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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以案说法】...................................................................................................................... 1
混合担保中的优先偿付顺序.............................................................................................. 1
【热点聚焦】...................................................................................................................... 3
阿迪达斯与阿迪王纠纷 5 年终和解 改写中国式山寨路................................................ 3
【法规速递】...................................................................................................................... 7
国务院六大政策助光伏产业走出困境.............................................................................. 7
天津出台我国首部促进商业发展综合性地方法规.......................................................... 8
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条例 9 月 1 日起施行.......................................................................... 8
【法治要闻】...................................................................................................................... 9
【秦风百科】.................................................................................................................... 10
【以案说法】
混合担保中的优先偿付顺序 【案件回顾】 2011年10月18日,自然人甲、乙和 A 公司共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一、乙方 贷给甲方人民币650万元整;二、借款期内年利率为15%;三、借款期为15天;四、保证 条款:(一)A 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该笔借款以某国有出让建设用 地上的房产作为担保物(现查明,该房产属于 B 公司,甲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房 产尚未办理抵押登记)进行抵押。2011年10月20日,乙通过银行向甲转账人民币630万 元。2012年3月28日,乙向 A 公司出具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现 A 公司提出要求 债务人甲就抵押房产价值先承担担保责任,并诉诸法院。
【争议焦点】 1、甲、乙之间借款合同成立与否? 2、A 公司是否能要求债务人甲就抵押房产价值先承担担保责任?
【案件进展】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A 公司不能要求债务人 甲就抵押房产价值先承担担保责任。
【案件评析】 本案中,主合同涉及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当事人双方于 2011 年 10 月 18 日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实际上并未成立,只是达成了借款合意。当 事人双方之间所约定的借款金额为 650 万,乙向甲支付了 630 万元,故可直接认定借款 数额为 630 万,当乙支付以后即视为合同已经成立。 本案所涉及的担保有物保以及人保,在物保与人保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即可成立混
合担保。依我国担保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 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本案中,保证人称作为抵押物的房产系属于 B 公司,并且该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债务人甲,故其作为保证人在债务人甲物保的范围内享有先诉抗辩 权。但是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法定 代表人只是法人的一个内部机构,公司的财产属于法人,而不属于法定代表人,故该抵 押物并非属于债务人所提供的担保物,而是属于第三人所提供的担保,故该保证人的先 诉抗辩权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此外,本案中抵押人以其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进行抵押,但尚未登记,故 该抵押权尚未设立。但根据我国物权法所采纳的区分原则,不动产抵押未登记虽然不能 设立抵押权,但是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而抵押人尚未履行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故 债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 从以上论述可知,保证人也不得依混合担保中对债务人所存在的物保提出先诉抗辩 权,只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秦风观点】 本案中,自然人甲、乙和 A 公司共同签订了《借款合同》,这其中存在两个法律关 系,一个是甲乙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另一个是担保法律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效力如 何呢? 