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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contents 【以案说法】................................................................................................................1
公司吊销六年未清算 500 万元债务股东还........................................................1
【热点聚焦】................................................................................................................6
网上抓小偷”的法与理都须硬气.........................................................................6
【法规速读】................................................................................................................9
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9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0
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10
【法治要闻】..............................................................................................................12
【秦风百科】..............................................................................................................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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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公司吊销六年未清算 500 万元债务股东还 【案情】 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白云公司将出资者夏某和乔某 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夏某、乔某、耿某连带清偿债 务 500 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白云公司诉称,夏天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其 中夏某出资 1020 万元,乔某出资 980 万元,耿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夏天公司欠 白云公司工程款 500 万元,该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但夏天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 2006 年 11 月 28 日,夏天公司被工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1 年 8 月, 白云公司申请法院对夏天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但夏天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以及公司 账册、重要文件下落不明,无法查清其财产情况,强制清算程序被迫终结。白云 公司认为,夏某、乔某、耿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应对夏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夏某、乔某、耿某连带清偿债务 500 万元。 被告夏某辩称,夏天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时,公司没有意识到清算问题,且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乔某的丈夫,夏某不掌握公司财产和账册,没有清算责任。 被告乔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 被告耿某辩称,自己仅担任夏天公司的办公室主任一职,不是公司股东,不 应承担清算责任。 【争议焦点】 谁是公司的清算义务人? 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清算义务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进展】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于公司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工商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亦对股东的清算义务做出明确说明,对于夏某辩称未意识到清算责任的抗辩理 由,法院不予采信。此外,夏某是否实际掌握公司财产、账册等清算依据、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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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联系到实际控制人,均属公司内部管理及责任分担事宜,无法构成对所负清 算义务的免除理由,亦无法对抗公司外部债权人,故对于夏某称其并非公司实际 控制人的抗辩理由,法院亦未采信。 《公司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 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 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 予以支持。据此,夏某、乔某作为公司股东,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无法清算, 应对夏天公司所负 500 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白云公司的该项诉讼请 求,法院予以支持。耿某虽系夏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并无任何证据显示其对 该公司享有实际控制权,因此,对于白云公司要求耿某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院予以驳回。 【案件评析】 如今,许多公司在出现解散事由时,由于股东法律意识淡薄或者存在侥幸心 理,对公司债权债务不进行清算,公司长期处于“植物人”状态,债权人利益严 重受损。然而,面对债权人举起的法律武器,股东终将对上述不作为的行为付出 沉痛代价。 从《公司法》的规定看,股东所负义务不仅包括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额的义务, 还包括在公司解散时及时组织清算的义务。因此,要想获得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 即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应当了解并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积极履行自身清算义务,保证公司依法退出市场。 1、关于组织清算的时间。根据《公司法》第 184 条的规定,除了公司合并 或者分离需要解散的情形之外,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 2、关于公司解散的事由。根据《公司法》第 181 条的规定,公司解散的事 由有以下五种:(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 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被人民法 院判令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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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清算义务人的范围。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全体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董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根据《公 司法》第 217 条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秦风观点】 公司清算是终结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行为,是依法定程序 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并最终终止公司法律人格的法律制度,是 公司解散的必经程序。公司无论是自动解散还是被强制解散,仅仅是公司解散程 序的开始,而不是公司解散程序的结束。公司法人的最终消灭,尚须经过清算程 序的梳理,以清理公司财产,了结公司业务,收取公司债权,清算公司债务,分 配剩余财产。公司法人必须经合法清算,注销登记,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终止。 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应当在该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如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 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 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 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 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 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 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债权人可以到公司注册地申请启 动强制清算程序,无法清算或怠于清算照成债权人损失的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责 任。 股东对公司未进行清算,当然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司被 吊销后,股东对公司存续期间所欠债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股东是否 对公司进行了清算。