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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1
安徽高院判决营口凯伦公司诉铜陵凯伦西餐厅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 1
【专
题】............................................................. 2
剑南春职工股被信托引强烈不满 职工停工抗议 ................................ 2
【新规速递】............................................................. 7
【热点新闻】............................................................. 7
【案例分享】 安徽高院判决营口凯伦公司诉铜陵凯伦西餐厅侵犯商标专用权 纠纷案 【案件回顾】 安徽省铜陵市凯伦西餐厅(简称铜陵凯伦西餐厅)成立于 2003 年 4 月 9 日, 经营范围为咖啡、西餐、茗茶。经营期限自 2003 年 4 月 9 日至 2023 年 4 月 8 日。 登记机关为铜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铜陵凯伦西餐厅于经营期间在二楼店面门头 的黄色面板上醒目写有“KARENCOFFEE 凯伦咖啡”字样,其经营使用的用具上印 有“凯伦咖啡会所、Coffee”等字样。辽宁省营口市凯伦咖啡娱乐有限公司(简 称营口凯伦公司)于 2001 年成立并以“凯伦”咖啡作为企业名称。2004 年向国 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凱倫”商标,商标局颁发第 3240219 号商标注册证书,核定 服务项目为第 43 类:咖啡馆、餐馆、酒吧、茶馆等。商标有效期限自 2004 年 1 月 14 日至 2014 年 1 月 13 日。营口凯伦公司认为,铜陵凯伦西餐厅未经许可擅 自以“凯伦”作为企业名称经营西餐、酒吧等与营口凯伦公司相似的经营项目, 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铜陵凯伦西餐厅停止侵权、赔 偿经济损失 35 万元。
【争议焦点】 铜陵凯伦西餐厅将其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凯伦”使用在门头招 牌及经营服务用具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营口凯伦公司在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 犯。
【案件进展】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铜陵凯伦西餐厅自 2003 年 4 月始享有对现有名称的使用权,但其在使用该名称及字号时应依法规范使用,其 在店面门头上使用“凯伦咖啡”以及在纸巾上使用“凯伦咖啡西餐”等情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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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的“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 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的情形,故不属于规范使用。从该使用的形式和内容看, 虽上述文字是“凯伦咖啡”和“凯伦咖啡西餐”等文字组合,但“凯伦”两字是 词组中的核心文字,属于对“凯伦”文字的突出使用,意在宣示其服务的来源或 标识,起到商标的功能,“凯伦”字号与注册商标“凱倫”相比,字体虽不同, 但两者的字义及读音完全相同。因此,凯伦西餐厅将“凯伦”作为商标使用的行 为属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判决:铜陵凯伦西餐厅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凯伦”字号;铜陵凯伦西 餐厅赔偿经济损失 3 万元;驳回营口凯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营口凯伦公司不服,以原审判决赔偿数额过低无法弥补其经济 损失为由,提起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铜陵凯伦西餐厅对“凯伦”字号享有在先 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对营口凯伦公司的“凱倫”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营口 凯伦公司以在后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禁止铜陵凯伦西餐厅在先取得的企业名 称(字号)在核准的地域和行业中合理使用,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原审法院认 定铜陵凯伦西餐厅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不当。2012 年 2 月 10 日,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营口凯伦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虽与在后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但只要是对 字号的善意合理使用,仍受法律保护。
