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风内参第19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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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以案说法】 抽逃资金罪案例分析...................................................................................... 4 【热点聚焦】.........................................................................................................8 真功夫之殇根由:世上最差股权结构..........................................................8 【法规速递】.......................................................................................................12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2013 年第 80 号............................................14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14 【法治要闻】.......................................................................................................17 【秦风百科】.......................................................................................................18


【以案说法】 抽逃资金罪案例分析 【案情】 在证券市场工作几年的刘某在淘得第一桶金后,并不满足于现状,便想自立门户, 通过开公司实现迅速致富。2008年11月,刘某来到郑州某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找寻开办 公司的路径,该公司在收取刘某2万元费用后,以其公司1000万元的资金作为刘某成立 公司的验资资本。于是刘某在郑州市工商局申请注册成立了以其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河 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该注册资本被全额转回郑州某财务管理有限公 司,刘某的公司实际上并没有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公司实为一空壳。其后,刘某便与 南方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由于刘某的公司没有履行能力,南方某有限公司报案,刘 某被抓获。 【争议焦点】 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资金罪? 【案件进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公司法规定,明知其没有能力,借资注册成立公 司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被告人在庭审中尚能认罪,且系 初犯,其亲属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 程度,被告人刘某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案件评析】 抽逃资金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为了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 正常运作,国家特地通过公司法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额度、 转移出资或抽回股本的原则作了规范性规定,以实现国家对《公司法》规定的各类公司 的监督管理。 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虚假出资,会在事实上使公司的注册册资 本大大低于其登记注 册的资本甚或陷于虚无,从而使公司成为在事实上没有权利能力或责任能力的空壳子公 司;而擅自抽逃公司出资或股本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其他股东的擅自单方解约,这种单


方解约的当然后果也是注册资本的减少,并易导致公司因难以正常运营而终止。由于公 司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要商事主体, 因而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及其设立 与终止是否稳定,对稳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秩序极为重要。惟其如此,广义看,本 罪的被害人除依法认足并缴足出资或股金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外,还包括受到欺 诈的公司的债权人及其与公司发生经济往来的公司的客户单位、用户单位、合作单位等 社会上特定的、不特定的公司合 约相对人等。 【秦风观点】 抽逃资金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 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行为。自然人触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 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罚金;单位触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 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行为。 二、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 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 且相互间关系非常松散,并有随股票转让的可变性,所以,创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 能存在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 依照法律的 规定,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项事务,如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政府报批、 制订公司章程、举行创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等。这些人和单位就 是公司发起人。 同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 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于由于某种过失造成虚假出资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例如对非货币出资的评估出现一些误差造成的虚假出资等。这是因为货币以外的财产价 值不能自我表现,且经常在变动中,有些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本身的使用价 值和经 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种种原因造成评估误差较难避免,只要不是故意的,


都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罪有些相近的罪名容易造成误解和混淆: 1.认定本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界限 二者都是违反公司的行为,并且都有虚假出资欺诈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 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 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2)诈欺的对象不同。本罪诈欺的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 东或发起人、认股人;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诈欺对象主要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3) 行为方式不尽相同。本罪的行为方式除有虚假出资外,还包括抽逃出资行为;而虚报注 册资本罪者,没有抽逃出资行为;(4)行为发生的时间 不同,本罪行为既可能发生在 公司成立之前、也可能发生于成立之后;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登记 过程之中、成立之前。 2.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本罪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出资义务,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而欺骗其 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虚假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情节严重的欺骗行 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 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罪在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方面有相似之处, 但二者在犯罪 特征上有本质的不同。(1)在客体方面,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或债权人的权益及公 司财产管理制度。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在犯罪对象上,本罪 只是行为人自己应缴纳的资产份额,具有特定性;诈骗罪则是公私财物,具有不特定性。 (3)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是为 了使他人相信自己已履行法定出资义务, 因此并不表现为非法占有的直接目的;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在于让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 “"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表现 出非法占有的目的。(4)在主体方面,本罪为特 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股东;而诈骗罪为一般主体。(5)在主观方面两罪虽同为故 意,但其动机和目的有所不同。 3.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本罪与职务侵占罪在犯罪主体上有相似之处,在犯罪客体方面都侵犯了公司的财产 权,并损害了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但二者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 (1)犯罪对象有所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对象为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具有特定 性;而职


