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 起 撰文/謝慧霆 當今的學生自治的組織架構與運作方式,或可追溯至八、九零年代學生運動 的產物,當時倡導的學生直選、區分立法權與行政權…等等,如今似乎都已達成, 且大學法第 33 條也明訂各校必須成立學生會,以及學生占校務會議代表之比例 不得低於十分之一的門檻,然而這些「民主機制的形式」,真的提升了學生在校 內公共事務的實質參與嗎? 常見的是,許多學生當上會議代表卻不參加會議,也鮮少有學生代表在校務 會議中發言和提案,這些現象看來都直指學生個人對共參與的意願低落,但其外 在環境,諸如社會條件、校園文化、權力關係等因素,卻鮮少被正式和討論舉例 來說:會議時間對於行政人員來說是正常上班時間,但通常是學生的上課時間; 另外,會議內容是行政人員每日接觸的事務,且通常都已經溝通協調完畢才提至 會議上通過,而學生代表卻是在會議前幾日才第一次接觸到議案,無法有充足時 間了解其中緣由,更來不及徵詢其他同學意見或者開會討論。反倒是會議場外的 倡議活動,或者與行政單位直接的溝通,更能讓行政單位將學生意見納入政策中, 由此可見,會議學生代表數量或許僅是一個形式上指標,如何實質提升學生校務 參與,可能要從學生的校園生活出發,做更多細緻的討論。 另一部分則是,會長選舉投票率低、議會流會、行政與立法單位互鬥內耗… 等等,或許是學生對於學生會缺乏認識與認同,而讓投票、三權分立等形式上的 民主機制不受重視,而繁冗、沉悶、與生活脫節的議事規則、法規、預算三讀, 也激不起學生興趣,使得學生議會名為民意機構,實為同學無法、不願去了解的 封閉單位,而缺乏國家機構對於人民的強制約束力,無法強制執行任何法規與決 議,使得立意深遠的三權分立成為辦家家酒,在多數學校,學生會中的立法單位 非但沒有擴大學生參與,繁瑣的程序反而消耗、分化了對學生會及校務參與有興 趣的學生,使這原本就稀少的群體更加難以落實理想。是否三權分立就是最完美 的民主制度形式?是否是最適合校園的監督、參與機制?值得深思。 本研討會主題為「形式民主實境遊戲?」,反思當今在形式上與民主政治相 同,具有選舉制度、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學生自治,是否僅是讓學生體驗某種民 主形式的實境遊戲,無法促進實質校務參與,提升學生在校園中的主體性?而以 政府樣貌的架構設立學生會,彷若是以上對下的姿態統治學生,並以舉辦活動為 目的,往往不具備專門對應校務參與的組織設計,也完全忽略了校園中握有實際 主宰權的行政單位存在,這樣的形態是否與現實狀況太過脫節? 1
本研討會以「學生自治的反省、突破與重建」為題,便是希望有學生自治參 與經驗,或者在此領域有進行研究的學者專家及學生自治夥伴,能夠針對誕生於 以民主為號召的膨湃學運,而發展至今淪落至參與低落、定位不明的境地,且似 乎已偏離最初訴求的學生自治,提出自己的觀察與見解,並在反省之後,試圖突 破形式民主的框架,重建學生自治的概念與理想,以及對校園行動、校務參與的 新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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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緣起/謝慧霆………………………………………………………………………… 1 【專題演講】 主題:失落的學生政府─談談 90 年代初的輔大學生會 講者:孫窮理 演講稿…………………………………………………………………………………6 【發表場次一】 主題:從廢墟中改革-學生自治的策略 與談人:吳明孝 學生自治發展歷程與未來改革策略之探討─以中部某大學為例/南健中………11 校園民主與學生自治的反省─以東海大學為例/李杰穎…………………………25 假自治真爭權?組織架構的反省與活動侷限化探討/吳泰融……………………59 「四六之後師院自治學風的再現」─1995 年台師大學生會成立小記/黃佳平…64 與談稿………………………………………………………………………………79 【發表場次二】 主題:學生會立法與司法單位的運作思考 與談人:周宇修 平民法官的實習:從現代法治觀建構大學學生自治司法組織─以國立臺灣師範大 學為例/張媛婷………………………………………………………………………81 學生自治需要哪些議事規則?政治大學議事規則研習社參與校內外議學講座與 營隊之授課主題回顧(2005~2012)/陳亮宇、林偉勝、吳冠緯………………136 人間議語:大學學生議會組織的運作與其限制─以清華大學學生議會為例/孫致 宇……………………………………………………………………………………145 那一年,我們一起搞學校─高師大學生代表大會之行動紀實與反思/施佩吟、董 泓志…………………………………………………………………………………151 與談稿………………………………………………………………………………174 【發表場次三】 主題:高等教育發展趨勢對大學生之影響 與談人:林柏儀 國內青年失業的問題建構─從高等育擴張與產業變遷趨勢析論之/林士清…175 卓越的用途與濫用─教育商品化的起源、基礎與流動/陳信仲…………………187 與談稿………………………………………………………………………………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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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場次四】 主題:學生權利共識的爭辯與行動 與談人:鄭中睿 論學生自治組織的自我定位想像、檢討/張皓……………………………………204 台灣學生自治發展記錄暨台灣學生會獨立自主思想起源─以個人於政大學生會 及台灣北部大專院校學生會聯盟創立過程之經驗談/林家興…………………209 公正城邦或無有之國?學生自治的理想與怠惰/陳信仲………………………232 危機中的「學生權利」:學權小組的成立、發展與反思/張復舜、張道琪……243 與談稿………………………………………………………………………………256 【發表場次五】 主題:校園行動的經驗、策略與路線 與談人:何東洪 「通緝教務長」─記 97 學年度台師大選課事件/黃佳平………………………258 長庚學生反斷網的抗爭與收編:校園民主的解放初步/張復舜、郭明濬………270 北藝大研究生學分費與研究生自治/張文華……………………………………293 百大、百大維新與台大學生自治/傅偉哲………………………………………305 與談稿………………………………………………………………………………313 【發表場次六】 主題:消失的聲音?高中與高職的對話 與談人:黃耀南、康世昊 技職體系學生公民參與困窘─從社會運動談起/郭叡…………………………317 「聽」高中校園的另一道聲音─高中校園獨立刊物的歷史與發展/胡君弘……326 與談稿………………………………………………………………………………375 【發表場次七】 主題:校園民主實踐的困境 與談人:鄭斐文 戰鬥的學生自治:淺談學生自治的侷限與可能性/許仁碩………………………378 學生會組織架構對學生團結及發聲之影響─以台師大第十七屆學生自治會為例/ 謝慧霆………………………………………………………………………………386 學生自治組織與異議性社團的實踐與困境:清大的經驗分享/魏揚……………388 與談稿………………………………………………………………………………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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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場次八】 主題:校園行動的重整與出發 與談人:陳政亮 失落的「學生權利」與不對等的「學生權力」 :多面向的權力分析/張復舜……405 重新詮釋「學生自治」:結合校園民主與社會責任的嘗試/黃守達……………421 與談稿………………………………………………………………………………430 【發表場次九】 主題:校園中的性別平等議題探討 與談人:陳美華 從台北大學「大學之道」事件觀看校園民主與性別意識之困境/黃佳玉………432 初探師大校園多元性/別敵意環境─【師大校園多元性/別態度調查】結果報告/ 陳家祥、謝慧霆……………………………………………………………………439 是同志、盟友還是敵人?「直同志」身份的批判思考/林瑋豐…………………480 與談稿………………………………………………………………………………491 【圓桌論壇】 主題:何去何從-學生自治的未來展望 講者:宋偉民、劉典倡、易俊宏、林泰瑋、黃佳平。 宋偉民講稿…………………………………………………………………………493 劉典倡講稿…………………………………………………………………………496 易俊宏講稿…………………………………………………………………………498 林泰瑋講稿…………………………………………………………………………501 黃佳平講稿…………………………………………………………………………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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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落的學生政府─談談 90 年代初的輔大學生會 演講稿 孫窮理 先簡單介紹一下我參予輔大學生會的時代背景,我在高中留級兩年,讓我在 89 年而非 87 年進入大學。這兩年讓我從原本我所屬的時代滑入到另一個時代。 大概在 90 年三月的時候,我以一個大一學生的身分,保持一點距離的情況下參 與了三月學運。如果是大三,便會以比較近的距離參與。就是這個距離,產生了 巨大的差別。但我那時候不自覺。 而在 91 年的 5 月跟 10 月,先後發生了兩場,可說是最後的比較大規模的政 治抗爭運動。就是 5 月的獨台會案以及 10 月反郝,正好在我大二與大三的時候 碰到。在這樣的時代,很快的就飆起政治運動,但也很快的落到體制裡邊。而李 登輝這個號稱「本土」的政權,逐步的掌握到他的位置,搶到了民主與本土的詮 釋權。基礎的政治運動一下子失去目標。環境運動方面,90 年後勁反五輕抗爭, 簽下城下之盟。91 年貢寮事件,發生撞死保警事件,接著發生貢寮清鄉。這波 風起雲湧的環境抗爭運動被打壓下來。而客觀的條件,關廠外移,經濟情勢險峻, 讓社運一下子委縮起來。因此在校園內,由於社會高張力的反對運動突然間鬆掉。 原本「學生自治」 、 「教授治校」 、 「教官退出校園」等政治性的議題失去張力,必 須尋找新的方向。 回到我所在的輔大,輔大有幾個特殊性。最近看到輔仁在改名,為什麼輔大 可以說改名就改名?一個國家,只會有一個大學叫做天主教大學,這所大學就是 梵蒂岡教廷成立的。所以對我們這代來說,說變就變其實是個難以想像的事情。 而天主教在輔大裡面,其實不太歡迎「俗家」(黨、政、軍)的勢力。所以輔大 本身就有一種相對的自主性,比如曾發生過國民黨想要抓于斌,但教廷介入的事 情。 而輔大從一成立開始,被稱為一個「聯邦制」的大學,由三個不同的教會系 統(耶穌會、聖言會、中國主教團)組成,耶穌會掌管法學院、工學院、聖言會 掌管理學院、外語學院、中國主教團掌管文學院,財務、制度都有許多地方不互 通。所以在輔大一個集權的政治空間裡,還有各個分散的小空間。在羅光之後接 任的校長,也就是輔大最後一任神職校長李震、教會把權力下放,之後就是俗家 的校長(第一任俗家校長是前法學院院長楊敦和),而梵蒂岡的手伸出去了。 再來談談輔大的學生自治。我自己是輔大的第三屆學生會,大二是法律學會, 6
大三是學生會。輔大學生會開始的時候,很意外的爭取到一個東西。爭取學生會 成立的成員,找到羅光,得到羅光同意了一件他絕對不能同意的事情。校園裡本 來兩個主體,一個老師,一個學生。如果校長是老師的頭,那學生會長不就是學 生的頭,與校長平起平坐。但羅光說開什麼玩笑。所以當時就退一步說,那跟訓 導長一樣大好了!羅光竟然答應了。也就是說學生會長的位置,跟三長是一樣大 的。那會發生什麼事情呢?課外組是學生會長的下屬!既然你說學生自治,那課 外組是什麼東西阿?課外組應該屬於學生會阿。那時候在討論大學法修法的事情, 要把訓導處改成學生事務處。可是學生自治,應該所有學生事務都該學生管阿, 那你設個學務處什麼意思?要嘛你不要設,不然就學務長由學生會長兼任。 我擔任會長的時候,在學校的會議就是這樣提的。 羅光的承諾在後面發生一些有趣的事情。所謂的學生自治在校園民主發展的 條件底下,他撥了一些東西給學生會。我分兩邊來講,第一,輔大的學生活動中 心焯炤館,反正就是一棟大樓,所有社團都集中在哪裡,歸學生會管。第二是, 輔大的所有海報牆,都歸學生會管。譬如說,學校學務處有張海報要貼到輔大海 報牆上,要拿到學生會來蓋章。焯炤館裡,任何空間的使用,都是跟學生會登記 的。那怕是校長辦活動,也要來登記。也就是說,今天的焯炤館跟海報牆,學生 會有最高的管理權限。此外,還有在事務上有專屬學生會的事情。 我們那個時代還沒有智慧財產權的問題。每個禮拜的電影放映,這是個很重 要的項目。那個時代最重要的活動,聖誕舞會,就交給學生會來辦。另外全校性 的自治組織幹部跟社團聯誼會(營隊),是由學生會來辦。要做這些事情很重要 的是經費,會費大概是四百塊,大概 60%的經費,由學校撥到戶頭裡面。所以學 生會一開學的時候,就有兩三百萬的經費可用。在這樣的條件底下,學生要辦活 動,你要提計畫,要提到學生會來申請補助。另外像社團評鑑,也不是課外組的 事情,而是學生會來辦。所以你現在所想到的學務處,不要說課外組,除了記過 外,都是學生會在做。所以那時候就說,你學務處存在的價值是什麼?在這個過 程裡面看到的是,那個時代,有點莫名其妙搞不清楚的,有個非常大的空間。他 慢慢發展成一個學生政府的樣子。 我現在講學生政府,大概有這樣的意義。今天挖出一塊事務,由學生來決定。 一個是自治的部分,一個是有代表權參與學校決策。也就是說那個時候,輔大的 學生自治長這個樣子,前面所謂爭取學生會的東西已經起來了。在這一個這麼大 的機器底下,學生到底有沒辦法玩得起來,這是個主要問題。比如說焯炤館,每 個學期一開始,光是把所有社團找來協調,光是場地每天晚上都要開會開兩個禮 拜,才能把場地協調好。剛才說所有海報都要來學生會蓋章,那你是不是隨時都 要有人在,否則被幹得要死。光是這種瑣碎的事情,光是一個很大權力移到學生 會,我剛說課外組要移撥到學生會,不是亂講的,沒有這樣的行政能力,怎麼做 7
事情?比如中美堂,放電影要發票,我現在有 1,500 張票,但有 15,000 人,這時 候學生會幹部跟議員就變特權份子,然後電影票也變特權,最後還出現一大堆假 票,但你怎麼查驗?想到就恐慌。也就是你隨著權力而來的行政事務,會越來越 多。後來我察覺到,我自己本身從大一開始,後來到擔任會長,中間有個很重要 的事件,是校內運動的很重要的軸線。 一開始是體育設施不夠,但每個人都要選體育課,設施不夠時就要抽籤。最 慘是冬天上游泳課,一下水大家都感冒。我們那時是沒有組織的,想爭取溫水游 泳池。我大三大四的時候,溫水游泳池蓋好了,但學校就在繳費四聯單裡加了溫 水泳池費,但這是違法的,我們就去抗議這東西。我們發現那時候剛剛好碰到前 面有一個很大的反對運動,從高空冷下來。在輔大又碰到,原來那個高的威權, 要消失了。教會的力量要退出,俗家的力量要起來。在這樣的條件底下,學生會 的角色很詭異,有個權力空間可以橋。可是他的權力來自威權系統-羅光的同意。 如我在學務會議胡說八道的時候,說學務處所有的資源都要撥到學生會來。我在 講這段話的時候,那個學務長長什麼樣子,我完全記不起來,完完全全沒理過三 長,因為都是直接跟校長對話。剛剛講溫水游泳池,總務長找我去跟說我:「會 長你們打那個溫水游泳池,還不要繼續打?」但我幹嘛跟你講?總務長就說,我 那裡還有很多很多事情,就抽了一個資料夾出來,問要不要打?剛才說的,三個 教會系統,各自想要去掌握力量。他們發現到原來學生擁有那麼大的權力,但是 給了之後呢,變得如此的囂張。然後我就跟那時候的總務長講,我幹什麼要介入 你們之間的鬥爭。然後他又掏出一個資料夾,說這是你們學生會三年來的黑帳…。 比如你知道,辦一場電影放映,借個音響設備,可以有多少回扣你知道嗎?學生 會長選舉,面對很多校園的政治派系,你是法律系的,跑到傳播學院拜票,然後 找個意見領袖,你要不要答應他什麼東西?後面的東西就跟著來了。我們那個時 候,我們那些推動校務的人,其實是撐不起那麼大的機器。其實我是先參加自治 組織才成立黑水溝社,但整個社團都壓進去還玩不起這麼大一個組織。 所有人 都投票把你送進去,可是投票後們都回去了。很大的空間是在校園裡面玩,可是 出來後沒有人理你。因為裡面有些錯誤,覺得怎麼會走到這地方來。 在我的任內,想要把「學生政府」的方向調整到「校政參與」的方向上去。 「學生政府」是比較接近美式學生會的想法,比如要蓋個購物中心,就委託學生 會去營收。 「校政參與」是,比較接近歐洲大學,學生會是直接進入學校進入三 個代表的主體之一。後來就覺得說,學生會長又沒這麼多資源和人力去運作這機 器。所以我在會長時候提出一個很大東西。剛才說溫水游泳池費,違法的在四聯 單之內,還有一個就是學生會會費。我當時提案要求學校不得在繳費單中放入學 生會費。我是因為反對溫水泳池費當上學生會長,怎麼會同意把學生會費放進去 呢?當時一方面是基於反對校方在繳費四聯單上收取温水游泳池費用的同一邏 輯,反對代收會費,另一方面,也是看到「大」的問題,而轉向「小」、單純作 8
為校政參與的代議機構。 但另外的想法是,這種單純的組織,無法擴大它的凝 聚力,很快地就會失去在校內的代表性,所以,即使是以校政參與作核心,維持 一定程度的「大」還是有其必要的。這個時候,就需要對學生會的事務,做重新 的評價,好比說,學生活動中心的管理權,或者全校性自治組織及社團營隊的主 辦權,這可能是學生會和校内各社群結合的紐帶,相較於聖誕舞會,或者電影放 映,就更有意義。如果社團只是想把學生會搶下來,當作自己的工具,那也 OK, 只是需要討論,這個工具好不好用?有沒有甚麼副作用?如果不只是這樣,就需 要考慮「學生會要做甚麼」這個問題,學生會本身沒有辦法傳承,但是社團可以, 而社團的問題,則是受限於能力,只會把格局玩小,介在中間的思考,就是有沒 有可能形成類似「政黨」的組織,政治性地統合不同社群的利益和想像。 學生政黨就會提出在「校政參與」和「活動」的政策出來。據我粗淺的認識, 偏向美國型,有管理資產的學生會,傾向「學生政府」,校內會產生專屬於這個 學校學生的政黨,而偏向歐洲型、校政參與(具學生主體代表性)為主的學生會, 甚至會有政治上的政黨在校內進行組織。因為大學的政策,也是這個政黨政策的 一部分,校內學生黨部就是推動這個政黨的組織。這個時候,學生會長選舉,就 會變成(好比說) 「國民黨」對「民進黨」 ,他們各有政黨對大學的政策,在學生 自治中實踐。不過這些是建立在我說的脈絡下,才會出現的問題。 而我當時意識到的問題是,輔大學生自治的美好時代很快就要過去了,而且 是如果上不去,就會整個崩下來。我在學生會長選舉的時候,組成「黑水溝連線」 同時推出學生議員的候選人,後來在議會拿下半數以上的席次。在當時的黑水溝, 每一個人都做過學生會的幹部,對學生會也有所想像,所以看起來好像可以撐起 這種東西。不過後來證明這是錯誤的,所以我會說學生會是一個失敗的經驗。學 生會的路線延續不下來,反而是同時期 1992 年,跨校組成「私校聯盟」 ,把各校 異議性社團連結起來的「反高學費」議題創造了一個新的時代。學生會路線就此 走進歷史,我在校務會議提案不得代收會費,算是想給它送終的吧。 我要卸任的時候,我的一個法律系的學弟要選會長,但是我很清楚他的來路, 在投票那一天,我就聽說他要做票,所以我做了一個動作,在選舉結束五點鐘, 突然讓各開票所把票箱貼封條,送回學生會辦公室開票。一開票,立即宣佈沒有 達到當選門檻。之後就不選了;學校不代收會費、新會長沒有產生。因為我知道 她就是要來拿學生會的資源的,與其這樣,不如結束。但是沒有用,到了下個學 期,課指組又找了他來,重新來過。就此「課指組上級」的輔大學生會走入歷史, 學生會再度成為課指組的附庸。 剛剛我說的「時代」的分野,陳志柔(台大首任學生會會長)的那個時代,在 高張力下創造學生會,到了我這個時代,張力其實已不在,但是格局還在,看著 9
它崩潰,很無力,所以我會說「當年沒有甚麼勇,其實只是一堆鳥事、蠢事」。 而這些經驗別的學校應該沒有出現過,那是羅光的「威權」創造出的「民主」空 間。當輔大世俗化之後,各方勢力瓜分學校的權力,學生倚仗著威權而來的權力 就被瓜分掉了。我在全校社團及自治組織幹部營隊和新校長楊敦和舉行過一場辯 論,我把那視為學生會最後的風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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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自治發展歷程與未來改革策略之探討 -以中部某大學為例
南健中 逢甲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摘 要 八O年代末,台灣社會歷經劇烈變動:一九八七年解除戒嚴、開放報禁和黨 禁、開放大陸探親、一九九一年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在威權體制解構,社會運動 蓬勃發展之際,這股澎湃、新生的風潮,自然而然地也漫延到校園內。發生在一 九九O年三月的野百合學運,是台灣迄今最大的一次學生運動,經過這次洗禮, 許多人回到校園後開始投入學生自治運動,又帶動了一九九O年代初期的校園民 主化浪潮。 中部某大學自一九九三年開始籌備學生會,至一九九四年六月正式成立學生 會,至今已經運作將滿十九年,歷年以來,在學生自治體制與實務運作方面皆有 不錯表現,但是也開始發生和許多大學院校一樣的困境,如大學生對參與學生會 的熱情降低,對校務的參與表現不佳,甚至在學生代表選舉參選人數亦逐年下 降。 本研究利用調查研究法及文獻分析法,以使研究觀點兼顧邏輯思考之基礎與 運作面之實用性,作一全面而完整之研究。從中部某大學學生自治的發展歷程開 始探討,為何會有學生會成立?而學生會成立的目的與定位為何?學生會運作將 近十九年來的全方位檢討與學生自治困境之反思,並對未來強化學生自治體系之 策略進行探討,做出改革建議方案,以做為學校政策改進參考,期使在公民教育 上盡一份心力。
關鍵詞:學生會、學生自治、校園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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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80 年代末,台灣社會歷經劇烈變動:1987 年解除戒嚴、開放報禁和黨禁、 開放大陸探親、1991 年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在威權體制解構,社會運動蓬勃發 展之際,這股澎湃、新生的風潮,自然而然地也漫延到校園內。發生在1990 年3 月的野百合學運,是台灣迄今最大的一次學生運動,經過這次洗禮,許多人回到 校園後開始投入學生自治運動,又帶動了1990 年代初期的校園民主化浪潮。 中部某大學自1993 年開始籌備學生會,至1994 年6 月正式成立學生會,至 今已經運作19 年週年,過去的歷屆學生會,在學生自治體制與實務運作方面皆 有不錯表現,但是也開始發生和許多大學院校一樣的困境,如大學生對參與學生 會的熱情降低,對校務的參與表現不佳,甚至在學生代表選舉參選人數亦逐年下 降,到了今年5 月,亦發生學生會會長選舉沒有跨過20%的投票門檻,而無法產 生新任會長。 本文利用文獻分析法,期使研究觀點兼顧邏輯思考之基礎與運作面之實用性, 作一全面而完整之研究。從中部某大學學生自治的發展歷程開始探討,為何會有 學生會成立?而學生會成立的目的與定位為何?學生會運作將近19年來的全方 位檢討與學生自治困境之反思,並對未來強化學生自治體系之策略進行探討,做 出改革建議方案,以做為學校政策改進參考,期使在公民教育上盡一份心力。
貳、學生自治發展歷程 中部某大學從1987 年設立系幹事會起至今,在長達27 年的學生自治史上, 可歸納出五波學生自治浪潮,第一波是從1989 年開始,至1990 年結束,屬於學 生自治理念的蘊釀期,第二波是從1992 年11 月開始,至1994 年6 月結束,屬 於學生自治理念的實踐期,第三波則是從1997 年3 月開始至1999 年間,屬於學 生自治實踐的第一次反省期。1999 年以後,隨著學生會開始朝娛樂化導向之後, 雖然偶爾有就單一學生權益案件進行較大規模的處理,但可以看出學生會在處理 學生權益案件的關注力,跟以往學生會作法已有明顯差異。到了2006 年至2008 年之間,由於學生會傳承發生了某種斷層,特別在法制部分特別嚴重,因此學生 議會有部分議員花費許多心力,考究歷屆法制資料後,終於完成新版學生會法規 彙編,企圖讓學生會法制能夠延續下去,這期間屬於學生自治實踐的第二次反省 期。從2008 年至今共5 年的時間,學生會發生了不少爭端,由於某一次級團體 獨大,且其成員影響力橫跨學生會三機構,在「演唱會賠錢事件」曝光之後, 由於該次級團體部分成員的偏袒,失職責任追究後卻無法懲罰,造成學生會三權 分立機制失靈,會長權力遭到濫用,進而逐漸造成學生與學生會的疏離感,重新 檢討學生會運作的聲浪再起,在今年4 月「會長令」事件後,此一聲浪逐上高峰, 因此從現在開始,屬於學生自治實踐的第三次反省期。
一、學生自治理念的蘊釀期 12
學生會的前身是學生活動中心與學生代表會,從很早以前就開始平行運作, 學生代表會正、副主席任兼任學生活動中心正、副總幹事,學生代表會由各班班 代加上女青年聯誼會代表2人、僑生聯誼會代表2人共同組成,並下設系幹事會, 由各系班代互推1人加上女青、僑聯代表互推1人共同組成,學生活動中心下設六 個委員會,分別為總務、學藝、康樂、服務、聯誼、科系委員會,負責處理全校 學生課外活動事宜。 1987年5月學生代表會下設系幹事會,由於剛成立第一屆系幹事會,所以組 織及職權未能劃分清楚。到了1989年5月78級學代會產生後,才新設學生手冊修 改小組、經費稽核小組、學生意見處理小組,而原先系幹事為各系班代互推,經 該屆系幹事決議自下學年改為由各系普選產生具班代資格的系幹事,再加上研究 生聯誼會主席為當然系幹事共同組成,但此案遭學校擱置3年後,於1992年才正 式實施。 在這段期間,系幹事會主要成員對於學生自治理念,主要有下列幾個重點: 1.學生自治組織的架構,基本上採取行政、監督分開制。 2.學生自治組織的目的在促進學生權益的保障、學生與學校的溝通橋樑、 促進同學民主概念、參與校務。 3.「老師輔導」並不等於「學校控制」,就學生的角色而言,因為時間的 限制,專業知識的不足及行政經驗的缺乏,很難期待學生以專職的身份來 推動學生自治,因此把權力收回來,不等於學生權益就會受到保障。 4.自治的重要意義在於負責,從學生活動的例子來看,尚未建立負責的精 神,因此倡言自治,還有待商確。 5.學生政府與國家政府的基本差異點在於學生幹部非專職,也因此不能絕 對地,毫無保留地投入自治工作。 6.學生政府最重要的意義在於「學習行使學生權,並因此培養日後在社會 上行使公民權。」,它是一個場所,另一種教室,讓學生去學習,去體會 其中的精神,而不是要命令學校去做這個,做那個,但是學校也應該要尊 重學生的意見。 7.改革的基礎在於互相尊重,溝通是改革的第一步,改革採用循序漸近的 方式進行。
二、學生自治理念的實踐期 從1992年11月至1993年9月,是學生會籌備開始具體化的時期,由於1992年5 月系幹事選舉改採普選方式產生後,學生自治理念在逢甲萌長快速,再加上學生 活動中心與學生代表會在體制上有先天上的缺陷,組織運作也未健全,因此體制 改革的浪潮終於被激發。 在1992年11月4日學生活動中心例會,學委主席與科委副主席,提出組織運 13
作及現行自治法規方面的許多不合理之處,並希望能進行體制的改革,並由總幹 事和學校溝通後,於下次例會時回覆;在12月9日中心例會決議,和系幹事會合 組特別委員會,進行體制改革研究,特別委員會由學代會正、副主席、系幹事會 全權代表6人、活動中心代表6人,合計15人組成。 在收集各校資料後,並經過數次會議討論,終在1993年1月間決定體制改革 的方向,由於學生活動中心體制已不符合時代潮流,在多次研討後,決定將特別 委員會正式命名為「學生會章程起草委員會」(簡稱章委),同時分配委員於同 年寒假時進行章程起草工作。由於學生活動中心時期制度不合理之處眾多,因此 針對以下七大要點,進行章程之草擬及修訂。 1.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行政、監督、評議) 舊行制度是立法、行政首長為同一人,還有系幹事會未能發揮其功能,而活動中 心淪為學校行政單位事務的執行者,同時只限於處理社團公共事務及舉辦全校性 活動而已。 2.學生會會長及學生議員由普選產生。 舊行制度是學代會主席兼任活動中心總幹事,由全校班代投票選舉後產生;系幹 事必須是班代並經系上普選產生,學生代表會祇是一個選舉人團,而下設系幹事 會又是普選具民意基礎的機構,有其矛盾之處。 3.確立學生會為最高學生自治組織之定位。 舊行制度下,整個學生自治組織像是一個多頭馬車,無法有效統合反映學生意見 及爭取權益,因此在設計學生會的定位時,便將所有的學生團體納入學生會的體 系內,連畢業生工作委員會也納入學生會體系內。 4.由綜理社團公共事務推展至學生事務。 對於有關學生權益的學校會議,學生應有權參與,而非舊行制度下只能參與校務 會議。新學生自治制度應維護學生權益,並能充份反應學生意見,同時學校對該 組織應予以明確定位,並站於輔導角色,而非舊行制度下歸課外活動組管轄。 5.組織架構明確,同時對組織運作有較嚴謹之規範。 當時制度造成權責混淆不清,無法有效發揮功能,而新制度將參考其它學校經驗, 把組織、法規等做一釐清、調整及修訂。 6.經費運用之審查擁有自主權。 自81 學年度起課外活動費改由學生活動中心自行收取,形同變相的採自由繳交, 因此預算制度遭受破壞,無法在開學前將預定舉辦活動排成行事曆,如此惡性循 環之下,同學對活動中心沒信心,整個組織無足夠經費維持運作,而需仰賴學校 大量經費補助,久之,將使學生自治精神及制度破壞殆盡。 7.和學校保持適當程度關係,使學校扮演輔導的角色。 基於學生自治之精神,以參與校務、追求學校進步、校園民主、保障學生權益為 目標,並能和學校有保持適當程度關係,而非和其他校一樣,學校和學生爭奪主 導權,甚至被矮化、架空。 在經過多方面蒐集資料及徵詢同學意見後,於1993年寒假期間由南姓委員負 14
責完成初稿,共有三個方案,分別為總統制方案、內閣制方案、雙首長制方案(為 說明方便,直接採用政治學名詞以便了解),在2月17日章委會議決定採用第一 案(總統制、96條),並開始學生會組織章程草案審查,同時期以「闡揚人文精 神、推廣文藝氣息、關懷校園社會、提出思考批判」為宗旨的論壇社,在1993 年2月28日出刊的論壇第三期中對學生自治未來發展提出五點建議,而學校校內 唯一的學運性社團-阿草俱樂部也於1992年12月22日宣布倒社,因此整個學生會 組織章程起草過程,可以說是由體制內來進行,而非一般報導學生運動的書籍所 稱,該大學學生會是由學運性社團主導發起。 在2月間召開多次會議討論修訂後送系幹事會審查,於3月3日完成審查工作, 通過學生會組織章程草案(74條) ,由於系幹事會審查時飽受學校所施加的壓力, 但系幹事們無畏壓力,通過學生會組織章程草案,會中並授權章委與學校進行協 商。 雖然學生代表會於3月11日以最速件送請學校審議,並在訓導處有意拖延審 議時間的情形下,並且不理會系幹事會對系幹事選舉資格修訂一案(本案把系幹 事須為班代資格取消),因此在這段時間與學校的協商是備感艱辛,同時章委們 也開始對全校展開宣傳,對同學報導新學生自治制度。 到了5、6月,章委就爭議之條文和訓導處展開第二階段協商,並由訓導長將 修訂條文後草案,送請校長核示,由於在82學年度改制為學生會的時間太過匆促, 學生代表們深知這是一場長期並且備感艱辛的苦戰,因此81級系幹事會決議自82 學年度起將學生會章程起草委員會改組成學生會籌備委員會。 從1993年10月至1994年5月,是學生會籌備開始衝刺的時期,因81級幹部任期 屆滿,因此系幹事會五月例會同意將章程起草委員會改組成籌備委員會繼續未完 成之學生會籌備工作,由6位章程起草委員留任再加上新任15位委員組改組為「學 生會籌備委員會」,因此在10月間進行第一次改組作業,共有20名委員產生(因 活動中心總委放棄席次),再加上本學年學生事務長及課外活動組主任換人,作 風更開明,因此學生會籌備進度又加速進行。 由於在第53次校務會議中,與會師長意見反應不一,因此遭擱置退回再行研 議後提報,82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會籌備委員會將組織章程草案列入班社研課程, 為首次公開講習會,同時就組織章程草案和學校展開第三階段協商,同一時期, 轉型走學運路線的論壇社突然散發文宣表示,學生會籌備工作由「官派」學生把 持,並針對「學生會選罷法」規定有關操行及記過問題提出質疑,並於12月23 日學生代表大會向全體班代說明學生會籌備過程及組織,聽取班代表意見時,在 不具班代資格的情形下鬧場,並由具班代資格的社員支援下,通過臨時動議「取 消系幹事會授權學生會籌備委員會籌備學生會事項」一案,並企圖在學代會成立 一委員會,在論壇社的主導下進行學生會籌備工作。 由於發生「授權取消事件」,學生會籌備工作在12月下旬完全暫停,在12 月27日學生會籌備委員會召開擴大會議,就12月23日學生代表大會議通過臨時動 議案進行影響評估及因應策略,在這段期間學生會籌備委員會與逢甲論壇就學生 15
會籌備過程的技術性問題及學生自治理念發生過幾次的文宣戰,正好引起同學們 對於學生會創立的關切與重視,但是也造成理念的分歧。 在12月30日召開學生代表大會臨時會,就12月23日會議通過臨時動議案進行 復議,經表決通過復議案,原來通過之臨時動議案取消,整份組織章程草案到此 時已差不多定案,但是最後通過程序是否要由校務會議通過,在論壇的炒作下, 引起些微的爭議,不過這問題,籌委以下列理由化解爭議:「校務會議依大學法 之規定為全校事務決策者,如訓導、教務等重大法規需送至校務會議審查,就學 生會組織章程草案而言,依學校規定有關訓導法規需送至校長核示,因本草案茲 關事大,交由校務會議議決並無不當,現行體制之學生活動中心組織辦法及學生 代表會組織辦法都交由校務會議議決之;至於是否交由全體學生複決,因為現行 法規無規定且參酌其它學校經驗,有全校複決者僅兩、三所學校,因此不考慮交 由全校學生複決,而依現行法規修訂程序來通過本草案。」 1994年1月7日學生會籌備委員會召開會議,就各方意見再次彙整修訂條文, 送請第464次校務會談審查,並於1月8日將送校務會談審查之組織章程草案再次 公告,1月12日第464次校務會談審查組織章程草案,修訂後決議通過列入第54次 校務會議議程,並於1月17日第54次校務會議經全體代表一致通過。 在2月至5月間,學生會籌備委員會加速各項籌備工作推動,一共起草十餘個 法案,並由系幹事會以平均每週一次會議來審查法案,並逐一報請學校核定通, 在3月間並將學生會籌備委員會做第二次改組,讓部分參與率高的系幹事加入籌 備委員會運作,期使籌備速度能夠日益加快。 1994年4月中旬,再度爆發「學生會選罷法候選人資格限制風波」,由於選 罷法學校尚未通過,選舉工作勢在必行,因此學生代表會在徵詢課外活動組主任 的同意後,學生代表會發布第一屆學生會選舉公告,但因為學生代表會發布的公 告漏列候選人資格限制,選委會會宣布延長領表、登記時間,但是原登記會長三 組中的論壇社丁姓社長因操行分數僅66分,不符合操行80分之限制,引此論壇社 對此發動抗議,數位參選學生議員的論壇社社員退選,並於後來學生會競選活動 期間,發動同學投反對票,企圖利用反對票來否決學籌會出身的南姓同學,並以 反對票數來代表論壇出身的丁姓社長票數。 經歷多次風波,最後終於在1994年5月3日風雨交加的惡劣天氣中,經全校同 學普選產生第一屆學生會正、副會長暨學生議員,在同年5月21日晚間,正、副 會長暨學生議員在校長監誓下宣誓就職,5月23日學生議會召開正副議長選舉延 會會議,經學生議員投票產生正、副議長,6月3日學生會會長與學生活動中心總 幹事進行交接典禮,自翌日起廢除學生活動中心及學生代表會,學生會籌備委員 會宣告解散,自此學生自治就此邁進一大步。
三、學生自治實踐的第一次反省期 1997年1月學生議會大會上,學生會會長率領行政中心幹部集體離席後,雙 方關係開始惡化,在當年3月陳姓會長大張旗鼓發動「抗議雞排聯合漲價」事件, 16
還到學校旁邊的夜市去示威遊行,在事隔數週後,草率跟攤商達成協議,再加上 學生議會追究一些會務疏失問題,開始雙方產生嚴重磨擦。 後來學生議會為了解決許多會務弊端,決定從學生議員當中,推派一組正副 會長候選人參選學生會會長選舉,而行政中心亦推派一組候選人來參選學生會會 長選舉,但在爆發「選務資料外洩」及「行政不中立」等重大問題後,學生議會 通過糾正案及彈劾案,並針對部分學生自治規章進行大修法,彌補法制上的漏洞。 在議會出身的林姓候選人大勝其他三組參選者而當選上任後,再度針對學生自治 規章進行大修法,並將前一屆產生的會務弊端進行處理,使得學生會一些負面形 象有良好的改善。 這個時期的學生會在學生權益部分著墨不少,在活動部分也開始從校園內走 向校園外,兩者發展達到某種程度的動態平衡。
四、學生自治實踐的第二次反省期 1999年6月在學生自治實踐的第一次反省期結束之後,由於歷年會費結餘款 日益增加,後來幾屆的學生會會長對於活動經費給予更多的支持,因此學生會開 始走向娛樂化趨勢,雖然偶爾就單一學生權益案件進行較大規模或較高規格的處 理,但可以看出學生會在處理學生權益案件的關注力,跟以往學生會作法已有明 顯差異,而校園改革開放後,學校行政體系與學生溝通及意見反應管道也呈現出 多元化的趨勢,因此學生會在學生意見反應及學生權益維護方面的重要性也開始 逐年淡化。 由於2003年間某位學生會會長在繳費劃撥單上註明自由繳交,加上學生會整 體表現不一定獲得同學的認同,導致該學年度的會費收入銳減,幸好學生會有設 置「備用基金」機制,因此能穩定該學年度學生會整體的各項支出及運作,但整 體表現及績效較前面各屆學生會表現已呈現出明顯的疲態,在2006年至2008年之 間,由於學生會的傳承已產生某種斷層,特別在法制部分,許多成員已經不知道 詳細的運作機制,法制運作岌岌可危。因此學生議會部分議員花費許多心力,考 究歷屆法制資料後,終於完成新版學生會法規彙編,企圖讓學生會法制運作能夠 延續下去,這期間屬於學生自治實踐的第二次反省期。而學生會運作亦開始受某 一次級團體影響,但是這段期間,這個影響還算是屬於正向積極的。
五、學生自治實踐的第三次反省期 在2008年間的學生會會長改選,原先是無人登記,選委會經過延長登記到第 四次登記,結果產生四組人馬競選,最後由上述的次級團體主要成員廖姓同學當 選,而學生議會跟評議委員會亦由該次級團體的成員出任一些重要職位,例如議 會經費稽核委員會主席、評議委員會主席、委員等等。然而「權力使人腐化、絕 對的權力使人絕對的腐化」 ,這是百餘年前英國貴族艾頓 (Acton)所提出的觀點, 17
此一次級團體在全面掌權之後,許多弊端逐一浮上檯面,如舉辦五月天演唱會活 動賠了二十幾萬元、公關贊助收入帳目不清楚且未入會庫就動用等等,由於這些 弊端發生卻無人要負行政疏失責任,在學生議會依職權主動進行專案調查後,雙 方發生劇烈磨擦,廖姓會長甚至恐嚇學生議員,因此雙方爭執的戰火綿延到下一 屆學生會,但是某些弊端已成為這幾屆會長認知裡面的「共業」,再加上輔導單 位的顢頇不作為,因此這幾屆一直壟罩在「公關贊助帳目不清且挪用會費」的疑 雲之內,至今仍無法消除。 在本年度的學生會會長改選時,現任的劉姓會長以「學生自治」已被學校介 入得千瘡百孔、體無完膚。因此在捍衛學生會自主權的前提之下,兩度發布「會 長令」,勒令選委會暫停4月23日舉行的學生會會長選舉之投開票作業,立刻引 爆巨大爭議,也使得學生會的形象一落千丈,該次級團體也再次遭受到抨擊。 由於近年來同學對於學生會的清廉度及施政滿意度皆降到歷年低點,因此大 多數學生選擇不繳學生會會費,甚至認為學生會可有可無的情況之下,已經有不 少人提出「重建學生會」的改革呼聲,因此本文把現在開始的這個期間歸屬為學 生自治實踐的第三次反省期。
参、學生會成立的原因與目的 在我國,從1912 年民國成立到1949 年國共內戰,海峽兩岸分治的這段期間, 中國大陸的大學學生會(學生自治會)活動激烈與變質,使得「學潮」留給人們 慘痛且負面的回憶。在戒嚴時期,學生自治活動是被禁止的;在1987 年政府宣 布解除戒嚴之前,推動大學院校學生自治,是有其困難的(李建興,1991:11)。 自從1972 年11 月11 日教育部以(61)參字第2719 號令廢止《學生自治會規則》 之後,一直到1994 年1 月5日大學法公布之前,在高等教育法規及訓導法規選輯 之中,要找出學生自治法規,是非常困難的(南健中,1996:15);而《大學法》 第33 條規定:「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 議,並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之代 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 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學生為 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 大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受理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 學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前四項之辦法,於各大 學組織規程定之。」這是我國現行有關學生自治與學生申訴的法律條文。 1995 年5 月26 日公布的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0 號解釋,已承認學生自治 亦在《憲法》第11 條關於講學自由的保障內,1995 年6 月23 日公布的司法院 大法官釋字第382號解釋,更破除學生與學校之特別權力義務關係 (南健中,1996: 16)。且在2011 年1月17 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84 號解釋,更突破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382 號解釋所限定的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才能提出行政訴訟,使得大學生 之權利保護,不再適用早已過時的特別權利關係理論,回歸憲法及訴願法與行政 18
訴訟法的規定(南健中,2012:3)。 因此在校園中要有一個全校學生選舉產生的「學生會」,代表整體同學來做 下列幾件事情: 1.協調處理學生及社團公共事務。 2.反應學生意見,爭取學生福利,進而保障學生權益。 3.參與校務,以達成「大學共同體治校」的目標。 4.對外參與各項活動,促進交流,對內舉辦各項課外活動及辦理各種服務 同學的工作。 透過學生會的成立及運作,讓同學在校園中有學習民主制度的機會,並使得 「校園民主」的根基能夠逐漸紮實。而學生會在向學校反應意見或爭取學生福利 方面,一般來說比一個學生或一個社團要強,因為學生會的背後有「相當民意的 支持」,因此學生會可以透過各種管道和同學做雙向溝通,而且學校對學生會的 意見會有「一定程度」的尊重及回應。除此之外學生會還提供同學各種正當的休 閒活動,使得同學在課餘之時,能有參與活動的去處(南健中,2007:79)。 南健中(2008:13-14)認為從該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前言可以看出學生會成 立的目的,可分為下列四點: 1.追求學校進步:學生會是以學生為主體的「學生政府」,不時就學校的 教育目標與政策提出建言,以促使學校各方面的進步。且學生會派代表出 列席學校有關學生權益之各項會議,參與學校的決策過程,以期產生適當的政 策。 2.學習民主制度:藉由學生會,使同學在學生政府的運作中學習領導、行政各 方面的技巧,進而了解民主的真諦。 3.維繫校園和諧:學生會提供同學討論校園公共事務及表達其觀點的機會,讓 教授或行政人員有機會和學生交換意見,以期達成共識,使得大學校園中不會 產生激烈的抗爭。 4.加強服務同學:學生會每學期主辦或補助學生校園活動總數眾多,並於未來 規劃多種的服務,如學生活動卡、會員校外消費折扣及各類課外活動等服務, 以上皆是服務同學的表現。
肆、學生會的定位 依該大學組織規程第十五條規定,學生會為本校學生自治團體(處理學生在校 學習、生活與權益有關事項),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第三條亦規定,依本 辦法成立之學生會,為本校學生之最高代表組織,代表學生行使學生自治權利,處 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與權益有關事項。另外學生會行政中心組織法規定,畢業生 工作委員會納入學生會行政中心,成為行政中心一級單位。 19
學生會在校內學生團體的定位,可以從1994年2月第一屆學生會行政中心第 九次 會議決議案來看: 1.學生會為本校唯一全校性學生自治組織。 2.學生團體經費以自行籌措為原則。 3.本會以尊重學生團體自主性為原則。 4.學生團體不得牴觸本會法規。 5.申請學生會補助應依學生會規定處理。 6.畢業生工作委員會納入學生會行政中心。 7.僑生聯誼會地位同一般校友會。 8.學生團體不得分離成日、夜兩個團體。 9.各團體發生爭議時,以自行協調、解決為原則,若有需要,可提請學生 會協調、仲裁。 目前課外活動組將全校學生社團分為學生會、自治性社團、學藝性社團、康 樂性社團、服務性社、聯誼性及運動性等七大類社團,而社團受本校課外活動通 則之規範,但學生會及系學會另受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之規範。
伍、學生會運作的檢討與反思 整體社會大環境的改變,物質與個人主義興盛,同學對於公共事務的冷漠, 學生自治風氣甚難推動。我們可以發現在該大學所做的問卷調查1中,所調查之 大學生有52.7%的人不認同全校學生都應該是學生會當然會員,且61.1%的人不認 同所有同學都有義務繳納學生會會費;大學生對於「繳納學生會會費」這個義務 普遍不認同,其原因在於近年來各校學生會運作問題層出不窮,會務資訊不夠透 明化,造成學生普遍對學生會產生認同危機,我們可以從個案研究學校的學生會 會費繳交情況可以得知,從第一屆到第九屆每年都可以收取到三百多萬元的會費 收入,從第十屆開始則降至一百多萬元,甚至近年來僅收到幾十萬元會費收入都 成為常態,從這樣的趨勢來看,可發現學生對於學生會的認同度在實際上有越來 越低的趨勢(南健中,2013:67-69)。 學生會是由全校學生所組成的學生自治組織,保障學生權利更是學生會主要 任務之一,因此學生會在面對學生權益問題時,所扮演的角色就像是一個「中介 團體」,做為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溝通橋樑(林少軒,2010:170-171)。我們從該 大學所做的問卷調查中發現,所調查之大學生大都認為學生會存在,對學生權益 維護沒有幫助,顯示大學生對於透過學生會來維護學生權益的功效,抱持否定的 態度,因此所調查之大學生偏好使用班級代表、班級導師或系上師長這些管道, 1
在問卷調查部分,係以九十九學年度中部某大學大學部學生為研究母群體,共有15963 人,再
依95%的信賴水準及4.9%的抽樣誤差,來計算出應抽樣數為391 人。並採取分層隨機抽樣的方式, 以學院為分層依據,可分為七個學院;再以學院各年級大學生人數比例選取研究樣本。 20
而做為學生與學校在體制內的溝通橋梁之學生會及學生議員,反而成為使用率很 低的管道,顯示出學生會在學生意見反應方面的功能不彰。而這個現況與學生會 的創立目的與當初設計的功能發生背道而馳的現象,再加上個案研究學校為提昇 校務行政服務品質,已經廣設學生意見反應及學生申訴管道,使得學生會無法有 效發揮此一中介功能(南健中,2013:81-82,127)。 在檢討學生會基本定位的爭論問題方面,學生會並不是一個國家,因此「學 生政府」這個概念,只是一個比擬,學生政府和政府不完全一樣,但有些重要特 徵相同。而它必須具有與民主憲政共同應有的基本原則,例如權力制衡原則、民 主原則、法治原則,再考量校園實際情況而成(南健中,2007:80)。但是現在 許多學生會運作已久的大學校園中,早已出現對上述體制的反省批判,因為學生 政府架構的學生會接手了太多應屬於學校行政單位的工作,導致一般日常性的瑣 碎業務過於龐雜,耗費了參與學生自治學生大多數的時間和精力,會弱化了學生 會對校務的監督和參與,倒不如把學生會定位為「學生工會」,一個「代表學生 利益和力量」的團體。林少軒(2010:48)認為:「無論是『學生政府』還是『學 生工會』,其實都只是一種對於學生自治樣貌的想像與描繪。」不需要對這些個 別理論深信不疑,造成低估學生自治的複雜度。 在檢討學生會與學校關係方面,由於大部分學校只在章程上明定輔導單位, 並未明定如何接受輔導,這造成日後學生會與學校爭執來源,而且學生會並不適 合納入學校行政體系內,但與學校應保持互相合作、協調(南健中,2007:80)。 目前從法規上無法了解學生事務處要如何輔導學生會,就歷年經驗來看,就兩者關 係來看比較類似我國《行政程序法》第165 條所提的「行政指導」,即「行政機關 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 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這種 行為類似「道德勸說」。若對於學生事務處的輔導有爭端發生時,應先以協商方式 解決,若仍無法解決爭端時,可以提至學生事務會議解決或依學校的學生申訴辦法 第三條規定:「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本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 議之事件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向申評會提出申訴。」來進行學生申訴程序(南
健中,2008:16)。 在檢討人才培訓、考核與傳承方面,在過去幾年以來,陸續發生幹部操守的 疑慮,同時幹部民主法治素養太差,應加強對於幹部的培訓與考核,以免造成學 生會形象嚴重受損,而近年來學生會對於傳承部分往往只著重於評鑑本部分,但 是因為要爭取社團評鑑和全國評鑑績優的關係,許多資料都是重建的,往往流於 形式,大部分的內容不一定與實際狀況吻合,而換屆的交接不確實,也導致部分 財務和紙本資料遺失。 在檢討學生會法規應然面與實然面落差方面,學生會近幾來來收費狀況不佳, 導致預算無順利編製完成,所以也無法配合上的預決算法的要求;而且任期並沒 有明文規定起迄期間,因此造成行政中心部會首長任命期間不滿一年,但實際又 有做滿一年的狀況,這會影響到評議委員會委員資格認定的問題及行政部門交接 21
混亂的問題;另外行政中心近幾年來,由於會費徵收情況非常不樂觀,因此尋求 外界廠商的廣告贊助變成為重點項目之一,但是這些經費往往都沒先依法入會庫, 變成直接使用這些經費,而議會也無法有效進行監督,造成有貪污的疑慮,。 在檢討學生會收支運用方面,會費收入的不穩定與學生幹部的好大喜功,造 成學生會會費運用分配問題,同時現任幹部抄襲前一年預算資料的結果,造成使 用科目錯誤及資源浪費,應重新檢討收支問題,使預算能充份顯現工作計劃內容, 決算能顯現工作計劃績效,並建立完整的預決算資料的檔案(南健中,2007:84)。 在檢討學生會工作項目優先順序方面,由於學生會成員投入該職務時間和心 力不夠多,以致於會務運作機制發生問題。事實上內政要重於外交,行政幹部應 將整頓會務放於優先,避免投入過多心力於所謂「提昇校譽」或是「提昇會譽」 的「工作」或「活動」上(南健中,2007:82)。 總之,學生會基礎想要穩固,就必須爭取同學的支持。凡是同學所面臨的問 題,如學習、生活、生理、心理及安全等等,都是學生會所應該關心的範圍,這 樣子才能解決上述的認同危機;並且加強對學校教職員生的宣傳工作,讓校園內 的組成份子能夠了解學生會之宗旨與組織運作,逐步改善不友好狀態,進而轉為 支持學生會;最後就是制度健全、運作資訊透明化,在公共事務資訊公開化的時 代,大部分的學生會資訊都必須公開,特別是校務參與這部分,這樣子同學們才 可以有效監督學生會跟學校的施政作為,以及杜絕資訊不對稱所產生的各種弊端 跟貪污腐敗的行為。
陸、未來強化學生自治體系之改革策略與建議 「不斷的檢討與改革」與「爭取同學的支持」是學生會得以運行的兩大支柱, 以下是本文對於學生會體制改革的構想(南健中,2007:83)。 一、「主權在民」的概念,雖然目前會長及學生議員採行普選方式產生, 但是無法有效監督,在學校不希望會長被彈劾及罷免的政策下,很明 顯議會最後制衡措施都被閹割,容易造成會長無法亂紀的行為,學生 議員不開會,只要有請假,就不會被視同自動辭職,這樣子的議員, 同學也無可奈何,唯有罷免一途可走,但也從來沒連署成功過。若是 透過班級選舉出代表,由各選舉區的代表產生學生議員,這樣子就有 兩個管道可以監督學生議員,若該選舉區議員發生缺額,也可以立即 選出,對該選舉區同學權益的維護才有助益。 二、「行政與立法的結合」的概念,這也就是所謂的議會內閣制,行政中 心首長及各部會主管皆由議員兼任,向議會負責,如此一來,行政中 心主要幹部具有民意基礎,不會像目前許多主要幹部都是會長選舉幕 僚或親信,減少不必要的弊端及問題。當然此一概念,須要一些配套 措施。 三、「廢除會長職務」,既然採行「行政與立法的結合」的概念,會長一 職就不須要了,行政中心改設總幹事一職即可。 22
四、「精簡行政中心組織」,雖然說學生會是學生政府,但是它不是萬能 政府,行政中心保留基本行政事務部門即可,像學生權益部的工作就 可以由學生議員來做。 五、「行政中心置財務長、學生議會置審計長」,財務長負責學生會會費 運用的處理,審計長負責運用處理的審查報告,這樣子才可以妥善運 用會費,不浪費學生會資源。 六、學生議員及幹部任期改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要落實上述體制改革的構想,首先要做的是學生代表選舉制度的改變,透過 此一改變,除了能解決學生議員的短缺問題之外,可望附帶解決院系學生代表問 題,甚至可以提高學生對校園事務參與率。以下是選舉制度的變革方案(南健中, 2011:36)。 一、班代表:採用全班同學互選及連記投票方式來產生,大學日間部和進 修部以每班產生兩名班級代表為原則(每25 人產生一名),碩博士班 以每一年級人數來計算。 二、班長:採用全班同學互選及單記投票方式來產生,班長不能兼任班代 表;班長負責各班公共事務處理及與各級學生自治團體之聯繫 三、學生議員:由各選舉區內的班級代表互選及連記投票方式來產生;應 選人數計算方式可採行現行每300 人應選一名;學生議員互推產生系 監事會主席。至於各選舉區劃分問題不在本文討論範圍之內。 四、院學生代表:由各院學生議員互推之。 五、學校校級會議學生代表:依現行規定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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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林少軒(2010)。踏入學生自治的世界。台中市:白象文化。 李建興(1991)。青年輔導研究報告之七十九:我國大學院校學生自治組織現況 與發展之研究。臺北: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南健中(1996)。學生自治理論研究,2013 年5 月30 日取自中山大學美麗之島 BBS 站,網址: http://bbs.nsysu.edu.tw/txtVersion/treasure/campus/M.1024673082.A/M.1024674001.A/115 南健中(2007,4月)。學生自治理論與實務。載於逢甲大學舉辦之「教育部2007 年全國學生自治發展會議」會議手冊(頁74-85),台中市。 南健中(2008,12月)。逢甲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釋疑。載於玄奘大學舉辦之「教 育部2008年全國大專院校學生自治發展與傳承研討會」會議附錄手冊(頁12-29), 新竹市。 南健中(2011,8月)。學生自治理論與實務(二版)。載於元智大學舉辦之「第 二十屆學生會幹部訓練營」課程手冊(頁22-36),桃園縣。 南健中(2012,11月)。學生自治精神、組織與發展。載於南華大學舉辦之「學 生自治知能系列講座」課程手冊(頁1-15),嘉義縣。 南健中(2013)。大學生公民意識與公民參與行為之研究-以中部某大學為例之 探討。逢甲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台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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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民主與學生自治的反省—以東海大學為例 李杰穎(地方文史工作者) (初稿,請勿引用,如欲引用請與作者聯繫2) 摘 要 本文首先簡單的介紹了東海大學學生自治發展的歷史,認為這不是一個從 80 年代末期誕生的事物,而是接續上東海大學從創校以來到 70 年代、80 年代,校 內一直在關注討論的重要公共論述,並且對於學生自治運作以及學生對校園公共 事務參與的侷限,提出了「位階論(制度改造)」與「文化論(主體轉化)造」 兩種不同的觀點。 從哈伯瑪斯的理論出發,本文認為現在學生自治的運作問題,是一種大學校 園內的合法化危機的顯現,透過重新反省阿圖塞、葛蘭西、傅柯等人的文化與意 識型態的相關理論,以及哈伯瑪斯的公共領域理論,本文主張對於學生自治的死 亡與再生,必須從尋找「支持條件」,而不是從分析「限制條件」的角度去問問 題、去思考,才能從一個具體的、細節的、操作的的社會實踐的面向釐清問題, 否則就只會淪為觀念論、制度論的空談。 最後,本文分別從參與形式、制度更新、社會連帶、情感認同、實體空間設 計等層面,嘗試拋磚引玉的提出一些創造校園民主新型態的可能,以引發更多更 具想像力、創造力的的實踐。,讓學生成為爭取成為「學校的主體」,進而能夠 改造大學校園成為「主體的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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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學生會之前的東海校園民主制度
第一節 70 年代--校園民主化的呼聲
東海大學學生會雖然是在 1980 年代末期才成立,但是東海校園內關於校園民 主/學生自治運作無力,學生參與冷漠的討論,並非始於學生會成立之後,而是 遠在 1970 年代就已經存在於東海校園內部。 在白色恐怖依然存在的戒嚴時期,這樣子的討論會出現的原因,除了隱含著 對於威權高壓的政治制度和教育管理的反抗外,在東海的歷史脈絡中還連結著由 於 1970 年後學生人數增加、小班制廢除、校園內外環境劇變...產生的焦慮,以 及由此出現的對於創校初期「黃金時代」的緬鄉愁寺懷,以及「東海大家庭」的 校園共同體想像 在關於「東海大家庭」的共同體想像中,除了透過對「黃金時代」的緬懷, 對照出當前環境的不足外還存在著對師生、同學之間人際關係日漸疏離的惋惜。 而為了重建團體的連帶以克服這種疏離,一種要求強化校內意見溝通的管道,擴 大師生對校務的參與的聲音,就經常跟隨著「東海大家庭」的緬懷而被提出。 1973 年 6 月,第 15 屆歷史系學生秦葆琦在接受校刊訪問時就表示:她頗為 擔心今後在學生日益增多的情況下,如果學校不積極設法在學生與學校間加以溝 通的話,幾年之後,很可能就流於一般的「大」學之道,變成學校做學校的,而 不再聞問學生的意見。 1975 年「發展委員會」的會議上,高承恕、馮滬祥兩位列席的校友教員也表 示:學生與學校行政當局之間普遍缺乏溝通,學校應該讓學生瞭解擴大的計畫, 最重要的是對學生的生活表示關切(東史:372--373)。 不只學生對學校運作產生疏離,連教授會也認為學校和教職員間的溝通太少。 在 1974 年時,即有教授表示校務會議每學期才開一次,似嫌太少,宜增加次數, 俾有機會表達意見。也有教授建議,校長可採早餐會方式,與教職員分批、分職 等見面,藉以溝通意見(前揭書:365-366)。 事實上從東海大學成立以來,要求師生對校務的更深入的參與與瞭解,就一 直是東風、榮推會等學生團體努力的目標。他們的要求從單純的期望校長能抽空 多到學生餐廳、宿舍或是校園裡走走,關切同學的生活,到基進的要求每學期召 開一次全體同學都能參加的大會(《東風》3 卷 1 期:15、16) 。其出發點都是基 於做為東海大家庭的成員,全體師生都應關切、參與校園共同的事務,以克服隨 26
著環境變化而不斷擴大的疏離感: 在現代機構中,隔離感(Alienation)〔原文如此〕是最大的傷害,更不論教育 機構了(《東風》40 期:2) 在「公共性」、「公共領域」等概念還未為人熟知的時代,東風社和部份的東 海師生使用素樸的「參與」 、 「投入」 、 「民主」等詞彙,表達出他們對建立起權力 機制和日常生活空間的中介地帶的呼求。人與人之間思想上的差距無法藉著實體 的距離來彌補,如果不透過民主的方式,建立起團體的連帶,那麼在這山上的小 社會中,雖然人和人的距離很近,仍然會有孑然一身之感。至少對東風社的學生 而言,只有透過校內師生對公共事務積極參與討論的方式,建立起對團體的關切, 才能使東海的每一份子團結一致。 我們深信,學校的每一個措施、每一項政策都必須經過縝密的思考和探討, 都有其充分的道理。因此當學生基於愛校的情懷對學校的措施提出關心的質疑的 同時,校方似應以坦率的態度讓同學充分的瞭解。也唯有這樣,才能使東海的每 一份子團結一致,共同熱愛和關切自己的學校(《東風》47 期:27) 為了實現「大學民主化」的目標,讓參與的精神能深入到師生日常的生活中, 東風社在 70 年代即要求開放學校的行政會議讓學生代表參加,持續籌辦師生座 談會,以促進師生之間的溝通。要求學校重視社團活動,因為社團可以培養民主 精神、發展社群生活,促進學生對社會現況的瞭解。要求盡可能的開放審稿制度 的限制,給予學生更大的言論自由,以提升校園刊物的功能,以促進校園內意見 的溝通、討論。這些意見都可見於 70 年代各期《東風》的內容中。
第二節 80 年代-梅可望的改革
梅可望校長在 1978 年到任後,認為在當時東海校內、師長學生之間、院系本 身都沒有正規溝通意見的管道,形成了嚴重的隔閡與排斥現象。因此採取了一連 串措施,以建立意見溝通管道,包括: 第一,強化會議功能。除正規的行政會議與校務會議之外,另外每月舉行一 次由「擴大行政會議」 ,每學期舉行一次「校務、行政聯席會議」 ,並視實際需要 成立為解決某一特定問題的「專案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每學年並舉辦「校 務發展會議」 第二,擴大學生參與。自 1980 年起,邀請三位學生代表列席行政會議、校務 會議,發表意見。 第三,溝通師生意見,舉辦師生座談會。由校長和學生活動中心總幹事共同 主持,各系所學生派代表一人參加。原先是每兩週一次,後改為每月一次,分成 27
全校性和各學院的師生座談會兩種。另外並鼓勵各系所自行召開師生座談會,校 長表示會隨時參加各系所的師生座談會。 第四,創辦《東海雙週刊》以及《東海校友》月刊。發行《東海雙週刊》 ,以 及《東海校友通訊》 ,透過這兩份刊物分別向校內師生、畢業校友報導校內動態, 說明學校政策。 同時為了凝聚師生感情,強化對學校的向心力,梅可望要求恢復停唱二十三 年的東海校歌,並自 1978 年起每半個月舉行一次全校升旗,要求日間部全體學 生一律參加。並在升旗完後,由校長進行校政概要報告,並進行各項活動的頒獎, 表揚表現優異的學生(東海大學校史史:403-408,東海大學行政會議記錄 1985: 97-98,梅可望,1998:237-240)。 梅可望校長對於他在任內推動的民主溝通體系非常自豪,認為這些措施有效 地減少了校園內匿名黑函的數量,各學系中的派系對立,也逐漸消失於無形(梅 可望,1998:240)。
第二章 東海學生會成立的過程
第一節 80 年代--學生運動的風潮 如同鄧丕雲在《80 年代臺灣學生運動史》一書中所說的,不管最後實踐的結 果如何, 「學生政府」的成立是 80 年代台灣學生運動的重要成果之一。學生透過 成立三權分立形式的學生政府,表達了對理想大學的追求。並以此對抗校園行政 官僚的特別權力關係,父權式的傳統師生倫理,爭取校內言論自由空間,捍衛學 生權益,進行校園批判意識的啟蒙等。 「學生政府」反映了 80 年代學生運動追求 「校園民主」的成果,但其實踐上的問題,也反映了當時學生運動「校園民主」 論述的侷限。 在經過師大「四六事件」之後長久的沈寂,台灣的學生運動在 80 年代再度崛 起,首先由 1986 年台大「自由之愛」事件為開端,緊接著從南到北的各個大學 紛紛出現地上、地下等各種形式的學生行動團體。 關於這波學生運動的崛起,鄧丕雲認為雖然國民黨在 1986 後推動的一系列 「政治自由化」的政策,為學生的行動提供了可靠的掩護作用,降低了其行動的 危險性,給予學生行動和心理上的鼓舞。但是「政治自由化」政策並沒有普及到 校園,當國民黨研擬五大政治議題,準備開放人民的言論、集會及結社自由時, 28
校園還處在「特別權力關係」3的籠罩下,沒有做相應的開放。所以校園的自由 化是學運興起的結果,而不是它的原因。學運反映了學生在政治開放後,試圖用 自己的力量,讓校園的民主化能追趕上社會腳步的努力(鄧丕雲,1993:59)。 由於校園並未隨著社會的腳步開放,初期的學運參與者,在行動上必須承擔 許多未知的風險,因而多採取體制外以及匿名的方式行動。而其主要的抗爭對象 則是校園內的控制體系,包括校方行政機構與校園黨團。議題上大部分是關於特 別權力關係的規範、軍訓教官及政黨勢力退出校園、學生政府成立、言論及學術 自由的保障等和校園體制改變相關的議題。學生們透過這些訴求,批判校園的控 制體系,以求實現理想中的大學校園(前揭書:61)。
第二節 90 年代 --《東潮》與公聽會、說明會的出現
1987 年由於東海第一個學生運動團體—地下刊物《東潮》出現在東海校園。 1987 年 6 月 17 日及 24 日, 《東潮》發行試刊號第一期及第二期,抨擊當時校內 興建「新宗教中心」地點的不當,批評校方在整個處理過程中的反民主作風。並 舉台大為例,質疑現有學生活動中心的定位問題,要求成立學生自治組織。 1987 年 9 月 29 日《東潮》正式創刊,到 1988 年 5 月 25 日共出版了四期。 其間在 1987 年暑假、開學時,還針對大一新生發行了一份名為「給你、大一--兼給中區所有的大學新生」的傳單。 東潮的行動引發校方行政單位,尤其是梅可望校長,非常強烈的反應。1987 年 9 月 9 日、10 日東海教職員和學生代表共百餘人,在谷關舉行的發展會議上, 通過為求校園和諧安定,不受外力干擾而制訂的「東海大學維護校園團結和諧方 案」。方案中首先揭示一心一意愛東海、共同實踐校訓和達成本校教育目標、以 民主方式解決問題、師生團結一致,維護團結和諧,不受外界影響和利用等東海 師生的「共同守則」。 其次強調落實師生溝通管道、強化師生情誼與互信、輔導學生自治組織、防 範外來勢力操縱學生活動等重點事項。 最後具體說明三種解決問題的方法:透過「文字評議委員會」解決文字著作 3
在戒嚴時期有關各級學校學生之懲戒,均是以行政法上之「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為其依據,認 為學生與學校之關係,屬於特別權力關係中之營造物利用關係,學校可以在無法律依據下,限制 學生之基本權利,對於違反義務之學生,亦可施以懲戒,並且學生對於有關特別權力關係之爭議, 亦不得請求司法救濟。這種反民主的學生管理觀念,經過 80 年代台灣學生運動強烈的批判後,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民國 84 年 6 月 23 日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文中,承認凡受校內處分,用盡 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有提出訴願及行政救濟之權利。之後在大學法修訂過程中, 「特別權 力關係」的條款,被強調學生參與、學生自治以及學生權利救濟制度的必要性及價值的觀念所取 代。 29
的問題,透過「申訴委員會」解決獎懲的問題,透過「說明會」解決有關意見的 問題(東海風:105)。 在「東海大學維護校園團結和諧方案」中提出的說明會機制,後來卻成為東 海校園民主運作中,一個重要的文化實踐場域。 根據畢業學長姐的口述,第一次的說明會舉辦,據說是在 1987 年的「約農河 加蓋事件」,這是一個大家都說確實存在,但卻很難找到具體的文字記錄的歷史 事件。 而在東海行政會議記錄上可以找到的,有詳實文字記載的,第一次針對校園 空間問題正式舉辦的說明會,應是在 1987 年 5 月舉行的「興建新宗教中心」說 明會。 在 1990 年「相思林事件」以降不斷發生的校園空間運動後,東海校方則將 公聽會、說明會的機制納入校園規劃制度,以及校園重大工程的興建程序中。 在 1994 年「德耀路大石頭事件」發生後,行政會議決議:師生對校園重大 工程有異議時,可經由參加行政會議之代表提出要求召開公聽、說明會(東海大 學行政會議紀錄,1994.11.23) 。也就是說,校園內只要發生任何重大爭議事件, 師生都可透過行政會議要求校方召開說明會、公聽會。 在 1999 年的「118 事件」後,為了積極推動校內重大公共建設,落實校園民 主而修訂的「東海大學重大工程公告參與程序辦法」,其中規定: 「「本校重大工程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行政單位提出需求→行政會議通過→校務會議通過。 二、 校建會專案小組可行性評估、規劃報告→校建會專案小組空間需求說明(圖 說公告)→公聽會反映意見→校建會(專案小組)討論決議→規劃定案、競圖→ 設計圖、模型公告展覽→公聽會反映意見→校建會專案小組修改設計、定案→校 務會議通過(圖書館記錄典藏)。 三、總務處辦理建築執照申請→經費稽核委員會審議工程招標」 (東海大學重大工程公告參與程序辦法, 1999 年 10 月 27 日第 31 次行政會 議通過) 因此任何在東海校內進行的重大公共建設,在程序上至少都要開過兩次以上 的公聽會才能定案。甚至如果有學生團體的強烈抗議,質疑, (例如:2000 年的 「V 大樓改建人文大樓」事件),要求學校加開公聽會,以聽取校內師生意見, 也都是會在東海校內發生的事情。 由於「說明」兩字帶有由上而下、公事公辦的意味,因此一些對校園公共事 務有較強烈意見的學生社團,多半要求學校舉辦具有聽取意見性質的「公聽會」, 30
但其實在具體的實踐中,公聽會和說明會的界線是很難區分的。 如果沒有學生社團的強力動員,學生的積極參與,再開放的公聽會,也會變 成學校單方面的說明會,或者如一些學生所嘲諷的:「摸頭大會」。 而一但有學生積極的提出異議,甚至不惜和學校力爭到底,再保守的說明會, 也被迫要變成公聽會,甚至變成校內學生遊行的導火線,例如:2007 年 5 月發 生的「反對不合理調漲學費」的遊行。 除卻學校行政單位、學生會舉辦的說明會外,東海學生運動第一次舉辦的自 發性說明會,應是在 1987 年 11 月 4 日的「東潮說明會」。自此以後說明會也成 為校內學生團體對同學說明立場、進行宣傳、相互溝通的重要實踐,甚至透過直 接討論的方式,和現場同學決定未來的行動步驟。 1990 年「相思林事件」的 620 遊行前,於 6 月 19 日舉行的說明會,即充分 顯現了學生運動自發舉辦的說明會的多方作用。一直到 2003 年的 「東海保衛戰」 , 在工業區穿越校園的聯外道路計畫消息見報後,學生第一個進行的活動就是發起 連署簽名,以及,連續在校內舉辦三場說明會。 學校和學生舉辦的說明會,雖然目的、形式略有差異,但在向校內師生進行 廣泛的宣傳、溝通的面向上卻是相同的。從 1987 年的「新宗教中心事件」以來, 說明會和公聽會就一直是東海校園空間運動實踐的重要戰場,也是東海校園民主 的溫度計。
第三節 東海學生會成立的過程
東海創校初期即有成立「學生生活促進會」 (簡稱生促會)由學生選舉代表組 成,負責學生的膳食、住宿等生活管理事宜。由於學生社團數目增加,之後又成 立「學生活動中心」,負責統籌全校性的學生活動,並協調各社團活動的場地經 費等事宜。 學生活動中心和生促會對外代表東海全體學生,由梅可望擔任校長後,只准 予學生活動中心總幹事、生促會會長、研究生聯誼會主席列席行政會議,就可見 得這兩個學生組織的地位4。但是在持續運作十餘年後,由於學生事務日趨複雜, 活動中心和生促會之間,對於學生事務的自我管理的分際,以及面對學校時的代 表性的問題遂引起學生的討論。加以當時台灣各大專院校幾乎都有「校園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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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學生會成立後,生促會被併入學生會中成為生促部。但生促部長仍可以和學生會長、議會 議長、研聯會會長共同出席行政會議。很多人以為這是因為生促部負責學生的日常生活管理等具 重要性的事務之故,但這個理由在邏輯上是說不通的。就像東海校內的許多事物一樣,這裡面其 實是一個歷史傳統的延續。 31
學生自治」的呼聲,關於改革學生組織,成立學生政府的議題,遂在東海校園內 持續發酵。例如當時東潮提出的多項訴求中,其中之一即是「成立學生自治組 織」。 1988 年 8 月 17、18 日,新任訓導長陳陽德邀集師生代表十多名,在谷關召 開研討會,即有學生反應,學生生活促進會與學生活動中心事權不統一,建議以 學生(自治)會替代既有組織。學生活動中心總幹事王國翹於谷關研討會後,即 擬定「制訂學生自治制度代表選舉辦法」,用比較通俗的話來說,即是學生會制 憲代表的選舉辦法。 10 月 24 日《東海新聞》披露學校研擬中的階段性推動學生自治流程表,共 分「籌備階段」 、 「研議階段」 、 「完成階段」等三階段。學校並成立輔導小組,由 校內老師郭榮趙、游文卿、溫豐文、丁一豪、李聲庭、施宗雄、洪永泰、呂士朋、 歐保羅、魏吉助、胡昌智、許玉秀、謝廷庚、陳楊德及劉渝生等人組成,並由陳 陽德訓導長擔任召集人,以協助、輔導學生會籌組事宜(《東新》7 期)。 1989 年 1 月召開「新學生自治制度代表大會」,也就是學生會的制憲會議, 並選出工作幹部,開始正式規劃東海學生自治制度。 1989 年 5 月 18 日舉行了第一屆學生會正副會長及學生議會議員選舉投票, 共計有三千六千四十八票,投票率為 48.7%。選出公行所二年級郭達鴻,與國貿 系二年級蔡百誠擔任學生會正副會長,並在 6 月 6 日完成交接儀式。學生議會則 在 6 月 12 日,舉行成立大會、宣誓就職、選舉正副議長,東海的學生自治制度 開始正式運作。 東海校方把成立學生會視為學校民主、開明管理作風的表現,因此大力協助 並宣傳東海學生會的成立。從宣布制憲到到研擬、完成、選出第一屆學生會,不 過九個月的時間,即使東海學生會的成立並非像學校宣傳的「全國第一所學生政 府」5,其速度也是快得驚人。同時學生會還擁有設備完善的辦公室,專用的學 生議會議場等,可說是全國各校學生政府中最豐沛的資源。 事實上東海校方表現民主、開明管理作風的背後,有著害怕學生運動失控的 考量。1989 年 5 月 29 日行政會議上陳訓導長報告: 鑑於最近媒體報導成大、台大學生自治會都發生嚴重的衝突事件,特別說明 學校主動推動學生自治組織的結構調整,是為了因應時代的轉變與需求,不然, 我們的學生團體有可能會受到其他學校的不良感染。 (東海大學行政會議記錄,民 78.5.29,底線強調為筆者所加) 學生會成立後,方孝鼎為文指出東海學生會完全是透過校方「由上而下」的 5
北醫、陽明、輔大都比東海要早成立學生政府(鄧丕雲,1993:250)。 32
過程建立的。成立過程中校園社群的社會關係、政治文化都沒有經歷任何衝擊與 辯論,甚至連最起碼的全面性討論都做不到。建立在舊的社會關係與意識型態基 礎上的學生會,只是充斥了新職位、新機構,但卻少有進步的內涵。學生會一方 面從屬於校方的董事會、校務會議、行政會議之下,學生事務的運作仍然受制於 校方行政機構。另一方面學生會又疏離於學生群眾,使得學生會幹部和議員成為 凌駕於學生之上的權力菁英: 學生社群選出了東府〔註:東海學生政府〕 ,而東府的運作卻獨立於學生社群 6 之外,甚至反過來宰制學生社群。 東海學生會成立後,學生議會就發生嚴重的流會問題,半年後校園內又出現 大量海報,抗議學生會的官僚作風。曾為校方在媒體上大力宣傳,做為學校開明 管理作風的表現的東海學生會,成立不到一年,就已顯現其體質的貧弱。
第三章 學生會的死亡
第一節 四二公聽會事件
東海學生會的運作,在 1998 年之後由於大學法修訂後,校方不再於註冊學費 四聯單中代收學生會會費,使得學生會頓失支持其運作的物質基礎,這對學生會 的運作是一大打擊(東海大學行政會議記錄,民 87.6.17)。但如果學生會獲得學生 支持,仍可透過學生主動繳納會費,而獲得運作的物質基礎。因此核心的問題是: 學生會在學生心中的合法性、正當性已逐漸削弱的問題。這是個從第一屆學生議 會的頻頻流會,就可以看得出來的老問題。而在 1998 年第九屆學生會時發生的 「四二公聽會事件」,卻是真正的給予學生會運作的合法性、正當性乃至合理性 重大打擊的關鍵因素。 「四二公聽會事件」的起因,源自陳成詮當選第九屆學生會長後的強勢作風。 對陳成詮不滿的學生議會議員,在探詢學生社團資料後,接下自 1994 年後久未 運作的濁水溪社。並以濁水溪社名義印行文宣、張貼海報,對學生會的施政進行 批判。 事件的導火線出在 3 月 19 日學生議會期初大會上,議會認為學生會的上學期 的決算以及本學期的預算帳目不清,經討論後全數退回,要求學生會重編。但學 生會認為議會退回結算、預算的理由太過牽強,無法接受。學生會和議會(濁水
6
〈論東海大學學生政府之侷限性〉 ,方孝鼎著,參見《新生代的自我追尋》第 212—214 頁,范 雲等編,1993 年,前衛出版社出版。 33
溪社)兩方遂不斷透過文宣、海報等方式相互攻訐,越演越烈。到後來學生會長 陳成詮指責濁水溪社以不實文宣進行人身攻擊,雙方衝突更形劇烈,學生會的年 度預算審查遂就此停擺。 預算審查停擺的結果,是使得校內大型活動無法舉行。特別是已經行之有年, 在中部地區頗負盛名的「東海表演藝術月」,還包括第十屆學生會會長、議員的 選舉也無法舉行。這使得學務處不得不出面,於 4 月 2 日於校內舉行公聽會,尋 求解決辦法。 然而 4 月 2 日公聽會的舉行,反而造成學生會和濁水溪社兩方直接的衝突。 兩方除在公聽會上相互叫罵外,並在公聽會結束後於場外發生肢體衝突。其後學 生議會及濁水溪社指責學生會幹部使用暴力,要求學校對施暴學生予以校規處置 (東海大學行政會議記錄,民 87.4.15) 。但學生會方面則指責濁水溪社及少數議 員,散發不實文宣,事後也不出面解釋及對質,盼學務處譴責此種言論暴力(東 海大學行政會議記錄,民 87.5.6)。 兩方的爭執延燒到行政會議中,學生會及議會都要求學校出面解決,處分違 反校規學生,但校長和學務處只能要求雙方尊重,顧全大局,心平氣和,以理性 協商方式解決(東海大學行政會議記錄,民 87.4.15/民 87.5.6)
第二節 公聽會事件顯現的學生自治侷限
行政權和立法權的爭執,使得預算審查停擺,甚至在議會討論時上演全武行, 這樣的戲碼不只是在東海校園內,即使是在台灣的中央和地方民意機關,類似的 事例都經常在發生。不過行政院和立法院的爭執,尚可以透過大法官會議釋憲來 調解。當東海的學生政府發生府會衝突時,依據學生會組織章程尋求代表司法權 的「評議委員會」進行調解時,卻發現評議委員根本自第一屆學生會以後即未改 選。第一屆學生會的評議委員此時大多已畢業離校,只剩當時是碩士班學生,九 屆是社研所博士班學生的侯念祖一人,根本不能依法召開評議委員會。這件事情 才充分凸顯了東海學生政府運作的荒謬性與侷限性。 法理上的仲裁機構既然無法運作,學生會的內部衝突只好在持續性的府會鬧 劇中輪迴。學校的學務處、課外活動組雖然負有輔導之責,但又不敢介入太深, 以免惹來「干預學生自治」之名,只能在行政會議中不斷聽取府會兩方的訴「怨」! 「四二公聽會事件」就變成一場拖棚的爛戲,到下一屆學生會長改選才中止。然 而第十屆學生議會議長選舉時,又發生了選舉爭議,同樣也因為評議委員會無法 運作,變成不能解決的懸案,再度影響到學生會預算的審查 不斷頻繁發生的內部爭議,最終會引起學生對「學生政府」運作的合法性和 正當性更深刻的質疑。在 1998 年 6 月 10 日行政會議上,蔡琪芳議員表示: 34
東海的學生自治將要邁入第 10 年,但我們所看到的卻是一年不如一年,同學 的參與度越來越低,學生會會的得票率也越來越低,甚至不到一成,可是每年學 生會卻可以動用至少二百五十萬以上的款項,而且有些系的議員,已連續好幾年 無人參選,當一個產品已不再受歡迎時,不是需要再改良就是要被淘汰,而今學 生自治已一年不如一年,病入膏肓,學校是否應該要重視這個問題,不要再讓民 意基礎薄弱的學生代表,代表同學參與各項會議,動用大筆的代收會費,否則這 個學生政府很容易會產生衝突(東海大學行政會議記錄,民 87.6.10) 1994 年 5 月,第五屆學生議會提案「建請學校繼續代收會費案」,行政會議 決議應由 83 學年度新任議員半數必上連署同意,並由 83 學年度新任會長於 6 月底前按正式程序提出申請辦理(東海大學行政會議記錄,民 83.5.25)。 1997 年 8 月 4 日,行政會議同意 83 學年度學生會會費宜學校代辦(收) 。為 學生會應正式提出申請,並經學生議會附署同意,夜間部自治會會費比照辦理。 1998 年 6 月 17 日,行政會議決議,自 87 學年度下學期之後,本校不再代收 學生會、學生自治會會費。
