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风关注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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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 风 关 注 目

1.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专职社会调查员亮相德州.................................................................... 1 2.深圳公安将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纳入监管建立被盗找回服务机制..................................... 2 3.温州万亿民间资本期待法律导航......................................................................................... 2 4.无锡:劳动争议首选调解..................................................................................................... 4 5.央企“退房”面临三大法律问题 ............................................................................................. 8 6.司法部针对律所律师执业及违法行为出台两办法........................................................... 11 7.《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发布实施............................................................... 12 8.八项税务规章列入税务部门立法计划............................................................................... 13 9.冥婚行为是否触及法律红线............................................................................................... 13 10 无线上网“卡王”日益泛滥 成低成本犯罪“帮手”................................................... 15


文化部关于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 处罚力度的通知 文市函〔2010〕45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市、天津市、 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近年来,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综合执法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网吧规范和 整治工作,使网吧经营秩序得到明显改善。但是,部分地区网吧仍然存在接纳未成年人 等违法经营行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为切实加强网吧监 管,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文 化部决定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一次接纳 3 名以上(含 3 名)未成年人以及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 年人,或由于接纳未成年人引发重大恶性案件的网吧,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对一次接纳 2 名以下未成年人的网吧,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30 日;一年内 2 次 接纳 2 名以下未成年人的网吧,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对连续 3 次(含 3 次)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网吧,依 法责令停业整顿 30 日。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专职社会调查员亮相德州 发布时间:2010-04-06 来源:法制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专职社会调查员聘任仪式,聘任本院具有法律专业 知识、熟悉审判工作的 10 名书记员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专职社会调查员。在推进三项 重点工作的活动中,针对过去由团委、妇联、街道等工作人员兼任的社会调查员缺乏法 律专业知识、所作社会调查给法庭审判帮助有限等不足,该法院自即日起在全国率先实 行未成年刑事审判专职社会调查员制度,由专职社会调查员负责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 情况、性格特点、成长经历、在校表现、就业情况、社会交往情况等进行调查了解,及 时出具调查报告、出庭宣读供法院量刑时参考,并开展庭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挽 救等延伸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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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安将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纳入监管 建立被盗找回服务机制 发布时间:2010-04-06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近日发布了《深圳市公安局公共服务白皮书》。根据该白 皮书,深圳市公安局将把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纳入监管范畴。 白皮书对将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纳入深圳警方的管理范围给出了时间表:今年 3 月底 前,深圳市公安局将协调各大游戏运营商,整合本地网民虚拟财产安全保护各项需求, 制定本地网民虚拟财产(装备)被盗、丢失找回机制工作方案;6 月底前,该局将探索建 立本地网民(深圳户籍)玩深圳本地游戏(游戏运营商在深圳)的虚拟财产(装备)找回服 务流程,为深圳户口网民提供虚拟财产(装备)找回服务;9 月底前,该局将虚拟财产(装 备)找回机制的服务对象向拥有深圳居住证的网民拓展,为拥有深圳居住证的网民玩深 圳本地游戏(游戏运营商在深圳)提供虚拟财产(装备)找回服务;12 月底前,该局将进一 步探索跨区域协调机制,建立深圳户口网民和拥有深圳居住证的网民玩外地游戏(游戏 运营商在深圳以外其他地市)的虚拟财产(装备)找回服务机制。

