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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金融专栏】................................................................................................................1
【金融资讯】国务院批转《关于 2015 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
意见》............................................................................................................1
金融分析........................................................................................................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8
【以案说法】..............................................................................................................22
是否成立共同犯罪......................................................................................22
【热点聚焦】..............................................................................................................24
意图强奸他人也要被刑事处罚?..............................................................24
【法规速递】..............................................................................................................26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村邮站服务规范》的通知..................................26
【法治要闻】..............................................................................................................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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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专栏】
【金融资讯】国务院批转《关于 2015 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重点工作的意见》 新华网北京 5 月 18 日电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批转发展改革委
《关于 2015 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今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经济体制改革任务更加艰巨。 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 展新常态,紧紧围绕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政府自身革命带动重要 领域改革,着力抓好已出台改革方案的落地实施,抓紧推出一批激活市场、释放 活力、有利于稳增长保就业增效益的改革新举措,使改革新红利转化为发展新动 力。要牢牢把握问题导向,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自觉运用法治思维 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推动改革尽早有收获、尽快见成效。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问题意识、攻坚意识,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务实高效的改革推进机制,建立落实责任制,强化督促评估, 充分发挥试点的先行先试作用,做好改革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以钉钉子精神抓 好工作落实,确保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一、 基本内容
《意见》提出了 8 个方面 39 项年度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一是持续简政放权, 加快推进政府自身改革。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和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投融资、价格、 统一市场等改革,逐步形成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管理新模式。二是深 化企业改革,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国企国资改革,深化电力等重点行 业改革,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 活力。三是落实财税改革总体方案,推动财税体制改革取得新进展。实行全面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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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研究推进资源税、个人所 得税、环境保护税等改革。四是推进金融改革,健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体制机 制。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 兑换,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五是加快推进城镇化、农业农村和科技体制等改革, 推动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六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 放。健全促进外贸转型升级的体制和政策,改革完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加快完 善互利共赢的国际产能合作体制机制,深入推进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加快实施 “一带一路”战略和沿边开发开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七是深化民生 保障相关改革,健全保基本、兜底线的体制机制。深化教育、医药卫生、文化以 及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住房等社会事业和民生保障领域改革。八是加快生态文 明制度建设,促进节能减排和保护生态环境。加强顶层设计并开展相关试点,扎 实推进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改革,落实国有林场林区改 革,用制度保障生态文明。
二、重点关注
关于深化企业改革,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活力,《意见》提出,提高国有企 业核心竞争力和国有资本效率,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 险能力。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 和创造力。 推进国企国资改革,出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意见,制定改革和完善国有 资产管理体制、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等系列配套文件。制定中央企业结 构调整与重组方案,加快推进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投资公司试点,形成国有资本 流动重组、布局调整的有效平台。 落实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开展售电侧 改革等试点。研究提出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在全产业链各环节放宽准 入。推进盐业体制改革。 关于推进金融改革,健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意见》提出,推 动利率市场化改革,适时推出面向机构及个人发行的大额存单,扩大金融机构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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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有序放松存款利率管制。加强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建 设,完善利率传导机制,健全中央银行利率调控框架,不断增强中央银行利率调 控能力。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增强汇率双向浮动弹性,推动汇率风 险管理工具创新。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择机 推出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进一步完善“沪港通”试点,适时启动 “深港通”试点。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提 高可兑换条件下的风险管理水平。修订外汇管理条例。 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探索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转板机制,发展服务中 小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 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制定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和股指期权试点,推动场外衍生品市 场发展。推动证券法修订和期货法制定工作。
金融分析
