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风内参第16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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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以案说法】......................................................................................................................1

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1

【热点聚焦】......................................................................................................................4

康芝药业被疑造假发酵 保代称将前往公司核查............................................................4

【法规速递】......................................................................................................................8

新《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增设税收完税证明..................................................................8

发改委发布《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8

上海市发布《上海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9

【法治要闻】....................................................................................................................10

【秦风百科】....................................................................................................................11


【以案说法】 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件回顾】 辣妹子公司作为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示范企业、湖南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现下设 湖南辣妹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湖南海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 4 个子公司及辣妹子公司 沅江食品厂等 3 个分支机构。 1997 年初,专业设计人员邓正猷为该厂设计了辣椒酱产品的商标和标签,其中商标 为一双眼闭合的长发女子头像简笔画,标签图案自上而下分红、白、金三色,中间白底 色正面使用上述女子头像,背面为辣椒把朝上的一横排红色辣椒,前后图案对应的金色 部分呈弧形。此后,湖南洞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将上述女子头像和“lameizi”拼音组 合注册为商标。“辣妹子”中文商标注册人为永川市荣美食品厂,2005 年 4 月,永川市 荣美食品厂将该商标许可湖南洞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使用。 现辣妹子公司生产的辣妹子辣椒酱装潢正面白底色上使用上述女子头像,头像下方 标注“lameizi”拼音,背面为辣椒把朝上的一横排红色辣椒,正面红底色上突出标注 “lameizi 辣椒酱”,背面红底色上标注“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系列食品”,并突 出“辣妹子”三字,侧面有一黄色爆炸状图形,标注“猛辣型”,靠近罐底金色部分环 绕一圈红线。2003 年 7 月,湖南辣妹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就该标贴申请并获得外观设计 专利权。 2004 年 3 月,张利川成立红太食品厂(个体工商户),主要加工、销售剁辣椒等。 2006 年 5 月,张利川开始生产“辣点”辣椒酱,该产品现包装使用全开易拉盖包装罐, 装潢采用红、白、金三色组合,自上而下。中间白底色正面突出标注“辣点”、“湖南 辣椒酱”字样,背面为辣椒把朝外的一横排红色辣椒;正面红底色上标注“ladian 辣椒 酱”,背面突出标注“辣点”,侧面有一黄色爆炸状图形,标注“猛辣型”,靠近罐底 金色部分环绕一圈红线。辣妹子公司认为张利川生产销售的“辣点”辣椒酱对其构成不 正当竞争,于 2007 年 7 月申请长沙市公证处对刘志农经营的长沙市天心区家惠超市三 店销售的“辣点”辣椒酱进行证据保全后,辣妹子公司以红太食品厂、张利川、刘志农 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1


【争议焦点】 1、张利川及其开办的长沙县红太食品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件进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利川及其开办的长沙县红太食品厂在其生产、销售的辣点辣椒酱上使用与辣 妹子公司知名产品辣妹子牌辣椒酱特有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侵犯了辣妹子公司 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张利川特向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表示歉意; 二、张利川及其开办的长沙县红太食品厂保证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立即停止生产、 销售仿冒辣妹子公司知名产品辣妹子牌辣椒酱特有包装装潢的辣椒酱产品,并且保证不 再实施仿冒辣妹子牌辣椒酱特有的包装装潢的侵权行为,也不得在其生产、销售的辣椒 酱产品上标注辣妹子文字和使用与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 1353884 号组合商标中相 同或近似的图形和拼音; 三、本调解协议签订后,张利川及其开办的长沙县红太食品厂保证立即召回已经出 厂销售的上述侵权产品;对已经生产但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张利川保证更换包装后再 进行销售;保证全部销毁已经印制的仿冒的产品包装和装潢; 四、基于张利川及其开办的长沙县红太食品厂已经向辣妹子公司进行赔礼道歉,并 已作出不再实施仿冒辣妹子公司知名商品辣妹子牌辣椒酱特有包装装潢的侵权行为以 及不在其生产、销售的辣椒酱产品上标注辣妹子文字和使用与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 1353884 号组合商标中相同或近似的图形和拼音的承诺,在张利川及其开办的长沙县 红太食品厂严格按照本调解协议的全部内容履行的前提下,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不 再追究张利川及其开办的长沙县红太食品厂的赔偿责任;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4400 元,张利川于本调解协议签订后 5 日内支付给 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如逾期未支付,则逾期一日支付违约金 1 万元; 六、如张利川及其开办的长沙县红太食品厂没有严格按照本调解协议的全部条款履 行,或者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辣妹子公司发现张利川及其开办的长沙县红太食品厂又 生产了侵犯辣妹子公司知名商品辣妹子辣椒酱包装、装潢的侵权产品,或者在其生产销 售的产品上标注辣妹子文字和与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 1353884 号组合商标中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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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近似的图形和拼音的侵权产品,则张利川除向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调解 协议第五条的全部费用外,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还有权申请法院或者相关行政部门 查封、销毁张利川再次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并且由张利川及其开办的长沙县红太食 品厂向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 200 万元。

