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ook160

Page 1


隆重 推出 限量發行

贊助 500 元,即可獲得 2007 版+2011 版一組 □黑色,XXL 件,XL 件,L 件,M S 件,XS 件,女版 L 件 □墨綠色,XXL 件,XL 件,L 件,M S 件,XS 件 □粉紅色,XL 件,L 件,M XS 件,女版 L 件 □黃色,XL 件,L 件,M XS 件 □兒童版,黑色 件,粉紅色 姓名: 地址:

件,S 件,S 件,綠色

件, 件, 件,

件, 件

,電話:

郵政劃撥帳號:50118157,戶名: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傳真:02-2311-5901,電話:02-2311-5918

贊助

350 元,送一件 1000 元,送三件 郵資 70 元,捐 2000 元以上,免郵資。

因電腦有色差,請以實物為主,各色 SIZE 有限,售完為止。女版 L 與 S 差在腰身與袖長,XS 與 S 差在下擺長短。


編輯室報告 在科技工程師、保全員等工作者,發 生引起社會高度關注的「過勞死」之後,

勞動者160期

2011年4月30日出版

發 行 人:林進勇 總 編 輯:孫友聯

過勞死的議題逐漸浮上主流媒體的檯面,

編輯委員:林進勇 廖蕙芳 王幼玲

但我們不禁要問 : 難道過去沒有過勞的問

白正憲 劉進興 黃清賢

題嗎?台灣人的工作時間是最近才變長的 嗎?答案顯然顯然是否定的。 「工作」與「休息」之間的分野,日益 模糊,絕對近年來造成過勞死的重要因素。 在農業社會,「日出而作、日落而息」 ,工

黃水泉 吳玉祥 朱傳炳 孫一信 陳瀞瀞 林宗弘 董建宏 黃玫玲 丁允恭 賴萬枝 陳明仁 許守活 張烽益 吳昭呈

作時數絕對不比現在短,但工作節奏自己

法律顧問:廖蕙芳律師

掌控,且休息時完全放鬆,還可泡茶輪嘴

勞動者雜誌1984年4月7日創刊

秋。進入工業社會,即使是如潮水般湧入加

臺灣郵政台北雜字第1266號執照

工出口區的工人,雖然要輪三班,但下班後

登記為雜誌類交寄 局版台誌第4625號

的腦袋完全淨空,不會跟工作扯上關係。 隨著網路科技的進步,工作型態的改

ATM轉帳服務:

變,即使身在國外,企業也可遙控要求達

戶名: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成工作,「工作」,與「休息」之間的界線

帳號:09310116958

被打破。科技的進步,沒有帶來人類生活

銀行:第一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

品質的提升,人反而陷入工作的苦牢籠中,

劃撥帳號:10139422

科技始終來自人性嗎 ? 科技會造福社會

戶名:勞動者雜誌社

嗎? 都令人懷疑。

地址:台北市漢口街一段110號5樓518室

本期專題 :「過勞 • 死」問題與對策,

電話:02-23115918

探討了許多過勞死在職業安全衛生制度面

傳真:02-23115901

上的問題,從預防、認定到補償每個環節,

網址:http://labor.ngo.org.tw

其實都出了很大的問題,台大鄭雅文教授

E-Mail:labornet@seed.net.tw

的專文值得一讀。 年代新聞台在莫拉克風災時,因為兩 位新聞部工作人員在個人 BLOG 上揭露該 公司處裡災民 callin 的怠慢,但卻遭解雇, 日前該訴訟已經在高院定讞,該兩名員工 確定無法回復工作,熱心義務協助的蘇彥 文律師,特別寫了專文,檢視法官的恐龍 判決。

勞動者雙月刊,一年六期1000元,歡迎訂閱


160

http://labor.ngo.org.tw

◉社 論 ............ 「過勞死」!台灣勞工長工時下的威脅3 ◉最新消息 ............ 邀請吳院長共進「窮人早餐會」,了解庶民經濟5 ◉專題報導 ............ 「過勞•死」—問題與對策 ........ 《職業安全衛生與健康:拒絕過勞死》座談會紀實7 ........ 「過勞死」的問題出在哪?台灣職業安全健康制度總體檢17 ........ 過勞死與效率27

◉觀念123 ............. 投資中國政策與台灣勞工基本薪資的連動關係28 ........ 國際醫療專區,缺乏『價值』的極右派『價格』政策36 ........ 勞工訴訟,立即扶助 專案之評析38

◉社運事件簿 ......... 總統「十大跳票政見票選」,就業、住宅議題民眾最心寒44 ◉青年看社會 ......... 勞陣教會我的事47 ◉勞工尬司法 ......... 年代員工面對司法的「無聲哀嚎」48 ◉"劉派"經濟學 ...... 奢侈稅、馬桶經濟與消費券52 ◉勞工必讀 ............ 「自由之夏」—美國社運的轉捩點54


社 論

「過勞死」! 台灣勞工長工時下的威脅 近 幾 個 月 來, 從 高 科 技 產 業 工 程

中作了較為彈性的調整,其中,增訂了

師、 保 全 員、 醫 師 到 社 工 員, 頻 傳 的

第 84 之 1 另行約定之工作者之規定,意

「過勞死」個案,讓台灣社會不得不正

即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等

視勞工在高工時下的職業病危機,而勞

勞委會指定之工作者,勞資可另行約定

委會在各方壓力之下,終於修訂了「職

工時,但必須送地方主管機關核備。然

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

而,這個回應產業需求的方便之門,卻

引」。然而,勞工「過勞」致「死」的問

成為雇主濫用剝削勞工的工具。如今,

題,主要是因為高工時和高壓力有關,

「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充斥就業市

大部份的勞工面對競爭激烈的職場,被

場,勞工在壓力之下,不得不屈就的接

迫接受雇主片面違法約定的責任制,在

受不合理的勞動條件,而在長期累月的

休息權長期間被扭曲之下而「過勞」,進

積勞之下,傷害勞工的健康。

而累「死」職場。因此,倘若官方(中

從最近兩個過勞死的個案來觀察,

央及地方政府)繼續的放縱雇主違反勞

責任制工時被濫用的程度,已經到了勞

動法的工時規定而毫無作為,台灣勞工

工團體無法容忍的狀態,於是勞工團體

將會繼續面對「過勞」的死亡威脅,而

及立法委員紛紛要求政府檢討勞基法第

再多的補償,也就無濟於事。

84 條 之 1 的 適 當 性, 甚 至 於 主 張 直 接

台灣工時過長的問題一直存在,更

廢除。從高雄市產總針對保全人員勞動

時常在國際的評比中穩居前三甲之列,

條件的調查中發現,保全人員每月工作

縱使是 2009 年全球金融海嘯時期,勞工

時普遍都在 300 小時以上,不僅造成保

遭受「無薪假」的衝擊,但整體的各業

全員的工薪換算工時低於法定基本時薪

平均工時並沒有明顯的降低,這就是長

98 元之外,更造成其加班費的損失。而

期以來台灣雇主漠視勞基法工時規定的

長工時及高壓力的工作內容,使得保全

結果。然而,勞基法於 1984 年實施,一

人員流動率高,勞動條件也隨之惡性循

直都將半數的勞工排除在勞基 法之外,

環,猝死個案時有所聞。此外,雖然勞

而為了擴大勞基法的適用範圍,勞基法

委會一再的宣稱,從未指定任何的製造業

於 1996 年 12 月 6 日完成修法,因應服

適用勞基法第 84 條之 1,但從高科技勞

務業納入勞基法的需求,在工時的規定

工過勞死個案,台灣雇主的習慣性違法, 3


社 論 已成為一種常態。無論是勞委會或台北市

工作過重」及「長期工作過重」三種類

勞工局的勞動檢查都發現,高達九成的

別,其中異常事件又包括「精神負荷」、

高科技廠商都違反勞基法工時規定,其

「身體負荷」及「工作環境變化事件」之

中最嚴重的就是「逾時加班」 ,而這就是

評估,並增列伴隨精神緊張的工作負荷

這些高科技廠商濫用「責任制」下的產

程度之評估表。

物,同時,也是勞工過勞問題的根源。

腦心血管疾病因職業原因超越自然病

攤開官方的統計數字,台灣的「職

程而明顯惡化,應以職業原因惡化或促發

業病」案件實在少得可憐。根據台大健

認定之,且不限「在工作場所發生」與

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鄭雅文副教授的研

否;認定之「目標疾病」增列狹心症、

究,我國職災補償制度問題重重,職業

嚴 重 心 律 不 整、 心 臟 停 止 及 心 因 性 猝

疾病低估問題也比其他國家更為嚴重。

死;另針對其他非該指引所列舉目標疾

以 2009 年勞保職災給付的數據為例,該

病之腦心血管疾病猝死案件,增列「非

年僅補償 478 件職業病,若以勞保投保

目標疾病」如有解剖報告及相關文獻支

人口作為分母,台灣每十萬工作者僅有

持,經綜合判斷工作負荷對惡化促發之

5.3 人得到職業疾病的認定與補償。相較

貢獻大於 50% 者,亦得認定之;認定參

於其他國家,如與日本(每十萬職災保

考指引的內容會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政

險人口有 17 件)、韓國(每十萬職災保

策的調整及醫學的進步而有所修正,屆

險人口有 63 件)以及西方先進國家,台

時均可參考修正後的認定指引進行職業

灣的職業病補償率遠遠落後,屬落後國

原因促發與否之判斷;增列雇主舉證原

家的水準。台灣雖在 1991 年即頒布心腦

則,避免勞資雙方工作負荷歧見之認定

血管疾病的職業病認定參考指引,但一

困難,先聽取勞方意見,再請資方舉證。

直遲至 2006 年台灣才真正有心腦血管案

大同工會顧問白正憲先生曾經做了

例通過勞保的職業病認定,補償件數遠

一個比喻,過勞的勞工就好比一條彈性

遠 不 及 日、 韓 兩 國, 在 2009 年 僅 有 26

疲乏像皮筋,最終將導致無法修復的傷

件,今年(2010)也僅 33 件。

害。 因 此, 如 何 避 免 勞 工「 過 勞 」, 政

在這次勞委會修正「職業促發腦血

府除了提高廠商違法之罰鍰及刑責外,

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

更應提出嚴密的勞動條件檢查計劃,且

定參考指引」,修正重點包括長期工作過

提高勞工職業健康行政機關的位階,例

重之加班時數計算(總工時與日本基準

如, 在 勞 動 部 下 成 立「 職 業 安 全 署 」

一致;發病前 1 個月加班 100 小時修正

等,以確保未來相關法律的落實,保障

為 92 小 時; 發 病 前 2 至 6 個 月 平 均 每

勞工的生命安全。

月 80 小時修正為 72 小時);將工作負荷 評估之要件區分為「異常事件」、「短期 4

160


最新消息

邀請吳院長共進「窮人早餐 會」,了解庶民經濟 ▌ 文/編輯室 台 灣 失 業 率 在 歷 經 金 融 海 嘯 後, 於 2009 年 達 到 5.85% 歷 史 新 高, 雖 在 2010 年 12 月 降 到 4.67%, 但 對 大 部 份 的台灣勞工而言,處境仍然痛苦。除了 失 業 問 題 之 外, 整 體 就 業 環 境 持 續 惡 化,派遣等不穩定工作充斥,台灣勞工 不僅分享不到政府所宣稱的經濟復甦果 實, 實 質 薪 資 節 節 敗 退 到 1998 年 的 水 準,再加上物價及各項的生活必要支出 持續上漲,底層人民的生活苦不堪言。 然而,在稅制不公、貧富差距擴大,以 及 房 價 高 漲 之 下,「 一 個 台 灣、 兩 個 世 界」的情形正快速的惡化之中。 有鑑於「貧窮」問題的普遍化,逐 漸侵蝕勞工的生活與尊嚴,今年的五月

目前台灣社會的主要問題,倘若政府未

一日國際勞動節,勞工、社福、稅改及

能拿出決心來面對,這些問題將會更加

社會弱勢關懷團體將發起「五一反貧困

嚴重,受苦的都是底層的人民,我們要

大遊行」,向政府抗議人民的生活苦難。

求,政府必須在一個月內提出回應,否

這次的遊行將以「反貧困」為主訴求,

則將持續抗爭。

並以「勞動條件要保障」、「貧富差距要

「五一反貧困大遊行」共同發起團

縮短」、「經濟弱勢要救助」,以及「生活

體,為突顯貧窮問題的嚴重性將展開一

品質要提升」為四大目標,並且據此提

連串的行動。首先,發起團體於 4 月 28

出十四個具體的主張,要求政府必須正

日親自前往行政院大門口,遞送「窮人

面回應,否則將拉長戰線至今年底立委

早餐會」邀請函,誠摯的邀請吳敦義院

及明年總統大選。

長與民間團體共進早餐,以了解真正的

共同發起團體表示,這些訴求都是

庶 民 心 聲。 然 而, 有 鑑 於 院 長 日 理 萬

5


最新消息 機、公務繁忙,早餐會的時間和地點完

少糖」、「是吃什麼泡麵」或「吃不起麵

全由吳院長決定,民間團體隨時配合。

多吃飯」的問題,而是根本無從選擇的

發起團體表示,吳敦義院長從 2009 年 9 月 上 任 以 來, 一 直 強 調「 庶 民 經

工作貧窮困境,許多人在辛勤工作後仍 然無法脫離貧困的嚴重社會問題。

濟 」, 希 望 貼 近 民 眾 生 活, 苦 民 所 苦,

今年的「五一反貧困大遊行」,我們

但民間團體只能從新聞媒體上看到吳院

要讓政府看到底層人民的生活苦痛,同

長不時與工商團體的大老闆們進行早餐

時,更要求政府必須在提出具體的政策

會談,企業財團透過與吳院長的直接對

因應這些訴求,徜若政府繼續的麻木以

話,赤裸裸地非法進行政治遊說,莫非

對,那這一波的反貧困行動將會持續到

「庶民」就僅是工商大老嗎?我們希望院 長不僅僅只是和有錢的「庶民」們討論 經濟發展,更應該聽聽另一群貧窮「庶 民」的聲音,如此才是真正的「庶民經 濟」。 因此於今日前往邀請吳院長與我們 共進「窮人早餐」,讓院長知道現在民眾 所面對的,早已經不再是「選擇要用多

6

160

總統大選,共同為反貧困而奮戰。


專題報導

《職業安全衛生與健康:拒絕過勞死》

座談會紀實 ▌ 文/編輯室整理 南亞科技工程師猝死的悲劇,讓社

勞陣將「拒絕過勞死」列為 2011 年

會又開始關注勞工「過勞死」的問題。

的工作重點之一,今天將座談主要分為

然而,勞工因過勞致死的問題一直都存

兩個部分,第一個部份將針對制度面作

在,只是因為認定上的困難,許多個案

總檢討,第二部份則探討工時與彈性化

可能被當成一般疾病死亡,並未認定為

對過勞的影響,以及防範未來。希望能

「 職 業 病 」 致 死 的 案 例。 有 鑑 於「 預 防

夠透過不斷的探討此一議題,累積各種

勝於治療、補(賠)償」的重要性,尤

論述,歸納出一個實務上可行的策略方

其是許多「過勞死」的個案都發生在勞

針。

工壯年時期,往往對於勞工家庭造成莫 大的傷害,因此,台灣勞工陣線特別在 2010 年 12 月 28 日,於台北市台大校友 會館舉行「職業安全衛生與健康:拒絕 過勞死」座談會,以勾勒預防過勞死事 件的政策藍圖。 致開幕詞:孫友聯 ( 台灣勞工陣線協會秘 書長)

一、過勞死問題是出在哪?台灣職安 衛政策總體檢 主持人: 劉 梅 君 教 授 ( 政 大 勞 研 所 教 授) 報告人: 鄭雅文副教授(台大健康政策 與管理研究所副教授) 與談人: 羅錦泉醫師(長庚醫院職業醫 學科主任) 白正憲理事(大同工會顧問、 台灣勞工陣線理事) 張國明科長(勞委會安全衛生 處)

7


專題報導 劉梅君(政大勞研所教授)

議題。 首先來探討職業安全健康制度包含 哪些環節,而這些環節到底出了什麼問 題? 最 後 再 來 探 討 國 際 上 是 如 何 應 對 的? 事實上補償並非為唯一目的,而是 要加強雇主責任。產業經營的成本上, 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工作者的安全與 健 康, 而 必 須 將 這 些 內 化 到 經 營 理 念 上,所以補償絕不是唯一目的,而是具 有其社會意義的,也就是將視為產業經

很高興勞陣舉辦這個活動,因為這

營的成本之一。

個問題實在對勞工實在太重要了,但是

世界各國對職災補償制度幾乎最早

現在不管政府或是社會仍是將重點放在

出現的社會安全制度,首先核心精神就

外顯的傷害上。不當勞動條件對勞工身

是「無過失主義」,不管是任何的職災只

體或是心理的壓力上都是很大的威脅。

要和工作上有關係的,一律視為雇主的

鄭雅文 ( 台大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副教 授)

責任,為雇主經營事業的成本,如此一 來很容易使雇主在財務上產生巨大的危 機,因此各國都採用社會保險的方式來 分攤雇主財務的風險,這個制度在台灣 則稱為「勞保」。 台 灣 去 年 勞 保 補 償 了 478 件 職 業 病, 日 本 是 8,874 件、 韓 國 則 是 8,721 件、 法 國 則 是 51,142 件, 因 為 每 個 國 家的人口不一樣,所以我們同時也看到 職災補償率,台灣呈現出的是每十萬人 補 償 5.3 人, 日 本 則 是 17 人、 韓 國 63 人、法國 282 人,可見不管我們是在職

