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勞陣將更加堅毅, 為勞動權益積蓄能量, 為勞工運動勤而奮戰。 讓我們一同握緊拳頭, 不畏悲苦,不懼風雨, 繼續大步向前。 有您情義相伴, 我們將開創更多的無限可能!
勞動者雜誌社
發 行 人 林進勇 總 編 輯 孫友聯 暨編輯部全體同仁 敬賀 台灣勞工陣線 Taiwan Labour Front
編輯室報告 盼了兩個多月的勞保年金改革方案終 於出爐,不管是官方版本或是民進黨提出
勞動者169期 2012年1月31日出版 發 行 人:林進勇 總 編 輯:孫友聯
改革方案,是調整內容或變動幅度,改革
編輯小組:張烽益 楊書瑋 洪敬舒
內容不僅跨越勞、軍、公、教等職業別,
編輯委員:林進勇 廖蕙芳 王幼玲
就連社會抨擊多時的 18% 優惠存款、百分
白正憲 劉進興 黃清賢
之百的所得替代率、退休後的總年金請領
黃水泉 吳玉祥 朱傳炳
年資超過在職年資,在此次府院與民進黨
孫一信 陳瀞瀞 林宗弘
所推出的改革版本中,都將成為歷史。
董建宏 黃玫玲 丁允恭
逐年調高保險費率後,究竟退休後所 領取給付會不會比現在還少?民間人心惶 惶,改革方案恐怕不但不能安定軍心,更 可能造成一波涵蓋勞、軍、公、教更大搶 退潮。 「財源不足、世代不均與行業不平」 的問題無法解決,究竟這台改革列車會先 墜入財政懸崖,還是提早翻車? 本 期 專 題 報 導 :「 勞 保 核 災 即 將 引
賴萬枝 陳明仁 許守活 吳昭呈 法律顧問:廖蕙芳律師 勞動者雜誌1984年4月7日創刊 臺灣郵政台北雜字第1266號執照 登記為雜誌類交寄 局版台誌第4625號 ATM轉帳服務:
爆 ?」,透過兩篇專論剖析,針對行政院與
戶名: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民進黨版本,做一詳細介紹,並直指改革
帳號:09310116958
缺失,希望能對勞保的永續發展,提出有
銀行:第一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
建設性的建言。
劃撥帳號:10139422
健保補充保費甫上路即引發諸多爭議,
戶名:勞動者雜誌社
然而攸關健保政策的『全民健康保險會』 ,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4之2號4F
在 委 員 名 單 公 開 後, 也 引 發 代 表 比 例 的
電話:02-23217648
質疑聲浪。同時健保會的會議規範對委員 設下諸多「保密」或「不得對外發言」之 限制,甚至採取「密室決策」模式,使得 社會各界普遍認為新成立的健保會不僅是 無牙老虎,更會淪為有名無實的『橡皮圖 章』,其代表人民監督健保制度的功能備受 質疑。
傳真:02-23914232 網址:http://labor.ngo.org.tw E-Mail:labornet51@gmail.com
169
http://labor.ngo.org.tw
◉勞動政治觀 ................ 重創980萬勞工的一場核災3 ◉最新消息 .................... 勞委會公然違法「預核外勞配額」4 ........... 以特別法排除勞基法,「自由經濟示範區」敲起血汗經濟的喪 鐘6
◉專題報導 .................... 年金改革方案 朝野大亂鬥7 ........... 非死即傷的年金改革15
◉觀念123 ......................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反蒐證18 ........... 無牙的紙老虎-----健保會22
◉中國社會觀察 ........... 中國富士康經營管理大揭密(上)26 ◉社運事件簿 ................ 補充保費亂補33 ........... 健全公廣集團 落實多元民主 即刻修公視法 終止公視鬧劇 還我 公共媒體環境35
........... 立法院應於本會期完成「反跨媒體壟斷條款」三讀36 ........... 托育政策催生聯盟:修正幼照法及子法,「普設平價公共幼兒 園」!37
◉勞動現場觀察 ........... 職災的漏洞!低估的職業病統計!39 ........... 住宅法缺乏弱勢保障43
◉勞工熱線 .................... 志工執行業務受傷,算不算職災?45 ◉勞工必讀 .................... 職業,真的病了嗎?47
勞動政治觀
重創980萬勞工的一場核災… ▌▌孫友聯/勞工陣線秘書長 盼了二個月多的勞保年金改革方案,到目前為止罵聲摻和著哀鳴聲不斷,因 為「破表」的 19.5% 費率,超出現今費率多達 2.43 倍。雖然國際比較中,德國年 金費率 19.5%,美國為 10.4%,都不算低,但是台灣除了 19.5% 的勞保外,還有 勞退新制的 6%。不論是雇主負擔的 7 成勞保還是 6% 勞退,名目上該由雇主提 撥,但現實職場中,早被雇主以薪資轉嫁抵充之。因此勞保加計勞退,每位勞工 未來有多達 2 成 5 的薪資,將被迫預存為退休金,這不僅是全世界最高退休提撥 率,更是影響剝奪勞工在職時期的合理生活品質。 這麼想吧,未來每位勞工都是被凍結薪資的債務人,只能依靠剩下的 7 成 5 薪資維持生活、奉養父母、養育子女、繳納稅款、補充保費,更別說還得償還房 貸、儲蓄教育基金等等大宗開銷。好吧,就算勉強撐過,眼巴巴盼到 30 年後這 2 成 5 的薪資解凍,卻又遇到領取年金數額超過一次給付後打七折 ( 甲案 ),或是投 保薪資 3 萬元以下以 1.55% 計、3 萬~ 4 萬 3900 元以 1.3% 計 ( 乙案 ) 的多重折扣 方案。 熱心的媒體立即算出,薪資 5 萬元的勞工苦守勞保帳戶 30 年,不是先領 19900 多元,7 年後減為 13900 多元 ( 甲案 ),就是領在 18900 元上下,甲乙兩案 的所得替代率都僅在 30% ~ 40% 間,即使加計勞退每月多出 5200 元,但 30 年 後的物價及幣值購買力,這筆約 2 萬到 2.4 萬元上下的退休金,能活得好嗎? 如果答案是不能,那麼勞工就必須自力救濟,從在僅剩的 7 成 5 薪水中,擠 出一筆退休金,東擠西擠的結果,勞工在整個勞動生命中,還有什麼生活品質可 言?雖然軍公教在這次改革中不免也挨刀,但是較勞工更高的平均薪資 ( 約 1.5 倍 )、較勞工更多的所得替代率 ( 至少 8 成 ),退休後即使稱不上奢華,但至少絕 對無虞,那麼政府所聲稱的「縮短不同職業別差距,縮那去了?」 縱觀行政院的改革方案,容我這麼形容吧, 「勞工砍頭軍公教挨刀,一個死一 個痛」 ,早就違背馬英九自己聲稱「經費不足、行業不平、世代不均」的改革重 點。而從歷史經驗來看,爆增的保費壓力又會造成勞動薪資凍漲 23 年,當所有勞 工一致面臨「工作難、退休更難」的局面。你說,除了核災,還有什麼更好的形 容詞?
3
最新消息
勞委會公然違法「預核外勞配額」? 勞委會為吸引台商回流,已經於日 前預告就服法相關審查標準,大幅放寬 回流台商外勞配額,除了可以用「超額 就安費」突破外勞聘雇比例上限之外, 更以「預核外勞配額」優惠給回流台商 外勞名額。台灣勞工陣線於一日九日發 佈新聞稿指出,「預核外勞配額」已經公 然違反就業服務法「本勞優先」原則,
交 5000 元; 增 加 15%, 繳 交 7000 元。
勞委會必須立即停止該審查標準的預告
以 A+ 級廠商原可雇用 35%,但是可以
程序,否則台灣勞工陣線將控告勞委會
繳交「超額就安費」7000 元來增加外勞
瀆職、違法圖利廠商,並向監察院提出
15%,達到總雇用人數的 40%。
檢舉,對相關官員進行彈劾。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另外為了優惠回台投資的四類台 商:一、自有品牌國際行銷,最近兩年
條 第 1 項 第 8 款 至 第 11 款 工 作 資 格 及
海外出貨佔產量 50% 以上。二、國際供
審查標準」第 14-2 條規定,特殊製程、
應鏈最近一年重要環節前五大供應商或
時程之製造業,在該製程、時程範圍內
國際市場佔有率達 10% 以上。三、屬高
的外勞比例,依照工作艱辛程度分為五
附加價值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四、
級,分別是 D 級 10%、C 級 15%、B 級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新設立研發中心
20%、A 級 25%、A+ 級 35%。而依照該
與營運總部。這四類企業在二年內若回
審查標準第 15-4 條,製造業企業內僱用
台投資其僱用外勞比例可達 40%,且優
外勞總人數比例,一般製造業為 20%,
惠 期 5 年 內 不 增 加「 超 額 就 安 費 」, 並
自由貿易港區為 40%。
可以享有「預核外勞配額」的超優惠措
但此次修正,讓廠商在原有外勞比
施。
例上限之外,用「超額就安費」來增額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 47 條規定,雇主
僱用外勞。亦即本來廠商聘僱一名外勞
聘僱外勞,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
須繳交就業安定費 2000 元,如增聘聘最
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
高 35% 比例之外的 5% 外勞,就業安定
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但是依據
費 提 高 為 3000 元; 若 增 加 10%, 則 繳
官方預告的「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
169
最新消息 46 條 第 1 項 第 8 款 至 第 11 款 工 作 資 格
形 成 80 ( 外 勞 ):60( 本 勞 ) 的 荒 謬 情
及審查標準」當中,新增第 14 條之 8 規
形。 因 此,「 預 核 外 勞 配 額 」 完 全 違 反
定,「雇主雇用國內勞工人數,已達其新
母法優先聘雇本勞的精神,更是違法圖
增投資案預估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之二分
利廠商。
之一者,不在此限。」
台灣勞工陣線表示,政府為台商回
某台商回流企業預計僱用總員工
流,黔驢技窮只能用廉價外勞作餌,這
200 人,政府核配外勞 80 人之後,一開
種依賴血汗勞力的台商,根本是鯊魚回
始 會 先 預 核 40 個 外 勞, 若 該 企 業 半 年
流,向下追殺壓低本地勞動條件,勞委
內招聘到 60 名本勞,就會在核給 40 名
會官員切莫以身試法,以違法的「預核
外 勞。 此 時 該 企 業 僅 有 60 名 本 勞, 尚
外勞配額」圖利業者,成為血汗經濟的
缺 60 名本勞,卻已經雇用 80 名外勞,
推手。
5
最新消息
以特別法排除勞基法,「自由經 濟示範區」敲起血汗經濟的喪鐘 對 經 濟 無 能 為 力 的 陳 沖 內 閣, 獨 注 一擲在「自由經濟示範區」的態勢已趨明 顯。包括日前陳沖指示自由經濟示範區 將透過「特別法」,提供回流台商包括土 地、稅賦、勞工條件的鬆綁,經建會更提 出特區內定期契約勞工之契約年限從現行 一年一舉拉長至三年的創舉,並獲得勞委 會主委之「首肯」。 台灣勞工陣線於一 日十七日發佈新聞稿指出,一旦該示範 區以特別法排除,將對勞動人權形成「破 窗效應」,未來對勞工極盡壓榨之創意與 巧思,將在特別法中一一浮現,成為強加 於勞工身上之「合法剝削」,藉時台灣將 更向下沈淪為勞力財的輸出國。 自從陳沖拋出自由經濟特區的構想 後,在台商及國內企業的壓力下,經濟特 區的存在,已對國內原已不足的勞動人權 保障造成巨大衝擊,不僅外勞核配比例已 率先提高至 40%,且雇用外勞無需等本勞 聘足即可先行預核,造成回流台商可實際 雇用外勞的比例將超出本勞,隨著特別法 的構思現形,長年以來勞基法對於企業對 勞動的再剝削限制,將形同解禁。果不其 然,經建會基於讓回流台商獲得更大的雇 用彈性,主動拋出定期契約從一年延至三 年,並可續簽兩次契約至九年,而向以保 障勞動人權自居的勞委會主委潘世偉卻立 即公開表示同意放寬。 勞工陣線表示,勞基法中明訂定期契 約必須是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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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等工作,若是連續性工作就不得以定期 契約,但企業及政府不斷將職缺轉為定期 契約,藉以規避資遣費及勞動成本的爭議 仍是層出不窮,遭濫用已是不爭事實。坊間 到至充斥著同一工作用同一定期契約工超過 十年的違法現象,但勞委會未依法行政進行 查察禁止歪風已是失職在先,卻又迎合被資 方掌控的經建會在後,同意讓定期契約從 法定一年延長至三年,令人不得不質疑勞委 會是否已臣服企業壓力成為剝削之共犯? 雖然在各界壓力之下,經建會所提出 的諸多剝削創意暫未實施,但勞工陣線認 為,一旦自由經濟特區朝向特別法化,將 形同打開潘朵拉的盒子,所有魑魅魍魎將 在特別法掩護下肆意橫行於特區之中,包 括本外勞工資脫鉤、稅賦優惠減免、環評 法規解禁,甚至連土地使用變更鬆綁等為 企業量身訂作的天堂,都將在特別法中全 數借屍還魂。 一旦回流台商大賺勞動、環境及免稅 財,誓必牽動「破窗效應」導致各地企業 不滿而要求效尤,藉時所引發的複製效 果,將使得「特區開花滿天下」,可預見 經濟特區特別法對相關普通法的排除範圍 將隨著企業的食髓知味而持續擴增,形成 勞動、環保、租稅之法外租界與一國兩 制,屆時台灣終將淪為企業天堂與勞動煉 獄之最佳典範,也將敲響血汗經濟的喪 鐘。因此,勞工陣線將全力阻擋該特別法 的立法通過。
專題報導
年金改革方案 朝野大亂鬥 ▌▌編輯室 備受國人矚目的年金改革方案,終
退的搶退潮。日愈惡化的財務壓力、債
於在馬英九總統及行政考試立法三院聯
留子孫的世代爭議,終於迫使政府一改
合記者會中正式公布。雖然各保險基金
長期的鴕鳥心態,著手制定改革計畫。
面 臨 破 產 壓 力, 早 在 多 年 前 已 出 現 警
由行政、考試兩院主導的官方改革
訊, 然 而 卻 是 直 到 2012 年 10 月 份 勞
方案,以及民進黨中央端的年金改革內
保精算報告公佈,直指少子女化的趨勢
容,皆於 1 月底正式揭櫫,兩版本不論
已使得現行法定費率不足以支應老年退
是調整內容或變動幅度,皆堪稱為歷年
休給付,導致勞保基金將於 116 年由正
之 最, 而 影 響 所 及 不 僅 跨 越 勞、 軍、
轉負,形同破產。不僅是勞保,就連軍
公、教等職業別,就連社會抨擊多時的
公教的退撫基金精算報告,也逐一出現 相同之破產趨勢 ( 詳見表一 )。「基金破
18% 優 惠 存 款、 百 分 之 百 的 所 得 替 代 率、退休後的總年金請領年 資超過在職
產」這四字終於牽動出社會的集體恐
年資,在此次府院與民進黨所推出的改
慌,去年 10 月間勞保甚至出現請領一次
革版本中,都將成為歷史。
表一、各退休制度現況比較 制度
現行費率/法定 費率(%)
平衡費率 (%)
基金餘額(億元)
基金收支 失衡年度
基 金 用盡年度
勞保
現行:12 法定:6.5-12
27.84
4677 (至101年12月)
107年
116年
現行:12 法定:12-15
軍:36.7 公:40.7 教:42.3 平均40
5125 (至101年11月)
軍:100年 公:109年 教:107年
軍:108年 公:120年 教:116年
軍公教退撫
資料來源:行政院年金制度改革小組
府院版:勞保繳多領少成定局 馬英九於去年底宣布推動年金改革
萬 人 次 參 與 討 論 後, 對 外 端 出 改 革 內
方 案, 並 將 年 金 爭 議 定 位 在「 經 費 不
容。雖然行政院宣示年金改革是以「財
足、行業不平、世代不均」三大焦點,
務健全、社會公平、世代包容、務實穩
行 政 院 隨 即 展 開 124 場 座 談 會 與 近 1.1
健」為主要原則,並以確保年金制度安 7
專題報導 全現金流量、維持財務衡平、縮小不同
統計出全台企業總計將增加 1245 億元經
職業別間保障差距、繳費與給付權利義
費支出,不過勞保局總經理羅五湖隨後
務相對應,以及不同世代之負擔應合理
說明,由於全國約有 50 萬家企業,若以
化,視之為改革最主要之精神。