【案件评析】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它首先要求行为主体是经营者,非经营主体不能构成不正当 竞争。不正当竞争具有违法性,是法律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不仅损害了经营者的利益, 而且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意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几种表现,其中之一就是擅自使 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在本案中,辣妹子作为 长时期以来人民已经颇为信赖的商标,并且本案的原告对其做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同时 又在工商部门做了登记,以及后来申请了专利,它无论是在屋里表现上还是法律程序上, 都已经是一个知名商品,为大众所认可,为法律所承认。所以本案的被告使用与原告近 似的包装以及装璜,不仅是借助了原告良好的市场声誉试图销售,同时也已经达到使广 大消费者混淆以致购买的程度,所以被告的这种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里与其右竞争关系 原告的仿冒,同时也造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完全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所以,最后法院在调解该案时,被告承担了各项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原告撤销了诉讼请求,所以最后法院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进行 调解,使双方的损失都降到最低,同时也有利于维持市场的稳定团结局面。

【秦风观点】 市场经济中,每个经营者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法律允许其自由竞争,但是任何经 营者的市场行为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合理限度内,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尤其不得 利用知名商品的各项隐形资产价值为自己谋利,不然那就更容易触犯法律。擅自使用与 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不仅违反了市场经 济的诚信原则,同时也妨碍了自身竞争力的提高,对整个市场也是一种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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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 康芝药业被疑造假发酵 保代称将前往公司核查 继万福生科之后,康芝药业也被扣上了造假的帽子。 据报道,康芝药业前审计总监何晓梅审计过程发现公司违规,公司与之商议向其提 供200万元的封口费,但之后并未兑现,反将其送入监狱。而何晓梅近日实名举报,矛 头直指康芝药业2011年至2012年存在虚增利润、粉饰业绩、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构交易、隐瞒关联公司等重大违法行为,于是一场赚足眼球的大戏上台。 对于此事,之前,公司董秘办工作人员表示,将发布澄清公告,但截止至27日,该 工作人员称:“公告仍在审核中,将详细解释近期媒体的相关报道。”但具体时间该人 员并未透露。 牵扯其中的海通证券保荐代表人廖卫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件事海通证券已与交 易所进行了沟通,将前往康芝药业进行核查。但他表示由于可能涉嫌违规,所以不便多 说。 主营业务遭横祸 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康芝药业称其是国内最大的尼美舒利制剂生产厂家之一,公 司的核心产品是瑞芝清(尼美舒利颗粒)。 2010年,公司凭借优异的成绩单以62.5倍的发行市盈率,每股发行价57元登陆创业 板市场,超募资金11亿元。 在招股说明书中,对于业务发展存在的风险,康芝药业表示:“由于在使用过程中 出现了(尼美舒利制剂)个别不良反应报告,过去曾经发生过少数几个国家暂停或者停止 使用尼美舒利的情况。我国已使用尼美舒利制剂近十年,不良反应数少,但不排除未来 由于不良反应增多进而导致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停止尼美舒利使用的可能,如果尼 美舒利制剂被停止销售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的影响。” 公司预估到了主营产品被禁的风险,但没预料到的是幸福结束的如此迅速。上市之 后半年,康芝药业的主力产品瑞芝清就被曝出用于儿童退热时对中枢神经及肝脏造成损 伤,甚至被曝出有人死亡的消息。 2011年5月20日,药监局规定尼美舒利口服制剂禁止用于12岁以下儿童,这对于当 年的康芝药业业绩的影响几乎是致命的。公司2011年年报显示,瑞芝清当年收入相比 4


