Extra 1 court and str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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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改革之路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第二十一屆香港科技大學學生會編輯委員會

振翅之

仲裁委員會

香港科技大學學生會仲裁委員會(HKUSTSU Court,簡稱 仲委會)是香港科技大學學生會四大架構之一,主理學生 會內有關司法的事宜,但大家一直甚少聽聞有關仲委會的 工作。甚至有學生認為,仲委會早已名存實亡。一直以來, 仲委會只會在特定情況下召開,而其任期是由仲裁開始至案 件審訊完畢。但今後情況將會有所改變。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召 開的學生會週年大會上,評議會(SU Council)轄下的憲章委員會 (Constitution Committee)提出修憲,將仲委會改為常設機構,並獲通過。

常設化的主因

日後工作與職權

根據學生會憲章,過往仲委會只會於四個情況之下召 開,包括在評議會、幹事會或編輯委員會通過決議,或幹 事會在十四日內收到不少於八十名學生會會員聯署的書面 要求,並附上評議會要求呈上的參與學生之資料。廿載如 是。為何突然作出修訂? 仲委會常設化的原因有二︰一,避免有學生會架構或 屬會被公審的情況再現,以確保日後的判決是基於客觀事 實而非群眾的主觀情緒。二,有鑒於港大學生會發生的一 連串風波,仲委會的實體化及常規化可起監察及制衡其餘 三大架構的作用。此舉確保學生會架構的決定符合公平公 正原則,同時避免四大架構中的任何一部分把持學生會朝 政,作出違背學生意願的行徑。

過往,仲委會主要負責處理學生會內部的爭議,並就學 生會憲章作出解釋。在審訊期間,仲委會可以要求學生會成 員或屬會提供相關證據,並跟據學生會憲章懲處屬會或成 員。 仲委會今後除上述職權外,還可以進行司法覆核。如果 決議在法律觀點上,有違現存有效立法決議或學生會憲章, 仲委會有權將之推翻。此條例適用於全民大會決議、會員大 會議案及評議會的立法決議,亦包括評議會、幹事會及編輯 委員會任何涉及違法、非理性或程序不當的行政議案。

首席仲裁員    

仲委會的主席 由仲裁員互選產生 主持仲委會會議 提早離任可向仲委會請辭,亦可在全民大會或會員大會中被罷免

仲裁員  有出缺時註冊陪審員便可申請  時任仲裁員有五至十名時,由仲裁員薦舉委員會作甄選,再由會員大 會或評議會表決通過  時任仲裁員少於五位時,須召開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任命,而仲裁員總 人數不可超過五人  會被隨機選出,擔任該案的指定仲裁員  提早離任可向仲裁委員會請辭,亦可在全民大會或會員大會中被罷免  當選後不再是註冊陪審員  仲委會亦會於官方告示範圍公佈有關任命

註冊陪審員     

全年均接受學生會會員申請 人數不限 在任期完結前不能擔任學生會的任何職位,包括屬會幹事 並無任何職責,除非被隨機抽出,成為案件的指定陪審員 提早離任可向學生會幹事會請辭

仲委會由註冊陪審員(Registered Jurors)、仲 裁員(Judges)、首席仲裁員(Chief Justice)和仲 裁秘書(Court Secretaries)組成。正常任期由幹事 會公告任命,直至委員的學生會會籍終結為止, 有別於普遍幹事的一年制任期。 另外,仲委會轄下包括兩個委員會,分 別是仲裁員推薦委員會(Judges Recommendation Committee)和司法委員會(Juridical Committees)。

仲裁秘書

架 構 、 人 物

 任何學生會會員均可擔任  人數不限  主司文書工作,包括記錄會 議和仲裁  任命、請辭和罷免均由首席 仲裁員直接處理

仲裁員薦舉委員會  三個部分組成 1. 首 席 仲 裁 員, 兼 任 仲 裁 員薦舉委員會主席 2. 所有現任仲裁員 3. 與 現 任 仲 裁 員 數 目 相 同 的幹事會指定代表  考慮時任註冊陪審員的背 景、能力  推薦其成為替補仲裁員,再 於評議會或會員大會表決任 命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第二十一屆香港科技大學學生會編輯委員會

