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 2018.02
封面故事 •一例一休再翻修,勞基法倒退修惡 •勞資會議的真相:御用工具?權益把關? •關於勞動人權 給政府的建言
專題報導 •台灣民眾如何看待全民基本收入制度?
編輯室報告
勞動者199期
2018年02月05日出版
發 行 人:蔡培元 在民進黨的鋼鐵意志下,立法院以加 開臨時會強行通過勞基法修正案,並於 3 月 1 日立即上路適用。此次內容不僅變更
總 編 輯:孫友聯 編輯小組:張烽益 洪敬舒 楊書瑋
之 1,合計五項條文,卻已將原有受法令
編輯委員:柯妧青 董建宏 陳明仁 管紹君 黃玫玲 朱傳炳 黃昱凱
規範的輪休工時、週休計算、加班上限及
勞動者雜誌1984年4月7日創刊
加班費計算全數翻轉成為高度彈性或授權
臺灣郵政台北雜字第1266號執照
勞資協商,在勞資極度不對等的條件下,
登記為雜誌類交寄局版台誌第4625號
加班時數及加班費計算,包括輪班間隔及 7 休 1 也在此次修法通過,對勞工權益的 衝擊與翻動程度之大,國民黨甚至將其稱 之為「工殤日」。最終通過條文雖然僅 24 條、32 條、36 條及 38 條,以及新增 32 條
前述條文將對勞工權益造成極度傷害,而 自臨時會開始即在立法院外抗議的工會及 勞團則痛斥此次三讀內容根本是「過勞死 版本」。此次修法對於勞工將產生那些影 響?勞資會議有用乎?本期封面故事有完 整報導。 近年無條件基本收入 (UBI) 或者更口 語化的全民基本收入制度成為社會福利政
黃水泉 吳玉祥 黃曉玲 鄭力軒 張謝庭 許守活
白正憲 吳昭呈 鄭雅文 林宗弘 林進勇 孫一信
訂閱方式: 一、ATM轉帳服務 戶名: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帳號:09310116958 銀行:第一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 二、劃撥轉帳服務 帳號:50118157 戶名: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策討論的熱門議題,台灣社會雖剛開始接 觸這些政策,不過中研院副研究員林宗弘
勞動者雜誌社THE LABOUR
則是從社會科學學徒與台灣公民的角度,
台北巿中正區林森南路4之2號4樓
爬梳整理台灣現行社員對於全民基本收入 的支持概況。本期專題報導,林完弘將從 無條件基本收入介紹著手,展開現行福利 政策的制度比較,同時利用社會意向調查 完整解析台灣現今對無條件基本收入制度 的支持反對群體特徵。
4F., NO.4-2, Linsen S. Rd., Taipei City 100,Taiwan
電話(TEL):02-23217648 傳真(FAX):02-23914232 網址:http://labor.ngo.org.tw E-MAIL:labornet51@gmail.com
Î 封面故事
Î 勞動二三事
12 18 24 30
04
一例一休再翻修,勞基法倒退修惡 勞基法三讀通過條文
一、職業傷害給付一年給付超過70 億元 二、僅2017年上半年度,全國社會
勞基法施行細則預告部分修正條文
志願服務時數已超過2千萬小時
關於勞動人權 給政府的建言
三、住宅貸款占個人消費貸款超過八 成
Î 趨勢觀察
51
199
焦點 觀點
當勞動美工刀遇到雇主的彈性盾
解析 報導
http://labor.ngo.org.tw
Î 勞動政治觀
Î 近期要聞
03
06
勞資會議的真相:御用工具?權益把 關?
09
勞資會議是違憲、不公平的遊戲規則
價值不穩定、施政大混亂,民進黨執 政的新危機
Î 時事評析
46
讓勞工可以加班賺錢只是低層次選民 服務式政治手段
49
政府一體,確保駕駛員過勞悲劇不再 發生
Î 國際動態
54
澳洲調查發現工資偷竊嚴重導致外國 打工族遭剝削
Î 專題報導
32
台灣民眾如何看待全民基本收入制 度?
Î 新冊導讀
55
社會民主是什麼
勞動政治觀
價值不穩定、施政大混亂, 民進黨執政的新危機 ▌▌文
孫友聯
1 月 10 月,勞基法修正案於立法院三讀通過。這是勞基法關於工時制度的條文 兩年來的第二次修法,當然也就引起勞工和工會團體的群起抗爭,認為民進黨背棄 了勞工,而縮短工時和落實週休二日的政治承諾,也形同跳票。這次修改的內容, 包括本每月加班時數放寬、縮短輪班休息間隔、放寬七休一終止連續勞動規定,以 及加班折抵補休比例等規定,對於勞工人權影響甚巨。勞工團體更批評,資方只要 五毛,政府卻慷慨的給了一百,不僅讓過去一年來各界在縮短工時的努力功虧一 簣,更將讓勞工陷入更血汗的深淵。 無疑,這是一次勞基法工時保障大倒退的修法,而動機卻是建立虛假和違法的 文化之上。勞基法自 1984 年實施以來,逐漸縮減工時也成為朝野和社會共識,從 歷次工時制度的重大變革可以一探而知,但年總工時過長導致過勞職災問題卻仍然 嚴重。按台大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團隊所做「勞工健康風險評估報告」 ,台灣 自 2012 年起,因為罹患職業相關腦心血管疾病領取勞保傷病、失能、死亡給付的人 次,每年約 70 至 90 人,平均每 4.8 天就有一位勞工領取過勞給付。正當台灣社會對 過勞問題痛心疾首之際,執政黨卻選擇了一個倒行逆施的姿態,讓雇主有更大的彈 性空間,讓人無法接受。 雖然,政府一再的拍胸脯保證週休二日和縮短工時的目標不變,更從結果觀 察,接下來政府面臨的問題,不只是因工時過長而過勞的問題無法解決,當初信誓 旦旦的稱因勞工想加班增加所得而必須修法的理由,也將在新增的第 32 條之 1 補休 條款中盪然無存。而在產業發展方面,過去一年配合縮短工時政策而努力調適的企 業,將面臨只想維持惡劣勞動條件的企業的不公平競爭,產業升級也將淪為空論。 這是台灣企業貪婪文化,以及政治人物短視近利下的結果,被犧牲的不只是勞工的 基本勞動條件,更是台灣社會、產業持續進步的契機。想必,貪婪和習慣性違法的 企業不會滿足於這樣的結果,而他們接下來會極盡所能的干擾和影響政府的執法, 其中包括勞動檢查的有效落實。 政黨價值的不穩定,導致施政的朝三暮四,這是當前執政黨最大的執政危機, 尤其是在勞工政策,背棄承諾的烙印將伴隨接下來僅剩兩年的任期。而勞工除了必 須意識到,惟有透過有效的集體勞資關係才能確保權益之外,也只能期待各級政府 確實落實法律,才能避免繼續陷在血汗經濟的過勞泥沼之中。
3
勞動二三事
勞動二三事 一、職業傷害給付一年給付超過70億元 近二年職業傷害給付概況 (單位:百萬元) 2015年
2016年
7,715
7,451
現金給付
4,630
4,470
實物給付
3,086
2,981
7,049
6,845
666
606
總計 -依給付型態
-依計畫型態 社會保險 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 資料來源:主計總處2018年國情統計通報第13號
職業傷害影響勞工甚深,因此對職災的給付亦可視為企業將建構安全勞動 環境的成本予以外部化。根據國際勞工組織規範,職業傷害給付範圍涵蓋與工 作相關之傷害、疾病、殘廢及死亡所給予給付。我國 2016 年職業傷害總給付 金額為 74.5 億元,較前一年度減少 2.6 億元 ( 3.4%) 。主計總處認為是持續推 行勞工職業安全保護措施相關減災方案所致;其中現金給付 44.7 億元占 6 成 左右,實物給付則有 29.8 億元。若依計畫型態,則是以社會保險型態支付的 68.5 億元占 9 成以上,至於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則僅有 6.1 億元;主計總處資 料也顯示,社會保險職業傷害給付的 68.5 億元中,以勞工保險 67.3 億元 ( 占 98.3% ) 為最大宗;而勞保職業災害給付在 2016 年又以醫療給付 29.1 億元 ( 占 43.2% ) 以及傷病給付的 22.7 億元 ( 占 33.7%) 為主。
二、僅2017年上半年度,全國社會志願服務時數已超過2千萬小時 在政策的推波助瀾下,參與志願服務成為全民運動,而依衛生福利部統 計,截至 106 年 6 月底全國縣市政府登記有案之社會類 ( 含社會福利類及綜合 類 ) 志願服務團隊即多達 4,817 隊,已較前一年度增加 13.3%,其中以屏東及宜
4
199
勞動二三事 蘭最多,且全國總志工人
萬人
數 高 達 26.2 萬 人, 且 僅 105年6月底
106 年上半年社會類志工
106年6月底
服 務 時 數 即 高 達 2,004.8 萬 小 時, 較 之 前 年 同 期 增加 26.0%。其中女性志 工人數為男性之 2.2 倍; 50 歲以上志工人數占約 6 成 6,若按身分別分析 以 家 庭 管 理 者 占 28.0%
資料來源:主計總處2018年國情統計通報第12號
為主,工商界人士占 22.2% 居次,退休人員及學生各占 13.7% 及 12.8%。再依 服務類別分,則以老人福利服務時數占 26.4%)最多,其次為為綜合福利服務 的 438.8 萬小時(占 21.9%)與社區福利服務 376.6 萬小時(占 18.8%)。
三、住宅貸款占個人消費貸款超過8成 消費者貸款是指金融機構承作以購置住宅與消費性支出等用途之個人貸 款。根據主計總處國情統計通報指出,近年消費者貸款餘額持續升高, 2016 年 底 為 7.7 兆 元, 年 增 率 2.9%; 2017 年 11 月底總計消費者貸款餘 額更增加至 7.9 兆元,而依中央銀 行統計消費者貸款業務中以購置 住宅貸款為最大宗,2017 年 11 月 底 規 模 竟 高 達 6.6 兆 元, 占 比 達 83.6 % , 居 次 的 個 人 消 費 性 貸 款 則 僅 有 8,896 億 元 ( 占 11.2% ) 規 模, 顯 示 當 房 價 持 續 攀 升, 已 對 內需產生造成嚴重的消費資源排 擠, 也 必 然 連 帶 壓 縮 到 其 他 非 住 宅相關產業的發展空間。
資料來源:主計總處2018年國情統計通報第12號
5
近期要聞
勞資會議的真相:御用工具?權益把關? 民間團體質疑勞資會議無法達到對等協商功能 ▌▌文
編輯室
12 月 8 日由經濟民主連合與台灣勞工陣線共同召開記者會,包括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
中強、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理事長黃宋儒、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執行長張烽 益、律師吳俊達及經濟民主連合秘書長陳冠宇共同出席,會中除公布社會對於勞資會議的觀 點調查之外,與會者更一致表達現行勞動會議制度根本無法作為勞資對等溝通的平台。
行政院提出的勞動基準法修正法
地主管機關審查用。因為根據<勞資
案 已 於 1 月 10 日 完 成 三 讀, 而 原 始
會議實施辦法>之規定:
提 案 內 容 中,「 放 寬 單 月 加 班 工 時 上
(一) 勞資會議由雙方同數代表組成, 其代表人數各為二人至十五人( 第 三條) 。 (二) 勞方代表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 (第五條) (三) 應於選舉前十日公告投票日期、 時間、地點及方式 (第九條) (四) 任期四年(第十條) (五) 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完成後,事業
限 從 46 小 時 到 54 小 時 」、「 鬆 綁 每 七 天 一 例 假 」、「 輪 班 間 隔 11 小 時 縮 短至 8 小時」等多項勞動條件鬆綁均 以「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同意」 作 為 把 關 機 制, 卻 引 發 社 會 的 普 遍 質 疑, 認 為 台 灣 的 工 會 組 織 率 只 有 7% , 絕 大 多 數 的 企 業 都 沒 有 工 會, 以致最只能由勞資會議來作為把關機 制。然而勞資會議往往由資方主導, 勞方代表的產生也缺乏明確的民主機 制,也無法代表多數勞工。甚至常常 沒有實際舉行,勞資會議只是人資部 門的「紙上作業」。
ㅦ「勞資會議」同意是國王的新 ㅦ 衣,還是全民偽造文書? 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指 出,在台灣的勞動現場,多數的勞資 會 議 只 是「 紙 上 作 業 」, 作 為 應 付 當 6
199
單位應將勞資會議代表及勞方代 表候補名單於十五日內報請當地 主管機關備查(第十一條) (六) 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 (第十八條) (七) 勞資會議開會通知,事業單位應 於會議七日前發出,會議之提案 應於會議三日前分送各代表(第 二十條) (八) 勞資會議應有勞資雙方代表各過 半數之出席,協商達成共識後應 做成決議;無法達成共識者,其 決議應有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
近期要聞 之同意(第十九條) (九) 勞資會議紀錄應由主席及記錄人 員分別簽署(第二十一條) 賴中強質疑到底有幾家公司真的 照 以 上 規 定 投 票 選 舉 勞 方 代 表, 真 的開勞資會議,或者,只是「紙上作 業」應付官員審查?
ㅦ雇主實質主導的勞資會議 ㅦ
SS勞資會議真能化解勞資的不對等嗎
賴中強認為,根據現行規定, 「勞
代表而不是資方代表,所以雇主只要
資會議」的決議不能代表全體勞工,不
掌握半數勞工代表的支持,就可以完
能代表個別勞工,也不能代表多數勞
全主導勞資會議的決議。
工,以這樣的「勞資會議」決議取代最 低勞動標準,應該是違憲的。姑且不談
ㅦ勞資會議怎麼可能對等? ㅦ
「紙上作業」與「資方違法指定勞工代
律師吳俊達指出現行社會的實態
表」的情形,就算完全依照<勞資會議
是資方完全控制勞動條件,就算真的
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之
召開,以勞資的不對等關係,勞方真
規定運作,這也是一個偏袒資方,無
的能在勞資會議中能暢所欲言?以資
法對等協商的不公平遊戲規則,因為
訊 權 為 例, 勞 方 根 本 拿 不 到 財 務 報
勞資會議採共識者,而決議通過門檻
表,所有資訊都在資方手中,勞方代
訂為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表要如何進行談判?如何對等協商?
