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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僧鄭重推薦《心類學》
觀世音尊者 佛教宗義的注意逐漸 ── 大小乘顯密圓融之西藏宗義的信心 ──
近 十 年, 中 國 與 台 灣 等 地 區 對 於 祖 先 主 要 宗 教 提昇,尤其對於殊勝的那爛陀清淨傳承 與修行者亦逐年增長。
心類學
我 不 斷 呼 籲, 佛 教 印 度 班 智 達 與 成 就 者 所 造 的 中 觀、 現 觀、 戒 律、 俱 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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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年 成 立 班 智 達 翻 譯 小 組, 計 畫 將 五 大 論 ○○
以及量理等著作翻譯成中文頗為重要,並鼓勵大家深入學習。 現 今, 華 人 佛 子, 已 於 二 的解釋等譯為中文,我非常讚嘆與隨喜。 佛 子, 十 三 歲 從 自 家 園 台 灣 來 到 印 度 達 蘭 莎 拉, 進 入 辯 經 學 院。 十 幾 年 間, 受 沙 彌 戒、 比 丘 戒, 並 學 習 五 大 論 以 及 不 分 教 派 之 印 度 大 師 的 解 釋 與 各 家 不 同 說 法, 獲 得 哲 蚌 寺 格 西 學 位, 主 要 擔 任 我 對 華 人 請 法 者 開 示 佛 法 的 翻 譯責任。 在 此, 我 祈 求 三 寶, 希 望 可 令 佛 子 發 起 的 中 文 翻 譯 計 畫 順 利 進 行, 提 昇 求法華人對佛法的理解,開啟易於前往究竟無上圓滿菩提之眼。
林仁波切 (十四世觀世音尊者的上師) 如果不了解《心類學》,就不知道如何修行。
日宗仁波切 (第一〇二任甘丹赤巴) 如 同 世 尊 所 說 :「 諸 惡 莫 作, 眾 善 奉 行, 自 淨 其 意, 是 諸 佛 教。」 我 們 如 果 想 獲 得 解 脫 及 一 切 遍 智, 必 須 讓「 心 」 不 被 煩 惱 控 制, 使 它 趨 向 善 法。 為 了 達 到 這 個 目 標, 必 須 先 了 解 論 藏 當 中 所 說 心 和 心 所、 量 和 非 量、 染 污 清 淨 二 法 的 定 義 和 分 類、 對 治 相 違 品 的 方 式 ; 而《 心 類 學 》 正 是 深 入 這 些 法 類 的前行。
心類學
為 了 利 益 廣 大 的 學 法 者, 佛 子 將 這 本《 心 類 學 》 翻 譯 成 中 文, 我 個 人 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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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性法師恭譯)
表 隨 喜, 也 盼 欲 解 脫 者 能 藉 此 書 善 用 暇 滿 人 身, 將 自 心 趨 向 正 法、 正 法 趨 向 正道。
洛桑丹增仁波切 (夏巴曲傑) 佛子將格西洛桑嘉措的《心類學》翻譯成中文,我非常讚賞與隨喜。《心 類 學 》 是 認 識 佛 法 很 好 的 工 具, 學《 心 類 學 》, 可 以 提 昇 領 悟 佛 法 的 能 力, 就好像是一把開發智慧的鑰匙,希望台灣的僧、俗二眾,都能夠好好地學《心 類學》。
多殿祖古仁波切 (洛色林住持) 做 一 位 行 者, 我 們 必 須 了 解 取、 捨 的 關 鍵。 再 者, 必 須 在 覺 知 上 建 立, 所斷除的煩惱與毀滅煩惱的許多對治種類。《心類學》中闡述了覺知的種類、 心所的現象等,倘若明瞭,修行時會有極大裨益。
班登扎巴格西 (洛色林資深大老師) 學《心類學》,是因為往後的五大論內容皆與《心類學》有關。 《 心 類 學 》 中 闡 述 好 的 或 必 須 斷 除 的 心, 什 麼 是 我 們 要 提 昇 的, 什 麼 是
心類學
貪、 瞋、 癡 各 種 心 所。 智 慧 與 方 便 二 者 中 最 好 的 心 是 證 空 慧, 最 好 的 方 便 是 菩提心,這些是要提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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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們 必 須 知 道 有 多 少 所 斷 與 斷 除 次 第。 空 正 見 能 斷 除 所 斷, 譬 如 : 洗 衣 服 時, 上 面 有 污 垢, 要 去 除 它, 並 不 是 除 掉 衣 服, 而 單 靠 洗 衣 粉 或 水, 也 不 能 洗 淨 ; 同 樣 地, 我 們 的 心 也 有 許 多 污 垢, 須 以 智 慧 的 水、 菩 提 心、 慈 悲 心 等方便去除,也必須了解布施、持戒、忍辱、精進、禪定與智慧。
壇確格西 (辯經學院院長) 貪 等 煩 惱 都 是 覺 知, 煩 惱 等 的 對 治 法, 如 : 通 達 無 我 的 智 慧 等 類, 也 是 覺知的一類。若不知這些覺知的規則與心有好、壞兩類,則修行無從做起。 學 過《 心 類 學 》 的 人, 可 以 知 道 心 的 一 些 現 象 與 規 律。 認 知 這 些 內 容, 就了解心理的變化,知道何者該做、何者不該做。
圖登悲桑格西 學《 心 類 學 》 的 階 段, 心 處 於 顛 倒 中, 因 為 心 被 我 執 與 煩 惱 左 右。 經 過
心類學
觀察,顛倒知會變成疑,從疑轉成伺察知,之後變成比量,隨之生起再決知, 其後藉著修行而變成瑜伽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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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序
感謝各方因緣
七、 八 年 前, 一 位 西 藏 名 叫 菩 提 的 上 師 曾 鼓 勵 我 說 :﹁ 回 台 灣 後, 你 應 該 成 立 一 個 翻 譯 組 織。﹂ 之 後, 又 常 聽 到 觀 世 音 提 及 :﹁ 桑 耶 寺 多 年 前 設 立 了﹃ 譯 師 班 智 達 洲 ﹄, 專 門 翻 譯 佛 法。﹂ 這 是 我 成 立﹁ 班 智 達 翻 譯 小 組 ﹂ 的 緣起。 推 廣 佛 法 應 以 培 育 僧 才 為 基 礎, 進 而 利 益 一 切 社 會 大 眾。 藏 傳 佛 教 格 魯
心類學
派 的 僧 伽 教 育, 具 有 傳 承 與 完 整 的 五 部 大 論 教 育 體 系。 其 中 的 因 明 系 統 來 自
譯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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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那、 法 稱 論 師。 爾 後, 西 藏 先 賢 祖 師, 將 佛 經 內 涵 以 活 潑、 深 入 的﹁ 辯 經 理路﹂樹立思考模式,訓練日後廣大僧眾具備敏銳、清晰、正確的思惟。 因 此, 我 決 定 遵 循 藏 傳 僧 伽 教 育 的 順 序, 先 翻 譯︽ 攝 類 學 ︾, 其 次︽ 心
作者
戒海大格西
洛桑嘉措院長
冊數
一
一
一 二 二 二 二 二 一 一 二 一 一
出版
一 一 年, 在 北 ○
類 學 ︾︽ 因 類 學 ︾, 進 一 步 再 將 洛 色 林 的 五 部 大 論 教 科 書 陸 續 譯 出。 這 需 要 許 多 年 的 努 力 與 眾 人 的 合 作, 非 我 一 人 能 獨 立 完 成, 故 於 二 印度開辦翻譯培訓班。
班智達佛學會五部大論翻譯計畫
書名
一
作者 冊數 蔣貝赤理雲丹 一 嘉措大師
類別
洛桑嘉措院長
一
類別 書名 基礎教材 ︵洛色林學院︶攝類學 全稱:攝集攝類學諸涵義之學者喜 宴善說 心類學 全稱:建立大理路心類學必備集錦 ︵洛色林學院︶因類學
基礎教材
戒海大格西 福稱論師 福稱論師 堪蘇蓮花勝幢 大師 賈曹傑大師 福稱論師 堪蘇蓮花勝幢 大師 福稱論師 福稱論師 堪蘇蓮花勝幢 大師 欽文殊大師 僧成大師
蔣貝赤理雲丹 一 嘉措大師
︵洛色林學院︶攝類學 全稱:攝集攝類學諸涵義之學者喜 宴善說 心類學 全稱:建立大理路心類學必備集錦 ︵洛色林學院︶因類學
