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 风 关 注 目
录
1.最高法和中科协签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作备忘录........................................................ 1 2.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1 3.最高法详解十大知产案典型意义......................................................................................... 4 4.上海“熊猫乳品案”二审宣判 3 责任人判 3 至 5 年........................................................ 9 5.黄光裕案一审开庭激辩非法经营罪等罪名是否成立......................................................... 9 6.两只“凤凰”法庭争商标 被告称双方曾签使用协议..................................................... 11 7.新国十条只是一剂“镇静剂”........................................................................................... 12 8.人社部:7 省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13 9.中国银行出台房贷具体措施:暂停发放三套房贷款....................................................... 13 10.证监会拟联合国土部发房企融资指导意见..................................................................... 14
最高法和中科协签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作备忘录 王胜俊:科学技术咨询专家至少可发挥 3 方面作用 发布时间:2010-04-20 来源:法制日报 法制日报北京 4 月 19 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合作备忘录签署仪式和最高人民法院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聘任仪式,今天在京举行。 此次受聘的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袁隆平等 11 位专家全部是“两院”院士。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讲话中指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作备忘录的签署,为 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加强合作提供了长期稳定 的操作平台,首批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的聘任,为双方进一步拓宽合作领域、深化合 作内容奠定了良好开端。 王胜俊指出,根据今天签署的合作备忘录,科学技术咨询专家至少可以在以下三个 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一是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的制定提供宏观政策咨询,有利于人 民法院更好地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二是为知识产权案件中的科技专业问 题提供智力支持,可以为案件的正确处理提供独立的专业判断;三是为协调解决知识产 权纠纷提供沟通斡旋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将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与专家们建立经常、紧 密的工作联系,利用多种途径,定期沟通情况,提供信息资料,做好服务工作,为各位 专家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席韩启德表示,中国科协将根据需要,组织所属全国学会推荐 更多科技专家,为最高法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提供技术咨询意见,配合做好对法官队 伍的科技知识培训工作,共同培养出一批社会认可度高的专业型、专家型知识产权法官。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证监会公告[2010]13 号——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现公布《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行为,防范投 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股指期货,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 1
市交易的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第三条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保本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四条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按照本指引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第五条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外, 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二)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封闭式基金、开放式指数基金(不含增强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 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四)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五)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六)开放式基金(不含 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七)封闭式基金、ETF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八)保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不受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的限制,但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 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担保机构应当充分了解保 本基金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和可能损失,并在担保协议中作出专门说明。 2