一、敲定注册制改革,建多层次资本市场转板机制 该份文件立即在资本市场引起诸多关注,《意见》显示,其与资本市场直接 相关的就有“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探索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转板机制”, 以及“进一步完善‘沪港通’试点,适时启动‘深港通’试点”等众多内容。 监管层重申了注册制、“深港通”试点等资本市场领域 2015 年重大改革, 这是沿着既定的大方向继续推进改革。有了“沪港通”的经验作为基础,“深港 通”的开通时间越早越好。如今内地小盘股泡沫明显,“深港通”的实施亦将有 助于防止泡沫进一步蔓延。 (一)重申注册制 《意见》强调,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探索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转板机制, 发展服务中小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进信贷资产证 券化,发展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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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和转板机制是目前资本市场改革的头等大事,但目前实际进展缓慢, 希望监管层的重申能加快改革进程。 注册制实施的前提是证券法修改生效。修改后的证券法已经确立股票发行注 册的法律制度,从法律层面明确股票发行注册的申请条件和注册程序。 目前证券法修订草案的最新进展,是于 2015 年 4 月 20 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 会一审。“推动证券法修订和期货法制定工作。”《意见》对此指出。 “注册制最快于 2015 年第四季度实施。”申万宏源分析师预计,按正常进 度,证券法修订草案初审之后,需要征求意见并总结,最快于今年 8 月份进行二 审,10 月份完成三审。 注册制的推动进程符合预期,之前,证监会已从多方面着手为平稳过渡注册 制作各项前期准备,包括不断加强的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各项监管措施等等。可 以预期,新版证券法一落地,注册制即可实施。 “注册制和转板机制是拯救创业板的有效手段。”有分析人士表示,这两大 制度是顺利化解创业板泡沫的重要机会,制度推进对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是有利 的,另一方面,这两项制度要在有利的市场环境中推进,如果不抓紧推进,以后 可能会受到掣肘。 5 月 18 日,创业板指数再创新高,收报于 3278.48,大涨 4.23%,从 2015 年年初至今涨幅已超过一倍。但因其高企的整体市盈率,创业板的高估值备受市 场质疑。 注册制开始阶段可能会有一个过渡期。按照国泰君安分析师的理解,注册制 是国际潮流,符合提高市场公平效率的大方向。但按照国际经验,我国可能先走 一段核准制和注册制相结合的道路作为过渡。 他认为,证券法修订完成后,将使股票发行改革突破“最后一公里”,推动 中国股票发行制度由审核制走向注册制,使股票发行走向市场化道路。通过大力 推动直接融资发展,激发全民创新创业活力,促进中国经济转型创新。 (二)适时启动“深港通” 《意见》还指出,将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 择机推出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进一步完善“沪港通”试点,适时 启动“深港通”试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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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通”自 2014 年 11 月 17 日正式启动,至今约半年时间,期间平稳运 行,制度本身的完善则还在不断推进。 就在 5 月 18 日,证监会进一步明确了沪港通下名义持有人制度。据证监会 当日发布的信息,沪港通架构下,境外投资者作为实际权益拥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的方式,应当根据香港特区关于名义持有人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安排。 根据香港结算发布的《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和《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式 规则》,沪股通股票的实际权益拥有人应当通过名义持有人,即香港结算行使有 关股东权利,包括请求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案、在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 获得分红或者其他投资收益等。 分析人士指出,“沪港通”在现有框架下运行非常平稳,证明风险可控,这 对接下来“深港通”的实施有正面意义,“深港通”的实施时间越早越好。 事实上,近期市场已多次传出“深港通”相关传闻。 5 月 7 日,有香港媒体报道称,高层日前已批复深港通,现由中国证监会和 香港证监会协商方案细节。 但 5 月 8 日,针对该传闻,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没有听说相关信 息,深港通方案正在研究过程中,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向市场公布。 5 月 15 日,港股恒生指数突然在下午 2 点后发力,一度逼近 28000 点。市 场人士认为,很大可能在于传闻港交所会在当日发布深港通相关公告。此后港交 所发言人澄清称:“今日无宣布深港通安排”。 市场已对如箭在弦的“深港通”充满期待。 海通证券策略分析师荀某就预计,“深港通”年内推出概率大。标的预计是 新的深成指数中的 500 只股票,以及AH股共 503 只,H股方面,恒生小型股的 197 只可能会纳入标的。 相比“沪港通”,“深港通”更显著的特点在于科技股、小盘股。这类股票 在两边的估值差距很大,深圳创业板估值基本要比香港贵 5 倍以上。与沪港通产 生的资金流向不同,内地资金更可能会流向香港科技股、小盘股,而内地的科技 股、小盘股则会产生回调的压力。 荀某亦认为,目前 AH 折溢价指数仍维持在 130 的历史高位水平,预计深港 通开通后,资金南下的热度可能有所上升,对于港股小型成分股中相对 A 股低估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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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科技类股票活跃度上升,而香港市场上类似目前大陆地区三板市场的 GEM 市场 表现也有望活跃
二、明确深化企业改革,油气全产业链放宽准入
与往年的表述不同,今年的《意见》单独列出了“深化企业改革,进一步增 强市场主体活力”,并明确将研究提出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在全产业 链各环节放宽准入。有分析认为,既今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提能源领域体制改革之 后,《意见》又明确了“研究提出”油气体制改革方案,意味着我国油气体制改 革将进入快速路。 但是,与电力针对国内市场不同,石油、天然气需要面向国际,改革更复杂, 难度更大。 (一)深化企业改革,不单是国企 《意见》提出“深化企业改革,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和以往略有不 同的是,此表述并没有冠以“国有”二字。“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并不需要 政府做什么,只是希望有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不用花那么多时间搞政府关系。” 中国企业家协会副理事长李建明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 在今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中,关于改善市场环境的内容着实不 少。《意见》明确的第一项任务就是“持续简政放权,加快推进政府自身改革”, 其中一项任务即是制定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做 法和意见。“政府转变职能对企业来说肯定是好的,但实施了多年的官本位体制 很难在短时间内改变,还需要耐心。”李建明表示。 此外,《意见》还确定将制定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和负面 清单草案,出台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办法并开展试点。 据国家发改委消息,负面清单首先在外商投资领域全面推开,内资方面今年 也要开展试点,目前发展改革委正在牵头制定相关试点办法。 (二)研究油气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今年全国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快电力、油气等体制改革”, 这是能源领域“体制改革”一词首次进入《政府工作报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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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自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去年 6 月份提出“能源革命”后,电力体制改 革已经在多个领域开始实施,但油气体制改革却并未见有具体政策出台。 据国家能源局局长努尔·白克力介绍,能源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完善现 代能源市场体系,分离自然垄断业务和竞争性业务,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同 时推动能源投资主体多元化,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 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 本次公布的《意见》明确,将研究提出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在全 产业链各环节放宽准入。根据这一思路,新一轮油气总体改革将涉及石油天然气 上中下游各领域的市场准入和价格放开,包括拆除各种隐性的政策准入壁垒和管 制壁垒,允许各种不同性质的资本和企业进入,同时伴随以主要油企在不同领域 里的分拆和重组,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等改革,为在整个能源行业充分引入竞争创 造条件。 林伯强介绍,自然垄断部分主要是指管网,其他部分都存在放开的可能性。 不过,由于我国油气对外依存度较高,油气公司不仅需要面向国内,更需要在国 际市场上具备竞争力,才能保障我国的能源安全。从这个角度来讲,油气体制改 革并不应将油气公司拆分以形成竞争,而应该形成更大更强的石油公司。 据《财新》报道,按照深改小组的安排,今年必须形成石油和天然气改革的 整体方案。 全国人民应当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主动适 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着力抓好 已出台改革方案的落地实施,抓紧推出一批激活市场、释放活力、有利于稳增长 保就业增效益的改革新举措,使改革新红利转化为发展新动力,推动改革尽早有 收获、尽快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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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 法释〔2015〕5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 2014 年 12 月 18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36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 年 2 月 4 日起施行。 十七、特别程序 第三百四十三条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 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三百四十四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 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 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 驳回申请。 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的 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第三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失踪人死亡,自失踪之日起满四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 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审理中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进行 公告。 