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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金融专栏】................................................................................................................1
建设银行行长张建国:利率市场化只差临门一脚....................................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
确认股票认购权纠纷案................................................................................4
【以案说法】................................................................................................................8
以借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8
【热点聚焦】..............................................................................................................13
下班途中去银行取款发生事故是否属工伤?..........................................13
【法规速递】..............................................................................................................15
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15
【法治要闻】..............................................................................................................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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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专栏】
建设银行行长张建国:利率市场化只差临门一脚
利率市场化已到了临门一脚的关键时刻,在改革过程中,会伴生三个问题: 一是银行存款成本上升,进而推动全社会融资成本上升或居高不下;二是银行利 差收窄、盈利能力下降;三是风险偏好变化与信用风险爆发的几率增加。 为保证利率市场化改革成功,首先,应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防范系统性 风险。其次,应强化融资主体自我约束,强化国有企业预算约束。弘扬契约精神, 营造诚信环境,强化民营企业信用约束和社会责任,对恶意逃债、赖债行为加强 法律制裁。强化居民风险意识,追求高收益必须承担相应的高风险。此外,应提 高商业银行风险定价能力,创新利率风险对冲工具。 同时,还应加快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保持人民币币值稳定是人民币实现国际 化的基本前提。短期可以保持人民币汇价双向波动,但长期应维护币值稳定,不 断增强使人民币成为储备货币的吸引力。利用我国在大宗商品进口中的重要地 位,推动人民币计价和人民币清算。提升对外输出人民币的能力,优先推进单边 资本项下可兑换。一是通过人民币投资带动人民币输出。在“一带一路”建设、 国际援助、国际合作过程中,尽可能使用人民币投资;二是从战略角度,与重要 贸易伙伴及友好国家加快开展更大规模的货币互换,快速提升人民币的国际输出 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 法释〔2015〕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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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 2014 年 12 月 18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36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 年 2 月 4 日起施行。 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 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 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 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 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 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 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 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 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 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 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 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 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 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 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 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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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 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 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 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 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 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 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 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 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 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 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 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 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 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 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 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 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 贴过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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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 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 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 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 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确认股票认购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原告:夏某,男,1952 年 1 月 9 日出生,江苏省无锡市人。 被告:某证券有限公司无锡营业部。法定代表人:肖某,该营业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晓明、张中,江苏省无锡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某因与被告某证券有限公司无锡营业部(以下简称无锡营业部)发生 确认股票认购权纠纷,向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证券公司的配号交割单是不可更改的合同。被告否认原告中签, 不按给原告的配号单交割股票,剥夺了原告的股票认购权,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请求法院确认原告有 1000 股五粮液新股的认购权,并判令被告按申购款的 5% 即 10339 元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申购新股的真实起始配号是 000001499909,该号码及其后的 13 个号码并未中签。