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风内参第19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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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以案说法】........................................................................................................1

客人酒后公园死亡 请客者作陪者均被判赔偿..........................................1

【热点聚焦】........................................................................................................3

全国首例 嫖宿幼女被诉强奸罪..................................................................3

【法规速递】........................................................................................................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9

【法治要闻】......................................................................................................11

【秦风百科】......................................................................................................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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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客人酒后公园死亡 请客者作陪者均被判赔偿 【案件回顾】 马某在一次宴请两天后被发现死在公园的湖里。马某的家人认为请客者和作 陪者没有尽到提醒和照顾义务,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审 理后,最终判决请客者刘某一审被判赔偿死者家属 1.2 万元,3 名作陪者分别赔 偿死者家属 1 万元。 2011 年 11 月 22 日晚,刘某在沈北新区一家火锅店请客,邀请马某到酒店 喝酒,并邀请另外三人作陪。席间约 3 个小时的时间,四人喝了两瓶白酒。马某 大醉,不能自控,在饭店与其他就餐者发生口角,进而发生厮打。马某被打后, 另外四人过来帮忙,双方互殴。 民警接到报警前往现场后,打架者接受询问时,马某离开饭店。20 多分钟 后,马某返回饭店取衣服,离开后与另外四人失去联系。经查,当日 22 时左右, 马某前往一家网吧,滞留约 2 小时后离开,期间又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殴打。两天 后,马某被发现在某公园湖内死亡。经鉴定,死者躯干、四肢、头面部存在擦挫 伤,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 223.2ml/100ml,为醉酒及低体温状态下,因溺水导致 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2012 年 4 月,马某的家人将请客者刘某和三名作陪者起诉到法院,认为四 人发现马某已经喝醉时,应想到将其护送回家,但四人没有一人出面,而导致其 死亡,应承担法律责任。 【争议焦点】 请客者和作陪者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吗? 【案件进展】 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马某的死亡与当日饮酒有关联性。本案中, 四人与马某一起饮酒,而饮酒本身就是一种人为产生危险性的行为,所以四人在 内的一同饮酒的人对置身在特定危险行为中的对方均产生注意义务,包括提醒、 劝告、帮助、照顾、通知等最大限度的附随义务。如未尽到通常人应尽的注意义 务,即应认定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之过失。 但考虑到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饮酒过量会对身体造成 1


