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风内参第1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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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案例分享】 ............................................................................................................................1

新华人寿前董事长获刑

保险第一大案落幕 ........................................................................1

【专题】 ....................................................................................................................................4

代表委员呼吁民间借贷合法化 ................................................................................................4

【新规速递】 ............................................................................................................................6

【热点新闻】 ............................................................................................................................7


【案例分享】 新华人寿前董事长获刑

保险第一大案落幕

【案件回顾】 关国亮现年 52 岁,哈尔滨人,案发前任新华人寿董事长。2007 年 11 月, 关国亮涉嫌挪用资金罪被羁押。一同被抓的还有上海策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原负 责人马跃,马跃涉嫌侵占罪被抓,羁押一年多后被取保候审。 关国亮案发缘于新华人寿股东之间的内部纠纷。新华人寿是由关国亮一手创 立的一家全国性股份制保险公司。2005 年,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在对新 华人寿的例行审计中发现了诸多资金运作疑点,结果遭关国亮解聘。这引发了股 东对公司治理的极大关注。与此同时,针对关国亮的举报逐步升温。2006 年, 反映新华人寿资金运用违规的举报材料,被有关人员送往各个监管机构。2006 年 12 月底,关国亮被正式免除董事长职务。保监会于 2007 年 5 月 24 日宣布, 由保险保障基金以市场价收购新华人寿问题股东手中的股权,解决资金挪用问 题。 据了解,指控关国亮挪用资金的数额变化幅度非常大,由当初的 130 亿元剧 减至 2.6 亿元。此前的 2006 年 9 月 23 日,保监会正式派出检查组,开始对新华 人寿资金运作问题进行调查。调查发现,关国亮任新华人寿董事长的 8 年间,累 计挪用公司资金 130 亿元,或被拆借给形形色色的利益伙伴入股并最终控制新华 人寿;或用于大规模违规投资房地产等领域,至案发时尚有 27 亿元未能归还。 对此,检察院称,原因在于此案经有关部门审查,大部分资金被定性为拆借,不 属于犯罪。 此案于 2008 年 11 月 25 日、26 日进行过为期两天的举证质证,同年 12 月 3 日继续开庭,直到当晚 7 时庭审才全部结束。然而,庭审结束后,由于证据材料 庞杂案情复杂,此案审理结束后却迟迟未落判,而且一“搁”就是 3 年多。 1


2012 年 3 月 1 日,关国亮在法警的押解下走向法庭被告席,其神色明显憔 悴,但眼神仍然犀利,被羁押近 5 年后,他终于迎来一审判决。一同被带上法庭 的还有同案被告人马跃。

【争议焦点】 公诉机关指控,关国亮在担任新华人寿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与另 一被告人马跃合谋,于2003年6月至8月间,以马跃帮助新华人寿承保了中国农 业发展银行相关保险业务,以及马跃经营的上海策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新华人 寿提供股票咨询等名义,获取了新华人寿300万元资金。 而对于关国亮挪用资金2.61亿元,公诉机关提出三项具体行为:一是2003年 4月挪用3000万元用于其弟关国星经营的黑龙江斯达投资有限公司;二是2003 年挪用3100万元至其哥关和平经营的北京华瀛置业有限公司;三是2004年挪用2 亿元至其弟经营的黑龙江贯通投资有限公司。 法庭上,关国亮对检察院的指控提出异议。对于指控其侵占300万元,其辩 称,300万元属于咨询费,是新华人寿委托马跃经营的投资咨询公司进行投资炒 股的咨询费用。而检方指出,马跃的公司并未提供实际的咨询服务。法院最终认 定关国亮挪用资金为2亿元,与当初保监会初查关国亮涉嫌挪用资金130亿元相 差甚远。 对于关国亮挪用资金,外界曾有三大疑点,一是保监会当时调查发现其累计 违规资金运用达130多亿元;二是截至保监会调查时还有29亿元尚未归还,减去 保险保障基金接手后归还的资金,仍有14.5亿元未能收回;三是对于关国亮的起 诉书,定性为挪用2.61亿元。 不过,对于三项挪用资金的指控,法院最终只认定了一项,即:关国亮利用 职务之便,于2004年挪用2亿元至其弟经营的黑龙江贯通投资有限公司。另外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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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共6000余万元也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对于关国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 人合谋骗取本单位300万元资金这一指控,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不足,驳回检察 机关的指控。 【案件进展】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关国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马跃合谋骗取本单位 300万元资金这一指控,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不足,遂驳回检察机关的指控。对 于三项挪用资金的指控,法院只认定了一项,即:关国亮利用职务之便,于2004 年挪用2亿元至其弟经营的黑龙江贯通投资有限公司。另外两项共6000余万元也 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据此,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关国亮有期徒刑6年; 马跃侵占罪罪名不成立,宣告无罪。 被告关国亮还未提出上诉,马跃也没提出要求获得国家赔偿。 【法律风险分析】 虽然有些资产大部分已经为新华人寿资产,并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增值,但仍 不能掩盖其操作过程已经越过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红线的事实。虽然对于三项挪用 资金的指控,法院只认定了一项,但是单位人员挪用资金损害集体利益这一行为 的法律后果已经敲响了警钟。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 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 动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已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 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 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 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 3