原告所说的配号交割单,仅起通知单的作用,并非与客 户 成交的法律凭证。被告虽然因工作失误错误传达了配号,但是与原告没有中签之 间无因果关系,也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 据,应当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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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无锡营业部是证券交易所的代理 商。1997 年 3 月 13 日,原告夏某委托无锡营业部办理深交所股票的交易手续。 1998 年 3 月,深交所上网发行五粮液新股,每股发行价格 14.77 元。3 月 27 日, 夏某在无锡营业部交款 206780 元,申购五粮液新股 1.4 万股。3 月 31 日,深交 所交易系统的计算机主机按每 1000 股有效申购自动编一个发行配号的方式进行 连续编号后,将发行配号记录传给各证券交易网点。同日,无锡营业部接到该记 录后向夏某出具了配号交割凭单。凭单载明,夏某的 14 个发行配号的起始号 00141131.4 月 2 日, 《中国证券报》上公布了五粮液股票发行配号摇号抽签结果, 其中凡发行配号的尾数是 136 的为一组中签号码, 凭中签号码可以认 购 1000 股。 夏某经核对后,确认自己有一张发行配号业已中签,但当日其账户上并未交割到 1000 股五粮液股票,且其交纳的 206780 元购股票款也全 部返还到账户上。夏 某多次与无锡营业部交涉,均未达到目的,遂提起诉讼。 另查明:1998 年 3 月 23 日,深交所曾向各网点单位 发出关于股票和基金上 网发行配号字段修改的通知。称:从“基金开元”的发行日起,深交所将以前配 号内容存放在成交记录的“成交时间” (FC JSJ)字段 中的作法,改为回报数据 记录中的发行配号和中签号内容放在成交记录中“对方序号”(FD FX H)字段的 后 12 位内,请务必在本月 24 日修改好与此相关 的程序。被告无锡营业部接此 通知后,未及时修改相关程序,导致计算机系统的配号读取程序仍将放在“成交 号码”(FC JH M)字段中的数据内容 00141131 作为发行配号读取打印出来。而 在原告夏某成交记录的库文件中,“对方序号”字段的内容为 000001499909.无 锡营业部发现错误 后,曾于 1998 年 4 月 1 日在大厅内重新张贴了发行配号。根 据深交所语音信箱查询服务系统查询得知,申购五粮液的发行配号 000001499909 及其后 的 13 个配号,均未中签。 上述事实,有交割凭单通知联、五粮液股票发行公告、深交所修改配号字段 通知、夏某申购成交记录库文件、股民证明、深交所语音信箱查询传真件等证据 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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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结果】
崇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夏某与被告无锡营业部属委托代理关系。无锡营 业部未按深交所的通知及时修改配号读取程序,导致在代理夏某申购五粮液新股 过程中,转达了错误的配号,无锡营业部是有过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民 事责任。”无锡营业部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夏某为配号权问题往返奔走交 涉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无锡营业部 不掌握新股上网发行的配号权,给夏某出具的交割凭单,并非掌握新股上网发行 配号权的深交所的真实意思,不能作为确认发行配号的有效凭证;况且无锡营业 部的工作失误,与夏某的发行配号能否中签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故对夏某认其自 己有 1000 股五粮液新股认购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无锡营业部错误转达发行 配号,虽然给夏某带来一些精神上的不愉快,但是尚不至于使其在身心上蒙受巨 大的痛苦和创伤的程度。夏某主张以申购款的 5%判令无锡营业部为其赔偿精神 损失,显系权利滥用,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无锡市 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驳回夏某要求确认 1000 股五粮液新股认购权的诉讼请求。 二、无锡营业部赔偿夏某的经济损失 2000 元。 诉讼费 1015 元,由双方当事人各半负担。第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 上诉。
【相关法规】
原告夏某与被告无锡营业部属委托代理关系。无锡营业部未按深交所的通知 及时修改配号读取程序,导致在代理夏某申购五粮液新股过程中,转达了错误的 配号,无锡营业部是有过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 事责任。”无 锡营业部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夏某为配号权问题往返奔走交涉造成一定的经济损 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无锡营业部不掌握新股上网发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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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配号权,给夏某出具的交割凭单,并非掌握新股上网发行配号权的深交所的真 实意思,不能作为确认发行配号的有效凭证;况且无锡营业部的工作失误,与夏 某的发行配号能否中签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故对夏某认其自己有 1000 股五粮液 新股认购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无锡营业部错误转达发行配号,虽然给夏某带 来一些精神上的不愉快,但是尚不至于使其在身心上蒙受巨大的痛苦和创伤的程 度。夏某主张以申购款的 5%判令无锡营业部为其赔偿精神损失,显系权利滥用, 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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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借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
【基本案情】
一、职务侵占 2011 年 12 月至 2012 年 2 月间,被告人朱广兆在担任江苏奥赛康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行政部运输管理主管期间,利用其负责车辆加油、修理、购置等事宜的 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通过以伪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向公司报销的方式,非法占有 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 334023 元。其中以伪造的加油费发票向公司报销,非法占 有公司财物计人民币 299000 元;以伪造的修理费、装潢、贴膜发票向公司报销, 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 35023 元。 二、诈骗 2010 年 11 月至 2012 年 3 月间,被告人朱广兆以办事、做工程、维修车辆 等编造的理由,先后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 433000 元,所骗款项被其用 于赌博或偿还高额债务,后因无法归还而逃匿。 1.2010 年 11 月至 2011 年 10 月间,被告人朱广兆以办事需要用钱为由,先 后四次骗取被害人邓志强人民币 150000 元。 2.2010 年底至 2011 年 3 月间,被告人朱广兆分别以为公司领导办事、购买 渣土车需要用钱为由,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王建宏人民币 30000 元。 3.2011 年 6 月至 2012 年 3 月间,被告人朱广兆分别以做工程、维修车辆需 要用钱为由,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戴尚清人民币 150000 元。 4.2011 年 7、8 月间,被告人朱广兆以为公司领导买冰箱需要用钱为由,骗 取被害人梅杰人民币 12000 元。 5.2011 年 8 月至 2012 年 3 月间,被告人朱广兆分别以老家拆迁、购买车辆 保险和为公司领导办事需要用钱为由,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成永来人民币 2600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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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6.2011 年 10 月左右,被告人朱广兆以办事需要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章正 贵人民币 20000 元。 7.2011 年 10 月,被告人朱广兆以维修车辆需要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李磊 人民币 5000 元。 8.2012 年 2 月,被告人朱广兆以做工程需要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何建国 人民币 30000 元。 9.2012 年 3 月,被告人朱广兆以办事需要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吕志伟人 民币 10000 元。 2012 年 9 月 14 日,被告人朱广兆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朱广兆的供述,被害人邓志强、王 建宏、戴尚清、梅杰等人的陈述,证人韩某、宗某某、缪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 言,书证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发票、费用报销审批单、记账凭证、借条、发 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
