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版網路版下

Page 1

長期照護相關法規彙集(下 長期照護相關法規彙集 下)

1


目錄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一百零三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 .......... 3 勞動基準法 ......................................................................................................................112 性別工作平等法 .............................................................................................................. 129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 137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 149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 152 北市綜所稅各業類標準-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簡化查核項目表 ..................................... 155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157

2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一百零三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 補助項目及基準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部授家字第 1020851690 號函頒

壹、 兒童及少年福利 一、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宣導、研習、訓練活動 (一)

(二)

補助對象:

1.

財團法人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綜合性福利活動,不含托育機構)。

2.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3.

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

4.

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5.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規劃承辦之機構、團體。

補助原則: 1. 鄉(鎮、市、區)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直轄市、縣(市)性活動最高補 助新臺幣十五萬元;全國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國際性研討會最 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2. 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宣導、研習、訓練、國際會議、座談會活動。 相關課程及活動應具主題性,包括:

(1) (2)

兒童及少年福利。 安全權益(含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人員講習或訓練)。

(3)

兒童為公共財。

(4)

兒童及少年人權。

(5)

兒童及少年相關法規。

(6)

其他綜合性項目。

3. 旅遊、休閒、聚餐、烤肉、慶生、勸募活動、語文及才藝班性質為主之活動 不予補助。

(三)

補助項目及標準: 宣導費、講師鐘點費、講師交通費、講師住宿費、專題演講費、翻譯費、口譯 費、出席費、撰稿費、印刷費、交通費、製作費、播出費、場地費(含佈置 費)、器材租金、住宿費(最多三天二夜)、表演費、獎盃(含獎狀、獎牌)膳費及

二、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托嬰中心及早期療育機構除外) 托嬰中心及早期療育機構除外)新建、修繕及設施設備 雜支。

(一)

補助對象:

1.

財團法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2.

附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財團法人。

3.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委託公益法人辦理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4.

其用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分區規定,並經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主管機 關同意附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財團法人。

5.

經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主管機關准予籌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財團 法人,其用地須申請使用土地變更手續者。

(二)

補助原則:

3


1.

機構類別

(1)

安置教養機構:新(改、增)建房舍,以樓地板總面積最高一千五百平方 公尺為原則,未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者,按實際面積核算。

(2)

非安置教養機構:新(改、增)建房舍,以樓地板總面積最高一千平方公 尺為原則,未達一千平方公尺者,按實際面積核算。

2. 申請新建補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已完成規劃設計、用地取得,並籌

愛滋 司 轉向 特殊個 內 內現有 床 數低於床 需求

足自籌款者: (1)

(三)

申請單位安置對象為

(2)

申請單位轄

(3)

申請單位轄

及其他

案。

未設置兒童少年福利機構者。 兒少安置教養

者。

補助項目及標準:

參照中央 預 編 冊所 修繕 興 竣 營運滿 每 四 每 次 開 備 每床 六 床 備 諮商輔 備 備 備 室內 外綠化 廚衛 廳 備 備等 充 備 備 每 次 依照 院訂頒 產 所 低 限 限 始 再 三、 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福利服務 1.

新(改、增)建建

2.

費:已

設完

元,最多

3.

費:

五年補助一

辦設施設

五年者,

製作業手

費:

(2)

非安置教養機構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

項目為住宿設 、

補助新臺幣十二萬,最高補助

設施、

(含餐

實設施設

者,最多

千五百

安置教養機構

4.

列標準辦理。

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

(1)

(3)

(一)

政府總

導設施設

)設

、辦公設

、安全設

及育樂設

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已核准補助相同之設施設

五年補助一

規定,已達使用年

,並應 者

行政

分類標準

列最

使用

申請。

補助對象: 1. 財團法人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含基金會附設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 養機構)。 2.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委託公益法人辦理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

接 短期

民營 跨

機構。

中心

3. 承

政府委託辦理(含公設 安置

(二)

縣市

合專

易個 緊急

安置兒少性交

之公益法人團體。

服務 依 近月份 數 時 檢 名冊 註 個 資格證 等 疑似 確診 愛滋 特殊 需至 提供 個 床 緊急 短期 涉 易 個 責 比照第 第 第 至第 力 惟 上限 視 需求放寬

補助原則: 1. 專業

費補助,

及少年

(請

2. 安置

(或

明 )

體,得 得

計算;申請

案類別)、專業人員

明文件

兒童少年之機構,

三款

實際

之實際安置人

3. 經專案核准辦理

(三)

)

安置

一目、

兒少性交

三目

五目人

事件

案之專

標準,

附安置兒童

安置

位。

性機構或團

其補助經費

之。

補助項目及標準:

1.

服務 般保護 個 部 「 第 第 第六 第七 工 上

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專業

(1)

安置一

三款

二目、

A.社會

費:

分(安置

目及

目之兒童少年):

作人員:安置二十人以

4

」第 工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二十五人以下者,補助社會

二條

作人員


每 加

一人,

安置二十五人,得增

每 每月

補助一人;

最高補助新

臺幣一萬元。

保 輔 輔 滿六 保 輔 滿六 每 加 六 加 保 輔 每 每月 八 保 輔 每 每月 心 輔 上四 心 輔 每 加 四 加 每 每月 特殊 保護個 「 」第 第 第 第 至第 院裁 輔 偏差 易個 部 工 上 工 每 加 加 每 每月 如 輔 有 侵害加害 婚懷孕 女 從 易 男 上 工 每 加 加 保 保 輔 輔 滿六 保 輔 滿六 六 每 加 六 加 保 輔 每 每月 九 保 輔 每 每月 如 輔 有 侵害加害 婚懷孕 女 從 易 男 酌 名 輔 輔 心 輔 上四 心 輔 每 加 四 加 每 每月 疑似 確診 愛滋 特殊 部 工 上 工 每 加 加 每 每月 護 每 每月 九 保 保 輔 輔 滿 滿 每 加 加 保 輔 每 每月 九 保 輔 每 每月 於山 偏遠 離島 民 東部 東 花蓮 等 服務 每 每月 加 於宜蘭 竹 苗栗 彰化 南投 雲林 嘉義 屏東 隆 嘉義 等 服務 每 每月 加

B.

保 六

育人員、助理

人員:安置

育人員或托育人員、生活

人者補助

人計),

人員)

人,得增

最高補助新臺幣

助理生活

C.

安置

育人員(或生活

導人員)

安置

導人員)一人(未

補助一人,

人以

育人員(或生活

千元、助理

育人員(或托育人員、

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導人員:安置三十人以

人,

導人員或助理生活

十人,得增

十人以下者,補助

補助一人;

導人員一

最高補助新臺幣

一萬元。

(2)

安置 款

案(安置

一目、

三目

五目之兒童少年)、法

兒童少年、兒少性交

A.社會

機構安置

事性交

員一人,

之少

人員)

安置

導人員)

人,得增

安置

作人

導人員或助理生活

導人員)一人(未

千元、助理

導員人員或助理生活

人以

育人員(或生活

育人員(或托育人員、

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十人,得增

十人以下者,補助社會

補助一人,

導人員:安置三十人以

人,

最高補助新臺幣

補助一人。

人、未

生活

作人員一

人、未

育人員(或生活

增補助一

者,安置五人以

最高補助新臺幣

助理生活 之對象

導之對象

人者補助

人計),

補助一人;

育人員或托育人員、生活

人員:安置

導及行為

十五人以下者,補助社會

安置十人,得增

育人員或助理

定安置

二條

分:

安置十五人,得增

一萬五千元。

C.

作人員:安置十人以

人,

B.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事性交

機構安置

之少

者,得

導人員。

十人以下者,補助

補助一人;

導人員一

最高補助新臺幣

一萬五千元。

(3)

安置

(或

A.社會

)

兒童少年

作人員:安置五人以

安置十人,得增

分:

十人以下者,補助社會

補助一人;

作人員一人,

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

千元。

B.

理人員:

C.

育人員、助理

機構補助一人,

人員:安置

補助一人,

新臺幣一萬

(4)

千元、助理

機構設立

地、

機構設立 縣、

導人員或助理生活

三人以三人計),

育人員(或生活

千元。

導人員)

安置三

最高補助

育人員(或托育人員、助理生活

導人員)

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專業

(5)

育人員或托育人員、生活

三人者補助一人(未

人,得增

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

各增

縣、新

縣、基

、原住

(臺

縣、

縣)

地區

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縣、

市、

5

縣、

地區專業

縣、 費

縣、

縣、

各增

補助新


臺幣一千元。

2.

料 本署 服 依 民健康保險 第 發給 個月 終

安置兒童及少年綜合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項目為講師鐘點費、 講師交通費、講師住宿費、場地費(含佈置費)、器材租金、材

費、交通

費、住宿費(最多三天二夜)、膳費、印刷費及雜支。

終 民健康保險 充保險 務 限 發給 終 四 所 負擔 充保險 民健康保險 充保險 四、 兒童及少年發展性服務 3.

專業人員年

獎金之全

費人員為

,補助機構

條規定機構

金之全

(一)

(二)

費:專業人員以

專業人員年

之補

獎金其

費。最高補助機構

補助專業 法

一點五

三十

費。

補助對象:

1.

財團法人私立社會福利機構。

2.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3.

社會團體其

4.

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5.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規劃承辦之機構、團體。

組織

品德

章程明定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者。

補助項目及標準: 1.

及法

教育研習: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項目為講師鐘點費、講師交

參 力 輔 組帶領

服務學 參 志願服務 培 每小時 八 每 每 六 比 每 每日 志工保險 每 每 等 長 我 涯 職涯探索等 帶領 每 每小時 每 每小時 六 貳、 家庭支持服務 一、 托育服務宣導 研習、訓練活動

參 領 小時 小

通費、講師住宿費、印刷費、場地費(含佈置費)、膳費及雜支。

2. 社會 導

與、社區

習及

方案:

養兒童少年社區

與、

,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項目為講師鐘點費、講師交通費、講師住宿

費、

導人員鐘點費( 員費(

費、交通費(

天最高補助新臺幣

費(

管理費及雜支

團體(自

百元,以一

)、

十人為原則)、印刷

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器材租金、專案計

管理、生

元,項目為團體 員費(

百元,最高補助三

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元)、場地費(含佈置費)、膳費、兒

童少年

3. 少年成

最高補助新臺幣

費(

規劃及

協 帶領

):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

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最高補助新臺幣

百元)、印刷費、交通費、器材租金、膳

費及雜支。

(一)

補助對象: 1.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2.

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

4 5 有幼 保 3.

(二)

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科系

中 職 上學校

.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規劃承辦之機構、團體。

.

育相關

之高

(

)以

補助原則: 1. 鄉(鎮、市、區)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直轄市、縣(市)性活動最高補 助新臺幣十五萬元;全國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國際性研討會最

服務

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2. 辦理托育

宣導、研習、訓練、國際會議、座談會活動。

6


觀摩

3. 旅遊、

、休閒、聚餐、烤肉、慶生、勸募活動、語文及才藝班性質為主之

活動不予補助。

(三)

補助項目及標準: 宣導費、講師鐘點費、講師交通費、講師住宿費、專題演講費、翻譯費、口譯 費、出席費、撰稿費、印刷費、交通費、製作費、播出費、場地費(含佈置

二、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

費)、器材租金、住宿費(最多三天二夜)、膳費及雜支。

(一)

補助對象: 1.

私立社會福利機構。

2.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4 5 6

社團法人。

3. .

早期療

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大 校院

.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委託公益法人辦理之

育機構或團體。

. 經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規劃承辦之團體、機構或

(二)

發展遲緩

補助原則:

大 校院 限

1. 辦理

兒童宣導活動之補助對象,以經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

規劃承辦之團體、機構或

2. 鄉(鎮、市、區)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直轄市、縣(市)性活動最高補 助新臺幣十五萬元;全國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國際性研討會最 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

補助項目及標準: 1.

早期療 工

觀摩

宣導費。

2. 辦理

作人員之研習、訓練、

:項目為講師鐘點費、講師交通費

等 跨

、講師住宿費、印刷費、交通費、住宿費(最多三天二夜)、場地費(含佈置費)

資源整 享 優先 發展遲緩 每 發展遲緩 篩檢工 等 4 發展遲緩 早期療 畫部 另 三、 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 到宅服務 大 校院 資訊 備 電腦 掃瞄 軟 購 防毒軟 OFFICE 版 學 軟 學所需 八 繼 本 畫時 歸 移由 僅 由服務 至提供到宅服務 每 日服務 次 里數 里至 里 里 至七 里 四 七 里 上 偏遠 無 當 往返 所需 4 家學 提供到宅服務諮詢 個 的 家學 每 次 、出席費、稿費、翻譯費、口譯費、專題演講費、膳費及雜支

、縣(市)

合分

3. 辦理

方案

;以

直轄市

補助。

兒童宣導活動:

一直轄市、縣(市)最多補助二案,項目為講師

鐘點費、講師交通費、講師住宿費、印刷費、交通費、場地費(含佈置費)、出 席費、膳費、

.

(一)

兒童

具及雜支

育費用補助實施計

行專案辦理。

補助對象:經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規劃辦理 構、團體或

(二)

兒童

之社會福利機

補助項目及標準:

1.

及教材教具費:

標準

、教

,未

續承辦

位使用(

相關 計

體),教 應交

十公

之公

置(

體、

使用之教材教具。最高補助新臺幣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

地點

萬元

其他承辦單

之交通費,同一專業人員以

合計,五公

補助新臺幣

3. 膳費及住宿費: . 專

器、

補助承辦單位為團體者)。

2. 交通費:專業人員 案

、印表機、

地區

百元, 法

三十公

十公

者出席費:

7

補助新臺幣二百元,三十公

補助新臺幣五百元。

之膳費及住宿費。

案研討

者出席費,


依服務個 到宅服務說 冊

5 6 四、 早期療育機構新建、修繕、設施設備 早期療 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 印刷費:印製

案總人

明手

每 格資料 每

核定,

及相關表

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

元。

. 雜支。

(一)

早期療

補助對象:

1.

財團法人

育機構(含基金會附設之

早期療 身心障礙

育機構)。

2.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委託公益法人辦理之

期療 務 4 兼 早期療 5 期療 6

3.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委託公益法人辦理之

育業

.

福利機構

身心障礙

者。

兼 早

育機構。

育業

之財團法人

福利機構。

. 其用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分區規定,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附設

早期療

育機構之財團法人。

.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予籌設

育機構之財團法人,其用地須申請

使用土地變更手續者。

(二)

補助原則: 1. 新(改、增)建,以樓地板總面積最高一千平方公尺為原則,未達一千平方公尺

優先

者,按實際面積核算。

七 但收 數 購 內部 備 八 築 限 早期療 參照中央 預 編 冊所 修繕 每 四 每 次 開 備 室內外綠化 廚衛 廳 備 諮商輔 備 備 感覺統 錄影攝影 電腦 軟 溝 輔 心 測驗 輔 備 備等 備 4 備 備 每 次 依照 院訂頒 產 所 低 限 限 始 再 五、 早期療育機構專業服務費 早期療 早期療 早期療 身心障礙 兼 早 期療 務 4 兼 早期療 務 身心障礙 早期療 前 第 第 依 近月份 收 發展遲緩 領冊 障礙 數 時 檢 收 名冊 日間療 2. 申請單位已完成規劃設計、用地取得,並籌足自籌款者得

3. 申請案最高補助百分之 設施設

(三)

十。

最高補助百分之

托人

補助。

一百人以下者新建、

置及其

十。

補助項目及標準:

1. 新(改、增)建建 製作業手

2.

辦設施設

)設

政府總

千五百元,最高補助一千平方公尺,最

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項目為

具、

育機構申請,

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

五年補助一

3.

財團法人

列標準辦理。

費:

費:

導設

及其

體費、

、育樂設 通

具、

(含餐

合器具、教材教具、

導設

、辦公設

設施設

. 設施設

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已核准補助相同之設施設

五年補助一

已達使用年

(一)

,並應

者,

行政

分類標準

列最

使用年

規定,

申請補助。

補助對象:

1. 財團法人或公益法人

育機構(含基金會附設之

育機構)。

2.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委託公益法人辦理之

育機構。

3.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委託公益法人辦理之 育業

.

(二)

者,最多

福利機構

者。 育業

之財團法人

福利機構。

補助原則:

1. 專辦

兒童(含

育機構者( 之

兒童)人

一目、

二目),

計算;申請

8

之實際

托兒童

(分

育、


時段療 證 資格證 等 兼 早期療 務 前 第 第四 依 近月份 收 發展遲緩 日間療 領冊 障礙 數 時 檢 收 名冊 日間療 時段療 發展遲緩證 身心障礙 冊 資格證 等 工 資格 收 發展遲緩 上 工 每 加收 加 每 每月 早期療 保 早期療 保 資格 日間療 收 發展遲緩 滿 早期療 保 早期療 保 每 加收 加 保 每 每月 九 保 每 每月 時段療 每 每日服務 超過 每 每週服務量至 超過 但 早期療 服務 次審 每 每週服務量 受至 限 早期療 保 早期療 保 保 每 每月 九 保 每 每月 於山 偏遠 離島 民 東部 東 花蓮 等 服 務 每 每月 加 4 於宜蘭 竹 苗栗 彰化 南投 雲林 嘉義 屏 東 隆 嘉義 等 服務 每 每月 加 5 服務 終 民健康保險 充保險 服務 本署 服務 限 發給服務 終 依 民健康保險 第 四 所 負擔 充保險 發給 個月 終 民健康保險 充保險 六、 弱勢家庭( 弱勢家庭(隔代、單親、原住民、外籍配偶及接受經濟扶助等) 隔代、單親、原住民、外籍配偶及接受經濟扶助等)兒童及少年社區照 顧服務 層轉 育二類)及其

2.

育業

兒童(

(三)

明文件,專業人員

者(

育不含

育、

明文件

三目、

之實際

目),

明文件

兒童)人

計算;申請

育二類)及其

托兒童

明文件或

(

,專業人

補助項目及標準:

1. 社會

作人員:須具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

者。

兒童十五人以

托五十人,得增

2.

育教

人員 (1)

,五十人以下者,補助社會

補助一人;

人員或

及訓練辦法相關規定

育助理教

作人員一人,

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人員:須具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

及訓練辦法相關規定者。

辦理

育者:

人員或 教

兒童

育助理教

人員

五人之機構,補助其

人員一人,

最高補助新臺幣

育教

托五人,得增

千元 、助理教

人員

補助一人,

最高補

助新臺幣五千元。

(2)

辦理

育者:

人,不得

二十五人。

得不

助理教 人員

地、

各增

. 機構設立

市、

人員年

少十五

育機構者,以

制 ,補助

、原住

育教

核,

人員或

最高補助新臺幣

千元、助理教

縣、

縣、

地區專業

(臺

縣、

縣)

之補

縣、

人員年

縣、

獎金之全

地區專業

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補助機構

規定機構

(一)

縣、新

人員為

人員

五人,

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3. 機構設立

.

專辦

少十五人之

人員一人,教

縣、基

不得

各增

費:

獎金其

縣、

縣、

補助新臺幣一千元。

人員以

補助

費。最高補助機構

一點五

三十

獎金之

費。

補助對象為經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

之下列單位:

1. 財團法人私立社會福利機構。 2.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4 5

3. 社團法人。 . 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規劃承辦之機構、團體。

(二)

北 配

雄 層轉 桃園 竹 層轉 於 轉 時載 於 中 檢 證 零四 度起 依 院 告 「 力 級 」如 編 比率如 第 級 四 第 級

補助原則: 1. 經新

市、臺

局應

市、臺

市、臺

市、高

合支應百分之二十經費;經

惟 處 配

合支應百分之十經費,並

文件。 計總

自一百

自籌款

最新公

縣、新

申請案

之單位,直轄市政府社會

之單位,縣(市)政府

公文

附相關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應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

合辦理,其自籌

下:

9

:百分之

(

行政

附件三十一)

十。

主 列

:百分之


第 級 第四級 第 級 檢 當 資源 畫 調查報告 問卷 統 等佐證資料 認 無重複 情 需 有 職 工 良好督 系統 工 需提供家庭訪視 推廣正向親職 後臨 照顧 需檢 學 名冊 如 註 免 提供服務 切結 照顧服務 志願服務 保障 第八 消極資格 且依「 後照顧服務 中心 」 每 照顧 數 至 超過 4 寒暑假 輔 服務期間至 週 且 輔 內容 5 需每半 提報 果半 報 如 送 彙整 6 需提報期末 評估報告 格式如 七 接受督 評估 7 銷時除 備 外 再檢 輔 情形 格式如 至 六 果報告 如 4 接受本署 零 度 親家庭子女 後照顧 僅 後臨 照顧 前 第 子 第 子 第七子 銷 備 果報告 零四 度起 服務 三十。

:百分之二十。

2.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應 計

,並

:百分之十。

地相關

申請補助

事。

3. 申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具

(1)

(2)

(3)

員及

托與

補助,

附課程表、

,並

人員 (含

十一條之

)

生活

(

)

)

(

附件一)及

人員)

規定辦理。

少一

表(

符合兒童及少年

兒童課

班與

以十五人為原則,

多不

須具生活

附件二)

交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

方案

.

,應

附件

),並

表(

附件三

附件

)及成

附件三十)。

一百

理課

(

文件

表(

二年

托與

二十五人。

(

(

教育。

申請課

設立及管理辦法

)

福利與權益

(

補助辦理單

一項,並應符合

文件及成

表規定。自一百

之單位,得

目、

申請辦

目及

目核

,申請單位應辦理其他

項目。

(三)

服務 每 由本署依據 畫內容 見 度預 配 每 至 輔 個家庭 六 名 重複 領 後照顧服務 訪視輔 務 限 服務 且 重複 領 後照顧服務 每 每月 次 每 次 六 七 電話諮詢 務 限 服務 且 重複 領 後照顧服務 每 每月 四次 每 次 六 訪視 訪視 每日訪視 次 里數 里至 里 里至七 里 四 七 里 上 每 每 四 八次 限 工 領 個 心 輔 暨心 評估 處遇 諮商 心 治療 每 次 每 每 四次 檢據報銷 輔 輔 每小時 八 後臨 照顧 後照顧服務 每 每小時 至 (大 青 至 老 遴聘

補助項目及標準: 1.

專業

(1)

費:

案最多補助一人,

(市)政府建議意

(2)

(3)

2.

及年

位專業人員

不得

導事

員費。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置予以核定。

導三十五

兒童及少年為原則。

人員費。

費:

申請計

未申請專業

最高補助二

費者,

為原則,

不得

最高補助新臺幣

十五

元。 3.

4

員費。 .

未申請專業

最高補助

費者,

為原則,

交通補助費:同一

十公

5 6 7

費:

不得

補助新臺幣二百元,三十公

十公

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

人員以

補助新臺幣五百元,

之公

合計,五公

補助新臺幣

年最高補助

十元。

(

百元,

十公

專業人員

取)。

.

導、社會

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 團體

(1)

托與

課 元

年最高補助二十

最高補

導人員鐘點費(

百元)、印刷費、場地費(含佈置費)、膳費及雜支。

:

人員費:

費:

,並應

導活動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項目為

最高補助新臺幣

. 課

年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10

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新臺幣二百元,社團

新臺幣二百五十 師、社團


老 顧

小學老

代 老 退 老 大 學校老 至 ) 照顧 數 名服務 照 名服務 ( 後照顧時間至 至 午七時 畫始 每 每 每 ) 簡易家務指 服務 依個 需要提供 每 每小時 8 八 每 每次 四小時 每 每 四 八小時 優先聘 中 上畢 親職 驗 且願 接受職前 9 親職 親子 臨時酬勞 配 所需臨時 服務 0 寒暑假 輔 輔 服務 臨時酬勞 志工 工 家務指 臨時 膳費

師、

師、

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師、

三十人(二班)補助二

(2)

(3)

師、

師新臺幣二百元

不足二十五人,補助一

人員費,

人員費。

助新臺幣五十元,

之計

得申請,

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餐最高補

教材費、印刷費。

. 兒童及少年 一百

十元, 用國

.

費:

最高補助

業,具

教育或

補助新臺幣

年最高補助

。請

訓練課程者。

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項目為講師鐘點費、講師交

通費、講師住宿費、翻譯費、口譯費、印刷費、場地費(含佈置費)、器材租 金、教材費、交通費、膳費、

費(

合活動辦理

托兒

)

及雜支。

1

.

生活

導及休閒

: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項目為講師鐘

點費、講師交通費、講師住宿費、印刷費、交通費、場地費(含佈置費)、住 宿費、器材租金、教材費、膳費、

11.

作人員(含

費及雜支。

導員及

人員)研習訓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

元,項目為講師鐘點費、講師交通費、講師住宿費、印刷費、場地費(含佈

認輔志工 誤 每 次 八次 個 評估 督 4 特殊需求服務 依當 特殊需求 提服務 畫 每 5 畫 寒暑假 輔 服務 七、 收出養媒合服務 本部許可 收 媒 服務

每 每月

置費)、器材租金、交通費、膳費及雜支。

12.

交通及

補助

13.

1

餐費:

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最高

案研討及方案

.

導費。

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

元。

1

(一)

.

專案計

管理費(總經費不含

補助對象為經

生活

辦理兒童及少年

)。

出養

層轉

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

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並經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

(二)

需 有 職 工 良好督 系統 收 家庭 持 服務 訂追蹤輔 限 後 收 家庭 持 服務 限 配 提報期中 期末 評估報告 接受督 評估 收 家庭 持 服務 追蹤訪視 訪視 訪視每 六 七 上每 每 次 惟 工 評估宜繼 追蹤輔 至 次 訪視 每日訪視 次 里數 里 至 里 里至七 里 四 七 里 上 電話追蹤每次 六 每 每 四次 個 心 輔 暨心 評估 處遇 諮商 心 治療 每 次 每 每 四次 檢據報 銷

補助原則: 1.

2. 申請

(三)

者。

員及

項目者,以辦理法定

,應

導年

方案

(三年)

補助項目及標準: 1.

(1)

交通補助費:

年補助一

經社

人員以

;交通補助費為同一 三十公

元,

補助新臺幣二百元,三十公

十公

十元,

(2)

案補助新臺幣

導者,

之公

導、社會

多補助三

十公

合計,五公

補助新臺幣

補助新臺幣五百元;

年最高補助

十五元,原則

補助新臺幣一百

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

11

年最高補助二十

費:

,並應


工 輔 料 4 收 父母親職

(3)

團體

協 領

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元)、材

(

)

每小時

導費: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項目為團體 同

導費(

每小時 六

導費(

最高補助新臺幣

費、印刷費、場地費(含佈置費)、膳費及雜支。

教育及年

聚會活動:

方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補

助講師鐘點費、講師交通費、講師住宿費、翻譯費、口譯費、印刷費、

觀摩

場地費、交通費、膳費及雜支。 2. 研習、訓練與

:含講師鐘點費、講師交通費、講師住宿費、專題演講

資源

費、口譯費、出席費、撰稿費、翻譯費、印刷費、場地費(含佈置費)、器材

整 享 4個 八、 親職教育推廣

優先 評估 督

租金、交通費、住宿費(最多三天二夜)、膳費及雜支。以 合分

方案

3. 宣導費。

(一)

補助。

案研討及方案

.

機構、縣市

導費。

補助對象: 1. 財團法人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2.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4 5 有青 工 等 科系 大 校院 6 級 工 推廣父母學 正確 正向 子女 3. 立案之社會團體。

幼 保 家庭

. 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 設

少年兒童福利、社會

相關

. 各

(二)

社會

作、社會福利、

育、

親職

教育、

教育

作師公會。

式 強化家庭照顧功能

補助原則:

1.

管教方

2. 鄉(鎮、市、區)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直轄市、縣(市)性活動最高補 助新臺幣十五萬元;全國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國際性研討會最 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

補助項目及標準: 1. 宣導費。 2. 研習訓練或宣導活動:含講師鐘點費、講師交通費、講師住宿費、專題演講費 、口譯費、出席費、撰稿費、翻譯費、印刷費、場地費(含佈置費)、器材租金

父母 親子 長 臨時酬勞 配 九、 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服務

、交通費、住宿費(最多三天二夜)、膳費及雜支。

3.

團體: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項目為講師鐘點費、講師交通

所需 臨時

服務等)

費、講師住宿費、專題演講費、印刷費、場地費(含佈置費)、器材租金、交通 費、膳費、

費(

合活動辦理

托兒

及雜支。

(一)

補助對象: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規劃承辦之機構、團體、基金會。

(二)

需 有 職 工 良好督 系統 需提報期末 評估報告 接受督 評估 訂 契約 該 服務內容 證 切結書 4 依 院 處 告 「 力 級 」如 編 配 比率如 補助原則:

1.

2.

員及

方案

,並

3. 申請單位應與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 府社會局、縣(市)政府補助辦理

.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應 縣(市)政府財

(

行政

附件三十一)

12

定委託

,或出具直轄市政

明文件或

主計總

列自籌款

最新公

各直轄市及

合辦理,其自籌


第 級 第 級 至 第 級至 於 轉 本署 額將視

下:

5

第 級 至 第四級 時載 於 中 檢 證 配 比率 排 在職 期召開 本 督 評

少百分之三十。

少百分之十。並

核定補助金

申請案

少百分之二十。

公文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之

定。

附相關

明文件

合款

予以核

聯繫 報 報疑義個 檢 服務 每 輔 個家庭 民 每 至 輔 個家庭 服務滿 八個月 上 家 服務 個家庭 上 可 第 服務 此 推 服 務名冊 服務期間 聘 工 七名 上 配 名 督 惟 七名 限 4 工 每月 七 督 每月 四 保險 每 每 配 納入本署「 家庭 持服務中 心 系統 」競爭型 畫 服務內容 個 型 服務 量 依該 報 本署 畫書 上開 風險家庭 服務 量 限 訪視 家庭 每 每月 四次 訪視 每日訪視 次 里數 里至 里 里至七 里 四 七 里 上 暨心 評估 處遇 諮商 心 治療 每 次 4個 心 輔 每 每 四次 檢據報銷 5 幼 臨 喘息服務 係指 排至 幼 園 持有證照 保母 接受臨 時 喘息服務 每小時 每 每 每月 山 偏遠 離島 民 排有證照 保母有困難 報 審查 本署 放寬 資 格 6 家務 指 服務 居家環境 依個 需要提供 每 每小時 八 每 每次 四小時 每 次 7 志工 誤 般志工每 次 每 每 月 八次 輔志工每次至 服務 小時 每 每月 六 報送志工服務清冊 代號 接受服務內 容 時間 時數 8 志工 親職 料 9 工 輔 領 每小時 協 領 每小時 六 料 .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應安 會

(三)

及通

承辦單位相關人員

討會議,並辦理

方案之

訓練,定

導及

核。

補助項目及標準:

1.

專業

費:

位專業人員

(1)

導三十

導二十五

(2)

二十

(

)

位專業人員

之案

不予列計。

二位專業

費,以

置一

導人員,

申請

鄉則

為原則。

(3)

為原則,原住

,並請附

用社

員達

補助以

者,得

專業

同一單位合計

員以

導人員以

新臺幣三萬三千元核算,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 新臺幣

萬二千元核算。

千元;專

年最高補助新

臺幣五百元。

2.

合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 (

)

者,

府社會局、縣(市)政府 案

3.

交通補助費:以

直轄市政

導、社會

托及

助新臺幣三千元( 者,得專案

立案

費:

、原住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

,並應

地區安

,並經

最高補

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地、

人員以

補助新臺幣五百元。

,同一

補助新臺幣二百元,三十公

年最高補助二十

費:

托育

十公

最高補助

三十公

百元,

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

辦理,不以

合計,五公

補助新臺幣

案類

核定之計

為單位,

之公

十公

.

兒童及少年

最高補

同意准予

人員

)。

.

及育兒

助新臺幣一百

.

交通費及

最高補助

臺幣三千 、

.

費(含

十元,

安全):

最高補助

餐費:一

;課

百元(申請單位應

研習、

案最高補助十二

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一點五

,含案主

最高補助新

)。

教育講座及活動費: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項目為講師

鐘點費、講師交通費、講師住宿費、印刷費、場地費(含佈置費)、材

費、

膳費、交通費及雜支。

. 團體

導費: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項目為團體

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導費(

最高補助新臺幣

費、印刷費、場地費(含佈置費)、膳費及雜支。

13

導費(

最高

百元)、材


0個 評估 督 資訊 備 電腦 彩色噴墨 掃描 軟 購 防毒軟 office 次 尚 優先 畫 十、 性別議題諮詢及未婚懷孕處遇服務 層轉 1

.

案研討及方案 設

11.

費: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項目為 印表機)、

年補助一

12.

(一)

專案計

,以

雷射 版

導費。

器、

未申請者為

置(

、印表機(

體、

印表機或

標準

),最多

管理費。

補助對象為經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

之下列單位:

1. 財團法人私立社會福利機構。 2.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4 5

3. 社團法人。 . 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規劃承辦之機構、團體。

(二)

需 有 職 工 良好督 系統 且本 服務 個 齡至 滿 歲止 期限 長 超過 評估仍有需求 再延長期限 需提報期中 期末 評估報告 接受督 評估 個 追蹤電話輔 務 個 追蹤訪視輔 務 需 前 度 本 執 情形 個 紀錄 4 銷時除 備 外 再檢 輔 清冊 格式如 八 輔 紀錄 格式 如 九 電話輔 務 每 次 六 每 每月 八 次 訪視輔 務 每 每月 四次 訪視輔 務 每 次 六 七 訪視 每日訪視 次 里數 里至 里 里至七 里 四 七 里 上 個 心 輔 暨心 評估 處遇 諮商 心 治療 每 次 每 每 四次 檢據報銷 4 工 輔 領 每小時 協 領 每小時 六 料 5 親職 親子 補助原則:

1.

案年

二十

申請

附件

(三)

,補助

方案

案之

.

項專案之自立生活方案,

一年,經

者,得

2.

3.

員及

文件

,並

導事

費與

,請

導事

(

費者,

附件

)、

一年

表(

)。

補助項目及標準:

1.

導事

費:

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

導事

費及交通補助費:

十元,

最高補助

2.

3.

最高補助新臺幣

之公

補助新臺幣

. 團體

三十公

百元,

十公

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最高補助

十五元。交通補助費為同一

合計,五公

導、社會

補助新臺幣二百元,三十公

補助新臺幣五百元。

年最高補助二十

導費(

人員以

費:

,並應

最高新臺幣

最高補助

導費: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項目為團體

臺幣一千二百元)、

導事

導費(

百元)、材

最高新

費、印刷費、

場地費(含佈置費)、膳費及雜支。

.

教育、

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項目為講師鐘點費、講師交通

費、講師住宿費、翻譯費、口譯費、印刷費、場地費(含佈置費)、器材租金、

6 7 8 9 0

.

. . .

1

個 個 個 就學 就 畫 職

評估 督 每 每月 每 每月 職 覈 銷 親職 親子 評估外聘督 個

膳費及雜支。

.

案研討及方案

導費。

案房租費:

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案生活費:

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專案計

業、

管理費(總經費不含

案研討及方案 業、

業訓練之交通費:

實核

教育、

導費、宣導費、

業訓練之交通費)。

14

個 就學 就

活動、研習訓練或宣導活動、

案房租費、

案生活費、


十一、 兒童及少年結束家外安置後續追蹤輔導服務 (一)

補助對象: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規劃承辦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 構、團體、基金會。

(二)

需 有 職 工 督 系統 需提報期末 評估報告 接受督 評估 ( ) 訂 契約 ( ) 該 服務內容 證 切結書 4 依本部函頒「 結束家外 後 追蹤輔 服務 」 5 依 院 處 告 「 力 級 」如 編 配 比率如 第 級 九 第 級 八 第 級 七 第四 級 六 第 級 於 轉 時載 於 中 檢 證 本署 額將視 ( ) 配 比率 6 ( ) 整 內 個 型( 返家 收 易 司 轉向 感化 懷 風險 緊急 緊急短期 超過 個月等)結束 後 追蹤輔 務 督 工整 服務 十二、 辦理單親家庭個案管理 補助原則: 具

1.

2.

員及完善

方案

,並

3. 申請單位應與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政府社會局、縣

縣(市)政府財

:百分之

:百分之

附相關

十。

(

導及自立生活

行政

主計總

最新公

列自籌款

:百分之

十。

各直轄市及

合辦理,其自籌

:百分之

申請案

十。

公文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政府之

予以核定。

安置

分區、分

政府應

合轄

不同

案類

教育、高關

安置

、高

導業

、機構自

安置、

導各承辦單位

合辦理。

補助項目及標準:

專業

(一)

費。

補助對象: 1.

立案之社會團體。

2.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4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中 ( ) 遴 徵 選 有 工 能力 簽約 民間 聘有 工 力 本服務 每 每月至 服務 至 服務 擬 畫書( 畫 服務 個 來源 開 結 指 服務內容 個 流 督 式 預期服務 數 次 工 督 學 歷 來源等) 檢 工 督 工 學歷 工 律 等 證 ( ) 層轉 本署 前 度曾 親家庭個 需 前 度 果報告 每 督 評估 查 個 輔 清冊 (如 ) 督 評估 視需要邀 學 家 4 銷時將服務 果報告(格式參考 ) ( ) 督 評估報告 格式參考 送署 個 輔 每月服務每 (家庭) 當月 有 工服務 3. .

財團法人

教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補助原則:

1. 經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之

機構、團體,

十案,

標、

導人員

案管理

)

社會

辦理

、經費 師

一年

辦理單

. 核

專業

作專業

團體

附社

對象、

案及

及人

、社

導人員社會

作相關

明,經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案管理單位

政府

導方

,並

作師、

附件十

目標、

程、

3.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應

(

專業人

包括計

或社會

政府

一百案。

2. 申請單位應撰

(三)

,或出具直轄市

明文件或

安置

核定補助金

、自立生活、性交

(二)

:百分之五十,並

.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三)

附件三十一)

十。

明文件。

合款

定委託

辦理。

.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應

政府

兒童及少年

作業規定

下:

政府補助辦理

. 申請單位應

一年 核

,及

者專

政府

導費用

附件十一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

附件十二)

補助項目及標準:

1.

