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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金融专栏】................................................................................................................1
央视曝光四大行等存漏洞:你正沦为洗钱帮凶........................................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3
混合担保追偿权纠纷案................................................................................6
【以案说法】................................................................................................................9
劳动者不签合同 用人单位仍要支付双倍工资..........................................9
【热点聚焦】..............................................................................................................11
因年终考核不过关被拒发 4 万奖金..........................................................11
【法规速递】..............................................................................................................1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召回管理办法》......................14
【法治要闻】..............................................................................................................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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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专栏】
央视曝光四大行等存漏洞:你正沦为洗钱帮凶
诈骗犯到底咋洗钱?他们从网上购买一套真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电话卡= 成功用此转移财产。那么问题又来了,这些银行卡哪来的?通过调查发现惊人内 幕:网上买一张别人丢失的身份证,拿去四大银行,其中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农业银行可轻松办理银行卡。 2014 年,许多人都收到过显示为 10086 积分兑换现金的短信,而这样一条 伪基站发来的诈骗短信让很多受害人损失惨重。广州的何小姐按照短信提示操作 后,她银行卡里的 5 万多元钱竟然不翼而飞!深圳的李女士也因为这样一条短信, 银行卡里的 6000 多元被莫名其妙地转走。同样因为一条短信,无锡的王女士损 失了 43 万元。 一条短信真的可以把银行卡里的钱盗走吗?这些钱又是怎样被盗走的?原 来这些显示为 10086 的短信里,都隐藏着一个高仿的移动营业厅钓鱼网站,受害 人填写的所有信息会全部显示在网站的后台上。 更恐怖的是,这个钓鱼网站背 后还潜伏着一个木马病毒,它能够拦截银行发给用户的所有短信,并悄悄地转发 到骗子的手机上。 利用钓鱼网站获得用户银行卡信息,再通过木马病毒截获短信验证码,骗子 可以迅速为受害人开通手机银行和快捷支付等功能,就这样受害人银行卡里的存 款完全被骗子所掌控了。 那么骗子究竟是如何将银行卡里的钱转移出来的呢? 央视财经记者发现在一些 QQ 群里,有人在公开兜售身份证和银行卡。在一 位卖家的 QQ 空间里,几百张身份证被拍照上传供买家任意挑选。每张价格 200 元左右。这位卖家告诉记者,他每年能够卖出 4、5 千张身份证,其中大部分被 用来办理银行卡。 不仅身份证公开买卖,甚至连同用身份证开户的银行卡也可 以成套出售。在网上像这样公开买卖身份证和银行卡的 QQ 群,可以轻松的找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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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十个。 网络上卖的银行卡是真的吗? 随后,通过一位卖家记者购买了,工商银行、农 业银行、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四套银行卡。 这些银行卡,除了开户人的身份证 以外,还包括网银 U 盾和绑定的联通手机卡,经过测试这些银行卡的网银、转帐、 支付等功能一应俱全。 那么这些功能齐全的银行卡究竟是怎么办出来的?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 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 用买来的身份证真的可以办理银行卡吗? 随后央视财经记者用一张买来的身份证来到北京建设银行西四环支行,工作 人员验证完身份证后,直接拒绝记者办理银行卡的要求。 建设银行的工作人员询问记者: “你的新身体份证呢?这是 2007 年办的,有 一个 2010 年办的,2010 年 6 月 27 日,您得拿新的身份证来办卡,办任何业务 都要拿新的身份证。”同样是这张身份证,在北京工商银行西四环支行,工作人 员没有任何疑问,记者就顺利的办出了银行卡。 工商银行的工作人员如是说:“因为您以后,比如这卡以后要在网上买么东 西什么的,然后得把网银打开。” 在中国银行和农业银行虽然工作人员也发现身 份证上照片与记者明显不符,但记者还是顺利的办出了银行卡。 中国银行的工 作人员问记者: “这个是您吗?您看一下。这个是您吗?”记者回答: “对啊。” 工 作人员继续询问:“这也是您?……给您办好了,直接去激活就行了。” 记者非 常惊讶:“办好了,这么快。” 在农业银行,工作人员也首先提出了质疑:“先生,这张身份证是您本人是 吗?”记者回答: “对。” “行,那您的卡就给您开完了。两张回单您收好。” “好 的。” 仅凭一张从网上购买的身份证,央视财经记者就轻松地办理了三张功能齐全 的银行卡。 正是利用银行这个漏洞,网上一些人专门帮助骗子干起了洗钱的勾当。一次 洗钱的过程会涉及到几张甚至几十张这样的银行卡,这也给警方追缴受害人钱款 带来极大的困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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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保安分局网警雷耿表示:“他们买的这些银行卡,如果追查的话,基本 也就是追查到开卡人这一级,用卡人这一级就很难追查。” 就这样,这些在网上随意买卖的身份证和银行卡,成为一些不法分子大肆骗 钱的有利工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 法释〔2015〕5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 2014 年 12 月 18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36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 年 2 月 4 日起施行。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 当书面通知。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 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 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 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 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 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 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 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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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 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第一百五十五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 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 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一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 规定办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 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第一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 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第一百五十九条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 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第一百六十条 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 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 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 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 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 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 施。 