表面上勞方或資方代表各半,但勞方
他認為即使有規定資方不得對勞方給
拉得到資方的票嗎?再加上勞資會議
予不利處分,但現行制度,所以資方
的資方代表是由雇主指派(實施辦法
就血真的對勞方代表開刀也沒有罰
第四條),意見必然是鐵板一塊完全
則,因此把勞資會議當成勞方的對等
遵照雇主指示,而勞方代表則是用選
平台是一廂情願。而工會理事長黃宋
舉(實施辦法第五條),意見很可能不
儒則以自身參與勞資會議經驗表明,
同,甚至會有部分支持資方的情形。
勞 資 會 議 只 是「 嬰 兒 」, 要 嬰 兒 負 起
在這樣不公平制度設計下,會分裂投票
全部責任是不恰當。如果有辦法進行
並享有協商結論否決權的,一定是勞方
大量的勞工教育或直接就法制面提高 7
近期要聞 對勞方代表的保障,勞資會議才可能
12 名有實際開會的受訪者當中,也有
有較佳的體質做到對等協商,否則就
四位表示勞資會議沒有定期召開。12
只是一面倒向由資方主導的平台。台
名受訪者當中多數認為勞資會議無法
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張烽益則
表達勞工心聲,只有一位認為可以,
是呼籲,若勞資會議並未同步提高勞
四位認為有時候可以,有時候不行。
工的保護機制或規範就貿然擴張會議
問到勞工代表推選過程時,答案也非
權限,將是加深破壞勞資雙方的不對
常多元,有的是併入公司職工福利委
等關係,因為勞資會議已經是由資方
員會,也有人是由主管推舉,有公開
主導,而勞方代表的產生也因為欠缺
徵選,有人反應只是去簽名,當然也
明確機制,難以選出真正代表勞工的
有勞工爭取到真普選。
聲音甚至淪為由資方決定勞方代表。
何 形 成 會 議 決 議 時, 有 勞 工 說:「 已
ㅦ勞資會議的真相 ㅦ 經濟民主連合秘書長陳冠宇說, 經濟民主連合與台灣勞工陣線自 11 月 底開始舉辦「勞資會議真相大搜查」 在網路上蒐集網友參與勞資會議的經 驗,經過一週的網路調查,總計有 16 位受訪者填表,其中有 4 位表示勞資 會議沒有實際召開,只是紙上作業, 剩下 12 位受訪者當中有 11 位認為勞 資會議是有資方主導,只是形式上開 會,只有一位認為部分議案由資方主 導。 在 12 名 有 實 際 開
陳冠宇指出,當問到勞資會議如 經 有 紀 錄, 簽 名 就 好 」, 也 勞 工 說: 「由於無法達成會議決議,最後都是 由資方代表請示老闆做最後決定」, 更 有 勞 工 說: 資 方 與 各 個 勞 方 代 表 「 懇 談 」, 直 到 所 有 代 表 同 意 資 方 條 件,再開會決議。顯示多數的勞資會 議勞方代表選舉根本沒有按照<勞資 會議實施辦法>之規定進行,甚至很 難稱得上民主選舉,在勞資關係不對 等的情況下,令人很難期待勞資會議 能夠真正捍衛勞工權益。
會的受訪者當中,有 7 位表示勞資會議當中勞 方代表的選舉是由資方 舉行選舉產生產生,僅 4 位是勞方自行選舉, 一 位 是 資 方 指 定。 在 SS經民連召開記者會強烈質疑民進黨誇大勞資會議的功能
8
199
近期要聞
勞資會議是違憲、不公平的遊戲規則 ▌▌文
賴中強
ㅦ勞資會議推翻勞動基準? ㅦ 此次勞基法修正,行政院草案強調「彈性」,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雇主可以變更勞基法所定之勞動條件,在一定範圍內做彈性處理,包括: (一) 每月加班上限,由四十六小時增加為五十四小時(第三十二條)。 (二) 兩次輪班間最短休息時間,由十一小時縮短為八小時(第三十四條)。 (三) 例假日之具體日期,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變動調整(第三十六條)。 第 ( 一 ) 項修正,相當於該月四個星期,勞工有四個週六全天加班,然後 平日五天,有三天要加班兩個小時,連續四週。第 ( 二 ) 項修正,勞工在兩次 輪班的休息時間,除了一個小時的通勤與七個小時的正常睡眠外,幾乎什麼事 都不能做,勢必犧牲正常睡眠時間。第 ( 三 ) 項修正,將造成連續工作十二天 不休息。 行政院草案說,勞資需要「彈性」,只要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勞工也希 望多加班、多領薪水呀? 此 外, 現 行 勞 基 法 勞 資 會 議 已 經 被 設 計 為 對「 變 形 工 時 」 ( 第 三 十 條、 三十條之一 )、「延長工時」 ( 第三十二條 ) 、「女工深夜工作」 ( 第四十九條 ) 的 勞方同議機制。誰可以代表勞工「同意」?台灣的工會組織率只有 7% ,依行 政院草案,其他的 93% 就靠勞資會議決議。問題是,勞資會議能代表勞工嗎?
ㅦ不公平的遊戲規則,勞資會議代表誰? ㅦ 勞資會議代表誰?根據現行規定,「勞資會議」的決議不能代表全體勞工, 不能代表個別勞工,也不能代表多數勞工,以這樣的「勞資會議」決議取代最 低勞動標準,應該是違憲的。姑且不談「紙上作業」與「資方違法指定勞工代 表」的情形,就算完全依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之規 定運作,這也是一個偏袒資方,無法對等協商的不公平遊戲規則。
9
近期要聞 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 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各不 得少於五人」,第十九條規定「勞資會議應有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之出席, 協商達成共識後應做成決議;無法達成共識者,其決議應有出席代表四分之三 以上之同意」。表面上看起來,無論勞方或資方只要穩住自己這邊的代表,然 後把對方代表拉一半票過來,就達到四分之三的決議門檻。 問題是,勞資會議的資方代表是由雇主指派(實施辦法第四條),意見當然 是鐵板一塊,遵照雇主指示,而勞方代表卻是用選舉的(實施辦法第五條), 意見很可能不同,甚至會有部分支持資方的情形。在這樣不公平制度設計下, 會分裂投票的,一定是勞方代表而不是資方代表,而享有協商結論否決權的, 一定是資方而不是勞方。就席次而言,雇主只要掌握半數勞工代表的支持,就 可以主導勞資會議的決議,就選舉實務而言,雇主很可能只取得少數勞工的支 持,就掌握半數勞工代表。 舉例而言,A公司有五十名員工, 17 位(34%)支持資方提高加班上限政 策,33 位(66%)反對;勞資會議資方推派兩名代表,勞方選舉兩名代表;只 要選舉投票規則採類似市議員選舉的單記法然後不分選區, 34% 支持資方的勞 工確定可以當選一席,剩下的 66% 勞工無論如何配票,最多也只能當選一席。 此時,勞資會議就可以三票贊成,一票反對通過提高加班上限決議。 如果公司員工在一百人以上,六名資方代表,六名勞工代表,雇主只要掌 握超過七分之三 ( 42.9%)以上勞工支持,就可以配票確定當選三席勞工代表, 主導勞資會議決議。這種不能代表全體勞工,不能代表個別勞工,也不能代表 多數勞工的「勞資會議」決議,是不可能為勞工權益把關的。
ㅦ勞資會議違憲 ㅦ 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 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勞動基 準法第一條第一項也規定立法宗旨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 益」,第二項並明訂「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 準。」 10
199
近期要聞 然而,此次勞基法修正草案,卻允許雇主透過勞資會議四分之三之決議, 由雇主指派的勞資會議半數代表,結合少數的勞工支持,推翻勞基法所定的最 低勞動條件,這個制度本身違反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制定保護勞工法律之本 旨,應屬違的。如果執政黨強行立法,經濟民主連合將結合適當個案,提起訴 訟並聲請大法官宣告勞資會議規定違憲! ( 作者現為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 )
SS賴中強認為勞資會議若能推翻勞基法規範即有違憲之虞
11
封面故事
一例一休再翻修,勞基法倒退修惡 ▌▌文
編輯室
在民進黨的鋼鐵意志下,立法院以加開臨時會強行通過勞基法修正案,並於 3 月 1 日立 即上路適用。此次內容不僅變更加班時數及加班費計算,包括輪班間隔及 7 休 1 也在此次修 法通過,對勞工權益的衝擊與翻動程度之大,國民黨甚至稱為「工殤日」 。
立法院在 1 月 8 日開始舉行臨時
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
會,首要任務即是通過行政院版的勞
央主管機關公告者,並經工會或勞資
基法修正案,民進黨事前即喊出不斷
會 議 同 意 得 將 11 小 時 的 休 息 時 間 縮
電開會,果然院會也一路開到 1 月 10
短 為 8 小 時, 另 僱 用 人 數 若 超 過 30
日上午 8 點半左右,最後是在野黨全
人 則 需 報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第 34
數退席抗議只剩民進黨藉立委在場的
條)。
情況下,順利三讀通過。最終通過條 文 雖 然 僅 24 條、 32 條、36 條 及 38 條,以及新增 32 條之 1,合計五項條
先前行政院版本飽受抨擊的 7 休 1 改 為 可 連 續 工 作 12 日 也 在 此 次 修 法通過,原條文明訂勞工每 7 日中應
文,卻已將原有受法令規範的輪休工
有 2 日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
時、週休計算、加班上限及加班費計
為休假。此次亦改為經中央目的事業
算全數翻轉成為高度彈性或授權勞資
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
協商,在勞資極度不對等的條件下,
定行業,雇主得將例假於每 7 日的週
而自臨時會開始即在立法院外抗議的
期內調整(第 36 條),意即每 2 週內
工會及勞團則痛斥此次三讀內容根本
例假及休息日雖維持 4 日、每 8 週有
是「 過 勞 死 版 本 」, 將 對 勞 工 權 益 造
16 日,但原有最長連續工作不得超過
成極大傷害。
6 天之限制已經突破為可連續上班 12
三讀條文主要內容包括輪班間隔
天。而勞工特休假若在年度終結未休
時間部分,雖然去年年初一例一休修
的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可遞延到次
法已修訂為輪班制更換班次至少應有
年度,若仍未休畢或契約終止則未休
連 續 11 小 時 休 息 時 間, 但 行 政 院 從
日數雇主需折算工資返還勞工(第 38
未公布施行日期以致從未生效,此次
條)。
則是再度修改為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 12
199
封面故事 ㅦ全國雇主可樂了 ㅦ 至於加班時數部分,不僅刪除原 本一例一休的休息日工資以「做 1 算 4、 做 5 算 8」 對 勞 工 有 利 的 規 定 改 為 依 實 際 出 勤 時 間 核 實 計 算( 第 24 條 ), 且 第 32 條 將 每 月 加 班 上 限 46 小時改為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可 將 每 月 工 時 延 長 至 最 高 54 小 時, 但三個月合計總上限為 138 小時(第
屆滿或契約終止後仍未完成的補休, 還是必須依照加班工資計算返還勞 工,因此雇主是配合勞工的需求。然 而勞工團體認為以當前資方與勞工的 極度不對等,最終將變成勞工只能被 迫 接 受 雇 主 的 決 定,32 條 之 1 的 存 在 將 導 致 雇 工 強 制 勞 工 全 數 採 1:1 補休,從而免除所有加班費的支付責 任。
32 條)。而涉及加班費換補休且補休
專攻勞動法的文化大學法律系教
則採加班時數 1 : 1 換算的 32 條之一
授邱駿彥,在三讀通過後立即於臉書
卻不在行政院原本版本,更是令反對
上表明「這個規定下來,全國雇主可
團體大為光火而引發諸多爭辯。 32 條
樂 了, 勞 基 法 第 24 條 第 2 項 的 休 息
之 1 通過條文如下:
日加班必須給高額加班費的規定,幾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 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 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 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 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乎從今天起宣告形同具文,蔡總統的 週休二日縮短工時政見也等同宣告失 敗了。因為以後雇主讓勞工於休息日 加班後,只要得到勞工同意,不僅不 用 付 出 加 班 費, 補 休 也 可 以 1 : 1, 補休時間因為由勞資雙方協商,雇主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
當然選擇最空閒的時間讓勞工補休
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
(但未必是勞工希望的補休時間)。試
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
問,以後雇主讓勞工於休息日加班,
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
都不會增加任何成本。台灣勞工還能
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
有週休二日嗎?」
處。 」 表面上依條文精神,未來加班換 補休是由勞工自主意願決定才能將加 班時數以補休方式消化,且補休期限
ㅦ無視社會反對,民進黨堅持修 ㅦ 法 勞基法修法在 1 月 10 日早上 8 點
13
封面故事 半之後完成三讀程序,雖然事前即形
完全主導議事進行,並喊出會議不斷
成多股反對力量與行動,包括工會與
電, 迫 使 臨 時 會 從 8 日 一 路 開 到 10
民 間 團 體 共 同 1 月 23 日 發 動 大 遊 行
日 上 午 8 點 半 左 右, 其 中 民 進 黨 68
並一度癱瘓行政院前交通、 1 月 8 號
席立委中除正副院長蘇嘉全與蔡奇昌
晚間 6 點半由桃園市產業總工會成員
外,僅鍾孔炤與林淑芬採取不出席的
於台北車站發動的臥軌抗爭事件,以
抗 議 方 式 拒 絕 投 票, 最 後 逐 條 表 決
及不滿修法的各界團體也於 8 日起全
完成二讀後,在野黨委員全數退席抗
面夜宿立法院進行抗爭希望能阻擋修
議,因此議場內只剩下民進黨委員以
法。為因應民間的反彈及不滿,政府
全數同意完成三讀程序。完成三讀後
則是祭出拒馬圍城策略,將立法院、
國民黨隨即召開記者會痛批此次修法
行政院、勞動部及總統府官邸等主要
將造成台灣過勞進一步惡化,而 1 月
政府部門以層層拒馬包圍,或採取道
10 日更是「台灣的工殤日」。
路管制,以防止類似 318 學運的占領 行動再次上演。
ㅦ修法利弊爭議不休 ㅦ
反對聲浪不只來自民間,亦有 30
有關外界對於《勞動基準法》第
多位學者共同發起「學界反對『勞基
32 條之 1 規定之疑義,勞動部重申:
法』修惡之聯署聲明」,且立即獲得
勞工加班,雇主有義務給付加班費,
超過百位以上學者共同連署;此外,
補休之選擇權在勞工。勞動部則對外
立法院內部的杯葛行動也持續不斷,
界 各 項 疑 義 逐 一 說 明, 例 如 加 班 補
包括時代力量自 5 日臨時會前一度以
休法制化會不會導致勞工拿不到加班
鐵鍊將議場反鎖,但不久即被清場,
費?勞動部主張,雇主不得片面要求
隨即於總統府前進行禁食抗議,並於
勞工補休,如有違反者,依法處新台
8 號凌晨 4 點距離禁食 58 小時後遭警
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同
方請離;而立法院於 8 日下午舉行朝
時也呼籲雇主不得因《勞動基準法》
野協商,時代力量也一度提出修法折
之修正,片面降低勞動條件,損及勞
衷版本,例如增加勞工可拒絕權,但
工權益。而外界認為補休可能被成為
黨團最後仍退出協商並撤回修正動議
雇主抵充無薪假的工具,勞動部依舊
提案;至於國民黨則是藉由議事程序
強調補休選擇權屬於勞工,應依勞工
採取持續登記發言戰術,以期拖延議
的意願。若勞工提出補休日期但雇主
事進度,不過民進黨仍舊以人數優勢
不同意,即屬協商不成立,雇主即應
14
199
封面故事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 第 24 條 規 定 標 準
動部也罕見由部長親上火線,以記者
給付工資,不會有被雇主拿去抵充無
會方式強調未來將依據立法院的附帶
薪假之情事。
決議,透過施行細則及相關函令予以
修法通過後各種說明也在網路上
補充解釋,使加班補休制度之執行,
以懶人包形式不斷流傳,例如有網友
能夠對勞工權益有更為周延之保障。
以簡易圖文提出勞基法的修正內容,
然而,綜觀勞動部的說法是全然建立
並獲得廣泛迴響,但民進黨立委林靜
在勞工擁有絕對選擇權力的前題之
儀則是直接在圖文上「加工」提出修
上,但社會所質疑的正是此次修法套
法說明,甚至直接填上「台灣勞工
用在資方權力遠大於勞工,所謂勞工
要搞清楚狀況啊」,嘲諷意味相當濃
的選擇權最終只會淪為雇主的決定
厚。眼看正反意見爭論不休,且外界
權。
對於加班補休充斥諸多細節質疑,勞 網路瘋傳的懶人包解析,林靜儀則以「加工圖」反駁
資料來源:網路
15
封面故事 而工會出身的台北市勞動局長賴
還原額加班費;至於乙案則強制採取
香伶也隨即針對修正條文提出四項建
年 底 結 清, 即 全 國 一 致 設 定 以 12 月
議,呼籲中央上路前儘速利用施行細
31 日為補休最終期限。最終會採取那
補強修法所產生的各項缺失,北巿勞
一方案,勞動部表示會在彙整各界意
動局提出的建議包括補休應限制在半
見後決定。
年或一年期限內休畢,未能休完的積 假應核算原比例工資、每 3 個月 138 小時的加班上限應明確界定是任 3 個 月或 3 個月為周期,避免出現連續 4 個 月 加 班 54 小 時 的 過 勞 情 形; 中 央
此外,母法開創三個月為期的彈 性 加 班 工 時, 也 在 細 則 中 明 定 計 算 週期採連續 3 個月,換言之,雇主可 將兩週期 ( 六個月 ) 的加班時數合併 安 排 為 30 - 54 - 54 - 54 - 54 -
必須統一認定放寬七休一限制的行業
30, 因 而 產 生 連 續 4 個 月 均 達 54 小
別,以避免各事業單位機關各自認定
時加班上限。不過細則亦要求雇主依
形成混亂或不一致。另勞資會議結論
法延長工時、更換班次休息時間及例
的備查措施也應該訂定備查期限以便
假調整相關規定,均應公告周知工作
地方勞檢作業,而台北巿也會展開勞
時間調整範圍。
檢措施,包括未設置勞資會議的 283 家上市上櫃公司,並持續針對保全、 運輸等過勞行業進行勞動檢查。
ㅦ勞動部公告施行細則草案,補 ㅦ 休期限提出甲乙兩案 針 對 各 界 爭 議 最 大 的 32 條 之 一 加 班 換 補 休, 勞 動 部 於 1 月 25 日 對 外公告勞基法施行細則,並提出甲乙 兩案徵詢社會意見。其中甲案是仿現 行特休假結清作法,由勞資雙方協議 就週年制、曆年制、教學單位之學年 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約定年度 期間等五種周期計算擇一作為補休期 限,超過此期限的未補休時數一律返 16
199
至於先前備受爭議的 7 休 1 調期 計算,勞動部在施行細則中採取「每 7 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除依本法 第 36 條 第 4 項 及 第 5 項 規 定 調 整 者 外, 不 得 使 勞 工 連 續 工 作 逾 6 日 」。 至於加班補休、特別休假、公假、國 定 假 日、 因 颱 風 未 出 勤 上 班 之 時 段 等,均屬原約定工作日仍應計入連續 工作之日數。另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 次一年度實施的特別休假,則明定勞 工於次一年度請休時,應優先由遞延 之特別休假日數中扣除,而輪班間距 及 7 休 1 例外適用對象,勞動部將會 另行公告。
封面故事 細 則 中 也 明 訂 所 謂「 30 人 以
息權的本意。無論是關於加班工時帳
上」應即訂立工作規則,是以同一雇
戶或加班換補休期限的規定,無論是
主僱用適用本法之勞工人數計算,包
當年度或以週年、曆年等方案,都讓
括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之僱用人數,
勞工因加班所累積的疲累無法即時舒
且企業增加加班工時上限、縮短輪班
緩,長時間高強度的勞動更提高勞工
間隔或挪移例假均需於前 1 天送各地
過勞職災的風險。他也強調,整個修
主管機關備查。針對看似略有緊縮的
法過程不僅證明執政黨立委一再強
施行細則,勞陣祕書長孫友聯仍認為
調「勞工想加班、多賺加班費」的虛
細節只是滿足勞基法不具正當性的修
假,更加扭曲勞基法工時保障的立法
法,也完全違背這部法律保障勞工休
目的。
SS勞基法大翻修再度引發過勞疑慮
17
封面故事
勞動基準法107.1.10三讀通過條文 再修正動議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 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 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 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 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 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 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 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 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 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 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 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 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 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 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 上。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 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 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 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 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 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 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 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 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 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 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 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 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 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 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 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 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 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 十二小時計。
一、第二項未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第三項 移列為第四項,修正第一項第三 款所列項次。 三、本條休息日出勤之工作時間及工 資改依勞工實際出勤之時間計 算,刪除第三項規定;至其工作 之時間,仍計入每月延長工作時 間時數,以兼顧個別勞工之經濟 需求及企業人力運用之彈性,並 利於勞雇雙方依循遵守。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 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 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 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 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 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 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 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 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 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
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 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 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 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 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 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 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 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 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
一、第一項未修正;第三項與第四項 配合第三項之增訂移列為第四項 及第五項,內容未修正。 二、鑑於社會經濟變遷,事業單位經 營型態多元,各界對於現行延長 工作時數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 小時之規範,多有應建立允許勞 雇協商彈性機制之建議。 三、為衡平勞資雙方權益,經綜整多數 意見,增訂第二項但書及第三項 規定;於現行每月延長工作時間 時數上限四十六小時之總數不變
18
199
封面故事 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 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 十八小時。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 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 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 管機關備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 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 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 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 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 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 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 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 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 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 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 形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二條之一 雇主依第 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 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 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 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 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 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 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 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 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 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 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 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 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 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 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 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 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 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 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 形者,不在此限。
