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0901 刑事醫療過失的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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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子平


(一)95台上3476判決(94台上2676判決) (業務過失致死,最終台南高院駁回自訴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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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01台上2637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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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

審級

判決字號

判決結果

1

第一審判決

臺中地院九十四年度醫訴字 第五號

無罪判決

2

第二審判決

臺灣高院臺中分院九十六年 度醫上訴字第二八九○號

無罪判決

3

檢察官上訴後 第三審判決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 第五五八號

發回更審

4

更一審判決

臺灣高院臺中分院九十九年 度重醫上更(一)字第一三號

有罪判決

5

醫生上訴後 第三審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三八 一號

發回更審

6

更二審判決

臺灣高院臺中分院一○○年 度重醫上更(二)字第六四號

無罪判決

檢察官上訴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 第三審最高法院 第二六三七號判決

駁回上訴 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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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 無罪判決與傾向 無罪之判決

有罪判決與傾向 有罪之判決

無罪判決與傾向 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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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05台上182判決(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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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失(「醫療失誤、診療過誤」) 醫療法第82條規定:「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一、主觀要件:注意義務的違反 (一)結果預見義務:

預見醫療可能發生危險或實害結果的義務

(二)結果迴避義務:

迴避醫療可能發生危險或實害結果的義務 通常沒有結果迴避義務的情況有下列幾種: 第一,雖然講求了迴避危險的一定防止措施,但是依然發生無法預期的 有害結果的情況。 第二,由於醫師的能力、人的、物的設備、經濟性等具體情勢,而無法 預見危險或無法迴避預見可能之危險的情況。 第三,在性質上,採取迴避危險的措施是不可能的情況。

注意義務高低: 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一般診所 專科醫師>非專科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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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醫師的注意義務的根據(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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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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