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风内参第24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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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金融专栏】................................................................................................................1

牛了股指 贵了债券 央行放水滋润了谁?................................................1

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3

名为购买国债、国库券,实为资金拆借,其行为均属无效....................4

【以案说法】..............................................................................................................11

教室人数超标致过道窄 学生绊倒摔伤学校担责....................................11

【热点聚焦】..............................................................................................................15

向配偶收取“空床费”获法院支持..........................................................15

【法规速递】..............................................................................................................1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18

【法治要闻】..............................................................................................................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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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专栏】

牛了股指 贵了债券 央行放水滋润了谁?

债券市场近日有多家发行人不得不取消发行计划,或者调高原计划的发行利 率区间,原因是:近日市场资金面出现变化,利率高了。 那么一个奇怪的问题来了:央行一宽松,直接融资的债券市场利率反倒上去 了! 以下三种情况是近期债券市场出现的债券发行状况的三个样本。 新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是将发债利率向上调整的公司。该公司 2014 年度第 一期短期融资券计划于 2014 年 12 月 4 日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发行额度为 5 亿元,主承销商为平安银行,簿记建档日为 12 月 4 日。此前相关发行文件已在 网站发布,公告中称,本次利率申购区间为 4.0%至 5.1%。但因簿记建档期间市 场资金面发生较大波动,为确保本次债券发行成功,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后决定, 将 2014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申购区间向上调整为 4.0%至 5.2%。 除了新兴发展集团采用调高利率区间再发行的情况外,12 月 5 日,福建能 源集团原计划发行 10 亿元的中期票据,但是由于在原申购利率区间内认购不足, 所以公司决定取消本期债券发行计划,发行时间另行公布。同一天,山东鲁信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临时发布公告,将原计划于 12 月 5 日发行的 5 亿元短期融 资券取消发行。“近期市场波动较大”成为取消发行的唯一理由。 在央行还没有大规模降息释放流动性的时候,市场的预期倾向于央行的理性 战胜感性,央行不会意气用事,央行不会一听到一些人喊渴就放水,央行所有的 “微调”都旨在降低高企的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央行的货币政策在稳健前行。与 此同时,资本市场的表现偏于理性。但是,当 11 月的那个周末央行意外地全面 降息后,市场却狂欢起来。一些金融机构纷纷认为,央行宽松的货币政策时代刚 刚开始,这以后,可能还会继续通过各种方式——包括降息和降准的“大招”来 释放流动性。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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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央行降息之后短短的两周时间来看,旨在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难得露面 的降息之举,效果是真的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了,还是点燃了市场投资虚拟 经济的热情? 数据显示,降息之后,上证指数两周时间暴涨 20%,上周五沪深交易量更是 一举首破万亿大关,疯狂程度无与伦比,就连“卖房炒股”这种不负责任的言论 也重返市场。 另一边,无论是货币市场利率、国债利率还是信用债利率,都出现大幅上升。 上周 10 年期国债利率大幅飙升近 30BP,比降息前还高 13BP;信用债利率两周时 间内也大幅攀升。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原本计划于此时发行债券融资的企业不 得不改变原有的发行计划,或者容忍利率上升而高出预期价格融资。 央行降息后股市如此狂欢也许是没有想到的结果。从两周内的效果显示来 看,降低实体经济的预期显然没有达到,而人们投身高风险投资标的的热情却被 点燃。人们普遍认为,明年经济不会太高,但是股市会继续向好。这样奇怪的结 论从何而来?宽松的货币政策预期可能是其中的重要原因。浦发银行的分析师曹 阳认为,此时股市的火爆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央行提供了可靠的利率看跌期权; 二是高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增加;三是偏高的市场预期和激进的交易模式。 问题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央行还会降息吗?央行会继续发布宽松的流动性 政策来兑现人们的预期吗? 回头去看,2014 年可以称得上是股债双牛的格局。 “无风险利率下降是本轮 股债双牛行情的基石,而此前央行降息的启动则打开了利率下降的想象空间,但 如果(企业融资)利率不降反升,那么未来货币放松能否持续值得研究。”海通 证券首席宏观分析师姜超如此评价。他认为,目前资金流向发生了变化,“货币 脱实向虚,实体难以受益”。货币流向虚拟经济,可以催生资本市场的繁荣,而 实体经济则未必能获得资金,反而可能使资金更加稀缺,导致实体利率上升。 曹阳认为,向前看,只有通过金融体制改革深化才能缓和企业融资难困境, 也能控制资产价格泡沫膨胀。 姜超称,央行货币政策短期内陷入两难,由于实体经济持续低迷,资金淤积 在资本市场,因而其宽松货币政策只会进一步推升金融泡沫,而难以化解实体经 济融资成本居高不下的困局。未来破局的关键应在于疏通资本市场与实体经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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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开企业通过股票、债券等方式直接融资。从上周证监会宣布公司债发行将实施 备案制,预示 IPO 注册制推进或将超出预期,而货币政策的进一步放松或在 IPO 注册制推出之后。 综合市场的观点来看,央行 11 月的降息之举,对于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目 前还难言奏效。未来,央行只是“放水”不行,重要的还在于“修渠”,才能将 水送到该送的地方去,否则就有成为洪水的风险。