第四章 關於議會流會問題的反省 東海大學的學生自治雖然因為 1998 年起的「四二公聽會」事件以及停止代收 學生會費,而面臨合法性以及物質基礎上的死亡。但是如前所述,東海學生會在 成立之初即面臨嚴重的議會流會問題的困擾,流會問題的嚴重性甚至使得學生會 的預算沒有辦法審查。而即使湊到開會人數,也往往由於議員出席率太低,造成 議事容易為少數人所把持,有心人只要使用「清點人數」就可以讓議事癱瘓,甚 至引發議會和行政中心(學生會)之間的的強烈對抗。如此又使得學生會更難維 持日常的行政運作,1997 年由於東海學生會的府會衝突,造成行之有年的「東 海表演藝術月」停辦的事件,就是個顯明的例子。 「成立學生政府」做為 80 年代末期學生運動的重要訴求,以及校方和不同意 見的學生群體的共識,學生會的運作不良,在學生會成立初期就引起了東海校內 關於「校園民主」的內涵與實踐的討論,關於學生自治運作問題的討論,首先是 以討論議會流會問題為的形式而展開的。
第一節 位階論
除了大度山社的方孝鼎於學生會成立後,首先為文指出東海學生政府運作的 異化外,在 1991 年 5 月第三屆學生會會長、議員選舉前夕,人間社員李彥旻在 35
《人間札記》第 5 期,以〈校園民主的一齣戲--談學生會學生自治的侷限性〉為 題,對整體東海學生會的運作進行檢討。 李彥旻於文章中指出,學生會運作不良、議會頻頻流會的問題根源在於「學 生會的定位錯誤」。一方面學生對於校方的權力位階太低,只是「學校訓導處下 的課外活動組輔導之學生機構」,因此並無足夠權限發揮具有主權、能獨立運作 的學生政府的角色。另一方面學生會在日常運作上繼承前學生活動中心的模式, 呈現出一「超大型服務性社團」的樣貌,不斷地在處理事務性的行政工作,而非 一發揚學生主體性的學生政府,學生會既然未能對參與影響校園事務發揮實質的 作用,學生自然對其參與意願不足,議會頻頻流會也就不足為怪。 將學生會運作不良的癥結,鎖定在「權力位階太低,角色定位模糊」的觀點, 一直受到人間、大度山社等社團的支持。而「新宗教中心事件」以來的校園空間 運動中,對於校方「黑箱作業」的指責,與要求開放決策權力的訴求,也和這種 對學生自治運作的批判相互應合。大度山社成員同時是研聯會主席的劉坤鱧亦曾 在行政會議上直言: 由於目前東海大學學生自治辦法之權力位階從屬於學校校務會議、行政會議 之下,站在研聯會立場,在權力結構未改變之前,亦無實現願望之能力。 (東海大學行政會議記錄,民 79.5.7) 這種要求更多的權力,更大的參與空間的想法,其實是和當時「反對威權統 治,要求政治自由化」的社會氣氛有相關連的,這可從李彥旻文章結尾的這段話 看得出來: 長久以來,台灣校園在黨政威權體制下定義價值觀、教育觀,學生被定義在 被教育者,而所接收之內容則是符合黨政機器限定之意識型態。學生自治即要反 抗此一意識型態強迫灌輸,學生會絕非民主實習場,而是學生主觀意識在校園中 凝聚之具體呈現(李彥旻,1991) 學生自治既是反抗黨政意識型態灌輸的一環,那麼反對學生在校園中的角色 被矮化,要求更高的權力位階,自然會變成異議性社團學生在分析校園民主問題 時重要的問題意識。
第二節 文化論
在李彥旻的文章發表之後,東風社社員李孟浩也在同年 10 月,於《東風》60 期發表〈學生議會反省〉對議會流會問題的深層原因進行探究。文中認為: 政治系統的制度運作若無公民意願養成的政治文化來支撐的話,系統運作的 36
成功機會就會相當渺小 …議員的疏離倦怠和選民的冷漠本來就是公民文化中一般人既存的政治取向。 因此政治系統的制度設計不是為了滿足形式的立憲主義,以讓有興趣搞政治遊戲 的民主菁英去操作這些「背著服務之名」的政治機器;而是要把制度設計成具備 有「政治歷練」的教育功能,以及把校園民眾的任何言論和訴求都匯編為政治能 力訓練題材(李孟浩,1991) 強調學生會的「政治歷練」的教育功能,並非表示東風社贊成李彥旻所批評 的校方將學生會視為「民主實習場」的觀點。李孟浩在文章中也從東海學生會創 建的歷史,指出當時急就章的態度所造成的嚴重後果: 議會流會並不是偶然的,有其成立的歷史背景因素。由於當初在「校長的善 意」下,學生會便有了很濃厚的「把握時機」先搞出來「量上具代表性與合法性 的架構」之傾向,而有意地忽略了在「權力再分配」的秩序變遷中提供一段思想 衝盪期的重要性。因此,在急於讓這個「模仿」西方學生會的法律形式通過的情 況之下,一方面對制度運作的法律形式與社會活動的實際運作規則(傳統所講究 的社會關係及混官場、搞社團那一套)的相互配當性沒有進行探討之外;另一方 面也不容許緩慢地進行各種意義的溝通與整理,以促生許多草根性的議題小團體, 讓同學能在團隊工作中逐漸把「政治參與的無力感情結」轉化成「維護自由、尊 嚴與權益的公民意願」 由於強調學生政府在公民文化養成過程中的重要作用,李孟浩主張透過強化 「議會調查權」 (考察行政及細究相關文件的權力)和「新聞權」 (對公共事務的 特定訊息進行議題設定,而向選民告知並監視政治環境)的充分運作,讓議會變 成強而有力的「議會調查團」以改善學生會運作不良的問題,並有助於形成議員 社團/教授間的合作關係,解除「特別權力關係」與校方行政系統對教授及學生 的學術自主權的侵害。李孟浩以東風社的名義建議學生議會,可以經由調查委員 會的運作,來推動一些相關於全體師生權益的議案,並訴諸於教授和學生全體的 公民投票。
第三節 亙久的辯論,未竟的探討
回顧東海大學的歷史,90 年代初期關於學生自治運作問題的「位階論」與「文 化論」的提出,以及對於大學生參與公共事務冷漠的批評,其實並非始於東海學 生會成立。早在 1970 年代,學生會成立之前,被譽為東海人文批判傳統的象徵 的《東風》就已經對學生參與公共事務冷漠的現象提出批判。 東海人對東海校內活動與事務,普遍缺乏興趣與關切,而且對問題的獨立思 考與相互辯難研討的風氣極其沈寂寥落。由此例多少可反應出,昔日東海人因人 37
寡地偏而形成的逸散與對周遭社會環境的冷漠並未因今日東海學生人數倍增而 有改善(《東風》48 期:2) 同時對東海人對公共事務的參與表示失望: 參與(Involvement)這個時髦的名詞,我想對東海人一定不會很陌生的。學 校現在有兩千多學生,但是榮推會本學期兩次的生活座談會,參加的同學前後不 到一百人,使我對東海人的參與不得不打個問號(《東風》43 期:16) 而在 1980 年 12 月 2 日,校內第一次針對工業區聯外道路問題舉行的「台中 工業區發展對東海環境之衝擊」座談會,現場參加的同學卻不到十位: 我們不禁懷疑,難道東海學生一點也不知道工業區之擴充發展,不僅將破壞 東海環境之外觀,更會威脅到同學本身的健康!而同學的冷漠與置之不理卻是到 了令人心寒的地步!(《東風》51 期:2) 有人以為這種冷漠源自於獨特的校園環境形成的校風: 在這個美麗的校園裡,東海人慢慢形成一種很特殊的生活方式,企求一種自 我封閉的小天地。希望這個小天地永遠不要受到別人的干擾。這種生活方式造成 東海人冷漠、不參與、自我封閉的性格,是一種相當自我封閉的個人主義。但東 海人卻美化這種生活方式,說東海人是讀感覺的、唯美的、詩意的…,但什麼是 詩?什麼是美?(《東風》44 期:9) 但也有人認為同學參與不足的原因,來自意見不受學校重視促成的惡性循 環: 「參與得不到重視,得不到重視,不再參與,不再參與,更得不到重視。」 我們不能讓它惡性循環,大家要試著扭轉它。榮推會、生活促進會沒有很大的影 響力,因為同學不熱心參與的緣故(《東風》43 期:17) 這兩種看法指向了不同的實踐方式。第一種將學生對校園公共事務的疏離歸 因於校園文化的看法,將解決之道指向教育或說是主體轉化的問題。這種解決辦 法呼應了大學做為高等教育機構的性質。東風社因此在當時呼籲學校應重視課外 活動的發展,因為課外活動不僅是學生於繁重的課業之外所做的一種「調劑身心」 的活動,更是教育功能上不可或缺的一環。 我們認為學生課外活動的功能既如上述,不但可以輔翼課堂上之講授,而達 到培養學生完整人格、氣質及思考判斷能力之目的,更形成一種獨立的教育形式。 則學生刊物的出版、各種學術演講之舉辦,皆應在課外活動中佔極重要的地位… (《東風》44 期:13) 第二種看法,則將問題指向學校行政管理制度的壓制,特別是關於學生活動 中心總幹事的選舉方式,以及學生刊物出版前的審稿制度的問題,因此要求進行 38
學校制度的改造: 我們認為,這一情勢的造成,同學的不努力固應負最大的責任,而輔導單位 執行政策時手段的偏差也難辭其咎,其中最具關鍵性的便是「審稿」所帶來的各 種困擾(同上) 這兩種觀點未必是完全互斥的。但是關於「主體轉化」與「制度改造」兩者 間的權衡與辯證,成了後來思考校園師生公共事務參與的主要問題意識,甚至延 續到 90 年代校園內對於「校園民主」實踐的討論。 在 80 年代末期學生運動初起時,「制度改造」的看法由於頗合於當時挑戰威 權、開創自由空間的社會氣氛,因此成為異議性社團討論「校園民主」問題時的 主張,我們可以在「位階論」的討論中,看到這樣的問題意識的浮現。然而,如 同後來提出的「文化論」的主張,關於「主體轉化」的問題,其實也深刻地決定 了「公共參與」 、 「校園民主」實踐的成敗,由此又產生了對「制度改造」的再思 考,認為學校行政單位對於學生言論自由的壓制、對於學生意見的漠視是造成學 生對參與公共事務冷漠的原因。 在 80、90 年代的東潮、人間、大度山等社團為了「校園民主」問題而和校方 產生許多衝突時,沒有人注意到這其實是一個自 70 年代以來就在東海風中迴盪 已久的探問--「未竟的探討」的延續。
第五章 超越位階論與文化論---校園民主的合法化危機
第一節 系統、生活世界與社會科學的危機概念
從前面章節對於東海校園民主、學生自治發展歷史的回顧,我們可以看到東 海大學學生會並不是在 1980 年代末期突然出現的制度,而是一個從創校以來不 斷討論、摸索的實踐的延續7。而關於學生參與公共事務冷漠的問題意識,也早 在 70 年代就出現在東海校園中,並延續至日後關於學生會運作不良、議會流會 問題的討論中。 那麼關於「位階論」 (制度改造)與「文化論」 (主體轉化) ,兩種在東海歷史 上曾經出現過的解釋學生自治問題的觀點,究竟是那一個才是正確的呢?如果把 視角提升,將學生自治的運作視為是一個社會制度或社會秩序形成/運作的過程, 7
因為篇幅關係本文省略了創校初期的「榮譽制度推行委員會」 (簡稱:榮推會) ,也是東海大學 第一個經由全校學生普選出來的代表組成的學生自治團體。另外因為研究資料限制,也沒有討論 到後來出現的「學生活動中心」的出現與運作。 39
那麼哈伯瑪斯關於「系統/生活世界」、「合法化危機」的觀點,或許可以幫助我 們更深刻的理解這個在東海校園內存在許久的議論。 哈伯瑪斯認為社會整體可以從外在、觀察者的視角看做是一個「系統」 ,從系 統及系統維持並再生産自身的功能要求的角度考察社會與社會行動。同時也可以 從內在、行動的視角看做是一個「生活世界」,從不同行動者之間的價值規範與 共識達成的角度去考察社會與社會秩序的形成。 生活世界(Lebenswelt)和系統(System )這兩個範式都很重要,問題在於如 何把它們聯繫起來。就生活世界而言,,我們所討論的主題是社會的規範結構(價 值和制度) 。我們依靠社會整合的功能(用帕森斯的話說就是:整合與模式維持), 來分析事件和現狀,此時,系統的非規範條件是制約條件。從系統的角度來看, 我們所要討論的主題是控制機制和偶然性範圍的擴張。我們依靠系統整合功能, 用帕森斯的話說就是:適應與目標達成,來分析事件和現狀,此時,理想價值是 數據。如果我們把社會系統理解為生活世界,就會忽略控制問題;如果我們把社 會理解為系統,就不會考慮到這樣一個事實,即社會的現實性在於雖然得到公認, 但往往是虛擬的有效性要求是實際存在的。 (Habermas,1994S:7) 從哈伯瑪斯的角度來看,存在由兩種不同視角形成的行動協調機制,或說是 形成社會秩序的過程。從社會整合的角度(生活世界)看來,行動的協調與社會 秩序的形成,建立在「一種由規範保證或溝通達成的共識」的基礎上。而在系統 整合(系統)的層面,協調則奠基於金錢和權力等系統的引導媒介的作用,進行 對行動者行為的引導與調整。在系統的視角中,行動的協調是由在行動者背後起 作用的系統機制(制度或金錢、權力)所保證的,這種機制不必是建立在某個規 範基礎的同意,也不必是互相的理解。 從系統與生活世界的雙重視角出發,哈伯瑪斯認為在社會科學的定義中, 「危 機」的形成乃是指某些客觀的力量剝奪主體正常的控制力,就如同生病時人生理 偏離理想狀態,病人如無法對付客觀的疾病,就成為被動狀態的主體,而危機的 解決即是使遭遇危機的主體獲得解放。 當然,從系統的角度來看,社會系統的危機指的是系統的運作,無法處理或 控社會結構所產生的問題,也就是一個調整和控制的問題。但是哈伯瑪斯認為, 系統控制的失敗固然會造成社會系統的危機,但是只有當社會成員感受到結構的 變化而影響其生存,危機才是真正出現。 系統不能說是主體,根據前科學概念的定義,只有主體才會被捲入危機。在 社會成員感覺到結構變化影響到了繼續生存,感覺到他們的社會認同受到威嚇時, 我們才會說出現了危機。系統整合的失調只有在使社會整合岑岑可危時,即在規 範結構的共識基礎受到嚴重破壞,社會變得失範時,才會危及繼續生存。危機狀 40
態表現為社會制度的瓦解。 (Habermas,1994:5)
第二節 合法化危機
從哈伯瑪斯的「系統與生活世界」的區分來看,東海校園內關於學生自治運 作失靈的「位階論」與「文化論」觀點,其實是分別從「系統」與「生活世界」 的角度去分析學生自治制度運作的「危機」的觀點,兩種觀點都各看到一些問題, 也都各有所偏。 雖然哈伯瑪斯的「合法化危機」理論,是用來分析晚期資本主義社會與國家 的理論,但是借用其理論視角,將學生自治至度的運作看做是一個小型的社會系 統,那麼我們可以從其中對於東海校園學生自治、校園民主實際運作的困境,有 一個更具整體性、結構性的觀察。 從「合法化危機」的角度來看,東海大學不是大度山上的伊甸園,做為一所 綜合型大學,在校務運作上必然要為校園內部各種異質多元成份的衝突所苦惱。 而在 1980 年代,由於校園內外環境的丕變,學生權利意識的高漲,校園師生對 於擴大參與校園公共事務的要求,也造成了當時校園內劇烈的衝突。 為了有效解決內部的疏離與衝突,東海校方亟思透過行政手段建立師生參與 公共事務決策管道。這個嘗試可以追溯至 1978 年梅可望擔任校長後的一系列行 政改革措施,在 1987-1990 年間由於東潮發起的學生運動的衝擊,更積極建立公 聽會、說明會等機制,並大力協助成立東海學生會。而在校園規劃問題上,由於 1990 年相思林事件開啟的一系列學生運動,使得東海校方從 90 年代中期開始持 續進行校園規劃制度的改革。 不過在外部的大環境不變的情況下,行政機制的理性化以及擴大師生參與雖 然在一定程度上消弭了各系所間的猜疑和不信任,但同時也帶來了行政運作介入 自發性的文化生產的問題。 哈伯瑪斯認為: 「意義從來不會在行政生產中產生。」 (Habermas,1994:95) 對文化象徵進行商業生產和行政計畫,會使得文化傳統喪失原本具有的穩定、解 釋社會秩序的功能。雖然行政機制可以透過獎勵補助或擴大參與等方式,來設法 維護文化傳統的更新與運作,並藉此建立自己權力的合法性。但是這樣做的結果, 會產生將來原來屬於私領域的文化領域予以爭議化、政治化的非預期後果。於 是: 計畫者們在計畫過程中越把自己置於共識形成(consensus-formation)的壓力 之下,就越可能產生一種倒退到兩種相反動機的壓力的張力:一種是謀求合法化 41
而引起的過份要求,而行政機構在一種不對等的階級妥協條件下無法滿足這些要 求;另一方面是對計畫的保守抗拒,這就縮小了計畫的範圍,降低了創新的程度。 (Habermas,1994:97) 由於行政系統干預了原本應該是需要時間成長、自我培力的文化和日常生活 形塑,反而對日常生活形成了干擾。1997 年由於東海學生會的府會衝突,造成 行之有年的東海表演藝術月停辦的事件,就是個顯明的例子。而在校園空間規劃 上,制度性的參與機制創造了大量行政系統無法負荷的需求和期待,反而使東海 捲入了「市場經濟」(以擴大發展之名)與「社群文化」(以維護校園景觀之名) 的劇烈衝突中。 而行政體系創建校園民主制度以及校園規劃的參與機制,其首要目的都在於 設法盡快尋求最大共識以解決問題的技術考量上,部份還包含著預防校園動亂的 目的。由於沒有反省到師生在日常生活參與和監督的可能,缺乏學生在生活世界 的主體反思與溝通,讓建成的校園民主機制變成徒具形式的花瓶。超級低的學生 會選舉投票率,超級高的議會流會次數,表達出學生政府和學生群眾間的疏離, 校園公共事務決策的合法性因此往往不為學生接受。 而在主體以及校園文化的層面上,也就是從「生活世界」的角度來看,學生 對公共事務的冷漠以及各種基進的抗議行動,反映的都是校園的「動機機制危 機」。
第三節 動機機制危機
就「動機機制危機」來看,由於資本主義社會的發展,現代大學經常夾在兩 種矛盾的社會角色中:大學被視為是社會精神價值的殿堂,同時也是勞動力的生 產基地。這種角色上的矛盾,雖然勉強可以透過教育水準和未來經濟地位的連繫 而緩解。但隨著台灣社會往資本主義方向的不斷推進,以及 1990 年以後「經濟 自由主義全球化」的趨勢,將台灣捲入整個全球市場的競爭壓力中,還有教育改 革推動的「廣設高中大學」政策,在在都使得這樣的連繫越來越不能被維持。 當念得越高、賺得越多的教育功績主義意識型態由於社會變化而瀕臨破產, 學生就會對高等教育乃至整個資本主義社會發展產生質疑。這種質疑可以是一種 直覺的、反射性的對過去黃金時代的懷念,也可能是基進的反對教育走向功利化、 實用化、商品化的聲音,當然更有可能的是(就如同在東海的案例中看到的)兩 者籠統模糊地混合。這是深藏在東海大學從 1990 年以來持續不斷的「相思林運 動」 ,甚至是 1970 年代東風社「未竟的探討」背後深層的動力。如同哈伯瑪斯對 60 年代歐美學生運動的描述: 42
These students want neither the traditional university,elitist and classically humanstic, nor the mass university as a mere school for experts--nor, above all,a combination of the worst elements of both.(Habermas,1971:22) (翻譯:這些學生既不要傳統的、精英的、古典人文主義的大學,也不要大 量生產的專業人員製造所,當然更不會要兩者最壞的元素的結合) 這種對現狀的質疑,除了基進的抗議行動之外,還表現在對於參與公共事務 的退縮與冷漠。哈伯瑪斯在其《合法化危機》一書中就已表示,校園青年的積極 抗議與消極退縮,都是「動機機制危機」的表現(Habermas,1994:119)。如 果教育的發展不能再履行其原先的承諾,如果個人日益感覺到社會、教育乃至個 人的生活不存在任何意義,那麼採取冷漠退縮的態度以對,也是很自然的選擇。 就如同英國電影《猜火車》(trainspotting)的旁白: 「選擇未來,選擇生活,…我幹嘛做這些事?」 同時必須注意到的是,台灣的資本主義發展過程中,大量的非正式經濟部門 所形成的文化經驗。這種夏鑄九所稱的「脫落」(disarticulation)的空間文化經 驗,鼓勵了「自求多福」的投機心態,表現為一種體制所不能接受的「粗蠻」, 阻礙了有組織的運動的形成,只能變成對國家、資本的運作產生某種干擾的草根 壓力(夏鑄九,1995:252-254)。 這種「脫落」的文化經驗同樣也束縛著大學校園,它表現為對各種正式的公 共制度運作的不信任,同時也對公民的組織結社、集體行動缺乏信心和經驗。個 人雖然可能對於公共事務有很多不滿,但既不會參與正式的制度,也不會透過集 會結社過程將個人的苦惱變成公共議題,在長期「習得無力感」的情況下,不滿 最後變成對公共事務的不關心。而消費文化下的個人主義、享樂主義又更助長了 這種對公共事務的冷漠和自求多福的投機心態。 不管是 80 年代梅可望校長推動的校園意見溝通管道的改革,90 年代體制內 的學生會運作,體制外的公聽會、說明會,乃至師生座談會的運作,其實都共同 面對到學生對公共事務參與冷漠的問題。這個問題不只存在於學生會的投票率、 學生議會的議員出席率,其實包括學校例行性的師生座談會,乃至系所內的學生 代表出席系務會議,都會面臨到相同的問題。 面對學生自治運作不良的現況,東海校方尤其行政單位經常表示出在決策過 程中學生不參與或不發表意見,往往等到事情發生後又大聲抗議的無奈。從「動 機機制危機」的角度來看,這並非完全是推託之詞。但是如果把公共事務決策參 與的機制,以一種多元主義的各方角力協商方式來運作,而不從校園民主主體的 「生活世界」去思考的話,這樣的問題永遠無法獲得解決。同時目前關於臺灣各 大學校園內的學生自治運作不良的討論,如果還只從大學法、學生權利等法律制 度設計以及學生權利的角度(所謂「系統」的視角)去思考分析,恐怕是無力消 43
弭各校學生自治的這種惡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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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理論的反省
第一節
文化與意識型態的物質取向分析
前面章節簡要的介紹了東海大在 80 年代建立校園公共事務參與機制,以及 90 年代從建立學生會到運作失敗的歷史,同時談論到 90 代中初期,關於學生自 治為何運作會失靈的「位階論」與「文化論」的辯論,並從德國學者哈伯瑪斯的 「合法化危機」的理論,對於東海大學學生自治運作的問題做出一個整合性的分 析。 哈伯瑪斯的「合法化危機」以及「動機機制危機」的觀點,給予我們一個觀 察大學學生自治運作問題的新視野,目前的學生自治制度的設計與運作上確實存 在著一些問題,但是這些問題只有跟學生做為一個校園民主的行動主體的認同、 參、「能動性」的問題扣連,才真正掌握問題的關鍵,否則就會像當年學生會制 憲創立過程一樣,成為少許菁英學生的腦力激盪而已。 「主體性」一詞和「論述」 、 「詮釋權」等詞彙,都是在 80 年代台灣學生運動 8 中,使用得十分廣泛的概念 。 「主體性」指涉的乃是個人的意識與潛意識的思想 與情感,對自身的認知以及瞭解個人與世界的關係的方式。西方傳統的人道主義 (humanism 或譯:人本主義、人文主義)哲學傳統,預設了存在於人類內心深 處的一種本質,它是獨特的、固定並聯貫的,並且這個本質使個人成為他/她所 是(is)的那個人(Chris Weedon,1994:38) 。 不過在西方馬克思主義的傳統中,這種獨立、自主、和外在環境界線分明的 主體觀點,已被阿圖塞(Louis Althusser)在其〈意識型態和意識型態的國家機 器〉一文9中徹底批判。阿圖塞認為作為主體的個人其實是透過意識型態的作用 而建構的: 一切意識型態都是通過主體範疇的作用,把具體的個人呼叫或建構成具體的 主體的…意識型態是通過我稱之為建構(interpellation 或譯:召喚、命名)或呼叫 8
「1980 年代的學生運動各派系最喜歡的一個字眼就是『主體性』 。學校老師教官校園特務把學 生當小孩管是侵犯了我們的『主體性』 ;聯盟運動的場子中我們的聲音被壓下來、旗號不夠鮮明、 訴求被忽略也是侵犯了我們的『主體性』 ;學運社團裡的學長壓學弟妹更是嚴重的侵犯『主體性』」 (陳信行,2004:) 9 80 年代台灣學生運動會接觸到這篇文章,部分原因是因為當時的「文化社」 (80 年代學運中第 一個標舉左翼的團體)編輯、出版《路易‧阿杜塞》一書,書中收錄了這篇文章。鄧丕雲認為〈意 識型態和意識型態的國家機器〉一文,對從大革會到民學聯這一支標榜左翼的學運傳統,產生很 大的影響(鄧丕雲:72)。由「主體性」這一抽象的學術名詞在學運圈中被廣泛使用,就可以想見 這篇文章的影響力。 45
(hailing)以及按照日常最瑣碎的警察(或其他人)呼叫:「喂!喂!」的方向 可以想像的非常精密的操作,利用在個人當中「招募」(recruits)主體(招募所有 的個人)或者把個人「改造」(transforms)成主體(改造所有的人)的這一種方 式來「行動」(acts)或產生作用(function)的。 (Althusser,1990:191) 意識型態(或者說:文化)經常被視為是個人腦中的觀念,但阿圖塞認為人 的觀念是存在於人的行動中,而人的行動是受到產生觀念的意識型態機器的「物 質儀式」所支配,意識型態透過社會生活的各種制度、設施以及物質實踐/儀式 對個人產生作用,因此意識型態是物質的存在。 另一位西方馬克思主義的思想家--葛蘭西(A.Gramsci)則認為,社會中存在著多 種不同的群體以及意識型態,而一個社會的統治階級會利用其意識型態,對其他 的社會群體進行統合、聯結,這種用以結合不同的利益/團體,以生產出對統治 階級的認可,以及符應統治階級需要的「主體性」的意識型態,就是「文化霸權」 (hegemony 或譯:主導權)。 葛蘭西認為在資本主義國家的社會主義運動,不能只有政治和經濟的鬥爭, 還必須透過在市民社會的文化霸權鬥爭來進行。透過建立新的文化霸權,批判既 有的文化霸權,傳佈新的文化--道德和世界觀,教育群眾,建立可以挑戰權力中 心的「歷史集團」。 任何一種歷史的行動只能由「人的集體」來完成。這一點預定要達成一種『文 化—社會』的統一,在這種統一之下追求各種目的的分散願望,在同樣的和統一 的世界觀的基礎上,為了同一個目的而結合在一起。正因為這一切都會是這樣發 生的…關於集體製造同樣的文化「氣候」的一般問題的重要性就很明顯了…每一 種「文化霸權」的關係,必然也是教育的關係(葛蘭西,1988:31-32) 文化霸權不是重覆的概念宣傳,而是「文化氣候」的塑造。透過「文化氣候」 的創造才能把各個不同目標、利益的個人和集團,連結在統一的世界觀之下,產 生對抗宰制的「權力集團」 ,具有改變歷史力量的「人的集體」 ,也就是「歷史集 團」。 作為一個社會群體,學生身份(或者更具體的:學生證)本來就是一種主體 性的表現。不過這種既與的、自在的(in itself)的主體性,反而比較傾向阿圖塞 所批判的,由意識型態國家機器所建構的主體性。校園民主實踐想要創造的,應 是透過葛蘭西所說的建立文化霸權的過程,將客觀的「自在」的主體性,轉化成 主動積極參與校園公共事務的,具有能動性的「自為」(for itself)的主體性。 延續阿圖塞的問題意識,法國學者傅柯認為是「論述」 (discourse)製造了話 題,界定了我們知識的各種對象,從而塑造了「主體性」。論述控制著一個話題 46
能被有意義地談論和提問的方式,它還影響著各種觀念被投入實踐和被用來規範 他人行為的方式。 必須注意的是,雖然論述的概念來自於語言學,但是論述並非只是文字、符 號的連結而已。還包括一連串的物質實踐:各種多樣的制度設施、儀式、社會實 踐….。換言之,論述涉及到的是關於使事物產生意義的各種實踐。有些學者會以 論述實踐(discursive practice)來凸顯論述形成的規則,這些規則主宰哪些是可 以說的以及不能說的,誰有權可以發言,誰必須聽話。很明顯的這些規則不會是 單純的思想體系,而是體現在語言、制度設施、儀式上面的。因此論述和意義的 生產,也不是存在於個人的腦海裡,而是具有社會性的,如同 Macdonell 所言: 一切論述和書寫都是社會的..論述隨著論述在裡頭成形的各種制度設施與社 會實踐有所不同而不同,也隨著那些說話的人的立場和那些被他們說教的人的立 場之不同而有所不同…主要的問題變成是要說明人們說話的「立場與觀點」,以 及支撐人們說話和…儲存與配置要說甚麼的那些制度設施(Macdonell,1995: 11) 在「規訓與懲罰」一書中,傅柯非常詳細的探討種種權力技術的操作及其發 展,而其中最重要的是一種「細節的政治解剖學」,也就是一般常說的「規訓技 術」。這種和數學微積分學及生物學細胞理論發展相關的觀點,將人的身體、時 間、空間,拆成無數個細小的部分,而後進行分析、研究、重新組合。在整個規 訓過程中---不管是士兵、工人、學生等—他們的身體先被分析、分割而重新組合 起來,以加強人身的效率和生產力。在傅柯的觀點中,權力不是壓制性的。而是 生產性的。而這個「生產」,不只包括經濟物質的生產,也包括:學校中知識和 技能的生產,醫院中健康的生產,軍隊中毀滅能力的生產。 不管是阿圖塞還是傅科,他們都質疑一種對於觀念、文化的「唯心論」、「觀 念論」的理解,轉而強調析外在環境如何透各種「微細的手段」進行對個人身體、 心靈的控制。我們可以延伸傅柯關於學生、醫生、軍人的描述,認定關於學生自 治參與能力的生產與削弱,一群積極/消極參與校園公共事務的學生主體,也是 透過一系列的意識型態操作與微細權力技術而製造出來的。 從阿圖塞、葛蘭西、傅柯的理論來看,學生對於校園公共事務以及學生自治 參與的「能動性」、「積極性」,其實是一個特定的意識型態下如何建構校園民主 的行動主體的問題。但是「意識型態」(或者用一般通俗的用語:觀念或文化) 必須用一個唯物的,傅柯意義下的,從身體、制度設施、日常實踐的角度去具體 分析,而不是視為腦中的觀念或是日常生活的習慣。我們必須從物質性的角度去 分析「政治冷漠」 、 「校園文化」這件事情,也因此筆者認為討論學生自治的死亡 與再生,必須從尋找「支持條件」 ,而不是從分析「限制條件」的角度去問問題、 去思考,因為只有去思考「支持條件」是甚麼,才能真正把一個造成現在校園公 共事務參與的問題,從一個具體的、細節的、操作的的社會實踐的面向釐去清楚, 47
否則就只會淪為觀念論、制度論的空談。
第二節
對公共領域理論的反省
前面第一章第五節嘗試使用哈伯瑪斯的「合法化危機」的理論,提供一個對 於當前學生自治、校園民主問題的整合性分析。根據哈伯瑪斯的理論脈絡,要解 決合法化危機必需要在社會中建立「互為主體性」的理性共識,而不是政治或行 政系統威權脅迫脅迫下的一致性或是利益交換的妥協。而在現實社會的運作中, 承擔社會成員進行互為主體性的溝通的重要機制之一,就是哈伯瑪斯所提出的著 名概念:公共領域。 公共領域在現代民主政治理論中已經成為重要的核心概念,有學者認為: 公共領域是民主政治的基石,任何民主體制都需要有健全的公共領域,才能 有效運作(李丁讚、吳乃德等,2004:1) 哈伯瑪斯在其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一書中指出,在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之 中,一種批判性的公共討論被制度所保障。沙龍、咖啡屋、俱樂部、社團、媒體 與城鎮空間都發揮了提供批判性論述的公共空間。這種公共領域形塑了市民社會 的輿論,並對國家的政策施行提出批判。 依據李丁讚的界定,公共領域有六個構成的要素: (一)公共論壇(forum) ; (二)私人(private people) ; (三) 會合 (come together) ; (四)公共意見或輿論(public opinion) (五)公共權威(public authority) (六) 合法性(legitimation)(前揭書:3) 雖然公共領域的存在需要刊物、沙龍、民間社團等物質基礎,但公共領域不 一定指涉特定的制度或物理空間,而是以議題為中心構築的。環繞著對特定的議 題的討論,不同的層次、團體、制度間也可以形成一個公共領域,只要他們彼此 間的互動,能夠滿足前面六個構成要素。 哈伯瑪斯的公共領域理論影響很大,透過公共領域理論觀察臺灣各大學校園 民主與學生自治的運作,我們也可以得到很多很有價值的洞見。然而,哈伯瑪斯 的理論也遭遇到不少批評,特別是在台灣本地的社會情境中,除了使用公共領域 做為社會批判的資源外,在嘗試在本地社會建立公共領域的過程中,也同時發現 到哈伯瑪斯觀點的侷限性。 首先,哈伯瑪斯的公共領域理論過度語言溝通的重要性,把因此而達成的共 識變成公共討論和集體行動的目標。形成共識當然是很重要的目標,但是達共識 的方法,未必只能透過語言、文字的溝通。以拉丁美洲、菲律賓等地的「民眾劇 48
場」實踐經驗來說,對於當地大多數都是文盲的農民來說,透過劇場的表演、互 動,也是一種進行溝通討論的方式。在台灣的社區總體營造實踐經驗中,也可以 看到透過工作坊、模型、團體遊戲….等等多樣式的方式,形成公共討論的機制。 這裡並非否定語言溝通與形成共識的重要性,只是關於語言表達的形式、關 於溝通的形式可以有更多的可能實踐方式。同時我們也必須對於人類的對話互動 方式,有更多元、更深刻的想像,那種以為人可以只憑著理性做比較、分析各種 論據,然後據以做出判斷的想像,其實比較符合學院內部的知識分子在討論、研 究、教學的方式,是一種純然「理性人」的想像。但是在真實世界生活的人,都 不純然是這樣子在溝通的,總是連結著許多複雜的社會關係、情感、意識型態、 當下的環境因素…。 尤其必須注意的到是,任何的溝通對話要形成,必需要有「前溝通」、「前 語言」的基礎,否則就會變成「雞同鴨講」。這裡面預設了某種共同的文化傳統, 身份認同的存在。 另外,受到政治多元主義的影響,我們常常習慣把公共討論、公共參與變成 是不同利益、不同立場彼此間的角力,不論這種角力是以言語或是物理的方式進 行。對比於前述「理性人」的想像,這是一種認為每個人都在追求自己最大利益 的「經濟人」想像。這種想像的侷限在於:即使每個人在社會行動中追求。這種 想像的侷限在於:即使每個人在社會行動中追求的是自己最大的利益,但是利益 不見得是指可見的金錢、物質的利益,甚至未必是有可計算性的。利益的實質內 涵,會隨著文化、語言共識、當下的情境而變化,其中文化與意識型態又對於界 定「利益」的內涵有很大的影響力。 再者,如果僅是個人追求自己最大利益的談判,而沒有在預先有某種信任或 認同做基礎,這種諜對諜式的談判,是很難促成公共領域對話所需要的會合 (come together)的。如同李丁讚所批評的: …忽略了共通感受、情感的層次,會使得公共領域變成以一個理念化而且抽 象的方式,在運作著理性的對話(李丁讚,2004a:25、26) 在此,可以連結到前面一節,關於主體性、文化、意識型態的討論,主體性 不是人內在的理性或心智,文化意識型態也僅只是腦中的觀念,而是都有具體的 物質性的存在。因此公共領域的參與與討論,也不能只是語言文字的論辯,必須 考慮到情感、認同、文化、身體等等非語言的面向,才有可能創造出一個有活力、 有力量的公共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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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尋找出路:如何創造支持參與的條件 透過前面兩章節對於東海校園民主歷史的觀照,以及重新反省檢討阿圖塞、 傅柯、哈伯瑪斯等學者的理論,本文作者面對現在已病入膏肓的大學校園民主與 學生自治經,有心重建者應該從轉換對問題意識,從分析「限制條件」,批判威 權體制或隱或顯的壓制,轉向去思考、去創造校園民主的「支持條件」,以創造 大學校園內新型態的校園文化,建構新的校園民主主體,形成校園民主的公共領 域,才能更新現有暮氣沈沈的學生自治體制。 以下各節分別從參與形式、制度更新、社會連帶、情感認同、實體空間設計 等層面,嘗試拋磚引玉的提出一些創造校園民主新型態的可能,以引發更多更具 想像力、創造力的的實踐。
第一節 參與的想像
鄧丕雲指出 80 年代末期透過學生運動爭取成立的各校「學生政府」,都依照 西方民主政府三權分立的原則,來改革既有的學生代表性組織(鄧丕雲:241)。 「學生政府」的學生自治想像,顯現了當時的大學生建立校園主體性的企圖心, 以及對於政治民主實踐的想像。 三權分立的體制是現在許多國家政治運作的基本模型,然而把一個用於國家 的政府體制套用在大學校園中,其實存在著許多扞格不入的地方。在一個國家的 有效統治領域內,是不會有另外一個更高權力基礎,同時能夠壟斷境內的暴力, 是現代國家很重要的特徵。但是一個學生會不論再怎麼龐大,學校的最高領導者 還是校長,充其量在 80 年代的校園民主想像中,學生會和教授會、行政單位, 是平行的三個校園內的決策主體。,其上是校長以及校務會議,學生會不管在理 論想像還是實際運作上,都不可能是校內的最高權力機關,更遑論壟斷校園內的 暴力運用,這基本上仍然是國家機器的警察的職權,即使東海大學有校警隊的設 置,但是仍然跟所謂國家機器壟斷的暴力,不論在強度還是性質上差別都很大。 這種制度上的單一想像,表現了 80 年代台灣學運對於民主的單一化、形式化 的想像,普選、制衡確實是民主制度運作中的重要成分,但其運作的保證在於具 有主動參與、進行對話討論能力的公民。民主制度應是為了生活在特定的歷史情 境下的公民,能夠實現民主的價值而設計,而非一廂情願套用國家運作的機制。 東海大學第八屆學生會會長吳明孝,即曾在任內為文指出,學生政府的運作 想像,在實際執行上反而讓學生力量被學校收編,無力進行對於校務的監督和參 與: 50
學生政府式的學生會接手了原本應屬校方行政單位的行政工作,導致一般日 常性的瑣碎業務過於龐雜,耗費了參與學生自治學生大多數的時間和精力,這樣 的結果反而弱化了學生會對校務的監督和參與,在學校一旦有侵害學生權益的情 事,學生會無力也避免對學校進行正面的抗爭,因為學生政府的運作有賴於校方 的支援與配合,如此一來學生生會不過是被收編在學校下的官僚。 吳明孝因此在主張以「學生工會」取代傳統的「學生政府的」的學生自治運 作想像: 有論者提出「學生工會」的概念;其認為學生會應擺脫繁瑣的行政事務,定 位為一個具有抗爭性格的「工會」,任務即在於為同學爭取權益,並代表學生與 學校進行各項學生權益問題的協商與談判,以及建構校園內的公共論壇。在這樣 的理念下,學生議會毋寧是較為適合目前校園運作的架構。 從學生工會的立場思考,吳明孝因此建議以學生議會為主體的「內閣制」形 式,取代現有的三權分立的「總統制」形式的學生自治運作。 無獨有偶,在 2006 年,成立未久的師大學生會內部也有人提出以「學生工會」 思維取代「學生政府」的聲音: 學生之所以願意支持學生會,是因為學生會是校園中唯一能夠匯集學生意見、 為學生爭取權益與福利的單位。如果學生會只是舉辦各類型的活動,也就只能流 於學生活動中心的型式;如果學生會為了爭取資源大餅而致使學生會權力無限上 綱,那也只是悖離現實與違背學生期望的理想做法而已。 綜上所述,筆者竊以為,為符合學生期望與切合當前的現實環境,並且為突 破現況爭取更多認同與資源,以為學生權益發聲與謀取學生福利的學生工會,才 是師大學生會最適切的角色定位,以及學生自治未來發展的目標與願景。」 ---〈師大學生會的今日與未來〉,2006,11,16,作者為第九屆學生會幹部 從學生工會的角度出發,學生自治的制度設計可以有更多的可能,不一定要 是現有的總統制、三權分立的制度,也可以是內閣制或是在各個工會、社團使用 很普遍的理監事制總統制、三權分立的制度,也可以是內閣制或是在各個工會、 社團使用很普遍的理監事制,或者是各種審議式民主的機制。
第二節 參與的制度性支持
從制度設計和學生日常生活的配合來看,東海大學第一任學生會會長郭達鴻, 在畢業多年後接受訪問,指出他擔任學生會長時發現的一個問題: 51
這個剛剛我講學生會會長基本上他是要辦休學的,他要做全職的,所謂全職 是說他跟全校同學作息是不一樣的…所以質詢時我說我不幹我不要做了可以吧! 我沒有被約束的地方,可是當你換成一個全職的學生會會長的時候那就不一樣了 喔!你是有領獎學金的,獎學金是說你這一年的生活費學校養你了嘛,…就變成 一個例行性工作,所以在我們到史丹福大學去的時候,他們學生會的主席團有四 位,四位有一個是全職要休學的,一個是半休學的,半休學是他一半工作是上課 另一半是在學生會…。 做為現代民主政治基礎的古希臘,雅典公民之所以能夠參與公共討論,是因 為有奴隸制的經濟制度做基礎。現代民主國家的代議制政府,雖然公民可以透過 普選選出民意代表,但是民意代表大體上都是由國家付薪的專職政治人,而不是 業餘的參與。 在現今各大學教授治校的風氣下,至少就我所知東海大學的教授如果擔任行 政職,可以減少八個學分的教學時間。但是如果學生代表參與校園公共事務呢? 完全沒有,記沒有薪資(獎學金)也沒有必修課程時間上的減少。 從這個角度來看,一些基進的異議性社團認為現在的學生會只是一個校園內 的「超大型服務社團」,而非理念上的學生政府,其實是有道理的。如果學生代 表參與校園公共事務討論決策,沒有辦法得到制度上在時間乃至經濟上的支持, 那麼學生參與校園公共事務,真的就像是課餘參加社團一樣,純然是自願性、自 發性的。從這個角度來看,更可以看出所謂「學生政府」的想像的侷限性,因為 在現在任何一個民主國家的政府官員、民意代表,都不可能是業餘、無給職的。 但這同時也提出一個問題,一個民主制度的設計,除了創造參與的空間(例 如:增加代表的數量、提升參與的層級)之外,也應該在制度設計提供講力、支 持參與的機制,否則參與就會變成只是課餘、閒暇的活動,投票表達意見可以如 是進行,但是參與討論決策如此做,無異於是在製造參與的門檻。
第三節 參與的社團(社會連帶)支持
自從托克維爾以來,各種當代的民主理論就非常重視人民自主集會結社對民 主政治運作的重要,托克維爾如是說: 一方面人們相互協作,根據自己的利益和興趣組成各種社會團體,以此抗衡 國家對社會的過度侵占;另一方面,人們參與組織活動,參與對社會的管理,又 滋生出了一種相對穩定的社會政治秩序。 國內學者李丁讚也認為,公共的參與與討論必須透過某種機制來進行,同時 52
也必須有個學習和教育的過程。李丁讚認為這就是「中介團體」的作用: 「..我們 只有藉由中介團體的運作,才可望超越渾濁不清的無意識狀態,進而釐清方向、 建構行動」 (李丁讚,1997,P.27)中介團體保證了持續的反省與學習的可能,同 時「這些團體更必須預設著有機知識份子,才能讓這些團體有能力面對危機而真 正動起來」(前揭文,P.28)。 在李丁讚的觀點中,人類在社會生活中如果要能擺脫習慣、慣習的糾纏,擺 脫錯誤,邁向進步,就必須透過中介團體的作用,不斷進行討論,以建立「公共 論述」,他稱這個過程為「社會學習」,也是真正的「基進民主」的實踐。 在 90 年代初期,東海大學校內關於「議會流會問題」的討論時,東風社就有 提出「促生許多草根性的議題小團體,讓同學能在團隊工作中逐漸把『政治參與 的無力感情結』轉化成『維護自由、尊嚴與權益的公民意願』」的主張。從前述 托克維爾、李丁讚的角度來看,這個主張其實就是透過成立許多草根的社團,連 結成一個具批判性的公共領域,建立民主政治的基石。這小團體一方面對外進行 相互對話討論的作用,同時對內進行公民意識的養成。 以東海大學校園民主發展的狀況來看,在 1990 到 1995 年間,東海校園內還 存在著不少具批判性與行動力的社團,但同時必須注意到的是這些社團的人數往 往相當稀少,不足以形成一個哈伯瑪斯意義下由多元、豐富的社會關係構成的公 共領域。而在 1995 年之後,這些有組織的社團的數量還不斷減少,學生的組織 也顯得更流動而碎裂。缺乏由數量龐大的社團組成的堅強公共領域支持的學生政 府,自然無法在學生日常生活中生產出支撐其運作的「合法性」,做為東海校園 民主表徵的東海學生會,就無可避免的要走向衰微。 因此,在思考如何重新設計規劃校園民主制度的時候,如何有可能透過各式 各樣的活動以及機制,來促成大量的校園學生團體的存在,並且能夠透過這些團 體進行公共事務的討論、協商,也是非常重要的。
第四節 參與的情感認同支持
哈伯瑪斯的公共領域理論雖然影響很大,但是在其理論中將言談共識 (consensus)視為集體行動的目標以及運動團結性的源頭,這種觀點遭到很多 學者的批評。李丁讚曾對哈伯瑪斯過度理性主義的公共領域想像提出批評,他認 為: 公共說理,作為一種政治生活的型態,需要札根於一個社區內部成員互相信 任的基礎,而社會信任的情感面向在人們的溝通對話之中產生著關鍵性的作用… 忽略了共通感受、情感的層次,會使得公共領域變成以一個理念化而且抽象的方 式,在運作著理性的對話(李丁讚,2004a:25、26) 53
李丁讚因此提出公共修辭(civic rhetoric)的概念: 公共修辭是將一個社群中個體之間、或團體之間殊異的生活經驗串連起來, 召喚起來,成為某種共同經驗、集體記憶以致形成某種公共感的重要行動環節 (李丁讚,2004a:7) 如果沒有融合情理辯證的公共修辭做為相互溝通的媒介,參與公共領域的個 體之間、或團體之間會缺乏相互傾聽的意願與能力,則公共領域調解私人利益衝 突,凝聚弱勢群體的認同/利益/需求的作用就不容易達成。如果沒有某種公共修 辭承載的「公共感」 、 「共同感受」促成個體間或團體間的會合(come together), 只是抽象的說理或是個別利益的加減乘除,則很難促成具有公共性的集體行動。 情和理做為公共修辭的基礎,兩者都不能偏廢。過度強調情感的溝通和連結, 最極端的例子就是「意義是什麼我不懂,我只知道義氣!」的幫會。過度強調說 理的溝通和連結,公共討論就會變成不同利益集團間的加減乘除,或是知識份子 的道德說教,都不能形成有力的公共領域。 從這個角度來反省大學的學生自治,連結上前面章節提到的「動機機制危機」 , 這裡要提問的是:學生究竟是基於什麼樣的來參與學生自治,學生對於校園、對 於學生會或學生自治組織,有任何情感認同層次在裡面嗎?還是只是基於道德、 法理上來支持學生會,如果學生對於學生會或校園的支持,僅是基於抽象的權利 論述,或是做為一個公民必須參與公共事務的道德訴求,如果不是動員不起來, 就是無法產生相互信任的對話,而有效的處理內部矛盾。 而在許多基進的抗議行動中,經常被使用的基於利益或恐懼的驅使,一方面 通常只能適用於短期、偶發、爆發性的行動,不見得能夠長期持續的產生支持學 生自治運作的合法性和動機,另一方面即使是這類型的行動,也必需要在運動實 踐過程中創造成員間的情感認同,否則很容易快速消散。 因此除了強調學生會對於學生日常生活以及權益的保障外,學生自治的運動 實踐方向是否也能朝向建立學生對校園歷史、景觀、空間的認同感?除了提供平 價銷售活動、耶誕舞會之外,是否也能嘗試去創造校園的集體記憶,集體節慶, 文化傳統,讓學生和校園之間,產生一個近似於社區共同體的關係,從而是以共 同體成員的身份去參與公共事務,而不是一個自主但孤立的公民。
第五節 參與的實體空間支持
哈伯瑪斯的強調言談共識的公共領域想像,還產生另外一個問題:忽略了身 體的參與與展演。特別是由於網際網路的興盛,造成很多「鍵盤參與者」,但是 54
公共領域的參與,不只是言談的辯論,也是一個「身體實作」的過程,這有兩方 面的意義:一方面對於權力擁有者的監督與要求,最終還是必須有「身體的在場」 做後盾,一千個坐在廣場上的身體,比一萬個湧入電子信箱的抗議信,更具有挑 戰權力主宰機制的作用。另外一方面,如果民主不只是一個做出決定的過程,也 是一個相互學習、轉化、提升公民素養與能力的過程,那麼透過身體在具體情境 中的實際參與,透過直接面對面的互動,才有可能慢慢規訓、培養出具有參與公 共事務所能力的「身體」。 注意到身體實作對於公共參與的重要性,由於身體和空間是分不開的,因此 在研究思考如何改進制度以促進公共參與的時候,也應注意到和可以透環境、設 施等空間係節的安排,來創造促近參與的實體空間支持。 以東海大學來說,早期東海的主要言論廣場和具有公共領域作用的地點,是 學校的信箱間廣場。信箱間場位於校園中段,比鄰餐廳、郵局、信箱間、學生活 動中心以及宿舍區,是學生每天中午必會經過的要道。動線上的集中性,以及一 個約莫容納四、五十人到百餘人的小空間特性,使得這裡成為 90 年代初期,東 海重要的言論廣場。 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哈伯瑪斯所說的十九世紀發展出來的資產階級公共領 域,是在沙龍、咖啡廳、畫廊等地方形成的,這些空間都分享著某種共同的特質, 例如:比較慢的節奏、人群相互往來集中的場所等特質。 根據理查森涅特(Richard Sennett)的分析,「公共」--Public 一字源出於希臘 文 synoikismos,syn 是指聚集在一起,oikis 是指家戶單位或部族。這字意味著把 相互需要,卻崇拜不同的家神的人,聚集在一起。因此「公共」在希臘文有兩義。 第一義是指人們可以在此看到彼此的差異,並共同生活。第二義則表示這地方是 生活的中心。如何在日常生活中,創造一個具有「生活的中心」的性質,同時又 可以讓「大家在這裡看到彼此的差異」的物理空間,也是促進支持公共參與的重 要因素。
結論:從學校的主體到主體的學校 在當前的社會中「主體性」已不再是先驗必然地存在,而必須透過個人和集 體不斷反思和實踐的過程去建立。主體必須透過積極的動用、轉化各種可能的文 化資源來形成,而非訴諸於先驗性的社會結構位置。民主作為一種政治目標的同 時,也是為實現這個目標的教育實踐、主體化實踐。 從這個角度來看,大學校園的學生自治/校園民主,具有一種公民教育的意義, 但不是制式教育中的課程設計(EX:服務學習…),也不是一些校園師長、學校 行政單位想像的學生社團活動,而是趨近於美國學者 Giroux 所強調的以培養批 55
判和解放的公民為目的的「批判教育學」實踐: 透過建構「對抗記憶」 ,修補公共生活和個人日常生活的斷裂,讓個人將自己 定義為具有改變現狀能力的歷史主體。 透過建構「對抗文本」的文化實踐,批判性的閱讀、參與和建構不同的文化 符碼和表徵,並展現個人被壓抑的情感、愉悅與慾望。透 過「另類公共領域」的形塑,連結分散的個人與群體,創造更新民主政治的 力量, 讓學生從爭取成為「學校的主體」進而將學校改變為「主體的學校」 。這也是 法國學者杜漢所強調的創造民主社會主體的實踐 從創造公民的批判教育實踐來看,則學生自治的意義,不應該只是學生事務 的自我決定,或是三權分立的權力制衡而已,更是透過學習擴大視野、學習和他 者對話,學習如何透過校園生活的日常實踐和文化鬥爭,成為 Giroux 所稱的具 有批判意識的公民,或是亞蘭杜漢所念茲在茲的—能在市場經濟和社群文化的夾 攻之下,提出自己的生活計畫的主體。讓我們謹記著亞蘭杜漢的名言: 而在今天,民主被界定為主體的政治,它的命運首先是在學校和城市中決定 的(Touraine,2003: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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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自治真爭權組織架構的反省與活動侷限化探 討 吳泰融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摘要 以現行大學法,全台上百間大專院校中,幾乎都設有全校性學生自治組織,也創 造出每年近兩百位的學生會長及學生議會議長,以現況而言,雖然號稱三權分立, 但實際上在大多數大專院校皆無設置第三公正單位,造成行政權及立法權之間經 常鬥爭或互相掩護之情形發生,儼然像是另一個共犯結構一般,但現今大學生卻 也不太在乎學生自治組織的存在,也讓這些發生在於各校的問題石沉大海。 以現況來說,要選上學生會長或議會議長,都必須先經過層層考驗及關卡,符合 資格才能成為候選人,且可能必須與該校課外活動指導組甚至是校方交情良好, 才更有勝選的機會,這不就是一個社會的小縮影嗎?而選出來的會長與議長又能 真正為學生喉舌嗎?只是學校的背書代表或是讓自己在權力遊戲裡面取得了一個 位置呢? 除了架構上的問題,另外談到自治性組織所辦理活動性質的侷限性與資源分配, 現今學生會幾乎年年舉辦歌唱大賽及演唱會活動,但學生會所成立之真正宗旨僅 於討好學生而辦理之大型娛樂活動?,這些大型娛樂活動對於學生發展及學生權 益爭取毫無幫助,但卻是每年度變列最龐大預算的科目。當學生會不在為學生服 務、不在為學生爭取權益,只想著以娛樂活動取得會員之認同感,即失去原來學 生自治組織成立的宗旨及目標。但目前學生自治組織操作已漸漸的商業化及商品 化,對於該校學生來說是否真的是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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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生自治現況 臺灣絕大多數的大專院校都有成立學生會,而中華民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的大專 院校改制評鑑亦將學生組織的自治程度列入考量。《大學法》將學生會定位為學 生自治組織,並規定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 關自治組織,全校學生為學生會之當然會員,學生會亦可向學生收取會費,但繳 納會費並不是學生的義務,學生會或校方也不得因學生未繳交會費而作出懲處。 學生會如同一個小型的國家組織,學生有權直接或間接的參與學生相關事務的決 策,如《大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校務會議必須有不得少於十分之一由選舉產 生的學生代表出席。近年來,教學、學生、行政三者共同治校的概念興起,學生 會組織努力於校內定位以便學生會可以不受到校內單位侷限權限而爲會員們爭 取更多的福利努力。而高中職以下之學校則無相關法規認定。 而學生會為發揮其自治能力,多數將其內部機構設為行政、立法、司法等三權分 立架構:學生會通常為行政權,立法、司法權則各為學生議會及學生評議委員會, 而學生會的顧問可能有教師、校長、前任會長及曾為學生會幹部的同學、校友等 相關人士。然而在臺灣,學生會的內部成員廣義有會員,學生議會的學生代表及 學生會會長、秘書、公關、總務等學生幹部,而狹義的定義則不包括會員。 但學生會很容易被同學當成辦家家酒。原因無他,就是因為學生會並無法擁有太 多的實權,使得學生在參與後才發現很多事情做起來綁手綁腳,這件事被學校禁 止或限制、那件事又沒有同學的支持,因此雖然在民國 83 年大學法修正後,大 學生的成為了大學的「構成份子」,取得了法律保障的大學自治行政參與權,同 時學校亦有保障及輔導學生自治及建立學生申訴制度的義務;但整體而言,因為 大學法的修正內容仍舊過於空洞,因此對於學生權利的增加相當有限。故法律上 實質的增加及定調學生會之權力確實有其必要。 大學法雖赴予學生自治權的基本精神,但多數大專院校之學務處或學務組甚至是 學生自治組織成員及幹部都普遍對學生自治之基本內涵與重要性及位階不明瞭 或是根本未重視。有些學校認為學生會自治組織為社團,與社團是平行的階級, 亦有認為學生會與系學會相同為自治組織為同樣的屬性但系學會位於學生會位 階底下,也有一方認為學生自治組織是不是社團而是獨立的校園學生組織等等的 論述。有部分學校學生會領導幹部認為學生自治組織位階應超出學務處課外活動 指導組指導範圍,不需要受到課外活動指導組指導, 各大專院校學生會與社團之關係與系學會之關係等位階對部分學校是待釐清的 議題,所以就算有概略性的法規,全國的大專院校卻都沒有一套執行面的章程或 做法造成各校情況都是大不相同,運作情況落差也就相當龐大。 本文將就國立高雄餐旅大學學生會為例,探討目前學生自治的困難處與架構檢討, 並就該校的活動現況作為說明及檢討方案。 二、國立高雄餐旅大學現況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於 2013 年五月選出第八屆學生行政中心會長及第四屆學生議 60
會議長,雖然發展歷史相較其他大專院校相比是較為年輕,學生自治發展在幾年 前卻是快速發展,但令人感到可惜的是近兩年情況不但沒有進步的情況出現,反 而有倒退的情況出現,從學生會長本身參選的動機開始就沒有相當積極的作為, 可見於當選之後對於未來發展也毫無建樹。 學生會之傳承就高餐為例因大三學生需全年校外實習, 依往例學生會會長皆在 每年五月改選,六月交接,參選學生會長之後選人大都是一年級下學期,服務任 期主要為二年級整年度,很少有大四學生擔任學生會長職務,多數大專院校設有 二技學制,原於有專科學校就學期間已對經營學生會及社團之經驗與觀念較豐富 之學生,於二技一年級入學時該校學生會長早在五月份選出,等一年級下學期時 又如同多數學校之大三學生下學期一樣習慣放棄參選之意願,因此各校學生會二 技部學生將原有專科經驗延續傳承於學生會各部門非常有限。在這樣學生數量缺 乏之下,就更不用提學生會有多高的社團及學生自治參與意願,因此每年在參選 各系會長及社長上就有相當大的障礙,在經驗傳承上更是運作相當困難,且學校 因校風較為封閉,且因學校過於注重在技職教育課程與活動之下完全無心輔導學 生自治組織及各社團之運作,單靠手指頭數的出來的課指組成員完全無法改變現 今的狀況。 三、學生自治組織之使命為何? 許多學校學生會對於該做甚麼是學生會之重要使命一直陷入無限的謎團,有許多 學校之學生行政中心與學校各社團所舉辦各項活動之區隔與差異相當小,甚有與 社團活動重疊舉辦的現象。多數學校生學生會以辦理迎新送舊校慶或歌唱大賽及 辦理大型校園演唱會為該年度最重要的工作,校際之間學生會會比較那個學校辦 理演唱會的之規模較大歌手卡司較多的情況出現。造成許多學校的學生自治組織 完全不以學生權益或學生自治為導向,而是以舉辦大型活動以爭取在學生中的曝 光率以爭取更多的繳費率為導向,完全失去了學生自治組織員先應該具備的功能 性。以國立高雄餐旅大學為例學生對學生會需求與滿意度最高的活動項目是 FACEPOP 歌唱大賽及校歌班呼大賽,再再顯示了學生自治組織近年來已經不太 持續關注學生權益問題而轉向了辦理各項娛樂活動成為主流,宛如各大專院校裡 都設有整合行銷公司一般,情況相當可觀。 四、學生自治發展之難處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學生會費之繳交率不高,故對於未繳會費之學生約束力不強, 也難以控制每學年會費的繳交狀況使的運作及財務上面有相當大的困難度,故學 生會雖有設有學生議會審查經會預算與結算,學生會收取之費會與歷屆結餘可用 經費少則五萬元以上多者也才二十萬元,對經費之保管與支出單據憑證及核銷、 借支、沖帳…等財務管理問題有待強化輔導。且目前學生自治組之財務的透明化 比起系學會來說簡直是黑箱作業,筆者曾於101學年度第一學期向該屆學生會提 出財務透明化的要求,卻只引來一群學生自治幹部的圍剿認為筆者無權力過問該 61
組織的財務狀況,如此一來,若學生議會未確實監督的情況或是一起聯合串通的 情況下,每一年全校學生所繳交的會費去向實在無從查起,也無法再正常程序下 將瀆職幹部給罷免,對於國立高雄餐旅大學的學生會來說實在是讓人完全提不勁 來支持。筆者也發現學生會的採購過程與核銷完全不受採購相關法規限制,對於 與廠商之比價、議價、簽約、履約與付款及結帳等諸多作業存在甚多問題,學校 之自治組織與廠商糾紛處理等相關能力也無從讓人討論起。在學生自治組織之運 作上,學生自治之精神與原理,依學生組成的方式架構學生自治組織的機構分布, 學生自治組織名稱與架構宜以是否有符合權力制衡原理設置相關組織做,但普遍 學生自治幹部認為學生自治組織之架構應為三權分立。監督制衡機制一定名稱為 學生議會嗎?學生會領導人僅能稱為會長嗎?還是有更恰當的組織架構及名稱 來做為運作的方向呢?在現今學生自治已經發展了近八年以來,是否能就運作上 發生的問題進行架構上的修正以利之後的發展呢?筆者認為有待學生自治幹部 進行商討。 五、出席校級會議無法發揮功能 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及學生議會議長副議長及各個係學會長代表等職位擁有出席 校務會議等學校重要會議之權利及義務,但有部份學生自治組織代表在出席各項 學校重要會議之前的準備相當的不足甚至完全沒有準備,在出席會議時未能充份 發表代表學生的意見及擔任全體學生與學校溝通的代言角色,甚至有出席的代表 完全不知到出席校級會議要做甚麼?而出席這些重要的校級會議的重要性又是 什麼?故有許多學生代表以各種理由沒有出席校務會議或是中途離席且會議時 未依正常運作程序於會前彙整學生的意見,未遵守校務會議事規則運作提案進行 學生權益的提案報告,以國立高雄餐旅大學為例依大學法分配參加校務會議代表 人數分配,全校所有行政職工僅有一名,學生代表有九位,學生如能充分發揮其 職責及權力對校務發展之意見將具有影響力,但近兩年無論是各級學校行政校級 會議,在會議記錄上都幾乎不見學生代表的提案或是發言,甚至幾乎都是因故缺 席的狀態,完全無法看見學生代表以出席的身分逮屌全體學生發言向學校行政單 位溝通,豈能看見學生在權益上的進步? 學生身為整個學校的主體,學生自治組織之發展學校應該重視並做出積極作為, 學生自治在發展每個階段有待學生幹部領袖共同研討需解決之困境並做出具體 的建議解決方案於各級校務會議中提案報告,唯有有學生自治組織之領導幹部用 心經營並帶動學生自治的發展,影響到全校各處室及各行政單位全面支持配合落 實大學法學生自治之精神漸漸走向學生自主與多元教育發展的理想狀況,才能使 參與學生自治組織的幹部在穩健的運作體制中發揮健全的學生自治功能及與學 校保持良好的互動關係。創造學校與學生之間不再處於對立的關係情況,而是以 依法行政的狀況之下促進學生於學校應該保有且受尊重的權力,也保障學校能更 穩定的發展學生自治教育的重要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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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結語 學生在學校架構之下的主體性是不可被抹滅的,但於現今各大專院校的狀況之下, 學生在學校裡幾乎是完全缺乏主體性的,在學校長期的洗腦教育之下教育學生應 該只需要注意課堂上及品格上的發展,往往忽略的學生在社團及學生自治組織中 所學到的人際關係相處及各項的危機處理能力,但學生自治發展至今也有一群人 正為了改變這樣的現況而努力著,期許這些努力為了學生自主的學生菁英幹部們 能善用擁有的資源積極的為全校學生付出並獲得應有的權益。在不久的將來能看 見學校學生與學校行政單位不再以階級的方式來相處,而是以更加人性化更加互 相尊重的方式於學校裡相處。雖然工程相當的浩大,但是在成功之前我們絕不輕 言說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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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院自治學風的再現- 1995 年台師大學生會成 立小記10 黃佳平 摘要 1948 年,台灣師範學院曾經成立全台第一個學生會,並透過普選方式選出兩屆 學生會會長。惜在 1949 年四六事件後,當年活躍份子遭到肅清。之後國民黨也 以救國團及學生活動中心,掌控大專校園中的各種學生活動。自此師大校園幾乎 沒有「學生自治」可言。及至 1994 年,人文學社積極介入校園議題,籌組學生 會,才使得「學生會」三字,再次出現於師大校園之中。本文透過對當事人的訪 談與相關資料蒐集,試圖將此歷史進行初步探索,盼有志者能更進一步追尋這段 師大學生自治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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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改寫自黃佳平(2010) ,日出天未亮—1990 年代以來台灣的大學學生自治作為一種霸權計 畫。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第四章。 64
人們自己創造自己的歷史,但是他們並不是隨心所欲地創造,並不是在他們自己 選定的條件下創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從過去承繼下來的條件下創造。 - 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霧月十八 「學生會」是怎麼出現的?「依法」成立?「轉型」而來?或許每間學校學 生會出現的脈絡都不盡相同。然而,作為一個組織,他總有個成立原因與成立目 標吧?一般來說,從學生會的組織章程,可以窺見其組織目標一二。可是在明文 的組織章程之中,我們無從瞭解每個學生會成立的背景因素。究竟前人們是抱持 著怎樣的心情去成立學生會呢?他們是在生活中遇到什麼困難?趕流行?覺得 潮?好玩?有趣?成立時又面臨怎樣的處境?組織成立後解決了他們的難題嗎? 亦或是帶來更多的挑戰? 身為台師大校友,又曾經在校內短暫地參與學生自治事務,過程中不免會想 問:當初成立學生會的學長姐們,究竟是抱著怎樣的心情或理想?從既有文獻上, 我們往往只能看見學生會在哪一年成立?誰是會長?但無法得知,究竟他們是怎 麼思考「學生會」這件事。因此,本文試圖能透過對當事者的訪談與師大人文學 社社團資料、師大(院)校刊等文本的整理,為本校學生會成立的歷史背景做一 初探。 然而,本文並非單純的史料整理。我的意圖是,藉由義大利馬克思主義者葛 蘭西(Gramsci,1971)對於文化霸權(hegemony)的討論,透過文本的回顧與 詮釋,說明要理解「學生自治」此一概念,其實是動態且爭奪的過程。究竟「學 生自治」是什麼,必須在各個具體環境下考察才能說明。
一、 誰能禁止我的心跳? 談論學生自治時,我常聽到一種詭異的開頭: 「依據大學法…」 。彷彿, 「學 生自治」這個概念是依附於大學法的條文而存在。我認為這樣的論述方式,是以 為法律條文乃憑空出現,且誤認人民的權利來自於法律授權。相反地,從歷史考 察,我們可以發現台灣「學生自治」的概念是先於大學法存在。大學法之所以會 納入學生自治,也不是立法者福至心靈將其寫入條文之中。學生的團結並不需要 靠著上位者的施捨,重點在於學生群體是否有意識到其團結之必要。 如果說學生會要「依法」成立,那麼師院的學長姐們在 1948 年成立的學生 會,恐怕是個不折不扣的「非法組織」了。 約莫在 1948 年,師院11與台大相繼成立「師院學生自治會」與「台大學生 11
現台灣師範大學前身。 65
自治會聯合會」 (藍博洲,2007) 。台大的學生自治會聯合會是由各學院的自治會 所組成的聯合會,當時並不受學校重視,僅將其做為聯絡處。主要工作有反對續 招轉學生、設立福利基金、支持學生社團活動、向學校當局反映同學要求等……。 1949 年後,台大的學生在校長傅斯年的支持下,成立「各學院學生代表會聯合 會」,是台大學生會的最早前身,也可說是國民政府以後第一個受校方支持的學 生自治組織。 不過,在更早之前,師院在 1948 年春天即已成立由全體學生普選的「學生 自治會」。不同於目前師大普遍是先選上再找幕僚的方式。當時的自治會選舉競 選會長的人要先組好自己的副會長、各部部長等職位,再透過海報、傳單,辯論 會等方式進行競選活動。當時校方原本並不接受這種選舉方式,但因學生組織的 力量強大,儘管校方不答應學生依然有辦法進行普選12。最後代表進步左傾一方 的鄭鴻溪打敗國民黨青年軍的對手,當選師院第一屆學生自治會會長(藍博洲, 2007)。 那麼,當時的師院學生會都在做些什麼事呢?在活動上,除了反應當時師院 公費生待遇低落,師院與台大的學生自治會也積極地參與社會運動。例如,1949 年 2 月,師院學生自治會的全體學生大會上,通過「反飢餓、反迫害」的罷課行 動,向國民政府請願。3 月底,也因抗議警察逮捕並毆打學生,發起罷課遊行。 最後國民政府因懷疑有共產黨陰謀介入,而在 4 月 6 日凌晨大舉進入師院與台大 學生宿舍,進行逮捕,是為四六事件。師院的第二屆學生會會長周慎源,後來在 躲避警察的追捕中在苗栗山區遭擊斃。 從以上故事可以看見,當時的學生自治組織有很大部分的活動是在關心社會。 而這當然與 1947~49 年的時代背景有關。 1945 年,日本政府於二戰投降之後,原位於中國的國民黨來到台灣,成為 日本之後另一個統治政權。不管當時居住在台灣這塊土地上的人民,對於新政權 的期待為何,新政權對於台灣的基本政策是,為了防止人民反抗,採取政治制度 的特殊化,以及政治與軍事制度的絕對獨裁統治。其次,為了使台灣不受中國經 濟崩潰的影響,而實施統治經濟與內地隔離的政策。在這樣的政策下,由國民黨 政權接收後的台灣經濟、治安,民生卻不斷敗壞。即便已經民怨四起,政府卻依 然置之不理,終於導致在 1947 年發生二二八事件(王峙萍,2002) 。 隨著事件爆發後,台灣的失業與政治經濟問題持續惡化。加上國共內戰,與 中國、台灣兩地學生的交流。台灣的校園中也開始興起如師院的「台語戲劇社」、 12
參考近幾年師大校方與學生在某些議題上的矛盾,如果類似的事件發生在今天,校方應該會 說他們經營學校很辛苦,學生怎麼都不瞭解校方苦心,然後就要告學生誹謗之類的…。 66
台大的「麥浪歌詠隊」等,關心民間社會的學生社團。同時,兩校的學生自治組 織成員,以及其主張也是彼此交集。例如,師院的學生自治會就是在當時全國「反 飢餓、反內戰、反迫害」的背景下,基於環境的惡劣,由同學組織起來向校方與 省政府請願。而以現今分類法屬於「學生社團」這一邊的台語戲劇社,不僅在組 織成員上跟學生會多有重疊,同時也常藉由戲劇表演,表達青年對社會的關懷(藍 博洲,2007)。 可是 1949 年,4 月 6 日的大舉逮捕之後,校園的白色恐怖並沒有停止。同 年 5 月 20 日開始的戒嚴,才是對於學生行動力量壓制的真正開始。在四六事件 後,受台灣省管轄的師院立即撤換校長。將原先代理師院院長的謝東閔,換成劉 真。並停止上課,成立整頓學風委員會,所有學生必須重新登記後才能復學。就 在這一波的清剿中,師院之中原本較為活躍或有思想的學生,不是逃離台灣就是 不敢復學13,曾經擔任學生自治委員的學生也都被開除學籍(藍博洲,2000: 173)。 就這樣,1949 年之前的學生組織就此被斬斷。 在當時,可沒有什麼大學法或大法官解釋跟你說,學生可以組學生會。但那 年代的學生們,的確靠著自己的組織在關心社會,爭取他們認為應有的權利。
二、 曖昧不明的學生活動中心 一九五零年代起,大學生的校園生活可說受到知青黨部與救國團兩大體系的 監控。而知青黨部與救國團在實際運作上又都可以歸於國民黨系統。同時,在黨 國體制下,原本應是教育人員的生活輔導組主任,也由主任教官兼任(賀德芬編, 1990)。 根據宋偉民(2005)在〈我國大專校院全校性學生自治組織之行政機關〉一 文中指出,自 1986 年起,大學校園中許多原先稱「學生活動中心」的組織,紛 紛改制為「學生會」,並增加改為「學生行政機關」、「學生立法機關」、「學生司 法機關」三大部門。亦即,學生活動中心可說是現今許多學校學生會的前身。不 過,由於組織定位不清,實際上擁有類似功能的組織未必是學生活動中心,且也 有部分學校的自治組織在 1990 年代後依然稱學生活動中心。如台師大在 1994 年之前,主要是以課外活動組下的綜合委員會或各類社團會議,做為類似的意見 13
曾任中研院院士的人類學家張光直與《新英文文法》一書的作者柯旗化先生都因此入獄。因 此白色恐怖受牽連者更不計其數…。 67
統整管道,而高雄餐旅大學的學生活動中心則是至 2005 年左右才改制為學生會 14
。
過去,在組織之上,根據大專校院學生活動中心組織通則第七條,學生活動 中心主任、副主任之下,必要時得設總幹事 1 人。第八條,學生活動中心總幹事 之下,必要時得設副總幹事 1 至 2 人,協助總幹事處理日常工作。第九條則規定, 學生活動中心正副總幹事之人選及產生方式,由各院校自行決定。此外,第十條 則規定學生活動中心設置的委員會有:1.服務委員會 2.總務委員會 3.學藝委員會 4.康樂委員會 5.聯誼委員會 6.科(系)學會委員會。其組織架構如下圖所示:
總幹事 副總幹事 1~2人 服務委員會
總務委員會
學藝委員會
康樂委員會
聯誼委員會
科(系)學 會委員會
雖然說學生活動中心是今天許多學生會的前身,不過如果就其組織任務來看, 或許還比較像今天課外活動組下的社團組織。當我們參考台師大課外活動組中的 社團分類時,或許會不禁脫口而出:唉呀!他們長得真像! 以台師大為例,課外活動組中的社團分類可分為:學術性、藝文性、康樂性、 體能性、服務性、聯誼性,以及綜合性等七大類。一般來說我們也將這類社團分 類稱為學委、服委等…,並且在每個分類之中設置至少主席一名。 光就組織型態而言,要求「學生活動中心」這樣以社團活動為主的學生聯合 組織要負擔「學生自治」的想像,確實是太過份了。更何況,學生活動中心是隸 屬於救國團指揮之下。不管在組織架構或是功能上都極為有限,難以負擔匯集學 生意見的功能(張富銀,1992)。 有鑑於此,師大在 1989 年時,當時隸屬於學生活動中心下的綜合委員會曾 提出改制的構想。在當時的師大,綜合委員會是由各系學會理事長組成,是當時 14
雖然高雄餐旅大學在 2011 年的學生權利評鑑中敬陪末座,不過這裡只是想舉出一個比較晚近 才改制的例子。沒有將改制先後與學生權利做連結討論的意圖。關於學權評鑑可參考 http://studentrights-team.blogspot.com/ 68
唯一算是(相對)具有全校代表性的學生組織。1989 年 5 月,綜委會通過新章 程,將綜委會委員的產生方式改為各系人數比例代表制,企圖以此擴充組織代表 性,具有類似目前學生議會的組織型態。 儘管綜委會的新章程經過校方的核准,但其代表性並沒有得到校方的認可。 首先,在 1989 年 7 月至 8 月間,師大綜委會計畫與市立師院學生活動中心、省 立師院學生活動中心、北醫醫學系等團體,共同向立法院遞交請願書,爭取提高 公費數額。但校方認為其代表性有問題,因此以校規要求學生不得使用學校名義 連署15。因此當時綜委會的連署變成「師大學生之一蔡菁芝16」。 其次,在 1989 年九月的 928 大學法遊行前,綜委會原先欲在校內張貼海報, 宣傳遊行活動,卻遭校方以「新大學行動聯盟」是非法團體為由,禁止綜委會在 17 校內張貼海報邀請同學參加遊行 (鄧丕雲,1993)。
可見,不管是怎樣的組織形式,在當時的師大校園中,學生自治的範疇實際 上是依校方的喜好而定。
三、 從破壞走向建制—師大學生自治的再興 到了 1994 年,在台師大中終於又有一批學生重新發起籌備學生自治會18。 而這些發起籌備的學生,正巧有許多也是當時發起四六事件平反行動的同學。 1995 年時參與發起學籌會的人文社社長黃宗民,認為在當時的局勢下,籌 組學生會是必然的結果。相較於前面提到,某些學校的學生活動中心因規則上的 變化,造成組織改制為學生會。這個必然性指的是,這幾年來人文社不斷在行動 及論述上,與校方交手的結果。要討論學生會的成立,我們就必須考察當時人文 學社在台師大中的活動狀況及其社團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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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招後來被高師大校長在 2010 年學起來,由於該年三月,高師大學代會於燕巢校區舉辦該校 史上第一次校內遊行,反應許多長久以來未獲學校正面回應的學生生活問題,該校校長戴嘉南於 校務會議中主導學生獎懲辦法增列「未經學校同意,而利用學校名義從事請願、集會、遊行者, 應記予大過處分」之規定。參見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un/22/today-t1.htm。 16 當時的綜委會主席。 17 後來在遊行中有兩位社教系同學參與,卻因舉了「師大」的牌子,事後被教官要求記過。據《師 大校訊》刊載,中國時報與聯合報分別都有報導指出,師大教官欲將兩名當天參與遊行活動的社 教系學生記過處分。不過校方立刻加以否認,指出「新大學行動聯盟」未經內政部立案,當天行 動是屬於非法活動,不鼓勵學生參加。同時也有以李明勇等五十八名教授,在校刊上簽名連署譴 責少數人任意舉用師大旗幟欺蒙社會視聽,破壞師大形象。參見《師大校訊》 ,23 期第八版, 1989.10.25。 18 簡稱學籌會 69
人文學社創立於 1951 年 11 月。據前社長同時也是師大第一屆學生會會長黃 宗民的整理,在 1990 年上半之前的人文社,可大致歸納為中國本位時期,而 1990 年之後則走向台灣本位時期19。據社團刊物—人文學刊記載, 「人文」之名是由時 任教於師院的國學大師牟宗三所取。在創社至 1990 年間,社團宗旨為「以發揚 民族國家歷史文化為吾人研習人文思想之鵠的20」 ,活動多以講座、研習等方式進 行,內容部分以國學、人文思想等為主。 人文社雖然只是一個學生社團,但在 1950 年代,身為當時師院中少數的學 術性社團,非常受到校方重視。在師院院刊第六十六期中,第一版即刊載了〈院 長為人文學社成立兩週年紀念—寫給同學們的一封信〉,內容主要討論劉院長對 中國學術人才培養的見解,一開頭就說明,因自己平素對人文學社的期望很大, 因此接到社友邀請撰文,立刻就答應了(台灣省立師範學院出版組,1954:229)。 在某些由人文社舉辦的講座上,甚至是由院長親自主持,主任教官與多位教授也 共同出席發言(台灣省立師範學院出版組,1954:291) 。過去,人文學社在一九 五零年代也是隸屬於國民黨第二知青黨部的外圍社團(龔宜君,1998)。一個學 術性社團能或得學校如此關愛,或許也與此有關。 不過到 1991 年起,社團活動開始轉向台灣史研究,並聘請時任中研院副研 究員的張炎憲先生擔任指導老師。及至 1994 年,教育系學生黃宗民接任社長, 開始採取活動與學術路線並進之方針,以在言論廣場發表大字報、書展等形式對 當時的師大校園進行介入。當時的政治雖然已經解嚴,但師大校園並沒有跟上時 代潮流。從八菊旗與台文社事件,我們可以看出當時師大校園對於「台灣」仍非 常敏感,人文社與校方間的矛盾也頗為尖銳。 認識他,再批判他 1995 年 2 月底至 3 月間,人文社舉辦人文台灣週。於本部校區內設有人文 書展,及舉辦兩場講座21。人文書展內容以自立、稻香、前衛、台原等出版社的 書籍為主,並展出原住民音樂與台灣歌謠 CD。現場也展出一幅台獨八菊旗,並 在海報附上文字說明: 認識它 再批判它!~ 「台灣共和國」(八菊旗)圖騰意涵簡介:白色象徵 平等純潔公義;綠邊意味台灣土地自由人權;中間紅色圖案由四顆心共同組 成,象徵四大族群,而中間的白線意味各族群放棄本位主義,共組希望的花 朵。 19 20 21
根據社團資料,人文社在 1980 年代間,社團活動已逐漸轉向關心台灣文化與歷史 摘自人文社人文學報 分別是陳芳明演講「建立台灣史觀的重要性」、張炎憲, 「二二八口述歷史的心得」 。 70
沒多久人文社就接到課外活動組以「展出內容與申請活動不符」為由,要求 將海報與旗子撤下。面對這種無理的要求,人文社當然不會遵守。到了書展的最 後一天,或許是基於高層的壓力,有一名課外活動組的職員,先是躲在柱子後, 趁大家不注意時突然現身,匆促拆除現場的海報與旗幟,並往課外活動組方向逃 跑22。 面對校方這種無理的舉動,時任人文社社長的黃宗民與副社長吳文煜立刻至 課外活動組,指稱課外活動組是小偷。隨後,人文社也於言論廣場貼出題為「課 外活動組的禁臠?學生社團」的海報,向校方抗議。 據人文社在言論廣場貼出的海報指出,課外活動組在書展期間,每天都為了 一張題為「認識它 再批判它」的海報,以及某些人稱為「台獨八菊旗」的旗幟, 前來關切。直到書展最後一天,在情急之下,匆促拆除我們的海報、旗幟,卻忘 了出示身份及正式公文。 從海報內容看來,當時人文社也很清楚他們的抗議對象,不是個別的職員, 而是整個師大對於言論自由、社團管理的問題23。在海報中,人文社寫到,我們 認為此一偶發不幸事件,絕對有其結構上的問題,更牽動出校方長期對於學生社 團的不當「管理」態度。…據校方告知,壓力來自中國新黨支持者去電校長,言 明若不拆除海報旗幟,將要求該黨立委刪除師大預算。 根據課外活動組事後在言論廣場貼出的公告認為,該申請表及所附企畫書內 容為書展:「以自立、稻香、前衛、台原等出版書籍為主。相關商品:原住民音 樂、台灣歌謠、紀念衫、筆記本等。」該社所展示之「台灣共和國旗」及「海報」, 並未包括在申請內容中,故所展示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本組乃於 84 年 2 月 27、28 連續兩天與該社團負責幹部溝通,請其取下未申請展覽內容部分,未 見處理,再於 3 月 1 日上午請其將不符合申請內容之旗幟與海報取下,該社團負 責幹部仍不予理會,本組輔導老師乃將其取下保管。該社社長當時在場而吳姓幹 部至本組辦公室辱罵輔導老師為「小偷」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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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師大學生會第一屆權益部長郭育致的口述:文煜還弄一個八菊旗插在那邊。那插在那邊, 課外活動組就有一個幹事說上級指示說,可不可以把東西拿掉,我們就說不要。後來有一次趁大 家在忙書展,他就迅雷不及掩耳把旗子拔下來放在口袋裡跑掉。 23 類似的狀況也發生在 2010 年,學生會與人文學社主辦的四六事件紀念活動的晚會場佈上,該 年晚會以白布條作為場佈主題,象徵當年抗議的氣氛。結果下午場佈同學接到課外活動組電話, 表示有人打電話到學校抗議,說這樣不好看,學校便交代課外活動組希望同學能先將其撤下,待 下班後再掛上。不過人文社與學生會當然不會同意這種莫名其妙的要求。但相較於 1995 年課外 活動組的竊盜行為,2010 年的課外活動組還是文明多了。 24 就刑法上而言,這樣的行為應該比較接近搶奪或強盜罪的要件。 71
於此同時,人文社也正忙著發起四六平反的活動。同年 3 月,人文社在言論 廣場上貼出系列針對四六事件的說明文章與剪報資料,並於廣場旁拉起宣傳布條 與連署請願攤位。課外活動組又以不得張貼影印言論為由,趁著假日將其拆下。 由於上述爭議,人文社以言論廣場為論述場域,接連貼出許多海報,抗議校 方對言論廣場管理不當、課外活動組對社團活動過度干預。 面對人文社種種的抗議行動,校方不僅持續的以撕海報25,這種偏向暴力機 器的行動進行壓制,有時也以書面聲明反擊,並且透過訓育委員會對違反校規的 學生進行懲處。最後,由於校方以吳文煜與黃宗民有辱罵老師的行為,以及未經 申請在校內散發傳單、擺攤連署等活動為由,將兩人以行為不檢記申誡兩次26。 胎死腹中的台灣文化研究社 除了上小節提到人文社在言論廣場與校方的交手外,當時的人文社內部也達 成共識,打算另組台灣研究社。原本該社團已經在 83 學年度(1994 年)6 月 12 日經社團成立審查會議通過成立,也於同年 9 月完成第一次的社員大會,將章程 送交課外活動組核備。然而,卻在 10 月 13 日接到課外活動組主任告知社團章程 宗旨中「獨立」27二字過於敏感應予刪除。由於台研社堅持不作修改,於是課外 活動組將章程送交「學生社團出版刊物及舉辦活動評核委員會28」進行裁決。會 議中,列席說明的台文社社長何雅玲質疑,為何社團章程審查是由「出版刊物及 活動評核委員會」負責?且也未說明究竟「敏感」之處為何? 根據台文社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的申訴書中表示,前述的評核委員會是以 「違反基本國策—國統綱領」為由,將台文社解散。可是,這個解散過程在程序 上不合法的地方,不僅是審查小組不適格,就是連校方自己關於社團解散的判准 都不符合。依照當時社團解散的條件,社團必須要有違反法令、校規之活動、經 費用途不明、破產、社員人數不足等…,且經過連續警告兩次後才可予以解散。 25
