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内参第2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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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以案说法】................................................................................................................1

分居期间所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1

【热点聚焦】................................................................................................................5

擅自改变自家房屋设施 业主违反规约仍应担责..............................................5

【法规速递】................................................................................................................9

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9

【法治要闻】..............................................................................................................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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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分居期间所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在夫妻分居期间,一方向他人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下面 由小编通过案例为您介绍, 希望对您有帮助。

【案情简介】

黄小姐和乐先生是夫妻。2012 年 10 月 18 日,黄小姐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 由,向连江人吴先生借款 60 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之后,黄小姐只还了 15 万元。吴先生便告上法院,要求黄小姐及其丈夫乐先生共同偿还借款 45 万元及 其利息。 庭审中,乐先生辩称,他与黄小姐于 2012 年 11 月 13 日离婚,这笔债务不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外,2012 年 10 月 18 日黄小姐借款时,两人正在闹离婚, 处于分居阶段。对于黄小姐何时借款、借款作何用途,他都不清楚。

【案件进展】

连江县法院认为,这笔借款是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属于夫妻共同债 务,黄、乐二人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黄小姐经法院传唤拒不到庭,该院最后缺 席审判黄、乐二人共同偿还借款 45 万元及利息,利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 计算。 一审判决后,乐先生不服,准备上诉。

【秦风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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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但处于分居时的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 当共同清偿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一、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 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 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只要 债权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就要求夫妻共同偿还。但本条有例外情形:夫妻 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 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婚姻法十九条第三款的条文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 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里特别需要指明的是,婚姻法的这一条规定是 规定夫妻之间在离婚之时处理夫妻对外债务的条款,它仅仅是夫妻内部处理债务 的规定,对于外部的债权人来说是不适用的。夫妻中的一方承担了连带责任,在 实际清偿债务以后,可根据本条的规定以及他们在离婚协议的约定来追偿已经偿 还的款项,在另案追偿案件中,分居的事实以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借 款是定案的关键证据,法律已经给予被告一个法律救济的途径,但在借贷纠纷中 无论是分居还是共同生活的债务都不能对抗债权人的主张。 三、 “分居”是夫妻两人之间的内部状态,法律上的认定只有结婚与离婚,法 律上是从来不认定分居状态的,仅仅是把分居两年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 标准。夫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视 为夫妻共同债务已经作为一种法律明文规定。由法院认为,夫妻存续但已经分居 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此期间获得的财产是不是应当认定为不属于夫 妻共同财产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分居从来不能作为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 共同财产的临界点,否则婚姻法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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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问题,在此作一个法律规定的归纳: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 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 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 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 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根据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以个人名义所 负债务的,债权人就可以视为是夫妻双方共同债务而要求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自登记领取结婚证时起生效,至夫妻离婚时或夫、 妻一方死亡或宣告死亡时终止。故虽然夫妻双方已经分居,但是婚姻关系任然存 在,双方依然是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债权人可以要求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注意: 长期分居并不影响夫妻关系存续问题,只是作为法院是否判决离婚的一个条件而 已。 但是,其中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或者夫妻双方有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时,其中一方对外所 负债务,第三人又知道该约定的则不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对外所负债务一方 承担。可是在日常生活中,以上两种情况都难以举证证明。 三、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 17 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例外情形: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 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 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 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四、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 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表现为:1.购置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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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修建、购买、装修房屋,抚育子女,赡养父母, 治疗疾病,参加教育学习等;2.共同从事投资实业或资本市场;3.虽然以个人名 义从事投资或经营活动,但收益却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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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 擅自改变自家房屋设施 业主违反规约仍应担责

【案情简介】

董某是某小区业主,天宝物业管理公司是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小区业委 会于 2007 年 10 月 12 日制定的《管理规约》规定,全体业主应按规划设计用途 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 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占用共 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2012 年 5 月 18 日,董某在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未向天宝物 业管理公司申报登记的前提下,将其房屋东侧未封闭部位用塑钢窗封闭,将南侧 阳台原有窗户外加装了一层塑钢窗,并将东南侧阳台原有封闭窗户改成推拉式 窗。天宝物业管理公司于当日发现并立即要求董某拆除并恢复原状,但董某未予 理睬。