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金〔2014〕76 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规范地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 PPP),保证 PPP 示范项目质量,

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范例,充分发挥示范效应,现就 PPP 示范项目实施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推荐,财政部政府和 社会资本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天津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 设施网络等 30 个 PPP 示范项目(名单见附件),其中,新建项目 8 个,地方融资 平台公司存量项目 22 个。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 号),各级财政部门要鼓励和引导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以 TOT(转让-运 营-移交)等方式转型为 PPP 项目,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存量项目的改造和运 营,切实有效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风险。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承担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通知》等有 关文件精神,认真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并与相关行业部门建立高效、顺畅的工作 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为项目实施质量提供有力保障。 (一)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协助,确保示范项目操 作规范,符合《通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和标准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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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文本等一系列制度要求。 (二)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规定,采取竞争性采购方式,引入信誉好、 有实力的运营商参与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营。 (三)综合考虑项目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社会资本的收益水平,并通过特许 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社会资本获得长期 稳定收益。 (四)对 PPP 示范项目实施全生命周期监管,定期组织绩效评价,评价结果 应作为定价调价的重要依据,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五)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切实履行政府合同责任,保障 PPP 项目顺利实施。 (六)依法公开充分披露项目实施的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 监督。 四、对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政 府有关部门积极研究解决,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财政部。财政部及下属政府和社 会资本合作中心(即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将提供业务指导和政策支 持,并适时组织对示范项目实施进行督导。

