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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金融专栏】................................................................................................................1
工行等 7 家银行因过度授信被罚 信用卡审批已趋严......................................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
的通知》................................................................................................................2
一般存单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3
【以案说法】................................................................................................................8
保险公司可向侵权人全额追偿交强险垫付费用................................................8
【热点聚焦】..............................................................................................................11
因传销行为引起的经济纠纷该如何处理..........................................................11
【法规速递】..............................................................................................................13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13
【法治要闻】..............................................................................................................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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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专栏】 工行等 7 家银行因过度授信被罚 信用卡审批已趋严 11 月 14 日,上海银监局公示消息,对工行上海市分行、花旗银行(中国)有 限公司、交行信用卡中心等 7 家银行处以总共 240 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某股份行信用卡中心内部人士表示,此次上海银监局重罚几家银行的主要原 因,在于在发放信用卡过程中,存在没有充分审查申请人资料真实性、过度授信 等违规行为。 为防范系统性风险,上海银监局还同时提出信用卡业务风险管控六条监管要 求。 另据上海某银行信用卡办理点工作人员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上海 近两个月各家银行的信用卡审批明显比以往严格。 业内:主要是由于过度授信 上海银监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工行上海市分行、花旗银 行(中国)有限公司、交行信用卡中心、民生银行上海分行、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 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中行上海市分行处以总共 240 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其中,中行和民生银行分别被罚 50 万元,工行、交行、兴业、花旗 4 家各被罚 30 万元,浦发银行被罚 20 万元。 据了解,直接对多家银行信用卡中心处以罚款并进行公告,这种整治措施并不多 见。 前述股份行信用卡中心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此次银监局重罚几家银行,主 要在于这些银行在发放信用卡过程中,存在没有充分审查申请人资料真实性、过 度授信、对异常交易管控不力等违规行为,而且相对比较严重。 “主要是过度授信,而且信用卡贷后的资金监管也不够严格。”上述股份行 信用卡中心内部人士表示,其实此类问题一直就存在,监管层也多次强调,但信 用卡整体的市场环境比较混乱,为了争取市场份额,还是会有类似的违规行为, 甚至产生一些恶性事件。2014 年 6 月 4 日,上海市虹口区广中五村一户三口之 家烧炭自杀,张某和林某夫妇及其儿子无一幸免,死因疑为信用卡透支无力偿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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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这家人手上有十余张信用卡,总透支额度达 50 多万,透支金额或被用 于炒作期货。 据知情人士透露,此次事件是上海银监局重拳处罚银行信用卡违规的直接触 发因素。 上海银监局处罚公告显示,除过度授信,上述部分受罚银行还存在检测到交 易异常却并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的情况。 “两名持卡人在还款后短时间内即发生大额交易,将刚偿还的银行资金又迅速套 出。针对上述交易异常情况,你中心仅采取了不予上调额度的措施,未采取降额、 止付等措施,管控措施不到位。”上海银监局在对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处罚公 告中指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银行挂牌 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现就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 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个工作日上午 9:15 对外公布 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马来西亚林吉特、俄罗斯卢布、 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和新西兰元汇率中间价,作为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含 询价交易方式和撮合方式)交易汇率的中间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 中心公布的当日汇率中间价适用于该中间价发布后到下一个汇率中间价发布前。 二、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日银行 间外汇市场开盘前向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询价,并将做市商报价作为人民币对 美元汇率中间价的计算样本,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将剩余做市商报价加权平 均,得到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权重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根据报价方在 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量及报价情况等指标综合确定。 三、人民币对欧元、港币和加拿大元汇率中间价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分别根 据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与上午 9:00 国际外汇市场欧元、港币和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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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对美元汇率套算确定。人民币对日元、英镑、澳大利亚元、新西兰元、马来西 亚林吉特和俄罗斯卢布汇率中间价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根据每日银行间外汇市 场开盘前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应币种的直接交易做市商报价平均得出。 四、每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的交易价可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对外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上下 2%的幅度内浮动。人民币对欧元、 日元、港币、英镑、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和新西兰元交易价在中国外汇交易中 心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汇率中间价上下 3%的幅度内浮动。人民币对马来西亚 林吉特、俄罗斯卢布交易价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汇率中间 价上下 5%的幅度内浮动。人民币对其他非美元货币交易价的浮动幅度另行规定。 五、银行可基于市场需求和定价能力对客户自主挂牌人民币对各种货币汇 价,现汇、现钞挂牌买卖价没有限制,根据市场供求自主定价。银行应建立健全 挂牌汇价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效防范风险,避免不正当竞争。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 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5]183 号)、《中国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 理的通知》(银发[2005]250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 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10]325 号)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其他文件中涉及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银 行挂牌汇价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以本通知为准。
