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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金融专栏】................................................................................................................1
银行贷款年底提前关闸 企业遭遇非典型“钱荒”..................................1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解读................................3
被动替人担责是构成无因管理还是不当得利?........................................6
【以案说法】................................................................................................................8
夫妻间婚内借款离婚后应否归还?............................................................8
【热点聚焦】..............................................................................................................11
广东首例微信侵权案:"大V"转发"小咖"文章引诉讼(二审) ............11
【法规速递】..............................................................................................................15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15
【法治要闻】..............................................................................................................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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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专栏】 银行贷款年底提前关闸 企业遭遇非典型“钱荒” “多数银行每年通常是 12 月 20 日左右不再向外放款,2014 突然提前至 12 月 10 日左右,很多企业对此准备不足,一下子就出现了计划外的资金缺口。 “目前,跨年的过桥资金价格很高,最少按照每日千分之五计息,如果资金 要跨年,单笔最少‘两分利’(资金可以停留五至十天)”,另一家投资担保公司 有关人士表示,“而且,必须提供北京地区的房产和汽车作为抵押物,我们不接 受其他类型的资产抵押。 银行提前“关闸” “由于年底结算等诸多原因,银行通常在 12 月下旬就停止放贷了,就每年 的情况来看,多数银行选择的时间点在 12 月 20 日左右”,上述融资公司有关人 士表示,“不过,今年多数银行将结算时间前移至 12 月 10 日左右,而且银行并 没有提前知会企业,因此很多企业遭遇了计划外的流动性紧张。” 与上述时间互相印证的还包括银行间拆放资金的价格。上海银行间拆放利率 数据显示,2014 年短期资金价格的峰值较去年提前了数日。12 月 22 日,1 周期 限的 Shibor 值上涨 41.50 个基点至 5.782%,而 12 月 18 日该指标刚刚从 3.692% 激增至 4.025%,12 月 19 日又跃升至 5.367%。查阅 2014 年以来的 1 周期限的 Shibor 值发现,今年以来,仅有一个交易日的该项 Shibor 值超过 5.782%。而去 年,该项指标的高点出现在 12 月份的最后一周。 “由于中型企业资金需求对于银行的依赖度非常高,又不向大型企业那样可 以跟银行讨价还价,其贷款的时间节奏往往并不能与资金需求完全匹配,因此银 行的放款节奏对于企业的资金安排影响非常大”,上述股份制银行有关人士进一 步对本报记者表示。 过桥资金价格飙高 于是,寻求过桥资金成为企业不得不做的选择。 “我们公司手头上 100 亿元的滚动放款额度已经全部用光了,目前还有企业 追着我借钱”,上述融资公司人士进一步表示,“过桥资金的价格达到了‘两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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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我们公司的资金价格是日息不低于千分之五,不过我们通常向需要资金周 转的客户推荐五天至十天期限的跨年过桥贷款,单笔利息为‘二分利’,这笔按 日计息优惠一些。如果是需要一个月的周转期,价格可以优惠至单笔按一共 4% 计息”。 肯出高价寻找过桥资金的企业大多并非经营不善,甚至很可能明年 1 月份的银行 放款合同已经拿到了手中,但是 12 月份的技术性流动资金困局却是其不得不面 对的现实,也是其必须不惜成本解决的困难。 浙江蓝天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白植标表示, “向民间资本寻求过桥贷款, 一方面是融资成本非常高:如果贷款 800 万元,周转两天,至少需四万元至六万 元(当时的资金价格还没有如今那么高);另一方面,寻求民间资金借贷这一行 为本身很容易导致企业被误解,会被认为已经周转不开,这对于企业和企业主的 市场信用都会产生不好的影响,这才是最可怕的”,而如果不借助过桥贷款实现 转贷,企业至少需要提前三个月收缩产能,造成的损失也是不容小觑。 比较有趣的是,对于业界有关“过桥贷款高利贷”的吐槽,担保公司也觉得 十分委屈。上述担保公司人士表示,“目前,过桥贷款的风险跟回报根本不成比 例,比如一单 1000 万元的过桥贷款,虽然年利率非常高,但是,从利息额来看, 如果这单过桥贷款不出意外,担保公司可以收取 20 万元。可是一旦银行方面不 予续贷,或出现别的问题,担保公司的损失可能是 1000 万元,也就是收益的 50 倍。换句话说,只要一单过桥贷款出现问题,就把 50 单过桥贷款的利润都亏光 了”。 因此,目前资金方对于企业的固定资产抵押十分看重,上述担保公司有关人士一 再强调,“借款企业必须要有足够价值的房产或汽车作为抵押物,一般而言,抵 押物的估值应为借款金额的 1.5 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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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 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对《办法》 中的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哪些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 《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七类情形为股权转让行为: (1)出售股权; (2)公司 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 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 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 移行为。 以上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 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 得税。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 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三、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原则及方法如何把握? 