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为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里的财物不限于本公司,还包括非公 司化的本企业,这里的财物泛指一切有经济价值的钱财和物质,包括有形的,无形的(如 电、煤气等)动产、不动产等等。(2)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公司法的 规定虚假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 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3) 在主体方面,二者虽同为特殊主体,但其特定范围有所不同。本罪主体是公司发起人、 股东;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范围较前者要广得多。 (4)在主观方面,二者都出于故意,但本罪没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目的, 职务侵占罪则有此目的。 4.本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本罪与挪 用资金罪在犯罪主体、客体及主观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在本质上有 区别:(1)在主体方面,本罪主体为公司发起人、股东;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范围较前者要广。(2)在主观方面,二者同为直接故 意,但挪用资金罪有非法暂时取得本单位资金使用权的目的,而本罪无此目的。(3) 在客体方面,两罪同样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但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的注册资本,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本单位的资金,包括流动资金、固定资金。(4) 在客观方面,本 罪表现为行为人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款给 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 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热点聚焦】 真功夫之殇根由:世上最差股权结构 真功夫事件发生后,很多人认为是因为家族矛盾所导致的,特别是蔡达标和潘敏峰 的离婚是关键。但笔者认为,真功夫的问题不在于家族矛盾,而在于其世上最差股权结 构,家族矛盾只是进一步加剧了股权结构不理想所导致的问题。 世上最差股权结构是两个股东各占 50%,即使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后,蔡达标和 潘宇海的股权比例仍然是 47%对 47%。这样的股权结构不出问题是偶然的,出问题是必 然的。真功夫的命运,表明了股权结构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2013 年 12 月 13 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认定,真功夫前董事长蔡达标职务侵占和挪 用资金两项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 14 年,没收个人财产 100 万元。 蔡达标是中式快餐连锁企业真功夫的创始人,亦是真功夫的两大股东之一。另一位 创始人和大股东,是其前妻的弟弟潘宇海。蔡达标和潘宇海两人为争夺公司控制权,缠 斗多年。之后,潘宇海之妻窦效嫘向公安机关报案,2011 年 3 月 17 日,蔡达标被广州 警方以“涉嫌经济犯罪”的名义带走。此后潘宇海独掌真功夫。由于争议较大,此案从 2012 年 8 月 31 日开始,多次开庭,直至此次宣判。 真功夫事件发生后,很多人认为是因为家族矛盾所导致的,特别是蔡达标和潘敏峰 的离婚是关键。但笔者认为,真功夫的问题不在于家族矛盾,而在于其世上最差股权结 构,家族矛盾只是进一步加剧了股权结构不理想所导致的问题。 世上最差股权结构是两个股东各占 50%,这样的股权结构不出问题是偶然的,出问 题是必然的。而真功夫正是这种世上最差股权结构。引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前,前 姐夫蔡达标和前小舅子潘宇海各占 50%股份。即使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后,蔡达标和 潘宇海的股权比例仍然是 47%对 47%。真功夫的私募投资者之一今日资本的总裁徐新, 早在 2005 年就向蔡达标表达了对真功夫蔡、潘两人各占 50%股权的忧虑,徐新以自己多 年的经验告诫蔡达标,这是一枚定时炸弹。 企业每个股东对企业的贡献肯定是不同的,而股权比例对等,即意味着股东贡献与 股权比例不匹配,这种不匹配到了一定程度,就会造成股东矛盾。另外,这种股权结构


