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风内参第1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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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contents

【案例分享】 ...................................................................... 1

进退维艰,隐名股东的“尴尬” ............................................. 1

【专

题】 ....................................................................... 3

治理民间借贷应如大禹治水疏堵结合 ......................................... 3

【法规速递】 ...................................................................... 6

【热点新闻】 ...................................................................... 6


【案例分享】 进退维艰,隐名股东的“尴尬” 【案件回访】 2008 年 3 月,原告吴讯与被告吴宜新、吴亚平、张建华及陆一伟、徐佳春 六人协商约定共同设立三协公司;2004 年 3 月 7 日、8 月 10 日、8 月 18 日,原 告分三次共计出资人民币 17 万元;2008 年 8 月 10 日,六位出资人签字确认了各 自认缴的出资额;2008 年 8 月 23 日,由吴宜新召集其余五名股东召开首次股东 会议,该次会议确认了各股东的投资额,制定了公司章程,明确了各股东的职责 分工等,同时约定,以吴宜新、吴亚平、张建华三名股东名义进行公司登记;2008 年 10 月 10 日,三协公司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 载明股东为吴宜新、吴亚平、张建华,法定代表人为吴宜新;自 2008 年 8 月 23 日起至 2010 年 5 月 21 日止,三协公司共召开 9 次股东会议,原告亦多次参加股 东会议并参与公司议事。原告诉称,其投入了入股款但却未被登记为公司股东, 未享有股东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连带退还原告 170000 元入 股款。 四被告共同辩称,原告具有股东资格,不同意返还其出资款 170000 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协公司虽然登记股东为三人,但其实质是由包括 原告在内的六名股东出资成立,六名出资人的出资份额具体明确,公司章程及工 商登记虽未记载原告的股东身份,但是在公司成立前后,原告均以股东身份多次 参加股东会议,行使股东权利,故原告为三协公司的隐名股东。根据公司资本维 持原则,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同时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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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和公司侵犯其股东权利,故原告要求四被告连带退还其 17 万元出资的诉讼请 求不能成立,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 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吴讯的诉 讼请求。宣判后,原告吴讯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协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虽然登记企业股东为 三人,但其实质是包括吴讯在内的六名股东出资成立,六名出资人的出资份额均 具体明确,且约定按投入比例分成,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虽未记载吴讯的股东身 份,但是在三协公司成立前后,吴讯均以股东身份多次参加股东会议,行使股东 权利,故应当认定吴讯为三协公司的隐名股东。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股东在公 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判 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第(一) 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争议焦点】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 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 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 资的股东。本案中,原告的名字没有登记在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薄里面,但是公 司成立之时确以股东身份投入资产 17 万元,并先后多次同被告一起参加股东会 议,原告的身份认定决定着他能否名正言顺的拿走诉请的 17 万元。所以本案的 争议焦点原告隐名是否影响其股东身份? 【法理分析】 本案一、二审法院均确认了原告吴讯的隐名股东资格,虽然这个协议对于 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 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 2


的有力证据。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 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公司的社团性,公司的其他 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人是谁。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 使股东权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知道并且认可隐名投资行为存在的证据。 因此,许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 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本案中六名出资人签订的出资份额协议及股东会的各项 决议均是全体出资人或股东协商一致的结果,原告吴讯投入协议约定的投资款 后,在股东会议上明确隐名的事由,且实质上多次以股东名义参加股东会,行使 股东权利,原告未有任何证据证实其丧失或被侵犯股东资格,由于这一争议始终 只涉及公司的内部事宜,并不涉及公司以外的任何第三人,所以应确认其股东的 资格。在确认其公司股东资格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 六条之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这是公司资本确定、维持和不 变原则的直接体现,该原则属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隐名股东在被确认股东资 格以后,便与显名股东并无两样,同样应遵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所 以在公司成立后,作为出资人并具有股东资格的原告,便无权要求撤回其出资。

