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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金融专栏】................................................................................................................1
招行不良贷款率首次升破 1% 小企业贷款风险暴露 ...............................1
民间金融的法律保护....................................................................................3
存款被诈骗支取银行应担何责?................................................................4
【以案说法】................................................................................................................7
骑车“碰瓷”行为如何定性 ............................................................................7
【热点聚焦】..............................................................................................................10
赠与“小三”的财产能否要求返还? ..........................................................10
【法规速递】..............................................................................................................14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14
【法治要闻】..............................................................................................................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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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专栏】 招行不良贷款率首次升破 1% 小企业贷款风险暴露 日前,招行发布 2014 年三季报,截至三季度末,招行总资产为 4.72 万亿, 较二季度末减少了 3104.74 亿。值得注意的是,报告期内,招行不良贷款率首破 1%,达 1.10%;不良贷款余额也比年初增加了近五成。 中信证券研报认为,招行资产质量风险继续暴露,预计信用成本保持高 位。推测新增不良仍主要是交运、采矿和小微贷。招行三季报也披露,报告期末 小企业贷款不良率为 2.58%。 中国经济网记者就不良贷款率逐年上升的问题采访招行相关负责人,但未获 回复。 三季度总资产环比下降 3105 亿 上半年,招行新增总资产 1.02 万亿,一举突破 5 万亿,出乎市场意料,但 这种速度在三季度没有得到延续。截至三季度末,招行总资产为 4.72 万亿,较 二季度末减少了 3104.74 亿。 其中,负债端主要表现在存款的下降。截至三季度末,招行存款余额为 3.27 万亿,较年初的 2.78 万亿增加了 4902.44 亿,但较二季度末的 3.42 万亿则减少 了 1552.28 亿。这使得其存贷比上升 3.9pc 至 73.0%。 分析原因,严厉的存款偏离度考核新规似乎卓有成效。9 月 12 日,央行、 财政部、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存款稳定性管理,月末存款偏离度不得超过 3%,否则将按严 重程度采取相应监管纠正与处罚措施。 总体来看,受存款偏离度考核影响,上市银行三季度末的时点存款均受影响, 较二季度末或略微增长,或减少。其中,建行披露了其三季度存款偏离度为 2.3%, 符合“低于 3%”的监管要求。但是,包括招行在内的大多数银行三季报并未披 露存款偏离度数据。 不良贷款率破 1% 不良贷款余额增长 46.9% 值得注意的是,上市银行普遍面临着资产质量下降的问题,多家银行呈现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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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双升”的局面。其中,招行截至三季度末不良贷款余额为 269.23 亿,比年 初增加 85.91 亿,增速为 46.9%;不良贷款率首破 1%,达 1.10%,比年初上升 0.27 个百分点。回顾近年财报,招行 2012 年不良贷款率为 0.61%、2013 年为 0.83%、2014 年上半年为 0.98%,呈逐年攀升趋势。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截至三季度末,招行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 227.99%, 比年初下降 38.01 个百分点;贷款拨备率为 2.51%,比年初上升 0.29 个百分点, 刚刚满足银监会“不低于 2.5%”的考核要求。 分析人士表示,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双升”趋势难改, 资产质量承压。多家商业银行已加大不良贷款的核销力度并释放出拨备,预计未 来上市银行仍可能进一步释放拨备以应对不良贷款压力。 平安证券研究所副所长、首席金融分析师励雅敏表示,区域性风险继续蔓 延,部分资产质量问题已经从小企业传导到大型甚至是超大型企业,存量资产质 量问题影响到三季度银行的资产质量指标表现。海通证券宏观分析师姜超也认 为,银行业不良贷款“双升”趋势仍将持续一段时间。 减少一般性贷款投放 防风险效果未现 招行“两小”战略一直颇受关注。截至报告期末,招行“两小”贷款余额合 计 6065.85 亿,较年初增加 415.61 亿,增幅 7.36%,但与年中相比减少 40.32 亿。 其中,小企业贷款余额为 2757.49 亿元,较年初下降 2.57%,小微贷款余额 3308.36 亿元较年初增长 17.31%。 招行表示,小企业贷款增幅及占比下降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经济处于下滑通 道,主动退出存量风险客户并减少一般性贷款的投放,增加承兑、保函、信用证 等其他信贷品种的运用。 虽然投放结构的调整效果显现,但数据显示招行小企业贷款和小微贷款不良 率却再次增加,两类贷款不良率分别为 2.58%和 0.92%,分别较上年末上升 0.65 和 0.34 个百分点。 分析人士认为,在经济下行压力犹存的背景下,不排除四季度上市银行的不 良资产继续惯性温和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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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的法律保护 民间金融权是民事主体,民间资本应该享有一定的合理权利,民间金融现实 情况是受到了立法方面严格限制。民间金融的立法滞后,影响、阻碍了其发展, 民间金融的企业债务危机如何清算很关键,势必会影响借贷纠纷的处理。民间金 融要给予行之有效的规范管理,在涉及金融权的司法或行政处置中,严格遵守保 护合法债权人的司法、行政执法价值观。 