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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以案说法】................................................................................................................1
单位以雇佣关系拒付双倍工资—离职职工打赢官司........................................1
【热点聚焦】................................................................................................................4
中国首例P2P自融平台被判非法集资 .................................................................4
【法规速递】................................................................................................................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8
【法治要闻】..............................................................................................................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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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单位以雇佣关系拒付双倍工资—离职职工打赢官司 职工主张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索要双倍工资,公司却以双方系雇佣关 系为由拒付。近日,临沭县法院审结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判令临沭某化工 公司向刘天(化名)限期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23330 元。
【案情】
2012 年 3 月,刘天经招聘到化工公司从事设备维修安装工作,双方未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12 月,刘天因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而离职。2013 年 3 月,刘天 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 工资差额。8 月,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刘天的申诉请求,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公司辩称:2010 年 4 月,公司经工商部门批准筹建,营业执照注明:生产 项目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在筹建过程中雇佣刘天从事设备安装 调试,按天付酬(每天 76 元),因公司在筹建过程中,故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筹建期间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 2 条规定的适格用人单位,刘天要求筹建 期间的公司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于法无据。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化工公司于 2010 年 4 月经工商机关依法注册成立,自注 册登记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即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关于公司营业执照所 载明的“生产项目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条款是对公司的约束,只 是该项目的筹建而非公司的筹建,化工公司以此主张与刘天之间系雇佣关系不能 成立。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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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风观点】
本案有两大争议焦点:一是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二是用人单位在何 时具有合法的劳动用工权? 首先,关于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 第一,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 动者个人,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 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并且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 劳动者有严格的限制,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而且公务 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 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为 16 周岁以下或女性超过 55 周岁,男性超过 60 周岁的劳动者,也不构成劳动关系。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就更为广泛,凡 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 第二,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仅具有 平等性,而且具有隶属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系用人单位的成员, 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的领导、管理下从事工作。在雇佣关 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用人 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不需要遵从用人单位的 考勤管理、奖惩管理、晋升管理、工资晋级管理等,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是相对 独立的,两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第三,关系适用的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调整,主要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而雇佣关系主要受民法调整,包括《民 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但是否具有合法的劳动用工权,是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重要标准。在 劳动关系中,强调用人单位必须具有合法的劳动用工权。按照我国《劳动法》第 2 条的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等具有合法的劳动用工权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才受《劳动法》调整, 才是劳动关系。不具有用工权的主体与劳动者建立的关系即为雇佣关系。 其次,用人单位在何时具有合法的劳动用工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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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3 条之规定,在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合法的 劳动用工权时,只要审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是否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 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如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 并领取营业执照,就是具有合法用工权的主体。 故本案当中,化工公司以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生产项目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生 产经营活动”为由否认其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从而认定与刘天为雇佣关系于 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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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 中国首例 P2P 自融平台被判非法集资 我国网贷平台在 2012 年进入爆发期,网贷公司“爆发潮”后,是触目惊 心的“跑路潮”。本文以国内首例 P2P 自融平台被判非法集资一案为切入,解析 P2P 的法律风险和监管红线。
【案情简介】
2013 年 5 月,邓某出资注册成立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邓某 任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负责人,其朋友李某任运营总监。2013 年 6 月 19 日,深圳 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建“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其 P2P 信贷投资模式。
根据案件中当事人的供述,邓某及李某确实有意向将客户的投资款出借给实 际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但实际操作后发现坏账率会超过 6%,并且不能按时收回。 为了做到能及时返还投资人的本息,邓某就决定通过其名下的企业以及其私人物 业来实现增值利润反馈投资人。随后,邓某挪用投资人的投资款设立公司、购置 商铺、办公楼并以物业进行抵押贷款,将利息偿还投资人。
2013 年 9 月至 10 月间,爆发 P2P 平台公司倒闭潮,投资人出现密集提现, 导致东方创投出现资金链断裂。截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 “东方创投”网络投资 平台共吸收 1325 名投资人共计公众存款人民币 126,736,562.39 元(约 1.2 亿 元),投资人已提现金额为人民币 74,719,587.96 元(约 7 千 4 百万元),该提现 金额折抵本金后,投资参与人实际未归还本金为人民币 52,503,199.73 元(约 5 千 2 百万元)。2013 年 11 月 2 日,邓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3 年 12 月 18 日,李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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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在历时 9 个月的调查取证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7 月依法对 “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的法定代表人和运营总监邓某、李某作出判决,判决 邓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 决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五万元。轰动一时、涉案金额达 1.2 亿元的“东方创投案”,成为国内 P2P 自融 平台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案。
【疑问】
P2P 如何构成非法集资?
