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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金融专栏】................................................................................................................1
上市银行临不良贷款双升压力 料盈利负增长..................................................1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
银行承兑有保证人的汇票后付款人不履行还款责任........................................4
【以案说法】................................................................................................................8
公司调岗,员工不服从,咋办?........................................................................8
【热点聚焦】..............................................................................................................12
具有财产性价值姓名权侵权的认定..................................................................12
【法规速递】..............................................................................................................16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6
【法治要闻】..............................................................................................................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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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专栏】 上市银行临不良贷款双升压力 料盈利负增长 上半年上市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均环比上升,关注类贷款余额环 比增长 41.7%,显示未来不良贷款的确认压力较大。市场人士估计,三季度上市 银行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余额均会上升。 上半年 16 家上市银行实现归属母公司净利润 6849.23 亿元,同比增长 10.62%,增速同比下滑 3 个百分点。分析人士认为,银行利润下行周期尚未结束。 上市银行拨备前净利润增长 16.3%,显示经济下行周期资产质量下滑导致银行拨 备力度持续加大。大型国有上市银行拨备前净利润增长 13.2%,较利润增速高 4 个百分点,计提保持稳健。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拨备前利润增速与净利润增速之 差环比进一步扩大,坏账压力和同业监管要求将使银行在中期保持较高计提水 平。 券商研究报告指出,从去年开始,多家股份制银行走上高风险、高拨备的道 路,试图追赶创新力度较大的同业机构。然而,目前一些领先的股份制银行风险 偏好有所减弱,一方面是基数原因,另一方面是因为经济下行周期中不良贷款上 升的弹性与收入下滑的弹性几乎相当,拉高收入的同时势必导致不良贷款的反 扑,这对银行经营敏感度提出很高要求。 中银国际研究报告称,考虑到贷款增长缓慢及拨备较高,三季度净利润增速 将继续放缓。展望未来,由于拨备成本高企,预计四季度盈利将负增长,全年净 利润同比增长 7.3%。 市场人士认为,三季度上市银行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余额均会上升。有券 商估计,三季度整体不良贷款余额环比增长 6.7%,不良贷款率由 1.05%上升至 1.11%。另有券商估计,在悲观的情况下,三季度上市银行不良贷款率会环比上 升 16 个基点,达到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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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期《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有望出台。 近日,据有关人士了解《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 《指导意见》)已经上报国务院一段时间了,不久将公布。 《指导意见》将比互联 网金融协会提早“面世”,随时可能颁布。 而早前,央行条法司司长穆怀朋已公开表示,央行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加紧制 定《指导意见》,这份《指导意见》作为“顶层设计”,将成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监 管体系的制度基础。 据上述人士透露,互联网金融的具体分管部门与外界传闻基本相符:央行负 责第三方支付和互联网金融协会监管;银监会负责 P2P 行业的监管;证监会负责 众筹的监管。 P2P 行业有关人士表示,7 月中旬,央行召集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开会,就 尚未出台的《指导意见》进行沟通交流,包括其在内的代表性企业都出席了会议。 根据坊间流传《指导意见》已经完成了政策制定,正等待发布时机。10 月 20 日, 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陈宝国透露,年底之前,央行一定会正式出台《指导意 见》。据称, 《指导意见》将对两年时间以来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进行整体上的约 束和指引。在部分领域的无序和混乱局面将得到改善,互联网金融将回归到合理 规范的轨道之上。 条法司牵头筹备 “互联网金融协会目前还在发起人筹备阶段。”互联网金融协会年内恐怕难 以成立。与已成立的、支付清算协会牵头的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下称“专委 会”)不同,正在筹备当中的互联网金融协会由央行条法司牵头。 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程序分两个阶段:第一,要开发起人会,发起成员在 发起人协议上签字盖章。协议需要准备 8 份材料,上报到民政部,由民政部批筹 之后有 6 个月筹备期;第二,筹备期结束之后,由央行条法司牵头,召开全体成 员会。会议之后就意味着通过决议,宣布成立协会。 目前互联网金融协会还处于第一阶段。“成员会人数一般要比发起人会议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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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多,会吸收新的成员。” 早在今年 6 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局金融市场研究处处长庾力曾向《第 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 “央行条法司设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已经报民政部审批, 很快将成立。而成立行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是监管步骤的第一步,随后协会将牵 头行业的指导意见。” 央行下设互联网金融协会,条法司正对行业监管细则进行研究,央行将出台 总体政策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导向规范。 协会与专委会如何监管分工 那么,一方面是央行即将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一方面是支付清算协会已 成立的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未来两者在监管将如何分工? 相关人士表示:“支付清算协会监管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银行、财务公司 这一块的自律,我们设立互联网金融专委会,也是出于研究的目的,建立一些自 律的支付管理制度。首先我们也要尊重国务院、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相关政策, 在此基础,会建立一些行业自律补充和市场自发等规则。” 目前央行下属支付清算协会成立的专委会以自律为主,“自律主要是把政策 制定细化、转化,更具开拓性,以更适合企业的一些规则。在政策未出台之前, 我们可能通过一些自律方式来约束,到一定程度再上升成行业的制度。” 筹备当中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将包含银行、证券、保险、基金、P2P 和一些众 筹平台,其发起人的成员较之专委会成员略有差异。 P2P 亟待监管 提及监管细节时称,之前成立的专委会,一直没有吸纳新的 P2P 机构,因为 这一门槛可能令 P2P 平台估值增长。专委会的发起人中包括 10 家 P2P 平台,目 前为止专委会还没有吸引新的 P2P 平台进入。 P2P 行业的隐性门槛其实较高。目前,全国有 1300 多家 P2P 机构, “专委会 成立一年的时间里,在专委会做信息登记的只有一百多家平台。”应该正确看待 P2P 行业洗牌的行为,尽快建立监管制度。 复华控股执行总裁兼全融信贷 CEO 彭飞表示,P2P 行业作为刚刚兴起的行业, 亟须加强监管,“在任何一个行业刚兴起时都是鱼龙混杂,缺乏监管,P2P 行业 欢迎监管。当行业逐渐成熟,会逐步淘汰不可信的 P2P 平台。行业经过一段洗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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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会走向正规发展道路。” 彭飞称,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和本质依然是金融,不论如何发展都离不开必要的监 管以及与传统金融机构类似的风险控制、风险计量。同时,最离不开的依然还是 每一个金融服务机构应有的对风险的敬畏。
