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风内参第2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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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以案说法】................................................................................................................1

车主醉驾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免赔....................................................1

【热点聚焦】................................................................................................................4

招远血案................................................................................................................4

【法规速递】................................................................................................................6

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6

【法治要闻】................................................................................................................9

【秦风百科】..............................................................................................................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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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车主醉驾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免赔

当前,交通事故层出不穷,国家规定机动车必须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以补偿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保险人)的损失。但是, 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能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日前,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对 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作出判决,由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修车费、误 工费等共 3.3 万元,被告某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14 年 2 月 5 日晚上,李某参加朋友的喜宴,不加节制地喝酒,喝得昏昏 沉沉。喜宴结束后,醉酒的李某驾驶一辆没有车牌的小车,沿着北流市永安路回 家。由于神志不清,李某所驾驶小车在路上不小心与张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 造成两车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大队认定,本次事故由李某负全部责任。于是,张某将肇事者李某及 承保肇事车的某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一起起诉到法院,索赔修车费、误工费等 共计 3.3 万余元。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侵权人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赔偿张某的财产损失,包括修车费和误 工费。李某驾驶的肇事车虽然投保了交强险,但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承保车辆驾驶人醉酒驾驶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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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应该由被告李某负责 赔偿受害人张某车辆的损失。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秦风观点】

承保车辆驾驶人醉酒驾驶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 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 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 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 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法律依据是该条规定四种情形,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 责任。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 版)(以下简称《交强险条 款》)第九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 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 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 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无视无证、酒后驾驶。笔者亲身经历,与朋友吃饭,散席, 一朋友酒后驾车,劝他,他却说:“没事,我投的全险”。 机动车是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上道路行驶对驾车者、乘客和社会公众人身 及财产安全都有较大威胁,因此,安全驾驶是对驾驶人最基本的要求。在醉酒情 况下上道路行驶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如果让判保险公司承 担责任会留下严重的社会问题,第一是保险公司的追偿问题,保险公司的损失往 往得不到弥补,只有将风险隐性的转嫁给全体车主,例如提高保费等手段;第二 若由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无疑使驾驶人逃避法律责任,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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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能会鼓励被保险人酒后驾车应由驾驶人本人承担责任,所以,对醉酒肇事致 人损害的,保险公司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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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 招远血案 【案例】 2014 年 5 月 28 日 21 时许,山东招远市一麦当劳快餐店内发生一起命案, 一女孩因拒绝给陌生人电话号码,被 6 名男女殴打致死。警方迅速出动,将 6 名 嫌疑人抓捕归案。据齐鲁电视台报道,事发时麦当劳里还有很多人,几名男女坐 在一起吃东西,后来他们指派一名女子去问这名顾客要电话号码。一位目击者称: “叫了一个二十来岁的女孩,不只向她(死者)要,也向别人要,那女的(死者) 不给,火了,上来骂。”另一位目击者称:“(死者)只有 20 岁左右,当场失血过 多。” 后来冲突升级,一名光头男子开始带头殴打受害人,周围人随即报警,民警 赶到后,立即将行凶者制服,并通知 120 将受害人送往医院。 另据山东网友“无主蜜桃爆料”,当时很多人都在聊天吃饭。行凶者向被害 人要电话号码被拒,致其被 6 人打死。现场多人无一人出手相救。 行凶者中 4 人是一家人 1 人未达到刑责年龄 案发后,招远市公安局出警民警快速反应,四分钟内到达案发现场,将张某 某等六人抓捕到案。经初步审查,张立东等六人对殴打吴某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当中。 招远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昨日发布消息,5·28 案件发生后,招远市公安局立 即成立专案组,经参战民警连夜审讯,张立东等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河北籍犯罪嫌疑人张立东(男),其长女张某、次女张某、儿 子张某,河北籍张某某(女),山东籍吴硕艳(女)6 人于案发当晚在招远麦当劳就 餐时,与邻桌的被害人发生口角,继而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招远市公安局接警后, 立即组织警力赶到现场,将仍在实施殴打的张立东等人当场制服抓获。被害人经 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除张立冬之子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另行处理外,张立冬等 5 人因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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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故意杀人均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疑问】

公共场所对市民(本案为消费者)有没有保障安全义务,服务场所在消费者 受到损害时具不具有赔偿义务。

【秦风观点】

对案发地麦当劳在本案中有没有赔偿义务,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 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 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 条中规 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 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 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在本案中,麦当劳餐厅的员工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经 营者对于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人在遭受第三人侵害危险时,经营者负有采取相应措 施制止第三人侵害行为的义务,如保安人员及时对第三人进行劝阻、制止,尽力 控制危险,在没有效果的情况下应当在最短的时间内报警。这种制止危险的措施 也是保护义务所必然要求的,如果经营者眼睁睁地看着顾客被第三人侵害而不采 取任何保护措施,则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如果经营者采取了劝阻措施,但因 劝阻无效后不及时报警,导致顾客受损的,经营者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根据以上规定,是否尽到了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是麦当劳应否承担赔 偿责任的关键点,而这一点必须由麦当劳公司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受害人家属应 当将麦当劳公司作为被告之一,追究其补充责任。如果麦当劳公司不能证明其已 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将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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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 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4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 [2013]49 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 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 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 的持有时间。 二、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 1 年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直接由挂牌公司计算并代扣代缴税 款。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 代扣代缴:第一步,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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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 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 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 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缴纳。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 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 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三、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 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 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票数为每日日 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票数。 四、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 人所得税。 五、本通知所称个人持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 (一)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挂牌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一)其他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票。 六、本通知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一)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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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三)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四)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五)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六)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七)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七、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 STAQ、NET 系统挂牌 公司(简称两网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12]85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本通知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 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 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九、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 各项工作。 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股票托 管机构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十、本通知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止执行。挂牌公司、 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 2014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 证券账户已持有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 起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4 年 6 月 27 日 全文链接: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57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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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要闻】 昆明火车站暴恐案 4 名被告被提起公诉

全文链接: 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Db=news&Gid=67036&keyword=&En codingName=&Search_Mode=accurate

山西全面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

全文链接: 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Db=news&Gid=66950&keyword=&En codingName=&Search_Mode=accurate

人民网评:清除毒瘤,让腐败分子难逃法网

全文链接: http://opinion.people.com.cn/n/2014/0701/c1003-25223628.html

一年来习朴 4 次会谈 2 次通话 元首外交引领中韩关系

全文链接: http://world.people.com.cn/n/2014/0701/c1002-25221431.html

以房养老能走多远 ?

全文链接: http://bbs1.people.com.cn/post/2/1/2/140251103.html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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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风百科】 夫权 夫妻关系中,丈夫控制支配妻子的权利,体现了剥削阶级和社会中男女在夫妻关 系中地位的不同,在夫权统治下,夫妻之间是一种尊卑,主从关系, “夫为妻纲” “妻以夫为天”,丈夫可以纳妾,出妻,而妻子不得擅自出走,家庭财产只能由 丈夫管理、处分,妻子使用须秉承夫意,婚后妇女必须随夫姓,或在本姓上冠以 夫姓。

退休权 指公民享有到达一定年龄之后,回家休养而其所属单位或者国家不停发工资的权 利。

无效婚姻 指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程 序而建立的婚姻关系。

失业救济 指国家或社会为丧失享受失业社会保险待遇的失业劳动者提供 现金帮助的一种 救济方式。

不成文宪法 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指在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是通过一系列被视为具有 宪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的,它的特征在于各种法律文 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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