之前提下,第二項但書定明經工 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勞資雙方得 另約定延長工作時間時數上限在 每三個月週期內彈性調整,惟單 月得運用之延長工作時間時數 上限仍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另 考量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 以上者,影響層面較廣,爰於第 三項定明是類雇主依第二項但書 規定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並應 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未報備查 者,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 萬元以下罰鍰,併予說明。 四、查勞工應從事之工作、工作開始 及終止之時間等事項,應於勞動 契約中約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 則第7條定有明文,其變更亦應 由勞雇雙方重行商議決定,雇主 不得逕自為之。依前開規定,雇 主如欲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工 作,應徵得勞工同意,再依第 四十二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 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勞工正常 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雇主不 得強制其工作,違反者,依第 七十七條規定論處。 一、本條新增。 二、有鑑於補休制度常見於勞動實 務,惟因本法並未明定相關規 範,勞工權益未能獲致合宜之保 障,爰於第一項明定延時工作後 是否以補休辦理,應依勞工意願 選擇,惟併考量雇主之人力調 度,明定勞工選擇補休,仍應獲 得雇主同意。另基於實務運作之 可行,明定補休應依勞工工作之 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三、另為使補休時數得以充分利用, 爰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惟 為避免未補休完畢之時數無法領
19
封面故事 回加給工資之不合理現象,爰併 明定於補休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 時,如仍有未休之補休時數,雇 主仍應按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 出勤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折算工 資予勞工,以保障勞工權益。 四、為落實本條規定,明定雇主違反 本條規定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 規定論處。 第三十四條 勞工工作採輪班 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 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 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 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 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 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 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 時。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 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 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 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 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20
199
第三十四條 勞工工作採輪班 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 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 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 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 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 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其施 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現行公布之第二項規定之施行日 期,依第三項規定,原由行政院 另定之,配合本次修正,移列於 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爰予刪 除。 三、現行公布之第二項有關輪班制勞 工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 小時休息時間之規定,對於勞工 身心健康當有助益,惟如一體施 行,恐無法因應特殊情況。 四、經考量實務運作情形並兼顧勞工 健康,爰修訂第二項及第三項規 定,亦即仍以連續十一小時之休 息時間為原則,惟於第二項以但 機關公告後,事業單位復經工會 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 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另約定給予 適當之休息時間,惟不得少於連 續八小時。 五、另考量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 人以上者,影響層面較廣,爰於 第三項後段定明是類雇主依例外 規定變更勞工之休息時間者,並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未報備 查者,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一 款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 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期透過政府 機關把關機制以及勞資對話與協 商機制,針對得適用之例外,嚴 予把關。
封面故事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 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 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 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 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 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 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 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 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 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 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 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 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 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 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 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 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 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 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 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 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 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 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 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 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 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 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 機關備查。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 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 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 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 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 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 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 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 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 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 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 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 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 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 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 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 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 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 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 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 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依現行條文修正前之規定,勞工 每七日中僅有一日之例假,非工 作日有限,勞動部於一百零五年 九月十日以勞動條三字第一○五 ○一三二一三四號令釋當時本條 規定例假之安排,以每七日為一 週期,每一週期內至少應有一日 之例假,除特殊情形外,原則上 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 三、週休二日新制實施後,每七日中 有二日之休息。勞雇雙方均有放 寬前開令釋限制,給予例假安排 彈性空間之建議。 四、為衡平勞資雙方權益、強化勞資 對話與協商機制、同時增加政府 機關把關機制,增訂第四項,定 明不適用四週彈性工作時間之行 業,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同意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且雇 主再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 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 後,例假得由勞雇雙方另約定於 每七日週期內調整之。另考量雇 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 者,影響層面較廣,爰於第五項 定明是類雇主調整勞工之例假, 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未報 備查者,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 一款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 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併予說明。
21
封面故事 第三十七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 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 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 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 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三十七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 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 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 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 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 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配合「週休二日」新制之施行, 本條文業已配套修正,回歸由內政部 為全國一致之規範。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 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 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 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 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 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 者,每 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 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 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 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 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 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 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 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 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 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 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 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 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 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 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 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 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 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 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 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 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 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 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 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 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 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 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 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 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 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 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 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 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 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 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 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 負舉證責任。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及第六 項未修正。 二、現行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 而未休畢之日數,不論原因為 何,雇主應一律發給工資,使得 希望累積假期之勞工,反而無法 與雇主協商遞延休假,失去特別 休假以休息為目的之立法美意。 三、為使希望累積假期之勞工,得依 其意願安排較長之連續假期,以 調劑身心,恢復工作效率,爰於 第四項增訂但書,定明年度終結 之未休日數,得經勞資雙方協商 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至於遞延 至次一年度實施之特別休假,其 休假日期依第二項規定辦理,原 則由勞工排定。 四、為確保勞工特別休假權益不因遞 延致減損,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 約終止時,勞工如仍有經遞延但 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雇主仍 應發給工資。 五、配合法制體例,現行第七項有 關施行日期之規定已移列至第 八十六條第二項規範,爰予刪 除。
22
199
封面故事 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 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 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 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 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 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八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 行。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 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 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自九十年 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二 月四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自公布後八個月施 行;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修正 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 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五年 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 三十四條第二項施行日期,由 行政院定之、第三十七條及第 三十八條,自一百零六年一月 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 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 三月一日施行。
第八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 行。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 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自九十 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 一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除第 二十八條第一項自公布後八個 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 年五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 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一、本法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 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及第 三十八條,於該條文規定特定施 行日期,為符法制體例,併同整 併各項次之施行日期,爰修正第 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為使本次修正內容順利執行,各 界需有緩衝調適期間,且本法施 行細則需配合修正,爰於第三項 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23
封面故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總說明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自七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發布施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 茲因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有關工資工作時間等規定部分修正條文甫於 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為配合本法修正並解決常見實務問題, 爰擬具「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增訂延長工作時間時數、更換 班次休息時間及例假調整相關規定,修正雇主應公告周知有關工作時間調整範 圍。(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二、配合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增訂之延長工時但書規定,定明每三個月之計 算方式。(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三、配合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新增之 備查機制,定明雇主僱用勞工滿三十人之計算方法、當地主管機關定義,及增 訂雇主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之期限。(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一) 四、配合本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定明補休之方式、補休期限及未補休完時 數所折算工資之給付期限。其中補休期限涉及勞雇雙方權益,經綜整大多數意 見,擬具甲、乙二案如下: 【甲案】 參照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特別休假所約定年度(如:週年制、曆年制、教學單位 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之末日,作為補 休期限之末日。(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二) 【乙案】 明定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為補休期限之末日。(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二) 五、配合本法第三十六條增訂第四項及第五項,定明例假安排之細節。(修正條文 第二十二條之三) 六、配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之修正,定明勞工應優先請休經遞延之特別休 假。(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一) 七、定明雇主僱用勞工滿三十人之計算方法,使雇主有所依循。(修正條文第 三十七條) 24