第三百四十六条 符合法律规定的多个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申请的,列为共同申请人。 第三百四十七条 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间内向受理法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 否则,被申请人将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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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知悉被申请人生存现状的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将其所知道情况向受 理法院报告。 第三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作出判决前,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但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关 系人加入程序要求继续审理的除外。 第三百四十九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 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 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第三百五十条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的,人民 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第三百五十一条 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异议;指定不 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当送达异议人、原指定单 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第三百五十二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 件,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他亲属为代理人。被申请人没 有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关系密切的朋友为代理人。 没有前款规定的代理人的,由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 代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两人。 第三百五十三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 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代理人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 民法庭提出申请。 第三百五十四条 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 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其中一个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双 方当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 的人民法院管辖。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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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 头形式。当事人口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 者盖章。 第三百五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 协议、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 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当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补交。 第三百五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 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 申请。 第三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查相关情况时,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 对案件进行核实。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 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必要时,人民法 院可以向调解组织核实有关情况。 第三百五十九条 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 院可以裁定准许。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限期内补充陈述、补充证明材料或者拒不接受询问 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 第三百六十条 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 回申请: (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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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违反自愿原则的; (五)内容不明确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第三百六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 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 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 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 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 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六十四条 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百六十五条 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 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 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 应当受理。 第三百六十六条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 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第三百六十七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 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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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 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三百六十九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 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三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 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第三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 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 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第三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 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 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百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 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第三百七十四条 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 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 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 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 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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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 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百七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 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是指原告和被 告均为公民的案件。 第三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第三百七十八条 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 盖章。 第三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 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 民法院受理。 