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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金融专栏】................................................................................................................1
降息首日银行连夜调整存款利率:小银行“一浮到顶”........................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
未上牌照新车被盗保险法案例....................................................................8
【以案说法】..............................................................................................................11
QQ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夫妻一方婚外情的证据........................................11
【热点聚焦】..............................................................................................................13
生产淡季“被放假”3 个月能否索要费用 ...................................................13
【法规速递】..............................................................................................................15
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全文..................................................15
【法治要闻】..............................................................................................................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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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专栏】
降息首日银行连夜调整存款利率:小银行“一浮到顶”
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央行降息,我升息”已成为很多银行吸引存 款的新方式。各银行目前已连夜调整了最新的存贷款利率,不少中小银行选择将 存款利率“一浮到顶”,上浮后,一年期存款利率达到 3.25%,高于降息前的一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3%。 央行降息,银行纷纷调利息 中国人民银行降息消息出来之后两小时,就有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恒丰银 行宣布将存款利率按照上限“一浮到顶”,随后包商银行、浙商银行等纷纷宣布 将存款利率上浮到顶。 昨天,更多银行加入了存款利率上浮的阵营。北京地区,恒丰银行、包商银行、 浙商银行、南京银行、江苏银行等,将存款利率一浮到顶,成为第一梯队。以全 面上浮的恒丰银行为例,活期存款利率为 0.445%、3 个月整存整取利率为 2.73%、 半年期年利率为 2.99%、1 年期利率为 3.25%、2 年期利率为 4.03%、3 年期利率 为 4.875%。 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等股份制银行和北京农商 行成为第二梯队,官网挂牌一年期存款利率为 3.0%。第三梯队为工商银行、农 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不差钱”的银行,这些银行利率上浮幅度最低。 以工商银行为例,其 3 个月定期存款利率上浮 11.9%至 2.35%。农业银行、中国 银行、交通银行的上述各档期存款利率与工商银行保持一致。而建设银行的浮动 力度较另外 4 家国有银行“给力”,其 1 年期存款利率为 2.9%,上浮了 16%。此 外,邮储银行调整后的一年期存款利率为 2.78%。 另外,5 年期整存整取方面,由于目前央行并未公布 5 年期存款利率,因此 各家银行会按照自己实际情况制定,差距较大。例如,工商银行的 5 年期个人整 存整取年利率为 4%、北京银行为 4.25%、杭州银行为 4.9%、江苏银行的年利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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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5.20%,恒丰银行则是 5.225%。 分析:利率市场化进程将加剧利率差异化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指出,从历次利率调整的情 况来看,大银行的反应无论从程度上还是速度上都不如中小银行那么快。但董希 淼认为,大银行过一阵仍然可能会采取措施。“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各 银行之间存款价格差异化会越来越明显。”董希淼认为,利率最高上浮 10%或者 20%的时候可能所有银行都会上浮到顶。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即使是国有大行,在存 款上也面临压力,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未来局部地区利率浮动将成为常态。 算账:10 万元存一年利息最多差 500 元 在央行此次降息之前,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是 2.75%,如果上浮 1.2 倍到顶, 则为 3.3%;而在降息之后,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 2.5%,如果上浮 1.3 倍到顶, 为 3.25%,即便都是上浮到顶,客户存款利息也将有所减少。以存款 10 万元计 算,一年将减少利息 50 元。而同样以存款 10 万元一年为例,存到上浮程度最低 的银行利率 2.75%,利息就是 2750 元,如果存到上浮程度最高的银行利率 3.25%, 利息是 3250 元,两者相差 500 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 法释〔2015〕5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 2014 年 12 月 18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36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 年 2 月 4 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 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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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 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 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 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 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 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 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 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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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 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 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 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 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 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 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 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 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 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 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 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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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 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 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 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 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 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 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 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 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 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 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 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 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 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 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 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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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 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 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 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 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 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 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 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 