在今年發生令人遺憾的過勞死事

業病補償件數或是補償率都是落後於國

件,今天將從制度上來探討這個議題。

際水平的。許多國家從認定從職業病案

包括台灣對職業病的補償狀況與國際上

例當中,從中也累加經驗,並從這些經

做比較、認定職災是否只是為了事後補

驗中來預防職業病的發生。

償、台灣職業疾病為何遭到嚴重低估等 8

160


專題報導 我們特別比較亞洲的日本與韓國,

主,長期重安全衛生,輕勞動條件;政

因為亞洲國家與歐美國家比起來,工時

府應扮演的檢查體系權責分散、人力嚴

還是普遍偏長,所以我們特別比較 3、

重不足、罰鍰過低、受檢單位以大型企

40 年來的職業病補償比較件數。

業為主等,都是問題之所在。

日本在 1970 年代,一年約有 3 萬多

第二個環節是衛生署所應負責的健

件案例,之後逐年開始下降,這和產業

康促進,我們認為目前法令位階較低,

結構改變和預防成效有明顯的關係,但

不具強制力且強調個人衛生行為改變,

是在近期,每年仍維持在 7、8000 件事

缺乏勞工自主的參與,國外主要著重在

左右;韓國在 1970 年代末期,開始發現

環境的監督,而非個人的行為改變。

大量的職業病,引起勞工團體的注意和

三為職業健康服務,職場內應設置

抗爭,之後每年也都有數千件的案例判

安全衛生人員從事環境或是心理等監

定,而在 90 年代又大幅上昇,一是過勞

測,或是安排勞工從事健康檢查,許多

死的出現、二是肌肉骨骼病變的激增,

國家有追蹤高危險群的工作者,甚至有

像是搬運工造成的椎間盤突出等等,也

退 休 者 的 追 蹤, 針 對 特 定 族 群 發 給 手

使得近幾年職業病補償件數大幅的增

冊,這樣在退休後罹患職業病仍可以擁

加,達到一萬件左右。

有補償的資格,但是台灣雇主常將這個

台灣則是從 1987 年始有資料,彷彿

責任轉交給全民健保,勞工健檢主要為

在之前沒有職業病一樣。但是在 1987 年

早期發現職業病,所以在國外都是非常

當年也只有 157 件,1999 年則是放寬「塵 肺病」給付而使件數提昇,但是台灣的職 業病仍是明顯低估,每年只有 300 多件。

重視的,以便強化雇主責任。特殊健檢 與一般的成人健檢是不同的,應該是由 勞保局給付,理當相當嚴謹,但是職業 醫學醫師不知道勞工的工作背景,以韓

台灣在 1991 年將過勞死列為職業病

國為例,勞工健檢是職業醫學醫師最重

的給付範圍,但是台灣在這方面卻一直

要的業務,且匯整為中央資料庫,但台

處於相當低的數字,另一為創傷後症候

灣並不視此為重要制度。

群,包含憂鬱症等,此議題在日本特別 受到關注,在 1990 年代急遽上升,台灣 則在 2008 則列入職業病範圍,即是參考 日本,但是至今仍沒有任何案例。

第四環結則為職業疾病的通報與認 定,勞委會制定職業傷病通報系統,值 得鼓勵,唯缺乏法源依據,雖有進步, 但仍顯不足,而通報之後,醫療體系恐

職業安全制度分為五個環節,第一

造成自身的負擔,也是嚴重問題。缺乏

是勞動規範與檢查,包括工時規範、勞

基礎資料、流行病學的限制等也造成通

動檢查等,現實層面是法規涵蓋不一,

報 的 低 估, 而 職 業 病 本 身 就 是 多 因 性

並未涵蓋所有受雇者,且以工業傷害為

的,很難去認定到底是不是工作所造成 的,但是回歸到職業疾病的補償中心價

9


專題報導 值,則是應該是要加強雇主的責任。國外 在認定職業病時成立鑑定委員會,勞工並 佔其中很大的一部份,台灣在這部份則 是缺乏的,應設置地區性的鑑定機構。

本人認為對於職災的認定並不是那 麼悲觀,在此提出個人認知與經驗。 從勞保局得到的資料是,台灣每年 有 1000 人左右申請職業病給付,有 400

第五個部份則為職業傷病補償機

多件通過申請,與德國的 20% 比起來是

制,法規分散到勞基法、勞保條例、職

高很多的,所以我們應該是去了解為何

災勞工保護法,民法也包含部份規則,

勞工不願去申請。

不僅分散也相互抵充,職災保險是否要

就 我 的 經 驗 來 說, 約 有 1/3 的 勞

單獨立法也是長期討論的議題。世界各

工,就算在門診時評估認為是職業病,

國的例子是以社會保險分散風險,在台

也不會向勞保局提出申請,反而轉向雇

灣則是以單獨雇主賠償個別勞工。

主談判,而私下終了,所以台灣的制度

職災補償制度並未包含所有勞工,

並不是太差的。

部分雇主要求員工自行由職業工會投

至於勞工健康檢查,包括二、三級

保,逃避雇主責任,且保險費率不斷調

管理等等,我也曾到工廠進行健檢,在

低,職災賠償納入勞保年資是更吊詭的

美國的經驗是,團隊的主任會先告知這

事情,且職災補償應該採取年金而非一

間公司的性質為何、需要特別注意哪些

次給付。

部份,也需要自己發掘出來雇主沒有告

最後,政府應設置「職業安全健康

知 的 部 份。 在 美 國 10 個 醫 師 只 要 負 責

檢查資料中心」,專責於職業傷病通報與

100 個來健檢的勞工就好了,但是台灣

健康管理之常設性組織,並定期對外公

可能是 1 個醫生就必需面對 100 個來健

開,以促進公共參與。

檢的勞工,所以我們醫療給付沒辦法施 行是沒辦法的。

與談人: 羅錦泉醫師(長庚醫院職業醫學科主任)

過勞的問題,因為健康檢查是屬於 自願參加的,所以並不是所有三高的人 都會來參加,即使我們發現出來有些人 身體發生異常,有些人仍會自認為身體 狀況良好,而去忽略它,許多人是已經 身體發生警訊,才去重視這些問題,讓 我們時常覺得很痛心。 超時工作的問題,個人建議從法規 下手,讓勞工與雇主都能去重視,即早 做治療。在美國的經驗為,員工之間有

10

160


專題報導 一條規定,是當發現勞工出現三高的問

乏,無法恢復原狀。為什麼國外對職業

題時,必須在一定時間內得到家庭醫師

病的件數認定比較多?依據我的判斷,

的証明已有妥善照護,不然就會接受處

就是將這種無法回覆的慢性疾病也列入

罰,事後我才知道是工會與雇主協調後

的職業病之中,而這種症狀其實也是不

的結果。

亞於急性的猝死。

職業醫學未積極參與的部份,這是

就我在實務上的經驗,過勞幾乎都

很困難的事情,但是現在已經朝此方向

是和長工時有關的,如果長時間工作沒

努力;勞工健檢資料有效的管理,據我

有 休 息, 我 們 的 身 體 機 能 就 會 發 生 問

所知,勞保局也朝這方面在努力,補助

題,尤其是自律神經部份,像是心臟、

特殊健檢等,可惜在法源上沒有處罰的

胃腸等都不是我們能夠控制的。像是前

機制,但是讓醫師也能有所監督體制。

段時間中國的富士康事件,雖然身體在

白正憲 ( 大同工會顧問、台灣勞工陣線理 事)

面 對 高 強 度 的 工 時, 仍 尚 有 抗 衡 的 空 間, 但 是 精 神 方 面 卻 無 法 再 繼 續 撐 下 去,所以發生自殺事件,解決的方法就 只有降低工時而已。 另一個現象就是,精神上還可以承 受,但是身體卻受不了的情形,台灣很 多的產業外移,留下許多研發單位,雇 主高強度的要求員工,不管是在生理還 是心裡都產生很大的傷害。我舉一親身 例子,30 多年前,我就參與過這種研發 單位,有一次發生問題必須和國外單位 請教,適逢負責的人休假兩週,並表示 這種因為正當休假造成的進度落後,該

剛剛鄭老師提職災的部份,已說的 很明白,職業傷害的認定因果傷害比較 簡單,但是職業病則比較困難,尤其是 認定也比較嚴格,除非是到了過勞死或 是重度傷害。 過勞造成疲勞,也算是一種慢性疾 病。就像是橡皮筋一樣,長期不斷的去 拉它,有可能就斷了,但是還有一個慢

公司可以負責,要我們不用擔心,但是 在台灣有可能這樣嗎? 再舉一例,也是研發的問題,請國 外的工程師到台灣來提供協助,他每天 下班時間就回飯店休息,週六日也都正 常休假,我們很困惑,在問題解決之後 就 請 教 他, 為 什 麼 都 不 加 班 呢? 他 表 示,上班的時候就是上班,休息的時間

性 症 狀, 雖 然 沒 有 斷 掉, 但 是 卻 會 疲 11


專題報導 就是休息,這樣才會有體力來處理事情。 30 年 前 國 外 就 是 這 種 情 形 了, 台

剛剛鄭老師的報告,讓我們知道有 許多環節是需要去努力的。

灣的雇主卻與時代嚴重脫節,以工時來

在這邊報告勞委會的初步成果,職

考核,而不是用成效來考核,但這一方

業病給付件數,在去年是 478 件,幾乎

面也是受台灣產業的影響,因為台灣缺

是往年的 2 倍成長,九大防治中心的設

乏高技術產業,必須壓低成本來製造利

置等,確實有發揮一定的功能,建制通

潤,此舉反而造成惡性循環,不僅使產

報的機制使審核上更容易通過。

業轉型遲緩,也使勞工不斷的發生過勞 的情形。

而在最近一些法規的修正,如勞工 安全衛生法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希

工時的檢查應該是最簡單的一件

望能夠一體適用,及建置一個全國性的

事,只要去詢問幾點上下班就可以了,

勞工檢查諮詢系統、並追蹤退休勞工的

但是勞動檢查單位反而對這些勞動條件

健康檢查補助、職業病的通報請專業醫

不太去檢查,而員工也不敢去檢舉,台

師協助確認診斷等等。近期則有健康保

灣的企業工會只在總體企業的 3%,勞工

護 規 則 的 修 正 案, 其 中 一 個 很 大 的 改

的個體力量有限,如此也都讓長工時的

變,就是以往事業單位在 300 人以上設

現象一直延續下去,罰鍰比較低也是一

置醫療單位,因為早期醫療資源缺乏,

個問題,但是連檢查都沒有,是一個很

也使得這個規定不斷放寬,放寬到難以

糟的問題,像是設立一個檢舉專線,秘

執行,所以也在這部份改為臨場服務,

密保護檢舉人、鼓勵檢舉,都可以讓長

即專業醫護人員的建制,提供勞工朋友

工時的現象減少,政府應該要負很大的

健康服務、包括環境改善,即高風險員

責任,積極去認定,就能產生基準,也

工健康評估。

能夠產生防範的效果。 張國明(勞委會安全衛生處科長)

近期也會與衛生署合作提出職業健 康促進方案,提供中小企業基本職場照 護的服務,即創立職業健康相關產業, 這些在日本或韓國都已有績效,希望勞 委會能夠成立法人的機制,在政策上達 到長期發展的成效。 不久前,勞委會也在過勞的認定上有 所修正,是大家都所關注的,但並非所有 媒體都掌握到重點,過勞比較無法和工作 直接連結,是和個人的健康比較有關係, 長工時並不會造成心血管疾病,而是促發

12

160


專題報導 惡化原有的心血管疾病,和傳統職業病

需努力。接下來,將集中在:「過勞與長

有很大不同,以前是職業造成急性循環

工時的法律環境」以及「工時的法律規

系統疾病,這是參考日本的制度,但是

範如何兼顧企業競爭環境與勞工時間主

名稱未有修正,其實是包含一些長期性

權的勞動保護」。

的疲勞造因,雖然是本身的生理疾病,

歐洲國家這幾年逐漸走向強調「勞

但是只要是工作造成這些疾病的猝發,

工時間主權」,超過傳統勞動保護的範

都是有可能得到職業病的認定。 另一點,是雇主舉證責任,成為一

圍, 勞 工 也 要 有 自 己 的 學 習 與 成 長 時 間。 工 時 長 短 與 工 時 狀 態 ( 彈 性 工 時 )

個 指 引, 過 勞 最 困 難 就 是 工 作 量 的 負

是兩大判斷依據,我國工時規定相對嚴

荷,勞資雙方常常各說各話,所以現在

格,法定工時不比他人長、彈性也低。

就是先聽從勞方的意見,雇主如果不認

例如:變型工時只有三種情形:二周四

同就必須提出證據來反駁,我想,這應

周八周,均衡期間最短,有些歐洲國家

該能夠替勞工得到更好的保護。

長達六周甚至一年。

二、過勞、長工時的法律環境與突破 主持人:嚴祥鸞(實踐大學社工系教授) 報告人:林佳和(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 林佳和(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

OECD 有一個彈性安全指標,台灣 被 歸 類「 很 不 彈 性、 很 不 安 全 」 的 象 限,但德國有一研究機構做出台灣被歸 類 為「 很 彈 性、 很 不 安 全 」。 由 於, 前 者以法令為依據,後者以勞動現實為根 據。有了完全不同的結論。我國勞基法 定期契約規定最嚴格,卻到處都是定期 契約都違法。顯示,台灣法律沒有能力 干預。可見台灣的法律是進不去家庭與 企業,二者都是家父長制。歐洲在二戰 前,也不允許員工可檢舉僱主違法,例 如:父親犯法,兒子不敢作證也不違法。 八十四條之一法定規定如此嚴格, 卻責任制到處都是。法律拘束力無法落 實與貫徹,勞基法的無力,凸顯只有行 政處罰,但缺乏勞工集體形成力量。勞

勞委會對過勞死認定放寬,是對社

資 會 議 一 萬 多 件, 團 體 協 約 低 於 五 十

會保險給付放寬,但職災之雇主責任,

個,勞資會議是否落實,沒有驗證機制。

最終還是法院判斷,法院常與行政機關

過勞是責任泛濫與僱主強力監督的

見解不一,通勤職災爭議最大,因此還 13


專題報導

修改法律環境,而在透過勞工集體力量

三、如何建構一個沒有「過勞死」的 職場環境

貫徹法律的可能,在集體力量強化後與

主持人: 孫友聯秘書長(台灣勞工陣線

兩種因素交錯下的結果。因此關鍵不是

企業協商談判勞資都可接受的工時方案 ( 例 如: 招 喚 工 作 (work on call)、 長 期 休假、中高齡部分工時、責任工時 ( 勞 工不打卡 ),才是可行策略,而不是修改 更嚴格的工時法令。

秘書長) 與談人: 徐儆暉組長(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 所) 黃維琛科長(勞委會勞動條件處)

嚴祥鸞教授(實踐大學社工系)

嚴祥鸞教授(實踐大學社工系) 張烽益執行長(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 究協會) 孫友聯秘書長(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 過勞的議題,不只是涉及工時的法 令規定,還有資方的管理制度,例如某 些媒體引進薪資浮動的管理制度,造成 員工為了薪資而自我剝削產生長工時的 現象,因此過勞的層面其實非常廣,接

有關長工時,法律是因也是果,就 看 如 何 運 用。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預 算 八十一億元,只執行不到 3 億元,與其

下來,我們邀請各界的學者專家來進行 座談,請大家一起想像,如何營造沒有 過勞的職場環境。

推行這個政策,不如著力推動上述的工

徐儆暉組長(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

時方案,還比較符合現實,能解決過勞

所)

與長工時問題。十八世紀以來勞工的工 資工時與自主權沒太多改變,另一方面 工作反而更加稀少,勞工處境更艱難。 許多政府機構添購健身器材給員工使 用,但開放使用時間卻跟上下班時間一 樣,完全是徒具形式,跟台灣的勞動法 令一樣,如何落實貫徹法令,恐怕大家 還需要努力。

14

160


專題報導 預防過勞就應該開始,政府、企業

勞委會近年來進行電子業、大客車

與 勞 工 都 有 責 任。 政 府 制 訂 法 規 並 落

等特定行業的專案檢查,以落實工時規

實, 要 負 最 大 責 任。 企 業 責 任 更 應 加

定,並協調交通部等部會,針對特定職

重, 雇 主 與 管 理 者 都 應 負 責, 雙 管 齊

業勞動條件,由該部會相關規定處理。

下。根據調查,工作高疲勞者對工作越

勞基法罰則偏低。日本不給加班費,六

不 滿 意, 工 作 高 疲 勞 者 每 個 月 多 請 假

年以下有期徒刑與三十萬日元罰鍰還,

0.57 天,工作日損失為 2.6%,職災率也

韓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千多萬韓元

比較高,疲勞降低可降低職災率 18%。

罰鍰,香港工資不給,必須透過法院交

高工作疲勞者也會影響工作情緒。而勞

給勞工,並公布僱主姓名。勞基法是否

工也要有我自我健康照顧意識,以達到

要走向行政刑罰,與以近年來除罪化的

健康促進目標。

趨勢之間,是否社會已經有這個行政刑

黃維琛科長(勞委會勞動條件處)

罰共識,尚有待觀察,但罰鍰太低確實 是社會共識,但即使提高後,地方政府 是否能嚴格執行,也必須觀察。 嚴祥鸞教授(實踐大學社工系)

工時打卡紀錄很難採證,科學園區 都是四班二輪,做二休二,每一次上班

企業的責任不見了,這幾年大財團

十二小時,但因企業不多用人,原來應

資 產 快 速 上 漲, 達 八、 九 兆,一 年 中 央

該休息的時間,卻又被要求加班。事實

政府總預算才 1.8 兆,但人均所得卻持

上,縮短工時有維護勞工健康與創造就

續下降,企業富可敵國。工時如違法應

業機會功的雙重功能,但台灣勞工因低

先罰五百大企業,先挑大的,企業才會

薪,為了加班獲得工資,而要求違法加

承擔起責任。勞委會不是提供一個勞動

班, 危 害 健 康 造 成 過 勞, 形 成 惡 性 循

力的平台,而應是保障勞工權益,政府

環。

應該對於勞工打卡的確實記錄的留存,

15


專題報導 應該以更強制的手段要求企業遵守,不

過勞所衍生的職場安全健康問題,

然, 過 勞 非 常 難 有 科 學 證 據 的 佐 證。

其實不只是工時的制度而已,還跟工資

十八世紀美國麻省的勞工廳長下台,就

制度的設計有很大關連。以大客車駕駛

是 要 求 企 業 提 供 薪 資 與 打 卡 紀 錄。 勞

超時工作為例,即使嚴格限制工時,但

委 會 是 平 衡 資 方 企 業 管 理 的 力 量, 要

某些客貨運公司採取高獎金低底薪制

把經濟部拉進來。美國第一個女性組織

度,導致司機自有限時間內,拼更多趟

NOW,定期公告不友善企業名單,值得

數,將造成更多危險駕駛。機車外送披

學習,對抗過勞,民間團體要花更心血

薩,也以趟數作為薪資計算依據,更是

對企業做更嚴格的監督。

讓工讀生在馬路危險駕駛。更有國產車

張烽益執行長(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 究協會)

的修車廠明明人手不足,卻還以業務緊 縮之名,總公司要求裁減 5% 人力,造 成既有的員工每個人工作負擔加重,必 須承受更長工時與更重工作負擔。 八十四條之一是擴大勞基法適用時 的附加條款,讓很多服務業中的特殊行 業與特殊職業工作者,以列舉的方式將 工時規定排除,是一種給企業的方便, 但卻隨便誤用。而又因台灣勞動法令的 落實度很低,違法雇主沒有得到應有處 罰,勞資爭議處理機制大有問題,更讓 濫用責任制與違法加班的現象蔓延。

16

160


專題報導

「過勞死」的問題出在哪? 台灣職業安全健康制度總體檢 ▌ 文/鄭雅文(台大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副教授)

一、前言

論職業安全健康的保護。

今年(2010)年初,高科技產業一

針對過勞疾病的職業病認定,勞委會

名 29 歲的工程師在家中猝死。他的家屬

日前甫修訂認定標準,對於工作過度的定

認 為, 該 工 程 師 每 日 工 作 時 數 達 13 至

義稍作放寬。但部份醫界人士認為,所

19 小 時, 此 不 幸 事 件 的 發 生, 與 公 司

謂「過勞死」定義模糊,除非有非常明

不顧員工身心健康、違法讓員工過度加

確的病理解剖與醫學因果證據,否則不

班、長期工作過勞有關。家屬在尋求勞

應被認定為職業病,並主張工作者應對

保職業傷病補償的過程中,雖已取得台

自己的健康狀態負責。一些業界經營者

大醫院職業傷病診治中心的職業病診斷

甚至主張,工時過長是工作者自己缺乏

書,但在勞保局審核過程中卻被駁回,

工作效率、時間管理能力不佳之故。

勞保局認為此個案發生「心因性休克」 猝死,與工作無關。

在這些爭議之中,我們必須釐清, 到底認定「職業傷病」的意義為何?為

此事件引發各界關注企業普遍違法

什麼台灣的職業病認定困難重重,補償

濫用「責任制」的問題。勞委會在民意

件數與補償率遠遠落後其他國家?工作

壓力下,於 10 月針對高科技員工工時問

者若要擁有安全與健康的工作環境,政

題進行專案勞動檢查,結果發現有高達

府需要扮演什麼角色?我們需要怎麼樣

八成的業者違反勞基法有關工時的相關

的職業安全健康制度?目前制度出現什

規定,在 30 家受檢廠商中有 13 家違反

麼問題?針對工作壓力與過勞問題,其

勞基法最低勞動標準,讓員工超時工作。

他國家又如何因應?本文將回應上述爭

台灣事業單位違反勞基法工時規 範、未依法給予加班費、政府未落實勞 動檢查等現象,事實上相當普遍;雇主

議,並就制度面向提出改善建議。

二、台灣職業病補償狀況與國際比較

的違法行為甚至被視為是常態。近十幾

(一)職災補償制度的核心精神

年 來, 台 灣 受 僱 者 工 作 壓 力 感 越 來 越 大, 除 了 工 時 過 長、 實 質 薪 資 未 見 成

「職業災害」包括工作引起的「災害 事 故 」(injuries) 與「 疾 病 」(diseases);

長,就業狀況也越來越缺乏保障,更遑

在西方國家,職災補償制度已百年以上 17


專題報導 的發展歷史,也是最早出現的社會安全

機制(包括勞動檢查、安全衛生管

制度。西方國家在十九世紀職災補償制

理、保費精算等)以及災後重建(包

度建立之初,主要以「災害事故」作為

括復健、復工)。

補償對象,但在二十世紀初期,即將慢 性發作的職業疾病納入補償範圍,並制

(二)台灣的職業疾病嚴重低估 我國職災補償制度問題重重(於下

訂「職業疾病種類表」試圖簡化認定程 序。但如何界定傷病事故的「工作相關

職災補償制度不僅以補償職災者及其家屬為唯一目的,更重要的是, 文闡述) ,職業疾病低估問題也比其他國

2.