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 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 进行营利活动的。这样看来,是否判断构成犯罪与三个月的期限没有必然的联系, 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这里的“数 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 的。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挪用本单位资金后,确属犯罪故意发生转变, 不再想退还,而是企图永久非法占为己有,在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而不退还的,因 为属于刑法中的转化犯,仍应根据处理转化犯的原则,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 罚。

【专题】 代表委员呼吁民间借贷合法化

3 月 4 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银监会前主席刘明康揭露称,跳楼老板不申 请破产保护却一死了之,是因为很多民间借贷背后非富即贵,他建议,一定要立 法监督民间借贷。 在全国政协经济界 34 组,刘明康的一席话掀起热烈讨论。众所周知,去年, 我国连续出现了浙江老板跑路、鄂尔多斯老板跳楼等事件。对此,刘明康称,现 在中小企业鱼龙混杂,泥沙俱下,有很多问题,而且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 提及跳楼老板,刘明康称,跟中小企业讲,你别跳楼、你别跑路,你破产啊!我 们已经有《破产法》了,企业可以依法寻求破产保护。但是,企业就不破产,老 4


板就要跳楼、要跑。刘明康称,小企业老板告诉他,“我们私下跟你讲句话,你 把枪抵在我脑门上,我都不会讲出我借了哪些人的钱和高利贷,因为这些人都是 非富即贵,因此我还不上,我只能一死了之”。 因此,刘明康称,民间借贷一定要立法进行监督。 然而全国人大代表、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在本次人大会上共准备了五份议 案,其中一份建议取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 郭广昌并非此次两会唯一提出此类建议的代表或委员。“吴英案”引发的各界 广泛讨论,已经在本次两会代表委员们的建议中得到反映。吴英所处的浙江省民 间借贷活跃,代表和委员对此问题的反映尤为集中。 据《第一财经日报》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除郭广昌之外,已有全国人大 代表、富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赵林中,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副主 席辜胜阻(微博),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宁波市工商联副主席李立新,全国政协 委员、天津永正裁缝店集团董事长王永正等多位代表委员在自己的议案或者提案 中表示了类似建议。他们建议的角度或有所区别,或概括或具体,但目的却是一 致的:建议民间借贷合法化。 灰色地带 我国的中小企业一直面临从银行借贷困难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民间借 贷作为一种既存事实已为社会认可。但这一“合理”事物却一直面临着身份的尴 尬:在目前与借贷相关的法规中,“一对一”借贷相对明确,但“一对多”的借贷认 定上有些争议,故而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带。而《刑法》中关于非法吸收存款罪的 相关规定,却使民间借贷处于了罪与非罪的模糊地带。 李立新委员和王永正委员从金融体制创新或是立法的角度来呼吁民间借贷 合法化。郭广昌的议案却是针对《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 众存款罪”来提出。 郭广昌认为,应该取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民 间借贷中的非法行为,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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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诈骗罪、诈骗罪等罪名进行惩处。 “民间借贷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对于活跃金融市场、优化资源配 置,特别是在支持广大中小企业成长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刑法》关于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罪与非 罪的区别,导致对民间借贷的不适当压制,有违立法本意,建议取消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郭广昌这样解释自己提出此建议的初衷。 罪与非罪 郭广昌认为,我国宪法第 13 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 产权和继承权。根据《民法通则》 ,公民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使用、 收益、处分的权利。此外,《合同法》亦确认了建立在真实意思表示基础上的民 间借贷的合法性。 而《刑法》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状是“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该罪名规定较为简单。在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以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所定义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 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或者未经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 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作为该罪的行为表征,具体操作中, 对“不特定对象”的认定又往往以人数多少为标准。 郭广昌指出,将款项出借人是否特定或众多作为界定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标准,没有揭示出两者的本质区别,容易造成法律适用对象 的扩大化,这就导致对民间借贷的不适当压制。特别是各地法院在审判中也观点 不一。大城市与小城市、沿海地区与内陆地区、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落后地区的 审判观点都不同,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新规速递】 6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链接: http://www.legalinfo.gov.cn/index/content/2012-01/09/content_3277067.htm?node=7 871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 链接: http://law.legaldaily.com.cn/law_content.php?law_id=ac69a1057edfcc813889605594 8af5be19711

【热点新闻】 "福彩"被注册成饲料商标 福彩发行管理中心状告商评委 链接: http://www.legaldaily.com.cn/Economic_and_Social/content/2012-03/05/content_339 5625.htm?node=34213 厦门检方对赖昌星涉嫌走私案提起公诉 链接: http://www.legaldaily.com.cn/video/content/2012-02/14/content_3349210.htm?node= 25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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