温州万亿民间资本期待法律导航 百亿资金到新疆“炒”棉花纯属炒作 万亿资金寻找出路倒是实情 发布时间:2010-04-07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随着新疆棉花价格一路上涨,至少有 100 亿元温州民间资金撤离山西煤矿和国内 房地产市场,转战新疆棉花市场。部分游资已落地开花,有的游资在现货和期货市场博 弈,还有的游资则在等待入场机会。” 近期,关于温州百亿民间资金流向新疆“炒”棉花的消息频频出现在一些媒体的报 道中,报道里不仅有投资者的姓名,还有资金总额,其中引人瞩目的数据则多来自新疆 浙江企业联合会。 然而,新疆浙江企业联合会办公室主任王艳红日前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却表 示,有关温州百亿民间资金到新疆“炒”棉花的传说和报道纯属炒作,与事实并不相符, “商会从未给媒体提供过这样的数据,也无法做出这样的统计数据。” 温州百亿资金“炒”棉花系炒作 尽管此间一些媒体对温州百亿资金流向新疆“炒”棉花的报道言之凿凿,但一些早 已进入新疆的温州棉商却向记者表示,他们对此毫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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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疆从事棉花收购加工行业多年的温州棉商李长亮近期频频出现在报刊上,几乎 每篇关于温州游资进新疆“炒”棉花的文章中都会提到他和他的企业,但李长亮对此却 是倍感诧异,“我从未就此类话题接受过媒体采访,实在不明白我的名字怎么就上了报 纸?”李长亮说,他将对炒作者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李长亮的哥哥、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州商会会长李长春告诉记者,早在 2002 年,温 州民间资金就已大规模介入新疆棉花收购市场,他自己就与阿克苏 10 万亩棉田的公司 和农户签有订单,把棉农的棉花收购上来,然后再卖给轧花厂。但是他强调,近期所谓 百亿游资来新疆“炒”棉花的说法,完全是无中生有。否则,他们这些在棉花主产区投 资建厂的温州棉商不可能一点都没有察觉。 民间投资缺权益保障处境尴尬 棉花系人为炒作,但温州巨额资金在寻找出路确是实情。温州市委书记邵占维向本 报记者透露,据估算,目前,温州的民间资本大约在 1 万亿元左右。资本逐利而流的本 性,加上浙江人极强的投资意识,使这些民间资本的扩张一直引人注目。 2002 年,全国能源紧缺,煤炭价格飞涨,温州民间资本流向山西,收购了山西省半 数的煤矿;同一年,棉花减产,棉价上升,温州 30 亿民间资本进入新疆收购棉花;2006 年,商品期货牛市,温州许多民资投向有色金属矿产;2007 年,石油价格上涨,50 亿 元温州民资进入西部收购油井;现在,海南三亚又有项目吸引大量的温商资本,在当地 注册资本达百亿元。 然而,经济形势和政策的变化,让温州民间资本陷入彷徨和尴尬境地。 在 2008 年俄罗斯“灰色清关”事件中,温州民资损失数十亿元;在迪拜金融危机 中,温州投资者几百亿元的房产被套,资产至少缩水 30 亿元。2009 年,山西省对煤炭 产业着手进行整合,对投入到山西的温州民间资本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民间资本投资缺乏切实的权益保障。”绍兴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车晓端认为,虽 然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关于促进民间投资的意见或办法,但在具体的落实过程中, 还得不到切实的权益保障。 民资投向需法律引导 经历过“炒房热”、“炒煤热”、“炒矿热”,下一步,温州的民间资本将何去何 从? “民间资本的出路在于转型。”全国人大代表、知名企业家南存辉建议,应尽快出 台鼓励引导民间投资的优惠政策,明确民间投资的准入领域、准入条件,进一步放开市 场,降低门槛。加大对企业转型升级、设备更新和技术研发的财税支持,激活民间资本 的投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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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不久前,温州市市长赵一德透露,将组建温州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据温州 市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潘忠强介绍,温州希望借助这一平台,让民间资本能更充分地享 受政府非禁即入的投资政策,涉足高新技术产业、旅游业、服务业等投资项目,促使温 州经济转型升级。 “要从根本上保障民间投资的合法地位和权益,消除民间投资的后顾之忧,必须尽 快制定符合实情和发展需要的民间投资促进法规。”车晓端认为,应该从法律的角度规 定民间投资能够进入的领域和民间投资的方式、比例、规模等一系列内容,切实减少对 民间投资的行政干预,使民间投资有法可依。通过法律上的平等保护和经济上的平等竞 争保障,进一步打破垄断,化解民企市场的“玻璃门”。 浙江工商大学教授王志邦也建议,进一步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有效保护民间投资、 资产和经营权益不受侵犯;进一步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许可,坚决取消各类越权制定的 收费项目;同时,进一步简化民间投资审批程序,营造公平公正的投资竞争环境。 “要如大禹治水般,通过法律手段引导好民间资本的投向。”曾经担任过温州市委 书记、浙江省纪委书记、中纪委副书记,现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的刘锡荣认为, 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温州民间资本到哪里投资,投什么,不应该受外界过多的评 论和指责。对待民间资本,政府也不能用行政命令去堵去管,而是应该用市场手段去疏 去导,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引导好这些千辛万苦才积累起来的民间资本。

无锡:劳动争议首选调解 近 95%纠纷由基层调解组织化解 发布时间:2010-04-08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今后,在江苏省无锡市,调解将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首选方式。 在无锡市综治委的牵头下,无锡市综治办、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司法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7 个部门,近日对建立 劳调组织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五位一体”劳动争议调解 机制,下发了具体执行意见,明确了“首选调解和全程调解”的方向。 据无锡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几年,无锡全市劳动争议案件数 量一直在高位运行,不仅基数大、密度高,而且出现了一些涉及复杂劳动关系的群体性 案件,劳资纠纷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把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纳入社会矛 盾纠纷大调解之中,减少以裁决或诉讼的方式了结劳资纠纷,有利于最大限度预防和减 少劳资对立,钝化劳资矛盾,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背景 4