國家透過此制度規範雇主,必須將職業傷病的風險納入經營成本,並

性」,尤其是因果關係不易釐清的慢性疾

應強化職業傷病的預防。雖然職災補償的範圍限縮於與工作業務有關 2009 年勞保職災給付的 家更為嚴重。以

病,一直是各國職災補償制度的重要議

478 件職業病, 數據為例,該年僅補償 流行病學證據,必然不利於勞工,反而有利於產業經營者規避職業安

的傷病事故,但對於因果關係不易釐清的慢性疾病,若僅依據嚴格的 全健康管理的責任,有違社會正義。

若以勞保投保人口作為分母,台灣每十 職災補償的內容應包括醫療費用、薪資損失、死亡者的遺屬津貼,並

題。各國依國情而發展出不同的制度設

3.

計,但共通的原則包括如下:

4.

1. 職災補償制度以「無過失主義」為原

應提供職災者輔具與復健復工之協助。 5.3 人得到職業疾病的認 萬工作者僅有 職災補償制度之設計,必須結合預防機制(包括勞動檢查、安全衛生 管理、保費精算等)以及災後重建(包括復健、復工)。 定與補償。相較於其他國家,如與日本

(二)

台灣的職業疾病嚴重低估

( 每 十 萬 職 災 保 險 人 口 有 17 件 )、 韓 國

則,並以社會保險分攤雇主的財務風

我國職災補償制度問題重重(於下文闡述) ,職業疾病低估問題也比其他國家更為 嚴重。以 2009 年勞保職災給付的數據為例,該年僅補償 478 件職業病,若以勞保

險。亦即,無論雇主或受僱者是否有

投保人口作為分母,台灣每十萬工作者僅有 5.3 人得到職業疾病的認定與補償。相 較於其他國家,如與日本(每十萬職災保險人口有 17 件)、韓國(每十萬職災保

疏失,一旦確認為職災,一律由雇主

險人口有 63 件)以及西方先進國家,台灣的職業病補償率遠遠落後,屬落後國家 的水準(圖一)。

源全部由雇主負擔,並被視為是雇主 社會責任的履行。

方先進國家,台灣的職業病補償率遠遠

落後,屬落後國家的水準(圖一)。 圖一、職業病補償件數與補償率之國際比較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s of compensation rates for occupational diseases 51,142

家屬為唯一目的,更重要的是,國家 透過此制度規範雇主,必須將職業傷 病的風險納入經營成本,並應強化職 業傷病的預防。雖然職災補償的範圍 限縮於與工作業務有關的傷病事故, 但對於因果關係不易釐 清的慢性疾 病,若僅依據嚴格的流行病學證據, 必然不利於勞工,反而有利於產業經 營者規避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責任, 有違社會正義。 3. 職災補償的內容應包括醫療費用、薪 資損失、死亡者的遺屬津貼,並應提 供職災者輔具與復健復工之協助。 4. 職災補償制度之設計,必須結合預防 18

160

Number of compensated cases

2. 職災補償制度不僅以補償職災者及其

Number of cases

50000

Compensation rate (cases/100,000 insured)

267

277 282

300

250

40000 200 30000

150

20000 13,365 8,874

10000

0 Taiwan (2009)

98

100 11,592

63

478 5.3

8,721

40

2,652

17 Japan (2008)

50

5,813

Compensation rate (cases/100,000 insured)

負責,因此,職災社會保險的保費財

(每十萬職災保險人口有 63 件)以及西

0 Germany (2006)

Korea (2009)

Denmark (2005)

Sweden (2006)

Finland (2005)

France (2006)

2

若與日本、韓國職業疾病的歷年補償數據作比較(圖二) ,可發現日本在 1980 年之 前,職業疾病的補償件數每年都超過 2 萬件,在 1992 年之前每年補償件數也都超 過 1 萬件。韓國在 1970 年代中期職業病問題浮現,在 1978 年之後每年職業病補償 數大都超過 1 千件,在 1999 年之後職業病補償件數更大幅提昇,近幾年的職業病 補償件數多在 1 萬件左右。

若與日本、韓國職業疾病的歷年補

償數據作比較(圖二),可發現日本在

1980 年之前,職業疾病的補償件數每年

13 都超過 2 萬件,在 1992 年之前每年補償

件 數 也 都 超 過 1 萬 件。 韓 國 在 1970 年 代 中 期 職 業 病 問 題 浮 現, 在 1978 年 之 後每年職業病補償數大都超過 1 千件, 在 1999 年之後職業病補償件數更大幅提


專題報導 昇,近幾年的職業病補償件數多在 1 萬

求案件,之後經歷數次修訂(主要修訂

件左右。

1987、1995、1996、2001), 逐 步 放 寬 有關「工作負荷過重」的定義。近幾年

圖二、日本、韓國與台灣的職業病補償件數 Number of compensated occupational diseases in Japan, Korea and Taiwan: 1970~2009

來,日本此類案件的補償件數每年大約

35,000 Japan

Korea

有 300 ∼ 400 件,認定通過的比率佔該

Taiwan

30,000

類疾病申請件數的 40%左右。

number of cases

25,000 20,000

圖三、日本、韓國與台灣職業引起心腦血管疾病補償件數 Compensated cerebrovascular and cardiovascular diseases in Japan, Korea and Taiwan: 1996~2009

15,000 10,000

2500

5,000

Japan’s criteria promulgated (1961) 2000

0

Year

Number of cases

1970 1971 1972 1973 1974 1975 1976 1977 1978 1979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Listed as an OD in Korea (1995)

3

而 台 灣 在 1987 年 才 有 正 式 的 職 業

而台灣在 1987 年才有正式的職業病補償數據,該年勞保給付了 157 件職業病,但 至今除了 1998~2000 三年期間,因開放離職退保的礦工可申請塵肺症給付而件數 較多之外,台灣的職業病補償件數平均每年不到 200 例,遠遠落後日、韓兩國。整 體而言,台灣的職業傷病問題被嚴重低估,造成一個看不見職業傷病的台灣社會, 也讓職業傷病的風險,轉由工作者個人自行承擔。

病補償數據,該年勞保給付了 157 件職 業病,但至今除了 1998 ∼ 2000 三年期

1500

500

0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Japan Korea Taiwan

間,因開放離職退保的礦工可申請塵肺

Criteria promulgated in Taiwan (1991)

1000

33

34

18

31

32

76

78

73

90

81

85

143 317 314 294 330 355 392 377 293

252 343 436 1,214 1,950 2,231 2,056 2,358 2,285 1,834 1,607 1,493 1,207 639 0

0

0

0

0

0

0

0

0

0

13

37

34

26

4

(三) 職業促發心腦血管疾病(俗稱的「過勞死」案件) 韓國在 1995 年首度將工作引起的心腦血管疾病納入職災補償的範圍,之後補償件 隨著工作負荷與其他「職場社會心理危害」 (psychosocial hazards at work)的日益惡

韓國在 1995 年首度將工作引起的心

症給付而件數較多之外,台灣的職業病

數逐年上升,至 2003 年達高峰,該年通過認定並得到職災補償的心腦血管疾病個 化,工作壓力引起的身心理疾病成為當前重要的職場健康問題。 案共 2358 件。近幾年來,韓國心腦血管疾病補償件數顯著下降,與政府積極推動 針對職業引起的心腦血管疾病問題(圖三) ,日本在 1961 年即頒布了認定基準,用 職場健康篩檢、針對高危險族群強化健康管理有關。 以處理日益增加的職業災害請求案件,之後經歷數次修訂(主要修訂 1987、1995、 1 台灣雖在 1991 年即頒布心腦血管疾病的職業病認定參考指引 ,但一直遲至 2006 1996、2001),逐步放寬有關「工作負荷過重」的定義。近幾年來,日本此類案件 年台灣才真正有心腦血管案例通過勞保的職業病認定,補償件數遠遠不及日、韓 的補償件數每年大約有 300~400 件,認定通過的比率佔該類疾病申請件數的 40% 兩國,在 2009 年僅有 26 件,今年(2010)也僅 33 件。 左右。

腦血管疾病納入職災補償的範圍,之後

補償件數平均每年不到 200 例,遠遠落

補償件數逐年上升,至 2003 年達高峰,

後日、韓兩國。整體而言,台灣的職業

該年通過認定並得到職災補償的心腦血

傷病問題被嚴重低估,造成一個看不見

職業傷病的台灣社會,也讓職業傷病的

管疾病個案共 2358 件。近幾年來,韓國

風險,轉由工作者個人自行承擔。

(四) 職業引起的精神疾病 在工作壓力引起的精神疾病方面,日本為了因應日益增加的「過勞憂鬱」、「過勞 自殺」認定爭議,於 1999 年頒布了職業精神疾病認定指引。近年來日本職業精神 疾病的補償件數上升速度快速,近三年平均每年有 260 個案例,認定通過率在 20 ~30%之間,其中約有 27%(每年約 70 件)為自殺死亡案例。

(三) 職業促發心腦血管疾病(俗稱的

韓國在 2005 年將精神疾病納入職災補償範圍,該年即出現個案。近幾年來,韓國 平均每年約有 27 件職業精神疾病案例得到補償(圖四) 。

心腦血管疾病補償件數顯著下降,與政

府積極推動職場健康篩檢、針對高危險

族群強化健康管理有關。

「過勞死」案件)

台灣雖在 1991 年即頒布心腦血管疾 病的職業病認定參考指引 1,但一直遲至

隨著工作負荷與其他「職場社會心 14

2006 年台灣才真正有心腦血管案例通過

理危害」(psychosocial hazards at work) 的日益惡化,工作壓力引起的身心理疾 病成為當前重要的職場健康問題。 針對職業引起的心腦血管疾病問題 ( 圖 三 ), 日 本 在 1961 年 即 頒 布 了 認 定 基準,用以處理日益增加的職業災害請

1

勞保的職業病認定,補償件數遠遠不及 其名稱於 2010/12/17 修訂為「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 15

日、韓兩國,在 2009 年僅有 26 件,今 年(2010)也僅 33 件。

(四)職業引起的精神疾病 在工作壓力引起的精神疾病方面,

1 其名稱H於2010/12/17修訂為「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

19


專題報導 日本為了因應日益增加的「過勞憂鬱」、 「 過 勞 自 殺 」 認 定 爭 議, 於 1999 年 頒

精神疾病案例。

布了職業精神疾病認定指引。近年來日

在大多數西方國家,雖然精神疾病

本職業精神疾病的補償件數上升速度快

未被正式納入「職業 疾病種類 表」,但

速,近三年平均每年有 260 個案例,認

在實際運作上,只要符合合理的工作因

定通過率在 20 ∼ 30 %之間,其中約有

果相關性,即有可能被認定為職災。以

27%(每年約 70 件)為自殺死亡案例。 韓 國 在 2005 年 將 精 神 疾 病 納 入 職

加 拿 大 逵 北 克 省 為 例, 在 2007 年 即 有 1,228 件心理壓力引起的傷病案例 (stress

災補償範圍,該年即出現個案。近幾年

claims) 通過職災補償認定。雖然在所有

來,韓國平均每年約有 27 件職業精神疾

職 業 傷 病 補 償 案 例 中,stress claims 所

病案例得到補償(圖四)。

佔的比率不高,但仍有相當多的案例成 立,被認定的工作壓力事件包括:經歷

圖四、日本、韓國與台灣職業引起精神疾病補償件數 Compensated mental disorders in Japan, Korea and Taiwan: 1999~2009 300

Japan Korea

Number of cases

250

或目睹暴力事件、被主管或同事惡意排 擠 或 威 脅、 受 到 歧 視、 騷 擾 或 不 當 待

Japan(suicide) Taiwan

Japan’s criteria promulgated (1999)

200

遇、工作量過大、責任壓力過大等等。

Listed as an OD in Korea (2005)

150

PTSD listed as OD (2008) Mental disorders listed as OD (2009)

100

甚 至 有 個 案 因 面 臨 組 織 改 造, 同 事 離 職而職缺未替補,導致工作量大增,診

50 0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Japan

14

36

70

100

108

130

127

205

268

269

234

Japan(suicide)

11

19

31

43

40

45

42

66

81

66

63

Korea

0

0

0

0

0

0

27

31

30

24

22

Taiwan

0

0

0

0

0

0

0

0

0

0

0

2010

斷為憂鬱症,被認定為職業病;另有個 案被迫休假,工作被取代後還被要求訓

台灣近年來在勞工團體與職業醫學

練其接替者,其自殺事件亦被認定為職

專 業 人 士 的 不 斷 訴 求 之 下, 勞 委 會 於

災 3。法國在 2007 年前後並發生數起員

2008 年(5/1)修訂勞保職業病種類表,

工自殺事件,其中一個汽車製造業工廠

5

台灣近年來在勞工團體與職業醫學專業人士的不斷訴求之下,勞委會於 2008 年 (5/1)修訂勞保職業病種類表,將工作中遭受嚴重身體傷害(physical injury)之後所 發生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PTSD)列入職業病種類 表;並於 2009 年 11 月 9 日修訂勞保規定,將職業精神疾病(包括憂鬱症)納入給 2 付範圍 ,並隨即頒布引用自日本的職業精神疾病認定指引。但勞保局至今尚未認 定任何職業精神疾病案例。 在大多數西方國家,雖然精神疾病未被正式納入「職業疾病種類表」 ,但在實際運 作上,只要符合合理的工作因果相關性,即有可能被認定為職災。以加拿大逵北 克省為例,在 2007 年即有 1,228 件心理壓力引起的傷病案例(stress claims)通過職

將 工 作 中 遭 受 嚴 重 身 體 傷 害 (physical injury) 之 後 所 發 生 的「 創 傷 後 壓 力 症

在一年內發生了 4 起自殺事件,調查指

候 群 」(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PTSD) 列入職業病種類表;並於 2009 年

企業揚言外移的勞雇緊張關係之下。

災補償認定。雖然在所有職業傷病補償案例中,stress claims 所佔的比率不高,但 仍有相當多的案例成立,被認定的工作壓力事件包括:經歷或目睹暴力事件、被 主管或同事惡意排擠或威脅、受到歧視、騷擾或不當待遇、工作量過大、責任壓 力過大等等。甚至有個案因面臨組織改造,同事離職而職缺未替補,導致工作量

出,該職場處在組織改造、工作外包與 職場值得注意的是,日本、韓國與

11 月 9 日修訂勞保規定,將職業精神疾

西方國家對於心理壓力相關職災的認

病(包括憂鬱症)納入給付範圍 ,並隨

定,著重於個案本身的經驗,而不引用

大增,診斷為憂鬱症,被認定為職業病;另有個案被迫休假,工作被取代後還被 3 要求訓練其接替者,其自殺事件亦被認定為職災 。法國在 2007 年前後並發生數起 2 員工自殺事件,其中一個汽車製造業工廠在一年內發生了 4 起自殺事件,調查指 出,該職場處在組織改造、工作外包與企業揚言外移的勞雇緊張關係之下。 職場值得注意的是,日本、韓國與西方國家對於心理壓力相關職災的認定, 著重於個案本身的經驗,而不引用流行病學因果證據。主因是,流行病學以群體

即頒布引用自日本的職業精神疾病認定

2

指引。但勞保局至今尚未認定任何職業

流行病學因果證據。主因是,流行病學

2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二十一條之一:「被保險人罹患精神疾病, 而該項疾病與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二十一條之一: 「被保險人罹患精神疾病, 而該項疾病與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3 Prof. Katherine Lippel (University of Ottawa, Quebec, Canada)於台大公衛學院演講之資料 (5/19/2009) 。 16

3 Prof. Katherine Lippel (University of Ottawa, Quebec, Canada)於台大公衛學院演講之資料(5/19/2009)

20

160


專題報導 以群體作為分析單位,不論是「相對危 險性」(relative ratio) 或「絕對危險性」 (attributable risk),皆以群體作為計算單

1.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 與 「 勞 動 基 準 法」適用範圍各不相同,兩者皆未涵 蓋所有受僱者。

位,亦即,流行病學證據可有效地推估

2. 台灣受僱者有六成屬服務業員工,但

群體之間的風險差異,但對於「個體」 (individuals) 的預測性,卻是相當有限。

「勞工安全衛生法」的內容仍以工業

三、台灣職業安全健康制度的現況與 問題 近年來過勞事件頻傳,與整體勞動

部門的危害為主。勞動檢查長期重安 全衛生,輕勞動條件;在安全衛生方 面,又著重於機械設備的檢查,缺乏 人因操作面向與社會心理危害的檢 查。反觀歐美國家的勞動檢查項目亦

作為分析單位,不論是「相對危險性」 (relative ratio)或「絕對危險性」 (attributable 負荷的強化息息相關。我國雖有不少職 包括組織管理模式、工作壓力等。 risk) ,皆以群體作為計算單位,亦即,流行病學證據可有效地推估群體之間的風險 業安全健康相關法規,要求雇主確保受 差異,但對於「個體」 (individuals)的預測性,卻是相當有限。 3. 檢查體系的權責分散,易造成中央主 台灣職業安全健康制度的現況與問題 三、 僱者的安全與身心健康,但目前的職業 近年來過勞事件頻傳,與整體勞動負荷的強化息息相關。我國雖有不少職業安全 管機構在統籌指揮、監督與統計上 健康相關法規,要求雇主確保受僱者的安全與身心健康,但目前的職業安全健康 安全健康制度問題叢生,甚至僅徒具形 的困難。勞檢單位包括勞委會的北、 制度問題叢生,甚至僅徒具形式。以下就職業安全健康制度的五個面向(圖五), 式。以下就職業安全健康制度的五個面 指出制度現況與問題。

中、南三區勞動檢查所、台北市與高

向(圖五),指出制度現況與問題。

雄市的勞動檢查處(所)、經濟部加

圖五、職業安全衛生制度

工出口區管理處的勞動檢查單位、國

職場

科會科學園區管理局下設的勞動檢查

3. 職業健康服務 工作環境的監測

中 心等。

勞工健康檢查

勞動條件 ‧職前健檢 ‧定期一般健檢 ‧特殊健檢 ‧隨時健康診斷 ‧退休者健康追蹤

安全衛生 ‧物理面向 ‧化學面向 ‧生物面向 ‧人因操作面向 ‧社會心理面向

4. 勞動檢查人力顯著不足。在2009年,僅 有 373 名勞動檢查員,外加 110 名代行 檢查員,檢查人力每十萬人約0.4名,

2.健康促進 1.勞動規範與檢查

4. 職業傷病的診斷、通報與認定

遠低於國際水準(如,歐盟建議量為

5. 職業災害補償

1.5;瑞典2.9、芬蘭1.6、英國1.1。 6

5. 罰鍰金額偏低,恐怕無法有效遏止違

(一)勞動檢查

(一) 勞動檢查 勞動檢查是維護職場安全健康最根本的機制。我國勞動檢查的實體內容以「勞動 規業者不法行為。 勞動檢查是維護職場安全健康最根 基準法」與「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事項為主,前者規範最低的勞動條件,如工

時、薪資、休假、雇佣契約等,後者則規範最低的安全衛生條件。我們的勞動檢 6. 勞 動 檢 查 的 受 檢 單 位 以 大 型 企 業 為 本的機制。我國勞動檢查的實體內容以 查制度有下述問題:

主。 「勞動基準法」與「勞工安全衛生法」 1. 「勞工安全衛生法」與「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各不相同,兩者皆未

涵蓋所有受僱者。 規定事項為主,前者規範最低的勞動條 台灣受僱者有六成屬服務業員工,但「勞工安全衛生法」的內容仍以 (二)職場健康促進 件,工業部門的危害為主。勞動檢查長期重安全衛生,輕勞動條件;在安 如 工 時、 薪 資、 休 假、 雇 佣 契 約 全衛生方面,又著重於機械設備的檢查,缺乏人因操作面向與社會心 1. 法令位階低,屬自願性質而非強制性 等,後者則規範最低的安全衛生條件。 理危害的檢查。反觀歐美國家的勞動檢查項目亦包括組織管理模式、

2.