顯明般若義之燈 般若方面 現觀莊嚴論釋 ―― 般若辨析 的教科書 現觀莊嚴論釋 ―― 及參考書 開慧增喜心摩尼
量理方面 釋量論明解脫道疏 的教科書 釋量論頌明解脫道疏 及參考書 除意闇日光釋 中觀方面 中觀總義 的教科書 中觀辨析 及參考書 開啟深義眼之金匙 俱舍方面 阿毘達磨俱舍莊嚴釋 的教科書 阿毘達磨俱舍論之明解脫道疏
心類學
2011
出版
譯序
12 13
2011 2013 2012
︽攝類學︾是﹁因明﹂的啟蒙教育,︽心類學︾是進入五部大論的前行。 翻譯本書,承蒙洛桑嘉措院長、大海老師、蔣巴格西、給桑格西、如勇法師、
, 她 自 己 未 曾 學 過︽ 心 類 學 ︾, 但 Pauline
滇 津 悲 桑 法 師、 滇 津 曲 尊 法 師、 耶 喜 桑 莫 法 師、 滇 金 雀 堄 法 師、 張 婭 琴 居 士 等 人 才 得 以 完 成。 另 外, 特 別 感 謝 她非常有耐心地看了三遍我的翻譯劣作。其實,一個完全不懂︽心類學︾的人, 能 定 下 心 來 閱 讀 幾 分 鐘, 我 就 非 常 佩 服 了, 更 何 況 從 頭 到 尾 看 三 遍, 誠 實 可 貴 與 讚 嘆。 我 也 是 從 那 時 候 才 學 習 標 點 符 號, 之 前, 我 根 本 不 知 道 何 時 該 停 頓、 何 時 下 句 號。 那 之 後,︽ 心 類 學 ︾ 又 經 過 多 次 審 定, 最 終, 經 主 審 單 位 班智達達蘭莎拉翻譯小組,好幾回嚴謹審定與校稿,在此深深致謝。 ── 由衷感謝 上師觀世音尊者、殷琪居士等大德的善款支持。翻譯本書的功 德,祈願諸位上師長久住世,功德主事事圓滿、順心,一切眾生早日脫離苦海, 成就無上菩提。 本 書 若 有 任 何 錯 誤, 敬 請 十 方 大 德 海 涵 ; 若 大 眾 對 譯 文 有 任 何 建 議, 請 留言,無盡感激! www.panditatranslation.org
修行者的幸福隨身書
賜予您寶貴的意見,或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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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子
眼 睛 剛 剛 張 開, 見 到 前 面 的 玻 璃 略 帶 霧 氣, 隱 隱 約 約 可 看 到, 綠 色 的 葉 子 一 片 片 在 樹 上 沉 睡 著, 雖 然 是 非 常 吸 引 人 的 畫 面, 但 我 不 為 其 所 迷 惑, 立 刻 想 起 三 寶 的 影 像, 在 第 一 瞬 間, 就 把 整 個 身、 心 全 部 歸 依 三 寶, 想 : 您 是
心類學
我 的 救 星。 唯 有 您, 我 才 能 安 樂。 我 把 所 有 一 切 全 託 付 給 您, 請 您 接 受 我 的 祈求! 這是佛教徒每天早晨起來第一時刻該做的事。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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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剎那看到玻璃的眼識是「現前」也是 「量」。想著三寶的心是「分別」 以及「伺察知」。
心 裡 準 備 著 想 拿 冰 箱 裡 的 牛 奶 加 上 一 杯 咖 啡 當 作 早 餐, 可 是 卻 找 不 到, 有一點小小的失望,心想:﹁大概是被哥哥拿去喝了。﹂ 誤 以 為 牛 奶 還 在 冰 箱 的 心 是「 顛 倒 知 」。 不 大 肯 定 地 想, 可 能 是 被 哥 哥 喝掉的心是「疑」。
打 開 電 視, 正 在 報 導 日 本 大 地 震, 有 人 傷 亡。 內 心 覺 得, 這 些 一 定 是 造 了惡業才遭受到這樣的苦,所以,我也不能做出任何傷害別人的行為。 由 苦 果 推 理 出 之 前 造 惡 業 是「 比 度 」。 下 定 決 心 不 傷 害 別 人 的 心 是 「善心」。
由於早起,所以對路上塞車有點不耐煩。心想真是的,每天早上都塞車, 為 什 麼 政 府 不 將 馬 路 設 寬 一 點、 車 子 減 量? 明 明 這 城 市 就 這 麼 小, 為 什 麼 大 家不搭捷運上班? 抱 怨 的 心 態, 是 一 種 還 未 完 全 了 解 事 情 的 來 龍 去 脈 與 尚 未 接 受 事 實 的 反 應,此時帶有一點「瞋」念。
我 坐 在 公 車 裡, 看 著 外 面, 路 旁 的 一 株 株 樹 不 停 往 後 移 動。 突 然 好 像 有 人在耳旁說話,轉頭一看,原來有人開口問說: ﹁小姐!還有幾站到台大醫院?﹂
心類學
這 是「 無 分 別 顛 倒 知 」, 是「 清 晰 顯 現 無 有 之 物 為 所 取 境 的 無 分 別 顛 倒 知」。聽到但不知道說什麼的耳識是「顯而不定」。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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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敞的辦公室,約一百多坪,這是我度過人生三分之一時間的重要地點, 一 群 人 必 須 共 處 在 這 裡, 電 話 聲 此 起 彼 落。 一 位 同 事 面 帶 緊 張 的 表 情 衝 過 來 跟我說:﹁有事了!上司找你,還不快過去!﹂ 心想糟了,不定時的炸彈爆炸,連忙不假思索,直奔辦公室。 ﹁ 你 怎 麼 這 件 事 情 做 得 沒 頭 沒 尾, 難 道 每 次 都 要 別 人 幫 你 收 尾 嗎?﹂ 上 司大聲說道。 我 心 想 :﹁ 這 件 事 不 是 已 經 交 給 小 燕 負 責 了? 怎 麼 跑 到 我 頭 上? 一 定 要 說個明白。﹂身體突然熱起來,有點快爆發的感覺。 感 覺 得 到 已 經 生 起 瞋 心, 當 下 想, 我 是 佛 教 徒, 早 上 發 願 要 好 好 聽 佛 的 話,不做違背他的事,這時生起﹁慚心所」、善心。
晚 上 睡 前, 想 想 今 天 做 了 些 什 麼 事。 好 事, 譬 如 : 早 上 的 歸 依、 祈 求、
認 知 業 果 的 比 度、 慚 心 所、 善 心。 惡 的 如 : 瞋 心、 不 耐 煩。 反 觀 自 己 所 做 的
✽
事 後, 隨 喜 自 己 做 的 好 事, 為 自 己 高 興 ; 好 好 懺 悔 所 做 的 壞 事, 並 想 我 以 後 再也不這麼做了。
✽
這樣過一天,非常有意義,而且每天會更好。
✽
︽ 心 類 學 ︾ 引 導 我 們 明 心 見 性, 本 書 說 明 : 現 前、 比 度、 再 決 知、 伺 察 知、顯而不定、疑、顛倒知以及其他的心的分類,如:自決定量與他決定量。 敘 述 方 式 是, 最 先 反 駁 一 切 錯 誤 的 定 義, 接 著 說 明 正 確 的 定 義, 最 後 回 答 不
心類學
同 的 辯 駁。 特 別 之 處 在 於, 以 邏 輯 方 法 定 位 每 一 個 心 理 狀 態, 且 將 每 個 心 定 位得很清楚,一目了然。以非常簡短的文字,呈現最完整的內容。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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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的 上 師 洛 桑 嘉 措
前 辯 經 學 院 院 長 撰 寫 的 這 本︽ 心 類 學 ︾, 極 為 ——
詳 細。 主 要 的 重 點 是, 覺 知 的 七 種 分 類 與 書 末 的 心 與 心 所。 覺 知 的 三 種 與 兩 種分類,讀者大致閱讀一下分類方式與其中的性相就好。 目 前︽ 心 類 學 ︾ 有 很 多 版 本。 西 藏 幾 間 大 寺 院, 如 洛 色 林、 果 芒、 色 拉 傑 等 各 有 自 己 袓 師 所 造 的︽ 心 類 學 ︾, 不 僅 如 此, 薩 迦 派 也 有︽ 心 類 學 ︾ 的 著作。 心 的 本 性 分 世 俗 與 勝 義 兩 種, 一 為 唯 明 唯 知 的 體 性, 一 為 究 竟 性 質。 若 能體驗心的唯明唯知本性,記憶力也會增長。 以 顯 教 而 言, 第 三 法 輪 的 如 來 藏 經, 宣 說 心 的 本 性 ; 以 密 法 而 言, 藏 傳 佛 教 四 大 教 派 一 致 著 重 薰 修 心 的 空 性。 若 了 悟, 則 可 知 : 煩 惱 是 暫 時 的, 心 的本性未曾受到染著。煩惱可斷除,解脫是存在的,佛陀的果位是可達成的。 以此,能堅固我們的修行、對三寶的信心與菩提心的修持等。