诸多症结致“小案磨成大案” 据记者采访了解,2009 年,仅无锡市的企业劳动调解组织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就达 6429 件,66 个行业性劳动调解组织和 3893 家区域性劳动调解组织受理了 6110 件。此 外,一些纠纷调处不成走上诉讼程序或直接诉讼到基层法院的案件也达 4307 件,诉讼 案件的增幅达到了 118.2%。 无锡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夏坚介绍说,受金融危机导致的企业裁员、降薪和随 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等因素的影响,劳动争议案件还出现了向群体性纠纷发展的动向。 记者了解到,相当部分的劳动争议纠纷之所以“小事闹成大事”,和当前解决这类 纠纷中的传统意识有密切关联。 夏坚分析认为,纠纷产生的源头性成因是:早几年,不少企业不遵守劳动用工法律 法规。部分单位劳动法制观念淡薄,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缺失,用工手续不规范,一些该 签订合同的不及时签订,该依法规定或约定责任的不予明确,导致在“事实用工”中, 大量可能增加劳动争议风险的因素没有得到及时“预防调节”。 此外,发生争议后,各相关部门存在“重群体性”矛盾化解而“轻个案解决”的问 题,导致一些纠纷“小案磨成大案”,涉及的问题则被“复制”、“蔓延”。 无锡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负责人黄福民认为,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力相对软 弱,强制性惩处手段有限,加上一些部门怕影响投资环境而干预劳资纠纷处理,也使得 对企业执法、监督的成效“大打折扣”。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副庭长王英则认为,个别单位还存在着消极作 为和不作为现象,将案件的处理推脱到法院,但诉讼程序又是法定的,经过判决、送达、 上诉、再判决、执行,往往在长达半年以上的时间里,矛盾不仅没有化解,反而激化了, 尤其是对一些请求支付工资或者劳动报酬、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案件的劳动者来讲, 显然十分不利。 如何摒除各种调解组织“单打独斗”的弊端,建立相互衔接、高效快捷化解劳动争 议的机制? 无锡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处长刘益良认为,“将专业性调解组织纳入到大调解体系 建设中”,发挥出各级组织的调处纠纷机制功能,是一条可行的出路。劳调组织调解、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五位一体”劳动争议调解机制,正是在这 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 “五位一体” 解决劳动争议渐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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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5 月,因为市区道路拓宽,无锡市某私营企业需要拆迁,异地经营又没有实 力,企业管理层选择了关闭,但马上面临 150 多个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安置和分流问 题。 无锡市南长区大调解中心专职副主任、当时担任事发地扬名街道司法所所长荣锡庆 回忆说,为了妥善处理这起群体性纠纷,司法所与该区劳动局劳动争议调解室建立了协 作处理机制,并联合工会、司法、劳动人事等几家部门的力量协调处理。 考虑到补偿问题的敏感性,相关部门在处理中还由专业机构对职工的补偿问题进行 了核算:对 20 年工龄的,确定了满 1 年加 1 个月工资;对身体有健康问题、再就业的 确存在困难的,进行了额外的补偿。整个过程分 3 批到当年 10 月份全部解决,没有一 个人对调处协议反悔,或诉讼至法院的。 荣锡庆说,仅去年一年,利用联动调处机制,司法所就化解了 3 起大的劳动争议纠 纷案件,每起纠纷的人数都超过 80 人。 记者了解到,基于劳动争议纠纷在当前社会矛盾化解中的重要作用,2009 年 12 月 9 日,无锡市专门成立了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并下设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处 中心和市总工会调处中心作为具体工作机构,承担起了劳动争议矛盾纠纷的排查分析、 接待处理、调解处理等职能。 无锡市总工会还在全市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组织 1.11 万家,建立劳动关系预警 联系点单位 1.43 万家,使 60%的劳动纠纷通过预警信息解决在萌芽状态。不久前在江阴 长泾针织绒厂发生的一起职工意外工伤死亡事故,就因信息掌握及时,开展了“速调” 工作,厂方一次性就赔付了 20 万元,使一起原本极为复杂的工伤死亡事故在短短几小 时内得到妥善解决。 据介绍,2010 年,无锡市还将在劳动争议调解网络建设中,使社区以上工会劳调组 织的组建率达到 100%,并使企业劳调会劳动争议调解结案率达到 90%以上,基本满足职 工“不出厂门”就化解争议的目标。 此外,无锡市中院还在原来民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基础上,分立成立了“劳动争 议审判庭”,专职承担指导调解职责,建立快速审理机制,以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效 率。 统计显示,2009 年,当地 13000 多件各类纠纷,有近 95%办结在了各类基层调解组 织层面上;另外在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80%以上在诉讼阶段得到妥善调解化 解。 “首选调解” 力争将劳动争议化解在诉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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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无锡市在“五位一体”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中,要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应遵 循“首选调解和全程调解”原则,将调解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首选方式。对进入仲 裁和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开庭前、开庭时、庭审后及裁决书或判决书送达前均 应开展全过程的调解工作; 第二个被强调的原则是“公正合理”原则。无锡市规定,调解行为须按照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保证调解行为的规范、合法、 合理和公正; “快速简便”也是一大原则。无锡市要求,在确保调解质量的前提下,以最短的时 间、最少的成本尽快调结案件,实现质量和效率的统一。 据介绍,无锡市还要求建立全面统一的 9 项工作流程:即协商、调解申请、仲裁调 解、联系申请仲裁、仲裁移交委托调解、仲裁引导调解、原调解组织协助仲裁、诉讼调 解等。其中规定,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立案前征得申请人同 意后将劳动争议移交、委托或者邀请劳调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组织调解,移交、委托 调解的调解期限为十五日,不计入劳动争议仲裁期限。此外,还规定了当事人不服仲裁 裁决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在诉前、诉中委托有关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聘请有关调 解员担任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 ◆观点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应把握好尺度 法制日报记者 刘姝宏 “实践中,有的调解员为及时解决争议,有意诱导劳动者放弃部分法律强制性规定, 如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或者放弃劳动基准权利,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等,这种现象十分普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日前向记者透露。 这位负责人认为,在多元化争议处理机制中,调解处于“第一道防线”的基础性地 位,不仅能节省人力物力,还能够在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独特作用。 但她特别强调,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把握好尺度,既要有效地发挥调解的作用, 又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权益。 对于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来说,调解结案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记者为此采访了 多名业内人士。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执行主任时福茂告诉记者,从工作站援助并办结的案 件来看,考虑到维权成本太高,不少劳动者愿意在自己的权益上作出一部分让步,在律 师的帮助下与企业进行调解。而一些用人单位,考虑到自己的声誉和精力,也乐意接受 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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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结案的背后,绝大部分都是劳动者 在作出让步。据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统计,在他们调解的案子中,有 90%以上 都是劳动者或多或少地作出让步。 常年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段毅也向记者证实,类似的劳动者权益严重受损的调 解案件并不少见。他坦言,在他过去一年调解的案件中,没有一件不是劳动者一方作出 让步的,“这种调解非常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不少律师质疑,企业拖欠工资或者逃避工伤赔偿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都是违法 行为,按理说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以规范他们将来的用工行为。如果说一出事只需花 费远远低于法律对他惩罚的金额便可搞定,将起不到震慑作用,有纵容企业违法之嫌。 长此以往,将有损法律的尊严。 段毅提出,调解的评价标准不应当是“调解率”的高低,而应是工人的权益是否得 到了全面维护。他赞同对于劳动纠纷案件进行调解,认为在现实情况下也可以让劳动者 放弃一部分权益,但他同时强调,调解工作者一定要把握一个核心,即这种放弃是暂时 的、短期的,并尽自己的努力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而不应轻易地、过多地作 出让步。 时福茂还建议,对于严重违法的案件,即使在调解结案之后,劳动部门也应当依法 对企业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