導費:

新臺幣一千元。

15

實際


紀錄 個家庭( 家長 子女)視 本部 聘 服務 訪視輔 務 電話諮商 務 等重複 領 依 格式 銷 外聘督 外聘督 每次 每月 四次 依 格式 銷 外聘律 諮詢 外聘律 每次 每週 次 依 四格式 銷 4個 個 每 個月至 次 家 學 每 銷時檢 紀錄證 5 畫 超過 十三、 辦理單親家庭福利服務活動 (

)才補助。以一

用專業

費、

辦理核

2.

.

費及

補助之

附件十

附件十

新臺幣二千元。最多

師出席費

辦理核

新臺幣二千元。最多

補助一

案研討出席費:承辦單位應辦理 者出席費

補助

費:補助

. 專案計

導出席費

辦理核

同一案,不得與

附件十三

3.

導事

導費:補助

(一)

案研討,

人新臺幣二千元。核

管理費:最高不

少一

,補助專

明。

核定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

補助對象: 1.

立案之社會團體。

2.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4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3.

財團法人

.

(二)

本 係屬 ( ) (

補助原則: 1.

地方性活動之補助計

、縣

2. 鄉

中 向 畫服務所在

教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政府申請核

鎮、市、區

,應

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地之直轄市政府社會局

( )

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直轄市、縣

性活動

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全國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國際性研

親家長 持 知 長 律 親職 資訊 促進 親家庭 服務 4 第 親家長 資訊 內容 資訊素 每 至 上 八小時 式授 式 於 畫內說 由 時需檢 名冊( 簡歷) 招 報名 預期效 至 上學 於結 時能上網 收發電子郵 檔 運 網路資料 5 內容需 ( 健 ) 等聯誼 6 銷時除 備 外 再檢 果報告 如 送署 家學 臨時酬勞 (配 所需 臨時 服務等 臨 時 服務 數依據 數比例 每 至 名 配 名 服務 身心障礙 服務) 十四、 辦理外籍配偶生活適應輔導班及促進多元文化融合與適應服務 討會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3. 辦理單 、

. 辦理

團體、

性成

講座、

教育、生活

教育訓練

權益座談會、研討會、福利宣導及其他福利

三目單

生活

安全課程。

教育訓練之課程,課程

課二十

,為多人共機方

者,請

活動。

應包括

,其訓練應以一人一機方

明理

。申請補助

表。其

. 活動

件、建

益為

. 核

文件

養及

課為原則

附課程表、講

少三分之二以

具社會福利主題,以休閒、體育、才藝、語文、旅遊

、聚餐、慶生、烤肉

(三)

性質為主之活動不予補助。

,應

附成

表(

附件三十)

補助項目及標準:

補助講師鐘點費、撰稿費、場地費、印刷費、專 租金、膳費、交通費、 托育

(一)

人員

托育

合活動辦理

兒童托育人

人員,

者出席費、宣導費、器材 之

原則申請之,

兒童得一對一

托兒

兒童得

及雜支。

補助對象: 1.

立案之社會團體。

2.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4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3.

. 財團法人

大陸 務

教、

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16

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二)

本 係屬 畫 向 畫服務所在 ( ) 轉 ( ) ( ) 適 輔 內容 將 身 必要 資源 介紹 環境認識 在 資訊介紹 親職 家庭 係等 中 上 占 比重 上 時需檢 名冊 招 報名 4 促進 化融 適 服務 參加 限外籍配偶本身 配偶 家 民眾 內容 本 配偶家庭 外籍配偶母 化介紹 化 流等 化 言學 ( 越 泰 尼 柬 等東南亞 家 言) ( 健 ) 等聯誼 補助原則:

1.

地方性活動之補助計

、縣

2. 鄉

政府申請核

鎮、市、區

,應

地之直轄市政府社會局

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直轄市、縣

性活動

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3. 生活

導班:課程

、社區 ,其應

.

安全列為

課程,並應包括福利

教育、

三分之一以

。申請補助

對象不

一項

附課程表、講師

表。

合與

人或社區

、文

臺生活

課程

多元文

應包括

,並得包括多元文

。旅遊

,得包括其

教育、

習課程

國文

包括

語、

語、印

、聚餐、慶生、烤肉

性質

為主之活動不予補助。

(三)

補助項目及標準:

臨時酬勞 (配 十五、 辦理外籍配偶支持性服務措施 補助講師鐘點費

所需 臨時

服務等)

含翻譯人員費用 、撰稿費、場地費、佈置費、印刷費、教

材費、器材租金、

合活動辦理

托兒

及雜

支。

(一)

補助對象: 1.

立案之社會團體。

2.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4

3.

宗 大陸 務 中 ( 擬 畫 畫書 ) 本 係屬 畫 向 畫服務所在 ( ) 轉 持 服務 ( ) ( ) 促進外籍配偶 家庭 服務 長 親 職 保障 互 援網絡 種子 資培 培力 等 外籍配偶 服務據 ( ) 統 彙整 內 書審查後 提 供初審 見 本署擇 民間 後 由 ( ) 督 ( )每 至 個 據 外籍配偶 服務據 (需 懷據 隔 如 據 ( ) 敘 詳細 由 提供書 見) 接受本署 備 據 據 備 盡保 責 如有服務 營運 滿 有停 情形 前報 本署備查 且 備 由 ( ) 統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 財團法人

(二)

補助原則: 1.

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以下二項,申請團體應分項撰

地方性活動之補助計

局、縣 2. 支

(1)

教、

政府申請核

,應

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申請表及計

地之直轄市政府社會

活動:

鎮、市、區

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直轄市、縣

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2)

辦理

權益、福利

講座、

助支

教育、權益

與其

討、宣導

社區

(3)

訓、

轄區

申請

,經

政府應

政府

點為原則。

團體核准補助

社區

與社區關

政府應

點,申請單位應對

補助設施設

地點變動,或

,並

其設施設

應交

17

點區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三年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

導實施,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設置

管之

訓練、研

點: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意

(2)

團體、

3. 設置 (1)

之活動,包括成

多以補助

為同一

點,

面意

點之設施設 辦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者,應事 市

政府


運 4 所提供

每週至 開放 個時段(每時段至 聯誼 諮詢服務等 持 服務 到 往返 均 報 ) 臨時酬勞 外籍配偶 服務據 電話 電腦 備 備 圖書 備 視聽 招 指示 ( ) 志工 ( 志工從 懷服務 ) 務 每月 郵資 網路 書報 誌 瓦斯 耗 維修 等 服務據 常 參、 婦女福利 一、 辦理婦女權益與婦女福利服務活動 籌

(

場地

)

理休閒

(三)

四小時) 外籍配偶

用。

、團體活動、

(每小時

補助項目及標準:

1. 支

活動:補助講師鐘點費、交通費、通譯費

幣三百元,通譯

之交通費

核實

費、印刷費、器材租金、膳費、

2. 設置

社區

(1)

牌或

、休閒設

牌費

費及雜支。

備 據 據 優先 每 每日 水電 電話 茶水

交通費

補助

事關

之交通費,

百元,補助一或二人 。

(3)

費:

(一)

,以補助

費、文具

點之經

材、

補助原

最高新臺幣一

費、

、文宣印刷費、器

性支出為主。

補助對象: 1.

立案之社會團體。

2.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4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3. .

(二)

費、

費、

點為

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包括場地租金、

、訓練設

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並以新設

則。

(2)

最高補助新臺

支 、撰稿費、場地費、佈置

點:

財團法人

中 畫 向 畫服務所在 轉 ( )

教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屬 ( ) ( ) 婦女知 長 親職 促進婦女 觀摩 婦女節 母親節 等 內容 婦女 婦女 婦女 參 等 占 時數 比重 ㄧ 上 可搭配毒品防 愛滋病防治 家庭 持 心 衛 保健 藥 觀念 環保 節能減碳 律 消 保護等 4 ( 健 ) 等 聯誼 補助原則:

1.

地方性活動之補助計

政府申請核

。鄉

,應

鎮、市、區

地之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直轄市、

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全國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

元。

2. 辦理

性講座、成

權益、

團體、

活動及宣導

福利、及

制、

. 旅遊

社區

權益之研討會、訓

課程或活動,其

,並應

應具主題性,包括

課程

或活動

二分

3.

教育、研習、

、法

費者

行 、體育、聚餐、慶生、烤肉

生及

、用

安全、理財

宣導及課程。

休閒或

性質為主之活動不予

補助。

(三)

家學 所需 臨時 二、 辦理婦女生活資訊教育訓練 補助項目及標準:

補助講師鐘點費、專

臨時酬勞 (配

者出席費、撰稿費、場地費、宣導費、佈置費、印刷

服務等)

費、器材租金、住宿費(最多以三天二夜計)、交通費、膳費、 合活動辦理

(一)

人員托兒

及雜支。

補助對象: 1.

立案之社會團體。

18


2.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4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中 本 係屬 畫 向 畫服務所在 ( ) 轉 每 提供婦女 資訊 內容 資訊素 每 至 上 八小時 式授 式 於 畫內說 由 時需檢 名冊( 簡歷) 招 報名 (需註 特殊境 遇 民 外籍配偶等弱勢民眾優先參 且免收 民眾 酌收 ) 4 預期效 至 上學 於結 時能上網 收發電子郵 檔 運 網路資 料 5 銷時除 備 外 併 檢 學 名冊 果報告 3. .

(二)

財團法人

教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補助原則:

1.

地方性活動之補助計

政府申請核

2.

生活

機方

,應

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教育訓練之課程,課程

課二十

者,請

應包括

養及安全課程。

,其訓練應以一人一機方

3. 申請補助

明理

課為原則,為多人共

附課程表、講師

、原住

地之直轄市政府社會局、

費用,其他

費用

益:

.

少三分之二以

件、建

. 核

文件

(附件十五)及成

表(附件三十)

(三)

臨時酬勞 (配

補助項目及標準:

需 臨時 服務等) 三、 強化地方性婦女組織培力工作

補助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器材租金、 之

(一)

合活動辦理

、雜支。

補助對象: 1.

立案之社會團體。

2.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4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3. .

(二)

托兒

財團法人

中 寫 畫 向 畫服務所在

教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1.

地方性活動之補助計

局、縣 2.

畫書

本 係屬 畫 ( ) 轉 婦女組織培力 ( ) ( ) 提升婦女 組織能力培 婦女 領 培 內容 提延 畫 載 婦女 發展概況 資源 況 輔 畫預 期效 畫評估指 併提報 轉 先 審 畫書 可 提供初 審 見如 六 後 由 督 婦女 溝 ( ) ( ) 探 婦女 溝 台 論壇 內容 婦女 婦女照顧 婦女就 婦女健康 識 婦女 參 婦女保護等

補助原則: (以下二項,申請單位應分項撰

政府申請核

,應

申請表及計

)

地之直轄市政府社會

活動

(1)

鎮、市、區

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直轄市、縣

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2)

辦理

團體

續性計

明地區

益與計

(3)

(

議題

(1)

團體

導人

縣市政府申請核

社團

標,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應 意

3.

訓、

附件十

),經核准補助

訓,

應研

導機制、計

核計

行性,並

直轄市、縣(市)政府

導實施。

通活動

鎮、市、區

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直轄市、縣

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2)

辦理 益、

相關議題之 、

通平

業、

議題。

19

或公共 意

,其

公共

得包含 與、


先 審 畫書 可 後 由 果報告 如

提供初

審 見如 六 督 4 銷時除 備 外 併 檢 家學 臨時酬勞 等 四、 辦理性別平等及推廣 辦理性別平等及推廣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及推廣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CEDAW)工作 W)工作 (3)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應 意

(

附件十

),經核准補助

導實施。

. 核

(三)

文件

核計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

附成

表(

行性,並

附件三十)。

補助項目及標準:

補助講師鐘點費、專

者出席費、場地費、宣導費、佈置費、

器材租金、交通費、印刷費、膳費、雜支

(一)

費、

補助對象: 1.

立案之社會團體。

2.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4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3. .

(二)

財團法人

中 畫 向 畫服務所在 轉 ( )

教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屬 ) ( )

補助原則: 1.

地方性活動之補助計

政府申請核

。鄉

,應

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鎮、市、區

地之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直轄市、

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全國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

等 推廣消除 婦女 切形式歧視 約(CEDAW) 識培 力 觀摩 種子 資培 內容 流化 等 策綱領 等促進 CEDAW 推展等 占 時數 比重 ㄧ 上 可搭配毒品防 愛滋病防治 家庭 持 心 衛 保健 藥 觀念 環保 節能減碳 律 消 保護等 4 ( 健 ) 等 聯誼 5 銷時除 備 外 併 檢 果報告 ( ) 家學 (限 ) 臨時酬勞 (配 所需 臨時 服務等) 五、 人口販運被害人支持性服務 元、國際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2. 辦理性別平

、講座、研習、座談會、研討會、訓練

應具主題性,包括:性別主 ,並應

3.

課程

或活動

制、

. 旅遊

、法

、宣導、

、性別平

二分之

、性別平

相關之意

費者

訓,其

生及

、用

安全、理財

宣導及課程。

行 、體育、聚餐、慶生、烤肉

休閒或

性質為主之活動不予

補助。

. 核

(三)

文件

附成

附件三十 。

補助項目及標準:

補助講師鐘點費、專

者出席費、撰稿費、場地費、宣導費、佈置費、印刷

費、器材租金、住宿費(最多以三天二夜計)、交通費、膳費、翻譯費、口譯費 國際性活動

合活動辦理

人員托兒

雜支。

(一)

補助對象: 1.

立案之社會團體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事業者。

2.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4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3.

. 財團法人

(二)

屬 ) ( )

大陸 務 中 畫 向 畫服務所在 轉 ( )

教、

補助原則: 1.

地方性活動之補助計

政府申請核

。鄉

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應

鎮、市、區

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地之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直轄市、

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全國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

元。

20


被害 持 治療 販運 等)

(三)

2. 辦理

人支

性及

人口

宣導

性團體、

性成

課程及其他

服務

活動

所需 臨時 服務等) ) 六、 改善或充實婦女福利機構設施設備 婦女 ( 婦女保護

補助講師鐘點費、場地費、印刷費、器材租金、膳費、 托兒

三百元

(一)

(二)

包含

臨時酬勞 (配 (每小時

補助項目及標準:

、交通費、翻譯費、通譯費

合活動

最高補助新臺幣

及雜支。

) 婦女 受 訂 契約 送本署備查 畫如 民營 ( ) 檢 契約影本 契約內容 載 修繕 充 備係屬 ( ) 聘有 工 優先考量 4 接受本署 開 備 於興 竣 營運滿 後 始 再 充 備 接受本署 開 備 充 備 受營運滿 限 每 補助對象:

1.

私立

福利機構

不含

機構

2.

立案之財團法人或社會福利機構辦理

福利者。

補助原則:

1.

委託辦理者,主管機關應與

2. 申請補助計 ,

3. 補助對象以

者,其

社會福利機構,縣

實設施設

實設施設

實設施設

人員之機構為 補助

申請

為公設

. 新建機構已 得

託機構

政府應

政府應辦事項者。

辦設施設

者,須

設完

費補助;機構設立並未

申請不

附委託

五年之

五年

補助

制。

辦設施設

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

萬元。

(三)

修繕 中央 預 編 冊所 每 次 充 備 備 每隔 始 再提 備需汰舊換 依 物 所 低 限 限且 堪 始 再提 肆、 老人福利 一、 長期照顧機構(含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老人福利法修正公布前已立案之養護 機構及長期照護機構) 機構及長期照護機構) 老 老 ( ) 老 4 ( ) 老 補助項目及標準: 費:按

1.

政府總

製作業手

列標準辦理。最多

五年申請一

2.

實設施設

費:已核准補助相同之設施設

設施設 年

(一)

新者,

使用者,

標準分類

者,

列最

五年

使用年

出申請;

規定,已達使用

出申請。

補助對象:

1.

財團法人

2.

附設

人福利機構。

人福利機構之財團法人。

3. 其用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分區規定,並經直轄市、縣

主管機關同意附設

人福利機構之財團法人。

. 經直轄市、縣

主管機關准予籌設

人福利機構之財團法人,其用地須申

請使用土地變更手續者。

(二)

( ) 修繕 每床 六 限 床 超過部 床 床數 床 長期照顧 開 備 八 零 床至 床長期照顧 開 備 七 至 床長期照顧 開 備 六 在 ( ) 毗鄰 ( )

補助原則:

1. 新建、改 為

建、

,最高補助二百

。一百 百

以下

樓地板總面積最高以十

分不予補助;未達二百

機構新建及其

一百五十

十;一百五十一

分之

費補助,

辦設施設

機構新建及其

二百

者,按實際

核算

最高補助百分之

十;一

辦設施設

機構新建及其

點五平方公尺

最高補助百分之

辦設施設

最高補助百

十。

2. 同一法人機構

同一鄉

鎮、市、區

21

鎮、市、區

以補助新建一


家 ( ) 修繕 在此限 內現有床 數( 本署 護 家 榮家) 於床 需求數 ( 內六 歲老 數乘 失能比率 七乘 需求數 內 有榮家 老 數 扣除榮家現有收容 數 現有床 數 扣除榮家 收容數) 零 度暫 但 ( ) 就 需求評估後仍有 必要 在此限 老 選擇 可 便 好有大眾運輸系統可到 避免有 層滑 ﹙山坡 ﹚ 水災等問 避免有礙 民 寧靜 衛 距離 內 有 ○噪音振 電磁波 壓電塔 墓 火化 殯儀館 焚化爐等 ○ 產 異味 屠宰 垃圾處 污水處 廠 煤氣廠 家禽 畜牧 造 空氣污染 工廠等 ○ 影響居 環境 4 宜依據 數 特 小 模 個 享有 空 小 限 ﹙ 路 比例限 超過興 的 ﹚ 長寬比等 備 白皮書所 防火避難 消防 備等 限 但 有 等 能且 內 部消防署審 認可 消防 備亦 入 檢 內 部消防 備審 認可書 且該 備 所消防 備 審 認可書所登載 限 確 避難特 接受本署 開 備 於興 竣 營運滿 後 始 再 充 備 服務 額 超過 收容量 依進 率每半 撥 次 另 如 依 勞工保險 民健康保險 提撥勞退 備 本署 長期照護 型 床 每 護 服務 老 每 工 服務 老 每 照顧服務 日間服務 老 間服務 老 護型床 每 護 服務 老 每 工 服務 老 每 照顧服務 日間服務八 老 間服務 老 失智照顧 型 床 每 護 服務 老 每 工 服務 老 每 照顧服務 日間服務 老 間服務 老 4 床 護 每 工 服務八 老 每 照顧服務 日間服務 老 間服務 老 5 月數每 個月 接受 當月服務日數滿 日 上 服務 發給 個月 滿 日 發給 ㄧ 6 所聘僱兼職 除物 治療 職能治療 營 失智照顧型床 所聘照 為原則,改

3. 轄

建、

十五

;轄

4

年人口

三年

以二點五成機構

不補助。

經直轄市、縣

政府

,最

,應符合下列原則:

安全性:

性者,不

及性:交通方

(2)

理之

百分之十二點

年人口

,一百

人福利機構基地之

(3)

者,

(1)

核定補助新建者及

.

費補助,不

達。

、安全及

生,

題。

基地三百公尺

不得

下列設

施: 1

動及

、高

地、

場、

理場、

設施。

場、

設施

2 會

場地及

3 其他足以

(

)

基地面積: 之

5

. 公共安全設施設 、

,並應

安全設

.

補助

申請

實設施設

費補助,補助員

請單位

、及

制,原則不

列之

設施

安全設

設置標準規定與

標明對機構之

. 新建機構已 得

基地作為私設通

、基地

應符合各類場

6 7

五分之一

得列

條件,及明

性設定基地最

費:補助項目以公共安全管理

安全設

安全設

、使用者

面積,基地使用

建基地

之設施。

使用人

地最

項設

設置之

五年

性。

辦設施設

者,須

設完

費補助。

不得

法定

規定辦理

、全

款一

金者,

不予補助。 (1)

(

)

一百位

位:以

人、

理人員

十五位

人、

五位

位社會

人;夜

作人員

十五位

人計。

(2) 養

(

)

一百位

位:以

人、

理人員

二十位

人、

位社會

人;夜

作人員

二十五位

計。

(3)

(

)

一百位

位:以

人、

理人員

二十位

人、

三位

位社會

人;夜

作人員

十五位

人計。

(

) 安養

位:以

(

十五位

) 申請補助 以

(

理人員補助一人、

)

(

,未

十五

人員、

22

作人員

人;夜

年最高得為十二

位社會

三十五位

十位

人計。

補助人員

者,

養師及

人、

二分之

十五


顧服務 外 外籍 納入 評鑑 優等 每 每月服務 7 本部 零 度老 額 加 乙等 老 每 每月服務 額 九 優等 甲等 優先 8 配 老 老 服務 資格 違反老 限期 提 當月 度中 配 如有 超過 日 當月份 撥付 8 老 (但 報 ( ) 審 查 中央 在此限) 老 進 率低於 寢 室 衛浴 照顧 廳 廚 等必要 備屬 賃 修繕 充 備 備 服務 長期照顧 (長期照護型 護型 失智照顧型)於開始營運 內 服務 受進 率 限 但每 每月服務 額 九 9 本部 零 度老 評鑑 丙等 丁等 由 輔 限期 複評 績 乙等 上 常 資本 但 輔 限期 獲複評 績 乙等 複評 乙等 次 度始 提 員

(

) 經

)及

一百

二年

置不符

各類人員

人福利

不符規定

專案

主管機關同意者,不

區、餐

實設施設

專業人員

改善者不予補

十五

核計;已核

者,

請直轄市、縣

、養

費者,不

房、相關公共設施

費、公共安全設施設

機構

補助

百分之五十或

設施設

費及

者,其

費不予補助。新設立之

主管機關

三年

制,

,申請

費補助金

最高補助百

之機構,

主管機關

十。

. 經

一百

導 經

最高補

補助對象。

出申請,並自符合規定之

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並經

分之

費補助金

. 機構不符合

補助

費補助金

人福利法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

定補助者,年

費、

機構為

助。經改善已符合規定者,得

者,

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訓練辦法規定或

經費不予

人福利機構,

十;並以

) 各類人員

補助對象。

人福利機構

百分之十;

助百分之

(

人員不

二年

人福利機構

改善,經

未達

改善並

者,不予補助經

改列

者,自

支出及

支出。

申請。

(三)

參照中央 預 編 冊所 修繕 每 四 每床 六 額度 收容數 每床 每 四 乘 開 備 每 老 老 長 期照顧 務必要 備 限 4充 備 每 老 老 額度 每床 收容數 乘 限 但 購 太陽能熱水 備 受 額度 限 5 備 每 老 老 額度 每床 收容 數 乘 限 6 服務 工 每月 付 薪資 上 每 每月 領有 工 證照 加 護 每月 付 薪資 上 大 上護 科系畢 (護 長除外) 每 每月 中(職)護 科畢 每 每月 七 物 治療 職能治療 營 依 證照且從 證書職務 職聘任 每月 付 薪資 上 物 治療 職能治療 營 每 每月 物 治 療 職能治療 每 每月 七 兼職聘任 依本署每 補助項目及標準:

1. 新建、改(增)建費: 費:

2.

政府總

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

公尺,五年最高補助

為實際

製作業手

列標準辦理。

千五百元,

最高補助十

平方公尺

面積、

點五平方

千五百元之

積。

3.

辦設施設

費:

機構業

.

實設施設

年補助 設

人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補助項目以辦理

之設施設

費:

,五年最高補助

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最多補助二百位

二萬元與實際

者,補助經費不

. 公共安全設施設

五年補助總

費:

積為

申請

人。五

制。

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最多補助二百位

,以

新臺幣二萬元與實際

積為

費:

.

(1)

社會

作人員:申請單位

自籌

補助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

達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

社會

作師

者增

者,

補助新臺幣

一千元。

(2)

理人員:申請單位

理相關

師、

生、

達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

業者,

人員及

者,申請單位

自籌

業者

元;高

(3)

養師:

法取得相關

自籌

養師

補助新臺幣

千元。

事其

達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

補助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千元;以

補助新臺幣一萬一千

補助新臺幣

師及

23

者,

者,

者, 理


月 額除 四 小時 時薪 付 時 薪 職 每月 付 薪資除 四 小時 4 大 上護 老 照顧科(系)畢 每月 付 薪資 上 每 每月 中(職) 上學 校畢 領有照顧服務 職 技術士證 每 每月 七 中 學歷 每 每月 失智照顧型床 所聘照顧服 務 兼職聘任 依本署每月 額除 四 小時 時薪 付 時薪 職 每月 付 薪資除 四 小時 5 時 勞工保險 民健康保險 提撥勞退 備 名 冊 證 現 老 名冊( 日期 民身 證統 編號 進 日期 身心障礙 等級 ( ) ) 工 任 護 工 照顧服務 兼職物 治療 職能治療 營 失智照顧型床 所聘兼職照顧服務 薪資冊 七 載 學歷 科 系 進 日期 接受照顧服務 證 執 登記證 醫 報備 援證 近 個月 護 照顧服務 排 等 7 服務 終 民健康保險 充保險 服務 本署 服務 限 發給服務 終 依 民健康保險 第 四 所 負擔 充保險 發給 個月 終 民健康保險 充保險 二、 安養機構 老 老 床 床 報 轉型 長期 照顧 床 修繕 每床 六 限 床 超過部 床 床數 均每床 每床寢室 七 老 進 率低於 修繕 充 備 服務 備 白皮書所 防火避難 消防 備等 限 但 有 等 能且 內 部消防署審 認可 消防 備亦 入 檢 內 部消防 備審 認可書 且該 備 所消防 備 審 認可書所登載 限 確 避難特 4 服務 依進 率每半 撥 次 另 如 依 勞工保險 民健康保險 提撥勞退 備 本署 長期照護 型 床 每 護 服務 老 每 工 服務 老 每 照顧服務 日間服務 老 間服務 老 護型床 每 護 服務 老 每 工 服務 最高補助金 以補助專

(

)

專以

以二百

人員

理、

者,

者,

(

及相關

、社會

,應附機構辦理

、全

明文件、

自籌

達新

補助新臺幣

千元;國

以二百

人員

核算補助

自籌

以二

明文件、最

獎金之全

之補

作人員(主

獎金其

)並

理人員

養師

人員以

事人

班表

補助

費。最高補助機構

人員、

明文件、

費:

人員年

理人員及

,補助機構

(附件十

員相關訓練

員)

、國

員;及

出生

、公

作人員、

規定機構

(二)

類別及

人員年

人員為

(一)

最高補助金 以補助專

.

自籌

計算。

計算。

) 申請補助

自籌

補助新臺幣一萬元;高

者,

以二百

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申請單位應支

自籌

,申請單位應支

業,申請單位

業或

員以

核算補助

臺幣一萬一千元以

以下

一點五

三十

獎金之

費。

補助對象:

1.

財團法人

2.

附設

人安養機構。

人安養機構之財團法人。

補助原則:

1. 新建、改(增)建安養 機構之

公尺為

位者不予補助;安養

位者,其

費補助,

,最高補助二百

經主管機關同意

樓地板總面積最高以十

分不予補助;未達二百

點五平方

者,按實際

核算。

2. 安養機構平 方公尺或

樓地板總面積未達二十平方公尺、

百分之五十者,其

費、

面積未達

實設施設

費及

不予補助。

3. 公共安全設施設 安全設

全設

得列

.

,並應

合各類場 ,及明

費:補助項目以公共安全管理

安全設

(

)

一百位

款一

位:以

人、

設施、

項設

應符

設置之

制條件

性。

(1)

安全設

設置標準規定與

、全

標明對機構之

費補助,

列之

金者,

規定辦理

不予補助。

理人員

申請單位

十五位

五位

人、

位社會

人;夜

作人員

十五位

人計。

(2) 養

(

)

位:以

理人員

24

二十位

人、

位社會

作人員


老 每 照顧服務 日間服務八 老 間服務 老 失智照顧 型 床 每 護 服務 老 每 工 服務 老 每 照顧服務 日間服務 老 間服務 老 4 床 護 每 工 服務八 老 每 照顧服務 日間服務 老 間服務 老 5 月數每 月 接受 當月服務日數滿 日 上 服務 發給 個月 滿 日 發給 ㄧ 6 所聘僱兼職 除物 治療 職能治療 營 失智照顧型床 所聘照 顧服務 外 外籍 納入 7 本部 零 度老 評鑑 優等 每 每月服務 額 加 乙等 老 每 每月服務 額 九 優等 甲等 優先 服 務 由 8 配 老 老 服務 資格 違反老 限期 提 當月 度中 配 如有 超過 日 當月份 撥付 5 老 老 進 率低於 寢室 衛浴 照顧 廳 廚 等必要 備屬 賃 修繕 充 備 備 服務 評鑑 丙等 丁等 由 輔 6 本部 零 度老 限期 複評 績 乙等 上 常 資本 但 輔 限期 獲複評 績 乙等 複評 乙等 次 度始 提 一百位

人、

人;夜

二十五位

計。

(3)

(

)

一百位

位:以

人、

理人員

二十位

人、

三位

位社會

作人員

人;夜

十五位

人計。

(

) 安養

位:以

(

)

(

) 經

)及

人員、

置不符

二分之

者,

機構為

費補助金

費補助金

最高補

補助對象。社區安養設施之

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經費不予

專業人員

各類人員

改善者不予補

出申請,並自符合規定之

不符規定

十五

核計;已核

者,

補助

. 機構不符合

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區、餐

實設施設

房、相關公共設施

費、公共安全設施設

一百

二年

改善,經

人福利

人福利法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

定補助者,年

十五

養師及

人福利機構,

助。經改善已符合規定者,得

人計。

補助對象。

訓練辦法規定或

. 經

人、

其主管機關自籌辦理。

) 各類人員

者,

人福利機構

十;並以

十位

補助人員

十五

人員不

二年

作人員

三十五位

百分之十;

助百分之 費

,未

一百

(

位社會

人;夜

年最高得為十二

(

十五位

) 申請補助 以

(

理人員補助一人、

未達

改善並

設施設

費及

人福利機構

改列

百分之五十或 租

者,其

費、

費不予補助。

之機構,

者,不予補助經 者,自

主管機關

支出及

支出。

申請。

(三)

修繕 七 九 每 四 每床 六 額度 收容數 每床 每 四 乘 床 轉型 長期照顧 床 每 四 每床 六 每 次 充 備 每 老 老 額度 每床 收容數 乘 限 但 購 太陽能熱水 備 受 額度 限 備 每 老 老 額度 每床 收容 數 乘 限 4 服務 工 每月 付 薪資 上 每 每月 領有 工 證照 加 護 每月 付 薪資 上 大 補助項目及標準:

1.

費:最高補助新臺幣

百元,

最高補助十

面積、

位者,

實設施設

年補助 設

五年補助一

百元之

,五年最高補助

積。安養

為實際

千五百元,

機構

最高補助十

點五平

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最多補助二百位

二萬元與實際

者,補助經費不

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

點五平方公尺,五年最高補助

平方公尺二千

費:

3. 公共安全設施設

.

十二萬元,

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

方公尺,最多

2.

五年補助總

費:

積為

申請

人。五

制。

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最多補助二百位

,以

新臺幣二萬元與實際

積為

費:

(1)

社會

作人員:申請單位

補助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

自籌

社會

達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 作師

者增

者,

補助新臺幣

一千元。

(2)

理人員:申請單位

25

自籌

達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

者,


上護 科系畢 (護 長除外) 每 每月 中(職)護 科畢 每 每月 七 物 治療 職能治療 營 依 證照且從 證書職務 職聘任 每月 付 薪資 上 物 治療 職能治療 營 每 每月 物 治 療 職能治療 每 每月 七 兼職聘任 依本署每 月 額除 四 小時 時薪 付 時 薪 職 每月 付 薪資除 四 小時 4 照顧服務 大 上護 老 照顧科(系)畢 每月 付 薪資 上 每 每月 中 (職) 上學校畢 領有照顧服務 職 技術士證 每 每月 七 中 學歷 每 每月 失智照顧型床 所聘照顧服務 兼職聘任 依本署每月 額除 四 小時 時薪 付 時薪 職 每月 付 薪資除 四 小時 時 勞工保險 民健康保險 提撥勞退 備 名 5 冊 證 現 老 名冊( 日期 民身 證統 編號 進 日期 身心障礙 等級 ( ) ) 工 任 護 工 照顧服務 兼職物 治療 職能治療 營 失智照顧型床 所聘兼職照顧服務 薪資冊 如 七 載 學歷 科系 進 日期 接受照顧服務 證 執 登記證 醫 報備 援證 近 個月 護 照顧服務 排 等 5 服務 終 民健康保險 充保險 服務 本署 服務 限 發給服務 終 依 民健康保險 第 四 所 負擔 充保險 發給 個月 終 民健康保險 充保險 三、 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照顧服務(含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 ( ) ( ) 提長期照顧整 型 畫 向本署提 由本部 學 家召開 審查 後 ( ) 本署所 結 民間 將 服務提供 結果 該 證 月彙整報署備查 失能 照顧服務所需 ( ) 依 院 處 告 「 力 級 」 編 配 至 配 編 比率如 第 級 上 第 級 上 第 級至第 級 上 4 有 服務 失能 度界 依我 長期照顧 畫 比率 低收入 額 中低收入 九 般戶 七 5 ( ) 服務提供 限 且本署 老 第 六 身心障礙 保障 第六 所 登記 以

理相關

業者

元;高

(3)

人員及

師、

生、

以補助專

)

自籌

自籌

理、

千元;國

申請補助

、社會

類別及

、全

之補

補助原則:

1.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理;

單位辦理者,應

理人員

人員、

附件十

)並

人員以

養師

理人員及

獎金其

班表

補助

一點五

三十

獎金之

政府。

會議予以

最新公

自籌款

合辦理,其

其補助或委託

單位之核定

:百分之十以

列自籌

定,

補助、

.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下:

十年計 十、一

政府補助或委託之

補助之經費,不得補助

人福利法

定未辦理財團法人

26

:百分之五以

補助百分之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

少應

出申

列補助項目及標準辦

經費,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主計總

政府應按

明文件,按

者使用

十三條

明文件、

費:

者專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人員

作人員(主

(

2. 經核定

以二百

政府研

、相關機關、

對象、

補助新臺

費。

(二)

位自籌經費

費。最高補助機構

補助對象: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一)

請,並

、國

人員年

以補助專

、公

明文件、最

,補助機構

.

自籌

員相關訓練

獎金之全

規定機構

出生

人員年

補助新臺幣一萬元;高

員)

人員為

員;及

人員

計算。

最高補助金

自籌

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作人員、

者,

計算。

明文件、

者,

,申請單位應支

業,申請單位

,應附機構辦理

及相關

3.

以二百

者 ,

者,

,申請單位應支

者,

員以

以二百

千元;以

以下

事其

補助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核算補助

業或

.

