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风内参第2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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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以案说法】.............................................................................................1 “专项培训”后另谋高就 员工判付违约金 ....................................1 【热点聚焦】.............................................................................................4 雾霾起诉第一案 看点在啥 ................................................................4 【法规速递】.............................................................................................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6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7 【法治要闻】.............................................................................................9 【秦风百科】...........................................................................................10


【以案说法】 “专项培训”后另谋高就 员工判付违约金 员工在服务期内跳槽,用人单位究竟能不能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这是令许 多企业头疼的问题。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员工在服务期内 辞职,引发的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2010 年,小李经过校园招聘进入了某科技公司,并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 同和服务协议。在该服务协议中双方约定,某科技公司会为小李提供合计两个月 左右时间的专业培训,为此某科技公司将为小李投入不低于 5 万元的培训费。由 于小李从事的是精密仪器研发工作,在入职后的两年里,某科技公司依照协议约 定,陆续对包括小李在内的多名员工进行了专项培训。2011 年,小李在《培训 结业声明》中确认自己参加了公司提供的专项培训,并在“培训完毕服务期限及 违约责任”中承诺,“2010 年应届毕业生应为公司服务满五年,如未能履行合 同期限,则需按比例退还培训费用”。 2012 年 8 月,小李以不适应科技公司的管理模式为由提出辞职。某科技公 司认为,公司为培养小李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投入了高额的培训费用。 但小李刚通过专业培训具有了一定的专业技能,尚未给公司创造任何价值,就另 谋高就,属于背信弃义,违反了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故起诉要求小李返还 5 万元培训费。 小李则认为,自己具有择业自由,不同意返还培训费。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签订过五年服务期协议和进行的专项培训情况均无争 议。就培训费用的支出情况,某科技公司则向法院提交了共计 20 余万元的相关 票据。但法院同时查明,该 20 余万的培训费,系培训包括小李在内的 20 名员工 的总共花费。小李因此向法院主张,自己即使需要退还培训费,也只应当按比例 退还,不同意按照某科技公司主张的 5 万元返还培训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小李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中约定 了培训期间、培训费用及违约责任,而某科技公司也按照约定对小李进行了培训, 因此,小李与某科技公司之间就五年服务期约定合法有效。小李 2012 年 8 月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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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对五年服务期的约定,故小李应当依照约定按比例退还某 科技公司相应的培训费用。根据某科技公司提交的相关票据,培训费用共计 20 余万元,但鉴于同时参与培训的共有 20 名员工,故法院最终依据参与培训人数 及小李的入职年限的比例,判令小李支付了某科技公司近一万元的培训费。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 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 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 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 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可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 专项培训费用并进行了技术培训后,双方是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此时,如果劳动 者单方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就有权要求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当 然,该违约金的数额并不能依照用人单位的一厢情愿漫天要价,而是要以用人单 位支付的培训费为限。 此外,什么费用能计入培训费的范畴,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 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 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而产生的用于劳动者本人的其他直接费 用。因此,用人单位如果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还需要提供相应的培训费票据, 以证明专项培训的具体花费情况,并以此作为劳动者违约金的计算依据。 (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秦风观点】 用人单位为了员工能更好的为单位服务,很多时候都会选择为员工提供培 训,但是用人单位如何才能避免由此而带来的风险呢? 一、何为“专业技术培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只有为劳动者提供了 专业技术培训,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那么什么样的培训才称得上是专 业技术培训呢?由于法律没有对专业技术培训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的界定,如 何界定专业技术培训就成为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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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实践中,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是培训的内容和目的。专业技术培训的内容较为专业,一般都有很强的针 对性,培训的内容一般是劳动者事前并未具备的知识或技能,或者劳动者虽然具 有相应基础,但并未深入掌握以及尚无法熟练运用的特殊知识和技能,培训的目 的是为了使劳动者能胜任更高层次或更加专业的工作。 二是培训的对象。一般情况下,专业技术培训的对象是个别的劳动者,而且 通常都是用人单位经过严格挑选后确定的人员,是专业型和个体型的培训。 三是培训的形式。专业技术培训由于培训的内容比较专业和复杂,通常要劳 动者脱产或半脱产进行学习和进修,培训的时间也较长。 四是培训的费用。专业技术培训所需要支付的培训费用通常较高,且用人单 位可能还需要为此另外付出交通费、食宿费、培训津贴等附加的费用,上述培训 费和开支需要用人单位纳入专项培训费用和预算进行开支。 二、服务期协议的签订 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之后,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应 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是约定服务期限,并明确服务期的起算期限。协议中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 者约定服务期协议的生效时间,既可以约定从签订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也可以 约定从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生效。 二是在协议中详细列明属于培训费的项目。根据法律的规定因培训而产生的 用于劳动者本人的直接费用都属于培训费,所以用人单位应尽量将所因培训而发 生的费用全部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是明确劳动者违约的责任承担。明确约定劳动者违反合同后所应承担的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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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 雾霾起诉第一案 看点在啥 这一次北方的重度雾霾,很多地方只能无奈地等风来。据说 27 日风就要来 了,雾霾也应该散了。 不过,石家庄市的一位市民李贵欣却做出了另外的举动,面对 300 多的空气 污染指数,他拿着一份行政诉状将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告上了法庭。李贵欣不仅 要被告依法履行治理大气污染的职责,他还就大气污染对其造成的损失提出由被 告来进行赔偿。 因为雾霾污染将环保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的,这在全国还是第一次听闻。李 贵欣称,在雾霾当中,我们是实实在在的受害者,不仅是健康受到威胁,经济也 遭受损失,而这个损失是应该由政府、由环境管理部门来承担的,因为政府收了 企业的税,是受益者。准确地说,在雾霾当中,全民都是受害者,只是受害程度 有所不同而已。在霾情严重的地区,口罩是不用说了,几千上万的空气净化器买 的人也不在少数。这是经济损失,至于雾霾对人体健康的伤害带来的损失就难以 估计了。这些损失该由谁来买单呢? 李贵欣认为环保局应该承担这个责任。不过仔细论起来,受害者有时候也是 雾霾天气的参与制造者。雾霾天气是怎么形成的?这些漂浮的有毒颗粒物来自汽 车尾气、烧煤供暖所产生的废气、工业生产排放的废气以及建筑工地和道路交通 产生的扬尘等。这里面固然有企业的生产行为,但也无法剥离居民的生活因素。 雾霾的形成是过去只盯住 GDP 的经济增长方式以及不环保低碳的生活方式共同 作用下形成的恶果。在当下,指责、抱怨、追究责任的情绪可以理解,但真正的 当务之急还在于雾霾当前,如何治理,如何形成同防共治的共识。 所以李贵欣起诉石家庄市环保局,其看点不在于这桩起诉在法理上是否成 立,能不能立案。而在于起诉事件本身表达了一个公民对雾霾这一严重影响公众 生活的公共事件的较真、关切。我们是深受其害的一分子,也是责无旁贷的一分 子。雾霾一次又一次袭来,不能无动于衷,更不能若无其事。面对雾霾,一味的 忍和躲是无济于事的,对雾霾习以为常甚至日渐麻木更不可取,这时候,最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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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每一个人跟它较真、较劲,为治理雾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所以,这个官 司本身能不能真打得起来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的出现,就是对政府部门的鞭策, 是对社会的警钟。 当然,这里面最大的责任人应该是环保部门,是政府,这也是李贵欣的起诉 书对政府部门的一个提醒。 (来源:新华网-钱江晚报)

