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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以案说法】................................................................................................................1
承包人能否发函催告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
【热点聚焦】................................................................................................................4
安徽“于英生杀妻冤案”......................................................................................4
【法规速递】................................................................................................................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
见》的通知....................................................................................................................7
【法治要闻】..............................................................................................................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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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承包人能否发函催告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例】 发包人甲逾期未支付工程价款,自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承包人乙多次 向甲发函要求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甲均未予答复。一年后,乙向法院起诉, 要求甲支付工程款,并要求对建设工程拍卖、变卖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问题】
乙以单方发函的方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乙 一年再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对建设工程拍卖、变卖,是否超过了法定期间?
【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 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 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 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建设工 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 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就此问题,有法院判决认为,催告是工程价款优先权行使的法定方式之一。 首先,法律并未限定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行使方式仅限于起诉。其次,法律规定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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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价款优先权的行使方式有二,一为法院拍卖,二为双方协议折价,法律允许以 非诉的方式实现优先受偿权,即允许承包人以催告的方式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权。最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承包人利益,在承包人已主 动发函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发包人不予配合而使得承包人的 优先受偿权罹于法定期间。因此,承包人乙一年后向法院起诉主张优先受偿权应 予支持。
【秦风观点】
对此观点,我们的各大律师开了激烈讨论,大部分律师对上述观点持反对意 见,我们倾向性认为,承包人在六个月内主张优先受偿权需以诉讼或达成协议为 限,仅在法定期间内发函催告,不受法律保护。本律师是反对观点。因为大多数 当事人不是法律工作者,他们对优先权行使期限不知晓。让一些不知晓的人承担 民事法律责任是不公平。 具体通过以下几点来体现: 1. 就立法目的而言,法律规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法理基础虽然在于保护承 包人利益,但对该权利设定法定行权期间的目的却在于维护法律关系稳定,使发 包人其他债权人免受债权顺位、责任财产不确定之苦。如果承包人仅在法定期间 内发函主张优先受偿权,而迟迟不确定进入拍卖、变卖程序,将使得发包人的其 他债权人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
2. 就法理基础而言,虽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性质众说纷纭, 但该权利具有对物属性却已达成基本共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对物性决定了 其权利行使的对物性。不论承包人系向法院起诉主张拍卖,还是与发包人达成折 价协议,都是对特定建设工程直接行使权利。而如果承包人仅是对发包人发函催 告,则为纯粹地对人行使权利,与特定建设工程无关,不应具有法定的行权效力。
3. 就相关制度设计而言,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相似的船舶优先权、民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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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优先权,法律均规定必须通过法院行使。反观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 沿革,在前两稿送审稿中,行使方式均限定为向法院起诉。后考虑到实践中多存 在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折价的情况,为了丰富承包人行权路径,法律赋予承包人 可以通过与发包人协议折价的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作为例外情形。因此,在法定 期间内,承包人可通过与发包人达成折价协议的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如未能达 成合意,承包人应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提醒】
