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子平
(一)95台上3476判決(94台上2676判決) (業務過失致死,最終台南高院駁回自訴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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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01台上2637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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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
審級
判決字號
判決結果
1
第一審判決
臺中地院九十四年度醫訴字 第五號
無罪判決
2
第二審判決
臺灣高院臺中分院九十六年 度醫上訴字第二八九○號
無罪判決
3
檢察官上訴後 第三審判決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 第五五八號
發回更審
4
更一審判決
臺灣高院臺中分院九十九年 度重醫上更(一)字第一三號
有罪判決
5
醫生上訴後 第三審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三八 一號
發回更審
6
更二審判決
臺灣高院臺中分院一○○年 度重醫上更(二)字第六四號
無罪判決
檢察官上訴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 第三審最高法院 第二六三七號判決
駁回上訴 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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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 無罪判決與傾向 無罪之判決
有罪判決與傾向 有罪之判決
無罪判決與傾向 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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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05台上182判決(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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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失(「醫療失誤、診療過誤」) 醫療法第82條規定:「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一、主觀要件:注意義務的違反 (一)結果預見義務:
預見醫療可能發生危險或實害結果的義務
(二)結果迴避義務:
迴避醫療可能發生危險或實害結果的義務 通常沒有結果迴避義務的情況有下列幾種: 第一,雖然講求了迴避危險的一定防止措施,但是依然發生無法預期的 有害結果的情況。 第二,由於醫師的能力、人的、物的設備、經濟性等具體情勢,而無法 預見危險或無法迴避預見可能之危險的情況。 第三,在性質上,採取迴避危險的措施是不可能的情況。
注意義務高低: 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一般診所 專科醫師>非專科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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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醫師的注意義務的根據(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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