達新臺幣一萬一千元以

核算補助

)

補助新臺幣

千元。

達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

專以

(

自籌

補助新臺幣一萬一千

法取得相關

養師

人員

補助新臺幣

養師:

以二百

員:

師及

最高補助金

業者,

者,申請單位

(

三十

之機構:

政府應

行政

(附件三十一)

:百分之十五以

規定辦理。政府補助 補助百分之

單位,以下列為

條、

者權益

十。


居家服務 ○醫療 護 醫療 ○老 身心障礙 ○ 照顧服務勞 日間照顧 ○醫療 護 醫療 ○老 身心障礙 ○ 發展協 照顧服務勞 家庭 顧 ○醫療 護 醫療 ○老 身心障礙 ○ 照顧服務勞 6 ( ) 接受 服務提供 獲 備 每隔 始 再提 中屬需汰舊換 依 物 所 低 限 限且 堪 始 再提 有 日間照顧服務 失智症老 日間照顧服務 開 備 充 備 修繕 九 詳見 錄 策 7 ( ) 接受 服務提供 如 勞 勞工退 例 適 依 勞工保險 民健康 保險 提撥勞退 備 本署 服務 時 檢 證 ( ) 接受 日間照顧服務提供 8 時 檢 產 證 物所有 屬 畫執 所有 檢 約 書 院 證 另 檢 投保 外責任險契約 檢查 格證 9 (借) 屋 資本 依本署推展 要 第七 第 每 限 歷 接受本署資本 累 六 上 再 但 ( ) 接受 我 長期照顧 畫 日間照顧 失智症老 日間 照顧服務 照顧服務勞 醫療 護 醫療 老 身心障礙 於 外 是 服務 資本 額依日間照顧 1. 照顧服務 每小時 ㄧ 八 輕度失能 每月 上限 小時 中度失能 每月 上限 小時 重度失能 每月 上限 九 小時 2. 居家服務督 每 個 每月 本 ( ) 配 編 比率 ( ) 3. 居家服務 畫 每 4. 居家服務提供 (1)

:

1

機構、

2

理機構、

法人。

人福利機構、

福利機構。

3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

(2)

動合作社。

:

1

機構、

2

理機構、

法人。

人福利機構、

福利機構。

3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社區

會、

動合作社。

(3)

1

:

機構、

2

理機構、

法人。

人福利機構、

福利機構。

3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

.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政府或

准補助相同之設施設

使用年

標準分類

出申請。

列最

五年

實設施設

補助、委託之

單位,已

出申請;其

規定,已達使用年

費、

動合作社。

費,最高補助百分之

十,

新者,

使用者,

辦設施設

一政

費、

性補助項目及

其補助標準表。

.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動基準法或

政府或

休金條

金者,

補助、委託之

用對象,未

單位,

規定辦理

不予補助專業

符合

、全

費;申請

並應

附相關

明文件。

.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申請補助

行單位

者,應

附辦理地點之

或土地者,

十款規定,

計達新臺幣

府或

或使用同意

補助、委託辦理

補助。

十年計

(三)

機構、

理機構、

之地點辦理

法人、

者,其

社會福利補助作業

明文件。

支出補助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之

人福利機構、

支出補助金

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

支出補助,

者,不

權非

,並應經法

案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

十萬元以

單位,

明文件,土地或建

及公共安全

用房

補助、委託之

附三年之租

公共意

. 租

政府或

動合作社,

福利機構

機構

之規定辦理。

補助項目及標準: 費:

以新臺幣

十元計。

(1)

補助

最高二十五

(2)

補助

最高五十

(3)

補助

最高

導費:

市、縣

政府應

專案計

最高以新臺幣五百五十元計;

管理費:

同三

補助原則 3。

案最高補助百分之五。

單位:

27

項費用直轄


照顧服務 每小時時薪 低於 ㄧ 餘照顧服務 勞健保 勞退 備 職災保險 終 績效 必要 服務 工 每 限 職責 擬 度工 畫 照顧 執 資源 連結 運 家 屬 持 服務等 時 檢 資料 重複 領居家服務督 備 每 每 每 度 個 限 歷 累 時 再 時 上照顧 (居家服務 日間照顧 營 飲 家庭 顧) 重複 4 室 限 每月 時 上照顧 (居家服務 日間照顧 營 飲 家庭 顧) 重複 5 雇 負擔 勞保 健保 勞工退 備 所需 額 餘九 由本署 ( ) 編 ( ) 配 編 比率 ( ) 本 依 照顧服務 投保薪資( 額) 級 (如 八) 6 山 離島 偏遠 照顧服務 每 每日 每月 本 免編 (有 山 離島 偏遠 義如 九) 5. 日間照顧服務提供 開 備 日間照顧 服務必要 備 備 限 充 備 每 失能 備 額度 每 收 數 乘 限 修繕 每 失能 六 六 每 四 每 每 九 八 超過部 九 八 4 服務 工 每 限 職責 擬 度工 畫 照顧 執 資源 連結 運 家 屬 持 服務等 時 檢 資料 5 失能 家 日間照顧中心 距離 滿 里 每 每月 里 上 每 每月 6 備 每 每 每 度 個 限 歷 額累 時 再 時 上照顧 (居家服務 日間照顧 營 飲 家庭 顧) 重複 7 室 限 每月 時 上照顧 (居家服務 日間照顧 營 (1)

不得

以支應其 其他

費、

百五十元,

金、

、年

費則用

獎金、

獎金,及

支出。

(2) 專業

費:社

新臺幣

人員

單位

方案之設計與

,申請

補助一人,其

行、社會

應包含

附相關

定年

用、教育訓練與

,並不得

單位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單位

導費。

(3) 辦公設施設 一

費:

案件為

項以

) 辦公

補助。同

辦理二

養餐

租金:補助對象以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為

辦理二項以

,不得

主應

之一成;其

)

項目

,不

)

最高補助新臺

申請。

休準

金:申請單位應自籌

及直轄市、縣

政府應

申請單位為其

二十

方案者

費、

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

,不

申請。

幣一萬元。同

(

以補助

計達新臺幣二十萬元

方案者

(

政府共同

列補助,直

補助原則3。

補助

附件

地、

地區

員交通費:

百元,

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經費。

地、

最高補助新臺幣一

補助申請單位得

地區之定

列自籌

附件二十

單位:

(1)

辦設施設

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補助項目以辦理

之設施設

(2)

實設施設

費:

含公共安全設施設 之

(3)

積為

費:

臺幣

(含公共安全設施設

費)。五年補助

者最高補助

千五百元,

單位

費:社

(

人新臺幣三萬元與實際

單位

,申請

者住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按實際面積核算。

方案之設計與

) 交通費:以

五年最高補助一百

人員

) 專業

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最多補助三十人(

分不予補助;未達一百

(

費)為

補助一人,其

行、社會

附相關

應包含

定年

用、教育訓練與

為計算標準,未

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二十公

二十公

高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

) 辦公設施設 一

案件為

費:

辦理二項以

,不得

(

) 辦公

單位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年補助金 方案者

計達新臺幣二十萬元 、

以補助

補助。同

養餐

,不

申請。

租金:補助對象以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為

幣一萬元。同

單位

辦理二項以

28

方案者

最高補助新臺


飲 家庭 顧) 重複 8 照顧服務 服務 大 上護 老 照顧科(系)畢 每月 付 薪資 上 每 每月 中(職) 上學校畢 領有照顧服務 職 技術士證 每 每月 七 中 學歷 每 每月 依 投保勞工保險 民健康保險 提撥勞工退 備 本署 依老 服務提供 資格要 服務 配 額 四 6. 失智症老 日間照顧服務提供 開 備 失智 症老 日間照顧服務必要 備 備 限 充 備 每 老 備 額度 每 收 數 乘 限 修繕 每 失智 六 六 每 四 每 每 九 八 超 過部 九 八 4 服務 工 每 限 職責 擬 度工 畫 照顧 執 資源 連結 運 家 屬 持 服務等 時 檢 資料 5 失智 家 日間照顧中心 距離 滿 里 每 每月 里 上 每 每月 備 每 每 每 度 6 個 限 歷 額累 時 再 時 上照顧 (居家服務 日間照顧 營 飲 家庭 顧) 重複 7 室 限 每月 時 上照顧 (居家服務 日間照顧 營 飲 家庭 顧) 重複 8 照顧服務 服務 大 上護 老 照顧科(系)畢 每月 付 薪資 上 每 每月 中(職) 上學校畢 領有照顧服務 職 技術士證 每 每月 七 中 學歷 每 每月 依 投保勞工保險 民健康保險 提撥勞工退 備 本署 依老 服務提供 資格要 服務 配 額 7. 家庭 顧服務提供 服務 工 每 限 職責 擬 度工 畫 顧家庭 督 服務 照顧 執 資源 連 結 運 等 時 檢 資料 家庭 顧督 顧家庭 個 上 限 備 每 每 每 度 餐

(

,不得

)

費:

自籌

申請。

專以

理、

業或

千元;國

以下

補助新臺幣

。申請單位未

計算,最多補助

積為

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休準

件及

準則規定

人。

費)為

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含

者最高補助

千五百元,

單位

人新臺幣五萬元與實際

費:社

人員

,申請

) 交通費:以

者住

單位

方案之設計與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按實際面積核算。

補助一人,其

行、社會

平方公尺最高補

五年最高補助一百

分不予補助;未達一百

) 專業

(含公共安全設施設

費)。五年補助

費補助,

助新臺幣

(

費:最多補助三十人,

公共安全設施設

之設施設

實設施設

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補助項目以辦理

(

補助新臺幣一

單位:

辦設施設

(3)

者,

人福利

、全

不予補助。

(2)

者,

規定

金者,

(1)

業,申請單位

達新臺幣一萬一千元以

萬元;高

置員

應包含

附相關

定年

用、教育訓練與

為計算標準,未

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二十公

二十公

高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

) 辦公設施設 一

費:

案件為

單位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年補助金

辦理二項以

(

) 辦公

(

辦理二項以

,不得

費:

自籌

補助。同

養餐

。申請單位未

專以

理、

業或

千元;國

以下

業,申請單位

者,

規定

者,

補助新臺幣一

人福利

計算,最多補助五人。

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全

不予補助。

金者,

置員

最高補助新臺

申請。

補助新臺幣

方案者

達新臺幣一萬一千元以

萬元;高

休準

件及

準則規定

單位:

專業

費:社

、托

(2)

以補助

,不

租金:補助對象以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為

)

(1)

申請。

幣一萬元。同 餐

計達新臺幣二十萬元

方案者

,不得

單位

人員

專業

用、教育訓練

(3) 辦公設施設

導費:托 費:

單位

補助一人,其

,申請

應包含

方案之設計與

達三十

附相關

者,

行、社會

補助一人。

單位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29

定年

單位

以補助


個 時 顧)

限 歷 額累 時 再 上照顧 (居家服務 日間照顧 營 飲 家庭 重複 4 室 限 每月 時 上照顧 (居家服務 日間照顧 營 飲 家庭 顧) 重複 ㄧ 水電 電話 網路 5 務 每月 書報 誌 瓦斯 電腦耗 油料 郵資 維護 6 照顧服務 提供家庭 顧 所 備 衛浴 備 防滑措 扶 等裝備 每ㄧ 所 四、 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老人營養餐飲服務 ( ) ( ) 提長期照顧整 型 畫 向本署提 由本部 學 家召開 審查 後 ( ) 本署所 結 民間 將 服務提供 結果 該 證 月彙整報署備查 有 服務 失能 度界 負擔比率 依我 長期照顧 畫 4 ( ) 服務提供 限 且本署 老 第 六 身心障礙 保 障 第六 所 登記 醫療 護 醫療 老 身心障礙 發展協 照顧服務勞 5 ( ) 接受 服務提供 獲 備 每隔 始 再提 中屬需汰舊換 依 物 所 低 限 限且 堪 始 再提 6 ( ) 接受 服務提供 如 勞 勞工退 例 適 依 勞工保險 民 健康保險 提撥勞工退 備 本署 服務 時 檢 證 7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老 由 ( ) 編 志工 每 每日 服務 集中 限 服務 工 每 限 職責 擬 度工 畫 營 飲服務 執 資源 連結 運 家 屬 持 服務 針 鄰近 個 照顧 懷據 ( 註 據 名稱)送 一

案件為

年補助金

辦理二項以

方案者

,不得

(

) 辦公

辦理二項以

) 業

費:

費及

,不得

(二)

補助原則:

設施設

費、

改善費:含

政府。

者專

會議予以

出申

政府應按

列補助項目及標準

其補助或委託之

明文件,按

對象、

費、

政府研

單位辦理者,應

單位自籌經費

3.

、相關機關、

費。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辦理;

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補助對象: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1.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最高補助新臺

材、文宣印刷費、教育訓練講師費

之住

(一)

2. 經核定

萬元。項目含

、器材租金及

請,並

申請。

費、文具、

施及

養餐

方案者

最高補助新臺幣

)

補助。同

租金:補助對象以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為

(

,不

申請。

幣一萬元。同

(

計達新臺幣二十萬元

單位之核定

定、自行

十年計

定辦理。

.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

政府補助或委託之

補助之經費,不得補助

十三條

定未辦理財團法人

機構、

(1)

(2)

人福利法

理機構、

人福利機構、

單位,以下列為

三十

條、

者權益

之機構:

法人。

福利機構。

(3)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社區

會、

動合作社。

.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政府或

核准補助相同之設施設

五年

標準分類

列最

使用年

單位,已

出申請;其

新者

規定,已達使用年

使用者,

出申請。

.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合

動基準法或

休準

附相關

.

政府或

休金條

(三)

補助、委託之

補助、委託之

用對象,未

金者,

單位,

規定辦理

不予補助專業

、全

費;申請

並應

明文件。

人膳費:

直轄市、縣

政府

列經費辦理。

補助項目及標準:

1.

交通費:

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元,以

非定點

用餐者為

2. 專業 、

費:社

養餐

人員

單位

方案之設計與

,並

30

補助一人,其 行、社會 社區

應包含

定年

作計

用、教育訓練與


服務 志工提供輔 諮詢 時 檢 資料 但鄰近無據 此限 充 廚 備 依 畫 數 數 上 數 上 備 每 每 每 度 4 限 歷 額累 時 再 時 上照顧 (居家服務 日間照顧 營 飲 家庭 顧) 複 。 5 室 限 每月 時 上照顧 (居家服務 營 飲 日間照顧 庭 顧) 重複 五、 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交通接送服務 之

導與

,申請

附相關

點者不

3.

房設施設

(1)

用餐人

申請計

核實計列。

三十人以下,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2) 用餐人

三十一人以

五十人以下,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3) 用餐人

五十一人以

,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 辦公設施設 案件為

費:

項以

單位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年補助金

計達新臺幣二十萬元

單位

方案者

,不

養餐

補助。同

個 重

以補助一

辦理二

,不得

申請

. 辦公

租金:補助對象以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為

萬元。同 托

(一) (二)

辦理二項以

,不得

方案者

最高補助新臺幣一

養餐

申請。

補助對象: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

( ) 提長期照顧整 型 畫 向本署提 由本部 學 家召開 審查 後 ( ) 本署所 結 民間 將 服務提供 結果 月彙整報署備查 ( ) 依 院 處 告 「 力 級 」 編 配 至 配 編 比率如 第 級 上 第 級 上 第 級至第 級 上 4 有 服務 失能 度界 依我 長期照顧 畫 負擔比率 低收入免部 負擔 中低收入 般戶 5 ( ) 服務提供 限 且本署 老 第 六 身心障礙 保障 第六 所 登記 醫療 護 醫療 老 身心障礙 4 路汽車客運 汽車客運 車客運 覽車客運 小客 車 賃 服務提供 (1) 營運 小型復康巴士( 升降 備 身心障礙小型冷氣車) 車輛 務 每 輛每 七 ○車輛 車輛 油 維修保 保險 稅 監 修 加車輛 車輛停車 站 執勤中所需 停車 ○ 駕駛 僱 薪資 終 ○ 務 室 物品 水電 瓦斯等 務 補助原則:

1.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請,並

政府研

、相關機關、

者專

2. 經核定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理;

單位辦理者,應

會議予以

出申

政府應按

列補助項目及標準辦

其補助或委託之

單位之核定

,按

3.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及縣(市)政府財

列自籌

.

政府應

定,

(1)

(2)

各直轄市

少應

:百分之十以

十年計

規定辦理。使用者自

政府補助或委託之 人福利法

為百分之三十。

單位,以下列為

三十

條、

者權益

之機構:

理機構、

人福利機構、

合辦理,其

為百分之十、一

定未辦理財團法人

機構、

補助之經費,不得補助

十三條

列自籌款

最新公

.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主計總

:百分之十五以

行政

(附件三十一)

:百分之五以

對象之

下:

法人。

福利機構。

(3)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團體。 (

) 公

業、市區

(三)

業、計程

業、遊

業及

業。

補助項目及標準:

1.

單位:

費用:包含

費用、人事費、業

1

費用:含

設施費、

費:含辦公

年最高以新臺幣

2 人事費:含行政人員及 3 業

費,

養、

費、

用、訓練、

租金、辦公

31

費、

十五萬元計。

理費用、

費用。

與年 事

獎金。 費。

改或


車輛 球衛星 系統(GPS) 每 輛 車( GPS) 九 服務 中度 重度失能 似復康巴士 每 每月 四次(來回八趟) 每趟 九 時 日間 照顧 接送服務 中度 重度失能 僅 擇ㄧ 六、 本部委託機構照顧之老人重病 本部委託機構照顧之老人重病住院 委託機構照顧之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 住院看護費 本部 收容 老 老 於 院期間 醫 證 聘僱 看護 限 院日起 個 月內提 時間有院民 上 家醫院 每 看護工照顧 看護 但院民 院病 屬 科 且 於 層 且檢 醫院開 院 證 在此限 每 看護工照顧 看護 加護病 部 預撥 如 依 資格 數 看護 八日 額預撥 上 度 有 依上 度 執 數額預撥 執 後 均每月執 數額乘再次 月數 額預撥 4 上 度老 重病 院看護 執 情形 本 度 需求 預估數 5 外籍看護工 現有 看護 每 每日 八 內 六 七、 辦理各項老人福利活動 辦理各項老人福利活動 老 中有 服務 (2)

租金、全

定位

高以新臺幣十

萬元計。

2.

使用者:補助

租金:

高補助

者使用類

及交通

(一)

補助對象:

(二)

補助原則:

1. 以申請人

安置

,經

人之財團法人

明須

十元計。同

者,其交通費

交通費,

最高以新臺幣一百

委託

符合

補助。

人福利機構。

專人

者為

,自住

出申請。

2. 同一

三人以

費。

明者,不

住同一

不同

。以

者,以

不同樓

者,

一人核計

三人核計

立之住

費,住

分,不

予補助。

3.

原則

(1)

下:

新申請補助單位,

符合

費標準,以十

計算金

(2)

申請

案者,

(3)

不足者,以平

. 申請單位須附

實際

申請補助

費補助

之金

表及

經費

.

(三)

或機構

人員

者,不予補助。

補助標準: 人

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

百元;一年

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一萬

元。

(一)

(二)

補助對象:

1.

財團法人

人福利機構。

2.

財團法人基金會捐助章程

3.

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

辦理社會福利

事項者。

敬老 揚 長青運 競賽 歌唱比賽 槌球(球 )比賽 輔 老 健康 老 等 時需檢 當日 流 名稱 學 歷資料 裁判名 大 等聯誼 4每 每 超過 六 限 發展協 每 每 畫時 彙整 度整 畫 次 5 老 心 健康 衛 命 懷 預防保健 殺 憂鬱症 失智症等 老 適能運 治療 家庭互 持 家 庭照顧 持 等 優先 老 每 補助原則:

1. 補助辦理各項

活動、

、研討會、團體

2. 申請補助

動會、才藝

導、

活動

程表、講座

3. 旅遊、聚餐、慶生、烤肉、會員 .

單位

單位

年最高補助以不

講座及

人福利宣導

、講師

活動。

單。

性質為主之活動不予補助。

新臺幣

十萬元為

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申請計

。立案之社區 全年

體計

案一

申請為原則。

.

)、

人各類體

者講座與支

(三)

生教育講座、生

動、團體

團體及教育訓練

講座(含自

、機構與

動支

活動、

補助項目。

補助項目及標準:

1.

人福利機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及社會福利團體

32

案最高補助新臺


型 學校

幣十五萬元。

裁判 (依 ( ) 運 競賽裁判 給 數額 ) ( ) (運送 ) 4 ( ) 度 額 依 內老 數 ( ) 期統 彙整 內 畫審 後 提 初審 見 額報 額度如 零 至 零 至 4 零 至 5 零 上 八、 長青學苑 老 中 服務 2. 社區

活動

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3. 補助項目為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佈置費、 辦理各項

交通費

費支

算,直轄市、縣

(1)

全年

政府定

及建議補助金

(二)

表 、獎盃

各機關

座、牌 、器材租金、

人員及器材 、膳費、雜支。

.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一)

標準

最高補助總

核,其

轄區

各轄區

申請計

人人口

下:

一萬人以下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2) 一萬

一人

五萬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3) 五萬

一人

十萬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

(

) 十萬

一人

二十萬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

) 二十萬

一人以

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

補助對象:

1.

財團法人

人福利機構。

2.

財團法人基金會捐助章程

3.

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

明定辦理社會福利

事項者。

每 四小時 上 持 個月 且需收滿 六 歲 上 老 時需檢 (電腦 網路 資訊常識 ) 名 冊 學 歷資料 招 報名 畫 彙整 度整 畫 次 4 本 係屬 畫 向 畫服務所在 ( ) 轉 5每 六 6 ( ) 度 額 依 內老 數 ( ) 期統 彙整 內 畫審 後 提 初審 見 額報 額度如 零 至 零 至 4 零 至 5 零 上 7 兼 照顧 懷據 ( ) 初審提報本署 依第 照顧 懷據 第 補助原則:

班課程達二十

1.

,並

續三

二十位

十五

人。

2. 申請補助 (含

3. 申請計 .

.

)及

附課程表

班應含

全年

體計

政府申請核

及安全課程 、講師

表。

案一

地方性活動之補助計

,應

申請為原則。

地之直轄市政府社會局、

班最高補助新臺幣

萬元,補助項目為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器材

租金。

.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算,直轄市、縣

及建議補助金

全年

政府定

最高補助總

核,其

轄區

各轄區

申請計

人人口

下:

一萬人以下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1)

.

(2) 一萬

一人

五萬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3) 五萬

一人

十萬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

(

) 十萬

一人

二十萬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

) 二十萬

設社區

一人以 關

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

點經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十一點建立社區

政府

者,

三款補助項目及標準規定申請相關補

助項目。

(三)

般 長青

健康促進 防鬱 懷

補助項目及標準: 1. 一

性課程:以

、關

資訊

類別。 2.

生活

課程:

33

及性別平

教育

優先

相關課程為

補助


電腦操 網路運 資訊 網路 等 優先 電腦 式授 於 畫內說 由 預期效 至 上學 於 結束後能上網 收發電子郵 運 網路資料 九、 社區老人休閒活動設備 發展協 有 長壽俱 部 老 且有 負責保 備 充 備 備 每隔 始 再提 中屬需汰舊換 依 物 所 低 限 限 且 堪 始 再提 每個 ( )每 度 個 限 歷 累 四 時 再 摩 攝影 照 室 備 接受本署 照顧 懷據 重複 本 4 本 係屬 畫 向 畫服務所在 ( ) 轉 室內運 健身 備 康 備 備 維修 ( 健康促進 防鬱等 健身 優先 ) 十、 辦理老人福利教育訓練及宣導推廣工作 老 中 服務 且著有績效 4 有護 工 照顧 科系所 大 院校 ( 時 檢 學校 函) ( ) 家庭照顧 老 保護 居家服務 ( ( ) 審查 限) 照顧服務 日間照 顧 老 營 飲服務 老 力資源媒 推廣 推廣 示範觀摩 編 冊 本署 告 老 等 (比照 折半 ) ( ) (每 每日 ) 等 每 畫 持 半 上 畫 依 需要 超過 十一、 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1)

作、

用 、 生活

班應以一人一機方

(2)

益應達

(一)

(二)

相關課程為

課為原則 ,多人共機者 , 應

少三分之二以

安全

補助類別 。

課程

明理

補助對象:

1.

立案之社區

2.

社團法人之

會附設

社區

人福利團體,

者。

專人

管設

者。

補助原則:

實設施設

1.

已核准補助相同之設施設 新者,

使用者,

計達新臺幣

2. 按

器材、

標準分類

出申請。

十萬元

機、

3. 申請單位已

者,

列最

團體

,不

相機及辦公

補助設置社區

五年

使用年

單位

出申請;其

規定,已達使用年

以一

案件為

補助。

不予補助。

點者,不得

申請

補助項

目。

.

(三)

地方性之補助計

政府申請核

,應

地之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補助項目及標準: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項目為 樂設

、休閒設

、器材

費。

動、

器材設

相關

器材為

補助項目。

(一)

補助對象:

1.

財團法人

人福利機構。

2. 財團法人基金會捐助章程

明定辦理社會福利

事項

者。

相關

。 申請

3. 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 . 設

理、社會

作或

同意

辦理之同意

(二)

補助原則:辦理直轄市、縣

經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

養餐

(三)

政府

人人

、研討會、

關課程之教育及訓練

或全國性

核定者為

製作業手

者、

、訓練、宣導、

、教材或符合

、規劃、

人福利機構相

補助項目及標準:

1. 教育訓練及宣導:講師鐘點費、出席費、撰稿費、翻譯費、口譯費 人鐘點費 、住宿費 、雜支

2.

主講

計算 、宣導費、印刷費、場地費、佈置費、器材租金、交通費

最多以三天二夜計 、實習費

最高新臺幣三百元 、膳費

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3. 專案計

管理費:

計列,最高不得

續辦理

年以

之訓練計

核定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

34

補助項目實際

核實


(一)

發展協 ) 宗 組織 中 如 宗 組織 農漁 史 等 營 組織 ( ) 4 5 村(里) 處 6 除 ( ) 外 九 四 至 零 度間 本署 照顧 懷據 畫 ( ) 評比考 績效優良 據 山 離島 偏遠 資源缺乏 六 歲 上老 比率較 村里涵蓋率 四 優先擴 據 (有 山 離島 偏遠 義如 九) 每 據 至 備 述服務 功能 懷訪視 電話問 諮詢 轉介服務 飲服務 4 健康促進 民間 村(里) 處 時 依 八 畫書格式填 送 ( ) 依 九審查 進 初審後 彙送本署 接受本署 開 據 營運 滿 有停 情形 開 備 由 ( ) 統 運 4 務 志工 ( ) 依 院 處 告 「 力 級 」 編 配 至 配 編 比率如 第 級 上 第 級 上 第 級至第 級 上 開 備 康 備 健康 溫度 血壓 電話裝 電腦 桌椅 傳真 影 等 照顧 懷據 所需 備 優先 老 可 備 於 中 備 重複 充 備 營運滿 據 始 充 備 依 物 所 低 限 每個據 每 歷 累 六 ( 開 備 )時 再 務 每個月 水電 電話 網路 書報 誌 瓦斯 電腦耗 有線電視裝 收視 外責任險(每 ) 維護 料 (每 食 ) 血糖檢測耗 (血糖檢測 由護 執 每 ) (接送老 參 據 往返 限 油料 車 每 ) (每 六 )受 於本署 範圍內 即 補助對象:

1.

立案之社會團體

含社區

2.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

、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明定辦理社會福利事項

者。

3. 其他團體

社區

.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

辦公

. 補助對象

(2)

一百

政府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政府。

二年

地、

,已申請

,並經直轄市、縣

補助辦理建立社區

政府

核為辦理

地區,或福利

未達百分之

地區之定

十五

十者,得

增設置新

點。

人人口

點。

地、

附件二十

補助原則:

1.

(1)

點應

少具

安、

(3) (

項目之三項

:

(2)

)

活動。

2. 符合補助對象之 計

單位、

列,

. 業

申請

,請

附件十

政府

申請補助

附件十

核定。

補助

,應交

辦公

請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3. 已

(三)

團體

高、

(二)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1)

會、文

辦費之

點,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三年

政府

費、

相關費用,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最新公

合辦理,其

:百分之十以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 少應 。

列自籌

者,其

用。

政府應

下:

辦設施設

行政

(附件三十一)

主計

列自籌

:百分之十五以

:百分之五以

補助項目及標準:

1.

辦設施設 計、

社區

費: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項目含文

休閒設

計、

機、

其他補助項目

2.

費:

標準分類

列最

3. 業

設施設

使用年

補助

點,

得申請

印機

,以設置

使用之設

實設施設

辦設施設

費補助,並

理人員

行;

費用為

,項目含

材 、

年最高新臺幣一萬元 、交通費

千元 。

費、租

費用,

補助單位得

35

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

,不

費、

補助。

費、

機費、

年最高新臺幣三千元 、器材租金及

年最高新臺幣一萬元,不含

;已

補助為原則。

規定辦理。

十萬元

器材、

材、文宣印刷費、活動講師費、

費、公共意

最高新臺幣

者,以不

以新臺幣一萬元計,項目含

費、文具、

為主,並

三年之

計達新臺幣

費:

、辦公

申請相關設施設

實設施設

元,

機費及

費、活動材

點活動

年最高新臺幣一萬元 、雜支 核予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

(


每 個月 四 衡酌 務需要 覈 調整 於 月份 4 志工 依 ( ) 照顧 懷據 評 鑑結果 依據 評鑑 優等 據 每 評鑑 甲等 據 每 山 離島 偏遠 評鑑 優等 據 每 評鑑 甲等 據 每 志工保險 志工誤 志工 (限 外勤服務) 志工背心 尚 接受志工 礎 特殊 且領 紀錄冊 配 當 處 志工 5督 ( ) 限 每 據 每月 督 ( ( ) 九 )協 務 服務輸送 力培 推 評估等 宜 十二、 失智症老人團體家屋 老 老 服務 4 中 服務 且 提供老 失智症 服務滿 配 於 家屋 責工 於開 前 皆 修 失智症 有證 畫內容 需求評估 圖 環境 念 空間 畫 築物 圖 修繕進度 工日期 開 日期 營運 畫( 失智症照顧信念 營 失智 度 服務 數 收 服務 內容 我評估指 永 營績效 析等) 九 每 個照顧 4 每 照顧 5 修繕 屋 檢 屋 賃契約書 投保 外責任險 證 築物 檢查 格證 6 接受 備 產清冊 妥 保 查 評估績效 彰 無 願 於停 前 將受 備 由 ( ) 統 運 7 本 向 畫服務所在 ( ) 轉 接 受 ( ) 監督 輔 8 ( ) 轉 畫向本署提 另 由本署召開 審查 9 服務 每 照顧 護 工 每 照顧 照顧服務 每照顧 老 4 月數 每 個月 接受 當月服務日數滿 日 上 服務 個月 滿 日 年以十二 其他

.

計,最高為二萬

千元),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作為核定補助

元;

點,

點,

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費;

地社會局(

)規劃辦理

訓、方案規劃、

、人

訓練

地區

點,

餐費、

政府為

直轄市、縣

年最

交通費

者,請

補助

應自籌新臺幣

百元 ,

動與

導費

助行政

補助對象:

財團法人

2. 附設

人福利機構。

人福利機構之財團法人。

3. 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 . 其他財團法人捐助章程

事項者。

明定辦理社會福利

事項,

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補助原則: 成立並

1.

2.

人或

團體

程並

之專

善計

作人員

應包括:

、規劃建

、自

管理目標、不同

標與方法、

單元最高補助

人。

明,及建

公共安全

補助之設施設

應製作財

,或

局、縣

項應

租金補助者,應

續辦者,應

政府

相關訓練研習課

附房

置案件

)、

費標準、

單元。

公共意

明文件。

管,承辦單位經

補助設施設

直轄市政府社會

用。

主管機關

.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規劃理

地之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直轄市、縣

.

一承辦單位最多設二

相關

.

(含

續經

費及房

及完

. 申請

.

、設置地點及位置

平面

、經

.

三年者。

明者。

3. 申請計

政府核

會議予以

政府申請核

,並

導。

申請計

出申請,

新申請設

費:

(1)

管理人員:

(2)

理人員或社

(3)

員:

(

) 申請補助 五

(三)

支用

訓練。

最高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

地、

費、

導費:以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1.

(二)

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五千

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政府辦理社區

點,

高補助新臺幣二萬五千元。項目含

(一)

相關費用:

.

實際業

者,

單元以補助一人計。

人員:

三位

單元以補助一人計。

人以補助一人計。

年最高得為十二 費補助以一

補助項目及標準:

36

計,未

補助人員

十五

者,則以二分之一計。


開 備 每 失智老 失智症老 家屋必要 備 限 充 備 每 失智老 八 額度 每 入 數 乘 限 修繕 每 失智老 六 每 四 每 每 九 七 超過部 九 七 4 屋 參考 落 當 屋 坪數 每 老 每月 5 照顧服務 中度失能 CDR 低收入戶每月 九 中低收入 每月 八 般戶每月 六 重度失能 CDR 低收入戶每月 六 中 低收入 每月 四 八 般戶每月 四 6 服務 每月 付 薪資 上 內 外大 院校 工 心 輔 醫護等 科系畢 每 每月 (由老 現有 工 護 醫護 擔任 重複 服務 ) 護 每月 付 薪資 上 內 外大 院校醫護 科系畢 每 每月 (由老 任 院長 護 長 護 兼任 ) 工 每月 付 薪資 上 內外大 院校 工 科系畢 每 每月 領有 工 證照 每月 加 (由老 任 院長 工 兼任 ) 4 照顧服務 大 上護 老 照顧科(系)畢 每月 付 薪資 上 每 每月 中 (職) 上學校畢 領有照顧服務 職 技術士證 每 每月 七 中 學歷 每 每月 依 投保勞工保險 民健康保險 提撥勞工退 備 本署 5 時 勞工保險 民健康保險 提撥勞退 備 證 現 老 名冊 接服務 薪資冊 載 學歷 科系 接受照顧服務 證 7 外聘督 每次 每月 四次 銷時檢 紀錄證 8 服務 終 民健康保險 充保險 服務 本署 服務 限 發給服務 終 依 民健康保險 第 四 所 負擔 充保險 發給 個月 終 民健康保險 充保險

1.

辦設施設

費:

人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補助項目以辦理

人團體

2.

實設施設

年補助

3.

費:

費:

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最多補助十

人新臺幣五萬元與實際

人最高補助十

千五百元,

助;未達二百

. 房

之設施設

單位

租金:

積為

點五平方公尺,

五年最高補助二百

人。五

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

平方公尺,

分不予補

平方公尺,按實際面積核算。

地點

地租

標準與

最高補助新臺幣

五千元。

.

費:

(1)

(

2 分):

最高補助新臺幣

最高補助新臺幣

千一百元 、一

千元、

最高補助補助新臺幣

千三

百元。

(

(2)

3 分):

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

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

補助新臺幣一萬一千三百

.

千五百

千二百元、

十元 、一

最高補助

十元。

費:

(1)

管理人員:申請單位 專

社會

自籌

導、

作、

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人員

(2)

相關

(3) 社會

理人員

社會

作相關

元,

社會

作師

)

或社

員:

自籌

人員

專以

以下

規定

補助

理人員或其他相關

,具國

者,不予補助

達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

業者,

,具

補助新臺幣一萬一千

補助新臺幣一千元。

人福利機

者,不予補助。

理、

業或

千元;國

補助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自籌

達新臺幣一萬一千元以

人員、

,具國

達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

費補助

業者,

業者,

自籌

作人員:申請單位

構主

(

申請

理人員:申請單位

人福利機構主

相關

人福利機構

者,不得

達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

業,申請單位

者, 員

者,

、全

補助新臺幣一萬元;高

補助新臺

補助新臺幣五千元。申請單位未

休準

金者,

不予補

助。

(

) 申請補助

,應附承辦單位辦理

金相關

明文件、

.

員相關訓練

導出席費:

.

、直

人員

明文件。

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最多補助

,核

明文件。

人員年

人員為

規定機構 全

、全

獎金之全

,補助機構 應

人員年

之補

費:

獎金其

費。最高補助機構

費。

37

人員以

補助

一點五

三十

獎金之


伍、 身心障礙福利 一、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建築物及設施設備 身心障礙 身心障礙 本署認可 服務身心障礙 4 ( ) 身心障礙 5 ( ) 身心障礙 6 灣省 ( ) 門 連江 ( 修繕 充 備 開 備 限) ( ) 修繕 日間服務 每床 六 六 每床 六 ( ) 修繕 床 超過部 床 超過部 四 七 九床 開 備 九 床至 床 八 零 床至 床 七 床 上 築物結 無 備 無 營運 身心障礙 選擇 可 便 好有大眾運輸系統可到 避免有 層滑 ﹙山坡 ﹚ 水災等問 避免有礙 民 寧靜 衛 距離 內 有 ○噪音振 電磁波 壓電塔 墓 火化 殯儀館 焚化爐 電 所等 ○ 產 異味 屠宰 垃圾處 污水處 廠 煤氣廠 家禽 畜牧 造 空氣污染 工廠等 ○ 影響居 環境 宜依據 數 特 小 模 個 享有 4 空 小 限 ﹙如 路 比例限 超過興 的 ﹚ 長寬比等 4 備 白皮書所 防火避難 消防 備等 限 但 有 等 能且 內 部消防署審 認可 消 防 備亦 入 檢 內 部消防 備審 認可書 且該 備 所消防 備 審 認可書所登載 限 確 避難特 5 接受本署 開 備 於興 竣 營運滿 後 始 再 充 備 6 ( ) 所屬 身心障礙 修繕 充 備 ( ) 身心障礙 物 修繕 開 備 (一)

補助對象:

財團法人

1.

福利機構。

2. 附設

福利機構之財團法人。

或委託

3.

. 經直轄市、縣

者之社會福利機構。

政府准予籌設

福利機構之財團法人,其用地須申

請使用土地變更手續者。

. 其用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分區規定,並經直轄市、縣

主管機關同意附設

福利機構之財團法人。

. 臺

(二)

各縣

政府及金

辦設施設

縣政府、

縣政府

實設施設

平方公尺、住

補助原則:

1.

新建、改

宿機構

以十

助二百

建、

費補助,

機構

點五平方公尺計算,改

高補助百分之

十,三十

構體已完成,

3.

福利機構基地之

(3)

一百

最高補助百分之

2. 建

安全性:

最高補助百分之

補助

辦設施設

十,一百

不予補助。

者。

,應符合下列原則:

,最

以下新建及其

十。一百五十一

及性:交通方

(2)

費補助合計最高補

分不予補助,未達二千

十五平方公尺者,按實際面積核算。二十

(1)

建、

分不予補助,未達三千三百平方公尺者,按實際面積核算

;新建補助合計最高補助一百五十

百五十

達。

、安全及

生,

題。

基地三百公尺

不得

下列設

施: 1

動及

、高

地、

場、

理場、

設施。

場、

、變

設施。

2 會

場地及

3 其他足以

(

)

基地面積: 之

地最

使用人

建基地

. 公共安全設施設 設施、

得列

. 縣

申請

安全設

實設施設

政府及

性設定基地最

基地作為私設通

、基地

、及

制,原則

列之

安全設

設置標準規定與

標明對機構之 補助

政府籌設

,並應

. 新建機構已 得

五分之一

應符合各類場 條件,及明

、使用者

補助,其補助項目以公共安全管理

安全設

安全設

之設施。

面積,基地使用

不得

項設

設置之

性。

辦設施設

者,須

設完

五年

費補助。

公立

福利機構補助

福利機構之建

38

補助

實設施設

辦設施設

。縣


7 ( ) 畫如 民營身心障礙 檢 契約影本 契約內容 載 修繕 充 備係屬 ( ) 提 8 在 ( ) 毗鄰 ( ) 家 但 ( ) 修繕 在此限 9職 就 服務等 依 院勞工 本署 早期療 務 備 依本 「貳 家庭 持服務」 提 0 身心障礙 評鑑 丙等 丁等 停止資本 但 輔 限期 獲複評 績 乙等 至複評 乙等 次 度始 提 (借) 屋 歷 接受本署資本 累 六 上 再 近 次 評鑑 甲等 上 歷 接受本署資本 累 上 再 提供 歲 上身心障礙 小型 服務 畫 至 編 上 築 參照中央 預 編 冊所編 開 備 型 每 身心障礙 身心障礙 型 每 身心障礙 身心障礙 身心障礙 務必要 備 限 充 備 每 身心障礙 身 心障礙 額度 每床 服務 數 乘 限 但 購 太陽能熱水 備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受 額度 限 4 修繕 興 竣 營運滿 限每 四 每床 六 日間每床 六 六 額度 服務 數 每床 每 四 乘 5 備 除充 備 外 本 每 身心障礙 身心障礙 額度 每床 服務 數 乘 限 二、 補助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服務費 身心障礙 身心障礙 認可提供身心障礙 照顧服務 4 本署認可 服務身心障礙 近月份 服務 數 當 度 月份服務 學 歷資 格 檢 向 提 畫( 中 證 上) 由 彙整審查 將審查結果 . 縣

政府申請補助計

委託

項,

出申請。

. 同一法人機構

同一鄉

為原則。

.