本律师提醒承包人在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该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法律规 定方式行使自己权利。一旦错过法律规定期限,你的权利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承包方也应该建立完备合同管理制度,对每个合同签订、履行都有人负责。合同 管理人要及时向管理者反映。让管理者尽早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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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 安徽“于英生杀妻冤案”
【案件回顾】
人物简介—于英生 1962 年出生,安徽蚌埠人,原任蚌埠市原东区(现龙子湖区)区长助理, 现任蚌埠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主任科员。其 17 年的冤狱经历,被称为现实版“肖 申克的救赎”。
区长助理被诉杀妻 1996 年 12 月 2 日:蚌埠市民韩露在家中遇害,于英生早起上班。最先发现 妻子韩露遇害的是她父亲,老人看见,原本在厨房的煤气罐摆放在床边,煤气阀 门开着,附近还点着根蜡烛。20 天后,丈夫于英生涉嫌故意杀人被批捕,后被 判处无期徒刑。 事发前,34 岁的于英生担任蚌埠市原东区(现龙子湖区)区长助理,是市委组 织部重点培养的跨世纪干部。 17 年冤狱后无罪释放 经过于英生家人 17 年的申诉,去年 5 月 31 日,安徽省高院根据《刑法》第 243 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英生杀妻案”立案复查,去年 8 月 13 日,安徽省高 院公开宣判,认为于英生故意杀妻事实不清、犯罪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宣告于英生无罪。 去年 8 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意见 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做出重申性规定,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 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做出“留有余地”的判 决。于英生昭雪一案,是重申“疑罪从无”原则之后,安徽省改判的第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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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展】
2013 年 5 月 31 日 安徽省高院根据《刑法》第 243 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该 案立案复查。 2013 年 6 月 27 日 安徽省高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2013 年 8 月 13 日 安徽省高院公开宣判,认为于英生故意杀害其妻事实不 清、证据不足,宣告于英生无罪。这是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 止冤假错案的指 导意见出台后,安徽首次执行“疑罪从无”。随后,蚌埠市公安局启动再侦程序。 2013 年 11 月 27 日 犯罪嫌疑人交警武钦元在蚌埠被抓获,并供述了 17 年 前强奸杀害韩某的犯罪事实。 同案嫌疑人身份为交警 随后,蚌埠市公安局启动再侦程序,经排查最终锁定嫌疑人,去年 11 月 27 日,嫌疑人武钦元被警方控制。 警方证实,嫌疑人武钦元为蚌埠市一名交警,据其供述,案发当日早晨,他 进入于英生家中,见被害人韩露身着睡衣且独自在家,遂心生歹意,对其实施强 奸。作案过程中,武钦元用枕头捂住韩露面部,致其死亡,伪造现场后逃离。 于英生获释后,获得国家赔偿并补发了 17 年的公务员工资,共计百余万, 目前其正在诉请追究当年公检法系统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秦风观点】
我们司法机关在追究公民犯罪时,一定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刑法适用是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甚至是剥夺公民的生命。司法者要本着高度认真负责的精神, 在追究公民刑事责任时,一定在证据方面得出唯一性和排他性。在被告人有可能 不构成犯罪,一定要坚持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 突然间顿悟,我们所讲的冤假错案,应该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这些冤狱(如 佘祥林、滕兴善、杜培武,在该书序言《为减少错案而努力》中有详尽阐述), 另一方面还有一个由于侦查人员现场勘验不足、笔录制作不规范、鉴定不严谨、 重要物证遗失等原因造成的“有罪难罚”(该书第二部分标题)之遗憾,是为一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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枚硬币的两面。 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我们对后者关注不多,甚至是选择性遗忘。正如著名 法学家崔敏教授曾在《侦查信息化与取证规范化实例指导》 (李富成、杨梅喜著, 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2012 年 8 月第 1 版)的序言中所指出: “宣传成功的案例 固然有利于鼓舞士气;分析某些误入歧途的冤假错案,或许更能引以为戒,发人 深醒。”
【律师提醒】
提醒我们的司法人员在运用手中权利,一定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精神。我 们司法机关一定要建立错案追究制度,让那些犯错者得到应惩罚!那么就以职业 法官的眼光,全方位地审视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中的不足及有待改进之处,目的是 使基层民警在阅读这些案例时,能够清楚法官、检察官对案件的看法及其思维方 法,从而使侦查取证更好地对接公诉审判。基于“历史往往有惊人相似的案例”, 该书梳理出侦查取证中一些共同的错误,不仅有助于检察官、法官在审查案件中 加以借鉴,而且有助于检察官、法官深入了解侦查工作,主动地在诉讼流程中发 现侦查取证的不足,主动地避免冤假错案,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对 职业律师而言,该书不仅有助他洞悉侦查机关办案中的常见失误,而且有助他了 解法官、检察官的思维,最大限度地提高其辩护能力,从而实现对抗中的正义。 这才是我们广大人民群众所希望看到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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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 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 发〔2014〕19 号),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有效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 (一)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是促进外贸出口的重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 重视这一工作,主要负责人应亲自督促落实,加强调查研究的力度,对影响退税 进度的因素,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予以解决,要切实提高出口退(免)税 审核、审批效率,对按规定审核未发现涉嫌骗税疑点的出口退税,要及时审批和 办理退库手续。