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住難:對外籍家務工實施的強制同住政策影響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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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VE-IN POLICY INCREASES FEMALE FDWs’ VULNERABILITY TO VARIOUS TYPES OF ABUSES

同住難 對外籍家務工實施的強制同住政策影響研究報告 LIVE-IN POLICY increases female FDW’s vulnerability to various types of abuse

Study conducted by Mission For Migrant Workers Limited 移民工牧民中心研究計劃


2|LIVE-IN POLICY INCREASES FEMALE FDWs’ VULNERABILITY TO VARIOUS TYPES OF ABUSES 前言 移民工牧民中心(前名外勞牧民中心,Mission For Migrant Workers) 研究了香港政府於2003年4月1日起規定外籍家務工居於僱主住所的入境 政策的影響,研究方式如下: A. 問卷調查:以問卷方式訪問了3004名不同國籍的外籍家務工,當 中包括印尼[1509人-50%]、菲律賓[1218人-42%]、泰國[181 人-6%]、斯里蘭卡[32人-1%]和尼泊爾[27人-1%],以找出為 何當她們與僱主及其家庭同住時,易於受虐的原因。問卷涵蓋了其個人 基本資料、曾經歷的各式苛待與冒犯、居住環境、對有關家務工人法律 及政策(如閉路電視法及HK ID989)的認知及對於強制同住安排的個 人意見。予印尼、菲律賓及泰國人的問卷分別翻譯成印尼文、菲律賓文 和泰文,而予斯里蘭卡人和尼泊爾人的問卷則均為英文。如同大部分調 查,許多受訪者會留空部分問題,所得數據會低估了實際情況。 ● 婚姻狀況:36%-單身、45%-已婚、8%-分居、6%-喪偶或離婚 ● 子女數目:54%-0、19%-1、16%-2、8%-3、3%-4 ● 年齡範圍:最小為19歲,最大為68歲 ● 在港工作年期:短至4天,長至31年6個月 B. 個案研究:研究女性外籍家務工於同住安排實施後的各種經驗,包括 性侵犯;言語及肢體暴力;長時間工作;惡劣的居住或睡眠條件;欠缺 足夠或合適的食物;承擔合約外的職責。 C. 焦點小組討論(Focus Group Discussion):由約五十個外籍家務工 組織及聯盟(如在港菲律賓移民工聯會、印尼移民工反濫收費聯盟、印 尼穆斯林移民聯盟、印尼移民工連線、海外尼泊爾工會、斯里蘭卡裔協 會、在港泰裔聯會)的代表組成,討論她們對港府於2003年4月推行的 強制同住安排的觀點和立場。 該小冊子將闡述其研究結果。

移民工牧民中心 2013年4月 註:根據香港入境事務處的統計,截至2011年12月尾,共有299,961名外籍 家務工在港。而該研究始於2012年6月。印尼人148,153名(49.39%);菲 律賓人144,553名(48.18%);泰國人3,323名(1.11%);其餘則包括尼 泊爾人及斯里蘭卡人共3,932名(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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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對外籍家務工實施 的同住安排?

這是一項香港政府規定外籍家務工只可以於僱主指定的居所居住 及工作的安排。港府於2000年初,重新審視聘用外籍家務工時 簽訂的標準僱傭合約,其時建議新增這條條款,而最終於2003 年4月落實修訂。 此前,若僱主願意承擔開支,入境事務處允許外籍家務工在外住 宿。自該政策實施後,它已被列入多項入境事務處的規定和指南 中,如「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簡便指南)[ID(C)989]」、「從外 國聘用家庭傭工指南[ID(C)969]」以及標準僱傭合約(ID407)。 這份標準僱傭合約是唯一受勞工處承認的,在外籍家務工及其僱 主間有效的僱傭合約。

2003年,入境事務處對外籍家務工制 訂了一條「不能外出居住」的政策。她 們不能再選擇住哪裡,只能住在僱主家 裡。


4|LIVE-IN POLICY INCREASES FEMALE FDWs’ VULNERABILITY TO VARIOUS TYPES OF ABUSES 為何會推行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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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推行該政策背後的原則是認為外籍家務工是「提供全職、居家 的家務服務」予香港居民,將同住安排與家務工作綑綁,被視為是有必 要的。 「根 據 現 行 政 策 ,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只 可 在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合 約 ) ( ID407 ) 內 訂 明 的 僱 主 住 址 居 住 及 全職料理家務和照顧合約內訂明數目的家庭成 員。合約第4(a)條列明,傭工只能根據合約附 錄的“住宿及家務安排“為僱主料理家務。合 約第4(b)條規定,傭工不得受僱於任何其他人 士從事其他任何其他職務,僱主亦不得著令傭 工受僱於任何其他人士從事任何其他職務,包 括兼職家務工作。合約第4(c)條亦清楚指出, 合約第4(a)及4(b)條為入境事務處准許傭工來 港履行合約時所施加的逗留條件的一部分,並 清楚訂明違反逗留條件可導致該傭工及/或其 教 唆 者 遭 受 刑 事 檢 控 。」 香港入境事務處-常見問題 外籍家庭傭工-一般說明 2003年4月1日 今日開始,你唔可以再出去自己 住,我哋要保障本地工人。