央企“退房”面临三大法律问题 2010 年 4 月 9 日

来源:法治周末

国资委要求,78 家不以房地产为主业的央企在 4 月 12 日要提交退出房地产业实施 方案。但仍有专业人士指出,“退房”过程的法律问题似乎悬而未决,如当前 4 家央企 选择的股权退出的方式是否合法?央企“退房”是否可能产生内幕交易,实际成效又会 如何? 按照国资委要求,78 家不以房地产为主业的央企在 2010 年 4 月 12 日要提交退出房 地产业实施方案。 尽管人们对这 78 家央企是否应该被“劝退”房地产市场、它们是否会真的退出、 央企退出能否有效遏制房价上涨各持己见,但大家还是对央企最后会向国资委交出何种 的答卷拭目以待。 “勒令这 78 家央企退出房地产行业,不论原因如何,总是折射出中国市场经济的 不彻底性。”著名国有资产法专家、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勤国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马光远则认为“退出是央企回到正确道路的第一步”。 8


截至 4 月 5 日,被“劝退”的央企中,仅有 4 家央企通过挂牌转让旗下房地产企业 的股权。 北京产权交易所相关人士 4 月 3 日表示,近日来北京产权交易所相关部门每天都会 接到关于央企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咨询电话,来上门拜访的投资人也不在少数。这些意向 投资人既有民资房地产公司,也有资本运营公司。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央企转让的房地 产项目的点击率也有显著增加。 “但我认为央企退出房地产业操作上有难度。”房产专业律师秦兵直截了当地向 《法治周末》记者表示,78 家央企“退房”,牵扯项目范围广大,股权结构复杂,而整 个转让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更是不容忽视。 央企定位模糊 退出房地产业法律操作难 3 月 19 日,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央企聚首会上指出,78 家不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中 央企业,要加快结构调整步伐,必须在 15 个工作日内制订有序退出的方案。 有专家认为,央企的法律定位模糊,是央企被要求退出房地产业所面临的第一个法 律难题。 事实上,对国企身份发出质疑的并非少数。3 月 20 日的“中国发展论坛”上,国务 院国资委分配局的某局长在被媒体围着追问国企进军房地产行业争地王的问题时,带有 情绪地挥舞着手臂,“央企不挣钱,被批效益不好;挣钱了,又说不顾社会效益”。因 此,“国企现在受夹板气!”在这位局长看来,如果将国企定位为经济组织,国企进入 利润较高的房地产行业,无可厚非;如果将国企定位为社会公共服务组织,那么应该给 与相应的支持。因此,他呼吁:“全国人大应该明确国企的定位。” 在马光远看来,国企不该是追逐利益的普通经济组织,他的特殊性决定了他应该承 担创新型国家建设的使命,而不是去抢房地产的暴利。 “所以是否退出房地产业关键要看央企的态度。退出途径不是问题,现有的法律也 不是问题,这些都是可以解决的。”马光远向《法治周末》记者强调。 然而孟勤国则认为,“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如果要行使其大股东的权力,应该遵守公 司法的相关规定”。 国资委一位专家也提出,按照公司法规定,国资委主要负责央企的人事变动和业绩 考核,以及重大事项决定。“挂牌出让土地是政府发展房地产的政策,如果说要国资委 出台禁令限制投资房地产业,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该专家举例说,远洋地产大股 东为国有企业,同时远洋也是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募集资金开发房地产,国资委无法 干预。 “在市场经济中,为什么一碰到央企,就不能按照市场程序走呢?”孟勤国指出, “但是这次转让至少得按公司法程序进行。在程序上,大股东可以提议,然后经由大股 9


东董事会投票形成决议,再委托有关部门评估资产并形成公告表明剥离资产的理由,对 于国有重大资产剥离重组还需要将评估报告上交财政部或国资委等部门批准;这之后, 按照公司法规定,如果所处置资产占公司总资产比例小于 5%,股东可以自行决定;如果 所占比例大于 5%,则需要全体股东大会的广大股民投票决定,通过后才可将房地产资产 剥离出去”。 土地股权转让 行政法规与法律有碰撞 “劝退令”发布十多日来,回应的央企寥寥。截至 4 月 5 日,仅有 4 家央企通过挂 牌转让旗下房地产企业的股权。除中远集团外,其他 3 家更被业内人士认为或许只是时 间上的巧合。 马光远认为,国资委在“劝退令”中留了个“豁口”,“即国资委给出的退出条件 是各央企在完成自有土地开发和已实施项目等阶段性工作后退出,而房产项目具有长期 性,开发十年八年都有可能,所以退出执行状况难以确定”。 “而且不愿吐出地产这块肥肉的央企,可以变通的花样很多。”