每年調高費率 0.5%,一年增加企業負擔
然而,社會各界對於年金改革內容
83 億元計算,平均每家企業增加保費負
仍舊充滿質疑,其中勞保改革部分,更
擔尚不足 2 萬元,「並沒有外界想得那麼
讓勞工團體一致反彈,抨擊行政院的勞
恐怖」。
保年金是「繳多領少」的改革,不僅軍
至於勞工最為關切的所得替代率計
公教、與勞工間,巨大的所得替代落差
算,根據行政院規劃方案是分採甲乙兩
依舊存在,年輕世代更是被迫支付超高
案,其中甲案為勞工退休後所開始請領
的費率支出,換得更為弱化的退休給付。
之年金,當年金領取總額超過一次退的
根據行政院所公布之方案,勞保的
總 金 額 後, 自 當 月 起 年 金 將 以 7 折 分
改革內容包括投保薪資計算標準、投保
發, 若 以 勞 工 65 歲 退 休 後 平 均 餘 命 為
費率、給付方案、基金運用績效及政府 最終支付責任入法等項目 ( 詳見表二 )。
19.17 年,且年金請領滿 7 年後,總額即 會超過一次退,甲案將使得退休勞工有
首先,現行 43900 元的投保薪資上限仍
長達 12 年的時間只領請到 7 折年金。
將維持不變,而目前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 月 (5 年 ) 的計算基礎,確定將以每年增
至於乙案版本,則是視單一勞工的 平均投保薪資多寡,區分為 3 萬以下及 3 萬 以 上 兩 部 分,3 萬 以 下 乘 以 1.55%
加 12 個 月 的 速 度, 分 10 年 提 高 至 180 個月 (15 年 ) 計算。
計 算,3 萬 以 上 至 43900 元 則 是 乘 以
此 外, 勞 保 費 率 將 從 現 行 的 8%,
1.3%, 兩 者 合 計 即 成 為 該 勞 工 之 年 金
於 104 年 調 高 至 9% 之 後, 再 以 每 年
總合。因此,當勞工之平均投保薪資不
0.5% 的速度快速增加,直至 125 年達到
足 3 萬時,其實是與現行制度無異,但
19.5% 的新費率上限為止,此結果等於
超過 3 萬元的較高薪者,薪資減高「減
12 年內將提高勞保費率達 2 倍之多。以
領」變動也愈大。根據平面媒體估算,
實際為例,月投保薪資在 43900 元的勞 工,目前所繳納之勞保費用 ( 不含就業
若 是 180 個 月 平 均 薪 資 為 36300 元 的
保險費 ) 中,勞工自行負擔 702 元、雇
歲,採取甲案可能較現制減少約 22% 的
主負擔 2458 元,在 125 年時,雖然勞雇
總給付金額,採取乙案的減領比例則約
仍維持 2 比 7 的分擔比例不變,但勞工
在 8% 上下。
的月繳保費將增加至 1712 元,而雇主的 費用負擔則提高至 5992 元,而勞委會也
8
169
勞工,於 60 歲退休開始領取年金至 82
專題報導 表二、勞保年金制度之調整 項目
1. 繳費公式
現行制度
調整方案
投保薪資×費率×分擔比 產業勞工分擔比:雇主/勞工/政府=7:2:1 公式及分擔比維持不變 職業勞工分擔比:勞工/政府=6:4 漁會勞工分擔比:勞工/政府=2:8
2. 投保薪資計算 1. 取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平均計算 標準 2. 月投保薪資上限為43900元
1. 循序漸進,每年增加 12 個 月至加保期間最高 180 年月 平均計算 2. 投保薪資上限維持不變
3. 投 保 費 率 ( 不 含就保費率 1%)
1. 98 年開辦後,前二年為 6.5% ,第三年 起每年調高 0.5% 至 104 年為 9% ,其後 每兩年調高0.5%至116年達上限12% 2. 現行費率8%
依現行費率調整機制於104 年調高至9%,其後每年調 高0.5%,至125年達上限 19.5%。
4. 請領條件
1.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 2. 年齡採逐步調整機制至 65 歲為限 ( 民國 115)
維持不變
5. 給付公式
甲 案 : 退 休 初 期 維 持 1.55% ,俟領取年金數額累 依下列方式擇優發給: 計超過一次給付之次月起, 平均月投保薪資×保險年資× 0.775% + 改按原領數額70%發給。 3000元 乙案:平均月投保薪資3萬 平均月投保薪資×保險年資×1.55% 元以下部分以1.55%計、3 萬~43900元部分以1.3%計。
1. 展延年金:每延後 1 年,增給 4% ,最 高增給20% 6. 展延或減額年 金 2. 減額年金:每提前 1 年,減給 4% ,最 多減給20%
維持不變
7. 政府支付責任 政府負最終給付責任並未入法
政府負最終給付責任條文入 法 政府擬定撥補計畫,第 1年約 撥補200億,往後按經濟戕況 調整撥補金額。
8. 基金運用績效 101年精算報告假設為3%
提高至4%以上
資料來源:行政院年金制度改革小組
9
專題報導 府院版:軍公教退休改革18%成為重點
所主導,一如先前傳言,主要規劃重點在
率,而兩者合計上限不超過 9%( 詳見表 三 ),若再配合公保年金化步伐,銓敘部
於處理 18% 爭議。根據考試院版本,現
宣稱 18% 爭議可望提前落日。不過,顧
行 18% 之固定利率將於 109 年前正式過
及部分已退休者之生活需求,於 84 年 7
渡為浮動利率,屆時將轉為 0% ~ 7% 之
月 1 日前退休者,以及只領一次退而無
優存利息,再加計台銀 1 年期定期存款利
月退者,仍將維持 18% 優存。
公務人員改革規劃係由考試院銓敘部
表三、18%改革時程規劃案 年別
優存利息變動
修法前
18%
預估修法完成後自105年起
12%
106年
11%
107年
10%
108年
9%
109年
台銀一年期固定利率加計7%,上限不超過9%
資料來源:銓敘部
根據銓敘部與台灣銀行之統計資料
未 來 隨 制 度 改 革 之 推 行, 銓 敘 部 估 算
顯示,目前適用 18% 的已退休軍職人員
已退休公務員中不受改革影響者剩下 3
即 高 達 19 萬 3 千 多 人, 退 休 教 育 人 員
萬 8849 人, 受 影 響 者 為 8 萬 1208 人,
則 月 11 萬 5 千 多, 至 於 公 務 人 員 則 有 12 萬人,合計近 43 萬人 ( 詳見表四 )。
尚 未 退 休 的 現 職 的 公 務 人 員 則 有 14 萬 6540 人受到影響。
表四、目前軍公教人員辦理優惠存款人數及每月利息分布情形 月息區間(元)
10
適用對象(人) 軍職人員
公(政)務人員
教育人員
5,000以下
73,675
5,872
1,881
合計 81,428
5,000-9,999
35,529
27,691
9,916
73,136
10,000-14,999
26,833
34,088
21,624
82,563
15,000-19,999
26,970
23,166
29,296
79,432
20,000-24,999
17,209
11,210
25,901
54,320
25,000-29,999
7,743
5,097
3,020
15,860
30,000-34,999
3,889
3,332
2,134
9,355
35,000-39,999
879
2,631
2,775
6,285
169
專題報導 月息區間(元)
適用對象(人) 軍職人員
公(政)務人員
教育人員
合計
40,000-44,999
243
2,177
4,273
6,693
45,000-49,999
155
2,247
4,128
6,530
50,000以上
328
3,191
10,292
13,811
合計
193,453
120,702
115,240
429,413 基準日:101.12.25
資料來源:台灣銀行
隨著適用人數銳減,國家財務壓力
支出,而 50 年間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之潛
也可望略為減輕。銓敘部更樂觀推估, 自 105 年到 109 年間光是公務人員 ( 不
藏負債,更可減少 2286 億元,最適提撥 率 ( 以不破產為前題之費率 ) 也可望由
含軍教 ),一年就能減少 270.5 億元預算
42% 降至 23.7%。
府院版:軍公教朝90制替代率8成為限 除 18% 外,考試院的公職人員年金
予以排除,如警消、護士、國中小學老
改革方向主要有 5 大內容,包括「延後
師、 幼 教 老 師 仍 將 維 持 85 制, 採 取 90
退休金起支年齡」、「調降退休所得替代
制後「退休領錢時間比工作時間還長」
率」、「調整退休基金分擔比例」、「提高
的逆分配將可望大幅減少,關中甚至推
退撫基金的投資報酬率」,以及「合理調
估退休基金將可省下約 6000 億元支出。
整退休所得」。
而退休所得替代率部分,依據考試院
首 先, 兼 具 84 年 以 前 18% 年 資 者
規劃,退休所得的計算基礎將仿效勞保新
與 85 年 後 退 撫 制 年 資 者, 其 退 休 後 的 18% 優存將於 105 年調降至 12%,並從
制,從最後一天的在職俸額,逐年修正為 最終 15 年 (180 個月 ) 計算。現行本俸乘
109 年起降至 9%,而優存加計退撫之退
以 2 倍的計算方式也同步逐年下修,並於
休總所得將不超過現職所得 80%。銓敘
115 年起調降至本俸的 1.6 及 1.7 倍。此
部同時預估未來公職人員所得替代率,
外,退休金未來也與勞保同步,隨同物價
可望維持在 75% 至 80% 之間。此外,關
指數達正負 5% 才予以調整,不再因在職
中於去年底即釋出推動 90 制的構想也確
公職人員調薪就隨之連動調漲。
定納入,即未來請領年金年齡將從 75 制
在分擔比率部分,原公職人員 35%、
(年資加年齡達 75)過渡至 85 制,再以
政府 65% 的退撫基金分擔比,未來也將
10 年緩衝期展延至 90 制,公職退休人員
逐步調整到 50% 比 50%,但費率是否連
之年齡加計年資必須超過 90,才能符合
動調整,銓敘部則是保留模糊空間,部長
請領年金資格。不過,部分特殊職業則
張哲琛表示,現行的 12% 費率在 105 年
11
專題報導 以前不會調整,倘若「經濟景氣好轉、基 金投資報酬率提高,就不需要調整」 。
條件,亦多比照公務人員改革方案 ( 同表 五 )。不同者包括退休金計算基準,未來
至於教職人員退休制度變革,則與
軍職人員由現行的本俸 2 倍改為「本階最
公務人員改革有多共同連動。包括投保
後 3 年的平均俸額」做為給付計算基準,
薪資計算標準、投保費率、給付公式、
本階服役未滿 3 年者,則以次一階最後 3
優惠存款等皆比照公務人員改革方案 ( 詳見表五 ),不過由於大專教師薪資結
年為基準,此外未來將依職務性質,延長 將、校級軍官服役年限 1 至 5 年。
構與中小學教師不同,因此退休金之基
依據新制規劃,未來軍職人員月退
數計算仍有待進一步討論方能定案。根
俸 金 額 將 減 少 12% 至 13%, 而 新 舊 所
據行政院試算,任職滿 30 年且退休時薪
得替代率之差距,依服役年資與階級也
額 625 元的國中小學老師,若於在 85 年
將 減 少 11 至 15%; 不 過, 即 使 依 此 版
1 月底前退休,改革後所得仍將維持不
本通過,且退撫上限亦視實際需要漲至
變;若是 95 年退休者,則所得替代率將
18%,仍舊無法讓軍人退撫基脫離破產
由現行的 95.62%,降至 81.19%;而 105
命運。據國防部推估,未來軍人退撫基
年才退休生效,則所得替代率將進一步
金的破產年限,將由 108 年延緩至 125
降至 72.18%。
年。 換 言 之,125 年 後, 基 金 仍 將 再 度
而軍職人員的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及
面臨破產危機。
表五、軍教人員退休制度之調整方案 項目
教育人員 現行制度
軍職人員 調整方式
現行制度
調整方式
本薪×2倍×費率×分 比照公務人員改革方 本薪×2倍×費率× 比照公務人員改革 案 方案 分擔比 繳費公式 擔比 分擔比:教育人員/ 分擔比:軍職人員 政府=65:35 /政府=65:35 退休時本薪×2
1. 原則比照公務人員 退休時本薪×2 改革方案 2. 大專教師薪資結構 與中小學教師不 同,其退休金基數 內涵仍有討論空間
已達費率上限12%
視需要可調整至 18% 已達費率上限12% 之上限
投保薪資 計算標準
投保費率
現行75制: 年滿60歲、年資合計 滿15年以上 請領條件 年滿50歲、年資合計 滿25年以上
12
169
維持不變
視需要可調整至 18%之上限
任職30年以上,年滿 服現役20年以上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60歲(90制) 服 現 役 1 5 年 以 上 且 及條件按現行制度 幼 兒 園 及 國 中 小 教 年滿60歲 放寬將、校級軍官 師,採85制(任職30 最大服役年限;考 年以上,年滿55歲為 量職務性質,適度 起支年齡) 延長服役1至5年
專題報導 項目
教育人員 現行制度
軍職人員 調整方式
現行制度
調整方式
舊 制 年 資 : 本 薪 × 比照公務人員改革方 舊 制 年 資 : 本 薪 × 年資(1~15)X5%+本 案 年資 (1~15) ×5%+本 ( 1 6 薪×年資 第 年以 薪×年資 ( 第16年以 給付公式 上)×1% 上)×1% 新制年資:本薪×2倍 新制年資:本薪×2 ×年資×2% 倍×年資×2%
公式不變,退休金 計算基準由本俸X2 改採本階最後3年 平均俸額,如本階 服役未滿3年者, 則以次一階最後3 年作為計算
展延或減 無 額年金設 計
比照公務人員改革 方案
比照公務人員改革方 無 案
3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 不得低於台灣銀行2 政 府 支 付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收 責任 益,如運用所得未達 規定,由國庫依法補 足其差額
維持不變
3年內平均最低年收 益不得低於台灣銀 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 率收益,如運用所 得未達規定,由國 庫依法補足其差額
維持不變
月退休金加計優惠 存款利息所得總計 不超過本薪2倍之 75%~95%及現職人員 優惠存款 待遇之80%~90% ( 二 ) 者取較低,超過部分 應調整得辦理優惠存 款之金額
比照公務人員改革方 案(教育人員退撫新 制實施時間點為85年 2月1日)
月退休金加計優惠 存款利息所得總計 不超過本薪2倍之 75%~95%超過部分 應調整得辦理優惠 存款之金額。
比照公務人員改革 方案 ( 軍職人員退撫 新制實施時間點為 86年1月1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年金制度改革小組
民進黨版:軍公教勞朝一致化 在府院宣布方案的同時,民進黨由
72 歲退休,年金額數卻無法遞增。
主席蘇貞昌召開記者會,以「團結模式
在所得替代率部分,民進黨主張透
的年金改革」架構,對外說明黨版中 5
過退休計算變動調降軍公教之所得替代
大目標與 22 項改革項目之內容。與行政
率。變動內容包括退休金薪俸計算由現
院版之主要差異,民進黨規劃之改革方 向是以勞工為指標,各職業別逐步延長
行 本 俸 乘 以 2 倍, 下 修 為 乘 以 1.7 倍, 並 以 最 高 120 個 (10 年 ) 平 均 薪 資 計
年金請領年齡,直至 116 年達到與勞工
算,據民進黨估算,未來軍公教即使加
65 歲退休之一致性;同時,設置各 7 年
計 18% 優存,所得總合將不會超過在職
之減額年金與展延,意即未來任何職業
所 得 的 60% 至 70% 上 限, 進 而 縮 小 軍
別, 若 有 意 提 前 於 58 歲 退 休, 則 年 金
公教與勞工所得替代率的差距。
將依比例予以減額,但若從 65 歲延後至 13
專題報導 民進黨同時亦主張,未來各職業別 年金應隨消費者物價指數 (CPI) 正負 5%
據國際趨勢,提出勞資 40:60 之建議。
同步調整,以保障老年生活不致因物價
有碰觸勞保年金」,至於未來該如何分配
波 動 過 大 而 降 低; 至 於 1995 年 軍 公 教
勞保費用,應該經由勞資政府三方透過
退撫新制實施以後所造成之潛藏債務,
社會對話協調;林萬億同時也不忘反擊
應由已退休者、具舊制年資且即將退休
官方版中,勞保年金給付的甲乙兩案是
者,以及政府三方共同分擔補扣繳,避
把勞工的所得替代率「砍到見骨見血」,
免債留年輕世代。
更是逼勞工造反。
政府退出勞保保費分擔行列?