司法委員會(Juridical Committees)

是次遴選程序

司法委員會(Juridical Committees)包括原訟庭(Court of First Instance) 及 上 訴 庭(Court of Appeal), 獨 家 (Exclusively)行使仲委會的權力和職責,為仲委會程序制 訂法規,並按照規條舉行會議,通過議案。 1. 原訟庭 成員包括一名隨機抽出的指定仲裁員、一名由仲裁員 挑選的指定仲裁秘書,及一眾指定陪審員。指定仲裁 員會由法律角度出發,作出判決,例如決定對屬會或 會員的刑罰;指定陪審員則會決定理據、證據等是否 充分,即罪名是否成立。十五名註冊陪審員會由抽籤 選出,控辯或與訟雙方可以各剔除三名註冊陪審員, 而不需提出理由,以確保陪審員不會與任何一方有利 益衝突;如果仲裁員認為,案件不需要九名指定陪審 員之多,則可決定再隨機減少兩名陪審員,而得出一 個七人的陪審團。 2. 上訴庭 會員或屬會只能就法律觀點提出上訴。成員包括首席 仲裁員、兩名除指定仲裁員以外隨機抽出的上訴仲裁 員,及一名由首席仲裁員挑選的指定仲裁秘書,但不 設陪審團。

然而,現階段正為仲委會常設之初,上述大部份架構均 未成立。因此,第二十一屆仲委會成員的遴選程序將有所不 同。 首次任命的仲裁員最多只有五位,有意參選的同學可於 四月十七日或之前向幹事會提交提名表格,參選人需填寫個 人資料、提名人資料、回答數條有關法律概念的問題,以及 簽署參選人接受提名的同意書。如幹事會在提名期期間收到 不少於五份提名,遴選則會進入下一程序。屆時幹事會將於 出席人數不少於一百人之情況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據 悉,所有候選人將在大會上自我介紹、回答同學提問,其對 法律概念的作答亦可能會公開予同學參考。最後再由會員投 票通過,得票最多的五名候選人將成為新任仲裁員。

出缺及替補機制 為避免利益衝突,仲委會有權在合理的情況下,撤 銷委任指定仲裁員或上訴仲裁員的決議。另外,若仲裁 員在會員大會或全民大會上,得到不少於三分之二的不 信任票,即被罷免。當仲裁員不足五位時,仲委會不應 行使任何權力或職責。除司法覆核外,評議會應暫時接 替仲委會的職責。幹事會應啟動機制,接受提名,並召 開會員大會付諸表決,令時任仲裁員人數回復至五人。 陪審員若提前最少五日向幹事會遞交書面申請,即可辭 職。如果原訟庭沒有足夠的註冊陪審員,會議應立即暫 停,並在官方告示區域張貼通告,公開此情況並招募陪 審員,直至其數目回復至原訟庭的要求。

日後問題 仲委會常規化雖有助堵塞漏洞,但亦有其潛在問題。 第一,本校欠缺具法律知識之人才,難以確保仲委會成 員之水平。現時本校只有四大學院,分別為商學院、工學院、 理學院和人文及社會科學學院。缺少法學院,令本校難以提 供有關法律的知識和培訓。學生欠缺法律知識,或會對法治 精神有所忽視,影響審判結果。其中一個解決辦法,是由時 任仲裁員為新上任的仲裁員提供基本培訓,令其對法治有一 定認識,而不至作出與法治精神有太大偏差的判決。 第二,仲委會日後可能有出缺的問題。由於仲委會會員 的職務任重而道遠,且其申請需經多次考核及遴選,手續繁 複可能令學生卻步。一旦仲裁員人數不足,而又無人申請替 補其職位,案件將會交還評議會處理。這樣一來,仲委會的 常規化又變得形同虛設,無法起監察其餘三大架構之用。 第三,仲委會並無任何執法權。跟據學生會憲章,仲委 會只有裁判權,也就是解釋學生會憲章、確立制度及對被告 一方制定罰則。但若同學或屬會拒絕服從判決,仲委會亦無 任何實質措施執行判決。因此一切都視乎仲委會與有執行權 的附屬學會委員會之間的關係,以及兩者能否互相配合得 宜,合作無間。