業訓練、

1

福利機構,縣市政府應

鎮、市、區

建、

育業

實設施設

設施設

鎮、市、區

費補助,不

相關設施,應

不予補助; 規定

為公設

政府應辦事

以補助新建一

行政

委員會相關規定辦理,

項目及基準

出申請。

. 經主管機關 經

福利機構

改善並

改列

之機構,

者,

支出補助。

申請。

11. 租

用房

者,不

出補助

(三)

補助;最

支出補助

計達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

12. 申請專辦 少

或土地者,

五十

列百分之二十以

之機構,

者,不

計達新臺幣

十萬元

補助。

住宿

機構者,申請計

經費應

之自籌款。

補助項目及標準:

1.

2.

費:

政府總

辦設施設

費:住宿

機構

補助一百五十位

製作業手

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最多

者;非住宿

機構

十萬元,最多補助一百五十位 業

3.

之設施設

實設施設

費:

助總

.

費:以

教養機構

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最多補助二百位

者最高補助新臺幣

者。補助項目以辦理

者。五年補助

申請

列標準辦理。

新臺幣五萬元與實際

積為

設置者,補助經費不

五年補

制。

設完

百元。住宿

五年者為

最高補助十

尺,五年最高補助

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

點五平方公尺,

為實際

面積、

千五

最高補助

平方公

平方公尺

千五百元之

積核算。

. 公共安全設施設

費:

實設施設

補助標準

補助新臺幣二萬元,最多補助二百位 二萬元與實際

(一)

積為

者,五年補助

者最高

新臺幣

補助對象:

1.

財團法人

2. 附設

福利機構。

福利機構之財團法人。

3. 經主管機關 .

(二)

或委託

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者之社會福利機構。

補助原則:

1. 申請單位應以最

之實際

為計算基準,

附相關表件

明應達自籌經費百分之二十以

39

主管機關 ,

出申請補助計

主管機關

人員之

自籌款

列表


報本署 度身心障礙 評鑑 優等 每 每月 服 務 額 加 甲等 每 每月 服務 額 加 評鑑 丙等 丁等 停止 但 輔 限期 獲複評 績 乙等 始 提 服務 身心障礙 依本署所 第八次身 心障礙 評鑑指 本署 訪評 資料庫遴聘 評鑑結果 甲等 上 始能 服務 加 所聘僱外籍 納入 但 本 永久居留證起 於 身心障 礙 服務連 在此限 4 依 勞工保險 民健康保險 提撥勞退 備 本署 如因領 勞工保險退 給付無 再加入勞工保險 但 加入職 災害 保險 滿六 歲 時 勞工保險 民健康保險 提撥勞退 備 證 服務 名冊 服務 姓名 學 歷 薪資 名冊 證 等(格式參考 ) ( ) 所送服務 身心障礙 冊影本 服務 學 歷證 由 ( ) 審 後留存 免送本 署 5 月數每 個月 接受 當月服務日數滿 日 上 服務 發給 個月 滿 日 發給 醫 兼職聘 任 依本署每月 額 付 低薪資除 四 小 時 比例 服務 數 比 每 6 九 八 度起 配 身心障礙 配 學 歷資格 就 遴 資格 但遴 比 率連 八 八 始 提 當月 因服務 異 資格 時 檢 學 歷證 報 7受 可後 於 額數內調整運 甲 依 從 職務 證書且從 證書職務 科 上學校 醫護 復健 職能治療 物 治療 特殊 工 輔 心 幼保 早期療 聽 等 科 系 所(組)畢 每月 付 薪資 上 每 每月 擔任 院長( 任) 副院長(副 任) 護 工 保 服務 限 乙 大 畢 且 現在職務有 上 工 驗 曾接受 舉 累 小時 上 且有 上 工 驗 每月 付 薪資 四 上 每 每月 丙 大 畢 曾接受 舉 累 六 小時 上 。

2. 經主管機關一百年 費金

百分之十;

之機構,

補助。

者,

福利機構

者,

費申請。

福利機構

3.

規定辦理

予補助。

自取得

件二十之二 人員

金相關

明文件

。直轄市、縣

百分之五。

改列

明文件,

委員辦理

相關

者,得予補助。申請補助

補助

同一

十五

改善並

、全

,未

費金

人員

續達五年者,不

. 申請單位未

補助

成補助。

補助對象。

福利機構

實地

申請

人員不

之機構,

福利機構經主管機關

標及

者,

金者,

,應附機構辦理

明文件、

對象

、全

人員

附件二十、附件二十之一、附

主管機構

直轄市、縣

對象

主管機關

. 申請補助 以

年最高得為十二

,未

者,分別

規定者,

(三)

十五

二分之一。

以一

事人員以

以二百

十核算,

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

用已符合

機構最高補助五人。 置標準

人員核算補助經費。

十者,不予補助。經改善已達百分之

十者,

核計。

人員

管機關核

者,

置不符

其實際

出申請,並自改善 補助單位

補助人員

及機構應支

,各類人員

續二年未達百分之

.

十五

最高補助金

核算。行政人員補助

. 自

動或

改變

,應

原核准補助

具其

明文件,

經主

用。

補助項目及標準:

1.

類:

法取得

之相關

事機構

會福利、

導、

理、兒童及少年福利、 支

理人員、社

育、

自籌

員、教

教育、社會、社會 語

作、社

相關

達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

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補助人員以

員為

之人員或專

、教育、

業,申請單位

者,

2.

事其

員、生活

機構

員及相關專業人

類:

一年以

相關專業訓練

計達三百二十

請單位

自籌

相關 以

作經

達新臺幣一萬

者或

三年以

政府單位

千元以

者,

相關

作經

辦之

者,申

補助新臺幣

一萬一千元。

3.

類: 專

業或

政府單位

辦之相關專業訓練

40

計達一百


且有 上 工 驗 每月 付 薪資 上 每 每月 九 六 4丁 中(職)畢 曾接受 舉 累 八 小時 上 每月 付 薪資 本工資 每 每月 四 八 5戊 中(職)畢 資格 每月 付 薪資 本工資 每 每月 6 嚴重 問 身心障礙 加強照顧服務 九 八 度起 服務個 限 每服務 名 日型 個 每月 加 服務 日 間服務 間型 個 每月 加 服務 八 本 畫所稱 嚴重 問 身心障礙 領有 閉症 智能障礙 慢 精 神病 冊 併有 上障礙 重障礙 且 依「心智障礙 / 閉症 嚴重情緒 輔 需求評估 」評估 加強照顧服務 時 檢 個 服務 名冊 資料(格式參考 四) 於 銷時檢 當 度期中 期末個 報告資料 7 服務 終 民健康保險 充保險 服務 本署 服務 限 發給服務 終 依 民健康保險 第 四 所 負擔 充保險 發給 個月 終 民健康保險 充保險 三、 機構身心障礙者交通費補助 於 接受照顧服務 身心障礙 本 陪伴 身心障礙 身心障礙 認可提供照顧服務身心障礙 4 本署認可 服務身心障礙 本署 ( ) 近月份 服務 數 向 提 畫 由 彙整審查 將審查結果 報本署 七 上 半 度 期撥 依身心障礙 返家次數 車資發給 匯 式存入家 屬帳戶 銷時 檢 領清冊 融 簽收 入帳 細資料 日間服務 身心障礙 家 距離 滿 里 每 每月 里 上 每 每月 服務 身心障礙 返家 返回 所需車資(客運 火車) 但每 每 超過四 八趟(返家 返回 趟) 限身心 障礙 本 陪伴 (格式參考 ) 四、 辦理各類身心障礙福利活動 身心障礙 服務 二年以

千元以

.

相關

者,

作經

者,申請單位

補助新臺幣

業或

政府單位

自籌

達新臺幣一萬二

百元。

類:

者,申請單位

自籌

辦之相關專業訓練

達基

者,

計達

補助新臺幣

百元。

.

類:

未具高 人

行為

及夜

行為

,並

.

人員為

人員

補助對象:

案為

費新臺幣三千元,

百元。

者 自

費者,申請

案研討

費:

人員年

新增

附件二十之三、二十之

之補

費新臺幣一千

相關

獎金其

人員以

補助

費。最高補助機構

一點五

三十

獎金之

費。

下列機構

財團法人

人及其

者。

福利機構。

2. 附設

福利機構之財團法人。

3. 經主管機關 .

者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或委託

者之社會福利機構。

補助原則:

1.

及直轄市、縣

政府主管之機構以最

準,並

主管機關

,最高得予補助百分之

2. 機構應

出申請補助計

並應

之實際

主管機關

十,並分

者實際

,核

附印

及金

為計算標

交通費,應以

機構

交通費

款。

款方

補助項目及標準:

1. 辦理 者

者以

申請補助。 者

者住

與機構之

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二十公

2. 辦理住宿

(一)

者,

符合申請

獎金之全

(三)

達基

補助

者,

,補助機構

規定機構

補助

類別之多

人員年

者,應為

案及

題之

者 應

住宿機構

行為

(二)

自籌

費:以

住宿機構

1.

補助新臺幣三千二百元。

.

(一)

者,申請單位

者以 人

人及其

年不得

人一人申請。

補助對象:

1.

財團法人

2.

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

福利

機構。

41

為計算標準,未

二十公

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機構

機構為一

附件二十一

核實


組織 中 身心障礙 從 身心障礙 服 務確 執 有績效 向 畫 中途障礙 懷 持 畫 身心障礙 適能 身心障礙 展 無障礙網頁 修 提昇技 陶冶產品 銷 優先 提昇技 陶冶 產品 銷 隸屬 身 心障礙 每 限 省級 每 每 超過 六 4 ( ) 期統 彙整 內 畫審查後 提 初審 見 額報 ( ) 每 額 依 內身心障礙 數 額度 配如 七月 後 因推展 服務 需要 而超過 配額度 勻 零 至 零 至 4 零 上 向 畫 中途失 環境轉換 向 授 環 境指 等 畫 上半 半 第 期 第 期 開 且 時需檢 向 指 能力證 招 報名 指 指 (每 每日 ) 借 中途障礙 懷 持 畫 持 驗 享 懷訪視 資源網絡小組讀書 等 帶領 懷訪視 (每 每日 ) 借 身心障礙 適能 適能創 推廣 競賽等 借 4 身心障礙 展 身心障礙 小型 組 培 巡迴 身心障礙 培 競賽 展( ) 等 借 5 無障礙網頁 修 每 次 網頁 限 備 線路 借等 獲 後 至 家 訊傳 發 低等級無障礙網 頁 網站檢測報告 始 撥 3.

財團法人 實

(二)

其捐助章程

福利或

福利

者。

補助原則:

1. 以辦理定

行動訓練計

動、

者才藝

活動為

補助對象。

2. 申請辦理

3. 全國性及

演、

製作及行

核,直轄市、縣

者體

製作及行

同一基金會或團體之

轄區

核算為原則,其

活動,

年最高補助以不

政府應定

人口

(1)

單位

及建議補助金

者關

年以申請一案為

單位

. 直轄市、縣

福利機構,

新臺幣

各項申請計

轄區

者,得專案核定

十萬元為原則。 ,

年最高補助總

下;

轄區

福利

支:

一萬五千人以下者新臺幣五十萬元。

(2) 一萬五千

(三)

明定辦理

一人

(3) 五萬

一人

(

一人以

) 十萬

五萬人者新臺幣一百萬元。

十萬人者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人者新臺幣二百萬元。

補助項目及標準:

1.

(1)

行動訓練計

補助辦理 導

(2)

:

明者、生活

者定

行動訓練,包括課程講

申請計

以全年為準,非以

申請補助

年、下

附課程表 、定

年或

行動訓練講師及

導員

申請,

明及

表。

(3)

補助講師鐘點費、講師交通費、 最高新臺幣一百元

2.

者關

、場地租

導員鐘點費、

:

補助辦理支

(2)

補助講師鐘點費、講師交通費、團體

團體、經

座談、關

最高新臺幣一百元 、場地租

3.

者體

佈置費、印刷費、器材租金、餐費。

(1)

導員交通費

者鐘點費、關

交通費

佈置費、印刷費、器材租金。

活動:

(1)

補助體

新活動項目規劃、

(2)

補助講師鐘點費、講師交通費、出席費、場地租

佈置費、印刷費、器材

租金、餐費。

.

者才藝

(1)

補助 訓、

(2)

(1)

(3)

樂團籌

訓、

補助經費以 核定

標章及全

者才藝

佈置費、印刷費、器材租金。

:

單位補助一

經費

表演及

補助演出費、出席費、鐘點費、場地租

.

(2)

演:

,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設計費用為

少取得國

42

,不含設

播委員會核

款。

之最

費用。


6 身心障礙 資訊 每 度 次 限 提供身心障礙 資訊 內容 資訊素 每 至 上 八小時 且需招收無電腦 礎 身心障礙學 名 上 開 式授 式 於 畫內說 由 時需檢 名冊( 簡歷) 招 報名 (需註 限領有身心障礙 冊 證 免 參 ) 4 上學 於結 時能上網 收發電子郵 5 預期效 至 檔 運 網路資料 6 銷時除 備 外 再檢 果報告 (格式如 ) 7 提昇技 陶冶 產品 銷 每 度 次 限 ( 外聘 限) ( 義) 產品 銷 裝 8 身心障礙 能充 9 般 0 身心障礙 日系 期間 每 至 月 能配 度 限 省級 每 限 ( ) 需 整 向 每 ( ) 轉 限 配 服務 所推廣 畫 服務 給 遴 聘資格 依 服務 (如 ) 給 紀念品 訊 期刊 ( 考察 觀摩) 內 強 大 ( 監 長 ) 務 4職 就 輔 等服務 依 院勞工 本署 5 早期療 畫 依本 「貳 家庭 持服務」 提 6 有 身心障礙績優選 培 選拔 依 部 署 本署 7 身心障礙學 復健 輔 特殊 工 短期 特殊 學 家長 親職 推展 特殊 究 驗 無障礙環境 推展 特 殊 特殊 圖書 版 有 推 特殊 等 畫 向 提 五、 充實身心障礙福利團體設施設備 身心障礙 推 向 畫 中途障礙 懷 持 畫 身心障礙 適能 身心障礙 展 無 障礙網頁 修 優先 備 每隔 始 再提 備需汰舊 .

教育活動:

單位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全年

(1)

(2)

課程。 以

(3)

課十

申請補助

)

(

)

)

益:

員十

課為原則,為多人共機方

明者,

少三分之二以

文件

,應

附成

製作及行

補助項目為講師鐘點費

附件三十

活動:

單位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全年

(1)

件、建

.

(2)

養及安全

補助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器材租金。

(

附課程表、講師 手

(

明理

應包括

班;其訓練應以一人一機方

者,請

教育訓練之課程,課程

以一

以一

講師為

、印刷費

設計費。

.

1

者增

.

其他一

.

國際

權活動。

性活動。 者

列活動。

(1)

活動辦理

(2)

全國性及

團體

年十

合公共

12.

13. 1

合年

手語翻譯

直轄市、縣

動、餐會、會員

、出國旅遊

含理

以核

政府

一案為

規劃

附件二十二

為原則。

、國

旅遊自

費支

事成

辦理手語翻譯

分類標準表

主題之活動為

;直轄市、縣

手語翻譯實施計

、會員通

,以

單位以一案為

轄區各團體辦理方

11.

十二

標準及

訓練 、勸募活動不予補助。

.

或活動之人事經費不予補助。

業訓練、

育相關計

,應

行政

委員會相關規定辦理,

予補助。

1

.

項目及基準

之規定

,應

教育

出申

請。

1

.

手、教練

理,

1

生之

教育

教育活動之宣導、

(一)

,應

者為

導、

教育

作人員之

教育之研

教育

教育行政機關

補助對象:社團法人 者關

(二)

體育

相關規定辦

不予補助。

.

訓及

與實

之出

教育

教育之

、其他

者體

動辦理定

活動、

行動訓練計

者才藝

補助原則:

者,

43

教育之相關事

1. 已核准補助相同之設施設

出申請。

福利團體為對象,以

研習、

五年

出申請;設施設

演或


依 物 所 低 限 限且 堪 始 再提 每個 ( )每 度 個 限 歷 累 時 再 ( ) 期統 彙整 內 畫審查後 提 初審 見 額報 每個 ( ) 當 度視障 字 且獲 上限 備 桌椅 桌椅 櫃 檔 櫃 傳真 功能 務 ( 擇 ) 電話 冷氣 電腦 備(限桌上型電腦 獨 螢幕 系統 電腦桌椅 字 【 視障 限 上限 】 開飲 長 桌 摺疊椅 影 ( 首次 限) 網路攝 影 視訊 ( 服務聽 障 便 限 每台 上限 每 本 銷時 檢 購 執 視訊 周邊 備 始 結 且 首次 限) 六、 導盲志工培訓及服務計畫 身心障礙 服務 組織 中 身心障礙 從 身心障礙 服務 確 執 有績效 所提 畫 服務視覺障礙 外 限(服務內容 工 職 內 協 )每 畫 每名視覺障礙 每週 次 盲服務 限 於 畫執 後 檢 服務 身心障礙 冊影本 培 志工名冊 服務工 紀錄(格式如 ) 果報告 銷結 盲志工培 依志願服務 衛 部訂 志願服務 新者,

者,

標準分類

出申請。

新臺幣五十萬元

2. 直轄市、縣

使用年

團體

,不

單位

規定,已達使用年

以一

案件為

使用

計達

補助。

政府應定

及建議補助金

(三)

列最

轄區

申請計

核。

補助項目及標準: 團體

1.

單位

補助

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團體申請點

新臺幣十五萬元,不予補助其他設施設

2. 項目為:辦公 一 、

、會議

機、

十五萬元

)、

機或

、公文

機、

、印表機、

列表機

機或多

者或行動不

團體為

印機

者團體為

置其他

會議

相關設

立主機、

為新臺幣

申請為

補助

為新

項補助,辦理核

予同意

案,

福利或

及作業

,補助

團體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申請

列表機,

、點

機、

臺幣一千元, 附已

申請為

(一)

補助對象:

1.

財團法人

福利

2.

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

3. 財團法人 實

(二)

機構。

其捐助章程

明定辦理

福利

者。

補助原則:

1. 申請單位 之

一計

2.

件二十三

3. 導

出為

不得為

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申請三

對象

及成

辦理核

訓應

,申請單位

行完成

, 附

案。

法及

生福利

定之

教育訓練課程相

關規定辦理。

(三)

盲志工培 借 等 盲志工 外勤服務 (每 每日 每 月 日) 誤 保險 畫 七、 辦理設置輔具資源中心 資格且接受 ( ) 輔 服務 身心障礙 身心障礙 身心障礙 ( ) 如評估 內無前 可 接時 函報本署 放寬 屬前 推展 服務 的 醫院 醫療 所屬 醫院 補助項目及標準:

1. 導

訓費:補助講師鐘點費、講師交通費、印刷費、場地租

佈置費、器材租金及雜支

2. 導

交通費:補助

最高補助二十二

3. 專案計

(一)

費、場地

交通費

餐費、

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元,

費。

管理費。

補助對象:符合下列 1. 財團法人

直轄市、縣

對象為非

政府委託辦理

福利機構、社團法人

會捐助章程明定辦理

2. 各直轄市、縣

政府

者:

福利團體、及財團法人基金

福利事項者。 轄

目單位

目之財團法人基金會、以

會團體、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公立

44

,得

慈善或社會 法人

綜合

同意,

為目

之社

、其他法


醫學院校 醫院 輔 職 時 檢 擬 復健輔 (至 輔 評估 輔 維修技術 工 )名冊 載 學歷科系 如 醫院 檢 開 執照 每 ( ) 個輔 資源中心 限 額 服務 內容 領有身心障礙 冊 證 身心障礙 評估確有輔 服務需求 依據身心障礙 輔 資源整 究發展 服務 第七 第 身心障 礙 個 照顧服務 第八 九 提供 輔 服務 針 中低 低收入戶重癱 重度 上障礙 提供到宅評估服務 備 輔 資源中心 備 電腦 備 維修 備 備 每隔 始 再提 備需汰舊換 依 物 所 低 限 限且 堪 始 再提 料 身心障礙 檢修輔 料工本 覈 收 維修 本(維修 料 )超過 購輔 價格 另 購 維修 依據輔 損壞 故障 況 級 (O級 簡易維修( 輔 維 修 保 調整 ) A級 般維修 B級 輕級維修 C級 中級維修 D級 重級維修 等 級) 4 運送 回收 借維修中心 輔 運送 油料 往返車資(除離島 搭乘飛 外 依照 務 內 差 報 要 中 ) 運送 到宅評估服務 復健 務油料 覈 報 5 評估 聘 輔 評估 工 ( ) 輔 維修技術 等 工 外聘每小時 六 內聘折半 滿 小時 減半 給 到宅評估輔 服務 輔 個 每 八 小時 低收入身心障礙 由本署 額 中低收入身心障礙 由本署 6 服務 每 限 名 工 7 畫 依 需要 超過 8 所需 維護 等 中 每 六 ( 攝影 茶水 郵資等) 本 俟 後 受 ( )訂 契約書送本署備查 內聘 在職證 輔 資源中心 如有異 獲 備 移 接 收 保 八、 辦理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日間照顧等支持服務相關教育訓練工作 人或

附設綜合

3. 申請補助

,應

人員、

(二)

具相關專業人員之

委託

業團體。

具專業單位或團體成員

人員及社會

,應

補助原則:

、及

作員

少應包括:

;申請單位

一直轄市、縣

以補助設置一

,補助金

以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為原則。

(三)

對象及

:

1. 對

2.

(四)

明之

者,或經

合與研

辦法

辦法

條規定,

各項

者,

二項、

者,得

補助項目及標準:

1. 設施設

費:以補助新設置之

設 得

者,

五年

列最

使用年

2. 材

費:

3.

元、

使用者, 實

費;

二分之一者,應

置。

分五

,不予補助 、

補助

:一

標準分

出申請。

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

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新臺幣五百元、

費,

養及

新者,

助用具材

.

出申請;設施設

規定,已達使用年

費:

為原則,補助之項目包括辦公設

,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已核准補助相同之設施

費及材

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元

最高補助

及專業人員交通費:

(1)

(2)

辦理

專業人員 旅費

費,

補助

人員、社

人員國

專業人員辦理

最高補助新臺幣

;辦理

十一

支。

作人員之費用, 者

費。

交通費之規定辦理 、

或訓練費:

地區得

訓練業

.

人員

百元,

,未

具使用訓練之

案,

年最多

補助;

補助百分之五十。

. 專業

費:

. 專案計

管理費:

補助一

社會

作人員。

補助項目實際

核實計列,最高不得

核定補助總

經費之百分之五。

. 其他:

助新臺幣

(五)

承辦

之單位

及雜支

核定補助 ,

(一)

千元

項申請補助案

(六)

印刷、宣導、場地

、文宣及

相關費用,其

動,原

管。

補助對象:

45

案最高補

補助單位與專業單位

者應附

雜支

或團體成員

立委

明。

補助之設施設

交新承辦單位


身心障礙 身心障礙

1.

財團法人

2.

立案之

服務 中

福利

機構。

身心障礙

福利團體。

4

3. 財團法人基金會捐助章程

明定辦理

且著有績效

福利事業事項

者。

. 其他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

(二)

( ) 居家服務 日間照顧等 持服務 推廣 示範觀摩 等 居家服務督 在職 照顧服務 畫 檢 所在 ( ) 發結 證 書 照顧服務資源 冊 簡訊 照顧服務 居家服務督 畫 ( ) (每 每日 ) 等 畫 持 半 上 畫 依 需要 超過 九、 辦理成年心智障礙者及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 身心障礙 身心障礙 身心障礙 民間 ( 省級 民間 ) 依 四 畫書格式填 向 畫服務所在 ( ) 提 初審 再函送本署 本 畫 提供服務 心智障礙 重度 上肢 障礙 提供 服務內容 居 環境 民健康 協 民 持 4 參 5 日間服務資源連結 6 進 民 家 互 頻率 7 民 維護 每 居 服務 超過六 均每 民 於 六 每 居 均 有 獨 空間 4 組 服務 隊提供服務 至 督 工 保 時 檢 工 名冊 檢 學 歷證 5 檢 居 服務 物所有 影本 屋 賃契約書( 有 免 ) 投保 外責任險契約 居家 防護 畫(緊急 況處 ) 築物 檢查 格證 (居 物 層 六層 依 宅 集 宅 H 免 ) 補助原則:

1. 辦理直轄市、縣 宣導、

或全國性

、研討會、座談會

2. 辦理

導員

3. 印製

員訓練計

政府同意核

及教材。

之教育、訓練、

訓練,或

地之直轄市、縣

(三)

者,應

附訓練地點

之相關文件。

補助項目及標準:

1.

員及

導員相關訓練計

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2. 教育訓練及宣導:講師鐘點費、出席費、印刷費、場地費、佈置費、器材租金、 交通費、住宿費 膳費、雜支

3. 專案計

最多以三天二夜計 、實習費

(二)

最高新臺幣三百元 、

管理費:

續辦理

計列,最高不得

(一)

年以

之訓練計

補助項目實際

核實

核定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

補助對象:

1.

財團法人

福利機構。

2.

財團法人基金會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

3.

社團法人

福利事項者。

福利團體。

補助原則:

1. 符合補助對象之

單位

申請補助計

政府

2.

列,

出申請,經

(1)

單位 ,應

附件二十

地之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核定。

者及

者。申

規劃。

(2)

管理

(3)

之社會支

(

)

休閒生活與社區

(

)

(

)

(

)

權益

助。 。

與。 。

對象為成年

下列

立案之

符合規定者,

申請單位

請單位應

3.

含全國性、

最多不

點五平方公尺。

. 申請單位應

附 、

及建 住

人,平

住單位

合住

類(

位住

作人員

,並

地點之建

明文件

2 類)

46

少應包括

權狀

安全

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少

立使用之

,成員

公共意

公共安全

成專業

員,申請

住單位

. 申請單位應

導、社

員及教

明文件。

、房

住單位使用建

未達

理規定

者,


6 7 8

本 畫服務 時兼任 服務 工 僅能擇 服務 但 兼任 式 領 在此限 接受本署 開 營運 滿 有停 情形 開 備 由 ( ) 統 運 服務 營運滿 充 備 屋 每 居 每月 開 備 起居必要 備(寢俱 傢俱 廚衛 備 本家電 備等) 每 居 次 限 零 度前 在 居 再 本 充 備 起居必要 備(寢俱 傢俱 廚衛 備 本家 電 備等) 每 額度 每 服務 數 乘 限 4 服務 每 居 服務 數 每月 每名個 服務 六 四 另 每 居 每月 間 協 七 時 檢 民 持密度評量 服務 督 兼任 服務 依 兼任日數比例酌 5 九 零 度前 在 延 八 十、 辦理身心障礙者家庭關懷訪 辦理身心障礙者家庭關懷訪視及支持服務 ( ) 身心障礙 無前 時 前 無 願 時 組織 中 身心障礙 服務 且著有績效 始 每 畫 服務 ( ) 涯轉銜服務中心 個 中心轉 介 提供 懷訪視服務 身心障礙家庭 每 身心障礙家庭 訪視 次 但 評估需 期訪視 在此限 訪視內容 身心障礙 家庭初步需求評估 協 轉介資訊等 訪視時 填 寫訪視評估 (如 ) 服務記錄 (如 六) 4 照顧 懷據 服務就 訪視 培 訪視 身心障礙 本 家屬 優先 志願服務 志工 參加本 服務 後始 參 本 服務 等 訪視 訪視每 身心障礙家庭每次 名訪視 每 每 次 每日至 次 限 訪視保險 訪視 每 每 4 家庭外展服務 每 工 每月 服務 個家庭提供家庭 持 資源 連結 每 家庭每次服務 四 每 家庭 次 依 六格式填寫訪視內容 5 照顧 持 長 參加 接受本 畫 懷訪視 家庭照顧 .

人員同

一申請

費補助。

. 已

補助

,應交

.

(三)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

單位

五年者,得申請

2.

租金:

辦設

一年

3.

已核定

政府

實設施設

者,其

辦設施設

用。

費補助。

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申請

住單位以實際

百元;

、基

人新臺幣二萬元

千二百元。申請

者,

、基

項補助。

之設

積為

,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一百

住單位,不得

費新臺幣

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五年補助

費:

新臺幣

之設

費:補助生活

與實際

核算,

最高補助

住單位計算,

附住

最高補助夜

表及

生活

助經

費申請表。

予補助。

. 新成立申請單位,最高補助百分之 續辦理者,最高補助百分之

十,一百

一年

已核定

案單位

十。

補助對象:

1.

直轄市、縣

2.

目團體

辦理

政府立案之

,或

目團體

福利

事項

福利團體。

承辦

,財團法人

者,

其捐助章程

明定

得申請。

補助原則:

1.

一計

2.

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對象為經直轄市、縣

則。

政府、生

者,不

包括

3.

. 已申請建立社區

為原

附件二十五

案管理

(三)

五年

住單位以申請補助一

實設施設

.

住單位

費:補助生活

(二)

補助項目及標準:

1.

(一)

作人員者,

補助者,不

辦費之單位,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方案

點或多元

附件二十

業方案經費者,不予補助。

補助項目及標準:

1.

人員

訓:

會福利類之

人員以

訓練

人、

出席費、印刷費、場地費、佈置費、膳費、雜支

2.

交通費:

3.

.

人員

費:

位社

者支

,補助講師鐘點費、

人員交通費,

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

人員

最高

最高補助新臺幣

法社

多以二案

百元,

附件二十五、附件二十

.

最多補助二

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元,

費:

,符合

最多補助十

團體、座談會:

47

對象以

。並


限 每 帶領 帶領 內聘每小時 八 外聘 每小時 六 協 帶領 半 給 每次 小時 限 滿 小時減半 給 依 七格式 銷 6 畫 依 需要 超過 十一、 身心障礙者社區樂 身心障礙者社區樂活補給站 活補給站 務健 著有績效 中 提供身心障礙 學 技 (園 工 陶 ) 優先 本 係屬 畫 向 畫服務所在 ( ) 轉 每 個服務 惟因推 展 服務需要 而 擴充服務 檢 服務 檢查 格證 4每 七 5 每個 服務 每週開 小時 上 持 個月 且需 服務滿 至六 四歲 身心障礙 參 每 身心障礙 每週 可 時數 小時 限 6 時需檢 名冊 招 報名 7 畫 彙整 度整 畫 次 服務 服務 每 名 每小時 六 重複 領 協 進 時 檢 學 歷證 學 身心障礙 家 服務 距離 滿 里 每 每月 里 上 每 每月 七 開 簡介 報名 傳 張 限 每 整 4 畫 依 需要覈 超過 5充 備 必要 備 每 歷 累 時 再 攝影 照 室 備 6 所需 授 十二、 辦理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服務 ( ) 後 ( ) 本署所 結 民間 將 服務提供 結果 該 證 月彙整報署備查 者為

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補助講師鐘點費、講師交通費、印刷

費、團體 元,

人鐘點費。團體

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

,未

. 專案計

人鐘點費

管理費:

最高補助新臺幣

百元,

,並應

補助項目實際

人對

附件二十

辦理核

核實計列,最高不得

核定補助總

經費之百分之五。

(一)

補助對象:

1. 社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其會

(二)

2.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3.

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者。

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補助原則:

1. 以

2.

藝、

一縣市以補助二

政府申請核 ,

3. 申請單位應

附辦理

社區

地點為原則,

明文件。

設課程應達二十

使用之

以十

. 申請補助

附課程表、講師

. 申請計

全年

地之直轄市政府社會

十萬元。

十五位十五

最高

補助。

地點者,得專案核定。

地點

之課程

地點公共安全

案最高補助新臺幣

.

藝、手 ,應

福利

.

地方性活動之補助計

局、縣

(三)

,並

者,

續三

與課程之

。 及

體計

案一

表。

申請為原則。

補助項目及標準:

1. 生活

費:

講師鐘點費,以

2.

項課程補助一

助課程

行,申請

員交通補助費:以

十公

者住

以一百

3. 印刷費:以印製

設課程

明文件。

地點之

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二十公

五百元,最高得予補助百分之

十元計,不得

為計算標準,未

新臺幣一千

十。

表及宣

年最高補助一萬元

. 專案計

管理費:

補助項目實際

實計列,最高不得

核定補助總

經費百分之五。

.

實設施設

萬元。

費:補助與課程相關

之設施設

計達新臺幣二十萬元

,不

補助。

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

機、

相機及辦公

不予補助。

. 其他:

場地費、器材租金及

(一)

補助對象: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二)

補助原則:

1. 經核定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理;

單位辦理者,應

位自籌經費

課鐘點費。

政府。

政府應按

其補助或委託

明文件,按

48

列補助項目及標準辦

單位之核定


依 院 處 告 「 力 級 」如 編 配 比率如 第 級 至 第 級 至 第 級至第 級 至 有 服務 失能 度 照顧服務需求 依「失能身心障礙 居家 照顧服務 畫」 「身心障礙 居家照顧 」 4 ( ) 服務提供 限 且本署 老 第 六 身心障礙 保障 第六 所 登記 醫療 護 醫療 老 身心障礙 照顧服務勞 5 ( ) 接受 服務提供 如 勞 勞工退 例 適 依 勞工保險 民健 康保險 提撥勞退 備 本署 服務 時 檢 證 照顧服務 每小時 ㄧ 八 照顧服務 每小時時薪 低 於 ㄧ 餘照顧服務 勞健保 勞退 備 職 災保險 終 績效 必要 居家服務督 每 個 每月 居家服務 畫 每 4 居家服務提供 雇 負擔照顧服務 勞保 健保 勞工退 備 所需 額 餘九 由本署 ( ) 編 本 依 照顧服務 投保薪資( 額) 級 (如 八) 照顧服務 勞保 健保 勞工退 備 重複 領我 長期照顧 畫居家服務 山 離島 偏遠 照顧服務 每 每日 每月 本 免編 (有 山 離島 偏遠 義如 九) 陸、 綜合項目 合項目 一、臨時酬勞 每小時 但每 每月 超過 本工 資 受 領臨時工資 二、授 視授 學 歷而 內聘每小時 八 外聘 每 小時 六 滿 小時 減半 給 外聘 每小時 四 每小時 至 如 三、差 報 銷 搭乘 車 報 駕駛 汽 車 路段 民營客運汽車 等級 票價報 檢據 銷 六 至 限 至四 策 另依 內 差 報 要 2.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應 縣(市)政府財 下:

(

行政

主計總

附件三十一)

少百分之十五。

最新公

列自籌款

各直轄市及

合辦理,其自籌

少百分之十。

少百分之五。

3.

對象

.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費用補助辦法

十三條

(1)

(2)

(3)

理機構、

三十

條、

之機構:

福利機構。

政府或

休金條

者權益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

動基準法或

(三)

單位,以下列為

法人。

人福利機構、

.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人福利法

定未辦理財團法人

機構、

辦理。

政府補助或委託之

補助之經費,不得補助

者補助使用

補助、委託之

用對象,未

金者,

動合作社。 單位,

規定辦理

不予補助專業

符合

、全

費;申請

並應

附相

明文件。

補助項目及標準:

1.

費:

新臺幣

以新臺幣

百五十元,

、年

2.

專案計

獎金,及其他

管理費:

不得

費、

金、

支出。

最高以新臺幣五百五十元計。

案最高補助百分之五。

單位:

.

(1)

主應

員之

共同

列補助。

補助

(2)

項目

附件二十 請

地、

元,

之一成;其

金不得

費:

員之

地區

課者

地區之定

百元;專題演講費

標準表

附件三十二)

旅費:交通費實

(

費、

休準

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

補助申請單位得

列自籌經費

附件二十

補助款不得

定,

百元,未

幣二千

政府

法定基

、經

最高新臺幣一千

補助。

員交通費:

新臺幣一百一十五元。

課鐘點費:

十年計

金:申請單位應自

及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同一

地、

休準

申請單位為其

補助單位人員不得支

費得按同

費、

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十元計。

費則用以支應其

獎金、

導費:

3.