【秦风观点】
非法集资,也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须同时具备下列 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P2P 涉嫌非法集资的几种情 况: 一是搞资金池。一些 P2P 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 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 户,产生资金池。 二是一些 P2P 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 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 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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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以高利贷放出赚取利差。 三是个别 P2P 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信息募集资金,采取借 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 卷款潜逃。 笔者认为,P2P 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业态,我们在鼓励其创新发 展的同时,也必须强调要对这一新兴金融业态进行规范。在合规的 P2P 商业模式 中,平台公司应仅充当“居间人”或“中介”角色,提供中介服务,平台公司不 对贷款的收益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也不会将吸收的贷款进行自用,通常也不对 贷款本金进行担保(一部分 P2P 平台为吸引投资者,会对本金的安全作出担保)。 对于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本案中,邓某通过创建了“东方创投”网络 投资平台,向社会非特定的人群进行宣传,以提供资金中介服务为名,承诺 3% 至 4%月息的高额回报,通过网上平台虚构、伪造借款人,吸收 1325 名投资人共 计 1.2 亿元资金,并挪用贷款进行个人的投资、购置物业,完全符合上述定罪条 件,因此被法院认定有罪。
【律师意见】 P2P 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业态,我们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 也要加强对这一新兴金融业态的规范: 1、明确 P2P 平台的中介性。中介性是 P2P 的本质属性,也是监管的核心和 原则。也就是说,P2P 平台只能是资金中介,而不能搞自行融资或资金运营。明 确 P2P 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P2P 既然是资金中介的属性,应该合理提示风险, 不能通过平台不当的担保或承诺来误导投资人,一方面积聚风险,一方面冲击金 融秩序。 3、P2P 不得建立资金池。P2P 平台运营的每一笔资金都应该有明确、真实的 借款人和用途,定向使用资金。如果平台方以资金池的方式运营,过于自由随意, 必然导致虚构交易、挪用资金、风险无法隔离,脱离了 P2P 中介资金的实质,走 向了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违规方向。 4、P2P 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监管方有意引导 P2P 平台与银行或第三方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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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或将开展资金托管业务。也就是说 P2P 平台不能随意接触资金。同时, 据悉,监管部门可能设置行业准入门槛或规定平台公司不得直接接触贷款等规 定,全方位对 P2P 行业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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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已于 2014 年 6 月 9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19 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2014 年 6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19 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 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 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 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 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 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 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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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 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 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 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 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 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 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 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 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六条 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 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七条 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 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 计算。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全文链接: http://finance.ifeng.com/a/20140731/12837269_0.shtml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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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要闻】 南昌力争年内开通首条 BRT 系统 明年启动 2 号线
全文链接: http://jx.sina.com.cn/news/m/2014-08-15/detail-iavxeafr3406794.shtml
国办出台意见缓解融资成本高 让企业融资不再贵
全文链接: 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hgjj/20140815/033920017511.shtml
习近平诠释环保与发展:绿水青山就是生产力
全文链接: http://news.sohu.com/20140815/n403470073.shtml
日本政府内阁成员战败日参拜靖国神社
全文链接: http://mil.sohu.com/20140815/n403464624.shtml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意见稿出台:利害关系人可查询
全文链接: http://business.sohu.com/20140815/n4034719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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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usiness.sohu.com/20140815/n4034719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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