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风内参第2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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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秦风专栏】................................................................................................................1

阿里上市引发机构海外打新潮 业内认为风险大..........................................1

银行未履行贷款监管义务应依过错减轻保证人责任....................................4

京东销售招行保本理财被叫停........................................................................5

【以案说法】................................................................................................................9

房产作为民间借贷的抵押物应注意些什么....................................................9

【热点聚焦】..............................................................................................................12

未过户的厂房作为出资额是否导致公司设立无效......................................12

【法规速递】..............................................................................................................14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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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风专栏】 阿里上市引发机构海外打新潮 业内认为风险大 9 月 19 日上午,阿里巴巴正式登陆纽约证券交易所,开盘首日上涨 38.1%, 这一涨幅超过今年美股科技股 IPO 26%的平均涨幅。 “买到即是赚到”的资本狂欢背后,全球近 2000 家机构投资者“火拼”阿 里巴巴配售,结果是几家欢喜几家愁。 对于海外投资渠道匮乏的国内投资者来说,要分享海外的资本盛宴并不那么 容易。“还是要买的,万一获配了呢?”这是国内投资者心情的真实写照。 但是跨洋投资并不那么容易。专家提醒,海外打新并不像国内 A 股市场一般 基本无风险,上市首日破发也是常事,海外投资且行且谨慎。 打新阿里 嘉实意外出局 在“买到即是赚到”的资本狂欢背后,对于阿里巴巴 IPO 配售份额的争夺战 硝烟弥漫,中外各路机构纷纷大单认购。 类似富达、贝莱德这样的几十家超大型公募基金都下了十亿美元以上的订 单,参与认购的机构投资者近 2000 家。最终配售情况是,前 25 家大机构客户被 分配到的股份占配售股份的 50%,与此同时形成强烈反差的是,50%的账户零获 配。 在阿里狂欢的背后,是国内散户的失意。此次阿里巴巴打新并没有采取抽签 的原则,而是向大的机构倾斜。阿里将 90%的配额给了黑石、富达、贝莱德等全 球最大的基金长期持有。国内机构中,中国人寿、华夏基金、博时基金等机构成 为了幸运儿,但获配额度都很小,其中较多的中国人寿也仅获配 1.5 亿美元。还 有几家基金公司是通过QDII专户发行,以华夏基金的阿里巴巴海外定向QDII专户 产品为例,认购起点为 100 万元人民币,募集对象针对高端理财客户、机构理财 客户、大型专业投资机构。 令人颇为意外的是,嘉实铩羽而归,募集规模数十亿元人民币,最终却颗粒 无收。目前通过嘉实渠道参与阿里打新的诺亚财富、利得财富等机构已经在协调 退款事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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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之前,嘉实在阿里打新上可谓是最为积极的基金公司。7 月份嘉实就设 计出了 1000 元起卖的“屌丝”打新产品,但产品未获审批,最后嘉实通过专户 产品推出阿里打新专项计划,门槛 100 万元起。一家基金公司人士表示,嘉实基 金其股东方德意志银行有一定实力,并且还是此次阿里 IPO 的六大承销商之一, 原本以为他们获得部分阿里股份应该是“十拿九稳”。 嘉实方面对为何“落选”不做解释。目前市场普遍分析的原因是,嘉实此次 未能获配与阿里巴巴的态度有关。一家获配的基金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阿里巴 巴希望股价稳固,希望投资者锁定期比较长,而券商和基金都喜欢套利,经常一 上市就把股票卖了,因此,这次内地获配较多的都是长期配置的保险公司,而券 商和基金获配额度都很少。而嘉实资本的阿里专项基金封闭期(即禁售期)仅 3 个 月。 海外打新运动兴起 从早期的门户网站,到近年崛起的电商公司,国内互联网“大佬”几乎无一 例外选择了海外上市,其中有不少公司业务持续增长,让海外投资者赚得盆满钵 满。Wind 资讯数据显示,今年以来陆续登陆美国纳斯达克的迅雷、新浪微博、 京东,首日涨幅分别达到 24%、19%、10%。随着中国优质企业的赴美上市,许多 投资者开始关注如何分享这些国内优质企业所带来的资本利好,海外打新运动正 在兴起,国内机构也纷纷加大海外投资产品的推出。 一家基金人士表示,从长远来看,资金越来越多地投向海外是一个必然趋势。 深圳一基金公司人士表示,今年以来该基金公司将国际业务作为一个发力的方 向。 基金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7 月末 QDII 资产规模为 535.56 亿元,而公募 基金当期总规模为 38161.89 亿元,QDII 基金的占比仅为 1.4%。上述基金人士表 示,在美国市场这一比例约为 27%,而韩国等市场都在 30%以上,相信中国内地 QDII 的发展极具空间。 据记者了解,目前不少基金公司都将专户类产品视野转向海外市场。如深圳 一家基金公司就发行了专门投资海外债汇的产品,还有公司发行 FOF 等产品。 “国内股票市场震荡调整,相较海外投资工具也比较少,产品创新比较难。 我们公司的专户已经很少发行专门投资 A 股的灵活配置产品,主要是打造固定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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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类产品和海外业务。海外业务这块空间很大,未来将会推出更多的投资海外的 创新型产品。”基金人士表示。 全球性的指数公司 MSCI 亚太区总裁 Christopher 此前表示,非常看好其中 的市场价值,他预计,中国公司赴海外上市的趋势在未来 10 至 15 年将会进一步 延续甚至出现井喷现象。 投资者需警惕“美国特色” 虽然投资者热衷于海外打新,但是对海外资本市场的情况并不甚了解。 “一般承销商会把股份优先卖给机构,机构大笔买入拉高股价,个人投资者 很难买到新股,就算买到也不是最低价,至少已经是涨了百分之二三十的。而且 新股发行是注册制的,发行后是涨是跌不一定。所以打新到底有多大的收益不好 说。”这是美股投资者张乐的经验。 数据显示,历史上看在美国上市的 200 只中概股,仅 6 家在上市首日出现下 跌,但在 2011 年至 2012 年中概股遭遇重挫,不少公司退市,原因主要是中概股 中的财务作假问题被牵出,但未受财务问题困扰的公司表现依旧良好。 与国内核准制不同,国内公司上市标准较高,新股上市不败神话有一定现实 基础,目前美国股票上市实行注册制,公司质量参差不齐。 Facebook 就是张乐曾经的一个痛,互联网新秀 Facebook 在上市前可谓光环 耀眼,各大投行为争夺 IPO 承销商争破头,IPO 规模也一再扩大,但上市后的表 现却让人大跌眼镜,上市三日跌去两成。 这家广被称颂的社交平台开盘价 42.05 美元,上市首日最高冲到 45 美元, 但第三天就跌到了 31.12 美元,创下了美国股市 5 年来 10 亿美元以上大型 IPO 前三日跌幅之最。 而上市后并不意味着从此高枕无忧。如一家“股票侦探”的网站会专门寻找 财务欺诈和有过失的上市公司,进行相应调查。甚至有中介和投资机构故意引导 有问题的公司上市,再合谋向市场爆出公司的问题,致股价大跌,最后进行反向 收购的情况。 好买基金认为,海外打新与国内相比,风险偏大。钱景财富研究中心研究员 于光儒认为,对于高端投资者而言,海外投资可以起到资产配置作用,在避免 A 股市场风险的同时也能够为投资者带来不错的收益,但也需警惕其中风险,国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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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新相当于无风险套利,但美股市场不设涨跌幅限制,新股破发也是一个常态事 件。 全文链接: 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fund/20140924/082520397723.shtml

