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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金融专栏】................................................................................................................1
涉嫌隐瞒储户资产 汇丰银行陷入逃税风波..............................................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3
兑付汇票款赔偿案........................................................................................8
【以案说法】..............................................................................................................14
车辆未检验发生交通事故商业险保险人可免责......................................14
【热点聚焦】..............................................................................................................17
女职工产假期间提前上班,是否应当获得双份工资?..........................17
【法规速递】..............................................................................................................20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0204.....20
【法治要闻】..............................................................................................................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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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专栏】 涉嫌隐瞒储户资产 汇丰银行陷入逃税风波
英国最大银行汇丰银行在过去几年间,千方百计帮助富裕储户向英国政府隐 瞒实际资产,逃税金额达上亿英镑。分析人士指出,如果帮助储户逃税等行为被 证明属实,那么汇丰银行俨然成了可怕的“避税天堂”,其声誉和威信将受到沉 重打击。有分析认为,规模如此庞大的银行能够在这么长的时间内从事不法活动, 金融监管的缺失、职业操守的沦丧、社会责任心的麻木等,是不容忽视的几个关 键因素。 汇丰银行雇员被指提供方案,让逃税者钻法律漏洞 根据英国广播公司报道,一位在瑞士日内瓦为汇丰银行工作的电脑专家 2007 年获取了相关文件,涉及世界各地超过 10 万名客户。文件显示,汇丰银行的雇 员协助客户逃税,并提供方案,让逃税者钻法律的漏洞。文件还包括将近 7000 名英国客户的详细账户信息,其中许多账户都未向英国税务部门进行申报。 法国《世界报》网站已连续两天推出系列文章,介绍了瑞士汇丰银行帮助客户逃 税被发现的调查经过,并曝光了之前未曾公开过的调查数据与逃税人员名单。此 前,《世界报》已在去年年初获得了一组数据,显示瑞士汇丰银行为协助客户逃 税构建了一个世界范围的庞大体系。获得一手资料之后,《世界报》将这些信息 与英国《卫报》、加拿大广播公司、日本《朝日新闻》等来自 47 个国家的约 60 家媒体的 150 多名记者共享,并在国际调查记者同盟的协调下,在巴黎、华盛顿、 布鲁塞尔与日内瓦等城市,对这份名单展开了规模空前的联合调查。调查结果发 现,2006 年 11 月至 2007 年 5 月间,有 1800 多亿欧元通过 10 万多名客户以及 2 万多家离岸公司转移到了日内瓦。 在媒体的多方曝光下,汇丰银行承认,有个别人利用了银行保密的优势来持 有未经申报账户,但银行方面称已经“彻底改革”。 根据英国有关法律,持有离岸账户是允许的,但蓄意隐瞒资金以逃税则是非 法的。而事实上,汇丰银行的许多储户都利用离岸账户来隐藏资金。英国广播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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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报道说,汇丰银行不但对其储户的逃税行为置若罔闻,而且还不惜主动犯法, 来协助客户进行逃税漏税。比如,汇丰银行曾经给一个富有家庭一张海外信用卡, 以便让其在海外提款机提取他们的隐藏存款。 欧盟决定将纳税者信息纳入成员国间信息共享范围 汇丰银行涉嫌帮助储户逃税的行为,遭到了媒体和舆论的强烈抨击,《税务 大劫案》的作者布鲁克斯指出,“我认为汇丰银行是一家避税及逃税公司,我认 为他们就是在提供这种服务”。 “2005 年欧盟开始实施新的规则来打击逃税漏税,但不少银行工作人员随 后就向自己的客户提供了一些窍门,以帮助他们在更严格的新规则下继续逃税。” 荷兰国际集团比利时奥德尔赫姆区营业厅客户经理米隆伯根表示,“新规则针对 的仅仅是私人储户,因此,银行还可以建议客户将个人账户转变为公司账户,也 就是所谓的"合法逃税"。” 2005 年 7 月,欧盟针对逃税行为的《存款税指令》正式实施。根据欧盟委 员会统计,欧盟国家每年因逃税遭受的损失高达上万亿欧元。经济危机影响尚在 持续,经济复苏乏力让欧盟打击逃税问题变得更为重要和紧迫。欧盟表示,将严 厉打击逃税漏税现象,无论是大型跨国企业还是超级富豪,欧盟的目标是让每个 企业和个体都依照法律标准缴纳应有的税款。据悉,欧盟目前正在考虑修补《存 款税指令》的漏洞,并有望在 2016 年实施。 为打击逃税行为,欧盟还在推进欧盟层面的信息自动交换系统。欧盟委员会 主席容克日前表示,要在任期内推动税制改革,并称已委托欧盟经济与货币政策 事务专员皮埃尔·莫斯科维奇制定相关方案,建立欧盟内税务信息自动分享交换 系统。信息共享意味着,如果欧盟某国公民在另一个欧盟国家开立银行账户,该 公民所属国家的税务部门将自动获取账户信息,从而达到打击逃税的目的。 去年 12 月,欧盟财长会议已经通过一项指令,将纳税者的利息、股息、金 融资产销售收入以及账户余额等信息均纳入成员国间信息共享范围,以打击跨境 逃税与税务欺诈。时任欧盟轮值主席国意大利财政部长帕多安表示,这项指令的 通过是“欧盟打击逃税的关键一步,它意味着银行保密在欧盟的终结”。据悉, 欧盟各成员国将根据这一新指令,在 2017 年 9 月之前正式启动信息交换。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周景彤表示,逃税是各国法律法规所严格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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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的行为,也是国际社会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活动。逃税往往还与贩毒、走私、 恐怖活动、贪污腐败等严重刑事犯罪有关联。 周景彤认为,作为金融系统的中流砥柱,银行业首先应死守依法合规这条“红 线”。作为一家有着悠久历史和标杆意义的国际性大银行,汇丰银行更应该坚守 这条“红线”。坚持依法合规,这是银行业自身行稳致远的需要,也是银行业理 应担当的重要社会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 法释〔2015〕5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 2014 年 12 月 18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36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 年 2 月 4 日起施行。