名为购买国债、国库券,实为资金拆借,其行为均属无效

【案情介绍】

1999 年 11 月 19 日,赣州地区城市信用合作中心社与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签订“购买国债交易成交合同”1 份,合同约定:赣州地区城市信用合作中心 社为买入卖还方,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卖出买回方;赣州地区城市信用合作 中心社购券款 4000 万元,应于 1999 年 11 月 19 日前汇出,逾期汇出按日万分之 二点一计收罚息;赣州地区城市信用合作中心社购券汇入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指定帐号,即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营业部;购券款项一经到帐,青海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即应将赣州地区城市信用合作中心社所购债券交给赣州地区城市 信用合作中心社或由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保管,免收保管费;青海证券有限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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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公司回购债券款计 42426666.67 元,应于 2000 年 5 月 19 日前汇入赣州地区 城市信用合作中心社帐户,逾期汇入,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罚息等。 2000 年 1 月 17 日,赣州市第一城市信用合作社与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营业部签订“委托购买国库券协议书”1 份,协议约定: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营业部接受赣州市第一城市信用合作社委托,购买国库券 1500 万元;赣州 市第一城市信用合作社将购买国库券的资金 1500 万元,于 2000 年 1 月 17 日之 前划到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营业部指定帐户;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营业部在规定的价格及期限内不能为赣州市第一城市信用合作社购买到国库券, 需在 2000 年 4 月 17 日之前将委托款项划回赣州市第一城市信用合作社,并从赣 州市第一城市信用合作社划出款项之日起至还款日,每日按万分之三点三三支付 资金占用费等。 2000 年 4 月 20 日,赣州地区城市信用合作中心社与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委托购买国债协议书”1 份,协议约定: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赣州 地区城市信用合作中心社的委托购买 696 国债 2000 万元;赣州地区城市信用合作 中心社将购买国债的资金于 2000 年 4 月 20 日前划到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 帐户;赣州地区城市信用合作中心社委托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购买 696 国债 2000 万元,价格 150 元/百元面值,时间期限为 30 天;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 赣州地区城市信用合作中心社规定的价格及期限内不能为赣州地区城市信用合 作中心社购买 696 国债,需在 2000 年 5 月 20 日之前将委托款项划回赣州地区城 市信用合作中心社,并从赣州地区城市信用合作中心社划出款项之日起至还款 日,每日按万分之三点三三支付资金占用费等。 2001 年 11 月 21 日,赣州市商业银行与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 代理购买国债补充协议书”,协议约定:赣州市商业银行委托青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进行国债市场交易的金额为 7500 万元,委托日自 2001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02 年 9 月 25 日止,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证赣州市商业银行在委托期间每月的 投资收益率为 8.5‰,并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偿还投资本金给原告;青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保证在 2001 年 11 月 25 日归还本金 700 万元,2001 年 12 月 25 日归还 本金 800 万元,2002 年 1 月至 7 月的每月 25 日归还本金 500 万元,2002 年 8 月 25 日归还本金 1000 万元,2002 年 9 月 25 日归还本金 1500 万元给赣州市商业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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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并根据资金实际占用天数按季付息给赣州市商业银行;如青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未按规定的日期还款给赣州市商业银行,则逾期部分的利息按每月 9.5‰计 息等。2003 年 3 月 25 日,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向赣州市商业银行出具“承诺 书”1 份,内容为:2001 年 11 月 21 日签订的“委托代理购买国债补充协议书” 已到期,由于国债尚未全部售出,资金一时难以到位,因此本公司承诺剩余的 5000 万元资金,保证按下列时间准时归还,续延利率仍按原合同利率(年息 10.2%) 按季付给;还款计划为:2003 年 5 月 30 日至 8 月 30 日每月归还本金 300 万元, 2003 年 9 月 30 日至 12 月 30 日每月归还本金 450 万元,2004 年 1 月 30 日至 4 月 30 日每月归还本金 500 万元等。2003 年 8 月 4 日,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向 赣州市商业银行出具“承诺书”1 份,承诺:原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 监会等相关部门批准,已完成增资扩股,并变更名称为昆仑证券,依据我国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原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外的债权、债务全部由昆仑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承接,因此原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贵单位所承担的全部债务,由 我司无条件承继等。同月 6 日,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向赣州市商业银行出具“还 款计划书”1 份,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在 2003 年 11 月 30 日归还本金 300 万元,2003 年 12 月 30 日归还本金 200 万元,2004 年 1 月 30 日归还本金 300 万 元,2004 年 2 月 28 日归还本金 300 万元,2004 年 3 月 30 日归还本金 500 万元, 2004 年 4 月 30 日归还本金 500 万元,2004 年 5 月 30 日归还本金 500 万元,2004 年 6 月 30 日归还本金 300 万元,2004 年 7 月 30 日归还本金 300 万元,2004 年 8 月 30 日归还本金 300 万元,2004 年 9 月 30 日归还本金 500 万元,2004 年 10 月 30 日归还本金 500 万元,2004 年 11 月 30 日归还本金 500 万元;同时根据资 金实际占用天数按季付息,利率为年息 10.2%等。还款计划书出具后,昆仑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归还了本金 500 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其余款项未按约定偿还,赣州 市商业银行经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先行归还 2004 年 5 月份到期的款项 2100 万元。 2001 年 1 月 16 日,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以武银复(2001)12 号批复,同意 成立赣州市商业银行,原赣州地区城市信用合作中心社、赣州市第一城市信用合 作社等城市信用社按协议自动解散,成为赣州市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债权债务 转为赣州市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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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本案属于商业银行与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证券回购合同纠纷及委 托购买国库券合同纠纷。 双方当事人于 1999 年 11 月 19 日签订的“购买国库券交易成交合同”应是 证券回购合同。在我国,证券回购业务是兼具“证券交易”与“信用交易”性质 的交易方式,既有证券交易的功能,又有融资融券的功能。与现货交易不同的是, 现货交易是“一笔交易,一次清算”,而回购交易是“一笔交易,两次清算”。