正 知 正 念 的 心, 隨 時 持 續, 簡 單 地, 可 以 看 到 自 己 的 過 失, 不 至 於 將 自 己 的 缺 失 加 諸 在 他 人 身 上。 往 往, 凡 夫 的 心 不 清 淨, 所 以 常 見 他 人 過 患, 譬 如:可能自己喜歡晚睡,就不喜歡早起的人,還認為別人這麼做太老氣。 判 斷 力 與 心 的 澄 明 度 有 相 當 關 聯, 正 確 的 判 斷, 也 與 自 己 的 知 識 有 密 切 關係。再者,若心不自覺,則發生什麼事情都不知道。 ︽ 心 類 學 ︾ 界 於︽ 攝 類 學 ︾ 與︽ 因 類 學 ︾ 之 間, 為 藏 傳 佛 教 格 魯 派 修 行 者必修的課程。我當初在北印度辯經學院學習︽心類學︾的總時數約四個月, 因 我 們 當 時 學︽ 心 類 學 ︾ 的 階 段, 不 需 要 上 完 所 有 的 章 節, 因 此, 洛 桑 院 長 挑選重要的內容教導我們。 那 個 時 候, 我 們 的 修 學 時 間 可 區 分 為 : 上 課 與 課 後 辯 經, 每 月 並 有 一 次 的討論會。上課與課後辯經時數為三比一。
心類學
其次,︽心類學︾與︽現觀莊嚴論︾也有關聯。而且若不了解︽心類學︾,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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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易清楚資糧道、加行道 出生正行等。
等五道,以及披甲正行、趣入正行、資糧正行、
現代在家人如何修學︽心類學︾?我建議利用﹁共學﹂的方式學習。首先, 聽 聞 教 授 或 錄 音 檔 ; 其 次, 透 過 網 路 或 電 話 與 法 友 做 點 課 後 研 討。 由 於 辯 經 有 一 定 的 規 則, 所 以 在 未 熟 悉 之 前, 我 的 想 法 是, 大 家 可 與 三、 兩 好 友 一 起 討論,或組織讀書會以代替辯經。
二 年 出 版 的 版 本 翻 譯 而 成。 前 面 的 ○○
這 本 書 適 合 初 入 門 的 人, 也 是 修 行 者 的 幸 福 隨 身 書, 多 多 練 習, 相 信 你 一定能夠達成目標,祝福你圓滿成就!
凡例說明
本 書 依 據 達 蘭 莎 拉 辯 經 學 院, 二
法 照、 高 僧 鄭 重 推 薦︽ 心 類 學 ︾、 譯 序、 導 讀, 以 及 後 面 的 附 錄, 為 特
別企畫,專為現代讀者量身訂做,是藏文原書中沒有的。為利讀者閱讀, 內 文 加 上 數 字 編 號、 過 門 的 介 紹 文 字、 全 書 的 書 眉 標 法, 皆 是 藏 文 原 書
心類學
所 無。 目 錄 的 標 題 層 級, 尤 其﹁ 覺 知 的 兩 種 分 類 ﹂ 整 章 的 層 次, 也 與 藏 文原書不同。 本 書名相、性相,以經部為主。 凡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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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 ⑵
藏 文 原 書 內 的 科 判 分 為 兩 類, 一 做 成 標 題, 一 沒 有 做 成 標 題。 有 時 同 一
科 判 會 有 兩 種 寫 法, 例 如 :﹁ 講 說 知 覺 各 別 生 起 之 理 ﹂, 另 一 個 寫 法 是
﹁別說知覺各別生起之理﹂。 ︹ ︺裡的字代表加字。 佛子撰寫的六篇 ――
為 讓 讀 者 進 一 步 認 識 作 者 洛 桑 嘉 措 院 長, 緬 懷、 效 法 其 偉 大 情 操 與 平 易
近 人 風 範, 在 內 文 中 穿 插 院 長 弟 子, 也 是 本 書 譯 者
小故事。 翻 譯 時, 有 些 譯 文 根 據 如 下 譯 本 : 玄 奘 大 師︽ 俱 舍 論 ︾、 玄 奘 大 師︽ 觀
所 緣 緣 論 ︾、 法 尊 法 師︽ 現 觀 莊 嚴 論 ︾、 法 尊 法 師︽ 入 中 論 ︾、 法 尊 法
師︽釋量論︾、法尊法師︽四百論︾、法尊法師︽緣起讚︾;﹁心與心所﹂ 這一小節參考禪聞法師提供的心、心所譯本。
ᪧᨕᨋᨑ︶ ᨵ 、 顛 倒 知︵ 藏 文
ᫍᨓ᪄ᨋᨑᨋᨑᨵ︶ ᨋᨎ 、 錯
︶ᨎ 、 ᨑ᩶ᨋᪧᨕ
᫄᩶ᨋ᪱ᨑ᪄ᨋᨹᨑᨋᨓ︶ ᨋᨎ、遣入覺︵藏
ᨕᨵᨋᨓ︶ ᨎ 、 耽 著 知︵ 藏 文
翻 譯時,名相皆採用簡稱,性相則視藏文的意思而翻譯。例如:覺知︵藏
文 ᨴ་ᨑᨋཤེས︶ ᨋᨎ、非量知︵藏文
ᩎ᪠ᨋᩝᨵᨋᨵᨑᨋ︶ ᪧᨕᨎ 、 意 覺︵ 藏 文
᪠ᨋ᪠ᨑᨋᨓ︶ ᨋᨎ 皆 用 簡 稱, 以 取 代 覺 知 了 知、 顛 倒 知 覺、 耽
ᨓᨋᩝᨵᨋᨵᨑᨋ︶ ᪧᨕᨎ 、 成 入 覺︵ 藏 文
亂知︵藏文 文 欺 誑 知︵ 藏 文
著 了 知、 錯 亂 知 覺、 非 量 知 覺、 遣 入 覺 知、 成 入 覺 知、 意 覺 知、 欺 誑 了
᩶ᨵᨓ﹂ ᨋ᪠ᨎ 中 譯 是﹁ 善 ﹂, 在 某 些 文 字 行 間 中, 為 容 易 理 解 並 使 文 字
知等全稱。 藏 文﹁
通 順, 故 加 上﹁ 法 ﹂ 字, 成 為﹁ 善 法 ﹂。 此 種 情 形, 在 翻 譯 其 他 名 詞 時
亦同,如:﹁色法﹂、﹁一法﹂等。
心類學
翻 譯時,為方便讀者清楚了解,標明﹁問﹂、﹁答﹂或﹁他人辯說﹂、﹁反 駁﹂等,是藏文原書中所無。
凡例說明
24 25
⑶ ⑷ ⑸ ⑹ ⑺ ⑻ ⑼
目錄
高僧鄭重推薦《心類學》 譯序 感謝各方因緣 導讀 修行者的幸福隨身書 佛子 凡例說明
禮讚文與造論誓言 前言
入正說
覺知的七種分類 ◆ .講說離分別義
講說現前
.講說無錯亂義 .講說現前的分類
講說意現前
講說根現前
講說自證現前
探 討 如 何 生 起 意 現 前
講說瑜伽現前 .講說唯識派與瑜伽行自續派現前的道理 .講說延伸之義
✽
承許續邊生起之理
(交替如何生起之理 6 8
6 9
5 7 5 8
三行如何生起之理 )
6 8
7 0
洛桑嘉措院長小故事:不眠的傳說 ✽
― ―
6 6
6 2
︱
1 5
1 1
3
5 4
4 1
3 3
5 6 7 4
︱
5 0
4 7
2 3
3 5
︱ 4 9 5 2 5 4
― ― ― ― ― ― ― ―
︱ ︱ ︱
講說再決知
講說建立比度
講說伺察知 講說顯而不定 講說疑 講說顛倒知 七種覺知相互為何? 歸攝七種覺知之理 洛桑嘉措院長小故事:一個完全忘了累的人 ✽
覺知的三種分類 ◆
覺知的兩種分類 ◆ 量與非量 .講說量的性相
✽
講說《七部除意闇釋》宗
講說《明解脫道疏》宗 洛桑嘉措院長小故事:與大家共患難 ✽ ✽
講說自決定與他決定
)
(講說自決定量
講說中觀應成派
(講說勝王覺阿闍黎派
講說他決定量 講說難處
1 3 7
1 1 5
1 5 9
講說比量
】〕)
別說應成派量理相關
講說法上阿闍黎派 〔總示 【現量
1 6 1 1 7 1
.講說量的分類
.講說非量知的性相 分別與無分別
1 7 0 1 7 2
1 6 3
1 7 0
1 5 4
1 4 8 1 6 0
1 5 7
― ― ― ―
1 7 6
1 4 0
1 1 9 1 2 9
― ― ― ―
1 3 6 1 5 0 1 7 7
1 7 5
1 0 7 1 0 9
7 7 8 1 9 5
8 7 1 0 5
9 9 1 3 1
.分別以目的分類
✽
✽
講說根知生起之理
〕) 思
( 講 說《 上 對 法 》 宗 想
【欲
觸
勝解 】 講說十一善 無瞋
作 【信 無癡 不 】 講說二十
捨
不放逸
瞋
掉舉 不正知
不信 散亂
懈
無
嫉
染疑
慢
【貪
無貪
〔講說五
〔講說阿賴耶識
別說意知生起之理
洛桑嘉措院長小故事:循循善誘,因材施教 ✽ 意知與根知
錯亂知與無錯亂知
.提出疑點 .講說唯識派 .示生起根、意之理 .講說知覺各別生起之理 遣入與成入
【受
講說末那識
廣說心所 遍行
(講說他宗
洛桑嘉措院長小故事:不一樣的帳戶 ✽ 心與心所
廣說心王
.講說心、心所的分類
.廣說
輕安
愧
慧
】 講說五別境
意 定
念 慚
精進
】 講說六根煩惱 染污見
失念
惱
覆
2 6 4 2 6 8
害
無明
恨
【忿
害
2 6 7
】
2 6 9
驕
2 6 1 2 7 1
隨煩惱
2 5 0 2 6 3 2 6 8
諂
2 5 3 2 6 6
2 6 9
誑
2 4 9 2 6 3 2 7 1
慳
昏昧
2 5 3 2 6 6
2 7 3
無愧
慚
放逸
怠
2 3 7
2 3 5
2 2 8 2 3 4 2 5 2
2 4 3 2 5 9
2 7 2
2 6 2
2 4 0
2 3 2
2 6 5
2 5 7
2 4 4
2 3 6 2 3 9
2 4 7
2 3 9
2 4 2 2 6 2
2 6 7
2 2 3
2 0 1
1 8 2 2 0 5