银行未履行贷款监管义务应依过错减轻保证人责任 【案情简介】 2001 年,软件集团向银行借款 5000 万元用于技术改造,软件公司、实业公 司分别为其中的 3000 万元、2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签署的三方补充 协议约定,为确保贷款的专款专用,软件集团在银行开设专户,由银行“实施监 督支付管理,逐笔签字确认”,“确保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合同”,软件公司、实 业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同时,亦“应督促软件集团履行协议的有关条款”等。2004 年,受让该银行债权的资产公司起诉。软件公司、实业公司以银行未履行监管义 务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 银行与保证人、借款人在补充协议中所作监管承诺对借款人而言,体现更多 的是权利,对保证人而言则体现更多的是一种合同义务。一般情况下,债权银行 对自己所发放的贷款实施监督,只需进行形式审查。但本案中,银行向保证人承 诺“逐笔签字确认”、“确保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合同”则加重了自身的监督义务, 仅进行形式审查难以做到确保专款专用。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银行的债权受让人 资产公司有义务证明银行有效实施了监管职责,使案涉贷款用于合同约定的建设 项目,因其未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 不能当然地免除、减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还应考虑保证人对贷款未能专款专用 是否明知。本案主债务人系保证人股东,双方系关联企业,应推定保证人知晓主 债务人未将贷款用于合同规定的贷款目的,保证人不能因银行未能履行监管义务 而相应免除其保证责任。因资产公司未能证明实业公司对上述事实系明知,故应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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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减轻实业公司所承担的保证责任。保证人为借款提供担保,系承诺在借款人 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由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借款人未履行合同约 定的监督支付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应与其过错相适应,鉴于实业公司亦未依补 充协议履行对软件集团的督促义务,故实业公司在案涉贷款监管问题上也有问 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资产公司应承担 10%的民事责任,即相应减轻实业公司 10%的保证责任。因软件公司、实业公司承担按份保证责任,故对未偿还的 3800 万余元本息分别按 60%、40%比例确定保证份额,并根据前述理由,实业公司的 保证份额再酌减 10%。 【实务要点】 债权银行怠于履行合同约定的监督义务会导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 增加,应根据银行的过错相应减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同一笔债务,既有物保又有人保,抵押人或质押人承担债务后,能否向保证人 追偿?保证人事先承诺赋予债权人优先选择权的,该承诺是否有效?抵押物未经 登记,能否视为抵押权人放弃了物保?物保无效而人保有效,债权人、保证人的 过错如何影响保证责任承担?保证人破产重组情形,债权人同意重整方案并做部 分让步,是否视为放弃部分债权?本期商事疑难问题,我们聚焦《担保法》物保 与人保并存时实务裁判规则。