《办法》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这是股权 转让收入确定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转让股权,应当获得与之相匹配的回 报,无论回报是何种形式或名义,都应作为股权转让收入的组成部分。《办法》 第七至九条规定了不同情形下,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方法。通常情况下,股权转 让收入就是转让方在转让当期或后续期间获得的各种形式及名义的转让所得。 四、何种情况下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等四种主管税 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主要是对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或不配合税 收管理的纳税人实施的一种税收保障措施。同时,《办法》第十二条对何为股权 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进行了说明,但实际情况中,确实存在部分股权转让收入因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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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合理情形而偏低的情形。为此,《办法》第十三条对转让收入偏低的合理情形 进行了明确,主要是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间转让、受合理的外部因素影响导致低价 转让、部分限制性的股权转让等。 五、股权转让收入的核定方法如何把握? 根据《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 时,必须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被投 资企业账证健全或能够对资产进行评估核算的,应当采用净资产核定法进行核 定。被投资企业净资产难以核实的,如其股东存在其他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股权 转让或类似情况的股权转让,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类比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以上方法都无法适用的,可采用其他合理方法。 净资产主要依据被投资企业会计报表计算确定。对于土地使用权、房屋、房 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比超过 20%的 企业,其以上资产需要按照评估后的市场价格确定。评估有关资产时,由纳税人 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同时,为了减少纳税人资产评估方面的支出,对 6 个月 内多次发生股权转让的情况,给予了简化处理,对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动的,可 参照上一次的评估情况。 六、股权原值如何确认? 根据《办法》第十五至十八条规定,通常情况下,股权原值按照纳税人取得 股权时的实际支出进行确认。如纳税人在获得股权时,转让方已经被核定征收过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此次转让时,股权原值可以按照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 税费与税务机关核定的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定。这也是为了使整个转让环 节前后衔接,避免重复征税。 对自然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 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七、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时点如何确认?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人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 在地办理纳税申报。 股权转让的纳税时间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 15 日内。 《办法》第二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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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对何时作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时点进行了界定,主要包括六种情形: (1)受让 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 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 公告生效的; (5)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 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一)事先报告义务 《办法》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 5 个工作日 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 5 个工作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 要等资料。 (二)纳税申报义务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在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 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事后报告义务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或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 应在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 息表(A 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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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动替人担责是构成无因管理还是不当得利? 【案情介绍】
2000 年 10 月,张明从时任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站代认员的张方处,向信用 社借款 15000 元,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后经信用合作联社稽查、核算确认该 笔贷款系张方违章发放,并责令张方以自己的名义从信用社借款偿还了张明在农 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之后,张方年年与信用社工作人员一起要求张明偿还 借款本息,未果。张方遂具状起诉张明,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在进行立案时,对本案应定为无因管理之债还是不当得利之债存在两种不同 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方与张明之间应为无因管理之债。在本案中,信用社根 据其内部管理规定,责令张方以个人名义从信用社另外借款代替张明归还从信用 社所贷的到期借款。信用社的这一决定,使得张方在既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 定义务的情况下,代替张明归还了其向信用社所借款,在客观上有为张明的债务 进行管理的效果。因此,张方与张明之间的债权债务,应为无因管理之债。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张明之间应为不当得利之债。张方对信用社新增了借 款负担,张明与信用社之间借贷关系消灭了。张方的利益受到损失,张明获得了 利益,这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又无合法根据。所以,张方与张明之间的债 权债务,应为不当得利之债。