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 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 第一百六十三条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 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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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 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 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 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 保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 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一百六十七条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 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第一百六十八条 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 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 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 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 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第一百七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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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 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 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 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 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混合担保追偿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07 年 7 月 11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战略性合作协议》,协议约 定甲公司提供抵押物,乙公司利用甲公司的抵押物通过融资平台在十堰金融机构 完成贷款融资,丙对乙公司到期不予偿还的行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协议签订后, 2008 年 11 月 20 日,甲公司为丁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华中支 行(以下简称农行华中支行)借款 700 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因借款人逾期不予偿 还引起诉讼且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拍卖,价款偿还了农行华中支行。甲公司已代丁 公司向农行华中支行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合计 945.68003 万元。 另,乙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对抵押担保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2008 年 10 月 20 日,农行华中支行与顾某签订保证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情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为:顾某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顾某辩称出具的保证合同系独立的担保合同,与抵押人非共同担 保,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无法律依据,甲公司无权追偿;如果追偿权成立,也超 过一年的诉讼期间,顾某的保证责任消灭。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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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结果】
甲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另一担保人顾某请求清偿债务,并不违反法律规 定,也符合关于担保行为的立法本意和基本原则,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农行华中支行偿还借款本金 700 万元及期内 利息 44.4675 万元,从 2009 年 10 月 20 日开始,按年利率 10.395%向农行华中 支行支付罚息。二、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农行华中支行支付律师代 理费 34.5 万元。三、甲公司在其提供的抵押财产范围内对丁公司上述债务承担 抵押担保责任。甲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丁龙公司追偿。 四、顾某对丁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顾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 权向丁公司追偿。 丁公司对上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观点】
从法律特征来看。法理通说认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继受了债权人地位, 因此对债务人的追偿以及对其他担保人的清偿请求,均源自于债权的效力,所发 生的法律关系也属于债法范畴,不属于物权法调整范围;2、从法律功能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在于规范包括人的保证和物的担保在内的担保行为, 因此,该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应当对涉及混合担保的情形做出规定。而《中华人民 共和国物权法》则主要规范基于物上权利所发生的物的担保的行为,人的保证不 在其调整范围之内,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混合担保仅做衔接性规定 即赋予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权利而对担保责任消灭后各担保人之间是否具有追 偿权不做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应属受其立法目的和法律功能的限制,并非对《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混合担保的担保人互有追偿权条款的否 定;3、从公平原则来看。如果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没有就承担担保责任后如何 分担进行约定,则其权利义务的事后平衡应当适用公平原则予以实现。担保人承 担担保责任后,其他担保人担保责任随之免除,就其所订立担保合同面临的风险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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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言,获得了实际的法律利益,如禁止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分担清偿则会 显失公平;4、从恶意危险防范来看。保证人和物上担保人在实现担保权程序中 均为维护同一债权人利益,两者权利之间并不产生冲突。另因并未在同一物上产 生物权与债权的堆叠冲突、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排除适用,故而应当允许债权人 可以选择通过履行人的保证或物的担保来实现债权。这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第二十八条所采保证人绝对优待主义到该法司法解释第 38 条第一款所采平 等主义的变迁足以看出。但如果禁止担保人之间的追偿,则会鼓励债权人与某一 担保人串通、恶意选择其他担保人承担责任从而免除其应负担保责任的滥用选择 权情形发生,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所述,法律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并无关于禁止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的规 定,混合担保的担保人之间可互有清偿请求权的制度设置更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 信用原则等债法基本规则。故汇城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包括顾正康在内的 其他保证人追偿,并不违反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和立法宗旨,法院依 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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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劳动者不签合同 用人单位仍要支付双倍工资
【案情简介】
2013 年 7 月 31 日至 2014 年 3 月 20 日,方某在某肉食品公司工作,后以公 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订立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支付未 订立书面合同二倍工资。
庭审中,公司当庭提交一份有方某签名的打印件,内容为本人拒绝签订劳动 合同,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公司提出未订立劳动合同过 错在方某,不应支付二倍工资。
那么,用人单位有确凿证据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因在劳动者,用人单位无 过错的,劳动者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应如何处理?