第三百八十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 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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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 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第三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 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 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 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三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 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 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 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第三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 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第三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 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 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 第三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 第三百八十七条 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 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 形。 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其逾期提供该 证据的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 款和本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百八十八条 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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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 内不能提供的; (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 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原审中拒绝 发表质证意见或者质证中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四项规定的未经质证的情形。 第三百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第三百九十一条 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一)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 (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 论权利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第三百九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 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法律文书包括: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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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 (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第三百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 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 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 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 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 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三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 决定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需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在再审裁 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 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 第三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新的 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第三百九十八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 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 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 再审。各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三百九十九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 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四百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 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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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 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 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第四百零二条 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 (一)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 放弃再审申请的; (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 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 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四)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 (五)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第四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按照第 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 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符合缺席判决条件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四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进行: (一)因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先由再审申请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后由被申 请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二)因抗诉再审的,先由抗诉机关宣读抗诉书,再由申请抗诉的当事人陈述, 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三)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有申诉人的,先由申诉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 后由被申诉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四)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没有申诉人的,先由原审原告或者原审上诉人陈 述,后由原审其他当事人发表意见。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明确其再审请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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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 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 另行起诉。 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人民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 第四百零六条 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 (二)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 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 (四)有本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 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 终结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第四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 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 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 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百零八条 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符合民 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或者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不予受理情 形的,应当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第四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 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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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调解书需要继续执行的,自动恢复 执行。 