工作壓力等。 我們的勞動檢查制度有下述問題:

3.

質。

檢查體系的權責分散,易造成中央主管機構在統籌指揮、監督與統計 上的困難。勞檢單位包括勞委會的北、中、南三區勞動檢查所、台北 市與高雄市的勞動檢查處(所)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的勞動檢查 17

21


專題報導 2. 內容大多強調個人健康行為的改變與

6. 對於高危險族群(曾暴露於特定職業

醫療健檢;未與法規規範的雇主責任

危害,或有罹病風險的工作者),缺

作連結。

乏健康管理措施;此制度並未發揮早

3. 中小企業缺乏職業健康促進之資源。 4. 缺乏勞工由下而上的參與機制;國外 職場健康促進計畫,大多強調職場勞 動條件與工作環境的監督與改善,尤 其強調工作者充權、民主參與機制。

(三) 職業健康服務:「工作者的健康檢 查」與「作業環境的暴露危害監 測」

期診斷職業疾病的功能。 7. 勞 工 健 檢 資 料 缺 乏 有 效 的 管 理 與 利 用。

(四)職業疾病的通報與認定機制 1. 通報機制多元,但互相之間缺乏連結。 2. 一般醫護人員缺乏通報誘因。 3. 勞委會為了提高職業疾病的通報率, 於 2007 年另外建制一套「職業傷病通

職業健康服務制度乃是國家勞動保

報系統」,由 9 大職業傷病診治中心

護制度中重要的一環;其中,勞工健檢

及所屬的網絡醫院,負責將疑似職業

制度旨在提早發現職業疾病,並作早期

病個案,以匿名方式通報至勞委會。

介入。根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雇主

此制度的問題包括:

應對在職勞工實施定期健康檢查,並徵

i. 缺乏法源強制力。

詢醫師建議,依勞工健康狀況調整其工

ii. 職業傷病個案或事業單位是否被告

作內容;檢查結果並應知會事業單位所 在地的勞工及衛生主管單位。我們的職 業健康服務有下列問題: 1. 勞 工 健 檢 普 及 率 不 高 。 以 2 0 0 7 年 為 例,全產業受雇者僅 38% 有接受定期 勞工健檢,員工人數 10 人以下的事業 單位執行比率僅14%。 2. 雇主執行勞工健檢的責任,轉嫁由全 民健保負擔。 3. 健檢資料缺乏工作環境的職業暴露資 料。 4. 職 業 醫 學 醫 師 未 積 極 參 與 , 角 色 模 糊。 5. 異常個案缺乏後續追蹤與管理。

22

160

知,尚無強制機制。 iii. 未與既有的「勞工健檢」作整合, 亦未與「勞動檢查」及「職業傷病 補償」機制作連結。 iv. 業務採年度計畫案委託醫療機構辦 理,行政業務不穩定。 4. 有關職業疾病的認定 i. 缺乏基礎資料(勞工健檢、職場危 害記錄);不能僅有醫學臨床報 告。 ii. 必 須 瞭 解 流 行 病 學 的 限 制 , 以 群體為單位:「相對危險性」 ( RR )、「絕對危險性」( AR ) 等因果測量,皆以群體為對象,對


專題報導 圖六、台灣勞工保險職災保險費費率 Changes in averaged premium rate for worker compensation: 1978~2010

應以「雇主責任的落實」為核心。

2 1.8

iv. 應 重 視 認 定 程 序 的 公 正 性 與 公 開 榷;應設置地區性的鑑定機構,分 散業務,也應避免少數委員的工作

1.4

德國2006年, 1.32%

1.2 %

性;認定或鑑定委員會成員需在商

韓國2006年, 1.78%

1.6

1

芬蘭2008年, 1% 1

0.8

0.9

0.8

0.6

日本2008年, 0.7 % 0.59

0.4

0.39

0.2

0.34

0.33

0.27 2006

2004

2002

2000

1998

1996

1994

1992

1990

1988

1986

1984

1982

1978

負荷量過大。

1980

0

0.21

0.22 2010

iii. 並非以補償受災者為主要目的,而

2008

「個案」的預測性相當有限。

6. 給付不足,職災失能及死亡給付未採 7

(五)職業傷病補償機制 從國際制度比較分析可發現,台灣 職災補償制度的問題包括: 1. 相關法規分散。

(六)應設置「職業安全健康資料中心」 年金制。 1. 應成立專責於職業傷病通報與職業健康管理之常設性組 織。 7. 健保代辦職災醫療給付,使得職災醫 2. 職業安全健康相關資料應整合,並定期對外公開,以促進 公共參與。目前相關資料分屬不同部門,如: 療僅限於健保給付項目,且造成部份 i.

衛生署:死因資料、癌症資料、健檢資料。

的職災門診醫療被全民健保吸收。 ii. 勞保局:勞保職業傷病給付資料(包括申請狀況、通

2. 缺 乏 專 責 於 職 災 保 護 制 度 的 主 管 機

過率)、特殊健檢資料。 iii. 勞委會:勞動檢查資料。 構。 有關工作壓力問題的因應 四、 長久以來,職業安全健康政策以物理性職業危害為焦點,如危險器械、粉塵暴露、 1. 應成立專責於職業傷病通報與職業健 職災補償制度未涵蓋所有受僱者。在毒性物質等,職業健康議題也大多以職業災害、塵肺症,以及各種急性或慢性中 (ergonomic risk factors,如負重工作、 康管理之常設性組織。 職災保險的涵蓋率方面,幾乎所有國毒等為主軸。近年來,除了「人因工程危害」 重複性工作、震動工作、不良動作與姿勢等)受到關注,職場「社會心理危害」

(六)應設置「職業安全健康資料中心」

3.

2. 職業安全健康相關資料應整合,並定 risk factors)與精神壓力造成的心理疾病也成為許多國家的重要職業 家均將所有受僱者納入,但在台灣,(psychosocial 健康問題。尤其在當前全球經濟自由化與勞動彈性化的趨勢之下, 「不安定雇用模 期對外公開,以促進公共參與。目前 受雇於五人以下公司行號的工作者未式」(precarious employment)盛行,對工作者造成越來越大的心理壓力。在這樣的

相關資料分屬不同部門,如: 強制加保,而是得以「自願加保」身趨勢之下,職業健康法規如何保護越來越弱勢的勞工?如何預防職場中的社會心 理危害?如何預防工作壓力引起的疲勞與身心理疾病? i. 衛生署:死因資料、癌症資料、健 (一) 法律規範與勞動檢查:有關工時 份投保。 導致工作身心疲勞的因素很多,其中「工時」反映勞動長度,影響工作者身心健

檢資料。 4. 保費設計需重新檢討。與強制納保者康甚劇,乃是各國勞動規範最重要的主題之一。 「國際勞動組織」在 1919 年成立之 時,第一個頒布的國際公約(Hours of Work Convention)即規範工時,要求會員國 ii. 勞 保 局 : 勞 保 職 業 傷 病 給 付 資 料 相較,自願加保者須自行負擔 80% 的 應限制受僱者每日工時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不應超過 48 小時。

職災保費,另外 20 %則由政府補助,

20 (包括申請狀況、通過率)、特殊

因此,雇用自願加保者的小型公司行號

健檢資料。

雇主並不需負擔職災保費,並不公平。 5. 保險費率偏低。勞保局一方面嚴格地 審查受災者的職業傷病申請,另一 方面卻又不斷調降職災保險費率。相 較 於其他國家,台灣職災保險費率偏 低;尤其近幾年不斷調降,目前為 0.21%,遠低於其他國家(圖六)。

iii. 勞委會:勞動檢查資料。

四、有關工作壓力問題的因應 長久以來,職業安全健康政策以物 理 性 職 業 危 害 為 焦 點, 如 危 險 器 械、 粉 塵 暴 露、 毒 性 物 質 等, 職 業 健 康 議 題 也 大 多 以 職 業 災 害、 塵 肺 症, 以 及

23


專題報導 各 種 急 性 或 慢 性 中 毒 等 為 主 軸。 近 年 來, 除 了「 人 因 工 程 危 害 」(ergonomic

表一、 我國勞基法對於正常工時的定義 與超時上限 期間 1天 1週 2週 1個月

risk factors, 如 負 重 工 作、 重 複 性 工 作、 震 動 工 作、 不 良 動 作 與 姿 勢 等 ) 受 到 關 注, 職 場「 社 會 心 理 危 害 」 (psychosocial risk factors) 與 精 神 壓 力 造成的心理疾病也成為許多國家的重要

1

定雇用模式」(precarious employment) 盛行,對工作者造成越來越大的心理壓 力。在這樣的趨勢之下,職業健康法規 如何保護越來越弱勢的勞工?如何預防 職場中的社會心理危害?如何預防工作 壓力引起的疲勞與身心理疾病?

(一)法律規範與勞動檢查:有關工時

超時上限 4 46

1

雇主需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職業健康問題。尤其在當前全球經濟自 由 化與 勞動 彈性化的趨勢之下,「不安

正常工時 8 48 84

過去三十年來,台灣受僱者平均工時

世界各國對工時的規範不一,但一般而言,多數工業先進國家已將正常工時上限 下修至每週 40 小時(如芬蘭、瑞典、荷蘭、美國、日本、韓國等)。我國勞基法 有關正常工時與超時上限的規範,如表一所示,相較於其他國家乃是偏高的。 表一、我國勞基法對於正常工時的定義與超時上限

呈逐年下降趨勢;2009 年在經濟不景氣 的衝擊下,整體工時大幅下降,製造業的 期間

正常工時

超時上限

1週

48

-

1

1天 8 4 2009 下降幅度尤其明顯。但是,即使在

年,根據瑞士洛桑管理學院的「世界競 2週 84 1 個月

46

爭 力 雇主需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調 查(IMD World Competitiveness 1

Online, 1995-2010) ,台 灣 年 平 均 工 時 為

過去三十年來,台灣受僱者平均工時呈逐年下降趨勢;2009 年在經濟不景氣的衝 擊下,整體工時大幅下降,製造業的下降幅度尤其明顯。但是,即使在 2009 年, 根據瑞士洛桑管理學院的「世界競爭力調查(IMD World Competitiveness Online, 1995-2010) ,台灣年平均工時為 2074 小時,與大多數工業先進國家相較,仍屬高 工時國家(圖七)。

2074 小 時, 與 大 多 數 工 業 先 進 國 家 相 較,仍屬高工時國家(圖七)。

導致工作身心疲勞的因素很多,其

圖七、年平均工時之國際比較:1997~2009

中「工時」反映勞動長度,影響工作者

2700

身 心 健 康 甚 劇, 乃 是 各 國 勞 動 規 範 最

2500

重 要 的 主 題 之 一。 「國際勞動組織」在

2300

1919 年成立之時,第一個頒布的國際公

2100

約(Hours of Work Convention) 即 規 範

1900

工時,要求會員國應限制受僱者每日工

1700

Australia Brazil Canada China Mainland Denmark Finland France Germany Hong Kong India Indonesia Japan Korea Mexico Netherlands

時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不應超過 48 小 時。

Singapore Sweden Taiwan Thailand

1500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United Kingdom USA

8

平均工時並無法呈現工時的組成與

世界各國對工時的規範不一,但一 般而言,多數工業先進國家已將正常工 時上限下修至每週 40 小時(如芬蘭、瑞 典、 荷 蘭、 美 國、 日 本、 韓 國 等 )。 我

平均工時並無法呈現工時的組成與分佈狀況;以美國、日本為例,即使平均工時 逐年下降,但「超時工作者」所佔的比率卻逐年增加,工時兩極化的趨勢日益惡 化,亦即,一部份人超時工作,另一部份人卻工時不足、低度就業。根據行政院 主計處 2006 年的人力資源調查,我國就業者中即有 20.4%每週工時超過 48 小時。 國際間已有相當多的流行病學實證研究,指出工時過長會增加職業災害與傷病的 風險。例如,美國學者 Dembe 等人分析全國性調查資料,發現每日工時超過 12 小

分佈狀況;以美國、日本為例,即使平

均工時逐年下降,但「超時工作者」所 佔的比率卻逐年增加,工時兩極化的趨

時的工作者,發生職災的機率較一般工時者高出 37% (Dembe, 2005)。Rogers 等人的 21 勢 日 益 惡 化, 亦 即, 一部份人超時工

國勞基法有關正常工時與超時上限的規

作, 另 一 部 份 人 卻 工 時 不 足、 低 度 就

範,如表一所示,相較於其他國家乃是

業。根據行政院主計處 2006 年的人力資

偏高的。

源調查,我國就業者中即有 20.4% 每週

24

160


專題報導 工時超過 48 小時。

法律規範如何保護工作者,免於長

國際間已有相當多的流行病學實證

期過度工作?如何規範自願、無償的加

研究,指出工時過長會增加職業災害與

班?各國對於正常工時、工作天數、休

傷病的風險。例如,美國學者 Dembe 等

息時間、拒絕超時工作的權力、自願或

人分析全國性調查資料,發現每日工時

非 自 願 加 班 等, 各 有 不 同 的 定 義 與 規

超過 12 小時的工作者,發生職災的機率 較一般工時者高出 37% (Dembe, 2005)。

範,值得進一步探究。而勞動檢查如何

Rogers 等人的研究指出,當護理人員每 次 值 班 工 作 時 間 超 過 12 小 時 或 每 週 工 作 超 過 40 小 時, 發 生 醫 療 疏 失 的 機 率 顯著上升 (Rogers, 2004);日本的研究報 告 指 出, 每 週 工 時 61 小 時 或 以 上 的 工 作者,發生心肌梗塞的機率為正常工時 者(每週 40 小時)的 2 倍 (Liu, 2002); 每日工時超過 11 小時,罹患心肌梗塞的 機率為正常工時者的 2.44 倍(Sokejima, 1998);研究也指出,工時過長是造成高

落實法律規範,亦是重要議題。

(二) 法律規範與勞動檢查:有關「職場 社會心理危害」 工作紀錄中的「工時」,往往低估工 作者實際投入工作的時間,此外,單單 從勞動時間的長度,也無法反應出工作 者整體的勞動負荷,包括單位時間之內 的勞動密度(譬如工作速度)、勞動強度 (譬如責任負荷、考核壓力),以及服務 業非常普遍的情緒勞動負荷等問題。

血 壓 問 題 的 危 險 因 子 (Hayashi, 1996)。

在西方國家,政府的職業健康調查所

此外,非典型工時(如夜班工作、輪班

涵括的「職場社會心理危害」的面向包

工作)以及出差頻繁、通勤時間過長等

括以下幾大類,如表二所示。政府透過

工作時間因素,也是導致工作者疲勞問

定期調查,瞭解這些問題的普遍性與族

題的重要因素。

群的分佈狀態,並對高危險族群作介入。 表二、職場社會心理危害之類型與指標內容 類型

指標內容

就業狀態(employment conditions) 契約與薪資 就業保障(employment security) 職涯發展(career development)

契約型態 薪資、福利與績效考核機制 工作保障、經濟收入保障、勞動市場就業機會 升遷機會、訓練

工作本身之內容與特質(job characteristics and nature of work) 工作控制(job control)

工作負荷 (job demands)

工作技能(skill discretion):缺乏多樣性、重複性工 作、零碎或無意義工作、缺乏技能 決策自主權(decision autonomy):自主性、參與權 工作量、工作步調、情緒負荷、認知負荷、體力負 荷、時間壓力

25


專題報導 工作時間 (work duration and time)

長工時 輪班工作、夜班工作

職場社會與組織特質(social and organizational context of work) 社會人際關係 (social and 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s) 組織正義 (organizational justice) 工作角色 (work role) 暴力 (violence) 歧視 (discrimination) 工作與家庭衝突 (work and family conflict)

主管社會支持、管理品質 同事社會支持、社會互動關係 分配正義、程序正義、訊息正義、人際正義 角色模糊、角色衝突、工作責任 身體暴力、霸凌、騷擾 性別、年齡、國籍、種族、宗教、失能、性向歧視 在家工作、電傳工作 家庭與工作的衝突 家務勞動

此外,一些西方先進國家以立法規範職場工作狀況、擴大勞動檢查範圍,作 為 因 應 過 勞 問 題 的 策 略。 譬 如 在 丹 麥、 瑞 典、 澳 洲、 法 國、 比 利 時、 加 拿 大 的 Saskatchewan 與逵北克等司法管轄區 (jurisdiction),已將「精神騷擾」(psychological harassment)、「霸凌」(bullying)、「暴力」(violence)、「壓力」(stress)、「不當的工作組 織」(poor work organization) 等議題被納入職業健康法規,並納入勞動檢查的範疇。 逵北克於 2004 年「勞動基準法」(Labour Standards Act) 修正中新增條款,明文 規範「擁有免於精神騷擾的職場,是工作者的權力」(right to a work environment free from psychological harassment)。在逵北克,加入工會的勞工約佔 40%,沒有加入工 會的勞工約佔 60%。法律規定,不屬於工會組織的勞工若有職場精神騷擾問題,可 以以個人名義投訴「勞動基準委員會」(Labour Standards Commission);但屬工會組 織的勞工,必須要透過所屬工會的集體協議 (collective agreement) 來投訴。

(三)職業健康服務 目前日本與韓國對於工時過長、職場疲勞問題較普遍的職業族群,已發展不少 健康管理辦法,譬如加強健檢、改善工作負荷等。

(四)工作壓力相關職災、職業病的補償 相較於日本 ( 以及沿襲日本法規的 台灣 ),西方國家著重於事前預防,強 調雇主責任、勞工通報、工會制衡、勞 動檢查等策略,而日本則較著重於認定 「 職 業 相 關 性 」(work-relativeness) 等 細 節。 26

160


專題報導

過勞死 與 效率 ▌ 文/林佳和(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不管電腦工程師、醫生、保全人員,都可能有共同的命運 ----- 過勞死。台灣與 韓國經常在競爭一項世界第一,那就是工作時間之長。在這裡,效率得到最嚴厲的 反證:台灣的經濟與勞動,實在不要再自欺欺人的說:我們是有效率的。所有的經 濟成就,沒有帶來台灣人生活品質的真正改善,人性的自由與解放,社會與家庭生 活的向上提升,只是加深勞動的桎梏,壓力的陰暗,以及許多有著緊密關聯的社會 與家庭問題。 當然,解決工時過長的方法不少,加強勞動檢查或嚴格執法,其實是其中最簡 單,卻又最笨、最不會改變現實的一種,它還會帶來小小的附贈品:凸顯勞動基準 法工時規定的單一、脫離現實與缺乏改變現實的能力,徒讓廠商振振有詞:不是說 你們不了解競爭壓力的心事誰人知,就是表達其實我們也不願意這樣啊,員工自己 留下來 努力我們有何辦法呢!? 不知道有沒有人注意到:整個過勞死的「沉痛」中,資本其實沒有真正的自我 檢討。整個社會也似乎沒有意識到,或許,錯誤的 效率觀才是真正的問題所在。效 率為何?成長率、獲利、股價、進出口、訂單,簡單的說:數字?!財富為何? 卡夫卡說,只擁有一條老狗的人覺得富足,有著千萬財富的人卻也可能喊窮。 一個連什麼叫生態的、社會的、就業的、人性的、公益的、公平的經濟發展政策, 不論思維與路線,都沒有認真思辨過的台灣社會,又要如何真正改變勞動世界的繼 續向下沉淪呢?沉痛之餘,遺憾之際,也許,包括政府在內的所有行動者,都應該 好好坐下來思索什麼是正確的經濟發展之道了。

27


觀念123

投資中國政策與台灣勞工基本 薪資的連動關係 ▌ 文/林向愷(臺灣大學經濟系教授) 編按:本文原為勞委會「台灣勞工季刊」之邀稿文章,邀稿過程中,編輯即說明不 能批判或違背現任政府政策,而文章內容為討論全球化,作者以 2000-2008 年的數據 為討論基礎,完稿後,並依編輯的建議作文字修改再送勞委會審查,但勞委會並未 提供任何拒絕刊登的理由情形下仍不予刊登!為與更多讀者分享,特以原文刊登!