后天宝物业管理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在电梯、单元门通道的告示栏中联名 要求董某立即拆除阳台上安装的塑钢窗户并恢复原状。董某均未采取措施。故天 宝物业管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董某将上述拆改部位恢复原状。

【法院裁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天宝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对该 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有权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董 某作为小区的业主,应遵守管理规约的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貌和用 途。最终判决董某将改造部位恢复原状,并清理干净。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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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风观点】

本案的判决结果实际上最重要的焦点就是关于小区业委会于 2007 年 10 月 12 日制定的《管理规约》的法律效力,以及天宝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 管理单位的管理权的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 11 条及《物权法》第 76 条 规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实践中,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 组根据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制定管理规约,并提交业 主大会会议表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 业主同意,管理规约即生效,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 17 条规定,管理规约内容应包括有关物业的使用、 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 责任等事项。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该案中,董某所在的小区的管理规 约已经明确了小区业主的权利、义务,董某的行为应受到公约的约束。其对于房 屋的阳台以及阳台窗户进行了改造,虽然上述部位属于董某房屋的自有部位,但 依据《管理规约》,全体业主在使用自有房屋时,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貌 和用途。而根据现场勘验情况,董某对于自有部位的改造已经影响了房屋的外貌 及原有结构。因此董某应当担责。

【律师意见】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有具体的分配: 一、权利具体包括:1.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 的服务;2.是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3. 是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划的建议;4.是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行使投票权;5.是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有选举权;6.是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 作;7.是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8.是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 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9.是监督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 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10.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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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义务具体包括:1.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遵守物业管理 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 的规章制度;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6.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于法律的规定,需要业主与物管的几个关系:1.业主与物管不是“主仆” 关系:业主与物管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在民法中,他们是经济民事关系; 在合同法中,他们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在劳动法中,他们是等价交换关系,他 们之间的一切行为均以合同契约中明确的双方权利义务为法律依据,是平等的, 没有主次之分。2.业主与物管没有保镖关系:根据目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物 管企业的职责只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居住区域内的共有财产进行保养、维 修和公共秩序的维护、交通车辆的停放管理等。因为物业公司是企业,不具有任 何执法职能,所以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排除物管对业主的人身和私有财产保镖、保 管和保险的职责,当然另有特殊约定除外。3.物管公司无权“包打天下:物管 公司是企业,不是职能部门,更不是政府。企业的任务一是生产产品,二是服务 客户,三是创造效益。就物管企业而言,它的产品就是劳务,它的客户就是业主, 它的服务项目、范围、标准等都由对双方同样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来明确。在实施 合同中,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必须按照“受委托、按合同、有偿服务”的 原则去履行合同。4.没有“免费的午餐”:尽管物业管理已经发展成为普遍的消 费现象,但是很多人仍然习惯于已成为历史的房屋管理福利政策,对物业管理中 “谁受益,谁付款”的原则不予接受,甚至抵触,拒交管理服务费,这是错误的, 违法的。业主在享受物业管理提供的服务权利的同时,必须行使支付服务费的义 务。5.物管不是水电供应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住宅小区是各相关部门 综合服务的对象,而各部门都应当按有关政策规定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相互配 合,共同为业主、为社区提供服务。水电是由水电的供应商提供,按规定供应商 应该入户抄表,计量收费。除非受水电部门的正式委托否则物管公司勿需为水电 部门收费,同样也不需为水电的自然损耗承担责任。