年金改革方案 30年不倒?
他強調,民進黨的年金改革方案,「並沒
在勞保制度部分,民進黨主張,架
對於行政考試兩院之規劃內容,馬
構 設 計 是 基 於 財 務 制 度 健 全、 合 理 分
英九在說明記者會中強調,現行年金制
攤 保 費, 勞 保 應 採 30 年 逐 步 調 高 費 率
度就像引線愈來愈短的炸彈,雖然在他
至 16.25%,以期達到 20 年財務收支平
任期屆滿前不會爆,但遲早都會破產,
衡。 同 時 為 符 合 國 際 趨 勢, 民 進 黨 亦
「 下 任 總 統 或 下 下 任 總 統, 遲 早 會 碰
主張保費分擔比例將齊一為「受僱者 4
到」。因此,此次年金改革是兼顧處理行
成、雇主 6 成」,意即軍公教人員,未來
業不平、世代不均,並整合各界意見,
是由政府分擔 6 成、軍公教人員自己負
提出可以拉近行業差距。
擔 4 成,但現行勞保制度中政府負擔的
馬英九同時保證,政府最終支付責
1 成保費,是否意味將調降為 0 ?或是
任 將 納 入 勞 保, 且 此 次 改 革 將 可 達 到
維持 1 成另由勞工自行負擔 3 成?在民
「讓下一代領得到年金,這一代領 30 年
進黨的方案說明中並未言明。
沒問題」,禁得起時代考驗,而也將每 5
不 過,6:4 分 擔 比 率 仍 舊 引 發 社
年通盤檢討一次;至於立法時程,陳沖
會強烈質疑,認為此一主張,形同將政
表示,近期內將擴大社會共識,以期能
府及雇主應負擔之保費比例,全數轉嫁
在 4 月提出完整法案送交立法院,尋求
至勞工身上以致保費爆增 2 倍。行政院
立法支持。
副院長江宜樺更在第一時間反批民進黨
對此,民進黨智庫執行長林萬億認
版 的 勞 保 負 擔 比 率,「 從 20 拉 到 40,
為,全世界都沒有每 5 年調整一次的制
是叫勞工去死嗎?」對此,民進黨方案
度設計,此舉不僅會增加年金給付的不
的主要操刀者的林萬億僅回應,是記者
確定性,更徒然造成民眾恐慌,因此民
轉述官方版本是採勞資各自負擔一半 (50:50),明顯對勞工不利,因此他才根
進黨主張以 20 年為期精算,再隨人口老
14
169
化因素檢討修正。
專題報導
非死即傷的年金改革 ▌▌張烽益/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執行長 在 2012 年 11 月間,馬總統拒絕在
人負擔的政府預算來進行填補虧損,這
野黨呼籲召開國是會議來尋求年金改
種相對的剝奪感所引發的情緒反彈,才
革 的 社 會 共 識 之 後, 親 自 與 行 政、 立
是最大的火藥庫。因此,如何化解台灣
法與考試等三院院長於總統府召開記
職業別之間的不平等,就成了另一個台
者 會, 宣 示 三 個 月 內 必 將 提 出 年 金 改
灣年金改革的特有的障礙與挑戰。
革方案,該方案總算在 2013 年 1 月 30 日 正 式 端 上 檯 面, 預 計 將 在 四 月 份 將 修 法 草 案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但 從 兩 黨 目 前 提 出 的 年 金 改 革 版 本 來 看, 勞 工 權 益 受 損 最 大 形 同 砍 頭, 而 軍 公 教 的 改 革則是挨刀喊痛。
「高齡化」與「職業間不平等」的 雙重改革挑戰
國民黨試圖拆解財務危機 馬 總 統 在 1 月 30 日 所 宣 布 的 軍 公 教 與 勞 工 的 年 金 改 革 方 案 中, 勞 工 被 大 大 砍 了 一 刀, 以 搶 救 財 務 危 機 作 優 先 考 量, 拉 高 費 率 到 19.5% , 提 高 保 險 收 入, 並 透 過 領 八 年 後 打 七 折 ( 甲 案 ) 或投保三萬元以上年之之給付率降 為 1.3% ( 乙案 ) 直接降所得替代率的方
世界各國的年金改革,無非都是回
式,「 繳 多 領 少 」 這 個 最 簡 單、 最 保 險
應高齡化社會危機的降臨,但台灣卻必 須同時面對特有的「高齡化」與「職業
的 方 式 來 解 決 破 產 危 機。 對 於 軍 公 教 則是從 85 制調整到 90 制 ( 年齡加年資
間不平等」的雙重危機。台灣的高齡化
為 90 方可退休 )、十八趴優惠存款降為
危 機, 已 經 迫 在 眉 睫, 即 將 在 2017 年
7%+ 台 銀 一 年 定 存 利 率 等 方 案。 綜 觀
老年人口達到 14%,正式進入「高齡社
之,國民黨版並沒有拉平各職業別之間
會」,並很快速地在 2025 年達到 20%,
不平等的企圖,只是某種程度減緩各職
成為「超高齡社會」。人口老化不再是學
業別保險的財務危機,職業別的不平等
理而是現實,直接衝擊退休制度的倒閉
依然存在。
破產與否。 一般勞工意識到在高齡社會下所引 爆的退休金破產危機的同時,卻發現軍 公教雖也有破產危機,但是軍公教卻享 有超高優惠退休福利待遇,並且由納稅
民進黨試圖掃除職業不平等 而民進黨版本,則企圖調整軍公教 勞工之間的不平等,在軍公教勞之間取 得最大公約數的妥協方案。例如軍公教 15
專題報導 勞工的領取年金年齡一律調整 65 歲、並
單純解決財務穩健不破產為最高指導原
可以提前或延後七年、平均薪資一律以
則,年金改革是政治問題,因為它涉及
最高十年計算、雇主勞工分擔比一律調
不同世代甚至各職業別之間分配正義的
到六比四、十八趴納入整體軍公教得替
問題。國家執行強制性社會保險,國家
代率並壓低到 60-70%。其中對勞工最大 改變是分擔比將從 7( 雇主 ):2( 勞 ):1( 政
如 何 透 過 這 個 保 險 制 度, 進 行 分 險 分
府, 變 成 6( 雇 主 ):4( 勞 工 ), 也 就 是
內容到處都涉及分配正義。到底勞工需
說,勞工的分擔比從 20% 提高到 40%,
要多少的退休保障 ? 到底勞工必須犧牲
等於勞工增加一倍的保費負擔,對於基
多少當月薪資來做為退休準備 ? 過度的
層低薪勞工恐成不可承受之重。雖然,
保障與過度的準備是否妥當 ? 這些根本
世界各國職業年金勞雇間分擔比,大都
性的問題,都必須進一步仔細思考。如
採取六比四,但台灣勞工目前的薪資所
果再加上,目前國家所提供的老年照顧
得一直無法提高之下,貿然提高將對勞
服務體系嚴重不足的情況之下,退休老
工非常不利。
人極度依賴現金去已經高度商品化的市
攤、社會互助的社會工程,其制度設計
場去購買服務,這情形如果不改進,台
年金改革非單純財務問題 年金改革不僅僅財務問題,不能以
灣老年退休生活的安穩將永遠無法獲得 確保。
SS年金改革造成保費爆漲,勞工恐再面臨23年凍與低薪薪過勞的血汗困境
16
169
專題報導 薪資四分之一被扣除,勞工可支配 所得降低 單純以財務考量,提高費率,以國 民黨版的 19.5% 為例,若在加上政府強 制雇主提撥的 6% 的勞退新制,勞工一 個月的工資將有超過四分之一被扣除, 作為退休準備之用。這將嚴重影響企業 加 薪 的 意 願, 讓 企 業 更 有 不 加 薪 的 藉 口,以每年攤提的方式,將增加的保費 轉嫁給勞工,造成在職勞工的可支配所 得降低,這對於低薪勞工的生計將產生 重大衝擊,也將降低內需消費動能。同
衝突,因此這些社會情緒都不是目前立 法院的法案審查機制所可以承擔的。政 黨 對 決 之 下, 無 法 有 整 體 性 的 改 革 原 則,只淪為各個利益團體進入立法院遊 說角力的戰場,妥協下的零碎化修正, 更可能加深世代間與職業間的不正義。 因此,年金改革要竟全功,必須以更大 規模的社會對話,以凝聚改革共識,將 朝野政黨在國會的政治角力降到最低, 以整體性、全面性的原則,進行制度性 革新,避免重蹈證所稅與二代健保的覆 轍。
時,薪資的停滯也將造成國家總體稅收 的降低,對國家償還國債的能力與國家 建設的籌碼也都將減少。
國家將少子女化下的年金風暴,推 給勞雇自行解決 從國民黨的勞保年金改革方案可看 出,它是在費率逐年提高到 19.5% 的前 提之下,才願意承擔保證支付責任。事 實上在如此高額費率所形成的超級安全 提存準備之下,根本不會有破產危機, 政府官員可以高枕無憂,因此政府才願 意將最後保證支付責任的文字入法,這 已經無關痛癢。因為國家已經將所有破 產風險丟給勞資雙方去承擔,國家責任 在此完全消失。
擴大社會對話,避免政黨惡鬥 高齡化引爆世代間的不正義、職業 間退休保障不平等導致勞工與軍公教的 17
觀念123
只准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民眾對執勤員警反蒐證違法? ▌▌編輯室 員警在外執行勤務之言行舉止,一
司有關該署函請釋示「民眾向司法警察
直是社會矚目的焦點。長期以來,員警
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刑事調查時,
執勤是否過當?人民之憲法基本保障是
可 否 自 行 錄 音 一 案?」 法 務 部 先 援 引
否受到侵害?更是公權力與人權兩造間
《行政程序法》第 170 條第 2 項規定,指
拉扯不斷的爭議。在錄影器材尚不普及
受理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有保密必要者,
的年代,公權力、武器傍身的員警,遇
受理機關不得公開,其規範對象為受理
上手無寸鐵的民眾,兩者間互動行為的
機 關, 而 非 一 般 民 眾。 且《 刑 事 訴 訟
詮釋權力,全掌控在警方手中,民眾除
法》第 245 條第 1 項、第 3 項亦明定有
非具有相當直接證據,否則幾乎不可能
關偵查程序與偵查內容原則上不得公開
扭轉警方的片面證詞。直到錄影設備普
或揭露之規範主體,亦未包括一般民眾。
及,民眾方能透過「會說話的畫面」直
按理,釋示至此應已完成,然而,
接舉證員警的執勤過程,是否對於人民
法務部卻又接續函示,指「按偵查,不
權力產生實際侵犯作為。因此,人民對
公開之,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1 項定
於員警執勤時錄音錄影的「反蒐證」,不
有明文。民眾向司法警察機關檢舉或接
僅 是 呈 現 實 際 過 程, 更可視為憲法賦予人 民免受公權力不當侵 害之基本權的保護措 施。 不 過, 即 使 是 憲 法賦予人民對抗國家 的 保 護 網, 卻 因 為 法 務部的一紙解釋函 示,面臨崩解。 去 年 9 月 13 日 法 務 部 在「 法 檢 字 第 101049290 號 」 函 示 中, 回 覆 法 務 部 檢 察 18
169
SS拍攝員警算不算違法
觀念123 受刑事案件之調時,自不得自行錄音。
上文即是引發此次爭議的源由。因
另按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
為,按此解釋內容,民眾若要針對員警
展,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
執行職務進行錄音錄影,即必須取得在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
場員警之同意,若員警拒絕即可制止民
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
眾的反蒐證,若民眾仍持續拍攝,員警
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
即可以「妨害公務罪」移送法辦,而此
域免於他人侵擾乃個人資料之自主控
罪之本文為「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
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之基本權利,而
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受 憲 法 第 22 條 所 保 障。 個 人 縱 於 公 共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此,據
場域中,亦應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
此釋文,只要民眾對表明拒絕被錄音錄
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
影之員警,持續錄音錄影,就等同於對
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而受
員警「施以強暴脅迫」。但在此同時,員
法律所保護(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第
警卻可依法對民眾逕行錄音錄影之合法
603 號、第 689 號解釋意旨參照 )。民眾
蒐證,以致人民面對公權力執行,不論
向司法警察人員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
過程合法予否,將無任何反制之力。
事件調查時,得否自行錄音乙節,除有
此解釋內容隨即引發社會一片譁
當事人允諾或法律明文規定者外,其隱
然,法務部次長陳守煌在立法院接受質
私權之保護與一般人並無二致,是民眾
詢時表示,民眾若有觸及刑法第 135 條
於向司法警察人員陳情、檢舉或接受行
第 1 項妨礙公務罪嫌,就得依法究辦,
政事件調查之場合自行錄音或錄影,除
但若員警拒絕但民眾仍執意拍攝,警察
法 律 有 規 定 外, 原則上應經在場 人 員 之 同 意, 始 得 為 之。 至 民 眾 如未獲同意而擅 自 進 行 錄 音、 錄 影, 司 法 警 察 人 員本得視情節加 以 制 止, 如 民 眾 因而涉有刑法第 135 條 第 1 項, 妨 害 公 務 罪 嫌, 並得依法究辦。」
SS台權會籲黑絲襪罩頭保護警察隱私權
19
觀念123 也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提出民事侵
員警在執行公務時,本是代表政府行使
權告訴。對於警察執行公務時又受個資
職權,但法務部的解釋卻又將執法員警
法保障,又是公權力執行者又是一般人
歸規為「一般民眾」受個資法之隱私保
民,陳守煌強調,「警察也是民眾,這兩
護。為何員警同時是公權力的執法者,
者之間並不矛盾。」
已受許多法令保護,又同時是一般人民
對此,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賴中強
受個資法保護;反觀人民,一方面有配
表 示, 絕 不 接 受 法 務 部 顛 倒 概 念 的 函
合公權力行使之「法定義務」,另一方面
釋!過去要不是有警察取締檳榔西施的
更不能主張個人資料拒絕員警拍攝,兩
打人過程被拍下來,才讓違法員警察受
者間的權力義務完全不對稱。
到法律應有制裁,否則犯法者仍可能逍
她進一步指出,警察執行公務若可
遙法外。顯示,民眾必須依賴對員警的
主張個資法保護個人隱私,那麼公共場
反蒐證,才能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
所的監視器皆未經人民全體同意拍錄,
侵 犯, 一 旦 無 權 進 行 錄 音 錄 影 的 反 蒐
同理即不得錄影。否則何以警察能主張
證,未來人民要如何證明自己被員警不
隱私,人民卻不得主張?