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 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 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 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 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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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 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 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 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 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 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 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 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 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 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 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 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 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 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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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 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 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 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 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 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 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 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 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 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 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 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 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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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 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 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 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 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 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 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 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 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 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 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 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 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 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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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 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 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 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 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 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 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 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 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 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 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 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 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 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 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 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 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 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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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 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兑付汇票款赔偿案
【案情介绍】
原告:江都某贸易公司。 被告:中国某银行南京分行第二支行(以下简称中国某银行二支行)。 第三人:南京某服饰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饰公司)。 1994 年 11 月 14 日,江都某贸易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江都市支行(下称江都 工商行)出具一份银行汇票委托书,江都工商行当日按委托书的要求开出华东三 省一市银行汇票一张。该汇票记载兑付地点为南京,兑付行为市中国某银行,金 额为 50 万元,收款人为朱 XX(江都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收款人帐号或地址 栏未记载, 汇票背书栏系空白。此后,朱 XX 未背书将该汇票交给了服饰公司。 服饰公司在汇票背书栏中加盖了服饰公司支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彭 XX 私章后, 由其工作人员 持汇票及服饰公司介绍信至中国某银行二支行,称介绍朱 XX 前去 联系汇票进服饰公司帐户一事,并附朱 XX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国某银行二支 行接受汇票时,汇票收款人帐号栏中记载了服饰公司在该行所开设的帐号。同年 11 月 22 日,中国某银行二支行将该汇票款 50 万元划至服饰公司帐户。1995 年 1 月 19 日,服饰公司将该汇票款连同江都某贸易公司另外支付的 12 万元款,以 中介费为收款事由,一并开具了一张 62 万元收据交给江都某贸易公司,江都某 贸易公司收到收据 提出异议。1996 年 3 月,江都某贸易公司向南京市玄武区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其于 1994 年 11 月 14 日签发 50 万元银行汇票一张,收 款人为朱 XX.因业务关系,将该汇票交由服饰公司保管,但服饰公司却擅自将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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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交由中国某银行二支行承兑。中国某银行二支行在收款人朱 XX 未背书的情 况下,将 50 万元票款兑付给服饰公司,造成其损失。现要求中国某银行二支行 偿还已经错误兑付的 50 万元人民币及 82300 元利息损失,服饰公司承担连带责 任。 被告中国某银行二支行辩称:江都某贸易公司并非本案所涉汇票的收款人, 不应作为原告向其主张权利。其在办理该笔银行汇票业务时,朱 XX 称此款系服 饰公司所有,并提供了服饰公司介绍信和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且汇票上收款人 帐号栏填写的是服饰公司的帐号,故其有理由认为汇票收款人系服饰公司。请求 法院驳回原告 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服饰公司述称:其取得该份汇票是基于与原告的转让协议。在转让协 议履行过程中,经与朱 XX 协商,才将该 50 万元打入服饰公司帐号。事后,原告 也收下了其开出的正式收据。故不同意承担返还责任。