(九)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之内调整完毕。 第六条 本指引施行前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指引的有关要求,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拟参与股指期货交 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相应当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 等,并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 本指引施行后申请募集的基金,拟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产品方案等募集申报材料中列明股指期货交易方案等相关内容。 第八条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应当充分了解股指期货的特点和各种风险,真正 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以审慎的态度对待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问 题。基金管理公司拟运用基金财产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根据公司自身的发展战略 和总体规划,综合衡量现阶段的风险管理水平、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准备情况,审慎评 估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能力,科学决策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广度和深度,并将相关投资 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等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 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 岗位职责。此外,应当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应当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管理系统, 做好人员、制度、业务流程、技术系统等方面的培训和准备工作,并在上报基金募集申 请等相关材料时附上相关制度及准备情况的说明。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在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过程中,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规范运作,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及期货价格、进行利益输送及其他不正 当的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应当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确定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交易结算模式,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 计核算、保证金存管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基金托管银行应 当加强对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监督、核查和风险控制,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3
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法详解十大知产案典型意义 发布时间:2010-04-22 来源:法制日报 正泰诉施耐德案小专利扭转大乾坤 【案情摘要】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1999 年 3 月获得“一种高分断小型断路器” 实用新型专利权。正泰集团认为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小型断路 器侵犯了其专利权,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施耐德公司立即停 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正泰集团损失 3.348 亿元。施耐德公司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高院二审多次调解,2009 年 4 月 15 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施耐德公司补偿正泰 集团 1.575 亿元。2009 年 4 月 24 日,施耐德公司主动全部履行了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本案创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最高补偿额,充分揭示了自主创新的重 要性和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的价值,可谓“小专利扭转大乾坤”。同时中外当事人能 够和解调解解决纠纷,也充分体现了和谐共赢的国际竞争理念,对于中外企业在知识产 权纠纷中依法理性维权具有标杆意义。二审法院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解 决了双方长期在多国存在的知识产权争议,创造了良性竞争、合作双赢的市场环境。本 案复杂的诉讼过程为国内企业提供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和技巧。
江汉石油案近 50 次调解案结事了 【案情摘要】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钻公司)于上世纪 90 年代起即将牙 轮钻头制造技术纳入其商业秘密范围并制定了相关保密规定。幸发芬原系江钻公司技术 人员,2001 年 8 月到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工作。2008 年 6 月,江钻公司认为幸发芬 和立林公司共同侵犯了其商业秘密,提起诉讼。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二被 告停止侵害、立林公司赔偿江钻公司截至 2006 年 6 月 30 日的经济损失 1069 余万元等。 二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本案诉讼期间,立林公司还以江钻公司为被告在天津提起确认 不侵权诉讼。湖北省高院在二审中对本案多次进行调解,最终三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立林公司自愿停止生产、销售双金属密封钻头产品,已经生产出来的成品钻头由立林公 司在半年内继续销售,半成品钻头则进行销毁,立林公司撤回确认不侵权诉讼,并向江 钻公司支付 1700 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 的作用的典范。本案当事人一方系国有企业,另一方系知名民营企业,双方是国内最大 4