【案情分析】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以下作简要分析: 区分不当得利之债与无因管理之债,主要是要掌握他们各自的构成要件。无 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为他人管理事务。事务是指有关 人们生活的一切事项,是指他人的事务;(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没有法定 或约定的义务。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1)一方获得利益。获 得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增加;(2)他方受到损失。财产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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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积极损失和应当增加而未增加的消极损失;(3) 获得的利益与财产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无合法根据。 本案中,张方在代替张明向信用社偿还借款后,其本人受到了损失,张明因 为张方的代为清偿而消灭了与信用社之间的债,获得了利益,张方的损失与张明 的获利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张明的获利,是因信用社依内部管理制度责令张方代 替张明归还借款而产生,明显没有合法的根据。张方代替张明归还信用社借款的 行为,是一种被动行为,相对张明的获利而言,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 事件。张方在主观上不具有为张明代为归还借款的意思,只是一种无奈之举。 因此,本案中,张方与张明之间的债权债务应定为不当得利之债。
【案情结果】
原、张明之间应为不当得利之债。张方对信用社新增了借款负担,张明与信 用社之间借贷关系消灭了。张方的利益受到损失,张明获得了利益,这两者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且又无合法根据。所以,张方与张明之间的债权债务,应为不当 得利之债。
【相关法规】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为他人管理事务。事务是 指有关人们生活的一切事项,是指他人的事务;(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1)一方获得利益。获得利益既包 括财产的积极增加,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增加;(2)他方受到损失。财产损失包括现 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积极损失和应当增加而未增加的消极损失;(3)获得的利益 与财产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无合法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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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夫妻间婚内借款离婚后应否归还? 【基本案情】
陈某与张某于 2006 年 5 月 1 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张某性情豪爽,常爱宴 请朋友吃喝玩乐,夜不归宿,夫妻双方常因此发生争吵,并彼此间实行经济独立。 2010 年 9 月 3 日,张某自行到陈某处拿了人民币 10000 元,陈某发现后,与张 某发生争吵,无奈张某向陈某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张某借到陈某个人现金人民 币 10000 元。2013 年 3 月 4 日,张某与陈某因性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后不久, 陈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陈某借款人民币 10000 元,并向法庭出示了 张某出具的借条。
【那么问题来了】
对夫妻间婚内借款行为该如何处理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10000 元借款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证,且被告没有证据 证明该借条是违背其真实意思的,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应判决张某偿还借款陈 某借款人民币 10000 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笔借款具备借款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应当认定为合 法有效,但陈某出借的该 10000 元借款系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原则,张某应偿还陈某借款人民币 5000 元。
第三种意见认为,因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机械地依据合同法的相 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当与一般的民间借款合同有所区别。夫妻双方的财产是一体, 且无证据证明张某的行为系用于个人事务,丈夫向妻子的借款行为,双方并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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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质意义上的债权与债务关系,所以对陈某要求张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 支持,依法应予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 10000 元借款,实质上属于对夫妻共同 财产进行分割的主张,因该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已不存在,无法予以分割。
【律师观点】
秦风律师个人较赞同第三种意见。
