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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嚴格個人資料保護法:GDPR
from OBSERVE.NTHU 清華雙週報 VOL.06
by 清大媒創
全球第一起關於「被遺忘權」的訴訟源於西班牙,一名西班牙男子於 2011 年向法院提出聲請,要求刪除一篇有關他 16 年前因陷入財政危機被迫拍賣物業的報導,該名男子認為他早已還清債務,但仍可以在 Google 上搜尋相關內容,影響他的名譽,而提出刪除連結的請求。歐盟法院最後裁定 Google 敗訴。判決出爐後,Google 隨即推出移除涉及個人資料的超連結,目前此服務僅限歐洲與澳洲。
GDPR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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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PR 全名為Generla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一般資料保護規定》,以下簡稱 GDPR),是歐盟通過並適用的法律,此法已於 2018 年 5 月 25 日正式上路,代表著歐盟公民享有將其個人資料從網路上全面消除的權利,又稱為「被遺忘權」。因為 GDPR 屬歐盟條例而非指令,所以不需要歐盟成員國政府立法轉換成法律,即可直接適用歐盟成員國,GDPR 的規範亦延伸至所有處理歐盟住民的境外公司,影響範圍十分龐大。
怎樣的行為會違反 GDPR?
GDPR 的適用範圍十分廣泛,只要公司或網站有來自歐盟的用戶、分公司,或是與歐盟公司有商業往來,就必須遵守 GDPR 的規範。在網路如此發達的世代,基本上任何國際網站都要遵守這項規定。除了網站外,航空與信用卡公司是受到最多影響的。總體來說,只要握有歐盟客戶的資料,就會受到 GDPR 條款的約束。
至於違反 GDPR 的行為大致可分為三類:首先是「個人資料保護不周」,企業只要防護不周,就算個資沒有外洩也算違反。第二種是「脫離約定目的的使用」,未經當事人同意就將收集的個資,用於不相關的活動或是給予另一個機構,都是違反 GDPR 的行為。第三種為「給予當事人應有權利」,此權利包含「刪除」、「變更」及「移轉」等,若企業為執行個資風險評估,沒有提供保護機制或違法提供用戶個資等,最高可罰 2000 萬歐元(約台幣 7 億元)或全球營業額的 4% 罰鍰。
各公司如何面對 GDPR
除了 Google 公司提出刪除個人資料的服務外,向來強調用戶隱私的蘋果公司也推出了新的資料隱私網站。在這個網站中,用戶可以獲得蘋果公司所掌握的個人資料副本,除 App Store、iTunes、Apple 實體商店的消費紀錄外,聯絡人、照片、文件等檔案也能透過此網站查詢,且用戶也可以選擇讓自己的 Apple ID失效,藉此禁止蘋果公司存取個資,目前新隱私網站已在歐盟地區開放,未來也會推行給全世界的用戶使用。
在用戶資料使用上一直有很大爭議的 Facebook,則是為了減少 GDPR 個資法可能帶來的衝擊,將原本隸屬於愛爾蘭國際總部管轄的 15 億名用戶移入美國總部,改用美國版的服務條款,以盼能最大幅度地減輕 GDPR 帶來的影響。目前只有 3.7 億名歐洲用戶仍隸屬愛爾蘭總部管理,並受到 GDPR 的資料條款保障,約佔臉書全球用戶數的 17.4%。
許多小型新創公司則選擇退出歐盟市場,像是共享租借平台 StreetLend,就宣布暫停服務。其創辦人認為 GDPR 讓新創公司暴露於被處以高額罰金的風險中,且 GDPR 有助於鞏固大型公司的市場地位。
台灣首起「被遺忘權」的訴訟
台灣首起被遺忘權的訴訟源頭即 2008 年轟動一時的假球案,案件當事人認為目前在 Google 仍可以搜索到當事人與假球案的不實報導連結,令他不堪其擾,而向 Google 提出移除相關連結的要求。法院在二審判決認為「打假球事件」攸關公共利益,判決 Google 無需移除相關搜索連結。
對建構被遺忘權的贊同者來說,被遺忘權的存在目的,是促進特定個人回歸社會的制度工具,如更生人常常因為網路上的資料造成就業困難,難以重回公共社會生活,行使被遺忘權可以幫助這些「被過去資料定義的人」重返社會,但必須是陳年已久的資訊,才得以提出被遺忘的請求。
反對方則認為,當事人要求刪除的內容往往涉及大眾利益,如同香港獨立媒體籌辦人林藹雲所言,被遺忘權會對編輯新聞帶來不利,並可能損害言論及新聞自由。
台灣個資法是否跟進
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陳沖,邀請前法務部長羅瑩雪等專家學者,檢視我國現行的個資法,提出十項修法建議,其中提到,大數據的運用對於企業及人民都有利,但仍須保護個人資料,修法方向應要從中取得平衡。在被遺忘權的部分,應在公共利益及個人權利間尋求平衡,若單純只存在商業利益間的行為應加強保護範圍,反之若涉及公共利益時(如性侵案件等)應可適當限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