法對待?
警察執行公務就是代表政府,本應 遵循標準程序執行,若因個人因素執法
警察執行公務代表國家並非個人
過 當 侵 害 民 眾 權 益, 不 該 用 個 資 法 為
同時也是執業律師的賴中強強調,
由,拒絕民眾蒐證,此舉除不符合個資
從未聽過有那個國家會對人民「主張人
法之立法精神外,更令人質疑係為逃避
權」。警 察 在執勤時,其身份是代表國
人民監督。吳宜臻認為,反觀個資法上
家公權力而非個人,因此絕對不適用個
路,就一再出現各部會自行解釋、擴大
人資料保護或隱私權的保障,憲法第 22
解釋,甚至將保護人民的個資法當成員
條是在保護人民的基本權利不受國家侵
警反制人民蒐證的護身符,法務部此舉
犯,警察行使公權力是代表國家,法務
已是利用無限上綱的函令解釋,掩護其
部利用函釋讓國家援引隱私權反過來對
不法之處。
抗人民,限制人民錄音錄影拍照,根本
賴中強也強調,法務部的函釋內容
完全顛覆基本人權的概念,更是把法治
將使得民眾完全喪失自我保護之權利,
國家倒著看。
因此他堅決要求法務部立即廢止此項函
一樣也是律師的立法委員吳宜臻也
釋。
透過記者會,抨擊法務部的函釋是「警 察 國 家、 民 主 倒 退 」, 假 藉 個 資 法 之 名,放任警察違法行使公務。她表示,
20
169
法務部:公開場合拍攝不違法 針對吳宜臻與胡中強等人的質疑,
觀念123 出席同一記者會的警政署刑事局科長林
「公開場合」。前往聲援的工作貧窮研究
培仁則語帶保留表示,該函示原本是警
室 主任洪敬舒 舉例,「難道 警察進到住
方在接受刑事案件或檢舉等「做筆錄」
家,房主就必須關掉家中的監視器」?
的情況下,民眾可否錄音錄影函請法務
聲援團體一致強調,即使是非公開
部解釋;而員警察在公共場合執勤,是
場合,人民向警察陳情、檢舉或在私人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及《社會秩序
場 所 內 接 受 行 政 調 查, 都 應 有 權 以 錄
維護法》,並非個資法,因此民眾拍攝員
音、錄影等方式,讓公權力之行使攤在
警並不會違反法律。
陽光下接受檢驗,防止台灣淪為警察國
在社會各界一致的質疑聲浪中,法
家。團體同時也以黑絲襪嘲諷法務部,
務部於 1 月 22 日透過新聞稿卻再度重申
要求應全面發給員警每人一條絲襪或頭
相關立場,包括「民眾如未獲同意而擅
罩,如此一來,就算民眾再怎麼拍攝也
自進行錄音、錄影,司法警察人員本得
無法識別,更不會侵犯員警隱私。
視情節加以制止,如民眾於公務員依法
在民間團體強烈抗議下,法務部仍
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因而涉有刑法
不為所動亦不願承諾廢止爭議函釋,僅
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嫌者,自得
強調去年九月的解釋函,「確有不明確之
依法究辦」。
處」,目前正在彙整各界意見,近期內將
此舉自然引發公民團體強烈不滿,
會再度發表「補充解釋函」。
1 月 24 日台灣人權促進會等民間組織數 十人即至警政署及法務部發動 「 公 民 蒐 證 權 」 行 動, 要 求 法 務部立即廢止該函示。台權會 強調,掌管全國法令解釋的法 務部,為何可憑著一紙公文, 就全面否決人民對公權力的監 督權? 面對團體之抗議,受理陳 情之代表則一再強調,原則上 警察在「公開場所」執行勤務 時,民眾得進行錄音、錄影蒐 證。但台權會認為,只要員警 依法執行公權力,就必須接受 合 理 的 監 督, 不 應 被 侷 限 於 SS法務部函釋文中指稱員警執行時隱私權保護與一般人並無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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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123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籌組民間健保會
誓言扮演『健保解碼器』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 健保補充保費甫上路即引發諸多爭
屬於衛生署下設的諮詢委員會議,本意
議,然而攸關健保費率審議、保險給付
是 擴 大 民 間 的 參 與, 落 實 公 民 監 督,
範圍、總額費用協商及相關健保政策的
但 是 在「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會 組 成 及 議 事
『全民健康保險會』(下稱健保會),在
辦 法 」 第 7 條 中, 主 管 機 關 衛 生 署 竟
委員名單公開後,也引發代表比例的質
明訂參與代表必須遵循「三不一出」,
疑聲浪。由於健保會成員職責與健保制
即 不 能 對 外 轉 述 會 議、 不 能 對 外 提 供
度成效,具有高度關連性,但健保會的
議 程、 不 能 對 外 代 表 發 言 等 三 個 違 反
會議規範卻對委員設下諸多「保密」或
民 主 參 與 的 荒 謬 條 款, 而 違 反 者 將 被
「不得對外發言」之限制,甚至採取「密
「請出」健保會的規範更讓健保會形同
室決策」模式,使得社會各界普遍認為
「官方一言堂」。
新成立的健保會不僅是無牙老虎,更會
被要求百分百的裝聾作啞的健保
淪為有名無實的『橡皮圖章』,其代表人
會,先天上已經是紙老虎,然而缺乏實
民監督健保制度的功能備受質疑。
質決策權力,更讓該組織形同虛設。黃
健保監督透明化一向是民間團體
淑英認為,健保會的最大功能在於維繫
的 重 要 訴 求。 為 避 免 健 保 會 淪 為 背 書 組 織, 民 間 監 督 健 保 聯 盟 ( 簡 稱 督 保
健保永續,且期望透過各界參與每年超 過五千億的健保總額分配過程,其重要
盟 ) 日前邀集 12 個民間團體、公衛、藥
性不可言喻。但是當馬總統宣布 105 年
物、法律等專家顧問,於 1 月 9 日宣布
前不調漲保費後,健保會對於保費的建
共同組成「民間健保會」,並定位為監
議權就形同閹割,會議過程甚至採秘密
督「官方健保會」之效能,不容許關乎
會 議 模 式。 根 據 組 成 與 議 事 辦 法 第 12
2300 萬人的健保制度淪為密室分贓的俎
條, 未 來 會 議 決 議 只 要 列 為「 秘 密 議
上魚肉。
案」,即無需對外公開。黃淑英直指此舉 完全違反健保法母法的公開透明原則,
健保會不應淪為政府橡皮圖章 對於民間健保會的成立目的,督保 盟 召 集 人 黃 淑 英 表 示, 官 方 健 保 會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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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於是為健保「再開一個黑洞」,同時 也宣告健保會只剩下「橡皮圖章」的角 色,甚至淪為少數有心人士任意操弄綁 架。
觀念123 因此由督保盟發起民間自主性的監 督力量,集結民間組織、專家學者所成
案 與 程 序 由 委 員 會 自 決, 否 則 將 淪 為 「人頭圖章」。
立的「民間健保會」,其首要目的就是要 求 導 正 密 室 決 策 的 劣 習。 當 1 月 25 日 官方健保會正式召開第一次會議,民間 健保會即根據衛生署上網公開之議程內 容,進行檢視,並具體提出改進要求。 民間健保會認為,此次官方會議內容多 與組織運作有關,而從健保會內部議事 規範、會議時程、推派「全民健康保險 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研商議事會議」及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 標準共同擬訂會議」之健保會代表案及 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財務報告辦法等有限 的公開資料中,即不難發現官方健保會 的諸多荒謬。
健保會委員提案權不應受限制
健保會應拒絕推派代表參與下級會議 民間健保會指出,「全民健康保險醫 療給付費用總額研商議事會議」中所議 定之醫療給付與藥物標準,影響民眾權 益甚鉅,理應擴大民意之參與。然而本 次議程所推派之被保險人代表與雇主代 表僅有 4 席,相對各醫療總額部門動輒 二、三十席的不對等席次比例,未來健 保會將如何在總額協商時,與醫療院所 抗衡並如確保民眾權益? 此外,『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 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為健保 會下級機關,本就受健保會監督,由上 級監督機關派代表出席下級機關的審查 內 容, 已 形 同「 球 員 兼 裁 判 」, 健 保 會
首先,民間健保會認為,健保會組
將如何監督自己所參與的決議?因此民
成及議事辦法中已對委員限制三不一
間健保會強烈建議健保會應退回本次議
出, 健 保 會 已 失 去 監 督 性, 而 官 方 的
案,並基於擴大參與原則,應建請衛生
「健保會會議規範」中更進一步明訂幕僚
署與健保局另行對外徵求付費者代表參
可對委員提案進行「優先權或重要性、
與相關會議。
急迫性之審核」,並建請會議主委列入或 不予列入議程,此舉根本是任由幕僚直 接架空各委員之提案權。 民間健保會主張,健保會委員的提 案 權 不 應 受 限, 提 案 是 否 成 立, 應 由 健 保 會 會 議 成 員 共 同 討 論 後 確 認, 怎 可 由 幕 僚 越 俎 代 庖 成 為 太 上 委 員? 為 免 損 及 委 員 提 案 權 利, 團 體 亦 呼 籲 全 體 健 保 會 委 員 勿 自 廢 武 功, 應 堅 持 提
醫療院所財報應公開 根 據 健 保 法 第 73 條 規 定「 當 年 度 領取一定數額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均 應公開財報」,而健保局所提報之財務 公開規定,卻將分六年三階段,前 2 年 只公告領取達 6 億以上醫事機構,第 3 至 4 年增加公告 4 億元以上之機構,第 6 年起才全數公告領取金額超過 2 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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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123 機構。民間健保會認為,健保法僅授權
等 於 是 2300 萬 人 共 同 授 權, 並 代 表 政
「保險人得定一定數額」,並未授權逐年
府、付費者與醫界共同議決健保資源之
公告,此舉已明顯逾越母法之授權。各
分配;然而去年健保會委員遴選的標準
界強烈要求醫療院所財報公開,其目的
與對象,已飽受各界質疑,在全國積極
是使全民了解醫療機構金額的分配與流
推動政府資訊公開之際,我國實不應該
向,並於總額分配與費率調整時作為依
仍停留於「密室」的封建思維。為使健
據,藉以改善「血汗醫院」的現況。但
保決策公開透明,避免淪為分贓會議,
是草案卻僅選擇性公佈部分醫院,且醫
民間團體強烈要求健保會應比照立法
學中心亦免於公告,人民要如何得知錢
院 議 事 規 範, 於 七 天 公 布 議 程, 委 員
是流向少數人?還是基層醫護人員也能
會議必須全程開放媒體旁聽,同時透過 VOD(Video On Demand 視訊點播 ) 公開
共享? 民間健保會認為,若健保局以準備 期為由執意分階段實施,應於三年內全
在網路上供全民檢視,達到充分透明與 資訊揭露,落實全民參與。
數公告領取金額超過二億元的醫療院
對於透明化之要求,民間健保會也
所, 才 符 合 母 法 中 資 訊 公 開 的 立 法 意
強調將由自身做起,在官方健保會會議
旨。
召開前召集會議予以檢視,並開放媒體 參與討論,且每季也會邀集相關團體、
官方健保會應全程開放媒體旁聽 民 間 健 保 會 認 為, 健 保 與 全 民 惜 惜 相 關, 由 35 人 所 組 成 的 官 方 健 保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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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專家共同檢視其決議及執行成果,建立 影子監督機制,為全民解讀健保政策, 擔任起健保制度的「終極解碼器」。
觀念123 「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的三不一出條款 第 7 條 健保會委員已連任二屆、任期內未親自出席委員會議次數超過三 分之一、或有下列行為未達解聘之條件者,列為下屆是否續聘重要參考: 一、違反議事規則或阻撓議事之進行。 二、發言侮辱他人或進行人身攻擊。 三、破壞公家財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 四、妨害他人在議事上之發言、提案或表決。 五、對於會議相關事項,對外作不實之轉述。 六、對外提供應保密之內部相關文件。 七、干預健保違約處理或行政之決定。 八、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 九、其他經委員會議決議禁止之不正當行為。
→民間健保會成員名單: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台灣女人連線、台灣勞工陣線、中華民國殘障聯 盟、台灣社會福利總盟、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 促進聯盟、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中華 民國乳癌病友協會、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
→民間健保會顧問 李玉春
陽明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教授
黃文鴻
陽明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教授
林金龍
台北醫學大學衛生政策中心執行長
王惠珀
台北大學藥學系教授
楊志良
前衛生署長
吳全峰
中研院法律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邱文聰
中研院法律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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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觀察
中國富士康經營管理大揭密(上) ▌▌曾瑋琳/台北大學社會所碩士、林宗弘/中研院社會所助理研究員 幾萬,令人震懾,我們對富士康的關心
前言 2010 年 5 月 富 士 康 連 續 12 起 跳 樓 事件爆發,整個 5 月富士康的新聞佔滿 了台灣各大媒體版面,各界責怪批評之 聲不絕;但另一方面,富士康卻是打工 仔求之不得的夢想地。這樣的矛盾點驅 使我們想要更加瞭解這座「神秘帝國」。
也逐漸擴大,從想找出「工人為什麼會 跳樓?」,轉而想了解富士康內這 40 幾 萬工人的工作情況為何?日常生活又是 為何?