鑑於仲委會常規化仍存在隱 憂,有論者謂,具爭議的事件偶一 為之,動用眾多人力物力處理常規 化實無必要。但觀乎現時學生會的 運作,此舉實能確立統一的罰則與 制度,有備無患。即使日後出現不 合理的情況,也有法可依,有例可 循,不致重蹈港大學生會覆轍。仲 委會常規化後的運作會否順利,仍 有待觀察。但可以肯定的是,仲委 會前路仍荊棘滿途——仲裁員、註 冊陪審員人數是否足夠,會否有案 件須由仲委會審訊等,仍是未知之 數。

有意成為仲裁員的你, 可到下列網址下載申請表格, 填妥後交回 LG5 學生會辦事處。 截止日期: 2013 年 4 月 17 日(星期三) 23:59. 網址:

http://su.ust.hk/files/Court/Judge_nomination_form.pdf


第二十一屆香港科技大學學生會編輯委員會

碼 罷 頭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自三月尾香港國際貨櫃碼頭有限公司(Hongkong International Terminals, HIT)葵涌貨櫃碼頭工潮爆發,社會輿論對罷工工人幾乎是一面倒的同情,而譴責資 方做法不人道和可恥的聲音更是無日無之。隨着工運的白熱化,資方監視員工、無 視勞方工時過長以及其工作環境的危險,還將其作為碼頭營運商和實質僱主的責任 一併外判等問題,亦逐漸被揭示出來,更令公眾不齒資方的不公義行徑。某些團體 稱,資方削減工資待遇、默許外判層層剝削、加薪變成一筆過撥款、以服務競投減 省成本、以短期合約聘用工人、同工不同酬等,反復指責資方,從而呼籲民眾支持 工運。 誠然,正如聲援團體一再強調,資方應該尊重工人的權益,不可無視勞動尊嚴; 然而,單憑一些感性的口號,或者能夠為工人打氣,卻未足以改善工人待遇。有效 的抗爭,除了宣揚平等和公義等普世價值、慷慨激昂地鼓舞工人、呼籲各界捐助, 還需理性地分析來龍去脈,讓工人和其他市民深思剝削的源頭,反思社會的種種矛 盾。只有熱血與論述並行,抗爭才不會流於表面,公義方能伸張。

工人:要求加薪百分之二十,並改善工作條件 工人要求加薪的理由

一、 十五年來,工資並無增長 雖然外判公司對外聲稱,自一九九七年至今從無減薪裁員,多年來 更已累積加薪百分之十四,資方亦指,早前已要求外判商給工人加 薪約百分之五。但碼頭工人現時的工資比當年還要低,變相十五年 間工資不升反跌。加上工人在年初已簽下合同,工資卻沒增加,而 且遲到、生病甚至工傷也要扣工作表現分以及從年尾花紅扣錢。 二、 工時長、工作量增加 為了節省成本,外判公司實行人手縮減政策,由 1997 年每隊八人, 減至現時的三至四人,令工作量大增。工人每天超時工作四至八小 時乃常見現象,部分工種更需一日三更,不眠不休地工作四十八甚 至七十二小時。有工人曾在凌晨六時收到公司電話,要求八時上班; 有機手更被公司要求,除例假外全日二十四小時候命,甚至假期都 被要求上班。 三、 工作環境惡劣 年初,一名記者在職員幫助下一連七日潛入碼頭禁區直擊貨運工作 情況。七日內,撞車、貨櫃倒塌意外幾乎日日上演。工人不但需在 六十八呎高的駕駛艙內禁閉式工作十二小時,午飯時段還須在高空 一邊吃飯一邊工作;身體亦因而有永久性損傷,例如有工人因被強 光燈長期照射而患上眼疾。此外,工人於暴雨警告下及颱風期間仍 需工作,曾有工人因強風從樓梯摔下。 外判商不斷打壓工人參與職工會的權利,其製造的白色恐怖,令工 人的怨氣抑壓多年。今年工人終於忍不住,決意以罷工表達訴求,以抗 爭爭取公平對待,以團結維護職工尊嚴。