2 2 7 2 2 8 2 3 0
2 4 2
2 3 5 2 5 1
2 4 6
2 3 8
2 4 1 2 4 4
2 5 4
2 6 4
2 3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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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0 1 2 2 0
2 1 6 2 2 9
2 7 0
2 6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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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1
1 8 0 1 8 5 1 9 5
1 8 7 1 9 1
1 8 9 2 0 7
2 1 3 2 2 0
跋文
譯注
總攝諸義
講說四不定
【睡眠
】 假有與實有的差別
〕 講 說《 下 對 法 》 宗 〕)
附錄二:《心類學》名相中、藏對照表 附錄三:《心類學》名相、性相表
悔
尋
2 7 6
〔心所的分類
伺
心所如何生起之理
2 7 6
探討一個心王有幾個眷
2 8 5
2 7 5 2 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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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類學
心雖四處恆奔馳,無有一法未曾見,奇哉未趣究竟樂,亦未了知真實理。
承擔利他之勇氣,臻二資岸十力身,為他演說實所證,無比教主祈允諾。
初學慧槳數划動,善導心類心海岸,今當彙諸心典籍,速獲心主心寶藏。
心海湧生解脫露,滴滴淨除四洲苦,特賜我以明慧眼,無等恩者我禮敬。
悲水涓流潤三地,妙善樹果悉豐茂,禮敬佛父觀世音,尤為雪域有情眼。
禮讚文與造論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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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 說 假、 實 有 心 所 之 別 屬 洛桑嘉措院長小故事:院長轉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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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心類學》科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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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 此, 對 利 根 者 講 說︽ 建 立 大 理 路 心 類 學 ︾, 分 三 : 一 概 說 論 義 目 的、 二正說論義、三結尾。 初 者, 若 是 一 位 已 開 慧 眼 者, 會 先 仔 細 分 辨 各 自 所 取 捨 的 對 象 對 或 錯, 再作取捨,不會對追求的目標貿然行動,因此,最初應當觀察能作取捨的﹁覺 知 ﹂ 的 體 性 與 作 用,︹ 此 點 ︺ 甚 為 重 要。 譬 如 : 樵 夫 在 砍 樹 之 前, 會 先 檢 查
心類學
斧 刃 ; 珠 寶 師 在 鑑 定 珠 寶 之 前, 也 須 先 睜 大 自 己 的 眼 睛。 同 樣 地, 境 的 取 捨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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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確 與 否, 主 要 在 於 能 取 的 覺 知 所 趣 方 向 是 否 正 確, 所 以, 最 初 應 當 觀 察 覺 知的好壞。 所 謂 覺 知 或 了 知, 不 僅 是 輪 迴、 涅 槃 萬 法 生 起 的 源 頭, 也 是 所 有 快 樂 與 痛 苦 的 發 起 者。 因 為, 如 使 自 己 的 覺 知 所 趣 方 向 無 誤, 能 善 引 導 至 清 淨 處, 自 己 就 能 處 於 安 樂、 朝 安 樂 邁 進。 假 使 自 己 的 覺 知 所 趣 方 向 落 入 錯 誤 或 顛 倒 中, 如 此 繼 續 下 去, 將 帶 自 己 到 無 邊 痛 苦 之 處。 如 導 師 薄 伽 梵 說 :﹁ 諸 法 意 本 性, 意 為 主 先 行, 若 意 極 清 澈, 言 語 或 所 做, 依 此 得 安 樂, 如 影 不 遷 移。
﹂ 這 段 話 的 意 思, 依 各 宗 派 的 覺 知 程 度, 有 深、 淺 不 同 的 闡 釋。 依
諸 法 意 本 性, 意 為 主 先 行, 若 以 惡 毒 心, 言 語 或 行 動, 彼 當 受 苦 迫, 如 馬 車 後 隨。 覺 知 的 能 力 與 層 次 來 說, 可 分 為 : 優、 中、 劣 三 種。 對 於 後 者 而 言, 輪、 涅 諸 法, 僅 是 業 所 感 得 的 等 流 果、 異 熟 果 與 增 上 果 任 一 的 體 性, 而 這 種 種 業, 是依賴思緒各種的顯現累積而成,所以︹輪、涅諸法︺純粹是業的顯現罷了。
再 者, 一 切 有 情 皆 不 斷 在 造 作 新 業 ; 或 已 造 之 業, 沒 有 一 刻 不 被 滋 潤 ; ︹加上︺前果受盡的同時,後果又成熟,所以︹一切有情︺恆受業的果報。
︹三︺惡道的器具。具有這種業的眾生,投生於彼處後, ──
簡 言 之, 藉 由 惡 思 緒 累 積 的 所 有 同 類 的 極 大 惡 業, 遂 形 成 了︹ 那 些 造 業 者的︺共同增上果
只 能 受 用 這 些 惡 業 的 果 報。 因 此, 所 有︹ 三 ︺ 惡 道 情 器, 皆 是 惡 業 的 顯 現, 抑 或 唯 是 惡 業 的 體 性。 同 樣 地, 所 有 欲 界 情 器, 也 是 福 業 或 善、 惡 夾 雜 業 的 果 報 體 性 ; 諸 上 界 情 器, 則 純 粹 是 累 積 強 大 禪 定 或 三 摩 地 業 的 果 報 體 性 ; 而 遠離輪迴的諸法,也唯是厭離輪迴的福德與智慧資糧的業所顯現。這亦如︽入 中 論 ︾ 說 :﹁ 有 情 世 間 器 世 間, 種 種 差 別 由 心 立。﹂︽ 釋 量 論 ︾ 說 :﹁ 故 愛 是有依。﹂︽釋量論︾說:﹁﹃不知﹄是有因,未說唯說愛。﹂ ︽ 俱 舍 論 ︾ 說 :﹁ 世 別 由 業 生。﹂ 等 所 言 故, 對 於 在 這 些 基 礎 上 且 精 通
心類學
業與習氣分類的人,輪迴、涅槃、處所、身與受用等所有的顯相,︹由於這些︺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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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是﹁靠內心上的境與有境習氣成熟之力而成立﹂,故能證成其是心的體性。 對 於 獲 得 更 高 見 解 者, 能 了 悟 輪 迴 諸 法 皆 是 分 別 的 本 質 與 涅 槃 諸 法 唯 是 遠 離
,更明白地闡述這些道理。
分 別 的 本 質。 若 聽 聞 者 的 智 慧 越 高, 就 越 能 藉 著 可 信 任 的 經 論 與 無 邊 事 勢 正 理異門 因 此, 心 或 覺 知 是 辨 別 是 否 為 補 特 伽 羅 的 主 要 之 法。 所 以, 不 可 能 沒 有 心 而 卻 有 一 位 單 獨 的 補 特 伽 羅。 一 旦 必 須 依 賴 心, 而 心 未 調 伏, 則 是 痛 苦 的 本 源, 故 無 法 忍 受, 必 須 努 力 調 伏, 讓 心︹ 最 終 ︺ 得 到 寂 靜。 然 而 調 伏 極 為 困難,因此了解﹁心﹂或﹁覺知﹂的性質以及善、惡的分類,就非常重要。
﹂
其 次, 導 師 在 經 中 說 :﹁ 心 動 搖 敏 捷, 難 守 亦 難 息, 如 弓 人 持 箭, 智 者 當正直。
就是此時的目的。
前言
心類學
不共特點。詳細介紹這些要義,為令大家生起想要學習︽心類學︾的好樂心,