最高新臺幣

新臺幣一千元

計程

最高

請者

講座

最高新臺

新臺幣二千元。(講師鐘點費補助

之費用不得 之

,國

百元,

支,

自用

支),住宿費

者,其交通

補助新臺幣

百五十元

一千元,住宿費

講師及承辦人員;膳雜費新臺幣三百五十元

十元。政

性補助項目得

旅費

49

點規定辦理。

百五


外 中 中 中 外 外 每 字 六 九 五、 逐步 比照 內 折半 步 比照 外 折半 六、 (中 ) 依每 字 六 七、邀 家學 每次 受 該 受 均 領 但如 家學 身 工 協調 且屬 薪 在此限 八、開 除茶水 依 供 盒外 心 九、 品 服裝 品 紀念品 十、有 充 備 備 產清冊 於該 備黏貼 產 籤 且每隔 始 再提 備需汰舊換 依 物 所 低 限 限且 堪 始 再 十一、 畫 依 需要 超過 所稱 係 電 電話 水 油料 電腦 影 耗 務 訊 網路 運 郵 資 充保險 本 工 外保險 等 上 均需檢據 銷 十二、 服務 每月 督 每月 七 於 證照 每月 加 系所碩士 上學歷每月 加 每 個月 策 受 限 十三、 領 服務 資格 ( 檢 資格證 影本) 領有 工 證照 門職 技術 等考試 工 考試 第 第 第 工 科系 第 大 院校 工 科系畢 門職 技術 等考試 工 考試 第 考資格所 學 科 學 十四、 接受 服務 重複 服務 服務 十五、 接受 室 限 次 時 檢 賃證 十六、 注 在 受 內部 如有必要 洽借所在 鄰近 ( ) ( ) 在 所 般收 範圍內 但若受 仍無 洽借到適宜 在 範圍內 借 敘 由 先報 備 因 敷 無 在 ( ) 每 報 食 上 超過 內 差 報 要 差 除必要頒發 品 購買紀念(禮)品 品贈 參加 四、

翻譯費:

文譯

臺幣

十元。

口譯費:

文,以

文計,

口譯費,

鐘點費

計算。

撰稿費

請專

文譯成

講師鐘點費

:最高標準

之會議,

未支

不得支

會、講習

獎金、獎

口譯費,

講師

百三十元計。

會議為新臺幣二千元,

出席費,

者不

文計,其計列標準

計算。同

新臺幣

者出席費:最高標準

補助之相關會議,

文,以

以專

,不補助點

費。

補助單位人員出席

分出席非

性質

規定

、宣導

應餐

、旅遊、聚餐、勸募活動及才藝班性質之活動

不予補助。 關

實設施設

標準分類

列最

專案計

已核准補助之設施設

,應製作財

五年

出申請;設施設

使用年

規定,已達使用年

管理費,

之百分之五。 費、

補助項目實際

總經費

費、

使用者,

材、事

機器租金、通

費及辦理

專案

作人員意

申請補助。

核定補助總經費

實際支出補助總經費。支用項目包括

印機

設施

新者,

核實計列,最高不得

、補

(附件三十三),

費、

費、

項目,

費、

費、

費、

列項目

專業

費:專業人員以

幣三萬

千元核算,對

新臺幣三萬三千元核算,專業

具專業 增

之專業人員

補助新臺幣一千元;

。申請單位應自籌百分之三十,政 取專業

費之專業人員

明文件

(三)

社會

作師

符合專

業及

符合專 及

年最高得補助十三點五

自籌款百分之三十之

條件為符合下列之一者

申請單位應

制。

人員高

三款規定之

社會

人員高

作師

社會

社會

規則

作相關

五條

作師

一項

一款社

業。

規則

五條應

分規定者。

補助

費。

費之社會福利機構,其專業人員不得

補助辦公

租金之單位,同一地點

辦理各項會議及講習應 以

團體

補助單位

或訓練機關

團體

主管機關核

練機關

團體

辦理者,

點規定之

場地,應

之獎

並應

,得

之場地,

明理

,申請

辦理為原則,

,並應

旅費

補助一

申請社區

方案之專

附租

明。

意事項:

補助單位

(二)

補助新臺幣一千元,相

業及

(一)

性補助得不

新臺

(一)

(二)

導人員以

支之

地區之機

費標準

辦理,

定一

地或

核定之場地費用

場地不

使用,

宿及交通費,原則

公設場地或訓

不得

旅費標準。

,不得

或宣導

50

場地

人員。


攜眷參加

等 要 受 外 士 而無 依前 敘 由報本署 後 受上開 限 十七、 張 海報 冊 短片( 光碟影片) 媒 網路 等 依預 第六 確 示 廣告且揭示 贊 名稱 入 銷 式進 十八、 延 畫 視 畫期 上 先 逐 撥 十九、 每 六 ( 攝影 茶水 郵資 運 ) 二十、 民健康保險 充保險 本署 臨時酬勞 授 家學 服務 服務 輔 資源中心維修 評估 照顧服務 居家服務督 訪視輔 務 電話諮詢 務 個 心 輔 暨 心 評估 處遇 諮商 心 治療 輔 照顧服務 簡易家務指 服務 輔 個 評估 督 領 協 領 幼 臨 喘息服務 家務 指 服務 等薪資所 另 受 依 民健康保險 第 四 就本署 所衍 所 負擔 民健康保險 充保險 本 需檢據 銷 於 畫 中重複 領 二十一、 參照中央 預 編 冊所 四

(三)

不得

(

辦理國際性會議、研討會

)

,其對象主

三款規定或標準辦理者,經

宣導費:含單

算法

單位

,並不得以置

專案性之 雜支: 全

程(一年以

千元

費:

費、機構

費、

及少年 團體

導費、

譯費

生其

案計

管理費

其他項目

附件一 附件一 就讀學校

行核准,

、文具、

托及

費、

助機關、

導、社會

案研討及方案

費,

及育兒

三十

定標準。

導費、 費、口

條規定

51

者出席費

人員費、兒童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課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課後臨托與照顧學童名冊 照顧學童名冊 級 數 年

製作業手

款。

導活動費、

宣導

或訓練費、

費、

補助單位

政府總

制。

課鐘點費、專

導人員鐘點費、

之全

規定

體及

費、

費、團體

辦理或

費、

費、

導費、

得,得

),

費、

行。

導事

其為

補助之

導費、

之人

,得不

案最高新臺幣

性行

補助單位

同意

十二條之一規定,明

續性計

、專業

明理

、活動手

並應

,並不得

補 專


(男 (男 (男 (男 (男

總計

序號

姓名

人、

人、

人、

人、

所 名冊 數

應與下表

其他

教養

其他

教養

教養

教養

教養

社會福利補助經費辦理:

托與

,申請補助

附課程表及

52

原住

兒童及少年社區 。

原住

其他

原住

其他

原住

其他

原住

其他

原住

之課

相符

家庭 況 □ 隔代 □ 親□身心障礙□ □ 外籍配偶□受刑 □ 濟弱勢 □ ( 說 ) □ 隔代 □ 親□身心障礙□ □ 外籍配偶□受刑 □ 濟弱勢 □ ( 說 ) □ 隔代 □ 親□身心障礙□ □ 外籍配偶□受刑 □ 濟弱勢 □ ( 說 ) □ 隔代 □ 親□身心障礙□ □ 外籍配偶□受刑 □ 濟弱勢 □ ( 說 ) □ 隔代 □ 親□身心障礙□ □ 外籍配偶□受刑 □ 濟弱勢 □ ( 說 ) □ 隔代 □ 親□身心障礙□ □ 外籍配偶□受刑 □ 濟弱勢 □ ( 說 ) 推 弱勢家庭 照顧服務 時需檢 本名冊 教養

備註 接受本署推展 後臨 照顧

) ) ) ) )

人、

總計人

女 女 女 女 女


附件二

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社區照顧服務 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社區照顧服務」成果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社區照顧服務」成果半年 」成果半年報表 半年報表

統計期間: 別:

上/下半年

(自

月至

月)

服務縣市

縣(市) 家庭類

外籍配 隔代

身心障礙

受刑人

原住民

經濟弱勢

總計服務(戶數)

偶 男性家 長

服務個案 戶數 數

女性家 總計服務(人數) 長 男 人數 女 心理輔

課後臨

親職教

寒暑假

兒童及少

簡易家務指 服務項

訪視輔

電話諮

導或團

托與照

育或親

生活輔

導(案次)

商(人次)

體輔導

子活動

導營隊

(人次)

(人次)

親職教

(人次)

特殊需求 其他

及方案評 練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認輔服

年休閒輔

導 目

個案研討 志工研習訓

服務 估外聘督

(人次)

(請說明) (案次)

導(案次)

量 寒暑假 補助項 目

專業人

訪視交

心理輔導

課後臨

員服務

通補助

或團體輔

托與照

簡易家務指

生活輔 育或親子

導 費

導費

個案研討 兒童及少

認輔志 志工研習

年休閒輔 導營隊

活動

訓練費 導

費 核定經 費(元) 補助經 費 執行數

53

及方案評 工交通 估外聘督 費 導費

特殊需求 服務費(請 於備註欄 說明)

合計


(單位:元)

備 註 註: 一、家庭類別統計請以複選方式計算,總計服務戶數及人數部分請以實際案量計算。 二、僅申請辦理「課後臨托與照顧」者,亦需填本表。 三、每半年統計資料務請於每年 1 月 5 日、7 月 5 日前送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彙辦,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於每年 1 月 10 日、7 月 10 日前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本署,請確實依規定按時提報,提報情形將作為本署核定次年度補助之參考。(本署承辦 人員及電子信箱及傳真電話詳見核定函)

填表單位:

填表人:

聯絡電話:

54

電子信箱:


附件三

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社區照顧服務」個案清冊 家庭 兒少 接案 開案 結案 結案 案號 姓名 日期 原因 日期 原因

備 編號 註 1 2 3 4 5 6 7 8 9 10 填表說明: 一、「家庭案號」:編碼原則為年度(2 碼)-縣市代號(1 碼)-流水號(3 碼,同一戶同一個號 碼)-家童序號(2 碼),例如:新竹縣某家 2 名兒少,家庭案號分別為 103-D-001-01 及 100-D-001-02。 二、未結案之個案請於「結案日期」欄註明「續處中」。 社工員/日期

督導

主任

55


附件四 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社區照顧服務」輔導訪視清冊 訪視期間: 年 月份 訪個 視 案 訪視 訪視方式及地點 家庭類別(請於□內打勾,可複選) 日 編 對象 期號

備註

□電訪 □隔代 □單親 □身心障礙者□原住民 □會談,地點:______ □外籍配偶□受刑人□經濟弱勢 □其他 □電訪 □隔代 □單親 □身心障礙者□原住民 □會談,地點:______ □外籍配偶□受刑人□經濟弱勢 □其他 □電訪 □隔代 □單親 □身心障礙者□原住民 □會談,地點:______ □外籍配偶□受刑人□經濟弱勢 □其他 □電訪 □隔代 □單親 □身心障礙者□原住民 □會談,地點:______ □外籍配偶□受刑人□經濟弱勢 □其他 □電訪 □隔代 □單親 □身心障礙者□原住民 □會談,地點:______ □外籍配偶□受刑人□經濟弱勢 □其他 □電訪 □隔代 □單親 □身心障礙者□原住民 □會談,地點:______ □外籍配偶□受刑人□經濟弱勢 □其他 □電訪 □隔代 □單親 □身心障礙者□原住民 □會談,地點:______ □外籍配偶□受刑人□經濟弱勢 □其他 □電訪 □隔代 □單親 □身心障礙者□原住民 □會談,地點:______ □外籍配偶□受刑人□經濟弱勢 □其他 □電訪 □隔代 □單親 □身心障礙者□原住民 □會談,地點:______ □外籍配偶□受刑人□經濟弱勢 □其他 □電訪 □隔代 □單親 □身心障礙者□原住民 □會談,地點:______ □外籍配偶□受刑人□經濟弱勢 □其他 一、電訪____次,會談____次 二、家庭類別服務統計: 計 隔代家庭______次,單親家庭______次,身心障礙者家庭_____次,原住民家庭 ______次,外籍配偶家庭_____次,受刑人家庭______次,經濟弱勢家庭_______ 次,其他家庭______次。

社工員/日期

督導

主任 56


附件五

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社區照顧服務」個案基本資料( 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社區照顧服務」個案基本資料(參考範例) 參考範例) 家庭案號: □自行求助 □親友求助 □縣(市)政府轉介 □公所轉介 □學校轉 個案來源 介 □本會自行發掘 □其他,____________ □隔代 □單親 □身心障礙者 案主姓名 家庭類別 □原住民 □外籍配偶 □受刑人 □經濟弱勢 □其他 身分證字 出生年月日 號 監護人/照顧人 關 係 戶籍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街) 段 號 樓 居住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街) 段 號 樓 聯 絡 電 話 (H) (O) (行動電話) 家庭主要問 題摘要說明 家 庭 成 員 出生年月 教育程度 姓 名 稱 謂 與案主關 職業 係 日

接受 社會 資源 情形

現 金 給 付 實 務 給 付

□列冊經濟弱勢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榮民院外就養金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緊急生活扶助 □子女生活津貼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 其 他 , 公 部 門 資 源 : ________________ , 私 部 門 資 源 : _______________ □以工代賑 □老人居家服務 □老人營養餐飲服務 □身心障礙居家照顧 □ 其 他 , 公 部 門 資 源 : ________________ , 私 部 門 資 源 : _______________ 家 系 圖

家庭狀況概述 57


評估與處遇 計畫研擬 督導建議 社工員/日期 督導 主任 附件六 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社區照顧服務」個案訪視輔導紀錄表 家庭案號: 訪視日期: 受訪對象: 訪視方式:□電訪 □會談,訪視地點: 訪視人員: 訪 視 目 的 訪視過程內容 訪視人員觀察

(例:環境描述、互動關係….. )

分析與評估 本次處遇重點 □例行關懷訪視 □具有潛在危機 後 續 處 遇 計 畫 詳細說明:

58

□需緊急介入處遇


督 導 意 見 填表人/日期 附件七

督導 主任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社區照顧服務」期末評估報告內容大綱 封面:縣(市)別、方案名稱、服務區域、承辦單位名稱、負責人、機構督導及承辦社工 人員 目錄 圖表次 執行摘要 壹、評估緣起(含區域環境分析及社區資源盤點) 貳、文獻探討 參、方案描述 一、方案目標、目的 二、服務方法內容 三、人力配置 四、經費執行情形 肆、方案目的與評估問題 伍、評估設計 一、評估方法 二、母群體與樣本 三、評估指標與測量工具 四、資料蒐集 五、資料分析 陸、評估結果 一、服務產出(量)描述統計 二、服務成效(改變)描述分析 三、服務品質自我評估 柒、結論與建議 參考書目 附件(測量工具、相關活動照片、評估表格工具等) 附件八 辦理「性別議題 辦理「性別議題諮詢及未婚懷孕處遇服務」輔導訪視清冊 性別議題諮詢及未婚懷孕處遇服務」輔導訪視清冊 訪視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總計: 次 總 金 額:新臺幣 元 59


訪視日期 個案編號 戶號 家長姓名

填表日期

社工員

訪視對象

督導

60

訪視地點

備註


附件九 辦理「性別議題 辦理「性別議題諮詢及未婚懷孕處遇服務」個案 性別議題諮詢及未婚懷孕處遇服務」個案( 諮詢及未婚懷孕處遇服務」個案(追蹤) 追蹤)訪視輔導紀錄表 案主姓名: 案號: 訪視日期: 受訪對象: 訪視地點: 訪視人員: 訪視目的

訪視過程內容 (例:環境描述、互動關係……) 訪視人員觀察

分析與評估

督導意見 填表人/日期

督導

主任 61


附件十 附件十

辦理單親家庭個案管理___ 辦理單親家庭個案管理___年 ___年___月個案輔導費用印領清冊 ___月個案輔導費用印領清冊 辦理民間團體: 單位:新臺幣元 轉介 開案 案 案主 性 輔導 輔導 輔導方式 補助金額 單位 日 號 姓名 別 日期 社工員 □電訪□家訪□會談□其 他: □電訪□家訪□會談□其 他: □電訪□家訪□會談□其 他: □電訪□家訪□會談□其 他: □電訪□家訪□會談□其 他: □電訪□家訪□會談□其 他: □電訪□家訪□會談□其 他: □電訪□家訪□會談□其 他: □電訪□家訪□會談□其 他: □電訪□家訪□會談□其 他: □電訪□家訪□會談□其 他: □電訪□家訪□會談□其 他: 合計 填表人: 負責人: 備註: 1.本表需經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人員查核個案紀錄,當月確有提供服務,始得核 銷。 2.個案紀錄如未記錄服務過程,不予補助。

62


63


附件十一 附件十一 單親家庭個案管理 年度成果報告參考格式 封面 壹、計畫目標 貳、計畫內容(參考原申請計畫填寫) 參、人員配置 肆、服務統計 一、開案個案數及類型統計 個案數 離婚單親 未婚單親 喪偶單親 配偶失蹤 配偶服刑 分居單親 男單親 女單親 合 計 二、扶養子女人數及年齡統計 扶養子女人 扶養子女年齡 人 數 數 男 女 未滿三歲 三∼未 六∼未 ⼗⼆∼ ⼗五∼ 滿六歲 滿十二 未滿十 未滿十 歲 五歲 八歲 男單 親 女單 親 合 計 備註:1.已結婚子女不統計。 2.子女年齡依中華民國 102 年底年齡計。 三、求助問題類型統計(複選) 人 次 經濟 就業 法律 托育照 子女教育 家庭關係 心理 顧 男單親 女單親 合 計 比 例

64

其他

十八歲 以上

健康 其他


四、個案管理服務人次統計 人數/人次 服務人數

服務人次 平均每月服務 平均每案每年接 受服務次數(服務 電訪 家訪 會談 人次(服務人次 /辦理月份) 人數/服務人次)

男單親 女單親 合計 五、法律諮詢服務統計 法律諮詢辦理 次 服務人數 服務人次 男 女 合計 六、其他 伍、成效評估: 一、服務宣導情形說明 二、服務產出(量)評估分析 三、服務成效(質)描述分析 四、資源結合建構情形說明 五、資源面臨不足情形說明 六、督導成效說明 七、其他服務品質自我評估 陸、遭遇困難與建議 一、對政府政策建議 二、對自己團體建議 附件

65


附件十二 附件十二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督導評估單親家庭個案管理服務報告 一、接受督導評估單位: 二、督導評估日期: 三、督導評估人員: 四、督導評估項目及建議: 項目 督導評估結果 給辦理單位建議 執行個案管理社工人 □ 符合 員是否均為核准人 □ 有變更/新增,已報署核備 員? □ 不符合,說明: 外聘督導人員是否均 □ 符合 □ 有變更/新增,已報署核備 為核准人員? □ 不符合,說明: 個案管理人數達計畫 □ 特優,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1.檢討原因 2.建議 預期服務人數比率? □ 優,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八十九 □ 良,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七十九 □ 尚可,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六十九 □ 待加強,百分之五十九以下 個案管理對象是否符 □ 符合 合核准計畫之服務對 □ 不符合,說明: 象及開案指標? 個案紀錄內容是否完 1.家系圖 □有 □無 整? 2.家庭資料 家庭人口狀況 □有 □無 經濟狀況 □有 □無 獲補助及福利狀況 □有 □無 就業狀況 □有 □無 子女教(托)育狀況 □有 □無 健康狀況 □有 □無 心理狀況 □有 □無 3.問題分析與診斷 □有 □無 4.具體處遇(工作)目標 □有 □無 5.服務流程 □有 □無 6.經督導審閱核章 □有 □無 7.結案原因說明 □有 □無 是否積極主動為需要 □ 有協助申請急難救助 的個案申請政府補助 □ 有協助申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及身分認定 及福利? □ 有協助申請中低收入困苦失依兒童少年生 活扶助 □ 有協助申請就讀幼兒園相關補助 □ 有協助申請優先進公立幼兒園 □ 有轉介就業服務 □ 以上均無 66


對有需要服務但是機 □ 是 構無法開案之個案, □ 無 用書面轉介表轉介其 他單位?(如家庭暴 力防治中心、社會福 利服務中心、高風險 家庭服務單位等) 個案管理服務頻率 □ 特優,平均每月每案服務三次以上 (含電話、家訪、會 □ 優,平均每月每案服務二次以上 談、聯繫其他機構 □ 良,平均每月每案服務一次以上 等) □ 尚可,平均每一點一至一點五個月服務一次 □ 待加強,平均超過一點五個月服務一次 法律諮詢服務之諮詢 個案問題? □有 □無 紀錄是否完整? 律師建議? □有 □無 個案研討會依計畫核 □ 是 定次數召開? □ 否 個案管理服務品質 1.優點: 2.可再加強部分: 五、其他建議

67


附件十三 附件十三 辦理單親家庭個案管理外聘督導費用印領清冊 民間團體: 單位:新臺幣元 督導 外聘督導 督導 督導 內容摘要 補助 支領人員 日期 人員姓名 時數 形式 (可另附紀錄) 金額 簽章處 □個 督□ 團督 □個 督□ 團督 □個 督□ 團督 □個 督□ 團督 □個 督□ 團督 □個 督□ 團督 □個 督□ 團督 合計 填表人: 負責人:

68


附件十四 附件十四 辦理單親家庭律師諮詢費用印領清冊 民間團體: 單位:新臺幣 元 內容摘要 補助金額 支領人員 諮詢 諮詢 諮詢人 個案 個案 轉介 (逐案填寫,可另 ( 每 日 二 簽章處 日期 時數 男 數 女 案號 姓名 單位 附紀錄) 千元)

合計 填表人: 負責人: 備註:1.同日提供多人諮詢,僅補助外聘律師出席費一次。 2.其他社福機構轉介單親法律諮詢個案,如未開案得免填案號。

附件十五 附件十五 序號

姓名

婦女生活資訊教育訓練學員名冊 性別 電子郵件 69

學員身分(可複選) □一般身分


□中低收入 戶 □特殊境遇 □原住民 □一般身分 □中低收入 戶 □特殊境遇 □原住民 □一般身分 □中低收入 戶 □特殊境遇 □原住民 □一般身分 □中低收入 戶 □特殊境遇 □原住民 □一般身分 □中低收入 戶 □特殊境遇 □原住民 □一般身分 □中低收入 戶 □特殊境遇 □原住民 □一般身分 □中低收入 戶 □特殊境遇 □原住民 □一般身分 □中低收入 戶 □特殊境遇 □原住民 □一般身分 □中低收入 戶 70

□單親家長 □外籍配偶 □其他 □單親家長 □外籍配偶 □其他 □單親家長 □外籍配偶 □其他 □單親家長 □外籍配偶 □其他 □單親家長 □外籍配偶 □其他 □單親家長 □外籍配偶 □其他 □單親家長 □外籍配偶 □其他 □單親家長 □外籍配偶 □其他 □單親家長 □外籍配偶


□特殊境遇 □其他 □原住民 □一般身分 □中低收入 □單親家長 □外籍配偶 戶 □特殊境遇 □其他 □原住民 備註:接受本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辦理婦女生活資訊教育訓練之計畫,受補助單位 核銷時應填具本學員名冊及成果報告表(附件三十);層轉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 政府應於報署辦理核銷結案時一併檢附。 附件十六 附件十六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對民間團體申請補助 辦理婦女組織培力工作審查表 填表單位: 縣(市)政府 申請單位 聯絡電話 計畫名稱 日期/期程

日至

計畫目標 預期效益 所轄地區婦女團體概況 團體名稱

成立日期

重點業務

71

發展概況


計畫可行性評估

填表人:

72


附件十七 財團法人○○○○○(機構全銜) ○○年度申請老人福利機構服務費工作人員薪資冊 編號

職稱

姓名

性別

生日

學歷 科系

到職日

平均

健保

每月薪資

投保級距

勞保及退休 金提撥

1 2 3

73

退休金

申請月數

每月 自籌款

申請每月 補助款

補助款 合計

證照

備註


附件十八 【單位名稱】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申請補助計畫書(格式) 一、基本資料 責 人地 承辦 電 申 請 單 位 核日 准期 機、 關文 、號 負 址 人員 職 稱姓 名

(申請單位負責人簽章,並請加蓋單位章)

二、目的: 三、主(協)辦單位: 四、實施期程: 五、實施地點: (一)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位址: (二)服務區域範圍:(請列出服務之鄉鎮及村里名稱) 六、服務對象: 七、服務內容:(請列出服務項目、服務方式與規劃) 八、預期效益:(請列出各項服務之目標值,如服務人數、人次) 九、經費概算: 項 目 申請細項 申請經費 自籌經費 合 計 業 務 費 志工相關費用 合 計 說明:1.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之自籌款。 2.志工相關費用如志工保險費、誤餐費、交通費(限外勤志工)等。 3.申請單位如自行辦理人力培訓,如志工教育訓練(志工職前、在職、督導訓練) 或社區幹部組訓(如講座、研討會、研習訓練)者,可併案申請,相關補助項目 及規定請參照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 基準之規定辦理。 十、經費來源: (一)請說明現有志願人力運用情形,及預定開發多少人力。 (二)經費來源:(請註明是否對外收費及其基準) 備註:申請單位請檢附立案證書影本、章程影本、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備查及自籌款證明等文件。

74


附件十九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民間團體申請補助辦理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審查表 填表單位:______縣(市)政府 一、申請單位名稱: 二、服務提供項目:□關懷訪視服務 □電話問安諮詢及轉介服務 □餐飲服務 □健康促進活動 三、服務區域基本資料 總 人 口 人 鄉(鎮)數 老人人口 人( )% 村 ( 里 ) 數 失能老人 人 獨居老人 人 說明:1.老人人口數請填占總人口數的比率。 2.老人失能人口數部分,若未做普查者請以百分之九點七之失能比推估之。 四、今年度申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其他社區照顧方案情形 □ 從未申請 □ 餐飲服務 □日間照顧 □居家服務 □長青學苑 □ 福利社區化(社區人力資源開發計畫) □ 照顧服務社區化(推展志願服務工作) 五、本申請案是否具優先補助對象資格 □ 未符合 □該鄉鎮尚無其他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 位處偏遠地區 □已具社區照顧服務基礎 六、同一服務區域目前初級預防服務提供情形(請勾選) 項 目 關懷訪視服務 電話問安諮詢及 餐飲服務 健康促進活動 轉介服務 尚無此服務 已有單位提供 若服務區域及項目有重疊,請說明如何分工及區別? 七、服務規模合理性評估 請依服務項目分別評估申請單位的服務規模效益 八、人力開發及運用情形 □ 已有志工_____人 □ 預計開發志工人力_____人 九、申請經費項目支用或分配之合理性 □ 分配合宜(按月/分散使用) □某些項目不合宜,說明: 填表人:

75


附件二十 附件二十

財團法人○○縣私立○○教養院(全銜) ○○年度申請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服務費補助員額表

機構類型 目前安置人數 分類 配置標準 專業人員-社工 人員 專業人員-護理 人員 專業人員-教保 員或訓練員 專業人員-生活 服務員 小 計

最高補助人數 最低應進用人數 申請補助人數

0

行政人員 最高補助 5 人 其他專業人員 視需要配置 總計(全部實際進用人數) 備註: 主管機關審核意見:

0

0 0 0 0

填表說明: 1.本員額計算表係依機構性質分別設計,請依主管機關核定貴機構立案服務型態及實際安置 人數查填。 2.「目前安置人數」以機構申請時最近月份之收容人數為計算基準。 3.「實際進用人數」僅就機構實際遴用符合資格人員核算。 4.司機、廚工及工友等人員請歸類於「行政人員」類別。 5.教保員/訓練員及生活服務員如依機構實際照顧需求,申請人數高於最高補助人數者,請於 本表備註欄說明原因,並請主管機關提出審核意見。 76


附件二十之一 財團法人○○縣私立○○教養院(全銜) 申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年度補助教養機構服務費 申請名冊 類別

專職或 水

職稱 補助

最高或相關

相關專業經

專業學歷

訓練(應附時數證明文件)

國民身分 姓名

專業證 證統一編

兼職

照名稱

(學校/系

(單位/職稱/

所)

期間)

身份別 別

1

一、社會工作人員

2

二、護理人員

應發薪

自籌金

申請金

申請

資/月

額/月

額/月

月數

到職日 時數

受訓期間

申請金額

備註

主辦單位

三、教保員或訓練 3 員

4

四、生活服務員

5

五、行政人員

6

六、相關專業人員

申請單位承辦人:

0

單位主管:

機關首長:

填表說明: 1.「流水號」,請依序編碼。同一申請職缺因年中出缺而採銜接遞補者,該申請職缺之流水號請以「X-1」、「X-2」表達(如 6-1、6-2),以免人數重複計算。 2.「身份別」,請依「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第 6 條所定工作人員分類填列。資格不符配置標準規定者,不予補助,請勿填列。 3.「補助別」,請依補助項目及基準所列「甲」至「戊」各類標準填列。 4.各類人員「職稱」應與「類別/身份別」及該員於機構內實際工作內容相符,不符者視同「申請補助資料不實」,依補助作業要點獎懲相關規定,補助款應予繳還,2 年內不再給予補助。 5.兼職人員僅補助「醫事人員」。「相關專業人員」僅補助具有專業證照之營養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醫師、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及其他經本署認列補助對象之專業人員。

申請補助⼈員除應符合配置標準對該職缺(職稱)所定專業資格外,申請資料有關專業資格證明⽂件之提供,以符合所報類別(甲類∼戊類)為原則,例如申報甲類者,若已提供專業證照,即不

6.「相關專業經歷」,需採計相關工作經歷者,僅認列社會福利機關(構)服務經驗,該經驗請依格式詳列單位、職稱、期間,其他非社會福利機關(構)工作經歷請勿填列。 7.

需再附畢

業證書或相關工作經驗證明、專業訓練累計時數證明。申請丙類已附大專畢業證書者,亦不需再附相關工作經驗證明、專業訓練累計時數證明。 8.申請補助人員如為照顧具嚴重行為問題個案者,請於「每月申請金額」欄加計「加強照顧服務費」每月補助金額。 9.本表請統一以 A3 格式造冊,並逐級核章。

77


附件二十之二 財團法人○○縣私立○○教養院( 財團法人○○縣私立○○教養院(全銜) 全銜) 專業服務人員進用情形一覽表 應置員額內之 類別

應置員額數(人數)

不足之人數

各類專業人員雇用比例

實際聘僱人數 個案數 護理 月份

社工員

生活 教保員

人員

護理 小計

社工員

服務員

生活 教保員

護理 小計

人員

社工員

服務員

生活 教保員

人員

護理 小計

服務員

社工員

生活 教保員

人員

服務員

1 2 3 4 5 6 101

7 8 9 10 11

小計 12

1 2 3 4 5 6 102

7 8 9 10 11

小計 12

填表說 明: 1.本表係為核算各機構 101-102 年間各類人員依「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規定是否有連續 2 年未達 80%之情形。 2.「應置員額數」係指依配置標準規定遴用比率,以機構當月服務人數計算,各類專業人員應聘僱之人數。例:全日型生活照顧機構若個案數為 120 人,則社工員聘僱人數依 1:50 比例之規定,需聘僱 120/50=2.4 人,小數點四捨五入為 2 人。 3.「應置員額內實際聘僱人數」係指機構當月實際聘僱服務資格人數。

78


4.生活重建類型機構請將教保員改為訓練員,本國監護工(不含外籍監護工)納入生活服務員計算。外籍監護工人力不列入正式服務人員計算。 5.本表資料請機構詳實查填,並應與每半年填報主管機關之公務統計報表資料一致,如經查核有申請補助資料不實情形,依補助作業要點獎懲相關規定,補助款應予繳還,2 年內不再給予補助。

79


附件二十之三 附件二十之三 辦理收容具嚴重行為問題身心障礙者加強照顧服務費申請名冊 個案 安置 個案姓名 障礙類別及 個案嚴重行為 申 請 加 強 照 代號 日期 程度 問題摘要(請檢 顧 服 務 費 人 附附件二十之 員姓名 四評估及審核 結果資料) 1. 2. 3. 4. 5. 填表說明: 1. 個案具嚴重行為問題者,均須檢附附件二十之四「心智障礙者/自閉症者嚴重情緒行為 輔導需求評估表」之評估審核結果。 2. 98 年度起新收服務個案始得列計。 機關(單位)審核簽章 業務單位承辦人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縣(市)政府、直轄市 政府社會局 業務單位主管 業務單位承辦人 申請補助單位 業務單位主管 機構院長/主任

80


附件二十之四 心智障礙者/ 心智障礙者/自閉症者嚴重情緒行為輔導需求評估表 壹、申請機構基本資料 機構: 型態:○日間型 ○夜間型 ○全日型 機構院長/主任: 地址: 聯絡電話: E-mail: 評估者/職稱(不限 1 人): 例:王小明/教保員 貳、個案基本資料 個案姓名: 生日: 年 月 日 性別:○女 ○男 戶籍地: 縣/市 障別:○智障 ○自閉症 ○多重障礙【 、 (請填寫障礙類別)】 障礙等級:○極重度 ○重度 ○中度 ○輕度 身高: 公分 體重: 公斤 BMI:○24 分以下 ○25-29 分 ○30 分以上 進入機構日期: 年 月 開始出現最大困難問題日期: 年 月 服藥:□無 □有 藥名: 行為問題重點敘述: 機構過去之輔導策略:

81


參、進行評估 行為頻率評分:指行為出現的次數 1 分:1 個月少於 1 次 2 分:1 個月 1-3 次 3 分:1 週 1-6 次 4 分:1 天 1-10 次 5 分:1 小時 1 次以上 項 次 一

嚴重情緒行為輔導需求評估表 行為強度評分:指每次行為事件持續時間長度或造成的干擾嚴重 度 1 分:中度嚴重(持續 1-2 小時或干擾個案或團體日常生活活動之 進行) 2 分:相當嚴重(持續約半天或嚴重干擾個案或團體日常生活活動 之進行) 3 分:非常嚴重(持續約 1 天或危及自己或他人身體健康與安全)

評估項目 (1. 如無該項目行為,分數 0 分。) (2. 如同一項目有多種行為,以最嚴重之行為頻率及強度評 分。) 自我傷害行為 定義:行為造成個案本人身體受傷或疾病(青腫、裂痕、流血、嘔 吐) 例子:頭撞牆壁/地面/硬物、咬自己手、摳身體部位、刀割自己、拍 打/掐自己、拔頭髮、戳眼睛、服用有傷身體藥物等 個案標的行為: 分數小計(A 分數小計(A): 頻率得分×強度得分 傷害他人行為 定義:行為造成他人肌膚受傷或疾病如青腫、裂痕、流血、嘔吐等 例子:用手或器物傷害他人、咬人、扯他人頭髮、用頭撞人、踢人、 抓傷破皮、掐人等 個案標的行為: 82

頻率評分

強度評分

備註

請具體說明行為發生 5 4 3 2 1 3 2 1 的頻率、嚴重程度、發 分 分 分 分 分 分 分 分 生的情境、其他觀察 等 5 4 3 2 1 3 2 1 請具體說明行為發生 分 分 分 分 分 分 分 分 的頻率、嚴重程度、發 生的情境、其他觀察 等


分數小計(B 分數小計(B): 頻率得分×強度得分 破壞物品行為 請具體說明行為發生 5 4 3 2 1 3 2 1 定義:摔丟/撕毀/敲壞公有或私人物品或設備,導致物品嚴重受損 分 分 分 分 分 分 分 分 的頻率、嚴重程度、發 生的情境、其他觀察 三 個案標的行為: 分數小計(C 分數小計(C): 頻率得分×強度得分 社會不易接受但未具傷害性行為 定義:行為未造成身體受傷但阻礙個案進入一般場所、活動、服務 或生活經驗,嚴重干擾或限制個案的社交互動 例子:用言語或器物威脅他人、對他人咆哮或謾罵、向人吐口水、 聞人身體、摸人頭髮、重複發出喧鬧聲、尖叫、攀爬高處、 四 賴地不起、躁動不安、暴衝、易怒、愛哭鬧、儀式行為、轉 換困難( 情境/活動)、強不順從等 個案標的行為: 分數小計(D 分數小計(D): 頻率得分×強度得分 性偏異行為 定義:非法性行為造成自己或他人生理或情緒受傷、不當性接觸 例子:公然自慰、公開赤裸、性侵犯、未獲同意或與年幼者發生性 行為、擅自觸碰他人私部位、隨意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偷取 五 /穿著異性衣物等 個案標的行為: 83

請具體說明行為發生 的頻率、嚴重程度、發 5 4 3 2 1 3 2 1 生的情境、其他觀察 分 分 分 分 分 分 分 分

5 4 3 2 1 3 2 1 請具體說明行為發生 分 分 分 分 分 分 分 分 的頻率、嚴重程度、發 生的情境、其他觀察


分數小計(E 分數小計(E): 頻率得分×強度得分

過度退縮行為 定義:行為嚴重干擾或限制個案的社交 例子:害怕他人靠近、對他人或活動毫無興趣、拒絕離開床位、長 時間與他人保持遠距離、躲藏等 個案標的行為: 分數小計(F 分數小計(F): 頻率得分×強度得分 混亂行為 定義:行為令他人感覺很不舒服或影響個人健康 例子:塗糞、異食、暴食、厭食、不適當收集和堆藏物品等 個案標的行為: 分數小計(G 分數小計(G): 頻率得分×強度得分 睡眠異常行為 定義:睡眠狀況影響他人或照顧者的生活品質或自己的活動參與 例子:夜間不睡、半夜醒來多次/吵人、白天嗜睡等 個案標的行為: 分數小計(H 分數小計(H): 頻率得分×強度得分 其他特殊行為 定義: 不易規範在前述類別的行為 例子:蹺家/蹺離機構、走失、在社區遊蕩等 個案標的行為: 分數小計(I 分數小計(I): 頻率得分×強度得分 84

請具體說明行為發生 5 4 3 2 1 3 2 1 的頻率、嚴重程度、發 分 分 分 分 分 分 分 分 生的情境、其他觀察 5 4 3 2 1 3 2 1 請具體說明行為發生 分 分 分 分 分 分 分 分 的頻率、嚴重程度、發 生的情境、其他觀察 5 4 3 2 1 3 2 1 請具體說明行為發生 分 分 分 分 分 分 分 分 的頻率、嚴重程度、發 生的情境、其他觀察 5 4 3 2 1 3 2 1 請具體說明行為發生 分 分 分 分 分 分 分 分 的頻率、嚴重程度、發 生的情境、其他觀察


自殺行為 十 定義:透過割腕、服過量藥物、高處跳下等行為企圖自殺未遂 個案標的行為:

5 4 3 2 1 3 2 1 請具體說明行為發生 分 分 分 分 分 分 分 分 的頻率、嚴重程度、發 生的情境、其他觀察

分數小計(J 分數小計(J): 頻率得分×強度得分 分數總計(A+B+C+D+E+F+G+H+I+J 分數總計(A+B+C+D+E+F+G+H+I+J) A+B+C+D+E+F+G+H+I+J): ( )分

85


肆、評估表使用說明: 一、使用目的:篩選出具嚴重情緒行為的心智障礙、自閉症個案,據以提供符合機構需求的支援策略,以協助機構落實輔導個案,改善個 案和機構的生活運作順暢,進而提升機構服務團隊的服務品質。本署將評分結果做為建議機構將個案轉介至駐點機構提供短期行為輔 導、巡迴行為輔導及申請高密度支援人力服務費等處理支持策略之審核依據。 二、評估者:個案原安置機構團隊一起進行。 三、評估方式:由評估者觀察個案生活表現、閱讀個案相關服務紀錄、行為記錄(數據或文字性)、訪談直接照顧工作人員及家屬等,再 勾選出適當之頻率和強度,必要時,在備註欄更具體描述行為對機構服務運作之影響。 四、評估分數結果建議支持策略參考: (一)總分 50 分以上: 建議轉介至「駐點機構」,接受 6 個月密集式行為輔導。 (二)總分 30-49 分 : 建議由「巡迴行為輔導單位」專業團隊人員至個案機構進行 2-6 次之輔導,或由個案原安置機構申請有期限性 的 1 對 1 支持人力,申請每月 3,000 元(住宿)/1800 元(日間)加強照顧服務費,及地方政府配合補助機構最 低應自籌經費。 (三)總分 15-29 分 : 建議原安置機構申請每月 3,000 元(住宿)/1800 元(日間)加強照顧服務費。 (四)總分 14 分以下: 建議在原安置機構持續服務。 伍、機構申請及審查作業程序 : 一、身障福利機構工作人員蒐集個案行為資料,填寫本評估表,並檢附個案至少 1 個月之相關紀錄與表件,函送主管機關,並由主管機關 彙整核轉本署進行審核作業(本署主管私立機構,直接向本署提出申請)。 二、本署於當年度 10 至 12 月間或次年度 1-2 月間,邀請社會福利、精神醫療復健、行為輔導專家等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召開審查作 業,審閱主管機關核轉機構申請個案相關紀錄資料及需求評估表評分結果,必要時聯繫機構進一步瞭解個案與機構之狀況與服務需 求。 三、依審查作業結果函復各縣市政府轉知申請機構,提供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申請加強照顧服務費項目之依據。 陸、審查小組審核結果(機構不填寫) 審查小組參考「需求評估表分數結果」、「嚴重度優先順序」、「轉介之緊急性」三大面向決定對機構之支持策略 ※嚴重度優先順序如下( 請依待輔導行為類別之優先順序填入數字 1-10): □ 自我傷害行為 □ 過度退縮行為 □ 傷害他人行為 □ 混亂行為 □ 破壞物品行為 □ 睡眠異常行為 86