【秦风观点】 本案中李贵欣以个人名义状告市环保局,向政府主张损害赔偿,具有鲜明的 公益性质,在学理上,这是一起典型的公益环境行政诉讼案件。那么公益环境行 政诉讼案件有哪些特点呢? 一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与一般的民事案件不同,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一般有两个构成要件: 第一,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权益分为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权益,在环境行政 诉讼中,除了行政相对人的物质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外,更多的是一种精神 上的权益遭到了破坏,包括美学上的权益,环境权益等等。 第二,起诉人与可诉行政行为之间有一定利害关系,即起诉人对行政行为的 影响充分。起诉人可以是其权益直接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行政管理直接相对人, 也可以是权益间接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行政管理间接相对人,甚至是“任何人”, 均可依法享有受听证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是举证责任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与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担“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同。 三是公益环境行政诉讼的目的主要是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具有公益性。起 诉人往往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更重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 益,使人们有一个健康的学习、生活环境。 四是有助于督促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公众对行政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提起诉 讼,也是公众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的一个途径,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 督促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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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 年 11 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 1996 年 12 月 25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66 号修订。根据 2000 年 12 月 1 日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令第 96 号进行第二次修订。根据 2011 年 12 月 12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令第 58 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订。根据 2014 年 2 月 20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令第 63 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 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 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制定本施行细则。 登记范围 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 法人登记。 第三条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

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6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申请登记。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

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

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 则。 …… 全文链接: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45110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 64 号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2014 年 2 月 20 日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14 年 2 月 20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4 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 7


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

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 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 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 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

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

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 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六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

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 全文链接: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4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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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要闻】 北京市将在两年内实现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 全文链接: http://www.chinalawedu.com/lfdt/wa2014022714102365967415.shtml

最高检将开展专项检察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全文链接: 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Db=news&Gid=50256&keyword=&E ncodingName=&Search_Mode

最高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正式开通 全文链接: 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Db=news&Gid=50227&keyword=&E ncodingName=&Search_Mode

“单独二孩”政策已在 7 省区市“落地” 全文链接: http://www.chinalawedu.com/lfdt/wa2014030310183372682212.shtml

广东紧急叫停 135 件减刑假释案 全文链接: http://www.chinalawedu.com/lfdt/wa20140303101746420193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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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风百科】 ①专项培训 指对于某一个技能给予的培训.一般都是企业为了留住人才而开出的条件, 但是,这种情况下,企业都会要求员工签一份比较长的合同,同时还有不小的违约 金的 对于专项培训的构成有以下两方面 1.要针对劳动者本人 2.有明确的费用支出凭证

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

同,但是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③三期

是指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

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④劳务派遣

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称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

上为用工单位(也称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工作。其目的是为了降低 用工成本、规避用工风险,以及便于用工管理。

⑤非全日制用工

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

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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