【审判】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广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 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 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朱广兆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 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朱广兆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活动,应酌情从重处 罚。被告人朱广兆当庭对职务侵占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以 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朱广兆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以 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朱广兆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 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上诉人朱广兆及其辩护人分别上诉、辩护提出:1.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职务 侵占的数额有误,量刑过重。2.上诉人向同事借款属于民间借贷行为,没有非法 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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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当庭出示被害单位江苏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从轻处罚请 求书一份,据以证明可以对上诉人职务侵占罪部分酌情从轻处罚。 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量刑 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朱广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朱广兆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的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 事实和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确认。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出示的证据以及检察员的出庭 意见,本院综合分析评判如下: 1.关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职务侵占数额有误及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辩护 意见,经查:(1)书证增值税普通发票、费用报销审批单、记账凭证等证据证实, 上诉人朱广兆用虚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江苏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冲抵个 人预借款和报销现金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424023 元。(2)原审判决结合朱广兆的供 述、韩某等人的证言,已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上诉人职务侵占的犯罪数 额予以相应扣减,认定其非法占有公司财物人民币 334023 元。(3)上诉人朱广兆 辩称原审判决认定其职务侵占的犯罪数额中仍包含部分公务支出,但未能提供相 应的证据。综上,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职务侵占的犯罪数额准确,证 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综合上诉人的犯罪数额、犯罪所得的用途及归案后的认罪 态度,对其判处相应的刑罚,量刑符合法律规定。被害单位的从轻处罚请求属实, 本院予以采信,但并不影响对上诉人职务侵占罪部分的量刑,本院不再予以从轻 处罚。 2.关于上诉人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朱广兆的供述, 被害人邓志强、王建宏、戴尚清、梅杰等人的陈述,借条、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上诉人在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仍编造各种理由向多名被害人大量借 款,所得款项主要被其用于赌博和归还因自己赌博产生的高息债务,在最终无法 归还巨额借款的情况下又逃跑藏匿,致使被害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本院认为, 上诉人朱广兆恶意骗用他人钱款并逃跑藏匿的行为,具有明显以借为名非法占有 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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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广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 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 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朱广兆判决宣告前 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 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秦风观点】
被告人朱广兆上述行为已触犯刑法上的两个罪名:第一,其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第二, 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 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朱广兆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朱广兆上诉辩称,其向同事借款属于民间借贷行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 财物的主观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对于被告朱广兆的借钱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属于民间借贷行为,是二审主 要的争议焦点。经查,朱广兆的供述,被害人邓志强、王建宏、戴尚清、梅杰等 人的陈述,借条、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上诉人在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 下,仍编造各种理由向多名被害人大量借款,所得款项主要被其用于赌博和归还 因自己赌博产生的高息债务,在最终无法归还巨额借款的情况下又逃跑藏匿,致 使被害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朱广兆恶意骗用他人 钱款并逃跑藏匿的行为,具有明显以借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应当 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是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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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对于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罪的区分,法院往往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从借 款时的主观心态或动机、借款金额的大小、频率,以及借款时的还款能力及借款 用途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与裁判。结合本案中被告的借款行为来看,首先, 其借款时的理由都是自己编造杜撰出来的,并非由实际的用款渠道或需要。其次, 在其借款时,其已经处于负债累累的状况,其明知再进行借款必定是无法归还的, 其对自己的还款能力是清楚知道的。再次,在获得借款后,其款项用途主要被用 于赌博和归还因自己赌博产生的高息债务。综合上述各个方面,可以清楚的认知 到,被告人朱广兆的借款行为并非单纯的民间借贷行为,其借款的目的也好,动 机也罢,都是为了赌博及归还赌债,而正是基于这一目的和动机,才促使其采取 了编造借款理由的行为来对被害人进行诈骗,并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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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去银行取款发生事故是否属工伤?