伤害,甚至引发生命危险,但仍然大量饮酒,主观存在重大过错,应为其死亡后 果承担绝大部分责任。最终判决请客者刘某一审被判赔偿死者家属 1.2 万元,3 名作陪者分别赔偿死者家属 1 万元。 【秦风观点】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应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等请客者与作陪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在于 两点:1. 刘某等人是否有过错;2. 马某的死亡是否与饮酒有关。 首先,如何认定刘某等人是否有过错,笔者认为,应当从刘某等人对马某的 熟悉等认定:马某平时的酒量如何,刘某等人是否劝酒超过了量;马某是否有特 殊的情况或者当天身体不舒服,刘某等人明知仍劝等。如果刘某等人超量劝酒或 者明知特殊情况仍劝酒则刘某等人有过错,需要承担责任,如果不是,而仅仅是 一般的劝酒,则属于意外,不承担责任。 其次,本案中,马某虽然喝了很多酒,但在喝酒之后发生了几次打斗,第一 次在沈阳的火锅店,第二次是在网吧,而且都是被殴打,两天之后发现死于水中, 其中,马某的死因是什么是不清楚的:是因为喝了酒之后步履阑珊跌入湖中溺 亡?被殴打之后头脑不清醒误入湖中?被他人殴打致湖中溺亡?殴打对马某的 死亡有没有起作用,其怎样的作用?死亡一定和喝酒喝多了有关系么?经法医鉴 定出马某的身体内有酒精,且因溺水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因此,应该肯 定死亡和喝酒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最后,到本案的责任承担,由于马某已经成年了,应当知道自己不能喝多却 喝多了有明显的过错;而且还需要考虑其他人的殴打行为对本案马某跌入湖中是 否有影响而减轻刘某等人的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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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 全国首例 嫖宿幼女被诉强奸罪 邛崃两男子嫖宿 13 岁幼女,检方认为“明知不满 14 岁仍发生关系,符合强 奸罪犯罪构成” 嫖宿幼女罪 VS 强奸罪 承办检察官指出,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行为的共同之处在于, 客观表现上,行为人是在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对方未满 14 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 系。根据刑法规定,嫖宿幼女罪,最低刑为 5 年,最高刑为 15 年;而强奸罪最 低刑为 3 年,最高刑为死刑。很多争议者据此认为,强奸罪量刑要重于嫖宿幼女 罪,检察官表示,“其实这里面存在一定误读”。 昨日,邛崃市看守所。40 出头的杨某庆、杨某忠也许不会知道,他们在嫖 宿中和一名 13 岁的初中女生发生性关系,而对他们行为的定性引起了激烈的讨 论——昨日,邛崃市检察院正式对二人提起公诉,罪名是强奸罪。而此前,发生 在国内的多起嫖宿幼女事件中,嫌疑人被定性的罪名是嫖宿幼女罪。 这起案件中,为何从嫖宿幼女罪变成了强奸罪?背后经历了怎样的讨论?邛 崃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接受成都商报记者独家专访指出,此案以强奸罪公诉,更 有利于保护幼女。检察官认为,嫖宿幼女罪变相认定未满 14 周岁的幼女有性自 主权,与强奸罪的立法基础相矛盾,他建议对该罪名废除或修正。 据了解,此前对嫖宿幼女行为还没有以强奸罪起诉的案例。 >事实篇 13 岁初中女生误入卖淫团伙 这起强奸幼女案的组织者是邛崃一个刚成年的女子杨某及其男友。照片上的 杨某,没有“妈咪”的妖娆,显得有些稚气。 在接受讯问时,杨某对检察官说,她今年 18 岁,初中毕业后在一家职高读 了 2 个月便辍学。后来,因为做陪酒女的经历,杨某误入歧途,患上性病。为了 赚钱治病,男友龚某萌生了招小妹陪酒赚钱的想法。他们在网上招聘陪酒小姐, 不久来了两个年轻女孩。杨某又让两个女孩介绍年龄相仿的女孩加入。小兰,邛 崃一个只有 13 岁的初中女生,就这样经好朋友的介绍,坠入这个卖淫团伙。 受害女孩:给我买新衣服,喊做什么就做什么 3