京东销售招行保本理财被叫停 近日,京东金融销售招行银行保本型产品,并突破“面签”问题的做法,备 受关注。 然而,9 月 23 日,21 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多个权威渠道独家获悉,产品销 售第二天就被监管层书面叫停,并被界定违规,相关负责人被叫去“谈话”。 接近监管的权威人士指出,银行理财现在尚不允许在电商渠道直接销售。一 些声音认为目前银行理财的管理重点不是渠道,现有客户基础和渠道已经足够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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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更应该考虑的是提升资产管理能力以及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否则大跃进 风险较大。 接近招行的权威人士则介绍,事实上,以零售业务见长的招行,零售渠道销 售能力已是业内首屈一指,其理财产品销售渠道已经很广了,并不愁产品卖不出 去。招行一开始就没有准备通过第三方互联网渠道大规模销售理财产品,此次与 京东合作,更多地是为提高客户体验而做了一个测试。 实际上,今年以来,监管层多次在公开场合强调了理财销售问题,有关理财 产品分类销售以及“理财销售录音录像”的政策也有望落地。 “面签”监管底线 9 月 15 日,京东金融开卖招商银行人民币岁月流金 546 号理财计划(产品 代码:106346),期限为 32 天,起购门槛为 5 万元,属于保本浮动收益型,预期 最高年化收益率为 5.8%。 京东金融相关负责人介绍,产品为京东金融投资者专属产品,产品上线不到 2 天就已售罄。而根据产品说明书,产品成立日为 9 月 19 日,发行规模上限为 1 亿元。 9 月 23 日,21 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多个权威渠道独家获悉,实际上,产品 销售第二天,也就是 9 月 16 日,监管层经研究后,向招行发送了书面通知,叫 停了该合作项目。监管层明确界定了这一做法违规,同时,招行分管零售的副行 长也到北京银监会对此事做了汇报,深圳银监局亦向招行了解了情况。 对此,据接近招行的权威人士介绍,监管部门再次重申了“面签”的监管底 线,一定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强调理财产品购买者身份的真实性,确认是本人 购买;监管部门认为线上风险测评,有些行为的真实性得不到保证,银行也表示 理解。监管层更为担心的是,线上购买理财产品,事后出现风险或纠纷的责权问 题。 对于是否与监管层提前沟通“面签”问题,上述接近招行的权威人士介绍, 事实上,招行与京东合作时在线上做风险测评,是由零售业务相关部门主导,做 的一个测试,对于该事项的详情,总行并不知情,也未向监管报备。 今年 6 月以来,招行零售条线开始进行了新一轮机构重组,目前刚刚完成。 对于此次测试目的,是从提高和改善客户体验的角度出发,通过理财产品的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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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搜集客户反馈、积累数据,进一步了解客户的网络行为。事实上,测试互 联网销售过程中,在客户身份交叉认定上,还是做了很多有意义的工作。 比如,京东金融在发给 21 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的邮件中指出,在身份认证上, 京东通过快捷的方式认证用户实名信息,核实用户身份。用户在使用银行储蓄卡 支付时,银行也会通过银行间交叉身份认证,再次确认用户身份。在赎回时,资 金做到了同卡进出,以确保购买人与认证人一致以及资金安全。 销售录音录像“胎动” 对于银行理财“面签”问题,业内一直存在不同意见。 多位银行理财部门人士认为,在零门槛的互联网金融背景下, “面签”、5 万 元门槛已经不合时宜,略有失公平。监管层应该更强调和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的监管,即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而不是在门槛、“面签”等销售便 利性上进行额外限制。 不过,也有银行理财人士认为,“面签”确实有必要。 某股份行资管部负责人介绍,“网签”确实只是技术问题,很容易解决,但 是系统无法取代理财经理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因为在面签过程中,理财经理会 进一步了解投资者的相关信息,比如在他行的金融资产等,以对客户的风险承受 能力有更确切的把握和综合性认定。而目前的银行理财风险测评只有几道基本的 问题,并不足以了解客户的完整信息,可能有产生不当销售的风险。 同时,目前外资银行销售理财的首次风险测评工作做得相对比较好,近期多 家内资银行纷纷去取经,外资银行的测评题目在 30-50 道左右,特备是针对某些 产品有录音录像。 据记者从几位银行理财部门人士处了解,今年以来,监管层在一些内部会议 上,已经多次提及录音录像。9 月 9 日,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就在银行业协会第六 届会员大会三次会议上指出, “将银行理财销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不过,目前 还只是要求尽可能做到,并没有硬性要求以及时间安排,但应该是趋势。 据一位参会人士介绍,在近期的一次交流座谈会上,银行方面反应偏“负面”。 一方面,特别是网点较多的国有大行,认为每家网点安装录音录像设备,加上后 期的储存等成本较高;另一方面,录音录像会涉及到投资者的隐私保护和接受度 问题。从目前来看,录音录像工作安排还是由地方监管局主导,有些地方监管局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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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比较严格。 实际上,交行已经在做录音录像的相关准备工作。交行上海一家支行零售客 户经理介绍,所在支行今年 4 月 1 日起,理财销售已经开始录音录像,不过客户 接受度不高,也希望监管层能尽快出台相关意见。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监管层已经多次对银行理财销售进行表态。 8 月 9 日,银监会创新部主任王岩岫公开表示,银行理财最大的风险可能不在于 信用,而是销售,过去发生过个别误导销售行为。按照银监会的要求,今后主要 是将普通大众和高净值人群、私人银行客户相区别。这意味着,理财产品分类销 售问题已在监管层考虑的范畴。