爭論多時的基本工資調整,終於在

據 及 就 業 狀 況 等 相 關 因 素 」 為 由, 做

2010 年 9 月 13 日 由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召 開

出基本工資調升 3.4% 的建議案,陳報

的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拍板定案,基本

行政院核定。

工 資 由 新 台 幣 17,280 元 調 整 為 19,880

1930 年 2 月 20 日 國 民 政 府 批 准

元,調幅為 3.47%,而基本薪資則由 95

ILO 的《1928 年創設釐定最低工資機構

元調升為 98 元。

公約》。1936 年國民政府雖處於訓政時

此次基本工資調整過程中,勞資雙

期,仍於該年 12 月 23 日公布《最低工

方 對 調 整 幅 度 並 無 共 識。 代 表 資 方 的

資法》,規定成年工資以維持其本身以

六大工商團體透過傳播媒體向社會喊

及提供無工作能力親屬二人之必要生活

話,認為台灣經濟尚未完全復甦,企業

為準。由於該法所定「最低工資」標準

獲利狀況普遍不佳,此時基本工資調整

較嚴,不利於威權體制採取讓資方在勞

幅度過高,除妨礙廠商投資意願外,亦

工薪資與廠商利潤分配過程中,處於較

會迫使企業加速外移,對勞工工作機會

優勢地位的政策,故國民政府遷台後,

的 維 持 與 創 造 反 而 不 利。 另 一 方 面,

《最低工資法》從未實施,另於 1968 年

勞工團體則以國際勞工組織( ILO )所

3 月 16 日由行政院頒布《基本工資暫行

建 議 的 公 式, 算 出 此 次 基 本 工 資 應 提

辦法》做為《最低工資法》施行前,基

高 為 22,115 元。 可 惜, 在「 唯 經 濟 發

本工資訂定的依據。由此可知,威權體

展論」仍為社會主流價值的台灣並未

制下,最低工資的調整是統治者給予勞

得 到 足 夠 的 支 持。 勞 委 會 最 後 只 有 以

工的恩賜,而非憲法所賦予勞工應享的

「通盤參考包括物價指數,經濟成長數 28

160

權利。


觀念123 1984 年《勞動基準法》正式施行,

為擴大生產規模以應歐美市場需求,廠

確立訂定「基本工資」的法源基礎;其

商必須以較高的薪資吸引更多勞工投

後,1986 年 12 月 3 日 總 統 明 令 廢 止 最

入,所以,出口成長亦帶動薪資所得的

低《最低工資法》。依《勞動基準法》第

成長。此時台灣經濟發展模式是國內生

21 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產毛額、出口以及薪資所得三者同步成

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相較於《最低工

長,只要出口有成長,薪資所得就會跟

資法》中「最低工資」的定義,《勞動基

著成長。

準法》中「基本工資」意涵就顯得很模

八○年代中期之後,全球化形態轉

糊,由於《勞動基準法》並未賦予「基

變為資金與技術移動自由化下,台灣廠

本工資」明確的定義,導致勞資雙方以

商為追求「降低成本」策略,陸續將生

及政府部門在基本工資調整過程中對基

產外移中國,國內工作機會跟著萎縮,

本工資有不同認知,而所提出基本工資

但 國 內 生 產 毛 額(GDP) 仍 因 機 器 設

調整公式亦有很大的差異。部分學者認

備、半成品零組件大量出口到中國而有

為缺乏客觀參考公式是現行審議機制的

所成長,而薪資所得卻因工作機會創造

缺失。其實,確立「基本工資就是最低

不夠快而呈現停滯狀態。此時,經濟成

工資」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長率、薪資所得率以及失業率呈現完全

全球化的過程改變了世界各主要總

不同方向的變化,顯示三者的變動關係

體 經 濟 環 境, 不 同 總 體 經 濟 變 數 間 的

受到全球化型態而有不同影響,然而維

關 係 出 現 很 大 的 變 化。 由 於 最 低 工 資

持勞工必要的生活水準卻決定於實質薪

係 由 維 持 勞 工 基 本 生 活 的 角 度 切 入,

資所得以及工作機會,所以,不先釐清

總體經濟環境可能會因全球化而有巨

基本工資的定義,未來還會出現哪些經

大 的 改 變, 但 維 持 勞 工 基 本 生 活 所 需

濟變數才是客觀指標的爭議。

要 件 不 可 能 有 太 大 的 變 化, 顯 示 只 有

本文不擬討論基本工資合理的調整

將 基 本 工 資 的 內 涵 回 復 到 最 低 工 資,

幅度或最佳的調整公式,而是從 1987 年

才 能 減 少 不 必 要 的 爭 議, 不 然 未 來 勞

至 2008 年期間,台灣民主轉型以及全球

資還會再為哪些經濟變數是客觀參考

化大浪潮的角度探討民主化、全球化與

指標而爭議不休。

薪資所得成長、失業率間的關連,並試

舉例說,七○至八○年代中期,當

圖解釋為何 1997 年至 2007 年期間,我

時全球化型態以商品貿易自由化為主,

國僅有兩次幅度不大的基本工資調整,

台灣採取出口導向的發展策略,以出口

以及 2000 年至 2008 年期間勞工平均薪

勞力密集商品為主,當時台灣與其他亞

資成長率逐年下降以及失業率居高不下

洲四小龍成員搭上歐美先進國家貿易開

背後真正原因,以作為政府在釐訂台灣

放列車,商品出口帶動經濟快速成長。

整體發展策略的參考。 29


觀念123 【表一】1984年~2010年基本工資調整一覽表 發布日期

每月基本工資(元)

每日/小時(元)

1984年6月14日

6,150

205

1986年10月27日

6,900

230

1988年6月28日

8,130

271

1989年6月26日

8,820

294

1990年7月25日

9,750

325

1991年8月1日

11,040

368

1992年8月13日

12,365

412

1993年8月13日

13,350

445 / 55.5

1994年8月19日

14,010

467 / 58.5

1995年7月17日

14,880

469 / 62

1996年8月31日

15,360

512 / 64

1997年10月16日

15,840

528 / 66

2007年7月1日

17,280

760 / 95

2010年9月13日

17,880

--/ 98

1.民主政治體制下 薪資所得成長較 快

會中贏者圈成員(如:企業主、高階

民主政治制度除了透過《憲法》

續 發 聲 外, 多 了 一 項 出 走(exit) 選

以及相關法律保障人民基本政治權

項。贏者圈成員若缺乏社會責任,選

利,對政治人物或政黨的施政作為做

擇出走,將個人所得留在海外,著重

定期評估外,民主政治制度更讓政策

個別利益,要求政府提高效率、甚至

形成過程中,允許不同看法、不同階

犧牲公平正義,將導致制度資本累積

層的公民參與,進而對重要議題形成

速度變慢。當選擇出走的成員愈來愈

共識,所以,民主政治制度最可貴之

多後,反民主化的社會基礎將逐漸形

處,在於不同階層的成員均有相同的

成,對民主發展產生不利影響。

管理及高科技人才)除了留在國內繼

發 聲(voice) 機 會, 這 個 機 會 不 會

1987 年台灣開始一連串的民主改

因 為 經 濟 因 素 而 受 到 影 響。 民 主 政

革(1987 年 解 除 戒 嚴,1992 年 國 會

治制度中所有成員皆有發聲機會的

全 面 改 選,1996 年 總 統 直 選,2000

機制,還會讓制度資本(institutional

年首次政黨輪替以及 2008 年第二次

capital)累積速度變快。制度資本數

政黨輪替),這是戰後台灣政治經濟

量 愈 多, 經 濟 發 展 愈 穩 定 且 愈 能 持

發展過程中最顯著的特徵。民主政治

久。然而,全球化大浪潮下,民主社

體制下,資訊公開、新聞自由與公民 廣泛參與公共事務,使得政策形成與

30

160


觀念123 執行較為透明,政府也不易制定出犧

人民關係條例》,政府開放廠商赴中

牲一般民眾權益,圖利特定階層的政

國投資後,廠商基於「降低成本」的

策,而嚴謹的政府治理亦有助於實體

發 展 策 略 開 始 前 往 中 國 發 展。 但 在

資本的形成與長期經濟表現。其次,

1993-1999 期間,由於政府對廠商投

民主政治體制下,公共教育支出占政

資中國採取較嚴格的規範,台商對中

府總預算比重較高,有助於人力資本

國投資金額占我國 GDP 比重大致維

累積,勞動生產力的提升以及長期經

持在 0.5% 上下。2001 年經發會後,

濟表現。最後,民主政治體制下,個

行 政 部 門 改 採「 積 極 開 放、 有 效 管

人與企業財產得到較佳的保護,加上

理」。2002 年 4 月行政部門大幅放寬

政府對契約較有能力履行亦較有決心

廠商投資中國的限制,工業產品開放

執行,使得廠商較有意願投資或引進

投資比率高達 98.58%。行政部門積極

新產品的生產或研發新技術。

開放的結果導致台商投資中國比重由

勞動生產力的提升當然有助於勞

2000 年 的 0.9% 快 速 增 加 到 2004 年

工薪資所得的成長,但這些都是民主

的 2.2%( 請 見【 圖 一 】)。2006 年,

政治體制影響勞工薪資所得成長間接

為 抑 制 廠 商 過 度 投 資 中 國, 政 府 雖

的管道。其實,民主政治體還有以下

將「積極開放,有效管理」改為「積

直 接 影 響 薪 資 所 得 成 長 的 管 道。 首

極管理,有效開放」,仍未能有效抑

先,民主政治體制允許人民有結社、

制, 使 得 2007 年 廠 商 投 資 中 國 比 重

集會的自由,讓勞工在勞動條件的議

創 2.61% 的歷史新高。

約過程處於較有利地位,讓提升勞動 條件的各種法律更有通過的可能。其 次, 民 主 政 治 體 制 度 會 促 使 行 政 部 門 以 及 司 法 體 系 用 更 積 極 的 態 度, 匡正資方對勞工權益不公不義的行 為。由【表一】與【圖三】可清楚看 出,1987 年至 1996 年台灣民主轉型 期間,正是台灣基本工資的調整最頻 繁、而且調幅最大的期間。同時,這

【圖一】投資中國取代投資台灣 【圖一】投資中國取代投資台灣

段期間也是台灣勞工薪資所得成長最 多 數 廠 商 選 擇 投 資 中 國 後, 受 多數廠商選擇投資中國後,受限於個別企業的人力資源、資金、技術以及管理能 快的階段。

2.投資中國取代投資台灣

限 於 個 別 企 業 的 人 力 資 源、 資 金、 力,勢必同時削減這些廠商投資台灣的規模,所以,廠商投資中國會出現著名經 濟學者費德斯坦 (Martin Feldstein) 教授所說的「對外投資將全額取代國內投資」

技 術 以 及 管 理 能 力, 勢 必 同 時 削 減

的現象。民間投資不足,除了國內資本累積速度變慢外,新技術引進的速度亦會

這 些 廠 商 投 資 台 灣年後,台商投資中國取代投資台灣, 的 規 模, 所 以, 1992 年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兩 減緩,使得新工作機會增加速度不夠。2000 岸 廠 商 投 資 中 國 會 出 現 著 名 經) 濟 導致投資中國與投資台灣間呈現反向變動關係(請見【圖一】 。 學者 3. 過度投資中國導致失業率居高不下

31 台灣的全球化主要透過以下兩個管道影響國內的勞動市場。首先,商品貿易自由 化會改變廠商對國內不同技術層次勞工的需求。依國際利益比較原則,後進國家 的出口以低技術密集產品為主,中進或先進國家若將這些較低層次產品委外生產 (outsourcing)或從這些國家直接進口此類商品,中進或先進國家因為低技術(人


觀念123 費 德 斯 坦 ( Martin Feldstein ) 教 授 所

需求的彈性變大,不僅低技術勞工的

說 的「 對 外 投 資 將 全 額 取 代 國 內 投

薪資所得成長減緩,而讓勞動市場中

資 」 的 現 象。 民 間 投 資 不 足, 除 了

的工作機會受到國際經濟變化的衝擊

國 內 資 本 累 積 速 度 變 慢 外, 新 技 術

更為不確定。

引 進 的 速 度 亦 會 減 緩, 使 得 新 工 作

【圖二】顯示台灣的平均失業率

機 會 增 加 速 度 不 夠。 2000 年 後, 台

由 1993 年以前的 1%-2% 之間,增加

商 投 資 中 國 取 代 投 資 台 灣, 導 致 投

到 2000 年以後的 4%-5% 之間,顯然

資 中 國 與 投 資 台 灣 間 呈 現 反 向 工作機會受到國際經濟變化的衝擊更為不確定。 變動 多數國內廠商選擇投資中國,讓台灣 關係(請見【圖一】)。

【圖二】顯示台灣的平均失業率由 1993 年以前的 1%-2%之間,增加到 2000 年以

的全球化對國內失業率衝擊較其他國

後的 4%-5%之間,顯然多數國內廠商選擇投資中國,讓台灣的全球化對國內失業

家更為嚴重,因而出現「投資中國比 率衝擊較其他國家更為嚴重,因而出現「投資中國比重愈高,國內失業率愈高」 3.過度投資中國導致失業率居高不下 的現象。

台灣的全球化主要透過以下兩個

重愈高,國內失業率愈高」的現象。

管道影響國內的勞動市場。首先,商 品貿易自由化會改變廠商對國內不 同 技 術 層 次 勞 工 的 需 求。 依 國 際 利 益 比 較 原 則, 後 進 國 家 的 出 口 以 低 技 術 密 集 產 品 為 主, 中 進 或 先 進 國 家若將這些較低層次產品委外生產 (outsourcing) 或 從 這 些 國 家 直 接 進 口此類商品,中進或先進國家因為低 技術(人力)密集商品生產減少,廠

【圖二】 過度投資中國導致失業率居高 【圖二】過度投資中國導致失業率居高不下 不下

商對生產這些商品的勞工需求就會減

4. 過度投資中國導致薪資所得成長減緩 4.過度投資中國導致薪資所得成長減

少,首當其衝的是中、低技術勞工, 其工作機會就會大為減少。

緩 由於台灣過份依賴以中國為軸心的全球化,對外投資中對歐、美、日先進國家直

接投資的比重不高,加上這些國家對台灣的投資也不高,台灣與歐、美、日國家 由於台灣過份依賴以中國為軸心 其次,資金與技術跨國移動障礙 投資關係不甚密切的結果,先進國家的技術與資金不易引入台灣,使得新產業在 的全球化,對外投資中對歐、美、日 消除之後,廠商前往後進國家投資生 台灣發展速度較慢,也不易創造足夠的新工作機會,同時亦造成勞工薪資所得成 先進國家直接投資的比重不高,加上 長速度減緩。勞工薪資所得成長最主要決定因素有二:民主政治體制以及廠商生 產不僅會取代原來國內所生產的產品 這些國家對台灣的投資也不高,台灣 產力。縱使民主政治體制有助於勞工薪資所得成長,若廠商生產力的成長力道不 而減少生產這些產品的勞動需求,一 足,勞工薪資所得成長亦會受到影響。而廠商生產力係反映廠商創新活動所累積 與歐、美、日國家投資關係不甚密切 旦投資中國成為廠商「降低成本」策 的技術進步,若廠商過度投資中國,持續在中國以五倍、十倍或更大規模複製「台 的結果,先進國家的技術與資金不易 略中重要的選項,廠商投資中國等於 灣成功模式」 ,在中國延續「降低成本」策略就沒有升級與轉型的急迫性,亦無法 引入台灣,使得新產業在台灣發展速 改採「價值創造」的壓力,則廠商創新活動就逐漸減小,使得我國生產力的成長 讓廠商以中國勞工取代台灣勞工,因 度較慢,也不易創造足夠的新工作機 動能不足,導致勞工薪資所得不易成長。 而產生跨國勞動替代現象。生產外移 會,同時亦造成勞工薪資所得成長速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2005 年我國受僱員工平均月薪為 43,615 元,較 2004 年 導致低技術勞動需求量減少以及勞動 成長 1.35%,扣除物價上漲率後,2005 年實質薪資負成長 0.92%,為 1960 年後台 度減緩。勞工薪資所得成長最主要決 灣經濟發展過程中跌幅最深的一年。其後除 2006 年外,2007 年與 2008 年實質薪 30

32

160


觀念123 資所得皆出現負成長(2008 年實質薪資負成長 3.10%) ,顯示九○年代的全球化是

定因素有二:民主政治體制以及廠商 而舊的工作機會因為廠商可進行跨國 台灣勞工薪資成長減緩重要因素。由於以中國為軸心的全球化,台灣所接受的海 外直接投資或新的高層次產業所創造的工作機會減少。當廠商將現有的低層次產 生產力。縱使民主政治體制有助於勞 勞工替代,薪資所得不易成長,甚至 業外移中國,導致工作機會大量流失,一增一減後台灣製造業能增加的工作機會 工薪資所得成長,若廠商生產力的成 出現負成長。由【圖三】就可看出, 必然不多。由於上述新的工作機會是屬於國際競爭力較強的產業,薪資所得成長

長力道不足,勞工薪資所得成長亦會

兩者相互作用結果造成全球化成為近

率較快且薪資所得水準較高,而舊的工作機會因為廠商可進行跨國勞工替代,薪

受到影響。而廠商生產力係反映廠商 年來我國實質薪資所得成長減緩的最 資所得不易成長,甚至出現負成長。由【圖三】就可看出,兩者相互作用結果造 創新活動所累積的技術進步,若廠商 主要原因。 成全球化成為近年來我國實質薪資所得成長減緩的最主要原因。 過度投資中國,持續在中國以五倍、

12%

十 倍 或 更 大 規 模 複 製「 台 灣 成 功 模

10%

式」,在中國延續「降低成本」策略 就沒有升級與轉型的急迫性,亦無法

製造業實質薪資成長 服務業實質薪資成長

8%

6%

4%

改採「價值創造」的壓力,則廠商創 新活動就逐漸減小,使得我國生產力

2%

0% 1982

的成長動能不足,導致勞工薪資所得

-2%

不易成長。

-4%

根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統 計,2005 年 我 國 受 僱 員 工 平 均 月 薪 為 43,615

1984

1986

1988

1990

1992

1994

1996

1998

2000

2002

2004

2006

2008

【圖三】 過度投資中國導致薪資所得成 【圖三】過度投資中國導致薪資所得成長率停滯 長率停滯

5. 物過度投資中國導致台灣家庭所得差距擴大 5. 過度投資中國導致台灣家庭所得差 元, 較 2004 年 成 長 1.35%, 扣 除

距擴大 價 上 漲 率 後,2005 年 實 質 薪 資 負 成 全球化大浪潮下,高科技人才以及企業主的資金、機器、設備相對於國內低技術 勞動人口更能自由的跨國移動。由於生產要素跨國移動速度不一致,故全球化過 長 0.92%, 為 1960 年 後 台 灣 經 濟 發 全球化大浪潮下,高科技人才以 程中不再是只有贏者而無輸者;其中贏者圈只有兩類成員,第一類成員是後進國 展 過 程 中 跌 幅 最 深 的 一 年。 其 後 除 及企業主的資金、機器、設備相對於 家的勞動者,因為全球化過程中,先進及中進國家的資金及技術更自由的進入後

2006 年 外,2007 年 與 2008 年 實 質

國內低技術勞動人口更能自由的跨國

進國家,這些後進國家的勞動生產力因而大幅提升,移往這些國家生產的廠商因

薪 資 所 得 皆 出 現 負 成 長(2008 年 實 移動。由於生產要素跨國移動速度不 商品競爭力強,為了雇到足夠的工人,競相以更高的工資吸引工人來工作,造成 質 薪 資 負 成 長 3.10%), 顯 示 九 ○ 年 後進國家勞動薪資大幅成長;第二類成員是先進、中進國家的企業主及高科技人 一致,故全球化過程中不再是只有贏 才,因為他們擁有資本及技術,使得他們在全球化的過程中,可以更自由地跨國 代的全球化是台灣勞工薪資成長減緩 者而無輸者;其中贏者圈只有兩類成 移動、追求更高的報酬。所有不屬於這兩類成員的人都屬於全球化的輸者圈。 重要因素。由於以中國為軸心的全球 員, 第 一 類 成 員 是 後 進 國 家 的 勞 動