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 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 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 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 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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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 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 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 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 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 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 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 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 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 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 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 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 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 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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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 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 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 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 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 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 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 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 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 鉴定。
未上牌照新车被盗保险法案例
【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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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正式牌照的新车被盗,保险公司拒赔,车主的损失由谁来承担?近日, 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汽车保险纠纷案,因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免责条 款,法院支持了车主的赔偿诉求。
【案情分析】
新车回家第二天被盗保险公司拒赔 2014 年 1 月 14 日,原告胡涛将新购的CRV牌小型轿车交由成都某保险公司 承保,全车盗抢损失险保险金额 24 万元,并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间约定为 2014 年 1 月 15 日零时至 2015 年 1 月 14 日 24 时。 保险生效的第一天,胡涛将轿车开回家停在小区停车场,可 16 日早上 7 时 多就发现新车被盗。于是胡涛申请了保险理赔。不料,保险公司以“车辆未上正 式牌照盗抢险不生效”为由拒绝对胡涛理赔。一纸诉状后,胡涛便与某保险公司 对簿公堂。 免责条款未明确告知保险公司败诉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正式号牌能否免除被告 的保险责任。 原告认为,保险公司在明知被保汽车无正式的车辆号牌的情况下与自己签订 保险合同,并收了保费,约定了保险期限,所以被告是同意承保的。除此之外, 被告未就合同中特别约定免责条款及《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作出 明确说明,故该特别约定条款及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 庭审中,被告辩称,保险合同有约定不负责盗抢险责任的情况,并且说明了机 动车要有机动车应该所有的证件,原告未取得正式号牌前保险公司没有赔偿责 任。原告在投保单上也签字予以确认,即使投保单上并非原告本人签名,其向被 告缴纳保险费的行为也属于对代签字的追认。
【案情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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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师张律师获悉,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就该免责条款 及特别约定向胡涛本人作出了相关提示并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保险公司 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 原告胡涛支付保险赔偿金 24 万元。
【相关法规】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 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 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 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诉讼中,《投保单》下方特别约定栏虽然对此有提示,但是该投保单落 款处“胡涛”签名字样并非胡涛本人所签,胡涛缴纳保险费用的行为也不能视为 其对他人代签保险单行为的追认,从而免除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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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QQ 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夫妻一方婚外情的证据
【案情】 2012 年 5 月,李某(女)与廖某(男)通过在网上认识。2013 年 3 月 30 日开始 恋爱,两人于同年 12 月 31 日登记结婚。婚后,李某偶然打开廖某的 QQ 聊天记 录,发现廖某有外遇行为。2014 年 2 月 20 日,李某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 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与廖某离婚。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李某 向法院提交廖某与一女性的两份 QQ 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廖某有婚外情。庭审中, 廖某承认这两份 QQ 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以侵犯个人隐私权为由,主张 QQ 聊天 记录无效。
【分歧】
QQ 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婚外情的证据?对此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 QQ 聊天记录不能作为婚外情的证据,QQ 聊天记录 属个人隐私,亦属于他人合法权益的范畴。李某未经廖某同意偷看其 QQ 聊天记 录,并持该聊天记录作为离婚的证据使用,因该证据的取得是在侵犯他人隐私的 情况下获得的,违法了证据的三性原则,故该份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QQ 聊天记录属个人隐私,亦属于他人合法权益的范畴。 但隐私权与知情权相冲突时,个人隐私权不能对抗配偶知情权。廖某的 QQ 聊天 记录虽然是其隐私,但该行为违反了婚姻法中的忠实义务,违反了社会公德。故 当夫妻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时,应优先保护知情权。
【秦风观点】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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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有三个基本 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客观真实性是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 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是真实的而非虚无的,且能够为 人所认识和理解。 关联性是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只有对于认 定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才有法律意义。 合法性是指案件定案依据的材料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 得、提供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结合本案,李某向人民法院提出与丈夫廖某离婚,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内, 李某向人民法院提交廖某与一女性的二份 QQ 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廖某有婚外情。 对于这二份 QQ 聊天记录证据,真实性和关联性毋庸置疑,廖某本人都已认可, 主要是合法性。廖某认为 QQ 聊天记录属于个人隐私,主张李某向法院提交的证 据无效。 隐私权属于一种具体的人格权,而人格尊严是人格权客体即人格利益的基 础,因此隐私权自然体现出人之尊严,保护隐私权即保护人之尊严。我国现行的 法律、法规都对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对公民隐私权也不 是无限度的保护。结合本案,李某与廖某在法律上是夫妻,当李某提起离婚诉讼 时,调取廖某的 QQ 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该证据的合法性应当得到认定。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已作出规定, 网上聊天记录作为一种证据的形式被确定。故本案中李某向法院提供的 QQ 聊天 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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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
生产淡季“被放假”3 个月能否索要费用
【核心内容】
公司在生产淡季决定让大多数员工“放假”3 个月,像这种情况,淡季“被 放假”3 个月,公司是否要支付员工费用?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的,用 人单位应在第一个月支付工资,之后就支付生活费。
淡季“放假”也得发生活费