小兰、小红、小慧,事发时都是在校初中生。小兰回忆,去年 7 月 18 日, 小慧说在城区找到了工作,喊小兰一起上班。当天下午,小兰初次见到杨某时, 还以为是单纯出去喝酒,看着小慧出去“接客”,她才知道是卖淫。当龚某要求她 和一个叫杨某庆的中年男子一起走,小兰也就懵懵懂懂地答应了。 后来,在警方询问时,是单亲家庭的小兰说,离家出走到外边耍,是怕家里 人打;出来后又被人看着,走不脱。小慧做了,她也就做了。小兰还说,杨某答 应赚钱后会给她买新衣服、新鞋子,“喊做什么,自己就做什么了。”13 岁的小 兰说,第一次陪睡后,杨某给她买了一件新衣服。虽然小兰当时屈从了,但她曾 诚惶诚恐地告诉他们,她才 13 岁。 几天后,杨某告诉小兰,她的家人因找不到 她,已经报警了。小兰来到了派出所,见到了着急的父亲。小兰胆怯地把真相告 诉了父亲,愤怒的父亲选择了报警。 涉嫌嫖宿幼女罪两嫖客被公安机关刑拘 去年 8 月 13 日,组织卖淫的龚某和杨某被抓获归案,因涉嫌组织卖淫罪。 在侦查龚、杨二人组织卖淫一案时,警方发现,与小兰发生性关系的杨某庆、杨 某忠也涉嫌犯罪,警方立即将二人抓获并刑拘。 随着侦查的深入,两名中年男子嫖宿幼女的经过逐渐明晰:去年 7 月 19 日 晚上,龚某的朋友、41 岁的杨某庆得知龚某那里有几个女娃娃,杨某庆当天找 到龚某说:“给我安排个女娃娃。”龚某安排了小兰,并告诉杨某庆,这个女娃娃 只有 13 岁,还不到 14 岁。“我给钱就是。”丢下这句话后,杨某庆将小兰带到酒 店开房,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给了小兰八百元钱。 去年 7 月 22 日凌晨,杨某的一个朋友杨某忠也想找女娃娃耍,这次依然是 小兰。“她只有 13 岁。”杨某告诉杨某忠。小兰告诉警官,当晚她与杨某忠发生 了性关系。 杨某庆、杨某忠被批捕,罪名是嫖宿幼女罪。检方认为,二人明知小兰是未 满 14 周岁的幼女,还与之发生性关系,涉嫌嫖宿幼女罪。 龚某说,他们让小兰陪过杨某庆、杨某忠,每人收了 800 元。龚某交代,为 避免三个女孩逃跑,龚、杨二人还找人看管,不许她们出去。 >法律篇 嫖宿幼女罪?强奸罪?检察院曾激烈争论分两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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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国多地发生了嫖宿幼女事件,特别是有的官员嫖宿幼女案,引发 社会对嫖宿幼女行为的关注,甚至对嫖宿幼女罪罪名本身的争议。很多声音认为, 嫖宿幼女罪处罚太轻,给了嫖宿幼女行为空间,还有人大代表、法律学者提出废 除嫖宿幼女罪。就在上月,最高法院也明确表态支持废除嫖宿幼女罪。 昨日, 邛崃检察院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前涉嫌嫖宿幼女罪的杨某庆、杨某忠,被控 的罪名变成了强奸罪。 公安机关以涉嫌嫖宿幼女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案件侦查完毕后,邛崃警方向邛崃检察院公诉部门移送起诉,在移送材料上, 龚、杨二人涉嫌组织卖淫罪、杨某庆、杨某忠涉嫌嫖宿幼女罪。 承办检察官讲述,看到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上面对杨某庆和杨某忠认定 的罪名是嫖宿幼女罪。“这是一个热点法律问题。”检察官立即敏锐地联想到,近 年来,国内几起涉及嫖宿幼女案都备受社会关注,而且此前,很多法学家纷纷撰 文,倡导应废止嫖宿幼女。如何认识杨某庆和杨某忠的犯罪性质,承办检察官很 谨慎,“稍不留意就有可能对幼女造成二次伤害,引发舆论争议。” 接下来,承办检察官查阅了贵州习水嫖宿幼女等多起相关案例,对比了嫖宿 幼女罪和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他又到看守所,详细讯问了 4 名犯罪嫌疑人。 同样的思考,对杨某庆和杨某忠的定性,在邛崃检察院公诉部门科室内也展 开了激烈而又充分的讨论,大致形成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杨某庆、杨某忠出于 嫖娼的目的,明知对方是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仍然予以嫖宿,并支付嫖资,符合 嫖宿幼女罪的犯罪构成;但另一观点则认为,根据刑法 236 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 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 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这种观点认为, 只要是明知或者应当明知未满 14 周岁的幼女,与其发生性关系,均应认定为强 奸罪。 明知不满 14 岁仍发生关系更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承办检察官回忆,在大家对案件讨论非常激烈的时候,去年 12 月,最高法 院公开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同时表示,废除嫖宿幼女罪,能够解决 强奸罪与该罪之间根本性的逻辑矛盾;能够更好地保护幼女名誉,实现“儿童最 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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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的这一声明,给我们办案指明了方向。”承办检察官立即认真研究了 最高法院的这次表态和相关精神。结合案情,检察官觉得,小兰离家出走后因想 买新衣服被哄骗卖淫,同时杨某庆、杨某忠明知她还不满 14 周岁情况下,仍与 她发生性关系,更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承办检察官充分考虑到证据的收集情况、案件的性质,综合分析了部门讨论 意见后,最终,他作出了以强奸罪起诉两名被告人的决定。“定强奸罪,有利于 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更符合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精神。”承办检察官说, 同时,对该行为进行准确定性,有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打击。 昨日,历经激烈的争论和分析后,杨某庆、杨某忠均因涉嫌强奸罪,被邛崃 检察院正式提起公诉;同时,龚某、杨某均以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提起公诉。而昨 日,也是这起案件提起公诉的最后期限。 检察官认为:认定嫖宿幼女罪对幼女是不当的道德评判 案子虽被起诉到法院了,但社会上对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的争议还在继续。 承办检察官认为,这两个罪名最大的冲突在于立法基础。与未满 14 周岁幼女发 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自愿,都定强奸罪,是基于认为未满 14 周岁的幼女没 有相应的性知识和认知,更没有性行为的自主权。而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则是认 定幼女从事的是卖淫活动,也就是认为幼女具有性自主权,这不仅不符合幼女身 心发育状况,更与强奸罪的规定存在逻辑矛盾之处,在一部法律之中,出现这样 的矛盾显然是不合适的。而正因为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对幼女进行不当的道德评 判,往往给幼女及其家庭带来了犯罪行为之后的另一种严重的伤害。 检察官认为,应当在当前严格规制嫖宿幼女罪的适用,并在未来逐步推动对 该罪名的修正或者废止才能真正解决问题。同时,在推动立法对嫖宿幼女罪进行 规制和修改的过程中,更应当要注意统筹规划和其他相关罪名的全面考虑。因为 如刑法第 358 条所规定的组织、强迫卖淫罪,其中就有强迫幼女卖淫的处 10 年 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规定。那么被告人组织、强迫幼女卖淫,被判处刑罚, 其潜意识是不是也是认可幼女从事的是卖淫活动呢?与此相同的是,刑法第 359 条的引诱幼女卖淫罪,是不是也是认可幼女其实是可以从事卖淫活动的?所以, 这也是司法工作者在今后的办案与思索中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文章来源:成都商报记者 黄庆锋 王英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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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风观点】 定强奸罪需要在立法机关作出刑法修改之后。 从法学理论上讲,嫖宿幼女肯定包含了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否则不能称之为 嫖;法律又规定与幼女发生性关系,除非特殊情况下,不问幼女是否愿意,均构 成强奸罪,因此,所有嫖宿幼女的行为均是强奸的行为;嫖宿幼女是强奸的一种 特别情形,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存在竞合关系,二者应择一重处罚,也更能保护 好幼女的权益。 但笔者认为,在刑法没有对嫖宿幼女罪作出修正之前,直接以强奸罪定罪有 违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从前述理论上可以看出,强奸罪是包含了嫖宿幼女罪的,但即使是在这一情 况下,立法者却将嫖宿幼女罪单独拎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显然是考虑到了 特殊的现实因素做出了特殊的考虑。因此,现行刑法中的强奸罪不应该包括嫖宿 幼女罪。 虽然,嫖宿幼女罪的单独入罪造成了许多理论上的矛盾,也造成了许多现实 的不良后果,但是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理应当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来执行法律,而 不是应该“取代立法机关”,做立法机关应该做的事情。 根据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刑,法律没 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行刑法对与嫖宿幼女的行为定性 是“嫖宿幼女罪”,而不是强奸罪。我们期望立法机关及早修订本条,但是,请 司法机关在立法机关没有对本条作出修正之前请依照“现行”法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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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 过,201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 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 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 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 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 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 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 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 8