富士康企業
2010 年 7 月底我們帶著好奇心,加入由
1990 年代左右,大量台灣資本外移
台、港、中教授和研究生所組成的「兩
中國,以資訊通信產業為最,台商鴻海
岸三地高校富士康調研工作隊」,前往中
富士康集團是這一波世界工廠迅速發展
國深圳富士康廠區近距離調查。
的 弄 潮 兒。 鴻 海 在 1974 年 以 生 產 連 接
深圳富士康腹地之大、員工多達 40
器 起 家;1988 年 進 駐 中 國 深 圳, 成 立
SS富士康龍華廠,較矮之建築即為員工宿舍(曾瑋琳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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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中國社會觀察 子公司「富士康」( 以下簡稱富士康 );
際,才下單給富士康,富士康蘋果部門
1996 年,建立深圳龍華科技園區;2000
為了在短時間內完成產品,整個部門上
年後,富士康已達到組裝消費電子產品
上下下拼命加班趕工。研發工程師宋江
的能力。近年來富士康更是宣稱由純代
曾有幾度在過於巨大的壓力下而生病,
工 (OEM) 走 向 包 辦 產 品 代 工、 生 產、
最後選擇離職。
採購、品質管理及運輸物流垂直整合的
產線上作業員也必須在富士康接
EMS。即使富士康已經取得不少代工技
到 訂 單 後, 超 時 加 班。 比 如 在 蘋 果 事
術的專利,但受困於代工企業的性質,
業 群 產 線 工 作 的 索 超 ( 化 名 ),2012 年
仍無法擺脫位於產業鏈下游的窘境。
我 們 初 次 見 面, 他 就 不 斷 嚷 嚷:「 真 想
以富士康和其最大客戶蘋果公司
把 iPhone 5 扔 了!」 原 因 沒 別 的, 因
( 以下簡稱「蘋果」) 的合作為例,除了
為工人被迫短時間內不斷加班、加班、
獲 得 的 利 潤 率 相 差 近 60 倍 外, 富 士 康
加班,索超表示自己「真的好累好累好
為了表示對蘋果的重視,成立 IDPBG、
累 」, 索 超 的 產 線 上 主 管 - 線 長 ( 俗 稱
IDSBG 兩個事業群專門負責生產蘋果產
「老大」) 要求所有人在訂單完成前不准
品,但蘋果依恃自身握有核心技術,作
休假。那陣子索超不停加班,一整個星
風依舊強勢。富士康轉而施壓給企業內
期找不出一天可以和我們一起吃頓飯的
部負責蘋果部門的員工。蘋果部門下的
時間。
前研發工程師宋江 ( 化名 ) 說:
以「龜毛」出名的蘋果,不能忍受
如果要用一個詞形容我們 ( 富士康 )
產品有一點點的瑕疵,非常要求組裝過
和蘋果的關係就是「唯命是從」。在這個
程 的 嚴 謹 程 度, 索 超:「 老 大 都 會 叮 嚀
部門工作,抗壓性和韌性真的要很強,
要格外小心啊 ....,因為如果出了意外,
我們的客戶 ( 蘋果 ) 很大、而且 ... 不是
麻煩很大,誰賠得起?」過長的上班時
一 般 的 刁 鑽, 訂 單 很 多 又 很 雜 ...。 像
間,加上工作時高度集中專注力,耗盡
遇到問題時,客戶會先來找我們 ( 工程
索超一天的所有力氣,「要出貨的時候
師 ),然後如果我們 ( 工程師 ) 不聽話,
每天回到家,洗完澡就睡覺了 ...,有時
( 他們 ) 就會直接去找我們的主管,就是
候 ... 連洗澡力氣都沒了 ...。」索超搖搖
要用主管的力量來壓你。蘋果真的非常
頭表示:「幸好不是每個月都這樣趕單,
硬,他們就是要怎麼樣就是怎麼樣 ...。
不然 .... 真的 ... 大家都要去跳樓了。」
宋江表示富士康過於依靠蘋果的訂
富士康盡量滿足蘋果要求的做法,
單,即使蘋果自視甚高,富士康也不敢
雖討得蘋果歡欣,卻導致內部相關部門
得罪他們。蘋果對於下游廠商仍維持商
員工承受更多壓力。
業 機 密 性, 往 往 在 即 將 推 出 新 產 品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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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觀察 中國籍員工、台灣籍員工 富 士 康 由 16 個 事 業 群 組 成, 總 集 團內部員工除了本地中國籍外,最多的
勞動力再生產為何。
員級
就是從台灣「派駐」到中國的台灣籍幹
新進員工若擁有大專學歷直接進入
部 ( 以 下 簡 稱「 台 幹 」), 中 國 籍 員 工
師級,否則屬員級,為俗稱的「普工」。
適 用 中 國 政 府 的「 勞 動 合 同 法 」、「 勞
以深圳龍華廠為例,員級是世界工廠內
動法」等不同法令規範,加上富士康屬
的主流,人數約占 85% 以上 ( 根據田野
「台資企業」,國族的差異,影響涉及薪
訪談 )。員級又分為兩種,一種是進入車
資多寡、升遷管道,甚至是廠外的再生
間、從事流水線上重複動作的生產單位
產。因此介紹富士康內部員工的工作情
員工;另一種則是進入辦公室,負責行
況前,我們根據國族造成的差異,及富
政類工作的非生產單位員工。生產單位
士 康 企 業 內 部 某 些 相 應 的「 潛 規 則 」,
上的普工相較於非生產單位的普工,加
並綜合富士康根據學歷而分出的員級、
班時數較多,因此薪水較高;但非生產
師級,先粗略將員工分為四類:員級、
單位因為人數較少、競爭較小,較容易
基層師級 ( 副課長級別以下的中國籍員
晉升。不過各自仍有各自的甘苦談。
工 )、 中 幹 ( 副 課 長 以 上 的 中 幹 )、 台
非生產單位作業員能往上提報的加
幹。並且我們也試著簡述,不同層級的
班時數較生產單位作業員少。以 CNSBG
SS富士康龍華廠城中村中剛下班的工人(曾瑋琳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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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中國社會觀察 的 NWE 事業處為例,生產單位作業員
由主管流水線的線長透過口頭、身體暴
的加班上限為 60 小時,但非生產單位工
力與懲罰建立對工人的完全統治。林沖:
作加班上限為 36 小時,雖然兩者都曾經
「 他 們 ( 生 產 線 長 ) 就 像 是 小 霸 王 ...。」
發生過義務加班的情況,然而非生產單
而當工人不滿、或深覺自身「不被當人
位的「義務加班」情況較常發生。例如
看」( 田野筆記 ) 時,可能直接辭工或自
員三吳用 ( 化名 ):「我一個月的加班時
我調適情緒,受訪者林沖告訴我們:「忍
間能夠往上 ( 提 ) 報的,大概比我實際
一 時 風 平 浪 靜, 退 一 步 海 闊 天 空 」。 受
加班的一半還少吧 ... 」吳用說自己能往
訪者反應,富士康車間線長罵真的很難
上提報的加班時間為 36 小時,但 36 小
聽, 柴 進 ( 化 名 ) 說 自 己 隔 壁 線 上 就 曾
時的加班時間不足以完成工作,其他的
經多次發生作業員被線長罵到大哭的經
加班 時 間 算是「義務加班」。非生產單
驗,當我們繼續追問柴進,線長到底用
位的工作性質和生產單位也不同,有些
了哪些詞語來罵人時,柴進只是搖搖頭:
工人偏好非生產單位的工作環境。林沖
「太難聽了、太難聽了 ...」不願多說。
( 化名 ): ( 在產線上工作 ) 沒有發展空間啊, 最多只能升到組長,組長也不能升到師 級啊,只是 ( 有管理職 ) 工資稍微高了 點。而且在 ( 產 ) 線上工作,環境比較 差 ( 和辦公室的行政工作相比 ),再加上 都是重複性的動作,也不能學到什麼東 西啊。
師級 2011 年 7 月出版的富士康員工手冊 指出,師級是工程師 / 管理師的簡稱, 再依據其技術 / 管理能力、作業功能性 質分為近乎 15 個左右等級 ❶,大專畢業 為師一 ❷、本科 ( 大學 ) 畢業為師二、研 究所畢業為師三,再往上則沒有清楚的
根據富士康受訪者所拼湊出來的生
學歷要求,或根據各事業群、各事業單
產 單 位 車 間 作 業 情 形, 管 理 方 式 上 和
位而定。責任制與否、廠外再生產條件
15 年 前 香 港 學 者 李 靜 君 (1998) 在 深 圳
等的差別,我們把副課長下的「師三」
工廠內所見相去不遠,皆是「打、罵」
視為基層師級與中幹的區分界線。
的專制管理制度;另外曾瑋琳、蔡雅如
我們在三年田野中遇及的基層師級
(2010) 的文章指出,富士康採取嚴苛的
受訪者,幾乎不約而同的都透露出想要離
規訓措施,強制工人符合生產的利益,
開富士康的念頭。最主要的理由是待在富
以達利潤極大化。這些規訓工程,往往
士康「感覺 ... 沒啥希望」( 田野筆記 )。
❶ 依不同事業群,有不同師級級別數。 ❷ 富士康內,每位員工有兩種身分:職位、資位。前者比如:作業員、線長、工程師、經理;後
者比如:員一、員二、師二、師八。職位和資位間的對稱性,可能因不同事業群而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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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觀察 富士康為了能盡速應付不同客戶的訂單需
和工作經驗會造成跳往他廠的阻礙,就
求,經常切割複雜的生產過程,各個部分
算成功換到別廠,也難以舊有的經驗完
再系統化規定完成步驟,這對於進入富士
成新工作,因此這些人很容易「依附於
康前已有技術的工程師,沒有久留的吸引
富士康」;另一受訪者解珍 ( 化名 ) 也不
力。產發工程師徐寧 ( 化名 ): 「對於個別
斷強調,新幹班❸、或富士康培訓中心出
崗位的工程師而言,發展很不好、很侷
來的技術工,一直留在富士康工作,不
限,你只能了解自己工作的部分,同一工
見得是滿意這裡的工作環境,而是「根
段的其他部分,只會略知表面,沒有辦法
本被綁死了、流不出去啊」
整個流程都很清楚。 」
另外,工藝流程分工過細,其中個
徐寧告訴我們,最慘的是沒有他廠
人工作範圍變化小,因此不需要很高技
工作經驗者,或從富士康培訓中心出來
術人員來執行動作。秦明 ( 化名 ) 甚至
的工人,因為富士康分工很細,而這些
把自己的工作視為:「有點像是流水線上
「社會新鮮人」在培訓前就被畫分好日後
工作,幾乎都重複性的啊!」
負責的工種工段,培訓期間也只專精這
基層師級基本上都了解自己的升遷
方面技術,徐寧跟我們說,這樣的培訓
天 花 板 位 置, 某 事 業 群 師 三 組 長 張 清
SS富士康觀瀾廠附近,到處可見做人(工)流(產)的廣告(曾瑋琳攝)
❸ 進入富士康前沒有工作經驗者,進入富士康後先進入新幹班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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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中國社會觀察 ( 化名 ) 說:「我現在的位置差不多已經
大意義,畢竟「績效」和「加班」是我
封頂了」。訪談過程遇到的技術職師級和
們留在富士康最大的吸引力。」
管理職師級,都很清楚自己升遷的頂端
然而張清終究沒有真正離開富士
位置,搞技術的劉唐 ( 化名 ) 表示自己
康,當我們好奇他為什麼留下來時,已
心裡有譜:「像我們搞模具、有技術的,
成家的張清無奈地說:「雖然有攢些錢,
大概到師三就頂端了,再上去 ... 就是要
但若真的辭工,進入下一個工作前的過
技術很精通的 ...,有難度了。」基層師級
渡期,無法生活啊!」
上去是較好待遇的中幹,但要跨越中間 的界線不容易,除了績效和考核出眾、 並且年資夠久外,劉唐:「這還 ... 也要 主管肯賞識你啊」劉唐言談中透漏著晉 升的「潛規則」。 基 層 師 級 的 受 訪 者 對 於 2010 年 前 的工作環境還算滿意,劉唐回憶自己第 一年 (2009) 進入富士康的光景時說道: 「工作量大概只有他廠的一半,又可以 報加班,不錯啊。」但 2010 年連續跳樓 自殺事件爆發後,越來越多基層師級想 要離開富士康。富士康為了應付外界對 自殺事件的譴責,針對普工給予大幅度 的調薪,然而師級不但沒有跟著調薪, 甚至許多事業群以「挪用基層師級月薪 以外的其他獎金給普工」的方式, 增加 普 工 的 薪 資。2011 年 時 某 事 業 群 師 三 張清說:「每年我都會拿到的端午節績 效獎金 ( 一個月月薪 ) 沒了 ... 。」另一方 面,跳樓事件後,集團嚴格進行加班管 控,基層師級再也不能如以往「白天摸 魚、晚上回來加班就好」( 田野筆記 ), 以提報加班的方式增加工資,因此許多 基層師級僅有因年資而增加的調薪。張 清直言:「這麼一來 ... 留在這裡也沒多
中幹 資位師四 ( 以上 ) 大約是基層師級 和上層中幹的界線,到師七以上的副理 就 可 算 是 中 幹 的 升 遷 天 花 板 了。 過 去 已 有 學 者 指 出, 台 資 廠 內 中 國 籍 員 工 升遷到高階主管的機會不大 ( 鄧建邦, 2002 ),受訪者中幹副理董平 ( 化名 ) 告 訴 我 們:「 自 己 在 富 士 康 工 作 十 多 年, 剛開始從工程師做起,一直到 5 年前升 到副理的位置後,就沒再升了」,也認 為自己沒有「再升遷」的可能,另外也 有別的受訪者表示自己部門內曾發生 多 次「 台 幹 空 降 」 的 經 驗, 甚 至 某 事 業群資深經理石秀 ( 化名 ) 也坦白告訴 我們自己事業群的情況:「現在中幹到 副 理 的 人 很 多 了, 但 到 經 理 的 就 很 少 了 ...。」 富 士 康 沒 有 明 顯 劃 分 中 國 籍、 台灣籍各自位置的制度存在,但我們的 訪談資料顯 示存在「中幹升遷障礙」。 縱 使 2008 年 世 界 金 融 風 暴 後, 富 士 康 對外宣稱要開始「扶植陸幹」,但實際 上落實的情況並不樂觀。 事實上台幹也會擔心中幹晉升過 快、或升到過於核心的位置。某事業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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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觀察 的資深經理告訴我們,某次富士康總裁
討論如何應付中幹直接升副總經理一
和各部門一級主管開會時,一中幹經理
事。後來仍依照郭董指示,事業群將這
的報告討郭董歡心,郭董當場下令立刻
位中幹升到副總經理,但台籍主管卻架
升這位中幹三個位階,到副總經理的位
空這位中幹,加上如此核心的位置幾乎
置。因為副總經理已經非常接近核心,
沒有中幹,於是遭受所有台幹聯合起來
讓 台 幹 們 十 分 緊 張。 在 郭 董 會 議 結 束
的對付,這位中幹不久後選擇提前退休
後,所有高階台幹立刻召開緊急會議,
了。( 下期待續 )
圖 台幹和中國籍員工的升遷架構圖 圖 台幹和中國籍員工的升遷架構圖 資料來源:曾瑋琳(2012) 資料來源:曾瑋琳(2012)
32
169
社運事件簿
「補洞」?!還是「ㄔㄨㄥˋ康」? 越補越大洞、越修越落漆的補充保費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 新聞稿 無視災難預警又玩法弄權 新制健保補充保費在一片爭議中上 路,也如各界預期引發了各界的討伐與 批判。在新制健保修法三讀之前,無論 是督保盟或參與規劃二代健保的學者, 甚至於前幾任健保局總經理就曾多次召 開記者會,警告政府補充保費絕對是一 個災難性的設計,將衍生更多結構性不 公平問題及更多的行政浪費,更可能因
補充保費補助卻又失職自行免除義務, 行政部門不去正本清源面對補充保費的 不公,卻自己朝令夕改、法隨心證,玩 法弄權莫此為甚!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特 與台灣勞工陣線、中華民國殘障聯盟共 同召開記者會,為弱勢者請命!