两家牙轮钻头生产企业,相关纠纷前后耗时近 5 年。历经 7 家法院 9 次诉讼,积怨颇深, 互不信任。湖北高院在充分查清案件事实和把握法律适用问题的基础上,对当事人进行 了近 50 次的耐心调解,打消了当事人的疑惑,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真正做到了案 结事了人和。
武汉晶源专利案推动所涉领域技术革新 【案情摘要】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和华阳电业 有限公司仿造烟气脱硫装置并安装于发电机组投入商业运行,侵犯其方法及产品专利为 由,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一审法院认为二被告构成对 涉案专利权的侵犯。遂判令富士化水停止侵权并赔偿晶源公司 5061.24 万元,华阳公司 按实际使用年限向晶源公司支付使用费至本案专利权终止为止。一审判决后,3 方当事 人均提出上诉。最高法院二审在维持一审法院其他判项同时,改判富士化水与华阳公司 共同赔偿晶源公司损失 5061.24 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目前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赔偿额最高的一起知识产权案件, 也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组成 5 人大合议庭审理的一起知识产权案件。鉴于本案侵权产品 已被安装在华阳公司的发电厂并已实际投入运行,若责令被告华阳公司停止侵权行为, 则会直接对当地的社会公众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故根据本案具体案情,在充分考虑权利 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一、二审法院未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而是判令其按 实际使用年限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至专利权终止为止。本案判决对于保护和推动所涉 环保领域的技术革新具有重要意义。
宝马诉世纪宝马案有效遏制“傍名牌”“搭便车” 【案情摘要】原告宝马股份系全球知名的汽车生产商。该公司的“BMW 及图”、 “BMW” 、 “寶馬”商标经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在第 12 类“机动车辆、摩托车及其零件” 商品上使用。被告深圳市世纪宝马服饰有限公司、家多润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生产、 销售的服饰产品上使用了“MBWL 及图”、 “MBWL”标识,以及含有“宝马”文字的企业名 称。被告傅献琴作为世纪宝马公司的职员,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世纪宝马公司收取 加盟保证金、货款。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 3 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 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世纪宝马公司和傅献琴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50 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驰名商标和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的法律保护,其裁判有 效遏制了“傍名牌”、 “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法院还明确,在明知他人企 业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将该文字组合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商业使 用,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有意误导公众,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 5
为。
吴良材商标案保护老字号维护公平竞争 【案情摘要】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于 1989 年至 2004 年间,先后核准注册取得 3 个“吴良材”文字商标,其中,注册于“眼镜行服务”上的“吴良材”商标于 2004 年 被认定为“驰名商标”。1992 年 8 月成立的苏州市宝顺眼镜有限公司经核准于 1999 年 11 月将企业名称变更为苏州市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眼镜验配”等, 吴林泉、周彩珍系该公司的加盟店业主。苏州吴良材及加盟店在店招、柜台背景等相关 产品和服务上均突出标注了“吴良材”或“苏州吴良材”字样。上海吴良材请求判令被 告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字号并赔偿损失 50 万元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 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吴良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限期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 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吴良材”字样,赔偿原告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 22 万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涉及老字号保护及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的案件。法院在 裁判本案时,一方面从保护老字号和制止“傍名牌”、 “搭便车”行为以维护公平竞争秩 序出发,最终认定苏州吴良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变更字号;另一 方面考虑到被告之所以能够注册登记“吴良材”字号,既有其自身的原因,也与我国企 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有关,且被告的获利也并非完全借助于“吴良材”的品牌 效应,与其自身努力也分不开,因此没有全额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