对于民间金融的界定,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国内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我 国民间金融的本质进行了研究,但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如姜旭朝从所有制角度 对民间金融做的界定,张庆亮从产权角度做的界定,毛金明从经营目的出发对民 间金融做的界定等,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笔者认为,对民间金融的法律界定,按 是否吸收存款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分别界定是比较合理的。从广义上说,民间金 融是未经法定程序登记注册的,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民间自发进行 的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民间自由借贷、企业间借贷、合会、地下钱庄、 社会集资、黑市外汇交易等等。从狭义来说,将其定义为吸收存款的,未经法定程 序登记注册的,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民间自发进行的金融交易活动, 主要包括合会、地下钱庄、社会集资等。 从经济学意义上讲,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根本区别,在于交易是否在国家 法律法规的保护和规范之下进行,以及是否处于政府监管之下从事经济活动。民 间金融就其实质来看,是一种借贷行为。根据借贷行为是否触犯现行法律作为界 定标准,又可具体分为非正规金融和非法金融。非正规金融的组织和活动在银行、 证券、保险等正规金融所组成的范畴以外,由于它们没有法定统一的记录,难以获 取其行业的标准数据,其运行不受国家宏观调控,交易过程不受政府监管,结果也 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很多学者把这类金融称为“草根金融”、 “非正式金融”、 “地 下金融”等。区别于非正规金融,非法金融是危害社会健康运行的,是法律法规和 德道规范所不容许的,应当绝对禁止,如腐败、违规操作、金融犯罪以及金融诈骗 等。 立法层面保护民间资本权利人获得平等放贷人主体资格,还有就是给予民间 借贷正规化保护,针对民间借贷的备案制度应该说是个很大进步。民间金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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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反应,还要给予有效的控制态势,避免忽略对融资的管理,建立对融资主体 的司法清算制度,这也是比较好的救赎方法、途径。 有效控制事态发展优势,给予债权人合理保护,强化、落实地方政府的管理, 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态势,给予有效的管理、保护,民间金融还要建立对融资主 体的清算、救赎途径。打破法律体系、金融产业政策限制。 民间金融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很有必要,给予强有力保护,对整个社会 信用体系也具有强大指导作用,其力量是不容忽视的。
存款被诈骗支取银行应担何责? 【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于 2006 年 2 月 6 日在被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设的一信用社存 款 3 万元于 2006 年 4 月 11 日在被告的一信用社存款 10180 元。2006 年 2 月 12 日,原告张某前夫李某因承包宾馆急需资金,于是打起几天前张某在信用社存的 定期一年 3 万元存款的主意。他找到原告说自己的身份证还没有办理好,需借用 她的身份证。2006 年 2 月 14 日,李某以存单丢失为由向被告所属的信用社申请 挂失张某存款 3 万元,2 月 23 日信用社补办了存单,同年 6 月 26 日李某将该款 本息取出。同年 7 月 9 日,李某采用上述同样的方法,到信用社将原告的 10180 元的定期储蓄取出。 另查明: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挂失申请书第二联(客户留存):信用社填写(第二 表中)规定:挂失后补领新卡(折、单)、支取、销户、重置或删除密码时,请客户 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2007 年 8 月 10 日,李某被 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2 年。2007 年 2 月 22 日原告到被告所设的信 用社取款时,得知存款已被他人取走,经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张某遂向法院起诉, 要求被告赔偿存款 40180 元及利息。 案件在审理中对被告是否要如数兑付存单所记载的存款本息存在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在本案中出借身份证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 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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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认为:导致存款被诈骗是被告违规操作所致,故被告应承担全部 民事赔偿责任,如数兑付存单所记载的事项。
【法院认为】
原告的存款被诈骗支取是被告违规操作的所致且与原告出借身份证无因果 关系,故被告应当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按照存单指示兑付原告存款及相应的利 息。
【评析】
本案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必须符合下列构成 要件,一是有违法行为;二是有损害事实;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 系;四是行为人须有过错。本案中,被告根据他人(李某)的申请,为原告的存款 办理了挂失手续,并重新办理了新的存款凭证,但户名仍是原告张某,被告明知 李某未持有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即在没有得到原告的授权的情况下,仅凭李某一 人持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本人的户籍证明,仍允许李某代办存单挂失手续, 这与被告所印制的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挂失申请书明确表明,挂失后补领新卡,请 客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以及 1997 年 11 月的《中 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答复如下:“储户遗失存单 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 理完毕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相违 背的。并且致使李某凭重新办理的户名为原告张某的存款凭证,取出凭证所载款 项及利息。被告在挂失存单的补领及支取环节上存在过错,被告的违规行为与存 款被诈骗支取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能否减轻被告的民 事责任呢?那就要看原告在本案中是否有过错。