由於九○年代以後,GDP、出口及薪資所得三者不再出現同步成長模式。經濟成

化,台灣所接受的海外直接投資或新

者,因為全球化過程中,先進及中進

的高層次產業所創造的工作機會減

31 國家的資金及技術更自由的進入後進

少。當廠商將現有的低層次產業外移

國家,這些後進國家的勞動生產力因

中國,導致工作機會大量流失,一增

而大幅提升,移往這些國家生產的廠

一減後台灣製造業能增加的工作機會

商因商品競爭力強,為了雇到足夠的

必然不多。由於上述新的工作機會是

工人,競相以更高的工資吸引工人來

屬於國際競爭力較強的產業,薪資所

工作,造成後進國家勞動薪資大幅成

得成長率較快且薪資所得水準較高,

長;第二類成員是先進、中進國家的

長的果實正因三者不再呈現同步成長,而讓大多數台灣家庭無法享受到。這段期

33


觀念123 企業主及高科技人才,因為他們擁有

均年成長率亦出現負值(-0.13%)(請

資本及技術,使得他們在全球化的過

見【表二】)。政府若不及時解決這些

程中,可以更自由地跨國移動、追求

家庭經濟地位持續弱化的問題,依其

更高的報酬。所有不屬於這兩類成員

他國家的經驗,它會激化階層對立,

的人都屬於全球化的輸者圈。

底層人民為了要翻身就會想顛覆現有

由於九○年代以後,GDP、出口

體制,底層人民由於民主制度無法再

及薪資所得三者不再出現同步成長模

捍衛他們最起碼的公平正義或參與機

式。 經 濟 成 長 的 果 實 正 因 三 者 不 再

會 的 均 等, 開 始 對 民 主 制 度 失 去 信

呈 現 同 步 成 長, 而 讓 大 多 數 台 灣 家

心。由【圖四】就可清楚看出,所得

庭無法享受到。這段期間所得最低的

最 高 20% 家 庭 與 所 得 最 低 20% 家 庭

20% 家 庭 其 可 支 配 所 得 呈 現 負 成 長

的所得差距隨台灣的全球化而擴大。

間所得最低的 20%家庭其可支配所得呈現負成長(-0.38%) ,而所得次低的 20%家

(-0.38%),而所得次低的 20% 家庭平

庭平均年成長率亦出現負值(-0.13%) (請見【表二】 ) 。政府若不及時解決這些家 庭經濟地位持續弱化的問題,依其他國家的經驗,它會激化階層對立,底層人民

【表二】 經濟成長未能反映在家庭可支配所得的成長上

為了要翻身就會想顛覆現有體制,底層人民由於民主制度無法再捍衛他們最起碼 的公平正義或參與機會的均等,開始對民主制度失去信心。由【圖四】就可清楚

第一 分位組

第二 分位組

第三 分位組

第五 分位組

0.01

1.15

0.25

0.27

3.24

-4.95capita

-2.88

2.11

-2.56

-2.37

0.52 3.24

-0.81

0.79

0.84

3.82

0.18 3.82

1.60

0.01

0.66

1.75

0.664.09 1.75

1.43

-0.46

1.09

4.81

1.090.43 4.81

0.69

0.28

0.37

3.16

2.91

1.70

2.07

3.40

【表二】 經濟成長未能反映在家庭可支配所得的成長上\

Year

2000

-0.58

-0.44

2001

-11.35

-8.15

第一分位組 第二分位組 第三分位組 第四分位組 第五分位組

2000 2001 2002

-0.58 2002

-0.44

-11.35

-8.15

2003 4.55

2003

2004 1.43

2004

0.34 2005

2.63

0.01 4.55

1.15

-4.95

-2.88

1.43 0.52

1.28

0.34 0.18

1.83

4.09 0.13

-0.81

2.630.25 1.830.01

1.43

0.12-0.46

2.21

2007

2007 2.59

1.57 1.11

2.59 0.50

-0.34 1.112.16

1.200.50 5.61

-0.34

2.16

1.20

5.61

2008

-2.76 2008

-1.09

-0.40 -2.76

-0.10-1.09 -1.70

-1.10 -0.40-2.47

-0.10

-1.70

-1.10

-2.47

平均

-0.38

-0.13

0.28

0.41

0.31

0.41

0.57

0.31

2.36

2006

平均

2.10

2.91

0.84

0.12

2006

0.69

-2.37

2.21

-0.38

0.28

1.57

0.37

3.16

2.07

3.40

總平均

0.13

2005

0.43

GDP per

-2.56

1.280.79

1.60

總平均

0.27

2.11

GDP per capita

第四 分位組

Year 看出,所得最高 20%家庭與所得最低 20%家庭的所得差距隨台灣的全球化而擴大。

2.10

1.70

0.57

-0.13

0.28

2.36

家庭所得差距愈大的社會愈會助

3.00%

8

2.50%

7.5

2.00%

7

1.50%

6.5

1.00%

6

的機率就會變大。政策過分強調所得

0.50%

5.5

重分配功能,將會威脅到人民財產權

0.00%

5

的 維 護, 對 民 間 投 資 亦 有 不 利 的 影

1991

1993

1995

1997

1999

台商投資中國比重

2001

2003

2005

2007

五等分位所得差距倍數

【圖四】過度投資中國導致家庭可支配所得差距擴大 【圖四】 過度投資中國導致家庭可支配 所得差距擴大 32

34

160

長人民對社會的不滿,一旦社會不安 定達到某一程度,政府改變現有政策

響,投資減少就會影響資本累積的速 度,進而影響到經濟成長,故所得分 配愈不平均,愈鼓勵低所得組的個人


觀念123 或家戶訴諸於較激烈的方式來改變社

發揮應有的效果,國家財政亦有陷入

會現況。社會不安定對投資意願的影 響主要透過以下三個管道:1、現況

「惡性循環」之虞。全面開放廠商投

改變後,新政權將會採取累進程度較

灣,民間投資做為台灣經濟成長動能

高的所得稅率,做為改善所得分配不

就愈來愈弱。另一方面,生產外移中

平均的對策,所得稅率高會影響廠商 的投資意願。2、大規模示威會阻礙

國後,更多的台灣人必須跟著到中國 工作與生活。久而久之,這些台灣人

正常生產活動,進而影響資本邊際生

就不會在台灣消費,國內民間消費無

產力。一旦廠商預期未來資本邊際生

法再像七○、八○年代成為經濟成長

產力會因此受到影響,廠商的投資意 願就會下降。3、社會不安定會讓投

的動力。此時,政府「擴大內需,振

資、經營環境不確定程度提高,造成

而所創造的工作機會亦無法彌補產業

廠商不願意留在國內投資或將工廠遷

外移所流失的工作機會,失業率很難

往國外。

好 轉。 為 提 振 經 濟, 若 政 府 一 再 推

6.結論 新政府上任後,陸續解除廠商 投資中國的限制,此舉除讓「擴大內 需,振興經濟」擴張性財政政策無法

資中國後,廠商投資中國取代投資台

興經濟」的政策效果將會大打折扣,

出規模更大的振興經濟方案,結果財 政持續惡化,政府債務將屢創新高, 最後陷入國家財政「惡性循環」的困 境。

35


觀念123

國際醫療專區,缺乏『價值』的 極右派『價格』政策 ▌ 文/滕西華(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發言人) 果不其然,國際醫療專區果真成了

與健保特約?還是不夠富有的台灣人看

朱政務委員與邱署長上台的第一個衛生

不起?另一個挑戰是,其非營利的本質

法案!包含總統競選在內,台灣向來缺

受到的專業保護與自主將全然喪失,國

乏價值政策,而無論政府或有心人士如

際醫療專區的醫療機構,政府竟然修法

何為國際醫療專區擦脂抹粉,都掩飾不

允許它以『公司』存在,一旦得以公司

了 這 是 一 個 典 型 的 極 右 派『 價 格 』 政

型態存在,醫療正式大喇喇成為商品,

策,完全缺乏價值!

所有醫師或服務都只是標價,不但以追

說這是個極右派的價格政策,有兩

求最大利潤為依歸,還能上市上櫃,獲

個顯而易見的理由,其一是政府從上到

利回歸股東,董事會結構不再保障醫事

下只告訴我們,這會有幾百億的『醫療

人員的強勢百分比,醫療如何自主?如

產 值 』; 另 一個是拿『部分產值』當成

何確保以病人權利為中心價值?

贖罪的『道德稅』-挹注健保,以此說

國際醫療專區對健保的排擠只是第

服立法院及民眾支持。推動國際醫療專

一步,它更深層的影響其實是,國家從

區修法的人,若以為只要拿收入的一部

醫學院開始培養的優秀醫療團隊,這些

分挹注健保,就能夠合理化,未免太天

優秀的人才成熟時,便會由醫療公司以

真;因為國際醫療專區對健保病人產生

高薪挖角,去看有錢人和外國人,而健

排擠的疑慮,不過是其眾多摧毀台灣醫

保病人永遠是這些醫療公司業主檢驗、

療價值的壞處之一。

遴選它優秀團隊的戰場,怎能沒有排擠

國際醫療專區所涉及的修法,包含

效應?長遠來看,醫學教育如何能避免

在現行醫療法中全數是『非營利』價值

醫師或團隊不去歧視或選擇病人?如何

定位的醫療體系法人中,竟然非常格格

不以價格做算計來治療病人?這都是更

不入的開了一個可以正大光明宣稱『營

艱難的挑戰!

利』的醫療機構,支持者如何能夠自圓

如果國際醫療的定義是『對外國人

其說,醫療仍是個非營利的普世價值?

提供醫療』,那麼國 際醫療專區成立是

如 果 國 際 醫 療 專 區 可 以 合 法 營 利, 那

為了要服務外國人的理由,更是漫天謊

麼,其他醫療機構何以有別?只因它不

言!至今台灣哪個優秀的醫學中心或醫

36

160


觀念123 院有拒絕一個外國人的就醫?還是沒國

醫 院 大 型 化 與 連 鎖 化、 醫 療 分 級 模 糊

際醫療專區之前,大家都不能為外國人

化、醫療人員普遍待遇下降、醫療糾紛

提供醫療服務?我們也對台灣的醫療水

或抱怨增加等情形,這些雖不必然只與

準感到驕傲,但以要將台灣的優質醫療

健保有關,但卻牽涉到整體醫療價值的

推向國際為由,卻看似意圖成為某些財

改變,已經到了不得不檢討與收拾的地

團量身訂造的暴利捷徑,這有何價值可

步,而我們政府十年來是一點對策也沒

言?

有,還掩耳盜鈴、飲鴆止渴!

台灣因為實施全民健保,並且定義

沒有全盤考量,一手以健保管理價

醫療為非營利,確保了醫療體系在政府

格、另一手卻企圖為某些人開啟醫療營

可管理的價格或利潤內,提供台灣民眾

利的窗口,無疑是價值混亂、與魔鬼交

一 定 品 質 的 醫 療 服 務, 為 民 眾 帶 來 健

易,徹底摧毀台灣的醫療價值!克魯曼

康,因此傲視全球!然在此情形下,醫

與麥可波特將會後悔稱讚台灣的健保與

療商品化與市場化的情形仍然急速惡

醫療體系!

化, 貧 富 差 距 拉 大 已 使 醫 療 出 現 階 級 化,民眾自費比例亦逐年攀升;而這中

為了台灣,國際醫療專區沒有妥協 的空間!

間還包含了醫學科別的發展嚴重失衡、

37


觀念123

「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之 評析 ▌ 文/蘇宜士(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務處副主任)

壹、前言 近年來,由於全球金融風暴影響,

扶會 ) 合作提供勞工朋友「勞工訴訟 立

企業 發 生關 廠歇業、「無薪休假」等情

即扶助」專案(以下簡稱本專案)之服

漸 增, 造 成 勞 資 爭 議 案 件 頻 增, 根 據

務,以積極落實勞工權益之保障。

統 計 數 字 顯 示,97 年 度 勞 資 爭 議 事 件

勞資爭議發生時,勞工往往因不了

總 數 已 達 24,540 件, 較 前 年 同 期 成 長

解法律而顯得手足無措,顯屬於法律的

24.39%, 其 中 資 遣 費 及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弱勢者,不論是「法律諮詢」亦或與資

等爭議案件,佔大多數。面對嚴峻經濟

方協商談判,甚或進行訴訟程序,均須

局 勢, 為 避 免 雇 主 有 違 法 情 事 衍 生 勞 工權益受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以下

相當的法律專業,而資方通常有法律顧 問或有相當資力聘請律師協助,相對勞

簡稱勞委會 ) 為解決與協助勞工於遭遇

工通常資力較差,亦難有管道尋得適當

勞資爭議案件時,欲循司法途徑救濟,

之 法 律 協 助, 在 訴 訟 進 行 上 顯 屬 不 公

所需面對之各式問題與費用負擔,於民 國 ( 以下同 )98 年 2 月 25 日訂定與頒布

平,在法律知識上顯屬弱勢。此外,訴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法律扶助實施 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以扶助勞工 訴訟所需之律師費用,落實勞工權益之 保障 。並自 98 年 3 月 2 日起以行政委 託方式與法律扶助基金會 ( 以下簡稱法 4

4

38

訟如果持續數年,律師費更加昂貴,而 當勞工發生職災或解僱等勞資爭議時, 勞工往往連收入都沒有,對於其法律權 益之救濟,更是雪上加霜。 爰法扶會為國家依「法律扶助法」

為了加強與展現勞委會對於勞工權益保障的積極度、重視度與決心及為強化弱勢勞工在訴訟程序中 之地位,勞委會乃將過往以消極的、局限性的及事後補助的方式;改為以積極的、擴大勞工訴訟扶 助範圍及事前扶助的方式來避免勞工因處於經濟弱勢地位及欠缺法律專業知識,而致權益受損, 達到保障勞工權益,協助勞工訴訟之目的。勞委會因此於98年2月25日以勞資 3 字第 0980125124 號 令訂定發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法律扶助實施要點」全文 13 點。並於 4 月 17 日以勞資 3 字第 0980125531號令廢止「勞工訴訟補助辦法」。將勞工訴訟「補助」改為勞工訴訟「扶助」。

160


觀念123 成立之單位 5,而成立之宗旨與工作,本 即為提供弱勢民眾法律扶助工作,惟因

扶助措施,並有效運用國家資源,普及 各縣 ( 市 ) 提供完善便利之法律扶助措

國家資源之有限性,因此另訂有「財團

施,勞委會及法扶會期藉由結合兩會資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無資力

源,使更多弱勢勞動者於面臨勞資爭議

認定標準」6,而就以往之案件統計分析

時,可得到適時與後續司法救濟程序之

中亦發現,確有部份勞工朋友因受限於

協助 7,除發揮勞委會扶助弱勢勞工、安

此標準而無法得到本會之協助。而勞委

定社會之功能外,亦與落實法扶會保障

會以本要點協助勞工解決法律上所遭遇

弱勢訴訟權與平等權之理念與精神,且

之問題,與法扶會成立之宗旨與所從事

可使兩會保障弱勢勞動者之意旨與精神

之業務實屬契合與一致。

發揮之最大化。兩會並於 99 年及 100 年

為便利勞工申請本要點所訂之各項

持續辦理勞委會勞工法律扶助工作迄今。

貳、「勞工訴訟 立即扶助」 (一) 什麼樣的勞工可以符合專案扶助 範圍?

立者。於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時。及勞

依據本要點舉凡勞工朋友發生 1. 勞

生死亡或重傷之職業災害,經提起刑事

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之爭議;2. 勞工

訴訟時。經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

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未依法給予補償或

或協調不成立 8,欲循司法途徑爭取應有

賠 償;3. 雇 主 有 未 依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或

之權益時,都可以申請本專案之勞工法

就業保險法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

律扶助。

工因雇主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致勞工發

少,致勞工受有損失;4. 工會理、監事 及會員代表、工會發起人或籌備人遭不 當解僱,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 5 台灣於1999年7月的司法改革會議中,決議增設無資力被告得請求義務辯護的制度,並且,司法院 應編列預算,推動並補助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律扶助團體。司法院即積極推動立法,2004年1月7 日,台灣制定公布了「法律扶助法」,並於2004年6月20日開始施行。法律扶助基金會於2004年7月1 日正式成立。 6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可參考法律扶助基金會網站上之資料, http://www.laf.org.tw/tw/b2_1_1.php?idno=34。 7 兩會合作模式,以符合法律扶助基金會無資力標準者以法律扶助基金會資源提供扶助;超出法律扶 助基金會無資力標準者以勞委會資源提供扶助。 8 若訴訟程序進入第二審、第三審或再審時提出申請法律扶助,雖未經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或 協調不成立之程序,仍得依前項規定申請法律扶助。

39


觀念123 (二) 勞工朋友可以得到什麼樣的法律扶助? 1. 法律諮詢。2. 法律文件之撰擬。3. 民事訴訟之代理。4. 刑事審判程序開始前之 告訴代理【此部分僅限於因雇主違反勞工相關法規而致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之案件】。

(三) 勞委會勞工訴訟扶助與法扶會法律扶助之差別 法扶會所辦理之法律扶助事項乃依法律扶助法之規定而來;勞委會之勞工訴訟 立即扶助乃依本要點而來。以表一來簡要比較兩會扶助內容與相關規定之差異: 表一:法扶會「法律扶助法」與勞委會「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權益比較表 製表日期:100.04.25 項目

法規依據

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律扶助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法律扶助實施要點 1. 民事訴訟部分: (1) 發生勞基法終止勞動契約之爭議; (2)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未依法給予補償或賠

償; (3) 雇主有未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就業保險法辦理加 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致勞工受有損失; (4) 工會理、監事及會員代表、工會發起人或籌備 人遭不當解僱。 ▲ 特別說明:勞工申請前應經當地勞工行政主關機 關調解或協調不成立。 2. 刑事部分: 因雇主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致勞工發生死亡或重 傷之職業災害。

哪些案件 類型可以 申請?

任何案件皆可。

有哪些條 件限制?

1.案件非顯無理由者。 2.且符合無資力標準者。

案件非顯無理由者。 經勞工行政機關協調或調解不成立。

1.律師費○ 2.裁判費○ 3.訴訟必要費用○ 4.訴訟救助○ 5.保證書○

1.律師費○ 2.裁判費 3.訴訟必要費用 4.訴訟救助 5.保證書

如通過審 核後有哪 些費用可 以申請扶 助?