工人要求合理嗎? 如果上述例子屬實,工人要求改善工作條件亦是無可厚非,相信不 會有人反對。但工資方面的調整,爭議不少。驟眼看去,工人要求工資 一下子增加百分之二十,數目上相當龐大。相對於一般薪酬調整百分之 五的增幅,與資方提出的加幅不謀而合,更顯工人要求的不合理。但事 實上又是如何呢? 一般而言,外界的公司在經濟景氣時,員工的薪酬加幅約為每年百 分之五。於過去十五年內,一九九九年到二零零四年通縮,緊接着連年 通脹。假設員工在十五年內只有四年有上調薪金,累計十五年的加幅則 為百分之二十一。相比之下,碼頭工人的要求其實相當合理,只是因為 將十多年的加幅一次性地計算,才令數字貌似無視外判商的壓力,造成 不近人情的錯覺。

外判制度是問題根源嗎? 過去貨櫃碼頭營運商傾向直接僱用工人,但後來由於分工日趨精細, 加上資方試圖控制成本,而引入外判制度。然資方對外判商的監管明顯 不足,將工作外判的同時,連責任都一併外判。例如,HIT 一方一直堅稱, 多年來有要求外判商加工人工資,但外判商顯然沒有執行。當員工指摘 HIT 監管不力而令工人承受外判惡果,並要求與作為營辦商的 HIT 直接 對話時,HIT 指自己與工人無直接僱佣關係,加薪問題應與外判商磋商, HIT 只是服務使用者,意圖推卸責任。 事實上,外判制度本身亦不無責任。以價低者得為主要標準的外判 制度,引發外判商之間的惡性競爭。外判商無所不用其極地降低成本, 以求一紙合同,但因通脹問題,營運成本增加,而不得不從員工的更表 入手,「走法律罅」減少年假;又不得不在工資上節流,以賺盡一分一毫, 令剝削員工的情況日趨嚴重。據非正式統計,貨櫃碼頭營運商給予外判 工人工資之總額與外判商的工資支出有約三成差額。這正正就是外判的 惡果,層層剝削之下,犧牲了付出血汗和歲月的工人。 上文提及,HIT 自居為服務使用者,無需為工人的不平等待遇負責,

但事件發展下去,卻發現 HIT 的董事總經理嚴磊輝為外判商董事,而外判 商亦化整為零,由四間大幅增至十二間,似有混淆視聽之嫌。HIT 澄清, 嚴磊輝或其他母公司和黃的高層並不是任何外判商的董事,其公司只是負 責與外判商簽約,而非外判商本身;嚴磊輝工作證上,承辦公司一欄填寫 了一外判商的名稱,是由於「打錯字」及因懶惰而沒作更正所致。這一說 法可圈可點,是否可信見仁見智。如果說法屬實,HIT 自身管理也相當混 亂,相信以此管理心態,HIT 實不可能成為世界第三大港口。如果說法乃 謊言,HIT 則誠信破產,亦可推測 HIT 將工種外判,是有預謀地逃避法律 責任,居心叵測。筆者以此推測,說 HIT 與和黃高層在外判過程中私相授 受,甚或有人中飽私囊也不為過。 姑勿論實情如何,外判制度的問題並不在制度本身,而是在商家逃避 社會責任的心態。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外判制度自有其弊端,亦有其存 在價值。但商界不警醒,加強監管,避免上述問題,恐怕結果只是兩敗俱 傷。