【案情分析】
一、本案的主体问题 银行汇票,是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本案所涉汇票是江都某贸易公司委托银行出具的,在不确定收款人的情况下,江 都某贸易公 司指定其法定代表人朱 XX 作为收款人,朱 XX 取得汇票未支付相应 对价,朱 XX 本人亦明确表示其代表本人所在公司行使持票人权利,故票据权利 仍属于江都某贸 易公司享有。江都某贸易公司有权提起诉讼。 中国某银行二支行认为服饰公司是票据权利人的主张不能成立。票据是文义 证券,当事人的一切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记载为准,而不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 以外的事由来认定票据上的权利义务。本案所涉汇票记载的收款人是朱 XX,而 非服饰公司;朱 XX 亦未背书转让;我国法律又不承认交付方式的转让,故服饰公 司虽持有票据,却不享有票据权利。中国某银行二支行以服饰公司的介绍信及朱 XX 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票据以外的证据,认定是朱 XX 要求其将款汇入服饰公司, 缺乏依据。 二、本案纠纷的性质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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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某贸易公司以票据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认为中国某银行二支行错误兑付 汇票造成其损失应承担责任,服饰公司因中国某银行二支行的错误取得汇票款也 应承担连带责任。综合其诉讼请求及案件所涉法律关系分析,本案并不是单纯的 因票据权利行使受到妨碍提起的诉讼,而是票据关系因票据的错误兑付而消灭 后,权利人诉请法院作事后救济,其实质是由于中国某银行二支行的汇票结算差 错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 三、本案责任的承担 按《银行结算办法》(因本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施行之前, 故适用《银行结算办法》)规定,银行办理结算中,因错付或被冒领的,如造成 客户资金损失的,要负责资金赔偿。由此可见,中国某银行二支行在本案中承担 责任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存有结算差错;二是造成江都某贸易公司的资金损失。 中国某银行二支行没有收款人朱 XX 的背书即予兑付汇票,显然违反《银行结算 办法》的有关规定,存有明显过错。但是,江都某贸易公司明知中国某银行二支 行错付,却不提出异议,且收下了服饰公司为此出具的收据,足以证明其认可了 中国某银行二支行的错付行为,同意将汇票款折抵作给付服饰公司的转让费。故 中国某银行二支行虽有过错,却未造成江都某贸易公司的资金损失,既然不存在 损害结果,就毋须承担赔偿责任。同理,服饰公司取得汇票款虽缺乏票据依据, 但向江都某贸易公司收取转让费却是有约可循的。江都某贸易公司对汇票款充抵 转让费予以认可,则服饰公司就无返还汇票款之义务。故江都某贸易公司的诉讼 请求因没有损失而不能成立。原审法院注重于中国某银行二支行的过错行为,而 忽视了并无损害后果这一事实,判决中国某银行二支行向江都某贸易公司承担返 还责任,服饰公司向中国某银行二支行承担返还责任,有所不当。 四、应否将本案与转让协议合并处理江都某贸易公司只对汇票所涉权利提起 诉讼,服饰公司也未就转让协议转让费用纠纷提起反诉。故江都某贸易公司与服 饰公司间的转让协议虽与本案有一定关系,但属另一法律关系,不能将此一并纳 入本案审理范围。 五、总结 1. 本案实为票据纠纷案。在本案中,原告为最终付款人和出票人,应为票 据债务人。被告虽为付款人,但在其付款后取得汇票,即成为持票人向出票人享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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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付款请求权而成为票据权利人。但由于被告所为票据行为发生了不经收款人 背书即向持票的第三人兑付汇票款的错误,原告作为出票人地位的票据债务人据 此对被告产生了票 据抗辩事由,即其可以被告的错误票据行为为理由而拒绝向 被告付款。故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是基于其作为票据债务人所享有的抗辩权所确 立的。 2.如果原告抗辩事由为法院确认成立,则被告因其向原告的付款请求权实际 不能实现,而产生了向其前手的追索权,此追索权应由追索权人自己行使,故本 案在被告未主张追索权情况下,一审判决第三人向被告返还票款是不当的。 3. 从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来看,原告对第三人提出的既有原因关系上的理 由,又有票据关系上的理由。但从票据关系上,因“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 失付款的应自行承担责任”的原则,原告在对付款人主张权利时,就不能对在先 的付款请求权人主张权利,在先的付款请求权人对“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 的付款人应承担的责任不负有连带责任。故本案第三人是不应当成为本案的某种 性质的当事人的,其进行的票据行为,只能作为本案认定被告是否有恶意或重大 过失的行为的一个事实。 4.由于票据的可转让性及流通性,再加上原因关系的影响,票据关系的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内容往往难以弄清,这就需要我们认真分析纠纷的实质,正确把握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以便正确地处理纠纷。
【案情结果】
一审审理期间,朱 XX 明确表示其取得汇票未支付对价,是代表原告行使持 票人权利。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某银行二支行在收款人未背书的情 况下,仅以服饰公司的介绍信及有关身份证复印件,即将汇票款项划至服饰公司 帐户,违反了有关银行结算规定,对纠纷的产生负有主要责任。服饰公司在银行 汇票背书栏中加盖其公司公章,且由于中国某银行二支行的疏漏,以此汇票取得 50 万元,不符合有关规定,对纠纷的产生负有相应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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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诉讼法》第一 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某银行二支行应返还江都某贸易公司因其错误承兑的银行汇票金额 50 万元,赔偿利息损失 96187.5 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付清。 二、服饰公司应返还中国某银行二支行本金 50 万元,承担经济损失 96187.5 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付清。 宣判后,中国某银行二支行不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一审 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江都某贸易公司要求中国某银行二支行及服饰公司承担 结算差错的损害赔偿责任,因缺乏事实依据,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原审判决中 国某银行二支行承担返还错付款责任及服饰公司向中国某银行二支行承担返还 责任不当,应予纠正。依照《银行结算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玄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驳回江都某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规】