【专
题】
剑南春职工股被信托引强烈不满 职工停工抗议 剑南春职工股信托化之争,突出地暴露了职工持股会这一国有企业改制常用 工具的内在缺陷——起始公平性问题和职工股东权益的确权困境。 2
近日,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剑南春集团”)召开职工 代表大会,推出一份“员工持股信托计划”,试图取代 2003 年改制时建立的职 工出资信托持股制度。孰料,这一办法引发了大量职工的强烈不满,乃至演变为 停工抗议的局面。 根据媒体采访职工披露,职工一方面担忧自己的“股权”被“阉割”成“信 托受益权”,另一方面也怀疑现有工会和职代会不能维护职工的权益。此外,这 次事件同时也是长期积累的不满和不信任的总爆发。
假期里的职代会 根据剑南春集团两名车间大组长和一名职工的介绍,事件的演变过程如下: 8 月 10 日,剑南春集团召开职代会,通过了《剑南春集团员工持股信托计划实 施办法》。不寻常的是,8 月 4 日~13 日,剑南春集团职工恰恰正在休高温假。据 上述职工称,召开职代会一事仅公司中层收到了通知,普通职工都没有收到通知。 此后,集团通知全体职工,假期延长 3 天。 8 月 17 日,延长假期后复工的第一天,剑南春集团宣布职代会决定,要求 职工将改制时获得的出资证明全部换成受益权份额证明。由于部分职工表示不理 解,19 日下午,公司要求停工停产,学习《公司法》、《信托法》和经修改后的 《剑南春集团员工持股信托计划实施办法(修正案)》 (下称《办法》)。上述一名 车间大组长称:“当时领导说,学习以后大家都同意、签字,才复工。”上述三 人表示,公司此举反而激起相当多职工的不满,部分职工借机停工至今,对公司 后来复工的要求不予服从。 24 日当日,绵竹市常务副市长冯军和副市长张韬也来到剑南春集团,对剑 南春集团职工提出的 23 项诉求给出了答复时间表。但部分职工仍表不满。本周 仍有一些职工不打算复工。
一夜丧失小股东名义? 职工为何反应如此强烈?员工持股信托计划的哪些内容令他们如此不满? 据上述三人称,其一是“出资”变“信托”的担忧,其二是对《办法》出台程序 的质疑,此外,此前管理层单方面决定出让公司部分股权的行为、改制时股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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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的公平性以及历年分红的水平也成了一并爆发出来的争议点。 2003 年改制,根据绵竹市方面确定的思路,由当时剑南春酒厂 146 人的管 理层团队,组成四川同盛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同盛投资”),融资购买公司 69.54%的股份;在岗职工则以安置补助款入股,通过工会持股 16.47%,引入的 两个战略投资者四川蓝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四川蓝剑集团”)持股 8.61%、四川融信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四川融信”)持股 5.38%。 当时每个出资的职工均获得了一份《四川省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 工信托持股出资证明》 (下称《出资证明》)。而此次员工持股信托计划的内容之 一就是要把该《出资证明》收回,另发一份“职工信托持股受益权份额”的证明。 “以前公司领导告诉大家的是,以后大家都是剑南春的股东了,都是公司的 主人了。”上述一名大组长认为,“现在的情况则是出资变成了信托,按照我们 的理解,出资就是作为股东投资进行分红,而信托则是把钱委托他人经营参与分 红。” 上述职工也表示,由于其工作表现优异,公司曾向其配发职工信托持股受益 权份额,当时所获凭证为《四川省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信托持股受 益权份额证明书》。在他看来,这就表明《出资证明》和《职工信托持股受益权 份额证明书》是不同的。他认为,《出资证明》是股东权益的象征,受益权证明 书最后则可能是一文不值的废纸,不同于股份。 不过,剑南春集团向职工下发的一份宣讲材料称,《出资证明》第一条即明 示:“本出资证明是个人按照职工信托持股办法有关规定,自愿加入本公司职工 信托持股的出资证明”,第二条明示:“本出资证明持有人按照出资份额享有本 公司相应受益权份额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条文充分说明不是股东出资证明,而 是信托资金的出资证明,要换发的《职工信托持股受益权份额证明书》同原来的 《出资证明》是一致的,所享受的权利义务是一样的。 但这种说法显然不能让职工信服。有职工提出:“既然这两种形式是一样的, 那为什么要改?总有个原因。” 从《办法》中可以看到,职工擅自对外转让持有的受益权份额一律无效。此 外,《办法》动员部分员工将自己持有的受益权份额进行让渡,让渡的受益权份 额总额为 560 万元,让渡的价格为人民币 1.18 元/1 元受益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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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职工称,公司这次提出正常离职(退休和合同期满)的职工退股时以工 会的名义按照当初出资额的 1.18 倍回购受益份额,非正常离职则按照上一年每 股净资产的 70%回购。他认为随着公司这 9 年的发展,溢价如此之低显然不合理: “当初几万元在绵竹可以买一套房子,现在恐怕只能买一个厕所了。” 事实上,即使是原来的出资信托持股,也不能保证职工的“小股东”权益获 得真正的确认。上述职工称,以前,公司也不允许职工对外让渡持股份额,职工 正常或非正常离职时,公司只以出资额 1:1 原价回购其手中持股份额。 但即使是原先持有股权的幻觉,似乎也比现在赤裸裸的真相给人的感觉好一 些。 “现在总要给家里的小孩子留点出路,让他们有事情做。”一名老职工说, 从工会代持职工股变成信托受益权,就像是自己持有的剑南春股份被“清出 去”。