全文链接:http://business.sohu.com/20140924/n4045978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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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房产作为民间借贷的抵押物应注意些什么

【基本案情】

原告(上诉人):谢志玲 被告(被上诉人):沈志团、黄韵就 谢志玲与沈志团于 2003 年 9 月 19 日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由沈志团 向谢志玲借款 20 万元,以月息 8 厘计息;借款期限为 2003 年 9 月 19 日至 2004 年 3 月 19 日止,应一次性清还本息共 209600 元;用沈志团的房产证(粤房字第 4840031 号,地址为佛山市同华东五街 20 号 301 房)作为抵押贷款,直至借款期 满,还清本息为止;如逾期还款,沈志团负责债务的本息和追偿所产生的费用。 黄韵就在协议书上签名,并表示同意抵押。期满后,沈志团只支付了利息 1 万元。 在谢志玲的催促下,沈志团于 2004 年 8 月 11 日向谢志玲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书, 确认于同年 12 月 31 日前向谢志玲清偿借款,但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谢志玲 遂诉至法院。另查明,佛山市同华东五街 20 号 301 房房屋为黄韵就所有,该房 屋的所有权证原件现在谢志玲处,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法院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沈志团之间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 护。被告沈志团没有按期清偿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 要求被告沈志团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中华人 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 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抵 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 抵押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本案的抵押物为城市房产,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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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办理抵押物登记,但原、被告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因此原、被告之间的 抵押合同尚未生效,原告对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认为没有办理抵押物 登记的原因是本案属于民间借贷,有关职能部门认为不能办理。但其未能提供证 据证明曾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而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且被告沈志团在庭审中表 示,当时借款属于短期周转,而且与原告是朋友关系,故此只是将产权证原件交 给原告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因此,导致抵押未生效的责任不在被告黄韵就,故 原告要求被告黄韵就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不 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沈志团支付因追偿上述债权所产生的包括律师费的一切费 用,但其没有明确请求数额,亦没有提供因追偿上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的证据, 故原告的该项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被告黄韵就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 不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 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沈志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告谢志玲清偿借款 20 万元及利息 17200 元。二、驳回原告谢志玲的其 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 5768 元,财产保全费 1520 元,合共 7288 元,由被告 沈志团承担。 谢志玲(原告)上诉称:黄韵就用以抵押的房屋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并非担 保关系主体间的责任,而是行政职能部门对民间的抵押登记事宜不予办理而造成 的。 二审期间,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交易所向本院出具复函,证实位于禅城区行 政区域内的房产抵押登记,由该所受理。对于个人间因民间借贷而发生的房产抵 押登记,该所从 2005 年 9 月 5 日开始受理。经质证后,上诉人谢志玲表示对该 复函无异议,被上诉人沈志团及黄韵就未发表意见。另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即 2005 年 3 月 10 日前,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交易所尚未开始 办理因个人民间借贷而发生的房产抵押登记。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 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 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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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交易所在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前尚未开始办理因个人 民间借贷而发生的房产抵押登记,因此上诉人事实上无法办理抵押登记。另外, 抵押人已经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虽然被上诉人黄韵就主张自己对抵押一事并 不知情,但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对自己在借款 协议书上签名并确认同意抵押的法律后果有清楚的了解,因此本院对黄韵就的辩 解不予采纳。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诉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因未 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故不得对抗第三人。黄韵就应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对沈 志团向上诉人所借款项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秦风观点】