秦兵表示,央企可 以成立自己的子公司去从事房地产,也可以入股其他地产公司等等。 据悉,去年年底,中国化工集团也按捺不住对土地资源的热情,专门成立资产公司 来整合运作旗下土地资产。 业内专家表示,央企以土地作价入股引入房地产企业、共同开发、共享收益的做法 看似属于资本运作,却为央企提供了一条进入房地产市场的捷径,可能有愈演愈烈的态 势。 事实上,房产企业合作开发、转让股权在业内相当普遍,孟勤国表示。记者发现, 甚至按照去年 5 月 1 日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要求,中央企业的资产必须要通过产权交 易机构挂牌转让,可以说央企退房目前有且仅有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股权转让这一个渠 道。 但是,从法律上来说,这种不提土地买卖,只说股权转让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仍 然存在争议。 在此之前的 2009 年 11 月 10 日,南京首起涉嫌触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案 件中,被告人刘有贵以股权转让的方式与北京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构成“非法倒卖土 地使用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4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600 万元。 刘有贵的这种行为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的一种合理规避,还是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 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刘有贵认为以股权转让的方式与北京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是房 地产领域一种普遍的现象,是法律允许的,不属于非法倒卖土地、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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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员反驳说,依照刑法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 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其构成罪名的核心要点有两条,一是以牟利为目的;二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刘有贵的 行为“以合法的股权转让的形式掩盖其倒卖土地使用权的非法目的”,达到了犯罪的构 成要件。 孟勤国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只有海南省地方政府颁布了“禁止以股权转让形式实际 买卖土地”的地方行政法规,国家的法律上没有特别规定土地股权转让不合法,所以土 地股权转让没有说不可以。 知名刑辩律师钱列阳则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这种现象体现行政法规和其他法律 上的不衔接。“其他股权转让如酒店股权转让是符合公司法的,土地股权转让从公司法 角度说也是合法的,但是土地的特殊性就在于一些法规对土地股权、地产公司往往有特 别的规定。”钱列阳说。 据悉,今年的刑法修正案 8 可能会对这一法律模糊地带进行讨论和补充。 不少业内人士表示,修正案应该对土地股权转让究竟是合法还是违法作出具体说 明,否则,央企退出途径在法律上也存在模糊点。 退出过程 内幕交易难监控 尽管人们要求央企退出房产业的呼声很高,国资委对此的态度也表现得异常坚定, 但质疑“劝退令”实际效果的人不在少数。 据了解,央企地产业务十分庞杂,一个企业旗下往往拥有数十家子公司,而各个子 公司都拥有一定的地产资源,央企单是摸清自家的地产资产都非常困难,更不要提梳理 其中错综复杂的股权结构了。 除了按公司法程序退出外,孟勤国还指出,挂牌转让过程中的国有资产评估,要严 防仅仅按照净资产评估转让,要考虑土地增值、企业无形资产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而且在转让中,他表示,要防止内幕交易产生,即产权挂牌是虚的,交易事先已经 约好了转让对象,交易中就约定很多转让条件以刷掉其他投资对象。 “可是这些几乎都是不可避免的,”孟勤国叹气,“78 家央企退出房地产业真的是 一个相当复杂和庞大的项目,动辄涉及几千亿元资产”。事实似乎也正是如此,国资委 并没有给出退出的明确时间表和方式,给出的条件是在完成自有土地开发和已实施项目 等阶段性工作后。有业内人士表示:国资委此次的“劝退令”效果难测。