银行汇票,是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按《银行结算办法》(因本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施行之前, 故适用《银行结算办法》)规定,银行办理结算中,因错付或被冒领的,如造成 客户资金损失的,要负责资金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主要有:第(四)项返还财产;第(七)项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 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原判决适 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银行结算办法》第二十四条,银行办理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 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存(贷)款的利率计付赔偿金;因违反结算制度规定, 发生延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结算金额每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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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万分之三计付赔偿金;因错付或被冒领的,应及时查处,如造成客户资金损失, 要负责资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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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车辆未检验发生交通事故商业险保险人可免责 【案情】 2013 年 10 月 10 日,重庆某事务所为其一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 机动车损失险,保险期间为 2013 年 10 月 20 日起至 2014 年 10 月 19 日止。双方 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在合理使用过程中,发生碰撞、倾覆、坠落等造成的 损失依约赔偿。如发生事故时被保险车辆无公安机关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 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公司免责。事务所同意上述条款并签字盖章。 2014 年 4 月 28 日,被保险车辆在停车开门时与他人车辆发生擦挂,造成车 辆损失 10998 元,责任认定由事务所负全责。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行驶证有效 期为 2013 年 10 月。事故发生后,事务所为该车办理年检,有效期至 2015 年 10 月。 之后,事务所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余损失 以被保险车辆行驶证已过期为由拒赔。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车辆在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 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不负责商业险赔偿的理解与适用问题。对此存在两 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保险车辆未按规定进行检验,并不代表车辆本身不符合 安全行驶标准,即机动车行驶证过期与发生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被保险 车辆受损是在停车开门时导致,并不是在车辆行驶过程发生事故,故该损失与车 辆本身的安全性没有任何关联,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车辆未按规定检验不予赔 偿的格式条款拒赔。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的被保险车辆损失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并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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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规定了被 保险车辆未按规定进行检验,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事务所同意上述 条款并签字盖章,表示双方已就此达成共识。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未按 规定进行检验,属于约定的保险责任免除情形,故保险公司无需赔付。
【律师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根据以上案情介绍可知: 双方约定了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在合理使用过程中,发生碰撞、倾覆、坠 落等造成的损失依约赔偿。如发生事故时被保险车辆无公安机关核发的行驶证或 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公司免责。事务所同意上述条款并签 字盖章。 因此,依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无需赔付。 2、《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 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因此,机动车应定期进行安 全技术检验是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其目的在于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降低安全 隐患,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 以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本案中,合同中约定被保险车辆须按规定进行检验, 否则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体现双方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社会公德的 遵循。如果被保险人还因此获得赔偿,那么有违公平正义,且会对社会产生不良 影响。 3、对“未按规定检验不予理赔”的理解不存在争议,不适用有关格式条款 争议的处理机制。其属于法律中明文禁止性规定,作为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的情 形,保险人仅须履行提示阅读义务。而本案中,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义务,被保 险人已知晓相关内容并同意上述条款,且签字盖章,该条款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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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1、车主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进行相关的 安全技术检验,保障车辆的安全性能的同时,更是对自身安全的保护。 2、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车辆未 按规定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以及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的其他情形,保险人 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保险合同规定只对合格、合法车辆生效。保险公司除了对未 按期年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进行赔付外,对丢失车辆也同样拒绝赔付。提醒广 大车主对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仔细阅读,全面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 3、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可根据驾驶人在事 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因此车主应购买相关的“不 计免赔率”来覆盖你的保险内容,以免发生事故时,增加自己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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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 女职工产假期间提前上班,是否应当获得双份工资?