一般存单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案情介绍】
上诉人(一审被告):淮阳县冯塘农村信用合作社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凤梅 2006 年 10 月 20 日原告王凤梅在淮阳县冯塘信用社办理了一活期存折,2007 年 4 月 3 日王凤梅交给淮阳县农村信用联合社存款 158000 元,淮阳县农村信用 联合社给原告王凤梅出具了缴款收据,上述款淮阳县农村信用联合社都打入了冯 塘信用社的帐户。2007 年 4 月 5 日冯塘信用社凭原告王凤梅持有的缴款单把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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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交给淮阳县农村信用联合社的款打入原告的存折,之前账面余额为 210 元。后 王凤梅取款时,冯塘信用社告之其不能支取,为此原告起诉来院。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冯塘信用社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原告王凤梅存款 158210 元及利息 (利息从 2007 年 4 月 5 日起至案件执结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4000 元由被告承担, 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后一并返还。 上诉人冯塘信用社不服原判上诉称:本案“存折”不具有以“人民币”存款 的真实性,“缴款单”是履行义务的凭证,而不是真实存款关系的凭据。该“缴 款单”是耿金昌因挪用上诉人资金,在周口市农信办审计工作组的约束下收回的 挪用款, “缴”还上诉人而开出的“缴款单”。不是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的储蓄机构 存款而开出的“存款凭条”,被上诉人王凤梅为本案“存折”的权利主体身份不 明,因王凤梅没有按照“实名制存、取款”的规定,以“身份证”和“人民币” 到上诉人储蓄机构存款,其以“缴款单”取得存款凭条上亦不是王凤梅的签字。 鉴于王凤梅根本不是本案“存折”的当事人及本案“存折”是上诉人的工作人员 违规操作开出的存折,故双方没有真实的存款关系事实。原审判决没有审查本案 存款关系的“双重真实性”,却以其“双重真实性”认定事实。为此提起上诉, 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王凤梅辩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存款关系明确,被上诉人提 供的存折真实合法,我方的存款与耿金昌挪用公款无关。储户实行真名存款应由 上诉人审查把关,同该笔款同性质的其余几笔存款,上诉人已解封且履行了支付 款项义务,唯有该笔款尚未支付,原判正确,请求维持。
【案情分析】
本案系对存折的权利主体和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产生分歧的当事人之间的一般 存单纠纷,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王凤梅与冯塘信用社之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冯 塘信用社是否应当承担对付义务、举证责任的分配的认定而展开,因此在分析该 案件时也需要从这几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首先,对于“王凤梅与冯塘信用社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存款关系”的判定,此 处主要涉及法院对存单关系处理的原则及事实认定方面的内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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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存单纠纷是指在储贷过程中,金融 机构的违规操作和不正当竞争引发的存款人或出资人、金融机构、用资人之间以 存单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种种纠纷统称。由于该类纠纷的代表性和紧迫性,最高院 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存单纠纷的处理方法,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对于一般的存单纠纷,由法院对存单及存单项下 存款关系的双重真实性进行审查,然后判定金融机构和持单人何者的主张符合事 实和法律规定,最后判决由金融机构按单付款息或驳回持单人的诉讼请求。故在 处理一般的存单纠纷时,遵循的是双重真实性原则。 在本案中,2007 年 4 月 3 日王凤梅向淮阳县农村信用联合社交付现金 158000 元,信用联合社为王凤梅出具了缴款收据,并将该款汇入了冯塘信用社,王凤梅 将缴款收据交给了冯塘信用社,冯塘信用社凭缴款收据于 2007 年 4 月 5 日在王 凤梅原持有的活期一本通存折上记入存款 158000 元。在一审诉讼中,双方当事 人对该存折及在该存折上记入的 158000 元的存款的真实性无异议,因此可以认 定双方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 其次,对于“冯塘信用社是否应当承担兑付责任”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存 折的权利主体和举证责任的分配方面的内容。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可知,对于核心的举证责 任问题,其不仅体现了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也存在着 极为普遍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前者主要在金融机构要求确认持有人所持存单 等凭证无效、持有人所持存单在样式、印鉴等方面与真实凭证有所差别等情形下 适用,后者则是适用于持有人持存单等真实凭证提出诉讼,金融机构否认双方存 在存款关系时,金融机构需对双方不存在举证关系举证证明等情况。 在本案中,由于冯塘信用社否认王凤梅所持有的存单的真实性,根据存单纠纷中 对举证责任的规定,此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应由冯塘信用社就该主张举证证明; 同时他还主张缴款单涉及的 158000 元款项是耿金昌挪用信用社资金,在农信办 审计组约束下收回的挪用款所开具,需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在审 理过程中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故冯塘信用社应当承担对王凤梅所持存单的兑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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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系一般存单纠纷,双方存在真实存款关系,冯塘信用社应承 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其对是否需要出示身份证、是否需要本人现场取款的 审查义务的职责怠于履行,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4000 元,由上诉人冯塘信用社负担。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153 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 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 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 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5条