在 本案中,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关键是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而确 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是正确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及相关的行政法规。 一、 证券回购合同的法律适用 首先,证券回购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明确在交易过程中 各自权利义务的协议,当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对合同的一般规 定及相关的基本原则。 其次,对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手段的交易方式,国家为了确保金融秩序的稳定,规 定了许多关于证券回购业务的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这些规章与政策一方面是证 券回购业务监管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又是对交易双方在证券回购交易中意思 自由的限制,当事人应当遵守,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可参照。 目前,有关证券回购业务方面的行政规章和政策主要有:1994 年 2 月中国 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4 年 7 月 1 日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国 库券买卖行为的通知》;1995 年 8 月 8 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认真清偿证券回购 债务清偿工作的通知》;1996 年 6 月 25 日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 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的通知》等。这些规定对证券回购交易的主体资格、 交易场所、回购期限、交易操作程序等方面均作了严格的要求。 二、 本案所涉证券回购合同的效力 依照前述规定,一个合法有效的证券回购合同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合同双 方当事人必须具备从事证券回购业务的资格,即必须是持有金融许可证,且具有 从事证券交易经营范围的单位;(2)必须在证券交易所和融资中心进行证券回购 交易,不得从事场外交易;(3)合同内容必须合法。在证券回购业务中,回购方必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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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交付真实、足额的有价证券;(4)交易期限合法,回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商业银行之间的证券回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4 个月。 从本案看,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适格的,但其内容违反了《信贷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第 52 条关于“证券回购业务中的回购方应当有真实的足额有价证券, 必须向对方办理交割或者由对方封存。”及 1994 年 7 月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国 库券买卖行为的通知》关于禁止证券卖空行为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三、 对无效证券回购合同的处理 依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基于该无效 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依照《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证券回购的期限、交易对象与同业拆借 相同。在实践中,无效的证券回购交易是作为有效的同业拆借行为处理的。国务 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的通知》认定,这 一情形下的证券回购实际已演变为资金拆借。 据此,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返还商业银行支付的购券款,并同时依最高人 民法院审理证券回购纠纷座谈会纪要关于“回购方应按同业拆借利率赔偿拆借期 间的利息损失,并承担逾期罚息”的规定向商业银行支付利息及罚息。本案中, 鉴于商业银行只起诉了部分所欠款项的本金,故对于支付利息及罚息可在剩余款 项中起诉时一并计算。 四、 关于《委托购买国库券协议书》的效力 双方当事人分别于 2000 年 1 月 17 日、2000 年 4 月 20 日、2001 年 11 月 21 日签定的三份《委托购买国库券协议书》,在性质上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 的的合同,双方的本意并不在于委托购买国库券,只是以委托购买国库券的合法 形式掩盖非法拆借资金的目的,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银行金融机构不得非法向 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借资金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案情结果】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赣州地区城市信用合作中心社与青海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购买国债交易成交合同”,明为购买国债,实为证券回购,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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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合同签订后,青海证券没有向赣州地区城市信用合作中心社交割真实、足额的 国库券或由赣州地区城市信用合作中心社封存,而赣州地区城市信用合作中心社 在青海证券未交付实物券或封存的情况下付款,双方行为违反了金融法规关于证 券回购业务中的回购方应有真实的足额的有价证券,必须向对方办理交割或由对 方封存的规定,属借购买国债名义,买空卖空,变相拆借,故依法应确认无效。 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赣州地区城市信用合作中心社、赣州市第一城市信 用合作社签订的“委托购买国库券协议书”,从协议的内容上看,属委托购买国 库券,但从随后原告与青海证券签订的“委托代理购买国债补充协议书”表明, 该两份协议明为委托购买国库券,实为资金拆借,该两份协议及补充协议违反了 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确认无效。上述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在履行中所 产生的债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由昆仑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向赣州市商业银行清偿。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多次承 诺并出具“还款计划书”后,仍未按其计划书确定的还款期限归还所欠款项,赣 州市商业银行基于计划约定的还款时间,要求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先行归还 2004 年 5 月份到期的未付款项 2100 万元,本院予以支持。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提出其从未收到过赣州市商业银行支付的 7500 万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赣州 市商业银行的诉讼请求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一百零八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定 ,于 2004 年 10 月 29 日作出(2004)赣中民二初字第 42 号 判决书,判决: 一、确认赣州地区城市信用合作中心社与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购 买国债交易成交合同”、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赣州地区城市信用合作中 心社、赣州市第一城市信用合作社签订的“委托购买国库券协议书”、赣州市商 业银行与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购买国债补充协议书”无效; 二、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赣州市商业银行已到期的欠款本金 2100 万 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 5 日内付清,逾期未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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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 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 52 条关于“证券回购业务中的回购方应当有 真实的足额有价证券,必须向对方办理交割或者由对方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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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教室人数超标致过道窄 学生绊倒摔伤学校担责