【律师提醒】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夫妻之间的借贷行为,夫妻之间可依据《婚姻法》、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发生借贷法律关系。夫妻均可为合同法上的平等的民事关 系主体,并无法律禁止具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夫妻双方民 间借贷行为,除了借贷资金来源于夫妻共有财产或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外,其借贷 行为与其他民间借贷并无实质性的不同。因此,夫妻间婚内订立的借款合同依法 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但是认定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是有前提条件的。 《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 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特有财产或约定财产除外。即夫妻之间可就 财产进行约定,但是约定方式应当以书面形式。 若资金属于共同财产,且借款用于共同开支,即借款前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婚 内财产的性质,或者借款方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为其个人财产,且婚内借款的用 途系用于家庭经营以及生活开销的,此时应认定夫妻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 若资金来源属于共同财产,且借款用于个人事务,因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 的处分权,这种借贷行为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合法处分,对双方产生 的借贷纠纷应当适用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民事法律规定,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 自治,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由于该借款为夫妻共同所 有,所以借款方应给予出借方借款的一半。若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借给另一方进 行个人经营活动或者进行个人事务的情形,则应按普通债权债务关系处理。若夫 妻一方以其个人财产借给另一方进行家庭支出时情形,因夫妻双方对家庭支出具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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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共同的义务,所以此时的借款金额应以一半计算。 本案中,陈某与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虽然实行经济独立,但双方并没有签订 书面的协议就双方财产进行约定,陈某又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借款系张某 用于个人事务或违法行为,所以应认定该借款为家庭共同生活所用。所以对陈某 要求张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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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 广东首例微信侵权案:"大 V"转发"小咖"文章引诉讼(二审) 【案情简介】
羊城晚报讯报道:据称是大 V 的微信公众号,擅自转载了其他公众号的作品, 被告侵权并索赔 1 元。一审中,中山暴风科技公司被判侵犯了中山商房网科技公 司的著作权,其不服提起上诉。27 日,广东首例微信侵权纠纷案在中山中级人 民法院二审开庭。 今年 1 月到 3 月间,公众号“中山商房网”先后向微信用户推送了题为《中 山谁最高?利和高度将被刷新解密中山高楼全档案》、 《初八后大幅度降温阴雨天 气》、 《莫笑老饼为您推介中山四大名饼》三篇文章。文章均载明“本文为商房微 信搜集资料和撰写的文章,欢迎读者分享或转发到朋友圈。任何公众号未经许可 不得私自转载或抄袭”。 今年 2 月到 3 月间,“最潮中山”推送出《谁是中山第一高楼?中山高楼全 档案!祝全体中山人更上一层楼!与你放眼中山!》、《中山下周大幅降温最低 7 度!你爸妈知道吗?扩散周知!》及《中山四大名饼,你都吃过了吗?中山人转 走》三篇文章。 “中山商房网”的所有人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下称商房网公司)认为,其 对上述三篇原创作品享有著作权,而“最潮中山”归属方暴风科技未经同意擅自 转载、变相抄袭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其在“最潮中山”微信公众 平台及《中山日报》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 1 元。 一审时中山市第一法院认定,商房网公司推送的《中山谁最高?利和高度将 被刷新解密中山高楼全档案》具有一定独创性,符合作品的条件,对该篇作品享 有著作权。而其他两篇文章,一篇转载自《中山客》,一篇是介绍天气情况的时 事新闻,商房网公司以该篇文章系其原创作品并据此主张相关著作权缺乏法律依 据。 法院判暴风科技就第一篇文章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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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焦点】
1、公众号的属性?
“最潮中山”微信公众号没有官方认证,近日发布的图文素材,基本都是老百 姓的吃喝住行讯息。 而暴风科技的主营业务是电子商务,“最潮中山”公众号的内容发布,自始 至终没有涉及公司的宣传营销。 据其介绍,2013 年 4 月份左右,暴风科技收购新浪微博“最潮中山”,并 将其运营者聘为公司员工,负责用该微博账号进行一定程度的公司宣传,公司对 发布有审查管理制度。2014 年年初,运营者自己开了“最潮中山”微信公众号, 公司持默许态度,没有进行干涉和引导。因此最潮中山微信公众号就是一个个人 自媒体。“就算侵权也应该是追究个人,而不是追究公司。” 对此,商房网公司不予认可,其认为“最潮中山”公众号是由暴风科技的员 工负责内容发布,那么该员工职责范围内的行为后果,应该由公司承担。公司是 否掌控公众号,与案发的侵权状态没有关联。
2、文章是否原创? 据了解 “中山商房网”推送的《中山谁最高?利和高度将被刷新解密中山 高楼全档案》一文,分过去、现在、将来三个层次,介绍了中山高楼的相关数据 及背景资料,并结合资料对未来中山的高楼进行了预测。而“最潮中山”推送的 涉嫌抄袭文章,图片部分更为丰富,文字部分一审认定相同度超过三分之一。 庭审上,暴风科技表示,“最潮中山”推送的内容,只是借鉴了话题和角度, 内容相似度很低,推送时没有恶意,只是在宣传中山市。而商房网的文章当中, 图片是抄袭的,文字部分则是根据政府公开透明的信息组合成,其著作权有瑕疵。
商房网公司则认为,其文章结合建筑的高度、建成时间、历史背景等材料, 预测了未来中山楼王,展示了中山建设事业的发展情况,属于原创作品。该公司 强调是就文字部分主张的著作权。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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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何索赔 1 元? 截至一审庭审当日,中山商房网的粉丝数量为 3800 多人。而暴风科技方面 称,当时“最潮中山”的粉丝有 4 万多人。 这是一场“大 V”转发“小咖”文章引发的诉讼。在庭审上,双方除了针锋 相对地辩驳外,还有一番颇具理性的探讨。 暴风科技代理人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昌盛认为,微信向社会传递有价 值信息,是通过简单、快速、复制的方式的,大量信息文章都是七拼八凑组合在 一起的,如果认定转载行为侵权,意味着有大量人侵权,不利于新媒体业态的发 展,希望法院持慎重态度。 中山商房网代理人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郎鸣镝表示,微信快速传递信息 确实方便人们的生活,但不可否认的是,微信上的文章鱼龙混杂,既有原创,也 有抄袭。该案件作为广东省首例微信侵权案,恰恰说明当下人们对侵权原创没有 意识,需要给予提醒。对簿公堂,并非是为了商业利益,所以才象征性地索赔, 以此告知大家,适当的管束是有利于新媒体业态发展的。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秦风观点】