矛盾总爆发 事实上,接受采访的职工均认为,此次事件也是改制后矛盾的总爆发。 改制在起始点上就造成了巨大的利益差别。上述一名大组长表示:“比如我和副 总比较,我一年才分红一万多元,他一年分 200 万,他一年分红相当于我两百年 的分红。悬殊太大,相当不公平,而且是一夜之间。” 根据本报获得的剑南春当年改制的股份认购方案,员工认购持股的最高限额 是安置费(买断工龄)加职务授予额度:安置费不足 5 万元的,限额为 5 万元; 副处级及以下中层干部的职务授予额度为 5 万元;正处级人员的职务授予额度为 10 万元;部长级人员的职务授予额度为 20 万元,副总及以上人员的职务授予额 度为 50 万~100 万元。 “30 年工龄换得安置费不到 10 万元。而干部除了工龄外,还配了几十万。” 上述一名车间大组长认为,“都是国有企业改制,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这种分 配方式把大部分利益给了少部分人。” “为什么单独把 100 多人的股权拿出来组成一个公司?而且管理层也不是 以自己的钱购股,而是以酒厂的名义去外面贷款。当初这样做就偏离了同股、同 权、同利的原则。”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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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改制的时候也是就通知我们签字同意,之前也不清楚改制的方案,一 夜之间就变了身份。”上述另一名大组长表示,不仅如此,中干以上的管理干部 除了在同盛公司拥有股份外,还在这 16.47%的股份中也拥有份额。 引起职工更大不信任的,是管理层的一次股权转让。上述职工表示,他查询 剑南春 2011 年的最新章程时发现,成都鸿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鸿 美”)已经成为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 5.38%,同盛投资持股比例降低为 64.16%。而四川蓝剑集团和四川融信所分别持有的 8.61%和 5.38%股份则已分别 属于四川蓝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四川福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上述职工质疑,同盛投资将股权转让给了成都鸿美,且这一转让没有事先征 求其他股东的意见。转让股权,其他股东理应享有优先权。此外,他认为,按照 同股同权的原则,管理层可以对外转让股份,职工转让却要受到诸多限制,也有 失公平。 从媒体获得的一份部分职工提出的《解决剑南春集团公司职工诉求工作方 案》提出,要求职工持股可以自由买卖和委托其他机构管理职工股份;股权增值 部分按本次政府依法清产核资的结果为准;要求公布同盛投资股东人员名单及持 股份额;要求职工待遇不低于中层干部年均收入的 30%;要求公司新建工程依法 招标,防止暗箱操作和变相转移资金等。 此外,部分职工还认为目前的工会主席是 2010 年由外部“空降”,而 8 月 10 日召开的职代会也不能代表职工真实意愿,要求由工会会员选举产生工会主 席。 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工会持股的公司是明确不允许上市的,基层职工原本就 是弱势群体,这次停工事件的爆发,职工对民事信托受益权证明的担心可能是出 于对“有人借机搞花头,侵犯职工权益”的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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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编制要求》的公告 链接: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94096
关于印发《江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链接: http://www.pingxiang.gov.cn/zwgk/zfwk/pfbf/201208/t20120812_733228.ht m
【热点新闻】 工商局回应个体工商户减少质疑:向好方向发展 链接: http://dzwww.com/xinwen/guoneixinwen/201208/t20120828_7371803.htm
四城市试点劳教制度改革 专家呼吁纳入法制化轨道 链接: http://news.cqnews.net/html/2012-08/28/content_19084279.htm
鄂尔多斯 2 千万平在建楼盘停工 全民放贷变讨债 链接: 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2-08/28/c_123638521.htm
宝钢股份打响蓝筹回购第一枪 开盘后迅速涨停 链接: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2-08/28/c_1236391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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