黃宗民學長說,所以後來我們海報都用印的!這樣被撕掉馬上就可以貼新的上去!也算是一 種抗爭技術的演進吧! 26 根據當時學生獎懲辦法,可記到大過以上。目前師大的學生獎懲辦法亦同。請見 http://www.ntnu.edu.tw/dsa/newdsa/02/download/top/03/2_13.htm 27 到底有多敏感呢?據會議記錄記載該條文為:本社主旨為建立以台灣為主體的世界觀,並激 發師大人關懷、瞭解、認同台灣的意識,以促成台灣走向獨立自主的道路。對於當時的師大校方 而言,關心台灣應該是很敏感的事情吧! 28 該委員會由十四位委員組成,其中九位教師、五位學生。這九位教師分別是:林東泰、周見 賢、傅學海、賴志樫、方炎明、林有土、胡幼偉、黃人傑、尤信雄(主席)。至本文撰寫時,林 東泰、胡幼偉曾任行政院發言人,現任教於師大大傳所、傅學海為地科系教師、賴志樫為國際人 力所所長。記得以前念師大時,還修過林有土開的中華民國憲法,但他上課談論的理念顯然跟當 時的作為不太相符。儘管委員中有著法學相關專長的教師,但他們顯然不認為自己的作為違反正 當程序(due process)有什麼問題。 72
可是校方卻在 1995 年 11 月 11 日召開會議後即宣告台文社解散。 最後在經過一連串與官僚機器的搏鬥,台研社決定回到人文社內運作,不再 與校方進行無謂的爭辯。 因此,面對當時可以說是目無法紀的校方,人文社意識到現有的會議代表與 學生組織,尚不足以團結學生的力量,便在社團會議上與幾個社團及系學會共同 提案發起學生會籌備會。
四、學生會成立的必然性 當時我們從人文學社走向學生會是必然 - 人文學社社長、台師大第一屆學生會會長 黃宗民 1995 年 3 月 6 日,依據全校社團會議決議,師大學生會籌備小組成立。由 當時的心輔系學會理事長兼綜委主席余宗晉同學,以及愛樂社長李明註擔任召集 人。 第一屆學生會會長黃宗民提到:當時我們從人文學社走向學生會是必然。就 是,因為從人文學社跟學校溝通的過程發現,沒有學生會的運作的話會困難重重。 所以才會走向這一步,很多社團系學會大概也會有類似感覺。所以我們後來從這 裡開始,以前類似學生會的組織比較多,宿舍有宿委會,畢業生有畢聯會,還有 綜委會。可是幹部成員很多都是同一批人,彼此之間的任務也多有重疊。 正是由於上一節提到,人文社與學校交手的種種經驗,使得當時人文社的同 學認為,除了在言論廣場與各類行動上,與校方交手之外,學生也必須要有所集 結,成立一個在法規與實質上都能將學生團結起來的組織。除了人文學社之外, 當時還有一些比較活躍如心輔系、美術社等社團,也認為應該要有一個統整的代 表,當作與校方或外界溝通的管道。當時雖然在各類校方會議中已有學生代表的 設置,然而代表的產生方式有好幾種,其代表性也有問題。以當時的校務會議與 訓育委員會為例,其中學生代表的組成方式為:各學院一名(由院內各系班代互 選) 、研究生一名(由研究生互選) 、學生社團一名(由各學生社團負責人互選), 一共六席。 在學生會還沒成立時,學生代表的產生有部分是透過綜合委員會或類似的社 團會議產生。可是這種會議的代表是各社團的社長,而這些社團的性質不一,社 團代表未必對於校務會議等政治性議題感興趣。因此,黃宗民認為這個組織沒有 73
辦法很有效地串連大家一起。可以說在先天上這個社團會議就不適合做為學生意 見蒐集的機制。 另方面,對於身為統治階級的校方行政單位而言,其實也會想要知道學生有 什麼樣的意見。因為,在校園之中畢竟還是一個言論密集的場域,人們的交談、 互動是大學教育的要素之一,因此校方也必須藉由某些方法將自己的統治合理化。 如果學校裡面沒有某種可以說服學生的溝通管道,對於校方行政人員的統治而言 也是一種麻煩。 對學生來說,沒有學生會的麻煩則是,當時開始有一些會議可以讓學生出席, 校方有時也會用社團會議之類的場合,詢問學生意見,可是做為個別的社團,學 生也會擔心自己的代表性不足,無法有效匯集學生意見。黃宗民就認為:那幾年 教授治校的風潮,同時間學生就進來參與各項會議,我記得有些會議學生是列席 不是出席所以不能表決。所以變成說有些時候變成花瓶。雖然能講機會還滿多的, 不過那個畢竟還是缺了一些,你沒有辦法有票數,或者就算有你票數大概也就只 有一票兩票,沒什麼影響力。 根據黃宗民團隊在競選時的政見,可以看見許多在人文社時期與校方衝突的 痕跡。例如在第一項中的學生權益保障,以及最後提倡校務參與的部分,其實都 與之前人文社在言論廣場、訓委會、甚至更早之前關注國文系性騷擾案件等有關。 而在全校性活動中,關於舉辦台灣文化系列講座這點政見上,其實也是試圖將原 本人文社就關心的台灣文化議題,藉由學生會的成立,更進一步的推廣。 經過一年的努力,師大學生會終於在 1995 年 10 月 29 日,選出第一屆學生 會會長。但這個自治組織的成立並非完全沒有爭議。基本上,整個籌備過程中學 生與校方的溝通尚稱平和,但我們仍然可從一些小地方看出師生間對於學生自治 的見解並不一致。 從學生會籌備的背景來看,權益部可以說是最為重要的部門。在競選政見中 的五大項、十大要點中,有超過一半與權益部有關。可是,在學生會籌備之初, 校方跟學生就對「權益部」有著不同的認知。第一屆學生會權益部長郭育致回想 起當時,表示:像我們那時候成立權益部,去跟學校談,尤信雄29就說這個學生 也要盡義務。對於學生而言,「權益部」的存在就是要主責學生權利的爭取,可 是對於校方來說卻不這麼認為。從後來校方的言論來看,他們其實是暗示了在爭 取權利之前,學生必需要盡其義務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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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主任 對此我們其實也不必太過驚訝,因為大部分人都以為權利務一定是相對的。 74
這樣的差異在學生會成立後,第一期的《師大學生報》中更為明顯。學生報 中,新任的學生會長黃宗民認為,學生會的成立能使學生針對許多切身議題,擁 有自己的發聲管道,以及凝聚共識的組織。過去的師大,由於長期的保守、傳統, 「老化」得非常嚴重,必須要注入新的活力才能使師大繼續前進。而這新的活力 便是同學們對於師大校務的關心。 在同期刊出的,〈校長的期許—校園民主的肇基〉一文。文章開頭校長即勉 勵各位同學:民主教育是現代教育重要的一環,其目的在塑造具有民主素養、瞭 解民主真諦的現代國民。本校為師範大學,民主教育的實施與傳承尤為重要。 可是,接下來話鋒一轉,認為學生自治正是學校民主教育具體的課題,在教 育的領域中,在師長的引導下,學習如何自我統整,如何自我規範,如何盡義務, 如何享權利,這是民主教育的基本認知。…近年來,台灣由威權政治轉型為民主 體制,舊有社會規範的方式也解體了;大家追求民主,爭取自由,而疏於自我規 範,也忘記要為自己負責任,形成「無拘束狀態」 ,以及所謂「民粹式的民主」。 這種變質的民主,使群眾只一味的爭取個人的權利,不受民主程序的規範,不盡 個人的社會責任;如此對民主的認知混淆,對民主角色的扮演錯亂呈現負面的民 主教育,實在令人憂心。我們也不希望這種現象在大學校園出現。 言下之意,頗有責怪當時社會因邁向民主而造成的種種不良風氣。因而希望 各位同學可以發揮學生自治的精神,同學與學校產生良性的互動。 校長在學生報上對同學的勉勵,當然不可能提及過去校方跟學生之間的種種 矛盾。可是,也正是因為這樣,透過這份刊物,統治者看似開明地贊同學生提出 的「自治」、「民主」,再將他原先蘊含的對抗性去除,轉化成要同學做一個「負 責任」的學生、享權利的同時也要「盡義務」。在該文中,校長提到學生自治會 的三權分立,提供了同學一個學習民主的機會,使同學可以學習到真正的民主, 以落實學生自治的理想。可是,如果只是泛泛地談三權分立,反而掩蓋學生會成 立的真正目的:建制一個能與校方平起平坐協商的管道。對於學生會而言,除了 組織內部的彼此制衡外,能夠團結學生,共同為學生權利而努力恐怕才是更為優 先的問題。 綜合來說,校長所強調的「民主素養」其實是要求學生應在師長的引導下, 學習如何自我統整,如何自我規範,如何盡義務。從這個觀點,學生會的成立其 實是有助於校方對學生群體的統治。因為,對校方而言,學生會的重點是學生們 如何管理自己。如果是這樣,那麼學生自治原先為了團結,跟校方鬥爭的初衷, 在此就被拔去了牙齒,只不過是一種扮家家酒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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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未完的探詢--師院自治學風的再現? 本文從 1949 年師院與台大的學生自治會開始回顧,說明在當時即便沒有什 麼大學法或憲法保障,學生們照樣組成學生會,照樣做他們的學生自治。就此來 看,我們在主張學生自治時,將法律擺在最上位是不必要的。1950 年國民黨撤 退來台後,建佈知青黨部與救國團,從行政資源與社團活動兩方面對學生進行控 制與籠絡。而 1995 年,在師大發起籌備學生會的同學們,也是在長期與校方交 手的經驗中,意識到必須要一個能夠團結代表全體學生的組織出現,因而創立的 今天的師大學生會。 最後,還有一個重要的問題必須在此討論。就是,為何師大在 1995 年重新 籌備學生會時,會以三權分立的學生政府樣貌出現?在師大,這個問題其實有一 個簡單的答案,那就是:學台大!負責草擬章程的人文社長黃宗民認為,綜觀當 時各校的學生自治,台大的運作看起來是比較完整。因此在組織架構上,便以台 大學生會做為參考。 表面上看起來,或許是個理所當然的模仿。然而我們必須注意到,統治階級 的文化霸權正是透過被統治群體的積極同意,來行使他的治理(Raymond,2003) 。 相對於八零年代台大改革派在代聯會選上後,強調要將代聯會的角色正常化,成 為一個真正的學生自治團體。師大學生會在成立之初,關於學生會體制的討論, 有兩篇文獻,第一是《師大學生報》創刊號中,〈校長的期許〉一文,校長介紹 三權分立的概念,認為學生可以藉由學生政府體制的模仿,來學習民主制度的運 作。第二篇則是《師大青年》採訪第一任學生議會主席,議會主席表示參與校務 會議及學務會議,是議會的重要工作之一,同時他也期許議會能成為監督者的角 色。 如果我們將三者並排比較,可以看見台大代聯會與師大議會,他們所意識到 的學生自治,重點在透過制度的建制,使學生在校園公共事務的參與上有更多的 空間。可是,師大校長對於「學生自治」所強調的則是藉由三權分立的制度,去 「學習民主」。對於做為統治者一方的校長而言,這種三權分立的學生會制度, 正有助於他對學生的「教育」。 根據葛蘭西關於國家的討論,他認為國家最重要的職能就是將人民的道德文 化提升到與生產力相適應的水準。而在此職能中,最重要的部門就是具正面教育 功能的學校與具壓制、負面功能的法院。而許多個人的主權活動,也跟這些部門 構成了統治階級政治文化霸權的手段(Gramsci,1971) 。在這個脈絡下,原先學 生主張的學生自治,現在加入了統治者對於「學生自治」 ,此一文化霸權的爭奪。 學生自治的提出,原是為了對抗校方對學生權利的侵犯,可是在「學習民主」 、 「權 76
力分立」等等的口號下,原本的對抗性被掩蓋了,取而代之的是看似合理的「民 主制度」。 過去所提出的對抗性,現在已被「溝通管道」取代。學生會得要跟校方保持 良好關係,且在行動上得要「守規矩」。當「體制內」的溝通管道無法順利進行 時,學生會只能訴求更高的權威(如教育部、民代,甚至媒體?)而看不見,學 生本身的團結,才是其真正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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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Gramsci ,Antonio(1971).Selection from the Prison Notebooks. London : Lawrence & Wishart. Raymond Williams(2003)《關鍵詞 : 文化與社會的詞彙》。臺北市 : 巨流。 王峙萍(2002)暴動與抗爭的迷思--論二二八事件中的校園與學生反抗運動。淡 江大學歷史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未出版。 藍博洲(2007)《青春戰鬥曲—二二八之後的台北學運》。台北:稻香。 龔宜君(1998) 《「外來政權」與本土社會—改造後國民黨政權與社會基礎的形成 (1950~1969)》。台北:稻香。 宋偉民(2005)〈我國大專校院全校性學生自治組織之行政機關〉,45 期 1 卷。 張富銀(1992)《大學學生自治政府研究》,台北: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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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廢墟中改革-學生自治的策略>與談稿 吳明孝 (義守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助理教授) 一、從「從廢墟中改革-學生自治的策略」這個題目談起 「學生自治」真的是廢墟嗎?還是連廢墟都稱不上,只是一種「想像中的古 蹟」?事實上,學生自治這個概念,在台灣卻有非常歧異的理解-有些認為學生 自治只是一種社團活動,有些認為學生自治作為一種校園民主的實踐,亦有些人 認為學生自治的場域是作為「學生運動」的戰略高地,也因此對於學生自治要如 何「完善」?思考的層次和面向便有很大的差異。例如李杰穎的文章,呈現出是 一種高度視野的理論想像,他從東海大學的經驗出發,認為現在學生自治的運作 問題,是一種大學校園內的合法化危機的顯現,透過重新反省阿圖塞、葛蘭西、 傅柯等人的文化與意識型態的哲學和社會學理論,以及哈伯瑪斯的公共領域理論, 他認為對於學生自治的良好運作,必須從尋找「支持條件」,而不是從分析「限 制條件」的角度去問問題、去思考,才能從一個具體的、細節的、操作的的社會 實踐的面向釐清問題;至於黃佳平的文章,所呈現出是一種「歷史的想像」,透 過回顧 1940 末期台灣師範學院的學生自治歷史,扣連到 1995 年師大的學生如何 從保守的學風,以組織和運動的方式召喚出歷史記憶來集結群眾,進一步撼動既 存的校園權力結構而成立學生會,進行口述歷史的整理和訪談;至於吳泰融和南 建中則是分享了高餐旅與逢甲學生自治的運作經驗,並嘗試從制度的調整來達成 改善學生自治運作的目的。 二、「學生自治」概念和制度的發展脈絡 事實上,在 1990 年代以前, 「學生自治」概念的提出是源自於對當時國民黨 黨國威權體制的反對和對抗,其基本的理解是將有關學生事務的「去黨國化」, 透過「自治」的方式凸顯學生的主體地位與自主空間,以反抗國民黨透過黨機器、 教育部、大學訓導處、教官室與學生活動中心等對於學生活動的掌控,而對學生 進行干涉和思想教育。因此,無論是早期台大的自由之愛、學生會普選,或是各 大學學生爭取成立學生會,基本上都是延續上述的歷史脈絡在推動,學生自治和 學生會作為一種願景和理想,但是卻並未在體制內獲得承認並享有資源31,因此 如何朝向這個目標與遠景,校園內往往也以「改革派學生(反校方)/保守派學 生(親校方)」的二分結構32作為解釋的立場光譜,改革派學生往往也與學生運動 者具有高度重疊性,因此從學生運動的角度而言,面對是否進入「體制」,也曾 經面臨激烈的路線爭辯。但在 1990-2000 年的期間,學生自治卻由大學法加以體 制化收編的過程,無論從大學法第 17 條到現在的第 33 條均已明文規定學生自治 31
例外的經驗是東海大學。 此種二分結構是否可以再代換為「民進黨學生/國民黨學生」 ,筆者是持保留態度。雖然不可 否認的是,有關校園議題的立場若以「激進(要求改革)/保守(現狀很好) 」 ,學生的政黨認同 會有影響,但不必然認同該立場者就是政黨認同者。而在「激進(要求改革) 」的一端更呈現出 多元的狀況,例如女性主義者、同志運動者、環保運動者,不必然就是民進黨的認同者。 79 32
組織的法源依據,但實踐的經驗卻是,學生會的投票率和參與率卻十分低落。問 題何在? 三、「學生自治」與「校園民主」 筆者認為,問題之一在於缺乏校園社會條件的支持,過去「學生自治」概念 的提出是源自於對當時國民黨黨國威權體制的反對,因此結合了各種反對力量, 是反對運動的一支,但是當威權體制不在時,原來的運動的存在動能也不復存在。 此外,台灣並沒有深厚的學術自由傳統,因此從宏觀的角度來看,在台灣-「大 學」乃是作為主流霸權的規訓、馴化工廠,並不是批判、思考、進步的基地,大 學從來不是社會的良心,乃就很難孕育本質上具有挑戰和批判權威,以學生運動 為基底的學生自治體制,因此台灣的學生自治體制,在主流的運作上只能訴諸菁 英階級式能力養成、人脈建立,以做為產業後備軍(就業)的優質儲備,無怪乎 學生自治的主流工作是屬於逸樂性的活動,而少見對於社會議題的嚴正表態與推 動;而從微觀的角度來看-也由於大學的地理區位性、空間規劃與發展歷史,決 定校園文化和社會條件的形成(都會型大學 vs 郊區型大學) (台大等 vs 東海) , 從而各校推動學生自治的經驗和成果也大不相同。都會區的大學因為生活條件充 沛,不需要也不必要仰賴學生自治和學生會的運作,來滿足大學生活的所需,從 而也不能凝聚出學生身分或校園社區的自我認同。 因此,筆者認為「學生自治」只是作為「校園民主」內涵實踐的手段之一, 但不是唯一手段,對於「學生權利」的保障與重視,更能落實校園民主的內涵。 職是之故,學生自治與學生會的制度設計有多樣可能,不必然採取類國家體制的 「學生政府」 , 「學生工會」的型態,或許是未來可以進一步思考的方向。但是前 述大環境的結構所對學生自治的制約,仍然是分析學生自治問題時,所必須持續 關注的-如何改變這樣的制約?如何實踐真正的校園民主?可能才是真正的出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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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法官的實習:從現代法治觀建構大學學生自 治司法組織─以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為例 張媛婷 摘 要 大學教育作為專業知能的充實外,校園已漸漸脫去傳統權威色彩,朝融入現代法 治精神且尊重學生主體性的方向前進,而學生自治乃現代社會運作機制的實習場 域。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自治會的組成迄今已進入第十七屆,自治規章中可發 現本校的自治會乃三權分立:行政、立法、司法分別由學生工作會、學生議會及 學生評議會負責,可將喻為中央政府的行政院、立法院及大法官。然而觀諸師大 學生自治史可發現評議會的運作並不如工作會及議會順利,甚至有多屆的自治會 未設學生評議會而落於兩權制衡。行政與立法權之間的爭端無中立第三方的仲裁; 學生自治組織間遇到法規上的爭議,無公正的司法組織作統一解釋,足見學生評 議會所扮演的重要角色。鑒於師大學生評議會的發展尚未成熟,本研究試圖了解 學生評議會既有的組織架構、職權、效力為何?與其他大學相關組織有何不同? 實際運作的經驗中,遇到什麼樣的困境?藉由這三大問題來找到建構台師大學生 評議會的依據。 本研究將對台師大及其他學校的學生自治規章進行內容分析,瞭解組織架構 有何不同,甚至發掘其他學校的優點來台師大補足本身的不足。學生自治本身的 運作作為進入現代民主社會的實習場域,學生評議會的法治原則應與社會有所接 軌,因此將參考大法官相關法規來檢視台師大評議會的組織,從現行程序法來看 待本校評議會的職權行使。為進一步了解實務上的運作,將再訪談本校及他校曾 擔任學生自治司法組織的人員,了解其中的困境及限制。就目前筆者所檢閱的文 獻及實務經驗中,因本校未設立法律系,所以學生評議委員皆非法律專業背景學 生,僅有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之成員受過法學基礎訓練。由此可見師大評議 會的特色在於評議委員如同參、觀審制或陪審團的平民法官。本研究結果預期可 建構屬於台師大學生評議會的完整圖像外,也可提供未有法律科系學校的學生自 治司法組織建立的基礎。 文脈有六大部份,第一部份針對學生自治背景及其中的司法組織進行概述;第二 部份探討現代法治精神;第三部份從自治規章探討學生自治司法組織的組織及職 權及將現行法律與本校自治規章作比較或補充;第四部份深入訪談具相關經驗的 同學以了解本校及他校實務困境與限制;第五部份進行綜合分析及討論,連結現 代法治精神、現行法律、實務經驗等,凸顯師大評議會本身的限制,試圖找到解 決的方法;第六部份則是提出可行的建議與結論。 81
壹、
前言
台灣學生自治組織的發展在不同的時空背景下有著不同的功能,國民政府來 台後大學校園普遍因黨國體制嚴密的監控下,並未有具現代意義的「學生會」。 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台師大」或「師大」)來說,民國三十八年的四 六事件後象徵著白色恐怖進入校園,台師大前身─台北高等學校─所具有的自由 校風於此時備受壓抑及拘束,更遑論用以保障學生基本權利的全校性學生自治組 織之運作。同是涉入事件的台灣大學在其前身台灣帝國大學所創立的班代表聯席 會(班聯會)在事件後卻仍持續發展,兩校校風漸大相逕庭。民國五十年以前除了 台大以外,台灣地區的大學尚未有全校性的學生自治組織,其後因救國團創設大 專團務指導委員會而附設「學生活動中心」,全校性學生自治才開始萌芽(張銀 富,1992:83),不過這樣的組織性質仍屬訓導處下的組織,負責處理社團間的 事務及辦理全校性之活動,無涉乎校園民主、學生本身權益之保障及組織學生運 動。民國七十七年教育部發函可依學校之特性及需求自訂學生活動中心的具體辦 法(張銀富,1992:87),也代表著救國團不再掌握學生自治組織,而由各校自 行發展。民國九十四年大學法重新頒布 42 條全文後,其中第 33 條更是承認經選 舉產生的學生代表可以出席校務會議且學校應保障學生自治組織的成立等。 此外,經由大法官解釋,從民國八十四年的大法官第 380 號解釋藉由認定大 學自治為憲法第十一條講學自由所保障的權利中亦將學生自治納入大學自治的 一環,也就是說學生自治正式受憲法保障,藉由一連串的大法官解釋(如:第 382 號、第 450 號、684 號等),雖未直接論及大學學生自治,但可從中看出學生與 學校的關係已漸漸脫離特別權力關係,釋字 684 號更使學生權利受到保障,突破 特別權力關係,呈現學生的主體性(李惠宗,2011;許育典,2012)。學生自治 從既往附屬於訓導處之下舉辦與學生權利無涉之活動,漸漸往主張學生權利的目 標邁進。超過一甲子的歷史,全校性學生自治組織發展從無到現今普遍大專院校 多有設立,甚至延伸至中等教育。學生會從單一行政組織仿效美國學生政府出現 了權力分立組織,有兩權分立(行政、立法)或三權分立(行政、立法及司法)。 台師大學生自治會運作的過程中,以分別代表行政及立法的學生工作會及學 生議會運行較為穩定,就台師大處理學生自治的行政人員也表示台師大的學生自 治會並非每屆皆有評議會的運作,多行行政及立法的兩權分立的模式。不僅台師 大有如此現象,這也是台灣普遍大學學生自治會實務上操作的慣例,其類型又可 分為二:一、學生會組織章程本身即以兩權分立行之;二、縱使組織章程納入司 法部門,但實務上卻沒有運作。由此,大學學生自治司法組織實務運作經驗及研 究仍不多。本文第一部份簡單勾勒出台灣學生自治的框架後,第二部份探討現代 法治精神作為建構學生自治司法組織的理論基礎,也進一步探討學生自治司法組 織作為一法治教育實行場域的可能。第三部份聚焦於學生自治司法組織本身,藉 比較國家層次的法律及其他大學學生自治組織章程,以期找到本校可改進的方向。 第四部份以研究者自身經驗及訪談校內、外具相關經驗的學生,了解真實運作的 82
情境及凸顯學生自治司法組織運作的限制,並找出可行的解決方案。經過分析及 綜合討論後,最後將從學生自治司法組織的各個層面提出可改建之建議。 貳、
探究現代法治精神
一、現代法治概念概說 現代法治精神隨著台灣威權時代的過去而越來越受到重視,現代法治精神指 的是法律作為政府統治的原則,必須依法行事而非依人而治,國家不應利用法律 作為工具來限制人民的權利。由此國家的權力中無論是行政、立法、司法等皆必 須受到法的規範,避免權力集中於一個機構,行政必須受到立法監督,且行政與 立法事後的作為應為司法審查,司法則必須要依立法機構所通過的「法」來獨立 審判。這三者必須依憲法的精神執行,落實憲政並保障人權(洪如玉,2004;黃 國峰,2004)。 就法律本身的演進而言,法律從傳統的「義務觀」演進至現代的「權利觀」, 權利觀強調對個人意思獨立自主之尊重,從學生自治受憲法及相關法規保障的流 變也能看出學生的主體性漸漸擺脫了以往特別權力關係的束縛(林佳範, 2003a)。。 憲政與現代法治精神的關係中,林子儀、葉俊榮、黃昭元與張文貞(2008: 13-14)特別點出憲政主義與現代法治的關係,並引用劉慶瑞教授的說法主張憲 政主義就是法治政治(rule of law),政府的活動不受個人主觀擅斷,而須依客觀的 法律規範,且該法律規範必須經民主程序訂立才得以符合法治政治,同時也保障 人民的合法權利。憲法中的法治國原則有:法律明確性、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 序之安定、信賴保護、法律保留、權力分立、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及正當程 序等(林子儀等人,2008:15)。 二、現代法治概念與學生自治 憲法中講學自由經由大法官解釋漸漸延伸出學術自由、大學自治與學生自治 等概念,避免使大專院校成為國家的附屬者,自治的概念也凸顯了某種程度的獨 立性,而學生自治乃獨立於學校行政體系,由學生組成學生會以處理學生之事務, 避免受校方干預,積極面來說也是一種學習與事務能力、保障學生權利等之公民 實習場域。許育典(2012)分別從學說理論及釋憲實務將大學自治類型化,大學 自治在學理上的類型化有:規章自治、人事自治、學術自治、管理自治及財政自 治。
「(規章自治)…基於法治國的理由,必須透過普遍以及與此相關 的規定,讓大學內部成員清楚瞭解其權利義務關係…在法的職務範疇內 所有法律框架下內的事物經由自身所訂之法律來調節…」(許育典,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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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此處是以大學自治的框架來談規章自治,不過研究者認為學生自治亦有 規章自治的色彩。觀察《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第一條及可知 學生自治整體乃於《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組織規程》的法律框架33下獨立運作,不 受校方干預。學生自治本身在運行時,行政組織必須依法行政,立法組織須依法 立法,司法組織則是依法獨立審判(徐正戎、張裕榮,2006),同憲法架構下三 權分立的互動關係,也可再一次了解現代政府與法的關係應為「法治」(rule of law) 而非不講求人民權利保障,僅重視人民服從法律權威的「法制」(rule by law)(黃 國峰,2004)。為了區分「以法制人」及「法律制度」之差異,本文不採眾多文 章所謂「法制」一詞,而是以「以法制人」以凸顯”rule by law”的意義,相對地,”rule of law”則是繼續沿用「法治」一詞,指的是以法主治。接下來所談到的「法制」 指的是法律制度,以免混淆。 三、建構學生自治司法組織的理論基礎 林少軒(2010:65)學生自治司法組織的職權多可歸納為下列四點: (一) 調解或仲裁學生會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之糾紛; (二) 解釋學生自治法規; (三) 受理學生對於學生會之申訴; (四) 調解或仲裁學生或社團對於校內公共事項之爭議。 各校學生自治司法組織因其制度設計又有所不同,觀察上述之職權,主要可 在歸類為「解釋」及「調解/仲裁」。前者的職權就如同大法官的角色,後者則 如一般的法院。由於學生自治組織人員編制不如真正中央政府司法體系來得龐大, 因此出現具有「複合性功能」的學生自治司法組織,學生自治司法組織乃維護學 生自治精神及法治精神的最後一道防線(林少軒,2010)。 國內有關學生自治的文章隨著法律的修訂、解釋文的作成及學生運動的發展, 而陸陸續續有相關研究的發表。惟學生自治司法組織所能找到的文獻仍不多,直 接相關且場域限於大學34的期刊論文僅有一篇,李彥慧(2004)的文章中以台大 學生法庭作為研究的標的,不過整篇文章是以「學輔人員」如何去「輔導」學生 自治的觀點來論述,與研究者為學生及評議委員的角度所探討的重點可能不大相 同。「如何以學生的身分去檢視反省,甚至歸納、創造更靈活運作及發揮效能的 學生自治組織,是『我們的』學生自治組織」,乃本篇寫作的角度。李彥慧的文 章所探討的法理基礎─程序正義原則─乃法治國眾多原則中的「正當法律程序」 (due process of law),該文中首先介紹程序正義一概念來自英美法系,此原則更 受到美國聯邦憲法等法案正式保證(李彥慧,2004:173) 。反觀台灣,在中華民 33
除了本校的法規外,大學法、憲法等皆為學生自治組織的法律框架。 研究者以全國碩博士論文系統查詢,目前有兩篇學位論文探討學生法院,僅有一篇是大學學 生自治的範疇,作者也將其學位論文發展為期刊論文,乃文中所引用李彥慧(2004)之文章。由 於高中職以下的學校層級的學生自治仍有所差異,相較來說大學生的自由度較廣,因此本文不採 用大學以外的學生自治經驗。一篇期刊論文於國家教育資料館的教育論文全文索引資料庫然而其 討論的主體為全人教育實驗中學,亦非本文所探討之範疇。 84 34
國憲法中也有正當法律程序的規範,以憲法第八條35來說,政府不得隨意限制人 民的人身自由,若在符合一定的要件下(如:現行犯或犯罪嫌疑人),政府仍須 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以限制,且若未按照法定程序亦可以此提起救濟。憲法第 34 條中: 「國民大會之組織,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及國民大會行使職權之 程序,以法律定之。」憲法第 174 條與第 175 條都分別有正當法律程序之規定。 有關司法權與訴訟相關的正當法律程序,大法官至少作成了四號解釋36。 公權力行使中遵循正當法律程序是追求「程序正義」之必然,且「良善目的 不能當然證立手段正當」,此外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關係應為相對稱,透過公 平、公正及合理的的程序以發現實質正義(李彥慧,2004;李震山,2005)。正 當法律程序的意義簡單來說就是無論行政、立法及司法行使公權力皆須依法律為 之,就同前述之依法行政、依法立法及依法獨立審判。其中司法權的職責就是以 違憲審查來看公權力行使是否有達到正當法律程序,由此可見該原則之定位與評 價已到了憲法之層次。美國司法實務中正當法律程序的內容又可分為程序上的正 當程序(procedural due process)及實質上之正當程序(substantive due process),前者 乃公權力行使時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是否有遵循程序,後者則是審查法律的內容以 確保其公平正當,亦可避免程序惡法的產生(李震山,2005;徐正戎與張裕榮, 2006)。 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不僅是在公民社會當中,對現代法治概念的重視已漸漸 透過政策進入校園當中,學生漸漸脫離特別權力關係而有其主體性。林佳範 (2003b)為了保障學生權利,教育部所規定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相 當體現了正當法律程序的精神,教師乃公務員,其對於學生的管教行為乃公權力 之行使,學生作為憲法保障的對象,當然亦須受到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在管教 學生的過程,例如:敘明管教理由、公正與不公開原則了解事實經過、給予申訴 機會…等,皆須按照該辦法來執行教師的管教權力。 到目前為止,本文以探討從國家層次進入校園層次之正當法律程序精神。對 於學生自治鮮少有文章進一步討論,研究者認為學生自治可視為現代政府的微縮, 從中可窺見三權分立之間的運作,就國家層次來說,行政、立法及司法三權均受 法律規範,且行使公權力時亦必須要依正當法律程序為之,對於學生自治來說亦 如是,雖然學生自治權力的行使不見得如政府具有強制力及約束力,學生會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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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八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 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 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 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 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 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 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36 分別為第 396、574、582、591 號解釋 85
學生權利保障的組織之一,積極地來看更是一法治教育的實行場域,無論是學生 工作會、議會或評議會都必須要遵照各校學生自治組織規程來行事,此乃程序上 的正當程序,至於實質上的正當程序是否公平合理,則須透過學生自治司法組織 進一步的解釋才能完備其意義。在此依學生自治司法組織的職權與正當法律程序 之間的意義可分為兩個層次:仲裁、審判與調解之間本質上就須遵守程序上的正 當程序,以避免摻入人為的主觀因素,影響公正性;透過解釋組織章程來檢視學 生自治其他法規等是否達到實質上的正當程序,遵循正當法律程序的學生自治司 法組織,才有其正當性之基礎。
參、
描繪學生自治司法組織的圖像
揆諸台師大的全校性自治組織,自四六事件後民國三十八年的禁聲,經過四 十餘年於民國八十年開始有了學生會組織,從台師大學務處所提供的資料及當時 負責學生自治學務人員的說法,自民國八十年至民國八十六年正式頒布國立《臺 灣師範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 (簡稱「師大學生會組織章程」)期間,在八十 學年開始已有學生會的運作,然而這過程中卻因故未行運作,學生自治組織在師 大的發展仍是不穩定的狀態37(附件一 80、81、82、85 學年度學生社團、學生 會暨班代名冊封面),當時的學務人員陳清田老師提到在民國八十四年到八十五 年間召集班代及系學會會長成立學生自治會籌備小組,研商學生會會長選舉法規 及相關選舉事宜,這兩年的籌備也為嗣後的學生自治立下「法制化」及「民主化」 的基礎。民國八十六年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輔導而第一屆學生自治會產生, 公布師大學生組織章程─代表學生自治的憲法,其採三權分立,分別由學生工作 會(行政)、學生議會(立法)及學生評議會(司法)組成,亦有其他任務型組 織運作,如:選舉委員會,學生議會嗣後也以組織章程為基礎訂定了許多法規, 例如: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自治會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法、師大評議會組 織法等,朝著法制的方向,學生自治不管是尊崇民主原則或要求正當法律程序等 必須依這套法律體系運作,因此研究者將此時其命名為「學生自治法制化時期」。 至今(民國一O三年)已運作十七屆。研究者簡略台師大學生會解嚴後之發展劃 分為:草創試運期、籌備期、學生自治法制化時期(見表一)。 表一、台師大學生自治會發展歷程 時間
時期
內涵
民國八十年至八十四年
草創試運期
學生會的運作仍不穩定,中間曾經 因故停止運作,尚未有相關學生自 治相關規範。
民國八十四年至八十五年底
37
籌備期
兩年期間成立學生自治會籌備小
資料提供者李貞老師表示 83 學年度及 84 學年度該名冊中未見學生會之資料。 86
組,研討學生自治相關事宜。為嗣 後發展奠定民主化及法制化的基 礎。 民國八十六年迄今
學生自治法制化時
師大學生會組織章程頒布,第一屆
期
學生自治會正式成立。
台師大學生自治司法組織的名稱為「學生評議會」,其規範於台師大學生會 組織章程中,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分別規範了學生評議委會的規模、人 員、任期、職權、不得兼任及出缺時的補救辦法,而這些條文在國立臺灣師範大 學學生自治會學生評議會組織法(簡稱「師大評議會組織法」)也有重複出現, 容後介紹。師大評議會組織法於民國九十四年頒布,然而從學務處所提供的資料 中,於民國八十六年即有學生評議委員的任命,也就是說在學生自治會成立的第 一年即成立,縱使當時尚未有師大評議會組織法,其行使職權的依據僅能依師大 學生會組織章程,直到民國九十四年才進入評議會運作法制化。就目前可以查到 的評議會資料僅可知第一屆(見附件二: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評議委員頒發證 書公文)及從第十屆(見附件三:第十屆評議會任免資料)、第十六屆(本文第 四部份有訪談評議委員)及第十七屆(研究者為評議會之一員)有任命評議委員, 目前資料中可以確認有實際運作只有第十屆及第十七屆,在台師大 BBS 平台「精 靈之城」有發現該評議會有作成一號解釋(附件四:第十屆解釋案會議資料), 研究者本身為第十七屆評議委員之一,上任至今也以參與仲裁兩件案子。 一、從司法院大法官相關法規看台師大學生評議會組織法 本文所強調的學生自治做為微縮政府,乃參與公共事務的重要場域,亦可為 踏入公民社會前的實習場域,因此台師大學生評議會亦可類比為司法院,成員本 身依職權同時為大法官(負責解釋案件)及法官(仲裁案件)。在法規比較的部 分從組織上將比較「司法院組織法」,在職權上將比較「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 「仲裁法」。 (一) 司法院組織法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法(簡稱「師大評議會組 織法」) 師大評議會組織法作為司法組織,有許多條文與司法院組織法具有異曲同工 之妙,然學生自治的規模及人員編制不如政府龐大,因此仍有些許的不同,為使 法規之比較更清楚,研究者先將條文以表格整理(表二) ,再進行進一步的討論: 1. 條文比較 表二、司法院組織法與師大評議會組織法條文整理比較 類目
司法院組織法
師大評議會組織法
(1) 立法依據
第一條:
第一條第一項:
本法依憲法第八十二條
本條例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87
制訂之。
學生自治會(以下簡稱學生會)組織章程(以下 簡稱學生會組織章程)制定之。
(2) 職權行使之 法源依據
第二條:
第十六條第一項:
司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
學生評議會,依本法行使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
之職權。
自治會組織章程所賦予之解釋權與仲裁權。 第一條第二項: 學生評議會之組織、運作及職權之行使,悉按本 法行之。
(3) 運作之要件 及審理事項
第三條第一項:
第二條:
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七
學生評議會至少應有在職評議委員五人以上,始
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
得運作;本法所稱之「全體評議委員」,以實際
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
在職人數為計算標準。
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
第三條第一項:
解散事項,均以合議行
學生評議會至評議委員七人,任一學院至多二
之。
人,研究生至少一人,由學生會長提名,經由學 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任期至畢業為止。 第四條: 學生評議會以學生評議會會議行使職權,均以合 議行之。 學生評議會,除本法令有規定外,欲解釋或仲裁 案件或為處理學生評議會日常行政事務,或有評 議委員三人以上連署時,由學生評議會主任委員 召開學生評議會會議。
(4) 主席與主任
第三條第二項:
第十條第一、二項:
委員相關規
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
學生評議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及監督內
定
長為主席。
部各級單位。
(第三項無,因為沒有政
學生評議會主任委員由評議委員互選,經全體評
黨違憲解散之職權)
議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由學生議會行使同意
第八條第一項:
權後擔任之。
司法院院長綜理院務及 監督所屬機關。
88
(5) 憲法法庭
第三條第三項:
無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資 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 者以年長者充之。
(6) 資格
第四條:
第六條:
大法官應具有左列資格
學生評議會委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之一:
一、曾任本校學生會會長、副會長或學生工作會
一、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
各單位首長,聲譽卓著者。
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本校學生議會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
二、曾任立法委員九年以
各委員會召集人或擔任學生議會,於任內學生議
上而有特殊貢獻者。
會大會出席率達三分之二以上,勤於議事者。
三、曾任大學法律主要科
三、曾任本校各學會會長、處事公正,成績卓著
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專
者。
門著作者。
四、前三款外知本校學生,且對本校學生自製或
四、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
公共事務有參與經驗,夙召公信者。
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評議委員,不得高於總
權威著作者。
額三分之一。
五、研究法學,富有政治 經驗,聲譽卓著者。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 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 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7) 獨立行使職 權
第五條第一項:
無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 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 任何干涉。
(8) 任命程序及 任期
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 第三條第一項: 大法官之任期,每屆為九
學生評議會至評議委員七人,任一學院至多二
年。民國九十二年起總統
人,研究生至少一人,由學生會長提名,經由學
提名任命之大法官,其任
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任期至畢業為止。
期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
第三條第三項:
條之規定。
評議委員出缺時,學生會長應於出席四起三十日 89
大法官出缺時,其繼任人
內(寒、暑假不列入計算)提名新任人選,依本
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
條規定重新產生之,否則學生議會得決議凍結會
日止。
長之預算至會長提名新任人選為止
大法官任期屆滿而未連
在職評議委員有畢業生時,學生會長得依畢業生
任者,視同停止辦理案件
人數,提名新任人選,依本條規定任命,帶原任
之法官,適用司法人員人
評議委員畢業後就任。
事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 之規定。自民國九十二年 十月一日起就任之大法 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 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 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 規定。 (9) 審理案件之 程序
(10) 所轄機構之 設置
第六條:
第三十二條:
大法官審理案件之程
本法規定事項有必要另訂施行細則,由學生評議
序,另以法律定之。
會會議訂定之。
第七條:
無,本校評議會下未有這些組織故不一一羅列
司法院設各級法院、行政 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 會;其組織均另以法律定 之。 第十一條至第二十一條 為各廳及司法院下個組 織機關設置
90
(11) 主席或主任
第八條第二項至第五項: 第十條第三至五項:
委員出缺情
司法院院長因故不能視
學生評議會主任委員因故暫時不能視事時,由資
形
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
深評議委員代其職務,資同以年長者代理之。
務。
學生評議會主任委員出缺或遭學生議會彈劾時,
司法院院長出缺時,由副
由資深評議委員代理,資同以年長者代理之;並
院長代理;其代理期間至
召開學生評議會會議,依第二項改選主任委員。
總統提名繼任院長經立
資深評議委員代理期間至新任主任委員就任為
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
止。
為止。
第十一條:
司法院副院長出缺時,暫
學生評議會主任委員於每年學年結束前召開學生
從缺;至總統提名繼任副
評議會會議改選之,由下一學年度具資格之評議
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
委員依第十條第二項選出。
任命之日為止。
前項會議,由資深評議委員充任主席,資同者由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同時
年長者充之。
出缺時,由總統就大法官 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長;其 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 任院長、副院長經立法院 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 止。
(12) 秘書長及書 記長
第九條
第十四條:
司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
學生評議會設書記處,至書記長一人,秘書若干
任;副秘書長一人,職務
人。
列簡任第十四職等。秘書
書記長由學生評議會主任委員提名,經學生評議
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
會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書記長承學生評議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處物及
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
處理學生評議會各項行政事務,並應列席學生評
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
議會會議。
事務。
91
(13) 秘書處、書記 處執掌
第十條: 司法院設秘書處,掌理
第十五條: 學生評議會書記處職權如下:
左列事項:
一、 關於文書之收發、繕校、保管、通知
一、關於文書之收發、分
及處理事項。
配、繕校、保管及處理事
二、 關於會議之籌畫、議事、紀錄是項。
項。
三、 關於工作報告之彙編、預算編列、會
二、關於各種司法會議之
計及統計事項。
籌劃、議事事項。
四、 關於印信典首事項。
三、關於施政計畫及工作
五、 關於款項出納、會產及事務管理事項。
報告之彙編事項。 四、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五、關於公報之編印及發 行事項。 六、關於司法法規、圖 書、刊物之蒐集、出版及 管理事項。 七、關於公產、公物及車 輛之管理事項。 八、關於本院及所屬各機 關房舍修建之審核及監 督事項。 九、關於款項出納事項。 十、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公共關係事 項。 十二、關於其他交辦事 項。
(14) 大法官書記 處
第十條之一:
無
司法院設大法官書記 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聲請解釋案爭點 之初步整理及相關資料 之蒐集、編譯事項。 二、關於政黨違憲案爭點 92
之初步整理及相關資料 之蒐集、編譯事項。 三、關於審理案件文書、 紀錄之編製及有關事項。 四、關於司法院解釋、憲 法法庭裁判之公布及通 知事項。 五、關於解釋、裁判彙編 及各國憲法審判制度相 關資料之蒐集、編譯事 項。 六、關於其他與大法官行 使職權有關之行政事項。 (15) 法官學院
第二十二條之一
無
2. 條文差異分析 (1) 立法依據 司法院組織法有明確的寫出由憲法第八十二條訂定之,然師大評議會組織法 僅有簡略的提及由地位相當於學生自治會的憲法─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自治 會組織章程(簡稱師大學生會組織章程)─制定,卻未說明是哪一條授權。此外回 到師大學生會組織章程亦未有明確的規範評議會組織法的相關事宜,僅有在第七 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提到評議會的職權。 (2) 職權行使 在「職權行使」之法源依據的部分,司法院所行使的職權乃「憲法」所賦予, 而學生評議會的職權從該組織法第十六條可知解釋及仲裁權乃依本校學生自治 組織章程所賦予,亦屬憲法之層次38。 (3) 運作之要件及審理事項 在「運作之要件及審理事項」的部分首先談到人數的差異,大法官設置十七 人,評議委員僅需七人,且五人就可以直接運行。研究者認為這樣的差異主要在 於組織編制的規模,在學生自治中相較於政府所處理的事項較為單純:仲裁及解 釋,且就學生自治實際狀況而言,欲提名任命至滿額的評議會有其現實之困難, 所以人數到一定程度即可合議行使職權。接下來,師大評議會的組成要求同一學 院至多有兩名評議委員,且至少須有一位研究生,這樣的制度設計未見出現於司 法院組織法當中,研究者認為師大評議會作如此的制度選擇乃欲凸顯代表性,避 38
純粹法學及法學實證主義者 Hans Kelsen 之法位階理論,將法規範分為憲法層次、法律層次及 命令層次(行政處分或行政命令)。憲法為最高層次,其次為法律、命令,法律不得牴觸憲法, 命令不得違反法律。 93
免評議委員過集中於某些系所,反而限制了對事件的觀點,而無法作出公正合理 的決議。 (4) 主席及主任委員相關規定 司法院組織法由司法院長任主席一職,無須經過推選,而學生評議會卻是由 評議委員間推選,並由學生議會行使同意權。另一差異為評議會之主任委員必須 依學年定期改選,而司法院則由該屆司法院長擔任,無須改選。在主席或主任委 員出缺情形的部分皆有所謂代理之規定,此部分差異不大。 (5) 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的任務依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二條主要是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 件,但師大之學生自治並非走政黨政治,更未有所謂校園政黨之組成,因此在評 議會組織法當中未規定相關職權。 (6) 資格 大法官的資格可從司法經驗(最高法院法官、曾任國際法庭法官等) 、立法經 驗(立法委員) 、教學經驗(教授法律科目) 、學術經驗(研究法學、公法學或比 較法學之權威);師大評議會委員之組成則是行政經驗(學生會長、副會長等工 作會首長、學會會長等) 、立法經驗(議會主席、常務委員及勤於議事者等) 、對 學生自治或公共事務有參與經驗者。比較兩者之間,立法經驗較為一致,且皆有 規定任用資格不可過於集中某些條件。其他皆有相當的差異,像司法院重視法律 專業,但師大的評議委員則如平民法官,無須有特別之專業,僅需有自治經驗或 參與公共事務之熱忱即可。 (7) 獨立行使職權 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一項明確指出大法官之獨立性,且「獨立立行使職權」 , 但學生評議委員卻沒有相關之規定。研究者認為該條款應納入評議會組織法中, 闡明其職權不受行政及立法或其他之外力所影響,且評議委員個人也應有獨立之 心證,在解釋文中也可提出不同意見。 (8) 任命程序及任期 大法官的法定任期為九年,評議委員原則上為上任起至畢業,年限因人而異。 而在大法官或評議委員出缺時,皆有相關的增補程序。值得一提的是評議會有兩 項較為不同的特別規定。首先是學生議會對於學生會長提名之評議委員候選人必 須先組成審議委員會,就資格及妥適與否進行審議,嗣後才進行任命。這是司法 院組織法未條文明訂之;評議會組織法第三條第三項,有關評議委員出缺時,本 條規定學生議會得凍結學生會長置預算作為施壓來使學生會長提出人選,凍結預
94
算應為行政與立法之間的政治手段,明列於法規中是否符合法規所要求的正當法 律程序及其妥適性仍有其討論空間。 (9) 案件審理之程序 「審理案件之程序」於司法院組織法第六條中另以「法律」訂之,評議會組 織法僅有在必要時另訂「施行細則」,法律及施行細則的位階亦有所不同39,且 就目前之現況亦未有施行細則之公布。 (10) 書記長及秘書長 有關「書記長及秘書長」 ,評議會組織法中設有書記處,然而其職權對照司法 院組織法比較像其秘書處,負責行政事務。司法院中的書記處則是針對解釋案件 本身進行資料蒐集爭理,就評議會的實務來說,案件的資料蒐集、爭點整理等皆 由評議委員來負責以作為開會時的資料參考。 (11)法官學院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法官學院」的組成,其職掌依法官學院組織法40可知 在職之增能研習及舉辦相關研習、進修及研究活動。雖然本校學生自治組織未設 有相關的辦法,且在學生自治幹部訓練及傳承中司法組織這一塊較為有限。法官 學院此一概念,研究者認為對於學生自治司法組織的發展有相當之啟發,因應本 校未有法律專業之科系,可藉由法官學院來培養基本的法律知識,且在職的評議 委員也可以藉此不斷增能充實,並為新進的學生評議委員設計類似幹部訓練之課 程,甚至可將此做為積極法治教育推行之場域。 (二) 仲裁法與師大評議會組織法「仲裁部分」
39
同前註 法官學院組織法第二條:「法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法律所定法官職前研習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但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另有規定者,依其 規定。 二、法官在職進修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三、有關法官研習、進修之國際交流及與國內學術、研究機構合作之事項。 四、有關法官研習、進修課程、方法與教材之研究發展事項。 五、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事、會計、統計、政風人員在職進修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六、其他經司法院指定辦理之研習、進修及研究事項。 前項規定,於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其他司法人員之研習準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法官職前研習及第二款法官在職進修之研修方針、研修計畫之規劃應設法官研 修規畫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由本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各審級、專業法院之法官 共八人,檢察官及律師各一人、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各二人組成,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 分之一。 前項委員由本學院遴聘之,均為無給職。 法官研修規畫委員會之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應主動公開。 95 40
仲裁法整部共五十六條,而師大評議會組織法中有關仲裁僅有六條。仲裁法 第一條規定:「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中才協議,約定由仲裁人 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爭議的內容則規定於同條第二項中「得和 解者」為限。而學生評議會的仲裁範圍依評議會組織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分別 有:學生會各單位間之爭議案件、學生會法規規定由學生評議會負責之仲裁案件、 會員或校內其他學生團體與學生會各單位之爭議案。相較於仲裁法,評議會仲裁 的範圍較小且較為明確而仲裁法較廣,在此不以仲裁法為主一條一條作比較,僅 就相關性較高的條文進行主題式的探討。 1. 仲裁協議 從仲裁法中對於相關之爭議,相關當事人應訂立仲裁協議,仲裁的事件本身 也需具備一定的要件,如:因法律關係而產生之爭議(仲裁法第二條)、得和解 之事項(仲裁法第一條第二項)等。此仲裁強調雙方合意提起仲裁,若一方不遵 守另行提請訴訟則可請法院裁定駁回其訴(仲裁法第四條)。然而師大評議會組 織法中對此並無相關之規定,在實務上可能出現兩個問題:一方提出仲裁,他方 須被動的也需參與仲裁程序;或是一方提出仲裁,他方卻無意仲裁,又師大評議 會本身未有強制處分或執行之權力,因此仲裁案件的結果極有可能引起任一方之 不滿。 2. 仲裁庭之組成 實際的仲裁中,仲裁人必須有司法專業、專門職業人員、仲裁經驗、大專教 職或特殊專門知識技術等資格(仲裁法第六條),此外也必須經過訓練向仲裁機 構申請登記(仲裁法第八條第一項)。在仲裁人選定的部分,若原先契約中未約 定仲裁人,那麼雙方當事人應各推選一位仲裁人,再由雙方推選之仲裁人選出第 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仲裁法第九條)。此部分還有許多關於仲裁人應守之原 則、出缺時的補救措施等規定,不再此一一贅述。由於評議會組織法將仲裁人的 職權交給評議委員全體合議行之,因此沒有所謂雙方提出仲裁人之問題。仲裁法 在制度設計上為了讓各領域的仲裁案件得以公平公正的仲裁過程與結果,重視仲 裁人之專業背景及相關經驗,對照評議委員來說,若無學生自治相關之經驗或是 法律基礎知識,那麼在仲裁的過程仍會遇到諸多困難,這也可以解釋為何評議委 員在選任上如此重視具備學生自治經驗了。 3. 仲裁程序 仲裁法中當事人將爭議事件提付仲裁時,應以書面通知相對人(仲裁法第十 八條),這個部分與師大評議會有些許差異,評議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若要聲請 仲裁應敘明該條所羅列之要件並交付學生評議會,提起仲裁之人並未有如仲裁法 規定般須將書面提供給相對人。而仲裁法也有管轄的之相關規定,本校的仲裁場 域僅限校內不特別討論。 96
仲裁庭本身在審理案件時,依該法第二十三條應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機會,並 就當事人所提之主張為必要之調查,且不像一般訴訟,乃不公開之過程。同理, 在評議會組織法第二十八條也有言詞辯論之要求,並參考法規及其他相關資料以 了解案情。不過較為不同的是,仲裁法針對涉外事件得約定仲裁程序所使用的語 言(仲裁法第二十五條),評議會組織法卻未有相關之規定,然而台師大有為數 相當的外籍學生,依本校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四條保障有學籍的學生即為會員,有 學籍之外籍學生乃學生自治保障權益的對象之一,因此在語言上若有困難是應有 協助之必要。 仲裁法第三十條「仲裁判斷」中,當事人主張:仲裁協議不成立、仲裁程序 不合法、違反仲裁協議、仲裁協議與應判斷之爭議無關、仲裁人欠缺仲裁權限、 其他德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之事由,仲裁程序仍應盡行,並作「仲裁判斷」。 仲裁判斷的評議過程不得公開,合議的過程中原則上應以過半數意見定之,若未 超過半數則以多數為判斷,宣告詢問終結的十日內也應將判斷書完成(仲裁法第 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於本校評議會的規定評議過程與裁判書頒布內容大同 小異,只是仲裁法要求十日內作成判斷書,而評議會組織法中卻未有規定,此時 就必須思考是否有案件拖延而影響學生權益之疑慮。 最後則是有關救濟的部分,評議會組織法第三十條僅有裁判書不同意見之提 出,而仲裁法第五章明確的規範以提起訴訟撤銷仲裁之訴。在仲裁法第六章的部 分也允許仲裁判斷之前的和解與調解,這個部分在師大評議會未有規定,不過研 究者認為這也許是可行的方法之一。 (三)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簡稱「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與師大評議 會組織法「解釋部分」 比較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全文共 35 條,從該部法律中可知大法官審理 的案件主要有解釋案件之審理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而在解釋案件的部分 僅有 15 條,師大評議會組織法有關「解釋」的部分也是 15 條。本文欲觀察這 15 條條文以近一步比較其中之差異,有些制度設計之結構性差異本文不羅列條 文來比較,如:地方自治、上層機關規定41等。 1. 條文比較 類目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師大評議會組織法
(2) 解釋案件之事項
第四條:
第十七條:
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
學生評議會會議行駛解釋權之
一、 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事項如下:
二、 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
一、 關於是用國立臺灣師範大
之事項。 41
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
本校學生自治之科層化之規模不如政府規模龐大及複雜,因此實務上用不到所謂大法官解釋 案件法第九條之「上級機關層轉」之問題。 97
三、 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 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 項。
(3) 解釋憲法/組織 章程要件
(以下簡稱學生會組織章 程)發生疑義之事項。 二、 關於學生會各項法規,有
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
無牴觸學生會組織章程之
者為限。
事項。
第五條:
第十八條:
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
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
釋學生會組織章程:
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
一、 學生會各單位於行使職
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
權,適用學生會組織章程
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
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
觸憲法之疑義者。
與其他單位之職權,發生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
適用學生會組織章程之爭
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議,或是用學生會法規有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
無牴觸學生會組織章程之
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
疑義者。
之疑義者。
二、 學生會會員於其學生會組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
織章程上所保障之權利,
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
遭受不法侵害,對於所適
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
用之學生會各項法規發生
法之疑義者。
有牴觸本規程之疑異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
三、 依學生議員總額十分之一
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
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
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
權,適用學生會組織章程
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之疑義,或是用學生會法 規發生有牴觸學生會組織 章程之疑義。 聲請解釋學生會組織章程,不 合前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4) 聲請法規統一解 釋之要件
第七條:
第十九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統一解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
釋學生會各項法規:
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
一、 學生會各單位於其行使職
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
權,適用學生會各項法規
示之見解有異者。但該機關依法應受
所持見解,與本單位或其
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
他單位適用同一法規時所
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 98
二、 學生議員總額十分之一以
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
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
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
權,所遭遇到適用之法規
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
見解不同部份者。
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得
聲請解釋學生會各項法規,不
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
合前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之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 三個月內為之。 聲請統一解釋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 不受理。
(5) 聲請解釋之書狀
第八條:
第二十條:
聲請解釋憲法,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
聲請解釋案件,應已聲請書敘
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明下列事項向學生評議會為
一、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
之:
二、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
一、 聲請人之姓名、系別、班
及之憲法條文。
級、聯絡地址、電話與聲
三、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
請日期。
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 四、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聲請統一解釋,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
二、 聲請解釋相關法規之目 的。 三、 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
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過,及涉及之相關法規條
一、聲請統一解釋之目的。
文。
二、法律或命令見解發生歧異之經過
四、 聲請解釋相關法規之理由
及涉及之法律或命令條文。
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立場
三、聲請解釋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
與見解。
所持之立場與見解。
五、 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四、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若前項聲請人為校內學生團體 時,應註明該團體名稱及負責 人資料。
99
(6) 聲請解釋案件之 審查
第十條:
第二十一條:
司法院接受聲請解釋案件,應先推定
學生評議會受理聲請解釋案
大法官三人審查,除不合本法規定不
件,應先於學生評議會會議會
予解釋者,應敘明理由報會決定外,
前,由主任委員指派任一評議
其應予解釋之案件,應提會討論。
委員審查是否合於受理要件,
前項解釋案件於推定大法官審查時,
除不合本法規定不予解釋者,
得限定提會時間。
應敘明理由報請學生評議會會 議決定外,其應解釋之案件, 應提報學生評議會會議討論。 前項解釋案件於指派評議員審 查時,得限定提報學生評議會 會議之時間。
(7) 解釋文、理由書起 草及審議
第十一條:
第二十三條:
前條提會討論之解釋案件,應先由會
提報學生評議會會議討論之解
決定原則,推大法官起草解釋文,會
釋案件,應先由學生評議會會
前印送全體大法官,再提會討論後表
議決定原則,推舉評議委員起
決之。
草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會前
第十四條:
印送全體評議委員,在提學生
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
評議會會議討論,經全體評議
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審查
二同意,方得通過。但宣告命令牴觸
通過。
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 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 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 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8) 審理案件表決方 式
第十二條:
第四條第四項:
大法官會議時,其表決以舉手或點名
學生評議會會議之表決,應已
為之。
點名表決為之。
100
(9) 解釋案件原則
第十三條第一項:
第二十二條:
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
學生評議會解釋案件,應參考
及立法資料,並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
制定法規、修改法規之相關資
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
料,並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聲
為調查。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
請人(或單位)、關係人(或 單位)及相關人員(或單位) 說明,必要時得進行言詞辯論。
(10)定期開會及會議主 第十五條: 持
無
大法官每星期開會三次,必要時得開臨 時會議。 第十六條: 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院長 不能主持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 副院長均不能主持時,以出席會議之資 深大法官為主席,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由值月大法官召 集,並由大法官輪流擔任主席。
(11)協同意見書、不同意 無
第二十四條:
見書之提出及公布
評議委員贊成解釋文及解釋理由 書之原則,而對其理由有補充或 不同之意見者,得於解釋文及解 釋理由書通過之日起七日內提出 協同意見書,逾期未提出者,視 為棄權。 評議委員對於解釋文及解釋理由 書之原則,有不同之意見者,得 於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通過之日 起七日內提出不同意見書,逾期 未提出者,視為棄權。 協同意見書、不同意見書之格 式,如本法附件三。
101
第十七條:
第二十五條:
大法官決議之解釋文,應附具解釋理由 解釋文、解釋理由書由書記處公 書,連同各大法官對該解釋之協同意見 布,公布時,應記載通過時之主 書或不同意見書,一併由司法院公布
席及出席評議委員之姓名。
之,並通知本案聲請人及其關係人。
並以書面通知該案聲請人(或單
大法官所為之解釋,得諭知有關機關執 位)、關係人(或單位)及相關 行,並得確定執行之種類及方法。
人員(或單位)。 解釋案聲請書、協同意見書及不 同意見書英語解釋文及解釋理由 書一併公布及通知,並記載提出 評議委員之姓名。
(13)秘書長列席之必要 第十八條: 司法院秘書長,應列席大法官會議。
第十四條第二項: 書記長承學生評議會主任委員之 命,綜理處務及處理學生評議會 各項行政事務,並應列席學生評 議會會議。
2. 條文差異分析 (1) 聲請案件之事項 兩部法相同的部分在於解釋憲法(學生會組織章程)本身及法律(學生會各 項法規)42有無牴觸之。比較不同的是學生會未有釋憲事項的第三種類型「省自 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若要在學生自治類比 這樣「地方自治」的類型,依各系所選出議員所代表之選區,僅能以各系學會、 所學會來類比。在憲法中有明確規範地方自治之事項,但在組織章程中卻沒有專 章介紹學生會與各系(所)學會之間的關係。換言之,如果在國家層次中,我們 認為地方自治法規有牴觸憲法之疑慮,可以聲請釋憲,但若在學生自治的層次中, 各系(所)的自治法若有與組織章程之精神有所出入,學生是無法提出向評議會 提出聲請解釋的,同一學校卻因規範不詳盡而出現不同學生自治體系。 (2) 聲請憲法/組織章程解釋要件 在國家層次有以下三種情形:中央或地方機關行使職權與憲法之疑義;人民、 法人或政黨受不法侵害之終局裁判與憲法之疑義;立委本身提出。在學生自治層
42
學生自治中的法階層體系如下:學生會組織章程的位階如同學生會之「憲法」 ,學生會其他法 規就如同學生會之「法律」,施行細則就如同同學生會之「命令」 。 102