微信随着科学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已经进驻到人们的生活里,其在社会信息 传递方面发挥了重要价值,可通过简单的复制、粘贴进行大量信息的传递,但是 这并不意思着微信内容均可能毫无底限地进行转载,也有原创,相应的著作权应 得到必要的保护。
【律师提醒】
随着科学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微信异常火爆,确实微信已深入到人们的生 活,其在社会信息传递方面发挥了重要价值,可通过简单的复制、粘贴进行大量 信息的传递。而同时,有些企业或社会团体也相应地申请公众微信号,以充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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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微信的迅速传递功能,以提高自己在相关群体内的市场知名度,从而实现商业 价值。故大量公众微信号为了宣传,为自我编辑一些引人关注、他人争相传阅的 话题通过微信圈进行扩大,但是更多的是复制、粘贴他人的微信内容,以获得他 人的点击,故而容易发生大量公众号未经授权即转载或抄袭他人原创作品,并开 始依靠点击来赚钱,在此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名誉权、商 誉。因此个人或企业未经授权即转载或抄袭他人的原创作品,或未经证实即利用 微信平台发布信息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商誉的的行为,有可能构成侵权,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此提醒使用微信的个人或企业,微信的确是一个良 好的传递信息平台,但是利用微信等其他相关公共平台时也要遵守我国的法律法 规,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将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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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11 号)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局
长
张
勇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
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
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
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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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
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 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
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
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
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
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工作。
第二章
计
第十条
划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
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 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
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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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检验工作方案,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 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 (二)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 (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 (四)检验结果的汇总分析及报送方式和时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下列食品应当作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的重点:
(一)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 (二)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 (三)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 工作表明存在较大隐患的食品; (四)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 (五)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 餐配送单位经营的食品; (六)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 (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产生危害的食品; (八)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验工作重点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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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链接: 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Db=chl&Gid=240692&keyword=&En codingName=&Search_Mode=accu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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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要闻】 总理见证首家互联网银行第一笔贷款
全文链接: http://news.sohu.com/20150104/n407514695.shtml
赵志红是不是真凶,谁说了算
全文链接: http://news.sohu.com/s2015/dianji-1573/index.shtml
10000 元税前工资 企业实际支出 14410 元
全文链接: http://business.sohu.com/20150105/n407536501.shtml
江西启动 159 个公共服务项目 扶贫移民搬迁 10 万人
全文链接: http://jx.sina.com.cn/news/b/2015-01-05/detail-icczmvun4680036.shtml
赣州现首例房企破产案:老板欠债近 20 亿一房多卖
全文链接: http://jx.sina.com.cn/news/s/2015-01-05/detail-iawzunex86778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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