【秦风观点】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 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 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即使该公司提供了方某签名的拒 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的打印件,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 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强制性的 规定,任何排除或者免于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都是无效的。因此用人单 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和缴纳劳动关系终止前的社保费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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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律师提醒】
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 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 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 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企业应当重视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 除了会支付双倍工资外,还会产生未签劳动合同能引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 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 企业是不利的。因此需要高度重视。同时作为劳动者如果企业未与自己签订书面 劳动者同可以要求提出辞职而请求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增强自身权益保护意 识。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未签劳动合同依然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保费的义务。法律规定只要 劳动关系存在,企业就应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若不履行,劳动者可向劳 动监察部门投诉。并且劳动者仍然可以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而辞 职进而提出经济补偿。那么这时作为企业来说就是一大隐患了。需要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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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
因年终考核不过关被拒发 4 万奖金
合同里,白纸黑字写得明白,一年的工资分成月工资和年终补发工资。可公 司称年终工资其实是有条件的,考核不合格就不能拿。眼看着 4 万元工资就要泡 汤,蒋某上法院把公司给告了。
【案情简介】
2012 年年 1 月,27 岁的蒋某进宁波某服装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双方签订合 同,约定税后工资每年 10 万,以年薪的形式发放。每月发放标准为税后 5000 元, 其余部分,也就是 4 万元,在每年元旦前一周发放。未满一年,以实际服务月数 按年薪除以 12 个月进行折算。去年 12 月,蒋某的 2012 年年终业绩考核不合格, 公司扣除了蒋某剩余的 4 万元工资。公司称, 《工资分配制度》明确规定, “中层 及以上特聘管理、技术人员如采取年薪制形式:年薪构成为月发基本工资+年终 考核工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已口头告知蒋某,若年终业绩考核为不 合格,年终工资不发放。2013 年 1 月初,蒋某离职,公司也一直没发剩余的 4 万元。 2013 年 3 月,蒋某干脆把公司告上了法庭。他说,他根本不知道公司还有 工资分配制度,而且这项制度也并非劳动合同的附件。他要求公司支付剩余工资 4 万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 万元。
【法院审理】
镇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 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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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 酬 25%的经济补偿金。 服装公司虽主张依照《工资分配制度》支付蒋某劳动报酬,但双方并未在劳 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该制度,也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已将该制度告知蒋某且经 蒋某同意。法院最终判公司支付蒋某 2012 年剩余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以及解 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 5.8 万元 。
【律师提醒】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除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 25%的经济补偿金。根 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本案中劳动者即蒋某 未出现损害公司利益之行为,公司克扣其年终奖属于违法行为。服装公司虽主张 依照《工资分配制度》支付蒋某劳动报酬,但双方并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 用该制度,也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已将该制度告知蒋某且经蒋某同意。因此根据 民事证据规则用人单位不能证明自己已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的应担承担举证 不能的责任。
【秦风观点】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 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 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 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年终奖金 也属于工资的范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足额 支付劳动报酬。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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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劳动者处于弱势的一方,所有有利的证据都归于用人单位 控制,那么在举证时就应适用举证倒置的原则。既然服装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向蒋 某履行告知《工资分配制度》的相关内容,那么气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此在实践中作为用人单位凡是涉及到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应当保存 好,否则会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作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相关文书时也应当要签字或者盖章以证明事 实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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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为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 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15 年 2 月 9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 议通过《食品召回管理办法》。3 月 11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毕井泉局 长签署第 12 号令,该局令于 201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科 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在充分吸收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的基础 上,经广泛调研、多次论证,形成《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一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的,食 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产品已经进入市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 当严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 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二是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 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 台提供者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 安全食品。三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时限。一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 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 24 小时内启动,并 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应 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 48 小时内启动,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级召回是对 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知悉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 72 小时内启 动,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四是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 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一是明确主体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 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 责任。二是规范公告发布。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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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和主要媒体上发布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三是严格书面报告。不安全食品存在 较大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 食品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四是规范信息记录。食 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 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五是强化责 任追究。对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 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等行为均设定了法律 责任。在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同时,还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 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 处罚。 三、强化依法严格监管。一是依法责令履行。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 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履行 上述义务。二是发布预警信息。为有效防控风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发布预 警信息,要求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并提示消费者停止 食用。三是现场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 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四是开展效果评价。食品药 品监管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 报告进行评价。评价结论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控制食品安全风 险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停止生产 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为 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五是强化责任落实。食 品药品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全文链接: 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Db=news&Gid=73800&keyword=&En codingName=&Search_M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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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要闻】 李克强总理记者会释放十大信号 全文链接: http://news.sohu.com/20150315/n409820145.shtml
315 晚会被曝光企业纷纷回应 或重挫 A 股四大板块 全文链接: http://business.sohu.com/20150316/n409837913.shtml
尹相杰非法持毒判决生效 刑期 7 个月 7 月 24 日释放 全文链接: 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Db=news&Gid=73802&keyword=&En codingName=&Search_Mode=
315 江西十大投诉热点行业/企业排行榜公布
全文链接: http://jx.sina.com.cn/news/b/2015-03-15/detail-iavxeafs1786813.shtml
超 9 成网友被南昌火车站周边商家坑过 6 成网友认栽
全文链接: http://jx.sina.com.cn/news/s/2015-03-13/detail-iawzuney07060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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