學聯騎劫工運? 是次工運,香港專上學生聯會(下稱學聯)連同左翼 21 和一些地區 組織,組成了「各界聲援罷工後援會」,通過遊行、向民眾募捐、到碼頭 聲援工人等方式支援工運。左翼 21 作為一個左翼組織,當然重視工人運 動。因此他們與工人並肩遊行、繼而佔領碼頭,可說是順理成章,義之所 至。反觀學聯,雖曰鼓勵學生投入社會事務乃其成立目的,亦為工運作出 不可磨滅的貢獻,唯其在是次工運中的角色定位以至參與工運的方式和程 度,實在可議。 「工運」者,工人才是主角,這是理所當然的事。罷工應為工人及其 代表抗議資方、爭取合理待遇的最後選擇,可說是勞資雙方間的一場角 力。當然,社會各界有權去評論何方合理,甚至支援合理一方。然而,工 運終究是工運,鼓動更多工人加入、團結罷工工人才是工運中心。學聯作 為一個學生組織,卻走上罷工最前線,和工人一起佔領碼頭,集會抗議。 四月十四日,學聯更聯同各界支援罷工後援會,發起大專生苦行撐工人, 以苦行形式從中環長江中心行至葵涌貨櫃碼頭,聲援罷工工人。縱使熱誠 值得讚賞,卻難免有喧賓奪主之嫌,令這場本屬工人的運動,添了不少學 生影子,甚至錯覺。雖然實際上決定行動的是工人,但學聯的介入亦一度 令筆者以為,是次工運由學生而非工人主導。 在這次工運中,學聯在各大院校呼籲學生關注工運和募捐讓更多學生 為工運出一份力,亦到處為工運張羅物資,充分利用各渠道呼籲學生與民 眾支援工運,確實做到支援弱勢的理念,亦符合「支援」的角色。當然, 學聯亦可發揮更大作用,充分利用其學識,配合一些有經驗的社運人士, 為教育水平相對不足的工人建言,幫助他們理解工運理念,多加論述等, 讓工運保持以工人作絕對主體之外,同時做到支援效果,以其位,謀其政。

為何香港罷工不多? 在香港,我們常常聽到受薪階級抱怨被上司的壓榨,但也僅止於此, 他們甚少會採取進一步的行動去爭取自己的權益,更遑論罷工。相比起歐 美,香港的受薪階級比較被動,若非事情關乎他們的切身利益,要他們站 出來幾乎不可能;他們為保飯碗,甘願忍受一些不公正待遇,有些更認為 忍受上級欺壓是不可避免的事。畢竟,誰不害怕公司會秋後算帳? 而且七十年代起,新自由主義席捲全球,影響至今。當中又以英國首 相戴卓爾夫人和美國總統列根為首。香港當時身為英國殖民地,當然不為 例外,自此奉行「大市場小政府」和「積極不干預」政策,拒絕制定最低 工資、標準工時、集體談判權等左傾政策。加上六七暴動以後長期打壓本 地左派勢力,香港經濟又長期上揚,過度自由經濟的問題尚未浮現,最終 香港上下一片右傾,篤信經濟愈自由愈好,左派維權勢力一直不得發展。 在這種人人但求自保的小環境、工運意識不得發展的大環境下,罷工 自然鮮有見之。 而相比起香港的罷工,外國的罷工規模要大得多。例如二零一一年的 英國大罷工,全國有近二百萬人參與,涵蓋了學校、醫院及機場等公營機 構,影響範圍極大;去年抗議歐盟推出緊縮政策的歐洲百萬人大罷工,更 席捲全歐二十三個國家,令大部分地區陷入癱瘓。除了這些大規模罷工, 零星罷工在歐美國家甚為常見,與香港的情況明顯不同。然而,外國的工 運即使規模龐大,發起次數多,但有不少均以失敗收場,到底為何呢 ? 首先,某些工運缺乏完善的組織,導致運動方向錯誤。工運要成功, 必先將工人對資方的不滿集結,然後引導他們作出實際行動,以改善工作

振 翅 之

第二十一屆香港科技大學學生會編輯委員會

20/3

待遇。然而,工人或因缺乏有知識和 經驗的人來指導,或因教育程度低而 缺乏相關知識,或因停留在短視的福 28/3 利主義之上,而忽視了從長遠改善工 作待遇的重要。 另外,發起人在工運開頭已經自 我假設了其最終的失敗。即使本來出 於弱勢的勞方出來抗爭,亦有可能因 29/3 為資方長期的主導地位讓勞方留下了 不可磨滅的印象,而令勞方在氣勢上 先差一截。實際上,工人們可能在開 始時已經在盤算如何讓自己輸得漂亮,而不是贏得徹 底。這種消極的心態,自我實現了工運最後的失敗。 最後,若勞方的要求本身並不合情理,讓資方難 30/3 以接受的話,工運自是難以成功。例如歐美國家年年 皆有的小型工運,主要訴求為提高加薪幅度。唯其提 出的要求,例如將原本的加薪幅度翻倍或更多,按現 時的經濟情況而言實在是不合理的訴求,失敗亦是合 理。

談判怎麼談不攏?

