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學勞工關係學系 副教授 李健鴻
最低工資制度的國際趨勢 1928年,ILO通過第26號《最低工資訂定機制公約》
(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Creation of Minimum Wage-Fixing Machinery),這是ILO首次訂立的最低 工資制度公約,公約第4條要求會員國「應採取監督及 制裁之必要措施,使勞資雙方明瞭現行規定的最低工 資率,並使實付工資數額不低於規定之最低工資率」。 1951年時,ILO有鑒於許多農業勞工的收入偏低與不穩 定,因此特別針對從事農業工作的勞工,通過了第99 號《農業勞工最低工資訂定機制公約》,公約第1條強 調「各國應該對於農業工人及與農業有關之工人,創 設或維持規定最低工資之適當辦法」。
最低工資制度的國際趨勢 ILO於1970年通過第131號《最低工資訂定公約》,成為目前世界
上各國實施最低工資制度時所遵循的主要公約。 至2016年時,在ILO的186個會員國之中,已經有171個國家實施 「最低工資制度」,顯示實施「最低工資制度」,已經是當前 世界上多數國家的共同趨勢。 131號公約的第2條規定「最低工資應以法律制訂而具有法律之效 力,且不得有任何效力之減免」。 公約第3條指出「應該考慮之決定最低工資標準的因素包括:(1) 生活水準因素:勞工及其家庭之需要應顧及國內一般工資水準、 生活費用、社會安全給付、及其他社會團體之生活水準;(2) 經濟因素:經濟發展要求,生產力水準以及達到與維持高就業 水準之願望」。這項條款奠立了目前國際上各國設定與調整 「最低工資」的因素,對於各國制定最低工資標準的影響深遠。
臺灣基本工資制度的主要問題 1.決策機制: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並非具有最終決策
權的調整機制,審議結果易遭到行政院否決。 2.調整指標:基本工資的調整指標未法制化,調整指 標經常變動,並且成為勞資團體之間的爭議焦點。 3.調整程序:基本工資的調整程序未能法制化,勞資 團體難以持續對話與產生調整共識。 4.執行機制:基本工資的強制執行機制的規範不足, 難以產生調整基本工資的預期效果。
各國最低工資的決策機制類型 1.政府未諮詢社會夥伴並主導決定最低工資:
只有波利維亞、烏茲別克、吉爾吉斯、巴貝多等少數國 家;有些國家則是明文規定調整最低工資的指標,由政 府依據指標的變動,定期調整最低工資,包括:巴西、 荷蘭、亞美尼亞、喬治亞等國。 2.政府諮詢社會夥伴後決定最低工資調整水準: (1)最低工資諮詢委員會:英國、澳洲。 (2)三方諮詢委員會:匈牙利、斯洛維尼亞、烏克蘭、 拉脫維亞、保加利亞、阿爾巴尼亞、羅馬尼亞、葡 萄牙、馬爾他、立陶宛。
各國最低工資的決策機制類型 3.勞資政三方協商機制決定最低工資:
(1)三方最低工資委員會:韓國、哥斯大黎加。 (2)三方工資與勞動政策委員會:菲律賓、哥倫比亞。 4.勞資集體協商機制決定最低工資: (1)各產業勞資協商後再由政府支持:芬蘭、冰島。 (2)各產業勞資協商決定:瑞典、丹麥、瑞士。 (3)各產業部門間的集體協議後再由政府採納:比利 時、挪威。
台灣的最低工資決策機制建議 行政院設立「最低工資委員會」:
1.定位:「勞資政三方參與」的法定最終決策權機制。 2.組成:明訂勞資政三方的代表人數、組成方式。學
者專家可以公益代表的身分參與,提供專業意見。 3.公布:「最低工資委員會」決定的最低工資調整結 果,確定後即交由行政院核定。 4.行政作業:勞動部負責蒐集統計調查的資料,以及 行政幕僚的作業。
各國最低工資調整程序的作法 最低工資調整程序的規範項目
實施國家
1. 定期調整的時間 (1)每年調整一次 (2)每年調整一次、但特殊情況時可 以機動調整
巴西、哥倫比亞、匈牙利、韓國、墨西哥、 葡萄牙等28國 菲律賓、波士尼亞