199
封面故事 ㅦ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ㅦ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十條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應即公告周知: 一、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 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 項第一款規定變更勞工正 常工作時間。 二、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 第二款或第三十二條第一 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 延長勞工工作時間。 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 書規定變更勞工更換班次 時之休息時間。 四、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或 第四項規定調整勞工例假 或休息日。
第二十條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 二項、第三項、第三十條之一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 三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第 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變更勞 工正常工作時間、例假、休息 日或延長工作時間者,雇主應 即公告周知。
一、配合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 條及第三十六條增訂延長工作時 間時數、更換班次休息時間及例 假調整相關規定,調整雇主應公 告周知之情形,並作結構調整, 使規範文字易於理解閱讀。 二、雇主除應公告周知外,依第七條 規定,勞工應從事之工作、工作 開始及終止之時間等事項,應於 勞動契約中約定,其變更亦應由 勞雇雙方重行商議決定,雇主 不得逕自為之。當雇主依本法 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 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三十二條 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四條 第三項、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或第 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經工會同 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 資會議同意」之程序為之,係就 「制度上」為同意,爰雇主於踐 行同意程序後,若涉及個別勞工 勞動契約之變更,仍應徵得個別 同意後,始得為之。
第二十二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 二項但書所定每三個月,以連續 三個月為一週期,依曆計算。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但 書所定坑內監視為主之工作範圍 如下: 一、從事排水機之監視工作。 二、從事壓風機或冷卻設備之監 視工作。 三、從事安全警報裝置之監視工 作。 四、從事生產或營建施工之紀錄 及監視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 第四項但書所稱坑內監視為主 之工作範圍如左: 一、從事排水機之監視工作。 二、從事壓風機、冷卻設備之 監視工作。 三、從事安全警報裝置之監視 工作。 四、從事生產或營建施工之紀 錄及監視工作。
一、配合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新增 但書規定,於第一項定明每三個 月之範圍,係以連續三個月為一 週期,依曆計算,勞雇雙方並應 就起迄日期妥為約定。舉例而 言:雇主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 項但書規定,經徵得工會同意每 三個月彈性調整延長工作時間, 約定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起, 依曆連續計數至同年六月三十日 止為一週期;下一週期自為七月 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 二、現行條文遞移為第二項,另配合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順移至第 五項,修正第二項所列項次,並 酌作文字修正。
25
封面故事 第二十二條之一 本法第三十二 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 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雇主僱用 勞工人數,以同一雇主僱用適用 本法之勞工人數計算,包括分支 機構及附屬單位之僱用人數。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 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 條第五項所定當地主管機關,為 雇主之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公 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政府。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 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 第五項所定備查,雇主至遲應於 開始實施延長工作時間、變更休 息時間或調整例假前一日為之。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 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 五項新增之備查機制,增訂本 條,第一項敘明僱用勞工人數之 計算方法;第二項敘明當地主管 機關定義;第三項定明雇主報請 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之期限,以利 主管機關適時掌握事業單位內執 行之現況,確保勞工權益。
第二十二條之二 【甲案】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 補休,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 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 順序補休。補休之期限逾依第 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約定年度之末 日者,以該日為期限之末日。 前項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 終止時,發給工資之期限如下: 一、 補休期限屆期:於契約約定 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於補休 期限屆期後三十日內發給。 二、 契 約 終 止 : 依 第 九 條 規 定 發給。 勞工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 一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 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乙案】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 補休,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 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 順序補休。補休之期限逾當年度 十二月三十一日者,以該日為期 限之末日。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規 定,為讓勞雇雙方理解補休規 定,爰予新增。 三、雇主使勞工於延長工作時間或休 息日出勤工作後,勞工依其意 願,並經雇主同意,得依工作時 數換取補休時數。其補休時數應 採取工作事實之先後順序補休。 舉例而言:一月九日加班二小 時、一月十日加班三小時,依勞 工意願選擇補休者,日後補休依 序為一月九日之二小時加班補休 及一月十日三小時之加班補休。 四、考量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 補休期限係由勞雇雙方協商,惟 為避免補休期限無所限制,致影 響勞工權益,擬明定最終補休期 限。經綜整大多數意見,擬具 甲、乙二案如下: 【甲案】 參照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特別休假 所約定年度(如:週年制、曆年制、 教學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 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之末
26
199
封面故事 前項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 終止時,發給工資之期限如下: 一、補休期限屆期:於契約約定 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於補 休期限屆期後三十日內發 給。 二、契約終止:依第九條規定發 給。 勞工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 一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 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日,作為補休期限之末日。 【乙案】 明定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為補 休期限之末日。
第二十二條之三 本法第三十六 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 款所定之例假,以每七日為一週 期,依曆計算。雇主除依同條第 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調整者外,不 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一、 本條新增。 二、 配合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及第 五項增訂例假安排之例外規定, 為讓勞雇雙方理解例假安排原則 與例外之差別,爰新增本條。其 中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及第五 項有關例假安排之例外調整,係 指有必要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之情形。其餘依本法第三十六條 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所定之例假,雇主均不得使勞工 連續工作逾六日,經勞雇雙方協 商同意變更者,亦同。 三、 所稱「雇主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 逾六日」,係指勞工之約定工作 日不得連續逾六日,加班補休、 特別休假、公假、國定假日、因 颱風未出勤上班之時段等,均屬 原約定工作日,惟允免除原定正 常工作時間的出勤義務,故仍應 計入連續工作之日數中。至公職 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應視當日是 否為約定之工作日而定,如是,同 應計入連續工作之日數中。
第二十四條之一 本法第三十八 條第四項所定年度終結,為前條 第二項期間屆滿之日。
五、為明確雇主發給補休期限屆期或 契約終止時未補休時數工資之期 限,明定如係補休期限屆期者, 雇主應於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 給,至遲應於補休期限屆期後 三十日內發給;如係契約終止結 清工資者,依第九條規定辦理。 六、考量勞工舉證不易,新增第三項規 定,當勞工主張本條權利雇主卻 有異議時,雇主應負舉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之一 本法第三十八 條第四項所定年度終結,為前 條第二項期間屆滿之日。
一、 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新增年度 終結未休之日數,得經勞雇雙方
27
封面故事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 定雇主應發給工資,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發給工資之基準: (一) 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 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 資計發。 (二) 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 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 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 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 工資。其為計月者,為 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 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 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 所得之金額。 二、發給工資之期限: (一) 年度終結:於契約約定 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於 年度終結後三十日內發 給。 (二) 契約終止:依第九條規 定發給。 勞雇雙方依本法第三十八 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 一年度實施者,其遞延之日數, 於次一年度請休特別休假時,優 先扣除。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 定雇主應發給工資,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發給工資之基準: (一) 按 勞 工 未 休 畢 之 特 別 休假日數,乘以其一 日工資計發。 (二) 前 目 所 定 一 日 工 資 , 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 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 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 間所得之工資。其為 計月者,為年度終結 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 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 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 得之金額。 二、發給工資之期限: (一) 年 度 終 結 : 於 契 約 約 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 或於年度終結後三十 日內發給。 (二) 契 約 終 止 : 依 第 九 條 規定發給。
一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於 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未休之 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三、考量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 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或 經勞雇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終結 或終止契約仍未休之日數,雇主 均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 定,發給工資。鑑於該項工資均 為特別休假未休日數而衍生,爰 發給工資之標準及期限,均依第 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 四、為確明雇主於次一年度年度終結 或終止契約時,究應發給勞工幾 日未休畢日數之工資,減少無謂 紛爭,爰新增第三項定明勞工應 優先請休經遞延之特別休假。舉 例而言:某工作年資滿一年勞工 應有之七日特別休假,於年度終 結時,倘仍剩餘四日特別休假未 休,經勞雇雙方依本法第三十八條 第四項但書規定,遞延該四日之特 別休假於次一年度實施,爰勞工於 次一年度時,共計有十四日特別休 假。勞工於次一年度時,應依第三 項規定,優先請休經遞延之四日特 別休假。又,經遞延之特別休假如 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 數,仍應依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 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雇主於僱用勞工人 數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 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地主管 機關核備。 本法第七十條所定雇主 僱用勞工人數之計算,適用第 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工作規則應依據法令、勞 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 修正,修正後並依第一項程序報 請核備。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 得通知雇主修訂前項工作規則。
第三十七條 雇主於僱用勞工 人數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 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地 主管機關核備。 工作規則應依據法令、勞 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 時修正,修正後並依前項程序 報請核備。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 得通知雇主修訂前項工作規 則。
一、 第一項未修正;第二項與第三項 配合第二項新增,順移為第三項 及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 新增第二項,將雇主僱用勞工滿 三十人應訂立工作規則之計算基 礎明確化,爰定明適用第二十二 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以使雇主 有所依循。
28
199
以前他們總說,貧窮是因為你不努力… 現在他們仍說,貧窮是因為你還不夠努力。 明明你已經超時工作日夜無休, 但他們卻從不回答你,為什麼薪資愈來愈薄?
唯有瞭解貧窮 才能對抗貧窮
封面故事
關於勞動人權 給政府的建言 ▌▌文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小組」成員
編按: 一例一休的再修法引發社會不少抨擊聲浪。而來自各領域專家學者的總統府人 權諮詢委員會「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小組」成員,包括林子倫、孫友聯、 孫迺翊、彭揚凱、黃嵩立、葉大華、劉梅君、藍佩嘉等人也於日前共同執筆投 書,呼籲政府應秉持兩公約精神,落實國家對勞動人權的保障義務。
立 法 院 臨 時 會 於 10 日 三 讀 通 過
本次修法不僅引發勞權團體群起抗
《勞動基準法》修正案,本次修改內容
爭,更有學術界連署反對修法,顯見
包括每月加班時數放寬、縮短輪班休
這次修法對於我國勞動人權的衝擊。
息間隔、放寬七休一終止連續勞動規
因此,我們希望勞動部及兩公約之主
定,以及加班折抵補休比例等規定,
責機關,應依兩公約施行法之規定,
對於勞工人權影響甚巨。我們身為總
針對本次修法提出檢討和報告,以落
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經濟社會文化
實 政 府 之 人 權 義 務。 針 對 本 次 的 修
權利公約小組」之成員,一致認為本
法,我們認為至少有以下幾點問題:
次修法有違《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 公約》第七條第四款:保障人民應有
ㅦ修法恐開過勞大門 ㅦ
「休息、閒暇、工作時間之合理限制與
其一,修法過程草率,缺乏充分
照給薪資之定期休假,公共假日亦須
評估和參與。一例一休制度實施後,
給酬」之權利,同時亦違反《經社文
各企業正在逐步調適,各項勞動與企
公約》第二條,政府應確保公約各項
業成本指標並未呈現社會不可負擔之
權利逐步落實,不得退步之義務,因
成 本。 而 從 政 府 相 關 統 計 中 亦 可 看
此對於這次修法表達嚴正關切。
出縮短年總工時的政策目標已逐漸顯
日前,監察院已對勞動部提出糾 正,批評勞動部在 2016 年推動「一例 一休」修法前未做審慎評估,亦違反 《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法案預告期大 幅縮短為 8 日,且背離原先縮減勞工 工時的政策目標,認為有重大疏失。 30
199
現, 修 法 之 正 當 性 備 受 社 會 各 界 質 疑。民進黨政府本可就《勞基法》之 各種修訂提案,進行詳實的政策影響 評估、廣泛徵詢社會各界意見,進而 提出一套可以兼顧產業差異與勞動 權 利 的 新 版 本。 然 而,《 勞 基 法 》 修
封面故事 訂 過 程 極 為 倉 促, 沒 有 評 估 過 程、 參 與 程 序, 勞 動 部 也 提 不 出 明 確 的 政 策 辯 護, 明 顯 違 反 程 序 正 義。 未 來, 恐 將 引 發 更 嚴重的社會對立。 其 次, 勞 動 力 不 可 儲 存, 32-1 條 嚴 重 損 害 勞 工 權 益。 企 業 運 作 固 然 需 要 彈 性, 但 勞 動 力 不 如 一 般 原 料, 不 可 儲 存 或 任 意 調 度, 需 要 充 分 的 休 息。
SS民進黨的選舉政見,何時才能兌現
本次修法中對於加班時數、輪班休息
顧的外包、親子關係的疏離,以及生
間隔、休假等規定放寬,在工會與勞
育率的低迷。過勞的工作環境,是衍
資會議無法與資方有效抗衡的狀況
生少子化國安危機的關鍵因素,也衝
下,可能大開過勞之門。尤其是本次
擊年金、教育、勞動市場等各方面,
草 率 通 過 的 32 條 之 一, 容 許 休 假 日
造成整體社會生產力的下降。台灣產
的加班時數以一比一的方式折抵補
業若僅追求降低勞動力成本,而非提
休, 嚴 重 損 害 勞 工 權 益。 法 條 中 若
升技術與管理能力,對於提升台灣競
沒有明確規範補休期限,更可能讓許
爭力實有害無益!
多勞工在旺季時過勞加班,不僅拿不
本次《勞基法》的修訂,不只讓
到加班費,又要在淡季時被迫同意補
台灣人民的勞動權利受到侵害,也顯
休。這項法條,與政府宣稱修法是要
示政府在重大政策上便宜行事、欠缺
讓 勞 工 加 班 有 錢 賺 的 說 法, 大 相 違
思慮。這不僅是人權防線的潰敗,也
背。此外,放寬《勞基法》七休一終
是民主精神的隳壞。勞動部應明確提
止連續勞動及輪班間隔之規定,也將
出修法後的相關配套措施,尤其在細
嚴重影響勞工之休息權和健康權。
則中明確規範補休期限、限縮例外狀
ㅦ應明確提配套措施 ㅦ
況,並強化勞動檢查、讓勞資會議有 效運作。同時,政府應對產業現況進
第三,降低勞動基準,不利產業
行仔細的評估與調查,並恪遵兩公約
升級、付出大量社會成本。台灣經濟
精神,在未來修訂真正能夠保障人民
長期用高工時、低工資來維持商品與
的勞動人權與生活品質、放眼下一代
服務的平價,但整體社會付出許多看
前景的勞動基準。
不見、外部化的成本,包括教養與照 31
專題報導
台灣民眾如何看待全民基本收入制度? ▌▌文
林宗弘
導致多數國家的國內貧富差距擴大 1。
一、導論 近年來,無條件基本收入或者更 口 語 化 的 全 民 基 本 收 入 制 度, 已 經 成為社會福利政策討論的熱門議題 之一,並開始進入歐洲各國的政治議 程。2016 年 6 月 5 日, 約 520 萬 瑞
全民基本收入制度可以連結到自由派 的政治正義理論 2 或左派的個人解放觀 點 3,其實施程序又十分依賴政治社群 的共和自決 4,因此引起不少有趣的哲 學爭論。
士 選 民, 針 對 向 成 年 公 民 每 月 無 條
在經濟可行性方面,以西北歐洲
件 發 放 2500 瑞 士 法 郎、 向 兒 童 發 放
國家的財政與福利條件,似乎可以支
640 瑞士法郎的全民基本收入方案,
持一些金額有限的基本收入方案。不
進 行 公 民 投 票, 結 果 選 民 以 23% 贊
可忽視的事實是,即使在上述歐洲國
成、76.9% 反對否決這個政策。另一
家,基本收入制度仍未能獲得多數選
方面,芬蘭政府則展開一次社會政策
民的支持,而是在謹慎的實驗與評估
實 驗: 從 2017 年 1 月 1 日 開 始, 志 願參加的失業公民可以連續兩年每月
1
領取 560 歐元,即便找到工作依然會 照發;代價是全數取消其他原有的社
2
會 福 利, 共 有 2000 名 失 業 芬 蘭 人 參 與,2019 年實驗結束後將公布評估結
3
果。至於在荷蘭烏特勒支大學,加拿 大安大略省,目前正在各自進行人口 規模與發放金額不一的公民基本收入 實驗。 從政治哲學的角度來看,社會主 義 陣 營 在 1990 年 代 已 經 瓦 解, 但 新 自由主義理念影響下的經濟全球化,
32
199
4
Piketty, T., 2014. Capital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Cambridge, MA: Belknap Press; van Parijs, Philippe, 1993. Marxism Recycled. Cambridge;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Simon, Herbert A. 2001. "UBI and the Flat Tax." In van Parijs, Philippe (ed.) 2001.What's Wrong with a Free Lunch? Boston: Beacon Press. van Parijs, Philippe, 1995. Real Freedom for All: What (If Anything) Can Justify Capitalism? Oxford: Clarendon Press ; New York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van Parijs, Philippe (ed.), 1992. Arguing for Basic Income: Ethical Foundations for a Radical Reform. London; New York: Verso; van Parijs, Philippe (ed.), 2001.What's Wrong with a Free Lunch ? Boston: Beacon Press. Pettit, Philip, 2013. "A Republican Right to Basic Income." In 26-31, Karl Widerquist, Jose A. Noguera, Yannick Vanderborght, and Jurgen De Wispelaere (eds.) Basic Income: An Anthology of Contemporary Research. Chichester, West Sussex : John Wiley & Sons Inc.