银行承兑有保证人的汇票后付款人不履行还款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以下简称皇姑建行)。 被告:沈阳澳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兰公司)、沈阳无限电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无限公司) 2002 年 1 月 29 日,皇姑建行与澳兰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协议,约定由皇姑建 行(承兑银行)为澳兰公司(出票人)办理金额为 6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 为 2002 年 2 月 5 日,到期日为 2002 年 8 月 5 日,还约定出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 将应付票款足额交付承兑银行;未能足额交付,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同日, 无限公司向皇姑建行出具保证书,承诺为上述商业汇票的承兑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保证范围为 360 万元及垫款逾期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自保证书 生效之日起至商业汇票到期日后两年为止。2 月 1 日, 澳兰公司向皇姑建行交 付了上述汇票的开证保证金 240 万元。2 月 5 日,皇姑建行为澳兰公司签发了其 为出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两张,金额均为 300 万元。8 月 5 日皇姑建行按约了支 付票款。同日,澳兰公司将其保证金账户内的 240 万元,转付给皇姑建行充抵票 款,其余款项未能按期足额交存。2004 年 1 月 5 日,澳兰公司又偿还了 140 万 元垫款本金。2002 年 12 月 26 日皇姑建行向澳兰公司、无限公司发出逾期垫款 催收通知单催收上述垫款本息。2004 年 8 月 10 日又再次向无限公司催收上述垫 款。但双方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 2005 年 6 月 1 日止,澳兰公司尚欠皇姑建 行垫款本金 220 万元及相应利息未付。皇姑建行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澳兰公 司偿还垫款本金 220 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同时要求无限公司对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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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诉称,澳兰公司在我行办理了 600 万元的银行承兑协议,保证金比例为 40%,差额由无限公司提供担保。汇票到期后,二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我行垫 付了相应款项。事后澳兰公司仅偿还垫款本金 140 万元,为此诉至法院,判令澳 兰公司偿还垫款本金 220 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无限公司对上述款 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澳兰公司和无限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也未参加本案诉讼。
【案情分析】
本案系银行在承兑支付相关款项后无法从票据付款人处取得票款而引起的 纠纷,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被告澳兰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偿还原告皇姑建行垫款本 息的责任、被告无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判断而展开,因此在分析该案 件时也需要从这几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首先,对于“被告澳兰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偿还原告皇姑建行垫款本息的责任” 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承兑协议履行方面的内容。 所谓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同意按出票人指示到期付款 的行为。承兑会使得承兑人成为主义务人,而出票人则成为从义务人,持票人因 此增加了收款保障。而银行承兑汇票则是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 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 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 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在银行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后,付 款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之前将足额资金存入所在承兑行的账户,承兑银行应在汇 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银行承兑银行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 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票款外,对出票人尚 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因此在承兑银行承担了相应的垫 付责任后,其有权向付款人追索相应的垫付款及利息。 在本案中,皇姑建行与澳兰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皇姑建行按约为澳兰公司签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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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后向收款人支付了票款,澳兰公司应在汇票到期前将 票款足额交存于承兑银行,但澳兰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 偿还皇姑建行垫款本息的责任。 其次,对于“被告无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 保证责任方面的内容。 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务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 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责任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其中 前者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 责任,后者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保证人 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保 证方式。保证人以何种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一般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没 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在本案中,无限公司向皇姑建行出具了保证书,皇姑建行亦予以接受,保证 合同成立。无限公司未能按约定履行保证义务,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应对上 述垫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亦即皇姑建行既可以要求澳兰公司承担偿还垫款本息 的责任,亦可要求无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案情结果】