没有核心股东,当股东发展思路不一样时,很容易造成股东矛盾。这在真功夫事件上, 可谓体现得淋漓尽致。 真功夫的前身是小舅子潘宇海在东莞长安镇 107 国道旁边开的一家 168 甜品店。 1994 年,姐姐潘敏峰和姐夫蔡达标加入,投资了 4 万元,潘宇海自己也出资 4 万元,把 168 甜品店改为 168 快餐店。股份结构是潘宇海占 50%,姐姐和姐夫各占 25%。初期,企 业经营以小舅子为主,姐姐管收银,姐夫做店面扩张。其时,潘宇海掌握着企业完全的 主导权。 1997 年,真功夫借助其“电脑程控蒸汽设备”,攻克了中式快餐业的“速度”和“标 准化”两大难题,开始在全国各地开设连锁店,企业快速发展起来。在这个阶段,负责 店面扩张的蔡达标对企业的贡献越来越大。2003 年,企业主导权从潘宇海转到了蔡达标 手中。2006 年 9 月,蔡达标、潘敏峰夫妇离婚,潘敏峰所持有的 25%股权归蔡达标所有。 真功夫出色的商业模式和发展业绩,以及中式快餐市场的广阔发展前景,吸引了众 多股权投资基金的青睐。2007 年 10 月,今日资本和中山联动两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 资真功夫,估值高达 50 亿元,各投 1.5 亿元,各占 3%股权,蔡达标和潘宇海的股权比 例都由 50%摊薄到 47%。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资本方,逐利是其最大目的,因此,投资一家企业后,一定 会支持能力较强、对企业发展作用更大的一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真功夫,主要看 中的是蔡达标的能力,因此,无论在股东会还是董事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支持蔡达 标,力图企业经营确立蔡达标的核心地位。这样一来,本来平衡的天平倒向了蔡达标, 而潘宇海被逐步边缘化。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建议下,蔡达标开始着手“去家族化”改革,从肯德基、麦 当劳等餐饮连锁企业挖来众多职业经理人,而在此过程中,真功夫多位与潘宇海关系密 切的中高层离职或被辞退,这使得潘宇海被进一步边缘化。这无疑也引起了潘宇海的反 弹,股东冲突由此引爆。 同时,蔡达标与潘宇海的发展思路也出现严重分歧。蔡达标追求企业快速发展,而 潘宇海重视企业稳健经营。例如,2009 年初,真功夫向银行申请 1 亿元贷款,潘宇海却 向银行称“两大股东有矛盾,贷款有风险”,银行只能停止贷款。最后,是真功夫的两


名来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董事担保,贷款才得以放行。 其实,从投资之初,两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一直为改变这种股权结构而努力,并 且在 2010 年似乎看到了曙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两大股东蔡达标、潘宇海达成协议, 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逐渐受让潘宇海的股份,从而降低潘宇海股权比例,使得蔡达标成 为核心股东。 但股权变更尚未完成,蔡达标却已入监狱。 同为餐饮企业的海底捞,则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成功解决世上最差股权结构问题的案 例。 1994 年,四个要好的年青人在四川简阳开设了一家只有 4 张桌子的小火锅店,这就 是海底捞的第一家店。现在的海底捞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勇(微博)没有出一分钱,其他 3 个人凑了 8000 元钱,4 个人各占 25%的股份。后来,这四个年青人结成了两对夫妻, 两家人各占 50%股份。 随着企业的发展,没出一分钱的张勇认为另外 3 个股东跟不上企业的发展,毫不留 情面地先后让他们离开企业,只做股东。张勇最早先让自己的太太离开企业,2004 年让 施永宏的太太也离开企业。 2007 年,在海底捞步入快速发展的时候,张勇让无论从股权投入还是时间和精力付 出上都平分秋色、20 多年的朋友施永宏也离开企业。张勇在让施永宏下岗的同时,还以 原始出资额的价格,从施永宏夫妇的手中购买了 18%的股权,张勇夫妇成了海底捞 68%(超 过三分之二)的绝对控股股东。 2007 年,在海底捞成立 13 年后、并且快速发展的时候,一方股东却将 18%的股权, 以 13 年前原始出资额的价格,转让给了另一方股东,这简直就是匪夷所思。但是,施 永宏却如此回答:“不同意能怎么办,一直是他(张勇)说了算……后来我想通了,股份 虽然少了,赚钱却多了,同时也清闲了。还有他是大股东,对公司就会更操心,公司会 发展得更好。” 海底捞以匪夷所思的方式解决了世上最差股权结构问题。一方面得益于海底捞从一 开始就是张勇为主、施永宏为辅,形成了张勇是核心股东的事实,另一方面也得益于施 永宏的大度、豁达与忍让。


真功夫和海底捞这两家企业的不同命运,表明了股权结构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资料作者:黄嵩

北京大学金融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引用自:

http://money.163.com/13/1217/06/9G9E53S400253B0H.html )