分 覺 知 的 所 緣 等, 唯 有 依 靠 佛 世 尊 的 教 法 才 能 理 解, 所 以 這 才 是﹁ 內 道 ﹂ 的
捨, 於 此, 內、 外 道 各 有 許 多 解 釋。 然 而, 覺 知 的 各 自 本 質、 不 共 業 用 與 細
知 的 各 自 所 緣、 業 用 與 體 性。 如 果, 僅 是 觀 察 粗 分 善、 惡 覺 知 的 所 緣 而 作 取
總 之, 為 了 觀 察 覺 知 的 善 與 惡 而 作 取 捨, 就 必 須 了 知 如 何 分 辨 善、 惡 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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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
入正說
,是覺知的性相。﹂有人說:﹁於境能作了知,是覺知的性相。﹂初者,
︽ 果 芒 心 類 學 ︾ 說 :﹁ 非 塵 聚 的 明, 是 知 覺 的 性 相。﹂ 有 人 說 :﹁ 了 知
即知覺的性相。覺知、了知、知覺三者同義。
探討性相、探討分類二者。探討性相:﹁了知﹂,即覺知的性相。﹁明而了知﹂,
二入正說分三:覺知的七種分類、三種分類、兩種分類。初者又可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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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類學
安 立 了 知 為 覺 知 的 性 相, 是 宣 說 四 派 宗 義 者 所 共 同︹ 承 許 ︺ 的。 那 麼, 什 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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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了 知 義? 在 大 多 數︽ 心 類 學 ︾ 中, 對 主 張﹁ 了 知 境 是 覺 知 的 性 相 ﹂, 指 出 不 應 理 的 過 失 : 未 通 達 境 的 補 特 伽 羅 相 續 的 覺 知 為 有 法, 理 應 是 了 知 境 的 覺 知, 因 是 覺 知 故。 因 易 成。 不 能 如 是 許, 因 是 未 通 達 境 的 覺 知 故, 因 爾 未 通 達境故。若探討上面所拋出的應成方式,可知﹁通達﹂須安立為﹁了知﹂義。 如 此, 執 兔 角 的 分 別 為 有 法, 理 應 非 了 知, 因 未 了 知 任 何 境 故, 因 爾 未 通 達 任何境故。倘若如此拋出問難,你應思惟如何回答。 再 者, 以﹁ 未 通 達 境 的 補 特 伽 羅 相 續 的 覺 知 ﹂ 作 為 有 法, 也 很 難 說 是 應 理, 因 未 通 達 自 境 的 補 特 伽 羅 相 續 的 覺 知 不 存 在 故, 因 自 己 的 覺 知 對 於 自 己 而言絕非隱蔽分,且通達自己的覺知,周遍是通達自境故。那什麼是了知義? ︽果芒心類學︾說:﹁有了知義:呈現境與顯現境是了知境義。﹂但︹此說法︺ 仍 須 探 討, 因 為 執 兔 角 的 分 別 理 應 了 知 兔 角, 因 顯 現 兔 角 故。 若 許, 找 不 到 母 親 的 小 孩, 理 應 了 知 母 親, 因 顯 現 母 親 故, 因 彼 相 續 中 憶 念 母 親 的 憶 念 知
顯現母親故。︹如此︺將被世間共許所違害。 此 外, 通 達 聲 是 無 常 的 比 度, 理 應 未 了 知 聲 常 空, 因 彼 未 呈 現 或 顯 現 聲 常 空 故。 若 許, 則 彼 應 成 未 通 達 聲 常 空。 還 有 聲 聞 見 道 無 間 道, 理 應 未 了 知 補 特 伽 羅 無 我, 因 未 顯 現 彼 故, 已 承 許 周 遍。 若 許, 理 應 沒 有 現 前 了 知 四 法 印 的 補 特 伽 羅, 因 許 故。 若 許, 則 佛 薄 伽 梵, 理 應 也 變 成 未 了 知 三 世 的 補 特 伽羅。有周遍,因凡是現前所顯現周遍是事物,即為此派的︹理論︺故。 所以,中觀應成派對了知的意思的主張:若是對真實二現未隱沒的覺知, 周 遍 對 各 自 的 顯 現 境 是 量 ; 若 是 二 現 隱 沒 的 覺 知, 周 遍 對 真 實 是 量, 故 可 安 立 衡 量 且 顯 現 自 所 現 法 為 了 知 的 意 思。 但 這 在 下 部 宗 義 中 不 應 理, 所 以﹁ 於 自 境 具 有 分 辨 是、 非 功 用 者 ﹂, 或 者﹁ 以 覺 知 執 或 取 ﹂, 才 是 了 知 義。﹁ 於 自顯現中清晰執取境﹂,即明而了知之義。
心類學
雖然引︽入行論︾:﹁知覺非塵聚。﹂與︽中觀莊嚴論︾:﹁識乃廣生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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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塵聚體性。﹂作為根本性相的依據,但第一引文在︽入行論︾中卻無,是故, 應 從 經 論 中 尋 找 此 文 的 出 處。 第 二 引 文 是 說 明 有 自 證 分 的 能 立, 應 再 探 討 其 是 否 為 述 說 知 覺 之 性 相 的 依 據。 然 而, 此︹ 引 文 ︺ 若 深 究 至 細 微 邏 輯, 其 中 有 廣 大 內 涵, 若 如 此 安 立 性 相, 有 如 下 過 失 : 非 塵 聚 的 明 為 有 法, 爾 理 應 非 知 覺 的 性 相, 因 為 知 覺 是 成 立 法, 而 爾 是 遮 遣 法 故。 有 周 遍, 因 某 二 法 若 是 性 相、 名 相, 此 二 法 的 成 立 相 或 遮 遣 相 一 定 要 相 同 故, 因 在 了 知 名、 義 相 屬 的 一 個 分 別 中, 此 二 法 之 相 的 顯 現 方 式 必 須 相 同, 不 然 則 犯 遮 遣 分 別 與 成 立 分別不相違的過失故。譬如:腹鼓縮底且具有盛水作用者,在分別中顯現時, 僅生起念:﹁此是寶瓶。﹂名、義結合的特殊定解,就等同圓滿通達寶瓶名。 此外,無有任何寶瓶相可顯現、且︹前者︺與此相同故。若非如此,說﹁已生﹂ 是無常的性相,則找不到不應理的正確能立故。 此 外, 心 之 法 性 為 有 法, 理 應 是 知 覺, 因 是 非 塵 聚 的 明 故, 理 應 是 彼,
因 是 明 且 非 塵 聚 故, 理 應 是 因 中 前 項, 因 是 光 明 故, 因︽ 釋 量 論 ︾ 說 :﹁ 心 自 性 光 明。﹂ 故。 若 如 此 破 斥, 則 會 有 無 法 避 免 文 字 瑕 疵 的 過 失。 又 依 上 部 宗 義 而 言, 佛 聖 者 相 續 的 兩 種 色 身 與 其 五 根 等, 皆 應 變 為 知 覺, 因 是 非 塵 聚 的明故,理應是彼,因是清澈明光的體性且由本智自所顯現而成,並承許︹彼︺ 非塵聚故。知覺的趣入方式,上、下部宗義共通故,性相也應共通。 第 三 性 相 不 應 理, 量 為 有 法, 理 應 了 知 境, 因 覺 知 是 了 知 故。 不 能 如 是 承許,因境是常法故。
故, 理 應
雖 認 為 第 四 性 相 中 指 的 是 所 了 知 的 境、 了 知 者、 了 知 的 動 作, 但 安 立 為
故,因境是所知故。
覺 知 的 性 相︹ 也 ︺ 不 應 理。 士 夫 為 有 法, 應 是 覺 知, 因 境 被 了 知 是彼,因境是所了知
其性相也必定是事物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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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類學
因動作、作者、施予動作的對象,三者是常法故。有周遍,因彼名相是事物,
復 次, 於 境 能 作 了 知 為 有 法, 爾 為 覺 知 的 性 相 不 應 理, 因 爾 是 常 法 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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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知的 七種分類
一、現前 心可赤裸無遮接觸對境嗎?