司法部针对律所律师执业及违法行为出台两办法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11


发布时间:2010-04-08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为了依法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规范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 行为的处罚工作,按照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司法部制定了《律师事务所年 度检查考核办法》,并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 56 号) 作了修改。2010 年 4 月 7 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和修订后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 年 4 月 8 日,司法部部长吴 爱英签发司法部令第 121 号发布《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和司法部令第 122 号发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自 2010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具体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按年度定期对律师事务 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实施检查考核的制度,明确了检查考核内容、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考核程序、考核结果备案和公告等内容,进一步细化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该办法 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司法行政机关全面了解掌握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情况,有 针对性地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也有利于引导律师事务所及 其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加强自律管理,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 平和正义。 修订后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采用列举的方式对《律师法》 规定的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和界定,为司法行政机关准确认定违法行为 提供标准和依据,以解决司法行政机关在管理实践中对违法行为鉴别、认定困难的问题; 明确规定对律师的处罚由其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对律师事务所的处罚 由其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规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由司法行政 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进行裁量,作出具体处罚决 定;同时,还完善了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基本方法和要求。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对规 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发布实施 发布时间:2010-04-08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为贯彻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范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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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于 2010 年 4 月 8 日签发司 法部第 123 号令予以发布,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适用于投诉人对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 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进行投诉,及其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工作;同时, 确立了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分级受理、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投诉 受理、投诉调查、调查处理和投诉监督等工作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该办法的颁布施行, 对于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促进司法鉴定事业依法有序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八项税务规章列入税务部门立法计划 发布时间:2010-04-09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记者今天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今年将有 8 件一二类立法项目列入税务部门规章立 法计划,对列入一类规章立法计划的项目将确保年内出台。 据介绍,这 8 件一二类立法项目包括:修订《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与财政 部联合修订《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修订《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税收违法案件检举管理办法》, 与监察部、人保部联合制定《税收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一类立法项目 6 件;修订《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修订《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 管理办法》等二类立法项目两件。 据悉,制定的规章草案,将根据国务院的要求,通过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并向社 会公开征求意见。

冥婚行为是否触及法律红线 重庆闹市女子举牌请求婚庆公司策划“冥婚”引关注 发布时间:2010-04-11 来源: 法制网 “我要和他结一次冥婚,让他在天上可以看到我们完婚,见证我们的爱情。” 前不久,在重庆闹市区观音桥步行街上,年轻貌美的女子糖糖高举牌子称,要与在 汶川失踪的男友举行冥婚。糖糖的举动,惊讶了社会,更惊动了网络。 从“冥婚女”糖糖到今年清明期间出现的“阴间结婚证”,再到 BEYONGD 乐队叶世 荣,再到香港女星米雪……近年来冥婚事件频频出现,究竟是爱的执著?还是为名炒 作?是处于道德问题的范畴?还是已经触及了法律的红线? 举行“冥婚”引发风波 13


