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风内参第2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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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以案说法】................................................................................................................1

不履行民事调解书不产生私法上的民事责任....................................................1

【热点聚焦】................................................................................................................4

“私家花园”变“公共绿地”............................................................................4

【法规速递】................................................................................................................7

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7

【法治要闻】..............................................................................................................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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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不履行民事调解书不产生私法上的民事责任

执行申请人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给付义 务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被执行人不履行是否产生私法 上的民事责任?

【案情】

原告蔡念学与被告联发置业公司因拆迁安置补偿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后经法 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联发公司将原先安置给蔡念学的某市商城 B 区 1025 号、1034 号面积为 98.93 平方米的两间门面房,调换到某商城中央街6号门面 房,面积为 85.8 平方米;面积不足部分的 13.13 平方米,由联发公司按与该 6 号门面房最临近的门面房开盘价补偿给蔡念学。法院依据该调解协议制作了民事 调解书。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联发公司没有履行安置与补偿义务,蔡念学遂向人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后,蔡念学认为联发公司为逃避司法拘留和刑事制裁, 使用换房换面积不换房号的手法,欺骗法院执行,交付某商城中央街 6 号门面房 的面积、位置不符合调解书的约定,对面积短少部分的补偿数额,法院强制执行 偏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联发公司追加安置补偿款 1425389 元、停业 费 1590794 元以及赔偿因故意将安置房出卖给第三人的赔偿款 5556178 元。

【裁判要旨】

民事调解书系执行名义,非私法上债的发生原因。执行申请人以被执行人不 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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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不应受理。

【法院裁判】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蔡念学与联发公司之间的房屋拆迁安置补 偿纠纷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生效后,联发公司未 能按约履行,蔡念学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联发公司所 有的 66.04 平方米门面房执行并交付蔡念学,不足面积部分 32.89 平方米以开盘 价足额执行并支付给蔡念学,已执行完毕。现蔡念学又以同一事实要求联发公司 再进行补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判决驳回蔡念学的诉讼请求。 蔡念学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蔡念学认为联发公司未及时履行生效的调 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实际交付的房屋与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不符,系对前案生效 裁判文书的履行提出的异议,属执行程序中解决的问题,不应通过新的诉讼加以 解决。现蔡念学诉请追加安置补偿款、停业损失费以及其他赔偿,法院不应受理。 原审驳回蔡念学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遂裁定驳回蔡念学的起诉。

【秦风观点】

一项完整的民事诉讼的程序应该是:先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明了权利、义务 关系;然后依据确定了的权利义务关系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使自己的权利。这其 中,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通过“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依据民事审理程序审理,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生效裁判”最终得到确定,而生效的裁判的履行则主 要通过当事人的自觉履行与法院的强制执行来实现,因此,“生效裁决的出具” 与“强制执行”履行完各自“掌管”不一样的职能,前后有序,不能混同使用, 也无需重复适用。 民事诉讼主要在于通过一定程序的民事审理确立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关 系,或请求履行一定的给付;或请求确定所主张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存在或者 不存在;或请求变更原来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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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于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的“确认”,这也是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具有 “既判力”的原因,所为法院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既是指该判决对人民法院及当事 人产生约束力,均必须执行,也同时意味着诉争的民事权利义务或者法律关系最 终得以以“裁判文书”的形式确定下来。 因此,如果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那么,当事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定”权利义务或者法律关系;如果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者 法律关系业已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判文书“终局性地确定下来了”,则 就已经没有必要再行通过法院的审理“再行确认”了,既然已经确定了,何必要 再确认?岂不是多此一举? 因此,当一项事宜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经人民法院或者仲 裁机构的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下来了之后,就不必再行“提请诉讼”要求再次确认 法律关系了,这种情况之下,法律赋予具有请求权的当事人予“申请强制执行” 的权利,在负有义务的乙方当事人不依据“已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来履行自己 的义务,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依照生效裁判的内容履 行自己的义务”,而不是要求再次“确定”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到本案,蔡念学与联发公司的法律关系业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终局 性地确定”,该判决具有“既判力”,对双方当事人及人民法院均有约束力,既然 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定了,蔡念学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定“其与联发 公司”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就已经没有必要了,因为在前一 份判决已经对此了确定,不需要再行重复,其应该像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 强制执行程序中解决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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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 “私家花园”变“公共绿地” 购买的别墅带“私家花园”,接房时却发现临墙上莫名其妙被开设了一道消防 安全门,“私家花园”成了“公共绿地”,这让满心期待的购房者杜先生傻了眼。 与开发商几番交涉无果,杜先生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杜先生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判决开发商返 还购房款、赔偿相应利息。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查明,2013 年 3 月,杜先生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重庆 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杜先生购买该公司开发建设的别墅一套,建筑面积 240 余平方米,总房价 270 余万元。合同约定,杜先生可以独自使用别墅旁边面 积约为 100 平方米的“私家花园”。然而,当杜先生收到置诚公司的通知,兴冲 冲跑去接房时,却发现在“私家花园”临墙上被开设了一道消防安全门。杜先生 认为,置诚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自己所欲购买的别墅临墙上开设有消防安 全门,存在欺诈行为,致使自己在购房时产生重大误解,故将置诚公司告上法院, 请求法院撤销购房合同,并由开发商返还购房款 270 余万元,赔偿相应利息。