二、比度 我們可藉比度證明前世今生。
三、再決知 見道位時,雖再次證悟無我,但為什麼不是再 決知?
四、伺察知 為什麼伺察知與觀察的智慧有天壤之別?
五、顯而不定 平時聽而不聞、視而不見,屬於哪一種心?
六、疑 疑神疑鬼不利於我們,但所有懷疑都不好嗎?
七、顛倒知 平時我們自以為樣 樣通曉, 事 實上,被 顛倒 的 意識左右。
第二講說分類有七者。
講說現前
承許根本
,因彼非現前故,因是顛倒知故。
法, 理 應 是 現 前, 因 是 離 分 別 的 了 知 故, 理 應 是 彼, 因 是 無 分 別 知 故。 不 能
有 人 說 :﹁ 離 分 別 的 了 知, 是 現 前 的 性 相。﹂ 顯 現 藍 色 雪 山 的 根 知 為 有
安立與斷諍三者。
初者現前又分說為:性相、分類、延伸義三者。初者性相又分為:破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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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類學
自 宗 承 許 :﹁﹃ 離 分 別 的 無 錯 亂 了 知 ﹄, 是 現 前 的 性 相。﹂ 如︽ 量 經 ︾
覺知的七種分類.講說現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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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說 :﹁ 合 名、 種 分 別, 離 其 是 現 前。 知覺是無分別者,彼是現前也。﹂
者
天授
﹂ 其︽ 自 釋 ︾ 說 :﹁ 凡 遠 離 分 別 的
非 離 分 別 故。 彼 具 有 分 別 故, 因 天 授 比 丘 非 離 比 丘 戒 體 故, 因 具
對 於 離 分 別 義, 有 人 說 :﹁ 非 分 別 是 離 分 別 義。﹂ 此 不 應 理, 因 觀 現 世
講說離分別義
說二者。
為 有 分 別 ﹂ 的 顛 倒 分 別。 若 不 講 無 錯 亂, 諸 無 分 別 顛 倒 知 則 應 成 現 前, 故 講
在 此 講﹁ 離 分 別 ﹂ 與﹁ 無 錯 亂 ﹂ 二 者, 是 為 破 除 某 些 外 道 主 張 之﹁ 根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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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 若 不 成, 分 別 為 有 法, 領 納 爾 的 自 證 現 前 與 爾 理 應 是 成 住 同 質, 因
覺知的七種分類.講說現前
心類學
具 有 分 別、 與 分 別 分 開、 脫 離 分 別 等 都 是 異 名, 如 釋 迦 覺 說 :﹁ 所 謂 具 足 遠
義 堪 為 混 合 的 耽 著 是 它 的 意 思, 則 更 為 透 徹。 一 般 在 典 籍 中 說, 離 分 別、 不
合的耽著知,即離分別義或離分別的性相。﹂但我認為,若安立遠離執持聲、
精 通 顯 密 的 大 班 智 達 福 稱 仁 波 切 論 師 雖 然 說 :﹁ 遠 離 執 持 聲、 義 堪 為 混
性相故。
常 的 比 度 二 者 為 有 法, 理 應 不 是 分 別, 因 遠 離 分 別 的 性 相 故, 因 爾 無 分 別 的
某 人︹ 又 ︺ 說 :﹁ 遠 離 分 別 的 性 相, 即 離 分 別 義。﹂ 聲 常 執 與 通 達 聲 無
分別的別,周遍遠離分別之自返體故。
又 有 人 說 :﹁ 遠 離 分 別 之 自 返 體, 是 離 分 別 義。﹂ 此 不 應 理, 因 只 要 是
爾是知覺故。
質
為 有 法, 理 應 不 是 離 分 別, 因 非 離 分 別 質 故, 理 應 是 彼, 因 與 分 別 是 成 住 同
又 有 人 說 :﹁ 遠 離 分 別 質 是 離 分 別 義。﹂ 也 不 應 理。 領 納 分 別 的 自 證 分
有比丘戒體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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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分別者,即多果也。﹂
講說無錯亂義 對 於 無 錯 亂 義, 某 人 說 :﹁ 對 自 趣 入 境 無 錯 亂, 即 無 錯 亂 義。﹂ 又 他 人 說 :﹁ 對 自 所 量 無 錯 亂, 即 無 錯 亂 義。﹂ 又 有 人 說 :﹁ 未 由 暫 時 的 四 種 錯 亂 因而錯亂。﹂初二者不應理,因通達聲是無常的比度,一般來說,雖是錯亂,
﹂,雖是無錯亂知,然對自所量不是無錯亂故,
然 對 自 己 的 趣 入 境 與 所 量 不 是 錯 亂 故, 因 對 彼 二 者 是 量 故。 另 外, 觀 現 世 者 相續中的﹁此示執色意現前 因 自 所 量 不 是 基 成 故, 理 應 是 彼, 因 是 顯 而 不 定 故。 第 三 者 也 不 應 理, 因 補 特 伽 羅 我 執 為 有 法, 理 應 無 錯 亂, 因 未 從 暫 時 的 四 種 錯 亂 因 生 起 故, 因 未 被 四 種 暫 時 錯 亂 因 任 一 者 染 污 故。 自 宗 :﹁﹃ 對 自 顯 現 境 無 錯 亂 的 了 知 ﹄, 即
無錯亂知之義。﹂ 第三斷諍,有人︹駁︺說:﹁領納分別的自證現前為有法,理應非離分別, 因 具 有 分 別 故。 有 周 遍, 因 具 有 與 遠 離 相 違 故。 因︹ 可 ︺ 成 立, 因 彼 與 分 別 的體性無二同住故,因二者無論就境、時、自性而言,皆是成住同質故,譬如: 跟 家 畜 一 起 居 住 者 就 稱 為﹃ 具 家 畜 ﹄。﹂ 答 :﹁ 無 過 失。﹂ 但 主 張 僅 是 無 有 分 別, 乃 離 分 別 義 者, 皆 難 以 作 答。 然 而 自 宗 :﹁ 是 承 許 自 證 分 不 含 分 別 的 性相,因遠離分別的染污故,沒有不離分別之過。﹂ 又 有 人 辯 說 :﹁ 比 量 為 有 法, 理 應 對 自 顯 現 境 沒 有 錯 亂, 因 通 達 自 顯 現 境 故 ; 因 凡 是 基 成, 周 遍 是 比 量 所 通 達 故。﹂ 當 以﹁ 不 周 遍 ﹂ 作 答。 又 有 人 ︹ 辯 ︺ 說 :﹁ 離 分 別 的 無 錯 亂 了 知 為 有 法, 爾 理 應 非 現 前 的 性 相, 因 與 現 前 沒有性相、名相的相屬故。理應是彼,因若量成立爾,則周遍成立現量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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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因不成。﹂︹復辯說︺:﹁因理應成立,因彼二者的自證分是一者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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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於此不周遍
。﹂
講說現前的分類 第 二 講 說 現 前 的 分 類, 現 前 以 生 起 的 方 式 可 分 為 : 根 現 前、 意 現 前、 自 證現前、瑜伽現前四者。其順序是,最初生起根現前後,再靠此生起意現前,
增 上 緣 有 色 根 而 生、 又 是 離 分 別 的