專題報導 階段,甚至在左派執政的國家也未能
婚姻的台灣民眾,比較這些人與支持
全面實施。而且,目前在芬蘭或加拿
全民基本收入者的差異與相似之處。
大的無條件基本收入實驗,多半會取
研究發現:台灣民眾支持提高基本工
代其他中低收入補助、單親或生育補
資 者, 同 時 較 可 能 支 持 全 民 基 本 收
助、失業津貼,其目的可能是減少考
入,相對於前者,歡迎全民基本收入
核與發放上述津貼的行政成本,實際
者的所得相對更低。然而,支持同性
成效則有待觀察。總之,對先進資本
婚姻者主要是高教育程度、新中產階
主義福利國家而言,公民基本收入是
級、女性、年輕人,與支持全民基本
個制度設計簡單而有哲學意涵的想
收入的群體無統計關聯。這個發現的
法,提供了自由派與左派創新的社會
意涵可能顯示,台灣支持全民基本收
政策工具,然而其效果相當不確定,
入者主要來自中低所得或非典型工作
仰賴少數國家的政治機遇有所突破,
的受雇者,既不是傳統工會組織或私
才能全面實施。
營部門的穩定就業受雇者、也不是文
雖然台灣社會才剛開始接觸這個
化或性別政治意義上的自由派與中產
政策的資訊,從一個社會科學學徒與
階級。筆者希望這個研究結果對全民
台灣公民的角度來看,筆者想知道台
基本收入背後的政治社會學、以及政
灣有多少人支持全民基本收入,支持
治哲學的論證有所啟發。
者究竟是哪一類社會經濟地位與意 識形態的人群,反對者考慮的議題為
二、全民基本收入的政治社會學
何。本文是個初步的嘗試,希望透過
全民基本收入指的是全體國民都
2017 年 6 月中研院社會所執行的社會
能定期(一般是每月)獲得一筆現金
意向調查,來分析台灣民眾究竟是否
維持生計,通常來自政府而且不需資
支持、那些人更傾向支持或反對全民
格審核 5,儘管這種制度設計與其他來
基本收入。
自 政 府 的 現 金 補 貼 -- 如 失 業 保 險 或
為釐清全民基本收入支持者的社 會經濟地位與政治立場,本文做了簡 單的假設:實施政策的受益階級或群 體最可能支持這個政策。同時,本文 分析支持調高基本工資、與支持同性
社會救助、或免稅額與退稅(負所得 稅)政策有類似性,支持者認為其制 度仍有相當差異,主要是行政簡便易 於推行 6。本文第二節將簡介這個政策 5 6
同註3。 van Parijs, Philippe, 2006. "Basic Income: A simple
33
專題報導 的思想起源、1990 年代興起的全球史
未必排斥。然而,真正的困境可能來
背景、與類似社會政策的異同之處,
自政治現實或其他政策的競爭 -- 例如
以及背後的政治哲學意涵,最後將前
對過去福利制度的路徑依賴。
述的政治哲學或社會學意義連結到台 灣的社會現實。
全民基本收入難以落實的原因之 一, 是 眾 多 類 似 政 策 已 經 制 度 化,
如 許 多 思 想 史 學 者 指 出, 早 在
而且其成本與效益相對明顯、可以預
十 六 世 紀, 空 想 社 會 主 義 者 如 摩 爾
期。從支持資本主義發展的右派觀點
(Thomas More) 就 曾 經 想 像, 科 技 高
來看,貧窮也是個社會問題,其解決
度發展的社會有可能提供全民基本收
方案包括新自由主義經濟學者傅里德
入。1990 年代,隨著社會主義計畫經
曼 10 所提出的負所得稅制、或是短期
濟體制的崩解與馬克思主義思潮的退
的就業津貼、食物券與消費券等。在
縮,歐美社會主義思想家如菲利普 •
左派意識形態的光譜之下,此一政策
范 • 帕里斯 7 與萊特 8 開始主張全民基
競爭的對手也很多,例如傳統社會民
本收入做為社會主義「真實烏托邦」
主福利國家或凱因斯派的經濟干預工
的新政治綱領,獲得部分政治自由主
具,包括最低工資、各種社會保險或
義者的支持 9,從思想匯流來看,這個
年金、各種類型的失業津貼(例如以
政策似乎受到冷戰結束後去集體化的
工代賑或以訓代賑等)等,以及尚未
自由左派、與抱持正義論哲學者的支
實施的世代財富移轉政策如青年創業
持,傳統社會民主派或社群主義者也
基金 11 等。因此,無論是傳統的右派
7 8 9
34
and powerful idea for the 21st century" Pp. 4-39 in Erik Olin Wright (ed.), Redesigning Distribution: Basic Income and Stakeholder Grants as Alternative Cornerstones for a more Egalitarian Capitalism. New York: Verso; van Parijs, Philippe, and Yannick Vanderborght. 2017. Basic Income: a Radical Proposal for a Free Society and a Sane Economy.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Widerquist, Karl, Jose A. Noguera, Yannick Vanderborght, and Jurgen De Wispelaere (eds.) 2013. Basic Income: An Anthology of Contemporary Research. Chichester, West Sussex : John Wiley & Sons Inc. 同註3。 Wright, Eric. O., 2010. Envisioning Real Utopias. London: Verso. 同註2。
199
或左派的政策考慮中,全民基本收入 未必會成為最優先選擇。 相對於政治哲學的探討,政治社 10 Friedman, Milton, 1962. Capitalism and Freedom.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1 Ackerman, Bruce, and Anne Alstott, 2006. "Why Stakeholding ? " Pp. 40-59 in Erik Olin Wright (ed.), Redesigning Distribution: Basic Income and Stakeholder Grants as Alternative Cornerstones for a more Egalitarian Capitalism. New York: Verso; Atkinson, Anthony Barnes, 2015. Inequality: What Can Be Done?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專題報導 會 學 的 文 獻 傳 統, 更 著 重 在 歷 史 上
用上述的階級政治觀點,蔻爾普 19 與
個人或集體利益對制度創造或制度變
艾斯平 · 安德森 20 分析了福利國家的
遷所造成的影響。例如馬克思主義的
政治起源,稱之為權力資源理論,並
階級利益分析 12、波蘭尼 13 以市場轉型
發現工會與左派執政有利於福利國家
與社會自我保護來分析歐洲金本位建
勞動力去商品化政策的延伸。因此,
立與瓦解、以及英國濟貧法、穀物法
對台灣社會來說,全民基本收入能否
與工廠法的歷史經驗,李普賽 14 的政
實施,必須考慮誰是這個政策的社會
治現代化理論、奧森 15 集體行動的邏
支持者,這些支持者能否有效發起集
輯、或是穆爾 16 對歐洲土地貴族與農
體行動,或是在階級動員與國內外局
民 之 政 治 力 量 對 比, 塑 造 民 主 與 威
勢的動盪之下,透過組織與宣傳,使
權體制的影響等。此外,斯考契波 17
國家考慮這個政策的可行性與政治效
以 來, 政 治 社 會 學 者 已 將 國 家 自 主
果。
性(特別是行政官僚本身的利益)與
從政治社會學的角度,筆者更關
國家財政能力納入各種政策形成的過
注的是哪些社會群體在利益或意識形
程分析,甚至國際衝突對勞工權利與
態上支持這個政策。由於全民基本收
18
福利國家也有推波助瀾的作用 。借 12 Marx, Karl and Fredrik Engels, 1969. Manifesto of the Communist Party. http://www.marxists.org/archive/ marx/works/download/manifest.pdf. 13 Polanyi, K., 1957. The Great Transformation: The Political and Economic Origins of Our Time. Boston: Beacon Press. 14 Lipset, Seymour Martin, 1959. "Some Social Requisites of Democracy: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Political Legitimacy,"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53 (1959): 69-105. 15 Olson, Mancur, 1965. 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Public Goods and the Theory of Groups.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6 Moore, Barrington, Jr., 1966. Social Origins of Dictatorship and Democracy: Lord and Peasant in the Making of the Modern World. Boston: Beacon Press. 17 Skocpol, Theda, 1979. States and Social Revolutions: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France, Russia and China.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8 Silver, B. J., 2003. Forces of Labor: Workers' Movements and Globalization since 1870. New York:
入尚無國家全面實施,文獻很少探討 支持與反對此一政策的社會基礎,我 們只能仰賴權力資源論的觀點,來猜 測幾種可能的支持者與反對者的來 源。筆者大膽提出三個競爭假說,包 括: A. 福利國家延伸假說:全民基本收入的 支持者,可能是傳統工會或私營部門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 Korpi, Walter, 1978. The Working Class in Welfare Capitalism: Work, Unions, and Politics in Sweden.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Published; Korpi, Walter, 1983. The Democratic Class Struggle.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Published. 20 Esping-Andersen, Gosta, 1990. The Three Worlds of Welfare Capitalism. Oxford: Polity Press.
35
專題報導 的穩定受雇者 21 ,也就是原來福利國
由於單一政策缺乏對照組的情況
家的支持者,將其視為社會權利的擴
下,無法凸顯多種政策比較之下的選
張,其意識形態更接近傳統左派的階
民偏好差異,我們以提高基本工資作
級團結與平等主義。 B. 中產自由派假說:由於全民基本收入 可能使受雇者更自由選擇工作,這種 職業自由對中產階級專業者更有吸引 力;其意識形態更接近多元主義(對性
為福利國家工資政策偏好的對照組、 以同性婚姻作為中產自由派偏好的對 照組,也就是相對於上述兩個政策, 全民基本收入是否更偏向前者或後者
別平等或移民較開放)或政治自由主義
的社會支持結構,由於這兩個政策在
如正義理論。
台灣已經發生,其支持者的比率與變
C. 邊緣勞工假說:全民基本收入的獲益
化是可以估計的,也有利於我們評估
者主要是失業者或被傳統工會與社會
全民基本收入在未來的實施機率。以
保險排除、非典型就業或工作貧窮的
下,筆者使用台灣社會意向調查的數
中低所得人群,他們雖然想法上比較
據來檢證上述四個假說。
接近傳統左派,但是被既有工會忽視 與勞動市場邊緣化。 上述政治社會學的三個競爭假 說,主要是從誰自認為可能從這個政 策獲得利益出發來進行推論,因此,
三、數據來源 本 文 的 數 據 來 自 2017 年 第 一 波 《台灣社會意向調查》資料庫(以下
直接獲益的邊緣勞工最可能支持全民
簡稱社會意向 2017),台灣社會意向
基本收入,然而,這也不代表傳統工
調查是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出資進
會或中產階級就會成為全民基本收入
行 的 電 話 訪 問 調 查, 於 1999 年 起 成
的反對者,相對來說,雇主或高收入
為例行性的調查計劃,以台灣地區所
的納稅人,仍然最可能成為全民基本
有住戶的家用電話為母體,每年進行
收入的反對者。 D. 富人抵制假說:儘管全民基本收入的 受益者包括富人,雇主、高所得或高 教育程度者(包括高薪受雇者如管理
兩次電話抽樣調查,每次調查樣本約 為 1,200 人 22,是台灣相當具有權威性 的電話抽象調查。
階層)顧慮到稅率提高、影響就業動
社 會 意 向 2017 電 話 調 查 在 該 年
機與削弱管理權威等困難,可能相對
度 五、 六 月 執 行, 共 獲 得 1,289 個
抵制此一政策。 22 傅仰止、伊慶春,1998。台灣社會意向調查。計 21 同註20。
36
畫執行單位: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
199
專題報導 有 效 樣 本, 平 均 年 齡 為 49.6 歲, 其
為了比較不同類型的政策,我們
中 52.4% 的 受 訪 者 為 女 性, 已 婚 者
選擇另外兩個議題「有人說台灣民眾
佔了大約 62.8%,與面訪為主的《台
的工資太低,應該提高基本工資」與
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Taiwan Social
「總體而言,台灣民眾應該接受同性
Change Survey) 相比 23,受訪者年齡偏
戀者」,這兩題來測試全民基本收入
高,其他統計分佈尚稱合理。所有變
的支持群眾與其意識形態的相對親近
量的敘述統計請讀者參見附表一,依
性。筆者假設基本工資是一個傳統左
變量與自變量的相關係數表請見附表
派或工會支持的社會民主政策,而同
二。
性戀權利則是中產階級、或是美國文 化意義上的自由派較支持的政治或社
依變量 本文希望研究全民基本收入在台 灣社會裡的政治支持來源,依變量來
會議題,其依變量分類也是支持者 =1 而不支持者 =0 ,如此便可以比較受訪 者對這三個議題的社會支持基礎。
自 社 會 意 向 2017 問 卷 裡 的 這 個 問 題
針對基本工資議題,台灣民眾贊
「目前芬蘭正在推動全民基本收入,
成 調 高 者 佔 83% , 獲 得 壓 倒 性 的 支
就是從國家稅收中撥出錢,讓所有成
持,顯示台灣並不能說是個「右派意
年人每個月都能拿到最低的收入。請
識 形 態 」 主 導 的 社 會, 多 數 民 眾 同
問您贊不贊成在台灣實施這種政策?