□ 社會不易接受但未具傷害性行為 □ 自殺行為 □ 性偏異行為 □ 其他特殊行為 ※轉介之緊急性( 勾選出與個案有關之狀況) □ 住宿機構處於立即性危機中 □ 目前沒有其他替代性支持方案 □ 日間機構處於立即性危機中 □ 主要照顧者病弱或年邁 □ 家庭面臨崩潰/高度壓力 □ 個案處於被虐待、被利用/剝削、個人安全不保之危機 □ 機構員工面臨高度壓力 □ 他人處於嚴重生理危機狀況 審核結果: □ 一、建議轉介至 「駐點機構」,接受 6 個月密集式行為輔導。 □ 二、建議由個案原安置機構申請有期限性的 1 對 1 支持人力(申請每月 3,000 元(住宿)/1800 元(日間)加強照顧服務費,及地方 政府配合補助機構最低應自籌經費。),並轉介 「巡迴行為輔導單位」專業團隊到機構進行 2-6 次之輔導。 □ 三、建議原安置機構申請每月 3,000 元(住宿)/1800 元(日間)加強照顧服務費。 □ 四、建議在原安置機構加強輔導。

附件二十一 附件二十一

○○機構申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年度補助辦理收托身心障礙者交通費服務對象申請名冊( ○○機構申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年度補助辦理收托身心障礙者交通費服務對象申請名冊(住宿機構) 住宿機構) 單位:新臺幣 元 票數(如 1 每年返家 次返家來 次數(最 申請金 備 序 姓名 國民身分證 聯絡 關係 車票來回地點 電話 通訊地址 (機構--案家) 車種 票價 半票 回含陪伴 多申請 48 額 註 號 統一編號 人 者共計 4 趟) 張) 台北市○ 姜○ 姜○ 2356** 1 ○ S1202**** ○ 父 02 ** 330 ○路○○ 新竹市 台北巿 自強號 180 90 4 48 17,280 火車 巷○○號 87


2 3 4 5 6

合計

票數計算:身心障礙者及陪伴者各為半票優待,每趟返家來回共需 4 張 金額小計=(半票票價)×(票數)×(返家趟數)

88


附件二十二 類別 甲

手語翻譯服務分類標準表 服 務 類 型 翻譯員遴聘資格 複雜、非單純性之協助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有「手語翻譯」技術士證 1.聽語障團體之職訓相關課程 2.重大政策會議 乙級 2.曾擔任手語翻譯員乙級 3.勞資爭議 4.政見發表會 鑑定命題委員及評審委 5.警政、司法事務(非涉刑責之交通事件 員 3.有「手語翻譯」技術士證 除外) 6.醫療 丙級後翻譯服務滿二百 小時以上者 7.研討會 8.其他 ※第 3 項條件自開辦「手語 翻譯」技術士乙級檢定滿 三年之日起取消。 一般性之會議、活動、座談會、課程、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有「手語翻譯」技術士證 解說導覽 乙級 1.一般職訓及非聽障專班職訓課程 2.職場輔導(職前訓練、公司內部會議)、工 2.曾擔任手語翻譯員乙級 鑑定命題委員及評審委 作訓練 員 3.對外公開不收費之活動及會議 4.涉及技術操作及測驗等較複雜之人事 3.有「手語翻譯」技術士證 徵選面試 丙級後翻譯服務滿一百 5.臨時性必要或其上級主管機關主辦之 小時以上者 在職訓練及研討 4.活動所在地為花蓮縣、臺 東縣、金門縣、連江縣、 6.一般活動(晚會)舞台翻譯 7.非涉刑責之交通事件 澎湖縣之地區可遴聘手 語翻譯專業訓練滿二百 8.其他 小時及翻譯服務滿二百 小時之翻譯員擔任 簡易溝通,如臨櫃服務、諮詢、溝通協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調 1.有「手語翻譯」技術士證 1.簡易面談之工作徵選面試 者 2.一般簡易臨櫃(含廣場型、攤位服務型) 2.曾擔任手語翻譯員乙級 3.其他 鑑定命題委員及評審委 員 3.活動所在地為花蓮縣、臺 東縣、金門縣、連江縣、 澎湖縣之地區可遴聘手 語翻譯專業訓練滿二百 小時及翻譯服務滿一百 89

服務費用 外聘每小時 新臺幣一千 五百元,內 聘每小時新 臺幣七百五 十元。

外聘每小時 新臺幣一千 元,內聘每 小時新臺幣 五百元。

外聘每小時 新臺幣五百 元,內聘每 小時新臺幣 二百五十元 。


小時之翻譯員擔任

附件二十三 附件二十三

導盲志工 導盲志工服務工作 志工服務工作紀 服務工作紀錄 單位:新臺幣元 導盲志工 申請人 服務對象姓名 服務 服務 服務內容摘要 支領交通費 姓名 及手冊編號 日期 時數 (包含陪同往返地點、協助事項) 金 額

合計 備註: 1.導盲志工每服務一案次均請填寫服務工作紀錄。 2.核銷時請附接受服務對象之視覺障礙手冊影本。

90


附件二十四 【單位名稱】辦理成年心智障礙者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 申請補助計畫書(格式) 一、基本資料: 申 請 單 位 核日 准期 機、 關文 號、 負職 稱 姓責 人名 地 址 承辦 人員 電

(申請單位負責人簽章,並請加蓋單位章)

二、目的: 三、主辦單位: 四、承辦單位: 五、實施期程: 六、實施地點:(請列出居住服務單位位址、房舍概況及檢核情形,請附房屋屋況檢核表 (表 1)及房屋設施檢核表(表 2)) 七、服務對象: 八、服務內容:(請列出服務項目、服務方式與規劃) 九、專業團隊組成:(請附專業服務團隊名冊(表 3)) 十、申請入住個案評量資料:(請附住民名冊、住民申請服務表(表 4)、住民需求支持密度 評量(表 5)及服務費申請表(表 6)) 十一、預期效益: 十二、經費概算: 項目 單位 數量 單價 預算數 自籌金額 申請補助 備註 金額 … … 合計 十三、經費來源:(請註明是否對外收費及其標準) 備註:1.申請單位請檢附立案證書影本、章程影本、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法人登記證書影 本備查及自籌款證明等文件。 2.表 1 至表 6 請參考附件二十四之一附表格式。

91


附件二十四之一 【表 1】 房屋屋況檢核表 房屋地點: 考量事項 房舍情況 1. 房屋外觀(粉刷、外牆) □好 □不好 □無 2. 屋頂(屋齡、使用情形) □好 □不好 □無 3. 屋外走道(寬度、坡度) □好 □不好 □無 4. 電梯(使用情形) □好 □不好 □無 5. 內部房屋牆壁 □好 □不好 □無 6. 天花板(滲水、龜裂、發霉) □好 □不好 □無 7. 地板(使用情況) □好 □不好 □無 8. 空調設備(機型、使用情況) □好 □不好 □無 9. 水塔(共用、獨立、有加壓設施) □好 □不好 □無 10. 電力系統 □好 □不好 □無 11. 門窗、櫥櫃(安全性、能開啟) □好 □不好 □無 12. 內部樓梯(外觀、扶手安全考量) □好 □不好 □無 13. 附設家電如冰箱、電視等使用情形 □好 □不好 □無 14. 西曬問題 □不會 □會 □不確定 15. 違建問題 □無 □有 □不確定 16. 淹水問題 □不會 □會 □不確定 17. 其他 說明: 整體考量:

92

備註


【表 2】

房屋設施檢核表 考量項目 現況 重要性 房屋外部 1. 屋外通道寬度方便輪椅使用 □有 □無 □是 □否 2. 屋外斜坡道的坡度方便輪椅使用 □有 □無 □是 □否 3. 進出門寬度方便輪椅使用 □有 □無 □是 □否 4. 信箱高度方便拿取 □有 □無 □是 □否 5. 車庫門方便輪椅進出 □有 □無 □是 □否 6. 使用電動遙控車庫門 □有 □無 □是 □否 7. 有方便障礙者停車空間 □有 □無 □是 □否 房屋內部 1. 內部所有開關方便住民操作不會過高/ □有 □無 □是 □否 低 2. 地毯安全方便輪椅或助行器使用 □有 □無 □是 □否 3. 樓梯扶手安全穩固 □有 □無 □是 □否 4. 內部房間門與通道方便輪椅使用 □有 □無 □是 □否 5. 所有窗戶方便操作 □有 □無 □是 □否 6. 櫥櫃、吊櫃安全穩固 □有 □無 □是 □否 廚房 1. 水槽高度方便使用 □有 □無 □是 □否 2. 冰箱使用兩門設備或冷藏室位於下 □有 □無 □是 □否 方 3. 裝設有避免燙傷警示器的瓦斯爐 □有 □無 □是 □否 4. 有足夠的工作空間與儲藏空間 □有 □無 □是 □否 浴室 1. 浴室門寬方便輪椅進出 □有 □無 □是 □否 2. 浴室、馬桶、浴缸設有扶把 □有 □無 □是 □否 3. 水龍頭開關方便操作 □有 □無 □是 □否 4. 浴室空間方便使用洗澡輔具 □有 □無 □是 □否 特殊考量 說明: □有 □無 □是 □否

93

備註


【表 3】 職 稱 督 導 (請註明專 任或兼任) 社 工 員 教 保 員 其

○○單位辦理成年心智障礙者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 專業服務團隊名冊 姓名 學歷 經歷 總服務 本方案擬申請衛 (含工作經驗、 個案人數 生福利部社會及 專業培訓時數) 家庭署補助者 (請打 V)

94


【表 4】

住民申請服務表 _____歲 姓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性別 □男 □女 號 聯 絡 電 話 其他聯絡方式 障礙類別等級 鑑 定 日 期 戶籍所在地: 縣 鄉鎮 里 街 _______市 ______市區 ______村 ___鄰 ________路 _______段_______巷 ____弄 ____號 ____樓之 ____ 現在住所: 縣 鄉鎮 里 街 _______市 ______市區 ______村 ___鄰 ________路 _______段_______巷 ____弄 ____號 ____樓之 ____ 住住 畢業日期 學校 科系 民 民學 歷 資 目前居住情形:□與家人同住,房屋性質 □自宅 □租屋, 元/月 □醫療院所,機構名稱 , 元/月 料 □教養機構,機構名稱 , 元/月 □其他 , 元/月 目前日間服務:□社區就業,機構名稱 ; 情況 □庇護性就業,機構名稱 ; □職業訓練,機構名稱 ; □日間照顧,機構名稱 ; □其他 。 其他需要:1.住民在行動(位移)上是否需要協助? □不需要 □ 需要 2.住民是否有特殊醫療照護?□不需要 □ 需要 3.住民是否發生危害自己或他人的行為?□否 □是 4.若需要每週接送,家人是否可以配合?□否 □是 □是 曾 起 / 迄5.若需要繳納部分費用,家人是否願意支付?□否 機構名稱 離開 / 轉換原因 使 用 服 務 之 單 位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95


家性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別 □ 男 □ 女 號 屬 或 其他聯絡方式 委聯絡電話 託 縣 鄉鎮 里 街 人 戶籍所在地: _______市 ______市區 ______村 ___鄰 ________路 資 _______段 ______巷 ____弄 ____號 ____樓之 ____ 料 聯絡地址: 縣 鄉鎮 里 街 _______市 ______市區 ______村 ___鄰 ________路 _______段 ______巷 ____弄 ____號 ____樓之 ____ 與案主關係: 緊急聯絡人: 聯絡電話: 申請人: 與住民關係: 申請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 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申 □ (1)不想住/離開教養院 請 □ (2)追求自我獨立 理 □ (3)居住在家,家人無力照顧 由 □ (4)其他,請說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教 父 □(1)不識字 □(2)小學 □(3)國中 □(4)高中(職) 育 親 □(5)專科 □(6)大學 □(7)碩士 □(8)博士 程 母 □(1)不識字 □(2)小學 □(3)國中 □(4)高中(職) 度 親 □(5)專科 □(6)大學 □(7)碩士 □(8)博士 婚姻狀況:□(1)已婚 □(2)未婚 □(3)離婚 姓名 出生日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存 歿 是否障礙 住 稱謂 號 民父 □存 □歿 □是 □否 家母 □存 □歿 □是 □否 庭 配偶 □存 □歿 □是 □否 狀 □存 □歿 □是 □否 況 □存 □歿 □是 □否 □存 □歿 □是 □否 住民及家 庭的優勢 對於社區 居住與生 活服務的 期待 96


參閱轉介 來源資料 填表人:

職稱:

填表日期:

97


【表 5】

住民需求支持密度評量 住民需求支持密度評量 一、評量工具及申請補助基準: 評量工具 A:以六個服務項目評估住民所須支持密度。(使用本評量工具 時,須為每位住民個別填列一份評量表,併計畫書送核。) 個別住民需求支持密度評量表(每位住民須分別評估填列ˇ 個別住民需求支持密度評量表(每位住民須分別評估填列ˇ) 頻 率 方式 支持密度 至少每天一 至少每天一 每週不超過 每週不超過 完全 部分 口頭 督導 次/每次所 次/每次所需 四次/每次所 二次/每次 身體 身體 或手 即可 需時間達 4 時間 2-4 小 需時間在 2 所需時間在 協助 協助 勢 提供服務項目 小時以上 時 小時以內 2 小時以內 (高) (中) (低) (少) 一、健康協助 1.維持適當體適 能(安排住民 進行適切/規律 運動) 2.維持心理健康 (住民情緒壓 力的關懷與疏 導) 3.維持身體健康 4.就醫 5.用藥 6.使用輔具/復健 服務 7.其他 二、社會支持 1.個人衛生 2.衣著照應 3.家事處理 4.家務管理 5.飲食照應與烹 煮 6.日常金錢支出 (零用金、伙 食、家庭開銷、 收支平衡、儲 蓄) 7.居住安全(緊 急情況應變) 8.計劃生活作息 98


9.人際互動 10.其他 三、休閒與社區參與 1.社區購物 2.使用社區設施 與設備 3.參與社區休閒 娛樂及社團活 動 4.個人嗜好 5.行動能力 6.其他 四、交通服務 (包含參與休閒 活動、日間/就 業之交通服務) 五、日間服務連結 1.連結日間服務 資源 2.穩定就業 3.參與日間機構 作業活動/課程 4.其他 六、家人關係 1.家長探訪/來訪 2.家人關係處理 3.家庭支持(經 濟支持、福利 資訊提供與協 助) 4.親職教育 5.其他

99


(評量工具 A )申請基準 單位:新臺幣元 支持密度 需求 經 高 中 低 少 費 單位 至少每天一次/每 至少每天一次/每 每週不超過四次/ 每週不超過二次 服務 次所需時間達 4 次所需時間 2-4 每次所需時間在 /每次所需時間 項目 小時以上 小時 2 小時以內 在 2 小時以內 健康協助 人/月 $2,200 $1,900 $1,400 $1,200 社會支持 人/月 $2,500 $2,200 $1,700 $1,500 休閒與社區 人/月 $1,700 $1,400 $900 $700 參與 交通服務 人/月 日間資源 人/月 連結 家人關係 人/月

$700

需求經費 人/月

$8,200

$600

$300

$200

$5,400

$4,700

$600 $500 $7,200

100


評量工具 B:以 SIS 支持強度量表評估住民所須支持密度。 支持強度量表評估住民所須支持密度。(使用本評量工具時,須另行 檢附每位住民支持強度量表( 檢附每位住民支持強度量表(SIS 支持強度量表(SIS)計分表與側面圖 SIS)計分表與側面圖影本併計畫書送核。) )計分表與側面圖影本併計畫書送核。) 住民支持強度計分彙整表 支持密度 高 中 低 少 支持需求等級 等級Ⅳ 等級Ⅲ 等級Ⅱ 等級Ⅰ SIS 支持需求指數分數落 97 分以上 85-96 分 72-84 分 1-71 分 點 住民一 住民二 住民三 住民四 住民五 住民六 備註:Supports 備註:Supports Intensity Scale(簡稱 Scale(簡稱 SIS)支持強度量表,係由美國智能障礙協 SIS)支持強度量表,係由美國智能障礙協 會(AAMR 會(AAMR)出版,主要係用以評量智能障礙者在社區生活全面性之需 AAMR)出版,主要係用以評量智能障礙者在社區生活全面性之需 求。 (評量工具 B)申請基準 72-84 分 1-71 分 SIS 支持需求指數 97 分以上 85-96 分 SIS 支持強 分數落點 度量表 需求經費 $8,200 $7,200 $5,400 $4,700 二、服務費補助標準及核算說明: 衛生福利部 等級/ /85-96 分 低/72/72-84 分 少/1/1-71 分 社會及家庭 等級/指數落點 高/97 分以上 中/85署最高補助 人/月 $6,400(以四個支持等級平均值為最高補助額) 6,400(以四個支持等級平均值為最高補助額) 額度 1.申請單位須選擇評量工具 A 或 B 進行每位住民支持密度評量。 2.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助本計畫所須專業服務費,依實際服務住民人 數核算,每人每月平均最高補助新臺幣 6,400 元,另補助每居住單位每月 7,200 元。服務費補助款限用於支付本計 說 明 大夜生活協助經費每單位新臺幣 畫規定專業服務人員薪資。 3.申請單位申請專業服務費時,應先參照上開評量工具評估住民支持密度後, 依專業服務費申請表格式,填列申請補助經費。

101


【表 6】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助成年心智障礙者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計畫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助成年心智障礙者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計畫 專業服務費申請表 單位:新臺幣元 住民姓名 服務費每月 申請補助 申請金額 衛生福利部 備註 申請金額 月數 社會及家庭 署核定金額

小計 大夜生活協助 經費(夜間值 班)(以每一居 住單位計算) 申請經費合計 (a)+(b )+(b)

(a) (b)

(請核章) 衛生福利部社 會及家庭署審 核

102


附件二十五 身心障礙者家庭關懷訪視/ 身心障礙者家庭關懷訪視/外展服務評估表 身心障礙者姓名: 性別: 年齡: 排行: 案家通訊住址: 聯絡電話: 訪視人員: 服務單位 : 訪視日期: 年 月 日 個 健 康 情 形 1.臥床 2.使用輔具 3.行動不便,但未使用輔具 4.健康 5.其他 案 婚 姻 狀 況 1.已婚 2.未婚 3.離婚 4.鰥寡 5.分居 6.其他 狀 1.是否有工作? 是 否; 2.是否有工作經驗? 是 否 況 工 作 狀 況 3.是否有特殊專長? 是(請列舉 ) 否 4.是否受過相關職業訓練? 是 否 家 庭 成 員 1.母親 2.父親 3.祖母 4.祖父 5.兄 位弟 位 (可複選) 6.姊 位妹 位 7.其他 經 濟 狀 況 1.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戶 3.一般戶 4.其他 主 要 經 濟 1.工作收入 2.儲蓄利息投資 3.政府救助或津貼 案 來 源 4.社會或親友救助 5.子女奉養 6.退休金 7.其他 家 有 收 入 者 (本項家庭成員中無人有工作收入者免填) 基 (可複選) 1.母親 2.父親 3.祖母 4.祖父 5.兄弟姊妹 6.其他 本 住 所 性 質 1.自宅 2.租屋 3.借住 4.其他 資 料 常 用 語 言 1.國語 2.台語 3.客家語 4.原住民語 5.其他 家 庭 氣 氛 1.和諧 2.普通 3.衝突 4.冷漠疏離 5.其他 家 庭 環 境 1.乾淨 2.尚可 3.髒亂 4.其他 主要 身 份 1.父母親 2.(外)祖父母 3.兄弟姐妹 年齡 歲 照顧 4.其他 者( 對身心障礙 1.否認 2.內疚 3.憤怒 4.無可奈何 5.接納 6.積極求助 不需 者 的 看 法 7.其他 家人 照顧 解 決 問 題 1.過度投入 2.適當配合 3.被動接受 4.未採取任何措施 者免 的 態 度 5.其他 填) 有需求項目請打勾(可複選),無需服務者免填: 1.醫療服務 2.心理諮商 3.就學(含課後輔導) 4.就業 5.居家服務(家務助理或身 案家 體照顧服務等) 6.就養服務(機構安置) 7.經濟補助 8.日間照顧 9.臨短托或喘息服 需求 務 10.資訊提供 11.社會支持(需定期關懷訪視) 12.電話問安 13.送餐服務 14.交通 評估 服務 15.居家環境改善 16.親職教育 17.復健服務(含協助輔具申請)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訪視 轉介協會協助前項需求之資源連結 者建 定期關懷訪視 議事 其他 (請概述) 項 103


附件二十六

身心障礙者家庭關懷訪視/ 身心障礙者家庭關懷訪視/外展服務紀錄表 日期 身心障礙 訪視對象 服務摘 服務摘要 者姓名 □本人 □主要照顧者: □其他: □本人 □主要照顧者: □其他: □本人 □主要照顧者: □其他: □本人 □主要照顧者: □其他: □本人 □主要照顧者: □其他: □本人 □主要照顧者: □其他:

訪視或社工人員姓名:

104

待處理事項 待處理事項


附件二十 附件二十七 二十七

(計畫名稱) 照顧者支持成長 照顧者支持成長團體費用印領清 費用印領清冊 印領清冊 單位:新臺幣元 接案 個案 單位名稱或個人 會談 會談 補助 支領人員 紀錄摘要 日期 代號 姓名 日期 時數 金額 簽章處

105


附件二十八 附件二十八 照顧服務員投保勞保 照顧服務員投保勞保、健 員投保勞保、健保 、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分 提撥勞退準備金分擔 準備金分擔金額分級表 (摘錄) (1)勞 工 保 險 普 通 事 故 保 險 費 及 就 業 保 險 保 險 費 合 計 之 被 保 險 人 與 投 保 單 位 分 擔 金 額 表 (自 103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起適用) 單位:月/新台幣元/人 月投保金額 投保金額 雇主應負擔金額 應負擔金額 單位分擔 單位分擔 10% 10% 政府補助 政府補助 90% 90% 11,100 738 74 664 12,540 834 83 751 17,880 1,189 119 1,070 19,200 1,276 128 1,148 20,100 1,337 134 1,203 25,200 1,675 168 1,508 30,300 2,015 202 1,814 34,800 2,315 232 2,084 40,100 2,667 267 2,400 43,900 2,919 292 2,627 (2)全民健康保險投保 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 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 (101 年 1 月 2 日最新公告修正 日最新公告修正) 公告修正) 月投保金額 投保金額 雇主應負擔金額 應負擔金額 單位分擔 單位分擔 10% 10% 政府補助 政府補助 90% 90% 22,800 以下 900 90 810 24,000-28,800 1,200 120 1,080 30,300-36,300 1,500 150 1,350 38,200-45,800 1,900 190 1,710 備註:上表係摘錄「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及就業保險保險費合計之被保險人與投保單位 分擔金額表」、「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實際申請金額請逕依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勞工保險局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相關規定,依實際薪資月額所對 應之月投保金額覈實計算。

106


附件二十九 山地、平地原住民及離島等偏遠地區一覽表 山地、平地原住民及離島等偏遠地區一覽表

縣別 山地原住民郷(區) 離島鄉 新北市 烏來區 桃園縣 新竹縣 苗栗縣 臺中市 南投縣 嘉義縣 臺南市 高雄市

平地原住民鄉

復興鄉 五峰鄉、尖石鄉 泰安鄉 和平區 仁愛鄉、信義鄉 阿里山鄉

關西鎮 南庄鄉、獅潭鄉 魚池鄉

那瑪夏區、桃源 區、茂林區 屏東縣 三地門鄉、霧台 琉球鄉 鄉、瑪家鄉、泰 武鄉、來義鄉、 春日鄉、獅子 鄉、牡丹鄉 宜蘭縣 大同鄉、南澳鄉 花蓮縣 秀林鄉、萬榮 鄉、卓溪鄉

滿州鄉

臺東縣 海端鄉、延平 綠島鄉 鄉、金峰鄉、達 仁鄉、蘭嶼鄉 澎湖縣 金門縣

馬公市、湖西鄉、 白沙鄉、西嶼鄉、 望安鄉、七美鄉 金城鎮、金寧鄉、 金沙鎮、烈嶼鄉、 107

花蓮市、吉安鄉、 新城鄉、壽豐鄉、 鳳林鄉、光復鄉、 豐濱鄉、瑞穗鄉、 玉里鎮、富里鄉 臺東市、卑南鄉、 大武鄉、太麻里 鄉、東河鄉、鹿野 鄉、池上鄉、成功 鎮、關山鎮、長濱 鄉

偏遠地區 石碇區、坪林區、平 溪區、雙溪區、烏來 區 復興鄉 五峰鄉、尖石鄉 泰安鄉、南庄鄉、獅 潭鄉 和平區 中寮鄉、仁愛鄉、信 義鄉 番路鄉、大埔鄉、阿 里山鄉 楠西區、南化區、左 鎮區、龍崎區 田寮區、六龜區、甲 仙區、那瑪夏區、桃 源區、茂林區 滿州鄉、泰武鄉、春 日鄉、獅子鄉、牡丹 鄉 大同鄉、南澳鄉 鳳林鄉、壽豐鄉、光 復鄉、瑞穗鄉、富里 鄉、秀林鄉、卓溪 鄉、豐濱鄉 海端鄉、延平鄉、金 峰鄉、達仁鄉、蘭嶼 鄉、鹿野鄉、卑南 鄉、大武鄉、東河 鄉、長濱鄉 湖西鄉、白沙鄉、西 嶼鄉、望安鄉、七美 鄉 金城鎮、金寧鄉、金 沙鎮、烈嶼鄉、烏坵


金湖鎮、烏坵 連江縣 南竿鄉、北竿鄉、 北竿鄉、莒光鄉、東 莒光鄉、東引鄉 引鄉 ◎ 此表參照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界定山地原住民郷、離島鄉、平地原住民鄉及偏遠 地區之標準辦理。 ◎ 依據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衛署照字○九九二八六一八九八函示,花蓮縣豐濱鄉係屬平地原 住民地區,符合偏遠地區之定義。 附件三十 附件三十 接受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接受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助辦理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助辦理社會福利 補助辦理社會福利

活動成果報告表

主辦人及 聯絡電話

辦理單位 計畫名稱 時

與計畫預定時間相同。 日□ □ 因故更改時間,原因: □ 與計畫預定地點相同。 □ 因故更改地點,原因: 實際支出總經費 年

經費支出概況 核 (單位:新臺幣) 繳 參加人數 活動內容

(元)

(元)

(元)

預定參加(服務)人數

實 際 參 加 ( 服 務 ) 人 數 男女 【含時間、內容及對象】

名 名

【受益對象滿意度、實際參加者是否符合計畫欲服務人口標的群、成本效 效益評估 益(資源投入和服務產出之比較)、活動效益(確能符合參加者所需、個人或 社會問題有否解決或改善)】

108


□1活動照片。(必備) □2活動計畫書。(必備) □3經費支出明細表。 □4活動手冊等印刷品。 □5研習、講座之課程表。 □6研習、講座之講師簡歷。 □7參加人員意見調查結果分析。 □8其他。(自行選備) 備註:接受本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辦理社會福利活動之計畫,受補助單位核銷時應填具 本成果報告表;如係層轉案件,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報署辦理核銷結案時一併檢附。

附件三十一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

直轄市及縣(市)別 臺北市 新北市 臺中市 桃園縣 新竹市 臺南市 高雄市 新竹縣 基隆市 嘉義市 金門縣 宜蘭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花蓮縣 苗栗縣 嘉義縣 屏東縣

財力分級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二級 第二級 第二級 第三級 第三級 第三級 第三級 第三級 第三級 第四級 第四級 第四級 第四級 第四級 第五級 第五級 第五級

109


臺東縣 澎湖縣 連江縣 註:本表自一百零三年度起適用。

第五級 第五級 第五級

附件三十二 講師鐘點費補助標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 學經歷 講師鐘點費 1.碩士以上 外聘最高每小時一千六百元,內聘折半支給 2.大專(含大學) 外聘最高每小時一千四百元,內聘折半支給 3.高中職 外聘最高每小時一千二百元,內聘折半支給 4.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十年以上 外聘最高每小時一千六百元,內聘折半支給 5.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五年以上,未滿十年 外聘最高每小時一千四百元,內聘折半支給 6.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二年以上,未滿五年 外聘最高每小時一千二百元,內聘折半支給 連續三個月課程 外聘最高每小時一千元,內聘折半支給 備註: 1.申請補助案時,應檢附講師學(經)歷證明,未檢附講師學經歷證明之申請案,得視計畫 內容酌減補助金額。 2.團體專業領域服務認定含團體理(董)監事、工作人員等。 3.申請單位之理(董)監事,或任專職並領有薪給者以內聘計。 4.講師鐘點費應考量實際個案情形予以核給。 5.單位:新臺幣。

110


附件三十三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助設施設備 財產清冊 保管單位: 保管單位: 序號 財產編號 財產名稱 廠牌 型式 單位 數量 購置日期 使用年限 單價

備註:有關充實設施設備已核准補助之設施設備,應製作財產清冊,於該設施設備黏貼財產標 籤,且每隔五年始得再提出申請;設施設 備需汰舊換新者,依財務標準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規定,已達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 使得再申請補助。

頁次: 製表日期:

111


勞動基準法 第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總則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 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2 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 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 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 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 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 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五、事業單位:謂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六、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3 條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農、林、漁、牧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製造業。 四、營造業。 五、水電、煤氣業。 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大眾傳播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 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

112


適用之。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 總數五分之一。

院 委員

4 條

縣 (市) 縣 (市) 府 5 暴 脅迫 拘禁 非 6 介入 抽 利 7 置 卡 登記 姓 別 程 住址 身 證統 號碼 到職 懲 傷病 必要 卡 離職後 8 對 預防職 災害 建立 安全衛 福利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 ;在

勞工

會;在

直轄市 直轄市 府 為

雇主不得以強

或其他

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任何人不得

他人之勞動契約,

取不法

益。

名、性

、出生年月日、本

雇主應

備勞工名

度、

勞工之

及其他

前項勞工名

年月日、工資、勞工保

,應保管至勞工

於僱用之勞工,應

施。其有關

9

生及

保日期、

事項。

五年。

雇主

籍 教育 險投

業上

適當之工作

環境 福利 及

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勞動契約

臨 短 季節 繼續 屆 後 情形 視 繼續 即 示反對意思 雖 另 惟 後 超過九 後 斷 超過 季節 0 屆 後 故停止履 後 繼續履 原 後 合併 第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時性、

期性、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

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

之一者,

一、勞工

二、

滿

,有左列

工作而雇主不

訂新約,

期間未

其前

1

為不定期契約:

者。

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

十日,前

契約

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

性及特定

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定期契約 行

滿

或不定期契約因

約時,勞工前

工作年資,應

,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

計算。

113


非 第

情 歇 轉讓 虧損 緊縮 可抗力暫停 質變更 減 對 擔

11 條

有左列

一、 二、

事之一者,雇主不得

業或

終止

告勞工

時。

或業務

時。

必要 又無 能勝

三、不

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

,有

五、勞工

勞動契約:

於所

少勞工之

任之工作確不

可供安置

適當工作

時。

任時。

情形 預 終止 立 虛偽意思 示 誤 損害 虞 對 家 共同 暴 重 侮辱 徒刑 刑 宣 諭知緩刑 易科罰 違反 情節重 故意損耗 器 具 原料 品 品 故意洩 漏 技術 秘密 損害 無正 繼續曠 曠 終止 自知悉 情形 起

12 條

勞工有左列 一、於訂 二、

之一者,雇主得不經

勞動契約時為

於雇主、雇主

或有

三、受有期 四、

六、

信而有受

告確定,而未

、工

或未准

,或其他雇主所有物

,致雇主受有

工三日,或一個月內

停止 天災 變 此

終止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

契約。但雇主因

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

情形 立 虞 家

14 條

有左列

工作期間或第五十 、事

,或

者。

工達六日者。

契約者,應

二、雇主、雇主 為者。

契約: 表

於勞工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

違反

,經

性傳

勞動契約或勞工法

,致有

損害 重 侮辱 知 改善 無效 染 虞 供 虞

,使勞工

於勞工,實施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 之工作者。

期間,雇主

致事業不

屬、雇主代理人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 者。

條規定之

預 終止 虛偽 意思 示 對 暴 對 健康 危害 虞 患 惡 染病 對 令 損害

勞動契約時為

者。

或其他不

九 醫療 可抗力 能繼續

限。

之一者,勞工得不經

一、雇主於訂

六、雇主

金者。

,三十日內為之。

13 條

不得

大者。

、產

上、營業上之

當理由

之日

者。

工作之勞工,實施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 其

之行為者。

以上

雇主

契約:

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

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五、

,使雇主

信而有受

行或有

,經通

雇主

,有傳

114

之行

者。

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

勞工權益之

者。

給充分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 十日內為之。

染病 送醫 解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 者

終止

5

1

,雇主已

該代理人

之日

,三

性傳

僱或已

契約。

契約準用之。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 三十日前

自知悉 情形 起 解 將患 惡

契約者,應

情形 將 終止

僱,勞工不得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

終止

滿三年

終止

,勞工得

契約。但應於

終止

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

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

告雇主

6

1

書 終止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

規定

繼續 繼續 繼續 預 接到 預 後 另謀 星 超過 假 預 終止 7 終止 同 繼續 遣費 剩餘

各款之規定: 一、 二、 三、

告之。

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

告之。

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 前項

期不得

,為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

1

告之。

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

二日之工作時間,請 告而

期間之工資

契約者,應給付

雇主依前條 一、在

假 照 預

外出。其請

資之資

工作,每滿一年發給

二、依前款計算之

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

時數

給。 告期間之工資。

遣費 相 比例

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

一雇主之事業單位

告期間依左列

預 預

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

勞工於 ,每

勞動契約者,其

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8

1

情形

有左列

之一者,勞工不得

離職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

9

1

終止

勞動契約

終止

雇主請

求 預 加發

0

2

勞動契約者。

者。

求 服 證明書

時,勞工如請

發給

拒絕

,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

遣費

告期間工資及資

115


改組 轉讓 預 終止

事業單位

十六條規定期間

商 留 繼續予 承認

時,除新舊雇主

21 條

基 院 基 辦

工資由勞雇 前項

核定之。

遣費

勞工應依第

。其

工資

雙 議

基 基 審議委員 擬 後 審議委員 組織 審議程序 方

定之。但不得低於

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

前項

用之勞工外,其

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

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

本工資

會之

本工資。

本工資

及其

,報請行政

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

法定之。

貨幣 家

22 條

明 合 合 全 直接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 契約內訂

或業務性

,得於勞動

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

應公平

理,並適

工資應

基 習慣 質 要 令另 雙 另 為之。但

勞工及其

給付勞工。但法

屬之需

有規定或勞雇

有約定者,不在

限。

23 條

亦同 存

別 將 放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

次;按件計酬者

記入

雇主應

備勞工工資清冊,

。工資清冊應保

雇主

延長 延長 延長

上。

、工資總額等事項

工作時間在二

小 小

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時以內者,按平日每

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時以內者,按平日每

以上。

倍 5 對

工資、工資計算項

延長

勞工工作時間者,其

工作時間在二

二、再

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五年。

24 條

一、

約定或按月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延長

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

時工資額加

發給之。

2

雇主

別 差別 待遇

勞工不得因性

而有

。工作

相同 效率相同 、

等之工資。

116

者,給付


6

2

預扣

雇主不得

7

2

勞工工資作為

賠償費

約金或

用。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

8

其給付。

歇 宣 破 積欠 優先 償 投 費率 繳納 積 欠 墊償基 墊償 積欠 積欠 墊償基 累積 後 降 費率 暫停收繳 費率 萬 範圍 擬 院 積欠 求 償 積欠 墊償基 墊償 將墊 償還積欠 墊償基 積欠 墊償基 委員 基 收繳 委託 險 辦 基 墊償程序 收繳 辦 委員 組織 程 第

2

雇主因

業、清算或

分,有最

受清

至規定金額

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

之權。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 工資

產,本於勞動契約所

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

金,作為

前項

工資

,應

前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於

雇主

之工資,經勞工請

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 工資

工資之用。

分之十

未獲清

工資

工資

金。

勞工保

額、

法及管理

與管理

訂,報請行政

者,由

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 、

金,

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

一定數額之

會管理之。

機構

核定之。

之;

金之

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

,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9

2

股息 積

終了結 對 全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 、公

金外,

盈餘 繳納稅捐 彌 虧損 無過失 配紅利

算,如有

年工作並

,除

及提列

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

0

休息 休假 、

超過 小 週 超過 小 正 同意 無 議 同意後 將 週 正 配 配 超過 小 週 超過 小 正 同意 無 議同意後 將 週 正 配 正 超過 小 週 超過 小 第