次中第一款與國家層次的第一款相似,只是組織章程中未有「地方機關」之制度 設計。在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款中,保障的主體除了人民外尚有法人及 政黨,學生會僅有保障學生會會員,社團、系(所)學會非學生會之管轄範圍。 第三個部份有中央民意代表一定比例聲請要件則是相同,只是學生議員僅需十分 之一以上聲請即可。「聲請法規統一解釋之要件」原則上與聲請憲法之要件差不 多,差別在聲請解釋的內容為「法律」或「命令」。 (3)聲請案件之書狀 兩部法律的規定相似,本文不再贅述。 (4)聲請解釋案件之審查 司法院會先推三位大法官審查解釋要件符合與否,而師大評議會則是由主任 委員指派請一位評議委員,在師大本身的七人編制上屬合理。在不予解釋的理由 上皆有規範須敘明,而若予以解釋的案子則是進行提會討論,為了避免審查時間 過久,兩個法律皆有限定提會時間之規範。 (5)解釋文的起草與審議 案件若能提會討論,便進入一連串的解釋程序。從解釋文的起草及審議開始, 兩部法律的規定近乎一致,皆須先決定原則、推選大法官起草解釋文、會前送印、 討論表決。惟其中細微的差異在於司法院有要求在解釋憲法時,大法官之三分之 二之出席,且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才可通過;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宣告命令違 憲時僅須出席人半數同意。評議會在本條文並未要求出席率,僅說明全體評議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審查通過,然,參閱評議會組織法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 「學生評議會會議對任何議案之決議,應有全體評議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及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有效」,仍有出席之要求。仔細觀察,大法官 會議中「統一解釋及宣告命令違憲」與「憲法本身之解釋」通過的門檻有所不同, 前者僅須出席人之二分之一,師大評議會卻一視同仁。 (6)解釋案件之原則 兩部法律皆要求應參考相關資料及通知聲請人、關係人進行調查,必要時得 進行言詞辯論。在「表決」的部份大法官採舉手或點名表決方式,評議會則是要 求以點名表決方式為之。 師大評議會未如大法官有定期開會之要求,因為案件量不多,而會議原則上 仍以主任委員來主持,若暫時不能視事則由資深評議委員或年長者代理(評議會 組織法第十條第二項)。司法院則是以院長為主,若因故不能主持則由副院長或 資深、年長者充之。此外全體審查會議由大法官輪值擔任主席來召開,評議會亦 無此規定。會議中秘書長有列席之必要,而師大評議會亦有要求書記長應列席紀 錄。 103
最後,解釋文公布的階段大法官會議解釋是由司法院公布,評議會則是由書 記處公布,且協同意見書、不同意見書需一併公布,還有通知聲請人、關係人之 要求。惟評議會特別規定協同意見書及不同意見書之內容及七日內提出之要求 (評議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研究者認為此規定對於不諳法律運作的評議委員 有其助益,且可顧及解釋案件之效率,然前者仍需由有法律基礎知識的評議委員 解釋其中之意義使評議委員了解協同意見與不同意見書之意義為何。 二、台灣學生自治會司法組織法比較:臺灣大學與臺灣師範大學 探討國家層次的法規後,接下來則是聚焦學生自治層次的法規比較。本次選 擇臺灣大學(簡稱「台大」) ,台大的學生自治司法組織為「學生法院」在近幾年 有相當的運作,且自九十九年至今已作成三號解釋,簡略的翻閱其法規在規範上 也相當細緻,由此本文將以台大作為基礎,比較兩校法規上之差異,同時也參酌 兩校結構上的差異43進行討論。 (一)條文比較 類目
台大學生會學生法院法
台師大學生自治會學生評議會組織法
立法依據
第一條:
第一條:
本法依國立臺灣大學生會自治規程
本條例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
制定之。
校)學生自治會(以下簡稱學生會)組織章 程(以下簡稱學生會組織章程)制定之。
職權
第二條:
第十六條第一項:
學生法院掌理下列事項:
學生評議會,依本法行使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一、 關於不符違法自治行為之行
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所賦予之解釋權與仲
政訴訟。
裁權。
二、 關於團體間涉及公共事項爭 議之仲裁。 三、 關於規程之解釋與學生自治 法令之統一解釋。 組織
第三條第一、二項:
第三條第一項:
學生法院置學生法官九人,其中一
學生評議會置評議委員七人,任一學院至多
人為首席學生法官。
二人,研究生至少一人,由學生會長提名,
首席學生法官由院務會議推選之,
經由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任期至畢業為
推選結果應公告。
止。 第十條第一、二項: 學生評議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及間 度內部各級單位。
43
台大學生法院法有一職權─行政訴訟─乃師大評議會所無,本文不羅列行政訴訟之條文。 104
學生評議會主任委員由評議委員互選,經全 體評議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由學生議會 行使同意權後擔任之。
第三條第三項:
第十一條第一項:
首席學生法官任期一年,不分屆
學生評議會主任委員於每年學年度結束前
次,個別計算,得連任之。
召開學生評議會會議改選之,由下一學年度
首席學生法官對外代表本院,對內
具資格之評議委員依第十條第二項選出。
綜理院務、監督書記處及主持院務 會議。 資格與任期
第四條第一項:
第七條:
學生法官因下列原因喪失學生法官
評議委員因下列原因喪失評議委員之資格:
之資格:
一、 自行離職
一、 畢業或其他原因致本會會員
二、 遭學生議會彈劾
資格喪失者
三、 畢業或其他原因致學生會會員資格喪
二、 自行請辭
失
三、 兼任其他校級自治組織的會
四、 受法院刑事判決確定
長或副會長須擇一辭職,但於
五、 受學校懲戒處分
就任前辭去其他職務者不在此
六、 於任期內,未事先請假或無故不出席
限。
學生評議會會議達二次以上者(含二
四、 因健康或其他原因停止執行 職務超過六個月者。
次),視為自動辭職,辭職公告由學 生評議會會議議決後公告。
105
第四條第二、三、四項:
無
學生法官之辭職,應提出書面辭呈 並具名理由,送達學生會長後生效。 學生法官因下列原因,不喪失學生 法官之資格,但應停止執行職務: 一、 任期中休學者,自休學日起至 復學日止。 二、 因健康或其他原因無法執行職 務者,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學生法官停止執行職務,經學生法 院院務會議議決,並併行公告於其 電子布告欄看板或官方網站。
第三條第五、六項
第三條:
學生法官於畢業同年考取或直升本
在職評議委原有畢業生時,學生會長得依畢
校研究所者,其資格不因此而喪
業人數,提名新任人選,依本條規定任命,
失,但經註冊入學後使得執行其職
待原任評議委員畢業後就任。
務。 學生法官若有出缺,學生會長應即 向學生代表大會提名新任法官人 選。 書記處
第五條第一項:
第十四條第一項:
學生法院下設書記處,置書記長一
學生評議會設書記處,置書記長一人,秘書
人,書記若干人。
若干人。
第五條第二項:
第十四條第二項:
書記長由院務會議任免之,並以書
書記長由學生評議會主任委員提名,經學生
面通知本會秘書部及本會學生代表
評議會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大會秘書處;書記由書記長任免之。
第五條第三項:
無
無在職書記長或書記,但法院有運 作之必要時,本會秘書部應派員兼 任臨時書記。
106
第五條第四項:
第十四條第三項
書記處掌理下列事項:
書記長承學生評議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處
一、 學生法院一般行政及文書撰
務及處理學生評議會各項行政事務。
擬,收發、建檔。
第十五條:
二、 開庭內容之紀錄。
學生評議會書記處職權如下:
三、 財物之收支,預算之編列,關
一、 關於文書之收發、繕校、保管、通知
防、財產之保管。
及處理事項。
前項第三款之職權,於書記長出缺
二、 關於會議之籌畫、議事、紀錄事項。
時,由首席學生法官行之。
三、 關於工作報告之彙編、預算編列、會 計及統計事項。 四、 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五、 關於款項出納、會產及事務管理事項。 六、 關於其他與評議委員行使職權有關之 行政事項及交辦事項。
會議
第六條:
第四條:
院務會議由學生法官組成,易學下
學生評議會以學生評議會會議行使職權,均
列事項
以合議行之。
一、 任免書記長。
學生評議會,除本法令有規定外,遇解釋或
二、 關於施政綱要及概算事項。
仲裁案件,或為處理學生評議會日常行政事
三、關於學生法官發布之行政命令。 務,或有評議委員三人以上連署時,由學生 書記長應列席院務會議。
評議會主任委員召開學生評議會會議。
院務會議由首席學生法官為主席,
學生評議會會議對任何議案之決議,應有全
首席法官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出席
體評議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
學生法官互推一人為主席。
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七條:
學生評議會會議之表決,應以點名表決為
院務會議之決議,應經過半數之學
之。
生法官出席,出席學生法官過半數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會議主席。
之同意行之。
點名表決辦法,如本法附件一。 評議委援救學生評議會會議審理案件之分 配、討論、評議及其他經過情形,均應嚴守 秘密。
法庭之種類
第八條
無
學生法庭分設以下法庭: 107
一、行政庭:下級行政庭由學生法 官三人合議;上級行政庭由學生法 官三人以上合議。 二、仲裁庭:由學生法官三人合議。 三、解釋庭:由二分之一以上在職 學生法官合議。 各法庭之組織方式、地點與設施由 學生法院另訂辦法規定之。 審判長與主
第九條:
無
任仲裁法官
行政庭以律師及司法官考試及格之 學生法官任審判長,有數憑法官以 上有此資格或無人具備時,以資深 者任之,資歷相同時以年長者任之。 仲裁庭以資深者任主任仲裁法官, 資歷相同時以年長者任之。 解釋庭以首席學生法官任審判長, 首席學生法官不能充任時,以資深 者任之,資歷相同時以年長者任之。
迴避
第十條:
第九條:
學生法官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
評議委員就該審理案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
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一、學生法官或其配偶、曾為配偶
不得執行職務。
為該爭訟事件當事人者。
評議委原有前項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
二、學生法官為該爭訟事件當事人
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評議委
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
員迴避之。
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學生法官或其配偶、曾為配偶 就該爭訟事件與當事人為共同權利 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
四、學生法官現為或曾為該爭訟事 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 屬者。 五、學生法官於該爭訟事件,現為 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 人者。 六、學生法官於該爭訟事件,曾為 證人或鑑定人者。 108
七、學生法官曾參與該爭訟事件之 前審裁判者。 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 學生法官迴避: 一、學生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 不自行迴避者。 二、學生法官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 偏頗之虞者。 聲請學生法官迴避,應附具體理 由,向學生法院為之。 被聲請迴避之學生法官,對於該聲 請得提出意見書。 學生法官迴避之聲請,以學生法官 三人以上合議裁定之,被聲請迴避 之學生法官,不得參與。 因學生法官人數不足而無法為前項 裁定時,由首席學生法官裁定之; 首席學生法官為被聲請迴避者,由 其餘學生法官中抽選一人為之。 於解釋案件中,迴避由解釋庭裁定 之。 程序主體及
第十一條:
無
程序能力
當事人於行政訴訟案件,謂原告、 被告及參加人;於仲裁案件,謂聲 請人與相對人;於解釋案件,謂聲 請人。 當事人得以書狀或當庭口頭委任本 校學生為代理人,代理進行程序。 書狀通知得以電子郵件通知或公示 為之。 第十二條: 凡本校之學生有當事人能力及程序 能力。 凡本校之學生團體設有代表人者, 有當事人能力及程序能力。
書狀紀載事
第十三條第二項:
第二十七條:
項
仲裁案件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
聲請仲裁,應以聲請書敘明下列事項向學生
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評議會為之: 109
一、聲請人
一、聲請人之姓名、系別、班級、聯絡地址、
之名稱及所在處所,及其代表人之
電話與聲請日期。
姓名、性別、系所、電子郵件信箱
二、聲請所基事實、理由、前一裁判之決定
及住所或居所。
及其希望獲得之救濟。
二、相對人之名稱及所在處所,及
三、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其代表人之姓名、性別、系所、電
若前項聲請人為校內學生團體時應註明該
子郵件信箱及住所或居所。
團體名稱及負責人資料。
三、聲請人與相對人合意仲裁之說 明或文書。 四、請求之標的物或聲明。 五、事實與理由之陳述。 六、供證明之證據。 七、附屬文件及件數。 八、法庭。 九、年、月、日。 十、當事人之簽名或蓋章。 第十三條第三項:
第二十條:
解釋案件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
聲請解釋案件,應已聲請書敘明下列事項向
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學生評議會為之:
一、聲請解釋之目的。
一、 聲請人之姓名、系別、班級、聯絡地
二、疑義或爭議之事實及涉及之法
址、電話與聲請日期。
令條文。
二、 聲請解釋相關法規之目的。
三、聲請解釋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
三、 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
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
相關法規條文。
四、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四、 聲請解釋相關法規之理由及聲請人對 本案所持立場與見解。 五、 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若前項聲請人為校內學生團體時,應註明該 團體名稱及負責人資料。
國家法律之
第十四條:
無
準用
本法未盡之處,於行政訴訟案件準 用行政訴訟法;於仲裁案件準用仲 裁法;於解釋案件準用司法院大法 官審理案件法。 關於法庭之開閉及秩序、法院之用 語、裁判之評議、判斷,準用法院 組織法。 110
仲裁程序
第三十三條【仲裁要件】:
第二十六條:
本校團體間涉及公共事項之爭議,
學生評議會會議行使仲裁權之事項如下:
得合意聲請仲裁之。
一、學生會各單位間之爭議案件
當事人間之文書、證券、信函、電
二、學生會法規規定由學生評議會負責之仲
傳、電報或其他類似方式之通訊,
裁案件
足認有仲裁合意者,視
三、會員或校內其他學生團體與學生會各單
為合意成立。
位之爭議案件。
第三十四條【公開原則】:
無
仲裁庭以主任仲裁法官指揮仲裁程 序。 仲裁程序應公開為之;不公開時, 應宣示其理由。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陳述與證據調
第二十八條:
查】:
學生評議會仲裁案件,應通知聲請人(或單
學生法院應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機
位)、關係人(或單位)及相關人員(或單
會,並就當事人所提主張為必要之
位)進行言詞辯論,並參考法規及其他相關
調查。
資料以了解案情。
第三十六條【證人義務】:
無
本校學生經學生法院通知為證人或 鑑定人時,有到庭應詢之義務。
第三十七條【異議】:
無
當事人知悉或可得而知仲裁程序違 反本法而仍進行仲裁程序者,不得 異議。 異議,由仲裁庭決定之,當事人不 得聲明不服。 異議,無停止仲裁程序之效力。 第三十八條【衡平原則】:
無
學生法院應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 衡平原則應受學生自治原則與民主 法治原則拘束。
111
第三十九條【判斷書】:
無
學生法院認仲裁達於可為判斷之程 度者,應宣告詢問終結,依當事人 聲明之事項,於三日內作成判斷書。 判斷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之名稱及所在處所,及 其代表人之姓名、性別、系所、電 子郵件信箱及住所或居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仲裁代理人者, 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主文。 四、事實。 五、理由。 六、年、月、日。 七、法庭。
第四十條【仲裁效力】:
第三十一條:
仲裁判斷除依法提出撤銷仲裁判斷
學生評議會之解釋及仲裁結果,對學生會各
之訴外,不得聲明不服。
級單位及會員具約束效力,學生會各及單位
仲裁判斷拘束當事人雙方。
應於不違反國家法律、本校校規及學生會自 治法規之範圍內,確保該結果能被遵守及執 行。 本校其他學生團體,依本法向學生評議會聲 請仲裁者,亦同。
112
第四十一條【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無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 對於他方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一、學生法院於詢問終結前未使當 事人陳述,或當事人於仲裁程序未 經合法代理者。 二、學生法院之組成或仲裁程序, 違反法律規定者。 三、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學生法 官參與仲裁者。 四、為判斷基礎之證據、通譯內容 係偽造、變造或有其他虛偽情事者。 五、為判斷基礎之行政處分已變更 者。
第四十二條【撤銷仲裁判斷程序】
無
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應於判斷書交 付或送達之日起,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 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由下級行政庭管 轄。 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不得上訴上級行 政庭。
第四十三條【再仲裁】:
無
仲裁判斷經學生法院判決撤銷確定 者,當事人得就該爭議事項再提起 仲裁。
113
解釋程序
第四十四條【解釋規程要件】: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狀聲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學生會組織
解釋規程:
章程:
一、自治機關或組織行使職權,於
一、 學生會各單位於行使職權,適用學生
適用時產生疑義,或與其他組織發
會組織章程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
生爭議,或認其所適用之法令有牴
單位之職權,發生適用學生會組織章程之爭
觸規程之疑義。
議,或是用學生會法規有無牴觸學生會組織
二、本校學生或團體依規程所保障
章程之疑義者。
之權利受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
二、 學生會會員於其學生會組織章程上所
行政訴訟,對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
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對於所適用之
律、命令,或法律命令適用之結果, 學生會各項法規發生有牴觸本規程之疑異 認為有牴觸規程之疑義。
者。
三、學生代表現有總額六分之一以
三、 依學生議員總額十分之一以上之聲
上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規程
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學生會組織章程之
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
疑義,或是用學生會法規發生有牴觸學生會
規程之疑義。
組織章程之疑義。
前項第二款之聲請,於行政訴訟繫
聲請解釋學生會組織章程,不合前項規定
屬中,由當事人向行政法庭提出。
者,應不受理。
行政法確信有牴觸規程之疑義者, 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將當事人 聲請書狀送交解釋庭;於確定終局 裁判後,由當事人向解釋庭聲請之。 聲請解釋規程不合前二項規定者, 應不受理。
第四十五條【統一解釋要件】:
第十九條:
自治機關或組織間無隸屬關係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學生會各項
就適用自治法令之見解與他機關或
法規:
組織不同時,得以書面聲請統一解
一、 學生會各單位於其行使職權,適用學
釋。
生會各項法規所持見解,與本單位或其他單
聲請統一解釋不合前項規定者,應
位適用同一法規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
不受理。
二、 學生議員總額十分之一以上之聲請, 就其行使職權,所遭遇到適用之法規見解不 同部份者。 聲請解釋學生會各項法規,不合前項規定 114
者,應不受理。
第四十六條【職權調查原則】:
第二十二條:
解釋程序之進行,得依聲請或職權
學生評議會解釋案件,應參考制定法規、修
通知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
改法規之相關資料,並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
明,或為調查。必要時,得行言詞
聲請人(或單位)、關係人(或單位)及相
辯論。
關人員(或單位)說明,必要時得進行言詞
前項言詞辯論準用第二章之規定。
辯論。
第四十七條【解釋程序】:
第二十三條:
規程解釋與統一解釋應有出席學生
提報學生評議會會議討論之解釋案件,應先
法官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由學生評議會會議決定原則,推舉評議委員
學生法官得撰寫補充意見書或不同
起草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會前印送全體評
意見書。
議委員,在提學生評議會會議討論,經全體
解釋應以適當方法公告。
評議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審查通過。 第二十四條: 評議委員贊成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之原 則,而對其理由有補充或不同之意見者,得 於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通過之日起七日內 提出協同意見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棄 權。 評議委員對於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之原 則,有不同之意見者,得於解釋文及解釋理 由書通過之日起七日內提出不同意見書,逾 期未提出者,視為棄權。 協同意見書、不同意見書之格式,如本法附 件三。 第二十五條: 解釋文、解釋理由書由書記處公布,公布 時,應記載通過時之主席及出席評議委員之 姓名。 並以書面通知該案聲請人(或單位)、關係 人(或單位)及相關人員(或單位)。 解釋案聲請書、協同意見書及不同意見書應 於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一併公布及通知,並 記載提出評議委員之姓名。 115
(二)條文差異分析 1. 立法依據 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法(簡稱「學生法院法」)第一條及師大評 議會組織法第一條,師大都是依學生會自治規章制定學生法院、學生評議會的組 織法。台大學生自治規程中更明訂該歸成為「學生憲章」,概念如學生政府中的 憲法,此部分台師大也可進一步提及,增進大家對於本校組織章程法位階的認 識。 2. 職權 學生法院組織法第二條中,學生法院的職權有:不服違法自治行為的「行政 訴訟」、團體間涉及公共事項爭議之「仲裁」及規程之解釋與學生自治法令之統 一「解釋」。同法第八條也分別設立以下法庭:負責行政訴訟的行政庭、負責仲 裁的仲裁庭及負責解釋的解釋庭。師大評議會的職權依評議會組織法第十六條僅 有解釋及仲裁,但未有分設法庭,依同法第四條規定,皆依「學生評議會會議」 行使相關職權。在此可思考的是:未設行政訴訟的師大學生評議會,在保障學生 權利是否會有不足的部分呢?在師大評議會中,將學生與學生會間的爭議案規範 在仲裁之職權當中,然而仲裁與訴訟仍有本質上的差異,仲裁主要是針對爭議案, 雙方「合意」提起仲裁,由公正第三方來進行裁決,若其中一方不願意以仲裁之 方式解決問題,那麼也無從訴訟。 3. 組織 學生法院的設置法官九人,與師大評議會置七人不同,法官、評議委員皆是 由會長提名後,由分別由各自的立法機關─學代會、學生議會─行使同意權後任 免。此外,皆推任主席負責總攬院(會)務及主持會議等職權,不同於師大,台 大學生法院的首席法官無須立法權─學生代表會─行使同意權。主席的任期原則 上皆為一年,然台大有明訂得連任,師大在條文中卻無說明是否得連任。 4. 資格與任期 兩校在規定學生自治司法人員所喪失資格條件有許多不同,相同的部分在於: 畢業及自行請辭之事由,但台大有另行規定兼任其他校級自治組織與健康其他停 止執行職務超過六個月之原因;師大則是遭學生議會彈劾、受刑事判決確定、遭 學校懲處、任期內無故缺席二次以上視為自動請辭。觀察兩校之差異,台大「不 得兼職」一原因可理解為避免職權之衝突,健康及其他致超過六個月停止執行職 權之原因則是推定其無法再正常執行法官之職權,較重視是否實際上可行使職權; 師大則是遭議會彈劾、刑事判決確定、學校懲戒處分及任期內缺席等原因,較偏 向學生評議委員本身之資格,與能否執行職權較無直接相關。此外,針對辭職及 116
停止職務之事宜在台大有進一步之規範。學生法官或評議委員出缺時,兩部規範 皆有規定,惟台大有畢業生且考取該校無須再任命,只是畢業至入學期間不得執 行職權,值得師大參考,可減少繁雜的程序。 5. 書記處 書記處負責處理院內或會內的行政事務,兩校學生自治司法組織皆設有這樣 的部門。書記長原則上都是在組織內的會議任免,只是台大有進一步討論書記應 由書記長任免。當書記長出缺時,台大之學生會得派任學生會之秘書去協助學生 法院的行政事務,兼任臨時書記,可暫時解決實務上人力困窘之難處。 6.會議 兩校學生自治司法組織皆有「會議」之運作:台大學生法院稱為「院務會議」, 師大評議會稱為「學生評議會會議」。會議相同的部分在於皆處理組織內行政事 務,師大評議會的案件審理等也是以會議行之,但台大並非如此,其審理案件時 則是另行以行政庭、仲裁庭及解釋庭執行實務。有關會議的出席及議決有比例要 求上之不同,台大要求半數法官出席,出席之半數法官同意才得以通過案子。師 大的門檻較高,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評議委員出席,且出席者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 7. 法庭種類及審判長、主任仲裁法官 如同前述,台大在審理案件乃另行開庭,且有審判長及主任仲裁法官資格之 要求,通過律師及司法官考試之法官為行政庭審判長之優先考量,在仲裁庭則是 資深者,解釋庭由首席學生法官負責。而師大一律由評議會會議行之,評議會會 議之主席也一律為主任委員。 8. 迴避 為保持案件審理之公正中立,兩校皆有司法人員迴避之規定。迴避的形式為 兩類:自行迴避及當事人聲請迴避。前者台大有七款之規定:當事人為學生法官 之配偶或曾為配偶、八親等內血親或五親等內姻親、學生法官為當事人之法定代 理人……等。後者則是聲請人認為學生法官有偏頗之虞者或有應自行迴避而無迴 避之狀況。然而師大評議會在兩大類的迴避中僅有概略之規定,對於聲請迴避之 學生可能無所適從,對於評議委員亦僅規定「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 人之關係,應自行迴避」對於評議委員來說「共同權利」及「共同義務」之意涵 為何有待進一步討論,且在親屬之迴避上師大亦無特別規範,且該條文中未有聲 請迴避之裁定事宜,然就評議會組織法第四條規定,該裁定應由評議會會議行 之。 9. 程序主體及程序能力 117
該部分僅有台大學生法院法有規定,自該法第十一、十二條中定義訴訟及仲 裁等案件之程序主體、若有代理之情形應如何處理、書狀通知方式及具有程序能 力之人(學生團體之代表人及學生)。研究者認為若師大評議會組織法訂定該規 範,對於學生或學生團體在進入學生自治司法程序時就有所依據,可知道自身在 程序上的定位等相關事宜。 10. 書狀記載事項 欲進入兩校的司法程序皆應以書狀為之,所要求的內容也都大同小異,惟目 前多以網路作為書狀收發為主,台大已經有要求記載電子信箱,然師大尚未有此 要求,僅有聯絡地址,建議在未來修法上可以加入此事項,增進書狀收發上的效 率。 11. 國家法律之準用 台大學生法院有考慮到法律訂定總有未盡之處,因此在各種案件、法庭之開 閉、秩序、法院用語、裁判評議、判斷等皆有其準用之法律:行政訴訟法、仲裁 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司法院組織法。從研究者前段與各國家法律比較 時,可知評議會組織法規範仍有未竟之處,若有此準用之規定,對於評議委員及 程序主體來說可以享有更完整法律體系的保障,免受原先法規訂定不足所限制。 12. 仲裁 台大的學生法院組織法有十一條有關仲裁之條文,師大評議會有關仲裁之條 文僅有六條。首先就「仲裁要件」台大為團體間涉及公共事項之爭議,從條文中 似乎不限於學生自治之團體。師大評議會之仲裁兩造間必須有一者為學生會之單 位,或學生會法規規定評議會需仲裁之案件,案件內容但仍不脫學生會之範疇。 此外台大學生法院之仲裁亦強調「合意」與國家法律具有一致性,師大學生自治 聲請之仲裁如同前段分析,無強調「合意」之基礎,容易使聲請人誤解,以為如 同訴訟般只要一造提起訴訟,相對人就算無進入該程序仍須配合。接下來則是「公 開原則」,台大學生法院之仲裁乃持公開原則,師大評議會組織法未有此規定, 但就目前實務的運作乃按仲裁法之不公開原則。 仲裁的過程中為瞭解案情,提供當事人陳述機會及調查證據或言詞辯論。台 大並無言詞辯論之要求,師大評議會則規範在該組織法第二十八條。書狀之部分 要求及仲裁效力皆有明文規定且大同小異,然對於台大之仲裁判斷不得聲明不服, 而師大則需再提出新事證或補充資料要求重新「裁定」44。 此外台大學生法院有訂定「證人義務」,這是師大評議會組織法中所無。仲 裁部分師大評議會組織法中未明文規範的還有:異議、衡平原則、撤銷仲裁判斷 之訴、撤銷仲裁判斷程序及再仲裁。「異議」乃正在進行的仲裁程序違反組織法 44
研究者認為「裁定」一詞不太適切,應與仲裁法所使用之「仲裁判斷」且其結果應為「判斷 書」而不應為「裁判書」 。 118
所規定,當事人可提起異議,但異議無法停止仲裁程序之進行,師大評議會中未 明文規定,那麼當事人面對程序之侵害時,無法聲明異議要求程序上之相關事項 有所調整以保障自身之權利;基於「衡平原則」(ex aequo et bono)的仲裁在仲裁 法亦有此規範,亦有判決要旨45定義:「所稱之『衡平仲裁』係指仲裁庭如發現 適用法律之嚴格規定,將產生不公平之結果者,得經由當事人之明示合意授權, 基於公平、合理之考量,屏除法律之嚴格規定,改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而言…」 然,即使是衡平仲裁,也不容許仲裁人以「主觀」任為判斷,並負起客觀上負說 理責任(邱雅文,2009) 。接下來是「仲裁判斷之訴」 ,台大學生法院之規定有五 種情形得提起該訴:詢問終結前未使當事人陳述或當事人未經合法代理者、仲裁 程序本身違反法律規定、應迴避之法官參與仲裁、證據及通譯內容有虛偽之情事、 判斷基礎之行政處分已變更,前四項為程序上是瑕疵,第五項乃爭訟事實之基礎 變更,不適合原仲裁。「撤銷仲裁判斷之程序」必須一定期間內交付或送達下級 行政庭,若撤銷確定該案仍可提「再仲裁」,然師大評議會未有此組織,亦未有 行政訴訟之職權,基於先前提到之「正當法律程序」之法理概念,其前提應為完 善之法規範,若師大在「仲裁」部分仍有未竟之處,應盡快推動相關修改或訂立 之措施,使仲裁之程序可更加完備。 13. 解釋 兩校的學生自治司法組織之職權─解釋─的規定亦大致雷同,皆可解釋規程 及對學生自治法規統一解釋,皆可依職權調查及撰寫協同及不同意見書,惟台大 學生法官僅需出席學生法官半數同意,師大需全體評議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且師大進一步的規範協同意見書及不同意見書繳交的時間及相關事宜。 三、小結 本部分解構師大評議會組織法並與各項法規比較,從國家層次的司法院組織 法、仲裁法及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至同為學生自治層次的台大學生法院組織法,總 觀來說,師大評議會組織法較少明文敘寫「聲請人」或「當事人」之權利義務及 其救濟之辦法,整部法律比較像是針對「評議委員」本身進行書寫,對於聲請人 或當事人而言若遇提起仲裁或解釋也必須要參考這部組織法,在缺乏對於這兩個 對象的敘寫,例如:程序主體及程序能力等,那麼對於他們在程序中是否可能無 所適從,則須帶進一步審慎思考。 「組織」的部分在比較的過程中我們可以發現皆有差異,與國家層次法規重 要的差異有編制上的差異、人員資格要求之差異。編制的差異有可能歸因於國家 之整體編制較大及完整,例如人力的配置:大法官有十七人,評議委員僅有七人。 研究者認為「法官學院」的設置屬此差異;另一種則因學生自治之範疇目前尚未 發展而沒有規定在評議會組織法中,例如:組成憲法法庭,處理政黨違憲解散事
45
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1689 號判決要旨 119
宜。學生自治層次中同質性較高,台大與師大的人力編制皆成立十人以內的學生 自治司法組織,觀察其他學校相關之組織法亦如是。 「職權」的差異可以分為三種層次,第一種層次是本校制度選擇上就無此職 權,如處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及行政訴訟;第二種層次為本校有該職權,但在法 規的規範上仍有其不足之處,例如:仲裁,此部分就必須仰賴往後的修法以使學 生權利的保障更加周全,且能兼顧本文所強調之「正當法律程序」,唯有完善的 規範為前提,才有可能達到該理念;第三層次乃本校評議會有職權,且該職權的 規範較為完善,與國家層次上有所接軌,例如:解釋。除了修法外使制度完善外, 師大學生評議會若能訂定評議會組織法之施行細則,參考台大之施行細則,其內 容有:期間計算方式、聯絡方式、應公告事項、解釋案之相關規定、言詞辯論、 旁聽規則及不得列席之限制等。其中有許多細緻的規定值得師大學習,可加以實 際需求轉化後由評議會訂定公布之,值得一提的是學生法官列席之部分,研究者 作為評議委員每個月皆收到議會常會之開會通知,且發現本校學生議會會議列席 季旁聽規則將評議委員視為一般列席人員,於台大學生法官列席之限制有極大之 不同。這過程中是否會有迴避的問題?且就國家層次中,大法官亦無列席立法院 會議之必要,於此項規定應予再三審度,以保持評議委員本身之中立、消極地位。
肆、
司法組織的實境遊戲
一、台師大第十六屆學生自治會學生評議委員─董泓志 首先從師大本身的實際經驗出發,董泓志目前為師大教育系碩士班二年級, 具有相當學生自治的經驗,大學至今曾擔任學生議員暨議長、學生申訴評議委員 會委員及大學學生權利調查評鑑小組一員。2011 年底受第十六屆學生工作會之 邀請,並通過任命案擔任該屆的第一位學生評議委員。 (一) 第十六屆學生自治評議會未運作 他表示當時工作會與議會出現嚴重對立而僵持不下,甚至議會以凍結預算向 工作會施壓,要求應任命學生評議委員,以期有中立第三方進行仲裁及解釋法規。 然而當時工作會提出的任命名單只有兩位,且其中一位因為資格不符而議會不同 意該任命案,往後工作會也沒再提出適當人選擔任評議委員,因此董泓志為該屆 第一位也是唯一一位學生評議委員。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自治會學生評議 委員會組織法》 (簡稱「評議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至少應有五人以上的在職 評議委員才可運作,該屆評議會在僅有一位的評議委員的情況下不符合運作之要 件。此外,他也提到當時受邀時工作會人員的矛盾心態: 「(評議會)調解學生會 與議會間的紛爭等等,其實平時都沒事啦,有事情的時候才會需要評議會,別擔 心會太忙…」試圖要說服他工作份量並不大,卻又期望評議會有所作為發揮功 能。 120
(二)評議會運作的困境及其可能原因 回顧當時評議會無法順利運作的困境可歸納為三點:人數不到法定運作要件、 學生會長與議長非真正想透過評議會解決爭端、司法(仲裁)部門缺乏發展和論 辯的機會。 首先有關「人數」的問題,由於評議會組織法本身即有規定要件,因此就算 有案件上門,評議會也無法開會進行仲裁或解釋案件,且評議委員任命案通過與 否主要看學生會長是否願意任命五人以上甚至達到滿額七人。 接下來,面對議會的壓力,為了讓預算案能順利通過,只好在短時間內找到 人選並提名。然而對制度不熟悉,學生會長只有任命未達法定運作的人數的兩位 評議委員,且真正成功任命只有一位。立法部門及行政部門似乎僅為了找出一位 公正第三人來仲裁之間的紛爭,並未想要以「評議會」的方式來作為解決爭端的 機制。評議委員個人作為「喬」 (ts‘iau´)46事情的和事佬與評議會正式運作以解 釋與仲裁案件各有其優缺點,董泓志將前者定義為「私領域中的關係倫理」重視 檯面下的關係,在實務上的運作也往往如此,許多事情在「事先」或「私底下」 先講好以避免爭議在正式的會議及程序中成為阻礙。評議會作為解決爭端的正式 機制就屬「公領域中的行政/科層倫理」,較為重視形式主義與程序正義,欲提 起案件以期仲裁時,兩造間的爭端必須交由公正第三方來一一審視,不同於前者 是在人際網絡綿密的情形下以解決事務。他認為評議會無法運作也不見得是件 「壞事」,因為沒有評議會的狀態下,行政與立法部門之間的爭端仍可由其他方 法(非正式仲裁機制)來協商、解決,或者作為相互制衡的拘束力。 最後,董泓志在擔任評議委員以前未聽過評議會的運作,如此便缺少了學生 自治司法組織發展及論辯的機會,就目前的組織發展就無法變得成熟。面對此困 境可從兩方面來探討,其一是學生自治幹部本身及大學普遍學生缺乏書寫與論述 的能力,若有爭端時欲申請仲裁或解釋,未有能力撰寫書狀或是進一步地把事件 本身說清楚。其二、由於師大本身未設立法律系,普遍缺乏法律基礎知識,在撰 寫裁判書及進行程序的過程可能會有困難。 (三)對於師大評議會的期待與想像 1.從消極到積極的角色 學生評議會作為學生自治會的司法組織本質上應與現行中央政府的司法部 門一致─不告不理─之消極原則。就師大現行評議會運作的狀況來說,除了在民 國九十五年有做成一號解釋外,並未見有其他仲裁或解釋等法律文件,若暫時排 除資料保存的問題,大致可推論當時受理的案件不多。案件不多的歸因有許多, 例如:該屆評議會本身未有運作、學生或社團等本身對於評議會認識不深,以致 不清楚有評議會這個可保障自己權益的管道等。由於評議委員本身須保持客觀且 中立第三人,不宜主動去舉辦相關活動,但董泓志認為可以從評議會設置的書記 46
閩南語中「協調」 、「調解」之意。 121
處著力,評議會書記處乃評議會的行政組織,其職權不外乎協助評議會內文書、 會議籌畫、財務相關、工作報告、保管印信及其他評議委員行使職權有關之事務 等47,就像是司法院所設置的祕書處48可辦理相關法治教育活動,讓校內的同學知 道有評議會組織的運作及如何依其職權來為自己或所屬社團主張權利,亦可進一 步與社會議題結合,與校園外的法治場域進行接軌。 2. 提供實際操演的機會 第十七屆已有任命六人組成評議會足以運作,他也期待往後若能持續運作, 那麼行政與立法部門需有一種「沒事找事」的默契,提供評議會操演、論辯和精 熟校園事務及法規的機會。若評議委員本身已努力熟悉法規本身的要件,然而每 個個案在適用的情形並不同,評議會欲做出適法的仲裁,便需分析實際案例的爭 點,經由評議委員的研議做出保障學生權利的決定。在解釋的部分,基於司法組 織的消極原則,只能在學生個人或社團等發現規章與法律上的衝突後申請解釋, 評議委員才有機會為這些衝突找到基於法理及保障權利的平衡點,做出適當的解 釋。由於評議委員在未有實務經驗的情形下,只能靠做中學來習得解釋及仲裁的 技巧,因此這些仲裁案及解釋案對於評議會來說格外重要,董泓志也特別提到, 至少一學期提送一件案子,也許對於評議會的運作會有實際的幫助,進而得以保 障學生權益。 3. 評議委員的人力需求 董泓志認為「公領系人才輩出,可做為學生自治司法機構的楷模,當仁不讓。」 本校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簡稱「公領系」)以往因應公民老師的需求,因此 有關法律的基礎課程,如:法學緒論、民法、刑法、行政法、民事訴訟法、刑事 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在公領系的必修及選修中都有提供這些學習資源,因此 公領系學生相較於其他系所的學生有更多機會接觸法律相關理論。然而,評議會 組織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一個學院最多二人,因此在現行的法制下,公領系至多 可有兩人進入評議會,這點與台大的學生法院差異甚大,容後介紹。因此相較有 習得基本法律知識的公領系學生,應可盡己之所學為學生自治司法組織盡一份力, 也提供自己學習的機會。對於非公領系的同學來說,進入學生自治的選擇不僅只 有工作會或者是議會,在具備一定的學生自治經驗後,評議會可作為學生自治的 「第三條道路」,以本身經驗去解決行政與立法間的紛爭,以台師大第十七屆的 評議會來說,組成分子除了公領系的學生外,非公領系的學生多有學生自治相當 47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自治會學生評議會組織法》第十五條 依據《司法院組織法》第 10 條及第 10-1 條,司法院下分別設置秘書處及書記處,後者需要針 對案件針對爭點初步爭點整理及其他國家資料蒐集等,在評議會的實務運作上這些多由評議委員 自行為之,師大本身評議會組織法中書記處的職權較類似於秘書處處理文書出納等相關事項。尤 其《司法院組織法》第一項第六款:「關於司法法規、圖書、刊物之蒐集、出版及管理事項。」 及第十一款:「關於公共關係事項」對於師大評議會書記處的啟示在於可藉由靜態的文宣發放以 及舉辦動態的法治教育活動,如:法治教育座談,來增進學生對評議會組織的認識及瞭解自己有 哪些權益。 122 48
豐富的經驗,對於仲裁案件來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著力點,藉由他們實際操作的 經驗,可以清楚的知道行政與立法間辦事的程序為何?可能遇到的困境為何?甚 至更能輕易釐清爭議點。由此,理論與實務的結合,也是個可行的道路。 4. 評議會可製造公共論述的機會 學生自治作為政府的微縮,參與學生自治也是公共參與的場域之一。對於董 泓志來說,他挑戰了既有對於評議會消極的思考。當學生遭遇權利侵害事件,不 管是學生之間或是學校對學生,都能向評議會提起仲裁或解釋,縱使評議會的法 定職權上並無法涉入學校與學生之間的爭端,評議會也得以藉由不受理的文書中 也順帶寫入建議事項,藉以形成學生的意思,提供校方作為參考。研究者認為在 現行的法制下可能會受到相當的挑戰,畢竟議會才是這套制度設計下的民意機構, 到底司法機構是否能主動地提起意見、形成意思,就像是大法官解釋中即使不直 接宣布違憲但也有表示法條本身不妥適的例子,如此突破性的概念期待有近一步 的討論。最後,在董泓志觀察的幾間大學的司法組織運作中,他發現有些學校的 條文訂得周詳卻少有實際運作的經驗,若有運作的經驗以僅限於學生自治組織中 的行政及立法部門的成員在應用,缺乏公共論述。他認為台大不同於此,且是個 很好的模範,近年來台大學生法院所做出的解釋往往能引起在 BBS 上的論戰,有 如此公共論述的機會,就可以使議題有被討論的機會,促進論辯的技巧及讓更多 人關心議題。 二、台大學生法官─許仁碩 了解台師大學生評議會實務後,本部分將聚焦於台大學生法院之運作,兩校 對於學生自治司法組織名稱及制度設計有些不同,這兩年台大學生法院的運作相 較於台師大順利許多,且持續在審理案件及解釋條文,在運作上可以說是漸漸步 上軌道。由此,本次訪談台大學生法官─許仁碩。許仁碩目前就讀於台大法研所 三年級,在大學時至研究所持續關注學生權利,曾參與於台大學生會福利部、規 章審議小組、研究生學會、法律研究所學生代表等學生事務。他在碩二時正式接 手學生法官之職務,上任至今已作成兩號解釋,也就是有占總數四分之一的解釋 文在這兩年作成49。此外,目前繫屬中的案件有一解釋案及一行政訴訟。 (一)學生法院的人力與人才來源 台大學生法院的組成最多可至九人,與台師大評議會七人的組成不太相同。 卻也面臨了人力吃緊的狀況,許仁碩表示目前台大法院僅有六位學生法官,學生 會及學代會並沒有讓學生法官是滿額運行,如此可能會產生以下問題:首先,是 學生法官本身為義務職,不如真正的法院般各個法官是專職,因此當學生法官有 自己的規劃時,例如:出國研修,那麼當案件量較多時就會有人力吃緊的狀況。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法院法》 (簡稱「學生法院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下級行政 49
參考《國立灣大學學生會法規彙編》自民國八十二年作成第一號解釋至今已作成八號解釋。 123
庭及上級行政庭分別由三人及三人以上學生法官合議,仲裁庭為三人合議,解釋 庭為二分之一以上在職學生法官合議。然而在許仁碩第一次接到行政訴訟案件時, 因人數的關係出現了分案的問題,而無法遵行法定法官原則50,為了如何保持中 立性同時兼顧實務的可行性,該次訴訟以資深、通過司法考試與時間許可的法官 為優先人選,不過未來條件許可下,仍應以法定法官原則為主。第二,由於學生 法院的職權中─行政訴訟及仲裁─在判決或仲裁確定後皆提供當事人有救濟之 機會。以行政訴訟為例,不服下級行政庭之判決可以違反法令為由上訴至上級行 政庭。又學生法院法第十條有關法官之迴避的規定中,第七款明定曾參與該爭訟 事件之前審裁判者應迴避。就目前台大學生法院僅有六位的學生法官下,每位法 官原則上均有義務排出時間來審理案件,不過案件本身若具有緊迫性,如:發生 在選舉期間的選舉訴訟案件、學期末才申請的案件等,對於學生法官來說在人力 不足的情況下,他們必須要背負龐大的時間壓力,若訴訟或解釋的時程過久又會 遭到學生輿論的反彈。因此就實務上來說,制度上設計九人有其意義存在。 在人才來源的部分,學生法院法並未規定學生法官的來源為何,這也是與台 師大較為不同的地方51。許仁碩表示台大的慣例往往會從法律研究所的學生來提 名人才,並且多為基礎法學及公法組。以法律系為優先考量在於其專業背景,然 而他認為如此也限制了人力資源的範圍,然而就實務上來說,如果可以找到既懂 法律又有學生自治經驗是較為理想的,不過如此可以選擇提名的對象又變少了。 (二)藉由案件審理來做中學 台大學生法院由法律專業背景的學生組成,但是在實務運作的部分仍須從頭 學起,因為前例並不多,若以台大學生法官解釋文來說,第六號解釋與第五號解 釋中間差了十年。因此,如何學習去「解釋」只能藉由實際接受案件才習得技能, 並熟悉其中的法規,作出適法及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結論。 對於許仁碩來說,這樣的做中學也可以發現既有法制的問題。在作成兩號解 釋的過程中,他們發現原有的《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案件處理要點》52的 規範不夠具體及完善,因此於 2012 年 3 月通過《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 法施行細則》除了在名稱上的改變,其更細緻的將解釋相關程序具體化,且有明 確的作業時間要求,應可促進案件審理的效率。總的來說,唯有在案件實際審理 的過程中才得以習得技能,甚至找到問題促成修正的機會。 (三)法律文件作為公共論述的媒材 在許仁碩參與作成的兩號解釋中,往往在解釋文公布後引發學生關注,甚至 50
參考大法官第 665 號解釋理由書: 「法定法官原則其內容包括應以事先一般抽象之規範明定案 件分配,不得恣意操控由特定法官承辦,以干預審判。」 51 請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自治會學生評議會組織法》第三條第一項 52 該法就同時具有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的性質,法規命令的部分除了期間計算方式;行政規則 的部分約束法官及書記處的作業程序及流程。有關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之定義可參照《行政程序 法》第 150 條及第 159 條。 124
會在 BBS 上出現論戰。以該校學生法官第八號解釋來說,該解釋發生的背景為台 大學代會決議參與同志大遊行一事,該案的爭點在於學生代表會可否以決議的方 式對於特定社會議題表達支持或參與?如此是否又會侵奪學生會長對外的代表 權呢?此案由反對該決議的學生代表聲請解釋。該解釋指出代表立法組織的學代 會在不僭越學生會長之獨立職權的前提下,可以表示對於公共議題的支持或參與, 此外應使用該校組織規程中的權力分立機制進行協商。在這個案子後,BBS 上有 人將此次事件區分出「社運派」與「自治派」的差異53,前者主張學生會可以參 與校外公共議題,後者則是認為校內的學生自治事務才是學生會的重要任務,不 應涉入校外的議題。本解釋的態度應該不是站在任何一方,而是將重點放在不僭 越學生會長代表權的情況下,參與社會運動是可以被允許的,且依該校學生會自 治規程「…塑造自由平等之社會,建設民主法治之國家」而言,參與社會議題並 非學生自治所不許可。然而,這號解釋也使得學生法官被自治派認為他們支持社 運派,甚至被貼上支持「學生會異議性社團化」的標籤。面對學生在 BBS 上的指 控,甚至扭曲了解釋的原意,依目前司法實務上法官必須堅守「法官不語54」原 則,在本案中即在判決後就不再對於該案件多加評論。 許仁碩認為學生法院所作成的法律文件有兩種效果:法律效果及溝通效果。 前者的效果在仲裁及行政訴訟中為個案效果,在解釋案則是通則之效果。後者的 溝通效果尤為重要,因此學生法官們多自我約束,盡力把案件的爭議及理由論述 清楚,將真正的法治精神藉由法律文件傳遞給學生們。不過較為可惜的是,後續 所引發的公共論述卻鮮少針對判決或解釋內容進行討論,而僅就結果進行爭辯, 甚至就如前述,學生法院被貼標籤。面對這樣的問題,他認為如何建立一個「信 任、信賴、信服」的學生法院是學生自治亟需努力的一塊。 (四)司法權是必備的嗎? 在三權分立的機制裡,司法組織理想上應作為紛爭解決的機制。不過就學生 自治的實務上,往往發現就算僅有行政及立法的兩權分立,學生自治仍能運作下 去。許仁碩指出這牽涉到資源評估的問題,當一個自治會首先須有行政部門,才 會慢慢形成另一股監督力量──立法部門,而司法部門才是最後被考慮的選項。 兩權分立的狀態在諸多學校都運行著,而其中的紛爭解決可以「政治解決」來取 代「司法解決」,立法部門可以藉由凍結預算及行使質詢權來監督行政部門,而 行政部門則長有人事等相關權力,藉由這樣的互動機制使得縱使僅有兩權也能實 際運作。此外,行政部門實際運作上並沒有實質侵害學生基本權的能力,因此司 53
參見以下網址 http://www.ptt.cc/bbs/NTU/M.1367510845.A.21D.html,前議長表示「社運派(時 稱異議性社團化)跟自治派(只處理校內議題)的爭論(參與同志大遊行一案),最後提到學生法院, 結果 100-2 學期解釋出爐,內容對於社運派有利,自治派幾乎全部辭職明志(?)。」 54 有關「法官不語」的文化背景及正反論證可參考:張升星(2008) 。「法官不語」與「言論自 由」的憲法檢視。月旦法學雜誌,156,103-140。該文中提出對於法官不語的質疑,且認為法官 應有參與公共討論之權利。然而就台灣司法實務下,法官不語即被規範在司法倫理之中,縱有學 者及司法實務工作者的批判,仍多維持此一原則。 125
法部門無迫切之需要以阻止。因此司法部門成立與否,端賴各校資源的供需,來 決定各校適合的機制。 伍、平民法官的實習:如何建構屬於台師大的學生評議會? 本文首先大致探索學生自治之發展後,帶入現代法治(rule of law)精神, 明示現代法律不再一味重視以往法權威之服從,而是注重個體之主體性,學生自 治受到相關法律及大法官解釋之保障,可以說學生自治本身即是現代法治精神的 產物。此外,學生自治司法組織作為一個解決爭端、解釋章程法規之機制,除了 依法獨立執行職務之外,利用正當法律程序,包含程序的及實質上的正當法律程 序來達到程序正義,再進一步達到實質正義,這是學生自治司法組織的主要任務。 法律有周詳及明確的規範即是達到正當法律程序的第一步,因此本文先就法規進 行分析,發現師大評議會組織法與國家層次的法律及台大學生法院法理上出入不 大,但許多事項的規定卻稍嫌簡略,嗣後將提出建議;除了制度上的調整之外, 本文訪談了一位前任師大學生評議委員及一位現任台大學生法官,找出學生自治 司法組織實際運作上的困境並試圖去克服之,才能讓它順利運作,達到該組織的 任務及作為法治教育的場域。 一、從組織法來看:法規之增訂與修訂 (一)增訂獨立行使職權之事項 獨立職權之事項可參考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一項:「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 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雖然校園中目前並未有政黨之干涉,但在 此應可解釋為獨立於行政組織及立法組織之干涉,獨立行使職權,因為評議會之 職權大多處理學生自治會相關之爭議及解釋,因此對於行政及立法不得有偏頗。 此外,配合評議會組織法第九條之自律條款55規定,更可保持中立客觀。 (二)評議會積極訂定及公布「評議會組織法施行細則」 師大評議會至今尚未有評議會組織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的訂定可參考司法 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及各校學生自治司法組織的施行細則,並依據師大 本身之需求及資源評估進行訂定,其好處不僅在於提供評議委員有其行事之準則, 案件處理的效率可從中規範。此外,對於一般聲請人、當事人、相對人來說能更 清楚評議會審理案件之處理程序。 (三)修訂仲裁相關用詞及增訂相關條文使仲裁程序更為完善 本文在比較法規時,發現師大評議會之仲裁規範不夠細緻。首先,就仲裁的 本質,法規中應明訂仲裁乃「合意」提起,因其本質與訴訟有所差異。
55
師大評議會組織法第八條: 「評議委員不得向學生會任何單位或會員團體為不當推薦,並不得有所關說或請託。 評議委員不得假借職權,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損害他人。」 126
有關仲裁人於仲裁判斷時應以「衡平原則」除去法規之嚴格規定,以公平合 理之態度為之,同時參考台大學生法院之規定,衡平原則應受「民主法治」的原 則拘束,而非任由仲裁人主觀判斷,且在判斷書中應負說理之責任。 台大學生法院組織法在仲裁的部分尚規定證人之義務,雖說學生法院或評議 會本身並未有強制執行之權力,但研究者認為證人作證之義務仍應明文訂定,其 意義在於讓證人之其義務更知其重要性:協助發現案件真實。 仲裁法中有另一規定一值得參考「和解與調解」之事項,其規範於仲裁法第 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得以避免仲裁程序所耗費之成本。 最後則是有關該程序中,若發現有瑕疵的話應訂定「異議」之事項,藉此調 整仲裁中之相關事宜,以保全任何一方的權利,避免因程序的瑕疵受到不公平之 侵害。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及再判斷之部分因本校無行政訴訟之職權,但為使聲請 人或相對人有救濟權利之保障,評議會應另設立一審理機制,其職權不一定如行 政訴訟如此繁雜,仲裁之救濟程序應明訂於評議會組織法中。 (四)思考增加評議會職權─行政訴訟─之必要性 研究者推想組織章程設計之初,未有行政訴訟可能的原因。綜合行政訴訟之 要件及台大學生法官許仁碩所說的,行政訴訟本身處理違法自治行為而侵犯權利 之爭議,但現實上學生會要做出影響學生權利的事項較少,因此使用行政訴訟的 機率應不大。然而就民國一o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台大學生法院做成一o二年度訴 字第一號判決即是選舉委員會與候選人之間的爭議。研究者認為,學生自治會的 發展若能達到一定程度,行政訴訟之職權仍是必要的。同時,學生評議委員的技 巧及能力就必須加強。 (五)修訂畢業生評議委員之任命程序 本規定於台大學生法院第四條第五項,畢業生直升本校不喪失資格。評議委 員原則上任期至畢業為止,但若仍考取本校研究所者,若依目前師大評議會組織 法之規定必須再重新任命,但這樣有其風險存在,首先是新一任會長若不願意提 名或是議員不願意通過等,那麼評議會將少一位有經驗的評議委員,實為可惜。 因此可參考台大之法規,加以修訂,避免人才之流失、任命程序之重複等問題。 (六)明確規範評議委員自行迴避及聲請迴避之事項 本校評議委員自行迴避及聲請迴避之事項過於簡略(評議會組織法第十條) , 建議可參考台大學生法院組織法第十條之規定,其規範甚為具體、清楚,可使評 議委員及聲請人有具體之依據,而非還需進一步揣度「共同權利人」 、 「共同義務 人」等意義。 (七)明訂程序主體及程序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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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學生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明確規範行政訴訟、仲裁案件及解 釋案件中的程序主體為何,以仲裁而言,為聲請人與相對人,還有訂定具有當事 人能力及程序能力者。因此,若學生團體有涉入案中,必須要派代表人進入程序 當中,因為代表人才有程序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建議師大可以對此加以訂定。 (八)訂定準用國家法律之條款 法律總有規劃不周全之時,台大學生法院組織法訂定國家法律適用之條款, 避免在實際情況中遇到無法適用的情形,造成無所適從之狀態,建議師大在法規 訂定未竟之餘,可先訂定此條款,一方面補充不足,一方面也可與國家法律進行 接軌。 二、從學生評議委員本身來看:法治理念及技巧的培訓、人力之召集 訪談師大董泓志中,可發現師大因本身未有法律專業科系,因此評議委員的 組成就如同平民法官般,僅能依其學生自治之經驗及對學生自治的想像來試圖習 得學生評議委員之技能,董泓志建議師大公領系的同學應當仁不讓。研究者認為, 在目前法規強調評議委員來源的代表性之情況下,也就是一個學院至多二人,公 領系可以發揮的也有限。可參考法院組織法有關法官學院的成立,由學生會協助 及評議會書記處來掌理相關事務,舉辦相關讀書會、座談或參訪等活動,評議委 員需定期「在職進修」增強相關技能及時事。同時邀請對於法律事務較有興趣的 同學,一起來參與相關的增能,可作為法治教育拓展之場域,也能培養潛在的評 議委員,讓評議會得以持續運作下去。此外,評議會應可邀請法律專業背景之教 授作為顧問,顧問不參與評議委員之會議,不影響評議委員決定之形成,僅就法 律、法理上之疑問諮詢教授顧問。 接下來是「人力召集」的部分,訪談中兩位訪談者都有提到人力不足的困境, 導致學生自治司法組織無法運作,或者就算得以運作,學生法官面對具有時效性 的案件就必須以既有的人力再分配,而導致壓力增加。因此,建議學生會長在提 名評議委員或學生法官時,除了著重其經驗及專業外,更應將學生自治司法組織 提至滿額的狀態,以減輕負擔,也能讓會內有多元的聲音。 三、從實務操作來看:增進評議會運作的意義 評議會本身作為司法組織,應為消極之部門。不過這樣的狀態往往落於諸多 學生對於學生會的認知僅停留在學生工作會及學生議會,不知還有一評議會之運 作。不知評議會之運作可能造成的影響在於當其權益因學生會而造成損害時,無 所適從。但就目前實際的狀態來說較不會有如此的情況在於:學生普遍對於學生 自治事務之冷淡,因此也鮮少遇上權益受侵害之事,多為學生與學校間的爭端。 然,在期待學生自治得以真正發展之前提下,評議會的存在仍需藉由學生會進一 步向學生宣傳。目前師大評議會以成立粉絲頁,不過來關照的學生仍為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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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兩位訪談者也都有提到評議會所能發揮的意義在於法律文件成為公共 論述的標的。以台大來說,法律文件做成之後往往在 BBS 上有諸多討論,師大 卻沒有這種情況。台大學生法官許仁碩認為判決書的兩種效果:法律效果及溝通 效果,雖不夠好,卻也某種程度達到效果,但師大卻沒有此現象。當然,要像台 大有這樣的現象產生必須要有幾項前提:有該校公共論述的空間(例如:BBS、 FB 粉絲頁) 、該案件之前就已受到相當之矚目、學生法院確實有持續在運作且更 新相關資訊等。目前師大的 BBS「精靈之城」已很少人在使用,師大並未有相 關的公共論述空間,評議會的資訊及法律文件缺乏載體提供大家評論,更不用說 是資訊的累積及蒐集。BBS 確實有其資訊蒐集的功能,如民國九十五年評議會 為「解釋」所作成的會議紀錄在精靈之城仍找得到,足見該平台之效用。因此建 議往後之學生會可以多多經營此平台,讓評議會的法律文件有機會成為公共論述 的媒材,也藉此培養公共論述的能力。 四、結語 學生自治司法組織至今普遍仍為穩定的發展,作者藉由一平民法官的視角, 從自身於評議會的經驗出發,解構本校評議會組織法,藉由比較法規發現自身之 不足,同時從其他法規得到修法之啟示。從訪談的過程中汲取受訪談者之實際經 驗,將組織運作的實際困境凸顯,此過程中也漸漸形塑學生自治司法組織的定位: 爭訟的解決機制、法治教育的實行場域且讓學生自治司法組織與國家層次之法律 接軌,做為未來進入公民社會的實習場域。該部門的成功運作與否,端賴諸多條 件之成熟,這也是關心學生自治的你我必須共同努力的方向。
謝辭 本文的完成由許多貴人的幫忙,在學生會歷史資料的部分感謝學生事務處李 貞老師、瓊雅老師、前學務處輔導學生自治人員─陳清田老師、第十七屆學生會 長謝慧霆。感謝接受訪談的董泓志及許仁碩不吝傾囊相授,讓我受益良多,感謝 黃佳平在我論文寫作遇瓶頸時給我提點。論文發表時有周宇修律師的與談,以及 發表後有公領系劉恆妏老師之建議,在文章修改上有更多的想法。感謝在我抱病 寫論文時照顧我的爸媽。諸多感謝無可窮盡,感恩,再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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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第十屆評議會任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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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第十屆解釋案會議資料(轉錄自 BBS 精靈之城學生議會板) 作者 juanasc (亂砍) 看板 標題 [公告] 學生評議會開會紀錄 時間 2006/03/26 Sun 13:02:26 時間: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星期二 晚上六時三十分 地點:男ㄧ舍讀書室 主席:蔡容翎 出席委員:蔡容翎、陳柏宇、杜長明、陳彥文、吳毓庭、陳永倫 請假委員:趙懷嘉
Student
----------------------------------------------------------【討論案由】 說明: 一、本會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接收聲請解釋法規案件一份。 二、三月七日會議決議,由陳柏宇委員擔任本案件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起草委 員。 三、解釋理由書內容如下: 依聲請理由,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九條(設置學生會長選舉有效門檻), 與同法第三條(學生自治會之創設宗旨)、第五條(會員權利)確有衝突之虞,故本 於學生自治及學生權益之追求宗旨,該法第二十九條有修正之必要。 理由書: 透過學生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權益、培養學生自治能力,無疑為學生自治會 組織章程之核心價值(註一),且為大學法基於學術自由所欲保障(註二)。若學生 自治會因選舉門檻致使新任工作會延宕無法順利運行,將使學生權益之保障難以 落實,與原法規之精神相悖。 檢視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九條:「會長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產生。參 與投票會員必須在全校學生總人數百分之十五以上。」此法條原考量選出之學生 會長,希望因投票人數達全校學生一定比例以上,較具有代表性。然民主體制下 選舉,本以多數投票人贊成即具備該區人民之代表性,更不能有預設立場為假定 未投票者即為反對該候選者之選民。況且因門檻造成新的學生自治會延滯運行或 難以組成,將可能造成其他欲保障之權益被實質侵害。 再者,會長選舉之投票實屬學生之權利(註三),不該強迫其行使該權利。在 難以確保學生對於自治事務(如會長選舉投票)之參與熱忱,僅能冀望於全校師生 共同提倡之,非以門檻之壓力加附於對學生自治有熱忱之學生。 故本於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第三條之宗旨與第五條會員權利之解釋,該法第 二十九條確有與其精神牴觸。 註一: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第三條: 134
「本會之宗旨在培養本校學生自治能力及民主理念,並增進學生權益。」 註二: 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 「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 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註三: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第五條: 「本會會員具享有下列之權利 一、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事務及活動。 二、 選舉、被選舉、罷免學生會會長及學生議員。 三、 對本會重大事務直接投票決議之。 四、 符合本會宗旨之其他相關應享之權利。 決議: 投票-- 贊成 4 票
反對 2 票
經全體評議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因此審查通過 本會於近期將解釋文副本送至學生工作會及學生議會,以作為二單位參考之 用。 ◤◥ Origin: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精靈之城 ◣◢ Author: juanasc 從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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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s.ntnu.edu.tw
學生自治需要哪些議事規則?政治大學議事規 則研習社參與校內外議學講座與營隊之授課主 題回顧(2005~2012)56 陳亮宇 台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
林偉勝 政治大學外交學系
吳冠緯 政治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
摘要 根據民國 94 年公布之《大學法》修正條文,「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 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 力」。許多從技術學院或專科學校轉型成為科技大學的院校,和原先未設置學生 自治組織的學校,紛紛成立學生會相關組織。不過,全台各地大專院校的校園民 主與學生自治風氣不一,對於傳統議事規則以及對於學生自治組織運作上的學習 需求,可能也有所差異。 本文整理自 2005 年至 2012 年共計 8 年間,政治大學議事規則研習社參與校 內外營隊與講座的課程清單,探討過去大專院校之學生會/學生議會及系學會/ 社團幹部訓練,可能需要哪些與議事規則或學生組織運作的主題,並從中找出重 點項目。研究成果指出,無論講座的性質如何與時間多寡, (1)基本議事程序、 (2)修正案、(3)預決算案等三門主題,幾乎都會納入課程表中,可見其重要 價值。其次,在社團組織與運作類的課程中,「付委動議和委員會運作」與「組 織章程與三讀程序」等兩門課程是繼「預決算案」之後的次要常見課程。也由於 時間有限,活動主辦者也常將該兩門課的部份內容加以調整或合併,並結合「修 正案」等課程,以瞭解修訂章程條文與制訂章程的辦法與過程。 期盼透過對政大議研社過去在台灣耕耘經驗的分享,一方面與各校友人交流, 二方面則思考當前與未來的校園自治團體,究竟需要哪些議事規則相關之素養, 以利自治組織良善運作。
56
論文發表於「形式民主實境遊戲?學生自治的反省、突破與重建」研討會,台北:國立臺灣 師範大學。2013 年 6 月 9 日。陳亮宇,現為台灣大學政治學系博士生,曾任政治大學政治學系 系代表、系總幹事、議事規則研習社社長與課務股,以及政治大學第七屆學生議會副議長,聯絡 信箱:smiletaichi@gmail.com。林偉勝,畢業自政治大學外交學系,曾任議事規則研習社社長、 課務 股與第 53 屆議 事規 則研 習營 營主 席, 以及 政 治大 學第 六屆 學生 議員 , 聯絡 信箱: lws.linweisheng@hotmail.com。吳冠緯,為政治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曾任政治大學第七屆 學生議員暨選舉委員會召集委員,聯絡信箱:davidwu.kw@gmail.com。 136
壹、台灣大專院校校園民主與學生自治運作漫談 一般而言,學生自治最基本之核心,在於由學生組成一個完整的自治體系, 透過學生代表參與及自我管理,累積屬於全體學生的自主能量,享有對學生事務 的最終決定權,免於學校各行政處室或者教師之外力介入。 根據民國 94 年(2005 年)公布之《大學法》修正條文:「大學應輔導學生 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 果及自治能力」,許多從技術學院或專科學校轉型成為科技大學的院校,和原先 未設置學生自治組織的學校,紛紛成立學生會相關組織。 大體而論,現行台灣大專院校之學生自治組織(尤其是學生會整體),多以 「學生政府」的理想型為出發點。學生會代表全校學生,並藉由定期選舉方式建 立其正當性。在組織架構設計上,各校學生會亦常仿效美國「三權分立」之政府 體制,分為(1)行政部門(通常稱為學生會、幹事會、工作會、行政中心等)、 (2)立法部門(通常稱為學生議會、學生代表大會等) ,以及(3)司法部門(通 常稱為學生法庭、評議委員會、仲裁委員會)等三大主體。其中,行政部門的企 畫、提案與預決算案,通常須經過與立法部門召開之會議審議通過後,始取得合 法效力。而當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在實務運作上面臨爭議,例如對學生自治章程、 法規或法案審查上出現認定疑慮時,則交由司法部門進行解釋、評議與仲裁糾紛 之工作。 因而,對於在大學校園中的學生而言,學生自治可說為落實校園民主最關鍵 的一步。無論是學生自治組織定期召開之例會與不定期召開之臨時會、由學生代 表參與校方召開之校務會議、總務會議、教務會議等集會,以及校方行政主管(例 如:研發長、教務長、總務長與學務長)與同學舉辦之座談或論壇,「議事」皆 是在公共對話過程表達意見、參與決策的核心要素。且為了提升討論品質,增進 決策效益,同時透過堅持程序正義以求保障實質正義的精神,對於「議事規則」 (parliamentary procedure)的熟悉、掌握與應用,形同實踐校園民主與學生自治 不可或缺之要件。 不過,就總體看來,全台各大專院校的校園民主與學生自治風氣不一,對於 傳統議事規則以及對於學生自治組織運作上的學習需求,可能也有所差異。著眼 於此,本文旨在探討:究竟一般大專院校之學生會/學生議會及系學會/社團, 可能需要學習哪些與議事規則或組織運作的相關主題。 受限於本文三位作者的參與經驗與文章篇幅,本文無意使用宏觀的視角,全 面闡述台灣校園民主與學生自治的縱深發展。相反的,本文將以漫談的形式,從 三位作者具備政治大學議事規則研習社社員與政治大學學生議會議員之背景,以 及數次擔任校內外議事規則講師等經驗出發,筆敘參與校內外學生自治團體講座 之觀察。由於本文係以政大議事規則研習社講師之經驗為主體,其可能造成論述 上的偏差,是讀者需要注意的。也期盼透過對政治大學議事規則研習社過去在台 137
灣耕耘經驗的分享,陳述其在台灣大專院校學生自治之歷史脈絡中扮演的能動者 (agent)角色,以及其發揮的功能與效益。 在底下的篇幅中,本文將於第貳節介紹政治大學議事規則研習社與議事規則 研習營之起源與發展,並在第參節詳述社團研習之議事規則與組織運作之主題, 以及講師/輔導員之培訓方式。第肆節,本文陳列過往八年間(2005 年至 2012 年),政治大學議事規則研習社參與校內外議事規則講座的授課主題,進一步解 讀各類課程受到重視與不被重視之原因。最後,第伍節為本文結語。期盼一方面 與各校友人交流,二方面則思考當前與未來的校園自治團體,究竟需要哪些議事 規則相關之素養,以利自治組織良善運作。
貳、政治大學議事規則研習社與議事規則研習營之起源與發展 政治大學議事規則研習社(以下簡稱政大議研社)之創設,最早可追溯至政 治大學政治學系中,一群對於議事規則與開會程序有濃厚興趣之學生組成的讀書 會。在我國內政部於民國 54 年(1965 年)公布實行《會議規範》隔年,即民國 55 年(1966 年),政大議研社正式於台北木柵成立,為國內第一個以研習並推 行議事規則為宗旨的學生社團。 透過校內社課、參與講座,以及利用寒暑假在各大專院校舉辦「政治大學議 事規則研習營」(以下簡稱政大議事營)的方式,政大議研社在校內外推行議事 規則、校園民主與學生自治已經四十年餘。其中,政大議事營自民國 66 年(1978 年)舉辦第一屆以來,是政大議研社推廣議學成效最大、範圍最廣的活動。透過 五十餘屆的營隊耕耘,政大議研社(議事營)將議學種子散布於台灣各地,先後 駐足於諸如政大、清華、元智、東華、中正、中山、南台科大等大專院校,一點 一滴注入校園民主園地中,並期待在各地開花結果暨傳承下去。 值得一提的是,無論在政治大學學生會成立前的代聯會時期、 57自民國 89 年(2000 年)5 月選出之第一屆學生會、學生議會與校務會議代表成員以來、政 大各系系學會之系代表、總幹事、副總幹事、監察委員,或各類型社團幹部,皆 可見議研社社員之蹤影。最初,這些同學或許因職務需要,參與議研社社課或議 事營學習,而後並成為社團社員或營隊工作人員(簡稱輔工),甚至成為講師。 另一方面,許多議研社社員秉持著學以致用,以及校園民主、學生自治與程序正 義之精神,亦傾向主動投入社團、系學會與全校性學生自治組織之職位選舉,並 稱職地扮演好各項職位應有的角色。
57
在民國 89 年以前,政大全校性之學生自治組織為「代聯會」 。其會員代表大會乃由各系系代 表和各班班代表組成。然而,多數系代表與班代表大多將重心置於本系事務,並未意識到自己有 出席代聯會的義務和責任。因而,代聯會之成員開會意願低落、議事效能不彰,幹事會亦人謀不 臧、自掘墳墓,終於種下停擺的惡果(該段文字引述自政大貓空行館 BBS,作者為 KUAN) 。 138
可惜的是,政大議研社在 2006 年於政治大學舉辦第 53 屆政大議事營後,因 社團人力缺乏,未能再舉辦第 54 屆議事營。政大議研社也於 2008 年前後,由於 舊社員一一畢業、新社員招生不足的關係,運作將近停擺。至今的社團活動,則 以在台灣各校就讀碩博士班和在社會上工作之學長姐,不定期參與各校議學講座 為主。平均而言,每年約有一至兩場左右的講座邀約,範圍涵蓋台灣北、中、南 部的學校。
參、政治大學議事規則研習社之授課主題與傳承機制 一、政大議研社研習內容與授課主題 政大議研社採行與推廣的「議事規則」,係以內政部公布之《會議規範》為 藍本,加以參酌各國議事規則與相關會議規範之書籍,特別是由美國軍官 Henry M. Roberts(1837-1923)所著之《羅伯特議事規則》(Roberts’ Rules of Order), 並綜合歸納而成。 透過每學期固定的社課,以及在寒暑假舉辦供社團內部成員參加之內部訓練, 政大議研社每年均培養足以對內、對外站上講台授課之講師,以及在營隊協助帶 領學員之輔導員(針對講師與輔導員參與課程之分類,本文將在隨後詳述)。換 言之,政大議研社的講師,為學長姐與學弟妹一脈相傳之知識、智慧與經驗的累 積。 就社團研習與講授之主題而言,政大議研社既定課程共計有十七門。首先, 以基礎議事規則為主的,包括會議總論、基本議事程序、動議的種類與位階、修 正案、權秩申會、58延遲討論的動議、59節制討論的動議、60停止開會的動議、61 打銷議案的動議、62改變決定的動議,63以及動議的優先順序等主題。 同時,政大議研社也針對與一般團體/組織運作相關的面向,設計、延伸出: 付委動議與委員會,組織章程與三讀程序、預決算案、提名與選舉、社團組織與 運作、會議的主持與參與等有關學生自治團體、系學會及社團運作的主題。因而, 綜合議事規則與組織運作之研習內容,政大議研社期待賦予社員與營隊學員「左 擁會議程序實務、右抱組織運作技能」之能力。 在每學年的社課安排,以及每屆議事營活動中,政大議研社一般將十七堂課 程進一步區分為九堂「大堂課」與八堂「小堂課」(請見下頁表 1)。 58
「權秩申會」係指:權宜問題、秩序問題、申訴動議、會議詢問。 「延遲討論的動議」之課程內容,包括:擱置動議、抽出動議,以及延期討論動議。 60 「節制討論的動議」之課程內容,包括:停止討論動議、限制討論與放寬討論的動議,以及 補充介紹「表決方式的動議」 。 61 「停止開會的動議」之課程內容,包括:延會動議、散會動議,與休息動議。 62 「打銷議案的動議」之課程內容,包括:無期延期動議、收回動議,以及介紹變更議程動議 和預定議程動議。 63 「改變決定的動議」之課程內容,包括:復議動議和取銷動議。 139 59
表 1:政大議研社之九堂「大堂課」與八堂「小堂課」 大堂課 1. 2. 3. 4. 5. 6. 7. 8. 9.