尽管原告把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他 人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的有关规定,但是该出借行 为并不能导致原告存款被李某诈骗的后果,因此,原告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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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答复如下:“储户 遗失存单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挂失申 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 续”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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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骑车“碰瓷”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简介】
2013 年 1 月被告人李某、余某、郑某伙同王某、项某、张某共同预谋制造 假的交通事故方式讹诈途径弋漆公路外地农用车司机钱财,并进行作案分工。1 月 13 日中午 12 时许,被告人李某、余某、郑某等六人驾驶一辆小汽车,带着准 备用来作案的一辆自行车,窜至弋漆公路葛溪段伺机作案。当驾驶农用车的被害 人陈某路过此地时,被告人李某骑自行车带上“伤者”张某故意去撞该农用车, 张某假装被撞倒在地,谎称手臂骨头被撞断。随后,项某拦下该农用车,被告人 余某、郑某则冒充“伤者”的亲戚、朋友,要求送“伤者”去医院治疗,向被害 人陈某索要赔偿款,讹诈被害人陈某人民币 8000 元。次日,三被告人又以相同 手法作案二起,共获利 25000 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二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等人的行为应定诈骗罪。理由是:被告人在主 观方面具有骗取钱财的目的,客观上采取了“碰瓷儿”这种故意制造虚假的交通 事故的手段,向受害人索取财物,达到了非法占有之目的,故应认定为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行为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造成事故系被害人过错所致的假象, 继而以此为要挟,迫使被害人赔偿。表面上看,行为人具有欺骗的成分;但从实 质上分析,所谓的“骗局”只不过是行为人为其顺利实施勒索钱财行为所制造的 由头,行为整体上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要挟、强迫特征,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秦风观点】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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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刑法第 266 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 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 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 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 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其次,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 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 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本案中李某某等被告人虽然在 主观方面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的不法企图,客观上也已采取了“碰瓷 儿”这种故意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的手段,向受害人索取财物,达到了非法占有 之目的,但是并不符合因李某某等人制造的虚假交通事故这一行为而使得被害人 错误的处分自身财物这一要件。换言之,被害人陈某处分自身财物是在被告人讹 诈之下的无奈之举。因此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 274 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 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 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 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 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 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本案中李某某等被 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造成事故系被害人过错所致的假 象,继而以此为要挟,迫使被害人赔偿。表面上看,行为人具有欺骗的成分;但 从实质上分析,所谓的“骗局”只不过是行为人为其顺利实施勒索钱财行为所制 造的由头,造成了被害人心理上的恐惧感。从而被害人在违背其真实意图下处分 自身财物。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律师提醒】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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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 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要特征如下:①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②客 观方面表现为使用骗术,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 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③主观方面,应具有非 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 索要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要特征:①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侵 犯公私财物所有权,还危及他人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②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 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③主观方面表现 为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 可见,两罪侵犯的客体都有公私财物所有权,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 物的直接故意,但二者还是存在明显区别: 1、客体不同:敲诈勒索罪不仅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 利或者其他权益。 