一、借贷关系 1、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所以,本案中借款合同在乙实际履行后,合同成立并生效; 2、乙实际履行合同金额为 630 万,而非 650 万,以乙实际履行的金额为准,同时, 因未加重担保人的责任,故担保人在实际履行金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二、担保关系: 本案所涉及的担保有物保以及人保,在物保与人保同时存在时,会出现混合担保的 情况。依我国《担保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 应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那么本案例中是否可以就债务人的担保物率先实现债权呢? 基于此种情况我们需要讨论两个问题: 1、甲虽为 B 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房产是 B 公司的财产,那么甲在合同中以 B 公司
财产作为抵押物的担保关系是否成立? 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此种担保情况,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人 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法定代表人只是法人的一个内部机构,公司的财产属于法人, 而不属于法定代表人,故该抵押物并非属于债务人所提供的担保物,而是属于第三人所 提供的担保,故担保关系不成立。 本人的观点是,担保关系成立,理由如下: 甲是 B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甲未明确告知乙相关情况时,如乙非因重大过失而不 知甲超越职权,而是相信甲有足够的决定权,故而不能对抗作为善意第三人的乙,同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这也相应支持了担保关系成立这一 观点。 2、担保关系成立后是否生效? 由于不动产抵押的以抵押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本案中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故抵押权 未生效。 所以最终的结论是:甲以 B 公司一房产作抵押担保,担保关系成立但不生效,乙对 该房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也就不能要求债务人甲就抵押房产的价值先承担担保责任。 那么作为债权人,针对甲的行为该如何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本人有如下几点建议: 1、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甲配合办理抵押登记的时间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应及时要求甲配合补办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使抵押权生效; 3、若甲不配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可要求甲提供其他担保以保证乙的权益,甲 不配合提供的,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热点聚焦】 阿迪达斯与阿迪王纠纷 5 年终和解 改写中国式山寨路 “阿迪达斯与阿迪王已达成和解。”7 月 18 日,阿迪达斯方面确认该消息,这意味 着双方辗转多地、喧嚣五年的商标纠纷终于划上句点。 这一场旷日持久的对峙中,跨国巨头终于了却一桩“心病”,而位于泉州总部的阿 迪王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也将不再有“阿迪王”商标。 阿迪达斯方面表示,和解内容保密,任何一方不得公开其中内容。 据获悉,双方协议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告阿迪王(包括经销商、区域代理商、 加盟店)不得继续在产品、包装物、宣传材料上使用含有阿迪王三角标 logo 和“阿迪 王”标识的中文商标;二是自 4 月 7 日起阿迪王公司的所有店铺不得出现三角标和“阿 迪王”字样。若出现违约,须赔偿 300 万元。 这一说法在阿迪王给其旗下代理商及加盟商的函书中已经得以确认。 一位了解案情的人士对媒体表示,“阿迪达斯与阿迪王在五年的纠纷中,阿迪达斯 一直没有胜诉过,但阿迪王肯将商标给阿迪达斯也是因为企业发展壮大之后,一直被冠 以山寨之称并不好听,对于企业的未来也有影响。所以这次阿迪王放弃商标使用,阿迪 达斯也对阿迪王有一定经济赔偿。可能是顾虑此案对双方的影响,补偿也是私下进行 吧。” 和解之后,阿迪王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名称永远保留,且其英文 Adivon 标 识永久有效。 中国体育品牌打擦边球事件并不少见。目前,球星乔丹状告国内体育品牌乔丹的官 司尚未结束,乔丹起诉影响到其 IPO 进程。 跨国巨头屡败 此前已有传出达成和解协议,但阿迪达斯方面一直未有确认。 阿迪王给旗下代理商等发出的名为《关于商标及企业名称规范使用》中提到,“关 于我司与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商标纠纷一事,多年来,双方走过了不少法律程序均未有圆 满的结果,双方出于各自企业长远发展考虑,最终于日前以和解形式宣告结束。 ” 纠纷源起于 2008 年 8 月,当时阿迪达斯以阿迪王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