【秦风观点】 股权结构是指股份公司总股本中,不同性质的股份所占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股权 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基于股 东地位而可对公司主张的权利,是股权。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公司治理结 构则是股权结构的具体运行形式。不同的股权结构决定了不同的企业组织结构,从而决 定了不同的企业治理结构,最终决定了企业的行为和绩效。 股权结构有不同的分类。一般来讲,股权结构有两层含义: 第一个含义是指股权集中度,即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从这个意义上讲,股权结构 有三种类型:一是股权高度集中,绝对控股股东一般拥有公司股份的 50%以上,对公司 拥有绝对控制权;二是股权高度分散,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完全分离、 单个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在 10%以下;三是公司拥有较大的相对控股股东,同时还拥有 其他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在 10%与 50%之间。 第二个含义则是股权构成,即各个不同背景的股东集团分别持有股份的多少。在我 国,就是指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及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从理论上讲,股权结构可 以按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索取权的分布状况与匹配方式来分类。从这个角度,股 权结构可以被区分为控制权不可竞争和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两种类型。在控制权可 竞争的情况下,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相互匹配的,股东能够并且愿意对董事会和 经理层实施有效控制;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中,企业控股股东的控制地位是锁 定的,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作用将被削弱。 企业具有什么样的股权结构对企业的类型、发展以及组织结构的形成都具有重大的 意义。因此我们的企业家应该考虑在股权结构各个组成部分的变动趋势。


【法规速递】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进一步拓展民间投资渠道, 充分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缓解中小 微企业融资难,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精神和国 务院第 13 次常务会议的有关要求,现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发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功能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 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 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 等。申请挂牌的公司应当业务明确、产权清晰、依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健全,可以尚 未盈利,但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二、建立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 市交易。在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 〔2011〕38 号)要求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符合挂牌条件 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

…… 链接: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87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2013 年第 80 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 2013 年记账式贴现(八期)国债(以


下简称本期国债),已完成招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计划发行 150 亿元,实际发行面值金额 150 亿元。 二、本期国债期限 91 天,经招标确定的发行价格为 98.827 元,折合年收益率 4.87%, 2013 年 12 月 16 日开始计息,12 月 16 日至 12 月 18 日进行分销,12 月 20 日起上市交 易。 三、本期国债低于票面面值贴现发行,2014 年 3 月 17 日(节假日顺延)按面值偿 还。 四、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3 年第 1 号)规定执行。 本期国债为 2013 年最后一期国债,至此全年国债发行已全部结束。

…… 链接: http://www.mof.gov.cn/mofhome/guokusi/redianzhuanti/guozaiguanli/gzfxzjs/20 1312/t20131213_1024559.html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 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 试验区”)。自贸试验区涵盖上海外高桥(34.84, 0.19, 0.55%)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 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总面积 28.78 平方公里。 …… 链接: 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dfjj/20130930/065616889567.shtml


【法治要闻】 南昌中院利用短信辅助系统提升审判质效 江西首创很便民 全文链接: http://www.jxlaw.com.cn/html/2013-12/32710.html

江西立案查处29起收“红包”案件 全文链接: http://jx.legaldaily.com.cn/content/2013-12/12/content_5112204.htm?node=311 94

2013年12月6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会通报昌九生化的有关情况 全文链接: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bgt/xwfbh/201312/t20131206_239447.htm

公安部谈"户改"时间表:2020 年形成新型户籍制度 全文链接: http://news.163.com/13/1217/07/9G9FSJ6S00014JB5.html

【秦风百科】


债权申报方式 1、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 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 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2、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 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 3、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 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 务申报债权。 4、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在 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 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 法院申请复议。

企业筹集资

是指企业做为筹资主体根据其生产经营、对外投资和调整资本结构等需

要,通过筹资渠道和金融市场,运用筹资方式,经济有效地筹措和集中资本的活动。

滥用代理权

是代理人为自己计算或为他人计算,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代理权。具

体:(1)滥用代理权,是有权代理,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仍在代理权范围内,但如果是越 权代理,则越权行为构成无权代理,不适用滥用代理权。(2)滥用代理权导致本人的损 害,即滥用代理权的结果是本人受害,而代理人或第三人受益。如果本人受损害非滥用 代理权所致,则也不能适用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的着重在代理权,而非代理效果,因 为无权代理行为的效果,有可能是对本人有利的,也有可能是对本人不利的,但纵使对 本人有利,本人也有权拒绝接受该效果。

法人人格否认

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


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 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 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补充。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是当法人运用背离法律赋予 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义)而为他人控制和操纵,已不再具有独立性质, 法律将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的操纵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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