【专

题】 治理民间借贷应如大禹治水疏堵结合

民间借贷成为今年全国“两会”的热门话题。3 月 5 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 工作报告中指出,要“规范各类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连日来, 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浙江省代表团,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报告时讨论最多的话题之 一是民间借贷,齐奇、赵林中、周晓光、南存辉、尤小平、杨成涛、王小同等多 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国家制定民间借贷方面法律法规,引导民间借贷 阳光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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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无法律无统计无监管” 3 月 11 日,在外躲避了两三个月的章军终于在山西被家乡的公安民警抓获。 四十多岁的章军是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某担保公司经理,在去年年底爆发的金融 风暴中,他贷出去的 8 亿多元资金无法收回,因此无力支付借来的 6 亿多元本金 及利息,无奈之下,只得三十六计走为上策。 在公安机关接受审问时,章军苦笑着说,你们为什么不早来找我?去年上半 年,龙湾的担保公司还有几百家。当时,没有一个政府机关来管理过我们,没有 一个人告诉我这是违法犯罪行为。现在,我一时还不了债,说我是非法吸纳公共 存款,犯了非法集资罪,要刑事拘留。 公司正常运营期间,放贷人红酒照喝,宝马车照开,潇洒风光,但是,一旦 出现了资金链断裂,就马上以非法集资罪立案缉拿。出现这样的现象,与目前我 国民间借贷缺乏相应的专门法律法规有关。 目前,我国有关民间融资的法律内容散落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以及 行政规章司法解释中,缺乏专门法律和明确定义。温州的民间借贷事实上处于 “无法律无统计无监管”的“三无”境地。只有出现了资金链断裂危机,公安机 关才会以涉嫌非法集资罪,对当事人进行处置,但为时已晚。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 集资金的行为。这样的界定将甄别合法与否的关键放在了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 而在实践中,许多民间借贷集资行为也许并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但是却在实质上 并不属于 “空手套白狼”。如果不把并不属于诈骗的民间借贷现象与“空手套 白狼”区分开来,不仅会误伤无辜,也会让骗子漏网。民间借贷如果得不到法律 保障,会诱发更多更严重的欺诈行为,正是从这个意义出发,人们呼吁尽快让民 间借贷民间集资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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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情况复杂,需要明确法律界限,区别对待,分清楚哪些是法无禁止 的,允许存在的,甚至是应当保护的;哪些属于非法集资,是必须打击的。基于 此,国家应尽快研究出台有关民间借贷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或放贷人条例,对民间 借贷的性质、资质、利率、权益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让已经存在的众多放贷人 浮出水面,合法经营、依法经营。 民间借贷如治水亟须法律引导 由于缺乏引导、规范、管理,民间借贷长期徘徊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灰色 地带,处于一种自发无序的状态。据了解,浙江民营企业生成那一天就没有离开 过民间资金的互相拆借。民间资本就像水,水润万物,也可造成洪涝灾害,要造 水库寄存它,造水渠引导它,造水闸管控它。因此,从中小型企业成长发展的角 度来看,对民间借贷的策略不应该是打击取缔,而应该是规范管理,多疏少堵因 势利导,转化为多层次融资体系的组成部分。 “改变民间资本的尴尬境地,最好的办法是通过法律手段为民间资本验明正 身,从地下走向地上,进行阳光化运作。”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 呼吁在国家层面给民间借贷关系一个清晰的法律上界定,他为此委托全国人大代 表杨成涛提出议案,并附上他起草的民间借贷法草案,请求全国人大尽快制订颁 布民间借贷法。 在制定民间借贷法过程中,要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明确承认 民间借贷是我国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要明确民间借贷的监管部门,建议将 所有的民间借贷活动由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统一管理。要建立民间金融的市场 退出机制,实行风险责任自负。要规范民间借贷的合同或借据。有人民代表建议 在全国民间借贷繁荣的地方建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为借贷双方提供供求信 息汇集发布、借贷合约公证和登记、交易款项结算、资产评估登记和法律咨询等 综合服务,促使民间借贷资金有序地进入融资、创业活动。 5


在金融试验区率先成立民营银行 一边是民间资本投资无路,一边是广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无门,这种无疑是不 能达到双赢效果的“相忘江湖”的处境,目前,我国民间资金丰富雄厚,仅温州 就有 6000 亿的民间资本在体制外循环,到处“游走”。如果允许发展民营商业 银行,相当于在供销之间搭起了桥梁,将会有利于规范民间信贷,加强金融监管, 防范系统性风险。两会上已有代表提出相关提议,如有进展,那么地方金融组织 体系、金融服务体系、民间资本市场体系、金融风险防范体系等方面将进行综合 改革试验。主要内容包括创建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股权 投资业、做强股权营运中心、创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等,这将会极大的给广 大中小型企业提供丰裕的资金来源,使其摆脱资本困境而远离刑罚的“雷池”。 使广大正在发展壮大的中小型企业名正言顺地融资是立法者亟待解决的问 题,两会已给予了充分的重视,特别是近几年来非法集资现象如雨后春笋不断露 出水面,不断膨胀的利益追求欲望使更多的企业处在观望者的角色,相信相关的 立法规范会很快出台,让中小型企业在市场化的经济体制中健康的“稳中求进”。

【法规速递】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链接:http://www.gov.cn/flfg/2012-03/08/content_2086679.htm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链接:http://www.gov.cn/flfg/2012-03/06/content_2084101.htm

【热点新闻】 6


中国银行业暴利之辩:主要利润被指来自利差保护 链接: http://finance.southcn.com/f/2012-03/12/content_40226141.htm 周小川:继续下调存款准备金率的空间很大 链接: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pecial/2012lianghui/content-3/detail_2012_03/12/13 132913_0.shtml 放活民间资本 代表委员热议"新 36 条"玻璃门现象 链接: http://finance.ifeng.com/news/special/2012lianghui/20120312/5733234.shtml 结构性减税成两会焦点 小微企业仍是扶持重点 链接: http://finance.chinanews.com/cj/2012/03-12/37347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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