第四百一十条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 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致使再审改判,因再审申请人或者申 请检察监督当事人的过错未能在原审程序中及时举证,被申请人等当事人请求补 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百一十二条 部分当事人到庭并达成调解协议,其他当事人未作出书面 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中对该事实作出表述;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 定,且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判决主文中予以确认。 第四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或者经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百一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以及不予受理、驳 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等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的判决、裁定除外。 第四百一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 定对有明显错误的再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予 受理。 第四百一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向 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一)再审检察建议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 (二)建议再审的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 裁定;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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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审检察建议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 定情形; (四)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五)再审检察建议经该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 补正或者撤回的,应当函告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第四百一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裁定再审: (一)抗诉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 (二)抗诉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 (三)抗诉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 (四)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 补正或者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第四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人民检察 院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抗诉事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 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四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 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 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四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因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检察建议裁定再审的案 件,不受此前已经作出的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裁定的影响。 第四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人民 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同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应当派员出庭。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的情况,应当 向法庭提交并予以说明,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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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二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 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 的除外。 人民法院因前款规定的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 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 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第四百二十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 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 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 院申请再审。 第四百二十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再审 后,案外人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依照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 定处理。 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人民法院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 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经审理,再审请求成立的,撤销或者改变原判 决、裁定、调解书;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四百二十五条 本解释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适用于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百二十六条 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 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 不得上诉。 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 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 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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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案情】 张某和李某两人互不认识,2007 年 12 月的一天晚上深夜,张某骑自行车经 过一家当地县城的超市,发现该超市有一门半开着,但不知道门是怎么开的,张 某伸头往超市里面看了一下,发现没人,于是张某停放好自行车后进入超市取东 西;此时李某也骑自行车经过该超市,发现类似情形,也进入超市取东西,两人 相视而笑,半小时后张某装了一大袋子东西欲走,无法把东西搬上自行车,这时 张某让李某过来帮忙,帮他把袋子抬到自行车上,李某想对自己也没有坏处,就 过来帮张某。张某走后李某吸收张某的教训,心想拿少些吧,不然自己抬不动。 随后李某拿了东西也走了。事发后知道:张某偷的东西价值 2.2 万元;李某偷的东 西价值 1.3 万元。
【争议焦点】
对于张某和李某的行为的定性(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但对其二人的行为是 否构成共同犯罪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是共犯,且张某的盗窃数额是 2 万, 李某的盗窃数额是 3 万;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他们不是共犯,而是同时犯,单独构 成盗窃罪,属单独责任,且张某的盗窃数额是 2 万,李某的盗窃数额是 1 万。
【秦风观点】
二人构成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 故意犯罪,也就是指两个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实施了同一犯罪行为。本案中张某、李某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理论中继承共 犯的特征。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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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继共犯是指在他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过程中、事先没有预谋的情况下, 行为人加入他人犯罪的,属于中途加入他人犯罪。这种情形构成共犯的,被称为 “承继的共犯”。构成承继的共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事先没有预谋,如果 事先预谋中途参与实行犯罪,属于事先通谋的共犯,不是承继的共犯。(2)中途 加入,即在他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以后既遂以前的犯罪过程中加入。 就本案而言,首先,张某与李某均是具备了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 人,且人数在二人以上。其次,张某与李某实施了共同盗窃行为,李某明知张某 在实施盗窃行为,在张某无法把东西搬上自行车的情况下,帮其把盗得的物品抬 上自行车,张某和李某之间存在明显的犯意联络,盗窃行为一致。再次,张某与 李某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张某先自己实施盗窃行为,李某对张某的盗窃行为也是 明知的,可见张某和李某主观上的故意明显。 因此本律师对张某和李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的观点是无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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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