藉 由 串 習 意 現 前 而 生 起 瑜 伽 現 前 故。 生 起 的 順 序 是 決 定 的。 自 證 分 唯 是 施 設 為伴隨各種知覺與生俱來而已。
講說根現前 初 者 根 現 前 的 性 相, 即﹁ 依 自 不 共
攝於量與非量知二者中。 18
覺知的七種分類.講說現前
心類學
取 種 種 名 字, 因 此 有 如︹ 一 位 ︺ 能 言 善 說 的 人。 有 鑑 於 論 中 如 此 講 說, 也 可
同 無 法 清 楚 顯 現 境 的 盲 人, 可 是 卻 能 分 辨 境 的 分 與 有 分、 總 與 別, 並 善 於 冠
自 之 別︹ 相 ︺ 並 取 名 此 是 此, 就 像 啞 巴 雖 能 見, 但 無 法 言 說。 諸 分 別, 就 如
根 現 前 乃 依 賴 境、 根 接 觸 之 力, 而 得 清 楚 顯 現 境 的 體 性, 但 無 法 分 辨 彼 境 各
此 復 ,如︽ 量 理 寶 藏 論 ︾
說 :﹁ 根 知 如 啞 巴 有 眼 ,分 別 如 盲 者 善 說 。﹂
剎 那 是 次 者 ; 士 夫 的 意 耽 溺 於 樂 音 時, 相 續 中 的 執 色 根 現 前 是 第 三。 這 些 皆
根 現 前 的 顯 而 不 定 三 者。 如 : 執 色 根 現 前 第 一 剎 那 是 初 者 ; 執 色 根 現 前 第 二
此 復, 根 現 前 以 作 用 門 可 分 為 : 屬 根 現 前 的 量、 屬 根 現 前 的 再 決 知 與 屬
剩餘四者,也應如此類推。事相如:執藍色的眼知。
自不共增上緣眼根而生、又是離分別的無錯亂了知﹂,是執色根現前的性相。
無錯亂了知﹂。此以境門可分為:由執色根現前,乃至執觸根現前五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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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根與意的差別,以及分別與無分別的殊異。
講說意現前 第 二﹁ 依 自 不 共 增 上 緣 意 根 而 生、 又 是 離 分 別 的 無 錯 亂 了 知 ﹂, 即 意 現
,
前 的 性 相。 有 人 說 :﹁ 此 為 意 現 前 是 現 前 的 性 相, 不 應 理。﹂ 兔 角 為 有 法, 理 應 是 彼 性 相, 因 是 彼 名 相 故。 若 不 成, 彼 為 有 法, 理 應 是 意 現 前 是 現 前 因意現前是意現前故,因有意現前故,承許因。
現前隨後無間
所 生、 且 可 清 楚 顯 現 色 的 意 知, 是 初 者 ; 如 : 異 生
相續中
二 者 任 一 的 意 現 前 三 種。 三 種 的 事 相︹ 如 下 ︺ : 如 : 觀 現 世 相 續 中 的 執 色 根
意 現 前 可 分 為 : 由 根 現 前 所 引 生 的 意 現 前、 修 所 成 引 生 的 意 現 前 與 非 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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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任一的意現前,則三者都有。
講說自證現前 第 三﹁ 離 分 別 且 無 錯 亂 的 能 取 行 相 ﹂, 乃 自 證 現 前
的 性 相。 對 此, 若
的 意 現 前, 雖 然 有 量 與 再 決 知 二 者, 但 是 否 有 顯 而 不 定, 仍 待 探 究。 非 前 二
且 教 典 中 說, 彼 相 續 中 最 短 剎 那 的 現 前, 周 遍 不 通 達 自 境 故。 由 修 所 成 引 生
相續中由根現前所引生的意現前,必定是顯而不定,因是彼一定是最短剎那,
的 前 五 通, 是 二 者 ; 如 : 自 證 分 與 中 陰 相 續 中 的 神 通, 則 是 第 三 者 故。 異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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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再決知,後將述說。
覺知的七種分類.講說現前
心類學
分 故。 雖 教 典 中 說, 彼 可 分 為 : 量、 再 決 知 與 顯 而 不 定 三 者, 但 仍 須 探 討 彼
行 相, 因 是 自 證 現 前 故。 理 應 是 彼, 因 是 自 證 分 周 遍 是 現 前 且 自 證 分 是 自 證
謂 :﹁ 彼 是 自 證 現 前 的 性 相。﹂ 寶 瓶 為 有 法, 理 應 是 離 分 別 且 無 錯 亂 的 能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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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說瑜伽現前 第 四﹁ 依 自 不 共 增 上 緣 止 觀 雙 運 三 摩 地 而 生、 又 是 聖 者 相 續 中 離 分 別 的 無錯亂智﹂,即瑜伽現前的性相。 有 人 說 :﹁ 依 自 不 共 增 上 緣 止 觀 雙 運 三 摩 地 而 生、 又 是 聖 者 相 續 中 離 分 別 的 無 錯 亂 他 證 智, 即 瑜 伽 現 前 的 性 相。﹂ 不 應 理, 因 有 字 詞 過 於 繁 贅 之 失 且添加﹁他證﹂之詞,也未見有更特別的目的故。 有 人 說 :﹁ 有 目 的, 因 可 排 除 領 納 瑜 伽 現 前 的 自 證 分 是 瑜 伽 現 前。﹂ 為 此理應不須加此詞,因彼不是依自不共增上緣止觀雙運而生故且彼也非智故。 理應是初者,因為此瑜伽現前與自證分二者,無論相對於境、時、自性而言, 皆 是 成 住 同 質 的 緣 故。 雖 彼 二 者 之 因 是 同 義, 然︹ 其 ︺ 不 共 增 上 緣 不 一 定 是 同 義 故, 因 有 很 多 法 的 因 雖 是 同 義, 近 取 因 卻 不 是 同 義, 況 彼 與 此 相 同 故。
譬 如 : 蔗 糖 的 味 與 色, 二 者 依 一 因 而 生 起, 然 非 依 一 近 取 因 生 起 故。 倘 若 不 是 如 此, 領 納 根 知 的 自 證 分 為 有 法, 理 應 是 依 自 不 共 增 上 緣 有 色 根 而 生, 因 根 知 這 樣 生 起, 且 此 二 者 無 論 相 對 於 境、 時、 自 性 而 言, 皆 是 成 住 同 質 故。 若 許, 自 證 分 為 有 法, 理 應 是 根 知, 因 是 彼 性 相 故。 不 能 如 是 承 許, 因 凡 是 自證分一定是向內知故。理應是第二者,因此類自證分不是智故。理應是彼, 因 彼 非 道 故, 因︹ 彼 ︺ 是 無 記 故, 因 彼 非 由 修 力 證 得 的 現 觀 故, 因 非 善 故, 因 教 典 中 說, 凡 是 根 知 或 自 證 分 一 定 是 無 記 故。 依 此, 也 可 順 便 屏 除 領 納 一 切種智的自證分與佛聖者相續的諸根知是一切種智。 瑜 伽 現 前, 以 體 性 門 可 分 為 : 見 道 瑜 伽 現 前、 修 道 瑜 伽 現 前 與 無 學 道 瑜 伽 現 前 三 種。 復 以 所 依 門 可 分 為 : 聲 聞、 緣 覺 與 大 乘 瑜 伽 現 前 三 種 ; 以 行 相
心類學
門 可 分 為 : 緣 無 常 等 十 六︹ 行 相 ︺ 的 十 六 個 瑜 伽 現 前 ; 以 境 門 可 分 為 : 趣 入 粗、細分諦相與粗、細分無我的瑜伽現前等。
