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风内参第2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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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以案说法】........................................................1

房产抵押虽未登记仍应承担合同责任 ................................1

【热点聚焦】........................................................4

银行与保险公司联手使诈,农民储户“存单”变“保单” ..............4

【法规速递】........................................................8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8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9

【法治要闻】.......................................................10


【以案说法】 房产抵押虽未登记仍应承担合同责任 【案情】 担保人以房产抵押未登记为由,认为抵押权未成立,故不愿承担责任。3 月 4 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这起民间借贷案件。法院认为担保权虽未 设立,但担保人仍应承担相应合同责任。 2012 年 6 月,被告余海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兰平借款十万元, 约定借期为一个月,未约定利息。借款当日被告余海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被 告刘阳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名义签字,同意以登记在其名下的的商铺为被告余海 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将该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使用权证交予抵押在原告兰平 处。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借款未果,为此原告诉于法院请求判令 被告余海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损失,并要求被告刘阳在提供财产担保的范围内承 担违约责任。被告刘阳辩称,被告签名提供担保抵押属实,但根据担保法的相关 规定,不动产抵押需要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否则不发生担保效力,故被告不 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争议焦点】 抵押权未成立,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案件进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余海向原告兰平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民 间借贷关系清楚明确,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借款到期后应按约偿还原告借 款,全面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故应依法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余海偿还借款本金及 逾期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被告余海向原告借款时,被告刘阳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同意以登记在其 名下的商铺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为被告余海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将相关证件 抵押在原告兰平处,被告刘阳以商铺为他人债务作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清楚明 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 可以抵押,第三人基于物权登记公示信赖而与权利登记人产生的法律关系应予以 1


保护。被告刘阳以其商铺为余海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被告刘阳与原告兰平之间的 抵押担保合同成立且有效,因该抵押未办理登记,致使抵押物权尚未设立,但双 方的抵押合同成立,被告刘阳应依法承担合同责任,因签订抵押合同的目的是为 了实现债务偿还,故具体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应为被告刘阳在提供抵押担保的房 产价值范围内承担债务补充清偿责任。被告刘阳认为提供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 记,抵押合同就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抗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故对 原告要求被告刘阳承担合同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 【秦风观点】 本案有几个值得大家关注的点: 其一,我国的不动产抵押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根据物权法第 187 条的 规定,不动产抵押除要求订立书面合同外,还要求办理抵押登记,不经抵押登记, 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中,以下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 登记时设立生效:一是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是以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是正在建造的建 筑物。对于这些财产如果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二、动产抵 押权的自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只是对于第三人的对抗要件。包括以下财产的抵 押:一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二是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三 是交通运输工具。 其二,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债权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动产质押、 权利质押、留置、定金和代位权。因此在保证我们债权实现的时候,我们可以根 据具体的最有力的情况去选择合适的方式。本案中,最后法院的判决是根据“保 证”的方式来保障了债权人的债权,那么《担保法》第 6 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 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 任的行为。保证也包括特别保证和一般保证,最大的区别就是保证人是否具有先 诉抗辩权?当然还存在其他的区分方式。定金较为常见,但是要注意区分定金和 订金,简单来说定金是债权保证方式的一种,订金是合同达成合意的一种表示, 包含的法律意义不同,法律后果不也相同。如果是定金,违约需要承担定金的惩 罚性功能,存在双倍返还的后果;但是订金,一般只承担返还义务,没有惩罚的 功能。除此,较为不为人所知的就是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留置和代位权。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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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 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 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二、权利质押时,质押的权利有:(一)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 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五)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 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三、留置是指债权 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主要适用于 :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债权。 第四、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 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 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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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 银行与保险公司联手使诈,农民储户“存单”变“保单” “3·15”前夕,鄂南山区崇阳县沙坪镇多位农民向记者投诉,他们在当地 储蓄所里的存款,全部变成了多年期的保险存单,直到取款时才发现,不仅自 己理应得到的储蓄回报大打折扣,而且取款也成了难题。 连日来,新华社记者实地调查发现,个别农民储户得到了退赔,还有很多 农民储户蒙在鼓里。上述银行和保险公司行为引起了消费者维权人士的广泛关 注。 存款要求定期,取款变成保单 接到投诉,记者日前从武汉驱车 3 个多小时来到崇阳县沙坪镇东关村,58 岁的蔡美然已经等在路口,看到记者,她递来一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保全业务受理单”。 “我半年前在银行存了 4 万元,前段时间取了 2.98 万元,手里就剩下这张 借条了。”蔡美然说,“我想把剩下的钱全部取出来,但银行和保险公司硬是 相互推诿,先说取不出来,后说如果真想取,得先还给保险公司 3.4 万多元。” “我的钱在银行存了半年,不仅没有利息,而且还倒亏了 5000 多元。”蔡 美元说,“我以前认为钱存在银行里比较保险,没想到这么不保险。” 原来,蔡美然存钱时,买的是一份中国人寿 6 年期的分红保险。一个多月 后,因儿子买房缺钱,蔡美然去银行取钱时,银行与保险公司收走了他的保单, 并以此作抵押,以 5.6%的年息向她放贷 2.98 万元。 无独有偶,东关村二组村民何晨光 2010 年去银行存款时,也被柜台工作人 员说服买了一份 5 万元的国寿鸿富两全保险,说是收益比存定期高,结果她今 年去取款时,只获得了 2100 元的利息,收益仅相当于年息 1%左右。 在当地农村,被地方储蓄所将“存单”变“保单”的不在少数。听说记者 前来调查这一问题,许多村民储户赶来,争相反映这一类情况。 东关村二组村民黄金花说,2013 年 11 月准备存一年定期,到期后取钱买房, 经柜台人员推销,稀里糊涂买了份 5 年期保险。当天下午,黄金花又去了一趟 储蓄所,要“退保”。“结果柜面人员劝我不要退,说是一年可以取,没关系。” 4