會議總論 動議的種類與位階 付委動議與委員會運作 社團組織與運作 組織章程與三讀程序 預決算案 提名與選舉 會議的主持與參與 動議的優先順序
小堂課 1. 2. 3. 4. 5. 6. 7. 8.
基本議事程序 修正案 權秩申會 延遲動作的動議 節制討論的動議 停止開會的動議 打銷議案的動議 改變決定的動議
其中,大堂課之性質,同時涵蓋會議程序實務以及社團組織運作技能;小堂 課的課程內容,則以會議中的議事規則與動議為主。在每屆議事研習營舉辦期間, 大堂課由一位講師授課,該屆全體學員統一聚集在同一教室裡學習。小堂課方面, 則通常依照該次營隊的小組(隊),各自在不同教室,由該小隊講師或輔導員授 課。同時,由於八堂小堂課之內容,均為會議中常用的議事規則與動議。因此在 課程設計上,課務股通常也會預留時間,安排授課講師或輔導員在授課完畢後, 立即帶領小組學員實際演練。
二、傳承機制與講師資格的取得 一般而言,新進社員經過一學年(兩學期)社課與寒暑假之內訓、營隊洗禮 後,若有心上台講課者,往往會進一步參加輔導員/講師之甄選。 在授課講師之資格上,成為八堂「小堂課」講師/營隊輔導員之第一步驟, 為通過由當年(屆)社團/營隊課務股幹部設計之議事規則紙筆測驗。其次,則 是在課務股與其他社員(通常包含許多資深講師)面前,站上講台模擬試教兩門 課程,以做為評量是否具備講師資格的考(口)試。在兩門課程中,一為必考的 「基本議事程序」或「修正案」,係當場抽籤決定;另一門選考的課程,社員可 自扣除「基本議事程序」與「修正案」後的六門小堂課中,自由選取一門作為上 台講授的內容。課務股對於講課之評分標準包括:正確度(40%)、豐富度(30 %)、講師風格(15%)、時間控制(15%)等要素。凡在場已具有輔導員資格 之社員均可參與評分。參與考試的社員不但得在適當時間內將課程講授完畢,也 須回答在場社員或講師提出之問題,最後再由課務股進行講評。當一位社員通過 筆試與口試之考核後,即取得輔導員資格,可在一般社課時間、校內外講座或議 140
事營期間,擔任八堂小堂課的授課講師,並有能力回答社員/學員關於基礎議事 規則的問題。 而在大堂課方面,相較於小堂課開放徵選講師之方式,政大議研社九堂大堂 課的講師資格,則採取近似師徒制或傳承制之管道。欲擔任九堂大堂課中任何一 堂課之講師,社員首先需具備小堂課講師/輔導員身分,並多次參與該堂大堂課 現任講師講授的課程。課務股一方面提供歷屆大堂課講師留下來之講議與授課錄 音檔,有時亦會安排曾任該堂大堂課的講師,在學期間社課或寒暑假內訓時間回 來授課,提供社員學習機會。某位小堂課講師/輔導員一旦有心接手某堂大堂課, 會與現任講師聯繫、傳承資料並多方請益。在準備妥當後,課務股同樣會安排模 擬試講的口試。在大堂課試講過程中,除了一般社員可參與旁聽外,必須有現任 該堂大堂課講師(以及如果可能的話,曾任該堂大堂課的其他講師)在場評分。 課務股同樣依照標準進行考核。一位小堂課講師/輔導員通過課務股考評,以及 現任講師之核可後,將可取得在校內外社課/講座與營隊期間,講授該堂大堂課 之資格,即擔任大堂課講師。
肆、政大議研社參與校內外講座之授課主題回顧(2005~2012) 在本節,本文將以作者們親身參與之經驗,探討各校對於議事規則學習之需 求。首先,本文將政大議研社 2005 年至 2012 年共八年期間,除了校內定期社課 和第 51、52 與 53 屆議事規則研習營隊之外的議學推廣活動,製作成表 2 的大事 年表。 透過該表可以看出,大專院校的學生自治團體,是議學講座活動的主要參與 者。在八年共計 17 場講座中,學生議會組織單獨舉辦的次數最多,共佔 9 場; 由學生會與學生議會成員共同參與或舉辦者亦有 2 次;學生會幹事會內部舉行 1 次;其餘 4 場講座,則屬於全校性質,開放給學生會、學生議會、系學會與各類 社團幹部成員等參與的幹訓講座。 以及,在 17 場議學講座之性質中,唯一例外者,為 2006 年 8 月的第十二期 大專院校民主研習營。該活動宗旨為「探討在強調國際觀的教育下,身為台灣學 子的我們,是否真的了解在國際社會中亞太地區所辦演的角色」,引領學生思考 國際參與時自身的角色。
141
表 2:2005 年至 2012 年政大議事規則研習社校內外議學講座大事記 編號
時間
主辦單位
參與對象暨活動性質
1.
2005 年 6 月
實踐大學議事規則研習營
學生會/學生議會幹訓
2.
2005 年 8 月
政治大學紅紙廊(第四十四屆)
系學會/社團幹部訓練
3.
2006 年 3 月
師範大學第一屆議事研習營
學生議會幹部訓練
4.
2006 年 8 月
聖約翰科技大學學生議會幹部訓練
學生議會幹部訓練
5.
2006 年 8 月
政治大學紅紙廊(第四十五屆)
系學會/社團幹部訓練
6.
2006 年 8 月
大專院校民主研習營第十二期
國際參與
7.
2006 年 9 月
新竹教育大學議事講座
學生議會幹部訓練
8.
2006 年 9 月
成功大學第四屆學生組織領導人研習營 各類學生組織代表幹訓
9.
2006 年 12 月
台大學代會、政大學生議會
學生議會/學代會幹訓
10.
2007 年 6 月
第六屆實踐大學議事規則研習營
學生議會幹部訓練
11.
2007 年 10 月
嘉義大學第四屆議事研習營
學生議會幹部訓練
12.
2008 年 10 月
嘉義大學第五屆議事研習營
學生議會幹部訓練
13.
2009 年 10 月
嘉義大學第六屆議事研習營
學生議會幹部訓練
14.
2010 年 10 月
嘉義大學第七屆議事研習營
學生會/學生議會幹訓
15.
2011 年 1 月
台灣大學 99 學年度學代培力營
學代會幹部訓練
16.
2011 年 8 月
元智大學學生會幹部訓練
學生會幹部訓練
17.
2012 年 9 月
台北科技大學第一屆議事營
各類學生組織代表幹訓
表格整理:林偉勝、陳亮宇 值得一提的是,發起和政大議研社合作舉辦議學講座,或舉辦幹部訓練營, 邀請政大議研社擔任參與某些授課內容之主辦單位,有時為各校學務處課外活動 (指導)組之行政人員,有時則由學生自治組織之會長、議長、秘書長或其他幹 部主導。理由可能在於,政大議研社先前曾經有與該校合作之經驗,或者近期間, 該校學生自治組織中曾有參與過政大議研社講座或營隊之學員。 且由於各校主辦單位在舉辦幹部訓練或議學講座上之時間、資源、人力等方 面狀況不一,也直接、間接影響各校活動主辦單位安排課程時的優先順序,例如, 倘若某場幹部訓練或講座之主軸為議事規則,則主辦單位將提供足夠的時間,給 予政大議研社講師安排授課內容,其研習內容也較趨完整。不過,倘若某場講座 或幹訓之目的,在全面提升學生自治組織與社團幹部之能力,議事規則通常是和 企劃書撰寫、說話與溝通藝術、團康活動等主題並列的課程。此時,由於時間緊 湊之故,講師通常只能在有限時間中,講授學員最值得優先學習的議學內容。 其次,本文進一步將政大議研社過往八年(2005 年至 2012 年)校內外 17 場講座,依照大堂課與小堂課之授課主題,整理為表 3-1 與 3-2:
142
表 3-1:2005 年至 2012 年政大議研習社議學講座課程統計表(小堂課) 場次編號 授課內容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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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議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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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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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秩申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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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遲動作的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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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制討論的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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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開會的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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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銷議案的動議 改變決定的動議 註:●=有講授完整課程 表格整理:林偉勝、陳亮宇
表 3-1:2005 年至 2012 年政大議研習社議學講座課程統計表(大堂課) 場次編號 授課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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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會議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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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議的種類與 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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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委動議與 委員會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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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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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組織與運作 組織章程與 三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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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決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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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與選舉 會議的主持與 參與 動議的優先順序
● ●
註:●=有講授完整課程;◆=有部分講授 表格整理:林偉勝、陳亮宇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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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表 3-1 與 3-2 可以發現,無論講座的性質如何與時間多寡,某些主題幾 乎必定出現在講座課程表裡,特別是: (1)基本議事程序、 (2)修正案、 (3)預 決算案。無論主辦單位在不同時間與條件安排下,這三門課似乎有絕對的必要性, 優先納入課程表中。另外也值得補充的是,「動議的種類與位階」與「動議的優 先順序」等兩門大堂課之性質,為涵蓋所有議事規則與動議內容的主題。因而, 倘若因時間因素,無法安排足夠小堂課討論各類動議內容時,講授這兩門大堂課, 亦有助於學員學習基本的議事規則與綜覽各類動議的用法。 其次,「付委動議和委員會運作」與「組織章程與三讀程序」等兩門課程是 各由兩個相關的主題組合而成。統計表中顯示,在社團組織與實運作類的課程中, 這兩門課是繼「預決算案」之後的次要常見課程。不過,也由於時間有限,活動 主辦者也常將該兩門課的部份內容加以調整或合併,例如:「付委動議」、「委員 會運作」 、 「組織章程」 、 「三讀程序」等,並配合「修正案」等課程,瞭解(學生 會或學生議會為成立相關委員會)修訂章程條文與制訂章程的辦法與過程。學員 若有其他問題,則在交流時間提供發問機會。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該統計表中顯示,過往講座並無將「社團組織與運作」、 「提名與選舉」納入課程。不過,相關幹訓或講座之主辦單位,多會安排經驗分 享時間,由過往學長姐或幹部成員與現任學員交流。此兩類議題亦常常在此時段 討論。是以,這兩門課幾乎不曾出現在幹訓課程表,並非是主題對於活動主辦者 或參與者來說不重要,而是由於時間上的限制與或有其他合宜的分享時段。
伍、回顧與前瞻:大專院校學生自治組織對議事規則相關素養之需求 國家政治體制透過《大學法》這個機制的投射,在大學校園裡映照出了學生 自治團體的制度運作規範,不論各個學校的自治團體歷史淵源如何,國家政治體 制參與文化常是投身自治團體的學生在運作上模仿、參考甚至批判的對象。 由於結社目的和學生自治機制密不可分,議研社在學生參與公共事務上扮演 了重要的角色。如果代表全體學生的自治團體制度初衷,為表達全體學生的總合 意見,議研社的創設初衷,即為提供、推廣自治的概念以及方式。換言之,議事 規則研習社像是藏身在沒有全體學生代表性的學生團體裡、一個旨在推動學生參 與公共事務的「學生自治概念」,以及活用議事規則之團體。 雖然各大專院校的學生自治團體起源、制度設計或有不同,但是「議事規則」 提供參與公共事務的共通方式及精神。不過,目前全台各大專院校的學生自治風 氣不一,對於傳統議事規則以及對於學生自治組織運作上的學習需求,也有所差 異。那麼,當進入一個嶄新通訊與網路社群盛行,且學生在網路與現實中,對青 年公共事務參與之投入,有時甚至超越對校園民主與學生自治之關懷時,究竟一 般大專院校之學生會/學生議會及系學會/社團,仍需要學習哪些傳統或新型態 之議事規則或組織運作的技能與素養,或許是值得留待吾人持續思考的問題。 144
人間議語:大學學生議會組織的運作與其限制 ──以清華大學學生議會為例 孫致宇 摘 要 清華大學學生議會的成立,乃是根據《國立清華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四條「本 會由行政部門、學生議會所組成。」 ,作為學生會之立法部門而創建。其功能根據《國 立清華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五條,為「學生議會為本會之立法及監督機構,並 負責學校各級行政會議代表之推選。」但是在學生自治的實務面上,學生議會的運作包 含許多不同面向,本篇將著重於討論議會之業務內容及學生代表的內涵,並淺談學生議 會與校內其他角色的互動關係,並且在這樣的內外條件下,本人所參與的第二十一屆學 生議會採取怎樣的行動策略,以及對於未來學生議會又有何展望與期待。 學生議會由學生議員組成,故正常運作的要件就是每屆均有充足的學生代表投入, 然而,在三年前清大學生議會曾經不到十個人──代議制度中的學生議員,其職責包含 審核每年數十萬的學生會支出,並參與行政會議、並制定法規章程,尚不論校園內外其 他公共議題的參與,學生議員的業務並在持續缺乏人力的狀況之下,對於組織將會造成 惡性循環的傷害;反過來說,讓學生議會穩定的基礎,即是透過一屆一屆穩健運作的正 向積累,逐步成為健康的學生自治組織。 學生議會作為校內的一份子,故校內其他組織、人員互動關係也深刻以影響到組織 的實際運作,在審核預算、參與行政會議與修法工作外,清華大學學生議會另依法設立 章程、社團、住宿、膳食委員會,與其他組織與會議有密切互動,住宿委員會列席住宿 委員會,而膳食委員會在餐廳議題的關注,則與學生會學權部業務性質類似,故能有所 互相支援與合作之處,社團委員會則必須與學生社團及課外活動指導組密切聯繫,這些 在學生議會底下運作的延伸機構,意味著學生議會必須確保對外關係的活性,方增進運 轉效率。 在本人參與的第二十一屆學生議會中,共二十名學生議員,共召開過七次常會、兩 次臨時會,在第一次常會中,第二十一屆學生議會將自身定位 「替學生發生的學生代表」 , 為落實目標,我們所採取的方針主要有兩大項:一、直接投入有利學生權益的工作,並 對於公共議題主動表態、引發討論;例如:表決參與第十屆台灣同志大遊行、反媒體壟 斷運動;並與學生會學權部共同處理餐廳問題,並舉辦公共論壇。二、學生自治法規章 程化,從事制度的層面上進行累積,為從事分為組織辦法與單行辦法等章程整理;例如: 制定〈清華大學學生會社團申請補助預算單行辦法〉,讓補助學生活動變得依法有據。 但是,至今學生議會的業務仍然相當龐雜、混亂,由此引發的低效率與空轉現象依然存 在,在缺乏人力與完善規劃的當下,學生議會還需要更加努力,才能繼續在既有的學生 自治基礎上累積成果。 145
一、 學生議會組織的成形與定位:從學生代表到立法與監督機關 學生自治組織涉及行政事務時,便需要有立法與監督機制作為制衡,清華大 學學生議會的成立,乃是根據《國立清華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四條「本會由 行政部門、學生議會所組成。」作為清華大學學生工作會之立法部門而創建;其 功能根據《國立清華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五條,為「學生議會為本會之 立法及監督機構,並負責學校各級行政會議代表之推選。」學生議會做為為學生 工作會(一般簡稱為學生會)之立法與監督機構,學生議會必須每月開一次常會, 有學生會預算使用的審核權,並有修訂學生自治章程的權利與義務,學生自治法 規章程化包含組織辦法與單行辦法等章程修訂,以二十一屆學生議會為例,議會 制定〈清華大學學生會社團申請補助預算單行辦法〉,讓學生會補助學生社團活 動變得依法有據,而學生會亦可以於常會中提出法案,並接受學生議會之質詢。 學生議會的組成由各系推薦與普選學生議員組成,正常運作的要件就是每屆 不斷地均有充足的學生代表投入,依照《國立清華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二十 八條之一規定「學生代表共六十一人。」然而,在三年前清大學生議會曾經不到 十個人,法定名額乃依據《國立清華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五條包含系推 薦與學院普選,但不論是推薦或是普選,總是遠遠低於應產出的數量,在今年第 二十二屆學生議員院代表普選中,應當選組數為三十六位,而實際則產出八位; 系推薦名額中,應推舉出二十五位,實際推舉出九位,共計仍未達僅達應選組數 的三成。 而本人所參與的第二十一屆學生議會則有二十名學生議員,亦也稍高過三成 而爾,儘管人數與組織成效並不一定呈現正比關係,卻多少顯示出──儘管學生 議會作為一學生自治組織,議員們擔任代議制度中的行政守門員,職責包含審核 每年數十萬的學生會支出,並代表學生參與各級行政會議、制定學生自治法規章 程,在校園中所受到的關注和參與程度卻仍有極大的進步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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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學生議會工作的實務內涵:對內組織與對外行動的運作分析 學生議會的業務相當龐雜,大約可分為「對內組織」與「對外行動」兩大項, 對內組織包含舉辦學生議會議員每月所進行的常會、臨時會及其他議會活動,在 清華大學第二十一屆學生議會組織內,共有二十名學生議員,屆卸任為止,學生 議會共召開過七次常會,並加開兩次臨時會。 除此之外,學生議會中尚有次組織「委員會」的設立,在《國立清華大學學 生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九條之二規定學生議會各委員會職責,包含「社團委員會」 、 「宿舍委員會」、「膳食委員會」與「章程委員會」,並可由議長視該屆議會之需 求增刪;第二十二屆學生議會曾在 2012 年 12 月提起籌組「梅竹委員會」,由於 當時正值梅竹停賽爭議,議會常會中由學生會提供梅竹諮議會之討論資料供學生 議會參考,委員會亦在常會中進行組織分工,但到後來依然成效有限。主要原因 除了清華大學與交通大學之間的「梅竹賽」歷史因素,學生議會試圖參與的過程 中面臨難以進入之門檻,例如:學生議會並未於任何與梅竹賽相關的會議中列席; 且每月一次的常會對於這類緊急議題的處理算是頻率過低,加上正值期末,時間 壓力也成為第二十一屆學生議會「梅竹委員會」籌組不力的原因。 「對外行動」則是指以學生議會將對於特定外部組織或事件採取行動,表達 學生議會之立場。第二十一屆學生議會第一次常會中,我們將自身定位為「替學 生發聲的學生代表」,為落實目標,我們期待組織能以學生為主體投入維護學生 權益與主動發聲的工作,在校內參與各級行政會議時表達學生意見,如在教務會 議中有提出「來自外國的交換生,不能提出至原國家大學交換的申請」之提案, 旨在避免資源浪費,但學生議員在參與會議後,將此一提帶回議會常會中討論, 經過常會決議認為「港澳生或可能想去中國交換,應維護其權益」,並在下次行 政會議中表達學生議會的立場,這些討論或許不一定能直接決定校方的最後決策, 但不失為體制內表達學生意見的一種管道。 2012 年 7 月,清華大學課外指導組發布《國立清華大學學生社團活動提供 酒精性飲料注意事項》,管制校園社團無限制提供酒精性飲料,並經學務長核定 後實施,第二十一屆學生議會成員曾於當年 6 月參與送審此注意事項之學務會議, 當時會議決議並未表決同意該「禁酒令」,然而當學生議會再次發現此條款時, 已是「將限制修改得較為寬送、但已通過發布」的狀態,讓學生議員進行該議題 的追蹤時更得投入諸多心力。 學生議會與校內其他組織、人員互動關係深刻的影響到組織的實際功能,除 了在審核預算、修法工作時與學生會的互動關係,參與學校事務時,與學校行政 147
體系的疏離也會重大影響議員在其中的施力,當議會連資訊的得知都還等到政策 確認發布之後,所能採取的行動就連可否亡羊補牢都成考驗,因為錯失時效所付 出的高成本也都只能由學生自治組織成員自己承擔,在校方決策仍然充滿人治色 彩的今天,資訊透明程度也相當有限,雖然校務會議、學務會議等各級行政會議 多有將會議記錄公告上網,但是官方會議記錄往往僅記下簡要的結論,校務會議 中亦禁止學生連線轉播,各種連學生自治組織的成員都面臨難以參與的門檻確實 地存在於校園中,即便該議題明顯與同學生活息息相關,但參與的門檻仍然構築 成非意圖性的排除。這些問題或許能期待「學生自治組織」作為學生與學校之間 的橋樑,進行補強和改善,但期待問題改善的同時,不免又得面對現實中學生自 治組織人力與參與度不足的惡性循環,讓不少攸關學生權益的議題,往往在極需 同學們應援時左支右絀。 除了在較廣義的校級會議行動之外,清華大學學生議會依法設立「章程委員 會」 、 「社團委員會」 、 「住宿委員會」 、 「膳食委員會」的次組織中,亦有相對應的 各級行政會議席次,如住宿委員會列席住宿組住宿委員會、社團委員會則必須與 學生社團及課外活動指導組密切聯繫,學生會之權服部與學生議會亦常常進行正 式與非正式的合作,如餐廳衛生稽查、評鑑與校園巴士議題等等。 每一個學生議會有與外界互動的時機,都是對外行動的機會,這意味學生議 會必須確保對外關係的活性,而校園也絕非隔絕於社會外的無菌室,學生議會也 會透過常會或臨時會進行公共事務討論,甚至期待以自身主動表態作為引發討論 的先聲,第二十一屆學生議會並於 2012 年 10 月學生議會常會中,表決參與第十 屆同志大遊行,並於 2013 年 3 月學生議會臨時會中表態支持反媒體壟斷運動; 這些行動當下激起校園內的討論並未能被我們清楚量化,但就個人參與第二十一 屆議會的經驗中,我們常常會以往「前幾屆也有對公共議題表態」作為組織行動 的參考,因此我認為即便對外影響與效果並不能投以過度美好的想像,以議會組 織的主體的觀點來看,參與公共議題甚至進行表態,都是維繫議會組織運作的良 性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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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第二十二屆學生議會的運作與其限制:以「學權工作坊」與「第二十二屆 選委會之運作」為例 學生議會於 2013 年 3 月份常會進行討論,並邀請學生會與研聯會於 2013 年 4 月 22 日舉辦「學權工作坊」 ,這也是學生議會第一次自主對外舉辦活動,此 活動發起的目的即為清大學生權益理念與實踐的培力工作坊,並且替正登記期間 的第 22 屆學生自治組織選舉進行宣傳,活動從實際的校內議題(如校園巴士、餐 廳議題)切入,講師陣容包含深入參與校園公共議題學生會前權服部幹部,以及 大學學生權益評鑑小組講師,與學生議會議員進行演講,希望能透過經驗與理念 的分享,替學生自治進行培力,並期待激起校園中選舉與自治話題的討論。 然該工作坊在籌備期間,曾考慮是否該兼顧「改善校園環境」的務實層面? 如果能夠邀請行政長官學務長與總務長出席,固然可以增加學生與學校行政單位 對話的機會,如談論到校園巴士議題時,學生可直接表達排班意見給總務處知道; 然而鑒於過往經驗,如第二章節中之禁酒令,學生事務的權益往往就是遭受校方 行政部門的限制而受損,但是在常會討論中,議會認為學生參與自治的實務層面 並非二元對立地與校方為敵,與校方爭取校園環境的改善未嘗是展現學生自主的 一種層面,故最後依然邀請師長出席活動,活動在演講後進行論壇式的互動對話, 儘管工作坊的籌備期間中,第二十一屆學生議會遭遇課外活動指導組以「未經學 校申請」為由加以譴責,甚至提出「審演講者簡報」之要求,但最後工作坊依然 順利進行,整場活動雖然與校內大型活動撞期,但依然有超過 40 人參與,故個 人對於這類學權培力工作坊等校園論壇活動抱有相當高的評價,亦是「學生議會」 這類往往作為隱身校園的角色「主動出擊」的大好機會。 但是,學生議會一旦執行活動等行政權限時,其實是由學生議會自審自己的 預算,在沒有相關補助或贊助的情形下,學生議會缺乏制度性的監督機構來監督 自身;以第二十二屆學生自治組織為例,根據《國立清華大學學生會單行辦法》 中,選舉事務委員會主席由學生議員提名擔任,並經學生議會常會通過,負責籌 備一切選舉事務,然原訂今年五月 20 日至 24 日舉辦之學生會、學生議會、研聯 會選舉,但因選舉過程出現人力不足、選票印製延遲、場地缺乏秘密性等重大瑕 疵,讓學生會正副會長、研聯會正副會長、院普選學生議員等全體候選人發表聲 明表達不滿,要求選委會道歉與改組,並應擇日重新舉辦選舉。 後來選委會緊急進行改組,並順利於隔週選出下屆自治組織成員;但這次事 件除了顯示出學生自治組織亦可能帶給學生問題外,更彰顯出學生自治與選務相 關法規的缺失,依照《國立清華大學學生會單行辦法》規定,選委會的組成其實 獨立於學生議會之外,與學生議會並不存在從屬關係,也未有條文清楚列出選委 149
會的內部組織規定,更缺乏對應的監督單位,所有行政決策皆由選委會內部決議; 反觀學生議會本身,也與選委會同樣缺少相對應的監督機關,若能運作順利僅是 倚靠議員的個人熱忱與運氣,儘管《國立清華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雖有「學生 法庭」作為裁決學生會與學生議會的設計,但實際上校園中卻不曾有學生法官的 推選,故學生自治組織若發生意外也不大能歸類為「偶發事件」,反而是缺乏制 度規範的常態。 而學生議會組織的成敗經驗與作為,都會是未來參與學生議會或自治組織的 的借鏡,如本屆選委會的選舉意外,便是彰顯出相關制度的不足;如同本篇開頭 所言「學生自治組織涉及行政事務時,便需要有立法與監督機制作為制衡」,本 篇拙作亦可作為本人參與第二十一屆學生議會運作一年的回顧與經驗談,或可提 供後繼學生議會或相關組織之參考,盡本人擔任第二十一屆學生議會議長的最後 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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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年,我們一起搞學校- 高師大學生代表大會之行動紀實與反思 施佩吟
董泓志
國立政治大學教育行政與政策研究所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研究所
摘 要 由學生自治組織發起的校園集體行動,向來被掩蓋在娛樂性的活動之中,其 具有政治性和草根性的校務參與和介入,往往被排除在主流學生自治的議程之中, 其組織模式、動員過程、交涉經驗及抗爭紀實,也不易形諸文字進行反思與討論。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學生自治會學生代表大會,於第八屆(98 學年)時,始 嘗試走向擴大公共參與的培力路線,並發起多次的集體行動介入校園事物。在法 制上,增訂《學生自治會公民投票法》 、 《學生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 《學生代表大 會組織辦法》三部法規作為學代會擴大公共參與的基礎;在組織上,設立六大委 員會及一工作小組監督校務運作以及推動校園議題,其中性別文化暨人權委員會 亦獲得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頒發之「校園 G 測:性別友善校園」推薦獎,以 及受邀至國立教育廣播電台「性別教育 easy go」與談。 在議題上,先後介入多起校園事件(1)介入車管會事件,促使校方出資九 萬元並與學代進行工程場勘,重新規劃車道; (2)為收回學代會印象與課外組發 生衝突(3)介入(SDOL)及 Wiley Interscience 資料庫事件,促使校方提撥校務基 金予圖書館續定資料庫供全校師生使用(4)反對宿舍點名和門禁,發起高師解 嚴抗爭(5)動員兩百人發起高師崛起大遊行,訴求解除門禁及改善學生生活還 動(6)舉辦「高師酷兒日」呼籲學校和社會尊重性少數族群(7)推動二合一選 舉,提高學生自治選舉投票率(8)發行網路版學代會報並由學代撰寫多篇學代 週記(9)經營人民工社(BBS)營造公共討論的場域。 本文將回顧筆者們高師大學代會的一年任期做為,描述上述各項議題及行動 的始末,檢視學生自治組織在面對校園問題時,如何組織學生、製造輿論、擬定 提案、尋求媒體、動員抗爭與校方談判及周旋的過程。並反省多年過後,何以這 樣的培力路線何以未能生根和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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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那是一個沒有人知道在幹什麼,也沒有人知道能幹什麼的組織」這是當時 學代會在高師大的象徵性寫照。本文的兩位作者同為第八屆學代會的正副主席。 起初,面對與各大專院校相同的問題,除了替學生會背書審審預算,幾乎沒有太 大的功能。作者之一甚至在被推選為主席時,仍不清楚學代會的角色與職責,還 批評「高師沒事搞兩個像學生會的東西幹嘛?」然而在短短的一年,學代會的圖 像卻發生了轉化,學代們展現了高度的能動性。 這篇文章耙梳了大量的資料,透過人民工社 BBS64,整理張貼在學代會看板 上的文章。希望從錯綜複雜的歷史事件中,重建那段「一起搞學校」歷史經過。 我們的目的有三: (一)希望這樣的紀實性文字,對於未來的學生自治夥伴有所啟發和貢獻。 故而大量引用了我們認為具有啟發性的文字、社論和對話紀錄,並且盡可能細緻 地處理學代們與校方周旋和「過招」的歷程。 (二)高師大不同於台政大等學校,它的自治發展與許多學校一樣步履蹣跚, 但是在短短的一年中產生了質變。我們希望這樣的經驗和實踐是可以被脈絡化到 不同校園。 (三)高師大學代會的突圍看似失敗了,三年過去了,雖然我們仍在不同的 學校和場域,以不同的方式延續當時的熱情和理想,並在母校中「尋找教改的身 影」。我們希望在重建和召喚這段經驗的過程中,反省「失敗」的原因為何? (四)兩位作者已在許多場合分享過高師大的經驗了。但許多姓名卻在表述 的過程中被埋沒。藉由本文的書寫,感謝當年一起共事的夥伴的,並且召喚那股 令人回味無窮的活力和感動。
二、發生什麼事? (一)高師大學生自治的背景脈絡 大學自治以來,學生受到社會、學校的規範,使得學生在學校的學習過程中, 複製社會所需要得特質,校方「指導」學生,透過校內外活動、組織的運作,企 64
高師大人民工社 BBS。學代會版名為:ST_council Talent://ite.twbbs.org 152
圖使學生順應「發展過程」,以培養成熟、有能力之公民,近年來教育部、外界 團體積極籌辦營隊,以教導學生在學生自治組織的「所需技能」,例如,中華議 事員協會之議事研習營、以及眾多的「領袖培訓」課程。宣傳單如雪花片至學校, 但學校卻鼓吹學參與類似之活動,從活動的篩選、學生的參與營隊課程、教導學 生回到校內需以「理性思考」進行溝通。因此各校之學生自治組織(學生會、學 生代表大會、學生評議會)成員皆有可能被學校舉薦參加活動,因為其任務及代 表學生與校方溝通,自然要透過「正常管道」進行溝通。 以高師大第七屆學生會與學代會的狀況而言,因高師大學生會與學代會未有 自己的之會辦,以第七屆學生會與學代會為例,無論是討論、組內工作,皆在課 外活動組組長辦公室內進行;時任課外組長,因為「支持」學生自治組織,因此 深受學生的愛戴與歡迎,學生亦願意將會務工作轉移陣地至組長辦公室以便與老 師討論。學生會與學代會兩會關係融洽,學生會扮演對外發言、辦活動,學代會 扮演對內之預決算之審查,故學生多半不清楚學代會之存在。 學代的產生理應經過各選區的選舉、推派產生,透過參選、宣傳政見、投票 等民主程序,當選之學代具一定的民意基礎進入學代會,進入體制內以校內管道 位負責選區之同學陳述意見,或主動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但以筆者施佩吟參任 第八屆學代之經驗,乃一通撥至寢室的學姐電話,詢問是否有意願擔任,便成為 英語系學代了。因校內如此的學代會猶如屬幕僚單位,多為學生會審查預決算, 讓學生在不知學代會之職責與任務前就接受邀約,只知道學代會是個「開會、領 便當」的「清閒組織」。 學代們第一次見面是由第七屆主席於任期前召開,目的在於在八月上任前主 席與副主席茲事底定,透過短暫的自我介紹,第八屆學代則相互票選,因到場人 數不到一半(共 31 名學代,到場不到 15 位) ,投票分散,故兩位筆者當選票數 極低(董泓志:5 票、施佩吟:3 票) 。事後課外活動組組員因負責學代會業務, 在呈報選舉結果時,課外組專員因怕學代會正、副主席票數太低、未有代表性, 公文移轉中並未上呈票數,僅以「選舉結果」簡單帶過,並未向上級報告學代會 內部選舉的實際狀況。 綜上所知,學生會、學代會與課外活動組的關係使得學生所有行動、發展方 向都可以被學校所掌握,也是經過學校認可65、同意才進行的;甚至從學校行政 人員因為「怕太難看」因此未將票數上呈,一方面學生可以感謝課外活動組的「護 65
中華議事員協會之議事研習營,本文的兩位作者皆有實際參加過,為期五天四夜,過程中皆 是各校學生會會長、議長、學生會幹部、成員、及學生議員,其間除教導議事規則,並實際模 擬學生會長選舉、辦活動等時下一般學生會所運作模式,直至最後一天結訓,面對關學生權利 之問題,僅相互吐苦水(如,學校不代收會費),卻未見實際做為,未能將議事規則與學校幹 旋、解決問題相互連結,著實可惜。 153
航」、另一方面,學生卻忽略了行政人員亦有重新詮釋選舉意義之功能。 (二)一場不一樣的幹訓 在暑假期間籌劃「學生自治培力營」作為幹訓,或許可說是第八屆學代會第 一件工作。在此之前,施佩吟曾表示受到政大大學報的啟發,大學報對於校園議 題的深入報導,讓學讀者開始思索「為何台政大的學生可以做這些事情?」。董 泓志高中時因參與「中學生學生權利促進會」,已具有些許介入學生權利議題的 經驗。因此在暑假期間籌劃「學生自治培力營」作為一場不一樣的幹訓,用以鼓 舞學生代表介入校園事務,扭轉傳統學代會「只嘴炮,不做事」的形象,便成了 幹訓的主要宗旨。主辦單位邀請了曾在「中學生學生權利促進會」66擔任組織工 作者的巫宛蓉,以及時任台大學代會學生代表的鄭天睿、前台大學生會長陳奐宇。 分別講述議事規則、預算審查等課程,由講師與學生共同演練會議規範與審算審 查的技巧。根筆者回憶,講者在議事規則的課程中,除了講述動議的規則與程序, 更特別琢磨「如何癱瘓議事」的部分,提供了日後學生代表出席校內一級會議「以 小制大」的知識基礎與信心。 圓桌論壇的時段,則由受董泓志邀請的三位講者分享不同學生運動的經驗。 值得一題的是,在籌辦工作坊的過程中,課外組長特別「欽定」邀請時任「教育 部學生自治及公民教育實踐政策諮詢小組」的諮詢委員同台擔任講師。在圓桌論 壇上,四位講者果然你來我往就不同的議題進行辯論,也凸顯主流學生自治與具 有批判性格的學生自治在意識型態上的差異。 此外,除了工作坊的議程,其活動手冊亦不同於以往收錄「綱要」或 PPT 的模式,主辦單位特別編列稿費,要求陳奐宇、巫宛蓉、鄭天睿67等人發表文章。 這種側重思想與論述上的引介、組織和生產工作,在未來的一年一直扮演相當重 要的角色,讓學代會能在論述的層次上與校方展開對話與鬥爭,並校園議題引發 漣漪的效應。 總得來說, 「學生自治培力工作坊」的特點在於:1. 強調實戰的演練與操作 (議事規則與預算審查技巧)2. 請具有校內外學生運動經驗的講者擔任講師, 側重法規的講述與實戰應用。3. 講師不避諱地分享參與學生運動與校園衝突的 經驗。這樣的安排某種程度引入了新的文化刺激,將台大學生參與學生運動的經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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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泓志亦曾為「中學生學生權利促進會的」成員。這種關於社會運動的社會資本,在往後 的運動中一直是個重要的因素。如董泓志所結識的學權會幹部林柏儀,便在高師大學生出現 「集遊法」疑慮時,給予立即的諮詢和協助。 如鄭天睿藉著《在沙灘上撿海星》一文中分享其參與台大學代會與大學新聞社至三鶯部落、 樂生療養院、貢寮訪調、台大潤滑液事件的經驗,「期待用行動來探索公共領域的矛盾與衝突 、美麗與哀愁、未來與展望。」 154
驗再脈絡化,間接解構了學生對於公共參與以至學生自治的固有想像,思索不同 的實踐可能。我們認為,舉辦一場「不一樣的幹訓」,是轉化校風保守的高師大 的起點。 (三)一常會的兩大難題:與前主席和課外組長的角力 常會,對學生會立法機關來說,一直是例行性的主要職責,也是在「培力工 作坊」過後,新任學代所要面臨的第一項考驗。對於新任的主席而言,也將面對 任何新任幹部所面臨的難題:「位置如何坐得穩」? 在學代會的第一次常會,主席得面對兩股主導學生會的發展的勢力,端看領 導者如何有效的進行超克。其一為課外組的介入,其二為前任幹部的影響,亦可 稱為組織的傳統或慣例。在一常會時,前任主席與課外組長分別列席於主席兩側, 時而充當議事員對在場學代進行糾正(無視於不問不語原則),時而以師長的姿 態讚揚和鼓舞學代的發言,幾乎沒有討論議題或以「正常人的方式進行對話」68 的空間。性別所的學代便表示難以接受這種討論氛圍而提前離席。會後,課外組 長甚至落淚表示,能親眼看到學生以如此有條理的方式開會,讓她感動得不得 了。 一常會過後,主席為了在議會能完全「自治」,首先,不再發予開會通知給 課外組長和前主席,排除保守勢力的干涉,確保在主席上發言之人都是新任學代。 其次,舉辦「討論會」以輕鬆的對話方式與學代討論校園議題,讓學代們彼此間 建立正向的關係。先後舉辦了「學代會走哪條路?」聚會,接著針對突發性的校 園事件舉辦「討論會」 ,邀請一般學生參與討論。嗣後發生的「車管會事件」 ,即 是在「討論會」的基礎下,匯集學生意見,成功地影響學校的行政決定。 (四)車管會事件-組織學生、介入校園事務的第一仗 2009 年 10 月,高師大生輔組以駐衛警人力有限、學生違規停車為由,於車 管會會議提案關閉燕巢校區之側門,並企圖塗銷籃球場旁之機車停車格。迫使: 1.燕巢校區學生將騎車停在遠處的車棚,必需步行 20 分鐘以來才能回到宿舍。 2.住霽遠樓的同學得由外環道路才能進入車棚。而外環道路險象環生,路況蜿蜒 兇險,連在賽車遊戲中都不可能出現。加上道路未鋪柏油,夜間視線昏暗不明, 等同將同學的交通安全推向險處。 因此,當出席車管會的系學會長將此消息轉到班版後,一片嘩然。但對於當 時的正副主席來說,由於皆在和平校區,對燕巢校區的道路與車位規劃並不熟悉。 68
由於前議長充當議事員,導致多數學代因不懂議事規則而不敢發言。 155
因此,先將 BBS 上的學生意見轉至學代會版,並公告所有車管會會議資料,接著 與各系的學代相約到燕巢校區召開「討論會」 ,邀請在網路上發言特別踴躍的「好 事者」參加。 討論會上,果然吸引到了許多非學代身份的學生參,並且凝聚了一定的共識。 往後,學代會以此為民意基礎,與生輔組交涉,並將交涉過程一律以文字公開在 網路上向同學報告。在這樣的討論氛圍下,據聞連化學系的學生也透過班會,向 生輔組表達反對關閉側門的意見。學代會也利用這樣的輿論作為與校方交涉的籌 碼,並且分散自身的壓力(如推託是在執行民意)。另一方面,也針對輔組的說 法,如認為: 「本年新生報到時,舊生機車佔據燕窩前汽車格,導致家長需將車停遠處, 攜帶沈重行李至宿舍區」 「學生只要多走幾步,就沒必要在建築和宿舍旁劃機車格」 「年輕人何必這麼懶呢?」 「側門沒保全,門戶大門,又靠近宿舍,要是有人拿刀進來就不得了了」 面對校方的立場,學代也嘗試撰寫「學代週記」的方式進行論述上的回應: 人之所以會違規,通常與環境或空間規劃上的缺失有關。譬如一 個停車格稀少或車棚過於遙遠的環境,就會迫使一些學生(如上課遲到、 身體不適等)寧可去承受一些風險,而換取當下的便捷性。進一步地說, 學生的違規事件發生的比率,其實正凸顯了校園環境不友善的程度! (學代週記:庸人自擾的「亂象」 2009.11.11) 此後,各系的學代也開始了撰寫不同主題的「學代週記」來回應或「破解」 來自校方的論述。車管會事件生輔組在學生的壓力下,承諾以 20 萬元打通側門 的通道,施工前並由多位燕巢校區的學代協同總務處共同進行場勘,滿足學生在 交通上的便捷性。 (五)印信爭奪-學代會地位的改變 當學代會在學生群體中取得相對自主的空間,成功操作議題引起輿論支持之 後,進一步即是爭取在制度上的自治空間-印信的保管權,在當時便成為一個「引 爆」點,同時也間接促成了學生的「培力」(empowerment)。 一直以來,高師大學生自治組織的印信、存摺都由指導老師(課外組長)代 為「保管」,原以為這是學生自治圈普遍的現象,但是詢問過念台大、政大的夥 156
伴則認為這是不正常的現象,既然是「自治」,那怎麼又會將組織重要之印信及 存摺交付老師處理呢?面對這項問題,組織內也不斷思考是否有將印信收回之必 要,當與指導老師面對面交涉時,老師卻認為:這是學生自治會的「傳統」,沒 道理因為我們而改變,並主張學校從未干涉學生用錢、發文,只是發文前稍為和 老師討論一下即可,又何須將印信及存摺交由學生處理? 先前提到課外組長在學生圈裡受到極大的擁護及愛戴,學生自然而然就認為 組織重要信物置於老師那裡,方便保管收藏,卻忽略了自主性,更削弱了學生自 治之意義;重要的是,開會、討論事項,所有需要發文的內容,都須經過老師的 同意才得以發布。2009 年 12 月 18 日董泓志去課指組長辦公室索回信印未果, 反遭指導老師「我這樣做是關心你們。」的語言所勸退,當晚,施佩吟以副主席 身分在高師大的 bbs 站發文討論學生自治會定位問題,並直指指導老師的存在必 要與否。當晚即被轉至學校最大的看板 complain 及 anonymous 版,激發學生熱 烈的討論,正反兩方陳述皆有,使得學代會的曝光率大大增加,也有同學在討論 學生自治的想像,對於高師大的改變也有更多的期待,但是那個期待卻是來自學 生本身,並非學校。 在經過 bbs 熱烈討論後幾日,課外組長將正副主席找至辦公室進行談話;指 出這樣的發佈未經過內部程序討論,讓老師「十足的傷心」。此類的語言多半會 讓一般學生軟化、並且會向老師懺悔當時的行為乃「一時衝動」,但是卻忽略了 我們事前就已向課指組組長面前討論過印信的事情但未果,難道不是進行內部溝 通,難道這樣不構成「內部程序」?因為是發表不利於組長的言論才會讓老師「傷 心」,顯現出老師更在意的是自己在學生群眾的聲望。 在此簡略說明課外組與學生的關係。先前提到學生會開會、討論、工作都會 再課指組組長辦公室進行,顯示組長與學生關係緊密,又因組長多以「開明」的 角色與學生討論;另一方面,校方和學生的立場多半不盡相同,組長如何榦旋在 校方與學生之間,其靠著熟稔的行政手腕,對學生來說,是比校方更可以溝通的 年輕教授;對學校而言,則是掌握學生一切行蹤的間諜組長。當施佩吟在 bbs 提出組長是「開明專制」,對於組長無疑是個很大的打擊,因為這對她來說是全 新且貼切的稱號,也是從未有過的經驗。 這次的事件結束後,除了對學生在觀念上的衝擊及思考外,學代會與課外組 長的關係,私人感情的成份幾乎已經消磨殆盡,取而代之的是公文書信的往來。 至於引爆點印信,則利用學代會常會決議通過,學代會自己刻一個屬於學代會的 公文章,其效力不亞於「真品」,同時也更合乎一般的行政慣例69。
69
一般公文書信是上橢圓藍章,而非如同學代會過往的慣例蓋紅色大印。 157
(六)學生自治法規的戰鬥化 學生自治法規,經常成為學生幹部的在行動上的羈絆,讓歷代的參與者感到 怯步。高師大的學生自治法規,尚處在一個低度發展的階段,整個學生自治法規 就有一部組織章程,沒有任何子法(如學生代表大會組織辦法)。對於學代會來 說,自然也就沒有「常設委員會」或「特別委員會」的設置。學生對於學代會通 常只有「審預算」、「監督學生會」的單一想像。 然而,當時力促修法的董泓志認為,基於高師大的學生自治低度發展,且對 學代會的想像過於貧乏,應透過法規的增訂,以相對結構化的方式作為發展「批 判的學生自治」的基礎,同時將積極的學生自治理念以具體的文字呈現出來,作 為一種指導性的準則。嗣後便著手與學代們研擬《學生代表大會組織暫行辦法》 及《學生代表大會組織辦法》,先後確立了六大委員會70的執掌及運作,並設法 讓委員會的職責與校園事務連結起來。 其中《性別、文化暨人權委員會》指出學生代表可「針對校園內空間規劃、 資源分配、課程規劃等事宜、研擬促進性別平等及性別意識開展之改革方案」 、 「蒐 集學生校內外打工之情形,研擬改善學生勞動條件之方案」 、 「必要時得建立民調 機制,調查及分析校園內有違性別平等之意識型態和現象,向大會報告。」 董泓志認為,性別與勞動權益長期被排除在學生自治的議程當中,日後必當 是校園中的核心議題,因此希望藉由委員會的設置及法規的修訂,將具體可操作 的方向呈現出來,以供後繼者參考。此外,基於高師大性別所是全國唯一以「性 別教育」為宗旨所設力的學術機構,作為高師學生應有更多的條件和資源在性別 議題上有所建樹,因此,當時「性別、文化暨人權委員會」的召集委員即由性別 所的陳逸婷學代擔任,日後推動學代會辦理「高濕大酷兒日」,關注校園中的性 少數族群。 財務委員會
第十三條(財務委員會) 學生代表大會設財務委員會,置委員四至九人,由委員互推召集委一人, 主席不得加入。 財務委員會執掌學生自治會預算案及相關議案之審查、稽核財務不法行為 之事項。 財務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審查本校財務運作之情形,並向學校提出建議。
70
分別為「法規暨程序委員會」 、「財務委員會」、 「學生權利委員會」、 「性別、文化暨人權委員
會 課程暨教學事務委員會」 、「紀律委員會」。 158
學生權利委員會
學生代表大會設學生權利委員會,置委員六至十四人,由委員互推召集委 二人,輪流召開委員會會議,負責下列事項: 一、審議行政中心學生權益及福利促進部相關議案,監督其 行政工作,並可邀相關部門人員到會說明。 二、維護校園環境安全衛生水準、並針對校園空間規劃、健 康保健服務、餐廳飲食品質等事項提出建議,提升校園生活品質, 促進資源和空間的有效利用。 三、其他與學生事務相關事宜
性別、文化暨人權委
第十五條(性別、文化暨人權委員會)
員會
學生代表大會設性別、文化暨人權委員會,置委員五至十二人、由委員互 推召集委一人,其執掌如下: 一、監督行政中心所舉辦之性別及文藝相關活動。 二、針對校園內空間規劃、資源分配、課程規劃等事宜、研擬促進性別平 等及性別意識開展之改革方案。 三、蒐集學生校內外打工之情形,研擬改善學生勞動條件之 方案。 四、性別、文化暨人權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建立民調機制,調查及分析校園 內有違性別平等之意識型態和現象,向大會報告。 五、其他性別、文化及人權相關事項。
課程暨教學事務委
第十六條(課程暨教學事務委員會)
員會
學生代表大會設課程暨教學事務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由委員互推召 集委一人, 負責下列事項: 一、審查本校學則及教務相關法規之條文,蒐集學生意見和觀感,適時向 學校提出修正建議。 二、蒐集學生對於選課、修課制度之意見,提出改善方案。 三、調查學生對於教師教學品質和各系所課程規劃之滿意度,向校方反映。 四、促進本校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及學生輔導中心等單位舉辦之活動合 乎學生需求。 五、評估本校系所數、師資、教室等教育資源之比例是否合乎需求,確保 教育資源的合理分配。 六、其他教育事務相關事項。
159
此外,學代會「工作小組」的設置,也影響了後續學代會發起抗爭和遊行的 基礎。所謂「工作小組」的概念,類似學生代表大會的「特別委員會」,以推動 特定議題為目的,並向大會報告。此概念亦參考台大學代會與政大學生議會所設 立。根據學代會組織辦法中的規範,其職權如下: 第二十二條
學生代表大會經學生代表提案,得設立專案工作小組推動特定議題,或調
工作小組之設
查、執行學生代表大會所交付之事項。
立、退出與解散
學生代表登記加入工作小組後,需經大會同意始得退出。 工作小組於其工作任務完成時,由大會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五條
工作小組就其所轄之議題和事項對外代表學生代表大會,對內則向學生代表
工作小組之職權
大會負責, 應定期向大會報告其執行之內容、進度與成果,大會並可否決其決議。
在經過對於學生自治法規的增修後,學代會的組織架構已具有「戰鬥」的法 制條件。整體而言,從開學初培力工作坊以至第一學期結束,學代會首先透過幹 訓建立「批判的學生自治」的想像,第二,介入車管會事件,累積了相當的民意 基礎,並將 BBS 營造成為一個討論校園議題的平台,藉此操作校園議題和公布 重要資訊。第三,與課外組發生印信保管權的衝突,排除以往跟校方「好來好去」 的「曖昧」關係。改以正式文書往來的平行關係。使學代會的體質大幅轉變,成 為一個具有戰鬥性格的組織。 (六)下學期的第一槍:解門禁,廢點名 重要通知
99.3.4
自 99 年 3 月 8 日起,嚴格執行「住宿生外宿登記」,凡欲外宿之住校生,請至社務員處登記。 社務員及宿舍幹部每日夜間 23:00 至 24:00 時執行宿舍抽點工作,凡經查獲有三次未依規定登 記者,通知家長及取消爾後住宿權益。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敬啟
當學代會的體質經過大幅的調整,在各方面初步具有「戰鬥」的能力後,各 式各樣的議題和挑戰也相繼浮現。下學期開學初,由於一位學生家長打電話到學 校找不到自己的孩子,因此向校方抱怨。為了平息家長的怨言,高師大生輔組在 無預警的情況下,於 3 月 6 日片面貼出實施「點名」的公告,並將在公告張貼後 的四日內實施。 但對於當時的正副主席和多位學代來說,點名制度具有高度的政治不正確性, 點名制度的貿然出現,是一個切入門禁議題絕妙時機,給學代會一個借題發揮的 機會切入核心議題,同時也是高師學生長期關注的規定-門禁。此外,儘管點名 160
制度廢除後,也只是「回復原狀」,對於高師整體學生權利的處境並沒有任何改 進。 因此,6 號當晚,學代會在副主席的召集下進行臨時的線上會議,會議中確 認了「用點名綁門禁」的運動策略,擴大爭取宿舍自由權的抗爭,並且決議:在 兩校區擺攤連署、召開記者會,以「2010 高師解嚴」為記者會主題,以「門禁 是三小!我只知道自由」作為行動口號,並揚言一週內發動遊行 。 3 月 7 日,各系學代亦針對門禁和點名問題生產生產出各式各樣的抵抗文本, 如教育系學代簡伯任發表〈門禁是三小 我只知道自由〉 、 〈我不是你的囚鳥〉 、英 文系學代兼副主席施佩吟撰寫〈軍事思想下的高師大--門禁與晚點名〉 、學代會 門禁工作小組亦發表〈給全校同學的一封信〉作為號召抗爭的宣示性文案: 妳/你有多久,沒有夜唱了? 妳/你有多久,沒有夜遊而驚鴻一瞥望見那佈滿星斗的蒼穹? 妳/你有多久,沒有在夜深人靜時,與另一半於公園盪鞦韆? 你/妳,有多久沒有想到這些問題了,曾經這些都是屬於我們的自由, 行以數年的門禁,把夜晚一切美的事物,包裝成一幕幕驚悚的危險鏡頭,更 於無形中剝奪了我們的"親夜權",讓月孤獨地揭簾於無人邀酒對飲的夜。 …… 教育系簡伯任學代〈我不是你的囚鳥〉 作為學生代表,我們獲得共識認為,校方獨斷獨行的舉措,已經不單是能 透過開會、提案的程序來響應各位的心聲了!這一次,我們決定轉身走出 會議室,與你們一起思考、一起行動!…我們的訴求是「解門禁,廢點名」! 學代會〈給學生的一封信〉 7 日當晚,英語系學代吳文緹在人民公社 BBS 編輯了多版本的點歌系統,各 系所看板陸續播放記者會的動員文宣,動員宣傳也被大量轉載。同時,學代會的 主席董泓志與地理系學代門禁小組各接到來自副校長的電話關切。董泓志與湯志 軒兩人刻意相互推諉,一方面,董泓志宣稱門禁議題的召集人是湯志軒,自己作 為主席認同這樣的主張,只是在執行大會決議,另一方面,湯志軒又宣稱門禁並 非湯志軒個人的好惡,而是經過眾多學生討論後,經學代會決議成立工作小組推 動解門禁的運動。在此掩護下,學校無法透過收編個別領導者來瓦解運動的進行。 董泓志認為,至少在當時,校方仍不清楚整場運動的「首謀」或者主要的「好事 者」71。
71
事實上,每位學代都在運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人人都是「首謀」 。! 161
「解門禁,反點名」上午,一門校必修的大學部英語課下課時,有學生主動 到台前找老師討論將於中午的記者會事情,據董泓志回憶,同學對老師說:「沒 想到高師大會有這樣的行動。好刺激」、「好像有學運的感覺」。而就讀英語系的 施佩吟,利用在英語系的人脈,在記者會號召同學、學弟妹參與活動流程的設計, 例如編排行動劇、動員同學到連署場地集合,學弟妹們也多願意參與表演,並表 示對於廢點名與解門禁相當的支持。記者會後的隔日,依然一如往常的上課、下 課,但是在「英國文學史」的課堂上,老師主動針對前一日的新聞提起討論,內 容非主要討論點名與門禁,而是提醒新聞焦點的操作,小心別因電視台的需求就 模糊了原本的訴求;就連英語系的外師教授美國文學史的教授也私下對副主席表 示支持與贊同;並有英語系的同學轉述,教授們在教授休息室有討論到學代會的 運動,並表以對學生的運動表示「敬佩」,表示在高師大生活的教授亦對於學生 的積極與轉變表示開心,整體來說,副主席施佩吟在處理學代會與門禁記者會的 過程中,並未明顯感受到來自師長的壓迫,相對的是更多師長的支持與學弟妹的 聲援。這些討論,讓學校的課室中,變得相對熱絡,師生關係的轉變,同儕的意 見亦能快速傳到學代會,促使學代會代表民意的功能提升。 (七)密集約談 vs 輪番上陣 記者會過後,引起相當的社會迴響,中國時報 3 月 18 日更以社論〈都會時 評-訓導主義的餘緒〉批評師範體系人事更迭緩慢,新思潮吹不進,猶如訓導主 義的餘緒。果然,媒體效應換來校方的高度關注,也替學代會爭取到了部分談判 籌碼。學生代表也不斷被邀請去和副校長、學務長等人開會。 為避免學代被恐嚇、收編或摸頭,學代會採取「多元參與-輪番上陣-分散 風險」的策略應對。首先向校方要求「多元參與」,除了議長,應開放各系所的 學代一同前往。倘若學務長為教育系的教授,教育系的學代就不出席這次協調會, 改由理學院的學代作為發言的主力。倘若由副校長(地理系教授)召開的協調會, 就由英語系、教育系甚至不同校區的學代出席與校方辯論。而學代不管出席各項 會議,一律在學代會看板上公告開會時間地點,出席的學代名單,以及在會後向 BBS 向同學報告開會結果。 在這「多元參與-輪番上陣-分散風險」應對策略下,每次參與協調會的學 代都不同,以輪番上陣的模式進行,因此校方根本無法針對個別學生代表進行密 集約談和收編,也提高校方以對學生代表進行疲勞轟炸的難度。反之,越多學代 與校方對話,越能理解到校方對於門禁一事的冥頑不靈。而同一系所的師生基於 「分散風險」的考量,學代面對的都是陌生且不同系所甚至不同校區的行政主管, 因此降低了被「秋後算帳」的風險與精神負擔,當然,除了正副主席以外。
162
校方自然不是省油的登,其約談策略也逐漸收斂到較為積極的學生代表身上: 例如就讀英語系的施佩吟與地理系的湯志軒先後被系主任約談;教育系的董泓志、 簡伯任因為系主任恰逢出國辦公,則由學輔中心主任進行約談,校方對於學代會 的防備戒心,因記者會召開和遊行的風聲提高了更上一個等級,甚至連副主席施 佩吟至生輔組繳交假單,都被生輔組組長叫去「訓話」、並質疑學代會組織章程 沒有舉辦活動的權力,因此活動正當性未能成立,該為不合法的活動。甚至有師 長質疑:「到底是想解決問題還是搞遊行?」企圖瓦解遊行的正當性。當時在英 國就讀社會系的留學生林柏儀,再間接得知高師學生與校方周旋的過程後,便在 苦勞網發表〈尋找教育改革的身影〉72一文聲援高師大學生。 (八)「高師崛起」大遊行的阻力與催生 面對一連串的校方反撲,學代會仍堅持遊行不得取消,然而,為了應對校方 的反制行動,必需思考另一套新的論述策略,延續運動的能量,將高師學生日積 月累的問題意識涵納進遊行的訴求當中。因此,各系學代分別蒐集不同校區不同 科系所經驗到的校園問題,將之放置在「三大精神」的框架中,提出具體的九大 訴求,作為組織和動員的基礎: 三大精神 1. 教育即自由的實踐,身體及行動自主權應交還學生,而非校方或監護人。 2. 均衡校區資源,校區分割的成本,不應由學生承擔。 3. 校務的發展及校園公共事務的決定,應經由學生充分參與和討論,催生民主友善的大學校園。 九大訴求 1. 與學生生活相關之政策,舉凡校規變更、學費調整、設施收費、課程變更、車輛管理等議題, 做成決議前應召開公聽會聽取學生意見。 2. 尊重學生自治組織的「協商權」,在未經學生自治組織的同意下,學校不得片面變更與學生 生活相關之規範。 3. 校務會議、學務會議,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等校內一級會議,應開放一般學生登記列席表達 意見。(讓關心校務的同學也能到會議場上旁聽學習) 4. 系(所)學會活動及跨校選修任何校內課程者,應發予免費車票。 5. 增加通識課程選修人數上限,尊重學生的學習意願。 6. 確保住宿生能在 24 小時進出宿舍,且不會被記點或通報以剝奪住宿的權利。 7. 對兩校區宿舍冷熱水調節供應不良和網路斷線問題進行全面性的檢查和修繕。 8. 禁止向學生收取「過路費」,「道路使用權」與「停車權」應予劃分。 9. 燕巢後門機車道於星期六、日及國定假日開放時間更改為 7:00 至 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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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柏儀〈尋找教改的身影〉。苦勞網。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51111 163
3 月 23 日,學校眼見遊行勢在必行,召開臨時學務會議商討學代會的遊行 申請。會議前學代會要求增加列席學生代表進場旁聽皆遭到拒絕。除了得到學生 會長的友情聲援,幾乎所有的發言都是質疑學生發起遊行的正當性,諸如:「事 前已給予回覆,因此沒有遊行的必要」 、 「遊行企畫書宗旨與訴求不符合」 、 「都是 針對學校行政單位,沒有針對學生的訴求」 、 「學生喝酒太晚回來,會干擾他人作 息」等千奇百怪的理由,最後以 6:8 的表決結果,駁回了遊行的活動申請! (九)、集遊法是「報備制」還是「申請制」? 遊行的前一晚,因校方否定學代會的遊行申請,開始讓部分的學生感到不安。 BBS 上的匿名版也張貼了一篇題為「關於明天遊行,我們有知的權利」的貼文: 1. 高師崛起活動符合集會遊行法的遊行定義。 2. 本次遊行不屬於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 ,須向主管機關警察分局申請許可。 3. 這次活動沒向所在地主管機關警察分局申請許可,屬於非法遊行。 4. 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 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我們所要進行的進行的是合法改革還是非法革命呢? 甚至也有學生貼文詢問: 「請問現在是採報備制還是申請制?」這樣關於「非 法遊行」的討論氛圍,也引發學代會成員一定程度的焦慮,學代會甚至透過電話 向課外組詢問校方的態度,確保沒有警察會進入校園對學生舉牌或施壓。同時, 為了回應集遊法的疑慮,也透過 email 徹夜聯繫在英國唸書並曾參與集遊惡法修 法運動的林柏儀,詢問校園集遊法可能的情況,立即在板上向學生說明。避免動 員的能量被「集遊法」的陰影所瓦解。 必需承認的是,儘管當時的校園集遊法看似荒謬,但卻對參與的學生構成了 相當大的心理門檻,倘若校方以「違反集遊法」作為論述,學生幹部在缺乏社會 資本和法律知識的情況下,很有可能被校方說服或勸退,造成整場運動的挫敗。 (十)高師崛起:兵分兩路,會師後,再衝向校長的座談會 3 月 25 日,就在這種曖昧不明的情況下,遊行當天,上課從不點名的老師 記起了曠課,遊行所需的無線電、醫藥箱,學校各處室皆以「沒有申請」為由, 拒絕外借!燕巢校區的學生代表,則於清晨在遊行的動線上插滿了布條旗幟。少 數「不怕死」的和平校區學生則搭乘專車,或自行騎車赴燕巢聲援。此外,當時 生物科技系主任陳士賢老師以及性別教育研究所的謝臥龍老師也義不容辭的到 164
場發言相挺。高雄市教師會教育政策中心的任懷鳴老師、高雄大會學生議會議長 江昱欣以及長期關注學生自治發展的黃佳平先生,亦遠赴燕巢校區聲援遊行的學 生。 正午 12 點,校方非常湊巧的在同一時間舉辦「燕巢校區社團及班級幹部座 談會」,會見各系的系學會等幹部73,當天的遊行總指揮由光通系學生代表王志 軒擔任,物理系學生代表兼系會長許秀貴則被推選為第二指揮。兩人分別在燕巢 校區的餐廳及宿舍門口兩個集合點進行公開演說,聚集兩百位多學生,從兩路出 發,高舉著「教育即自由的實踐」 、 「催生民主友善的大學校園」橫布條,最後在 理學院進行會師,舉辦公共論壇,宣布 25 日為高師學權日。整個過程,校方沒 有派出任何代表接見同學,原因是「非法遊行」! 由於學生不滿校方不派出任何代表接見,於是遊行總指揮下令遊行隊伍朝向 「燕巢校區社團及班級幹部座談會」的會場移動,因此大隊人馬紛紛包圍了一樓 入口處。副校長與總教官見狀立即到一樓門口「接見」,避免學生衝進會場,雙 方便僵持在門口大廳。學生表示,希望進場與校長對談,並且校長簽署「三大精 神,九大訴求」的承諾書。副校長表示,校長授權由他來簽署「三大精神,九大 訴求」,但引發在場同學的騷動。學生認為校長自學期初以來,從未露面,也未 曾接見過學生,都把「老好人」副校長當擋箭牌,但問題始終沒有解決。因此, 在旁的學代會主席董泓志請所有在場的學生進行表決,看是否同意由副校長代為 簽署。然而,表決結果是「1:全」,全場幾乎所有人都反對由副校長代勞, 只 有學代會主席董泓志舉手贊成,投下「同情票」向副校長致意。 眼見在場學生都堅持進入會長與校長對談,副校長與總教官有建議,派一兩 位代表上樓,替學生轉達消息即可。甚至前任學生會長亦跳出來主張派代表與跟 校長對話。然而董泓志卻認為,學代會幹部不能離開群眾,一旦進入閉門會議, 便失去所有談判籌碼,仍主張與學生群眾同進退。僵持的結果,人群紛紛散去, 最後只剩下相當少數的學生群眾上樓至會場參加「燕巢校區社團及班級幹部座談 會」。僅管多位學代在會場上重申學生的訴求,但校長依然不给出承諾,也沒有 簽署「三大精神,九大訴求」 ,夠質疑訴求只是「三五個人的意見」 ,沒有代表性, 以及學代會開會的程序有問題。但現場學代立即回應,學代會常會必須經過動議、 附議、討論、表決的程序,比起校務會議大小提案「喊一聲就通過了」還來得嚴 謹。校長未能保持風度,反而與學生對嗆:「對!你們都很厲害,我們要向你學 習。」 (十一)反撲與內爆?-遊行過後的風波 73
但仍不乏熱情的系會學長拒絕參加校方的座談會(如數學系、光通系) ,積極動員系上數十 位同學走向遊行的隊伍。 165
回顧「高師崛起」在動員上的成功,或許可歸咎於光通系的王志軒、物理系 的許秀貴、數學系的謝秉祐等人是燕巢校區所推派之學代,透過非正式關係的連 結,並且考量兩校區的平等性及可操作性,選擇將遊行辦在燕巢,代表學生面對 嚴酷的學校生活(例:宿舍沒熱水、學餐飲食不佳、校車班次太少、門禁限制造 成趕回來的學生受傷住院),加上和平、燕巢兩校區資源分配不均,造成集體不 滿的情緒升高。此外,學代會在學生的心目中已是可以代表學生發言的團體,由 燕巢校區學代登高一呼,不僅是因為人際關係而參加、也認同學代會的理念並在 bbs 版上長期關注的學生;即使學代會中仍有較保守立場的學代,但在常會中, 亦未曾杯葛相關提案,只是消極的面對,或者如同一位學代選擇辭職退出。在輿 論方面,遊行過後 BBS 等熱門看板陸續出現一系列的討論文章,主要在質疑學代 會對於副校長和校長的言行缺乏「理性」: 但是,不支持的是,在忙著崛起的大家,是不是忘記了一些最基本的東西 。昨天開會中 其實很多意見都已經失去理性了…(chencyboy,2010) 或者真的以「活動申請沒通過」問題來質疑活動的正當性: 試問,活動有通過申請嗎?請問一般中華國民要見總統 簡單嗎? 也是要 一關一關跑吧!有總統會去沒有通過申請的抗議會場 說話嗎?(標點符 號為筆者所加) 也有同學質疑學代會「沒有說服」大家就貿然行動: 不花點時間好好檢討,還是繼續在這回批同學的聲音。這些同學的聲音哪 個沒比學代會理性。審議式民主的精神是互相說服,你說服大家了嗎?你 真民主了嗎?(標點符號為筆者所加) 值得一提的是,更有同學以類似「全稱問句」的來質疑學代會的作風: 你們面對廢門禁 真的準備好了嗎? 你們的任何行動都有萬全的民意基礎嗎? 你們任何的討論會議 都萬無一失嗎? 這些你們肯定的回答後 再去跟學校吵吧(chencyboy,2010)! 綜觀這些反對的意見,大體上並沒有指出學代會在論述上或策略上的缺失, 多半是情緒的反應,或者是學代會的行動「調性」不符合同學期待。此外,也有 許多學生在匿名板上,表達對於學代會歷來將重要議題與資訊公開在板上的認同 166
與價值: 家長問題,學代版很多文章討論過了,去看看。同一個問題有必要問這麼 多次嗎?(匿名者 1) 學代想說服同學們,就是有人對學代說過的話整個不理睬,怎麼說服?到 學代板上去看看文章,看看人家是怎樣在討論問題的。(匿名者 2) 學代版討論文章多到可以出書了。(匿名者 3) 人家學代版都討論過了 名者 4)
解除門禁用 24 小時磁卡進出不會影響安全(匿
ST_cuncil 學代版上面討論很多對於門禁和安全、家長、自由,等等討論很 多。如果反對就請你針對他們說的理由進行理性的反駁(匿名者 5)。 面對各式各樣的回應,學代會也主動提出「高師崛起大遊行檢討案」,邀請 網路上任何有意到場給予意見的同學參與。惟開會當天,原本承諾到場發表意見 的學生因故沒有出現,學代也因為出席人數不足,相當罕見的流會。 除了輿論上的風波,在具體的成效上,九大訴求中除了門禁,多數的子訴求 皆在第一時間獲得解決: 燕窩水的問題,開宿一年多了…宿委會,開會沒用,跟舍監反映沒用,院 長座談會反映,也沒用,反倒是這次訴求一上去,校長一聲令下,卻有用 了(chencyboy,2010) 遊行過後,門禁並沒有獲得解決,然後許多民生上的訴求,卻獲得了立即的 改善。學代會的角色與定位,也在 BBS 上被廣泛的討論。 (十二)、從「大遊行」到「集遊法」 在 3 月 25 日的遊行過後,僅管學代會的士氣受到些許的打擊,但組織的運 作狀況並沒有絲毫停擺,不旦舉辦酷兒日、主動協調各系學會推動二合一選舉 , 並且重新將運動策略收斂到原本的門禁問題。首先開始調查各大學的門禁狀況供 同學參考。接著,回應各種解門禁後的「配套措施」及「安全問題」的質疑,多 位學代甚至組團到地區的警局找警察做訪談,瞭解校區周圍的治安情形。當學代 告知校方認為校區附近不安全,「有壞人會拿刀衝進來時」,警察表示: 167
你們老師在拍武俠電影喔? 你們學校圍牆這麼高,你翻給我看看。 他覺得學校不安全,請他自己來巡邏啊(警察,2010)。 這類逗趣的實際訪談經驗,不只加深了學代間的凝聚力,訪談的資訊也成為 一種逗趣的對抗文本,不時流傳在學生群體之間,加深學生對於解門禁的認同。 除了持續深化門禁的問題,掌握更充分的資訊。學代會新設立的委員會「性 別、文化暨人權委員會」在性別所學代陳逸婷的帶領下,也帶動學代會思考「公 文?母文?由公文格式反思父權社會」、「來聊一下這次門禁的女生(女聲)」等 問題。並於 6 月 2 日在和平校區舉辦「高『濕』大酷兒日」,鼓勵師生穿著非主 流、最邋遢﹑最具顛覆性的服裝、用身體表達對於酷兒群族的聲援和支持: 活動一《愛的印記》
活動二《今日酷兒日 一起來搞怪!》
當天將有「愛的印記」攤位,讓支持活動者能
當天參與這個活動的人,可以做非主流的打
夠來攤位用身體的任何部位
扮,何為非主流呢?