对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一)认定 当事人以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存单纠纷案件和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确认存单或进帐单、对帐 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一般存单纠纷案件。 (二)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中,除应审查存单、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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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凭证的真实性外,还应审查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并以存 单、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以及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为依据, 作出正确处理。 1、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 融机构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如金融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持有人未向 金融机构交付上述凭证所记载的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 不存在存款关系,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 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 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 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 106 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 29 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 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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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保险公司可向侵权人全额追偿交强险垫付费用 【案情简介】
驾驶人严重违规驾驶(无证、醉酒、故意等情形),保险人在交强险限额内 赔偿受害人后,如何向侵权人追偿,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法院的判决也很不 一致。以下是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它们真实反映了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案例 1:被告 Y 的摩托车在原告 X 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被告 Y 无证驾 车撞死行人 A,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A 家属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 院判决 X 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11 万余元,且认定 Y 负事故 80%的责任。原告 X 保险公司赔偿 A 后向被告 Y 追偿,产生诉讼。法院判决被告按赔偿金的 80%返还 原告。 案例 2:被告 Y1 的机动车在原告 X 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被告 Y2 无证 驾驶 Y1 的机动车发生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70%)。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 内赔偿受害人 8 万余元后,向被告 Y1 和 Y2 追偿,发生诉讼。一审判决:Y2 向 保险公司支付 8 万余元的 70%,Y1 不负连带责任,即保险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追 偿。二审判决:变更一审判决为 Y2 应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 8 万余元,即支持 保险公司全额追偿。 案例 1 的判决理由为:保险公司按致害人事故责任行使交强险追偿权,以体 现公平原则。发生交通事故,侵权人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受害人后,理所当然可以按全额追偿;在侵权人负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 任和无责任的情况下,如果仍然赋予保险公司全额追偿权,就将本应由受害人负 担的事故责任,完全强加给了侵权人,这样对侵权人不公平,也扩大了受害人的 道德风险,有违社会公共道德和价值准则。 案例 2 的判决理由为:一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 条规定,在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几种特殊情形下,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 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这是保险公司承担终局责任的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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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对于该条中的“致害人”应理解为直接造成损害的责任人,将致害人扩大 解释至机动车所有人没有法律依据。机动车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驾驶行为而 非机动车本身,机动车所有人在丧失对机动车占有的情况下难以再进行危险控制 和危险防范,车辆所有人仅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而非连带责任;二是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 (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无证驾驶或驾驶人故意的 情形下,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 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该追偿权属于反向代位追偿权,有别于商业险项下保险人的代位求偿 权不能向被保险人追偿、只能向第三者追偿的规定,故不能适用保险法第六十条 的规定。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12 年 2 月下发 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在未投保情 形下的责任承担上,应当由机动车一方先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其余部 分按照侵权责任认定和划分。《解释》第十九条亦明确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 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 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的追偿权源于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因此其有权向致害人全额追偿,不受致害人过错责任比例限制。
【秦风观点】
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正式实施。 明确要求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交强 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 三者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驾驶人严重违规驾驶(无证、醉酒、故意等情形),保险人在交强险限额内 赔偿受害人后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 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八条有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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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 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 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 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 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此处所指侵权人笔者认为除直接致害人(即驾驶人) 还包括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当直接致害人与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是同一人时, 做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知或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而将机动车交由有无 证、醉酒及故意等情形的直接致害人控制,属于严重的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结 合直接致害人驾驶时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受害人人身损害,故应同为侵权人。