意图强奸他人也要被刑事处罚?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春生 公诉机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春生与被害人张某(女,1985 年 9 月 28 日出生)同在广东某厂打 工时相识,双方关系尚可。刘春生欲与张某的关系更进一步,以达到结为夫妻的 目的,遂谎称自己学过风水,以教张某学风水为名,于 2008 年 11 月 17 日将张 某骗至祁东县河州的老家。当晚,刘春生父母安排刘春生与张某同睡一张床,刘 春生承诺不会骚扰张某,张某即未脱衣裤与刘春生各睡一头,而刘春生只穿了内 衣内裤。18 日晚上,张某仍和衣而睡,刘春生爬到张某这一头抚摸张某的乳房 和下身,张某反抗并用之前刘春生拿给她的一把剪刀对着刘春生,刘即回到另一 头睡下。天亮时分,刘春生醒来后,又到张某睡的一头趴在张某身上摸张某,并 要求发生性关系,张某仍不同意,并用剪刀抵住自己的脖子说要死在刘春生屋里, 刘春生怕惹出事,仍回到自己原来睡的那一头。在此过程中,张某手中的剪刀稍 许碰蹭了自己的脖颈。次日早上,张某假称没有衣服穿,要刘春生带她到街上买 衣服,刘春生即陪张某来到祁东县归阳镇。张某到归阳后却提出要回湖北老家, 遭刘春生阻挠,双方发生争执,旁观群众觉得可疑即将刘春生扭送到归阳派出所。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春生为娶被害人张某为妻,将张某骗至老家,违背张某 意志强行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害人张某 持剪刀进行反抗,被告人刘春生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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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春生的犯 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春生归案后,认罪态度 较好,又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被告人刘春生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本 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春生减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春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 期一日,即自 2008 年 11 月 19 日起至 2009 年 7 月 18 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 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秦风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 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其特征是:第一,行为人已经着 手实行犯罪;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 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 被告人刘春生的行为符合上述理论特征:首先,18 日晚上,张某仍和衣而 睡,刘春生爬到张某这一头抚摸张某的乳房和下身企图强行与张某发生性行为; 天亮时分,刘春生醒来后,又到张某睡的一头趴在张某身上摸张某,并要求发生 性关系遭到张某拒绝;其次,刘春生的企图强行与张某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因遭到 张某的强烈反抗而停止下来;最后,刘春生是由于张某使用剪刀自卫的情况下才 停止对张某的性侵害,并非其主动放弃。故被告刘春生对张某实施的行为符合强 奸罪(未遂)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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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村邮站服务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村邮站服务规范》已经 2015 年 3 月 24 日第 6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邮政局 2015 年 3 月 31 日
村邮站服务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村邮站服务行为,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农村地区邮政普 遍服务质量,促进普遍服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邮政普遍服 务》标准、《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服务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用于指导全国范围内村邮站的建设和服务提供。 第三条 村邮站是设在建制村(含农村社区)负责接收、转交邮件的固定场 所。村邮站的基本功能包括邮件、报刊的接收、保管和转交。 第四条 村邮站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房屋一般由村民委员会提供,形式可 为独立或与其他场所共用,工作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少于 15 平方米。 第五条 村邮站需配备接转邮件必备的办公设施,包括用于分拣的办公桌椅、 专用信报箱柜、载重自行车、专用投递包、挂号夹、标志牌和村邮员岗位职责、 工作制度板等。村邮站需配有规范的邮件接收、转交记录单册,相关单册由邮政 企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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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心 专注 专业 村邮站门外需挂有村邮站名牌,标明村邮站服务时间、服务电话及投诉和申 诉电话;在站内或站外明显位置张贴基本功能及各项盈利性服务的收费标准等。 第六条 村邮站每周服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5 天,每天服务时间根据当地实 际需要由村民委员会商邮政管理部门、邮政企业确定。 村邮站遇到特殊情况暂停工作,应事先告知当地邮政企业和村民委员会,在 村邮站张贴告示对外公告,并委托其他人员或采取措施保证服务不中断。 第七条 村邮员岗位可按规定申报公益性岗位,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人选。村 邮员为固定岗位,如有人员变动要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及时告知邮政企业,并对 外公告。村邮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公益事业,有较强的责任心; (二)具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 (三)接受过专门培训,熟悉邮件、报刊接收、转投基本规定,掌握相关操 作规范。 第八条 村邮员在进行邮件接收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按规定的时间和频次与邮政企业投递人员交接邮件、报刊; (二)接收邮件、报刊时,应当面验视,发现破损、短少等情况要与投递人 员当面确认,明确责任; (三)在接收给据邮件、报刊时,应对邮件实物和投递清单逐件核对,在邮 政企业投递清单的签收栏中盖章签收,并在邮件接收单册上做好相关记录,接收 后的邮件、报刊要妥善保管。 第九条 村邮员在进行邮件转交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结合地方实际和村民生活习惯,保证邮件和报刊及时、安全转交到户, 不得积压、滚存,不得擅自停办; (二)对于不能投交到户的邮件、报刊,需将信息传达到收件人; (三)投交给据邮件时,需按照规定要求收件人在邮件转投单册上盖章或者 签名,代收的应注明代收关系,必要时可要求登记身份证号码; (四)对无法成功投交的邮件、报刊,要批注原因、妥善保管,并及时将邮 件、报刊退回邮政企业; 27
专心 专注 (五)建立给据邮件、报刊的投交清单,并在村邮站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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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村邮员需及时整理上交各类业务清单,确保邮件反馈信息及时准确。 第十一条 村邮员需妥善处理用户投诉,听取用户意见。爱护村邮站场地、 用品用具及设施,不得挪作他用。村邮站需与邮政企业签订业务委托协议,自觉 服从并接受邮政企业的业务指导,接受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村邮站履行基本服务功能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收件人收取额外 费用。 村邮站在保证基本服务功能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条件扩展以下民生服务或 盈利性服务内容: (一)代收寄邮件; (二)代收寄和代投递快件; (三)报刊征订、邮票预订等其他邮政服务; (四)供水、供电、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缴纳和飞机票、汽车票、火车票预 订等代理代办便民服务; (五)农村物流、普惠金融等服务“三农”业务。 提供代收代投快件服务的村邮站,应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代收寄邮件、快件时应配合业务委托方依法执行收寄验视和其他 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由村民委员会指定村邮员人选的,可参考本规范的相关要求,会 同邮政管理部门和邮政企业对村邮员服务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对于考核结果未达 到标准的村邮员,可取消其资格,另行指定人员。 对于发生私拆、隐匿、毁弃、丢失、积压邮件、快件和报刊等行为的,依法 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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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要闻】 三大证券报要闻摘要:A 股再逢“5.19” 依法打击股市谣言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5-05/20/c_127820716.htm
楼市是“真回暖”还是“假迎春”?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5-05/20/c_1115339948.htm
阿里回应被 Gucci 等起诉售假:想打假就跟我合作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5-05/20/c_127819854.htm
保险机构再掀举牌潮 正德人寿举牌两公司成险资新鳄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5-05/20/c_127819922.htm
取消房屋 70 年产权谣言背后透露哪些真问题? http://news.sina.com.cn/c/zg/jpm/2015-05-20/17331059.html
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360 项 http://www.acla.org.cn/html/yewujinjie/20150518/21055.html
时间紧迫感——优秀律师必备素质养成记 http://www.acla.org.cn/html/yewujinjie/20150302/199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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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p://business.sohu.com/20140815/n4034719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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