沾上六色顏料,並蓋在壁報紙上,表示對酷兒
舉凡藍白拖、小熱褲、吊嘎、細肩帶、只要妳
族群實際的支持。
/你想得出來,就穿上身吧◎
讓大家用自己喜歡的方式呈現自己,擺脫平時的規訓。 參與者發給酷兒日驕傲旗幟一幅 當有人問起「妳/妳怎麼可以在學校裡穿這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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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以自己身上的酷兒旗來幫對方再教育一下(陳逸婷,2010)
六月初,因為學代會對於門禁事件的與酷兒日的辦理,也榮獲臺灣性別平等 教育協會的「性別友善校園 G 測」推薦獎。校方在這段期間,也不時與學代會 幹部協調討論,但對於解門禁一事始終沒有共識。或許校方在遊行過後有些自亂 陣腳,竟然在 4 月 13 日開始針對全校師生和家長進行解除門禁的問卷調查(學 生宿舍「人員進出管理措施」問卷調查),共卷中只有兩種選項:
甲案
維持門禁管理辦法之現狀
乙案
原則上改為磁卡二十四小時全天候生效,故住宿生生於上十二點到清晨五點 是可以憑磁卡自由進出。
調查結果顯示,高達 76.3%的學生支持解除門禁:
74
酷兒日當天亦為教務會議召開的日期。與會的學生代表恰好奇裝異服出席教務會議。 168
身分
方案一:原案
方案二:自由進出
合計
學生
582(23.7%)
1870(76.3%)
2452(100%)
家長
183(88.4%)
24(11.6%)
207(100%)
教師
115(75.7%)
37(24.3%)
152(100%)
合計
880(31.3%)
1931(68.7%)
2811(100%)
這樣的結果於 6 月 14 日公佈,此時學代的任期也即將結束,對學代會來說, 利用學校的調查資料來提高解除門禁的壓力,是一個相當有利的操作方式,也將 是這屆學代會的最後一戰。決戰點則是 4 日後(6 月 18 日)的校務會議。沒想 到卻是另一場大戰的起點。 (十三)、校務會議:集遊法 6 月 18 日校務會議,由於被當作是學代會的最後一戰,因此出席會議的學 代會學生代表以「take back night」爭取「夜行權」作為提案名稱,此提案經學 生會長、學代會主席及地理系系主任簽名連署。提案中彙整一年來各大報批判門 禁措施的文章,附件資料就多達 12 頁。在說明提案內容時,學生代表猶如在會 場宣講,先後引用報紙社論、反門禁論述、調查結果與聲援信函,逐一痛批校方 的鴨霸無理。 而校方基於自己做了門禁問卷調查,得到了 7 成 6 的學生贊同解除門禁的結 果自知理虧,因此不得不宣布,將於一年後75片面解除門禁。副校長日後在受媒 體訪問時亦表示,將規劃幾幾棟宿舍全面開放。此為學代會推動解除門禁一整年 來,首次取得的具體成果,雖然最後沒有兌現。 然而在 take back night 提案之前,卻發生了另一段引起社會高度爭議的事件。 校務會議開始時,議程先進入到學校新訂定的學生獎懲辦法,時任校長戴嘉南於 學生獎懲辦法中增訂「未經學校同意,而利用學校名義從事請願、集會、遊行者, 應記予大過處分」 。 此法經校務會議主席(校長)說明後,日後舉凡學生會、學 生代表大會(學生議會) 、系學會或是高師大任何系所(含教師) ,都不得以高師 大的名義從事對外活動,如連署、遊行等活動,皆不得以「高師大某單位」 、 「高 師大某身份」從事之。現場一片嘩然,不只學生,連同在場教師亦多有反彈。為 了繼續杯葛侵犯學權的「集遊法」規則,董泓志要求學校將發言紀錄列入會議記 錄,以示不為侵犯人權的「集遊法」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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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表示,由於下學期宿舍都已分配完成。最外也得到 992(一年後)才能片面解除門禁。 169
本席校務會議代表暨學生代表大會主席,認為 982 校務會議提案內容之提 案六……此規定違反憲法中所保障的集會遊行自由,有違法和違憲之嫌 ,請教育部主管機關核定此規則時,予以審查……請校務會議秘書將本席 以上發言列入會議記錄,謝謝。 但是校長表示,個人聲明不得列入記錄,如要列入,需要經過表決!董泓志 則認為,校務會議委員之發言,本來就有列入記錄之必要,因為人人需對自己的 言論負責,豈有透過表決將學生的言論排除不列入記錄的道理,這是會議規範基 本的常識。 但校長表示,個人聲明,憑什麼列入記錄。如果對學校意見,歡迎 寫信向教育部申訴,沒有必要列入。 綜上所述,學校的心態封閉、保守,亟欲維護自身權利,因此「狗急跳牆」 定訂出不合現在社會需求的校規,在解嚴 20 多年來,學校卻還是想要限制成員 的集會遊行組織,來進行高壓的控制,原預在學務會議修改學生獎懲辦法的法規, 如「鼓動學潮」 、 「服儀規定」等校規,反而因為學校的恐懼及不安,訂定更荒唐 的法規來限制校內師生自由。校務會議後,學生代表在學代會版上的報告資料意 外被熱心的同學轉至 PTT 和記者朋友。2010 年 6 月 22 日,自由時報以頭版報導 「高師大搞戒嚴?集會遊行未報准記大過」。隔日,輿論76一片倒的譴責高師大 校長的言行,然校方依舊沒有任何回應。這段期間學代會獲得來自北中南各地學 運社團和社會團體的聲援,包括高雄大學蚵仔寮集思社、中山大學打狗柴山聯盟 學生權益促進會、成功大學零貳社、臺北教育大學學生會、台灣師範大學學生會、 台灣大學學生會、台灣師大人文學社、台灣人權促進會、全國教師會、人本教育 基金會、台灣勞工陣線等。來自各大專院校的學生在這段期間成立了交流平台, 分享各大學不同的學生權利問題,最後相約在 7 月 5 日於高師大校門口舉辦「教 育解嚴」聯合記者會77,訴求摘要如下 一、…(集遊法)此條文因違法無效…。 二、教育部應發函明文規定,大學自治不得侵犯學生人權。各大專院校… 如限制或變更學生權益,需經與學生集體協商,否則無效。 三、…要求修訂大學法第三十二條條文……設立學生人權保障委員會,依 據法律對基本人權保障之規範,對該內容進行適當性與合法性監督。」 及第三項「學生得針對不當之學則及獎懲規定,向該委員會提出申訴, 請求審查該規範之適當性與合法性。」 四、教育部應自行建構或採納學生相關訴求為「學生權利評鑑指標」78,作 76
如台師大公領系教授林佳範在中國時報以《戒嚴幽靈在校園》一文指出:學生受憲法所保障 的人權,在法律上當也不應喪失。 77 「教育解嚴」聯合記者會採訪通知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53015 78 第四點訴求「學生權利評鑑指標」的建構,日後促成跨校學生權利團體「大學學生權利調查 170
為對於各大專院校的經費補助條件。 最後,「集遊法」事件校方因媒體大幅的報導,促使教育部在 99 年 7 月 1 日以台訓(一)字第 0990109216B 號函示高師大修正,才不得不「遵照辦理」: 學校於學生獎懲辦法中如規定「未經學校同意,而利用學校名義從事請願 、集會、遊行者,記大過」,除有引發限制學生請願、集會、遊行權利之 虞外,其所謂「未經學校同意,而利用學校名義」,涵攝甚廣,諸如學生 單純表明自己所屬學校之合於常理之正當行為,亦可能在處罰之列,規範 明確性實有不足,易引起爭議,建請檢視修正。」 校園集遊法至此終被廢止。 (十四)曇花一現,功敗垂成 在校務會議過後,已進入暑假期間,學代會早已休會,學代們也陸續卸任。 學校在 7 月 6 日時,「偷偷地」舉辦了一場名為「四方會議」的座談會,這場座 談會沒有任何法源依據,採「黑箱作業」的模式進行,與會者共 28 人,有學生 代表,但學生會長與學代會主席皆被排除在外。校方亦自行找來多位家長代表, 在會議上表達支持門禁。 如「學生家長胡先生」在會紀錄中表示: 1.我們把子女送到貴校就讀,絕對支持貴校的做法。 2.是否可考慮調查遲歸同學隔日早上到課率? 3.為了讓學生晚上留在學校,建議學校夜間可多舉辦一些活動,讓學生減 少往外跑的機會。 「學生家長趙先生」則認為: 舉一個成功大學男生宿舍無門禁案例:幾年前一位男學生凌晨 2 點由 高雄騎車返回學校,在路竹被飆車族砍死,青年才俊多麼可惜,由此可見宿 舍有門禁對學生的安全至為重要。 最後,這場「自導自演」的「四方會議」在缺乏法源的依據下做成決議: 現在請與會人員針對本次會議相關議題實施表決,出席人數 27 人(採多 數決): 1.繼續維持本校門禁制度:贊成者 24 人。本案通過學校繼續維持宿舍 評鑑小組」 成立,每年建構不同面像的學權指標,對全台各大專院校長進行普查。 171
門禁。 2.支持門禁延後:贊成者 10 人,反對者 8 人。本案通過門禁可延後。 3.贊成門禁延後 1 小時者 6 人,門禁延後 30 分鐘者 11 人。本案通過門 禁延後 30 分鐘為凌晨 00:30 時。 長達一整年反門禁運動,至此可謂功敗垂成。往後,學代會的重要幹部相繼 卸任,連任者不到五人。儘管正副主席卸任後曾積極到學務長要求校方履行片面 解除門禁的承諾,然而校方只將門禁延後一小時至晚上一點,嗣後沒有在做任何 的改變。原本學代會版的討論風氣,再次渺無聲息,整整三年,沒有出現過任何 文章。原本被視為公共討論場域的 BBS 站,也因為臉書的盛行而沒落,高師大失 去了公共討論的平台。 滾燙的血液終究冷卻。舊的歷史再次走進舞台,開始嘲笑著我們…。
三、反思 學生代表由被質疑代表性,到號召 200 多人走出來在校內遊行。其中的轉變 有幾個原因: (一) 與學生會期待不同,認為是不一樣且新鮮的組織(二)學生 公共論壇平台的營造,公開所有大小會議紀錄的慣例(三)學代會關注學生所關 注的議題,並實際解決、交涉、擴大學生參與管道。 (一)與學生會期待不同,認為是不一樣且新鮮的組織。 學生會多以辦活動為主,因為是辦活動、學生參加活動,卻在一夜之間花了 不少會費,使得學生對於實際改變校內學環境並未有直接助益,因此學生對於學 生會認同感不高,學生會也會抱怨學生不繳交學生會費。另一方面,因為高師大 近年來未曾有類似批判性的學代會,即使其中的學代的步調並非一致,學代會仍 會經過民主表決的程序,來進行學生運動,將一切活動的正當合理性建立在民意 之上,即使學校認為遊行為「非法活動」,學生仍判斷為是「合法集會」。 在此狀況下,學代會與學生會的關係轉變成良性競爭,學代會於常會審學生 會預算並不會刻意杯葛,學生會並不會因為學代會而認為職權被侵犯,彼此在各 自的工作領域所努力,但是令人好奇的是,為什麼學代會可以有能力招集學生, 反觀曝光率更高的學生會卻未能有此號召力?學生會長期駔紮於課指組組長辦 公室,事事向「指導老師」 「請教」 ,認為那是指導非控制,如此的學生會,自然 與獨立於課指組外的學代會,會受到更多的牽制和羈絆。 (二)學生公共論壇平台的營造,並公開所有大小會議紀錄。 172
長久以來大學多以 bbs 作為公共意見平台的使用,但真正蓬勃發展的 bbs 論 壇僅有 ptt,第八屆學代會自上任以來,努力經營此一公共空間:學代週記、學 代會報、閉門會議內容等等,特將鮮少被公開的會議、非正式對談的內容、活動 經驗皆由學代們發布,過程中,可能從學代會版將有討論性文章轉至人氣較旺的 板,內容可能是具有爭議性的意見、活動,都可以促發學生對於學代會的想像與 期待,更建立了對話、溝通的平台,藉此散布思想,以達組織目的、擴大公共參 與。 更因為閉門會議多決議學生相關事宜,故加深了學代們將資訊公開的使命, 為了不讓校方主導一切發言的權利,學代們積極以自我經驗來述說每個場合的故 事,讓學生也能理解決議的過程,並由普羅學生來做評論,讓學生辨別校方/老 師的立場是不是如此中立、或者又是另一個假關心學生之名,行打壓學生之實。 (三)學代會關注學生所關注的議題,並實際解決、交涉、擴大學生參與管道。 從學期初的車管會,讓學生在燕巢能親自與教官面對面談話,並非閉門會議, 就連學務會議、教務會議、校務會議,皆爭取多名學代列席的機會,使不是會議 代表的學生亦能投入參與交涉過程;又如門禁議題,大多數人的需求並不高,或 許也早早回宿舍休息,透過「夜行權」的重新詮釋,學生群眾不見得會需要晚歸, 但是卻相對能發覺自己損失晚歸的權利,2010/3/8 記者會的活動內容,由學代會 提供主軸,發新聞稿,另一方面,英語系學代施佩吟利用自己的人脈,將活動內 容交由同學、學弟妹們處理甚至進行行動劇的演出,擴大學生的參與,因為如此, 於和平上課的學生多為女性,上 bbs 的比例雖低,但是透過人際的互動,亦能有 所斬獲。 因為學生群眾外部對校方的壓力漸大,不得不進行全校性門禁的普查。普查 的意義有兩種,一為擴大學生參與範圍至全校;二為學校一意孤行的運作模式被 扭轉。即使如此,可惜的是,最後結果有 70%以上學生贊成解除門禁,學校僅在 校務會議上報告,卻未將此落實;暑假時,校方未通知學代會即自行招開四方會 談,未能及時攔截,學生與家長代表性皆值得存疑,最後決議僅將學生的門禁時 間向侯延長一小時。學代會的最後一役,似乎因為這樣的會議,而預告了未來的 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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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會立法與司法單位的運作思考>與談稿 周宇修 透過繁瑣程序建立正當性 若以學生政府為預設的學生會類型前提,則我們需要學生會的司法機關目的為何? 以台大跟師大的司法部門為例,除了處理行政跟立法發生的爭議外,也必須提供 一般學生的爭議解決途徑(仲裁)。撇除仲裁部分,事實上司法部門的存在屬於 學生會的內部監督跟自省機制,透過複雜有門檻的司法程序,檢驗行政、立法部 門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而類似 John Hart Ely 的代議政治補強理論。這樣的機 制與其說是學習如何成為公民社會的一員,或許更可以說是讓學生和學校在協商 談判甚至衝突時告訴學校說:我們是有正當性的。 沒有民意基礎的司法者,正當性在哪?無非是細緻的說理,藉以輔助行政、立法 在決策時的不足。更進一步的說,以目前各大學學生會的投票率多在 10%甚至以 下的情況,要說自己的想法就是多數學生的希冀,確實有點困難。況且,正當性 的建立並非只是以獲得選票作為唯一的考量,而是在成為代表後,如何透過意見 的交流及辯論堅實自己的論點及立場。也因此,議場的秩序及規則將成為建立決 策正當性的另一個重點。或許有人認為,繁複的議事程序阻礙了真心想為大家做 事的人的熱情,但事實上適度的在部分較為簡易的事件中簡化會議程序亦非不可。 以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這個概念而言,也不是在所有場合都放諸四海皆 準:在刑事訴訟中有高度要求如詰問、傳聞證據等,但在簡易行政程序中而只要 有最基本的程序保障即可。也因此,程序的繁複不應是阻礙而是助力。 以此次的論文有偏向與學校抗爭的過程,雖然多以失敗收場,但不得不說相較於 以往已經是一大進步。尤其是在組織動員以及論述上都不再只是以往的單純熱血。 改變本來就是困難的,即便是受壓迫者也恐懼改變的到來。或許我們怕前進了一 小步但在沒有傳承下退後了一大步,不過很多的種子是埋了下去後到了某個點就 會開花結果,而屬於另一種值得的收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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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青年失業的問題建構-從高等教育擴張與 產業變遷趨勢析論之 林士清
摘
要
本文從勞動市場區隔的觀點,認為高失業率與高職缺率的同時並存的現象, 乃探討高學歷青年失業問題的結構性因素,因為高學歷代表其職涯充滿各種選擇, 導致高學歷青年產生工作不穩定性與高離職率,企業通常不願意雇用經驗較為欠 缺的青年。另一方面,高等教育擴張改變國內青年勞動力結構,產業結構變遷因 製造業的持續外移、產業轉型停滯不前、勞力密集的服務業興起等經濟現象,無 法吸納逐年暴增的高教青年,導致青年就業市場的失衡。當中還涉及城鄉差距與 就業機會、勞動條件與薪資停滯、產業外移及政策失靈等變數。 結構性失衡必須從結構來加以調整,本文認為子化的社會趨勢,高等教育另 一波淘汰與改革的議程已經開啟,未來高教人才培育走向量少質精的跨域型人才, 強調適性發展與行行出狀元將成為主軸。尤甚,公部門與私部門過往提供的典型 工作型態也會面臨變革,強化第三部門驅動社會型就業模式,提供更多跨領域、 能整合、富彈性的就業機會及就業能力培養,有關單位應開展高學歷青年的職涯 諮詢管道,才是高學歷青年避免陷入失業循環,選擇職涯發展的最佳策略。
關鍵字:青年失業、勞動市場區隔理論、第三部門驅動社會型就業模式。
台灣經濟研究院區域發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Email:maxlin007@gmail.com 175
壹、 前言 失業問題是社會呼吸的痛,根據主計處 2012 年度統計,國內平均失業率降 至 4.24%,是從 08 年金融海嘯之後的新低點,但失業率仍高於亞洲四小龍,甚 至還高於鄰國日本,政府面對失業問題仍不能懈怠79。值得關注者,乃青年失業 率高達 12.66%創史上第三高,是平均失業率的三倍,顯現台灣青年失業現象逐 漸惡化。當中 15 至 19 歲年齡層失業率最高,20 至 24 歲年齡層次高,25 至 29 歲年齡層第三,此三項年齡分層的失業率皆高於平均失業率,表示無論青年無論 學歷高低,都面臨就業市場嚴峻的考驗。國內學生自治的公共領域應當關注此項 議題的發展。 國內目前青年失業人數高達 11.3 萬,當中 26.7%青年失業超過六個月,逾四 分之一的青年依然面臨就業困難,若超過半年找不到工作,恐陷入長期失業危機。 青年失業當中不乏高學歷之青年,即便有工作之青年,亦面臨勞動市場風險與生 涯發展的困境,代表薪資及勞動條件不如以往,職涯發展恐怕得從長遠著手。青 年失業問題是世界各國普遍面臨的治理危機,找不到工作的青年面臨長期失業危 機,不利社會資本的凝聚,反而增加社會衝突的成本。國際勞工組織(ILO)亦 預警「失落的世代」,如不積極重視且改善青年失業問題,會衍生許多政治及社 會問題,近年來中東的茉莉花革命、美國發生佔領華爾街運動、英國倫敦暴動及 歐債危機引發社會安全穩定疑慮等,皆與高居不下的青年失業率有關。 青年失業率伴隨整體失業率,開發中國家的青年,佔全球青年人數的 90%, 但開發中國家的政策工具不足,更容易收到低度就業、社會貧窮及教育投資不足 等環境因素影響,改革成效更不如以開發國家。台灣已邁入開發中國家,過去倚 靠勞力密集及進口替代的成長模式,無論白領或藍領皆能找到工作的低失業率年 代已不復返,青年失業從不受重視的議題變成亟欲解決的政策難題。環顧國內外 的青年失業問題亦有所不同,國外的青年失業多半聚焦於低學歷、低技能之青年, 而國外政府提供之對策多半為中短期的技能訓練、就業津貼提供及媒合更多的就 業機會。但國內青年失業的問題建構,得從高等教育擴張與產業變遷等供需層面 來探討,因高教人才培育機制與產業需求產生重大的學用落差,導致高等教育青 年的失業最為嚴重。 高等教育擴張的結果改變青年勞動力結構,但產業結構變遷因製造業的持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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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主計處公布 101 年二月份統計,台灣失業率為 4.24%,高於日本 4.2%、香港 3.4%、韓國
3.2%、新加坡 1.8%(居民失業率 2.6%) ,台灣失業問題為果,主因還是產業轉型停滯不前,政 府拼失業率成為四小龍第一,更甚日本。 176
外移、產業轉型停滯不前、勞力密集服務業興起等,無法吸納逐年暴增的高教青 年,而高教青年就業困難的現象,從學士、碩博士,甚至博士後,背後確實反映 高教培育與產業所需的學用落差,導致青年就業市場的失衡,當中還涉及城鄉差 距與就業機會、勞動條件與薪資停滯、產業外移及政策失靈等變數。從勞動市場 區隔的觀點,高失業率與高就業率乃青年勞動的特性,是解決高學歷青年失業問 題的政策規劃時的一大罩門,因學歷高代表其職涯充滿各種選擇,導致高學歷青 年的工作不穩定性與離職率高,企業通常不願意雇用經驗較為欠缺的青年,另一 方面雇主認為現今青年學歷雖然普遍提高,但針對應徵職務的產業特性和工作職 務,仍缺乏相對應的瞭解,企業嘆找不到好人才,也變成減少雇用高學歷青年的 誘因,即便青年失業率高,但不代表就業市場上沒有工作職缺。 本文分析國內青年失業的問題建構,將青年失業的主因歸納為高等教育擴張 及產業變遷趨勢,造成國內青年勞動市場供需失衡。第二章探討因高等教育擴張 的結果改變青年勞動力結構,造成學非所用的現象。第三章產業結構變遷因製造 業的持續外移、產業轉型停滯不前、勞力密集服務業興起等,無法吸納逐年暴增 的高教青年。第四章提出第三部門驅動社會型就業模式,關注歐盟強化第三部門 提供更多就業機會的發展,認為此模式可使借鏡台灣反思,提供更多跨領域、能 整合、富彈性的就業機會,乃避免國內高學歷青年陷入失業循環,選擇職涯發展 的最佳策略。最後在結論中梳理上述問題,提出適合的政策建議方案。
貳、 高等教育擴張改變青年勞動力結構 一、國內高等教育快速擴張之政策背景 歐美高等教育發展的軌跡,最初高等教育僅提供社會的中上階層,歐洲乃近 代大學機構的鼻組,早期是為神學服務,爾後民族主義思潮興起,大學機構和國 家政府維持高度互動,歐洲高等教育呈現為準福利性公共事業。相對而言,唯獨 美國建國背景較晚,許多大學的成立時間追朔更早,且已經獨立自主,爾後資本 主義的推波助燃,為高等教育商業化邏輯打下基礎,成為全世界最大高等教育產 業的輸出國。 二次戰後許多先進國家邁入高等教育的擴張時期,主要原因如下:從政府挹 注更多政策資源,使美、英、德、日等學術發展對國家的貢獻甚多,使政府願意 投入大筆經費提升高等教育品質及規模;另一方面,經濟發展及管理科技為驅動 力下,強調知識經濟對勞動品質的重要性,因此農工業、製造業及服務業等皆需 要大量的專業人才,導致已開發國家將高等教育型態從「菁英型」(elite type) 177
轉向「大眾型」(mass type)甚且為「普及型」(universal)。 日治時期啟動台灣高等教育的發展,為求日本自身的產業發展,僅允許台灣 島內維持少數大學及專科學校,呈現高等教育菁英型發展。國民政府來到台灣初 期,為維持政權穩定,針對高等教育採取高度的控管。1960 年代中期開始變化, 因台灣大舉邁入工業化發展,開始增設許多職業專科學校。1970 年代政府以控 管高等教育品質為,高等教育擴張由歷經一段逆流。1980 年代台灣歷經一個解 除管制的風潮,高等教育規模及數量不斷增加,開放公、私立大學在各縣、市開 設大專校院,此股浪潮搭上九零年代全球高等教育擴張的趨勢80。 1994 年乃台灣高等教育變革之議程設定啟動的關鍵年,尤其以「410 教改大 遊行」及大學法的陸續修訂,無論由上而下或由下而上,國家與社會之間啟動一 連串的教育改革及學制衝撞,政府宣稱為維持國家競爭力,產業發展需要培養高 科技的勞動人力,社會上文憑觀念及高教價值早已深植人心,高等教育市場的規 模不斷擴大、大專院校數量不斷增加,教育預算佔 GDP 總值也不斷攀高,但未 面臨少子化現象之前,台灣似乎沒有思索高等教育規模的臨界點及最適值81。 二、量變不導致質變:青年勞動力結構 「410 教改大遊行」無疑是觀察台灣教育改革的轉捩點,上一代受到教育的 苦難不想再牽連到下一代,此種隔代訴求導致廣設高中、大學院校的目的乃減輕 學子的升學考試壓力。廣設大學政策推行的結果,卻是大幅衝擊台灣各大專校院 及技職學院過往各司其職的功能,一般大學院校是以研究教學為本,技職學院以 培養專業人才為主,技職專校以學習職業技能為重點。1994 年大學法修訂讓各 技職院校爭取升格,不但模糊原先大專院校與職業技職的界線,專科學校不斷萎 縮,學士及碩博士之數量不斷增加。高等教育走向普及化成為無可避免的趨勢, 改變青年勞動力結構。 高等教育普及化的結果,教育預算比例的增加及具有高教學歷佔人口不斷攀 升,對國家教育的質與量尚有顯著獨提升,但也產生了副作用82。首先,經費增 加不代表國內各大專校園均能雨露均沾,反而造成「富者越富、貧者越貧」的現 80
台灣也搭上此股風潮,根據教育部的統計,2012 年為止台灣共有 160 所大專院校,其中公立 60 間,私立 160 間,因應少子化現象及維持高等教育競爭力,教育部近年積極提倡「大學整併」, 荷官竟嫌玩家多。 81 關於此點,中華經濟研究院吳惠林研究員認為:無論是大專畢業生找工作難或薪水低,都是 「高等教育」這項「商品」的價格低的表示,用簡單的供需原理就可得到標準答案:供大於需。 82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的資料,台灣從 2008 年以來,教育支出逐年增加,佔政府總支出比重從 11% 提升到 12.5%;而中央機關教育部的經費佔政府總支出比重也從 9%提升到 10%。整體而言,教 育支出從 2008 年的 1963 億到 2011 年的 2355 億,成長將近 20%,卻忽略投資的邊際效益,畢 竟量變未必導致質變。 178
象,政府依然透過評鑑與補助這兩項政策工具,箝制大學的自主性,能在教育審 查評鑑制度中脫穎而出的大學,自然成為頂尖大學,導致各大專校際、院際及系 暨之間的高度競爭,加上公私立大學、新設大學的利基不同,學子進入學校和系 級以產生被階級化的現象,影響投入職場的生涯規劃。 試想,高等教育的擴張,吸引中等教育學子進入高等教育體系,包含更多原 先的高職畢業生也進入高教體系深造,每年獲得學士學位人數不斷攀升,過往以 職業學校及專科學校紛紛升格,轉變為以大學為主的高等教育培育體系。以 1996 到 2012 年的資料統計來推算,原先 7.4 萬的大學生至 2012 年統計突破 23 萬, 增加近乎 3 倍;碩、博士生從 1.5 萬增加至 6.4 萬,成長超過 4 倍;專科的副學 士則由 10 萬人下降至 2 萬多人。從勞動力供給而言,台灣高等教育體系恐怕創 造全球最高比例的大學人口,人力素質因學位證書的光環加持看似提高,但把問 題放在需求的角度來看,青年勞動力結構的轉變並沒有配合產業變遷,中間產生 斷裂的現象,「有行無市」導致高學歷青年失業率攀升或學非所用。 三、青年失業的脈絡:學歷通膨與學用落差 求學與就業的選擇與被選擇,奠定日後職涯發展的基礎,過程中其實是一種 差異化、標籤化或階層化的社會淘汰,台灣高等教育因「評鑑制度」與「補助措 施」產生的各大專院校貧富不均的資源競爭,自然影響到每個學校科系對學子的 單位投入,最終導致人力資本差異擴大的現象。此現象乃社會輿論分析國內高學 歷青年就業困難及起薪不足時,該關注的面向,擁有高學歷的青年就業市場的失 衡,除了上述幾十年來供給數量突然暴增,導致產業面的需求方無法有效消化, 其實還存在品質上的問題,這和青年勞動區隔特性及求職類別異質性有關,產生 高學歷青年失業的問題:學歷通膨及學用落差。 學歷通膨表示投入大學成本越來越高,但價值卻越來越低,呈現超額供給導 致學歷價值降低,學歷通膨美國、日本及韓國等地非常明顯。當學子投入爭取學 歷的時間投入越多,相對而言是排擠其他技能的學習,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 的社會觀念造成的負面影響甚遽。政府挹注於高等教育經費佔 GDP 之比重雖逐 年遞增,但伴隨著大學數量的擴張而稀釋,學生的素質下降,大學競爭力不足, 就業市場供需法則中,自然釀成學歷通膨。許多青年因適性發展的輔導機制不明, 盲目進大學、研究所,不僅造成教育資源的浪費,成為勞動市場失衡的肇因 83。 學用落差的現象產生在青年畢業離開學校,投入就業市場所陷入的就業困境。 83
2002 年至 2012 年近十年期間,台灣大學生人數從 68 萬人增加到 102 萬,成長百分之 50。碩 士班人數從 8 萬 7 千人增加到 18 萬 5 千人,成長百分之 126;而博士班人數從 1 萬 6 千人增加 到 3 萬 4 千人,成長百分之 113。 179
台灣大專院校的擴張促使多樣學院、科系的產生,學院科系的多樣性與產業脈絡 卻未必有相關性,而高等教育在人才培育品質的供給面,更呈現遭到產業需求而 產生淘汰的現象。尤甚,就業市場同時出現大量職缺及大量求職者的矛盾現象, 突顯出學歷膨脹和學用落差造成高學歷青年難以放下身段,礙於社會觀感及自我 設限,周遭環境缺乏提供求職者包含職涯諮詢的輔助,高學歷青年不願意從事基 層職缺、勞力密集或技術工作,這恐怕是探討台灣面臨高青年失業率時,不容迴 避的深層現象84。
參、 產業變遷趨勢與就業市場失衡 一、台灣產業變遷趨勢與青年就業市場之關連 高等教育擴張改變台灣青年的勞動力結構,但產業面卻未如預期吸納大量高 學歷青年,造成高學歷青年投入職場的難度增加,產生就業市場失衡。但檢視青 年高失業率問題並非欠缺工作機會,而是結構性失衡。這種結構性失衡和台灣的 社會文化具有連動性,家長和社會對高學歷的迷思及職業歧視,觀念根深蒂固, 於是讓學子追求大學文憑,導致買方市場的高等教育擴張。直到少子化議題浮現, 致使大學招生產生困難,出現倒閉、併校等市場淘汰論述出現,社會才逐漸意識 到高等教育擴張所帶來的後遺症,更嚴重者乃台灣產業轉型未如預期,導致青年 就業市場的供需失調。 時間的縱貫面來看,台灣在 1950 至 1960 時期接受大量的美援,從傳統農業 經濟轉向工業化階段,適逢原在中國大陸的大學來台復校,當時青年獲得高等教 育機會仍然困難,受過高等教育反而成為促進產業技術成長最早的動力;1960 至 1970 年代,台灣步入工業化階段,政策措施採取出口擴張及進口替代,勞力 密集產業大量興起,政府增設大量專科學校,培養產業需求的技術人才,製造大 量的就業機會;1970 至 1980 年代,具技術性的工業化規模擴大,加上服務業逐 漸發展,台灣邁入高等教育因政府採取限制措施而緩慢擴張。 1980 年代至 1990 年代,台灣歷經政治上解除戒嚴,經濟上邁向另一波成長 高峰期,服務業在 GDP 比率超過工業,製造業的產值逐年下降,扶植新興高科 技產業逐漸成為台彎經濟成長的動力。至 90 年代以降,各縣市廣設大學的政策 措施不斷,公、私立大學不斷增加,大學錄取率不斷攀升,成為提供服務業人才 84
針對技職教育與青年失業的問題,技職生畢業找不到工作,企業抱怨找不到適合人才,惡性 循環,造成青年人失業率偏高;教育部長蔣偉寧說,教育部投入兩、三百億元辦「技職再造」 , 企業也該提高實習津貼,並改善整體就業環境,雙邊才能受益。編列預算重視技職教育是好事, 但社會大眾對技職的觀念,仍不容迴避。 180
及高科技產業人才的提供地。但當中卻出現一項迷思,從「教育-職場」的觀點 來分析,高等教育擴張及產業發展轉型的影響下,高等教育擴張致使人力資本出 現差異化,產業轉型產生勞動需求彈性化,人力資本差異化可滿足勞動市場不同 階層的需求,景氣循環及產業轉型不見得在工作職會產生供需失調,導致高學歷 青年被迫向下流動或消極失業,一個接受高等教育青年拿到學位和找到工作職缺, 並沒有直接關連性,反而是時間和機運的隨機安排。 二、勞力密集轉向資本密集、技術密集,但創造就業機會不足 台灣是淺蝶式經濟體,一打就碎,一倒就滿,屬於外貿依存度相當高的國家。 產業結構必須在比較利益原則下,依據國際分工情勢來調整,所以政府在產經政 策的策略規劃亦須符合國際政經情勢。事實上,直到 1980 年代末期,除了少數 新興的高科技產業,台灣的產業結構仍屬勞力密集為主,產業類別所需的技術層 次不高,勞動投入較高,帶來快速的經濟成長,也創造大量的就業機會,使得台 灣一直到 90 年代中期都維持失業率低於 3%以下的水準,並未造成明顯的結構 性失業85。 國際政經情勢在 90 年代發生重大變化,新自由主義所倡導的全球自由化成 為主流,全球化競爭不僅加快國內產業結構的調整,國內產業升級政策的驅動下, 台灣從勞力密集產業轉型為資本密集及技術密集,傳統製造業開始沒落或者尋求 外移,電子、資訊、通訊等高科技產業變成主流。從產業發展升級的角度,資本 化及技術化代表產業結構優化的象徵,可大幅提升國際經貿競爭力及全球產業鍊 分佈,取得較佳位置。但另一方面,高科技產業的勞動投入較低,需要較高的技 術能力和專業知識,所以就業進入門檻較高,政府若將資源放入在高科技產業發 展,事實上無法創造足夠的就業機會,同時面臨基本工資調高及勞動權益的提升, 高等教育人才的供給面也未必符合產業界的需求,導致產業需要外勞人數不斷增 加。 環顧台灣自 90 年代產業結構調整,以回應國際經貿自由化的壓力,高等教 育在質與量的擴張,事實上和產業轉型之間出現斷裂,具體反映在高學歷青年失 業率攀升,勞動條件更沒有顯著改善,反而惡化。或許因高科技業走向代工模式 而步入瓶頸,台灣產業結構逐漸轉型為服務業,知識密集的服務業成長幅度卻不 如一般勞動密集的服務業,注定使高等教育擴張變成超額供給的代罪羔羊。職此, 過往台灣在勞動力上比起歐美、日本具有成本上的優勢,大量出口的帶動下,勞 力密集產業部僅是經濟成長的主要貢獻者,亦為國內勞動力的主要吸納者。相較 85
台灣過去以低失業率著稱,1990 年代甚至出現勞動短缺的現象,以致台灣的失業率除 1985、 86 年的能源危機以外,一直維持在 2.0%以下。但自 1995 年 12 月以來,台灣的情況有所改變, 因為自 1995 年以來台灣的失業率不但節節上升,而且一直徘徊在 3.00%附近。 181
之下,資本密集與技術密集的產業結構型態有助台灣經濟的總體成長,但貢獻創 造就業機會仍不若傳統勞力密集產業,特別在產業結構轉型中造成勞工無法快速 適應新舊產業的差異性,導致結構性失業問題更加惡化86。 三、產業發展區域化與服務業部門轉型造成結構性失業惡化 探討結構性失業惡化的因素甚多,但歸納起來可從「產業區位」及「產業類 別」加以分析。產業區位可謂台灣產業發展區域化的結果,產業發展區域化導致 城鄉差距與工作機會分佈不均,另一方面乃服務業部門轉型在吸納勞動力上無法 有效吞吐,就業機會隨景氣低迷而減少,皆為造成結構性失業的主因87。政府部 門在處理這兩項議題時,在政策過程及議程設定的觀點,時常是經濟理性或產業 發展角度來設想,而非勞動權益、區域平衡、社會正義等角度設想,造成大者恆 大及重複投資的情況,成為國內勞工爭取權益時,不得不面對的困境。 隨著台灣邁入已開發國家之列,直接造成農業部門的萎縮,無法再扮演台灣 勞動市場上調節功能的角色,過去景氣低迷時,導致勞動需求減少時,非農業部 門所釋放的勞動力可轉入農業部門繼續生產,免於失業;當景氣復甦,非農業部 門增加勞動需求時,所需的勞動力再由農業部門提供。台灣過去在出口擴張及進 口替代時期,國內製造業逐漸興起,政府喊出農業支持工業的政策背景。當產業 結構由農業轉向工業時,為避免大量人口湧入都會區,政府曾經嘗試「離農不離 村」,採取空間散佈的產業發展策略,減緩城鄉差距擴大,經濟乃持續動態發展 的過程,當台灣走入產業結構規模化、企業化及資本化時,土地不易取得、加上 在地環保意識興起,政府規劃特區或實驗區集中管理的模式,將大量同質性的就 業機會集中在特定地區。 此種產業發展區域化的結果,勞動力皆往都會區尋覓工作機會或爭取更好的 工作環境,導致台灣都會區的就業過渡集中造成擁擠,非都會區的就業機會減少, 造成蕭條,進一步影響服務業部門的轉型。服務業總產值佔台灣 GDP 超過 60%, 佔勞動人口比例將近 60%,但服務業部門進入正式化程度提高及公營比例降低, 帶給服務業進一步提升的契機,於是服務業可創造大量的就業機會,卻也造成就 業市場彈性機制,買方議價能力更甚於賣方,勞資關係處於高度的不對等。舉凡 金融保險、不動產與房屋租賃及工商服務業的就業人數相對不足,因就業門檻提 86
台灣大學張清溪與宋皇叡教授的「失業對產業結構轉變的影響」一文,即認為失業並不一定是 件壞事,失業可以在經濟結構轉型的過程中,扮演一個正面的角色。因為當技術、能源、要素相 對價格、產品週期循環、消費者嗜好改變時,產業因應調整消長時,一部份的就業者會暫時失業, 但是他們在失業期間扮演了「產業預備軍」的角色,提供了擴展中產業所需要的勞力,有助產業 結構的順利轉型。 87 中小企業是主要的就業機會創造者,自從台灣頒佈勞基法後,其衝擊與鄰近國家低工資勞工, 許多廠商紛紛轉移到海外投資。部份雇主更關廠、歇業,將生產設備遷往海外,因而導致國內勞 工需求之下降,失業問題之惡化。 182
高,但餐飲住宿業、教育服務業、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等產業之就業機會增加, 但勞動權益和臨時雇用的問題卻又產生。 是以,資本密集及技術密集產業比重增加,但對創造就業機會產生負面影響, 農業部門萎縮不利吞吐勞動人口,產業發展區域化導致就業市場的區域失衡,服 務業部門轉型對就業機會的創造未如預期,皆造成台灣產業變遷趨勢的需求面, 無法吸納更多的勞動力人口,對高學歷青年失業困境,無疑是雪上加霜,讀萬卷 書,所為何事?
肆、 第三部門驅動社會型就業模式 一、勞動區隔理論分析青年就業特性 青年失業率伴隨整體失業率,開發中國家的青年,佔全球青年人數的 90%, 但開發中國家的政策工具不足,反而容易受到低度就業、社會貧窮及教育投資不 足等環境因素影響,改革成效更不如已開發國家。台灣已邁入開發中國家之列, 過去倚靠勞力密集及進口替代的成長模式,無論白領或藍領皆能找到工作的低失 業率年代已不復返,青年失業從不受重視的議題變成亟欲解決的政策難題,台灣 的青年失業問題應當聚焦高學歷青年上,處理高學歷青年失業問題更涉及結構性 失業。職此,必須從勞動區隔理論探討同時並存的現象:青年高失業率及就業市 場高職缺,成為青年勞動市場區隔之理論基礎88。 從勞動市場區隔的觀點,高失業率與高就業率乃青年勞動的特性,是解決高 學歷青年失業問題的政策規劃時的一大罩門,因學歷高代表其職涯充滿各種選擇, 導致高學歷青年的工作不穩定性與離職率高,企業通常不願意雇用經驗較為欠缺 的青年,另一方面雇主認為現今青年學歷雖然普遍提高,但針對應徵職務的產業 特性和工作職務,仍缺乏相對應的瞭解,企業嘆找不到好人才,也變成減少雇用 高學歷青年的誘因,即便青年失業率高,但不代表沒有工作職缺。政府相關部門 政策規劃此項問題時,不免以採取直接補助或提供短期就業等方式,影響評估及 政策執行卻是救急不就窮,因為高學歷青年失業的問題建構,乃就業市場失衡的 結構性因素,提供積極的職涯諮詢和避免青年消極的就業心態,從長計議乃勞動 88
關「青年勞動市場區隔」理論,於文化大學助理教授李建鴻之分析有更為透測,從雇主的角 度來看,認為青年的工作經驗不足、技術不成熟、工作不穩定,因此雇主偏好僱用成年人,相對 較不願意僱用青年,因此導致青年的失業率偏高;再從青年的角度來看,認為青年由於尚未承擔 家計的責任,比較容易對工作感到不滿而自願離職,使青年的失業率高於成人,但是青年人雖然 容易失業,卻也容易重新就業,這種「高失業率、高就業率」的現象,使得人們誤以為青年失業 現象的社會意義並不重要。 183
市場區隔理論給予的啟示。 環顧國內外的青年失業問題亦有所不同,國外的青年失業多半聚焦於低學歷、 低技能之青年,而國外政府提供之對策多半為中短期的技能訓練、就業津貼提供 及媒合更多的就業機會。但國內青年失業的問題建構,得從高等教育擴張與產業 變遷等供需層面來探討,因高教人才培育機制與產業需求產生重大的學用落差, 導致高等教育青年的失業最為嚴重。高等教育擴張的結果改變青年勞動力結構, 產業結構變遷因製造業的持續外移、產業轉型停滯不前、勞力密集服務業興起等, 無法吸納逐年暴增的高教青年,而高教青年就業困難的現象,從學士、碩博士, 甚至博士後,背後確實反映高教培育與產業所需的學用落差,導致青年就業市場 的失衡,當中還涉及城鄉差距與就業機會、勞動條件與薪資停滯、產業外移及政 策失靈等變數。 二、社會投資:第三部門驅動社會型就業模式 「失業」是會讓社會呼吸的痛,乃當前國際社會必須面對的公共課題。冷戰 時期,社會主義國家基本上否定失業的存在,因經濟生活是建立在國家集體制下, 透過中央的計畫經濟來完成,政府並非以經濟效率或社會效率的方式來安排工作, 於是零失業的代價乃普遍性的低度就業問題。民主國家在資本主義的運作下,處 理失業模式可分為三種類型:維持生活水準的各種失業補助或津貼、提升個人就 業能力的職業教育與訓練,以及設立公共就業機構促進就業媒合,於是政府對失 業者提供適當的失業救濟金,並由專責的就業輔導機構協助尋找工作機會,藉此 協助失業者渡過失去生計的困境,期待失業者能夠從貧窮的境遇中掙脫而出。 台灣青年失業的問題建構,就業市場的供需失調和結構性有關,青年就業特 性依據勞動市場區隔理論來,短期刺激景氣、補貼性措施及技能訓練似乎難以解 決高學歷青年的就業難題,從長計議的漸進模式可能比較符合。傳統解決失業問 題的模式,似乎無法從根本面或積極面解決失業者的困境,其功效大抵上是短暫、 消極的,政策制訂者在反思失業問題,不僅是為失業者提供金錢上的補助或工作 上的提供,必須考量此份工作是否合適失業者本身的內在需求,且是否適應工作 環境,因為失業者所產生的問題經常會由失業者本身擴大到其他家庭及整體的社 會。尤其作為家中經濟來源的失業者,在失業之後往往使得整個家庭頓時陷入經 濟困境,高學歷青年遇上此困境亦面臨成家立業被迫延後。 對國內青年失業問題現況的反思,本文亦受到歐盟發展之第三系統就業方案 針對「社會投資」(Social Investment)為主的就業政策的啟發,社會投資是由 A .Giddens 所創造的概念,由第三條路思維與社會投資國家的觀點,強調政策 同時注重經濟及社會面向。歐洲國家自 1970 年代就開始面臨長期失業問題,已 184
累積近 30 餘年的政策經驗。目前趨勢是強調供給面取向勞動市場政策,賦能第 三部門,針對公部門驅動就業模式及私部門驅動就業模式進行補充,也就是提升 失業者的職場就業能力及積極就業心態;創造就業機會方面,強調「地區性」小 規模的就業機會,且是由第三部門作為趨動力,提供更多跨領域、能整合、富彈 性的就業機會及就業能力之培養。
伍、結論 一、國內青年失業的問題建構:國內青年失業的成因,必須從高等教育擴張與產 業變遷等供需層面來探討,高教人才培育機制與產業需求產生重大的學用落差, 導致高等教育青年的失業最為嚴重,結構性失業惡化的現象日益嚴重,急病亂投 醫的結果只會讓問題更加惡化,必須從長計議,從釐清未來高等教育的發展目標, 慢慢條理失衡的青年就業及失業議題。 二、國內青年失業問題必須和產業發展策略同步:台灣已邁入開發中國家,將面 臨高經濟成長率以不復返的事實,過去倚靠勞力密集及進口替代的成長模式,無 論白領或藍領皆能找到工作的低失業率年代已不復返,青年失業從不受重視的議 題,變成亟欲解決的政策難題,亦非處理傳統失業問題的思維及模式能解決,否 則會犯下「第三類型錯誤」,即正確的方法卻處理錯誤的問題,問題變得更佳惡 化。 三、國內青年失業應當成為政府議程:以往失業議題焦於低學歷、低技能之青年, 政府提供之對策多半為中短期的技能訓練、就業津貼提供及媒合更多的就業機會。 高教青年就業困難的現象,從學士、碩博士,甚至博士後,背後確實反映高教培 育與產業所需的學用落差,若無法有效因應,青年失業、人才出走、少子化等現 象,預期將對台灣未來的整體發展帶來負面影響。 四、結構性失衡必須從結構來加以調整,政府短期的專案計畫,對高學歷青年的 效果恐怕不彰。本文認為少子化的社會趨勢,高等教育另一波淘汰與改革的議程 已經開啟,未來高教人才培育走向量少質精的跨域型人才,強調適性發展與行行 出狀元將成為主軸。尤甚,公部門與私部門過往提供的典型工作型態也會面臨變 革,強化第三部門驅動社會型就業的模式,提供更多跨領域、能整合、富彈性的 就業機會及就業能力之培養,才是高學歷青年避免陷入失業循環,選擇職涯發展 的最佳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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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的第三系統運作資料網站 http://europa.eu/epso/competitions/conthome_e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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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的用途與濫用─教育商品化的起源、基礎與 流動 陳信仲 摘 要 近年來,學費年年喊漲,教育部與各校代表蠢蠢欲動,蓄勢而發。每一個學生與 家長都是首當其衝,學費可以變成個人投資自己的價碼,因此漲價有理,這樣的 邏輯代表著大學教育已然成為個人投資自己,好讓自己能夠在踏出校園後待在更 高社會位置的跳板。教育變成商品了,而這樣的精神也由上而下延伸、擴散,大 學之間的百大競爭、教職人員的評鑑制度、企業愛用學校的排名,在在都是現今 大學最引人注目的外觀,然而,大學起初的精神是如此嗎?大學是職業訓練所嗎? 追求卓越、拚進百大的意義成為了無須過問的信仰嗎?在資本邏輯大舉侵占各個 領域的今日,這些問題必須被審慎、嚴肅地發問,因為事干教育,這個決定了人 類反省心靈與文明發展的前沿。 本文所採用的方法是,透過歷史的考察,從德國現代大學原型的建立及其時代背 景,中間跨越為了當代民族國家的建立所產生的現代大學,到今日資本主義下作 為官僚主義式獨立企業的大學,從相互比較各方面的差異,如學科、背景、定位、 資金來源、學生的定位、教育目標、校政方針、校長資格、著重科系、對高等教 育的意識形態等社會意義,找出當今教育商品化演變的過程,以及從大學與時代 產生的歷史關聯中尋找源頭,探究教育商品化內在運作的機制與思維邏輯,並解 釋當中的重要意涵。最後對於現今大學在教育商品化的各個特徵提出解釋。 預計的研究結果是發現在新自由主義全球化之後,民族國家衰退,資本進行再生 產的場所不再是國家,而是全球市場,因而原先作為承擔民族國家使命的大學就 漸漸擺脫國家的系縛,變成官僚主義式的獨立企業轉向市場。為企業與市場生產 一批批的產業後備軍,而這樣的過程不避免地在大學內部產生異變,學科的專門 化、用評鑑制度衡量教學績效、大學與大學之間為了百大以及沒有目標所指的卓 越進行無止境的競爭,連帶影響了「教育是個人投資」的意識型態的產生,大學 不但不促進階級流動,甚至變成階級複製的場所,學費的提高與不合理的學貸至 此取得了在資本主義社會的正當性。 為了重建今日已然成為廢墟的大學,以及思考如何在這樣的廢墟中棲身,讓競爭 過頭的「卓越」意識形態和緩,使得人們得以重新思考教育的意義以及追求知識 的初衷,扭轉複製不公不義的教育結構,重建教育公共化的理由,是本文探究教 育商品化的歷史脈絡以及對於「卓越」追求的批判與反省,最深刻的目標。 關鍵字 教育商品化
民族國家
新自由主義 187
全球化
教育公共化
「相期東海鯨吹浪,一為中原洗劫哀」─曾約農 「因應多元化、自由化、國際化及激烈競爭的趨勢,適當前瞻而開創的調整發展 策略,以使本校成為一所「卓越的教育學府」 。」 ─程海東 「我們貢獻這所大學于宇宙的精神。」─傅斯年 「保持熱情,別太在乎薪水、職位與升遷。」─李嗣涔 前言 近年來,學費年年喊漲,教育部與各校代表蠢蠢欲動,蓄勢而發。每一個學 生與家長都是首當其衝,學費可以變成個人投資自己的價碼,因此漲價有理,這 樣的邏輯代表著大學教育已然成為個人投資自己,好讓自己能夠在踏出校園後待 在更高社會位置的跳板。教育變成商品了,而這樣的精神也由上而下延伸、擴散, 大學之間的百大競爭、教職人員的評鑑制度、企業愛用學校的排名,在在都是現 今大學最引人注目的外觀,然而,大學起初的精神是如此嗎?大學是職業訓練所 嗎?追求卓越、拚進百大的意義成為了無須過問的信仰嗎?在資本邏輯大舉侵占 各個領域的今日,這些問題必須被審慎、嚴肅地發問,因為事干教育,這個決定 了人類反省心靈與文明發展的前沿。 本文所採用的方法是,透過雷丁斯89對大學建立史的考察,從德國現代大學 原型的建立及其時代背景,中間跨越為了當代民族國家的建立所產生的現代大學, 到今日資本主義下作為官僚主義式獨立企業的大學,從相互比較各方面的現實差 異,如學科、背景、定位、資金來源、學生的定位、教育目標、校政方針、校長 資格、著重科系、對高等教育的意識形態等社會意義,找出當今教育商品化演變 的過程,以及從大學與時代產生的歷史關聯中尋找源頭,探究教育商品化內在運 作的機制與思維邏輯,並解釋當中的重要意涵。最後對於現今大學在教育商品化 的各個特徵提出解釋。 預計的研究結果是發現在新自由主義全球化之後,民族國家衰退,資本進行 再生產的場所不再是國家,而是全球市場,因而原先作為承擔民族國家使命的大 學就漸漸擺脫國家的系縛,變成官僚主義式的獨立企業轉向市場。為企業與市場 生產一批批的產業後備軍,而這樣的過程不避免地在大學內部產生異變,學科的 專門化、用評鑑制度衡量教學績效、大學與大學之間為了百大以及沒有目標所指 的卓越進行無止境的競爭,連帶影響了「教育是個人投資」的意識型態的產生, 89
比爾‧雷丁斯(Bill Readings),加拿大蒙特利爾大學比較文學系副教授。 188
大學不但不促進階級流動,甚至變成階級複製的場所,學費的提高與不合理的學 貸至此取得了在資本主義社會的正當性。 為了重建今日已然成為廢墟的大學,以及思考如何在這樣的廢墟中棲身,讓 競爭過頭的「卓越」意識形態和緩,使得人們得以重新思考教育的意義以及追求 知識的初衷,扭轉複製不公不義的教育結構,重建教育公共化的理由,是本文探 究教育商品化的歷史脈絡以及對於「卓越」追求的批判與反省,最深刻的目標。 關鍵字 教育商品化
民族國家
新自由主義
全球化
教育公共化
1.大學發展簡史 眾所周知,大學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中世紀,那個類似行會性質的大學形 式,由教師和學生所組成的學問共同體的一種概念,根據雷丁中世紀的大學學科 的秩序被劃分為七門人文科學和知識的秩序(三科(語法、修辭、邏輯)四藝(代 數、幾何、天文、音樂)) ,以神學的統一基礎作為精神對世俗的一種外在監督而 90 介入。 而從古典大學轉向現代大學的過程,從德國大學的建構就可以看見些許端倪, 康德對現代大學的勾勒,將現代大學建立在理性基礎上,而理性賦予大學一種在 現代性上的普世性,大學中的學科安排是為了國家培養技術人員,即公務員,而 國家必須保護大學以便確保公共生活受理性統治。91 而到了 1809 年洪堡創建柏林大學的時期,則敲開了現代大學的大門,為了 因應打造民族國家的需要,當時的德國將大學與國民教育作為復甦國家的基礎, 如此的思維可以見諸於當時的德國唯心主義思想家的著作中,例如費希特在《告 德意志民族書》中,就闡述了如此的觀念: 國民自己若非先具修養,普及教育,理性國家的建立是不可能的。國民若非實際 解決養成完人的教育問題,自然不能解決完美的國家問題。92 隨之而來,理所當然的結果便是國家成為大學的資金來源,而大學要為了民 族國家生產學術,特別是文學、歷史方面知識的生產,延伸到普及的國民教育, 現代大學被洪堡認為是在現代性中生產民族主體的主要機器,至此,大學不僅僅 是國家政策的工具,大學還必須體現能轉化為實踐的思想,為了理想而奮鬥,這 90 91 92
《廢墟中的大學》P.53 《廢墟中的大學》P.53 馬采譯文集《告德意志民族書》P.89 189
才是大學與國家之間的紐帶,國家保護大學的實踐,大學捍衛關於國家的思想(民 族的理念),兩者都為實現民族文化而奮鬥,大學作為研究與灌輸文化之名來打 造國民,強烈的文化觀念隨著民族國家而生,為了延續民族的歷史,將族性與文 化相關連,民族文學取代了哲學在人文學科中的地位,並成為大學的精神核心。 而現今,新自由主義帶來的全球市場秩序則間接導致了民族國家的崩潰(歐 洲共同體、跨國經貿協定),因為再生產的場所從民族國家轉為全球市場,資本 主義併吞了民族國家93,跨國公司的興起往往比民族國家所控制的資本還多,國 家對大學的主導地位旁落,搖身一變成為管理者94,維繫在國家紐代之間的大學, 它的當代意義被提出嚴肅的質疑。打造國民的大學理念被跨國家跨科系的的設想 所取代,目的在於打造一個不被民族國家束縛的主體,能夠隨時變動以符合全球 化市場的需要。 大學的演變: 中世紀~19 世紀
19 世紀
19 世紀─至今
定位
學術機構
國家學術機構
企業
訴求
理性
文化
一流(百大)
學科
哲學
文學
專門科系
背景
現代化
民族
市場
2. 創爭一流、追求卓越 經過前一段的論述,我將在這段依序論證,高等教育如何從民族國家脫離, 並且轉向世界市場的過程,試圖回答「一流」 、 「卓越」的概念如何成為大學內部 治理的正當性,並且在最後指出這種傾向的流動與廣布。 在新自由主義全球化之下95,過於龐大的經濟體以及不能使之崩潰的,以美 國為首的金融體系,讓「加入世界」的國家們與全球市場無縫接軌,將各個國家 放置在全球市場的競技場中,隨之而來的結果是商場上的殺戮與資源的掠奪,為 了因應焦灼的局勢與確保自身的存活,國家與國家之間或者簽訂貿易協定,或者 形成更大的貿易同盟,佔地為王,在世界範圍內確立了核心與邊陲國家之間的資 本不平均、層層剝削關係,在國家內部則加速了國家機構的民營化、私有化,對 企業減稅,為跨國公司去除本國貿易上的障礙(成立經濟特區),資本需索無度 的探尋利潤空間,企業的勢力大到可以挾持政府,讓政府成為企業的打手,國家 的基石正在一點一滴被掏空,仰賴國家資金的公立大學或教育也正漸漸失去了立 93 94 95
《廢墟中的大學》P.41 《廢墟中的大學》P.44 請參閱《新自由主義化的空間》新自由主義與階級力量的復辟 P.5~P.64 190
足的餘地,不過更大的災難更是在如此劇烈的轉變中,大學意義的喪失。 先前提過的,跨國公司比大多數民族國家所控制的資本還要多,比方說,依 據雷丁斯的分析96,跨國金融家索羅斯 1993 年所報收入的十一億美元,就超過 了四十二個國家的生產總值,雖然如此,當時富有如他卻也只在全美最高效益公 司的排名中只排三十七名。又例如,全球最大的一百家經濟實體當中,有五十多 家是跨國公司。跨國公司對於全球的影響以及其挾帶過剩的財富之下,國家不可 抗拒的成為其附庸與管理人,多元文化的認同也使得人們多半為跨國企業效忠而 非國家(外商公司與跨國企業一直是職場炙手可熱的目標),民族主義不再是眾 人所爭議的焦點(這並不表示這個問題不復存在),先前洪堡所認為現代大學是 生產民族主體的主要機器的定位,在這樣的情境下受到很大的挑戰,幾乎掏空現 代大學本身存在的意義,而大學的內容也一點一滴的被置換。 經濟不再屈從於政治,經濟不再受國家的政治控制,於是國家退場了,主奴 易位了,大學與國家之間的關係受到替換了,取而代之的是跨國企業,國家則成 為確保這樣的轉變中秩序安穩的警衛。原先阿圖塞認為,大學是意識形態的國家 機器97,可是這樣的觀點已經不再具有它的現實性,因為在新自由主義全球市場 的秩序之下,大學早就不是民族國家的意識形態武器,大學更引人注目的是成為 了具有官僚體制的自主企業98,以卓越和一流為標的的前提之下,大學內部以及 管理大學的國家政策產生了一定程度上的改變,而這些改變將裡裡外外的對學生、 教師、甚至學術造成破天荒的影響,甚至徹底的超出原先人們所預想的,對這些 概念的理解。 現在,就讓我們來探討這個隨之而起的一流與卓越,起先為了民族國家的理 念消散之後,大學正向企業轉型,轉型手段所憑藉的,在於追求質量,對於質量 的計算可以是用於校園生活的所有領域,並且可以用單一的標準將它們連繫在一 起,追求卓越、創爭一流的概念讓我們認識到,以卓越標榜的大學已經成為企業, 而學生也理所當然成為顧客。弔詭的是,在強大的修辭力量(幾乎沒人反對一流、 卓越的提倡)背後,我們突然驚覺,一流、卓越是不具有內在意義的,它所指涉 的是空無一物的標準99,根本沒有人問起,所謂的教學卓越到底所指何物,如何 才能夠算是卓越的教學?我們得到的總是提問的回聲,官員與中研院委員總是不 厭其煩的再三強調此時此刻的方針就是追求「卓越」,卻總是沒說這個「卓越」 的內容(至多提起卓越的操作手段)還有目的,不過,可以確知的是,在台灣, 卓越是可以獲得廣大認同的修辭利器,任何的治校方針與教育政策得以暢行無阻,
96 97 98 99
《廢墟中的大學》P.42 《哲學與政治 阿爾都塞讀本》P.334~P.335 《廢墟中的大學》P.38 《廢墟中的大學》P.22~P.23 191
總少不了「卓越」的加持。 「卓越」 、 「一流」的荒謬之處在於,幾乎你想到任何標準的套用上,皆可以 如此解釋,比方說,入學分數越高越「卓越」 ,論文發表的篇數越高越「卓越」, 國科會計畫通過越多越「卓越」 ,準時畢業的比例越高越「卓越」 ,學期平均分數 越高越「卓越」,外地學生越多越「卓越」,獲獎越多越「卓越」,甚至連校園管 理與行政效率都可以套用如此標準,校園中增加停車位或者減少停車量都可以是 「卓越」的標準,那怕這兩者的目的根本截然不同,「卓越」、「一流」根本沒有 一個統一、特定的內容,可是這樣的概念卻如同緊箍咒一般催促著所有大學跟進, 孜孜矻矻不敢懈怠,因為它是沒有標準的標準,沒有目的的目的,誰落後誰就會 被淘汰,大學理念被掏空殆盡,僅存下來的,只有對於卓越的共識,以及不知其 所以然的孤芳自賞。
3. 卓越的用途與濫用 理所當然的,在這樣沒有內容的標準之下,人們也就不會去思考教育的內涵 以及其本質上的特殊性,在現今,整個以效率、量化標準作為評量依據的管理系 統之下,沒有一個人會去反思,學生的優劣是否能以量化的成績做衡量的問題, 還有按時畢業為什麼會被認為是良好的學習態度的問題,論文要發表幾篇才能算 是稱職的學術工作者的問題,甚至需要多少時間才算完成大學教育的問題,延畢 理所當然就是值得羞恥的事,整個在卓越與一流的架構當中,我們看到的是效率 專制主義,以及越來越向企業傾斜的治校模式。 而卓越或一流、百大排名就成了當今最不經反省的迷思,這樣的標準成為封 閉的學術範圍內起著貨幣單位的作用100,這樣的排名與定位成為界定自己與同時 在同行之間相互比較的機會,一流、卓越成為這個封閉的象牙塔中起著價值的作 用,而且產生內部的市場,此後,大學中所有的問題都只是相對上的價值問題, 而學生所面對的問題也只不過是,從獨立思考者變成消費者的問題。 有非常多的老師在抱怨評鑑制度,而評鑑制度也是因應卓越與一流的需求而 生的,行政上的管理不自覺地踏進了教學的場合,升遷與教職無止境的追索中, 教育被化約為評鑑,問卷與表格可以審查一個大學教授的格局,紙上作業徹底奉 行了行政管理上的實踐,卓越與一流的標準,效率的要求也滲透到了對於學術工 作者的要求上,我們可以得知,卓越與一流帶來的標準與效率上的實踐,是滲透 在各個場域之中,從學生到老師,從行政到教學,從研究到升遷,支配了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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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墟中的大學》P.25 192