3

工作時間、

勞工每日

前項

常工作時間不得

工作總時數不得

八十

時。

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 ,得

其二

內二日之

,如事業單位

常工作時數,分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

四十八

時。

第一項

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 ,得

時,每二

時,每

內之

工作總時數不得

於其他工作日。其分

時。但每

,如事業單位

常工作時數加以分

工會者,經勞資會

工作總時數不得

工會者,經勞資會

。但每日

四十八

117

時。

常工作時間不


僅 簽到簿 勤卡 逐 記載

第二項及第三項

雇主應

勤情形 此 簿卡

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備勞工

或出

勞工出

應保

一年。

0同意 議同意後 下 原 變更 週 正 配 正 小 延長 週 休息 例假 女 妊娠 哺乳 夜 供必要 安全衛 民國 修正

3

1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 資會

,其工作時間得依

一、四

常工作時數分

,如事業單位

超過 小 超過 小 九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 三、二 四、

常工時達十

時者,其

內至少有二日之

性勞工,除

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時。

,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期間者外,於

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

之工作時間不得

,作為

工會者,經勞

間工作,不受第四十

條第

生設施。

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

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坑道 隧道

31 條

內工作之勞工,以

至出

為工作時間。

必要 同意 無 議同意後 將 延長 延長 連同正 超過 小 延長 超過 小 天災 變 突 正 必要 將 延長 延長開 後 小 知 無 組織 地 查 延長 後 休息 坑 延長 監視 情形 此

入坑口 起 坑口 止

32 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 業單位

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

工會者,經勞資會

前項雇主

,得

勞工之工作時間

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

、事

四十六

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

工作時間

之。但應於

工會

者,應報當

主管機關備

之。

者,不在

調整 要 地 命令調整

二十四

時內通

工會;

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

。但以

為主之工作,或有前

限。

商目的

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

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

活便利 延長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

者,得由當

十二

時。

33 條

,有

,如事

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

項所定之

工作時間

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

者,得

給勞工以適當之

者,雇主經工會

主管機關會

或其他特

常工作時間及

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

必要

殊原 必

工作時間之

之限度內

之。

34 條

勞工工作採

晝夜輪班

制者,其工作

週更

次,每

換一次。但經勞工

118

同意


此 更 班 5 繼續 小 連續 緊急 6

不在

限。

依前項

3

次時,應給

工作四

性或

3

休息

適當之

勞工

時,至少應有三十分

紀念

7

3

休息

8

3

制或其工作

時間。

放假

休假

之日,均應

繼續

一雇主或事業單位,

例假

,作為

。但實行

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

勞工在

日、勞動

同 予 別休假

鐘 休息 輪班 另 調配 休息

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

時間。

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

9

3

休假 倍 同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

季節

例假 照

,工資應由雇主 發給。因

休假 同意 休假 同意照

徵 趕 必要

別 亦

、第三十七條所定之

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

給。雇主經

性關係有

得勞工

日工作者,工資應

,經勞工或工會

常工作者,

0 天災 變 突 後 假休息 停止 假

4

、事

假 後

發事件,雇主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 於事 前項

勞工

期,應於事

認 繼續 必要 停止假 小 詳 有

工作之

期。但

二十四

時,得

期之工資,應加

時內,

停止 倍 地

第三十六

發給,並應

述理由,報請當

主管機

關核備。

41 條

別休假 假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 。

主管機關

認 必要 倍 有

期內之工資應由雇主加

停止

時,得

發給。

42 條

119

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


健康

勞工因

或其他

當理由,不

能接 正 受

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

不得強制其工作。

婚 喪 疾病

43 條

勞工因

或其他

假 假

當事由得請

;請

應給之

期及事

以外

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4 條

十五

童 女 工、

歲 繁重 危險

以上未滿十六

工不得從事

5

4

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

工。

性之工作。

歲 國民 質 環境無 身心健康 許可 童 護 質 環境無 身心健康 認 基 辦 齡 歲 透過 供 具 童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 定其工作性

前項受僱之人,準用 第一項工作性 行事項之

之人從事工作。但

礙其

工保

之規定。

礙其

者,不在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

之人

、工作性

勞務取得報酬未

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

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

業或經主管機關

限。

準、

之時間等因素定之。 未滿十五

學畢 認 此 審查程序 遵 質 國民 教育 直接 供 護

及其他應

及受

勞務,或

工保

義務

為他人提

之規定。

6 歲 置 同意書 齡證明文 7 童 超過 小 週 超過 小 例假 8 童 午後 翌晨 9 女 午後 翌晨 同意 無 議同意後 符合下 此 第

4

未滿十六

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

備其法定代理人

及其年

件。

4

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

4

之工作時間不得

四十

4

八時至

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雇主不得使

工於

,如事業單位 在

時,每

日不得工作。

工不得於

十時至

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

工會者,經勞資會

,且

限:

120

列各款規定者,不


供必要 安全衛 無 具可 供交 必要 安全衛 安全衛 優 女 健康 正 能 午後 天災 變 突 翌晨 書 妊娠 哺乳 50 女 娩 後 停止 予 假 星 停止 予 假 星 女 停止 減半 5 女 妊娠 較 輕易 減 5 子女 歲須女 親自哺乳 另 哺乳 鐘 哺乳 視 一、提 二、

生設施。

大眾運輸工

前項第一款所稱

資運用時,提

主與勞工約定之 工因

或其他

通工

當理由,不

、事

及前項規定,於

,應

工作,給

工作,給

前項

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

發給。

期間之

不得

期間,如有

使

妊娠

十時至

三個月以上

產者,

期。

工於

工,不適用之。

期;

工作期間工資

1 條

工在

改調

之工作,得申請

給;未滿六個月

拒絕

,雇主不得

,並

少其工資。

休息

2 條

未滿一

應每日

前項

時間,

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

發事件,雇主

工分

翌晨 必須 女 午後 女

十時至

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但

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

生設施

第一項規定,於因

具 安排女 宿舍

5

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

時間外,雇主

為度。

為工作時間。

退休

下 情形

3 條

勞工有

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

之一,得

自 退休 歲 歲 請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

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

者。

5 非 下 情形 退休 歲 心神喪失 身體殘廢 勝 齡 對 擔 具 危險 堅 體力 殊 質

勞工

4 條 有

一、年滿六十五 二、

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

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

不堪

任工作者。 任

121

等特

之工


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55 退休

予 調整 以

。但不得少於五十五

超過 基 基 半 半 半 退休 心神喪失 身 體殘廢 執 職 退休 基 退休 退休 無 後 原 退休 優 56 撥 退休 專戶存 讓 扣押 抵 銷 擔 的 撥 比率 程序 辦 擬 院 撥 退休 匯集 退休基 退休基 監 委員 組織 議 相 基 收支 同 委託 融 辦 收 地銀 存 利率 收 虧損 國庫 足 基 收支 辦 擬 院 撥 退休 共同組織 退休 監 督委員 監督 委員 組織 勞工

金之給與標準如左:

兩 基 高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 每滿一年給與一個

年計;滿

數,最

數。但

總數以四十五個

年者

之勞工,其

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

數之標準,係指核准

第一項所定

金,雇主如

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

數為限。未滿

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 係因

十五年之工作年資,

標準

,分

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雇主應按月提 或

機關

保之標

勞工

準備金,

;其提

訂,報請行政

前項雇主按月提

關設勞工

儲,並不得作為

及管理等事項之

與、

法,由中央主管

核定之。

之勞工 理

準備金

為勞工

會管理之;其

金,由中央主管機

、會

及其他

、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財政部

關事項,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

金之

理。最低

請行政

益不得低於當

之。

金之

行二年定期

、保管及運用

機構

益;如有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訂,報

核定之。

雇主所提

勞工

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

之。

勞工

準備金

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

準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7

服 同

勞工工作年資以

繼續予 承認

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

58

領退休

勞工請

59

利 自退休

金之權

一事業者為限。但受

之次月

一雇主

之年資,應

動之工作年資,及 計。

消滅

,因五年間不行使而

職 災害 償 業

調 予併

122


遭遇職 災害 死亡 殘廢 傷害 疾病 予 償 同 故 險 例 令 支 費 償 予 抵 傷 罹患職 病 償 必 醫療費 職 病 種 醫療範圍 險 例 醫療 能 原領 予 償 醫 療 屆 仍 能痊癒 醫院診斷 審 喪失原 能力 合 殘廢 後 免 此 償 治療終止後 醫院診斷 審 身體遺存殘廢 殘廢程 予殘廢 償 殘廢 償 險 例 遭遇職 傷害 罹患職 病 死亡 喪葬費 遺 死亡 償 遺 領死亡 償 順 ( )配偶 子女 ( )父母 ( )祖父母 ( )孫子女 ( )兄弟姐妹 60 償 抵 同 故 損害 賠償 勞工因

以補

。但如

用補

一、勞工受

而致

一事

者,雇主得 或

類及其

中不

期間

滿二年

,且不

之平均工資

,依勞工保

時,雇主應補 條

四、勞工

資之

需之

用。

工資數額

以補

。但

定為

有工

項工資補

責任。 ,

定其

度,一次給

者,雇

標準

有關之規定。 或

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

位如左:

規定,已由雇主

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外,並應一次給與其

屬受

,經指定之

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 條

或其他法

工作時,雇主應按其

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

有關之規定。

,經指定之

,依勞工保

充之:

第三款之

三、勞工經

,依勞工保

二、勞工在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

金額,得

充就

一事

所生

金額

6 九 領 償 擔 6 承攬 職 災害 向 6 承攬 第

1 條

領 償 自 領 起 利 離職 影響

第五十

條之受

之權

權,

得受

,不因勞工之

之日

而受

消滅 讓 抵銷 扣押

,因二年間不行使而

,且不得

與、

保。

2 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

承攬 承攬 後承攬 連帶 災害 償

,如有再

償 承攬 承攬 後承攬 求償

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

事業單位或

分,得

招 承攬

3 條

人或再

之責任。

人或中間 人

承攬

時,

人或中間

人,

人,為前項之

承攬

人,就各

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

時,就其所補

之部

人工作場所,在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

123

範圍

內,或為

事業


供 原 督 承攬 承攬 對 符合 令 違背 安全衛 對 承攬 承攬 承攬 承攬 職 災害 承攬 連帶 償 單位提

者,

事業單位應

動條件應

有關法

事業單位

勞工

,致

人或再

人負

技術

人或再

人,

其所僱用勞工之勞

之規定。

生法有關

人、再

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

承攬

人應負責任之規定

時,應與該

人、再

責任。

6 招收 歲 技術 國民 學畢 此 技術 技術 訓練職 學習技能 目 的 接 訓練 養成 見習 建教合 班 學 技 術 質相 65 招收技術 須 技術 簽 書面訓練 份 明訓練 目 訓練 膳宿 擔 活 相 教學 險 結 證明 效 解 雙 利 執 送 案 技術 成 訓練 允許 66 向技術 收 訓練費 67 技術 訓練 留 同 享 同 待遇 技術 訓練 明留 超過 訓練 68 技術 超過 第

4 條

雇主不得

未滿十五

之人為

生。但

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

,依本章之規定而

受雇主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 生性

業者,不在

類中以

限。

之人。

工、

生、

生及其他與

類之人,準用之。

雇主

生時,

期限、

契約生

生如為未

、生

津貼、

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

主管機關備

前項

契約一式三

方權

、勞工保

,訂

、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

年人,其

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

取有關

用。

雇主不得

期滿,雇主得

。雇主如於

用之,並應與

契約內訂

等工作之勞工

用期間,應不得

等之

期間。

生人數,不得

勞工人數四分之一。勞工人數不滿四人者,以四人

計。

69

險 技術 災害 償

休息 休假 技術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

及其他勞工保 生

等有關規定,於

童 女 基

,第五章

工、

生準用之。

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

124

災害 償

工,第七章

本工資。


70

工作規則

質 後 開揭示 休息 休假 國 紀念 別休假 繼續 放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 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一、工作時間、 方法。

並公

立 輪班

,就左列事項訂

之:

日、特

性工作之

延長 遵守 紀 考勤 假 懲 升遷 解 遣 離職 退休 災害傷病 償 撫卹 九 福利措 雙 遵守 安全衛 雙 溝 意見 合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 三、

日期。

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

律。

、請

、獎

七、受僱、

僱、資

八、

施。

六、

十、勞雇

方應

十一、勞雇

勞工

生規定。

加強

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7

違反 令 無效

禁止

1 條

工作規則, 規定者,

之強制或

團體協

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

監督 檢查 與

7 貫徹 令 執 直轄市 專 檢查 辦 直轄市 要 亦 派員 檢查 檢查 組織 7 檢查員執 職 示檢查證 查 檢查員 同 地 警察 檢查員執 職 要求 錄 帳 文 書面說明 抽 料 知 掣 收據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

主管機關

時,

前項勞工

時,

實施

機構之

機構

理之;

授 必

機構或

拒絕 拒絕檢 檢查 必要 紀 樣品 料 先

,各事業單位不得

主管機關或

件或

雇主或其代理人並

檢查

主管機關於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務,得就本法規定事項,

冊及有關

縣(市)

行,設勞工

務,應出

得會

本法及其他勞工法

3 條

。如需

機關強制

。事業單位

之。

事業單位提出

取物

125

或資

之報告、

時,應事


7 檢查

4 條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 或

機構申

違反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

十一

令 訴 予解 調職

本法及其他勞工法

僱、

或其他不

第五條規定者,處五年以

之處分。

併科 臺幣

有期

有期

七十五

金。

第六條規定者,處三年以

雇主、主管機關

75 違反 下 徒刑 拘役 科 萬元 下罰 76 違反 下 徒刑 拘役 科 萬元 下罰 77 違反 九 下 徒刑 拘役 科 併科 臺幣 萬元 下罰 78 違反 臺幣九萬元 萬元 79 下 臺幣 萬元 違反 九 九 第

向 利

規定時,得

併科 臺幣 新

四十五

金。

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八條、第四十 有期

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 或

三十

金。

下罰鍰

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

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

第 有

以上四十五

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

一、

第七條、第

萬元 下罰鍰

以上三十

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

條、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

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

違反 命令 違反

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

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

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

三、

違反

假 假 臺幣九萬元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

之最低標準。 第四十

條第一項

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

期或事

126

工作時間

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以上四十五

調整

萬元 下罰鍰 以


布 令 改善 屆 改善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

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

名,並限期

者,應按次處

79違反 第

1

期未

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

準用規定之處

,適用本法

80 拒絕 避 阻撓 萬元 下罰鍰 8 違反 罰 盡力 防止 自然 8 罰鍰 第

、規

處以各該條所定之 為

金或

以上十五

十二

,經主管機關

行為人外,

,因

該法人或 人

人並應

之發生

限。 為

之行為者,以行為人論。

催繳 仍 繳納

2 條

本法所定之

員 執 對 自然 自然 對 違反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

行為者,不在

法人之代表人或

臺幣 萬元

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

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

,已

務者,處新

自然 罰 罰鍰 此 教唆 縱容 違反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

依法

1 條

業務

則章規定。

檢查員 執 職

勞工

條第一項

時,得

移送 院 執 法

強制

行。

8 協調 合 高 效率 舉辦 議 辦 同 院 8 員兼具 身 (派)免 懲 退休 撫卹 險(含職 災害) 員 令 優 8下 雙 另 例假 休假 女 夜 地 九 監督 員 專 員 監視 歇 第 為

3 條

勞資關係,促進勞資

。其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勞工

,事業單位應

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

分者,其有關任

、薪資、獎

等事項,應適用公務

勞資會

核定。

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

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4 1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間、

工作

4 條

公務

條件

作,提

列工作者,得由勞雇

間工作,並報請當

、管理人

二、

性或間

或責任制

業人

行約定,工作時

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

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 一、

性之工作。

127

條規定之限制。


三、其他性

福祉 8-

質 殊 書面 特

前項約定應以 及

之工作。

參考

為之,並應

本法所定之

準且不得

4 2

自 起 自 遣費 退休

勞工工作年資

受僱之日

令 雙 協商

規定計算;當時

依各該事業單位

方之

年資,其資

85

86 自 布

本法

訂之規定或勞雇

則,由中央主管機關

資適用者,

計算之。適用本法

之工作

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本法施行

遣費 退休 無 令可 後

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

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

健康

及勞工之

日施行。但中

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華民國 九 自 華民國九 八十

定,報請行政

核定。

修正 布

年六月二十八日

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128

之第三十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總則

別 精神 爰

貫徹憲 消 別歧視

1 條

為保障性

除性

、促進性

優 員 教育 員 軍職 員 亦 員 教育 員 軍職 員 訴 救 令 基 招收 技術 高級 學校建教合 建教 此 習 習 遭 騷擾

此 程序 技術 建教

等之

工作權之平等,

別地 質 位實

制定本法。

2 條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

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本法於公務人

適用之。但第三十三條、第三

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不在 公務人

本法於雇主依勞動 中等

之申

準法規定

濟及處理

作實施及

生權益保障法規定之

生及準用

之。但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不在 實

生於實

期間

詞 求職

3 條

本法用

,定義如

限。

之規定。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受性

,依各該人事法

生規定者,除適用 生外,

適用

限。

時,適用本法之規定。

一、受僱者: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 二、

私立 視同 要派 派遣 視 九 九 習 立 立案 私立高級 學校修習校 習課程 學 要派 據要派 揮監督 派遣 派遣 派遣 向要派 供 派遣 派遣 者:指

雇主應

工作之人。

三、雇主:指僱用受僱者之人、公

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

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 勞工時,

、第十

四、實 之

五、

為第八條、第

雇主。

單位使用

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

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雇主。

生:指公

或經

中等以上

外實

生。

單位:指依

契約,實際指

勞工:指受

事業單位僱用,並

管理

勞工從事工作者

六、 七、

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

單位提

勞務者。

業務之事業單位。

八、薪資:指受僱者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薪資、薪金及按計時、計 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

九 復職 回復

義之經常性給與。

:指

育嬰留職停

受僱者申請

薪時之

129

有工作。


4 條

縣 (市) 縣 (市) 府 涉 目的

院 委員 職掌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 ;在

勞工

會;在

直轄市 直轄市 府 目的 為

辦 5 審議 諮詢 別 級 別 別 置委員 兩 具 別問題 相 學識 驗 專 士擔 團體 女 團體推薦 委員 女 委員 占全體委員 別 組織 議 相 級 另 地 歧視評議委員 亦 委員 相 宜 組成 符合 6 直轄市 縣(市) 婦女 要 編 費 辦 職 訓練 服 訓練 供 置托兒 托老 相 福利 別 對直轄市 縣(市) 辦 職 訓練 服 訓練 供 置托兒 托老 相 福利措 予 費 6別 傾向歧視 禁止 騷擾 防治 措 納入 檢查 目 本法所定事項,

理。

及各

及促進性

事業主管機關

工作平等事項,各

者,由各該

事業主管機

主管機關應設性

工作平等

會。

前項性

工作平等會應

、性

五人至十一人,任期

或法律

各二人,

業人

年,由

備勞工事務

任之,其中經勞工

人數應

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前項性

工作平等會

、會

及其他

關事項,由各

主管機關

定之

方主管機關如設有就業

。該會之

會,

得由該

會處理

關事

第二項之規定。

主管機關為

、就業

務及再就業

設施,以促進性

中央主管機關

及再就業 經

就業之需

,並於該期間提

列經

或設

理各類

、就業

工作平等。 及

主管機關

,並於該期間提

或設

理前項

、性

施,得給

補助。

1 條

主管機關應就本法所訂之性 工作平等

勞動

、性

別歧視 禁止

雇主

者或受僱者之

,不得因性 在

限。

及促進

7 對求職 招募 甄試 別 傾向 差別待遇 此 8

或性

而有

配置 考績 陞遷 質僅 合 別

、進用、分發、

。但工作性

130

特定性

者,不


舉辦 供教育 訓練 似活 別 傾 向 差別待遇 9 舉辦 供 福利措 別 傾向 差別待 遇 0 對 別 傾向 差別待遇 價值相同 同 基 懲 績效 非 別 傾向 正 此 降 避 雇主為受僱者 而有

或提

或其他類

動,不得因性

或性

雇主為受僱者

或提

各項

施,不得因性

或性

而有

1

雇主

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 者,應給付

或性

因素之

雇主不得以

等薪資。但

當理由者,不在

或性

於年資、獎

;其工作或

或其他

因性

限。

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

前項之規定。

退休 遣 離職 解 別 傾向 差別 待遇 團體協 先 結婚 懷 孕 娩 育兒 情 離職 留職停 亦 解 違反 無效 終止 效力 第

而有

11 條

雇主

受僱者之

、資

僱,不得因性

或性

而有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 、分

約,不得規定或事

事時,應行

約定受僱者有

薪;

不得以其為

僱之理

由。

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

;勞動契約之

不生

騷擾 防治

騷擾 下 情形 執 職 要求 具 意味 別歧視 言 詞 對 成敵意 脅迫 冒犯 環境 侵犯 干擾 格尊嚴 身自 影響 對 求職 明示 暗示 要求 具 意味 別歧 視 言詞 成立 存續 變更 配置 考績 陞遷 降調 懲 交

12 條

本法所稱性

,謂

一、受僱者於

或行為, 其人

二、雇主 之

酬、

列二款

之一:

務時,任何人以性

其造

、人

受僱者或

有性

性、

性或

由或

其工作表現。

者為

性之工作

之性

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

換條件。

、獎

等之

或性

,致

有性

或性

或分發、

、報

防治 騷擾 騷 擾防治措 訴 懲戒辦 開揭示 知悉 騷擾 情形 立即 效 糾正 救措 騷擾防治措 訴 懲戒辦 相 第

13 條

雇主應

施、申

雇主於

第一項性

前條性

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 及

法,並在工作場所公

施、申

時,應採取

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法之

之。

131

及補

施。


促進工作平等

困 假 全 假 併入病假 餘 併入病假 併入 併入病假 假 病假 辦 5 女 娩 後 停止 予 假 星 妊娠 流 停止 予 假 星 妊娠 流 停止 予 假 星 妊娠 流 停止 予 假 假 相 令 醫師診斷 安胎休養 治療 照護 休養 假 相 令 配偶 娩 予陪 假 陪 假 照 6 職 後 子女 歲 育嬰留職停 子女 歲止 同 撫育子女 育嬰留 職停 合併 長 幼子女 撫育 育嬰留職停 繼續參 原 險 原 擔 險費 免予繳納 原 擔 險費 遞延 繳納 育嬰留職停 放 另 育嬰留職停 辦 7 育嬰留職停 後 復職 下 情形 同意 拒絕 歇 虧損 緊縮 變更組織 解散 轉讓 可抗力暫停 質變更 減 必要 又無 可供安置 原 能 復職 知 遣費 退休 第

14 條

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

數未逾三日,不 前項

計算,其

及不

1

難者,每月得請生理

之生理

日數

一日,

年請

計算。

薪資,依各該

規定

理。

雇主於

性受僱者分

,應使其

工作,給

期;

個月以上

產者,應使其

工作,給

期;

二個月以上未

滿三個月

產者,應使其

工作,給

期;

未滿二個月

產者,應使其

工作,給

期間薪資之計算,依

受僱者經

計算,依

受僱者於其 產

期間工資

1

關法

關法

五日。

之規定。

者,其

至該

滿一年

滿三

及薪資

之規定。

時,雇主應給

三日。

給。

,於每一

滿三

,但不得逾二年。

薪期間應

計算,最

以最

前,得申請

薪期間,得

之保

之保

薪津貼之發

薪實施

由受僱者負

薪,期間

二人以上者,其

受僱者於

1

期間之請

受僱者任

二年為限。

有之社會保 ,得

由雇主負

三年

以法律定之。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條受僱者於

薪期滿

經主管機關

者外,雇主不得

一、

或業務

業、

二、雇主依法

,申請

時,除有

之一,並

者。 或

者。

三、不

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

,有

少受僱者之

雇主因前項各款

因未

使受僱者

法定標準發給資

適當工作

時,應於三十日前通

金。

132

者。

之,並應依


8 子女 歲須 親自哺乳 休息 另 哺乳 鐘 哺乳 視 9 撫育 歲子女 向 求 下 天減 小 減 求 調整 0 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嚴重 疾病 重 故須親自照 顧 家庭照顧假 假 併入 假 全 家庭照顧假 假 辦 第

1

未滿一

者,除規定之

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

前項

受僱者

時間,

1

為度。

為工作時間。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 為

二、

少工作時間一

時;

,得

2

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

報酬。

、發生

時,得請

;其請

日數

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

21 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 其他不

之處分。

配偶 此

規定

或其他

計算,

大事

年以七日為限。

理。

拒絕 視 缺勤 影響 全勤

時,雇主不得

時,雇主不得

考績

獎金、

22 條

受僱者之

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

由者,不在

限。

置托兒 供托兒措 費 辦

23 條

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 施。

對 置托兒 托兒 措 置

主管機關 有關

雇主請

工作時間。

受僱者於其

未滿三

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

時間外,雇主應每日

於雇主設

設施、

標準及經

施,應給

補助

當理

供 托兒措 予 費 商

設施或提

設施或提

施之設

或為

適當之

補助。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關機關定之。

24 條

主管機關為

協 結婚 懷孕 娩 育兒 照顧家庭 離職 服 職 訓練 必要 措 助因

、分

得再就業之機會,應採取就業

5

2

雇主僱用因

務、

及其他

結婚 懷孕 娩 育兒 照顧家庭 離職 予 勵 、

者,主管機關得給

、分

適當之獎

133

之受僱者獲

施。

成效卓著

之受僱者


6

2

訴程序

濟及申

求職 賠償

受僱者或

者因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

雇主應負

責任。

損害

事,受有

者,

7 求職 情 損害 連帶 損害賠償 證明 遵 種防治 騷擾 對 情 盡力防止仍 免 賠償 被害 書 能 損害賠償 院 聲 斟酌 被害 狀況 令 全 損害賠償 賠償損害 對 騷擾 求償 8 求職 違反 損害 賠償 9 情形 求職 雖非 損害 亦 求賠償相 譽被侵害 求回復 譽 0 損害賠償 求 自 求 知 損害 賠償 起 消滅 自 騷擾 違反 起 亦同 第

2

受僱者或

者因第十二條之

責任。但雇主

該事

人依前項但

主與

人之經濟

雇主

時,

2

於為性

者因雇主

2

時,法

因其

部或一部之

之行為人,有

之規定,

責任。

請,得

權。

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受有

者,雇主應

,受僱者或

額。其名

3

者,並得請

義務人時 為時

財產上之

得請

之適當處分。

權,

,二年間不行使而

,逾十年者,

當之金

求職 釋明差別待遇 傾向 求職

受僱者或

有性

權人

行為或

各該規定之行

31 條

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之

雇主為

發生者,雇主不負

責任。

前三條

行本法所定之各

之規定不

者,由雇主及行為人

受僱者或 負

其已

之發生已

事,受有

者於

因素,或該受僱者或

之事實

,雇主應就

差別待遇 非 別 別 舉證 之

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

因素,負

任。

訴 建立 訴 協調

32 條

雇主為處理受僱者之申

33 條

,得

制度

處理。

違反

受僱者發現雇主

向地

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

134

方主管機關申


訴 向 收 訴案 開違反情 起 移送地 地 接 訴後 開調查 職 對雙 協調 訴 辦 地 。

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 事之日

方主管機關應於

進行

前項申

處理

七日內, 獲申

法,由

受申

件,或發現有上

方主管機關。

七日內展

,並得依

方當事人

方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 向地 訴後 求職 對 地 異議 向 別 審議 逕 起訴願 求職 對 別 異議 訴願 訴訟程序 起訴願 訴訟 訴審議 辦 5 院 對差別待遇 認 審酌 別 調 查 評議 6 訴 協 訴 予 解 調職 利 7 求職 違反 向 院 訴訟 供必要 扶 扶 辦 求職 訴訟 聲 全 院 減 免 供擔 第

求職

34 條

受僱者或

者發現雇主

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

機關性

前項申

3

行提

處理

時,得依

於中央主管

及行政

,提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事實之

定,應

工作平等會所為之

或處分。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 其他不

3

中央主管機關性

報告、

時,得於十日內

及主管機關

3

,雇主、受僱者或

。雇主、受僱者或

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

及進行行政

方主管機關申

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

作平等會申請

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

助他人申

,而

僱、

之處分。

受僱者或

者因雇主

應提

之法律

前項法律

受僱者或

本法之規定,而

提出

時,主管機關

助。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者為第一項

請保

處分時,法

少或

保之金額。

8 違反 下罰鍰 改善 屆 改善 第

3

臺幣 萬元 姓

雇主

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

期未

以上三十

名或名稱、負責人

名,並限期

布 姓 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

者,應按次處

萬元 令

135


8違反

3

1

段 改善 屆 改善 雇主

臺幣 萬元 布 姓 罰

、第二項規定者,處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 ;

9

3

期未

名或名稱、負責人

名,並限期

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 自 華民國九 修正 文 華民國九 院 自 布

4

本法

本法

者,應按次處

以上五十

本法施行

萬元 下罰鍰 姓

後 令

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

期由行政

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

,除中

定之者外,

十六年十二月十

九 修正 日

日施行。

136

之第十六條施行日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效狀 ※ 自願自 零

態:

業得

一百

1 條

本準則依

全 文尚 效 開 起

本法規部分或

三年會計年度

未生

始日

( 下

業會計法

3 條

會計

要增 記帳憑證

訂。

、會計

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理;其未規定者,

理。

、會計項

、會計

帳簿 格

及財務報表,

及財務報表之名稱及

目 明細 目 種帳簿 明細帳簿 要 自 置 之

按實際需

、各

行設

會計

業得因實際需

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明細 商

4 條

會計項

及財務報表之

表,

業得

憑證

5 來憑證 對 憑證 記載下 開具 簽 蓋 憑證 交易雙 地址 統 編號 交易 容 憑證 商 根據 自 存 6 記帳憑證 容 商 票 票號碼 摘要 相 員簽 蓋 7 第

1 3

一、

名稱。

列事項,由

名或

章:

二、日期。 三、

方名稱及

事實及金額

行製

四、

及金額。

內部

之內

名稱、

應包括

及金額,並經

業名稱、傳 關人

名稱、日期、傳

名或

章。

137

11

9

1

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但

令辦

憑證 帳簿

本準則所列會計

一百

稱本法

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本法、本準則及有關法 一

,適用本準則

2 條

修正 民國 0 自 華民國 零 日期:

本準則

總則

商 照 般 認 原 辦 第

部條

、會計項


記帳憑證 編 原 憑證 據 原 憑證 附 記帳憑證 後 附 證明 存 憑證 永久 存 另 裝 較便 原 憑證 另 彙 質 編號 互 編號 編 目錄 查 8 記帳憑證 彙 成 封面 封面 記明 號 起迄 商 授 辦 辦 員簽 蓋 妥善 目錄 查 屆 商 予 銷毀 之

製應以

在之

或應

為依

作為

件。

權責

訂保管,並按性

處所及

或保管期限分類

註日期、

、保管人、保管

應按日或按月

期、頁數,由代表 章,

准,得

1

權經理人、主

。保管期限

會計

上應

或經

會計人

滿,經代表

名或

業之負責人核

帳簿 連續記載

一會計年度內應

冊,加製

會計

業之負責人

保管,並製

9 帳簿 同 0 種帳簿 首 帳戶目錄 第

置帳簿啟

頁應設

,除已用

更 帳簿

外不得

停 記錄

用、經管、

換新

帳簿

,分類

次頁應設

更 帳簿 帳簿空白 逐 蓋「空白 廢」戳記 截角 廢 空白首 填「 下空白 廢」字樣 第

11 條

換新

時,應於舊

,並在

頁加

記帳 元 第

12 條 以

為單位。但得依

頁上,

頁加

交易 質延長元 下 之性

之位數。

記帳錯誤 更正後 影響 原錯誤 劃紅線 道 將更正 字 文字書寫 更正 更正 簽 蓋 另開 票更正 明 記帳錯誤 更正後影響 另開 票更正 第

13 條

總數者,應在

於上,並由

人於

總數者,應

名或

章或

責任。

會計項

及財務報表之

14 條

138

之數

,以


債 下 )流 )非流 債 )流 債 )非流 債 ) ( 股 ) ) 積 ) 留盈餘( 累積虧損) ) )庫藏股票 5 商 預 正 週 意圖 售 消耗 要 交易目的 持 預 債 後 債 後 交 償 債 下 目 庫存 活 存 可隨 轉 成 價值變 風險甚小 短 具高 流 存 投 短 投 下 目 供債 質 質押 存 證 情 予揭露 )透過損 允價值衡量 融 -流 持 供交易 原 認 被 透過損 允價值衡量 融 ) 供 售 融 -流 被 供 售 非衍 融 允價值衡量 ) 成 衡量 融 -流 投 無活絡市 開 價 具 此種 具連結 須 交 具交割 衍 具 允價值無 可靠衡量 融 )無活絡市 債 具投 -流 持 無活絡市 開 價 具固 可決 收 債 具投 攤銷後成 衡量 )持 到 融 -流 持 到 融 到 攤銷後成 衡量 )避險 衍 融 -流 避險 效避險 具 衍 融 允價值衡量 收票據 商 收 種票據

資產負

( ( ( ( ( ( ( ( (

表之表達如

一、資產。 一

動資產。

動資產。

二、負 一 二

動負

動負

三、權益。 一 二 三 四

流 第

資本

資本公

其他權益。 。

1

動資產,指

、主

期於其

常營業

有之資產、

期中實現、

期於資產負

之資產、現金或約當現金,但不包括於資產負

換、清

列會計項

( ( (

期性之

資,包括

金等

列時

期並

列會計項

事者,應

十二個月內實現

逾十二個月用以

款及

動性之定期

,其有提

款或

務作

定額現金且

資。

之金

資產

動:指

指定為

益按公

之金

動:

資產

應以公

指定為備

資產。

生金

資產,

之金

資產

益工

,或與

權益工

生工

,其公

場之

( (

現金、

益按公

表日

之資產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指

表日

或受有其他限制者。

動資產包括

二、

定或

務工

動:指 且

資於

之金

取金額之

場公

付該等權益工

之權

資產。

動:指

務工

資,應以

場公

有至

年內

資產

動:指

有至

期之部分,應以

三、應

期日金

生金

生金

:指

資產

動:指依

資產,應以公 業應

之各

期日之金

資產,在一

會計指定且為有

139


( ( ( ( ( ( (

四 五

六 七

( ( ( ( ( ( (

) 收票據 攤銷後成 衡量 附息 短 收票據若折 影響 票面 衡量 ) 轉讓 予揭露 ) 收票據 非 收票據 別 示 ) 重 收 票據 獨 示 ) 供擔 予揭露 ) 無 收回 予轉銷 ) 債 評估 收票據無 收回 抵呆 帳 收票據 減 收帳 商 售商品 債 ) 收帳 攤銷後成 衡量 附息 短 收帳 若折 影響 交易 衡量 ) 重 收 帳 獨 示 ) 銷貨 利息收入 收帳 減 )收回 超過 揭露 預 收回 ) 供擔 予揭露 ) 無 收回 予轉銷 ) 債 評估 收帳 無 收回 抵呆 帳 收帳 減 收 收票據 收帳 收 ) 債 評估 收 無 收回 抵 呆帳 收 減 ) 收 更明細 劃 抵呆帳亦 比照 別 示 稅 支 稅 超過 存貨 持 供正 過程 售 正 過程 供正 過程 售 將 過程 供過程 消耗 原料 料 )存貨成 購買成 成 存貨 到目 地點 狀 成 種 質 別認 先 先 )存貨 成 淨變 價值孰 衡量 存貨成 高 淨變 價值 將成 沖減 淨變 價值 沖減 認 銷 貨成 )存貨 供 質 擔 債 監視 情 予揭露 預 預 支 成 費 預 費 預 購料 應

二 三

六 七

業經貼現或

金額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

期應

現之

,應與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

金額

大之應

已提

關係人

保者,應

業已確定 資產負

者,應

表日應

款:指

業因出

款應以

大之應

分期付款 期間

已提

資產負

金額

關係人

六、本期所得

權。

期應

款,應單

,應列為應

款之

一年部分,應

各年度

之金額。

項。

者,應

表日應

款之

表日應

現之

之未實現

,列為其他應

其他應

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

。但未

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

項。

款:指不屬於應

資產負

或勞務等而發生之

保者,應

業已確定

項。

不大,得以

金額

,應單

,列為應

五、其他應 一

。但未

者,應

,列為應

( (

不大,得以

四、應 一

應以

、應

其他應

款之

款之應

款項。

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

項。

款如為

分者,備

資產:指已

付所得

金額

本期及前期應付金額之部

者;或

在製造

或勞務提

分。

七、

:指

者;或

於製造

本包括所有

本、加工

態所發生之其他

中以

常營

或物

本,得依其

本及為使

類或性

前之

,採用個

定法、

出法或平均法計算之。

應以

時,應

常營業

本與

,當

金額應於發生當期

列為

本。 有提

保,或由

權人

使用等

事者,應

八、

付款項:指

付之各項

本或

用,包括

款等。

140

用及


九 流 能歸 流 能歸 流 商 非流 6 長 投 下 目 透過損 允價值衡量 融 -非流 供 售 融 -非流 成 衡量 融 -非流 無活絡市 債 具投 -非流 持 到 融 -非流 投 持 具重 影響力 控 能力 具投 長 投 供 質 束 情 予揭露 7 投 賺 租 增值 兩 兼具 融 租賃 承租 持 投 成 原 認 後續衡量 成 減 累 折 累 減損 帳面 示 配合編 合併 母 司 令辦 此 8 廠房 商品 供 租予 供 目的 持 預 超過 形 地 建築 器 辦 目 廠房 照 建 原 成 後續成 認 原 成 購買價格 到預 必要狀 地點 直接可歸 成 來拆卸 移 復原的估 成 後續成 後續 增添 重置 維修 目 成 廠房 成 減 累 折 累 減損後 帳面 示 廠房 供 債擔 予 揭露 9 源 蘊藏量將隨開 耗竭 天然 源 探勘 開 成 認 成 減 累 折耗 累 減損後 帳面 示 、其他