訴訟期間 生活費用 之補助

40

▲ 特別說明:上述費用及 其應負相當義務之內容 依本會相關規定辦理。 訴訟期間生活費用之補助,限於符合勞委會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類型之訴訟, 且須請勞工朋友憑法扶會准予扶助之通知書另向勞委會提出申請。【詳參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補助勞工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實施要點】

160


觀念123

參、 專案執行成效 一、 每年度有近5,000位勞工朋友來會尋求協助;每月平均協助約200位勞工 透過訴訟程序爭取權益 本專案 98 年度總計有 4,888 位勞工(人次)及 99 年度總計有 5,281 位勞工(人 次)因勞資爭議來會尋求協助。而 98 年度中有 4,358 位及 99 年度中有 4,762 位勞工 符合本要點之扶助要件(含全部扶助、部分扶助及法律諮詢),由律師代為撰狀、訴 訟代理或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其中 98 年度有 2,478 件及 99 年度有 2,536 件為委由律 師代為撰狀或訴訟代理而透過司法訴訟程序爭取權益之案件。 表二:98年度及99年度總案件量-依申請結果分 年度/類型

全部扶助

部分扶助

法律諮詢

駁回

其他

總計

98年度

(比例)

件數

2,447 (50.06%)

31 (0.63%)

1,880 (38.46%)

440 (9.00%)

90 (1.84%)

4,888 (100%)

99年度

(比例)

件數

2,495 (47.24%)

41 (0.78%)

2,226 (42.15%)

425 (8.05%)

94 (1.78%)

5,281 (100%)

總計

(比例)

件數

4,942 (48.60%)

72 (0.71%)

4,106 (40.38%)

865 (8.51%)

184 (1.80%)

10,169 (100%)

註: 1.本表所列數據以申請編號為計算標準,一件申請編號若有重複案由者僅計入一次。2.本表所列 全部扶助及部分扶助案件數為已扣除移轉案件數後之數據。3.「其他」包含的類型有補件後重新 審查及撤回等情。4.98年度統計期間為98年3月2日~98年12月31日止。

二、 勞資爭議的案件類型以資遣費占大宗 透過本專案來會申請協助的勞工朋友,其勞資爭議案件類型以資遣費及違法解 雇為主。 表三:98年度及99年度案件-依勞資爭議案件類型與比例分 98年度

99年度

資遣費

35.75%

37.61%

違法解僱

18.97%

17.03%

違法資遣

7.57%

4.89%

因雇主違法或不當之其他勞動契約終止的爭議

14.38%

6.12%

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

9.83%

17.17%

勞資間投保爭議事宜 退休(金)相關爭議

6.87%

8.06%

6.13%

8.54%

工會相關爭議

0.08%

0.01%

職業災害告訴代理

0.44%

0.57%

總計

100%

100%

年度/種類

註: 勞資爭議案件類型為複選,同一案件可能有一個以上之案由(例如:違法資遣或違法解雇之案件常 同時有資遣費或退休金之爭議),故總數大於實際申請案件量。

41


觀念123 三、 勞資爭議的案件主要集中於都會城市 法扶會全國計有 21 個分會,除馬祖分會無案件之外,其餘分會皆有案件,98 年 度及 99 年度各分會准予扶助案件量如下表四所示。案件主要集中於都會型分會,以 台北、板橋、台中、高雄占大宗。 表四:98年度准予扶助案件量-以分會別 分會別

台北分會 板橋分會 台中分會 高雄分會 桃園分會 台南分會 花蓮分會 新竹分會 彰化分會 宜蘭分會 台東分會 基隆分會 苗栗分會 雲林分會 嘉義分會 屏東分會 南投分會 澎湖分會 金門分會 馬祖分會 士林分會 總數

98年度 20.64% 17.59% 8.89% 7.29% 9.41% 4.28% 0.15% 3.20% 3.27% 0.22% 0.48% 2.19% 2.01% 1.41% 3.98% 5.88% 1.82% 0.11% 0.15% 0.00% 7.03% 2,719

99年度 21.26% 12.73% 8.50% 8.72% 5.74% 4.89% 0.40% 5.37% 7.21% 0.51% 0.88% 5.37% 2.98% 0.48% 2.02% 6.95% 5.04% 0.07% 0.04% 0.00% 0.85% 100.00%

註: 1.本表內所列案件量,以該年度來會申請且經准予扶助之案件編號為主。 2. 移轉案件不另扣除。例如,勞工於台北分會申請後移轉至基隆分會,則台北及基隆分會皆會列 入統計,故統計總數大於實際准予扶助量。

四、 八成五以上的准予扶助案件為訴訟代理及辯護 表五:98年度及99年度准予扶助案件-依扶助種類分 訴訟代理及辯護

法律文件撰擬

總計

98年度

年度/種類

件數(比例)

2,127 (85.84%)

351 (14.16%)

2,478

99年度

件數(比例) 件數(比例)

2,105 (83.00%)

431 (17.00%)

2,536

4,232 (84.03%)

782 (15.97%)

5,014

總計

註:98年度統計期間為98年3月2日~98年12月31日止。

42

160


觀念123 五、 八成左右的案件結果對勞工是有助益的 結案案件對受扶助勞工較有利或較不利之判斷主要由扶助律師依其專業判斷及 法院判決結果而定,截至 99 年底止,已有 2,002 件案件已結案,其中案件結果對於 勞工較有利的比例高達八成以上。可件本專案對於欲循司法途徑以爭取其權益之勞 工朋友確實發揮了原先所預期的成效。 表六:結案案件-依結案結果對受扶助人之助益分 年度/種類

對受扶助人 (註1) 較有利

對受扶助人 (註2) 非更有利

(註3)

不知道

小計

98年度

件數(比例)

679 (83.93%)

79 (9.77%)

51 (6.3%)

809

99年度

件數(比例)

981 (82.23%)

153 (12.82%)

59 (4.95%)

1,193

總計

件數(比例)

1,660 (82.92%)

232 (11.59%)

110 (5.49%)

2,002

註1:此類型有:全部勝訴判決、勝敗互見判決、就調和解筆錄(書)上所載條件判斷、執行有效果等。 註2:此類類型有:敗訴判決、案件遭法院駁回(例如:上訴駁回)、執行無效果等。 註3:此類型有:勝敗互見判決、僅由所撰擬之法律文件並無法確知其結果等。

六、 已替勞工朋友爭取3億8千餘萬之權益 截至 99 年底本專案已結案案件計有 2,002 件,8 成以上之案件裁判結果對勞工是 有利的。估計可替這些勞工爭取到新台幣 3 億 8 千多萬元,平均而言,可為每位勞 工爭取到新台幣約 19 萬元。 表七:結案案件-勞工因案可得金額估算 扶助件數

已結案件數

勞工因案可得金額估算(千元)

98年度

2,478

809

148,435

99年度

2,536

1,193

238,968

總計

5,014

2,002

387,403

註:勞工因案可得金額估算,此統計數字僅為估算值。

肆、結語 勞委會將訴訟「補助」改採勞工訴訟「扶助」後,除受惠勞工每年近 2,000 位; 較原本以補助方式辦理時每年僅 150 位勞工受惠,成長許多。而本專案藉由結合兩 會之資源,攜手合作建構打造一張弱勢勞工的勞資權益訴訟扶助安全網。自開辦以 來已有高達萬餘位勞工朋友來會尋求協助,除提供勞工朋友於遭遇勞資爭議時之堅 強後盾外,亦確能有效發揮保障及服務勞動市場中弱勢勞工之目的,未來希冀兩會 能有機會持續合作,使更多弱勢勞動者於面臨勞資爭議時,可得到法律上之扶助, 為促進勞工權益之保障共進心力。 43


社運事件簿

總統「十大跳票政見票選」 就業、住宅議題民眾最心寒 「勇腳馬」變成「跳跳馬」─民間團體籌備「馬博會」監督 ▌ 文/馬博會籌備處 馬 英 九 總 統 自 2008 年 5 月 20 日 就

投票總數達 25273 票。分析民眾投票結

職 至 2011 年 4 月 1 日, 已 經 屆 滿 1045

果,可見民眾認為「跳最大」的是「降

日,此時正是檢視「馬上好團隊」施政

低失業率至 3 %以下」之豪語,得票數

結果的時機。繼去年「愚人節最佳官員

高 達 2916 票, 佔 總 投 票 數 11.54%, 無

及政策選拔」後,民間團體今年再舉行

疑讓當選前主打經濟牌的馬總統顏面無

馬總統「十大跳票政見票選」,並於 4 月

光;而包括按實價課徵房屋稅、房屋市

1 日公佈出十大「跳最大政見」,並要求

場交易資訊透明化等抑制高房價手段遲

僅剩的 385 天任期內,馬總統及執政團

遲未見進展,則使居住問題為列居第二。

體應儘速兌現競選白皮書及總統任期間

本次「十大跳票政見票選」依序為:

對人民的各項承諾。 民間團體總共提出 23 項馬總統跳票 政見,讓社會民眾透過網路平台選出心 目中「跳最大」的政見,每人最多可複 選 3 項跳票政策。自 3 月 22 日至 30 日 為止,共引吸 10,072 名民眾前來投票,

44

160

` 第一名─馬英九說「降低失業率至 3 % 以下」 ` 第二名─馬英九說要「提出健全房屋 市場方案」,設定1年內作業時程」 ` 第三名─馬英九說要「鼓勵勞資協商


社運事件簿 降低法定工時」 ` 第四名─馬英九說要「編列生育風險 處理預算」 ` 第五名─馬英九說要「籌備賦改會, 以全盤觀點,推動稅制改革」 ` 第六名─馬英九說要「批准兩公約, 也宣示台灣將逐步廢除死刑」 ` 第七名─馬英九說要「女性政務官比 例達1/3,設置性別平等專責單位」

雨點落下,進入第十名,而做為平抑貧 富差距的政見「籌備賦改會,以全盤觀 點,推動稅制改革」居於第五,政府這 樣還不能體會民眾的失望? 我們更不會忘記五都升格改制過程 混亂,更是併吞五都的原鄉自治權,與 「試辦原住民族自治區」政見徹底背道而 馳,傷害原住民權益甚鉅,列居跳票政 見第九名。

` 第八名─馬英九說要「透過多元、專 業且有人民參與的定期評鑑制度,淘 汰濫權失職司法官,獎勵良好認真的 司法官」 ` 第九名─馬英九說要「試辦原住民族 自治區」 ` 第十名─馬英九說要「積極推動住宅 法立法,使社會住宅政策法制化」 從票選結果排序可以看出,民眾對 馬總統選前政見的民生經濟相關政策跳 票 最 感 憤 怒。 在 就 業 勞 動 部 份, 除 了 「降低失業率至 3 %以下」對民眾有如海

在社福、性別平權議題當中,我們

市蜃樓,「鼓勵勞資協商降低法定工時」

看到馬總統選前說要「編列生育風險處

更是因為過勞死事件頻傳,以及企業責

理預算」,結果是空包彈;馬總統選前說

任制濫用,引發輿論批評,因此居於第

要「女性政務官比例達 1/3,設置性別平

三位。

等專責單位」,結果依舊不足如昔。兩項

勞動狀況未見起色的狀況下,高房

在民眾投票中分居第四、第七名。

價帶來的居住問題更是多數民眾心中的

最令人感到不解的是,法律背景的

憂慮,除了「提出健全房屋市場方案」

馬總統,既沒有達到國際人權公約的標

未見曙光名列第二,「積極推動住宅法立

準,也無力推動國內法律制度之改善,

法,使社會住宅政策法制化」,在去年五

而分別被民眾評為第六、第八名的跳票

都大選一度再起雷聲,但未見實際政策

政見。說要「批准兩公約,也宣示台灣 將逐步廢除死刑」,馬總統簽完公約形 45


社運事件簿 塑人權形象後竟又違約,任內結束 9 名死囚生命;而延宕 20 年的《法官法》還躺在 立法院,全面評鑑法官在國民黨主導的一讀版本中,變成司法院內部自己「評核」 法官,五年才做一次,結果不公開,根本沒有外部人民參與,更直接宣告「透過多 元、專業且有人民參與的定期評鑑制度,淘汰濫權失職司法官,獎勵良好認真的司 法官」之政見,依然只聞樓梯響。

「馬英九執政博覽會」揭幕 為了反映民怨,以及表達持續監督總統施政的決心,民間團體在記者會中正式 公佈馬博會 LOGO、官方部落格以及臉書專頁網址。網站內容除了有針對總統政見 與實際狀況之分析,馬博會也將要求總統僅剩的 385 天任期內,馬總統及執政團體 儘速兌現競選白皮書及總統任期間對人民的各項承諾。 籌備處指出,發動票選活動讓民眾表達對政見之評價,監督總統施政究竟是否 落實,才能讓執政者警覺人民的不滿心聲,同時亦希望針對總統施政成果之「博覽 會」活動,未來每四年都可舉行一次,勿讓執政者以為「天天都是愚人節」! 2011馬英九執政博覽會專屬BLOG: http://examine2011.pixnet.net/blog FB:馬博會http://www.facebook.com/home.php?#!/maexpo2011 發起單位:台灣勞工陣線、台灣女人連線、公平稅改聯盟、台北市女性權益促 進會、台灣展翅協會、台灣新聞記者協會、阿美族守護聯盟、殘障聯盟、綠 黨、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社會住宅推動聯盟、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人本教育 文教基金會等。

46

160


青年看社會

勞陣教會我的事 ▌ 文/林嘉珮(東吳社工系畢,現職雍展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社工) 下筆之時,腦海中有個聲音時時刻

維。在勞陣這樣的環

刻 提 醒 著 我, 乃「 獨 立 思 考 」 的 重 要

境,讓我真正感受到

性,沒錯,這就是勞陣教會我的事!與

何謂暢所欲言,在這

勞陣的相遇是在四年前,回想這一段實

裡你可以自在地說出

習的日子,剛開始的動機乃出了社會、

自 己 的 想 法、 觀 點,

有了工作,我就是一個勞工,單純希望

你所能得到的是最基

透過在勞陣的實習,了解更多勞工可能

本人與人互相尊重的

面臨到的各種問題以及應有的權益。

氛圍,勞陣是一個真

在四年後的今天,要我說在勞陣學 到了什麼,如果沒有實習總報告讓我回 顧公會、工會的差別,工會的籌組還有 運作遭遇的困難,勞基法 ... 等等,其實 早已拋諸腦後、一乾二淨。 想要探究問題的背後就是不斷地去 擴充知識,看書就是一個途徑,還記得 友聯說過:「讀書是一個思想化的過程, 思想化之後如何將所學生活化,才是最 重要的!」老實說,遇見勞陣之前的我 是一個不喜歡思考的人,一路走來得過 且過,心中的那把尺總是可以因為別人 有幾分道理,而輕易動搖,成長的環境 讓我習慣了以別人的角度去看待事情, 你覺得怎麼樣?他覺得怎麼樣?原來大 家都這樣覺得?然而我覺得怎麼樣從來 不是我所關注的重點。 遇到問題上網 Google,如果找不到 參考資料就沒有想法,沒有想法就做不 出決定,也因為不想花精神思考,漸漸 形成依賴的習慣,反而限制了自己的思

正開放的空間、有的是真正的包容;獨 立思考是需要培養的,倒不是說認識了 勞陣之後,自己的邏輯思考就立刻清楚 明快了起來,但有了這樣的方向以後, 起碼在聽到一個問題或一個現象時,會 先問自己為什麼、有沒有其他的可能? 強迫自己思考,讓塵封已久的腦袋動起 來,不若以往拾人牙慧、人云亦云。 不輕易給你答案的用意,就是讓你 有更多的想像空間,就好像光可以讓你 看的見,也可以讓你看不見,每一件事 情往往不會只有一個標準答案,在不同 的位置,或許就有不同的思維,常常是 一體兩面的。正因為勞陣擁有如此自由 開放的環境,總能讓實習生就算結束了 在此學習的日子,仍會三不五時回來串 門子聊是非,而不是有如解脫般從此斷 了音訊。勞陣沒有所謂的硬性規定,卻 因此激起更多的火花,由小見大,勞陣 所要落實的社會民主已從本身做起,未 來的路或許辛苦,但勞陣已經給了我們 這群小夥子最好的榜樣! 47


勞工尬司法

年代員工面對司法的「無聲哀嚎」 「年代新聞八八風災假叩應事件」始末記事 ▌ 文/蘇彥文(律師) 2009 年 8 月 8 日莫拉 克風災開始肆虐台灣,當 大家都提心吊膽地看著電 視新聞的災情報導時,部 分電視媒體開始出現災情 叩應,幫助災民彙整災情 及傳遞災情給相關單位, 而平安的多數如我們,除 了關心災情外,也感謝媒 體們能在同胞苦難時,不 計利益,發揮所長,貢獻 己力,甚至,也有部份具 有救災專長之民間人士,自發前往災區

件。究竟發生何事?年代新聞台在 98 年

救災,而風災過後,大家更慷慨解囊,

8 月 10 日當天早上開始進行開放現場即

或單身,或組隊前往災區無條件幫忙清

時接受災區民眾叩應,而當時年代新聞

理災區,或煮飯供餐,或義務醫療,或

台的助理導播盛奇玉負責處理叩應節目

重建家園,在這日漸冰冷的社會,似乎

時電視畫面字幕方面的工作,盛眼見災

反而是災情來臨時才能感受到這樣的暖

民電話一通又一通打進來,且主播也當

流與熱情。

場向災民表示一定會立即將訊息通報給

當然,上開災情,除了催生出民間

相關救災單位。

的溫情外,亦讓當時部分政府官員的懈

然而,盛卻看不到其周圍的任何一

怠與輕忽在大眾之前被顯露出來,例如

個人有將相關資料彙整通報的動作,而

行政院長劉兆玄的剪髮事件與行政院秘

只是任由該資料放置在桌上無人處理,

書長薛香川的父親節飯店吃飯事件,都

因而向周遭同事詢問,發現竟沒有人知

讓大家印象深刻。

道該如何處理,又向主管李貞儀反應,

另外一件令筆者印象深刻的事,就 屬年代新聞台遭員工踢爆作假叩應的事 48

160

而李詢問後亦無結果,一直到盛下班離 開公司前,盛都問不到有人會將相關資


勞工尬司法 料做後續的處理,盛因而於 8 月 10 日當

決 盛 穆 二 人 敗 訴, 判 決 之 理 由 主 要 略

天晚上,在其部落格上,發表「無聲哀

以:「如原告以理性的文字陳述見聞之事

嚎」乙文,藉以抒發其當此災情氾濫漫

實,網友較可能為理智之討論及合理之

延之際,卻因為工作而參與了年代新聞

批評,詎原告於系爭文章所為之第一則

台作假叩應之行為,感到無比羞恥、自

回應,即公然於公開之網路空間上,以

責與責難。

非理性、不雅的侮辱文字評價被告及被

盛的另一位同事,擔任該新聞台導

告之主管人員,引發網友效尤,致網友

播的穆光中也對該部落格上的文章發表

無從聚焦於理性討論,而流於對被告之

贊同意見,批評年代新聞台做此假叩應

謾罵、詛咒,自難認被告聲譽之貶損,

決策沒有良心的長官,「無聲哀嚎」文章

均為被告自己之行為所招,而與原告無

一貼出在當晚引起相當廣大的網路上迴

涉。」,主要認為盛穆二人對於年代公司

響與討論,年代新聞台發現該事後,立

之長官的批評詞彙不理性,不能達到理

即以該二人所陳述之事實為不實,不但

性溝通之功能,因而認為渠二人對於年

開除其職務,更對二人提出刑事妨害名

代公司之長官的批評屬於侮辱雇主之代

譽之告訴。

理人,年代解雇該二人合於勞基法之規

筆者於網路上發現上開情事後,感

定。

於災害無情,人力微薄,互助尚不足以

上訴後,高院 99 年勞上易字第 114

補其萬一,豈容有不肖媒體不顧他人性

號 判 決 又 幾 乎 以 相 同 之 理 由:「上 訴 人

命,延誤災情訊息,此項天理難容之行

於系爭文章所為之第一則回應(即系爭

為,遂自動向盛穆二人表示支持其不畏 犧牲,勇於揭發真相的勇氣 ( 當時正值

回應),即公然以非理性、不雅之侮辱

金 融 海 嘯 景 氣 低 迷 之 際, 工 作 不 甚 易

員,引發網友無從聚焦於理性討論,流

找,而穆之年資已十幾年,前途一片光 明 ),願意稍盡棉薄,為其奔走。

於對被上訴人之謾罵、詛咒。上訴人以

案經數月偵查及調查後,刑事部分 即 年代新聞台提告盛穆二人妨害名譽部 分,業經台北地檢署不起訴確定在案, 理由是地檢署認為盛穆二人並無妨害年 代新聞台名譽之主觀故意,且其客觀上 亦無妨害年代電視台本身名譽之行為。 然而,民事部分即盛穆二人起訴請 求 年 代 新 聞 台 給 付 薪 資 部 分, 經 台 灣 士 林 地 方 法 院 98 年 勞 訴 字 第 79 號 判

文字評價被上訴人及被上訴人之主管人

渠等因感受災民之痛苦、無助,始勇敢 為上舉揭露事實,主張被上訴人聲譽之 貶損,乃自己之行為所招云云,委無足 取。」駁 回 該 二 人 之 上 訴, 案 件 因 而 確 定。 筆者認為,所謂妨害名譽,必須是 被批評的對象的行為若本來不應遭受名 譽的貶損,而因批評導致其名譽貶損, 才會構成其名譽妨害。相對而言,若被 批評的對象的行為本應遭受譴責,則對 49


勞工尬司法 之批評導致其名譽貶損,係使其名譽受

位,及潛在因年代新聞台訊息通報漏失

到該當的評價,有何妨害名譽可言?例

【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調查,年代

如,犯性侵害案件之惡狼,媒體對之大

公司所接 8 2 通叩應電話中,竟有高達

肆報導批評,或大眾對之咒罵抨擊,其

3 9 通沒有通報】及延誤而受損害之災

所得之名譽貶損本為其所應得,何來誹

民 ) 公道,對於社會更具有負面之宣示

謗之有?