當一流、卓越成為了向(學術圈)內起著內部價值單位,(社會)外部起著 消費意義上的價格標準時101,令人絲毫不感到意外的,學生(消費者)選擇大學 就如同在購物商場中挑選值得的商品一般,從坊間各大升學補習班的廣告中,我 們可以略知一二,獎學金的估算、企業愛用的畢業生、國家考試通過的比率、學 費的高低都成為了每個考生競相參考分析的首要目標,所以不難想像,台灣社會 中有準大學生的家庭,父母為孩子精打細算的,不外乎是付款能力、擠進名校所 需要的花費與打算,我們根本可以將如此現象與當代大學教育看作換取社會位置 的交易競爭,漫天喊價、你來我往、你死我活,沒有血色的考場同時也是個人嗜 血殺戮的戰場,誰要失足墜落,誰就要在人生起跑點上落後。 然而今天所遇到最為艱難的挑戰是,無論我們在大學教育中如何想要抵抗消 費主義的邏輯,每個人幾乎都贊同卓越,雖然內容空洞甚至荒謬,可是有著如此 的標準,大學可以描述自己、獲得自我認同102,比方說每年所生產的論文數量、 學校的績效考核、學生的成績評比等等依然是拿做相互比較的尺度,光是這一點, 就足以顯現現今教育所面臨的首要困境不只是這樣的標準本身,還有大學內部以 及社會對這種標準麻木、無條件的接受。 而一流和卓越所設定的效率與標準化,更是為當今的大學打造了官僚結構的 企業化經營的基礎,如同傅柯在《規訓與懲罰》當中所闡述的概念103,學校如同 企業、如同工廠、如同兵營、如同監獄,為求卓越與一流,大學不容許內部的秩 序與成員有絲毫脫軌的行為,因此相關的機構與監視、懲戒的手段相應而生,退 學制度、軍警進入校園以家父長制的方式進行管理,必要的時候甚至進行鎮壓, 近年來如此事件層出不窮,比方說紹興社區的時候台大校方通知警方進入校園壓 制抗議群眾、成大校方急著要法人化,其實是可以理解的,因為大學的自主性早 就在這樣的官僚結構的企業化經營給取代了,學校成為了規訓的場所,將進入校 園的老師與學生規訓成能能夠乘載權力的柔順肉體,以便符合市場的標準,為企 業所用。 特別是成大法人化的部分,所謂的大學邁向官僚結構自主企業時代的到來, 其實可以從這樣的事件中看見些許端倪,大學的私有化、法人化乃至於自主管理 的呼聲,其實都是為了因應國家在大學中的退場,取而代之的是市場秩序與企業 要求的進場,我們可以聽見主校政者為了一流、卓越、百大的呼聲,其實就是為 了回應新自由主義時代市場專制主義下的要求,然而我們必須問的是,教育能用 量化來評鑑嗎?效率為甚麼在教育的場合中有著不容質疑的地位?當我們去思 考這之間的種種關聯時,現代大學的樣貌就逐漸被人勾勒出來了。 101 102 103
《廢墟中的大學》P.27 《廢墟中的大學》P.27 《規訓與懲罰》P.136~P.137 193
4.大學的鉅變及其影響 如今,我們所面臨的問題並不只是大學轉為官僚結構的企業的形式而已,實 質上也必然承受這樣所帶來的結果,而考察這樣的轉變與影響,或許也可以與當 今現實狀況下教育商品化的概念作一些思考,抵抗教育商品化如何可能,以及我 們所必須具備的理解。 首先,向資本市場靠攏的背景之下,大學內部的學科開始轉換,原先的重心 從哲學,到創建民族國家的文學104,到現在以專業學科為主,人文學科沒落了, 哲學系、歷史系等等的人文科系也一個個被裁減,取而代之的是其他的新興科系, 特別是管理學方面的系所,能為企業所用而大受歡迎。大學裡面的重心學科開始 被轉移為能夠被企業所用的科系,特別是能夠進行量化與績效管理的科系,或者 能夠給予出了大學之後能夠賦予社會新鮮人穩當工作的科系,如法律系、行政系 等等,僅存下來的人文學科方面的科系,也朝著況領域學科來發展求存,經過新 自由主義時代所濤選過後,能夠為資本市場與企業所用的科系存活下來,不能為 其所用的科系或者轉型成為可以為資本市場服務的樣貌(前面加個應用),或者 被淘汰。而這樣的情況更是使得技職學校與大學之間的界線越來越模糊不清,技 職大學化,大學技職化,技職學校變科大以求學術管理,大學出現專門科系好與 企業做無縫接軌,這些都是當今大學所遭遇的變化。 接下來,是學生與教育者角色的變化,起先由於大學是為了民族國家所建立 的國家學術機構,大學的資金來源來自於國家的稅收,大學生被賦予的角色是學 習者,被期待成為能夠獨立思考的公民。而當今新自由主義底下的大學,其定位 是企業,資金來源通常是自籌,無怪乎提倡法人化的成大校長黃煌煇會說「誰說 法人化會漲學費?我們要降學費!成大募到一千億,我們就可以讓所有學生免繳 學費。105」而這樣的思維與作法,募到的將不只是資金,還有企業與資本所形塑 的要求與意識形態都將暢行無阻的募到大學殿堂,學生的角色是消費者,而他被 社會所期待的角色是產業後備軍,一批批能為企業所用的,沒有臉孔、沒有個性 只有服從的工人,教育的理念與大學之間,在企業的介入下,將會剩下把嬰兒潑 出去,留下洗澡水的結果。 校政方面,過去的大學要求主政者必須有教育的理念與建地,更要是一個嚴 格意義下的知識份子,必須具備理解大學與社會、教育和公民的關聯的能力。無 須諱言的,現在大學所依循的是企業管理的模式,大學校長的表現與要求越來越 104
台灣曾在民族國家的打造工程中,有類似的政策,比方說台史所、台文所的建立。 苦勞網 2011/11/11《法人化程序黑箱依舊,成大八十週年待價而沽?》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4939 194 105
像CEO,配合著原先就存在大學中的行政人員,形成了官僚結構的企業,為什 麼是企業?除了前章所述的消費主義以及以一流與卓越形塑的內在與外在的價 值基準之外,學校也是利用如此的心態來經營的,招攬學生的方式、與就業市場 之間密切的關連、產學合作等等,更令人心驚膽戰的還有資金來源越來越趨向自 籌的方向發展,一旦學費完全由大學自主自理,那同時也就代表著未來大學的基 金來源肯定是企業與民間,這樣一來,跟公司有什麼兩樣?隨之而來的將是越來 越順其自然的使用者付費原則(反正已經是企業了),以及利己的競爭關係,教 育商品化的來由呼之欲出,而且將會是人們不加思索的常態現象。 當卓越與一流在學校和社會間產生價值排比的現象時,也就是說,學校與學 校之間因為一流與卓越程度的判斷而有著排名的狀況時,學校就會成為階級複製 的場所,在以往,學校往往被人期待能發揮促進階級流動的功能,可是在新自由 主義大舉入侵的今日,學校早就成為一流與卓越的競技場,那個沒有內容的標準 起著內在價值的作用,更起著與市場聯繫、象徵效率與標準的作用,進入好的大 學也就代表著越有可能在更優勢的階級位置站穩腳步,進入私校或者排名不優的 大學意味在往後踏入漫天血雨的職場中,可能招致的失敗與受挫。而在這樣的狀 況之下,擠進名校、擠進一流大學就成為所有人的首要目標,然而競爭是殘酷的, 這個社會畢竟對於公平或至少齊頭式平等的教育無能為力,底層人家的子弟可能 遭遇到的是生計的壓力與分擔家務的狀況,使得原先能夠與人競爭的能力就落後 別人一大截,而有能力、家境富庶者,掌握了優勢的文化資本,家教、補習班、 才藝班作為優厚的物質環境基礎,各種符合教學評量的能力集於一身,以至於通 常可以毫不意外地進入名校就讀,隨後的結果當然就是有錢人可以繼續有錢,沒 錢的人繼續沒錢,如果我們還尚且仁慈不提學貸在弱勢家庭學生身上造成的屈辱 與創傷的話。若我們可以查閱一下前幾名的公立大學內部學生的家庭背景,我們 就可以知道,通常這些學生來自中產階級,來自工農階級的子弟則屈指可數,如 果去細數台大學生的來源,通常我們會得到來自北部居多的答案,而這正是在一 流與卓越的競爭下,絲毫不讓人感到意外的結果。 然而,在當今,學校還不單單只是複製壓迫結構、複製階級而已,學校甚至 成為了再製社會不平等的機器,在以往,學校被人認為是維繫社會公平的場所, 經由知識與社會的聯繫,可以促進對話與公共討論,人們可以經由學校教育達成 階層流動的效果,可是時至今日,因為一流與卓越所造成的排名現象,學校作為 人們競相爭奪的對象,使得學校在社會上的意義轉換為維持不平等現況的元兇, 如同布迪厄所云,學校不但沒有縮小社會不平等,反而將不平等再製與延續,透 過學校與擠進學校腥風血雨的爭奪,人們認為這個社會不平等是正常的,不必去 改變如此的壓迫與不平等,只要關心自己是否能在這場嗜血的競爭中得勝就好了, 當今的教育,不只創造了社會不平等,甚至一併催化人類的自私與劣根性的顯露, 以鄰為壑、忌妒式怨恨充斥著當今的社會,冷漠、自私、對於公共生活與政治漠 195
不關心,拱手讓給那些失格的政客與財團所把持,大學失去思想傳遞與匡正社會 的作用,甚至成為壓迫體制的幫兇,這不僅僅是大學的悲劇,也是當今台灣社會 必然的災難。 教育商品化之前的大學
至今的大學
背景
民族
市場
定位
國家學術機構
企業
資金來源
國家
獨立經營
學生的定位
學習者
消費者
教育目標
獨立思考的公民
產業後備軍
校政方針
教育
企業管理
校長
知識分子
CEO 管理人才
著重科系
人文學科
專門科目
對高等教育的意識形態
公民權
使用者付費
社會意義
公民職責
換取社會位置的交易
結語 毫無疑問的,在當今,我們幾乎可以這樣判斷,即大學已經失去了原先的教 育理念,人們有意識無意識的遺忘大學對於社會正向的意義、促進社會正義的作 用,大學已然成為廢墟,在這場災難的背後,我們看到的是社會的惡化、財團的 崛起、服膺財團、自甘墮落的政府,以及淪為財團打手、愈加糜爛的國家暴力、 還有越來越失卻公民意識與階級認知的人們,筆者在參加財政部一個政令宣傳的 場合上,難過地目睹著報告少子化主題的大學生,報告內容是多麼空洞、多麼的 為制度和既存結構背書,這多少也旁證了大學淪落之後造成的,人心的荒蕪與偽 善,我們所要面臨的,不只是大學本身所造成的壓迫,比方說高學費與學貸,更 加難以解決的,還有上一章節這些大學作為再製社會不平等的惡果,局勢比我們 想像更為艱難,事態比我們所臆測的更加惡劣,我們幾乎沒有任何樂觀的可能, 而這樣的結果,將會加速台灣社會越來越容易遭受資本主義與新自由主義的荼毒, 財團化、私人化、土地徵收、知識商品化等等會在近年如同噩夢般接連發生,絕 非偶然,而是教育商品化、大學墮落行而有年的症狀。 對於卓越的追求,創造了拙劣的教育,對於排名無止境的欲求,造成了嗜血 殺戮的教育場所,對於思想與人文學科的背棄,造就了一批批沒有思想,無能反 思的專業人,讓人難過地想起韋伯那句名言「專家沒有靈魂,縱慾者沒有心肝」 居然得體的適用於今天的狀況,至今的社會,反智而衝動,對於個人生命的關注 遠大於對於社會的關注,競爭心態並起,促成了現代人勢利眼與和善於忌妒的性 格,還有整體上來說以鄰為壑,對他人的命運漠不關心、喪失整體感的社會,我 196
們必須一起思考,甚麼導致了這樣的狀況?以及,如果這樣的狀況是我們所不欲 見到的,那麼我們應該朝向何方?只有思考到這一步,行動的依據與目標才得以 形成,依照前面的論述,我們知道現代大學與國家之間的關係藕斷絲連,盤根錯 節而複雜,而我也知道很多人不喜歡民族國家的專斷與傾向否定他者的狹窄性格, 我也不喜歡,可是,大學對於公民權的主要論述與資金的來源即是依附於國家, 如果我們不要教育商品化,如果我們要抵抗新自由主義全球化下的卓越、一流那 種沒有結果的追求,那麼捨棄了民族國家的公共化可能性,其餘教育公共化的藍 圖與目標將繫於何處?這不僅僅只是理智上的問題,甚至也是實際上能否實踐的 問題,無論如何,這是今後各位最大的課題,值得一起努力。 為什麼要從時代與社會的大方向思考?從這篇文章從頭到尾的論證,我們知 道大學的改變其實也呼應了時代的鉅變,這樣由上至下,廣布於各領域的狀況, 大學只是其中之一,而由此我們也知道,想要改變細微之處,就必須對於真正的 病症下藥,所以藥方必須是徹底而且全面對於社會的改變與革新,甚至容我這樣 說,如果連卑微的想抵擋當今大學慘絕人寰的狀況,比方說高學費以及高學貸的 問題,或者抗拒公立大學法人化的災難,我們甚至也必須從事整體的改變,我知 道,光是要阻擋教育商品化的路途就如此的艱辛,要以一擋百似的抵抗這波前所 未有的新自由主義浪潮,以及其中為了生存與生活身不由己的個人,可以預見的 是這條路途的顛頗與窒礙難行,我們也不能一廂情願地要每個人到鄉村去、到城 市去、到社會需要公理的地方去,我們所能做的就是承擔眼下的要求,以及如果 可能的話,比這樣的要求能有更多的作為。以及如果不幸的話,當個能夠隨時撲 滅火種的救火隊,兩者都很艱辛,兩者都非常的必須而且可貴,我知道或許想要 從大處改變的想法畢竟只是個過於理想而且渺小的希望,可是,讓我們懷抱這樣 的希望,在處於絕望的境地當中,勇於承擔、勇於抵抗,並且在抵抗中獲得個人 的意義,拒絕對於現狀的麻木,體現大學一息尚存的價值與精神,那種公民所擁 有的獨立思考與行動的勇氣,不僅僅是知識上的態度,更是想要誠實回應時代要 求的姿態,讓我們闢開這荒煙蔓草的教育廢墟,為大教育的回歸做好萬全的準 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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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參考 1.《馬采譯文集》馬采 廣東人民出版社 2.《想像的共同體》班納迪克.安德森 時報出版 3.《國族與國族主義》Gellner, Ernest 聯經出版社 4.《大學的誕生》天野郁夫 南京大學出版社 5.《廢墟中的大學》比爾‧雷丁斯 北京大學出版社 6.《新自由主義化的空間》大衛‧哈維 群學出版 7.《國家菁英》布爾迪厄 商務印書館 8.《布爾迪厄論學校教育與文化再製》周新富 心理出版社 9.《規訓與懲罰》傅柯 桂冠圖書公司 10.《哲學與政治 阿爾都塞讀本》陳越 編 吉林人民出版社 11. 《新自由主義化的空間》大衛‧哈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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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學出版社
<高等教育發展趨勢對大學生之影響>與談稿 林柏儀 教育商品化和青年失業的背後主旋律:資本主義 2013 年 6 月,由師大學生會與東海人間工作坊合辦的「形式民主實境遊戲? -學生自治的反省、突破與重建」研討會議,我有幸負責與談、評論三篇文章, 包括了:(1)張彥南〈學校與權力:從阿圖塞與傅柯談起〉 ,(2)林士清〈國內青年 失業的問題建構─從高等育擴張與產業變遷趨勢析論之〉,以及(3)陳信仲〈卓越 的用途與濫用─教育商品化的起源、基礎與流動〉。這三篇分別側重:學校意識 形態傳遞、高教擴張與青年失業、教育商品化的現象。表面上各自不同,但議題 實則相互扣連,展露了當代青年從學校到職場遭遇的種種壓迫。 在此,我試著先從陳信仲有關教育商品化論文談起,再回應林士清有關青年 失業的分析。總的來說,我是從一個馬克思主義對資本主義批判和分析的角度, 來思考與回應這些議題,而未必能及於兩位論文作者們原本的思路和角度。張彥 南的論文頗有意義,可惜研討會當日他未能出席,所以暫時先不予以回應。 一、 東海大學法律系、人間工作坊幹部陳信仲的論文〈卓越的用途與濫用─教育 商品化的起源、基礎與流動〉,是在台灣難得一見,嘗試將種種高等教育問題串 連的文章。 他指出, 「 …(本文)發現在新自由主義全球化之後,民族國家衰退,資本 進行再生產的場所不再是國家,而是全球市場,因而原先作為承擔民族國家使命 的大學就漸漸擺脫國家的系縛,變成官僚主義式的獨立企業轉向市場。為企業與 市場生產一批批的產業後備軍,而這樣的過程不避免地在大學內部產生異變,學 科的專門化、用評鑑制度衡量教學績效、大學與大學之間為了百大以及沒有目標 所指的卓越進行無止境的競爭,連帶影響了「教育是個人投資」的意識型態的產 生,大學不但不促進階級流動,甚至變成階級複製的場所,學費的提高與不合理 的學貸至此取得了在資本主義社會的正當性。」他試著從新自由主義盛行、大學 官僚企業化、高教意義喪失、卓越與評鑑領導一切、教育成為個人投資、階級再 製、學費與學貸大增…等現象論述,將種種當代高教問題串連了起來。 我相當期望類似陳信仲此文的努力可以繼續。而對於陳信仲的分析,我有一 個分析上的提議:把教育的種種壓迫,從「新自由主義」 (教育商品化) ,回溯到 199
「資本主義」造成的影響上。 19 世紀後的教育與大學,開始被整合進「為企業(資本主義)服務」 (Education for Corporation),而這是在 1980 年代以來的新自由主義浪潮之前,即開始的。 只不過,隨著 1980 年代以來的資本主義利潤下降危機,以及因此而生的全球性 新自由主義浪潮,讓原本以公共教育體系為主的大學體制也「私有化」,換言之 「教育成為了企業」(Education as Corporation),使得教育被整合入資本主義體 系的種種問題現象,更為明顯。 但被凸顯的現象要和它的深層邏輯連起來看。作為資本主義國家機器的一環, 大學長期以來都在進行「意識形態國家機器」的職能,有著「官僚結構」 、 「規訓 與懲戒師生」 、 「資源分配階層化」 、 「學校排名競爭」的現象,也鞏固「階級再製」 和「社會不平等」。這在當下的大學和上一代的大學環境之間,是幾乎沒有不同 的。而過去以來種種有關「大學意義」的期許,例如「將大學貢獻於宇宙」的種 種古典人文論述,儘管在上一代的大學的確比較常見,但這很可能是統治者為了 模糊統治關係所創造出來的一種神話,並不是現實。舉例來說,傅斯年在中國大 陸與台大擔任校長,也得執行瓦解學生運動的種種動作。長久以來台大最熱門的 科系是講究實用的科系,而不會是人文、基礎科系。 倘若將資本主義導致的「教育為企業服務」,以及新自由主義以來的「教育 成為企業」兩相比較,試著將陳信仲本文提到的種種大學壓迫現象置入其中,我 認為,諸多的問題是自資本主義形成以來即有,早於我們當代面臨「教育商品化」 才出現的: 教育性質
教育為企業服務
教育成為企業
大學性質與時期
Education for Corporation 資本主義現代型大學 (19 世紀-至今)
Education as Corporation 新自由主義大學 (1980-至今)
意識形態國家機器 官僚結構(公部門經營) 規訓與懲戒師生 資源分配階層化
意識形態國家機器 官僚結構(企業化經營) 規訓與懲戒師生 資源分配階層化
學校排名現象 階級再製 鞏固社會不平等 「大學意義」的喪失
學校排名現象 階級再製 鞏固社會不平等 「大學意義」的喪失
公共化教育體系擴張 教育機會依學業功績分配
私有化教育體系擴張 教育機會商品化
兩者共通
兩者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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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政府政策
追求「卓越」學校間競爭加劇
調節學生負擔 調節危機
強化學生負擔 強化危機 整理:林柏儀
因此,如果大學種種壓迫的問題,根基在資本主義,以及隨之而來的「教育 為企業服務」、將大學作為「意識形態國家機器一環」的要求,那麼,我們自然 不能只把焦點放在新自由主義浪潮才開始的「教育成為企業」問題,或者僅訴求 大學要「公共化」、「國有化」,或回到過去,就足以解決壓迫的。 陳信仲的文章其實有要提及這個問題。在提出了教育公共化和國有化的訴求 後,他也不忘提到:「由此我們也知道,想要改變細微之處,就必須對於真正的 病症下藥,所以藥方必須是徹底而且全面對於社會的改變與革新,甚至容我這樣 說,如果連卑微的想抵擋當今大學慘絕人寰的狀況,比方說高學費以及高學貸的 問題,或者抗拒公立大學法人化的災難,我們甚至也必須從事整體的改變」。 他的視野是值得肯定的。而這「徹底而且全面對於社會的改變與革新」究竟 指的是什麼?能否是對於資本主義的社會主義革命?或者是什麼?儘管這可能 超過了陳信仲本文要分析的範圍,但是很期望他或對類似現象有所批判的人士, 能在未來試著回應。讓高教崩潰下的受壓迫者,能成為它壓迫來源的掘墳人。 二、 「國內學生自治的公共領域應當關注青年失業議題的發展」,台灣經濟研究 院助理研究員林士清在他發表的論文〈國內青年失業的問題建構─從高等育擴張 與產業變遷趨勢析論之〉中如是提出。學生自治的研討會議上,能出現有關青年 失業問題的論文,是難能可貴的;實際上,青年失業議題也的確是當代學生迫切 需要面對的問題,卻長期沒有成為學生自治團體的議程。我高度附和他的建議。 確認議題後,需要進一步論辯的則在於:當代青年為何失業?結構原因為合? 要如何解決?左中右不同的觀點,很可能導致截然不同的解決方案。 就我的觀察,當代青年失業的問題,並非如同主流右翼論述所宣稱的,來自 於勞力「供給面」素質的問題,例如主流媒體經常宣傳的:青年會失業是因為不 願意做基層工作、挑三揀四、學習與工作態度不佳、專業能力不夠、 「學用落差」… 等。從社會現實觀察可知,僅給付基本工資低薪的非典型雇傭部門(如餐飲、便 利店的打工族)中的主要勞動者,往往是高學歷日益攀高的青年勞動力,他們並 沒有挑三揀四,更不會是草莓族;而青年世代專業能力隨著大學、碩博士的擴張, 201
也肯定比上一代的勞力素質有所提升。主流的問題歸因,恐怕只是要藉著抹黑青 年,來推卸責任。 實際上,根本的問題不在勞方,而在於作為勞力需求面的「資方」。在資本 主義的框架下,隨著資本主義的成熟與工作的自動化,對於勞動力的需求本就有 下降趨勢。而資本自由流動「循低薪勞力而居」的傾向、以及高科技產業的勞力 所需原本就較低,加上資本主義的經濟危機趨勢,更是加劇了當代台灣的工作機 會不足的狀況。儘管把勞工打造得三頭六臂(透過學校教育與職業訓練)、拼命 舉辦就業博覽會(就業服務) 、失業時給予補貼(失業給付) ,前述的資本主義結 構沒有改變,失業問題也自然不會改變,而晚近的受雇者青年世代,就將首當其 衝受其影響。 因此,對於林士清論文中有關問題出在勞力「供給面」分析,如:「學歷膨 脹和學用落差造成高學歷青年難以放下身段,礙於社會觀感及自我設限,周遭環 境缺乏提供求職者包含職涯諮詢的輔助,高學歷青年不願意從事基層職缺、勞力 密集或技術工作」;以及自勞力供給面改革而來的相關解決方案,如「培養有彈 性的就業能力」 、 「改變青年消極的就業心態」 、 「職涯諮詢」 、 「強調適性發展與行 行出狀元」…等,我會相對有所保留,也會擔心這是否會造成正當化當前主流論 述的效果──失業是受雇者自身能力或態度的問題,而不是結構的問題,更非政 府的責任?──,儘管,這應該並非他的本意。 相對地,青年失業問題解決之道,應當在於解決勞力需求不足的問題。而這 無法單獨在當前的私部門主導經濟下有所可能。相對於創造就業往往有限、意義 大於實質的「第三部門社會驅動方案」,我傾向認為該把責任指回政府。短期來 說,需要透過倚靠「擴大公部門長期就業」(而非目前短期、殘補式的方案)來 填補需求,或者是透過「縮短工時」等勞動分享管制來達成擴大就業。長期來說, 則需要發展超越資本主義邏輯的經濟體制,才有機會克服當代的青年失業問題。 很明顯,儘管是前者這些短期改良方案,對於資本主義國家而言,都有直接牴觸 資本積累利潤的影響(例如:得要擴大資本利得稅收,才有可能;公部門就業的 擴張,有可能間接拉高勞力市場集體工資,降低資方利潤),通常不會是優先方 案;而後者的超越資本主義政經體制、改變階級關係,更是資產階級及其代議士 將極力鎮壓的提議。是故,問題的解決並非不可能,而是推動訴求的實力和格局 問題。青年失業的鬥爭,牽涉到的是階級鬥爭,才可能打開變革空間,而不只是 如何改善青年勞力品質的問題。 林士清在座談上回應時提到:「根本的問題在政權的性質。要一個右派的政 府去做左派的事情,名不正也言不順」 、 「現在的政府只會想要在勞力素質等供給 面上下手,不會願意真的大動作來改變勞力需求不足的問題」。誠哉斯言。倘若 202
每一位政策分析者都能夠誠實地對大眾說明此一結構問題,我相信各種面臨的議 題,都會有更強大的社會變革動能加入,而知曉問題不只是簡單的政策技術問 題。 兩位報告人的主題,都相當值得繼續深入。也在此肯定主辦單位的用心,一 整代青年究竟如何掙脫種種教育商品化和青年失業的壓迫,坐下來深入地思考, 大膽又細膩地進行左右意識形態的辯論,肯定是根本改變問題的不可或缺過程。 我期許還有第二屆的會議,以及更深入的文章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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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學生自治組織的自我定位想像、檢討 張皓 摘要 學生會是什麼?我們經常聽見的最主流說法是:學生與校方的窗口,希望促進校內 溝通並強化學生權利。但實際上,看著我們多數人所處的校園環境,學生與校方真的有 達到權力對等嗎? 除了能夠是訊息傳遞者、校際活動策劃者,給予學生與溝通管道以外, 「學生自治 組織」身為代表校內所有學生的獨立學生行政團體,回歸起點,是否更該成為一個實際 組織者、倡議者,並以做為「大學受教者基本權利最後底線捍衛者」為己任? 而今我們都知道「大學法」第三十三條中闡明: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 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學生為前 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大學應 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受理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或其他 措施及決議之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 由此可知,學生會是非屬學生社團的獨立組織,理應是跳脫社團思考框架,要以不 同於活動性社團模式之運作。但是當今各大學學生自治會之普遍現象卻趨向於成為了活 動宣傳平台、活動主要籌辦者,而學生代表和校方的權力交涉也流於形式,略顯無力。 即便如此,歸根究柢,如今學生自治所面臨困境,並非毫無緣由,也無法完全將其 歸咎於組織者的認知、動能不足,那麼在這中間過程,也必須從校方觀點、態度與其政 策著手,才能找出其中限制因素。以下將以自身參與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組織之經驗分 享,針對當今校園環境中之不合理現象提出質疑、反省,並嘗試找出破除障礙的進一步 可能性。 接著我將以:1.學生會組織定位 2.校方觀點 3.校園今年爭議事件,三大面向作探討、 分析,與各位分享西灣校園目前的學生自治互動中,就個人所見,各個問題之所在。
本文關鍵字:學權想像、資訊透明化、車管會、程序問題、菩提樹運動 204
一、 學生會組織定位 首先從自身最熟悉的這個部分說起。關於當前中山學生會內權益部門所遭遇最大困 難有兩項:第一,這個部門一如往常,每年人手總是極度缺乏。中山學生會成員人數多 聚集於活動、社團兩部,因此明顯的,第六屆學生會為活動導向的定位組織;再者,由 於組織定位所造成的缺陷,使得在面臨學生權益受損時,危機處理應變能力不足。從過 去幾次較大型事件爆發過程來看,組織抗爭主體皆為學生自行號召,原因不外乎對於學 生會處理方式不滿,轉而尋求體制外管道引起校方重視問題。 而單就個人從周遭同學對於學生會的看法,也不外乎是「只是辦活動的大型團康 啦!」、「都在幫學校當打手」 ,實在非常疑惑,為何會有如此形象的產生?但直到越趨 深入之後,才逐漸發現:決策機制或許出了一些小問題。 由於整體組織以活動人才佔多數,核心決策人員多為這些部門的班底。因此在各式 議題想像中,主要決策者通常是較為缺乏「學權想像」的,很多時候並沒有辦法評估、 計畫出有效的策略與校方抗衡,而形成共識過程中,各部門意見相左,也使權益部的職 權時常受到一定程度干涉,最終只能選擇依循官方流程之管道進行交涉,但在以「校方 為主,學生為客」的談判環境中,充斥太多不利於學生代表的潛在規範,就在這樣「潛 移默化」壓迫之下,自然便力不從心,處在一個極其尷尬位置上,進退不得。 而就在此時,筆者最不樂見的事情發生了:學生會組織與學生群體產生對立、衝突 了。學生們對於學生會虛弱作為感到不滿;而學生會部分幹部又無法承受接踵而至的批 評與校內學生的激烈反彈,接著對於學生提供之意見表達、指教,也非概括而是選擇性 接受,甚而排斥一些較為特別、具挑戰權威性的建議,不採納、創新,進而修正原先十 分無力的談判、抗爭手段。 因此總括來說,會造就如今中山大學校內自治的困境,最具決定性因素的影響關鍵 之一,恐怕就是「學生會組織定位」的問題了:將大量心力投注於娛樂、個人成長式性 質導向活動,而忽略了學生會作為以維護「學權」為基底之組織重要性,導致成員群體 的意識各自有明顯落差,也沒有足夠的努力去做這一部分能力的提升,達到平衡。
二、 校方觀點 「協商」 、 「承諾」 、 「說明會」……是學校行政組織慣用的技術性手段。藉由安撫與 初步妥協,營造「可以改善問題、可以察納雅言」的空間,從短短一年間的經驗來觀察, 本校行政官僚體系似乎有常態性的應對機制,實際上不然。這是一種以降低姿態,表現 其「誠懇」 ,而嘗試去拖延、淡化衝突的白熱期,隨著時間的拉長,如果又沒有更進一 步的突發狀況,那麼議題能見度自然就大打折扣、逐漸降低。 就如同其他學校一般,中山大學也有資訊不透明情形的發生,甚於某次關於併校議 題的說明會中,學務長出示了一張延遲公開的重要公文,竟未蓋上學務章,似乎想藉此 技倆來製造「未讀證明」 ,迴避學生代表所提出的指控。 其實身為權益部門成員,與行政系統的長期交涉過後,也感到十分沮喪,面對這 205
種「安撫式」的態度,時常感覺自己像是被當成高中男孩耍。這畢竟是有好有壞的,好 的是在對話過程中,校方所給予學生發表意見、言語表達方式的空間是非常大的,壞的 是,這麼的和藹、通融,究竟是將意見聽進去了呢?還是運用另一種形式所作的敷衍? 再者,利用「採集意見」和「討論後決議」兩種詞彙使用的混淆與轉換、不按牌理 出牌的公開消息手段,校方也成功的轉移了許多焦點,並製造出更多紛爭,將問題轉嫁 至學生會與學生群體的矛盾當中。 總括來說,近一年來的經驗,使筆者深刻體會到,中山大學行政決策單位的思維、 制定規範模式,的確具有標準「官僚色彩」 ,正如其所位於高雄地區的政府政策智庫角 色,走出校園後在因緣際會下有了觀察市政府政治生態的經驗,竟發現其中果真有那麼 一絲雷同之處。這樣一個全面開放、鼓勵學生各式社團活動蓬勃發展的環境之下,實際 上依舊深埋著許多模糊、不為人知的底限。即使異議性社團能夠得到「高層長官」非正 式管道補助;即使校內師生可在各式議題場合裡暢所欲言、集會、發行刊物,但最終, 我們這些校內成員並沒能夠真正打破資訊不對等的窘境。尤其以學生自治組織而言,校 方時常將重大議題的資訊不足歸咎於學生會的宣導不周,事實上如此指控,不僅是在推 卸原先校方就該負起的「資訊透明化」責任,更完全顯現出中山大學對學生自治錯誤的 觀點想像,高層單位似乎將學生會定位為收集民意的風向球、方便校方對學生「施政」 的對口管道。
三、 校內今年爭議事件 關於上述所遭遇到各式組織定位、決策制定機制上的問題,在第三個部份,將以今 年校內兩個「重大爭議事件」的實例分享,相信會得到進一步證實。 (一)、高雄地區國立大專院校併校議題 「各位同學大家好,日前學校方面接收到來自教育部的併校訊息(附上教育部來函 公文電子檔) ,學務處將於 2013.3.14(四) 12:00~13:30 於行政大樓行 4006 會議室舉辦 說明與意見交流會,收集與統整各位同學對於併校的意願和意見,以作為學生意見的彙 整。 由於併校事宜茲事體大,須收集包含行政職員、各院學術單位、教師及學生的意見, 本次說明會主旨在於與學生交流意見,若當天有課或其他因素無法到場者,可點擊下方 連結,填寫意見、看法及任何疑問,學生會將統整後傳達至學務處,歡迎各位同學踴躍 發表意見,以及到場了解發表對於併校的各種想法,若有任何問題,歡迎當天到場進行 了解,座談結束後,當天將有會議紀錄及相關文件,供大家參考。」 首先以這個事件做為起始點,也是筆者自入學以來的「大場面」初體驗,並在這一 次交手後,發現校方即刻暴露出、粗陋的操作手段,也使個人對於本校行政組織總算有 了更為完整的親身觀察心得。 這起爭議話題在校內延燒了約莫一個月左右,但仔細看看教育部將公文轉達給各大 206
專院校的日期是一月二十三日,校內學生方面(包含學生會)卻是於三月初才從其他學 校的管道獲知此一消息,當時發現了這樣重大資訊被刻意隱瞞的情形,的確使學生會方 面十分震驚,而在風聲走漏以後,權益部及部分學生代表順勢要求學務處召開公聽會, 但礙於時間匆促、場地限制,只能改為較小型的說明會,作為意見收集的用途。 也正是在這一次說明會中,當與會學生們詢問為何資訊發佈會延遲超過一個月,學 務長竟出示了一張未蓋上印章的「公文正本」 ,證明自己也是直到說明會前兩周才知情。 但直至現在,我們依然極度懷疑這是一個隱瞞事實的手段之一,否則學校行政效率是否 也太過糟糕了? (二)關於「車管會」 相信在中山大學的生活裡, 「車管會」必定是令所有學生難以忘懷的深刻回憶。而 本校從創校以來最大規模的學生自發性抗爭行動,也是源自於長期以來與車管會的停車 位管理、機車拖吊糾紛。
進入正題前,先從「車管會」這個組織介紹起: 「車管會是保安組下的執行組織,負責執行「車輛管理委員會」中所決定的 事項。此會議由校方代表、各系所老師代表、學生代表所召開,會議一年召開一 至二次。車管會設立的主要目的是維護校園內安全、整潔及宿舍區教學區寧靜。 當學校內有大型活動舉辦時,也協助配合車輛的停放及疏導。 而基本上,停車證是學校核准同學在校園內行駛機車及停放的證明,並不強 制學生申辦,只是申辦停車證後,車管會可提供學生使用校內各停車區,但不絕 對保障有停車位。因此當車位額滿時,車管會即會拖吊沒有申辦停車證的車輛, 以挪出多餘空間給申辦停車證的同學,『使用者付費』的原則之下才能保障有申 請停車證的學生。」 而那麼多年來,所有癥結點、最令人詬病的問題也正是來自於此:如何定義 「使用者付費」裡該要給予的確切服務為何?(有無包括新車位規劃、道路修補、 擬定交安管制措施……)再者,車管會是否為合法組織?不得其解。 而就在最近,學校又開始規劃了一項令人深感困惑的政策─「駕照未滿一年,不得 申請車證」 。最早的概念發想來自於學務處於某次導師會議中提出的這項議案,並對所 有導師進行了意見收集、調查,並在下一次的車管會就擅自做出了初步決議。
就這整起事件來看,有幾個不合理的部份:第一點,程序問題:以常理來說 的程序應該是:一次車管會→公聽會→第二次車管會,那為何要這麼急著做出決 定呢?生輔組表示:公聽會因為各處室無法敲定時間,因此只得在車管會隔天進 行;而主席總務長表示:這個議案不適合延到下一次公聽會決議,因此,程序改 為:蒐集三方意見(導師,學生,家長),接著後續便自行擬定決議。因此原本 為說明性質的公聽會,成為「蒐集學生意見」 。第二點,缺乏配套措施: 「駕照未 滿一年,不得申請車證」,那麼是否有其他方案可同時搭配?例如:增加校巴班 次(方便學生前往為於山上的文學院、海岸旁的海科院上課) ;推廣騎乘單車(那 207
麼該如何規劃單車道?單車車位?如何騎上山區?)。 最後再回到現場狀況中,這些關於公聽會的必要說明條件,校方並沒有做出 任何說明,也毫無準備關於說明校內交通現況的任何數據資料。上一次導師會議 中的意見收集部分,也有瑕疵,各個處室各說各話,行政人員說:這便是導師會 議的最終決議;而實際去問導師,他們卻說:這件事並沒有具體決議,只是收集 了意見而已。而在公聽會時,副學務長也證實並沒有做出決議。那到底誰說的話 才是正確的?這樣的消息誤導,時常讓學生無所適從,甚至更激化成為學生指責 學生會代表「為何沒有阻止校方擅自決定?」,引發不必要之紛爭。 從這整起事件經過與深入參與調查,我注意到無論是學生會、學校兩方,各 自使用了不恰當的策略,首先是學生會過於依賴體制內的協商機制,總是相信、 認為「民意」是最重要的行動基礎,若沒有累積一定支持,便不敢貿然採取會議 室之外的更多行動,其實,在向校方施壓的想像上是可以更加多元的,不論是自 行蒐證、公開訊息、率先發佈聲明、引介外部團體涉入……等,而已「民意」為 立基點的對抗策略,也是具有被校方轉移「攻擊打點」的風險的;再者是學校的 態度曖昧不明,經過了「菩提樹運動」洗禮後,行政單位意識到學生群體具有一 定程度的動員能量。因此各項決策的進行便走向更為低調、刻意壓低資訊,且極 為禮遇師生,但過去飽受抨擊的行事作為、態度卻依然存在著:不尊重法定會議 程序、規範去執行共識的討論,極不重視議事規則的重要性;錯誤的想像,將「學 生會」認定為宣傳對口、舉辦校際活動的各式工作執行者。
結語:回歸起點─「學生自治組織」的定位、想像 從上述三個不同層面與親身經驗的反思,個人深刻體會,或許學生自治組織 更應該以「學生權益」作為其最終走向定位。我們除了舉辦各式特色活動回饋、服務師 生之外,初衷並不能遺忘。台灣的高等教育,因過去威權時期的特殊環境使然,使我們 學生族群更加了解捍衛「自我權利」的重要,而它不僅是刊物的解放、言論的自由,更 是需要對等的力量,來制衡、影響校園環境的重大決策。舊有陳陋法規的破除,並不代 表原有官僚體系勢力就此瓦解,而這些受到刻意保護的權力優勢,更需要我們自發性的、 運用更為有力的行動去突破封鎖,才能真正達到「地位對等」 、 「校園民主」的終極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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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學生自治發展記錄暨台灣學生會獨立自主 思想起源──以個人於政大學生會及台灣北部 大專院校學生會聯盟創立過程之經驗談 林家興 台灣北部大專院校學生會聯盟行政團隊召集人
摘要 1. 序言:我們不能一直在理想的半路上。 2. 初踏入學生會:學生會部員到次長。 詳談當初剛進入政大時對大學抱持的憧憬如何幻滅,看見政大的學生自治困境與 公共參與低落。適逢學生會遭遇巨變,決定加入學生會瞭解運作。 3. 政大學生會選舉:一場政變。 擔任權益部員及次長半年後,認為只有帶領學生會才能造成改變,我們抱著打一 場轟轟烈烈選戰的心情投入,與社團勢力、議會勢力三分天下激烈競爭學生會長 的寶座。 4. 衝突與溝通:學生會執政心得 學生會的角色時常被視為學校與學生的橋梁,事實上,無論對校方和學生都會在 過程中有各種複雜的衝突與溝通交織。 5. 至香港考察的震撼:創立北學聯的初衷 三天兩夜自費跑完香港九所大學,看見香港學生會的繁榮、獨立與社會聲望,決 心以此為台灣學生自治的藍圖。 6. 北學聯運作過程:大學法修改訴求與學生會聯盟 北學聯概念的創立實行建立在台灣學生自治體制的缺陷必須被改革之上,即是七 年前學長姊們曾經餵之奮鬥過的修改大學法,為此需要集結眾人的力量。 7. 至倫敦參加世界學聯大會:反思台灣學生會困境。 受歐洲學聯及英國學聯之邀,代表台灣前往英國倫敦,看見全世界各國學生會聯 盟的高度與方向,連柬埔寨都有全國學聯,台灣呢? 8. 台灣學生自治的改革方向心得總結:大學法三訴求、全學評改革方式、學生 會獨立自主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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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我們不能一直在理想的半路上。
〈我們不能一直在理想的半路上〉 台灣北部大專院校學生會聯盟 行政團隊召集人 林家興 我並未趕上八零年代野火燎原的學生運動;也沒能躬逢九零年代風起 雲湧的造反學潮,只來得及聽聞學長姐談論學生自治六、七年前曾經串聯 全國修法的輝煌脈絡與其後沒落,這年我剛過二十歲,踏入學生自治的世 界。 回首來時路,至今已將屆四年。還記得當時拜讀了師大前會長林少軒 學長的大作《踏入學生自治的世界》,因此也有幸讀到了當年野百合學運 領袖之一的范雲老師為該書所寫的一篇序《我們還在理想的半路上》 。至 今這句箴言仍迴響在臺灣學生自治界的上空,卻從當年的單純勉勵演變成 殘酷、沉重的現實註腳:我們一直,一直都在理想的半路上,似乎不曾移 動過。 自 2009 年起的三年來,我有幸選上政大學生會長、參與一些全國性研 討會、遇見許多前輩與同儕、自費與幹部出國考察三天,拋開理論層面的 分析,透過經驗的交流與累積,我逐漸瞭解到臺灣學生自治圈正陷入前所 未有的低潮與惡性循環,選不出會長、投票率低、參與率低、受校方打壓 甚至控制、經費無以為繼、學生會迷失方向、同學無感、幹部中飽私囊等 等悲慘的現象。在台灣,做學生會是一件吃力不討好、賠上金錢、時間、 心力甚至必須賠上尊嚴的苦差。也難怪范老師要長嘆:「學生自治的理想並 未完成。」當年在街頭上的學運、在無數校園圍牆內的改革、在國會殿堂 中的大學法修法,都為臺灣學生自治的理想更進一步做出了貢獻。但六、 七年後的現在,面對沉痾積弊、死氣沉沉、政府毫不關心的學生自治,這 個世代的學生自治參與者是否願意回應它的呼召,湧現出新的一批志願者 去完成學長姐未竟的事業? 一群當年「那美好的仗已打過」的學長姐,開始成立了「臺灣學生自 治教育推廣協會」 ,在教育部幾乎沒有預算與關注給予學生自治的情況下, 於前年在師大舉辦了第一屆學生自治傳承研討會。感動於學長姐們奉獻的 精神,同時也愧疚於吾輩無人,竟仍賴前人種樹。當時我發下承諾,要在 210
北大聯、中大聯都消失之後,重新組織一個能夠團結自主、聯合區域大專 院校學生會共同成長的組織,也就是現在的「台灣北部大專院校學生會聯 盟」即北學聯。期望它能夠成長為一個有力的平台,為將來要「踏入學生 自治的世界」的學弟妹們改變這個環境,讓我們離先人的理想能夠更近一 點。 學生自治,很多人說玩過就算了,個人前途重要,何苦浪費大好青春? 但我深刻認知到一件事:我們不能夠再繼續停留在「理想的半路上」 ,該 是我們為了理想往前推進、往前衝刺、往前開拓的時候了,而現在,就是 這個時刻。
一、 初踏入學生自治圈:從部員到次長。 當初努力跨考上政大,是因為對政大有很高的憧憬, 不只是期待它的豐富,也期待它能夠使我變得豐富。 但進來之後,我發現現實與想像的確存在著很大差距, 我無法理解有學生視自己為過客的、教授視學生為過客的心態、 無法理解 Grumble 板是討論空間的主流存在、 無法理解為什麼大一剛進來時,身邊的人都在告訴我:
我差一點就上台大了。 大家因為種種的原因對政大並沒有太多的認同感,更遑論稱自己為正大人、以正 大人為榮。 這一切促使我投入政大的學生自治,為的是從實踐中檢驗算不上什麼真理的現 實。 當我大一剛進來時,第九屆的政大學生會唯一讓我留下來的印象是他們在正大麥 側(正對麥當勞的側門,政大學生出校門覓食必經之地)擺攤推動一個延長上下課 時間的計劃。後來我才知道關於當屆一些財務問題導致幹部全體請辭的事件,甚 至也讓政大學生會鬧上新聞,導致學生會的形象低落。 第九屆卸任後,第十屆的選舉第一次並未選出會長,其中一個原因是只有一組參 211
選,另一個原因則是學生會的聲望已經跌到谷底。後來的第一次補選出現了有趣 的情況,由一組主流傳播社(新生命教會在政大的小組)的兩個代表和兩個外交四 的二人組競選。由於前者宣傳積極、後者很有權利意識及氣魄地挑出當時宿舍床 位的問題,使得這場補選頗為激烈。最後戲劇性地以 942:941 票,由主流傳播設 的團隊勝出,成為第十屆學生會。 大二上學期,我認識了四個很要好的朋友,五個小大一天不怕地不怕,總想聚在 一起做點什麼大事,畢竟,大學本來就是一個供你磨練自己、揮灑青春的所在。 我們原本所做的是一個定期的讀書會,彼此分享不同領域的所見所得。但後來我 們開始討論應該要做一番大事,正值學校經歷上述補選的風暴,我們討論了許久 決定加入學生會磨練,準備參選下一屆學生會。
我加入了學生權益部,因為我認為這是學生會最有存在意義與幫助學生的地方, 協助處理與追蹤當時校園中鬧得最大的機車停車位擴增問題,也在六長會談(政 大中由學生會主辦一學期一次與校方長官見面座談,一般同學皆可參加當面焊校 方溝通校園問題,已形成政大傳統。)當著校長的面指出根據學生會的調查有高 達七成五的學生不支持他續任,順帶抨擊了許多校園中未被解決、校方也不重視 的問題。據說那次的慷慨陳言把包括校方與學生會幹部在內的所有人都嚇壞了。 他們沒有想到只是一個部員卻可以如此用心收集與發掘如此多的問題,有這樣的 膽識敢當面厲聲駁斥校方。
二、 政大學生會選舉:一場政變。 擔任權益部員及次長半年後,認為只有帶領學生會才能造成改變,我們抱著打一 場轟轟烈烈選戰的心情投入,與社團勢力、議會勢力三分天下激烈競爭學生會長 的寶座。
因為表現突出,在大二下學期我升任了學生權益部次長,處理學生權益的同時, 我們的競選團隊也早已籌備許久,取名叫做「政變 NCCUCOUP」除了希望傳達 我們果敢、轟轟烈烈的風格之外,也寄托了為政大帶來改變之意。我們五個讀書 會的夥伴有人充當競選總幹事、有人擔任政策部長與文宣部、組織部等等,分頭 執行選戰工作。那時我們告訴自己,就算可能無法選上,也要將選戰本身當成一 212
個傳達理念的運動、一場轟轟烈烈的戰鬥,使它能夠撼動全政大!我們比照正規 選舉,設計 logo、製作臂章、胸章、關東旗等等,我甚至自己寫歌背着吉他在麥 側走唱,為了跑班宣傳,我們連續兩個星期沒有去上課。 由於當初第十屆學生會是整個社團跑來空降經營,他們的形式風格惹出了一些爭 議,導致原本學生自治圈、議會老人的學長姐們有諸多不滿,甚至公開進行聯署 罷免。以至於後來第十一屆學生會選舉非常激烈,除了我們的「政變」團隊外, 還有由前屆議會組成的議會勢力以及據說是政大社團界人脈很廣的社團勢力。形 成三國鼎立的角逐局面。
以下是我當初參選時 PO 出的文章:
投入學生會半年多了,從最初在六長會談上慷慨激昂的陳述, 到現在發篇 B 板文都要仔細斟酌字句, 重新檢視自己,似乎是有所成長了。但代價又是什麼? 政大人還算多,但願意關心公共事務的人不是很多,至少一定比順利加簽到課的 人來得少。實際參與學生自治的圈子更是小到一兩星期內你可以叫出所有大咖甚 至傳奇前輩的名字,非常地符合民主政治的寡頭鐵律,唯二不同的是,參與學生 自治不會讓你感覺到自己有大到足以稱為權力的能力,以及它並不是由統治者與 被統治者組成,而是由圈內人與圈外人組成。遺憾的是,這個圈圈不會比橡皮筋 大多少。 但它是可以被拉大的,只是許多人沒時間去拾起它、不知道該如何去撐開它,更 慘的是:「蛤?那是什麼?可以吃嗎?」 以前,我和許多人一樣,認為政大的學生很冷漠。但有一次,我和某系的系總幹 吃飯,她告訴我:你不能認為政大的學生不把精力投注在公共事務上就是冷漠, 也許人家只是對別的東西比較有興趣而已。」 是的,我想,每個人上大學的理由都不一樣,有人滿足了父母期望、有人想繼續 深造、有人終於解脫、有人純粹想修完社團、愛情、課業三學分,但在一大堆追 逐夢想的活動結束之後,除了回憶與滿滿的照片外。我在思考的是, 213
是否有著一個第四學分存在? 它隱而未現,卻其實對我們至關重要,但投入它的所必須付出的機會成本太過龐 大,讓修課的人不多、棄修的人幾許,修得學分的傷痕累累。這是我看到許多前 輩經驗的感想。最讓我擔心的是,是否因為學生從來未意識到還有這堂第四學分, 以致於在選擇將青春與夢想投入其他事情的同時,原本一場能夠投入公共事務的 精彩冒險卻在還沒開始時就結束了。 學生自治雖然是一個有點複雜的概念, 但要投入它的門檻並不高,你只需要一點傻勁和足夠支撐這份傻勁的堅持, 最重要的是,找到你願意投入學生自治的理由與方向。 它就是帶你跨越這一切現實與想像界限的指南針, 通向一個你可能從未想像過的政大: 在那裡,沒有太多人會抱怨和外籍生有關的事情,因為他們理性地瞭解, 從前在板上抱怨過外籍生的事情,如果認真搜尋,就會本地生在某種程度上只是 五十步笑百步罷了。而且自從學生會舉辦了定期與國際生、陸生、僑生交流之世 界咖啡館活動後,雙方對彼此的認識不再停留於想像的刻板印象,即使英文 能力不佳,也讓政大人有願意對彼此說出 Nice to meet you:)的善意與勇氣。 在那裡,宿舍的服務時數不再是各自為政,在山上與山下舍區上演著三國鼎立。 因為積極的學生會與熱情的宿服會早已通力合作,在校務會議上陳述學生心聲, 應立案推動通過了全政大統一、平等且彈性符合學生情況的服務時數制度。 在那裡,沒有人會覺得自己就讀的是一所感覺地域與格局受到限制的學校,因為 學生會透過網路與定期活動不斷地與校際學生會舉辦交流活動,從全國甚至全世 界為政大學生注入源源不斷的公共意識活水。更透過舉辦校園公共論壇,帶領政 大人形成了「校內能討論,校外敢參與」的風氣。從此關心公共議題的不再只有 個別的獨立社團苦苦支撐,而是全政大人關心公共事務的意識匯集到了學生會, 由學生會成為政大人關心公共議題的前瞻者與實踐者。 214
這是我和我的夥伴們所想要打造的政大。 有些事,前輩們告誡說:也許一年兩年無法完全達到, 但我們立志! 要從現在開始就為政大人立下一個精準的戰略方向與實作基礎。 給後來踏上這條路者以榜樣,和繼續下去的勇氣。 政變,是為了給政大人更好的政大, 一個政大人自己有能力也有意識去管理自己, 以立足於世界潮流浩浩蕩蕩,昌己昌人的政大。
這篇文章有點小嚴肅,但我暫時不想在這麼重要的一篇文中開玩笑。 幽默,是要從小培養的,但學生的自治意識也是。 你是否願意為了理想,和我們一起走上政變這條路呢? 一條我們走了六個月,荊棘滿布,卻是自己堅持所選擇的路。 如果能夠有更多夥伴的加入,我相信即使丟失了指南針, 我們也能夠依靠自己的意志,
胼手胝足地打造出一條政大學生通往完整學生自治的光明之路。
在這個陰晴不定的五月,就讓我們一起 COUP 翻全政大吧! NCCUCOUP 讓想像力奪權:)
三、 衝突與溝通:學生會執政心得 學生會的角色時常被視為學校與學生的橋梁,事實上,無論對校方和學生都會在 過程中有各種複雜的衝突與溝通交織。此處摘錄幾篇當時的會長週記,讓我們可 以一窺當時的情況。 當時上任後我積極推動的政見涵蓋了四大項:權益、福利、前瞻與認同,包括許 215
多造成重要影響的措施:會長周記、政大節、公共論壇等等。但另外一方面,由 於議會裡存在一些長久以來戴在議會系統的老議員同樣不滿我們團隊的執政風 格,其中更不乏原本幫助我選上但後來企圖控制我的人。故此,幹事會和學生議 會在這一整年可說是針鋒相對,勢如水火。 而當選的那晚,我寫了這篇文章: 各位政大的同學大家好: 我是歷史二林家興,也是這次的第十一屆學生會正會長準當選人。 (還未正式公告) 這裡有一些些簡單的話想告訴大家: 首先要很不免俗地感謝所有支持並投票給我們的八百一十七位政大同學, 我要在這裡代表政變團隊NCCUCOUP,謝謝你們願意相信我們的理想與努 力,並投下你們手中的一票,讓我們有機會去對殘酷的現實奮力一擊。 政大有許多的問題尚待學生關心,學生自治與公共意識也還在邁向成熟的路 上, 但我在這學期看到的許多事、許多人,讓我對政大的未來充滿了樂觀, 我非常確信的一點是,會有更多人投入學生自治與願意去思考和參與公共事務 但我們究竟該往哪裡去?這是學生會必須為全體政大人思考的。 在未來一年要承接下這個任務,我明瞭自身在實務操作上還有許多需要學習 的地方 我能夠向各位保證的,即是我會以全心、全意、全力投入這個職務, 以貫徹我們的初衷:提升政大學生自治風氣與參與公共事務的態度。 以不負同學的託付:讓政治大學有一個更好更能為政大人服務的學生會 同時,我也瞭解我們並不是受到所有同學的支持, 有人不同意我們政見的方向、有人不喜歡我們選舉的方式 有人不相信我們提出的理想、有人不瞭解我們到底想做些什麼 這些事情我願意全部概括接受,也希望我們所有人能夠彼此坦誠 參與學生會這半年來,甚至是選戰開打以來,我深刻瞭解到溝通的重要 許多事如果事前事中與事後有良好的溝通,是完全可以避免與改進的。 216
所以我希望在未來,在學生會的事務上,我能和全體政大學生有良好的溝 通。 任何事都可以告訴我、打電話給我、傳簡訊給我、在會辦黑板上寫給我、 學生會官網上留言給我、BBS寄站內信給我、facebook丟話給我 偷偷摺紙條塞給我(如果我剛好跟你修同一堂課)、上G板靠杯我、 麥側大聲公公開嗆我、公車上貼大字報針砭我、摺紙飛機射我 都可以。 如此一來才能夠確保我受到各位的監督,也讓我們一同來討論政大學生自治 的方向 我在此承諾,我不會和多數人站在同一邊,藉此忽略少數人。 我不會和學校站在同一邊,甚至有些時候,我不一定會站在學生這邊 學生會對我來說,是守護學生權益的力量與後盾,它必須非常靈活與強大 有時站在學生這邊據理力爭甚至採取體制外抗爭的行動發聲, 有時候卻必須幫學校與學生溝通,解釋學校政策的成因與緣由。 我希望我永遠站在全體政大人這邊,為全體政大同學的權益與福利著想、戰 鬥。 這是我對自己未來一年的期許。 許多工作即將開展,許多組織章程要修訂,許多會要開 許多人要被選出來在一些位置上為同學服務 許多外界需要被聯絡,許多人的聲音要被聽見,許多人要投入學生自治 許多人我需要去請益,許多時間要被分割,許多問題將被討論 許多弊端將被革除,許多政見要被落實、許多夢想將要一步步實現 這些是第十一屆政大學生會幹事會與學生議會將要去做的事情 請大家注視著我們,可能的話,請多多和我們說話:) 鞭策我們、針砭我們、監督我們,可能的話 加入我們。 和我們一起奮鬥,用政大學生自己的力量, 去告訴那些對我們一直有刻板印象的人,不再願意相信的人: 我們真的有能力做到。 217
當初我高職三年級說要跨考國立大學,沒人覺得我做得到 半年多前,我說我要選政大學生會長,沒人覺得我做得到 未來讓我們一起用行動和實踐大聲和所有人說: 政大人
做得到!
一篇關於政大節的會長周記: 作者 sx20001225 (沃爾哲斯) NCCU
看板
標題 [校園] 會長週記 第七篇 Why Nccutival? 政大節。 時間 Tue Nov 30 21:56:24 2010 ────────────────────────────────── ─────
大家好,我是學生會長 歷史三 林家興
「政大節是什麼?」 這個疑問尚迴盪在許多政大人的心裡,甚至有人以為是指包種茶節。 NO! 【政大節】 是政大一個歷史悠久的節日。為了紀念民國三十八年國共內戰中投筆從戎 而犧牲的學長,民國七十一年12月20日學生代聯會舉辦了一系列紀念儀式死與 記者會 並決議山上樹立起精神堡壘,成為政大人親愛精誠為國奉獻的精神象徵。
【政大節】 是本屆會長林家興在競選時所提出的主打政見「認同」中所構思的主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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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紀念政大歷史,再造政大精神。而這個概念的起源,來自於去年年尾板上 一句推文:「明明政大就有政大節,為什麼學生會不做?」 身為歷史系的學生,本著「上窮碧落下黃泉,動手動腳找資料」的精神查詢了 校史以及走訪精神堡壘等地,才發現了這段政大人可歌可泣的歷史,但我覺得對 比現在看到的政大,卻給我許多的違和感。 當年選定這裡作為我的目標,以我的學歷來說是非常不可能的事,但由於對政 大充滿憧憬,我非常努力,如願地考上了政大。但當我踏進這裡,周遭感受到的 氣氛不是 與我同樣歡欣鼓舞、慶幸自己能考上政大的同學,卻是一片沉鬱。 「好煩噢,差幾分就可以上台大了」 「我覺得政大太偏僻,格局太小,大家都把自己鎖在這裡。」 「我只是數學差了一點不然我其他分數也比台大的高」 「真的!好討厭哦,又得拼一次轉學考」 哀鴻遍野讓我有些錯愕,讓我覺得自己有點蠢 原來我是某種少數派──那種少數會慶幸自己考上政大的人。 台灣的學生與父母心裡眼裡都似乎只有台大,有如成王敗寇般的人生標準 台灣的教育資源的國家戰略也只獨厚台大,其他學校只能努力找出自己的特色 這裡無意戰學校、也無意討論台灣高教的發展,那留到12/18~19我們和 台大以及其他學校合辦的高等教育論壇再說吧,讓我們回到政大節。 國中時曾經在網路上看過「熱水無限好」一文,是歷史系的神人學長K所寫。 道出了許多政大的亂象與行政風氣,那是我第一次認識政大。 政大固然是一個有著悠久歷史與光榮傳統的高等學府,也出產過許多黨政商學 界的領袖與優秀人才。但那是因為時代與環境的驅使,使得政大的存在有意義。 國民政府撤退來台之後,展開了長達四十年的黨國威權時代。在此種時空背景 下,政大身為中國國民黨的黨校,自然有著許多的資源與環境來培養人才。政大 是研究大陸(當時稱為匪區)的中心,也有許多真正意欲為國家社會奉獻的學子投 身政大準備踏上從政之路。在當時,整個國家充滿一種精神與動力,那就是 「我們要復國、我們要復興、我們敢吃苦、我們要報效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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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能進入政大,基本上確保了你從政或公職的光明坦途,縱觀台灣的政法商 產官學媒體教育各界,學長姐的確也開花結果,個個位居一流領袖地位,讓我們 倍感驕傲。 但解嚴後,當年的時空背景已不復存在,政大的黨校光環不僅是一種特色,有 些時候甚至更成為一種原罪,讓政大成為政治與歷史清算鬥爭的犧牲品。 二十一世紀的政大,延續了人文社會的特色與一流的口碑,在大學考試當中的 排名尚能維持前矛地位。但政大的校風與核心價值,已漸漸失落。 總是聽到許多同學抱怨政大的許多事情:行政態度、狗后、宿舍、熱水、硬體 設施、公車、佔位、大便俠、不尊重他人、外國人、機車位,我們甚至有個G板 來講這一切的 事情,似乎看不到一種動力與環境是驅使政大人能夠變好或以之為傲的。 曾經有一次印象很深刻,在季陶樓下課聽到前面兩個女生說話(她們講得有點 大聲,我絕對不是偷聽。)。應該是剛上完台灣戰後人權史之類的,談到師大的 四六事件。 「欸為什麼政大都沒有抗爭啊,都只有台大與師大有這種學運的東西~」 「沒辦法啊誰叫我們是黨校~黨校!!!~~」 有點半開玩笑的語氣,有點旁若無人的大聲 讓我有點刺痛。 在台灣社會爭論國家認同、台灣是什麼?的同時,中華民國的表面化、模糊化 也連帶造成政大的地位變得尷尬,因為政大的歷史曾經一直都和中國國民黨與 中華民國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 我們處在脫離舊時代與尋找新方向的中繼點, 知往鑑來是句老掉牙的話,但如果要邁向未來,總是得去看看歷史的脈絡 老毛為何能將我們偉大的的首任校長趕到台灣,因為他將《資治通鑑》看了 整整十九遍。雖然此題不是唯一解,我也不怎麼喜歡老毛,但我敬佩一個看重 歷史的人。儘管他也摧毀了許多歷史。 現在的學生進入政大,大部份人似乎沒有太多理想,只是將政大當成一個不錯 的 220
工作與研究所跳板,對於政大自身的事情,無力也無意願去思考太多,遑論做 出行動。 常聽人說:「學校總是把政大的學生當成過客。」 我倒覺得,是學生自己的心態決定自己到底是不是一個過客。 就像一個人的名譽,只有他自己的行為能夠影響自己, 別人的評論與詆毀是無法影響分毫的,而餘下,全是推托敷衍之詞。
政大的過去,我們應該要去看看,檢視它的脈絡, 如同龍應台女士在談《野火集》中談史學所提到的一段話: 「如果不認識它的過去,你如何理解它的現在到底代表什麼意義?不理解它的 現在, 又何從判斷它的未來?不認識過去,不理解現在,不能判斷未來──」 我們政大又該如何走下去?
政大的現在又是什麼呢? 原本我試圖去透過政大節凝聚出一種大家對政大的共同意識。但在籌備的過程 中我突然體會到:每個人對政大的想法一定都是不一樣的!每個人在政大的課表 與 學分不同、(儘管有人學分很多卻都沒來上課) 參與社團不同、(學術藝術聯誼體適服務自治校外) 生活形態不同、(宅宿舍宅圖書館宅學生會辦…嗯…好像都是宅= =”) 愛好的餐廳不同、(雖然大家對餐廳的感想可能都是一樣的) 出沒的區域不同(很多地方我到現在都還沒去過) 居住海拔不同。(山上的學生才是頂大的學生,山頂上。) 學校的用心與同學的創意,讓政大揮發出一種多元豐富的色彩。 近年來的著名校友,也不再僅限於文法商政, 出現了許多音樂界與文藝界的明日之星。 而政大的未來,應該由我們這群解嚴後出生的新一代來思考出新方向 也許環境不是很好,但現在的不關心與冷漠只會不斷地傳遞給學弟妹 221
我相信大家都希望以自己的學校為榮,是吧! 校方所推動的大學城計劃正逐漸成形,二十年後,政大會變得和現在完全不一樣 學校總是喜歡說我們是「東方哈佛」,也許是想給我們一點期許 但我卻覺得我們更像哈佛之於耶魯的耶魯、牛劍中的劍橋,如同我們之於台大。 找到自己的特色才有機會存活下來,與被人記得。 希望各位政大人能夠透過學生會所辦的政大節,開始思考自己與政大之間的連 結。 政大在自己的生命經驗中代表著什麼? 從政大畢業之後,我們是因為什麼事情而一起因為身為政大人感到驕傲? 12/1~24 【政大節】,開跑!