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 全文链接: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zvfg/flfg/201307/t20130710_366091 .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 年 12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 年 12 月 2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 正 修正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 2013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核心内容:最新公司法全文于 2013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订,并于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2014 年最新 公司法共修改了 12 个条款,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 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9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 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 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 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 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 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全文链接: http://www.lawtime.cn/info/gongsi/gsfxglaw/2013123028766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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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要闻】 电梯管理被纳入法制化轨道 让电梯不再“凶猛” 全文链接: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4/01-02/5687859.shtml

海南工商联副主席被押回国 集资 10 亿专骗熟人 全文链接: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4/01-07/5703992.shtml

环保部原处长受贿被判 12 年遭抗诉 二审加刑 2 年 全文链接: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4/01-05/5697668.shtml

司法部副部长:法律援助投诉受理后 45 日内办结 全文链接: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4/01-07/5704502.shtml

公司法修改决定通过 “1 元可办公司”成为法律 全文链接: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3/12-29/5675263.shtml

八部委出手整顿担保业“游击队” 全文链接: http://bank.hexun.com/2014-01-07/1612051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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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风百科】 ①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 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 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 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②过错责任 过错就是指行为人所选择的行为具有违反社会普遍认同的行为标准的特点, 即以客观说为通说。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 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可见依过错责任原则,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如 加害行为因不可抗力而致,则虽有损害发生,行为人也不负责任。还有,在确定 责任范围时应当确定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受害人具有过错的事实可能导致加害 人责任的减轻和免除。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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