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开展发函、回函工作,进一步提高出口货 物税收函调的质量和效率。要提高发函的针对性,减少涉及小额退税款的发函数 量。回函要明确无歧义。 (三)主管出口退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税务系统内、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 调,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实施出口退税相关电子信息自动传输,认真做 好税库银联网试点工作,进一步缩短税款退付的在途时间。 (四)当出现出口退税计划不足时,要积极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申请追加 计划。不得以计划不足等原因拖延办理出口退税。 (五)税务总局将于近期对重点地区进行“加快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 税”的专项督查。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自查工作。 二、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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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和方式,及时做好出口退税政策宣传、解释、辅导工作,可以探索使用微信公 众平台等新兴技术进一步拓展出口退税服务,使企业能够及时了解、掌握政策变 动信息,确保把出口退税政策落到实处。 (二)持续做好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及时将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生成的出 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通知出口企业,方便企业及时掌握本企业出口退(免)税申 报、审核、退库进度及申报退(免)税期限即将到期等情况,使企业能够根据退 税情况统筹安排经营活动,及时根据税务机关管理要求收取有关单证申报退(免) 税,加快申报进度。 (三)积极落实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税收政策,密切关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 口退税情况,根据电子商务特点,探索创新出口退税管理机制,为跨境电子商务 贸易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四)严格落实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税收政策,发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出 口服务的优势,支持中小企业有效开拓国际市场。及时跟踪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 口退(免)税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三、进一步落实外贸税收政策,增强企业竞争力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准确地落实服务出口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促进服务贸易发展。 (二)边境地区税务机关要帮助边境地区用足用好边境贸易税收政策,完善 相关管理举措,真正发挥边贸政策“兴边富民”的作用。 (三)继续做好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试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 启运港退税试点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工作,已开展上述试点工作的 地区要抓紧做好试点工作总结,提出完善政策和强化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为进一 步扩大试点范围创造条件。 四、进一步防范打击骗退税行为,营造健康外贸环境 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 为是支持守法企业健康发展,构建竞争公平、秩序规范的出口退税管理环境的必 要措施,也是保证国家根据准确的出口数据进行宏观调控决策,确保国家财税安 全的重要手段。各地税务机关在落实各项出口退税政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的 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力度。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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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执行岗位监督制约制度,合理配备人员,按规定审核办理出口退 税业务,不得擅自做出与现行规定相悖的决定。在执行中如有与现行规定不符的 问题,要逐级向税务总局书面报告,并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的决定执行。 (二)加强出口退税预警和评估工作,进一步完善预警监控和分析评估指标, 建立相互印证、相互交叉的立体预警评估网络体系。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 要及时按规定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税务总局。 (三)规范和加强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应用管理,保证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 数据完整、准确、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 2014 年 6 月 4 日
全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n2226/n2271/n2272/c735009/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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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要闻】 专家称中国不会发生房价暴跌 无房者不能太天真
全文链接: http://finance.china.com.cn/industry/estate/20140610/2458299.shtml
真功夫原总裁终审获刑 14 年欲申诉 家族内斗激烈
全文链接: http://www.chinalawinfo.com/News/NewsFullText.aspx?NewsId=66381
二季度以来 15 项重大政策密集出台 李克强强调“抓落实”
全文链接: http://www.chinalawinfo.com/News/NewsFullText.aspx?NewsId=66355
专家:央行定向再降准至少释放 800 亿 股市干旱逢甘
全文链接: http://finance.people.com.cn/money/n/2014/0610/c42877-25125964.html
部分民警开枪事件引争议:法律不细还是培训不足?
全文链接: http://legal.people.com.cn/n/2014/0610/c42510-251253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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