根據這項原則,外籍家 務工不准於僱主居所外 居住,因為這有可能影 響本地家務工人的就業 機會。所以,強制同住 安排是為了防止外籍家 務工在晚上做任何非法 工作,或是「秘撈」、 兼職等,以免和本地家 務工競爭工作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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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VE-IN POLICY INCREASES FEMALE FDWs’ VULNERABILITY TO VARIOUS TYPES OF ABUSES 可是一項香港明愛的研究,已反駁了港府的這項假設: 「外籍傭工主要承擔了長時間(每日逾12小時)及低薪( 外籍傭工的規定最低工資是每月港幣3670元)的家務工 作。而本地家務助理不願意接受這樣的職位。由是,本地 家務助理及外籍傭工服務兩個不同的市場,兩者間應沒有 直接競爭。所以,修改外籍傭工的僱傭合約以增加本地家 務助理的就業機會,不會是有效的方法。」 香港明愛社區發展服務 亞洲外地勞工社會服務計劃 對外籍傭工同住安排的調查結果 2002年3月28日 然而,香港政府卻依舊一意孤行地在2003年4月1日推行該政策。

3| 這項政策意味著什麼? 這項政策禁止僱傭合約的一方 或雙方(即僱主或/和外籍家 務工)安排家務工人在外留宿 的選擇,否則他們均會被視為 違反合約並可能受刑事檢控。

如果你們違反合約,會被起訴! 入境處

簡而言之,縱然外籍家務工們 結束了當天工作,幾乎是須要 廿四小時和她們的僱主一起居 住、生活。也因著她們須在僱 主居所留宿,僱主必須提供住 宿時所需的物品與設施,如僱 主沒有提供膳食津貼,則必須提供食物。 (b) 僱主須根據附錄的住宿及家務安排免費為傭工提供合適的和 設有傢具的居所及膳食。如不提供膳食,則應每月給予傭工港 幣______元的膳食津貼。 從香港以外地區聘用家庭傭工的僱傭合約第5b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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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政策讓外籍家務工們 面臨哪些問題?

2002年3月,香港明愛社區發展服務計劃研究了禁止外籍家務工外宿政 策的潛在影響。研究顯示,政府提出留宿政策成為強制性措施之時,社 會上已有不少憂慮。 「若僱主沒有足夠的空間容納外籍傭工,允許外 籍傭工外出居住也能舒緩其僱主的壓力。當僱主 無法提供理想的居住環境時,禁止外籍傭工外出 居住可能會迫使她們屈居惡劣的環境。」 明愛,2002年3月 明愛的研究最後建議政府應讓僱主和僱員兩者自行選擇居住安排。 自推行該強制安排的十年以來,推行條例的「潛在影響」已成為許多外 籍家務工的真實困境。

4a. 合適的居所和設施 雖然在標準僱傭合約中表明了僱 這是你的房間! 主必須為外籍家務工提供「合適 及有合理私隱的住宿地方」,但 是許多外籍家務工並沒有這樣的 住宿地方。調查顯示逾三千名受 訪者中,30%沒有獨立的房間 並需要和僱主的家庭成員一起睡 覺,當中不乏男性。一名24歲的 女性外籍家務工透露她須和僱主 (設計對白) 的两名分別為16歲及19歲的兒 子共用同一房間。許多受訪者也表示她們要在狹窄的空間和不安全 的環境下居住,她們的「睡房」有的是在客廳、走廊、廚房,有的 甚至是在儲物室、露台和廁所。有受訪者更表示要睡在用紙皮和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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爐湊合而成的床上。與此同時,由於香港的住宅面積小,縱使僱主 希望為其外籍家務工提供較佳的住宿環境,也因強制留宿安排而不 能讓她們在外居住。

這是你一星期的饍食。

(設計對白)

4b. 食物供應 合約規定僱主有責任為外籍家務工提 供食物(或支付一筆港幣875元的膳食 津貼)。然而,許多外籍家務工提及 僱主未能提供足夠或合適的食物。一 名外籍家務工指其僱主會將一杯米飯 及一件雞翼(或一碗雞骨湯)分為三 餐給她。其他受訪者則透露僱主曾提 供腐壞或過期食物。

4c. 欠固定工作時間 在強制同住安排實施後,外籍 家務工實際上是每天24小時 隨時候命,這往往導致工時過 長。37%的受訪者表示需要每 天工作16小時,9%甚至表示每 天需要工作19小時。除長時間 工作外,很多受訪者指曾被僱 主叫醒,只為叫她處理如倒水 等瑣碎的任務。因此,許多外 籍家務工缺乏睡眠時間以維持 健康及工作能力。

夜晚十點, 重有排做…

(設計對白)


8|LIVE-IN POLICY INCREASES FEMALE FDWs’ VULNERABILITY TO VARIOUS TYPES OF ABUSES 4d. 合約以外的職責 你要抹埋我阿媽 間屋!

