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藏逸品拍賣公司-拍賣業務規則

Page 1

拍 賣 業 務 規 則 壹、總則

1. 本拍賣業務規則,代表英屬維京群島商珍藏逸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以下 簡稱珍藏逸品 ) 與買賣雙方訂定之交易條款。 2. 買家和賣家必須詳讀並遵守本規則,並對自己執行本規則的行為負責。

3. 本拍賣會有權根據本規則的原則,解釋和處理本規則以外的特殊問題和未盡事 宜。

貳、買賣規則

1. 拍賣加價級距參考如下: 拍品底價

幣值單位 / 新台幣 NT$

加價單位

0~29,999

1,000

30,000~49,999

3,000

50,000~99,999

5,000

100,000~199,999

10,000

200,000~299,999

20,000

300,000~399,999

30,000

400,000~499,999

40,000

500,000~599,999

50,000

600,000~699,999

60,000

700,000~799,999

70,000

800,000~899,999

80,000

900,000~999,999

90,000

1,000,000以上

100,000

10,000,000以上

1,000,000


參、買家

1. 除非另有註明,否則珍藏逸品僅為賣家代理人。故本公司以拍賣人身分,進行拍 賣交易,本公司對買賣任何一方之違約,不負任何責任。

2.「競投人」是指辦妥登記手續,在拍賣活動中具有競投權的人士。

3. 競投人應在拍賣日前憑身分證或護照,填寫並簽署競投登記表,支付押金五萬

元,領取競投號牌,否則不視為正式競投人。拍賣會結束之後若競投人未成功競 標,憑押金收據退還押金,若競投人有成功競標商品,押金即轉為支付標金。

4. 競投人若欲參與目錄註明需資格金商品之競標,應在拍賣日前憑身分證或護照, 填寫簽署競投登記表,並支付資格金壹百萬元,領取競投號牌,否則不視為正式 競投人。拍賣會結束之後若競投人未成功競標,憑押金收據退還資格金,若競投 人有成功競標商品,資格金即轉為支付標金。

5. 拍賣進行中及拍定後,舉牌出價人不得撤標;無故撤標者,本公司有權或轉請委 託人按業務規則對買家違約追究責任並以落槌價之百分之三十求償。「買家」是 指珍藏逸品所確認之最高出價人。珍藏逸品有權平息拍賣進行中的任何爭議。

6. 除非在拍賣日前,經珍藏逸品書面認可某競投人是買家的代理人,否則每名競投 人應視為買家本人。

7. 圖錄:

(1) 圖錄是對拍賣會的尺寸、材質、歸屬、真實性、出處、保存情況和估價等, 提供意見性說明的文字和圖片資料。

(2) 因攝影或印刷造成作品圖錄的色調、顏色等與原件有誤差者,以原件為準, 本圖錄不作為拍賣作品之色調或顏色之依據。

(3) 圖錄中所記載之資料僅供參考,未提及之部分,並非表示該作品沒有瑕疵; 已提及部份,亦並非表示該作品沒有其他瑕疵。

(4) 買家應在拍賣日前已鑑定或其他方式審看原件,對欲競投的拍賣品之實際狀 況及圖錄所記載的文字進行了解。

(5) 圖錄中所有拍賣品均不擔保其真實性,所有拍賣品係以其「現況」出售,以 符合本拍賣規則。本項目買賣不適用任何有關擔保條款之規定,買家於選購 時應自行尋求專家建議。

8. 珍藏逸品之工作人員或其他代理人對任何拍賣品用任何方式 ( 包括圖錄、投影等 )

所作的介紹及評價,均屬參考意見,不構成對拍賣品的任何擔保。買方應親自檢 視拍賣原件,並對其競投行為自行承擔責任。

9. 委託競投:

(1) 買方應親自出席拍賣,如不能出席,可採書面形式委託本拍賣公司代為競投,


或以現場起拍電話參加競投。

(2) 委託本拍賣公司競投及登記參加現場起拍電話競投者,應在拍賣活動 24 小 時前辦理委託手續,簽訂委託競投代理協議。

(3) 拍賣會及其工作人員,對代理競投的過程中出現的疏忽、過失或無法代為競 投,對於買賣雙方均不負任何責任。

(4) 兩個或兩個以上委託競投者,以相同價格委託價對同一拍賣品競標成功,以 最先與本拍賣公司簽訂委託競投代理者為成功競投者。

10. 買家酬金:珍藏逸品得依拍賣品之成交價的 10% 為交易佣金。 11. 電腦投影顯示之金額及作品影像:

(1) 拍賣進行中拍品之價格顯示三種幣別 ( 新台幣、人民幣、美金 ),以新台幣為 最後價格標準。

(2) 電腦螢幕顯示之文字及圖像僅供買家參考,其準確性有任何誤差,珍藏逸品 概不負責。

12. 付款:

(1) 除珍藏逸品特殊約定,所有款項應以新台幣支付。

(2) 買家需在拍賣起五日內,如數付清拍賣之價款 ( 支票須先兌現入賬 ),並領取 所購買的拍賣品,搬運費自付。

(3) 在拍賣品售出日起五日內,買家應領回以購得之拍賣品,並負擔相關費用; 未能在五日內領取拍賣品,因逾期所造成該拍賣品的搬運、儲存、及保險等 費用,均由買家承擔,且買家應對所購之拍賣品負全責,及該拍賣品仍由珍

藏逸品或其他代理人保管。珍藏逸品因疏忽或其他原因所致該拍賣品的損失 或損壞,不負任何責任。

13. 付款方式:

(1) 現金:只收新台幣,若買家欲支付其他種貨幣,珍藏逸品可協助至銀行兌換。 (2) 信用卡:可收 VISA、MASTER、銀聯之信用卡。

14. 買家於拍賣日之五日後仍不付款或不領取已購得之拍賣品,珍藏逸品有權沒收 買方支付之押金 , 或買方已付費之拍品。 15. 珍藏逸品之職員代為包裝處理被購買的拍賣品,僅應視為珍藏逸品對買家提供 的服務 ( 珍藏逸品可酌情決定是否提供此項服務 ) 所造成之任何損失由買家自

付,珍藏逸品對於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損壞不負責任。此外,對於珍藏 逸品向買家推薦的包裝公司及裝運公司所造成的一切損失、遺漏或損壞,珍藏 逸品不負任何責任。


16. 交易取消:拍賣品自拍定售出日起,於十四日內,珍藏逸品如接獲買家指控其購得之

拍賣品為贗品之通知,須符合下列條件,使得取消交易,並將買家就該拍 賣品曾支付與珍藏逸品之款項無息全數退回。

(1) 由二位以上之專家提出書面說明,並經珍藏逸品認可。

(2) 買家應於拍定售出日起一個月內,將購得之拍賣品退回珍藏逸品,且珍藏逸品收到 該拍賣品時,該拍賣品之狀況與拍賣當日相同。

(3) 買家對該拍賣品擁有絕對的所有權,並未在該拍賣品上設定任何債權。

17. 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買方無權要求珍藏逸品取消交易:

(1) 拍賣圖錄對該拍賣品之說明符合當時有關專家普遍接受的意見,或以清楚表明此類 意見有爭議。

(2) 只能夠用科學方法證明拍賣品為贗品,而該科學方法是在圖錄出版後才被普遍使用。

或僅能用某種方法證明該拍賣品為贗品,而該方法費用昂貴,不合理且不合實際, 或可能對該拍賣品造成損害。

肆、賣家

1. 珍藏逸品對於下列事宜擁有完全的決定權:

(1) 某件拍賣品是否適合由珍藏逸品出售,以及出售地點、出售日期、出售條件及出售 方式。

(2) 在拍賣品圖錄中及新聞媒體中,對任何拍賣品做任何內容說明及評價。 (3) 是否應徵詢任何專家的意見。

(4) 賣家所支付其拍賣品在圖錄中插圖的費用。

2. 珍藏逸品認為出現下列的情況之一,則珍藏逸品有權在實際出售前的任何時間,撤回任 何拍賣品:

(1) 對拍賣品的歸屬或真實性有懷疑。

(2) 對賣家所做的說明或其他方面保證的準確性有懷疑。 (3) 賣家已經違反或將要違反本規則的任何條款。 (4) 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3. 賣家委託珍藏逸品拍賣其物品時,必須與珍藏逸品簽署作品「售前協議書」。

4. 賣家應向珍藏逸品及買家保證,其對該拍賣品擁有絕對的所有權,且保證在該拍賣品上 沒有設定債權。

5. 如果拍賣品的實際所有權人或聲稱所有權的第三人提出索賠的訴訟,則賣家應負責賠償


珍藏逸品及買家因此所蒙受的一切損失,並承擔因此發生的一切費用。

6. 底價:

(1) 所有拍賣品均設有拍賣底價,底價之金額由珍藏逸品與賣家書面協定,底價之金額 非經珍藏逸品同意,不得更改。

(2) 底價金額一律以新台幣計算。

7. 賣家佣金及費用:

(1) 珍藏逸品依每件成交價百分之十五的計算方式,向賣家收取佣金。 (2) 賣家應向珍藏逸品給付圖錄說明費及委拍底價 1% 之保險費。

8. 售出金額支付:

(1) 如買家已將應付之款項支付珍藏逸品,且珍藏逸品未收到買方之任何控訴贗品通知, 則珍藏逸品於買家付清款項日起 30 日內,扣除應給付予珍藏逸品之各項費用後,將 餘款支付賣家。

(2) 如在出售日起 30 日內,買家未向珍藏逸品支付所有貨款,則珍藏逸品不負承接代墊 貨款之責任。

9. 拍賣品撤銷之收費: 賣家不得隨意撤銷任何拍賣品之委託,但如得珍藏逸品同意撤回某 拍賣品,則賣家須支付珍藏逸品相當底價百分之 10 之費用。 10. 未能售出之拍賣品

(1) 如拍賣品未能售出,賣家須在接獲珍藏逸品通知後兩週內領回該拍賣品。超過此期 限,珍藏逸品有權收取保管費,費用為 100 元 / 天。 (2) 賣方應自行處理送件及未售出拍品退還事宜,若委由珍藏逸品代辦,所發生之運輸 等相關費用,由賣家自付。除非賣家書面特別指示,否則在運送過程中,珍藏逸品 不會為該拍賣品投保。

11. 其他附件:除於拍賣品委託後七日內另有聲明外,珍藏逸品有權處理所有有關拍賣品

之容器及包裝物品,包括任何材質之封套、盒子、箱子、櫃子及有所不及 備載之物品。

12. 圖片:珍藏逸品有權於任何時機,將拍賣品之圖片做適當運用,包括提供媒體作為宣 傳或報導之運用。

13. 稅捐:賣方無論是否為中華民國居民,均應依相關法令負擔交易發票稅額。所提供之 作品成交後,應提供賣方名單及資料,以便本公司提報稅捐單位。

14. 訴訟時,買賣雙方均同意受中華民國法律之管轄,並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


Turn static files into dynamic content formats.

Create a flipbook
Issuu converts static files into: digital portfolios, online yearbooks, online catalogs, digital photo albums and more. Sign up and create your flip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