鲁锦商标案判断地域通用名称有标准 【案情摘要】原告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于 1999 年申请注册了“鲁锦”文字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25 类服装、鞋、帽类。被告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 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销售了在显著位置标有“鲁锦”字样的床上用品。原告认为被 告上述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 带有“鲁锦”字样的侵权产品,责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并不得使用“鲁锦”两字,赔偿 经济损失 50 万元。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山东省高 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提出了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的判断标准。二审法院在综 合考虑“鲁锦”已被山东地区纺织业普遍使用并为相关公众所接受、“鲁锦”织造技艺 已被确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事实的基础上,认定“鲁锦”在 1999 年原告将其 注册为商标之前已成为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的通用名称,进而认定被告的使用行为属 于对“鲁锦”商标的正当使用。 6
“道道通”著作权案个性化对比节约诉讼成本 【案情摘要】原告独立制作完成第四版《“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以下简称第四 版《道图》),被告生产销售的《凯立德全国导航电子地图(362 城市)》(以下简称《362 图》)抄袭剽窃了原告第四版《道图》,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广东省佛山市中级 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按照原告诉讼请求数 额判赔 1000 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通过采取列举具有个性特征的信息点的对 比方式进行对比,认为双方作品存在的相同之处,明显超越了常理,足以认定被告《362 图》抄袭、剽窃了原告作品;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至少获利 1000 万元的证据不足,但现 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侵权获利明显超过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 最高限额。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二审法院在维持一审判决其他判项的基础上改判被告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00 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导航电子地图的著作权保护,二审判决对于地图作品出版的 审核批准程序与著作权保护的关系、电子地图作品抄袭的认定、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 的处理具有指导意义。本案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为数不多的在损失或获利均难以准确证 明的情况下,在法定赔偿额之上确定赔偿数额的案件,其判决遵循了全面赔偿原则,充 分保护了权利人利益。电子地图涉及海量信息,本案选取恰当的侵权对比方法,对涉案 作品进行个性化对比,有利于对两个作品之间的异同进行有效认定,节约了诉讼成本, 提高了审判效率。
携程机票预订案保护了商业模式创新 【案情摘要】2006 年 7 月至 9 月,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诉称:携程计算机 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和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均未依法取得民航客运机票销售代理资 格,却通过携程旅行网实际从事了机票销售代理业务,该行为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也构 成虚假宣传;河北康辉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和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系帮助进 行非法经营。请求判令两家携程公司停止有关虚假宣传;各被告共同赔偿损失 500 万元。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诉部分宣传行为并不构成虚假宣传,驳回了原告的起 诉。黄金假日公司上诉后,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和裁定。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实际从事机票销售代理业务, 应当以机票上的出票人为准,而不能将提供与机票销售相关的预订、送票和收款等业务 的经营者也视为销售代理人。由此,最高法院最终确认了携程计算机公司和携程商务有 限公司通过携程旅行网提供机票预订服务这一新型经营模式的合法性,既保护了商业模 式创新,也激励了市场竞争。本案的典型意义还在于明确了非法经营与民事侵权的关系、 7
虚假宣传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具体判断、重复诉讼的构成要件及具体判断等法律适用问 题。
“采乐”商标行政案明确一事不再理原则 【案情摘要】1993 年 1 月,强生公司注册了手写繁体“采樂”文字商标。争议商标 为佛山市圣芳(联合)有限公司持有的“采乐 CAILE”商标。1998 年和 2000 年,强生公 司曾两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商评委分别作出终局裁定, 维持争议商标注册。2002 年 8 月 20 日,强生公司第三次向商评委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 申请,理由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其驰名商 标的恶意抄袭摹仿。2005 年 6 月商评委裁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圣芳公司不服并以 商评委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法院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圣芳公司向最高法 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和商评委的裁定。 【典型意义】本案再审判决中明确了商标评审申请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判断和 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对该法施行前已有行政终局裁定的商标争议的溯及力,以及受理 新的商标评审申请中的新事实、新证据、新理由的认定等问题。最高法院认为,在商评 委已经两次终局裁定后,商评委再行受理以商标驰名为主要理由的评审申请并作出裁 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2001 年修改后的商标法,不能溯及已受终局裁定约束 的商标争议。