意國家干預勞動市場與社會公平的想
(01) 非 常 贊 成; (02) 還 算 贊 成; (03 )
法。就同性戀議題而言, 62.8% 的民
不 太 贊 成; (04) 非 常 不 贊 成 」, 為 求
眾認為可接受,然而其中明確表達支
分析簡化我們將 ( 01) 非常贊成與 (02)
持同性婚姻者大約是 36% ,其餘民眾
還算贊成兩類當成支持者 (=1),其餘
則可能傾向某種反歧視的性別平等規
視為不支持者 (=0 ),可以算出支持者
範。總之,台灣民眾有某種素樸的正
的比例約為 40.2%,反對者仍有五成
義感或同理心,社會民主或政治自由
以上,然而對照瑞士的公投結果,台
派的觀點,近年來成為社會主流。然
灣支持全民基本收入的民眾,比例其
而,上述兩種議題的支持者,未必就
實高於瑞士。
會支持全民基本收入,後者的支持率 遠低於基本工資與同性伴侶權益。
23 林宗弘,2009。〈台灣的後工業化:階級結構的 轉型與社會不平等, 1992-2007 〉,《台灣社會 學刊》43: 93-158。
37
專題報導 圖1 支持提高最低工資、接受同性戀者與全民基本收入的受訪者比例
資料來源:2017年第一次社會意向調查。
自變量與控制變量 為了回應上述的四個假設,本文 主要關注下列幾組自變量:首先是受 訪者的社會經濟地位或階級位置。由 於電話調查通常很難嚴格測定階級位 置,本文參考下列三個指標:我們以 受教育年限作為社會經濟地位、特別 是中產階級的參考指標。其次,受雇 型 態, 區 分 為 非 勞 動 力 (30.5%)、 自
中 區 分 出 新 中 產 階 級( 合 併 技 術 工 人、 經 理 人 與 專 業 經 理 人 三 類, 佔 16.9%)、與非技術工人 ( 24.9%) 總共 六類,相當吻合主計總處所公布的就 業人口比例。並且以每月收入對數作 為富人的參考指標。這三個社會經濟 指標可以呈現支持提高最低工資、支 持同性戀者與支持全民基本收入的階 級或階層差異。
雇 者 (9.1% )、 受 雇 於 公 部 門 (7.7% )
除了社會經濟地位或階級位置之
與 受 雇 於 私 部 門 ( 41.8%)、 以 及 雇 主
外,性別與婚姻狀態影響了受訪者對
(4.5% ),此外,本文沿用萊特 24 的新
前述議題的看法。近來研究發現,同
馬克思主義階級分析法 (Neo-Marxist
為性別不平等弱勢者的女性較支持同
class analysis), 從 私 部 門 受 雇 者 當
性權益 25,然而,文獻裡仍缺乏理論來 25 林宗弘、鄭雁馨、林文正,2017。〈女權與同性
24 Wright, E. O., 1997. Class Counts. London: Verso.
38
199
婚姻合法化:來自跨國數據與台灣民主調查的
專題報導 分析女性傾向支持或反對全民基本收
者也更容易支持提高最低工資,但是
入;此外,台灣文獻中發現不同世代
支持全民基本收入與支持同性戀權益
之間對於薪資或同性伴侶權益有很大
者之間卻呈現負向顯著相關,也就是
的歧見 26,本文也希望觀察世代差異是
支持全民基本收入者並不支持同性戀
否會延伸到全民基本收入問題上。
權益、或反過來說支持同性戀權益者
最後,我們控制了泛藍與泛綠黨
不支持全民基本收入。
派的支持者身分、以及受訪者是否為
此外,雇主或富人不支持基本工
基督徒或天主教徒。由於藍綠陣營的
資調漲,非勞動力(其中主要是高齡
支持者通常會傾向支持自己政治陣營
退 休 者 或 家 庭 主 婦 )、 自 雇 者( 主 要
執政時期所提出的政策,我們預計泛
是自耕農)與失業者不支持同性戀權
綠民眾會相對支持同性權益,但台灣
益,但是這些人又是支持全民基本收
的藍綠陣營的主要政見差異仍是在國
入的主力。相反地,年輕世代、中產
家認同或族群方面 27、在階級或分配議
階級、高教育程度者、女性是同性權
題上的歧見相對較小,而基督或天主
益的主要支持者,卻幾乎都傾向反對
教徒身分則會明顯影響其反對同性權
全 民 基 本 收 入。 從 這 些 基 本 特 徵 來
益。
看,支持調漲最低工資者雖然比較容
從附表二的依變量與自變量的簡
易支持全民基本收入,卻不完全是同
單相關係數可以看出變量之間大致的
一批人,因此,有必要對這三個依變
關係。首先,不控制其他變量的情況
量進行更精確的統計估計。
下,支持提高最低工資與支持同性戀 權益者有相關性、支持全民基本收入
四、統計結果 如 前 所 述, 本 文 將 上 述 的 三 個
證據〉。台灣政治學會年會, 11 月 10-12 日,台 北,國立政治大學。 26 Cheng, Yen-hsin Alice, Fen-Chieh Felice Wu, and Amy Adamczyk, 2016. "Changing Attitudes toward Homosexuality in Taiwan, 1995-2012", Chinese Sociological Review 48(4): 317-349; 顏維婷、鄭 雁馨,2016。〈台灣真的對同志越來越友善 嗎?〉。2016年06月27日,取自:菜市場政治學 http://whogovernstw.org/2016/06/27/weitingyen8/。 27 吳乃德,1999。〈家庭社會化和意識型態:台灣 選民政黨認同的世代差異〉。《台灣社會學研 究》3: 53-85。
政策議題都當成支持與不支持的二 分 變 量, 因 此 使 用 邏 輯 迴 歸 ( logit regression) 分析,可以適切呈現支持 者與反對者的社會經濟條件,正向的 迴歸係數顯示該類社會經濟或個人特 徵有利於提高政策支持度,負向的迴 歸係數則顯示該類社會經濟或個人特
39
專題報導 徵使其傾向反對該政策。由於這三個
支持同性戀,但是支持全民基本收入
政策之間在意識形態上具有內生的相
者並沒有顯著支持同性戀權益。
關性,在每個主要模型 A 的子模型 B
在附表 3 右側最後兩欄的模型
裡,我們將其彼此視為對方的控制變
3A 與 模 型 3B 呈 現 支 持 全 民 基 本 收
量。統計結果呈現於附表 3。
入者的社會經濟地位與個人特徵。首
在 附 表 3 左 側 兩 欄 的 模 型 1A 與
先,教育程度越低者越支持全民基本
模型 1B 呈現支持調漲最低工資者的
收入,雇主特別反對全民基本收入,
社會經濟地位與個人特徵。由於這個
然 而 多 數 私 營 部 門 的 受 雇 者 -- 特 別
依變量的支持者佔 83%,導致自變量
是新中產階級,顯著地反對全民基本
的影響力較弱,其中顯著變量包括:
收入,此外女性傾向反對全民基本收
高所得者與高齡者特別反對調漲最低
入。 模 型 3B 的 統 計 結 果 顯 示, 支 持
工資,由於這兩群人極可能是雇主,
調漲基本工資者同時也支持全民基本
因此雇主的迴歸係數僅達到邊際顯著
收入,支持同性戀權益者卻對此一政
程 度 (p<.1) 。 模 型 1B 加 入 支 持 同 性
策興趣缺缺。根據以上的統計結果,
戀與支持全民基本收入者,可以發現
假設 A 全民基本收入是福利國家或傳
這兩群人同時也支持調漲基本工資,
統左派的延伸僅部分成立,事實上,
或許可以解釋為:調漲基本工資是台
許多私營受雇者反對此一政策。假設
灣民眾當中左派與文化自由派的共
B 相對於同性戀權益議題,中產階級
識。
自由派也傾向不支持全民基本收入。
在 附 表 3 中 間 兩 欄 的 模 型 2A 與
相對而言,統計結果傾向假設 C ,也
模型 2B 呈現支持同性戀者的社會經
就是被傳統工會與勞動市場邊緣化的
濟地位與個人特徵。首先,高教育程
低教育程度與低所得者、失業者或非
度者與高所得者都較為支持同性戀權
勞動力,比較贊成全民基本收入,假
益,女性與年輕世代也較支持同性戀 權益,控制變量當中泛綠支持者較支 持同性戀權益,泛藍支持者則與中間 選民無差異,基督徒或天主教徒明顯 反 對 同 性 戀 者。 此 外, 模 型 2B 的 結 果顯示,支持調漲基本工資者也傾向
40
199
設 D 富人較抵抗此一政策也成立。
專題報導 圖2 不同教育年限受訪者對提高最低工資、接受同性戀與全民基本收入的支持率
圖3 個人月所得對提高最低工資、接受同性戀與全民基本收入支持率的影響
五、結論與討論 近年來,台灣政府連續以提高最 低工資作為補救勞動市場低薪化的政
策工具,2017 年五月大法官會議宣告 限制同性婚姻違反憲法的自由與平等 權,這兩個政策,在台灣獲得多數民
41
專題報導 意支持,顯示許多台灣民眾接受傳統
派確實較支持全民基本收入、這些台
社會民主派所主張的勞工權益,與政
灣民眾也會傾向支持同性戀權益,然
治自由派所主張的性別平權政策。另
而支持全民基本收入者卻主要是邊緣
一方面,雖然在台灣有四成民眾贊成
化的勞工,可能是男性、低教育程度
全民基本收入,超過了瑞士公投裡支
的基層勞工或失業者,或是非勞動人
持者的比例,這個政策的支持者仍然
口如退休領年金者,這個社會基礎與
少於反對者。在台灣,是誰較反對全
文 化 政 治 上 的 自 由 派 截 然 相 反, 因
民基本收入呢?
此,支持同性權益者通常不支持全民
統計分析顯示,雇主與高教育程
基本收入,反之亦然。
度者 -- 勞動市場上的優勢中產階級,
儘管全民基本收入的理念,在政
相對比較反對全民基本收入,如圖 2
治上或哲學上可能左右逢源,真正的
與圖 3 所示,高教育程度者仍相當支
政治阻礙可能需要政治社會學的分析
持提高最低工資,高教育與高收入者
視野,才能釐清。在經濟全球化的影
皆支持同性戀權益,但是兩者都不太
響下,各國勞動市場分化為核心與邊
支持全民基本收入。這個結果並不令
緣勞工,前者包括傳統的工會與社會
人吃驚,畢竟雇主與高社會經濟地位
民主派、或是新中產階級自由派,這
者比較擔心提高稅收負擔。台灣的國
兩者似乎並未成為全民基本收入的支
家 財 政 規 模 極 小, 財 政 收 入 佔 GDP
持 者, 僅 邊 緣 勞 工 較 能 接 受 這 種 制
比例僅約 12%,各種社會福利(例如
度。台灣的社會調查結果顯示,包括
健保)收支加起來也大約只有 18%,
一般勞工在內的多數民眾,仍然對全
全面發放無條件基本收入可能會涉及
民 基 本 收 入 有 所 疑 慮。 擴 大 政 治 結
加稅 28。因此,不涉及稅收的最低工資
盟,說服新中產階級與典型正職受雇
與同性權益可以獲得過半民眾青睞,
者共同支持這個政策,將是重要的政
然而,台灣多數私營受雇者並未支持
治策略議題,值得推廣全民基本收入
全民基本收入。
者參考。 ( 作者現為中央研究院社會
另一方面,本文也發現支持提高 最低工資者,也就是意識形態上的左 28 台灣基本收入行動委員會,2017。《台灣無條件
基本收入政策建議白皮書》,台北:台灣基本 收入行動委員會。
42
199
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
專題報導 附表1 社會意向2017相關變量之敘述統計 N
平均值
標準差
最小值
最大值
提高最低工資
1,266
0.838
0.369
0
1
支持同性戀者
1,289
0.670
0.470
0
1
支持全民基本收入
1,251
0.402
0.491
0
1
1,288
13.208
3.724
0
18
非勞動力
1,279
0.305
0.461
0
1
雇主
1,279
0.045
0.208
0
1
受雇於公部門
1,279
0.077
0.266
0
1
新中產階級
1,279
0.169
0.375
0
1
非技術工人
1,279
0.249
0.432
0
1
自雇
1,279
0.091
0.288
0
1
失業者
1,279
0.064
0.245
0
1
個人月所得對數
1,289
1.087
0.850
-0.693
2.996
女性
1,289
0.525
0.500
0
1
已婚
1,289
0.628
0.484
0
1
年齡
1,286
49.667
15.399
20
95
泛綠
1,289
0.238
0.426
0
1
泛藍
1,289
0.330
0.471
0
1
1,289
0.065
0.247
0
1
依變量
自變量 教育年限 受雇型態
基督
天主教徒
資料來源:2017年第一次社會意向調查。
43
專題報導 附表2 變量間的相關係數表 提高最低工資
支持同性伴侶 支持全民基本收入 教育年限
0.060* 0.162*
支持同性戀者
支持全民基本收入
-0.105*
-0.031
0.431*
-0.178*
0.024
-0.131*
0.126*
-0.067*
-0.015
受雇型態 非勞動力 雇主
-0.050
0.016
0.090*
-0.052
新中產階級
-0.018
0.174*
-0.118*
非技術工人
0.033
0.046
-0.046
自雇
-0.049
-0.089*
0.025
失業
0.022
-0.081*
0.102*
-0.094*
0.155*
-0.130*
0.073*
0.070*
-0.037 -0.035
受雇於公部門
個人月所得對數 女性 已婚
-0.016
-0.107*
年齡
-0.042
-0.449*
0.110*
泛綠
0.002
0.067*
0.031
泛藍
-0.025
-0.030
0.018
-0.048
-0.049
-0.004
基督
天主教徒
註:統計顯著水準:*p<.05。
44
199
專題報導 附表3 提高最低工資、支持同性戀者與支持全民基本收入的台灣社會基礎
教育年限 受雇型態(非勞動力對照組) 雇主 受雇於公部門 新中產階級 非技術工人 自雇 失業 個人月所得對數 女性 已婚 年齡 年齡平方項 泛綠 泛藍 基督
天主教徒
提高 最低工資 (1A)
提高 最低工資 (1B)
-0.019 (0.029)
(0.031)
-0.530 (0.376) 0.115 (0.356) -0.064 (0.283) -0.059 (0.251) -0.447 (0.299) -0.037 (0.386) -0.296* (0.128) 0.166 (0.168) 0.040 (0.190) 0.060 (0.034) -0.001* (0.000) 0.006 (0.201) -0.110 (0.180) -0.431 (0.280)
支持 同性戀者 (2A)
支持全民基本收入 常數項 N Pseudo R2 Log likelihood
1.175 (0.907) 1,254 0.026 -542.5
支持全民 基本收入 (3A)
支持全民 基本收入 (3B)
-0.015
0.171*** (0.027)
0.175*** (0.028)
-0.072** (0.022)
-0.067** (0.024)
-0.413
-0.416 (0.359) -0.063 (0.329) 0.180 (0.276) -0.233 (0.216) -0.391 (0.270) -0.397 (0.330) 0.197 (0.112) 0.467** (0.155) -0.301 (0.171) -0.082* (0.037) 0.000 (0.000) 0.526**
