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視殘補社會安全的困境與因應 -從無家者服務的觀點 社團法人台灣芒草心慈善協會 李盈姿 2016.10.17
2015年台灣低收入戶-戶數及人口數
截至2015年底,台灣低收入戶家戶數為146,379戶,佔全台 總戶數1.73%;
截至2015年底,台灣低收入戶人口數為342,490,佔全台總 人口數1.46%
然而有一群人被排除在社會福利的安全網外,他們的狀況其實 與低收入戶差不多,甚至更差…
貧窮線與中低收入戶
台灣現行的貧窮線是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性支出的百分之六十 且每年調整
台灣採相對貧窮的概念。「相對貧窮」是指貧窮線的界定並 非只看人們固定的生理基本需要,也考量社會當時的生活狀 況,訂出一條社會所接受的貧窮線,並隨著時間而有所調整
且有動產與不動產之一定限額
福利政策形式-現金給付、醫療與健康保險、教育減免、平 宅或租金補助(部份縣市)
貧窮的型態 傳統貧窮-弱勢人口的貧窮
新貧階級-具有工作或有薪資的人口當中,因工作的不 穩定、生活與教育成本提高而難以負擔、或因家中有弱勢人 口需照顧而形成困境
來自無家者服務經驗所得
貧窮成因
貧窮 vs 居住 (居無定所對人的不良影響)
貧窮 vs 疾病 (貧病循環)
貧窮 vs 失業 (落入次級勞動力市場)
貧窮 vs 債 (學貸、卡債、罰單、健保欠費…)
貧窮 vs 社會福利 (救助體系的門檻及排除)
現行殘補社會安全的困境-案例一
102年1月26日雲林縣虎尾鎮發生曾姓一家4口因長期貧病交迫,不堪經濟 負荷,遂集體自殺之憾事,曾姓一家人中有2名身心障礙者,經濟本屬困頓, 之後案家長子因身體不適,於100年7月間辭職後,未再就業,但每月房屋 租金,案家即須支出8千元,遑論其他基本生活開銷及醫療支出費用。最後, 102年1月26日案家因不堪經濟負荷,案家長子先安排其父母、弟弟燒炭自 殺後,自己再上吊自殺。
案家長子原有穩定的工作,每月投保薪資為4萬多元,案家長期以來僅仰賴 案家長子的工作收入以維持生計。但之後長子經常頭痛,無法繼續工作, 於100年7月間辭職,未再就業,此對案家原已窘困的經濟狀況無異是雪上 加霜。又,長子於100年7月間辭職後,於101年11月間開始積欠健保保費, 顯然案家經濟狀況已到窮途末路的地步。但從案家長子辭職到案家集體自 殺的期間,長達1年6個月之久,竟無府相關部門及村里基層單位察覺並通 報地方主管機關提供適當的救助,顯然社會救助的預警及通報機制不夠完 備,現行社會安全網仍有漏洞。
現行殘補社會安全的困境-案例二
阿權伯今年滿69歲,他104年9月由桃園的服務單位轉至芒草心,在自立 支援據點安置半年後,於105年3月離開據點租屋自立。期間透過就業輔 導,因年齡關係無法進入就業市場,後透過社會局安排遊民以工代賑, 穩定收入並儲蓄,在工作第三個月存錢租屋。
阿權伯在進入芒草心據點之前,曾短暫在桃園、台北市的街頭輾轉流浪 了近五個月。阿權伯曾經是水果中盤商,有過正常的家庭生活,他已婚 有配偶,育有兩名兒子。經濟狀況好的時候,他揮金如土,也有過婚外 情離家很長一段時間,因此與家人關係不睦,後來因為經商失敗,紅粉 知己離開,家人也不接納他回到家庭。阿權伯因高齡及生病,轉任過多 種零工、體力活,均無法有足夠收入支撐生活,最後淪入街頭。
阿權伯自知年已很難再投入職場,欲申請收入戶,卻被認定有法定義扶 養人可以扶養,但阿權伯很清楚兩個兒子不會扶養他。社會局社工建議 他透過法律向兒子請求扶養,阿權伯無論如何不想對兒子提告…
阿權伯戶籍地在桃園、長年工作生活及流浪都在台北市,想在台北市申 請社會福利,但租屋處處碰壁,沒有房東願意租屋給獨居老人,更不想 讓他設戶籍…
採取殘補式社會福利的主要考量 財政-錢花在刀口上
殘補式社會福利造成的社會效應
親權及親屬責任的過度強調
工作福利(貢獻論)
道德撻伐(個人歸因)
社會排除
現行殘補社會安全的困境
制度面 -法不周全或不合宜(社會救助法、衛生福利法、住宅法)
-為防弊而行政程序繁複 -財源(與稅制息息相關) -制度造成的排除(勞保、健保、都發局租屋補助)
執行面 -人力不足(新北市低收審查) -人不周全(不想負責而放棄行政裁量權)
-時效性(需求無法及時被滿足) -橫向聯繫不足,轉銜出現缺口
解決貧窮問題的大方向 預防貧窮 防止繼續落下更下層 底層的提升
芒草心為赤貧者的困境所做的努力 保護與支援 自立過程中的各種陪伴 倡議 柔性的社會溝通
感謝聆聽,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