2013 年

1/4

罷工事件中,工會一直扮演着代表工人與資方談判的重要角色,但它明顯在與資 方的角力中處於劣勢,其原因在於它並沒有集體談判權。集體談判權是法律賦予勞工 的一種權力,僱員可透過工會,集體與資方就薪酬、工時、假期等一切的僱傭條件進 行談判,資方不可迴避。而談判結果將具法律效力,勞資雙方均不可隨意違反。在法 4/4 律保障下,資方也不可單方面更改談判後所產生的僱傭條件,例如調低工資和增加工 時。在 1997 年回歸前夕,香港立法局曾通過由職工盟李卓人提交的《僱員代表權、 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但同年主權移交後,《條例》隨即被當時的臨時立法會 5/4 廢除。就如是次工潮第八日,勞工處原本邀請罷工工人代表與其中三間外判商的代表 參與調停會議,但外判商卻拒絕碼頭業職工會以工會代表的身份參加,HIT 又不派代 表參與,以致工人決定拒絕出席會議。後來勞工處出面談判,碼頭業職工會方獲認可, 能以工會身份參與會議。可惜最後資方缺席,調停不成。可見,香港工會的影響力遠 不及歐美,更會被資方「不獲面見」,遑論在會上為工人爭取權益。即使有會面機會, 由於沒有集體談判權,工會在談判桌上往往只能任人魚肉,資方態度傲慢,工人的要 求得不到回應,令整個談判進展緩慢。 7/4 早在工潮爆發之初,貨櫃碼頭公司和外判商在未有充分通知多數工人的情況下, 便與工聯會討論加薪條件。然而外判商提出的漲幅僅為百分之五,遠低於工人的要求, 8/4 加上工聯會誘使工人接受苛刻條件,盡快復工,意圖破壞工人提出改善工資待遇的堅 決訴求。在工聯會不代表工人的情況下,工人只好訴諸行動,以罷工引起資方關注, 再另派職工會代表與資方談判。然而,工聯會作為工會,竟不以工人權益為重,又何 10/4 以將工人團結起來,維護他們的應有權益? 勞工處在罷工事件中的角色則更可笑。作為勞工處,有工業行動時遲遲不回應, 不知是有心還是無意,其拖延政策正中資方下懷。莫非勞工處亦希望等待勞方彈盡援 絕,被迫入窮途末路之際,才開始談判,令勞方不得不全盤接受資方苛刻的要求?

工人 vs 李嘉誠? 是次工運之所以愈演愈烈,皆因有心人將之解讀為一場階級鬥爭。其目的只是令 更多人關注罷工事件,亦觀察到市民大眾普遍的仇富心態,而希望藉此牽動大眾情緒、 11/4 爭取支持。因此,在宣傳策略上便以李嘉誠、即 HIT 營辦商的公司主席為目標,將事 件演化成香港人和該富商的鬥爭。例如,在呼籲市民支持工人繼續罷工行動時,其原 因並不限於工人罷工的原因,更包括要令李嘉誠每日少賺六百萬。口號相當引人注目, 亦能引起迴響,因而捐款的市民相信不少。又例如,有人以支持工人為由,而到李嘉 誠旗下其他公司抗議示威,呼籲市民不要到該商店購物。然而, 12/4 打擊商家就是這次工運的意義所在嗎?是次工運的目的,是要喚起市民大眾的關 注,為一群默默耕耘、但付出與收入不成正比的碼頭工人爭取合理回報,甚至對在香 港行之以久、行之以廣的整個外判問題提出控訴。上述宣傳手法,未免有將事件焦點 由罷工運動,轉移到階級鬥爭之嫌,亦不禁令人懷疑,有心人的舉動是為了支持罷工 行動,還是為了某些政治目的、為自己提升民望? 然這一手法之所以行之有效,乃階級之間落差太大所致,通貨膨脹連年加劇,市 民生活百上加斤,將滿腔怒氣發洩於商人身上,而涉足各行各業的李嘉誠自然成為眾 矢之的。兼之李嘉誠亦為 HIT 營辦商的公司主席,市民便將一切問題歸咎於李嘉誠一 人。但如本文所述,工運的問題癥結並非只在富商,而是在於整個制度及文化。因此 針對李嘉誠的各種行動,始終無助於爭取工人權益。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碼頭工人罷工事件紀要