如果公司被吊销后,股东对公司债务进行了清算(这种清算 应当有证据加以证明),在清算后无论公司资产是否足以清偿其债务,股东对公 司所欠债务都不需要承担清偿责任。相反如果公司被吊销后,股东对公司债务没 有进行清算或者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股东对公司债务进行了认真清算,那么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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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债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在于: 第一,股东应当受到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一个社会的繁荣和富庶有赖于大 量公司的出现和发展。为社会创造了大量财富的股东们,当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 护,而且法律应当保护和鼓励股东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股东的有限责任就是对 股东保护非常好的制度安排。 第二,有限责任原则对股东的保护应当是有条件的。任何权利都是有界限的, 任何权利都不得滥用。法律只保护那些诚实经营和辛勤劳动的股东。因此,公司 主体消灭后,股东认真负责地对公司债务进行清理,对社会有一个明确的交代, 经营的非常风险就不应当由股东个人独自承担。因为,债权人作为市场主体,也 应当意识到市场所必然存的风险。股东有限责任本身就是要求债权人承担一部分 风险。相反,那些成立公司只是想利用公司有限责任的保护,赚钱就揣到自己腰 包,赔钱就远走高飞或者百般抵赖的人,法律的确没有保护的必要。这些股东多 是利用公司的形式投机取巧的人。股东投资开办公司,无论结局如何都应当向社 会有个交代,更何况,还涉及到许多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股东对公司进行清算实 际上是对债权人所负的义务。 第三,让没有对被吊销公司进行清算的股东承担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目的 是为了让股东在公司被吊销后对公司债务进行清算。股东对公司的清算属于一种 积极作为的行为,如果义务人不去作为,法律不可能通过强力强迫其作为。但是 法律可以通过增加其不作为的成本来增加其作为的激励。没有清算就要承担公司 债务的清偿责任;进行了清算就可以免责,以效用最大化为原则的理性的市场主 体自己会做出是否清算的选择。 第四、目前已经有不少规定突破了公司有限责任对股东的保护。这些规定的 共同基础是: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无法满足存在某种可责的过失。也就是说, 当清算主体(股东)不尽清算责任的,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实际损失的,清算主 体应当承担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 1 款规定: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实际上具备企业法人 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其经营管 理或者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一条第 2 款规定: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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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 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者 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备法 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 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 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股东对公司未进行清算,未尽到诚实合法经营之注 意,当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夏天公司欠白云公司工程款 500 万元,该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 夏天公司负有清偿义务,但夏天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2006 年 11 月 28 日,夏 天公司被工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夏某、乔某作为夏天公司的股东,根据 《公司法》第 184 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然而他们却未履行该义务。致使 2011 年 8 月白云公司申请法院对 夏天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时,夏天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以及公司账册、重要文件下落 不明,无法查清其财产情况,强制清算程序被迫终结。白云公司主张夏某、乔某 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应对夏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债务 500 万元责任成立。 而本案耿虽系既非夏天公司股东,也非实际控制权人,其不负有清算义务,因此 法院驳回白云公司对其诉请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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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 网上抓小偷”的法与理都须硬气 1 月 6 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建立的涉案图像协查平台——“天罗地网 抓小偷”将正式上线。在这一平台上,警方将“电子眼”捕捉到的那些身份难以 确定的盗窃犯罪嫌疑人的图片和视频展示给公众,让广大网民协助核实其身份并 提供破案线索。 将小偷的嫌疑照片发布在网络上供大家来辨认,如此做法并不陌生。因为曾 经在公交站台也有如此行径,小偷偷窃固然可恨,但其也有必要的权利,包括其 肖像权和隐私权。所以,南京警方的做法,开展网民集中努力,一起抓小偷的行 动本身并没有任何质疑点。因为小偷的行为不仅可耻,更是危害公众秩序。但是, 在目的准确的情况下,如何保障手段的法理硬气就变得至关重要。唯有手段的法 理硬气才能让目的更具备合理性,也更具备群众基础。因为警方本身就是运用公 权力的过程,如果其过程有瑕疵,其结果也就会变得不再那么公正。 从法律上讲,无罪推定是既定规则。小偷偷窃的行为被拍摄到,因为影像模 糊,警方可以经过排查,确定嫌疑人的范围,再次进行最终的确认。而如果广泛 发动群众来举报的话,最可怕的后果就是恶意中伤,将那些看上去相似和模糊的 影像进行扩大化的处理。而对于群众的举报,一方面可以增加警方搜查的范围, 但公权力的进一步就是私权利的退一步,在这个环节上,到底如何把握才准确更 需要法律进行厘清。毕竟,嫌疑人仅仅是嫌疑人,其公民所有的基本权利必须具 备,而任意举报的结果,极有可能走向有罪推定的陷阱中,将那些相似的人进行 了有罪性质的处理,这显然是法律本身所不允许的。 从情理上讲,小偷小摸的行为尽管很可耻,但“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对 于一个犯错误的人,最应该给与的不是打击,而是改正的机会。因为不是所有的 小偷都是惯偷,这是其中之一;也不是所有小偷都能够刑事立案,这是其二。如 果一个小偷属于惯偷,数额也已经到达刑事的标准。警方再次发布协查通缉令未 可厚非,而如果仅仅是偶尔被拍到就被公之于众的话,一个是消灭了其再次做人 的机会,另一个就极有可能让其破罐子破摔,引发更大性质的犯罪行为。不难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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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网上抓小偷”在法和理之间总是矛盾的,要想让其顺利,还必须理顺两者 的关系。 “网上抓小偷” ,咋看咋不舒服。这应该是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因为这背后 其实就是公权和私权的此消彼长关系。在这层关系中,公权的深入需要有法律保 障,在法律的尺度内活动;私权更应该保障,因为这是现代社会,人之所以为人 的基本准则。唯有当“网上抓小偷”兼顾起法律和情理的双重因素,让公权和私 权都在法律的尺度内活动,这样的行为才能获得更广泛的支持,也才能推进得更 顺利。 (来源:人民网 王传言) 【秦风观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目的包括:一为规范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刑事司法活动, 二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三为充分尊重的保障人 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 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 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 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 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 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 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 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作为公法,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刑事活动进行 了规范,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其权力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 应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权力,根据公权力机关 “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 运行理 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除将部分刑事侦查活动由检察院行使外,刑事案件的 主要侦查活动交由公安机关负责,即主要侦查活动系公安机关专门负责。南京市 公安局鼓楼分局利用“天罗地网抓小偷”这一平台上,将“电子眼”捕捉到的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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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身份难以确定的盗窃犯罪嫌疑人的图片和视频展示给公众,让广大网民协助核 实其身份并提供破案线索。