班级学生人数超标,教室过道宽度不够,学生经过教室过道时踢到同学的脚 绊倒摔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该起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认定学校承担六成责任,赔偿受伤学生 27000 余元。

【案情简介】

邓某与封某是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一小学四年级学生。2013 年 4 月 27 日早上 8 时左右,学校尚未上课,封某背向讲台站在第一排课桌前方收作业,腿伸在过 道口。邓某从教室后门进来前往自己的座位,在通过靠左的通道时踢到封某的脚 摔倒,摔倒后牙齿磕到讲台受伤。 该学校为完全小学,邓某所在班级共 53 位学生。教室长 8.9 米,宽 6.24 米。 学生课桌宽均为 0.6 米,每两个课桌为 1 组,纵向安放 4 组,其中留 3 个过道。 过道的宽度为 0.48 米。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 885 号公告) 规定,完全小学应为每班 45 人;普通教室内单人课桌的平面尺寸为 0.6 米×0.4 米;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内纵向过道宽度不应小于 0.6 米,独立的非完全小学可为 0.55 米。

【法院裁决】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邓某所在的班级人数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学 生人数,学生人数增多导致课桌椅增加,导致纵向过道的宽度远远低于国家规定 的标准。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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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某将腿伸到过道,对通行造成了一定的障碍,是邓某被绊倒的原因之一, 故确定其承担 10%的赔偿责任。因封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其监护 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确认,邓某的医疗费、续医费、生活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 慰金共计 45243.62 元。依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綦江法院判 决学校赔偿邓某 27146 元(45243.62 元×60%),封某父母赔偿邓某 4524.36 元 (45243.62 元×10%)。 学校及封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五中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学校教学环境不符规定承担主要责任 据重庆五中院法官介绍,该案中教室过道的拥挤势必增加学生走动中碰撞其 他物体而受伤的危险性,为学生受伤埋下了安全隐患。 邓某过过道时踢到封某的脚而受伤,学校提供的教学环境不符合国家规定标 准,未尽到相应管理职责,其对邓某的受伤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本案实 际,法院确定学校承担 60%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邓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防护能力, 未充分观察过道旁边的障碍物,忽视自身安全保障,也有一定过错,故确定其承 担 30%的责任。