工人請願,要求加薪及談判,稱若資方不理會,不排除 發動工潮 工潮開始,負責以鐵支繫穩貨櫃的「姑爺」和俗稱「揸 紙」的橋邊理貨員率先罷工,雙方互發聲明「辯論」 傍晚有二百名工友及學生到場支持,人群與保安發生衝 突,警方列為襲擊案處理 公司要求驅散人群,指碼頭運作正常 工會設立基金 三十名市民到長江中心抗議 勞工署介入,外判商曾邀工人代表會面,但不准工會參 與,工人放棄會面 一百五十名工人獲加薪百分之十,返回工作崗位 其他工種加入罷工行列,包括二百名「吊機手」,令工 潮人數持續增加 現場約有三百名市民聚集、碼頭運作受影響 碼頭公司與外判商會談,要求外判商儘快處理事件 HIT 向法院申請禁制令獲批,理由為碼頭屬資方私家地 方,工人攻擊及毀壞辦公室,罷工損害香港國際聲譽 警方於下午增派人手駐場,工人稱受威脅,晚上決定撤 離,轉到碼頭外繼續罷工 勞工處因工會堅持,同意工人以工會代表團身份,出席 勞資談判,但資方缺席會議 高等法院頒布延長碼頭禁制令,但修訂條款,容許八十 名工人進入貨櫃碼頭停車場 HIT 主動向在工潮期間如常工作的前線員工及外判商職 工,發放第一期每人三千元「紅包」,同時暗示若一個 月後、即五月七日,如果工潮完結,碼頭恢復正常生產, 公司會發放第二期二千元的紅包。 近四千人響應「碼頭工人撐到底大遊行」 街坊工友服務處區議員黃潤達在天水圍擺放街站,為碼 頭工人募捐,遭警方扣查,指其涉嫌「非法籌款」 勞工處安排會議,工會談判代表與資方(高寶、永豐、 HIT)代表在葵興勞工處展開首輪談判 工會代表提出了三項主要訴求,包括:合理待遇、假期 及合理工資,並作出解釋,但沒有足夠時間讓工會代表 詳述各訴求及理據 下午一時四十五分,資方代表表示感到饑餓,需要離去 用膳,談判休會 就加薪問題談判 兩家外判商只提出約百分之五至七的加幅,但香港碼頭 業職工會要求每更加一百元,而未能達成共識 下午六時左右,工會談判代表於休息時間後回到會議場 地,勞工處稱高寶代表已經離開,談判被迫結束 現代貨箱碼頭有限公司(MTL)公佈向四月份全勤的 外判工,發放四千元獎賞

捐款方法 香港職工會聯盟「碼頭工人罷工基金」 捐款戶口: 恆生銀行 (024) 295-8067833 戶口名稱:香港職工會聯盟

總括而言,是次工運雖得到社會大眾的廣泛支持,但因工會欠缺了上文所提及的集體談判權,工運前景並不樂觀。估計事件將 隨時間慢慢淡化,在招聘足夠人手後,碼頭的運作將回復正常,屆時 HIT 可全無顧慮地無視罷工工人之要求。又或,待工人的毅力 開始消磨時,HIT 會以一個比工人要求較低之加薪幅度作回應,達成和解,令工運不了了之。不論事件最終發展如何,可以肯定的是, 現時罷工的工人日後極有可能失業。早年地鐵曾有罷工事件,該次工運雖成功為職工爭取加薪,但當年主導罷工的職工期後全被解 僱。鑑古知今,罷工的碼頭工人下場如何,呼之欲出。 或許,這次工運是一課題、一預先警號,提醒我們:未來若作為僱員,應僅記不要白費工人的努力;作為員工則不要凡事逆來順受。 因為這樣的態度不僅是在放棄自己的權益,更是在縱容資方的得寸進尺,默許他們於外判制度的「保護」下逃避社會責任。唯有改 變現有的制度和文化,員工的權益和尊嚴才能得到重視。須知道要改變現況並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恆久的堅持。今日,作為學生, 作為社會的一份子,請本着良心、理智,捐款、捐物資,支持碼頭工人罷工,以展示我們求變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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