玩法弄權又增一例,補充保費不是 社會保險費?
收不到保費而危及健保的正常營運。而
殘障聯盟表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
在今年一月一日正式實施以前,補充保
保障法與老人福利法規定,政府應該補
費在各利益團體的壓力之下,衛生署一
助身心障礙者與中低收老人社會保險
再「從善如流」的任意曲解健保法,先 有補充保費下限從 2,000 元提高到 5,000
費,然而因為補充保費的不確定性,及
元;後有在銀行公會的壓力之下,利息 所得就源扣繳提高至 20,000 元;以及 18
保 費 』 不 是『 社 會 保 險 費 』, 難 道『 補
歲以下兒少、大學生等兼職所得補充保 費下限提高至基本工資等;無獨有偶,1
釋,導致百萬身心障礙者與中低收老人 依法應受補助之補充保費,將被迫違法
月 12 日,又在研究生及部分立委的質疑
被徵收,荒謬至極!行政部門再度因為
之下再度擴權解釋,自打嘴巴推翻了日
行政效能低落,而讓人民權利受損。
前衛生署邱文達署長「研究生已是成年
行政部門怠惰,政府竟私自解釋『補充 充保費』不是『健保費』?此一行政解
解,政策大轉彎的又比照大學生,並回
火大人民遍地開花,無法補洞又 「ㄔㄨㄥˋ康」
溯至一月一日實施。已核發兼職薪資的
督保盟表示,由於補充保費設計的
單位,須將預扣保費退還學生。而依法
缺陷,類似不公平的爭議將層出不窮,
要對身心障礙者、中低收老人應進行的
也突顯了補充保費荒謬性,以及行政凌
人,應參與這項互助自助的制度」的見
33
社運事件簿 駕立法,任意解釋法律的憲政危機。然
同樣的不公平現象發生在沒有所得
而,補充保費從規劃到上路,原本的設
的家庭主婦身上,尤其許多家庭照顧者
計卻一改再改,除下限提高、差額下限
除了辛苦的無酬家庭照顧責任之外,需
及優免對象不一等,更擴大了補充保費
要兼差以貼補家用,卻無法享受兼職所
的不公平性,試問,難道失業勞工、沒
得優免課徵待遇。督保盟表示,這就是
有所得的家庭照顧者,以及背負高額學
補充保費荒謬的所在,原本擴大的費基
貸 壓 力 的 青 年 勞 工, 就 不 算 弱 族 群 勢
被挑三檢四,再加上衛生署隨心所欲的
嗎?越來越多遭受不公的火大人民將會
任意解釋法律,已形成全民健保制度更
傾巢而出遍地開花,改革不走「家戶總
多結構性不公的現象,傷害健保精神,
所得」的正軌,以這種不倫不類而又漏
也傷害被保險人的權益。
洞百出的補充保費設計,也將使得健保 財 務 的 不 確 性 提 高, 補 充 保 費 到 底 是 「補洞」,還是「銃康」?
被政府虛擬為有錢的失業者不弱 勢?
要求失業者與被保險人眷屬一律納 入經濟困難優免要件 有鑑於衛生署違法任意解釋法律所 造成的更多不公,既然衛生署執行法律 有如此大的彈性,督保盟要為失業者及
督保盟重申,補充保費的荒謬設計
被保險人眷屬請命,要求政府將失業者
不僅獨步全球,造成被保險費有同樣的
與被保險人眷屬一律納入經濟困難優免
所得,卻因身份別,現在更擴及年齡別
要件,兼職所得基本工資以下均免徵補
而被課於不同的保費義務,以至造成公 平性蕩然無存。根據主計處公佈 2012 年
充保費。有職業者均以被保險人身分納 保, 而 以 眷 屬 身 分 納 保 者, 無 論 是 兒
11 月的失業率為 4.27%,失業勞工人數
少、老人、身心障礙或是學生,均屬無
為 48.7 萬人,失業勞工因為沒有發聲,
業,督保盟要求立法院及衛生署,立即
所以並沒有被衛生署視為「弱勢者」,諷 刺的是,48.7 萬名失業勞工每月被虛擬
同樣比照經濟困難族群,其兼職所得基
所得逾 126 億台幣(失業勞工在一代健 保每月必須被政府虛擬所得 26000 元),
本工資以下免徵補充保費,並回溯至一 月一日實施。並依法編列預算補助身心 障礙者、中低收入老人補充保費!
保費相當於月薪 48000 元的受僱者外,
督保盟呼籲,即將召開的新制健保
現況倘若因必須生活而到處打零工,其 零工每筆所得超過 5,000 元,就要繳交
「健保會」,必須要將最近補充保費所衍
2% 補充保費。難道,失業勞工就會比研
違法曲解母法的責任。而督保盟將於第
究生、博士生更好過嗎?難道失業勞工
一次召開之「民間健保會」,全面檢討甫
經濟不困難嗎?
上路新制健保的種種缺失,以監督政府
政府根本是柿子挑軟的吃! 34
169
生的總總亂象列入議程,並檢討衛生署
施政。
社運事件簿
健全公廣集團 落實多元民主 即刻修公 視法 終止公視鬧劇 還我公共媒體環境 公民媒改團體行動聲明 1 月 21 日由媒改學者發起之「立即
有的傳播媒體,因為公共精神,公視必
解決公視困局 全面啟動媒體改革」靜坐
須超乎所有黨、政、軍、商的利益,而
抗 議 行 動 後, 並 提 出:「 一、 限 期 二 個
為全民所共有,因此,我們希望,未來
月內完成公視第五屆新任董監事就任。
的公共電視無論是在董監事的選任程序
二、立即協調立法院於下會期完成公視
上,或是修法上,甚至節目製播,乃至
法修法事宜。三、應對第五屆公視董事
於監督,必須恪守多元精神,並引進公
會難產之事向全民道歉。」除了除了前
民團體的外部監督機制,如此方能體現
述三點訴求外,我們更要表達以下幾點
出一個全民、多元且透明的公共電視。
呼籲:
三、反對壟斷、正本清源:目前沸
一、即刻修法、健全公廣:我們呼
沸揚揚的反對媒體壟斷運動,其根本精
籲行政院、文化部及國會,應立即針對
神在確保言論市場的多元性,保衛民主
公視法提小幅修正,將董事會組成門檻 修回原本的 11-15 人,讓現有 13 位已產
制度,而其精神與公廣集團的內涵不謀 而合,因此,我們進一步的提出:反媒
生的董事即可組成第五屆董事會,儘速
體壟斷之正本清源之道在於壯大公廣集
讓公視運作步入常軌。同時為落實公廣
團,因為當公廣集團制度健全,內涵壯
集團的多元公共性,我們要求行政院與 文化部應依據《公共電視法》第 13 條
大之後,多元的聲音即可確保,民主方 可穩固。
「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 群 之 代 表 性, 並 考 量 教 育、 藝 文、 學 術、 傳 播 及 其 他 專 業 代 表 之 均 衡 」 的 原 則, 提 出 完 整 具 體 配 套 政 策, 並 與 公 民 團 體 及廣大公視之友們進行實質對 話, 還 給 台 灣 人 民 真 正 健 全 且 多元的公共媒體環境! 二、恪守多元、透明公視: 公 共 電 視 的 最 珍 貴, 也是 最 重 要的精神在於她乃是人民所共
SS民間籲終止公視鬧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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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運事件簿
立法院應於本會期完成「反跨媒 體壟斷條款」之三讀 901反媒體壟斷聯盟聲明2013/1/2 一、面對跨媒體併購對新聞自由之
能實現下述目標:
威脅與危害,反跨媒體壟斷之修法已刻
1. 媒體巨獸併購壹傳媒就必須通過其對
不 容 緩, 不 僅 上 千 學 生 在 寒 風 中 抗 議
國家安全、公共利益、言論自由與言
表達心聲,學術界更有六百餘人連署要
論多元化的影響之審查(新增有線廣
求政府提出具體作為。本聯盟呼籲國民
播電視法第19條之1)
黨團,勿再以任何議事程序手段杯葛修 法之進行,並真誠落實今日朝野協商結 論,於一月九日逐條審查法案後,不再 進行朝野協商,逕付二讀,並於本會期 三讀完成廣電三法的修法,因為健全資 訊傳播環境是執政黨不可迴避的責任。 請國民黨團勿再口說支持反媒體壟斷, 行為上卻是助長媒體壟斷,並以此欺騙 國人。 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 主 委石世豪今日在立院對訂定編輯室公 約,確保新聞自主之條款持反對態度。 本聯盟懷疑石世豪主委不僅欠缺新聞專 業與理念,且其對外部新聞自由和內部 新聞自由的真理呈現無知之狀況,謹此
2. 旺 中 集 團 就 不 能 跨 媒 體 併 購 中 嘉 集 團(新增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9條之 1); 3. 有線電視系統就不會被財團以財務槓 桿併購,傷害數位化與消費之權益 (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9條); 4. 金控公司、銀行與保險就必須與媒體 完全分離(新增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23 條之1); 5. 有線電視系統的股權與財務就必須百 分之百透明化(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19條); 6. 有線電視系統、頻道與無線電視台皆 須設置獨立董事並訂定編輯室公約。
呼籲石世豪主委盡速補足其所需之新聞
因此,本聯盟誠懇呼籲有志一同的
學,廣徵新聞與傳播學術界的意見,勿
國人支持修法,共同要求立法院於這個
再以法律人的專業傲慢,戕害台灣得之
會期內完成「反跨媒體壟斷條款」之三
不易的新聞自由與民主多元化。
讀。
三、通過「反跨媒體壟斷條款」,即
36
169
社運事件簿
托育政策催生聯盟:修正幼照法及 子法,「普設平價公共幼兒園」! ▌▌托育政策催生聯盟 托育政策催生聯盟等民間團體 1 月
兼顧工作與育兒、提升就業率與國家競
7 日共同於教育部門口召開記者會,抗
爭力,並為幼兒創造較有保障的成長條
議 施 行 屆 滿 一 年 的「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件。
法 」 根 本 就 是「 關 閉 平 價 公 共 幼 兒 園
聯盟召集人劉毓秀指出,根據內政
法」。幼照法「倒行逆施」,致使公托關
部 資 料,98 年 底 全 國 共 有 公 立 托 兒 所
閉,讓偏鄉幼兒處於無處送托的窘境。
(含分所)1151 所,到 101 年 12 月底教
因 此, 聯 盟 團 體 呼 籲, 台 灣 面 臨 低 薪
育部清點資料顯示僅剩 748 所(包含尚
化、少子化危機,教育部應明定「4 年
未改制完成者),總共關閉 403 所,三年
內 2 足歲至 6 歲幼兒進入平價公共幼兒
之間公托所數減少了三成五!顯示幼照
園比率提升至 4 成以上」政策目標,並
法本身,以及政府訂定的子法,有明顯
修改不合時宜的法規,才能夠協助人民
的疏失,應該要細部檢討並探究其中緣
SS托育政策聯盟召集人劉毓秀遞交請願書給教育部代表
37
社運事件簿 由。而根據聯盟團體研究發現,歸結來
很高的托育費用」,因此勞工朋友很期
看,目前最大問題,應是教育部錯將國
待在幼照法通過之後,可以給勞工一個
小附幼的薪資規格套用在全國各地幼兒
得到平價、優質托育的希望。但是教育
園上,導致各縣市政府財政負擔過重而
部通過幼照法以後,卻是「倒行逆施」
難以增設,當務之急應是修正幼照法及
導致公托關閉潮,因而質疑「教育部不
其子法(施行細則及非營利幼兒園實施
是 應 該 要 來 照 顧 勞 工 朋 友 的 嘛?」, 而
辦法)。
今卻是傷害家長,也傷害廣大的幼教從
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林實芳分
業人員。
析,從公托關閉的數據資料來看,小女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代表劉武政則表
童的減托比例竟是小男童的 1.5 倍,明
達 對 此 行 動 的 支 持, 並 呼 籲「 教 育 部
顯可見公托關閉對小女童的影響遠大於
主 管 單 位 應 了 解 問 題, 勿 讓 孩 子 流 落
小男童,面對此家庭經濟排擠所導致的
街頭」,否則就會面臨「無子化」的時
性別不平等現象,呼籲教育部一定要能
代。台北市立教育大學邱志鵬教授則認
廣立平價公共幼兒園,才能真正解決女
為,教育部以都市的、嚴苛的標準來處
性老(隔代教養的阿嬤)、中(必須就業
理公托問題是不恰當的,「讓非營利幼
以維持家計的母親)、幼(平價公共幼兒
兒園能夠繼續擴大」才是正確的方式。
園往往是她受學前教育的唯一機會)三
呼籲教育部應該修正非營利幼兒園實施
代的困境。
辦法並使之可行,並廣為育成大專院校
全國教保產業工會郭明旭理事指
和非營利組織辦理非營利幼兒園,有效
出,教育部認為鄉鎮公托關門是因為建
擴大平價公共幼兒園供應量,才是解決
築法規的問題的看法是有問題的。根據
之道。
教保基層組織第一線的了解,鄉鎮公所
記者會末,教育部邱乾國組長代表
面臨的最大問題其實是「財政困窘」,才
教育部接受聯盟代表遞交陳情書。他表
導致公托關閉。公托的關閉不僅導致幼
示, 教 育 部 會 回 應 民 間 訴 求, 特 別 是
兒無處送托,也導致教保人員就業權益
在「提供優質、平價、就近收托、增加
受損。他與簡瑞連理事一同呼籲「因為
供應量跟弱勢保障」的部份;並承諾兩
改制關閉的公托,一定要原地恢復」,才
週內舉辦座談,研議修訂不合時宜的法
能夠提供家長就近送托,及教保人員在
規,商討達成平價公共托育目標的具體
地就業的可能。
策略。
台灣勞工陣線代表張烽益則表示: 「台灣勞工已經夠可憐了,勞工薪資退 回四年前的水準,在此困境下還要負擔
38
169
勞動現場觀察
職災的漏洞! 低估的職業病統計! ▌▌羅映儒/台灣勞工陣線執行秘書 商 業 週 刊 於 2011 年 8 月 的 1237 期
有多高,長期以來一直是官方與民間團
中刊出一則新聞。六輕工業廠區的一位
體的爭議所在。官方引用數據與國際比
員工不小心跌倒而滿頭是血,周遭同事
較,強調我國的職災發生率並比先進國
趕 忙 救 人 叫 救 護 車, 但 滿 臉 是 血 的 傷
家 高 的 離 譜, 藉 以 證 明 預 防 宣 傳 之 成
者反而連忙阻止,只是把血擦掉貼上繃
效;然而,勞工團體的認知中,所謂的
帶,連醫護室也沒去。為何受傷如此嚴
官方統計只不過是大批未通報黑數的美
重,卻還不願就醫?