2、客观表现不同:诈骗罪在行为上着重于“骗”,即采取了虚构事实、隐 瞒真相的手段;而敲诈勒索罪强调“敲”,即实施了威胁、要挟、恫吓等行为。 3、受害人交出财物的主观状态不同:诈骗罪受害人是受到欺骗后“自愿” 交出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受害人是因害怕“被迫”交出财物。 4、立案标准不同:诈骗罪,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为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 二万元以上。 5、刑期不同:诈骗罪可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敲诈勒索罪 最高刑期为 10 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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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 赠与“小三”的财产能否要求返还? 【案情简介】
程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程某某与冯某某于 2004 年 11 月开始婚外同居, 当月程某某给冯某某 20 万元现金购买轿车,冯某某用该款购买轿车一辆且登记 在自己名下。2004 年 6 月,程某某购买蓝湾俊园住房一套,向开发商支付 530500 元购房款。2005 年 4 月,程某某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将该套房屋赠与冯 某某,房 屋产权登记在冯某某名下。2005 年 10 月至 2006 年期间,冯某某以办公司需要 注册资金为由向程某某索要资金,程某某共给付冯某某 3049928 元。2005 年 7 月 2 日,冯某某与张某签订借款协议,张某承认实际收到 290 万元借款。 2006 年 7 月,李某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确认程某某赠与冯某某财 产的行为无效,要求冯某某返还 304.90 万元、车牌号鄂 A-FL385 轿车一辆、蓝 湾俊园住房一套,要求张某返还 290 万元。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某与程某某年龄相差悬殊,明知其有配偶而以 情人身份与之同居生活,并向程某某索取汽车、房产及将近 305 万元的钱款,其 行为违 反了社会公德,主观上并非出自善意。程某某未经李某某同意,将夫妻 共有巨额财产赠与冯某某,侵害了李某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第 三人张某明知 冯某某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上述财产,却与冯某某恶意串通, 以所谓长期借款的形式将 290 万元转移到自己名下,其应将该款项返还给李某 某。据此判决: (一)冯某某向李某某返还轿车及房屋,过户费用由程某某承 担;(二)冯某某向李某某返还 3049928 元;(三)张某对其中的 290 万元承担连带返 还责 任;(四)驳回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冯某某、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程某某向冯某某的赠与行为应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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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合同法的规定单独判断,赠与行为 是程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过户 登记,故应当认定为有效。冯某某向程某某索取资金 3049928 元应予返还。二审 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三) 项,撤销了第一项,即冯某某返还现金但不返 还轿车和房屋。 某检察院抗诉认为:程某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冯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 俗的法律原 则,冯某某取得诉争房屋和车辆是基于其与程某某之间不正当的婚 外同居关系,其取得财产主观上并非善意,且不是有偿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 法定条件。终审判 决认定程某某赠与冯某某房产与车辆的行为有效,系适用法 律错误。 再审法院认为,程某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冯某某应返 还当时购买车辆和房屋的对价 730500 元以及其索取的资金 3049928 元,张某应 对其收到的 290 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三、主要观点和理由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效力问题,存在 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1.程某某和冯某某婚外同居有违公序良俗,但该行为的无 效并不能等同予赠与无效,对程某某向冯某某的赠与行为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单独 判断。而依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程某某对冯某某就车辆和房产的赠与行为已完成 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故该赠与行为不应予以撤销。2.程某某的赠与并不必然侵犯 李某 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权。虽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 同共有,但程某某作为夫妻一方应享有部分财产的独立处分权。程某某与李某某 的夫妻共同 财产总额较大,程某某在本案中单独处分的部分财产较之于夫妻共 同财产比例较小,故该赠与并不必然损害李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权。而且,即使 程某某侵犯了李某 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权,也应由程某某对李某某承担责任,而 不应由冯某某承担责任。3.程某某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均高于冯某某,其与冯 某某婚外同居,双方均 有过错。如果判令冯某某将程某某赠与的财产完全返还, 不能体现对于程某某作为主要过错一方的惩罚。故在判令冯某某已返还货币财产 的情况下,鉴于程某某赠与 冯某某的房屋和车辆均已登记在冯某某名下,该赠 与行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冯某某对诉争房屋和车辆享有所有权。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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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认为:1.