【案情简介】
河南省鹤壁市某企业职工李先生与同事下班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途经银行 ATM 机时取了工资款。取款后,李先生与同事行至某村口时,因一辆轿车与一辆 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失火,李先生及同事躲避不及被烧伤。 事故发生后,李先生的单位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为,依 据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如何掌握的复函》, 对“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直接从居住场所(包括固定居住场所和临时居住场所) 到工作场所或直接从工作场所到居住场所的途中。即应以工作场所至第一目的地 的途中为下班途中。而李先生下班后,从工作场所出发,未直接到达居住场所, 却先去了银行,此处银行即为第一目的地。取款后回家时发生事故受伤,是从银 行至居住场所即第二目的地的途中受伤,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 14 条、第 15 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 形,不予认定工伤。 李先生向鹤壁市淇滨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自己属于工伤。法院判决:撤销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责令劳动保障部门于判决生效后 60 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秦风观点】
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考虑“上下班途中”情形的多样性,结合社会生 活的实际情况充分注意劳动者上下班时间、路线以及目的地的合理因素与上下班 行为的直接关系,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不能过于机械,只要是在职工为上下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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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时间、路线中,就应该认定为“上下班途 中”。 李先生中途取工资款行为是生活中合理的短暂停留,并未改变或中断下班目 的,属于符合情理的下班路线,发生的事故在工作单位和住处之间,亦属于法律 意义上的下班途中,劳动保障部门认为李先生取款的银行是“第一目的地”,发 生事故时不是在“上下班途中”,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对相关 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取证的基础上,遵循对劳动者保护的原则依法认定李先生所受 伤害为工伤。
【律师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化了工伤认 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 等问题。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这部将于今年 9 月 1 日施 行的《规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 《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 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 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 的上下班途中。 “什么是合理时间?这个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用我们的话来讲就是应 当具有正当性。”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 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 于合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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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
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行政和解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行 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和解金,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在监管执法过程中,与涉嫌违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 政相对人)就涉嫌违法行为的处理达成行政和解协议,行政相对人按照行政和解 协议约定交纳的资金。 第三条行政相对人因其涉嫌违法行为对投资者造成损失,投资者申请使用该行政 相对人根据行政和解协议所交纳行政和解金补偿损失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公司)履行行 政和解金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投保基金公 司管理行政和解金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行政和解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专户管理的原则,专门用于补偿投资者因行政 相对人行为所受的损失。 第七条投保基金公司不得混同不同和解案件的行政和解金,不得使用特定案件中 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对因其他案件受到损失的投资者作出补偿。行政和 解金在补偿投资者后仍有剩余的,应当上缴国库。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与行政相对人达成行政和解协议的,应当书面告知投保基金公 司。行政相对人按照行政和解协议约定交纳行政和解金的,应当向投保基金公司 为其开立的专门账户支付相应款项。 第九条投保基金公司收到行政和解金后,应当尽快制定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条投保基金公司制定的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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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资格获得行政和解金补偿的投资者范围; (二)向适格投资者发出补偿通知的程序; (三)投资者申请行政和解金补偿及其资格审查的程序; (四)行政和解金的具体分配方案; (五)向投资者支付补偿款的程序; (六)执行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涉及的各项支出;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要求的其他事项。 投保基金公司可以就补偿方案内容以适当形式征求投资者的意见。 第十一条投保基金公司使用行政和解金对投资者作出补偿的,补偿数额原则上以 投资者受到的损失为限。 第十二条投保基金公司在制定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分配补偿金时,需要证券交 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支持和配合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 记结算机构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三条投保基金公司执行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应当同时在其网站上进行公 告。因执行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而产生的有关费用,从行政和解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投保基金公司应当按照安全、稳健的原则履行对行政和解金的管理职 责,保证行政和解金的安全。行政和解金的管理方式应当限于银行存款。 第十五条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执行完毕后 30 日内,投保基金公司应当在其网站 上公告补偿方案的执行情况和执行费用支出情况。 第十六条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执行完毕后 90 日内,投保基金公司应当就行政和 解金补偿方案的执行情况编制专门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 第十七条投保基金公司应当制定行政和解金管理、使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 法,报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投保基金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行政和解金补偿的收划款凭证、投资者申请 材料及相关原始凭证。 第十九条投保基金公司每年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专题报告行政和解金管 理、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条对挪用、侵占或者骗取行政和解金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投保基金公司应当制定行政和解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操作规程。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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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 2015 年 3 月 29 日起施行。 全文链接: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88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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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要闻】 江西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 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 全文链接: http://jx.sina.com.cn/news/b/2015-03-11/detail-iavxeafs16655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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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链接: http://news.sina.com.cn/c/2015-03-11/0239315918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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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链接: http://business.sohu.com/20150311/n4096094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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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usiness.sohu.com/20140815/n4034719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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