四、 至香港考察的震撼:創立北學聯的初衷 擔任學生會長那年寒假,我接受到一些以往在交流活動中認識的香港學生自治夥 伴的邀請前往香港,也為了推動政見當中學生會國際部的發展,我與副會長、國 際部長三人自費三天兩夜前往香港參訪九所大學,看見香港學生會的繁榮、獨立 與社會聲望,並決心以此為台灣學生自治的藍圖。
要在三天兩夜當中跑完九所大學實在很不容易,行程非常的趕,我們在這趟參訪 中主要了解了幾個重點: 1. 香港的學生自治會地位為獨立社團法人,但同時也是在校方組織架構內多與 學生事務處平行或密切合作的獨立單位。這來自於他們曾經被英國殖民而打 下的民主傳統,從中學到專上學校等都有學生自治組織。 2. 學生會的事業非常龐大,有獨立的營利事業如影印部、交換書店等等,也形 成學生會費之外的收入來源。 3. 學生會有獨立的社團大樓,包括所有社團、系學會在內由學生會統一管理。 學生會自己有大型獨立辦公空間,另外還設有一整個類似台灣課外組的全職 人員替學生會處理行政庶務。 4. 學生會長地位非常高,在校內,他是校董會的成員,與校長平起平坐。我曾 聽過一個例子:當學生會長來到演講或活動會場,校長也會起立歡迎。有些 會長有自己的專門秘書與獨立辦公室。而在校外,由於香港普遍將大學生視 作「香港的良心」 ,學生會長更是學生與年輕人的當然領袖代表,在各樣的社 222
會、政治議題與相關活動上都有很大的發言權與象徵意義。 5. 最重要的一點,也是香港學生會如此強大的原因,是他們組成了一個叫做「專 上學聯」的組織,就是由所有專上學校(香港的大學)學生會所組成的聯合會, 也是這群學生們得以組織並發揮影響力的平台,時常發動遊行或引導輿論走 向,向社會表達學生團結的聲音。是香港學生會影響力龐大的關鍵所在。 再回到台灣後,深深對香港學聯的組織嚴密與團結震撼(當然是相對於台灣而言), 也從許多前輩那邊得知當年臺灣曾經有過北大聯、中大聯、南大聯等學生自治聯 盟,甚至一度要準備成立全大聯的未竟之志。故就此發願決定要成立一個類似的 組織以推行理念,有朝一日能夠將全台灣的學生會都團結起來。
五、 北學聯運作過程:大學法修改訴求與學生會聯盟。 北學聯概念的創立實行建立在台灣學生自治體制的缺陷必須被改革之上,即是七 年前學長姊們曾經為之奮鬥過的修改大學法,為此需要集結眾人的力量。 最初一開始的團隊雛形是由台灣學生自治教育推廣協會的夥伴,包括許多學校的 前任、卸任會長與幹部組成了北學聯行政團隊,那時約莫是 2011 年的暑假。我 們討論了許多,決定先以舉辦茶會、宣傳理念的方式接觸各校學生會。主要原因 是這時各校學生會算是新上任,雖然我們有許多具體訴求,但這些擔任過學生會 幹部經驗後才具體化出來的訴求一時之間可能難以讓尚未開始經歷學生會的人 理解與支持。 北學聯的目標: 目標: --重新檢視大學法並提出修改草案。 --團結各校學生會對公共議題、校園權益問題之串連及發聲。 --創設各校學生會制度化的資訊及資源交流平台。 --協助各校學生會健全發展。 --提升學生會的實質影響力並化為提升學生權益與自治意識覺醒的動力。 那年下半年我們辦了差不多五次茶會,除了宣傳北學聯的理念與邀請大家加入外, 223
主要也是希望能夠讓各校有個連結與溝通的平台,進而促成議題串聯、活動合辦、 聯誼交遊的目的。有時候我們也會邀請一些講師如學生自治圈的前輩來為大家講 述他們當年的經驗或是當前與高等教育、學生自治相關的議題。 一開始北學聯原本只專注在學生自治相關的議題,但後來由於我們強烈認為學生 會也應該要到校園圍牆之外代表學生發聲,於是也開始把範圍擴大到關注與高等 教育、學生權利相關的議題,例如學雜費、宿舍強制斷電、全學評等等。 在草創時期,我們大約有 30 多間學生會加入,從北到南甚至連離島都有(金門大 學)。加入的方式是簽署入盟同意書,彼此約定定期進行溝通、往來與合作,並 同意授權行政團隊以北學聯代表各校共同對外發聲,但這種模式其實存在很多問 題。
除了茶會之外,我們也會不定期舉辦大型的論壇、講座,例如學雜費論壇、高教 論壇、全國學生自治高峰會等。有時候會移師到桃園、臺中舉辦,主要目的除了 希望方便桃竹苗和中部學生會不必跑太遠之外,也希望北部學生會能夠有更多機 會汗各地學生會交流,培養未來組成全學聯的基礎。 2012 年 3 月,我們和近二十間學生會的會長與幹部在師大舉行成立記者會,正式 對外宣告北學聯的成立。自此之後,許多媒體、相關團體都將北學連視為學生會 的代表而時常前來探尋合作與採訪。某種程度上,這是因為北學聯是目前台灣現 存唯一一個以聯盟組織形式存在的學生會聯合會,有比較高的政治意義存在。這 其實也是我們所希望的,透過北學聯或類似平台來增加學生會對社會的能見度, 讓學生的聲音能夠被聽見。也因此,我們有三次為了高教議題以及學雜費相關問 題至立法院開記者會,和其它相關團體一起發聲。 北學聯有一個很主要的訴求,就是希望修改大學法,主要分為三點 一、學生會職權及地位應明定
大學法第 33 條雖保障大學須設立學生會,但並未詳細規定學生會之 職權、地位。使學生會幾乎流於學生社團,受校方指導、干涉。對其他學 生社團如系學會、社團、宿服會也無直屬連結關係,上受學校干涉、下不 能深入連結學生組織,喪失其獨立主自性。也使學生會往往處於極為尷尬 之境地,要負極大責任卻又無相對應權力, 224
雖對學生權益及福利有所著墨,但在體制內往往心有餘而力不足,無法抵 抗來自學校及社會現狀給予之壓力。只好不斷訴諸媒體或體制外抗爭,失 去學生會應有之功能與適當爭取學生權益之做法。
有鑑於此,我們認為必須在大學法中增設學生會專章,明定學生會之 地位上獨立自主與各一級處室平行及與其他學生團體之互相關係;職權上 明定學生會之責任、義務、權利及目標。
二、學生代表於體制內無法充份反映意見
大學法第 33 條雖保障學生代表於校務會議中不得少於十分之一,然 實行多年來在實質運作中由於學生代表人數所佔比例過少,學生代表僅流 於象徵意義。時常發生全體學生代表共同反對某件議案但舉手比人頭仍數 不過學校各處室及教授代表等,無法充份反映學生意見與實質影響校方決 策發揮制衡效果。
大學淪為教授獨裁,校園民主喪失。
有鑑於此,我們認為必須修改大學法第 33 條使校務會議中之學生代 表數量保障數上修至四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納入學生議會議員及各學系系 代表(此部份由各校自訂細節),充份落實保障學生意見能充份反映之功 效。
又,既為求制衡校方充份反映學生意見,為何我們只訴求加到四分之 一呢?人數代表的不足是「量」的問題,但在另一方面我們必須承認有些 學代們在議事及關心校務的「質」方面因為歷史背景、環境因素及個人原 因等並不十分成熟。
故我們希望先增加學生代表「量」的部份,並以其他配套增加學代們 在「質」方面的效率,使學代能更有力地來爭取並守護學生的權益,等四 分之一的學代數量在各校落實並能夠運作順暢後,大家再討論是否繼續提 高學代比例。
3.繳交學生會費應納入註冊程序: 有鑑於此,我們希望將條文修改為「學生會費之繳納應納入學校註冊程序, 學生會費之繳納應列入註冊單上費用項目之一,未繳納學生會費之學生視 225
同未完成註冊程序」,以確認學生與學生會之間相互義務、權利關係、確 保學生因確實繳納學生會費提高對於學生會之關注與監督,給予學生會成 長及正確施政之壓力,更保障學生會費有充足經費來為學生服務。 各校學生會費由各校學生會與學校經合法程序溝通後自訂之,但建議每人 金額在 200 元上下。而清寒、低收入戶及其他弱勢家庭之學生只需繳交象 徵性一元學生會費以表示完成註冊程序成為學生會會員。
正式成立前的寒假,我們有發出一個全國信件到各校學生會,是關於我們的大學 法訴求連署,希望各校支持。結果我們收到許多回信卻發現…許多學生會根本不 知道大學法 33 條是什麼,更不知道有大學法。瞬間我們瞭解到其實現在台灣的 學生自治圈對於學生會的定義和學生權益的意識等等可能都還非常不足,遠超出 我們的想像。也促使我們之後的活動多偏向講座、茶會、論壇及幹訓,就是希望 能夠讓更多人知道修改大學法的訴求。 北學聯除了舉辦這些實體活動外,處理比較多其實是學生權益的幫助與諮詢,許 多學校學生會會將他們學校發生的情況,例如學生會活動遭到學校打壓、學校介 入選舉、學校推行有損學生權益的措施等等。北學聯的夥伴們除了前往該校開設 學權講座外,也會透過網路溝通提供經驗,以協助各校解決他們所遇到的問題。 好幾次搞到幾乎要開聯名記者會譴責校方,但幸好後來校方感受到壓力,都能夠 心平氣和與學生會溝通,學生會成員也從中學到如何與學校應對進退應有的態度 與手段。 北學聯本身的組織架構其實很像校內學生會,我們一樣分成行政團隊與各校學代 大會。行政團隊下設有活動部(籌辦各類活動)、學權部(負責撰寫論述及調查學權 事件)、公關部(負責對外聯絡社會團體及處理媒體事宜)與秘書部(處理日常會務 與行政事務、會議記錄),負責處理北學聯的日常運作。學代大會的部分,則是 由各校選出兩名代表組成,是北學聯的立法機關與議事平台。我們曾經開過一次 臨時與兩次的正式學聯代表大會,集結各校代表制定出了一些北學聯的基本章程 與規範,同時利用這個活動的機會進行學權相關議題討論與講座。 北學聯學代大會: 採取聯合國體制: 226
各校學生會派一至二位代表組成代表大會。 代表大會: 制定學聯憲章並選出執行委員會(現在的行政團隊) 處理常務機制,以確保各校地位平等。 為何不採社團法人之理監事?因為以前的北大聯採取理監事制但為競選職位容 易內部分裂與彼此不信任,法人化過承繁瑣及耗費精力與時間。
北學聯精神信條:
團結‧自主‧學權‧參與‧責任
團結
團結各校最高學生自治組織,在平等互惠之原則下共同發展,以發揮更大力量, 促進學生自治發展與維護學生權益。
自主
學生會應是一自主團體,有自主決策及發聲的權利,不受任何箝制與壓迫。
學權
守護與爭取學生權益為北學聯核心價值,促進校園及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為北學聯 具體行動目標。
參與
促進學生積極參與學生自治、社會公共事務,學習並實踐公民價值。
責任
服務學生為北學聯之責任,進而培養學生服務國家與社會之態度。 簡單來說可歸結如下:
1.北學聯初步運作機制: 各校學代大會
↓諮詢與建議權
北學聯行政團隊 ↑提案與執行權 2.時程:2011 年 9 月陸續舉辦聯誼茶會,2012 年 3 月正式成立。 227
3.至今已辦過活動: 每月聯誼茶會 6 次、議題論壇及講座 4 次、 成立記者會 1 次、暑期幹訓營隊 1 次、 臨時學聯代表大會 1 次、正式學聯代表大會 1 次、立法院記者會 3 次、全國性 論壇 1 次、代表台灣受邀出國參加全世界學聯大會 1 次。 4.未來走向: 關注高教及學權議題,可能邁向法人化。
至於年度幹訓,則是北學聯最為龐大的活動。由於每年的新上任學生會幹部對於 如何運作學生會並不熟悉,往往無法完善地運作學生會或應對各種狀況。因此, 為了在學生會執政經驗、學權意識以及實用辦活動技巧上給予各界新任幹部完整 訓練,也讓各校在上任前有機會先認識彼此以利未來合作。我們舉辦了第一屆年 度幹訓,名為「學權時代」並於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舉行,由於初試啼聲,規模只 有兩天一夜及 80 多人,加工人超過百人,包含了北中南四十多間學生會的新任 會長、副會長與主要幹部。雖然時間緊湊,我們仍精心安排了學生自治圈的諸多 前輩與各領域名人組成完整的必修課程與針對個別職務的分組課程,並加入學權 狀況劇給學員發揮、培養解決問題的能力。此次幹訓能夠順利舉辦有賴於台灣學 生自治推廣協會(T-SATA)在前一年所舉辦的第一屆學生自治傳承研討會,我們在 那時學了不少經驗。 辦完幹訓後,等於是北學聯的第二屆開始了,我們把 2011 年九月至 2012 年 3 月 正式成立那段時間稱為草創時期,3 月至 6 月為第一屆,因此在 7 月過後就是第 二屆任期。基本上行政團隊幹部都沒變,但新增了許多來自各校和我們抱持著同 樣理念的生力軍。
六、至倫敦參加世界學聯大會:反思台灣學生會困境。 受歐洲學聯及英國學聯之邀,代表台灣前往英國倫敦,看見全世界各國學生會聯 盟的高度與方向,連柬埔寨都有全國學聯,台灣呢? 去年暑假,我接到歐洲學聯(EUS)與英國學聯(NUS)的來信,希望邀請北學聯派人 代表臺灣到英國參加世界學聯大會(Global Students Leadership Summit),我其實很 228
驚訝為何他們找得到北學聯。但經過整個暑假的溝通,敲定了機票錢、當地費用 等細節後,我很高興有這個機會與殊榮代表台灣到倫敦參加這個難得一見的盛 會。 難得出國,自然不忘宣揚國威,我帶了許多小國旗到當地分派給各國學生會代表, 希望他們能夠記得在一個叫做中華民國的國家、一個叫做台灣的土地上,也同樣 存在着學生自治的夥伴。 這次行程是為期大概五天的論壇,於倫敦近郊的東倫敦大學舉行。最令我印象深 刻的是歐美的學生會關心的議題和我們很不一樣:整場論壇我們幾乎探討的都是 高等教育的國際化、資源分配、公平正義、環境永續等感覺是聯合國大會才會討 論的議題。也可以以此看見國外學生會的實際影響力及其格局。
此次的論壇來賓來頭都不小,有英國上議院議員、索馬利亞環境部長、歐盟執委 會前主席、跨國商務公司 CEO,還有一位特殊人物:智利全國學聯前主席卡蜜 拉,她曾經帶領八十萬大學生上街頭反抗智利政府當局的高學費政策,政府差點 被他們的運動搞到垮台,也迫使智利政府收回了原本規劃的政策。 除此之外,我想最主要的體驗還是瞭解到臺灣學生自治的格局實在有如辦家家酒, 時常連校園內部都紛爭不斷,遑論全國聯合與踏出國際。當連柬埔寨這樣在台灣 人眼中尚屬落後的國家都有全國學聯,派出來的代表英語流利侃侃而談,我們真 的應該更加努力! 此次論壇中由於我是除了香港代表(但他不是來自專上學聯,似乎是另一個與研 究生有關的協會)外唯一一位華人,各國代表都對我國的情況感到很有興趣,我 以英語一一向他們解釋了台灣學生自治的現況,包括地位只是社團、活動導向、 不太常關心公共議題及時常遭受校方控制等等以及歷史緣由。各國代表惋惜之餘, 也都提出自己國家遇到的學生權益問題與我討論,我發現某種程度上,臺灣爭取 學權的意識雖不普遍可能更為激烈,因為我們的環境與體制都不慎完善,而國外 則否,學生會會照顧學生一切大小事,自然問題的層次與方向也就存在落差了。 回國之前我尋問了我的聯絡人他是怎麼找到北學聯的….因為我們並未製作任何 英文版簡介於網路上,他給我的答案是….他在 Facebook 上鍵入「student union」, 229
能夠找到的所有單位他都邀請了。讓我慶幸幸好當初大家有先見之明為北學聯設 定了英文名字,更感受到取好名字與建立國際化的媒介是多麼重要。
七、 台灣學生自治的改革方向心得總結:大學法三訴求、全學評改 革方式、學生會獨立自主意識。 長遠來說,大學法於 2006 年修法至今已過了七年,雖然當初保障了十分之一的 校務代表、學生會可以收會費等。但這七年來的學生自治狀況層出不窮:會長選 不出來、參與率低落、行政立法對立、校方控制學生會、學生會淪為半活動機器、 學生會社團化、學生強烈不信任與忽視學生會等等,都明顯提出了學生自治再不 改革就會淪亡的警訊。當年的保障由於缺乏完整配套、修法不完全,如今反倒成 了限制學生會發展的牢籠,無法確保學生會的穩固定位,造成各校自行其是、學 生會定位與體制混亂、將學生自治組織視為社團看待、學生會財源受控制而無法 自學校獨立等問題,更是造成學生會無法得到學生信任的主因與惡性循環。可以 說,一日不從源頭母法大學法下手,台灣學生自治只能繼續原地踏步,學生會也 將是毫無意義的組織,只能淪為學生政客攫取曝光機會的跳板。 另一方面,最根本的制度與意識問題在於學生會社團化。學生會成員不明瞭學生 自治與校園民主意義,將學生會格局作小、校方不明瞭學生自治意義,只將學生 會當成社團與附庸看待、學生不明瞭學生自治意義,只將學生會看成舉辦演唱會 的活動團隊與臨時解決生活瑣事的緊急按鈕和出氣筒、政府不明瞭學生自治的意 義,造成要找代表來開會或下達相關政策時,竟找不到合適的管道與代表,造成 廣大學生對政府與教育政策充滿不信任感。形成四輸的局面。 最具體的例子即是每年教育部所舉辦的全國社團評鑑,雖於去年將學生會獨立出 來為一個項目舉辦,進而成為今年的學生會獨立擁有一個「全國學生會評鑑」, 但其本質依然是注重檔案管理與外觀美化的無意義軍備競賽。不但無助於提升學 生會注重學生權益,更浪費學生會過多時間準備參展資料,但到現場卻又沒有足 夠時間與空間觀摩交流。更重要的是,「評鑑」之義代表這是一個教育部上對下 的指導與要求,試問學生自治獨立自主,何須應該受教育部評鑑?這個活動存在 一天,根本性地代表台灣學生自治依然停留在缺乏獨立自主精神與學權意識的辦 家家酒。建議應該改成各校學生會主辦、教育部協辦並以交流觀摩為主,評鑑指 230
標內容也應該改為以檢視學生會獨立自主程度與爭取學生權益功能為主,方能對 學生自治的進步有所貢獻。 總結心得,依個人參與台灣學生自治圈由部員、次長、會長、教育部代表、地區 性學聯召集人的三年來經驗,台灣學生自治存在制度結構上與精神價值衰落的嚴 重問題,早已徒具學生自治之形式而無有貫徹學生自治之精神。如果不做出根本 性的修法或各校學生會覺醒進而串聯要求改革,未來十年、二十年,台灣學生自 治將難以有任何良性的進步,無法達成實行校園民主、爭取與守護學生權益的目 標。而我們,也將永遠停在理想的半路上,望理想而興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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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城邦或無有之國?學生自治的理想與怠惰 陳信仲 「沒有那愛的王國,任何人所企劃的正義,都會迅速腐敗。」 ─陳映真《加略人猶大的故事》 約莫八零年代末,由於各校竄起的學生運動,學生自治的呼聲在全島迅速蔓 延,對當時大權在握的校方提出一個以學生為主體的治理單位的要求,期望以這 樣的組織向校方或外部爭取學生權利。可以說,這是當時極度高壓的校園環境下, 學生自治所被學生寄予的最大理想。時至今日,學生自治已然成為校園內稀鬆平 常的一環,建立制度之後的學生自治,由於官僚化、庸俗化、康樂化的緣故,漸 漸變得職能僵化、越來越無法回應學生權利的要求,無力抵抗校園內外對於學生 權利的進犯,更甚者,內化成為校方宰制學生、綁架正當性的傳聲筒。這樣的情 況明顯背離最初學生自治的理想。 本文的意旨在於透過對於過去相關學生運動歷史文獻的整理,釐清台灣學生 自治的起源與演變,藉由對於現今學生自治實際狀況的觀察,比較過去學生自治 的意旨與目標,找出相異之處,並說明其中的意涵。理解當今建制化後,學生自 治的困境。考察當今學生自治普遍的情形與對於校方、學生之間的關聯,找出現 有制度的不足之處,並且嘗試以過程取向的研究,理解學生自治的變遷以及促成 變遷的癥結點。最後提出改變現狀的可能方法。 預計的研究結果是發現校方在回應學生自治的要求時,從中作梗以及動機不 純,有意識的對學生自治體制進行整編,導致學生自治官僚化、庸俗化、無力化。 並證明上述所導致下述情形有因果關聯,即當今學生自治在外部關於落實公民意 識、打開公共空間、對學生進行群眾教育的缺乏,在內部學生自治成員個人對於 自我意識、學生自治的意義、校園民主精神認知的不足。由內而外的雙重缺乏所 導致今日學生自治的面貌,與昔日學生自治理想的背離。向外批判以求自我反省, 並提出可能的出路。 學生自治曾被認為是學生自我治理、自我實現的契機,一種在威權校園中追 求公正城邦的熱望,然而學生建立了如此的公正城邦後,轉瞬間在外力影響以及 沒有警覺之下,被整編到學校的行政機制之中,成為空洞、沒有靈魂的官僚化無 有之國,再也無法與學生主體有所聯繫,從而失去抵禦校方與壓迫的力量與勇氣, 唯有經過立於當下與現實基礎的反省,透過自我批判進而培力增勇,才能革除當 今學生自治的怠惰,與過去的歷史重新搭起連繫,重建學生自治的理想,回應學 生自治的熱情與初衷。 關鍵字:學生自治 學生運動
培力
官僚化 232
「沒有那愛的王國,任何人所企劃的正義,都會迅速腐敗。」 ─陳映真《加略人猶大的故事》 前言 約莫八零年代末,由於各校竄起的學生運動,學生自治的呼聲在全島迅速蔓 延,對當時大權在握的校方提出一個以學生為主體的治理單位的要求,期望以這 樣的組織向校方或外部爭取學生權利。可以說,這是當時極度高壓的校園環境下, 學生自治所被學生寄予的最大理想。時至今日,學生自治已然成為校園內稀鬆平 常的一環,建立制度之後的學生自治,由於官僚化、庸俗化、康樂化的緣故,漸 漸變得職能僵化、越來越無法回應學生權利的要求,無力抵抗校園內外對於學生 權利的進犯,更甚者,內化成為校方宰制學生、綁架正當性的傳聲筒。這樣的情 況明顯背離最初學生自治的理想。 本文的意旨在於透過對於過去相關學生運動歷史文獻的整理,釐清台灣學生 自治的起源與演變,藉由對於現今學生自治實際狀況的觀察,比較過去學生自治 的意旨與目標,找出相異之處,並說明其中的意涵。理解當今建制化後,學生自 治的困境。考察當今學生自治普遍的情形與對於校方、學生之間的關聯,找出現 有制度的不足之處,並且嘗試以過程取向的研究,理解學生自治的變遷以及促成 變遷的癥結點。最後提出改變現狀的可能方法。 預計的研究結果是發現校方在回應學生自治的要求時,從中作梗以及動機不 純,有意識的對學生自治體制進行整編,導致學生自治官僚化、庸俗化、無力化。 並證明上述所導致下述情形有因果關聯,即當今學生自治在外部關於落實公民意 識、打開公共空間、對學生進行群眾教育的缺乏,在內部學生自治成員個人對於 自我意識、學生自治的意義、校園民主精神認知的不足。由內而外的雙重缺乏所 導致今日學生自治的面貌,與昔日學生自治理想的背離。向外批判以求自我反省, 並提出可能的出路。 學生自治曾被認為是學生自我治理、自我實現的契機,一種在威權校園中追 求公正城邦的熱望,然而學生建立了如此的公正城邦後,轉瞬間在外力影響以及 沒有警覺之下,被整編到學校的行政機制之中,成為空洞、沒有靈魂的官僚化無 有之國,再也無法與學生主體有所聯繫,從而失去抵禦校方與壓迫的力量與勇氣, 唯有經過立於當下與現實基礎的反省,透過自我批判進而培力增勇,才能革除當 今學生自治的怠惰,與過去的歷史重新搭起連繫,重建學生自治的理想,回應學 生自治的熱情與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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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學生自治 學生運動
培力
官僚化
學生自治的追索與建立 所謂的學生自治,顧名思義,就是學生自主治理,通常以組織的形式呈現, 對內處理學生之間的事務與關係,對外向校方或外界捍衛學生的權益與主張,而 這樣的訴求通常是以一個學生政府或者學生會的組織來進行具體實踐,實踐甚麼 呢?實踐校園民主,也就是那個可以抵抗校方家父長制傳統師生關係、批判特別 權力關係(軍人、公務員、學生不在基本權的保障範圍內,權益受損無處可供救 濟)的利器。 而學生自治的理論基礎在於,劃定校園內部的主要組成群體,也就是將校園 中的組成份子分為行政官僚、教授、學生這三方,並且認定這三方是相互平等的, 如此劃分之後,意味著校園內部的政策與事務必須由這三方共同決定、協商,這 樣的論述挑戰了當時以行政官僚支配的威權校方,也撼動了特別權力關係,並且 將民主的論述進一步的在校園中深化。 上述所說的訴求與理念,在台灣的八零年代時,除了向外爭取言論自由之外, 基本上就是學運學生在校園運動中重要的主軸,也是當時的學生對於改造大學最 為深刻的期待與盼望,參與社群、促進公共討論、並且闡述關於權益、關於社會 正義的思想,進一步親自實踐、獲得落實,凝聚學生的集體意識,並且傳遞民主 的啟蒙觀,讓貧於參與社會議題甚至自身權益問題的學生們能獲得啟發並且集結, 一同為了一個更加合乎公平正義的社會而奮鬥,這是當時學生自治的理念中,千 絲萬縷中的大概情況,無論如何,在當時,所謂的學生自治並不是單純只是為了 追求一個架構或制度而已,寧可這樣說,學生政府與學生會只是當時為了實踐校 園民主與學生權益的重要手段,雖然這些概念通常因為訴求上與程序上的問題都 的需要捆做堆來討論,來爭取,不過我們可以知道,至少從一些蛛絲馬跡中,校 園民主、與威權殘餘的校園做抵抗、扭轉特別權力關係才是學生自治當中重要的 理念。 如果我們攤開時間軸與歷史脈絡來看,大學之前的高壓治理、校園黨部、人 二室、軍訓教官所築構的教育控制體系,在在荼毒了當時的大學校園,特別權力 關係更是明目張膽地剝奪了學生所有的基本人權,教育淪為國民黨的意識形態國 家機器,將每個大學生打造成忠黨愛國的士兵,將大學校園轉為規訓的場所,將 每個大學生規訓成能夠服從命令、能夠符應統治階層需要的柔順肉體,在這樣的 背景之下,學生政府的出現、學生自治的訴求可以說是在暴力橫行、極端嚴峻的 國民黨主導的校園暴政中,想要推翻暴政、建立公正城邦的願望,以此做為漫天 蓋地的控制與束縛中的突破點,並且衝撞體制所帶來的一切不自由,學生自治的 234
精神不只是僅僅對於制度的追求而已,還包括了體現一種對於整體社會民主落實 的關注,更是一種對於壓迫現狀的質疑以及起身反抗的姿態,今昔對比,當時學 生自治的訴求,內容物比現在的學生自治多了更多精神與理念。 學生自治的現況與處境─以東海大學為例 可是,其實當時候學生政府的成立,在之後的發展脈絡看來,並沒有全然實 現當時學運的理想,其中有許多的原因,比方說,其實學校裡的學生大多對於校 園公共事務的參與度不盡理想,每每到了普選的時候,投票率都不夠高,甚至沒 有過半,東海大學的學生會選舉還曾經以抽獎的方式促進投票率,這多少證明了 學生普遍對於校園沒有認同感,對於參與公共事務也缺乏興趣,無論基於何種動 機,多少都證明了校園內部學生的政治冷感還有對於自身權益的漠不關心。 其次,學校對於學生政府的態度還是以一種家父長的心態處理之,表現在學 生政府在大學制度的位階上,以東海大學為例,東海學生會的位階在課外活動組 之下,屬於課外活動所管轄,甚至還必須要去參加社團評鑑,由此可知,校方仍 然將學生會看作是社團的其中一部份,連運作機制與程序都必須跟社團一樣比照 辦理,學校將這個原先與校方有著地位平等的學生組織收編為其下的一支,狡詐 心態路人皆知,這種將學生主體看扁的做法,遑論地位平等地討論、相互尊重。 其三,大學內部的流動性過於頻繁,每個大學生多半準時畢業,至多花個四 五年的時間就離開學校,學生會或者學生政府的改革通常只有短期的效果,在改 朝換代之後通常都會與之前的學生會步調不同,而且諸多的改革措施也無法長時 間有效地進行,受制於短期時效的限制,學生對於校園的認同與熱忱通常也就不 如預期的高,最多只是將它看作人生的中繼站而已,並不會切身、親身地把自己 的生命與理想或多或少分享給校園,就算有人願意,也只能是少數。私立大學的 狀況尤其嚴重,因為台灣對於一流大學與排名的盲目追求,多半學生不是中途轉 學就是重考,就算學生勉強待到畢業,更多的是在升學途中沒能考上明星大學, 中箭落馬後重挫的心情,需要別的事物來填補其安慰或者透過校外活動找到別種 認同,這個本身就是人生路途中的絆腳石,噩夢般徘徊不去的私立校園、私立學 生身分根本很難對他們有所召喚。 家家酒政治與控制體系─以外圍牆事件為例 整體看來,學生會與原先人們所期望建立的那個學生政府已經有過於離奇的 脫節,學生政府已然名存實亡,徒留形式上的空殼,至少處理學生事務方面也不 過就只是在父權校方劃定的圈圈內,進行自我感覺良好的自我治理,像扮家家酒 一樣,玩個民主小遊戲,在遊戲中獲得自我認同感,產生現狀安定的錯覺,也產 235
身對於校方的感激,某種認賊作父的情感。而所謂學生會主掌的事務(學生自治) , 完全無關於學生權益,不是決定學費以及教學方面的事情,也不能在校務會議中 擁有決定校園議題與校政的權力,我們(尚且還能這樣說)所能夠做的,只有逸 樂化的校園生活,辦活動、辦演唱會(而且是學生眼中評斷學生會有沒有做事的 最高標準)、定時檢查籃球場的照明設施有沒有故障、或者聽聽學生對於學校設 備的缺漏的抱怨,如此而已。處於學生會裡面的成員,最大的成就可能只不過是 在社團評鑑當中做好被審查的事項,拿個優等而已,原先以改革校園、捍衛學生 權益、建立學生主體性的夢想,如今安在?徒留過於乖離的現狀下的感傷而已。 以上所述,其實還是能夠接受的最底線,無法成為捍衛學生權益的先鋒,最 多也只是觸景傷情而已,構不成任何損害,至少也別成為窩裡反、扯後腿的絆腳 石,或者成為校方授意的傳聲筒、甚至打手,可是令人難過的是,事情往往會比 預先設想的深淵再多跨一步。 以東海大學在 2010 年到 2011 年冬天發生的外圍牆事件為例,當時的學生會 長和學生議長和學務長的談話當中,被告知要學校將在寒假期間對一般學生上下 學重要道路的外圍牆進行封閉工程,因應市政府的壓力,而對於學生生命安全做 出妥協,外圍牆封閉之後,將會把騎機車的學生族群趕上極其危險、待轉區狹窄 的中港路,而將學生議長與學生會長討論的用意是為了取得學生的正當性,簡而 言之,知會你們一聲,我已經盡到我告知的義務了。接下來就乖乖接受這種會危 及你們人生安全的政策就好了,要乖。 然後,覺得不妥的學生會長,當時沒有對於學務長的一番謬論與輕率加以反 駁,而找上人間工作坊討論此事,而人間工作坊經過討論之後,決定開始擺攤連 署、進一步逼使校方對此事件加以說明,希望能夠阻止對校園空間不友善、素行 不良(現在的校牧室即是在眾學生反對之下,趁假期背著學生蓋好的)的校方的 蠻橫作風。後來總算迫使學校舉辦說明會,卻沒想到在學校願意舉辦說明會的當 天,被學校以學生資訊系統寄發澄清自己、抹黑學生的信件。更令人感到髮指的 是,說明會當時,學校對外說明竟然說沒有此事,全然是假議題,而主持說明會 的學生會長也不願意當面澄清作證,就這樣在陷入膠著的困境下,總算取得學務 長的同意,絕對不在假期動工的承諾,才將情勢稍稍緩和下來,不至於被校方奪 得全部的文化領導權。 令人感到悲傷的是,起先對於學生權益有所責任、必須負責的學生會,不能 夠盡責已矣,居然為了自身的利益與師生間的和諧(順從)關係而扯後腿,而對 於威權校方有所妥協,讓自己居於安穩妥當的後方,隔山觀虎鬥,讓沒有資源、 沒有權力的異議性社團單打獨鬥、獨自承受,如同政府官員對於財團默不吭聲, 等到公民上街抗議、被鎮暴警察追打、被水車噴得一身濕、最後終於訴求成功時, 236
突然來亮個相、說幾句感謝的話、套幾句官腔、表演得如同對待救命恩人一般, 再來說要「和人民一起努力」,然後對於議題進行收割,列入政績。如此無恥而 失格的情況,大在國家範圍內能夠見到,小在校園當中隨處可見,這不僅僅是當 今學生會的普遍失態,更是整個社會對於民主感受錯亂的病態。 經過了如此事件,我們深深的感受到,如果一個原先抱持著良善美意的理想, 實踐之後居然中途半端,未完成而只剩空殼、只剩形式的時候,原先所被賦予的 力量將會回過頭來摧毀自身,甚至成為所欲反抗的威權的打手,而且更加恐怖的 是,這個空殼被賦予合法性,在學生當中經由選舉而存在著正當性,使得學校得 以伸出那控制欲過剩的手,操縱這個擁有力量的魁儡,至今所謂學生自治,真正 獲得實踐的,不是對抗強權的公正城邦,而是無有之國─甚麼都沒有的國,只有 「國」存在,只有被物化的制度存在,只有僵化的官僚體制存在、只有對於名聲 的虛榮存在、只有舉辦活動的小格局存在,其他一無所有,絲毫沒有留下,我們 不禁要問,究竟發生了怎樣的巨變,究竟人心與社會發生了怎樣的疏離,才會使 得今天落得如此局面?而難道原先的理想終究只能是夢一場,只能顯示人們的徒 勞嗎? 學生自治的意義與出路 其實,總的來說,學生自治的實踐完成了一半,有了形式上的學生政府,只 是位階不高、權力不大,就遇到挫敗、就被體制收編,這些都不單單只是校園內 部的狀況,如果我們從大處著眼,這何嘗不是現今台灣政治現況最為貼切的寫照 呢?在政權移轉、民主制度得以落實之際,台灣並沒有從威權中、沒有從自身的 奴性中獲得解放,我們雖然習得了民主的技藝,卻沒有記住民主的精神,而這所 導致的結果即是─被制度奴役、被民主奴役。 對於近況,包括學生自治當下的困境以及民主制度所引發的諸多危機,托克 維爾早在 1835 年的《民主在美國》裡就已經預見一二,他對於民主制度、民主 政府下的治理可能產生的壓迫與危機,有以下的闡述: 在這些人之上有極龐大的守護權威,自動負責使這些人得到滿足,並且維護他的 命運。這個權威是絕對的、無微不至的、經常的、精明的而且溫和的,要是它的 目的是扶助人民如何長大做人的話,那它變像做父母的權威了。但是它的目的恰 恰相反,是如何使人永遠做孩子,只要老百姓什麼都不在乎只想高興,而且真的 高興,那它便很滿足了‧‧‧ ‧‧‧最高政權一步步地使每一個人到它的有力控制,並且由它擺佈之後,便對 整個國家伸出手臂,要它普遍遵循許許多多繁雜瑣碎而且劃一的規則。這些規則 237
連思想最獨特、性格最積極的人,也破壞不了。它沒有粉碎人的意志,但是使它 就範,使它接受引導;它很少強迫人採取行動,而是經常使人不要採取行動。這 種力量並不消滅一切,但是使人一切難以存在下去;它並不向人肆虐,但是壓縮 他們,使他們萎弱無力,使他們意志消沉,使他們變得愚昧無知,直到他們變成 一群怯弱勤奮的牲畜為止,而政府正是牧人。 我常常認為正規的、安靜的與溫和的奴役,容易和一些表面化自由混為一談的程 度,要比一般人相信的更大,而且它甚至於可以在人民的主權翼護下存在。 對托克維爾來說,民主是實現自由的手段,所以比起民主制度來說,更為重 要的是自由意志。學生自治亦然,學生政府與學生會的民主機制是為了實現捍衛 學生權益與主體性的手段,而正是因為對於如此精神的脫節,以及校方或者統治 階層借助官僚制度無微不至卻又全面控制的手段之下,將人民、將學生變成永遠 需要受人拉拔的小孩,將人的對於社會的關懷以及對於公共事務的熱誠貶為個人 的快樂,而一旦人只剩下快樂、只剩下康樂(辦活動、辦演唱會)的時候,那麼 校方或者統治階層也就達成他們的目的了,民主變成了施捨、自治成為了兒戲, 確保人民與學生的無力化、弱勢化,失去反抗的力量與自由意志,統治階層就可 以確保他們的完全統治。 踏入體制的人,就算對於體制有諸多的不滿,或者更進一步地知道制度本身 的闕如與不足,也沒有辦法打破制度,如同當下我們所面臨的狀況,學生會被建 立了,而且被學校收編,創造了一套令學生難堪的家家酒遊戲制度,而且被行之 有年了,你就算知道這個制度的偽善以及荒謬,踏入體制的你還是必須接受這樣 現有的一套制度,因為正是這個制度賦予你合法性的,打破了這個制度,你便一 無所有,合法性喪失。你所能做的只有夠苟延殘喘的試圖在校方不警覺的情況下, 多做一些超出職務範圍的事,盡你所能地。而幾經消磨之後,最後將是對於改革 的全然放棄,以及對於校園民主理想的幻滅,再不然就是得過且過,順著下一攤 的家家酒玩下去,淪落為校方的傳聲筒以及,不幸的話,成為校方壓制學生權益 的打手。 學生政府的成立,被校方收編之後,既不能夠完成學生所賦予的責任,還能 夠擁有全體學生的代表性,如果學生會內部的成員不能夠遵循自己獨立的意志, 不幸成為校方的附庸,那將會是一場災難,這樣的學生會將會在校務上、關於學 生重大權益的政策上(學費、學貸)導向校方所欲的方向,新自由主義橫行的今 天,校園已然變成自利的官僚式企業,而校方所主導的方向,就是創爭一流、卓 越、積累更多資金與利潤,如此一來,學生權益將會受到莫大的打擊,因為在新 自由主義之下,學生權益作為抵擋獲利的一大障礙,將會被迅速的排除,無論是 經由甚麼方法,訂立法案或者要求教育部讓各大學自主治理,常態性大專學雜費 238
調整草案都是校方潛在威脅學生權益的手段,如果學生會無法在這樣的狀況之下 加以警醒、加以抵抗,甚至替校方剝削學生的政策加以背書、以選舉得來的正當 性綁架全體學生代表性,那麼可以說是學生自治理想的全然淪喪,而公正城邦終 於墮落為校方魁儡的無有之國。 結語─學生自治的棲身與抵抗 面臨今天學生自治未完成、不能完成而又亟欲完成的理想,以及外面步步進 逼的壓迫,讓我們在當下的處境顯得困難與焦灼,回顧學生自治發展的歷史,我 們必須反省的是,健全的民主制度,是建立在熱烈的公共參與以及對於社會議題 的關懷與實踐的前提之下,如果失去了這樣的基礎,那麼空有民主的制度也只能 是枉然的空殼,徒留有心人與既得利益者操控,被物化的制度所奴役,甚至讓底 下的人成為被豢養的家畜,只要有活動、只要有演唱會,其他的都不干我的事, 只要能夠快樂,那怕環境多惡劣,這是現在的政府與學校所要讓學生接受的訊息, 而人民與學生只能一天一天的無力下去,任人宰割。 那麼,我們應當如何?如果還有出路,出路如何可能?我們如何在如此惡劣 的廢墟中棲身?我認為,要突破現有形式民主帶來的桎梏與災難,首先必須理解 這些困境從何而來,為什麼會出現,以何種基礎而出現,唯有透過立基於現況的 分析與思考,我們才能擬定策略加以行動。思想與行動並行,如同阿林斯基所云, 民主是動態的過程,民主不是果凍,能夠放在冰箱保鮮,只有在行動中才能夠體 現民主的價值。 首先,在於學生自治方面,有關學生對於校內事務參與程度不高的問題,其 實與現實的網路發達、課外活動多元化有所關聯,現在的大學生都不太參與社團, 就算參與社團,可能也只是抱著打發時間的心態,這樣的情況之下,遑論關心校 內議題,所以,網路上的討論平台是重要的,在網路媒介之中開闢各個有關公共 討論的平台,並且發展相關論述,這些論述必須平易近人,與生活相關。而關於 組織方面,必須想出一套能夠給予學生持續參與而續航性高的策略,比方說定時 舉辦關於社會議題的講座,或者組構一個能討論公共議題的空間,這些行動的目 標不是在於招徠學生的數量,而是在於啟蒙的持續性,校園公民的打造,必須從 一些不起眼的讀書會或者講座開始,而且必須持之以恆,對抗那對於所有組織最 大的惡夢─偶然與短暫,流動性過高,對於校園沒有認同的問題也是如此,只有 這麼重新建立校園與學生之間的連繫以意義,並且將其中的內容物(原先為逸樂 性活動)置換為公共參與,我們才可能在往後爆發的事件當中,期待對校園公民 的召喚。 其次,學生政府如何能夠突破校方收編之下所導致的無力化?或者說,被迫 239
扮家家酒的屈辱如何能夠被平反?我認為,這跟其中成員本身的自我意識、關於 學生自治的意義,還有校園民主精神認知有所關聯,因為我們的本分被限縮為家 家酒,所以我們要去做比我們所賦予的本分多更多的事,無論是制度內所能盡的 最大努力或者表態。我們總是會認為,身在體制中的人要是能多做一些什麼,就 可以為現況帶來超出預計的進展,但是身處體制中的人,往往以不敢拿自己的利 益作賭注,或者不敢抵抗上層命令而拒絕去有所作為,這樣的怯弱與背棄原則, 就是上述的精神缺乏的緣故,一個沒有見識過現實的險惡與社會的殘酷的三好學 生,總是會對於威權唯命是從,那麼如果要讓他們從這個美好錯覺中醒來,就必 須對之加以啟蒙,這是對於學生政府內部成員的首要要求,必須認清楚自己真正 的職責不是辦活動或者演唱會,而是捍衛學生權益、為學生發聲。而對於父權校 方服從成慣習、不敢加以反抗的無力學生,必須加以培力,以團結對抗鋪天蓋地 而來的壓迫與宰制,學生政府從中必須擔起重要的一部分責任,因為與異議性社 團不同,學生政府或多或少都擁有比別人多的資訊與資源。 而異議性社團與學生政府之間,也絕非是互斥的關係,相互合作、分進合擊 能夠帶來更多的可能性,以往異議性社團成員參選學生會選舉的事不在少數,可 是要如何以學生政府和異議性社團之間的合作來擴大策略聯盟,則是更大的課題。 而所謂學生政府不夠基進的長年以來的指控,只有以行動來加以反駁,如果要在 理想與現實之間取得平衡,無論是偏重哪邊都必須犧牲,無論是忘卻初衷或者身 處險境,只有用行動證明才可以往前邁進。 結語 在陳映真《加略人猶大的故事》中,有一段這麼深刻而感動的橋段,當基督 被猶大背叛,掛在十字架上被豎起來的時候,猶大突然領悟,沒有那愛的王國, 任何人所企劃的正義,都會迅速腐敗。他了解到他自己的正義的無何有之國在這 更廣大更和樂的王國之間是何等的愚蠢而渺小,他的眼淚彷彿像夏天的驟雨一般 流滿了他蒼白無血色的臉。我們可以將這則故事看作是一則寓言,也可以看作是 一則往未來邁進的砥礪之歌,無有之國與公正城邦之間的距離,就是現實與理想 的距離,也是放棄和抵抗的距離,學生自治不能夠放棄過往的理念以及他被賦予 的意義,更不能安於現狀,麻木接受家家酒的屈辱,否則過往前人建立的公正城 邦(雖然尚未完成),也將變成無何有之國,迅速腐敗。然而,讓我們把猶大留 下吧,因為他代表著的,不就正是我們的現狀嗎?只有接受這樣的距離、只有接 受自己的無力,我們才能擁有超越距離、超越無力的動力。 當民主成為一種表演,獲得落實的,只有民眾的虛假意識與滿足感,同樣的, 學生自治的淪落,其實也反應在對於現狀麻木的接受或者不敢有所動作,學生自 治的成員們,需要更多是對於現況的理解,以及對學生自治的發展史與理念有所 240
認知,因為只有掌握歷史感,我們才不會被這個試圖使人意志消沉、愚昧無知、 最終企圖使人成為家畜的校方或統治階層得逞,我們才能在這個過度遺忘,被別 人與自己遺忘的困境當中棲身,現實的依託就在每一個試圖改變的人手上、抉擇 上,我們需要怎樣的校園環境?我們要如何捍衛學生權益?我們需要我們的社會 有怎樣的前景?這些都必須被人重新思考與記憶,並且用行動彰顯如此的精神以 及反抗的意志,處在其中的我們,其實或多或少都會對於自己的微薄之力以及力 有未逮不勝唏噓,可是,其實在落實這些點點滴滴、看似細微的努力當中,我們 就已經體現了我們的價值,對這個不義的現況與絕望的處境,所有人只能屈服求 全、放棄思考、自動繳械之時,只要我們用我們卑微而頑強的身體加以反抗,就 能夠體現我們的拒絕與尊嚴,我們就能夠在一次次看似徒勞卻又將希望埋付將來 的行動中,獲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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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八零年代台灣學生運動簡史》鄧丕雲 《大學之再生》賀德芬 時報出版社 《民主在美國》托克維爾 左岸出版社 《激進的號角》阿林斯基 南方出版社 《我的弟弟康雄》陳映真 洪範書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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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衛出版社
危機中的「學生權利」:學權小組的成立、發展 與反思 張復舜、張道琪 摘 要 1980 年代以降,台灣的政治逐步邁向民主化,學生運動在校園內部風起雲 湧,要求國家的手撤出校園,「大學自治」開始成為耳熟能詳的口號。在此同時 台大的代聯會成立,以「學生政府」為主體的自治組織雛型誕生,往後的學生自 治組織透過各種努力進行法制化,有越來越多的學生得以進入學生自治組織內部 參與校園議題。 然而,根據十多年來的經驗觀察,教育的專業自主力量仍未抬頭,主導大學 方向的是行政官僚、教授、 或是在私校中的董事會,而學生的聲音被打壓和隱 匿。即使各校皆有學生自治組織,然而學生在校務參與上的空間依然極度侷限, 校園的民主文化仍有扎根的困難。並且隨著高教擴張,許多新興升格的大學裡缺 乏學運的傳統,學生自治組織的能動性和倡議能量和過往相去甚遠,而華人社會 的家父長性格助長了校園內部的階層文化,在許多場合均可以看見家長意見對於 校方的影響,而校方也普遍認為學生僅有「有限的自主性和判斷力」,導致長期 公共討論的壓制,這個困境不僅對學生自治組織,對其他學生運動性社團而言, 都是嚴重的問題。而作為教育的最高主管機關教育部,在面對種種攸關學生權利 事件的態度,皆以「尊重大學自治」為理由不願進行介入的時候,學生權利的最 後一道防線就更飄渺虛無。就是台灣的「學生權利」危機──這是學生應得的權 利,但是在現實上一直受到侵害,並且無力去捍衛。以上是學權小組誕生的結構 性因素。 而學權小組創立的近因則是因為 2010 年的高師戒嚴的事件。2010 年的 6 月 18 日高師大召開校務會議, 〈在學生獎懲規則中〉通過「集遊法」 。經校長解釋, 師生皆不得以校內社團、系所或高師大教授、高師大學生身份,參與連署、集會 遊行之活動。嚴重侵害學權的校園集遊法案很快地被學生披露在 ptt 版上,6 月 22 日學校便受到多家電視媒體採訪,引起輿論譁然,逼使高師大取消法案。在 高師大戒嚴事件後,幾位參與「反高師戒嚴」行動的同學深感全國學生權利的不 彰,和朋友想出一套引起社會關注、推動學權的方式──進行全國大學的學權評 鑑,一方面可以彌補現今教育評鑑項目中學生權利指標的闕如;二來則可以試圖 改變學權不受重視的情況,增進公共討論的話題性,把在地化的運動力量擴及全 國;三來更可以突顯學權不彰的學校,讓學校不敢在鎂光燈的檢視下陽光恣意妄 為地對學生進行壓迫。於是,2010 年 7 月 10 日學生在「臺北人性空間」進行首 次關於調查評鑑的計畫討論,是為學權小組的濫觴。 243
透過學生自治組織、學生社團和學生媒體等人脈的串連,認同學權小組理念 的夥伴聚集之後,小組成員便擬定了 27 項指標,針對「學生自治、宿舍規範、 學生權益、勞動權益、教育私有化、性別平等、校規」等七大面向展開調查。並 在同年的 8 月 25 日舉行「學權調查公布記者會」,發表《2010 大學學生權利調 查評鑑指標報告書》 ,結果顯示全台灣 65 所普通大學中有 7 成學校不及格。下午 並於臺北 NGO 會館舉辦「學權論壇」,邀請學者、運動者及學生幹部分享及討 論「各校學生權利行動經驗」及「面對社會壓迫」的學生權利想像。翌日,小組 針對評鑑結果赴教育部陳情,教育部卻以「沒有正式申請」 、 「沒有公文往返」為 由,拒絕接學生們的要求,僅派出訓育委員會科長傅木龍接見學生。 因為量化數據對媒體話題的親近性,使得學權記者會以及學權小組赴教育部 陳情的過程受到了眾多媒體的關注,讓學權議題有了受到重視的機會,「學權小 組」的策略至此算是大成功。 然而,學權評鑑並非學權小組成立的初衷,而是一種倡議和推廣的手段,學 權小組真正希望的是幫助學生找回學生意識,培力出豐沛的學生力量。因而學權 小組接下來的兩年間不僅進行暑期的評鑑活動,更在寒假舉辦學權行動培力營、 辦理學權沙龍、參與同志大遊行。而學權小組更在 2011 年底發現獨自和萬科大 校方對抗的邱智彥同學,學權小組跟邱智彥一起對抗龐大的學校官僚體制,並且 舉行「戒嚴還你,社團還我!我挺邱智彥」聲援行動,並與人本教育基金會共同 舉辦「邱智彥訴願記者會」。 學權小組在這兩年持續倡議、聲援個案和草根培力的過程中,發現這是一個 非常需要大量投入的運動場域。近幾年高教擴張之後,大學林立,但是卻像是不 同的城邦,學生在其中遭受形式不同的壓迫。在沒有學權小組的評鑑調查的時候, 各個學校難以相互看見彼此,因此難以認識何謂「學生的基本權利」。甚至憲法 保障的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和集會自由,對許多學生來說是未曾享受過的「恩賜」 。 除此之外,相較於不斷變動的學生,校方行政官僚則幾乎未有變動,因此各個城 邦裡面的學生難以形成有力的學生組織。而學權小組正成為全國性的學權積累平 台,不斷地進行學權的倡議和散播,也不時會接受到各地學生的來信。然而,學 權小組仍難直接干預各校的學生組織乃至於行政程序,要堅實地保障學生權利, 學權小組仍須擴大草根的接觸介面,進行全國的培力陣地戰,要求全面性的學權 重構──包含「校園空間規劃」 、 「宿舍總量」 、 「學雜費的訂定狀態」 、 「運動場的 社團使用分配」,甚至乃至於全國高等教育環境的批判和重建,例如抗議「高學 費政策」。 學權小組未來將會持續而且堅實地扮演思想與行動的基地,希冀能逐步達成 扭轉校園文化霸權的理想,並朝基進的校園民主和左翼學權之路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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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權小組誕生的歷史脈絡 學生權利的危機 戒嚴時期的台灣,國家扮演著威權性的角色,以父權的姿態全面介入教育領 域。但自 1980 年代以降,隨著台灣政治逐步邁向民主、學運風起雲湧,學生們 紛紛要求國家的手撤出校園。在當時,「大學自治」成為推動大學校園民主耳熟 能詳的口號。1988 年五月,台大代聯會改組為學生會,並進行學生會長全校普 選,成立了有代表性的學生自治組織。隨著組織發展,漸臻完善的學生自治組織 逐漸以「學生政府」的型態面世。往後的學生自治組織多受台大學生會民主化發 展的影響,透過各種努力將學生權利、獎懲、組織任免選舉和申訴管道等等機制 進行法制化,使得越來越多的學生有機會進入學生自治組織內部參與校園議題。 然而,儘管歷經多年改革,教育的專業自主力量仍未抬頭,主導大學方向的 是行政官僚、教授、 或是在私校中的董事會。 「校園民主」難以落實,學生的聲 音普遍被打壓和隱匿。即使各校皆有學生自治組織,但一般學生普遍對於校園事 務無感,各校學生自治組織投票率普遍低迷。隨著高教擴張,許多新興升格的大 學延續中學時期保守而嚴格的全控管理,學生群體中缺乏學運的傳統,儘管可能 依據法規設有學生自治組織,其能動性和倡議能量和歷史較久的學校相比相去甚 遠。由於學校之間差異甚大,跨校連繫難以驟然成立。而處於華人文化脈絡中的 家父長性格助長了校園內部的階層文化,在許多場合均可以看見家長意見對於校 方的影響,學校認為必須對家長,而非學生負責,校方也普遍認為學生僅有「有 限的自主性和判斷力」 。在校務政策的參與上,限縮學生及自治組織的參與空間, 甚至將校方與學生視為上下關係,足顯校園的民主文化仍未深化扎根。學生被視 為未擁有獨立自主性、校方對學生的態度視為上下關係、基本權利被打壓等問題, 交織而成諸多困境。這些問題不僅對學生自治組織,對其他學運性社團,以及所 有學生,都是嚴重的問題。 對於主導高等教育各項政策與規範、作為教育的最高主管機關教育部,卻經 常以「尊重大學自治」來推卸監督責任,放任各大學恣意侵害學生的普遍權利。 行政官僚自認為類教師身分,自認合理實則謬誤的行事,造成這二十年來學權受 到侵害的例子來多不勝數。儘管有法規上的保障,學生權利的防線仍形同虛設。 這就是台灣的「學生權利」危機──學生坐落於各個城邦之中並且面臨著不 平等的校園結構關係,使學生應得的權利在現實上受到侵害且無力捍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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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學權有關的跨校性組織 學生權利的問題並不僅限於一所或某幾所學校,而是普遍可見的情況。因此, 對於極力爭取學生權利的人而言,如何形成跨校性的學生組織並壯大實力,成了 共同努力的目標。以往跨校性的學生組織在學生自治組織與學生參與社運議題的 串聯中都經常發生,然而明確將學權標誌為「權利」問題,並將之視為須共同努 力的具體目標,其實是近年才出現的現象。 在由學生自主的學生自治發展的脈絡中,經常出現跨校的學生聯盟。1990 年野百合學運時期的民學聯,之後的全學聯等等。近年的組織則包括 2010 年中 部成立的「中部地區大專院校互惠聯盟」 (中惠盟) 、南部成立了「南區大專校院 學生組織聯合會」(南大聯),以及 2012 年成立的「臺灣北部大專院校學生會聯 盟」 (北學聯) 。然而由於台灣學生自治組織的發展與過往政治對校園的威權治理 互相糾纏,許多學校的學生自治組織尚未完全脫離校方定義之「學生自組(康樂) 組織」框架,加上學生會在校的日常運作耗費心力,投入學生自治者受到任期限 制,一年任期結束後少有人持續投入學權議題,諸多限制下,這些由在任學生會 串連組成的學生聯盟很少在爭取學權上發揮團結一致的力量。 相對於學生自治組織,期望長期投入改善社會結構性問題及學生組織經營之 學運社團/異議性社團,亦經常由於各種不同的議題組成聯盟。在學權議題的經 營與參與上,向來有「體制內/外」的討論,選擇在異議性社團的位置組織抗議 行動,或者進入校園體制內的學生會。在異議性社團的位置上,學權議題與諸多 社會問題相同,均為必須參與的議題之一,每個團體與個人對於眾多議題的參與 動力不一,各校不同社團對於學權議題的實際涉入程度不大相同。儘管在意識上 異議性社團的參與者較敢於直接面對問題,與體制衝撞,在面對重大學權問題時 亦勇於挺身而出,然而對於議題相關論述的長期耕耘並不足夠,也是眼前可見的 缺點。然而須點出的是,無論學生自治組織或異議性社團,其實是身分及選擇位 置的差異,以個人為單位時可以自由流動於這些組織之間,人與人之間也不一定 有思想上的重大差異。 總而言之,在這樣的情況下,彰顯了將「學權」標誌出來,深入經營的單一 議題性跨校學生組織存在的必要性。在過往的脈絡裡,中學生學生權利促進會106 (簡稱學權會)做為台灣第一個由學生自主發起、組織和實際以學生身分參與台 灣教育改革的教育專業團體。學權會成立於 1999 年,並於 2003 年正式立案成為 全國性法人團體。主要聚焦於中學學權議題的學權會,力圖改變台灣不民主、反 人權的教育環境,同時鼓勵中學生自己站出來,決定自己的教育。過往著力的議 題包含反髮禁、反體罰、反對強迫課後輔導、反對基測加考作文、要求教官全面 退出校園等。學權會積極組織各校同學,並且透過招開記者會、撰寫論述、學權 營與討論會等方式,進行自我培力。然而學權會的成員們隨著時間過去進入大學、 106
參考維基百科「中學生學生權利促進會」條目。 246
出社會,由於傳承與運作不易,學權會的實際運作於 2008 年後大致停止。但在 這些過程中培力出來的人並未因個人位置的改變放棄對學權理念的認同與追求, 學權會當年提出的論述與組織到的人們,為學權小組奠定了穩固的基石。 隨著時代的轉變與網路發達,另一個學權組織──「烏鴉邦中學校園民主促 進會」107誕生了。烏鴉邦肇始於當時中學生流行的「深藍論壇」,一群中學生在 不斷學習、討論的過程中,逐漸醞釀出「實體活動、學生的社會關懷與公共參與」 等想法。從 2006 年的討論開始,到了 2009 年,烏鴉邦重新確立了自身的核心宗 旨,並且在這段過程參與並組織了一些學生。烏鴉邦進行的活動包括要求中學校 園民主化、自行組織營隊、討論重大教育議題等。同樣在不斷的討論與書寫文章 過程中,培力了一批思緒嚴謹亦富有行動力的學生。在他們討論的過程中,看到 學權的「暗角」──在許多非市中心、缺乏學運或社運傳統的學校,學生受到壓 迫的感受直接來自於親身經驗,但是沒有人可以告訴他們該怎麼做──於是自行 撰寫了「校園民主行動手冊」,希望在網路上看到訊息的學生可以找到行動的方 向,學習自我培力。 這些跨校學生組織的理念與人際網絡,對學權小組的成立與運作產生了幫助。 學權小組並不是憑空而生的組織,而是建立在眾多學生的反抗意識與自我培力上, 在具體的受壓迫情境中為學生權利共同努力。
二、學權評鑑與學權議題 學權小組的誕生:成立緣起及組織過程 「學生權利的危機」是學權小組創立的遠因,那麼創立的近因就是 2010 年 的「高師戒嚴」事件了。2010 年的 6 月 18 日高師大召開校務會議,在〈學生獎 懲規則中〉通過「集遊法」 。當時高師大校長解釋, 「師生皆不得以校內社團、系 所或高師大教授、高師大學生身份,參與連署、集會遊行之活動。」嚴重侵害學 權的校園集遊法案很快地被學生披露在 ptt 版上,6 月 22 日學校便受到多家電視 媒體採訪108,引起輿論譁然,逼使高師大取消法案。此事與該年三月高師大兩百 餘名學生於燕巢校區舉辦「高師崛起」大遊行有關,這場由學代會組織的遊行, 要求校方不得片面變更學生生活規範,爭取身體及行動自主權。 在高師大戒嚴事件後,由其他各校前來參與行動的學生告訴參與「反高師戒 嚴」行動的同學,其實他們的學校也有類似的問題。這群人深感全國學生權利的 不彰,但如何凸顯問題的普遍性與嚴重性?討論後認為可以透過跨校評鑑方式, 將這些問題揭露出來。 進行全國大學的學權評鑑,與發自各校情境的行動相較,有三個突破性的發 展:一方面充分展現學生的自主性,彌補現今教育評鑑項目中學生權利指標的闕 107 108
烏鴉邦中學校園民主促進會網頁 http://crowtopia.blogspot.tw/p/blog-page.html 《自由時報》頭條新聞:「高師大搞戒嚴?集會遊行未報准記大過」 247
如;二來則可以將「學權」上升到公共議題的位置,把在地化的運動力量擴及全 國;三來可以直接突顯學權不彰的學校,使其不敢在鎂光燈的檢視下恣意妄為地 對學生進行壓迫。 於是,2010 年 7 月 10 日,一群學生在「臺北人性空間」進行首次關於調查 評鑑的計畫討論,是為學權小組的濫觴。之後這群學生各自找了熟悉的夥伴再約 了第二次的討論,誕生了比較完整的評鑑策略(這部份後面會詳述),而學權小 組人數也來到 10 位左右,其中組成包含了學生自治幹部(台大學生會、高師大 學生議會)、異議性社團成員(師大人文學社)和學生媒體(庚云)。 這群成員擬定了 27 項指標,針對「學生自治、宿舍規範、學生權益、勞動 權益、教育私有化、性別平等、校規」等七大面向展開調查,並且設計了可交叉 比對的普查方法以達到調查的有效度和可信度109。儘管這份跨校評鑑的原理並不 難,但在執行上仍相當耗費心力。在調查過程中為求公平,也向各校發送問卷, 但各校行政單位普遍不理睬學權小組的信件。從 8 月 2 日學權小組向 65 間大學 院校校長室寄發問卷開始,截至 22 日只有 16 間大學回覆,反應了校方行政官僚 體系對於學生相關事務資訊的不重視。
學權評鑑 學權小組在同年的 8 月 25 日舉行「學權調查公布記者會」,發表《2010 大 學學生權利調查評鑑指標報告書》 ,結果顯示全台灣 65 所普通大學中有 7 成學校 不及格。下午並於臺北 NGO 會館舉辦「學權論壇」,邀請學者、運動者及學生 幹部分享及討論「各校學生權利行動經驗」及「面對社會壓迫」的學生權利想像。 翌日,小組針對評鑑結果赴教育部陳情,教育部卻以「沒有正式申請」 、 「沒有公 文往返」為由,拒絕接學生們的要求,僅派出訓育委員會科長傅木龍接見學生。 因為量化數據對媒體話題的親近性,使得學權記者會以及學權小組赴教育部 陳情的過程受到了眾多媒體的關注,包括四大報和電子媒體都有大篇幅的報導。 而 2010 年學權評鑑排名第一的中正大學和第二名的南華大學在評鑑結果發表後, 109
以 2010 年調查為例,調查包括兩大部分。第一部份為「電訪調查各校客觀資訊」,共 21 個 指標。第二部分為「網路搜尋各校客觀資訊」 ,共 6 個指標。兩部分資料合併構成本次調查結果。 第一部份的調查方法採用「電訪各校學生自治會或學生社團幹部」為核心,另外採用「學生 網路問卷」和「學校填答問卷」做為參考。如填答結果有衝突,將詢問該校受訪學生幹部或透過 網路查詢客觀資訊,做出最後確認。 學權調查小組共有 10 名工作人員參與電訪調查,每人攤派 5-10 間學校,透過相關學生自 治組織提供各校學生幹部聯絡電話,於 2010 年 7 月 17 日開始進行調查。65 間受訪大學皆 取得至少一名學生幹部聯繫對象。如有「不確定」之資訊,則再詢問其他學生幹部。以學生幹部 之回答作為確定客觀資訊的核心。 學校填答問卷部分,學權調查小組於 2010 年 8 月 2 日向 65 間大學院校之「校長室」聯 絡 Email 寄發「word 檔之問卷調查」 (如附件) 。截至 2010 年 8 月 22 日為止,共有 16 間 大學回覆問卷結果,作為確定客觀資訊的參考。 第二部分的調查方法採用「網路搜尋」 ,確認各校的「校規」和「資訊公開」狀況。網路搜 尋由 10 名工作人員攤派學校。 248
竟主動在該校網頁轉貼剪報或是發表賀文110。然而這並不是喜訊,顯示了各校競 爭排名的背景下,對於各類評鑑不健康的重視。無論如何,評鑑結果的發表讓學 權議題在媒體上受到重視,學權小組的策略至此算是大成功。 事實上,進行調查之始並未預見學權評鑑的成功,更未料想這樣的行動開啟 了一條不同於以往的道路。學權小組自 2010 年成立至今,每年都進行一年一度 的學權評鑑,配合組織發展與社會情勢的調整,在調查學校的設定和指標上不盡 相同。三次的調查中,以 2011 年評鑑的學校範圍最廣,包含全台科技大學和一 般大學共 149 所大學。2012 年則因為人力問題和學權小組在關心議題(實習) 上的深入,將範圍限縮在 77 所科技大學。 表一、歷年學權評鑑比較表 各屆學權評鑑
籌備時間
記者會日期
評鑑對象
指標數目
2010 年學權評鑑
2010.7~2010.8
2010. 8.25~26
全國 65 所普通大學
21
2011 年學權評鑑
2011.5~2011.8
2011. 8.2~3
全國 149 所大學(普大+科大)
27
2012 年學權評鑑
2012.5~2012.12
2012.12.15
全國 77 所技職院校
48
主要論述與組織發展 在第一年的評鑑結束後,因為加入評鑑工作而集結的成員們,逐漸認為「應 延續及深化學權小組」 。對於組織發展的共識在第一年出現了以「寒假(上學期) 學權營,暑假(下學期)評鑑,平時分區發展」的共識。起初懷抱著「全國性的 學權組織」的雄心壯志,希望成立北、中、南、東四區。後來在實務運作上僅有 南北二區,成員涵蓋了十餘所大專院校。在組織的發展上,學權小組希望組織來 自不同學校的學生,互相溝通討論彼此的受壓迫經驗,而且鼓勵成員參與各校的 學生組織,如果沒有則鼓勵成員在校創設學生組織。除了藉由參與學權小組的常 態工作,讓新成員增加認同感外,當一個學校「有事」的時候,身處其他學校的 成員也會相互聲援。在學期中不定期舉辦討論會或講座活動,到了寒假的營隊則 是讓成員有緊密生活、相處的機會,增進對彼此的認識。除此之外,學權小組亦 組織成員參與各種不同類型的社會運動,如五一勞工大遊行、同志大遊行等等, 希望增進對各種社會議題的敏感度以及社會現實感。 在論述上,三年來學權小組每年均提出不同學權論述。2010 年,於評鑑報 告書總論述提出「戒嚴傳統及家父長思維的歷史脈絡」與「新自由主義興起的社 會脈絡」的「雙重脈絡」說,認為目前台灣大學學生遭受的壓迫主要來自於此二 結構性問題。2011 年於評鑑報告書總論述提出的「未竟的轉型正義與高教精神 110
2010-08-25 中正大學官網:2010 大專院校學權調查評鑑 中正大學評比第一 http://www.ccu.edu.tw/newsdb/showNews.php?id=2335 2010-08-26 南華大學官網:南華大學在重視學生權利高居全國第二 http://main.nhu.edu.tw/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20100826&Rcg=1 249
的淪喪」 ,討論儘管經歷眾多民主化運動,在許多大學內部仍未完成真正的轉型, 在日常治理與學校運作上仍延續了戒嚴時期封閉且威權的作風。而這與自主獨立、 追求真理的高等教育精神相差甚鉅,展現了在運動上必須克服的目標。台灣的校 園並非獨立隔絕,而是與社會脈絡相互扣連,政治經濟的變化具體而微的反應在 校園內部,形塑了不同面貌的校園文化。2012 年發表的學權評鑑針對技職體系 院校進行深入調查,技職院校作為高等教育的邊陲,科大學生的基本人權及學習 環境,更受箝制、保守而更為封閉。學生更容易被視為應該被控管、被規訓的潛 在犯錯者,缺乏自主學習的機會,校方習慣以更嚴格、更細緻的管訓手法規訓學 生。而在社會環境施加的「就業」壓力下,「實習」的實境展現了做為勞動者的 學生受壓迫與權利不受保障的情況。 這些論述隱含了學權小組不同於各校學生自治組織的分析視角──要根本 地解決學生權利問題,而不只在一次次的事件中「見招拆招」 。僅在各校進行「陣 地戰」並不足夠,還必須有全國性的組織,以普遍性的觀點分析社會,並且在大 學校園和社會之間建立出有機的實踐場域。 縱使學權評鑑試圖掌握容易量化的學權指標,並且透過輿論給予各校壓力, 學權問題並不會因此而能被長久地解決,校園內的壓迫關係也不因此而完全扭轉。 學權評鑑只是一種倡議和推廣的手段,真正要解決學權問題,仍需倚靠各校學生 團結一心,發揮能夠改變現狀的「學生力量」111。
黑暗的角落:萬能科大的邱智彥 2011 年年初,學權小組成員報紙上看到獨自和萬科大校方進行抗爭的邱智 彥同學的消息。邱智彥從 2010 年 11 月 29 日開始在萬能科技大學校門口獨自靜 坐,抗議校方運用行政手段來延遲他成立社團。他想成立一個關心公共議題的社 團,卻被校方以「社團成員需要有八個系」 、 「必須要改個『好聽』的名字等理由 刁難。經過半年以上的等待,邱智彥決定在校門口展開靜坐,反抗校方的蠻橫。 然而靜坐行動激怒了校方,校方最後記了他兩支大過和兩支小過要他退學。在這 過程中,一直有老師、行政人員和校長的來回折衝和談判,甚至也有進行獎懲委 員會的獎懲動作,然而過程中充滿漏洞,顯現了萬能科大內部的「人治」校園文 化,最大的犧牲者反倒是一直據理力爭,不向潛規則和權力關係低頭的邱智彥。 學權小組的成員們跟邱智彥聯絡,並至靜坐現場瞭解整起事件的過程和他所遭受 的委屈。在了解情況之後,學權小組就提供想法和可能的幫助。恰好在當年的 1 月 17 日公佈了釋字 684 號解釋,讓權利受到侵害的學生得以提起行政訴訟,爭 取自身權利。這個解釋象徵著「校園特別權力關係的破除」,大學不再有藉口作 為例外之地,侵害學生的基本人權。這個法案為邱智彥帶來向教育部訴願的契機 111
關於「學生力量」一詞的內涵,可參閱林柏儀撰寫的〈學生權利究竟如何保障?三種學權概 念的對話〉 (2011)一文,該文將「學生力量」的概念視為「學生有現實上的意願和能力對抗教 育與社會的壓迫」 ,其過程為「透過一次次動員與教育過程,提升學生意識覺醒的程度,以及採 取集體行動的能量。且意識上和對抗資本主義與父權文化等社會運動相連結。」 250
以及向媒體披露的契機。學權小組與邱智彥聯絡的時候,正逢第一屆學權營籌備 期間,營隊舉辦的同時將這個具體的實例帶進討論過程中,在學權營結束後,大 家就決定學權小組要跟他站在一起,發起行動與校方抗爭。 在經過許多討論之後,智彥堅持要持續數十日的靜坐,但也願意交由學權小 組來幫忙組織抗爭行動,並且願意向教育部進行訴願動作。於是學權小組開始蒐 集資源,找了友好夥伴拍攝紀錄片、製作「我們都是邱智彥」網頁,並在 2 月 15 日於萬能科技大學門口舉行「戒嚴還你,社團還我!我挺邱智彥」聲援行動, 當天來了六、七十位各校學生和友好的教授,形成龐大的陣勢。翌日,智彥、學 權小組與人本教育基金會共同舉辦「邱智彥訴願記者會」,並舉辦「684 號解釋 不是解嚴令!校園仍是法外租界」學權論壇。 這一連串的行動過程受到了媒體的關注,而後在歷經三個多月的訴願程序之 後,教育部作出訴願決定,撤銷校方原退學處分及申訴評議決定,要求另作適法 處理,判決邱智彥勝訴112。 和邱智彥共同抗爭的經驗給了學權小組很大的啟示。實際上,全台灣還有很 多像是萬能科大的學校,校方人治色彩濃厚,學生自治組織則無力捍衛學生權利, 但可能不是每位學生都像邱智彥一樣勇敢,願意運用靜坐抗議這種幾近執拗的方 式訴說對於權力關係的不滿。學權小組需要扮演更加積極的角色,讓孤立於各個 校園的學生在尚未有在地組織支持的情形下,得以和學權小組取得聯繫並得到實 質的支持。
三、學權小組內部的歧異與紛爭 社會運動的過程中,理念的討論與團體意識的形成是非常重要的。對於一 個跨校性的團體而言,由於缺乏地理上的親近條件,成員間的情感連帶並不充足。 很大程度上,學權小組的組織連帶依靠的是對理念的共同認同,而在互相溝通討 論、研讀相關論述的過程中,產生了許多激烈的辯論與衝突。我們(撰文者)認 為,呈現這些討論並仔細檢視過程中發生的事是十分重要的。從過往各類運動團 體發展的歷史中看來,這些衝突不只是一時一地或某些人的想法不同或人與人之 間的摩擦造成,在更深的程度上反映了結構性的問題。儘管本文的主要目的並不 是爬梳並整理這些討論過程,但是我們認為呈現這些發展歷程是很重要的,也是 學權小組團體記憶中重要的部分。 表二、學權小組內部紛爭時間表 時間
論爭主題
討論內容
2010.9-2011.9
地區性組織發展論爭
學權小組甫成立,由於成員所在地的關係,分
112
可參閱 2011.05.20《自由時報》報導:〈釋憲後首例 萬能科大退學生訴願成功〉 251
成南北兩區發展。在經過一段時間的各自發展 後,出現了兩地步調不同的狀況,並引發了大 小衝突。 2011 年九月,經歷一次營隊與評鑑,部分南 部成員至台北讀研究所。其餘成員在南部學運 社團及自治組織脈絡下另起爐灶,繼續討論學 權相關事宜但脫離學權小組脈絡。 2010.11-
政治性論爭
部分成員焦慮於學權小組「必須盡快展露對現 實之政治影響力」。而另外一些成員則認提出 反對意見,認為應該著重在各校內的組織經 營。在爭論的過程中引發了誤解和衝突。
2011.5-2012.3
向左轉論爭
對於學權小組的定位,在理念上有人認為可引 導學權小組逐漸走向「左翼學權團體」的道 路。在凝聚共識的過程中,許多人表達了不同 的意見。除了對「左派」的行事風格與教條的 不同意外,也不認為學權小組必須高舉左派的 旗幟。
2011.1-2011.5
組織對象論爭
在邱智彥事件之後,引發成員對「組織對象」 的定位論爭。從核心成員到營隊學員、學權事 件的「案主」 ,到底彼此間的組織關係是什麼? 要如何看待彼此?經歷了數次的討論,但沒有 獲得具體結論。
2012.1-2012.4
資源來源論爭
學權小組前兩年的營隊與評鑑資金,大多來自 2009 年野草莓運動後剩餘的「野草莓基金」, 但到了 2012 年已用罄。為尋求新資源來源, 引發激烈的內部論爭。部分成員認為可以與既 有政黨或帶有政黨色彩的團體合作,但另外一 部分成員認為必須極力避免。這些爭論導致的 衝突對團體造成了重大影響。
關於理念的討論中,影響重大的一項是關於「左翼學權」的想像,主要是 由林柏儀提出,希望能跳脫學生團體在既有情境中抗爭的限制,而將問題放入更 大的結構性壓迫──資本主義造成的壓迫──中,並且繼承既有左翼運動的脈絡, 務實的討論諸多問題。大學並不是如眾多學者所認為的是知識分子群集之地,討 論社會中各種公共事務,學生進入學校學習並不是單純的接受教育,而是社會化 的規訓過程,希望將眾多學生訓練得擁有就業能力,成為資本主義社會中的勞動 力。資本主義的運作邏輯與實際產生的壓迫和異化在目前的社會中比比可見,然 而面對台灣社會過去打壓左派思想的歷史,仍有必要特別標示「左派」,以凝聚 252
反對資本主義的共識,將學權運動納入左翼運動之中,成為在大學校園中與資本 主義進行意識形態鬥爭的一部分。在討論的過程中,衝突主要發生在對歷史脈絡 與現實事件的解讀與處理上。台灣過去的左翼傳統與統獨問題緊密相連,在國民 黨專制統治台灣的近五十年間,以黨治國同時帶動台灣進一步的現代化與經濟發 展,這樣的操作使發展資本主義與政治意識形態深深纏繞在一起。然而在近幾年 藍綠政治衝突後, 「政治」變成無法處理的意識形態問題,許多人選擇「不談(政 黨)政治」。這樣的現象也發生在學權小組內,成員間花了許多時間釐清彼此對 政治的理解和觀點,卻發現幾乎無法取得共識。 在台灣民主化的過程中,社會運動的發展與「反國家壓迫」、「反國民黨」, 以及作為民族主義運動的台獨思想纏繞在一起。立基於對資本主義現象反思的 「左派思維」不太處理這方面的歷史,而面對各類型看似「財大氣粗」的單位時, 經常直接將對方視為「資本的那一方」,以戒律或教條拒絕接觸或溝通。然而以 學權小組成員零散分布在全台各校、成員普遍缺乏經濟能力的現實來看,如果要 經常性的舉辦營隊或評鑑等活動,缺乏物質的基礎。儘管可以以小額募款或成員 自行捐贈等方式處理這些問題,但是與財務相關的諸多事情帶來的勞務缺乏合理 的分工,在理念上建立的規則在實務操作上帶來更多的困境,形成「你不准我做, 那你自己想辦法」的問題與衝突。 另外,儘管在組織目標上希望往非傳統學運風行的學校發展,但受到時空限制, 這部分進展也十分緩慢。上述這些問題,到目前為止在學權小組內部仍未形成可 說的共識,然而可以看到的是,這些問題與學生族群的整體情況,以及學權小組 面對的困境息息相關。
困境與展望 在林柏儀〈學生權利究竟如何保障?三種學權概念的對話〉一文,內容寫 到黃國昌耙梳了 1990 年代學生運動的軌跡,提及這是一場「未完成的戰役」 。他 說: 「我在 1993 年的時候擔任台大學生會會長,當時運動的主軸就是要求大學自 治、對抗國家機器介入校園。」 , 「那時學生有想到,搶到大學自治後,回到學校 裡面,要和教師搶奪「教授治校」和「學生自治」的分際。歷史有些弔詭,當學 生運動要求大學自治、不受國家介入後,在學生缺乏對等地位和規範保障下,反 而使得各大學能恣意地侵犯學生。而教育部此時只需回應「尊重各大學自訂規範」, 若有不滿,則是「訴願、訴訟」解決。將所有責任撇得一乾二淨。當時所看到的 許多問題,在現在各大專院校中已經可以看到了。學權小組正是希望逐步組織學 生的力量,以草根的方式面對這些問題。 然而,學權小組發展到現在,除了前述提及之爭論外,經過將近三年的發 展,學權小組也面臨著許多困境。學權小組的發展與近年異議性社團與學生自治 組織的發展有密切的關係,然而這也顯示了,當異議性社團與學生自治組織環境 不佳時,學權小組的組織狀況也會受到影響。 1. 困境一:人力不足,組織高齡化 253
經過三年的發展,學權小組中許多夥伴早已大學畢業,進入研究所或就業,然而 並未組織到如前幾年般充足的人,較大型的活動或評鑑工作可能因此無力進行。 遠離大學生活的夥伴儘管仍然對學權議題抱持熱誠,但是無法有像之前那般充足 的時間進行討論或組織經營。 2. 困境二:量性評鑑的侷限與質性評鑑的可能 三年的評鑑做下來,成員們明顯的感受到運用量化技術進行的評鑑擁有很 大的侷限。除了已被公布的資訊外,幾乎無法獲知該校的真實情況,也無法與該 校同學進行有機的連結。為了改善這個問題,學權小成員們從 2011 年開始嘗試 進行主題式的質化訪談,希望藉由呈現一個個真實的生命故事,逐漸將台灣的學 生權利真實樣貌描繪出來。這部分的努力仍在嘗試中。 3. 困境三:各校草根討論的廣度和深度不足 本學期開始,學權小組開始進行各校學權演講,希望透過這樣的活動能夠和 各界交流。一方面對於學權小組內部進行培力,對外也能夠有所刺激和啟迪,甚 至能夠招引其他有一同的熱血夥伴加入。 4. 困境四:關於學生權利專章的制定 在學權小組發起之時,曾經討論過「學生權利保障專章」,因為可以預期, 如果將戰場拉回校園,卻失去源頭上的保障或法律的具體規範,以學生的弱勢立 場,十分難以約束校方。然而這樣的訴求,有可能造成「國家再度把手伸進大學」 的風險。徘迴在兩難之間,重點還是如何透過動員與教育過程,提升學生意識覺 醒的程度,以及採取集體行動的能量。否則訂了規範不但有可能是保守的,就是 相對進步,學校若不遵守,往往還是拿他沒辦法。
5. 困境五:不是學權小組的困境,而是全國學生的困境──學生權利意識 因為學生族群的“暫居性”和“流動性”不易被保存和傳承。學權小組 未來應該可以研究出一套具體可行的「培力」和「傳承」的策略。學權 小組應該成為全國性的學權培力平台,而各個學校就是攻堅的灘頭陣 地。
四、結語 學權小組在這兩年持續倡議、聲援個案和草根培力的過程中,發現「學權」 是一個非常需要大量投入的運動場域。高教擴張之後,大學林立,但是卻像是不 同的城邦,學生在其中遭受形式不同的壓迫。在沒有學權小組的評鑑調查的時候, 各個學校難以相互看見彼此,因此難以認識何謂「學生的基本權利」。甚至憲法 保障的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和集會自由,對許多學生來說是未曾享受過的「恩賜」 。 254
除此之外,相較於不斷變動的學生,校方行政官僚則幾乎未有變動,因此各個城 邦裡面的學生難以形成有力的學生組織。而學權小組正成為全國性的學權積累平 台,不斷地進行學權的倡議和散播,也不時會接受到各地學生的來信。然而,學 權小組仍難直接干預各校的學生組織乃至於行政程序,要堅實地保障學生權利, 學權小組仍須擴大草根的接觸介面,進行全國的培力陣地戰,要求全面性的學權 重構──包含「校園空間規劃」 、 「宿舍總量」 、 「學雜費的訂定狀態」 、 「運動場的 社團使用分配」,甚至乃至於全國高等教育環境的批判和重建,例如抗議「高學 費政策」。 學權小組未來將會持續而且堅實地扮演思想與行動的基地,希冀能逐步達成 扭轉校園文化霸權的理想,並朝基進的校園民主之路前進。
255
<學生權利共識的爭辯與行動>與談稿 鄭中睿
學生會和異議性社團為什麼沒人鳥? 一、後野百合學生自治/運動的困境與焦慮:幹!人勒?
二、學生自治組織現有職能: 1.
開會。
2.
選舉。
校長
事務組
總務處
研發處
出納組
營繕組
生輔組
學務處
國合處
課活組
宿輔組
學生 256
教務處
註冊組
課務組
綜務組
三、沒有會死的四大職能(參照國外經驗): 1.
住宿(大學部、研究生)。
2.
社團(大學部)。
3.
就業(大學部、研究生)。
4.
學術(研究生)。
四、關於「群眾在哪裡?」、「學運是什麼?」的幾種想像: 1.
校園民主(學生政府?學生工會?)。
2.
社會實踐。
3.
大學社區。
4.
大學:運作相對獨立的科層組織與空間相對封閉的生活區域。
五、議程? 1.
共同利害關係:自由派與左翼學生的結盟。
2.
攻佔學生自治組織(異議性社團做為校園政黨)。
3.
團隊形成、教育訓練、開發職能——以「師生共治」取代「學生自治」 的三年、五年、十年計畫?
4.
跨校與社會結盟。
六、可以著手的操作: 1.
強制入會(修辭:生活倫理、公民道德、領導能力、就業競爭力)。
2.
教育市場化。
3.
青年貧窮化(以世代為包裝的社會正義議題)。
4.
以學生之純潔、道德、淑世為姿態的林林總總。
七、學生會(或任何有志於此的團體)能做的事: 1.
發刊物(輿論權威)、辦活動(樹立品牌)、選民服務(草根組織)、擴 張職能(工會化?)。
2.
要人要錢:核心工作者?會務人員?會費?
3.
結語:學運必須先是社區運動才能成為其它。 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