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 法制思考 林佳和 政治大學法學院
四項內容 訂定必要性
訂定標準
審議程序
適用範圍與特殊 最低工資
2006年650位美國經濟學家,包括諾貝
爾經濟學獎得主Kenneth Arrow、 Robert M. Solow,以及6位美國經濟學 會(AEA)的前任會長,共同連署提出 所謂的«提高最低工資»(Raise the Minimum Wage)之呼籲,其核心訴求 是:«適當的提高聯邦以及各州的最低 工資,將極為明顯的改善低工資勞動 者及其家庭的生活,而不會產生批評 者所警告的所謂負面效果» (2014)
我真的不知道,為什 麼還有那麼多人害怕 最低工資…我們早已 發現,因為擔心失業 惡化,所以反對實施 最低工資的說法,根 本就不正確… Robert Merton Solow 美國經濟學家,1987年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
«歐洲最低工資規
範»行動,時機成 熟,歐洲經濟學 會提出「最低工 資應為各國平均 薪資至少50%水 準」的主張,即 便經濟表現不佳 ,仍應持續提高
各國最新最低工資立法
1999
2008
2014
2015
訂定最低工資法之必要性 全球化時代下之勞動市場變遷,低薪
部門激增,非典型勞動蔓延,新貧、 工作貧窮不斷成長,工會協約工資扮 演之保護功能逐漸衰微 勞動力跨境移動,外籍勞工淪為最大 宗之低薪勞動者 總體經濟觀點與內需市場思考之再生
訂定最低工資法之基本思維 學習各國經驗,特別在全球化挑戰
下,穩定最低工資之制度功能 明確化最低工資制度涉及之程序與 實體、適用與監督之不同事項 確立行政權之執行監督、司法權之 適用裁判標準,落實最低工資
以德國2015立法為例 最低工資委員會組織、程序、權限 最低工資計入/不計入之範圍 國家機關對雇主遵守最低工資給付義務
之控制與執行,包括明定管轄機關、機 關權限與雇主協力義務、通報義務、文 件資料提供義務、與外國機關之合作、 違法雇主排除參與政府採購、雇主給付 義務、罰鍰/刑事罰金
最低工資標準訂定 模式一:公式
+ (專家)委員會審議決議 + 中 央主管機關法規命令 模式二:參考指標(拘束性或非拘束性)公式 + (專家)委員會審議決議 + 中央主管機關法 規命令(英國、德國) 模式三:模式二 + 勞資雙方委員會諮詢(法國) 模式四:其他前述排列組合 委員會定期審議(每年一次或兩次)- 行政權 原則上受拘束 - 國會說明義務
公式與指標 公式:極少國家採取
- 可能的參數 (物價指數、生產力、社會救助門檻等) + 如何設計公式(例如平均家戶撫養人 口?) 指標:拘束性-「至少要符合物價上 漲幅度,以及平均真實工資上揚二分之 一的金額」 (法國:2%自動調整機制)
非拘束性指標 「參考同時期團體協約工資之發展
而作相應之調整 」(荷蘭) 「針對何謂適當的最低保障、公平 與得以運作之競爭條件、不致於危 害就業、協約工資發展狀況」(德 國)
最低工資適 用範圍(列 入項目)
法國 列入最低工資計算之項目
不列入最低工資計算之項目
基本薪
加班津貼
實物給付
週日勞動,假日勞工與夜間勞動 之津貼
縮短工時之補償給付
中高齡久任津貼
經常性津貼與加給
與特殊勞動條件相關之津貼
經常性工作加給
交通津貼
誤餐費
勞工支給費用補貼
年終獎金(得列入給付之該月份)盈餘分紅 特別休假津貼(得列入給付之該 月份)
荷蘭 列入最低工資計算之項目
不列入最低工資計算之項目
基本薪
加班津貼
輪班津貼
特別休假津貼
非正常工時津貼
退休金保險補貼或其他儲蓄補貼
經常性津貼與加給
交通津貼
監視性工作津貼
勞工支給費用補貼
誤餐費
盈餘分紅
特殊勞動條件下之津貼
審議程序 法定調整期間:德國2年、法國與英國1年、
荷蘭半年 專家委員會(法國)、專家暨利害關係人 委員會(德國:勞資團體代表、勞資聯合 組織代表、公法上宗教團體、非營利組織 之「諮詢聽證」)、加上另行組織之「全 國協約委員會」討論諮商建議(法國) 行政機關頒佈法規命令(國會審議?德國 無)
專家委員會任務 提出年度報告 分析最低工資實施現況,包括對於產業與
區域相關生產力、就業狀態等之影響 辦理其他團體之諮詢與聽證、蒐集資料 不公開會議為原則,自行訂定議事規則, 不適用一般行政程序法 對提高幅度做出具體的調整建議
人之適用範圍 公私部門所有從屬性勞工
計件工或其他特殊計酬方式均同 類似勞工、特定自營工作者(法律明定) 實習生原則上適用,排除特定類型(教育
法明定排除、與學業相關在3個月內等) 長期失業者(?)-就業促進特殊考量 外籍勞工-當然一體適用
人之適用範圍 法國:建教合作關係下的學徒,非職業教
育關係之實習生,家內勞動者與無固定工 時之外勤工作者,得為例外。未滿18歲的 青少年勞工,在前6個月得適用不同的計 算標準,未滿17歲者最低工資為法定最低 工資的80%,17-18歲者則可為法定最低工 資的90%(德國、比利時、希臘、英國、 愛爾蘭、盧森堡、荷蘭、捷克等均有17、 18、20、22、25不等之比例區別,但其他 歐洲國家則無)
強化勞動檢查與制裁:法國 拒絕接受勞檢,不提供必要資料,屬刑事犯
罪,勞檢得為進一步處理與告訴 有違反情事,先請雇主改善,亦即給付勞工 應有的差額,再認定為秩序違反行為,課予 行政罰鍰,依勞動法典第3233-1條規定,每 查獲一人低於最低工資保障,課予雇主1500 歐元以下之罰鍰 將案件移送該管地檢署檢察官,由其決定是 否進入刑事偵查與起訴程序,或僅為之前的 行政罰即為已足
結論
Policia 最低工資立法為應努力之方向 蒐集各國經驗,建立攸關實體與程序、
執行與監督之完整規範 審議委員會、公式+指標等,應審酌台灣 之特殊性,妥適研擬之 人與工資項目等適用範圍問題,應有法 律上與產業、就業現實上之詳細準備, 為得以持續並有真正拘束力之決定 特別側重典型低薪部門的加強勞動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