(3)每二年調整一次
土耳其、廬森堡、巴拿馬、安提瓜
(4)每三年調整一次
厄瓜多、埃及
(5)每半年調整一次
尼加拉瓜、荷蘭、蒙特內哥羅、塞爾維亞、 哥斯大黎加 喀麥隆、美國、日本
(6)依法調整、未建立定期調整機制
各國最低工資調整程序的作法 2. 社會夥伴在定期調整機制的角色 (1)任何社會夥伴都可以要求調整
實施國家 阿根廷
(2)同一產業部門有5位以上雇主、 15位以上勞 哥斯大黎加 工即可以要求調整
(3)社會夥伴可以在上半年通貨膨脹率到達12% 宏都拉斯 時要求調整 (4)社會夥伴可以在經濟情勢惡化 時要求調整
墨西哥
各國最低工資調整程序的作法 3. 社會經濟情勢與蒐集統計資料的作法 (1)主管機關蒐集政府的勞動力調查報告及其 它政府機構調查報告 (2)主管機關蒐集政府與民間團體的全國性 與地區性經濟情勢資料 (3)主管機關定期公布與蒐集政府的各項調查 報告,提供各社會夥伴參考 (4)「三方委員會」定期蒐集與檢視政府的 調查報告 (5)「最低工資委員會」下專家組成的「最低 工資研究小組」,定期檢視與蒐集政府 的各項調查報告 (6)「最低工資委員會」下由社會夥伴組成 的「技術小組」定期蒐集與檢視政府提供 的法定指標資料與當期的產業資料
實施國家 南非、阿爾及利亞、墨西哥、 哥倫比亞、印尼等多數國家 日本 比利時 印度、黎巴嫩、馬拉威 澳洲
韓國
台灣的最低工資調整程序建議 1. 「最低工資委員會」下設立「研究小組委員會」:每年
的4月至6月底,召開小組會議進行密集討論,明訂其法定 任務是:檢視上一年度各項法定調整指標的實施結果以及 當年度變動情況資料、當年度各產業的勞工薪資變動資料, 再向「最低工資委員會」提交「調整最低工資建議方案」。 2.明訂勞動部負責收集各項法定調整指標的實施結果以及 當年度變動情況資料、當年度各產業的勞工薪資變動資料。 3.每年定期召開「最低工資委員會審議會議」:建議明訂 於每年的7月31日以前必須召開最低工資委員會,最後的調 整幅度結果,應於每年的8月31 日以前公布。
各國最低工資的調整指標:勞工需求面向 1.「生活成本」相關指標
實施國家
(1)「生活成本」指標
韓國、日本、薩爾瓦多、巴拿馬、布吉納法索、葡萄牙、 塞爾維亞
(2)「消費者物價指數」 指標
阿爾及利亞、比利時、巴西、加拿大魁北克省、印尼、波 士尼亞、盧森堡、西班牙、摩洛哥、紐西蘭、菲律賓
(3)「通貨膨脹率」指標
澳洲、馬爾他、斯洛維尼亞、泰國、烏拉圭、匈牙利
(4)「勞工需求」指標
巴西、哥斯大黎加、薩爾瓦多、瓜地馬拉、墨西哥、印度、 土耳其
各國最低工資的調整指標:勞工需求面向 2.「本國一般工資水準」的相關指標 (1)「勞工一般工資水準」指標 (2)「最低工資與平均工資的相對 比例」 指標 (3)「平均工資的成長幅度」指標
實施國家 布吉納法索、甘比亞、喀麥隆、日本的地方政 府、加拿大馬尼托巴省 亞塞拜然(最低工資不得低於平均工資70%)、 白俄羅斯(33%)、波士尼亞(55%)、以色列 (47.5%) 匈牙利、紐西蘭、英國、斯洛伐克、塞爾維亞、 烏克蘭、荷蘭、波蘭
波利維亞、波士尼亞、厄瓜多、瓜地馬拉、伊 拉克、肯亞、黎巴嫩、墨西哥、尼加拉瓜,塞 爾維亞、越南、巴貝多、甘比亞、印度等14個國 家 4.「社會群體的相對生活水準」指標 澳洲:增進勞工參與,促進社會整合 加拿大:年齡、性別、家庭狀況、企業的規模 與部門 中國:全時工作與其它工作的差異、工作狀況、 就業穩定程度、工作強度 南非:勞工的就業狀況、薪資的不平等 3.「家庭成員需求」指標
各國最低工資的調整指標:經濟面向 「經濟」面向的調整指標 1.「經濟發展」指標
實施國家 阿爾巴尼亞、巴拿馬、葡萄牙、納 米比亞。波蘭、英國,要求政府提 供GDP預測資料以決定最低工資。
2. 「生產力水準」相關指標 (1)「生產力水準」指標 (2)同時考量「通貨膨漲率」、 「生 產力水準」二項指標
3. 「實現與維持高水準的就業」指標