但這不是合約訂明 的地點…

(設計對白)

除了標準合約內定明的家務勞動 外,不少僱主曾要求外籍家務工 們履行合約以外的職責。這些家 務工被要求在僱主的公司、親戚 家中工作,或是照顧長者和生病 的父母。她們被迫承擔這些任 務,否則僱主可能會以終止合約 作威脅。這直接違背了政府推行 該政策之初的意圖。

「傭工只能為合約訂明的僱主料理家務,僱主 不得要求或容許傭工進行任何非家務的工作。 僱主亦不得要求或容許傭工為任何其他人士擔 任任何工作。否則可導致該傭工及/或其教唆 者遭受刑事檢控。」 香港入境事務處-常見問題 外籍家庭傭工-一般說明

4e. 休息日或假期的工作 雖然合約定明外籍家務工每周有24小時的休息日和法定假期,然 而許多僱主會命令她們在外出前和返家後工作。因為她們和僱主同 住,所以無法說「不」。 「你應在每7天期間給予傭工最少1天休息 日。休息日是連續不少於24小時的期間。」 勞工處僱用外籍家庭傭工實用指南 第4章: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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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安全及私隱 受訪者亦表示她們在工作時間 和工作結束後,沒有私人空間 休息。25%的受訪者表示她們 感到自己沒有任何私隱和不安 全,因為她們需要在家中的公 共空間如客廳、走廊或廚房等 就寢。

房間中的閉路電視侵犯我 的私隱,而且是違法的。

而且,不少僱主住宅中都安裝 了閉路電視(20%),有些甚 至是安裝在香港法例禁止的空 間,如睡房或洗手間。55%的受訪者指其不清楚有法例禁止在私人 空間安裝閉路電視。 (設計對白)

其中一名家務工指她發現她被男僱主監視,因為保安員告訴她那名 男僱主有一段她穿著睡衣睡覺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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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同住安排是否令女性 外籍家務工更易受損?

問卷調查訪問了三千名在港與僱主廿四小時工作、生活的女性外籍 家務工,揭露了這可悲的現實: 種類

印尼人 (1509) 言語暴力 1081 72% 肢體暴力 225 15% 87 6% 性暴力

菲律賓人 泰國人 斯里蘭 (1218) (181) 卡人(32) 453 37% 139 77% 23 85% 198 16% 81 45% 6 22% 85 7% 9 5% 1 4%

➢ 58%(1,719名)的受訪者曾在僱主家中 受各式言語暴力對待,如被人身攻擊、被 出言侮辱、被挑剔工作、恐嚇等。對斯 里蘭卡(85%)、泰國(77%)、印尼 (72%)及尼泊爾籍(72%)家務工的言 語暴力發生率特別高。

尼泊爾 共 人(27) (3004) 23 72% 1719 58% 10 31% 520 18% 0 0% 182 6%

你無鬼用呀 你!!

➢ 18%(520)的受訪者曾被僱主體罰,如被 手指戳、扯頭髮、掌摑、推撞、捏、踢, 甚至是被物件擲擊。 (設計對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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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對白) 信唔信我打你吖 嗱?

➢ 6%(182名)的受訪者在僱主家中曾受 各式性侵犯,如言語上的性暗示、非禮, 甚至強姦都有。在印尼籍(87名)和菲律 賓籍(85名)受訪者中的案發率較高。 ➢ 25%的受訪者明確表示她們在其睡覺的地 方不覺得安全;23%則沒有回答該問題。 ➢ 25%的受訪者明確表示居住在僱主家中沒 有安全感;26%沒有回答該問題。 ➢ 45%的受訪者認為強制同住安排導致外 籍家務工容易受各式苛待和冒犯;25% 沒有回答。

很多受訪者並不認為某些暴力是對其權 益的侵犯。例如口頭暴力(人身攻擊、 粗言穢語)會被她們當作是身為「女 傭」或「賓妹」的工作內容。 大多數受訪者對性暴力的理解非常狹 隘,以為只有強姦。她們誤以為非禮、 調戲和被閉路電視監視不是性暴力。

(設計對白) 我畀得錢你,你 就要聽曬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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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同住安排如何導致女 性外籍家務工容易受虐?