化結果。
報導同時給了答案。因為,只要叫
長期追踪職業傷病與職業安全保護問
了救護車便會驚動主管,就必須依規定
題的台大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鄭雅文副
向上通報。因此一個意外的跌倒所引發
教授,在一場名為「職業,病了沒」講座
的「後果」,該員工不僅會面臨「安全意
中就直指,現行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8 條
識不足」的記過處份,連同主管可能會
中,對雇主課以 24 小時內強制通報的門
因「未嚴格遵守 SOP」而遭連坐。 記過的代價是考績不佳,對一名基 層勞工而言,可能就是高達一、二 個月年終獎金的鉅額損失,而連坐 所及,甚至是全廠區員工的獎金都 受影響。因此嚴厲的處分與連坐法 制度,使得六輕員工發生工安事故 或小意外被迫必須隱瞞。隱瞞的目 的,不但在減少自己受罰的機會, 同時也避免同事受牽連。
1死3傷的職災通報門檻 台灣的職災事故發生率到底
39
勞動現場觀察 檻是「發生死亡災害者」或「罹災人數在
仍舊未達通報標準。即使行政院已針對
三人以上」 ,因此不算傷的多重,只要未
40 年前立法的《勞工安全衛生法》,研
達三人以上受傷不會出現在數據統計,
議修法並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但
「職災怎麼可能不被嚴重低估」?她同時
充滿爭議的一死三傷通報標準,仍舊未
指出,雖然全世界都有職災通報低估的
予修正,僅將 24 小時內完成通報要求,
現象,但是外國的通報標準是「失能天
縮短為 8 小時內完成。
數」 ,依國情不同而有職場傷害致無法工
全世界的職業災害通報皆在低估的
作超過 1 至 3 天,雇主就必須通報的義
主 因, 在 於 通 報 責 任 歸 屬 皆 在 雇 主 身
務,相對而言,台灣的標準相當寬鬆。
上,一旦雇主不願通報,勞工伸張權益
缺乏健全的職災通報制度,勞工仍
的機會將折損,而負責第一線救治的醫
舊 是 最 大 的 受 害 者。 鄭 雅 文 舉 一 則 實
護人員也缺乏通報誘因,以致通報制度
例,某位電機公司員工獨自載送冷卻設
遲 遲 無 法 完 善 建 立。 因 此, 鄭 雅 文 建
備至客戶工廠安裝,由於操作不慎,導
議,除雇主外,也應提供誘因促使各地
致 6、700 公斤重的機器從車上滑落,造
醫療院所納入職災通報機制,藉以改善
成胸椎第五節粉碎性骨折、脊椎神經受
通報制度的破網。
損,最終導致下半身癱瘓,「可以想像的 到,如此嚴重的職災卻不用通報?」
無法破解的迷宮-職業傷病補償救濟
鄭雅文進一步解釋,一死三傷的通
而職災之後的補償機制,也使得已
報門檻中,所謂的三傷是指同一災害導
蒙受職災之苦的勞工,再度面臨二次傷
致「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及暫時
害。 鄭 雅 文 認 為, 主 要 的 癥 結 在 於 現
全失能的總人數」,因此只有一個人就算
今《勞基法》與《勞保條例》的雙軌並
傷得再重,甚至發生職災一年後過世,
行制,例如職災就醫期間的醫療 給 付, 除 了 健 保 給 付 外, 自 費 的 部分在勞保條例及勞基法中皆有 申請給付的規定,但勞保是由社 會 保 險 支 付, 採 投 保 薪 資 計 算, 但勞基法卻是由雇主承擔,並以 實際薪資為基準,兩者間不 僅產 生 給 付 差 額, 還 可 互 相 抵 充, 導 致勞工乃至雇主的莫大困擾。此 外, 無 法 工 作 期 間 的 傷 病 給 付,
SS鄭雅文認為職災單獨立法應儘速推動
40
169
在勞保與勞基法也各有規範,勞
勞動現場觀察 工就一直陷在紊亂的行政迷宮之中 ( 詳見表一 )。 表一、職業傷病補償救濟機制示意圖
複雜的制度分工,並未建構出更為
勞基法,韓 國於 1953 年相 繼推展,勞
完善的保障制度,甚至造成法令的相互
基法中就有完善的制度,反觀台灣是先
扞格。以雇主角度思考,若有意逃避職
有勞保才有勞基法,「用勞基法補勞保
災所衍生的賠償責任,往往會將職災導
的不足」,反而造成相互干擾。而 2004
向個人意外藉以阻礙職災認定,如此一
年上路的《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卻
來,雇主雖能免除自身的賠償責任,但
只 著 重 在 補 助 津 貼, 並 未 非 建 構 完 整
相對也造成勞工申請社會保險性質而非
的 安 全 保 護 網, 再 加 上 財 務 來 源 是 靠
雇主支付的勞保職災時,亦喪失請領職
預 算 編 列, 與 勞 保 的 社 會 保 險 及 勞 基
災的資格,形同兩頭空。
法 的 雇 主 責 任 截 然 不 同, 因 而 形 成 救
牛步化的職災單獨立法 鄭 雅 文 表 示, 日 本 在 1947 年 推 行
濟 辦 法 散 落 在 各 法, 缺 乏 整 合, 三 套 制 度 三 種 行 政 流 程 與 給 付 內 容, 更 徒 增複雜度。
41
勞動現場觀察 因此,她強烈建議,若要挽救職業
使得勞工共享制度之決定權,並透過參
傷病補償救濟的破洞,就必須推動「職
與機會及參與能力的提升,才是促進全
業災害單獨立法」,將認定、補償、救濟
民 健 康 的 良 方, 此 外, 強 化 制 度 性 協
及生活重建等機制,將多頭馬車全部整
商, 促 使 勞 雇 雙 方 簽 訂 合 理 的 勞 動 契
合在單一法令,才能解決現今的迷宮困
約,才能為勞工建構更周全的法定契約
境。只是,民間團體早已呼籲多年,但
安全網,同時透過適當之社會配套,讓
「政府就是不太想動」,導致職災單獨立
經營成本在雇主、政府與勞工之間取得
法仍舊牛步化。鄭雅文認為,除非能夠
合理的分擔比例,降低雇主基於逃避責
透過社會集體壓力,才有機會迫使政府
任而全數轉嫁予勞工,反置勞工於更加
儘速進行制度變革。
不利之處境,如此方能讓全體勞工遠離 職災,讓職業不再「病」了。
職業安全困境的解方 法令制度的完備,充其量是讓勞工 面臨職災後得以獲得合理的正義,卻無 助於雇主與勞工強化職場安全性的高 度意識。鄭雅文指出,要提升職業安全 衛生教育,必須從勞動權益出發。現今 的台灣,倘若父母社經地位較高,其子 女就愈缺乏勞動權益意識,因為在非勞 工 階 層 的 家 庭 背 景 下 成 長, 對 勞 資 爭 議 相 對 就 缺 乏 敏 感 度 和 同 理 心, 再 加 上 教 育 系 統 的 缺 席, 導 致 台 灣 的 勞 動 教 育 處 於 極 度 弱 化 的 狀 態。 反 觀 在 先 進 國 家, 勞 動 權 益 是 被 高 度 重 視, 各 國 甚 至 會 將 各 類 勞 動 者 的 故 事, 納 入 中 小 學 教 材, 並 透 過 教 科 書、 詩 歌、 漫 畫 等 方 式 呈 現, 從 小 建 立 穩 固 的 勞 動意識型態。 至於解決之道,鄭雅文認為,除建 構從勞動權益出發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 外, 健 全 勞 工 參 與 機 制 更 是 必 行 的 道 路,因為透過職場中的民主參與機制,
42
169
勞動現場觀察
住宅法缺乏弱勢保障 ▌▌楊書瑋/台灣勞工陣線協會執行秘書 隨身打開電視或是翻閱報紙,豪宅
行,政府將其中 80% 的預算作為購屋補
建案的廣告文宣幾乎隨手可見,但同時
貼之用,「錦上添花」優先補助給有能力
我們的薪資成長早已跟不上物價的波
購屋者,忽略了弱勢者居住的需求。
動,即使是「便宜」的房價也是動輒每 坪 20 萬起跳,一個台灣兩個世界,對台
大民怨,都會區房價偏高成為民怨之首
灣這個世代而言,居住不再是權益,而
後,政府部門才恍然「聽見」了這個存
是遙不可及的美夢。
在已久的問題,為了解決高房價造成的
一 直 到 了 2010 年 研 考 會 在 公 布 十
高民怨,各政府部門更是瞬間成為多頭
住宅法飄渺20年
馬車,競相推出公益住宅、合宜住宅、
然而居住問題並不是這幾年才突然 出現的,早在 1989 年就因為房價年年飆
現代住宅等住宅政策,一時之間令人眼 花撩亂,就是歸因於缺乏一個明確的住
高,而發起了夜宿台北精華地段忠孝東
宅政策。
路的無殼鍋牛運動,雖然發起了如此浩
延 宕 了 20 多 年 的 住 宅 法, 終 於 在 2011 年 12 月 三 讀 通 過, 在 公 布 一 年
大的抗爭運動,房價仍然持續飆升。國 際上合理的房價為房價所得比必須小於 3 倍,而超過 6 倍便屬於「極度無法負
後,正式開始上路實施。其中對於住宅
擔」的等級,然而 2012 年台北市的房價 所得比為 14 倍,新北市 9 倍,其他都會
歧視等面向,都有明文規範,而其中令
區也都超過 6 倍。台灣的購屋負擔問題
灣的住宅政策似乎可以不再像無頭蒼蠅
不再是台北市的專利,購屋儼然已成為
般亂竄、居住正義終於有辦法落實不再
受薪階級不可達成的夢想。
倫為口號,這原本應該是讓人振奮的一
面對居住問題,政府應該扮演的是 解決「市場」所不能解決的問題,但是
補貼、居住品質、住宅市場及防治居住 人振奮的「社會住宅」也明定入法,台
件事,但細看住宅法的條文後,恐怕還 是得讓人大失所望了。
我國政府在「尊重」市場的思維之下,
根據內政部發布 2011 年度之「社會
導致住宅政策付之闕如,國民住宅也因
住宅需求調查報告」 ,全國屬弱勢家庭又
為被詬病其屬於「出售性」住宅,加上
無自有住宅者,對於社會住宅的需求量總 計達 328,164 戶,而目前政府含研議中的
價格低於市價,最後淪為「樂透國宅」 場;而在有限的資源中,政府該做的應
社會住宅,全國卻不足 1 萬戶,雖然我們 的房屋自有率高達 84%,但這近 33 萬弱
該是「雪中送炭」,但反觀台灣卻背道而
勢戶,根本沒有機會擁有自己的房子。
無法解決居住問題,而停建多年失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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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現場觀察 10%的正義 社會住宅指的是,以低於市場租金 或免費出租給所得較低的家戶或特殊的 弱勢對象的住宅,全球皆然,用意就是 在保障社會弱勢居住的權益,並且以達 永續發展的效果。 然而我們住宅法中對於保障弱 勢 比 例 卻 僅 有 10%, 令 人 譁 然, 而 日前民進黨籍立法委員鄭麗君提案 修 正 住 宅 法 第 三 條, 將 社 會 住 宅 保 障 弱 勢 比 例 從 現 行 10% 以 上 提 高 到 30% 以 上, 也 因 為 國 民 黨 的 杯 葛,在院會直接否決將此案列入議程。 以台北市政府推出第一處大龍峒 110 戶公營住宅為例,因為推出在住宅
就 指 出, 雖 然 住 宅 法 有 規 定 保 障 弱 勢 10% 的下限,但是當今各級政府規劃中 的社會住宅僅提供 10% 以下予弱勢者, 甚至規定超過 45 歲者不能申請,若台灣 要達到 32 萬戶社會住宅為目標,代表政 府須興建 320 萬戶!而目前台北市與新 北市政府推出的社會住宅,除了只提供 10% 保障弱勢外,其餘一般住戶資格的 所得分位標準訂在 50 分位點 ( 台北市為 148 萬、新北市為 144 萬 ) 以下,過於寬 鬆的標準,等於是開放給所有人申請, 不啻是資源之錯置與浪費。 以 韓 國 為 例, 韓 國 的「 永 久 賃 貸 住 宅」全部提供給 10 分位以下家庭。但他 們還有其他種類的社會住宅,首爾市的 社 會 住 宅 中, 合 計 達 72.2% 提 供 20 分
法之前,而缺乏弱勢保障的概念,面對
位以下的家庭。荷蘭、香港與日本,也
供不應求的申請名額,台北市政府竟然
將社會住宅提供給如單親、身心障及老
採用抽籤制,且租金比照一般住戶,使
人家庭等具特殊身分者。
得弱勢住戶完全沒有能力可以承租這 110 戶公營住宅而被排拒在外,就顯示 出保障弱勢比例的重要性。 社會住宅推動聯盟副召集人彭揚凱
台 灣 的 主 管 機 關 規 劃 10% 給 弱 勢 者,而且還斤斤計較,不能讓弱勢入住 的社會住宅,還可以冠冕堂皇的自稱自 己是「社會住宅」嗎?