“番茄花园”盗版案表明平等保护著作权人 【案情摘要】2006 年 12 月至 2008 年 8 月期间,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 司为营利,由被告人孙显忠指示被告人张天平和洪磊、梁焯勇合作,未经微软公司的许 可,复制微软 WindowsXP 计算机软件后制作多款“番茄花园”版软件,通过互联网发布 供公众下载。成都共软公司获取非法所得计人民币 292 万余元。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 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成都共软公司及孙显忠等 4 名被告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 被告单位罚金 877 余万元;4 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 2 年至 3 年 6 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本案是我国通过刑事司法保护途径打击大规模软件网络盗版行为的一 起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例,在国内外赢得了普遍好评。作为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刑事 司法保护案例,清楚表明了我国严格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对国内外著作权人给予平等保护 的坚定态度,也充分体现中国在转型时期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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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熊猫乳品案”二审宣判 3 责任人判 3 至 5 年 2010 年 04 月 23 日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 4 月 23 日电(记者杨金志)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3 日下午对“熊 猫乳品案”做出二审判决,决定维持原判,认定王岳超等三名责任人犯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 3 至 5 年,并处罚金。 此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8 年 10 月,因受“三聚氰胺事件”影 响,上海熊猫乳品公司一销售客户将 1300 余件熊猫牌特级和三级全脂甜炼乳退回熊猫 乳品公司。时任熊猫乳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常务副总经理王岳超、总经理洪旗德和副总 经理陈德华为减少公司的经济损失,在明知退回的乳制品存在三聚氰胺超标的情况下, 仍于 2008 年 12 月 30 日召开会议,决定将退回的乳制品按比例添加回炉生产炼奶酱, 并于 2008 年 2 月起批量生产,直至 2009 年 4 月 2 日案发。 熊猫乳品公司采用上述方式生产的炼奶酱合计 6520 余罐,价值 36 万余元,其中已 销售 3280 余罐,价值 20 余万元。案发后,已销售的涉案炼奶酱召回率约 94%。经权威 机构对回炉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所检产品三聚氰胺含量超标,其中最高值为 34.1 毫克 /千克,而国家临时管理限量值为 2.5 毫克/千克。 一审法院认为,熊猫乳品案发生在“三鹿奶粉”事件后,当时三聚氰胺对人体的危 害已有社会共识,熊猫乳品公司也曾因奶制品中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而被国家质量管 理部门全国通报,并责令停产整顿。在这种情况下,三名被告人仍然组织实施违法生产 和销售,其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应予从重处罚。 今年 3 月 3 日,奉贤区法院一审判处王岳超有期徒刑 5 年并处罚金 40 万元,洪旗 德有期徒刑 4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 30 万元,陈德华有期徒刑 3 年并处罚金 20 万元。 一审判决后,王岳超和洪旗德以自己对生产过程不知情为由、陈德华以量刑过重为 由,各自向上海市一中院提出上诉。上海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王岳超、洪旗德及陈德 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 且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黄光裕案一审开庭激辩非法经营罪等罪名是否成立 发布时间:2010-04-23 来源:法制网 备受关注的昔日中国首富、前国美集团董事局主席黄光裕案,4 月 22 日上午在北京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 由于 4 月 14 日、16 日,本案已经进行完庭前示证程序,因此 22 日的庭审直接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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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阶段。以吴春妹为首的主诉方对诀“刑辩第一人”田文昌、“亿霖”案主辩律 师赵国华、上海社保案主辩律师许昔龙等组成的辩方律师超强阵营。 据知情人士透露,今天的庭审紧紧围绕黄光裕等主要犯罪嫌疑人涉及的非法经营 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等罪名是否成立而集中展开。
是犯罪还是逃避外汇监管 检方指控,黄光裕于 2007 年 9 月至 11 月间,违反国家规定,采用人民币结算在境 内、港币结算在境外的非法外汇交易方式,将人民币 8 亿元直接或通过地下钱庄在香港 私自兑购成港币 8.22 亿余元。 辩方认为,被指控的 8 亿元人民币属于黄光裕个人所有,其通过地下钱庄将自己的 资金转出境外,并不具有营利性,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犯罪,这种行为只是违反国家外汇 监管制度,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检方指控,2007 年和 2008 年,黄光裕在得知上市公司中关村重组消息后,利用掌 握的内幕消息,连同妻子杜鹃、中关村科技发展公司原董事长许钟民开设 80 多个股票 账户,由杜鹃负责指挥操盘手,累计买进 1 亿余股中关村股票,成交额逾 13 亿元,涉 嫌内幕交易罪。 辩方认为,到底有无内幕消息以及价格敏感期的起算点如何计算,有待商榷。内幕 交易犯罪到底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需要证据证实。如果黄光裕利用炒作中关村股票 的资金来源和盈利去向都指向了单位,那么构成内幕交易的则是单位犯罪。而依据我国 刑法,内幕交易的个人犯罪最高可以判处 10 年有期徒刑;而单位犯此罪的,责任人将 最高被判处 5 年有期徒刑。 因此到底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事关黄光裕量刑的轻重,这成为控辩双方激烈 辩论的焦点。