【秦风观点】

首先,学校教学环境不符规定为学生受伤埋下了安全隐患,应当承担主要责 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 39 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 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 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 9 条第 1 款第一项规定: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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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 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造成学 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 8 条第二款规定: “因学校、 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 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 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 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 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 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 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 对应的赔偿责任。” 《教育法》中规定的学校的责任是“安全教育是否到位、管理是否适当、措 施是否落实”。司法实践中,发生校园人身伤害事故后,判断学校有无过错以及 过错程度,主要就是依照上述标准。邓某所在的班级人数已超过国家对完全小学 限定的标准人数,因人数增多导致课桌椅增加,从而导致走道的宽度远远低于国 家规定的标准。教室走道拥挤势必增加学生走动中碰撞其他物体而受伤的危险 性。因此,该小学提供的教学环境客观上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到相应管理职责。 其次,邓某与封某发生事故时已年满 10 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心 智已渐趋成熟,对身边发生或者潜在危险也具有一定的认知、感悟和防范能力, 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对一些容易遭受人身损害的行为也有了 充分认识。邓某未充分观察过道旁边的障碍物,忽视自身安全保障,也有一定过 错;封某将腿伸到过道,对通行造成了一定的障碍,是邓某被绊倒的原因之一, 因此他们对邓某的受伤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 32 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 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 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中封某 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依法应由其监护人(即封某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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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近年来,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中小学生因在校受到伤害所引发的法律 纠纷越来越多。校园伤害事故一旦发生,很多学生家长便把责任或多或少地归于 学校,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一味强调学校责任就会让学校缩手缩脚,放 弃许多孩子应该获得的教育和锻炼机会,最终受损失的还是孩子。为此,我们应 当在保护孩子们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学校责任的有效预防。 一、作为未成年人,其父母是法定监护人,学校对在校读书的未成年人的责 任,是基于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和学校管理法规确定的管理、保护责任,这 种责任应限定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并非未成年人在学校发生的所有伤害 事故均由学校承担责任。下列情形发生的人身伤害,学校不承担民事责任:学生 自行上学、放学途中或者学生擅自离校发生的;学生自行到校活动或者放学后滞 留学校期间发生,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学生在校自杀、自伤,学校管理并无不 当的;教职员工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引起的;不可抗力造成的等等。 二、给校方一个建议:防范胜于一切。在校园安全教育方面,校方绝不能存 在侥幸心理,必须大力加强安全教育工作,避免伤害事件的发生,要在日常工作 中严格细致、尽职尽责,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确保学校的各种教学设施符合安 全要求,对存在的各种不安全隐患及时排除、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制定了合理、 明确的安全规章制度等;在构建和谐的成长环境的同时,鼓励其广泛的参加各类 学校活动和社会关系,以利于其更好、更有效的学习、成长。这样的话,即使发 生校园人身伤害事故,校方也完全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极小部分的民事 责任。 希望此判决能使原被告双方深受教育,给疏于管理的家长和缺乏安全教育的 学校以深刻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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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

向配偶收取“空床费”获法院支持

【案情】

秦莲媛(女)与尹俊于 1990 年自由恋爱结婚。自 2003 年 7 月起,尹俊经常 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居住。两人经常为此发生纠纷。后双方约定,若丈夫尹俊晚 上 12 时至凌晨 7 时不回家居住,每小时支付空床费 100 元。2005 年 12 月,秦 莲媛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请求离婚的同时,向法院提供了尹俊因未回家居住而 出具的“空床费”4000 元的欠条,要求尹俊支付该笔“空床费”。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秦莲媛出具的空床费欠条,是尹俊没有尽夫妻间陪伴义务而给秦莲 媛的补偿费用。两人的约定和尹俊的欠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 定,应属有效约定。判决两人离婚,被告尹俊支付原告秦莲媛 4000 元补偿费用。 被告尹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尹俊未尽 丈夫对妻子的陪伴义务,应补偿秦莲媛 4000 元。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的相互忠实义务,其用语为:“夫妻应当 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 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这是我国婚姻法中法律 原则和道德要求的体现,我们所倡导的是相互尊重、相互忠诚、相互帮助、相互 依存的婚姻关系。夫妻之间有同居和相互慰籍的法定义务。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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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现行法律对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什么责任无明确 的法律规定;但是,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一般认为“空床费”其实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一方不履行丈 夫或妻子的义务,另一方要求给予相应的补偿费用,“空床费”只是民间通俗的 说法,其实质是一种补偿。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了如一方不履行陪伴义务, 给付另一方“空床费”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该约定属民法调整范畴。根 据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该协议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 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双方当事人的该项 约定就应属有效。尹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夫妻同居义务时,应承担承诺的约定义 务。 因此,二审法院对女方的“空床费”诉讼请求判决予以支持,从法律的角度 来看是可行的。二审法院判决支持女方的诉讼请求既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在本 案中有利于保护妇女权益。