作用,並使價值錯亂,對於往後之其他

然而,災害發生時,有幸得能置身

個案,亦恐生不良影響,法官肩負神聖

事外的法官,本來已然難以想像災情的

職務卻為此判決,令一個充滿謊話的公

可怕及所對應的假叩應有多麼地不可原

司於欺瞞大眾後卻毌庸付出代價,實在

諒,又如何期待其在災害發生一、二年

令人感到無比遺憾。

後,坐在舒適的辦公室及審判庭上,可

首先,年代向勞工局謊稱:「國家通

以稍微體察該情境?筆者認為,在災情 急如星火之當下 ( 最緊急的狀況 ),若有

訊傳播委員會業已初步調查認為年代新 聞並無延遲通報之情事。」

人竟故意做出延誤災情並恐影響他人生 命之行為 ( 最惡劣的行為 ) 時,任何對

代公司竟向勞工局協調人員謊稱:「國家

之再嚴厲的批評 ( 最嚴厲的批評 ),都不

通訊傳播委員會業已初步調查認為年代

應構成妨害名譽的行為!

新聞並無延遲通報之情事」。經筆者以

其實在最初之勞資協調會議中,年

無 奈, 高 坐 廟 堂 之 上 的 法 官 卻 未

律師函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查證確認

能 體 察 民 間 疾 苦 與 社 會 情 狀, 所 為 之 判決,不僅不能還當事人 ( 包括盛穆二

後,獲得該委員會之回函證實並無此事。

50

160

但年代指派之告訴代理人游本嘉在


勞工尬司法 刑事偵查程序中卻先是向檢察官稱該風

告訴代理人游本嘉於刑事偵查程序中之

災叩應「於前一天有事先計畫」,後來又

陳述獲得證實,蓋其後來自承年代公司

稱「沒有事先計畫,只是依照一般的叩

對於系爭災情 call in 係用「一般 call-in

應方式處理」。只有說謊才會前言不對後

之方式」處理,沒有設置特別之程序來

語!

處 理「 災 情 call in」。 試 問: 何 謂「 一

其次,年代在當天現場播出時以跑

般 call-in 之方式」?不就是「民眾打電

馬燈謊稱:「災情訊息同步回報中央應變

話進到電視台,發表一下意見,主持人

中心。」

及特別來賓稍微討論、回應一下,就結

當天當年代開放民眾叩應時,主播 不斷向觀眾及災民強調將立即通報其訊 息,插播式字幕方式亦播送「災情訊息 同步回報中央應變中心」,卻連續兩天 都 到 深 夜 (8 月 1 0 日 在 深 夜 1 0 點 4 5 分,8 月 1 1 日更拖到深夜 1 1 點 33 分 ) 才 通 報。 正 如 NCC 所 言「 沒 有 救 災 作 用」,這樣的訊息通報已經失去意義,有 通報與沒通報是一樣的! 時任 NCC 副主委之陳正倉於調查報 告出爐後稱:「業者如果沒有能力處理, 就不要開放 call-in 節目」言下之意,顯 然認為被告年代公司對於 call-in 根本就 沒有準備好就開放 call-in 節目。 以之再參照通報之難易度綜合判 斷,筆者認為,在災情緊急之情況下, 事實上,只要記 錄好相關的災情訊息, 馬上用傳真機傳真給中央災害應變中 心,即刻就可以完成通報動作,一個人 就可以輕易完成的動作,偌大一個公司 竟然不斷聲稱無法立即做到,實在令人 難以不懷疑該公司根本一開始就沒有通 報的打算。 此項推論亦可由年代公司所指派之

束了?」, 「一般 call-in 之方式」何來後 續之通報動作?這不就明白顯示年代公 司根本一開始就沒有通報的打算!? 就 此,筆者於偵查程序中,曾以辯護人身 分詢問年代公司:為何僅用「一般 call in」之方式處理「災情 call in」,其竟是 大言不慚,理直氣壯回答:「媒體本來就 沒有通報義務!」、「當天人力吃緊,無 法立即通報!」 試問:向觀眾承諾立即 通報,是否發生通報義務?若自認沒有 通報義務,為何繼續在電視畫面及主播 口中不斷表示將立即通報?既然人力吃 緊,為何仍要執意進行「災情 call in」, 並繼續在電視畫面及主播口中不斷表示 將立即通報? 最 後, 年 代 公 司 於 N C C 發 表 調 查報告後,一面聲稱深為自責及反省, 又一面於聲明稿中,指摘「N C C 副主 任委員陳正倉及部分委員係應特定利 益 團 體 要 求, 才 會 指 年 代 新 聞 在 處 理 莫拉克風災 c a l l - i n 報導漏報、延遲 通 報,... 企 圖 以 偏 概 全, 干 擾 司 法 訴 訟!」令人無法相信其確有自責與反省 之誠意!

51


"劉派"經濟學

奢侈稅、馬桶經濟與消費券 ▌ 文/劉進興

頭痛醫腳的奢侈稅

敢針對富人的所得扣稅,則富者仍富。

根據主計處資料,收入最高的 20%

不准他在國內消費,等於逼他到海外消

家庭與最低 20% 家庭的所得比例,2007

費, 豈 不 讓 他 連「 刺 激 經 濟, 浪 費 救

年 是 5.98,2008 年 是 6.05, 到 了 2009

國」的機會也沒有了,這是什麼邏輯?

年已經高達 6.34。

不動前端的資本利得稅,只動末端

貧富差距愈來愈大,貧者愈貧,富

的奢侈稅,就好像頭皮癢,被頭盔擋住

者 愈 富, 從 報 紙 頭 版 是 失 業 率 居 高 不

抓不到,就搔腳止癢一樣,不可能有實

下,薪資所得壓低不起,後面卻是整版

際 效 果。 馬 政 府 捨 本 逐 末, 不 傷 其 金

的豪宅廣告,即可得知。

主,又可分散大眾的注意力,誰說他不

要防止貧者愈貧,必須 (1) 創造就 業,(2) 擴大社會福利。前者增加人民收

聰明呢?

入,後者減低人民負擔。尤其是托育、 安老、教育,政府都必須大力投資,積 極協助。 要 防 止 富 者 愈 富, 就 必 須 公 平 課 稅。富人出手,動轍百萬項鍊、千萬跑 車、上億豪宅,一般人看了難免心裡怪 怪的。但問題不在項鍊,不在跑車,不 在豪宅,而在他們為什麼那麼有錢? 有 沒有像上班族一樣誠實繳稅? 富豪致富大多靠炒土地、炒股票。 我們的法律卻很奇怪,股市賺的錢不必 繳稅,土地的公告地價又遠低於市價, 以致土地所得易逃難課。政府如果真有 決心要縮短貧富差距,就必須從股市、 房市的資本利得稅下手。 至於奢侈稅,根本沒有用。政府不

52

160

如何促進馬桶經濟? 富豪拿錢出來買貂皮大衣,既可促 進經濟,也不致炒高牛仔褲的價格,其 實並沒有什麼壞處。但如果是買豪宅, 可能會炒高附近的房價,就不值得鼓勵。 豪宅經濟對促進就業的效果也不 大。報載郭台銘在淡水紅樹林買下 10 億 元的「水立方」豪宅,總共三層樓 1400 坪。假設這棟豪宅裡有 20 個馬桶,也可 帶動馬桶產業。當然還有門窗產業、家 具產業、營造業等。 但如政府鼓勵拿這 10 億元去興建青 年住宅,每戶 500 萬元,就可讓兩百個 家庭有殼,而且至少會有 200 個馬桶, 需要更多的門窗、床組、家具、建築工 人。使用的材料,也比較可能是台灣製


"劉派"經濟學 造, 而 非 舶 來 品。 可 見 同 樣 10 億 元 投

本來就會自己花錢去買的,所以並沒刺

資,平價住宅經濟的在地擴散效果以及

激到經濟。而且不分貧富都發同樣多的

促進就業效果,遠比豪宅經濟大得多。

錢,也沒縮短貧富差距。

政府要抑制豪宅,鼓勵青年住宅,

消費券買東西,用完就消費掉了,

有許多方法。譬如大幅增加對第二間或

沒有長期投資效益。如果將這筆錢用來

第三間非自用住宅的稅負,拉近公告地

作教育,讓失業者的子女不必退學,讓

價與實際價格,大幅興建社會住宅等,

十二國教早點實現,投資下一代,投資

沒有這些配套,奢侈稅只是一帖安慰劑。

未來,效益就很大。

九百億是多少?

最 近, 馬 政 府 說 要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教, 但 其 中 最 重 要 的「 高 中 職 免 學

2008 年遇到金融風暴,馬政府不知

費 方 案 」 經 費 25 億, 吳 敦 義 卻 說 沒

道 怎 麼 辦, 先 用 一 招「 隔 鞋 搔 癢 」, 說

錢。十 二年 國教每 年約 需兩百億,四年

是「政府挺銀行,銀行挺企業,企業挺

八百億。「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總預算

員工」,結果當然無效。接著又使出一招

八百十七億元。消費券卻一次用掉,可

「 天 女 散 花 」, 發 給 每 個 人 3600 元 消 費 券,總共將近九百億新台幣。

惜啊! 經過消費券之後,我再也不相信政

儘管全民皆大歡喜,但事後檢討,

府 叫 窮。 只 要 他 們 不 亂 花 錢, 社 會 福

消費券對經濟的幫助微乎其微,是政府

利、 營 養 午 餐、 大 學 免 學 費, 都 沒 問

亂花錢最糟糕的例子。

題。

九百億究竟是多少呢? 一 億 是 10 的 八 次 方, 九 百 億 是 9 乘 10 的 十 次 方, 也 就 是 9 的 後 面 加 十 個零。如果這樣講還是不清楚,那就想 想,孔子大約是西元前五百年的人,距 今 二 千 六 百 年。 如 果 孔 子 突 然 看 破 人 生,每天花 10 萬元,買 iPad,搭飛機周 遊列國,住五星級飯店,逝者如斯夫, 不捨晝夜,天行健,君子揮霍不息,他 必 須 到 西 元 2111 年 的 現 在, 才 用 得 完 九百億新台幣。 但 馬 政 府 半 年 就 用 完 了。 我 拿 那 3600 元到 SOGO 買了兩件夾克,其實我 53


勞工必讀

「自由之夏」—美國社運的轉捩點 「自由之夏」 ▌ 文/群學出版社提供 「我們終於有了一本討論六○年代政治的書 籍,是根據紮實的資料,而非只是內省或理論性的 猜想而已。」── Michael Hechter,亞歷桑那大學 社會系教授 「麥 亞當在《自由之夏》一書中主要 ...... 敘述 在夏日計劃結束後,志工的生命產生了什麼樣的轉 變。他指出,媒體常誤導我們把六○年代的社運人 士想像成一群年輕時反 叛但後來就變身雅痞的男 女。麥亞當很大的貢獻就是告訴我們,這種世代背 叛原初理想的論點是大有問題的。」──《國家》 雜誌(The Nation) 「這本書獨到之處在於志工能自書頁中發 聲 ...... 這段關於 1964 年夏日的敘事讓人覺得趣味

(2011.03,群學出版)

盎然、可讀性極高。本書內容詳實,資料齊全,同時作者文筆清晰,透過親身經 (2011.03,群學出版) 歷過那個夏天的人現身說法,讓一切都變得如此動人心弦。」──《坦帕灣論壇時 報》(The Tampa Tribune-Times)

「我們終於有了一本討論六○年代政治的

而已。」──Michael Hechter,亞歷桑那大

「麥 亞當在《自由之夏》一書中主要…

【內容簡介】 「每一天發生的每樣事對我來說都是

變。他指出,媒體常誤導我們把六○年代

造 ...... 歷 史。 從 某 些 方 面 來 看 是 全 然

全新的。資訊不斷轟炸著我,經驗不斷

男女。麥亞當很大的貢獻就是告訴我們, 無私無我的,但(你)也同時發現了自

轟炸著我 ...... 而我衰微的精神狀態幾乎

我。」

要失控了。」

家》雜誌(The Nation)

「 它 讓 我 欣 喜 若 狂 ...... 第 一 次 這 些

「你感覺自己將參與這歷史性一刻;

「這本書獨到之處在於志工能自書頁中發

片 段 碎 塊 嵌 合 在 一 塊 ...... 感 覺 像 我 自

在一區域中,整體生活模式裡很深刻的

可讀性極高。本書內容詳實,資料齊全, , 我們不但成就了 己 ...... 我認為透過它

某項東西即將要轉變 ...... 你正在 ...... 創

些事,也是實現我個人的救贖。 」 說法,讓一切都變得如此動人心弦。」─

【內容簡介】 54

160

「每一天發生的每樣事對我來說都

著我……而我衰微的精神狀態幾乎


勞工必讀 「它是我人生中最長的夢魘:三個月

自願者被逮捕,並有六 十七間教堂、房

──一九六四年的六月、七月、八月。」

屋及商店被砸毀或焚燒。這個夏天是每

本書即是詳述這個撼動美國六○年

位參與者心中難以磨滅的經驗,他們的

代,歷時不到三個月的「自由之夏」運

生命被改變,進而撼動整個世代。

動(Freedom Summer)。 這 段 期 間, 超

「自由之夏」是美國社運的重要轉捩

過一千人聚集至美國密西西比州,共同

點,透過它所引發的文化與政治效應,

居住在「自由之家」,或寄住在當地不懼

孕生了日後其他重要運動,包括女權運

種族隔離主義者威脅的黑人家庭中。計

動、反戰運動、學生運動等。自由之夏

劃期間,難以 緩解的恐懼、令人苦惱的

不僅為六○年代眾多行動主義的嘗試提

貧困,以及間或發生的暴力事件,都困

供了組織基礎,同時也關鍵性地推動這

擾計劃的進行,最後造成四位自願者被

個時代茁生的反文化思潮發展。

毆打致死、八十位自願者受傷、一百位

【得獎與推薦記錄】 本 書 榮 獲 1988 年 Gustavus Myers 中心頒發美國非暴力議題最佳書籍獎。 「作者精闢且深入地研究了這群在 1964 年為了自由冒生命危險在密西西比 奮鬥的年輕男女。」- Tom Hayden,著 名社運人士、加州眾議員

述 ...... 他 在 努 力 描 寫 這 個 國 家 關 於 種 族的歷史時,也展露了過人的視野及睿 智。」 -《 舊 金 山 書 評 》(San Francisco Review of Books) 「這本書獨到之處在於志工能自書頁 中發聲 ...... 這段關於 1964 年夏日的敘事

「麥 亞當在《自由之夏》一書中主

讓人覺得趣味盎然、可讀性極高。本書

要 ...... 敘述在夏日計劃結束後,志工的

內容詳實,資料齊全,同時作者文筆清

生命產生了什麼樣的轉變。他指出,媒

晰,透過親身經歷過那個夏天的人現身

體常誤導我們把六○年代的社運人士想

說法,讓一切都變得如此動人心弦。」-

像成一群年輕時反 叛但後來就變身雅痞

《坦帕灣論壇時報》(The Tampa Tribune-

的男女。麥亞當很大的貢獻就是告訴我 們,這種世代背叛原初理想的論點是大 有問題的。」-《國家》雜誌 (The Nation) 「( 麥 亞 當 ) 並 未 忽 視 黑 人 在 領 導

Times) 「 為 自 由 之 夏 經 驗, 提 供 了 一 段 波 瀾壯闊的敘事。」-《進步》雜誌(The Progressive)

上 起 到 作 用, 並 以 誠 實 的 方 式 - 而 非

「對民權運動或美國改革運動研究

以浪漫化或高高在上的態度-加以闡

有興趣的讀者,千萬不可錯過這本精采

55


勞工必讀 好書。」- August Meier,肯特州立大學 (Kent State University)

非只是內省或理論性的猜想而已。」- Michael Hechter,亞歷桑那大學社會系

「我們終於有了一本討論六○年代

教授

政 治 的 書 籍, 是 根 據 紮 實 的 資 料, 而

【作者簡介】 《1930-1970 年間的政治過程與黑人叛亂

道格‧麥亞當(Doug McAdam) 現 任 史 丹 佛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教 授,

的發展》等書。

曾 任 教 亞 歷 桑 那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著 有

【譯者簡介】 有《泰利的街 角》(群學出版,2009)、

黃克先 西 北 大 學 社 會 學 博 士 候 選 人, 台

《 社 會 資 本 》( 與 黃 惠 茹 合 譯, 巨 流 出

灣 大 學 社 會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著 有《 原

版,2008)、《客人?外人?遷移在歐洲

鄉、居地與天家:外鄉第一代的流亡經

(1800 ∼)》( 巨 流 出 版,2006)、 《上帝

驗與改宗歷程》(稻鄉出版,2007),譯

有個夢》(雅歌出版,2005)。

群學出版社簡介

群學出版社簡介

群學乃是西元二○○○年,由一群有共同理念的社會 學者組合而成,成立目的是希望扮演學術界與社會大眾之 間的互動橋梁,一方面為學術研究注入社會脈動的活力, 增加思考的多樣性;另一方面,則希望在生活中融入社會 思考的能力,以看透那看似理所當然,實則變動不羈的社 會表象。

56

160

群學乃是西元二○○○年,由一群有共同 希望扮演學術界與社會大眾之間的互動 活力,增加思考的多樣性;另一方面,則 看透那看似理所當然,實則變動不羈的


出版日期:2010年10月01日

【新國有政策-台灣民營化政策總批判】1999 如果國王沒穿衣服,我們就是拆穿謊言的小孩!民營化政策存在著許多問題,而 這本書即是針對當時國民黨政府以民營化包裹財團化提出嚴正的批判,並以工運 的角度出發,解析台灣民營化政策背後的不義結構。

【台灣勞工的主張-2000勞動政策白皮書】1999 台灣第一本民間版的勞工政策白皮書,完整的標示出未來台灣勞工政策應有 的方向,更是過去工運十幾年來的心血結晶。

【打拼為尊嚴】2000 誰能料到一次的絕食,竟然導致長達八年的抗戰。這本書完整的記錄大同 工會與資方鬥法的過程,其中,一場打了八年的官司,更突顯了台灣司法 制度對於勞工的不友善;記憶基層的歷史,對於想組織工會的朋友,將有 直接的幫助。

【銀行員的異想世界】2003 本書描述全國第一家銀行業產業工會崛起、茁壯的歷史;工會成員以行動體 驗追求理想的暢快,包含有最深刻的人性試煉,也有最高貴的犧牲奉獻。 台北國際商銀產業工會的傳奇故事,不僅是了解十年金融滄桑的另類史 觀,也象徵著白領階級自主意識覺醒的先聲,道出一般上班族的無奈與悲 哀,以及在困境中的希望與救贖。

【會議規範實戰手冊】2006 作者白正憲透過對會議規範內涵的研究,並融合過去擔任工會理事 長及民間社團領導人的豐富實務經驗,將枯燥無味的「會議規範」 轉化成簡明易懂,可閱讀性高的Q&A,提供會議規範的活用與議事 技巧,以利各組織的運用,建立暢通的溝通管道進而凝聚共識。

【四海仗義─曾茂興的工運傳奇】2008 在近二十年的生涯中,曾茂興幾乎參與了每一次工運的關鍵性轉 折,從解嚴後的罷工風潮、工會串聯、統獨爭議、工運組織 的集結與相互對抗、政府打壓、參與選舉等等。這一本書是 以曾茂興為主角,從他打拼的故事中反映台灣工運演進的軌 跡。

【教你讀懂新勞動三法】2010 為讓更多工會幹部、會員瞭解新勞動三法的內涵,以及其 對未來台灣工運的影響,勞陣特別出版「教你讀懂新勞動 三法」,以簡明易懂的文字及圖表,介紹「新勞動三法」 的內容及影響,讓每個有志於提升台灣工會發展的勞工, 都能有更寬廣的視野與實戰能力。


Turn static files into dynamic content formats.

Create a flipbook
Issuu converts static files into: digital portfolios, online yearbooks, online catalogs, digital photo albums and more. Sign up and create your flip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