是国美还是黄光裕个人 检方指控,黄光裕旗下的国美电器、鹏润地产等企业曾分别向公安部经侦局原副局 长相怀珠、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处靳红利、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一处原处长孙海亭等人行 贿 450 余万元,涉嫌单位行贿罪。 对此指控,之前国美曾发表声明指出国美财务制度严格,没有发现有资金用于向政 府官员行贿,也没有为国美利益向相关官员提出不正当利益的请托。这样的声明是否会 导致黄光裕被认定为个人行贿?国美律师与黄光裕律师如何在这个问题上作出协调? 10
也是本案的一个关键点。毕竟单位犯罪对责任人的最高刑期是 5 年,而个人行贿最高刑 则是无期徒刑。
两只“凤凰”法庭争商标 被告称双方曾签使用协议 发布时间:2010-04-23 来源:法制日报 曾经代表了一代人记忆的“凤凰”牌商标如今陷入侵权纠纷。今天下午 2 时整,上 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开庭了审理了这起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凤凰牌”商标拥有 50 年历史。1991 年“凤凰牌”商标被评为首届中国驰名商标, 2006 年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原告金山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凤凰牌”注册 商标专用权,并独占许可原告上海凤凰自行车有限公司使用该商标。被告上海凤凰车件 有限公司原为第二原告下属的零件生产厂,在 2006 年开始生产整车。 两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自行车、电动车的显著位置标注使用“凤凰 车件”、 “上海凤凰车件”字样。同时,被告将包含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文字“凤凰”的 企业名称在自行车、电动车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上使用。据此,两原告向法院提出了要求 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30 万元等诉请。 庭审中,双方就被告是否构成对两原告“凤凰牌”文字及图商标的侵权进行了辩论。 原告认为被告在产品上使用自己单位的名字已经构成了混淆,使原告遭受损失。 而被告则否认了侵权行为的发生。被告称双方曾经签订过商标使用协议,协议签订 之前被告使用的是原告的名称,而协议签订后,被告使用的是被告单位全称。“所以原 告的诉讼是无理的。”被告的代理人说。 被告认为对于协议签订前的产品,原告不应再主张,原告提供的实物证据无法证明 是协议签订后形成的,故原告的诉请不能成立。 在被告是否构成对两原告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上,原告认为被告改制前是原告零件生 产商,与原告没有竞争。而 2006 年年底被告生产整车后,在明显的地方使用了“凤凰” 标识,造成消费者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某种关系,抢占了原告应有的市场份额和优势, 这不仅违反了改制时批复的规定,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被告则辩称,原被告之间实际上有着很长的上下级历史渊源,被告企业名称的取得 便是基于第一原告。被告长期使用该名称且得到原告同意,直到签订协议时原告仅仅要 求被告是规范使用名称,并没有对名称本身存在异议。 在经过两个小时的激辩后,双方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法庭 将择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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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十条只是一剂“镇静剂” 来源:法治周末作者:王涌 此次政府出招,依然不是结构性改革,只是一剂强劲的“镇静剂”,难触动根本, 着力点主要在于打击投机者 4 月 17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出台多项 措施,抑制房价,态度之坚决,手段之强硬,为近年来鲜见,它使我们从一个侧面看到: 中国的房地产市场的危险已经超越最初的危害民生阶段,向危害金融与经济秩序方向恶 化。但是,此次调控能根本解决问题吗? 中国房价之所以飙升不落,有几个根本的原因: 一、土地本身具有稀缺性,但这不是天价房价的主要原因。 二、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随着上世纪 90 年代中期房地产市场的兴起,巨额的土 地出让金拯救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此谓“土地财政”。 三、城市住宅供应的垄断模式。上世纪 80 年代末至 90 年代初,政府与理论界关于 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形成的共识是:住宅供应实施政府建房、合作建房、私人建房和开发 商建房多元并举。过去的二十年,一些地方政府与开发商的利益联盟舍弃了城市房屋供 应渠道多元化的改革路线,造成开发商对城市房屋供应的垄断。 四、巨大的流动性和通货膨胀预期是高房价的重要动力。房地产已经不是普通的商 品,更非特殊的民生产品。 房地产市场目前进退两难。房价跌落,地方财政将会断奶;房价飙升,引发全面金 融危机的风险又会大大增加。所以,在房价问题上,有关部门始终在走平衡木,一方面, 无法重新洗牌,进行结构性改革,另一方面,又需时时防范,给房地产市场注射“镇静 剂”,以防泡沫崩盘。 此次政府出招,依然不是结构性改革,只是一剂强劲的“镇静剂”,不触动根本, 着力点主要在于打击投机者。采用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掐断投机者的资金来源。在 房价飙升的一个方面———投机因素上,将产生积极的效果。 但是,在本次调控中,诸如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完善土地出让招拍挂制度,是 否可以有效抑制房价,令人怀疑。 不容否认,中国社会的贫富二元格局正在形成,房价在 2009 年第二次飙升时,中 低收入群体已从商品房市场上出局。而保障性住房主要针对中低收入群体,所以,保障 性住房的投入一方面不会影响目前商品房市场上的中高收入群体的需求,另一方面,令 人担忧的是,保障性住房或许还将从商品房土地供应中切出一块蛋糕,这将在总体上推 动商品房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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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土地出让招拍挂制度,一度有声音试图取消,这是很危险的。房价飙升根源不 在于此,取消土地出让招拍挂制度将返回上世纪土地协议出让的普遍腐败的时期。 在本次调控中,我们看到,国务院文件强调“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但同 时强调: “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令人担忧:综合评标之类 的尝试对抑制房价很难有根本性作用,而腐败却可能就此又找到了新的窝点。在实践中, 由于没有细化的配套制度和有效的监督,综合评标之类的尝试必将变形。 相信经过此次调控,房价将在一段时间内平稳,但是,根本问题若不解决,房价问 题将永远是中国社会的一个潜在危机。