【律师提醒】

“空床费”等类似纠纷已经不是个案,它反映出了目前我国社会的一种现象: 信任危机。人与人之间,甚至是家庭成员之间缺乏责任感与信任感。男女感情遇 到严重危机,缺乏正确的解决渠道,因此到了不得不诉诸“空床费协议”,诉诸 法律强制力的地步。本来夫妻双方本应当互谅互让,却订立这样的“协议”来试 图让法律强制力来解决这些日常琐事。“空床费协议”折射出一个社会伦理道德 严重缺失,“病急乱投医”的尴尬窘境。 从判决结果看,法院似乎保护了刘女士的权益,但就“空床费”协议本身而 言,法院是不能认定该协议“有效”的。因为法院这样的终审判决,实际承认了 “婚姻内的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用钱补偿的方式,不履行其应尽的法定义务”,从 而使夫妻一方的法定权利落空;给了“空床费”,夫妻之间的情感伤害得到了补 偿,但是夫妻之间的感情就变成了金钱之争,金钱替代了真实的情感,将影响婚 姻的健康发展,不利于良好社会秩序的维护。 结合此案例及当前社会现象,我觉得建立侵害配偶权损害赔偿制度是十分必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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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它既是婚姻关系中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又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 映,还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由于社会上“包二奶”的现象较为严 重,家庭暴力亦呈上升趋势。许多无过错的离婚当事人因另一方的侵权违法行为, 身心受到严重摧残,但却得不到法律救济。通过建立配偶权损害赔偿制度,受害 者就可以有效地运用民事制裁手段制裁重婚、“包二奶”、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 并在经济上予以弥补,对受害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以有效保障婚姻家庭关系及 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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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 发的意见 (国办发〔2014〕5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扶贫开发,是我国扶贫开发事业的成功经验, 是中国特色扶贫开发道路的重要特征。改革开放以来,各级党政机关、军队和武 警部队、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率先开展定点扶贫,东部发达地区与西部贫困地区结 对扶贫协作,对推动社会扶贫发挥了重要引领作用。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扶贫开发,社会扶贫日益显示出巨大发展潜力。但还存在 着组织动员不够、政策支持不足、体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为打好新时期扶贫攻 坚战,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全面推进社会扶贫体制机制创 新,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 中央、国务院关于扶贫开发的决策部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兴友 善互助、守望相助的社会风尚,创新完善人人皆愿为、人人皆可为、人人皆能为 的社会扶贫参与机制,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健全组织动员机制,搭建社会参与平台,完善政策支撑体 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坚持多元主体。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作用,多种 形式推进,形成强大合力。 --坚持群众参与。充分尊重帮扶双方意愿,促进交流互动,激发贫困群众内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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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动力,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的积极性。 --坚持精准扶贫。推动社会扶贫资源动员规范化、配置精准化和使用专业化, 真扶贫、扶真贫,切实惠及贫困群众。

二、培育多元社会扶贫主体 (三)大力倡导民营企业扶贫。鼓励民营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充分激发 市场活力,发挥资金、技术、市场、管理等优势,通过资源开发、产业培育、市 场开拓、村企共建等多种形式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培训技能、吸纳就业、捐资 助贫,参与扶贫开发,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 (四)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扶贫。支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各类组织积极从事扶贫开发事业。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社会组织开展扶 贫活动提供信息服务、业务指导,鼓励其参与社会扶贫资源动员、配置和使用等 环节,建设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参与扶贫机制。加强国际减贫交流合作。 (五)广泛动员个人扶贫。积极倡导“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全民公益理 念,开展丰富多样的体验走访等社会实践活动,畅通社会各阶层交流交融、互帮 互助的渠道。引导广大社会成员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及海外人士,通过 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结对帮扶等多种形式参与扶贫。 (六)深化定点扶贫工作。承担定点扶贫任务的单位要发挥各自优势,多渠 道筹措帮扶资源,创新帮扶形式,帮助协调解决定点扶贫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 突出问题,做到帮扶重心下移,措施到位有效,直接帮扶到县到村。定期选派优 秀中青年干部挂职扶贫、驻村帮扶。定点扶贫单位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本单位定 点扶贫工作,深入开展调研,加强对定点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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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链接: http://news.163.com/14/1204/12/ACKF1AMD00014SE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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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要闻】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今日召开 经济增速或下调

全文链接: http://news.qq.com/a/20141209/001692.htm

复旦投毒案被告方变供 称受害者并非死于中毒

全文链接: http://news.qq.com/a/20141209/003913.htm

A 股抢了银行,实体经济咋办?

全文链接: http://finance.qq.com/original/caijingguancha/f1355.html

根本停不下来!油价周一再度暴跌 4.2%

全文链接: http://finance.qq.com/a/20141209/005939.htm

江西省养老机构床位总数达 17.4 万张 全文链接: http://jiangxi.jxnews.com.cn/system/2014/12/09/0134847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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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usiness.sohu.com/20140815/n4034719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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