-0.425 (0.364) -0.118 (0.335) 0.151 (0.284) -0.246 (0.223) -0.386 (0.280) -0.253 (0.358) 0.237* (0.116) 0.506** (0.161) -0.341 (0.177) -0.093* (0.038) 0.000 (0.000) 0.423* (0.194) -0.108 (0.168) -0.720* (0.283) 0.508** (0.195)
-0.779* (0.338) -0.414 (0.266) -0.644** (0.221) -0.433* (0.182) -0.288 (0.238) 0.361 (0.277) -0.038 (0.096) -0.273* (0.129) -0.052 (0.146) -0.018 (0.026) 0.000 (0.000) 0.239 (0.153) 0.214 (0.140) -0.041 (0.249)
-0.738* (0.346) -0.443 (0.271) -0.647** (0.226) -0.460* (0.187) -0.248 (0.246) 0.437 (0.286) 0.015 (0.099) -0.298* (0.133) -0.116 (0.149) -0.023 (0.027) 0.000 (0.000) 0.258 (0.157) 0.209 (0.143) -0.026 (0.258) 1.101*** (0.191) -0.185 (0.153)
(0.387) 0.183 (0.366) 0.037 (0.291) 0.038 (0.259) -0.365 (0.314) -0.200 (0.397) -0.281* (0.131) 0.171 (0.174) 0.123 (0.195) 0.064 (0.034) -0.001* (0.000) -0.096 (0.206) -0.111 (0.187) -0.432 (0.289)
(0.189) -0.028 (0.162) -0.619* (0.277)
提高最低工資 支持同性伴侶
支持 同性戀者 (2B)
0.453* (0.197) 1.092*** (0.190) 0.222 (0.937) 1,227 0.063 -509.8
1.917 (1.041) 1,277 0.246 -609.8
-0.163 (0.154) 1.806 (1.088) 1,227 0.245 -576.7
1.291 (0.693) 1,241 0.046 -798.8
0.518 (0.724) —1,227 0.069 -770.2
註:*p<.05 **p<.01 ***p<.001。使用Logit regression估計。
45
時事評析
讓勞工可以加班賺錢 只是低層次選民服務式政治手段 ▌▌文
11 月 9 日,行政院會通過了再修 法 版 本: 每 月 加 班 上 限 可 提 高 到 54
張烽益
時、強化勞工休息權的大政策方向下 邁進。
小時但 3 個月上限為 138 小時、休息
這 次 的 修 法 很 難 想 像, 這 是 同
日加班改為核實申報、特休假不強制
一 個 政 黨 執 政 所 為, 這 種 史 無 前 例
結算薪資可遞延一年、每七天強制中
的 法 令 快 速 再 度 修 改, 除 非 是 政 黨
斷工作例假一天廢除、輪班間隔從 11 小時縮短為 8 小時。勞基法去年底才 在立法院三讀修法,並在今年 1 月開 始施行,在經過勞動部宣布六個月不 開罰、不執法的輔導期後,本來 7 月
輪 替, 否 則, 幾 乎 沒 有 發 生 過。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法, 就 曾 經 在 ○ 八 年 國 民 黨 重 回 執 政 之 後, 在 新 總 統 馬 英 九 五 二 ○ 還 沒 就 任 前, 就 由 農 會 派 立 委 發 動, 推 翻 原 訂 即 將 在 十 月 實
要開始執法,不過,彰化、南投、花
行 的 立 法, 把 原 本 要 併 入 國 民 年 金
蓮等縣市長紛紛跳出來大反彈,表示
的農保,重新讓它復活。
將不執法。 9 月初曾對勞基法一例一 休修法表達不滿的台南市長賴清德接 任行政院長,上任第一件事就是要再 度修正勞基法。
賴揆這次鐵了心再修法,支持他 的最大驅動力是許多勞工想加班多 賺 錢, 企 業 也 想 給 勞 工 加 班, 但 因 法 令 限 制 卻 不 能 加, 真 是 殘 念 啊。
回顧勞基法修法歷程,因應台灣
這 等 好 事 既 然 是 勞 資 雙 贏, 互 蒙 其
工時過長,過勞死事件頻傳,並落實
利, 沒 人 反 對, 就 應 該 要 改 啊! 這
真 正 周 休 二 日, 2015 年 國 民 黨 執 政 時, 朝 野 共 同 將 每 週 工 時 下 降 為 40 小時。 2016 年底因應上回修法所新產
種 說 法, 就 好 像 有 個 企 業 主 說, 有 個 勞 工 說 時 薪 80 元 也 願 意 做, 不 過, 因 為 法 定 時 薪 133 元, 他 付 不
生的休息日,因此,新規定休息日加
起, 所 以 也 幫 不 了 他, 害 這 個 可 憐
班計算方式,並強制七休一、特休增
勞 工 沒 工 作, 所 以 國 家 不 應 該 立 勞
加並不能遞延等,這些都是在縮短工
基 法 這 個 惡 法 啊。 難 道, 賴 揆 走 訪
46
199
時事評析 基層聽到也要點頭首肯嗎?
有能力吸收成本,而中南部從台中、
僅是換個行政院長,國家政策就
彰化、南投到台南的許多傳統產業散
必須如此大轉彎嗎?一年前的修法與
佈,規模小,靠微利拚出口訂單,淡
現在都是同一批立委,賴清德上台幾
旺季差別大。這次勞基法強調休息權
乎是政黨輪替地換腦袋大修勞基法,
的修法方向,讓他們休息日加班的成
難道去年民進黨所有立委都吃了迷魂
本大增,企業趕工調度彈性大降,自
藥,都被騙了,而現在突然之間都被
然叫苦連天。
賴清德叫醒了嗎?還是,去年蔡英文
這 些 中 南 部 的 中 小 企 業, 正 是
帶領民進黨重回執政,氣勢正旺,不
民 進 黨 的 死 忠 兼 換 帖, 還 記 2008 年
敢得罪他的最佳拍檔林全院長,大家
民 進 黨 總 統 大 選 時 喊 出 的 搶 救「 三
都隱忍在心底?
中」:中南部、中小企業與中下階層
民 進 黨 立 法 院 委 員、 總 統 都 沒
嗎? 因 此 這 次 是 自 己 人 內 部 崩 盤 的
變, 那 唯 一 的 不 同 就 是, 賴 清 德 本
搶救大作戰。而難道,賴清德過去擔
人。地方諸侯出身的賴清德,從台南
任市長時,沒有受到勞工的壓力嗎?
市國大、立委到市長,長期在台南市
答案是,勞工根本沒有管道給賴清德
耕耘,他的政治日常就是每日勤走基
壓力。
層,拜訪樁腳接受民眾陳情。他每天
法律的落實,要靠檢查與處罰,
接觸的所謂民意,不是企業主就是自
勞基法的落實就要靠勞動檢查,過去
營作業者,人數更多的基層勞工其實
台灣的勞動檢查體系,除了直轄市之
都在上班,想遇見也遇不到,而八萬
外的縣市,就歸中央勞動部設在北中
名台南最高薪的南科員工的勞動條件
南三地的直屬勞檢單位負責,而且因
與權益,台南市政府完全毫無置啄的
為經費與人員有限,大都是從事勞工
餘地。
安全衛生的檢查員,對於勞動條件的
而台南的傳統製造業中小企業特
檢 查, 幾 乎 是 付 之 闕 如。 導 致 2015
多,有別於台北的金融商業白領重鎮
年之前全台灣的 361 名勞檢員,且大
以及高雄的石化、鋼鐵造船等大型公
都集中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檢查業務,
民營企業,還有桃園新竹的高科技電
勞 動 條 件 的 勞 檢 件 數 在 2014 年 僅 有
子半導體聚落,這些地區的都是大型
職業安全衛生的六分之一。
產業,不是工作規律、周休二日就是
因 此, 非 直 轄 市 的 勞 工 如 果 要 47
時事評析 檢 舉 企 業 違 反 勞 基 法, 只 能 向 勞 動
後,正巧遇上勞動檢查員大量增加的
部 的 勞 檢 單 位 申 訴, 即 使 檢 查 出 違
時代,造成許多業者接受勞檢被處罰
法, 也 要 再 交 給 縣 市 政 府 裁 罰, 平
後, 而 將 責 任 完 全 歸 咎 給「 一 例 一
均 裁 罰 率 不 到 三 成。 由 此 可 見, 過
休 」, 使 得「 一 例 一 休 」 成 為 代 罪 羔
去 非 直 轄 市 的 縣 市, 其 勞 基 法 的 落
羊,要求再度修法。
實 度, 實 在 低 得 可 憐, 形 成 違 法 者
中南部中小企業主對勞基法的大
沒 事, 守 法 者 是 傻 瓜 的 劣 幣 驅 逐 良
反彈,賴清德只不過是以一種現實主
幣 現 象。 縣 市 層 級 的 勞 工 不 滿, 自
義的態度來反應回饋,這是一種不企
然 也 不 會 燒 到 縣 市 首 長, 行 政 院 宣
圖改變現狀,只滿足眼前利益需求的
稱 的 中 小 企 業 隱 形 冠 軍, 就 是 這 樣
所謂「務實」政治路線。不過,民進
以低勞動保護打造出來的。
黨 別 忘 了, 2016 蔡 英 文 以 一 個 局 外
但 是 這 情 形 到 了 2015 年, 有 了
人,承擔民進黨的一筆爛帳,重新奪
震撼性改變。由於近年來,台灣過勞
回 政 權, 所 依 賴 的 絕 對 不 是 現 實 主
死 事 件 頻 傳, 因 此, 勞 動 部 職 安 署
義 的 政 治 路 線, 更 不 是 一 個 只 要 滿
在 2014 年 9 月 推 動「 督 促 事 業 單 位
足「就讓勞工可以加班賺更多錢,不
遵守勞動條件相關法令實施計畫」,
是很好嗎?」這種低層次選民服務式
2014 年 先 補 助 1.1 億 元,2015 年 開
政 治 手 段。 2016 政 黨 能 夠 再 輪 替,
始每年補助約 2.9 億元給直轄市及縣
是一種新的生活、經濟的價值選擇,
市政府,總共將新進用 325 名勞動條
沒錯,這很不政治,不過卻席捲了人
件檢查員。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大量
心。( 作者現為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
進用勞動條件檢查員的結果,使得勞
研究協會執行長 )
動 條 件 勞 檢 的 件 數 大 增, 從 2014 年 的 12277 件, 大 量 增 加 到 2016 年 的 67194 件,成長 5.4 倍。 由 此 可 見, 從 2015 年 開 始, 由 於縣市地方政府勞檢大軍的成立,使 得有關勞基法勞動條件的檢查件數, 大 量 增 加 五 倍 多, 而 2017 年 勞 基 法 有關配合一例一休的工時修法施行之
48
199
時事評析
政府一體, 確保駕駛員過勞悲劇不再發生 ▌▌文
孫友聯
近年來,就是因為交通運輸業勞
範。在畸形的工時安排、扭曲的薪資
工 在 長 工 時 之 下, 屢 屢 發 生 重 大 車
結構,以及該產業作業型態可能引發
禍事故及司機過勞事件,在各界的壓
的職業危害等多元風險下,提高了勞
力之下,包括「公路汽車客運業」和
工的執業風險及公眾的安全,因此,
「市區汽車客運業」一直都是中央和
政府除了確實勞動法之相關保障之
地方政府勞動檢查的重點行業。根據
外,更應與該產業的主管機關緊密合
勞動部公布 104 年及 105 年的客運業
作,透過其他法規強化業者確實遵守
勞動檢查一覽表及前 5 名違反法條,
法定勞動條件,發揮政府一體的功能。
104 年客運業共檢查 1,165 廠次,134
雖然,在 2010 年 3 月修訂的「汽
廠次違反法令,罰鍰金額為 1,263 萬 元;105 年 則 檢 查 1,306 廠 次, 103 廠次違法,罰鍰金額為 947 萬元。其 中,違反勞基法法令第一名都是延長 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其次為每 7 日未有 1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第 3 名 104 年為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 工資; 105 年則為假日工資未給或於 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9-2 條,已明 確規定營業大客車業者派任駕駛人駕 駛車輛營業時,除應符勞動基準法等 相關法令關於工作時間之規定外,其 調派駕駛勤務並應符合每日最多駕車 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以及連續駕車 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休 息時間如採分次實施者每次應不得少 於十五分鐘。但因工作具連續性或交
除了長工時、久坐、高壓等導致
通壅塞者,得另行調配休息時間;其
司機肌肉骨骼、心腦血管疾病風險、
最多連續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六小時,
熱危害等職災傷害之外,不合理的薪
且休息須一次休滿四十五分鐘,而連
資和獎金結構,也讓司機往往必須用
續兩個工作日之間,應有連續十小時
扭曲的工時安排,才能賺取足以養家
以上休息時間。但因排班需要,得調
糊口的所得,而這個問題只要不低於
整為連續八小時以上,一週以二次為
勞基法基本工資的規定,似乎難以規
限,並不得連續為之等規定。但從近 49
時事評析 日來又一再發生的不幸事件,相關業
風險之中,讓整個產業環境優質化。
者似乎並未確實遵守工時規範。
然而,對於屢次違法的業者,例如超
有鑒於勞工和公眾的生命安全,
時或勞工未獲得充份休息等,也應有
政府應該拿出更具體有效的政策和法
更嚴格的處分機制,包括取消路線經
規,確保不幸的悲劇不再發生。除了
營權或撤銷營業執照等。
透過更嚴格的勞動檢查,杜絕雇主違
在勞基法工時制度大開彈性大門
法成性的文化,更應修改公路和汽車
之 際, 政 府 更 應 善 盡 落 實 法 律 的 責
運輸業相關法規,將合理勞動條件及
任,透過有效的政策工具,確保每一
違反勞動法等事項,列入取得營業路
個人的法定權益得到保障。然而,對
線審查和更新的法定要件,例如,業
於牽涉公眾安全和利益的各項運輸
者再提出路線申請之營運計劃時,就
業,更應有高於勞基法的標準加以監
應將駕駛員薪資結構、工時安排等明
督 和 管 理, 嚴 格 杜 絕 違 法 也 預 防 悲
確載明,審查過程也應邀請勞工主管