哥倫比亞、肯亞、模里西斯、西班 牙、泰國。 哥斯達黎加、秘魯、比利時、甘比 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捷克、巴 貝多。 南非、肯亞、尼加拉瓜、匈牙利。
4. 「經濟競爭力」相關指標 (1)企業競爭力指標 (2)本國產品出口的競爭力指標 5.「企業的財務能力」指標
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泰國。 模里西斯 日本、印尼、哥倫比亞、菲律賓、 尼泊爾;匈牙利、巴貝多、模里西 斯、摩洛哥、越南。
台灣的最低工資調整指標建議 1. 訂立「勞工生活成本」指標:建議可以優先考慮將
「消費者物價指數」明訂為法定的「勞工生活成本」 強制性指標項目。 並可以考慮將「勞工的其它生活成本」(未列入消費 者物價指標調查範圍的其它生活成本項目),列為法 定的參考性指標。
台灣的最低工資調整指標建議 2.訂立「低薪勞工之薪資比較」指標 最低工資制度的核心目標是「保障低薪勞工」,因此建議
應將「低薪勞工之薪資比較」訂為法定的強制性指標,也 就是將「低薪勞工之薪資水準」(薪資中位數的三分之二) 與「全體勞工之平均薪資水準」進行比較,將二者的差距 倍數變化情形,訂為調整指標。 2015年的低薪勞工薪資標準為27,208元(40853﹡0.666), 全體勞工之平均薪資為48,490元,差距倍數為1.782倍; 2016年的低薪勞工薪資標準為27,048元(40612﹡0.666), 全體勞工的平均薪資為51,241元,差距倍數為1.894倍。差 距倍數比起上一年度增加了0.112倍。
台灣的最低工資調整指標建議 3. 訂立「勞動生產力」指標:建立「勞工的最低工資」
與「生產力成長水準」二者之間的關聯性。 台灣在2000年代(2001-2010年)的勞動生產力平均成 長3.96%,但是工資的平均增加率卻只有0.02%,遠低 於1980年代的8.05% 與1990 年代的5.91%,顯示勞動生 產力成長的果實絕大部分並沒有使勞工的工資增加, 這種不合理的分配模式,有必要透過制度加以修正。
台灣的最低工資調整指標建議 4.不宜訂立「就業撫養比」指標
由於「一個家庭有多少家庭成員可視為受撫養者」的問 題,影響因素複雜,不易訂立客觀認定標準,也不易調查確 認人數,因此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數的14個國家將「勞工的家 庭成員需求」納為調整指標因素之一(ILO,2005)。ILO的研 究報告也認為:就業中的童工、兼職主婦難以視為受撫養者。 同時考量到台灣目前正面臨「少子化」的趨勢,再加上 日益增加的婦女進入勞動市場就業,導致「家庭內受撫養婦 女的人數減少」,若是將「就業撫養比」訂為法定指標,未 來將出現「就業撫養比」日益下降情形,導致最低工資難以 隨國內的勞動市場情勢與經濟環境變化而調整的困境。
各國的最低工資強制執行機制 強制執行措施
實施國家與執行措施
賦予法定的約束效 亞美尼亞、澳洲、巴西、哥斯大黎加、圭亞那、印尼、伊拉克、 力 拉脫維亞、黎巴嫩、盧森堡、墨西哥、尼日、俄羅斯、南非、 突尼西亞、烏克蘭、英國、美國。 提供勞資代表獲得 1. 最低工資的即時資 訊
發行官方刊物:智利、哥斯大黎加、厄瓜多、甘比亞、瓜 地馬拉、圭亞那、宏都拉斯、以色列、肯亞、墨西哥、尼 泊爾、葡萄牙、塞爾維亞、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南非、 西班牙、馬其頓、坦尚尼亞、突尼西亞。 2. 透過媒體發布報告:尼加拉瓜、斯里蘭卡、烏拉圭、匈牙 利、愛爾蘭、巴基斯坦、波蘭、菲律賓。 3. 官方網站宣布:澳洲、比利時、智利、中國、哥斯大黎加、 薩爾瓦多、法國、瓜地馬拉、匈牙利、尼加拉瓜、巴拿馬、 波蘭、葡萄牙、西班牙、英國、美國。
各國的最低工資強制執行機制 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 者施以處罰
1.