为由,将阿迪王公司、营口的个体业主郭某告上法庭。郭某是 2006 年与阿迪王东北分 公司签订特许经销协议,经营销售阿迪王品牌商品。然而阿迪达斯认为其悬挂的标有“阿 迪王”、 “Adivon“及图文组合标识,足以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侵犯了阿迪达斯的注册 商标专用权,构成了对该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随后,这场“持久战”又因涉及管辖权异议、商标构成近似等等,此案经过在营口、 大连及北京三地三级法院五次审理,再次被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然而多次审理也 让阿迪达斯多次败诉,2009 年 7 月 21 日,阿迪达斯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 提起诉讼,不过结局依然没有变化。 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阿迪王”商标与“阿迪达斯”商 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没有侵犯阿迪达斯的商号权。而维权屡屡失利的阿迪 达斯又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裁撤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阿迪达斯认 为,其很早就投入大量资金对“Adidas” 、 “阿迪达斯”等商标进行宣传,已经构成驰名 商标,应对上述商标加强保护,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该案今年 3 月 15 日开庭, 但阿迪达斯最终以败诉告终。 今年 4 月再次阿迪达斯诉阿迪王侵权案于大连开庭,此后最终达成和解。 在上述给加盟商等的函件中,对于商标使用通知函中“阿迪王(包括经销商、区域 代理商、加盟店)不得继续在产品、包装物、宣传材料上使用含有阿迪王三角标 LOGO 和‘阿迪王’标识的商标”这一协议,也主要针对新生产的产品、新开店面和重新装修 的店面。 “4 月 7 日之前,原有的产品和已开的店面(未重新装修的)仍然可以继续使用阿 迪王的商标及 LOGO,有四年的缓冲期。”这意味着,库存产品及相关配套只要在 2017 年 4 月 6 日前销售完毕就可以。 和解之路 对于阿迪达斯来说,知识产权也是其持续关注的。在其集团中,专门的品牌维护专 员与调查员等也一直在与法律顾问合作。 对于阿迪王来说,其市场布局一直在三四线城市,而山寨之名也让其忧心。而阿迪 达斯的低线城市扩张也使其必须关注阿迪王这样一个“小角色” 。 “品牌是企业的核心价值,谁愿意自己的品牌成天纠纷不断,或者山寨处处。”一 位业内人士对媒体表示。
“对阿迪达斯中国而言,低线城市是很重要的成长领域。这些城市居民可支配性收 入增长且更有品牌意识。”阿迪达斯方面表示。 在阿迪达斯 2012 年的品牌调研中,其在低线城市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已经提升, 并制定了名为“通向 2015 之路”的战略。在该战略中,阿迪达斯计划在 2015 年实现到 达 1400 个低线城市。 目前,阿迪达斯在超过 900 个低线城市运营店面,低线城市的扩张在不断助力阿迪 达斯的成长。在 2012 年,阿迪达斯开设了 800 家新店,其中有一半在低线城市。目前, 阿迪达斯在中国运营了超过 7000 家店面,其中有近一半是开设在低线城市的。 而对于阿迪王来说,目前接近 800 家的门店、超过 6 亿的销售额都让其不得不开 始关注未来的路。上述知情人士表示,“不管之前是擦边球也好,搭阿迪达斯品牌顺风 车也好,规模做大就一定要考虑品牌影响问题。这也是中国许多体育品牌的通病,一定 要重视知识产权。这几年,阿迪王已经在产品上开始去运动化,尽量做生活时尚类产品。” “现在已经开始要做商务男装和休闲男装。毕竟还是保留了‘Adivon‘,未来完全 与阿迪达斯区分开,也不再山寨了。”上述人士表示。 而实际上,中国体育品牌打擦边球事件并不少见。 目前,球星乔丹状告国内体育品牌乔丹的官司尚未结束,而乔丹体育又将乔丹本人 告上法庭,双方官司尚未完结。乔丹品牌营销负责人黄涛表示,乔丹的起诉确实影响到 其 IPO 进程,但目前由于 IPO 尚未开闸,也在等待中。 相比而言,国内另一“傍大款”的品牌艾弗森或许有些许借鉴。其在去年九月签约 同名 NBA 球星阿伦·艾弗森,使其成为其代言人。不过上述业内人士则表示,其签约费 用每年有 300 万至 400 万费用。“艾弗森要求参加到品牌建设中,并参与篮球鞋的设计 研发,并在中国做一些品牌衍生产品,小挂件之类的。”目前该品牌大约 500 家门店。 【秦风观点】 阿迪王和阿迪达斯虽然和解成功,但阿迪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难的不仅是企业发 展之路,更是企业转型之路。 任何一个企业当被冠以山寨之名,都将不可避免的卷入是非之争。由于市场中既有 的品牌已数目众多,一个默默无闻的企业若要开创自己的品牌,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 物力和财力,而作为山寨,或多或少可借助品牌既有的效应,帮助企业奠定前期基础, 就像阿迪王、乔丹等借助品牌或名人效应发展起来的企业,但山寨极易产生不正当竞争
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所以,作为一个希望能长期发展的企业,在前期或许可以 借助外部力量来发展自身,但要特别注意其中的风险控制,同时,在企业发展中期,应 当适时利用消费者前期对自己已有的关注度来开创自身品牌,实现华丽转身。 本案中,阿迪王对于法律风险的防范做得较为完善,所以才有充分的理由让法院认 为: “阿迪王”商标与“阿迪达斯”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近似商标是指两 商标相比较,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 体结构相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没有侵犯阿迪达斯的商号 权,因此未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从而导致阿迪达斯屡次起诉均遭败诉。 在多次诉讼均有利于阿迪王的情形下,阿迪王最终还是与阿迪达斯和解,说明了阿 迪王还是迫切希望能早日摆脱山寨之名,阿迪王的经历或许也给了其他企业一些启示: 即便在企业发展前期借助了品牌或名人效应来发展,但最终还是避免不了企业要走适时 转型,自主创新,实现自主品牌之路,因为只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能更好地实现企 业自身的价值。
【法规速递】 国务院六大政策助光伏产业走出困境 业界翘首已久的光伏产业发展新政近日正式公布。《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 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大力开拓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抑制光伏产能盲目扩张、 加强配套电网建设、完善电价和补贴政策、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等要求。 《意见》提出,光伏产业的发展目标为:2013 年~2015 年,年均新增光伏发电装机 容量 1000 万千瓦左右,到 2015 年总装机容量达到 3500 万千瓦以上。此次《意见》提 出的目标,明显高于国家能源局去年印发的《太阳能发电发展“十二五”规划》目标。 此前规划提出,到 2015 年底,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达到 2100 万千瓦以上,并且包括 1000 万千瓦光热发电的装机。 在政策支持方面,《意见》提出六大政策,分别为大力支持用户侧光伏应用、完善 电价和补贴政策、改进补贴资金管理、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完 善土地支持政策和建设管理。 链接: http://news.hexun.com/2013-07-16/156169828.html