2010年同比下降72.23%至6169.7万元。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也从2010年的 1.39亿元下降至281.6万元,下降比例达到97.98%。 然而就在一年之后,即在2012年年报公布之后,公司业绩却实现了爆发式增长。 2012年,康芝药业实现营业收入3.66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19.41%;营业利润为1382 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634.58%;利润总额为2837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389.55%;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34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728.73%。 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年,公司的主营业务并未发生变化,却取得了业绩的巨大变 化,对此,公司并未给出详细的说明。 此后,市场上就传出了公司财务造假的消息。虽然,相关监管机构还未对康芝药业 是否存在造假作出声明,但记者通过查询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发现公司股票的解禁期将 至。 解禁期将至 公司为何会虚高业绩?有分析人士指出,背后或是利益在作祟。公司限售股解禁时 间将至,或是公司传出财务造假的原因。“将业绩做足推高股价,在解禁期抛售股票, 恐怕就是其中的原因。” 2010年5月26日,康芝药业成功登陆创业板。据公司招股说明书,宏氏投资持有公 司5818.97万股股票,持股比例为77.59%股份,是公司的控股股东。 值得注意的是,宏氏投资是由洪江游与其兄妹洪江涛、洪丽萍和洪志慧共同出资设 立,其中洪江游持有宏氏投资84%的股份;除此之外,洪江游、其母亲陈惠贞,以及其 兄妹洪江涛、洪丽萍和洪志慧还直接持有康芝药业总计7.84%的股份。 据公司2012年年报,包括宏氏投资在内,洪江游、其母亲陈惠贞,以及其兄妹洪江 涛、洪丽萍和洪志慧在内持有公司股票超1.28亿股。 此外在公司限售股前十大股东名单中,公司现任高管也上榜,其中公司监事何子群 持有公司股票43.96万股,财务总监刘会良持有12.9万股。 按照康芝药业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这些限售股涉及的金额也超过18亿元。 公司2012年报还披露,限售股股东的三年限售期将至,而解禁期就在今年的5月26 日。昨日本是康芝药业限售股进入市场的第一个交易日,然而却因负面消息传来处于停 牌状态。 对此,有分析人士表示,面对公司2011年惨淡的业绩,以及2012年的并无重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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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营业务,难免让人认为公司有财务造假的嫌疑。 对于康芝药业的事情,该公司的保荐机构海通证券保荐代表人廖卫江表示,这个事 情已与交易所进行了沟通,公司将前往康芝药业进行核查。 下一个大饼? 为了让投资者对公司充满信心,康芝药业在4月份推出了一份股权激励方案,而这 一方案给外界描绘了一个美好的未来。 草案显示,康芝药业此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为428万股康芝药业股票,占 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康芝药业股本总额20000万股的2.14%。该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认定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而让人惊讶的是公司提出的股权激励的业绩条件:以2012年净利润为固定基数, 2013年、2014年、2015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350%、520%和680%;以2012年营 业收入为固定基数,2013年、2014年、2015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50%、120% 和250%;在禁售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 负。 而公司一季报显示,2013年第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522.86万元,比去年同 期减少33%;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74.25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124.6%, 而当期计入的政府补助有283万元。