记者辗转从网上联系到糖糖。据她介绍,她三年前结识了男友,二人恩爱甜蜜,并 约定在他们认识三周年的日子(2010 年 3 月 29 日)结婚。可是天有不测风云,2008 年 5 月,男友因工作原因到四川出差,却遭遇了“5·12”汶川大地震,从此音讯全无。 “此后,我辞掉工作拿着全部积蓄多处寻找,仍然没有半点消息。眼看着约定的婚 期快到了,还不见人影,想必已经阴阳相隔。”糖糖在网上说,为了完成和男友的约定, 她决定办一次冥婚,现在身上只剩下 300 元钱,想寻找一个婚庆公司帮助策划婚礼。 糖糖的举动,立即在网络和现实生活中引发风波。有网友高度赞扬糖糖犹如这个快 食爱情时代里的一朵涟漪,让人们明白原来爱情还在。也有不少路人在随机采访中质疑, 冥婚何必非要找婚庆公司,自己也可以啊,是不是为了出名而炒作?发帖人“七七”在 接受采访时表示,此前他和糖糖并不相识,只是路上偶遇,看到糖糖一个人在这么冷的 天里站在路边很可怜,所以想帮帮她,而并非大家想象的是一场精心策划的炒作。 “冥婚应受民间法调控” 据了解,冥婚现象古已有之,至晚清时才逐渐消失。有社会学家分析,不少冥婚是 由于为人父母者自身情感宣泄的需要。有的少男少女还没订婚就夭折了,老人们出于疼 爱、想念儿女的心情,认为生前没能为他们择偶,死后也要为他们完婚,做到尽父母的 责任,“其实,这是人的感情寄托所至”。 于情于理似乎可以理解,但法律对冥婚又是如何界定的呢? “通过冥婚追求忠贞的爱情固然令人感动,但是探究其本质,不过是道德范围内自 我行为的调控,于法无据,由此建立起来的婚姻关系也是没有法律保障的。”西南大学 法学院教授赵云芬告诉记者。 针对重庆“冥婚女”事件,赵云芬分析说,从形式上看,结婚要求男女双方必须亲 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不得代理),申请、审查、登记一系列程序只有结婚的 一方是不可能做到的,也就是说,糖糖一个人无法完成结婚的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是不 可以和疑似逝去(没有确定的死亡、也没有宣告死亡)的男友结婚的。糖糖所期望的冥婚 只是安慰自己心理需求的行为,不会发生婚姻或继承的问题;将来糖糖与他人结婚也不 构成重婚。 虽然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冥婚完全没有了约束。 “冥婚应受民间法的调控。”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谢晖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 说,民间法是由风俗习惯长期演变而来的逐渐制度化的规则,通常可以在不同程度上视 为法律,但又不同于正式的国家法,它们甚至不是通过“国家”正式或非正式“授权” 产生的,但它却能对人的行为产生一定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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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晖举例说,比如春节,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春节要回家过年,可是中国人在春节时 一定要回家团圆,这是中国人几千年一直遵循的东西。冥婚也是民间传统的一种,应当 受到民间法的调控,但选择冥婚对当事人终身而言都会是伤害,我们并不主张。 “当事人是否有权选择冥婚?现行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谢晖说,这不妨作为 私权处理,糖糖可以“放任”地处理自己的权利,可以选择和活人结婚,也可以选择和 死人结婚。既然她选择了和失踪的男友结婚,也就意味着她放弃和其他人结婚的权利, 这是她的私权,任何人不能干涉,这也是法律对权利行使的“放任性调整”。 “被冥婚”可选私权救济 如果说活人欲与死者冥婚还是徘徊在法律的边缘地带,而明星“被冥婚”则肯定闯 入了法律的“禁区”。 就在刚刚过去的清明节,一些地方竟然有摊贩在叫卖“阴间结婚证书”,小贩称只 要花 50 元就能和张曼玉、蔡依林等明星冥婚。 “这些商贩的行为从道德层面来看,有伤社会风化,腐蚀人们的思想,破坏了社会 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赵云芬说,从法律角度来考量,更侵犯了这些明星的肖像权、名 誉权。 “这些摊贩把活人当死人,擅自给他人举办冥婚,这既有损明星的名誉权,同时也 侵犯了他们的姓名权。”谢晖强调,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而且是一种专有使用权,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别人的姓名。张曼玉、蔡依林等名字存在同 名同姓的可能,但是对于明星来说,他们对自己名字已具有专有的使用权,其他任何人 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故意使用,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 “对侵犯他人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我国法律的相关立法基本是健全的。” 谢晖告诉记者,对侵权行为的救济应该分为私权利的救济和公权力救济两种。“被冥 婚”明星是否采取相关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免受侵害,这是对私权利的一种自由行使, 这种权利可行使,也可放弃,完全取决于权利主体本身。