庭审中,置诚公司辩称,杜先生所购别墅的“私家花园”虽然在销售宣传时 定位为私家绿地,但实际属于公共绿地,业主只享有有限的独自使用权利,这些 情况是告知了的。杜先生所称的消防安全门符合规划设计,加之房屋已经竣工验 收备案登记,所以置诚公司没有欺诈行为,合同不应被撤销。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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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欺诈行为,受 损害方有权据此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从杜先生与置诚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关 于“私家花园”的约定内容来看,杜先生对所购房屋的花园享有独自使用的权利, 具有较强的私密性和安全性。同时,该别墅相邻、相对等方位的别墅业主均可对 相应的花园进行独占性使用,故杜先生对案涉房屋的花园属于“私家花园”的预 期,属于合理预期。

根据置诚公司举示的规划设计图,该消防通道门属于消防设计,无法更改。 而该消防门的存在,导致他人可通过该门自由进出涉案房屋的花园,势必影响杜 先生所购房屋“私家花园”的私密性和安全性,降低涉案房屋的品质。对于这一 影响房屋品质、违背购房者合理预期,且显著区别于相邻、相对等方位别墅花园 的因素,置诚公司理应在销售时明确告知购房人,以便购房人在购房信息充分、 完整的情况下作出是否购买涉案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避免基于错误认识订立合 同。而置诚公司并未在订约时明确告知过杜先生所购房屋存在私密性与安全性方 面的缺陷,从而导致杜先生基于错误认识与该公司订约,置诚公司的行为属于故 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杜先生要求撤销合同并请求置 诚公司返还购房款、赔偿相应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置诚公司不服,上诉至重庆一中院。该院近日作出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秦风观点】

根据民法及合同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诚实、 守信、善意的主观心理状态,在从事交易的过程中,应当忠实于事实的真相,不 能欺骗他人,签订合同亦应该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能采用欺诈胁迫等方式 促成合同的订立;要从善意的心态出发,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包括告知义务、通 知义务、保密义务、协助义务等。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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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有悖于自己的诺言或者意思表示不当时,应予以禁止,或者确定 意思表示无效,或者按照其真实性的意思表示解释。 本案中中,置诚公司并未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告知杜先生房屋的真实情 况,其是在明知房屋存在消防门的情况下故意掩饰、隐瞒这一事实,导致杜先生 陷入了错误,进而基于该错误而买了这套房子,置诚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诚实 信用的原则,构成了欺诈行为,杜先生依法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因此, 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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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 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2014 年 7 月 25 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 和公共服务能力,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政府非税收入的立项、执收、资金、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 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政府债务收入以外,本省各 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 位),依法通过征收、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以下统称执收)取得并 形成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具体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根据特定需要收取的有专项用途的收入(以下简称专项收入);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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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五)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

(七)罚没收入;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货币捐赠收入;

(九)其他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

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目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实行收缴分离、收支分离和国库集 中收付制度。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安全、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 调机制,研究和解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 理体系和监督机制,保障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安全和有效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府非税 收入管理制度,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年度预算,统一管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组 织政府非税收入执收、核算、分配、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价格、监察等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下 简称人民银行),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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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立项管理

第七条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维 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八条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罚没项目的设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 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执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中收费项目的设 立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 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 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国家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批应当合法、公开、公平、公正。 审批机关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 形式,听取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省设立的行 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情况进行分析评价,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和本省经济社会发 展状况适时取消执行本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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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的负担。

第十二条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项目的设 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三条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设立,由执收单位向同级 价格主管部门申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审批。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公布本 行政区域内执行的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补助事业单位 经营服务性收费等项目目录。

前款规定的目录应当载明项目名称、项目设立的依据、批准文号、执收单位、 执收对象、执收标准、执收范围、执收期限、执收方式、执收票据等事项。

第三章执收管理

第十五条政府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 部门规定的单位负责执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执收。

执收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 规定委托执收。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

委托执收单位应当将委托执收协议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禁止委托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执收政府非税收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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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部门监管的收缴 分离制度。

禁止执收单位当场收取现款,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 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除外。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科学和便民的原 则在人民银行认定的具有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资格的银行中,选定政府非税收 入代收银行(以下简称代收银行),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代收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代收协 议。

第十八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编制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表,并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二)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对象、标准、 期限、程序、依据、执收方式以及监督举报电话;…………

全文链接: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59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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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要闻】 江西重申“小产权房”一律不予登记发证

全文链接: http://jiangxi.jxnews.com.cn/system/2014/08/12/013262369.shtml

云南枪杀妻子情夫等 6 人凶犯一审获死刑

全文链接: http://news.sina.com.cn/c/2014-08-11/210230667328.shtml

南昌首列地铁本月中下旬“试跑”

全文链接: http://jiangxi.jxnews.com.cn/system/2014/08/12/013262251.shtml

全国每年档案收费或达数十亿 支出细则从未公布

全文链接: http://news.sina.com.cn/c/2014-08-11/191430667063.shtml

男子行窃受审歪曲事实当庭反问检察官遭斥

全文链接: http://video.sina.com.cn/vlist/news/zt/topvideoes20140811/?opsubject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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