2.
3. 4.
保障勞工領取低於最 低工資差額的權利
1.
2. 3.
罰款違法之雇主:以色列、日本、盧森堡、莫桑比克、 尼日、巴拿馬、斯洛維尼亞、東帝汶、委內瑞拉、英國、 烏拉圭、玻利維亞。 加重罰款重複違法之雇主:阿根廷、巴西、波利維亞、 布吉納法索、宏都拉斯、圭亞那、荷蘭、葡萄牙、西班 牙、斯里蘭卡、法國。 分別罰款雇主與企業:澳洲、加拿大的安大略省、古巴、 捷克、摩多瓦。 除罰款外、情節嚴重時可監禁雇主:印度、印尼、韓國、 黎巴嫩、墨西哥、巴基斯坦、菲律賓、辛巴威、比利時、 贊比亞。 確保工資差額:布吉納法索、玻利維亞、哥斯大黎加、 捷克、瓜地馬拉、圭亞那、印尼、伊拉克、以色列、肯 亞、馬爾他、尼泊爾、荷蘭、尼加拉瓜、波蘭、斯洛伐 克、斯里蘭卡、坦尚尼亞、美國、烏拉圭、越南。 罰款、法官下令雇主提供補償金:甘比亞、奈及利亞。 罰款、法官下令雇主補足差額:巴巴多斯、茅里西斯。
各國的最低工資強制執行機制 保障勞工領取低於 1. 最低工資差額的權 利 2. 3. 工會組織與雇主組 1. 織的角色 2. 3. 4. 5.
確保工資差額:布吉納法索、玻利維亞、哥斯大黎加、捷 克、瓜地馬拉、圭亞那、印尼、伊拉克、以色列、肯亞、 馬爾他、尼泊爾、荷蘭、尼加拉瓜、波蘭、斯洛伐克、斯 里蘭卡、坦尚尼亞、美國、烏拉圭、越南 罰款、法官下令雇主提供補償金:甘比亞、奈及利亞 罰款、法官下令雇主補足差額:巴巴多斯、茅里西斯 傳遞分享最低工資的資訊:比利時、美國、印尼 陪同勞動檢查:菲律賓 監督企業落實勞動立法:保加利亞、中國、俄羅斯 向政府檢舉勞工之工資低於最低工資:印度 向法院提出勞工工資低於最低工資之訴訟:以色列
保障勞工免於受到 1. 對於受到雇主以訴訟或是歧視方式對待的勞工,提供保障 傷害的措施 與協助:澳洲、美國、加拿大、巴貝多 2. 禁止雇主刑罰或惡意對待維護自身擁有最低工資權利的勞 工:甘比亞、以色列、日本、馬爾他、菲律賓
台灣的最低工資執行機制建議 1.明訂最低工資具有法定的約束效力。 2. 確保勞工代表與雇主代表可以獲得即時的最低工資相關
資訊。 3. 對於違反最低工資規定者施以適當的強制性處罰:原則 上應該對違法之企業施以罰款,並公布違法企業之名稱與 雇主之姓名,但是對於累犯之企業,則應該施以「加重罰 款」之處罰,並且強制要求違法之雇主必須參與「最低工 資法」的講習會。 4. 保護勞工權利受損害後的回復措施:要求違法之雇主補 足勞工可以領取低於最低工資之差額,並且禁止雇主對於 維護自身權利或是要求支付未給付報酬的勞工,採取處罰 或惡意對待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