人社部:7 省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2010 年 04 月 24 日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 4 月 23 日电 :今天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今 年一季度,全国城镇新增就业 289 万人,完成全年 900 万人目标的 32%;全国下岗失业 人员再就业 134 万人,完成全年 500 万人目标的 27%;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40 万人, 完成全年目标 100 万人的 40%。 大学生就业仍是今年就业工作重点。人社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表示,努力使高校毕 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达 70%左右,应届高校毕业生当年底总体就业率达 80%以上。国 家将进一步丰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拓展产业、企业、科研项目、基层就业岗 位以及应征入伍等就业渠道,加强创业教育和培训,强化创业服务,完善创业扶持政策, 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灵活就业。 新农保试点稳步推进。截至 3 月底,全国新农保参保人数共计 4685 万人,领取待 遇人数 1570 万人。新农保基金收入 117.38 亿元,基金支出 45.85 亿元,累计结余 242.69 亿元。27 个省、自治区 320 个试点县和 4 个直辖市已全部开始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尹成基透露,下一步将继续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 23% 的县。 各地相继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一季度,山西、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天 津等 7 个省(市)调整了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平均提高幅 度达到 17%左右。
中国银行出台房贷具体措施:暂停发放三套房贷款 2010 年 04 月 24 日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13
昨天,中行正式宣布执行动态、差别化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将暂停发放第三套及 以上住房贷款,在利率调整方式到期时将存量首套、二套、三套及以上的房贷利率浮动 比例分别调整至基准利率的 0.85 倍、1.1 倍和 1.2 倍。 中行表示,将加强个人住房贷款审查,严格履行“面测、面试和居访”程序,保证 借款人身份和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虚假个人贷款。动态调整贷款成数,贷款总额不 得超过在建工程的五成。
证监会拟联合国土部发房企融资指导意见 59 家房地产公司融资申请正在审核中 2010 年 04 月 24 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 23 日表示,根据房地产企业的特殊产业特点和国家产业政 策要求,证监会加强对房地产企业融资行为的监管。目前证监会正在审核的房地产公司 融资申请有 59 家,其中再融资申请 48 家,IPO 申请 11 家。 该负责人还表示,经协商,拟在运行一段时间和积累经验基础上,和国土部就当前 房地产企业融资的监管要求联合发布指导意见。证监会还将于国家有关监管部门一起, 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借助信息平台和工作机制促进双方常态监管。 “中国证监会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来资本市场上市与融资。”该负责人说, 但一直以来,中国证监会对房地产企业等特殊行业的上市融资,采取了审慎监管原则。 如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房地产公司的上市融资,均规定了特别的信息披 露要求。 “近几年来,中国证监会针对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情况和房地产政策的总体要求,进 一步加强了对房地产企业上市与再融资的监管,采取的是在宏观政策指引下的审慎审核 原则。”该负责人说。2009 年上半年,针对房地产企业融资需求进一步急剧增长的情况, 证监会对房地产企业的融资申请更为审慎。2009 年 9 月份,确定了与国土资源部的沟通 联络机制,目前,已初步建立起了就有关房地产企业融资的两部门综合监管原则和工作 机制。 据介绍,目前拟定了两类企业纳入证券国土资源部意见范围:一是募集资金拟投向 房地产项目的股权类融资企业;二是募集资金虽不投向房地产项目,但包含单纯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内容,且原有业务包括房地产经营的股权类融资企业,因此 类企业有可能将募集资金间接用于房地产项目。债权融资具有相对较高的融资成本,具 备一定的市场约束机制,发行公司债的房地产企业暂不纳入范围。 对于两部门如何对房地产融资监管分工,负责人介绍,国土部主要是对证监会送审 14
企业购地用地的合规性予以审核,涉及事项主要是针对企业是否存在如违法取得土地、 土地闲置、拖欠地价款、违规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等几方面的问题予以核查,并据 此出具是否支持融资的意见,而证监会结合国土部审核意见,对房地产企业融资是否符 合发行条件进行审核。 “到目前为止,中国证监会将 2 批 41 家企业的融资申请移交到国土资源部审核。” 负责人透露,目前国土资源部意见完成 25 家企业的初审。4 月初的沟通显示,国土资源 部打算近期将正式审核意见反馈到证监会。届时,证监会将对 25 家企业债款后续发行 审核工作。 “今年以来,国务院又发布了系列有关房地产的调控政策,中国证监会将积极研究 落实并进一步完善有关房地产企业的融资监管工作,与此同时与有关部委一起进一步完 善加强房地产融资监管的工作制度,以利于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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