縱使外籍家務工經常受到苛待,但因著當初迫使她們來港的各 種原因,她們仍然會選擇忍耐: 無論如何也要忍…

家鄉欠工作機會

因中介費而欠下的債務

養家餬口的經濟壓力

(設計對白)

不能失去工作…

暴力和苛待被視為工作內容 ➢ 外籍家務工,尤其是來自印尼及菲律賓的家務工指出其中介公 司,甚至是政府機構會在迎新和培訓活動時教她們服從和變得卑 躬屈膝。 我可以去哪裡?

鑒於香港政府於2005年 起禁止聘用尼泊爾人,那些決定 留港的尼泊爾家務工只能保住工 作,否則萬一她們的合約被終止 而又未能在14天內找到一份新的 工作(因對家務工實施的14天留 港限期),她們只能返回原居地 而不能再返港工作。 ➢

我可找誰?誰會幫我?

誰會相信我? (設計對白)

孤立無援的生活令她們更脆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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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VE-IN POLICY INCREASES FEMALE FDWs’ VULNERABILITY TO VARIOUS TYPES OF ABUSES 僱主也帶有這種想法 僱主在經濟上的優勢容易讓他們覺得自己有權對外籍家務工施以暴 力亦沒有考慮後果。 許多受訪者反映其僱主曾說: ➢

「你只是一個女傭、一個 僕人……」

「我付錢給你,你就要聽 我的話,否則……」

「你沒有資格投訴因為你 來這裡就是來為我們工 作,而我們又付了一大筆 錢給僱傭公司來請你……」

勞工出口國故意忽視外籍 家務工的困境 ➢

勞工出口政策:將勞工 有系統地「出口」到外 地,是這些外籍家務工 原居地政府的重要經濟 政策。這使政府重視這 些外地工人賺來的外匯 多於她們的權益。

你只係工人!

甚麼也不是! (設計對白)

你要學懂服從, 不要投訴。

(設計對白)

領事館

你要知道,有工 作已經很好!

例子:原居地政府為這些家務工出發前準備的訓練課程往往強調 她們須往家鄉匯款而非告訴她們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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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結果反映了外籍家務 工的哪些權益被侵犯? ➢ 違反標準僱傭合約及香港勞工法例: 僱主應: o「只要求準傭工履行家庭職務」; o「在僱傭合約訂明的合約期內,不會容許或要求 準傭工為他人從事任何僱傭工作」; o「只讓傭工在合約訂明的地址工作和居住」; o「須為傭工提供合適及有合理私隱的住宿地方」 o「免費提供食物」 聘用外籍家庭傭工的資格準則 《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指南》 標準僱傭合約及香港勞工法例的規定本應是 為保護外籍家務工,然而她們的權益往往被 侵犯。政府機構鮮有監察個別住戶而且外籍 家務工因對其權益的認知不足或害怕被解僱 而不會正式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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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89是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sation,簡稱ILO)於2011年 6月第100屆會議期間通過的家務勞工公約, 該公約承認了家務工作是工作。

➢ 違反國際勞工法,如國際勞工組織第189條公約的規定: o 前言,第3條:促進和保護家政工權利 o 第5條:反對剝削、騷擾和暴力 o 第6條:尊重他們隱私的體面生活條件 o 第9條:可以選擇是否於僱主家中居住 o 第9條:在每日和每周休息或者休年假期間,在住戶家中居住的家

庭工人並非一定得留在住戶家中或與住戶成員待在一起

o 第10條:候命時間的規管

《關於家政工人體面勞動的公約》 國際勞工組織第189條公約

C189是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sation,簡 稱ILO)於2011年6月第100屆會議期間通過的家務勞工公約,該公 約承認了家務工作是工作。但仍需等待成員國承認該公約,而在該國 正式實行公約前,國際勞工組織會予其兩年寬限期更新相關政策與法 例。在香港的外籍家務工組織仍在爭取中國政府承認C189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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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LIVE-IN POLICY INCREASES FEMALE FDWs’ VULNERABILITY TO VARIOUS TYPES OF ABUSES

承認

住邊度,有得揀

廢除強制同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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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LIVE-IN POLICY INCREASES FEMALE FDWs’ VULNERABILITY TO VARIOUS TYPES OF ABUSES 鳴謝 參與調查、分享故事的受訪者 曾對相關政策提供意見的移民工組織會員及代表 曾協助本研究的所有人 沒有你們的無私奉獻,本研究便無法完成。 謝謝!THANK YOU! MARAMING SALAMAT! TERIMA KASIH! DHANYA BAAD! KHOB KHUN KA! ISTUTI!

移民工牧民中心 2013年4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計劃由婦女動力基金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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