每到冬天,对吕某所在的公司来说,属于生产淡季。在 2014 年的冬天,为 减少开支,虽然吕某等职工并不愿意,但公司还是决定只留少部分人在公司维持 基本工作运转,其余包括吕某在内的大多数员工“被放假”3 个月。 “被放假”的日子里,公司并没有向员工们支付过任何费用,吕某等人曾向 公司索要。可公司认为:劳动报酬自然是以“劳动”为前提,你们在放假之后没 有提供“劳动”,因此也就无权获取报酬。
【秦风观点】
在本案中,吕某的公司在生产淡季,为了减少开支,给职工“放假”三个月, 没有支付过任何费用,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 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支付标准支付劳动者 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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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办理。”所谓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一般企业采取月薪制。那么吕某的公 司停产三个月,第一个月吕某等职工不干活,公司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 付工资。停产超过一个月的,则可以分二种情况发放(1)若吕某等职工提供了 正常劳动,则公司支付的而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若吕某等劳动 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中的“国家有关规定办 理”通常是按照不低于工资的 70%-80%向吕某等职工支付生活费。 故吕某的公司淡季放假不发放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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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 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全文 ——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 一、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 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是: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 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着力解决 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 判权,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 2018 年 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 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基本原则 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应当始终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真正实现党的 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确保司法改革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 方向。 ——尊重司法规律,体现司法权力属性。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应当严格 遵循审判权作为判断权和裁量权的权力运行规律,彰显审判权的中央事权属性, 突出审判在诉讼制度中的中心地位,使改革成果能够充分体现审判权的独立性、 中立性、程序性和终局性特征。 ——依法推动改革,确保改革稳妥有序。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应当坚持 以宪法法律为依据,立足中国国情,依法有序推进,实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推 动将符合司法规律和公正司法要求的改革举措及时上升为法律。 ——坚持整体推进,强调重点领域突破。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应当着力 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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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碍,同时要分清主次、突出重点,以问题为导向,确保改革整体推进。 ——加强顶层设计,鼓励地方探索实践。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应当加强 顶层设计,做好重大改革项目的统筹规划,注重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 同性,同时要尊重地方首创精神,鼓励下级法院在中央统一安排部署下先行先试, 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推动制度创新。 三、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体现 司法公正的要求出发,探索建立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司法管 辖制度。到 2017 年底,初步形成科学合理、衔接有序、确保公正的司法管辖制 度。 1. 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 区划的重大民商事、行政等案件,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调整跨行政区 划重大民商事、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制度,实现与最高人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 有序衔接。 2.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以科学、精简、高效和有利于实现司法公 正为原则,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构建普通类型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 特殊类型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的诉讼格局。将铁路运输法院改造为跨行政 区划法院,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划案件、重大行政案件、环境资源保护、企业破产、 食品药品安全等易受地方因素影响的案件、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 件和原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 3. 推动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和审判需要,建立和 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的专门程序、管辖制度和审理规则。 4. 改革行政案件管辖制度。通过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逐步实现易受地方 因素影响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规范行政案件申请再审的条件和 程序。 5. 改革海事案件管辖制度。进一步理顺海事审判体制。科学确定海事法院 管辖范围,建立更加符合海事案件审判规律的工作机制。 6. 改革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推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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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类案件的管辖制度。 7. 健全公益诉讼管辖制度。探索建立与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相衔接的 案件管辖制度。 8.继续推动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将林业法院、农垦法院统一纳入国家司法 管理体系,理顺案件管辖机制,改革部门、企业管理法院的体制。 9. 改革军事司法体制机制。完善统一领导的军事审判制度,维护国防利益, 保障军人合法权益,依法打击违法犯罪。 (二)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尊重司法规律,确保庭审在 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诉讼证据质 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到 2016 年底,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始 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 10.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强化庭审中心意识,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 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发挥庭审对侦查、起诉程序的制约和引导作用。坚 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 和排除程序。 11. 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彰显现代司法文明,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 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强化诉讼 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 权的制度保障。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强化控辩对等诉讼理念,禁止对律 师进行歧视性安检,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依法保障律师履行辩护代理职责, 落实律师在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 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 的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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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要闻】 景春华成今年两会期间落马首位省部级官员 全文链接: http://news.qq.com/a/20150304/002034.htm?tu_biz=1.114.1.0&pgv_ref=aio 2015&ptlang=2052
银行称 1000 元存 24 年得 11 万 到期仅愿付 5300 全文链接: http://finance.qq.com/a/20150304/007013.htm?pgv_ref=aio2015&ptlang=20 52
江西发改委:明确“六大体系”布局绿色江西 全文链接: http://jx.sina.com.cn/news/b/2015-03-04/detail-iavxeafs1469801.shtml
中国经济生活大调查 江西人收入信心指数排第一
全文链接: http://jx.sina.com.cn/news/m/2015-03-03/detail-ichmifpx9239486.shtml
南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 0.25 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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