劇發生。 ( 作者現為台灣勞工陣線秘
機關參與,這樣才能避免相關從業人
書 長、 台 灣 健 康 人 權 行 動 協 會 理 事
員因薪資結構的扭曲而陷入長工時的
長)
訂閱
看見
一個社會的偉大不是細數建築物的華美,而是坐落多少堅持理想的驅動者
險惡年代裡持續紀錄工運生命, 關心社會政策也心繫台灣的美好未來。 訂閱姓名或單位: 郵寄地址: (
勞動者不是商業刊物,
)
沒有向財團媚俗妥協的隨波逐流; 唯有文字的實踐,
聯絡電話:
唯有從勞動視界,
電子信箱:
扭轉世界。
※為使雜誌寄送準確, 上列各欄資料務必填寫
訂閱一年 6 期 1000 元 填妥後請傳真至 02-23914282 或 MAIL:labornet51@gmail.com 我們會儘速與您接洽
50
199
趨勢觀察
當勞動美工刀遇到雇主的彈性盾 以卵擊石已成定局? ▌▌文
馬明毅
此次在欠缺專家學者的參與以及新舊法效益評估的情況下,蔡英文政府倉促、草率的通 過勞基法修正案,導致新修正的勞基法漏洞百出,不僅成為倒退修法之首例,打破了勞基法 自立法以來只有越修越嚴格的慣例,也凸顯出長期以來勞動市場忽視集體勞動運作的問題。
觀察此次勞基法修正案的問題, 首 先, 如 第 34 條 經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的
會有更多事業便會透過此一後門規避 原則規定。
輪班制行業,雇主可以在取得工會或
此外,這次修法增訂的許多例外
勞資會議同意後,將更換班次須間隔
規定,雖然例外規定的適用須需透過
11 小時之規定,降為 8 小時。這不僅
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先不論協商落
是透過勞資協商將保障勞工權益的最
實可能性的問題,這些例外規定並未
低底線再降低的邏輯錯誤立法,更忽
要求雇主須定期重新獲得工會或勞資
視了勞動者身體健康的維護。其次,
會議同意,即使雇主適用例外規定的
如 第 36 條 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情況或理由已不復存在,但只要經過
同意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
一次的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雇主就
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可以於
等同取得終身適用例外規定之門票。
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例假的規定,形 成了「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 6 日」之 例 外 規 定, 然 而 勞 基 法 中 即 定 有 第 30 條 之 1 變 形 工 時 及 第 84 條 之 1 責 任制等制度,勞動部亦有 105 年勞動 條 3 字 第 1050132134 號 函 釋, 已 放 寬「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 6 日」之規 定,但行政機關不透過原有之制度處 理,反而另外開啟例外之後門,儘管 行政機關宣稱將會嚴格把關,但仍可 預期到一旦開放例外後門,未來恐怕
有論者認為,此次勞基法修正, 不只帶給雇主彈性,也同時有利於想 要加班的勞工,並認為勞工在其中具 有議價能力。然而,會有加班需求乃 是 低 薪 問 題, 政 府 不 積 極 解 決 低 薪 情形,反而將歪腦筋動到勞基法工時 上,並且忽視相對於一般勞工更無議 價能力的弱勢勞工的權利保障。社會 上有許多弱勢的勞工,因為本身的學 經歷及技術相對不足,在勞動市場上 51
趨勢觀察 較無議價能力,因而只能從事勞動市
法,使得第 32、 34 及 36 條等許多例
場上條件較差之工作,甚至常有一人
外規定,均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
身兼多職之情形,這些勞工並不會因
意。一直以來台灣勞動市場工會組織
為多幾千塊的加班費,讓他們無需再
率低迷、工會協商能力不足、勞資會
為兼職,反而會造成因為其中一分工
議未能具體落實等問題,也顯現出我
作工時的延長,導致無法透過兼職來
們過度倚賴政府制定勞動基準來保障
滿足生活需求;也有論者認為,將勞
勞動權益,導致社會長期忽略透過工
資協商的精神納入勞基法不能稱之為
會爭取權益,也造成勞工趨於滿足雇
修惡,況且現今勞動市場眾多產業,
主給予符合勞基法最低勞動條件,而
而現行勞基法是源自於工廠法時代所
令勞基法產生定價效果,結果當政府
訂立,已不合時宜,將勞動基準以齊
向資方傾斜倒退修法後,就變成原有
頭式平等的方式規範,無法滿足各行
權利保障不復存在的局面。顯然透過
各業勞資雙方的勞動需求,並進而對
勞基法保障個別勞動權益固然重要亦
經濟發展產生阻礙。
有侷限性,但以集體勞動法強化勞工
這些理由乍看之下言之成理,然 而這些道理完全建立在去脈絡化的
團結爭取勞動權益之功能才是當務之 急。
前提下。試問勞基法的訂立目的是什
只是以現行的勞動三法(即工會
麼?是保障雇主還是勞工?是促進經
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
濟 發 展, 還 是 維 護 勞 動 人 權? 最 低
對於團體勞動權之行使限制頗多,諸
基本權利的保障可以透過協商再為降
如成立工會數之限制、工會協商代表
低,這是何等的錯誤邏輯!確實不可
性之認定問題、上級工會協助會員工
否認現行勞基法有其侷限性,筆者也
會協商之限制、工會罷工之限制等,
贊成制定專章來分別規範,然而勞工
在工會功能不彰、協商能力明顯不足
的身體健康所需的最低保障,不會因
的情況下,工會組織率低迷是想當然
為行業、職務的不同而有差異,所以
爾的事情,加上勞動部對於勞資會議
制定專章的目的是分別就不同行業、
之規範粗略也未有相關罰則,導致勞
職務,依其危險性提高保障與雇主責
資會議效能不彰,實務上亦鮮少有企
任,並非是放寬。
業具體落實,所以修法程序也應當是
此外,修正法條已將勞資協商入
52
199
先啟動勞動三法的合理調整,包括開
趨勢觀察 放並保障工會組織、健全團體協商制
著大打折扣,與其被動期待政府「把
度、放寬罷工限制,先行強化勞工集
關」,更應要求政府立即修正勞動三
體協商能力,使勞工與雇主協商時能
法,讓勞工實踐「去跟老闆說」的權
武器平等,以彌補現行制度之不足。
利及制度保障。在此也呼籲行政機關
否則以現行勞資協商相關法制,實在
在新法實施前,應先就法條缺漏進行
難以期待勞工、工會會有足夠的實力
縝密評估,並透過行政手段儘速將相
與企業主對等協商。
關漏洞予以填補,避免新法施行後勞
自勞基法修法草案提出以來,行 政院及勞動部的態度始終偏向於企
動權益侵害情形擴大。 ( 作者現為政 治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研究生 )
業主,主張保障勞工權益的信用也跟
53
國際動態
澳洲調查發現工資偷竊嚴重導致外國打工族遭剝削 亞洲國家含台灣的臨時工作薪資水準遠低於歐美 ▌▌文
編輯室
根據澳洲本地的研究發現,澳洲勞動力市場目前約有超過 10%( 約 90 多萬名 ) 臨時性外藉 移工及國際學生,其中有高達四分之一遭到工資偷竊 (Wage Theft) -每小時只賺到 12 美元或 更少的工資,僅及澳洲法定最低工資 22.13 澳元 ( 約 500 元新台幣 ) 的一半。
由 雪 梨 科 技 大 學 ( University of
美、愛爾蘭和英國。
Technology Sydney) 和新南威爾士大學
研究也發現到有 44% 的領取現金,
法 學 院 (University of NSW ) 針 對 107
卻有高達半數工人從來沒有或很少收到
個國家的 4322 名臨時移工、國際學生
工資明細,而且中國工人比起美英國藉
及 背 包 客 進 行 系 統 性 的 工 資 研 究。 研
工人有更高機會是領現金也沒有工資
究 發 現, 有 接 近 三 分 之 一 的 調 查 參 與
單。此外,調查也發現有一小部分工作
者表示每小時只賺取 12 美元,近半數
人員護照被雇主或住宿提供者沒收,較
(46% ) 則 每 小 時 兼 取 15 美 元 或 更 少。
多比例是出現在食品服務部門。
此外,在咖啡館、餐廳及外賣店的打工
研 究 人 員 Farbenblum 表 示, 絕 大
者僅五分之二領到最低工資,其中幾乎
多數的國際學生和背包客都意識到他們
有三分之一的工資是等於或低於每小時
的 合 理 薪 水 不 足, 但 是 他 們 卻 相 信 少
12 美元;而水果蔬菜採摘的農業工作 則是最差的薪資條件,有七分之一所領 取的工資每小時僅 5 美元或是更低,另 有三分之一( 31%)則是每小時僅獲得 等於或少於 10 美元。
有人能夠獲到合於法定標準的最低工 資。面對如此嚴重的剝削,該報告同時 要求澳洲政府、企業和教育機構必須採 取緊急措施,全面防止並糾正外藉臨時 工作者一再遭遇到系統性的工資偷竊,
而簽證的不同也出現薪資差異,例
不僅是維護臨時工作者的合法權利,也
如所有國際學生中有四分之一的人每小
是避免雇主對臨時移民工作的工資偷竊
時 掙 12 美 元,43% 的 人 在 最 低 薪 工 作
產生連鎖效應,影響到其他工人的合法
中掙 15 美元或更少;但三分之一的背包
最 低 工 資。( 本 文 譯 自 11 月 21 日 The
客每小時賺取 12 美元或更少,幾乎一半
Sydney Morning herald, 報導網址 http : //
的人在最低工資水平上掙得 15 美元或更
www.smh.com.au/business/workplace-
少。此外,來自亞洲國家,包括中國、
relations/wage-theft-endemic-across-
台灣和越南的工人的工資水平低於北
australia-20171119-gzol3l.html)
54
199
新冊導讀
社會民主是什麼-瑞典的實踐與挑戰 ▌▌文
【出版源起】台灣勞工陣線從
Committee )、
世
一九八四年成立以來,就一直以勞工
界 嘉 年 華( World
的力量、進步社會的力量、進步學術
Festival)、 跨 國 聲
的力量來追求每個工作人的經濟正
援緬甸及圖博等行
義,以及整個國家的社會正義,來達
動。 不 過,IUSY
到政治民主、經濟民主與產業民主三
是一個怎樣的組
大核心目標,也就是以達成「社會民
織 呢? 這 必 須 要
主」的社會而努力。
從 SI 這 個 組 織 談
不管是在醫療健保、勞動保護、
起。一九五一年成
退 休 保 障、 就 業 保 險、 工 會 自 主、
立 的「 社 會 主 義
稅制改革、司法改革等重大社會議題
孫友聯
國 際 」( Socialist
上,勞陣無不站在去商品化、社會團
International, SI), 一 個 由 世 界 各 國
結、平等無歧視、自由人權等社會民
社會民主主義政黨、工黨或是民主社
主精神為基礎,來進行社會工程的改
會主義政黨所組成的國際組織。而 SI
革。推動社會民主理念在台灣生根普
中會員團體的青年們則共同組成「國
及是勞陣的核心工作價值。因此,如
際社會主義青年聯盟」(International
何以簡單易懂的文字,讓人清楚了解
Union of Socialist Youth, IUSY), 透
社會民主理念,就是這本書的出版緣
過各種組織會議、串連全球政治運動
起。
與倡議,從而發展各國會員組織的實
台灣勞工陣線於二○○三年受到 IUSY (國際社會主義青年聯盟)會員 ─馬來西亞民主行動黨社會主義青年 團(Democratic Action Party Socialist Youth) 邀 請, 以 台 灣 代 表 的 身 分
力並進行跨國合作,使之可以在彼此 國家的社會發展中扮演一個更加積極 的角色,以促進民主、人權與青年政 策。 二○一二年在雅加達舉辦的
加 入 了 IUSY , 並 且 每 年 都 參 與 了
IUSY 亞 太 會 議 中, 秘 書 處 請 與 各 會
IUSY 的 亞 太 地 區 會 議(Asia-Pacific
團體重新檢視社會民主在亞洲發展的 55
新冊導讀 狀 況, 並 特 別 邀 請 瑞 典 社 會 民 主 黨
要 理 念 與 價 值 觀, 以 及 瑞 典 上 百 年
青 年 團(Swedish Social Democratic
以來社會民主的發展,經由這樣的回
Youth League, SSU) 代 表 分 享 社 會
顧,可發現社會民主的理念並不是死
民 主 在 瑞 典 的 發 展 概 況, SSU 代 表
板的教條,而是在長時間的實踐過程
另 外 贈 送 由 瑞 典 勞 工 運 動 智 庫( The
中,透過不斷的理論辯證與經驗累積
Swedish Labour Movement Think
而來,其不僅務實而且與時俱進,絕
Tank) 與 奧 洛 夫. 帕 爾 梅 國 際 中
非只是象牙塔內的空想。
心 ( T h e O lof P alm e Internation a l Center) 共 同 於 二 ○ ○ 八 年 出 版 的 What is Social Democracy ? A book about ideas and challenges 以作為各國
在當前台灣社會貧富差距日益擴 大、 社 會 問 題 層 出 不 窮、 性 別、 階 級、族群等種種不平等問題急待解決 的同時,瑞典的經驗與社會民主的理
在落實社會民主上所面臨的困境與如
念揭示了一條可能的道路,證明自由
何強化行動等借鏡與參考。本書就是
與平等並非互斥,經濟發展與社會福
根據這本瑞典社民黨出版的小冊子翻
利可相輔相成,市場經濟與政府管制
譯而成。
不僅並行不悖,還可截長補短,發揮
北歐國家可說是當代社會民主福
兩者特有的功能與優勢。台灣勞工陣
利國家的典範,其特色之一即為提供
線期待這本書的翻譯與發行,能夠增
相對較為普及且優渥的現金給付與社
進社會大眾對於社會民主理念的了
會服務,使多數民眾都能享受到政府
解,帶來更多的思考與討論,並為台
所提供的社會福利,並藉此凝聚社會
灣未來的發展與政策規劃提供更多的
團結的共識。儘管社會民主在全球化
選擇。 ( 作者現為台灣勞工陣線秘書
的挑戰下,其可行性與永續性也受到
長)
了多方的挑戰,但事實證明北歐的社 會民主體制在全球競爭的浪潮下,仍 然屬於適應較佳的制度,雖然在部分 政策有所調整,但整體而言仍然屹立 不搖,不論在社會平等與經濟發展的 面向,皆維持相當好的平衡。 本書簡要地介紹了社會民主的重
56
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