本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出台之前发生的抵押权生效的案例,审 判的依据主要是之前的司法解释以及法律条文,物权法出台之后,关于抵押权的 生效及相关司法解释均发生了变化,司法实践也发生了变化,故依据现行物权法 的规定,与上述法院的裁判会有所冲突。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 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一百八十七条以财产及正 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规定,未经 过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是无效的,因此,本案中涉案房屋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 权未设立,债权人不能享有对涉案房屋的抵押权。 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确立了由于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抵押权未能登记情况下的“优先受偿权”, 但该规定也仅仅是在特定的时期为了应对特定的困难而设置的,物权法出台之 后,随着我们国家登记制度的完善,现全国各地房屋均可以到当地房管局办理抵 押登记,因此,因部门原因导致抵押权未能登记的情形现在已经相当少了。 因此,善意提醒,在包括民间借贷在内的“利用房产抵押”情况下,均应该 向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才能最终保护抵押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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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 未过户的厂房作为出资额是否导致公司设立无效 【案情】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厂房,并约定:以汇票方式付款,且汇票承兑前,厂房不 过户。后甲公司以该厂房作价 200 万元与丙公司以现金 200 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 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厂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后 丁公司因经营不善宣告破产,丁公司债权人提出丁公司设立无效,要求追究甲公 司的法律责任。

【分歧】

未过户的厂房作为出资额是否导致丁公司的设立无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乙公司未承兑汇票,厂房也未过户,因此该厂房的所有权 还是不属于甲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将未过户的厂房作为甲公司的资产予以验 资,根据《公司法》第 24、25 条的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必须进行评估作价, 核实财产。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 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丁公司的成立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的厂房作为出资股份仅导致甲公司 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不影响公司设立的效力。

【律师观点】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公司设立行为系甲公司、乙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且 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行为有效。 在民法中,所谓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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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通常需要具备以下要件: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 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真实和确定。民事主体所为的某项法律行为如 果符合上述条件,该行为则为有效,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则为无效。 法人经登记主体依法成立并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活动则具备民事行为 能力;甲公司与丙公司也有共同出资的意愿,并且共同设立公司的行为并不是法 律禁止的,而且是双方可能实现的,因此,具备了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真 实和确定的条件,所以甲公司、丙公司设立丁公司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事实上,从上述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上可以看出,出资人是否对出资物有所有权 以及出资的财产是否合法仅仅对“标的合法”、 “标的确定”两个要件可能会产生 影响。如果甲公司、丙公司以不合法的财产出资则很有可能是“为设立不合法的 公司的目的”而设立公司,则公司设立本身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无效的 设立;而标的的确定通常分为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事实不能是指民事行为在事 实上是不可能实现得到事情,比如使死者复生;法律不能是指因法律上的理由而 不能,多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甲公司、丙公司共同设立丁公司 不仅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在法律上也是可以实现的,因此,是符合行为的构成要 件的。 至于甲公司未取得厂房的所有权,并依法过户到丁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十 八条的规定,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该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丙公司承 担违约责任;而甲公司、乙公司所有权的问题根据买卖合同在甲乙双方之间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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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54 号)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经 2014 年 7 月 23 日国务院第 57 次常务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4 年 8 月 7 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

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 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

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 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 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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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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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 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

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

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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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 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 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九条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全文链接: 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Db=chl&Gid=231857&keyword=&En codingName=&Search_Mode=accu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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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心

http://business.sohu.com/20140815/n403471914.shtml

专注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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