動資產:指不

屬於第一項

1

屬於前八款之

動資產之各類資產,

業應分類為

動資產。

期性之

一、

資,包括

列會計項

益按公

二、備

三、以

四、

有至

資產

資產

動。

動。

資產

務工

期日金

六、採用權益法之

之金

之金

場之

五、

動資產。

動。

資產

資:指

動。

動。

之權益工

期性之

1

資有提

人所

理者,不在

1

金或資本

金額列

。但

,而由所有者或

應以

財務報告之

舊及

依其他法

限。

及設備,指用於

管理

有,且

物、機

設備、運輸設備及

不動產、

不動產、

或勞務之生產或提

期使用期間

及設備應按

本包括

列, 製

不動產、

事者,應

有之不動產。

資性不動產應按其

、限制等

資性不動產,指為

,或受有約

公設備等會計項

取得或

、使資產達

本及未

、部分

及設備應以

一年之有

造時之

本及

所發生之

舊及

及設備之所有權受限制及

作負

除該資產或

他人或

資產,包括土

期運作方式之

該項

、出

列。

態及

之任何

本,

本包

本。

金額列

不動產、

保之事實與金額,應

1

礦產資

,指

採或其他使用方法而

礦產資

應按取得、

金額列

發之

列,並以

141

礦產。


0

活 具 命 植 流 區 流 非流 允價值減 售成 衡量 允價值 耗費過 成 努力 成 減累 折 累 減損後 帳面 示 第

2

生物資產,指與農業

動有關且

生物資產應依

分為

動性

。但取得公 計

無形

動與

當之

金額列

之動物或

物。

動,並以公

本或

者,得以其

舊及

無 體形 可辨認非貨幣 商譽 商譽 無形 同 符合具 可辨認 可被商 控 具 來 效 商 專利 著 腦軟體 商譽 自企 合併 可辨認 獨認 來 效 無 形 具明 效 無形 合 系統 攤銷 商譽 無明 效 無形 合 系統 攤銷 減損測試 研究支 支 委託研究 成 可全 收回 須 認 損 支 符合 認 無形 無形 成 減 累 攤銷 累 減損後 帳面 示 無形 攤銷 予揭露 第

21 條

資產,指

一、

以外之

有未

經濟

式之

性資產及

資產:指

益之資產,包括

標權、

,包括:

性、

權、

制及

作權及電

二、

:指

取得之不

及未單

列未

經濟

益之

資產。

確經濟

益期限之

資產應以

確經濟

益期限之

資產,得以

定期進行

之方法分期

理有

之方法分期

或每年

出及發展

於發生當期

理有

列至

出,除受

,其

益。但發展

本依契約

資產

者外,

列條件者,得列為

產。

資產應以

期限及計算方法,應

金額列

遞延 稅 可減 暫 差異 課稅損失遞轉後 稅抵減遞轉後 來 可回收 稅 第

22 條 所得

資產,指與

使用所得

時性

期有關之未

非流

、未使用

期間

所得

動資產,指不

非流

屬於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二條之

動資產。

商 債 對 供 售 融 成 衡量 融 無活絡市 債 具投 持 到 融 廠房 投 無形 目評估是否 跡象 若 帳面 可回收 認 減損損失 證據顯示 商譽 供 售 成 衡量 具投 認 減損損失 可能 存 減 帳面 予迴轉 迴轉 認 利 迴轉後 超過 認 減損損失 決 帳面 辦 重估 減損 先減 重估增值 24 條

業應於資產負 場之

、不動產、

當有

務工

資產之 除

於以前年度 理資產

表日

及設備、

於以前期間所

期及未

金額。

能歸

23 條

其他

資產

於備

資、

有至

期日金

資性不動產與

金額大於

、備

資產、以

已不

金額應

列至當期

益。但

者,發生

資產等項

列之

定之

時,應

之金

投 減損

資產、

資產、採用權益法之

金額時,應

及以

之權益工

在或

金額。

少未實現

142

資以外之資產

少時,資產

金額不得

若 足

金額應

該資產

;如有不


損失 減損損失迴轉 原認 損失範圍 認 餘 重估增值

列至當期

益;如有

5

時,於

額,列為未實現

內,

列至當期

流 債 商 預 正 週 償 債 要 交易目的 持 債 預 債 後 到 償 債 即 債 債 後 過 完成長 融 重 安排 協議 商 能無 將 償 遞延 債 後 債 流 債 下 目 短 借 向 融 借入 透支 ( ) 借 種 明借 質 證情形 利率區 供擔 品 揭露擔 品 帳面 ( )向 融 員 借入 別揭露 短 票券 自貨幣市 委託 融 短 票券 商 票 銀 承兌匯票 短 票券 明 證 承兌 利率 供擔 品 揭露擔 品 帳 面 透過損 允價值衡量 融 債-流 持 供交易 原 認 被 透過損 允價值衡量 融 債 避險 衍 融 債-流 避險 效避險 具 衍 融 債 允價值衡量 成 衡量 融 債-流 無活絡市 開 價 具 連結 交 具交割 衍 具 允價值無 可靠 衡量 融 債 票據 商 種票據 ( ) 非 別 示 ( ) 重 票據 獨 示 ( ) 供擔 品 揭露擔 品 帳面 ( )存 證 票據 證 終止 可收回 銷 流 債 揭露 證 質 帳 賒購原 料 商品 債 ( ) 非 別 示 ( ) 重 獨 示 ( ) 供擔 品 揭露擔 品 帳面 票據 帳 稅捐 股息紅利 股息紅利 派辦 預 支 予揭露 第

2

動負

該負

,指

有之負

二個月之負 動負

於資產負

付款

一、

表日

表日

財務報表前已

業不

列會計項

款:指 款

至通

條件

之負

十二個月內

期限

機構或他人

;主

期清

之負

期性之再

至資產負

使

資或

表日

至少十

類註

款性

、保

名稱及

機構、業主、

應分

二、應付

期中清

期於資產負

者,應

常營業

包括

應依

期於其

之款項。

間,如有提

金額。

工、關係人、其他個人或機構

之款項,

:指為

,包括應付

機構及

場獲取資金,而

業本

;如有提

等。應付

者,應

機構發行之

應註

名稱及

金額。

三、

益按公

列時

四、

生金

五、以

指定為 生金

之金

:指

已提

場公

生工

之權益工

,其公

者,應

用之

動負

,但應

款:指因

因營業而發生與

金額

已提

因營業而發生者,應分

大之應付關係人

出保

,於保

,應單

金額。

之性

及金額。

或勞務所發生之

因營業而發生者,應分

者,應

付日期者,應

大之應付關係人款項,應單

、應付

名稱及

之責任

八、其他應付款:指不屬於應付

會計指定且為有

動:指與

業應付之各

金額

、應付

付該等權益工

七、應付

動:指依

因營業而發生與

動:指

之金

,應以公

益按公

之金

,並以

六、應付

之金

務。

名稱及

、應付

者,得不列為

金額。

款之應付款項,如應付薪資

等。應付

,如已確定分

143

法及


稅 債 尚 支 稅 預收 預 收納 種 要 別 別 示 別 予揭露 債 -流 點 流 債 商 過去 很 可能 要流 具 效 源 償 能可靠估 認 債 流 債 能歸 流 債 短 借 短 票券 票據 帳 攤銷 後成 衡量 折 影響 交易 衡量 6 非流 債 能歸 流 債 債 下 目 透過損 允價值衡量 融 債-非流 避險 衍 融 債-非流 成 衡量 融 債-非流 司債 商 債券 ( ) 司債 溢價 折價 司債 評價 目 司債 減 效利息 債券流 攤銷 利息費 調整 目 ( ) 債券 利率 到 擔 品 帳面 地區 予揭露 長 借 到 借 ( ) 攤銷後成 衡量 ( ) 揭露 容 到 利率 擔 品 帳面 重要 幣 幣兌 率折 償還 明 幣 ( )向 員 借入 長 別揭露 長 票據 票據 帳 攤銷後成 衡量 債 -非流 點 非流 債 遞延 稅 債 課稅暫 差異 來 稅 九 非流 債 能歸 非流 債 7 ( 股 ) 對商 投入 向 登記 符合 債 質 別股 揭露 下 股 種 股面 股 股 別 股 利 優先 、本期所得

:指

之各

約定事項者,應

十、

款項:指

十一、負

準備

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 款項;其應按主

動:指不確定時

件而負有現時義務,且

該義務,及該義務之金額

十二、其他 期

款、應付

動負

2

。但

:指不

現金額

一、

,指不

屬於

益按公

或金額之

動負

業因

經濟

益之資

、應付

列負

動負

,有特

以清

準備。

款及其他應付款,應以

不大者,得以

金額

動負

之各類負

,包括

列會計項

之金

動。

三、以

之金

四、應付公

:指

業發行之

生金

應付公

之加項或

作為

應以

動。 。

為應付公

項,並按有 項

之核定總額、

其內

期日、

限制條款;其以外

,應列為應付公

通期間加以

期日在一年以上之 本

法,於

期日、

及其他有關約定限制條款,應

款:指

動。

用之

發行

五、

屬於前十一款之

二、

動負

計時,應

、應付

名稱、

金額、發

款。

或按外

名稱、

金額及其他約定

者,應註

名稱及金額。

業主、

六、

期應付

工及關係人

準備

八、

所得

期款項,應分

及款項:指付款期間在一年以上之應付

,應以

七、負

動:指不確定時

、應付

:指與應

或金額之

時性

動負

有關之未

期間應付所得

、其他

2

資本

不包括 一、

本之

二、各類

動負

:指不

屬於前八款之其他

,指業主

,其應

之特

類、每

本之權

額、額定

之資本額,並 事項如

數、已發行

權及限制。

144

動負

主管機關

數及特

條件。

者,但


庫藏股股 子 司 持 股 8 積 司 股 交易 積 質 別 示 9 留盈餘( 累積虧損) 結果 下 目 盈餘 積 司 相 自盈餘 撥 積 別盈餘 積 令 盈餘 派 議案 自盈餘 撥 積 股息 紅利 派 配盈餘( 待彌 虧損) 撥 盈餘( 彌 虧 損) 盈餘 配( 虧損彌 ) 俟股東同意 股東 決議後 可 帳 盈 餘 配( 虧損彌 ) 議案 附 明 0 成 增 減 目 下 目 供 售 融 損 供 售 融 允價值衡 量 利 損失 流量避險 效避險 避險 具損 流量避險 避險 具 效避險 利 損失 國 兌 差 國 兌 差 國 淨投 貨幣 目交易 兌 差 重估增值 令辦 重估 重估增值 三、

數或由其

2

,指公

前項所列資本公

2

有之

數。

資本公

所產生之權益。

,應按其性

,指由營業

所產生之權益,包括

列會計項

一、法定

:指依公

法或其他

關法律規定,

:指依法

中指

之公

二、特

以限制

三、未分

之分

中指

之公

或未經

者。

:指未經指

補之

3

。但有

者,應在當期財務報表

註中註

權益

加或

列會計項

其他權益,指其他造 一、備

資產未實現

產生之未實現

二、現金

三、

益或

益:指備

額及

資產,依公

部分之

部分之未實現

益或

額:指

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

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

算之

,包括

中屬有

屬有

少之項

外營運機構

資之

益:指現金

性項

,所產生之

額。

四、未實現

:指依法

理資產

所產生之未實現

庫藏股票 第

司收回 股票 尚 減 明股

31 條

,指公

已發行

理,列為權益之

項,並註

綜合損

32 條

收入 成 費

益表得包括

一、營業

二、營業

本。

三、營業

用。

未再出

售 銷 或註

數。

列會計項

145

者,應按

本法處


收 費損 稅費 ( 利 ) 繼續 損 停 損 淨利( 淨損) 九 綜合損 綜合損 四、營業外

益及

五、所得

六、

營業單位

七、

業單位

八、本期

益。

益總額。

收入

銷售商品 供

成 5 費

銷售商品 供

,指本期內因

34 條

營業

益。

33 條

營業

十、本期

益。

、本期其他

或提

本,指本期內因

或提

收入

勞務等所獲得之

勞務等而應負

擔 成 之

本。

銷售商品 供 擔 費 成 費 能 別 示 合併 費 6 收 費損 非 活 收 費損 例 利息收入 租 收入 利 收入 股利收入 利息費 透過損 允價值衡量 融 ( 債)淨損 認 投 損 兌 損 投 損 廠房 損 減損損失 減 損迴轉利 利息收入 利息費 別 示 透過損 允價值衡量 融 ( 債)淨損 認 投 損 兌 損 投 損 淨 示 7 稅費 ( 利 ) 含 決 損 稅 遞延 稅 彙 8 停 損 停 稅後損 成停 群組 允價值減 售成 衡量 認 稅後利 損 失 9 淨利( 淨損) 盈餘( 虧損) 第

3

營業

用,指本期內因

用不

3

者,得

為營業

勞務應負

用;營業

本及營

用。

營業外

益及

,指本期內

之金

或提

益、處分

、權

資產

因經常營業

動所發生之 、

用、

益、採用權益法

益、處分不動產、

及設備

益及

列之

益按

益、

益、

益等。 及

益、採用權益法

得以其

用應分

3

額列

所得

有關之

業單位

列之

益按公

益、

,指包

本期

益,

定本期

益中,與本期所得

業單位之 本

益,及構

時或於處分時所

總數。

益,指包括

於按公

3

益及處分

資產

之金

所得

3

,指本期之

146

業單位之資產或處 列之

益或


0

綜合損 變 例 供 售 融 損 流量避險 效避險 避險損 國 兌 差 重估增值

4

本期其他 現

益、現金

報表換算之

益,指本期

綜合損

中屬有

部分之

額、未實現

等。

如備

益總額,指本期

益、

淨利( 淨損)

41 條

本期

動之其他權益,

資產未實

外營運機構財務

綜合損 合

及本期其他

益之

計數

示 組成 目變 情形 目 涵 ( 股 ) 初餘 增減 目 末餘 積 初餘 增減 目 末餘 留盈餘( 累積虧損) ) 初餘 )追溯 追溯重編 影響 ( 稅後淨 示) ) 淨利( 淨損) ) 盈餘 積 別盈餘 積 派股利 目 ) 末餘 目 初餘 增減 目 末餘 庫藏股票 初餘 增減 目 末餘

42 條

權益 :

動表,為表

一、資本

二、資本公

( ( ( ( (

本期

提列法定

44 條

、特

之期

與金額及期

額。

額。

額列

及分

額、本期

額、本期

投 籌 活

資及

與金額及期

與金額及期

額。

額。

流入 流 彙 說明商 流量

動之現金

表日至財務報表通

動。

款之

出,

業於特定期

下 後

日間所發生之

列期

事項,應

予揭露

資產之

充、營

期出

四、生產

動。

五、產

動。

七、

與金額及期

額。

構之

三、主

六、

分類與內

結 變 鉅 長短 債 舉借 要 添置 擴 建 租賃 廢棄 閒置 售 質押 轉 讓 長 租 能量 重 變 銷 策 重 變 對 要投 重 災害損失

一、資本 二、

表,指以現金及約當現金之

於資產負

之報表,其項

之期

流量

額。

適用及

間之營業、

額、本期

43 條

現金

之期

額、本期

四、其他權益各項 五、

之期

三、保 一

權益

其他事業之主 大

資。

147

、出


重要訴訟案 終結 九 重要 簽 完成 撤銷 失效 組織 重要調整 重 改革 府 令變更 重 影響 足 影響 來 狀況 結果 八、

件之進行或

契約之

十、

訂、

及管理制度之

十一、因政

十二、其他

而發生之

財務

、經營

及現金

流量 重要 之

事項或

施。

5

4

自 華民國 零 開 起 條

本準則

會計年度

一百

始日

商 自願自 零

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但

,適用本準則。

148

業得

一百

三年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僅摘要第八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總則

8 下 貨 免徵 稅 售 地 供 田灌溉 三、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 四、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之 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 學校 幼稚園 教育文化 供 教育 府委託 辦 文化 版 教育 審 級學校 教科書 府 勵 重要學術專門著 (刪 ) 職 學校 對 習商店銷售 貨 九 登記 雜誌 訊 視臺 廣 臺銷售 紙 版品 訊稿 廣 節目 映 節目 銷售 廣 視臺 廣 映 合 銷售 員 貨 府委託 辦 商 銷售 員 貨 府委託 辦 品市 交易 立 合 府 投 比例合 占 品 批 市 同 收 費 組織 慈善救 售 賣 貨 舉辦 演 收入 支 售 賣 演 必要費 全 供 身 府 團體 令組 對 員 福利 銷售 貨 監獄 廠 成品售賣 銷售 貨 郵 府 辦 府專賣 銷售 專賣品 許可銷售專賣品 照 價格銷售 專賣品 銷印花稅票 郵票 肩挑 販沿街叫賣 銷售 貨 九 飼料 鮮 副 民銷 售 收穫 捕 副 第

物或勞務

一、出

之土

二、

應之農

五、

營業

用水。

與其他

機構提

勞務及政

所用

及經政

勞務。

六、出

業發行經主管

依法獎

七、 八、

定之各

作。

、依法 之報

十、

行政機關

外營業之實

之報社、

、出

告及電

社、通

、通

作社依法經營

、漁會、

作社、政

播電

之業務,或依農產

及義

或義

其代

之業務。

與會

法設

物或

且農會

百分之七十以上之農產

取之管理 之

其本事業

播出。但報社

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

濟事業標

、義

物或勞務。

物或勞務及政

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付標

與社

其代

場,依

告、

不包括在內。

勞務及政

社、電

告播

十一、農會、漁會、工會、

十二、依法

物與

用外,

之義

,其

作該事業本

之用

者。

十三、政 之

十四、 十五、

機構、公營事業及社會 工

機構,

及其作業

,依有關法

事業

十七、代

及未經加工之生 、

核定之代

及經

業務。

之營業人,依

之勞務。

物或勞務。

十八、 、

外營業

物或勞務。

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

十六、政

設經營不

物或勞務。

農、林、漁、牧產物、

獲之農、林、漁、牧產物、

149

產物;農、漁

產物。


民銷售 捕 魚介 稻米 麵粉 銷售 碾米 節 稅 銷售 非 買 賣 持 固 險 承辦 府推 軍 教 員 眷 險 險 學 險 民 險 險 汽車 險 自 費收入 扣 費 壽 險 存 險 存 健康 險 存 壽 險 險 健康 險退 收 退 收回 級 府 債券 課徵證券交易稅 證券 級 府 售賸餘 廢棄 銷售 國防 武器 艦艇 飛 戰車 戰 偵訊 訊器材 肥料 畜 藥 耕 器 地搬 車 油 供沿岸 近海 船 供 船 器 網 油 九 銀 往來 利息 託投 委託 途 盈虧歸委託 擔 託 收入 典 銷售 超過 收 息 流 品 塊 片 幣 純 飾 飾 費 此 立 學術 科技研究 供 研究 衍 融商品 司債 融債券 臺幣拆 幣拆 銷售 佣 手續費 銷售 免稅貨 放棄 免稅 節 稅 後 變更 8託 託 售 賣 貨 舉辦 演 收入 支 售 賣 演 必要費 全 供 免徵 稅 售 賣 演 收入 入 託 銷售 8(刪 ) 8免徵 稅 油 二十、漁

二十一、

獲之

二十二、依第四章第二 出而

二十三、保

有之

生保

準備金、年金保

金。但人

加工。

規定計算

額之營業人,

經常

進、

定資產。

、農、漁

以及其

行之

與其

屬保

、輸出保

除之再保分出保

、人

之責任準備金及

之責任準備

、年金保

及強制

、勞工保

第三人責任保

益及

之責任

之責

任準備金,不包括在內。

二十四、各

發行之

二十五、各

機關標

二十六、

二十七、

單位使用之 。

、農業、

牧用

之物資。

、農

機、

及與作

用之機

設備、農

使用之機

有關之

及其所

、電。 、

其用

、通

二十八、

二十

及依法應

漁業使用之漁

設備、漁

人指定用

行業總、分行

人負

之信

三十、金條、金

、信

資金

資業運用

當業

、金

、金

金之金

金。但加工

不在

三十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

三十二、經營

、公

生性金

款之

前項

額。但

、義

、金

金及

、新

規定計算營業

勞務。

款及外

不包括在內。

額。但核准

適用

三年內不得

規定

1 條

人因公益信 及義

前項標

機構提

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

,依第四章第一

而標

、義

及義

或義

物與

用外,

作該公益事業之用者,

,不計

之義

人之

,其

付標

營業

額。

2 條

3 條

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第二十八款規定

營業

150

之農業用

、漁


業用

油 轉讓 移 ,有

作他用而不

符免稅

規定者,應補

151

繳 稅 營業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民國 102 年 02 月 26 日

1 條

本標準依所得

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訂定之。

教育 文化 慈善 團體符合下 身 附 組織 銷售貨 免納 稅 合 民 團 團 組織 令 向 登記 立案 創 目的 種活 支 必要費 對捐贈 捐贈 予變相盈餘 配 程 明 團體 解散後 賸餘 歸 團 體 地 地 自治團體 府 團體 立 目的 據 成立 令 對解散後賸餘 歸 同意 無 創 目的無 基 收入 零 存放 融 購買 債 司債 融債券 國庫券 可轉讓 銀 存 銀 承兌匯票 銀 票券 融 司 證 商 票 市 櫃 司股票 國 證券投 託 司 憑證 目 利 捐 基 投 捐贈 股票 比率 董監 要捐贈 配偶 親 親 擔 董 監 超過全體董監 捐贈 董監 無 正 創 目的 活 支 基 孳息 收入 符合下 情形 此 ( ) 結餘 臺幣 萬元 下 ( ) 結餘 超過 臺幣 萬元 結餘 編 起 創 目的 活 支 畫 查 明同意 九 收支 存合 憑證 完 紀錄 稽徵 查 收入 臺幣 億元 教育 文化 慈 善 團體 身 附 組織 免納 稅 第

2 條 、

、公益、

屬作業

一、

機關

二、除為其 式

機關或

之所得,除

法總則公益社

三、其章

所在

其設

物或勞務之所得外,

及財

而從事之各

人或與

動所

,或政

,或依其

經營與其

五、其

金及各項

行或

發行之

業本

資信

發行之受益

准之項

。但由營

,其

由財政部定之。

事業

各項

。但依

財產之

助之

機構,或

行定期

單、

、上

、上

,或運用於其他經主管機關核

金,得部分

人及各該人之

事,人數不

及三

資該

事業之

等以內之

事人數三分之一。

人、

八、其用於與其

屬該機關或

於金

七、與其

財產應

,不受本款規定之限制。

用金外,均

事中,主

主管

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或

之關係法

六、其

,經

關之業務。

,除

、金

用外,不以任何方

,其

屬已有規定者,得經財政部

四、其

付之

之所得及其

所得

,或依其他關係法

人有關係之人給

定該機關或

列規定者,其本

事間

業務上或財務上不

有關

動之

百分之六十。但

當年度

款在新

當年度

算四年內與其

出,不低於

五十

五十

有關

金之每年

之一者,不在

常關係。

限:

,已就該

及其他

出之使用計

列用於次年度

,經主管機關

、其財務 經主管

應給與、取得及保

機關

財產總額或當年度 機關或

,其本

法之

,有

備之會計

,並

核屬實。 總額達新

以上之

之所得及其

屬作業

之所得

152

、公益、

所得

者,除


符合 簽證

委託 稅 師查 要捐贈 原 捐 捐贈 基 利 書 目 結餘 基 孳 息 收入 合 減 創 目的 活 支 後 餘 目 查明同意 畫支 目 須變更 情形 教育 文化 慈善 團體 遲 原 畫 屆 起 檢附變更後 畫送 查 明同意 變更 後 畫 結餘 創 目的 活 支 合 仍 目 教育 文化 慈善 團體 結餘 目 查明同意 畫支 目 完竣 支 符合 相 情形 稽徵 全 結餘 課徵 稅 目 同意函 副知 團體 地 稽徵 應

前項各款規定外,並應

申報。

經財政部核准為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主

人,指

之一以上之個人或營

事業;第八款但

及其他各項

計數

助人或

除其用於與

總額達

所稱

務代理人之會計

金總額二分

款,指

有關

金每年

第一項第八款第二

間有

用計

經主管機關

者,

、公益、

期間

滿之次日

前、

之使用計

以該

規定之四年為限。

之期間

、公益、

算三個月內

,或其

用有不

本標準

款依法

所得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 關或

所在

所定

機關或

或前項規定經主管機關

年度

之使用計

之主管

出項

機關或

之使用計

款用於與

當年度

、金額或期

應於

使

主管機關

有關

款未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

之使用計

出項

、金額或期間使用

關規定之

者,主管

機關應就當

或第四項規定核發

時,應

該機

機關。

符合 教育 文化 慈善 團體 銷售貨 銷售貨 收入 足支 創 目的 活 支 將 足支 扣 課徵 稅 符合 教育 許可 立 學校 團 私立學校 華民國九 修正 文 立 團 私立 學校( 下簡 團 私立學校) 銷售貨 免納 稅 私立學校 辦 附 銷售貨 學校 團 團 私立學校擬 畫 教育 洽商 同意 結束後 完竣 屆 課徵 稅 第

3 條

前條規定之

之所得,除 出時,得

物或勞務以外之

該不

應部分

前條規定經主管

、公益、

稱財

。但依

行政機關

法人或財

政機關

財政部

之條

法人

理之

所得

物或勞務

有關

之財

法人

物或勞務之所得,

物或勞務之所得,

訂使用計

,報請主管

三年內使用

級 府 籌 教育 文化 慈善 團體 級 府 籌 教育 文化 慈善 團體 級 府 捐 成立 捐 捐

動之

法人或

施行前已設

屬機構,其

法人

所得

,並於所得發生年度

未使用部分,應依法

,其

應與其

,其

法規定

應由該

除外,應依法

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機關或

4 條

由各

機關

設之

、公益、

機關或

,不受第二條

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八款之限制。 前項所稱各 各

機關

機關

設之

而其所

、公益、

助之財產達

機關或

,指由

助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者。

5

修正 布 效 尚 課

本標準

未核

確定之

修正後

件,適用本標準

153

之規定


理。

6

自 布

本標準

日施行。

154


北市綜所稅各業類標準北市綜所稅各業類標準-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簡化查核項目表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簡化查核項目表 簡化項目 適用條件

1、依法設帳記載並辦理結算申報者。 2、申報或調整之純益率達前 3 年度核定平 均純益率以上,但純益率未達 6%者,不併 計平均值。 3、醫療機構收入達 1 億元,或執業事務所 1、前 3 年核定平均 收入達 2 億元,其前 3 年度經查帳核定之純 益率與申報之純益率相差不及 1%者,雖前 純益率核定。 3 年度核定平均純益率低於 6%,仍得適用 本項簡化之規定。 4、前 3 年核定平均純益率以連續適用 5 年 為限,第 6 年應採查帳核定;但其申報或經 協談調整後純益率已達 15%以上者,不在此 限。 2、書面審核純益率 核定: (1)律師 35% (2)會計師 25% (3)建築師 20% (4)技師 20% (5)地政士 35% (6)保險經紀人 35% (7)記帳士、記帳及 報稅代理業務人 25%

備註 1、以下情形,不得適用本項規定: (1)經查明有漏報收入(非檢舉資 料),若其漏報金額超過 25 萬元,且 加計漏報收入後,依前 3 年核定平均 純益率核算之費用,超過原申報之費用 者。 (2)全年收入總額較上期增加 50%以 上且增加金額達 1 千萬元者。 (3)醫師業若未加入健保且無訪 (函)查收入資料可供勾核,其申報或 經輔導後之收入低於上一年度核定數 者。 2、雖申報純益率已達本項規定以上, 費用超過法定限額部分,仍應調整剔 除。 3、聯合執業案件,得以加計合夥人薪 資後之所得額純益率,適用本項規定。

1、經查明有漏報收入(非檢舉資 料),若其漏報金額超過 25 萬元,且 1、依法設帳記載並辦理結算申報者。 加計漏報收入後,依書面審核純益率核 算之費用,超過原申報之費用者,不得 2、申報或自行調整之純益率達左列各該業 適用本項規定。 書審標準以上者。 2、雖申報純益率已達書審標準以上, 3、醫師業已加入健保或有訪(函)查收入 費用超過法定限額部分,仍應調整剔 除。 資料者。 3、聯合執業案件,得以加計合夥人薪 資後之所得額純益率,適用本項規定。

155


(8)中、西醫 20% (9)牙醫 25% (10)商標專利代理 人 20% (11)引水人 65% (12)幼稚園、托兒 所 15% (13)補習班、駕訓 班 18% (14)托育中心、安 親班 20% (15)養護療養院所 15% (16)依「護理機構 分類設置標準」及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 標準」設立之機構 12% 附註: 1、依簡化項目核定之案件,如另經通報、檢舉涉有違章者,得調出前 3 年度案件一併查核。 2、如同時執行(或經營)兩項以上業務者,應就各類業務收入,適用個別之書面審核純益率。

156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93 年 11 月 09 日

辦 建築 ( 下簡

第 本

法依

)

1 條

稱本法

第七十七條之四第

項規定訂定之。

下 建築 昇降 ( 下簡 昇降 ) 置 建築 昇降 自 樓梯 似 昇降 建築 授 專 廠商 領 建築 登記證 昇降 安裝 維護 養 具 專 技術 員 廠商 專 技術 員 領 建築 登記證 聘 專 廠商 擔 昇降 安裝 維護 養 員 檢查 建築 接 直轄市 縣 (市) 建築 委託執 昇降 安全檢查 團體 檢查員 領 建築 檢查員證 聘 檢查 昇降 安全檢查 員

2 條

一、

法用辭定義如 物

設備

或其他類

設備

:指設

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

三、

有中央主管

四、

五、

:指

從事

機關

:指

有中央主管

設備

有中央主管

設備

機、

,從事

設備

機關核發

之人

,並受

機關指定,得

設備

之人

權管理之人。

機關核發

機構:指經中央主管

六、

:指

物之

設備。

二、管理人:指 業

業務之機構或

機關核發

,並受

機構

昇降 安裝完成後 非 竣 檢查合格 許可證 竣 檢查 直轄市 縣 (市) 建築 建築 雜 執照 併同辦 委託檢查 檢查 過 直轄 市 縣 (市) 建築 委託 檢查 許可證 明 許可證 妥善張 入口 顯眼 第

3 條

設備

前項

作物使用

理,或

主管

機關或其

取得使用

主管

,不得使用。

機關應於核發

機構為之。經

物或

機構核發使用

處前上方

處所。

項工

者,由

,並註

使用期限為一年。 使用

貼於出

委 專 廠商 昇降 維護 養 專 技術 員 般 維護 養 程序 成紀錄 份 簽 填 證照號碼 專 廠商 執 份 5 昇降 安全檢查 許可證 屆 自 委託維護 養 專 廠商向直轄市 縣 (市) 建築 委託 檢查 安全檢查 6 第

4 條

管理人應 保

負責

設備之

,按月實施並作

,由管理人及

,由

表一式二

,並應

依一

章及

設備

日內

行或

之作業

每年一次。管理人應於使用 保

機構申請

使用期限

157

主管

滿前三十 機關或


昇降 安全檢查 檢查 檢查 派檢查員 檢查 安全檢查 昇降 檢查 過 安全檢查 檢查員簽證後 送交檢查 檢查 許可證 檢查結果 檢查 彙 直轄市 縣 (市) 建築 查 設備之

條規定

,由

機構受理者,

,並製作

設備

機構應指

依第七

表。

者,

表經

機構,由

機構核發使用

前項

機構應按月

,應於五日內

主管

機關備

7 昇降 安全檢查 目 下 昇降 委 專 廠商 維護 養 專 技術 員 維護 養 維護 養 成紀錄 昇降 安全檢查 昇降 轉正 8 直轄市 縣 (市) 建築 停止 昇降 知 昇降 張 檢查 合格 停止 示 9 建築 符合下 檢查 昇降 相 協 械 程科 程科技師 專 團體 具 專 檢查員 具 昇降 訊 檔案 料 能 地 建築 連線 獨立 置 檢查辦 檔案室 檢查 存放室 檢查 員辦 息 空 面積 尺 具 技師 格 昇降 檢查 驗 檢查員擔 檢查 第

設備之

一、

設備由管理人負責管理。

二、已

三、已由

負責

從事

四、已依第四條之規定實施平時之

五、已製作 六、

設備

設備運

並作

表。

常。

主管

,並應於

設備上

機關就

貼經

使用之

,應

設備,除通

使用之標

管理人外

中央主管 一、

機關得指定

設備

關之

法人機構或

二、

三、

會、機

機構人 有

或電機工

公會等

業性之

與中央及

方主管

設備

設備有關之資

四、有

機構:

十人以上。

機關

五、

列各款條件者為

及設備,並

者。

事處所,並設有

公作

間,

或五年以上

在一百平方公

設備

以上者。

業務主

管。

0

建築 委託符合下 格 ( ) 團體 學 校辦 專 技術 員 檢查員訓練 全國 械 程科 程科 技師 全國 昇降 相 協 團體 昇降 相 研究 檢查 教育訓練 著 成績 ( ) 團體 學校 第

1

中央主管 理

機關得

一、

性之機

二、

三、從事 機關

列各款資

設備

關之

關之

、電機工

設備

之一之機關

會或

、設計、

公會。

等工作

158


委託 訓練 ( ) 團體 具 昇降 驗 足 擔 相 訓練 專 技術 員 員 前項受

作人

機關

工作之

有從事

員 聘

設備工作五年以上經

五人以上為其會

或受

登記 專 廠商 檢附 書 下 證明文 向 專 廠商登記證 臺幣 萬元 司 商 登記證明文 專 技術 員 登記文 文 文 變更 向 建築 辦 變更登記

11 條

申請

關申請核發

一、資本額在新 二、公

者,應

中央主管

建築

六百

以上。

件。

三、六名以上

四、其他有關

件。

前項

者,應

件有

申請

為工

件。

中央主管

機關

具 下 格 向 建築 檢查員證 領 械 子 程技師證書 執 執照 具 昇降 乙級裝修技術士 格 檢查員訓練 測驗合 格 訓練 課程 建築 另 訓練合 格後 結 證書 辦 華民國九 修正 效 起 原 具 專科 學校 械 子 科系畢 考訓合格 檢查員證 技師 昇降 乙級裝修技術士 格 重 檢查員證 檢查員證 辦 昇降 檢查 第

12 條

列資

之一者,得

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核發

一、

有機

、電機、電

二、

者。

且經

達一定時數並

者。

前項第二款 發給

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電機、電

等有關

定之,並於

之日

五年內,

業經

者,應於期限內取得第一項之

者,不得

機關

法中

以上

及時數,由中央主管

,逾期未取得

取得

設備之

檢查員證 檢附 書 下 證明文 械 子 程技師證書 執 執照正 影 乙級裝修技術士證正 影 份 檢查員 料卡 檢查員訓練結 證書正 影 份 文 變更 向 建築 辦 變更登記

新申

13 條

申請核發 一、機

者,應

、電機、電

申請

本及其

二、 三、 前項

件:

本及其

本各一

本,或

昇降

。 業

件有

者,應

本及其

本各一

中央主管

機關

具 下 格 向 建築 專 技術 員登記 證 領 械 子 程 技師證書 執 執照 領 昇降 裝修技術士證明文 第

14 條

列資

之一者,得

中央主管

一、

有機

、電機、電

二、

機關申請核發

件者。

159

者。


5 專 技術 員登記證 檢附 書 下 證明文 昇降 裝修技術士證正 影 份 技師執 執照證書正 影 份 專 技術 員 料卡 文 變更 向 建築 辦 變更登記 6 專 廠商 投 險 險 下 身體傷亡 臺幣 萬元 故身體傷亡 臺幣 千萬元 故 損失 臺幣 萬元 險 險 臺幣 千 萬元 7 專 廠商維護 養昇降 臺 臺 下 聘 專 技術 員 超過 臺 增 臺增 臺 亦同 專 廠商 專 技術 員 養維修昇降 量統 併同 維護 養紀錄 留存 直轄市 縣 (市) 建築 查考 8 辦 書 證格 建築 9 辦 自 布 第

1

申請核發

一、

前項

件有

1

本及其

本各一

二、

1

財產

六人;

二百

第四條之

第 本

件:

本及

之最低保

金額如

:新

:新

一百

四百

設備

者,每

數在二百

加五十

加一人,未達五十

者,至少應

、表、

,以備

式,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者,

設備數

法所定

1

機關

二百

應按月製作所屬每位

1

保責任保

金額最低為新

本各一

中央主管

:新

二、每一事

期間總保

者,應

依本法規定

三、每一事

申請

一、每一個人

者,應

日施行。

160

主管

計表 機


W1

道路(已開闢)

≧8M

基地

W1≧8M 申請設施總樓地板面積達 800M2 以上者,其 基地應臨接 W1 臨接面長度 8M 以上

圖 5-1 道路(已開闢) 退縮線

退縮線

沿線退縮地均應等

8M

W2

W1

基地 W1

道路(已開闢)

8M

W2

(1)雙邊

W1≧8M 基地

W2≧4M 退縮地

沿線退縮地

(2)單邊

1.基地臨接一端達 W1 之 W2 道路 2.申請設施總樓地板面積達 800M2 以上者

3.應與 W1 連接端起至基地止,沿線均等自行開闢達 8 公尺以上, 並可通行

圖 5-2 161


W1

道路(已開闢)

W1≧6M 1.基地臨接 W1 申請設施總樓地板面積未達 800M2 2.基地與 W1 臨接面長度≧6M

5-3 W1 W2

道路(已開闢) ≧6M

道路(已開闢) 基地

W1≧6M W2≧4M 1.基地臨接 W2,其雙向均連接 W1 2.申請設施總樓地板面積未達 800M2 者 3.基地與 W2 臨接面長度≧6M

圖 5-4 162

W1


W1

道路(已開闢)

W2 聯外道

基地

W2

W1

道路(已開闢)

1.基地與已開闢道路,自行闢建二條以上 W1,單向聯外出入道路者 2.申請設施總樓地板面積未達 800M2 者

圖 5-5

W1

道路(已開闢)

≦15M

單向出口道路

≧6M

W2

基地

W1≧6M W2≧4M

路底

1.基地與一端連接 W1 之 W2 單向出口道路 2.申請設施總樓地板面積未達 800M2 3.以該臨接面長度≧6M 邊端,量距至 W1 止不得超過 150M 163

圖 5-6


Turn static files into dynamic content formats.

Create a flipbook
Issuu converts static files into: digital portfolios, online yearbooks, online catalogs, digital photo albums and more. Sign up and create your flip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