天津出台我国首部促进商业发展综合性地方法规 《天津市促进商业发展若干规定》23 日经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这是我国首部促进商业发展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将于 201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据了解,作为促进和规范本区域商业发展的地方法规,《天津市促进商业发展若干 规定》引起了商务部的高度重视,并列为商务部与天津市的部市合作项目。 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唐文弘表示,《天津市促进商业发展若干规定》是商务部重点 立法试点项目,是我国第一部促进商业发展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它的出台不仅能有效促 进天津商业的大发展,也为全国立法和其他地方立法提供了有效借鉴。 《规定》以优化商业发展环境、完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为出发点,总结天津市实践
经验加以制定,共计三十五条。法规的许多制度设计,都带有原则性和创新性。 《规定》对政府在保障居民生活必备的商业服务职责作了具体规定。比如,各级人 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改造和新建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农贸市场(菜市场)、便利 店、早餐店等居民生活必备的商业设施,要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和改造上述设施,并 给予相应补贴或其他优惠政策。 链接: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201307/wangying2013072509413069484526.shtml
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条例 9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经 7 月 3 日国务院第 15 次常务会议 通过后,22 日由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外国人普通签证调整为 12 类,并将于 9 月 1 日起施 行。1986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在签证的类别和签发方面,条例重点对现行 F 字(访问)、L 字(旅游)签证作了拆分, 并将“人才引进”规定为普通签证的申请事由,新增 R 字签证即人才签证。普通签证类 别由之前的 8 类调整为 12 类。 在停留居留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外国人持签证入境后,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变更停留 事由、给予入境便利的,或者因使用新护照、持团体签证入境后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分团 停留的,可以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签证。 条例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居留:(一)超过签证、停 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停留居留的;(二)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超过免签期限 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的;(三)外国人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的;(四)其他 非法居留的情形。 链接: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201307/wangying2013072410382872080955.shtml
【法治要闻】
华仁药业推“半价”股票激励计划 全文链接: http://finance.eastmoney.com/news/1349,20130729310199967.html
精伦电子停牌系筹划发行股份购资产重大重组事项 全文链接: http://finance.eastmoney.com/news/1349,20130728310081067.html
九龙山股权转让纠纷白热化 海航系实质进驻遭质疑 全文链接: http://finance.eastmoney.com/news/1349,20130727310024978.html
公司违规股民遭殃 京沪律师征集两公司民事索赔 全文链接: http://finance.eastmoney.com/news/1349,20130727310009549.html
【秦风百科】 股权
就是指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股权转让
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
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 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不正当竞争
是指竞争者违反法律规定,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
其他竞争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竞争秩序的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一般发生 在经济领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