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調解程序 (勞動事件法司法院院會20180326通過版)
張清浩律師 20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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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雙軌制
成立 不成立
勞工 聲請調解
行政調解 (勞資爭議處理法)
法院調解 (勞動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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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
調解之開始 被告所在地 勞務給付地
管轄 聲請
調解期日 勞動調解 委員會
聲請調解書狀 起訴狀視為調解聲請
法官一人及 勞動調解委員二人 3
調解期日 1. 第一次:40日內 2. 第二次終結前:當事人提出事實證據 3. 三次終結 4. 聽取陳述、整理爭點與證據 5. 調查事實及證據 6. 曉諭訴訟可能結果 4
調解合意 與否 達成合意
不能 達成合意
合意調解條款 合意委員會 酌定調解條款 委員會職權 提出適當方案
調解筆錄 調解成立
送達十日內 異議?
委員會不能 提出適當方案
委員會認為調解 不利紛爭解決 5
調解不成立
調解成立與否 之效果
調解筆錄有 確定判決同一效
調解成立
由參與調解之法官 續行訴訟程序 調解不成立 十日內反對續行訴訟 終結 6
調解不成立 與裁判基礎
不得採為 裁判基礎
調解委員或 法官之勸導
書面協議,且 未經兩造同意變更 又非顯失公平
當事人之 陳述或讓步 調解委員會提出 適當方案
得採為 裁判基礎 7
感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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