法院认为,皇姑建行与澳兰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皇姑建行按约为澳兰公司签发 了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后向收款人支付了票款,澳兰公司应在汇票到期前将 票款足额交存于承兑银行,但澳兰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 偿还皇姑建行垫款本息的责任。无限公司向皇姑建行出具了保证书,皇姑建行亦 予以接受,保证合同成立。无限公司未能按约定履行保证义务,根据担保法的有 关规定,应对上述垫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 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澳兰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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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垫款本金 220 万元; 二、被告沈阳澳兰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上述垫款的利息(利息自 2002 年 8 月 6 日起至 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日万分之五标准计付);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 27672 元,由被告沈阳澳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 决生效后 10 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 四、被告沈阳无限电子有限公司对偿还上述垫款本息及本案案件受理费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130 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 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 107 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 18 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 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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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公司调岗,员工不服从,咋办?
【基本案情】
张某等 8 人于 2002 年-2003 年先后入职甲公司,均在专柜部门担任安装员 工,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 2010 年 3 月 3 日起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止,工作岗位为普通/电工类,工作地点为广东某市,每月工资 770 元,标 准工时,若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公司本着相关性、合理性原则予 以适当安排,员工予以服从。在实际履行中,张某等 8 人的工资结构为出勤工资 +周六加班工资+绩效奖金。 2011 年 7 月份,甲公司以在宏观调控政策和市场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消费 疲软,出口和投资需求回落明显,企业生产受到严重影响,订单较少,为此事公 司的经营运作和提高生产效率等,公司进行了合理的生产安排,撤掉专柜,把专 柜厂安装小组张某等 8 人划归行政组管理,工作内容和薪资按原条件执行且未发 生任何变更,但张某等 8 人不服从前述工作安排。 2011 年 7 月 29 日在工会和社区的调解下,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次日张 某等 8 人向甲方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甲公司撤销其所在部门后没有 安排合适、合理的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2011 年 12 月 3 日张某等 8 人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被动辞职经济补 偿金。
【审判情况】
本案争议焦点为工作岗位调整是否为被动辞职成立的法定情形。 本案中劳动者诉请的主要理由是甲公司将安装业务发包给第三方并专柜厂 撤销,导致劳动者劳动报酬之绩效奖金大幅减少,属于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劳动条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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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情形,故劳动者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解除 劳动关系,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 补偿金。 甲公司代理人对争议焦点一答辩如下: 首先,双方于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类别、劳动报酬等, 用人单位只是调整了其内部的行政管理关系,且此调整并未改变劳动者的工作内 容,也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当然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 “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之违约行为。用人单位内部之机构设置或管 理关系之调整等均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之经营自主权,此权利应得到尊 重和保护,且被告于本案中所行使的前述权利并未侵害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过程中所必需的物质设备条件,如有一定空间和阳光的厂房、通风和除尘装置、 安全和调温设备以及卫生设施等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必需的物质设备条件”, 且无论劳动合同法或劳动法等,均明确将“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列为劳动 合同的基本条款并分别加以规制,且从未将“劳动报酬”作为“劳动条件”之构 成等进行规范,故劳动报酬减少并不等同于拒不提供劳动条件。 另,双方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属计时工资制,用人单位已依约足额支 付其正常工作时间及周六或其他节假日期间的劳动报酬。绩效奖金属奖金性质, 且双方于劳动合同中就绩效奖金等没有约定,作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其经营状 况、劳动者的劳动表现等确定奖金的发放与否或发放金额,劳动者就此无强制要 求用人单位发放之权利。 本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工作岗位调整后,劳动者绩效奖金大幅减少以致 劳动报酬大幅下降为由,裁定劳动者被动辞职成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金。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作出完全相反认定,判决劳动者被动辞职 不成立且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如下: 第一,甲公司撤掉专柜厂并将原专柜厂安装小组划归行政组管理,更名为安 装小组,此属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经营权的表现,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第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普工/电工、工资为 770 元(中 山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水平没有低于原岗位工资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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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为中山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工作岗位调整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违 反双方合同约定,且不存在侮辱性和惩罚性。 第三,调岗后由于没有外出安装业务或外出安装业务较少导致绩效奖金可能 相应减少,因绩效奖金与其提供的劳动量即公司的经营状况有直接的关系,在员 工的基本工资得到保障的前提下,绩效奖金发生增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提醒】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工作岗位系劳动合 同的法定要件之一,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工作岗位调整应严格遵循 协商一致和书面变更要求。但在实践中,这种僵化的规定导致用人单位调整工作 岗位(除了升职外)十分被动,此亦与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权严重冲突,加剧了 劳资关系恶化。 2013 年 2 月 1 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对于上述第二种情形之“调整工作岗位超过一年 且劳动者未明确提出异议的”作了进一步宽松的规定,即只要口头调整了工作岗 位并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且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劳动者以工作岗位调整 为由提出被动辞职的,不成立。