程某某赠与 冯某某的购车款和房产均系程某某与李某 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程某某未征得李某某的同意将上述财产赠与冯某某,侵犯了 李某某的财产权。2.程某某基于与冯某某 之间存在的不正当婚外同居关系将诉 争房屋和车辆赠与冯某某,该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依法无效。3. 冯某某取得诉争房屋和车辆并非善意、有偿取 得,而程某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 在未与其妻李某某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擅自将诉争房屋和车辆赠与冯某某,应认 定无效。4.从保证裁决结果之间一致性上考虑, 既然认定程某某赠与冯某某货 币财产的行为无效,那么赠与冯某某房产和车辆的行为亦同属无效。5.从良好的 社会导向考虑,亦应当认定程某某在未与李某某协商 一致情形下、非因日常生 活需要、对基于不正当婚外同居关系向冯某某无偿赠与的擅自处分行为无效。6. 二审判决认定赠与行为有效的依据不足,其抛开我国民法 通则规定民事行为应 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仅依合同法规定单独判断赠与行为的效力显属不当。
【律师观点】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以外的共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 17 条的规定,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 处理权。 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 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 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案中所述的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是指贵重财产的 处置。但我国《婚姻法》未明确这一法律行为的后果及效力,只能依照我国民法 通则及物权法的有关内容作参考。 对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对 方的财产处分权。我国法律没有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夫妻一方不得擅自处分的具体 法律规定,但夫妻共有作为共同共有一种形式,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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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应受有关共同共有法律规定的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89 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 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 有人擅自分处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 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中程某某非因日常生活所需而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 属于无效。
【律师提醒】
共同共有,是指依一定的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共同关系,而共享 一物的所有权的制度。因此,除夫妻间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典型的共同共有财产。 《物权法》第 97 条的规定“处分共 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 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 外。”可见,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应得对方同意。但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擅自以自 己名义、或以假称取得对方同意的夫妻共同名义处分共同财产的情况却十分常 见。这种行为给夫妻间、交易相对人乃至社会经济生活都造成了很多不便。 《 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处理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 要而处理共同财产时,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 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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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市[2014]159 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 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建筑业 企业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标准》(建建[2001]82 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 年 11 月 6 日 原文链接: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69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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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要闻】 中国赴美商业旅游签证有效期将延长至 10 年
全文链接:
http://news.163.com/14/1111/02/AAO540JT00014AED.html
中韩自贸区结束实质性谈判 将取消超 90%贸易关税
全文链接: http://money.163.com/14/1111/03/AAO65BK900253B0H.html?from=news
存款都去哪儿了?楼市和互联网理财成吸金大户
全文链接:
http://sh.house.163.com/14/1111/06/AAOGT98700073SDJ.html
习近平在 APEC 领导人非正式会议讲话(全文)
全文链接:
http://news.sina.com.cn/c/2014-11-11/101231126328.shtml
新疆喀什公开宣判 22 名涉暴恐犯罪分子
全文链接: http://news.sina.com.cn/c/2014-11-11/102831126448.shtml 15
专心
http://business.sohu.com/20140815/n4034719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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