同 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非连带责任则是依据《侵权责 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可见,上述情形侵权人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但由于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并非 是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侵权责任,而是依照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一种法定赔偿责 任,在赔偿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保险人在向侵权人追偿时也应按照无 过错责任原则,依赔偿的金额全额向侵权人追偿,不再考虑侵权人在交通事故中 的责任比例,由侵权人按照责任比例向保险人进行赔偿。否则,有违权责对等的 原则,也违反了《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及精神。笔者同意案例 2 中二审法院的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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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 因传销行为引起的经济纠纷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谭某经李某介绍、推荐向江西某公司购买 19800 元螺旋藻产品,享受获得双 倍产品及返利优惠,推荐人李某亦可获取公司奖金。谭某经李某联系将 19800 元 汇入刘某账户,由刘某转汇公司账户。同日,该公司为谭某办理了网络会员注册、 登记信息。次日,刘某以谭某名义向该公司订货 11700 元。之后,因该公司负责 人林某、王某等人采取所谓网络会员直销方式销售螺旋藻产品涉嫌组织、领导传 销活动犯罪,被湖南省汉寿县公安局立案查处,谭某余下的货款,该公司未发货。 谭某向刘某催讨余下货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 17000 元货款。
【分歧】
对本案纠纷处理的关键,在于对原、被告行为性质的认定。针对这个争议焦 点,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之间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基于合同关系,被告刘 某应当返还货款。故应当判决支持原告谭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谭某的诉讼请求 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谭某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观点认为,原、被告的纠纷系因传销活动而引起。法院不宜作为民事 案件处理。故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律师观点】
本案事实是谭某购买产品的公司负责人林某、王某等人因采取所谓网络会员 直销方式销售螺旋藻产品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被公安机关干立案查处。 而本案原告谭某是在完全了解该公司网络会员直销模式(例:会员销售优惠及返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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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后向该公司购买螺旋藻产品的,而且完成了其在该公司网络会员注册、信息 登记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他字第 2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咸阳爱心总公 司与咸阳爱心总公司 1930 名传销员传销纠纷如何适用(1998)38 号通知的复函: “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罚,当事人之间因 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 理。对于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传销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下发前已经受理、但尚未 审结的一审和二审案件,也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办理,但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方 当事人的工作,防止矛盾激化。”本案原告未收到货是因该公司负责人涉嫌组织、 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这也是本次诉讼引发的原因,故本案属于 因传销行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不宜作民事案件受理,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 诉。笔者同意上述第三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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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 (2014 年 11 月 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2 年 12 月 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 1954 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 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 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 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 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 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 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将 12 月 4 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全文链接: 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Db=chl&Gid=237549&keyword=&En codingName=&Search_Mode=accu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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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要闻】 南昌公布廉政账户收缴红包 全文链接:
http://jiangxi.jxnews.com.cn/system/2014/11/19/013443369.shtml
南昌严打“两抢一盗” 破案 1979 起刑拘 409 人 全文链接: http://jiangxi.jxnews.com.cn/system/2014/11/18/013443209.shtml
女干部骂六旬保安看门狗 将其气死 全文链接:
http://video.sina.com.cn/news/#1-1-136354360-1
中办发文:适当提高基层干部待遇 全文链接: http://news.sina.com.cn/c/2014-11-19/031931166217.shtml
211 和 985 被指成高校贫富分水岭 全文链接: http://news.sina.com.cn/c/2014-11-19/0250311660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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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usiness.sohu.com/20140815/n4034719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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