在竞争日趋激烈的职场,人们越来越争分夺秒的工作、学习。害怕每一分钟 的停止都会影响在公司的地位和晋升速度。尤其是女性朋友总是以事业发展的关 键期,不停的推迟生育时间,即便怀孕产子后出于多种因素的考虑也会提前结束 产假回到工作岗位上,但是,对于提前结束产假后的工资待遇的问题却很少有人 知道。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分享这方面的知识。
【案例】
于某是北京市某公司的行政人员,2012 年 5 月,31 岁的于某生下了儿子小 天。由于于某属于晚育,按照规定,在 98 天的正常产假基础上,还可以享受 30 天的晚育奖励假。当于某 98 天正常产假休完以后,由于公司业务繁忙,老板希 望于某可以提前结束产假,回来公司上班,于某考虑到公司的实际情况,并且将 来还要在公司发展,于是提前一个月回去上班。可是一个月后发工资时,于某却 发现,公司并没有额外给她发工资,公司认为于某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公司不 应再承担工资,而于某认为自己主动放弃晚育假回来上班,公司应当额外支付该 月工资。并且公司在为其缴纳生育保险时基数很低,导致享受的生育津贴不足本 人工资数额,要求公司补发差额。双方争执不下,最终,于某将公司诉至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裁决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于某的请求符合生育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 应该支付于某未休产假期间提供劳动的报酬,并且补齐于某实际领取的生育津贴 与其标准工资之间的差额。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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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风观点】
根据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 第一,公司能否要求职工产假期间提前上班?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 7 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因此,女职工休产假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权利, 用人单位无权要求职工产假期间提前上班,当然,如果职工同意提前上班则另当 别论了。 第二,如果产假没休满就上班的情况,是否应该即领生育津贴,又发放工资?
一般情况下,职工对于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兼得,但是这一前提应是建 立在职工休满应享有的产假基础上的。生育津贴是基于员工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和 员工合法生育这两个事实而应该享受的产假待遇,是不提供劳动也应当支付的; 而工资是基于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后企业应当支付的报酬。生育津贴支付的主体 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工资支付的主体是公司,所以,二者不可替代。结合本案, 于某按规定可以享受 128 天产假,应公司要求提前一个月回去上班,应当同时获 得生育保险机构发放的生育津贴和公司正常发放的工资。 第三,生育津贴低于生育员工工资的,企业应否补足差额? 根据《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生育保 险待遇支付,包括下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等支出:(一)产假期间(含流 产)的生育津贴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津贴;……”。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 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可见,生育津贴是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该享受的待遇。但是对于生育津贴低于生 育员工工资的部分,是否需要企业补足,各地的规定不一。此案中于某系北京市 职工,应适用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第 二款规定: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 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因此,公司应当依法补足差额。
【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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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参加 生育保险和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公司应为职工投保生育保险,避免相关法律风险。 2、因各地政策不一,公司在设立各地分公司、办事处时,应考虑地方政策 的影响。 3、公司在一些特殊或关键岗位上,尽量避免全部招用女职工,以免发生女 职工“三期”休假,造成经营不便。 4、按照《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职工享受生育保 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履行缴费义务满一 年; (二)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规定手续生育(含流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 节育情况检查、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因此,职工可合理安排备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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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02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 2014 年 12 月 18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36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 年 2 月 4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 年 1 月 30 日 法释〔2015〕5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 年 12 月 18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36 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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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 年 8 月 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 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 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 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 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 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 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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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 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 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 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 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 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 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 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 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 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 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 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 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 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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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 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 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 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 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 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 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 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 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 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 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 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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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 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 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 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 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 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 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 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 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 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 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 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 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 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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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 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 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 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 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 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 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 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 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 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 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 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 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 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 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 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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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要闻】 欧洲国家首次向我引渡经济犯罪嫌疑人
全文链接: http://www.acla.org.cn/html/fazhixinwen/20150204/19656.html
吉林 46 公斤黄金案引发争议:是否违法 如何赔偿? 全文链接: http://www.acla.org.cn/html/fazhixinwen/20150203/19636.html
最高人民法院 2 月 1 日起施行的新规 全文链接: http://www.acla.org.cn/html/fazhixinwen/20150202/19618.html
富士康员工真的爱加班吗?
全文链接: http://news.sohu.com/s2015/dianji-1596/index.shtml
已确认身份罹难者家属获丧葬补助 120 万新台币
全文链接: http://news.sohu.com/20150205/n4087284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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