无线上网“卡王”日益泛滥 成低成本犯罪“帮手” 发布时间:2010-4-11 来源:瞭望 亢奋失控的“卡王” 这种无线上网信号窃取设备日益泛滥,成为网络犯罪新工具。 “350 元让你永久免费上网。”这是出现在国内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的一则广告。广 告称,使用一种名为“卡王”的无线上网设备,可以接收到数公里以内的无线上网信号, 并破解密码进行盗用。 15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近日采访发现,这种无线上网信号窃取设备正在成为一些不 法分子的犯罪新工具。仅福建公安机关近年来就查处了多起利用“卡王”窃取他人无线 上网信号,实施诈骗、网络赌博、窃取计算机数据信息等网络犯罪的案件。 免费上网的诱惑 “‘卡王’又称‘蹭网卡’,是一种大功率无线网卡。”厦门市公安局网安支队的 叶旭峰告诉本刊记者,这种设备无视民用无线网卡功率标准,将功率放大模块加入其中, 能够有效接收 2 公里以内的无线上网信号,其内置密码破解软件,可以轻易破解家庭无 线上网路由器密码,在被破解用户不知情的状态下进行盗用。 互联网上可以很轻易买到“卡王”。在搜索网站输入“卡王”一词,可以搜索到 7000 多万条记录;各大网上商城,也随处可见出售“卡王”的广告。 日前,本刊记者在厦门电子城及周边商场走访,发现有 20 多家店铺销售“卡王”。 虽然没有公开叫卖,但只要顾客提出购买要求,商家都能很快供货,销售价格从 200 元 到 400 元不等。据一些商家介绍,“卡王”的销路不错,每天能销售十多台。 一家店铺经营者还向记者演示了“卡王”的操作。这种设备像鼠标般大小,外配一 个粗黑的天线,用一根数据线连接电脑。安装了相关软件后,显示屏上出现多个无线网 络信号,点击其中一个,电脑即自动搜索密码,很快即可登录上网。 中国电信泉州分公司网络监察部技术人员张旺财介绍,根据我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规定,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所需要的工作频率和频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 定,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卡王”生产制造者在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许可 情况下,成倍扩大了无线网卡通常使用功率,属于违法行为。 张旺财说,目前“卡王”主要是由沿海地区地下工厂非法制造、批发,或由台湾地 区走私流入大陆市场。 低成本的犯罪“帮手” 据泉州、厦门公安机关介绍,近年来已破获多起不法分子利用“卡王”实施犯罪的 案件。 厦门市公安局网安支队的傅明德说,2009 年 7 月,他所在支队破获了一起黑客非法 入侵证券公司客户股票账户系统案件。经查,犯罪嫌疑人用电脑黑客程序恶意获取多家 证券公司的客户账户密码信息,并利用这些客户账户资金从事股票交易,企图操纵个股 股价,涉及账户资产 5000 多万元。 警方介绍,在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正是使用“卡王”装置,藏身于居民小区、 酒店附近,利用企业、居民的 IP 地址上网实施犯罪,并不断转换 IP 地址,流动作案, 给警方的侦破工作带来不小的难度。 据福建警方总结,不法分子利用“卡王”装置实施网络犯罪案件具有四个新特点: 16


使用他人 IP 上网实施犯罪,逃避打击。犯罪嫌疑人利用该设备搜索附近的无线上 网路由器,其使用的 IP 地址均为企业或个人正常登记的地址,为进一步实施网络犯罪 做好准备。 违法犯罪活动范围广。由于该类设备能够大范围搜集上网信号,且本身非常轻巧, 犯罪嫌疑人只要再持有一台笔记本电脑,就可以流动作案。 设备获取渠道充足。“卡王”类设备本身的价值非常低,一般在 200 元至 400 元之 间,犯罪嫌疑人能够通过多种途径轻易获取。 被害人保护意识差。公安机关在案件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被窃取 IP 地址的用户, 对自己上网密码被破解、网络信号被“共享”的情况不知情。 谁来监管“卡王” 受访的泉州、厦门公安机关有关人士指出,当前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网络诈 骗、网络赌博、窃取计算机系统信息资料等新类型网络犯罪呈多发态势,防范和严厉打 击不法分子利用“卡王”实施犯罪势在必行。 在加大防范方面,来自泉州、厦门公安机关的提醒是:企业或个人在使用无线上网 路由器时应设置密码,并使用运营商提供的加密程度较高的加密算法,加密协议等方式, 不让犯罪嫌疑人能够轻易破解;企业或个人的无线上网路由器不能长期处于打开状态, 避免被犯罪嫌疑人能够长期盗用;企业或个人使用无线上网路由器上网,如经常出现“网 速慢”的现象,应请有关部门帮助查出原因,尤其要查明信号是否被盗用。 在加大打击方面,受访的多位公安机关负责人建议,无线电管理机构、工商部门可 加大对“地下工厂”非法制造、销售“卡王”装置的查处力度,改变目前“卡王”装置 管理失控状况;针对犯罪分子利用“卡王”装置实施犯罪的新特点,公安机关改进侦查 手段,加强技术创新,实现对犯罪分子精确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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