【律师建议】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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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与物管之间需要树立几个意识 :1.业主的责任意识。按照相关法规 的规定,业主对自己的物业不仅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还有不容忽视的 “管理权”。小区内的共有共用财产,是全体业主的财产,每位业主对其共有财 产,都应负起管理、爱护、监督的责任,特别是对设备设施负起维护、养护的责 任。2.双方的法律意识。物业管理发展到现在,行业法律框架已基本构成,特 别是国家统一制定的业主公约、委托合同、前期服务协议等规范性文件,详细地 规定了物业管理与业主权利和义务,地方也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这 些基本可以满足物业管理行业的服务需求。既然不是无法可依,就需要我们做到 有法必依,树立法律意识,拿起法律武器。3.双方的合同意识。合同是服务与 被服务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对任何一方都有同等的 约束力。业主的权利义务与物业公司的权利义务都明载于合同的条款中,合同是 双方行为的准则,因此加强合同意识,订立合同,信守合同,是解决纠纷的根本 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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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 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严禁新增产能,化解产能过剩矛盾, 引导产业有序转移和布局优化,推进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按照《国务院关 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3〕41 号)和《国务院关于印 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 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 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为:钢铁(炼钢、炼铁)、电解铝、 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业。

本办法所称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产能等量置换是指新(改、扩)建项目应淘汰与该建设项目产能数 量相等的落后或过剩产能;减量置换是指新(改、扩)建项目应淘汰大于该建设 项目产能数量的落后或过剩产能。

本办法所称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 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以及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 东莞、中山、惠州、肇庆等 9 市,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

第二章 置换产能确定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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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2013 年度及以后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企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 (不含各地列入明确压减范围的钢铁产能),方可用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改、 扩)建项目产能置换,且不得重复使用。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 不得用于产能置换。

淘汰项目产能数量依照产能换算表(见附 1)核定。

第五条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需置换淘汰的产能数量按不低 于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的 1.25 倍予以核定,其他地区实施等量置换。

第三章 产能置换指标交易

第六条 支持跨地区产能置换,引导国内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和更具比较优势的 地区集中,推动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格局。 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实施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

第七条 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由各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组织协 调,制定具体交易实施办法,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搭建全国产能置换指标供需信息平台,为产能置换提供 信息服务。同时,探索建立全国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平台。

第九条 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业用于交易的产能置换指标,需指标出让方省 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公示,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登记 (见附 2),在全国产能置换指标供需信息平台发布。

钢铁(炼铁、炼钢)、电解铝行业用于交易的产能置换指标,需指标出让方省级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报省级人民政府公示,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复核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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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在全国产能置换指标供需信息平台发布。

第四章 置换方案内容和确认

第十条 产能置换方案主要包括淘汰项目和新(改、扩)建项目基本情况,须明 确以下内容:

(一)淘汰项目所属的行业和地区、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主体设备(生产 线)、核定的产能和拆除时间,以及相关材料(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 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二)新(改、扩)建项目所属的行业和地区、企业名称、拟建的主体设备和产 能。

(三)通过跨省(区、市)交易获得的产能置换指标,需提供指标出让方省级人 民政府确认意见,以及供需双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完成交易的确认意 见。

第十一条 新(改、扩)建项目企业,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制定产能置 换方案,按各省(区、市)相关要求报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核实产能 置换方案,确保淘汰项目真实、产能合理,明确置换产能淘汰期限。…………

全文链接: http://finance.ifeng.com/a/20140731/12837269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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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要闻】 世贸组织全球关税协定流产 损失 1 万亿美元 GDP

全文链接: http://finance.ifeng.com/a/20140801/12843994_0.shtml

调查称 9 成农民不愿交地换非农户口:没工作不如种地

全文链接: http://finance.ifeng.com/a/20140801/12841698_0.shtml

高通或涉七宗罪 反垄断调查有望三个月内落槌

全文链接: http://finance.ifeng.com/business/

最高法:周永康出现严重违纪问题有 5 根本原因

全文链接: http://news.ifeng.com/a/20140801/41399022_0.shtml

江西省委第二巡视组进驻省教育厅开展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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