【律师观点】
劳动岗位属于劳动合同内重要事项。如果原来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合同变 更应该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且采取书面形式。但是如果原来用人单位发生岗位撤 销等事由,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不服,可以在调整后一个 月内申请仲裁,用人单位需要就变动工作岗位的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1、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经济合同应使用变动条款。如企业在劳动合同 中约定企业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调整员工作岗位,以及变动后薪资待遇等。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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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在工作中有合理理由需要变动工作岗位。企业 应首先与劳动者协商,取得同意并且变更原劳动合同的内容。 3、如果在工作中有合理理由需要变动工作岗位而劳动者又不同意,企业应 该向员工发出变更通知书。同时保留好证据,以备劳动者进行仲裁和诉讼。当然 企业也要坚持生产经营需要、前后岗位工资水平基本相当、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 性及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则”,进行工作调整。企业不应将工作岗位变动作 为企业打击报复劳动者的一种手段。我们要相信员工的动力才是创造财富的源 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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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 具有财产性价值姓名权侵权的认定 【案情简介】 黄人达等九人的祖父黄菊翘于 1908 年创立“养天和药局”,经过黄菊翘及黄 亮轩、黄耀轩、黄泽轩几十年苦心经营,“养天和”在新中国成立前已成为著名 的老字号药店,后“养天和药局”逐渐消亡。湖南养天和大药房企业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养天和集团)2002 年成立时利用“养天和”的历史影响力开设“养 天和大药房”,随后未经黄氏后人允许,在企业宣传中长期使用黄菊翘及黄亮轩、 黄耀轩、黄泽轩的姓名及创业历史进行宣传。黄氏后人认为养天和集团利用其祖 父、父辈的姓名及与之毫无关系的“养天和药局”的声誉为商业经营,构成侵权, 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养天和集团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110 多万元。
【裁判】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姓名权属于人格权,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且不能继承,养天和集团使用黄人达等九人的祖父黄菊翘等人的姓名 及其历史业绩,并未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 德的方式行使。故判决驳回黄人达等九人的诉讼请求。 黄人达等九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认为,虽然黄菊翘父子已去世,但其姓名在医药界仍有一定的商业价值,黄氏后 人不能直接继承黄菊翘父子的姓名权,仅可享受该姓名权所延伸出的财产性利 益,因而,养天和集团存有侵犯其姓名权所延伸出的财产权的情形,应承担侵权 责任,但在使用过程中并不存在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 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因此对精神损失费和赔礼道歉不予支持。长沙中院最 终判决养天和集团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黄氏后人 12.1 万元。
【裁判要旨】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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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是一种人格权利,当符合一定条件的姓名被应用到商业领域之后,可 以具备一定的财产性价值。对于该类姓名权,即便不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 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行使,亦可能构成侵权。
【律师观点】 姓名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利,根据传统民法理论,人格权具有非财产性, 是与财产权相区别的权利。但随着商业化的趋势,作为人格权的姓名权,已从 人格识别和评价功能,逐步向商业领域扩张其财产功能,其包含的财产性价值 日益被发现和挖掘。特别是名人的姓名商业利用价值越来越大,具有了商品化 的现实性。类似姓名权这种人格权的商品化并没有改变人格权固有的属性,只 是使人格权的内容和权能增加了经济利用的价值。姓名权具备财产性价值的条 件。但是认定姓名权具备财产性价值必须满足几个条件:(1)姓名权人在某一 行业或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非所有人的姓名都能为权利人带来财富,如 果权利人并非名人,就不能使公众像熟知名人姓名一样熟知商品,也不能使公 众基于爱屋及乌的心理而崇拜、模仿、信任,因而增加商品的销量。(2)姓名 在客观上可以使用在商业活动中。易言之,姓名权所延伸的财产性权利通常要 与特定的社会经济活动联系起来才能体现。(3)能够或可能产生使用该姓名前 所得不到的利益。如果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张三这个姓名的效果与随便使用一个 姓名的结果没有区别,或者在使用张三姓名之前与之后的利益或影响并没有区 别,那么就很难认定张三姓名能够给当事人带来特别的利益,进而也不能认定 张三的姓名权在现阶段具有财产价值。本案中,黄菊翘父子以及其创立的养天 和药局在当地医药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声誉,其姓名在客观上仍可以使用在 商业活动中,并已经产生使用其他名字所得不到的利益,那么,该主体的姓名 权应认为具有财产性利益。反之,若黄菊翘父子死亡后,一旦该姓名长期没有 在商业中使用,从其姓名权延伸出的财产性利益就长期得不到体现,若干年后, 该姓名就可能变成了普通的文字,从而在客观上已失去了财产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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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死者姓名权所具备的财产性价值能否为死者亲属继承。姓名权的本质仍是 人格权,死者的继承人不能直接继承死者的姓名权,对死者姓名权的利益应作分 别处理。对于其中的精神利益部分,死者亲属只能在死者姓名被侮辱、诽谤等方 式使用时,造成死者亲属精神损害的情况下,诉请法律保护。对于死者姓名权中 的财产利益,则可以继承,既可以禁止他人使用,也可以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 用。本案中,黄菊翘父子的姓名权具有财产性利益,黄菊翘父子死亡后,这种利 益应由其继承人享有,作为继承人的黄氏后人不能直接继承黄菊翘父子的姓名 权,但可享受该姓名权所延伸出的财产性利益。 4.侵犯具备财产性价值姓名权的救济方式。当使用人格权中的姓名可以给他 人带来经济利益,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人应当以金钱支付的方式给予补偿,若存 在侮辱、诽谤等方式,可能还会涉及精神赔偿与赔礼道歉。 【律师提醒】 我们律师对本案原告黄人达等人提醒是原告应重视和维护自己先人的姓名 权。如果原告黄人达等人继续从事医药行业,他们应该以先人养天和名字申请商 标。商标法对商标进行保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 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 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 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 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 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如果有人养天和字名,他们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 行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维护自己的权利。 我们对企业界家提醒是要依法使用别人的姓名权。企业家要使用姓名作用企 业字号以及商品名称,首先是要调查该名称是否历史的名人以及有一定影响的人 物。如果该名称是是历史历史的名人以及有一定影响的人物,企业就应和该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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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后人取得联系。企业应和该后人签订姓名使用合同。合同中应详细地约定使用 姓氏的方式、范围、使用的区域、价款、使用的期限等内容。企业应在合同范围 内依法使用自己权利,这样才不会给企业带来负面的影响以及经济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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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新华社北京 10 月 28 日电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14 年 10 月 23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 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如下 决定。
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 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 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 法治国。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 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 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 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 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 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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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 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 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 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 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 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 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同时,必须清醒看到,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 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 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 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 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 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 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 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 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违背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 加以解决。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 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 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 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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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 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 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 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 治理能力现代化。
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 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 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 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 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 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 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 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 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 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 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 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 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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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 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 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 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 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 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 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 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 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 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 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 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 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 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 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全文链接: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67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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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要闻】 四中全会决定:大幅减少市县政府执法队伍种类 全文链接: http://news.sina.com.cn/c/2014-10-29/031931060046.shtml 17 岁少女被 4 名男子带走 回家洗 20 多次澡后死亡 全文链接: http://news.sina.com.cn/s/2014-10-29/011731059416.shtml
专家称目前编纂民法典已具条件 不应操之过急
全文链接: http://news.sohu.com/20141029/n405559198.shtml 山西 1 高速投 110 亿被指豆腐渣:石缝用墨汁画出 全文链接: http://business.sohu.com/20141029/n405561923.shtml
四中全会《决定》: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 全文链接: http://news.sohu.com/20141028/n4055522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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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usiness.sohu.com/20140815/n4034719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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