【秦风观点】 虽然当遭遇虚假陈述时, 证券投资基金和一般投资人一样会受到损失, 也同样具 备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资格。但基金维权却并不像散户那么容易。 针对虚假陈述,只要有证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对上市公司进行了信息披露、财务方 面的行政处罚,散户都可以此为依据,向上市公司索赔,但基金公司要想维权,需要提 供尽职调查报告等可以证明自己尽了专业投资管理人责任的证据。然而,向法院证明已 经做到尽职调查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与此同时,基金持有规模较小也是原因之一。在对基金净值影响非常小的情况下, 为此进行长时间的诉讼,成本过高。此外,提出赔偿的前提条件是投资遭受亏损,尽管 上市公司有过虚假陈述,但都是事后揭露,如果期间基金公司通过低买高卖赚到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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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不存在起诉之说。 最糟糕的是,如果法院判决认为,基金的损失是因为基金公司的过失或错误造成的, 与上市公司无关,进而判基金败诉,那基金就有可能面临基民诉讼。基民可能以此判决 为依据起诉基金,因为法院判决已经确认了基金的过失或者错误。那样,基金公司就可 能在败给上市公司之后,再败给基民。 事实上,机构针对虚假陈述提出的两起诉讼中,均以失败告终,一是针对东方电子, 另一次是针对银广夏,重要原因就是机构虽然拥有诉权,却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其须为自己投资行为的尽职调查而举证,而不能与中小投资者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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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 新《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增设税收完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 3 月公布《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办法增设了税收完税证明作为新的 证明类票种,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 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办法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税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和税收征缴信息化的推进, 对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原管理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这部新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并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 办法共六章 62 条,主要体现了以下几方面的改革内容:规范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并 重新界定了税收票证的定义;肯定了征缴信息化的发展成果;统一了税收票证具体式样 和尺寸;明确了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岗位,并对业务风险环节做了岗位分设要求; 简并了票种,完善了税收票证种类体系;增设了各税种通用的税收完税证明;从制度上 支持了各种税收票证的“一票多税”填开。 办法从税收票证对于征纳双方的双重基本功能出发,将税收票证的定义界定为“税 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 滞纳金和罚没款等各项收入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明确税收票证是 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链接: 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3-03/18/content_4285283.htm

发改委发布《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发改委对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了修改,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 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价 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8


第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 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链接: http://money.163.com/13/0311/17/8PMVAV6200253B0H.html

上海市发布《上海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上海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 2013 年 5 月 6 日市政府第 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明确了机构编制工作的管理体制 《办法》对上海市机构编制管理体制作了规定,明确“上海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 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同时,对市、区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 职责作了概括性的规定。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我国现行的机构编制管理体制,这一管 理体制是由我国作为单一制国家的体制决定的,《办法》对这一管理体制进行明确,符 合法制统一原则,符合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现实状况和需要,有利于上海市全面加强机 构编制管理工作,保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了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设置的相关规范 《办法》对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设置的总体要求作了原则规定,即“行政机构设 置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行政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国家和上海市规 定的限额。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调整,但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应当 保持相对稳定”、“市、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 的内设机构”。 链接: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201305/wangying20130529140553385162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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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要闻】

2013重组加速 前5月72家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而停牌 全文链接: http://finance.ifeng.com/a/20130603/10004171_0.shtml

18银行深陷17亿超日贷款黑洞 庭审进入密集期 全文链接: http://finance.ifeng.com/a/20130603/10004164_0.shtml

长安信托9%股权易主 年内计划再增资引进新股东 全文链接: http://finance.ifeng.com/stock/ssgs/20130531/8092070.shtml

食药监总局通报保健品整治情况 海王生物减肥胶囊违规 全文链接: http://finance.ifeng.com/stock/ssgs/20130525/80743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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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风百科】

增资

是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依法增加注册资本

金的行为。 股权激励

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

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 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

也称不实陈述,泛指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不正确或不正当披露信息

和陈述事实的行为。指行为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 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有重大遗漏的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 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 股份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同股份无限公 司相比,有限公司的股东较少,许多国家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都有严格规定。 如英、法等国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应在 2 至 50 人之间,如果超过 50 人,必 须向法院申请特许或转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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