SS大龍峒的公營住宅因缺乏弱勢保障,使得110戶完全無弱勢進住(照片來源:台北市政府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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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熱線
志工執行業務受傷,是不是職災? ▌▌張烽益/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執行長 在大高雄地區,長期擔任某社會福
其實國內許多社會福利慈善團體經
利基金會志工的曹先生,每日必須花費
常性維持龐大的志工體系進行許多社會
四個小時,到各便利超商收取捐款發票
公益活動,另外如果遇到突發的天災,
捐助箱的作業。但於 2011 年 8 月間在執
以八八風災為例,就不知有多少臨時招
行作業當中,因故造成腿部骨折,經送
募的志工在使命感召喚之下投入賑災與
醫院並住院治療後,目前必須依靠輪椅
清理工作。這些執行特定業務的志工,
行動,無法自行站立行走。曹先生對於
其實也一樣會有發生因執行業務而造成
該基金會在事發之後,不聞不問,一點
傷害的風險,但僅有少數比較有危機意
慰問金也沒有深表不滿,曹先生一直認
識的團體會以購買商業意外險的方式來
為該基金會必須負擔勞基法雇主職災補
因應。
償的責任,目前正在向當地勞工局申請
台灣現行制度是將「僱用關係=勞
調解,並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訴訟補
保關係=職災保障」三層關係扣連在
助。但一般人都認為志工非受雇關係,
一 起。 也 就 是 要 先 確 認 有 受 雇 關 係 之
該基金會並非雇主,因此該基金會不須
後, 才 會 有 勞 保 的 強 制 加 保, 有 勞 保
負擔職災補償責任。但機構志工雖非適
之 後, 經 過 勞 保 局 的 認 定 後 才 會 有 職
用 雇 用 關 係, 但 依 然 有 執 行 業 務 的 風
災 給 付。 而 勞 保 職 災 給 付 受 限 於 投 保
險,難道就不能享有職災保障嗎 ? 是一
薪 資 上 限, 通 常 僅 能 抵 充 部 分 勞 基 法
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的 雇 主 補 償 責 任。 因 此, 最 源 頭 一 定
曹先生長期擔任該基金會志工,因
是 要 有 受 雇 關 係 的 確 認, 由 於 曹 先 生
為熱心助人,每天自費開車超過四個小
是 志 工, 現 行 就 無 法 受 到 勞 保 職 災 的
時,義務協助到各處收取發票捐助箱。
相關保障。
該基金會沒有給付相關報酬,更沒有幫
但是其他國家並不是如此,沒錯,
曹先生加入勞保。因此曹先生與該基金
在德國志願工作者也可以受到職災保險
會並不是勞基法第二條第一款中所定義 「勞工 : 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
的 保 障。 德 國 在 1885 年 就 有 了 職 災 保 險,不像台灣的職業災害保險是內含於
者。」雖然在協助執行基金會的業務而受
勞工保險之中,德國職災保險是獨立於
傷,也無法依照勞基法第五十九條要求
年金保險之外,因此有自己的被保險人
雇主負擔職災補償責任。
涵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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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熱線 在德國,「意外事故、公共危險或緊
勞資衝突的引爆點,勞資對立的源頭,
急危難中參與救助者」、「義工」等都是
但是其實勞工發生職災的當下反而是最
強制投保的對象 ❹。其實,德國的職災
需要維持勞資關係,讓勞工得以申請勞
保險,連在學校的學生在校期間與課前
保職災最長兩年的薪資補償,維持復健
或課後輔導活動期間都必須在職災保險
療養期間的所得安全,或是讓職業病專
的 保 障 範 圍。 因 此,「 義 工 」 納 入 職 災
家入場進行工作場所的改善建議。
保險,並不意外。而且德國職災保險給
職災發生的當下,不管是在預防與
付,不止抵充雇主補償責任,也免除了
補償方面,都需要勞資雙方共同努力面
雇主賠償責任,以避免勞資關係破裂,
對,找出發生的原因,進而改善職場環
迅速維持勞資的和諧。因此如獲得職災
境,但是台灣現行制度卻反其道而行,
保險的補償,職災保險人將取得代位求
直接促發勞資衝突對立的發生,而這現
償權,而勞工也喪失對雇主的一切民事
象竟然已經持續二三十年。要遏止的荒
❺
損害賠償請求權 。
謬 現 象, 該 是 讓 職 災 單 獨 立 法 的 時 候
其實在曹先生的案例當中,可以看
了,讓職災發生後,勞資關係依然能和
到我國職災保障措施的缺陷,亦即職災
平持續維持下去,這才是國家之福,勞
保險受限於勞保的架構框框,無法有單
工之福。
獨 的 被 保 險 人 範 圍, 讓 許 多 執 行 業 務 的 志 工 無 法 受 到 保 障, 其 實許多沒有受雇關係的志 工, 也 有 經 常 性 執 行 所 交 辦的業務所可能造成的職 災 風 險, 當 然 也 需 要 有 職 災保險來分擔社會福利團 體 的 風 險, 也 保 障 志 工 的 權益。 由於職災保障制度的 缺 失, 使 得 大 部 分 台 灣 勞 工 在 遭 遇 職 災 之 後, 就 被 資 方 解 雇, 職 災 反 而 成 為
❹ 各國職災保險制度中預防與重建做法之比較研究,劉立文,許繼烽,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
所委託研究,2009.3,pp16。
❺ 職災補償論---中美英德日五國比較,黃越欽等著,五南出版,1995,pp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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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必讀
職業,真的病了嗎? ▌▌孫友聯/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 「其他職災家屬回家至少還有家人聊 聊天,我回家就只能看著牆壁想兒子。」-------- 一位過勞死勞工的單親母親獨白 職災,總是突如其來,對當事人是 如 此, 對 其 家 屬 更 是 如 此。 突 然 面 臨 命運的轉折,任誰都是慌張失措的,一 時間甚至忘了還有正義的存在。好不容 易 從 醫 療 程 序 中 回 過 神, 決 意 爭 取 公 道, 又 怎 能 想 像 的 到, 職 災 勞 工 或 其 家 屬, 帶 著 傷 痛、 無 助 又 徬 徨 的 心 情 尋 求 公 部 門 的 協 助, 卻 又 陷 入 認 定、 鑑 定、 談 判、 醫 療 復 健 保 險 給 付、 訴 訟、 補 償 賠 償 的 龐 大 行 政 迷 宮 之 中, 獨 自 摸 尋 著 出 口? 正 義 為 何 是 如 此 的 曲折與遙遠。 職 災 個 案 爭 取 正 義, 總 是 步 履 沉 重。個人對抗體系的結局,也並非每位 不 幸 的 個 案, 都 能 成 為 擊 敗 巨 人 的 大 衛, 因 為 橫 亙 在 職 災 受 害 者 面 前 的, 是 一 組 極 其 複 雜 又 殘 酷 的 情 境 組 合。 雇 主 有 沒 有 善 盡 預 防 職 災 的 責 任, 並
障?如何申請勞保失能給付?過勞怎麼 認定?這些分散在不同法律所規範的程 序要件,正是職災勞工與家屬遭逢二次 傷 害 的 因 由, 甚 至 因 為 曠 日 費 時 與 壓 力,讓受害者在法律程序中被迫選擇放 棄,而蒙受更多的損害。
依 法 為 勞 工 投 保 勞 工 保 險? 發 生 職 災
法律體系所建構的坑洞,總是讓職
時,雇主是否依法給予公傷假,並給付
災受害者,跌得更深、更痛,而當前這
原領工資?職災公傷假期間被解僱怎麼
個攸關所有勞工的職業健康保護體系,
辦?職災或職業病認定,如何舉證?認
非但無法成為職災受難者最大的支持力
定後如何向雇主求償,如何談判?如何
量,反而成為另一個加害者。當政府面
追 究 雇 主 的 民 刑 事 責 任? 雇 主 脫 產 怎
對愈來愈多職災案件量卻毫無頭緒時,
麼 辦? 失 去 工 作 能 力, 生 活 該 如 何 保
本書――《職業,病了嗎?待修補的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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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必讀 業健康保護機制》的出版,正適時的點
當 事 人 及 其 家 屬, 還 必 須 面 對 許 多 接
燃明燈。這本書不只是從學術領域檢討
踵 而 來 的 壓 力, 身 體 與 心 理 的 復 健、
職業健康保護的論文合集,出版者更企
生 計 與 生 活 的 安 頓, 乃 至 於 重 返 就 業
圖為「知識」與「行動」之間建立一座
職 場 的 協 助, 更 應 該 是 重 構 體 系 時 不
橋樑,為體系的改革提供必須的元素和
能 偏 廢 的 考 量 與 設 計。 因 此, 除 非 是
方向。
針 對 體 系 進 行 翻 轉 或 細 緻 的 修 補, 否
在現今職災認定體系與支持系統之 中,每一個環節都非常重要;從協助職
則 職 災 將 一 直 是 勞 動 者 最 沈 重、 也 最 無奈的悲痛。
災個案的經驗與觀察中,筆者總是苦思
在 職 災、 過 勞 頻 傳 之 際, 我 國 的
著該如何提供當事人及其家屬,更多實
職業健康保護機制已到了非徹底修補
質的協助。從職災保險單獨立法、職業
不 可 的 時 刻。 期 待 本 書 之 中 諸 多 學 者
安全健康法修法,以及落實法律行政體
的 研 究 苦 心, 能 讓 具 備 前 瞻 與 全 面 性
系分工的確立,都需要一個更為強大,
思 維 的 職 業 健 康 保 護 體 系, 得 以 及 早
且從職災受害者角度量身訂作的協助與
落 實, 還 給 台 灣 千 萬 名 辛 勤 的 勞 動
支持系統。
者, 一 個 遲 來 的 安 心 職 場 環 境; 但 筆
為職災受害者拓寬爭取正義的窄 門, 只 是 職 災 保 護 體 系 的 一 環, 職 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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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更 加 衷 心 期 盼 的, 仍 是 真 正 零 職 災 時代的來臨。
「搞工會-工會正義與不當勞 動行為裁決機制」新書出版
最新消息
翻開台灣的工會史,幾乎等同是不當勞動行為的血淚故事。 資方恣意妄為打壓工會,無論是赤裸裸介入工會運作的「支配 介入」,亦或者是「違反誠信協商」的拒絕工會協商要求,甚或 直接針對工會幹部的「不利益待遇」,資方為了阻撓工會組織發 展,無所不用其極的想盡各種方法瓦解工會。迄今,縱使法制環 境已初步建構,勞委會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成立了「不當勞動行 為裁決委員會」,但資方打壓工會的行為從未停止,工會仍然隨 時面對生死存亡的威脅。 這本書的訪談和分析,勞工陣線不只希望社會看見台灣勞 工行使團結權的障礙,更體認工會幹部在遭遇資方「不當勞動行為」之後,對其工作、生活造成極 大的衝擊,有的必須反覆的用各種抗爭手段,爭取工會生存的空間;也有因此而家庭失和,倍受煎 熬,更可看見制定簡便迅速處理機制的重要性。「搞工會」不只是一本敘述發生在台灣不當勞動行 為故事的故事書,更不甘只是一本針對各案件進行法學理論探討的教科書,本書同時簡介國內不當 勞動行為裁決機制的操作,包括當前裁決類型與結果分析、申請裁決的流程,以及工會的準備等, 作為未來工會尋求該機制救濟之參考。
《目錄》 第一部份 誰想搞垮工會? 第一章 工運最長的一役-----大同工會白正憲 第二章 一個新生工會的夭折-----佳鼎工會劉久源
《作者群》
第三章 遇上『博杯』的司法-----新海瓦斯工會林子文
張烽益( 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執行長 )
第四章 寧可把錢給律師也不給你-----基隆客運工會李進財
洪敬舒 ( 台灣勞工陣線工作貧窮研究室主任)
第五章 就算成效是零也要做------陽信工會陳政峰 第六章 大人,甭擱騙啦!------台北銀行工會黃玉炎 第七章 搗蛋就是壞蛋?-勞動人權律師眼中的勞工法庭
第二部分 誰會惡搞工會? 第八章 社會正義的基礎---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的前世今 第九章 我國法制下不當勞動行為之行為態樣簡介 第十章 從勞裁 (100) 字第1號之會費代扣爭議看支配介入 第十一章 勞裁(100) 字第2號的啟示-不利益待遇與支配介入
楊書瑋 ( 台灣勞工陣線執行秘書) 林佳和 ( 政治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周兆昱 ( 中正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 侯岳宏 ( 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 林良榮 ( 政治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 沈牧樺清華大學社會學所研究生) 葉永山( 政治大學勞工所研究生 )
第三部分 誰能搞好工會? 第十二章 工會的哀與愁-台灣如何「搞」工會 第十三章 他山之石-美、日如何搞工會 第十四章 站在十字路口-台灣工會的未來 第十五章 裁決流程教戰守則
每本定價350元(五本以下另加郵資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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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劃撥:50118157,戶名:台灣勞工陣線協會。TEL:02-23217648,FAX:02-23914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