公安机关的这一做法试图通过发动群众力量,布下“天 罗地网”围捉小偷,让其无生存之地,从而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 财产安全,这一主观目的是好的。然而这一做法违反了权力运行的“禁区”,将 本应由公安机关行使的部分“侦查”活动授予普通民众,这是一种权力不作为, 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制定的核心理念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 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这一人权系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一切公民的人身、 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 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刑事司法理念,任何人在法院最终其有罪之前系犯罪嫌疑 人。犯罪嫌疑人享有的基本人权在内的正当合法权利理应受到保护。公安机关将 拍摄到的小偷偷窃的行为公之于众,如果广泛发动群众来举报的话,最可怕的后 果就是恶意中伤,将那些看上去相似和模糊的影像进行扩大化的处理。而对于群 众的举报,一方面可以增加警方搜查的范围,但公权力的进一步就是私权利的退 一步,在这个环节上,到底如何把握才准确更需要法律进行厘清。毕竟,嫌疑人 仅仅是嫌疑人,其公民所有的基本权利必须具备,而任意举报的结果,极有可能 走向有罪推定的陷阱中,将那些相似的人进行了有罪性质的处理,这显然是法律 本身所不允许的。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也是一种侵犯。 再者刑事诉讼法另一目的通过惩戒犯罪分子,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使其步入 正途。通过“电子眼”查实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确定其身份,并最终被判有罪, 小偷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最终得到惩罚。然而其犯罪行为最终被广而告之,对 其改造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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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读】 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 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2013 年,农业农村发展持续向好、稳中有进,粮食生产再创历史新高,城 乡居民收入差距继续缩小,农村改革向纵深推进,农村民生有新的改善,农村社 会保持和谐稳定。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转型期,农村改革发展面临的环境更加复杂、困难 挑战增多。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对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要求更为紧 迫,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矛盾日益尖锐,经济社会 结构深刻变化对创新农村社会管理提出了亟待破解的课题。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 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稳中求进,改革创新,坚决 破除体制机制弊端,坚持农业基础地位不动摇,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
全面深化农村改革,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处理好政府和市场 的关系,激发农村经济社会活力;要鼓励探索创新,在明确底线的前提下,支持 地方先行先试,尊重农民群众实践创造;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搞“一刀切”、 不追求一步到位,允许采取差异性、过渡性的制度和政策安排;要城乡统筹联动,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让农民平 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 全文链接: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41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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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14 年 1 月 14 日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农产 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 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生命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 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农业部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因食用农产品而造成的人员健康 损害或伤亡事件。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分级办法,农产品质量 安全突发事件相应分为四级:即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事件等级的评估核定, 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 全文链接: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42015
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 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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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现将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 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 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 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 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 号)同时 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全文链接: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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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要闻】 中国官方强化法律意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全文链接: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4/01-20/5757762.shtml
中国电子商务法立法启动 电子认证等亟待立法 全文链接: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4/01-13/5728265.shtml
社会组织法规修订提速 凸显去行政化趋势 全文链接: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4/01-13/5729152.shtml
北京公园禁设会所最晚明年入法 全文链接: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4/01-16/5742995.shtml
北京市人大将介入立法全程 全文链接: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4/01-19/57531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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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风百科】 ①清算 是为了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而进行的一个 程序,包括计算、核实等。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 算。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公司清算是企业在终止过程中,为终结企业现存的各种经济关系,对企业的 财产进行清查、估价、变现、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为满足市 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为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企业财务制度和有关法 则对企业清算作出了规定。 公司解散、歇业以后,公司不复存在,其权利义务无承受者,所以,公司解 散时,对其存在期间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都应妥善了结,进行清算。
②破产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 计算。 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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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 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 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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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