另一位村民孙金霞说,她的存款也变成了保险产品。“在附近,随便问一 下,都能找到和我一样上当受骗的人。”她说。 银行保险联手,坑害个体农民 据了解,除中国人寿外,新华保险等公司也通过乡镇储蓄所销售保险产品。 中国人寿崇阳分公司负责银保业务的朱经理介绍,仅他们一家通过银行渠 道销售的保险有 2200 万元,而公司整个营业额不到 3000 万元。 本来从事存贷业务的银行为何大量销售保险单据?业内人士分析,在银保 合作中,银行除获得保险公司的佣金,还可以低价吸收到长期存款,有人在正 常佣金外还有灰色收入。 他说:“当然银行、保险‘双赢’的背后是普通消费者特别是农民的经济 损失。” 据调查,在利益驱动下,银行柜面人员将收益不高、流动性差的保险产品 卖给了并不需要这类产品的农民手中。一些农民反映,此类银行推销保险的“骗 术”如下: 一是刻意混淆存款与保险的差别。蔡美然回忆当时买保险的经历:“我准 备存 3 年定期,储蓄窗口的柜面人员说别存 3 年,存长点,6 年利息最高,我 就同意了。办完后,我一直以为自己存了 6 年定期。单据没看,装在封套里, 只看到封套上有‘邮政保险’几个字,以为钱存到邮政保险、安全。” 二是宣称存款附带送保险。孙金霞回忆:“当时柜面人员不停推销保险, 我说不买保险,她说这个保险不是买的,是送的,我这才签了约,以为储蓄所 存钱还送保险。” 三是宣称保险收益比存款利息高。何晨光说,因儿子 3 年后研究生毕业, 我 2010 年去银行存款时,只存 3 年定期,银行工作人员让我买 6 年期的保险, 并说保险肯定收益高,即使 3 年取时也比存定期高。“我也不懂,就买了。” 违反储户意愿,是否构成欺诈? 近年来,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多次发文规范银行代理保险销售行为, 如规定销售人员应当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 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不得进行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 “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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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记者调查发现,上述监管部门发布规定多而实地监管少,一些银行 采取不正当手段销售保险的行为屡屡发生。像沙坪镇银行误导农民买保险的情 况并非个案,如今缺少金融知识的农村储户成了重点欺骗的对象。 中国保监会的统计显示,2013 年保监会及各保监局接收各类涉及保险消费 者权益的有效投诉总量共 21361 件,同比增长 32.78%。 专家指出,像沙坪镇储蓄所这样销售保险产品,夸大收益,不提示风险或 者有意误导消费,已经涉嫌欺诈,属于违法行为。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介绍,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 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 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 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维权人士指出,在金融机构盈利模式不断创新的背景下,上述“存单”变 “保单”的侵权行为日益增多,加强对这类消费者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来 源: 新华每日电讯 熊金超 沈翀 梁建强) 【秦风观点】 首先根据本案的报道,保险公司和银行如确实存在诱导、欺骗消费者,从 而导致消费者做出是出乎其本意的行为,而遭受利益损害的,那么消费者有权 要求保险公司和银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保险公司和银行还将面临行政处罚。 当然怎么判断经营者欺诈呢?第一,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 采用的手段来判断。常见的,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⑴销售掺杂、 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 商品份量不足的;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 是正品的;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 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 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第二,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 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 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 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则个别消费者不得以证明自己确实 发生误解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 6


合法权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 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第三,从经营 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来判断。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的主观要件是 故意,但从文义上来理解,欺诈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 应无疑义,因此,并非经营者主观故意状态不需具备,而是“欺诈”二字本身 已经包含或者揭示了经营者的故意心理。 因此本案中如何认定“欺诈”最为关键。根据上述的法律判断,因为本案 中保险公司最后给予的收益明显低于当初承诺的预期利益,其次现在的收益明 显和消费者应得的最低收益是不符合的,完全与消费者获益的目的相违背,同 时从结果上可以看出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串通”行为是故意的,因此笔者个人 认为本案“欺诈”应该被认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连带赔偿消费者购买理财产 品的预期收益,且本案的预期利益由于已经履行了合同时限转化为直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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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13 年 10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11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 过,根据 2014 年 3 月 2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 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 和《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 、证券 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本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的, 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相关规 则),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 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 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 定价与配售 第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 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 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下同)和 发行公告中披露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 合…… 全文链接: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47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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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自 201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 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 性等级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 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 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 决定。 第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 (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 50 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 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 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 全文链接: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46704 9


【法治要闻】 最大比特币交易平台破产 玩家跨国维权遇多重困境 全文链接: http://www.law-lib.com/fzdt/newshtml/fzjd/20140325091802.htm

新消法支持“知假买假” 职业打假人或迎春天 全文链接: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4/03-19/5966501.shtml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 行政机关不作为可起诉 全文链接: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4/03-21/5976963.shtml

公益诉讼将出司法解释 或一定程度解决维权难 全文链接: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4/03-14/59520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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