覺知的七種分類.講說現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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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 麼,﹁ 若 瑜 伽 現 前 與 自 證 現 前, 二 者 均 為 意 現 前, 則 不 應 說 有 四 種 現 前。 假 如 彼 二 者 不 是 意 現 前, 將 導 致 知 覺 不 能 分 出 意 知 與 根 知, 數 量 確 定 為
為除顛倒分
二。﹂ 答 :﹁ 無 有 過 失。﹂ 雖 現 前 分 根 現 前 與 意 現 前 數 量 確 定 為 二, 但 宣 說 分 為 四 者 有 其 目 的, 如 賈 曹 傑︽ 正 理 滴 論 釋 ︾ 說 :﹁ 分 四 者 別 故, 是 觀 待 目 的 之 定 數。﹂ 因 此, 以 生 起 的 方 式 將 它 分 為 四 種, 不 僅 好 且 合 理。 另 外, 根 現 前 周 遍 是 依 境 與 根 接 觸 之 力 而 生 起 ; 瑜 伽 現 前 必 是 依 最 初 薰修具諦相的止觀雙運三摩地,經長久︹時間︺而生起,如︽量經︾說:﹁瑜 伽 悉 如 上 師 示, 唯 見 毫 無 混 淆 義。﹂ 故。 自 證 現 前 乃 與 領 納 各 自 之 知 覺 與 生 俱 來。 一 般 的 意 現 前, 有 些 是 靠 前 量 的 力 量 而 生 起, 有 些 是 靠 修 持 的 力 量 生 起,有多種。 若 收 攝, 則 有 屬 瑜 伽 現 前 的 量 與 屬 瑜 伽 現 前 的 再 決 知, 但 無 屬 瑜 伽 現 前 的顯而不定,如︽釋量論︾說:﹁大慧由唯見,能定一切相。 ﹂對此有人說:
﹁ 如 果 瑜 伽 現 前 顯 現 的, 周 遍 被 瑜 伽 現 前 通 達。﹂ 不 應 理, 因 菩 薩 聖 者 相 續 中 通 達 一 切 種 智 為 無 常 的 瑜 伽 現 前, 能 顯 現 一 切 種 智, 但 彼 不 是 現 證 一 切 種
並不
智故,因沒有現證一切種智的有學本智故。理應是彼,因佛聖者相續的諸斷、 證 功 德, 唯 有 佛 聖 者 才 能 互 為 現 證 的 行 境 故。 譬 如 : 別 人 要 看 見 供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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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類學
種 智 是 顯 而 不 定 故。﹂ 不 周 遍。 那 麼 通 達 聲 無 常 的 比 度 為 有 法, 理 應 是 再 決
︹ 有 人 說 ︺ :﹁ 那 麼, 此 瑜 伽 現 前 為 有 法, 理 應 是 顯 而 不 定, 因 對 一 切
用在其他法上。
空 間 是 現 前 與 量 二 者 ; 對 空 間 無 常 是 現 前, 然 非 是 量。 如 是, 當 了 解 如 何 運
關 鍵, 應 當 了 知。 同 樣 地, 證 虛 空 的 根 現 量, 對 虛 空 是 現 量, 然 非 現 前 ; 對
切 種 智 常 空 雖 是 現 量, 然 非 瑜 伽 現 前 ; 對 一 切 種 智 是 瑜 伽 現 前, 然 非 現 量 等
續 中 通 達 一 切 種 智 無 常 的 瑜 伽 現 前, 對 一 切 種 智 無 常 是 現 前 與 量 二 者 ; 對 一
難, 但 別 人 要 親 見 他 相 續 的 諸 斷、 證 功 德, 則 相 當 困 難。 所 以, 菩 薩 聖 者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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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因對聲是再決知故,排比周遍。那麼,上述引文的意思究竟為何?答:﹁若 是瑜伽現前,凡所顯現的自趣入境法,決定周遍是通達彼。﹂乃上文的意思故。 又 有 人 說 :﹁ 通 達 一 切 種 智 無 常 的 瑜 伽 現 前, 雖 以 現 前 通 達 一 切 種 智 無 常, 然 非 現 前 通 達。﹂ 此 不 應 理, 因 二 者 在 此 派 是 同 義 故, 因 以 現 前 的 方 式 通 達 與 處 於 現 前 的 狀 態 中 通 達, 二 者 並 無 差 別 故。 然 而, 就 應 成 派 而 言, 通 達 寶 瓶無常的再決知,以現前通達寶瓶無常,然非現前通達,此關鍵亦應了知。
講說唯識派與瑜伽行自續派現前的道理 唯 識 派 與 瑜 伽 行 自 續 派 中,﹁ 離 分 別 且 由 堅 固 習 氣 生 起 的 了 知 ﹂, 即 現 前的性相。彼又如︽定量論︾說:﹁此復習氣堅固故,隨行乃至輪迴︹盡︺, 此 乃 於 名 言 中 觀 待 不 欺 誑 故, 此 是 量 也。﹂︽ 應 理 論 ︾ 中 說 :﹁ 可 見 阿 闍 黎
宣 說 唯 識, 是 安 立 在 習 氣 堅 固 與 不 堅 固 上。﹂ 有 如 此 安 立 的 原 因, 是 因 有 情 相續中的根現前,周遍對自顯現境錯亂故,彼等決定周遍顯現外境故。然而, 對自趣入境無錯亂且清楚顯現故,即安立為現前。 有 人 說 :﹁ 離 分 別 且 由 堅 固 習 氣 生 起 的 不 欺 誑 了 知, 是 現 前 的 性 相。﹂ 此 不 應 理, 因 此 派 中 有 屬 現 前 的 顯 而 不 定 的 知 覺、 且 是 彼 周 遍 非 不 欺 誑 了 知故。 此 外, 不 相 應 行 的 性 相 也 要 修 正, 因 為 安 立 被 緣 為 是 非 色 與 相 應 知 覺 任 一 者 的 有 為︹ 法 ︺, 是 彼 的 性 相 故。 凡 是 不 相 應 行, 一 定 不 是 心 或 心 所 任 何
補 特 伽 羅 無 我, 所 以 現 前 的 顯 現 境 不 一 定 是
一 者, 然 不 一 定 不 是 知 覺 故, 如 一 切 種 智 被 承 許 是 不 相 應 行 故。 同 樣 地, 聲 聞 見 道 無 間 道, 因 為 直 接 通 達
心類學
﹂如:執青眼知於內
事物。不承許外境故,對所緣緣也有不同的主張,如︽觀所緣緣論︾中說:﹁內 所 知 體 性, 顯 現 如 外 境, 是 義 識 體 故, 亦 唯 是 緣 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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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 上, 令 彼 能 顯 外 在 青 相 的﹁ 習 氣 ﹂ 或 已 成 熟 的 能 力, 是 青 執
的所緣緣與
眼根的 ──
﹂ 等 言, 主 張 唯 識 派 沒 有 真 的 色。 其 癥
心類學
許 有、 無 外 境 二 者, 均 不 主 張 分 別 有 所 緣 緣, 但 凡 是 知 覺, 周 遍 各 有 一 個 增
修 習 力 而 生, 像 無 分 別 的 貪 等 串 習 力 而 生 起 者, 均 不 承 許 真 正 的 所 緣 緣。 承
是 指 境、 根 接 觸 之 力 而 生 起 的 根 現 前 與 少 許 意 現 前 而 已。 然 如 : 瑜 伽 現 前 是
除了分別部以外,所有承許外境者所主張的所緣緣方式是一樣的。此復,
不主張真正的色。會有這種區別,是因為有、無外境而形成。
尋 獲 所 緣 緣 與 根, 因 而 說 是﹁ 成 熟 的 能 力 ﹂, 此 是 一 派 胡 言 而 已, 並 非 唯 識
結 之 處 在 於, 中 觀 與 唯 識 二 師 爭 論 有、 無 外 境 時, 唯 識 除 了 能 力 以 外, 無 法
此 自 識 依 功 能, 妄 執 名 為 色 根 眼。
作為依據,承許唯識派主張眼根是能力。再者,又見很多人依︽入中論︾:﹁即
有 許 多 人 引 陳 那 阿 闍 黎 所 說 :﹁ 俱 生 根 能 力, 其 體 亦 是 根, 亦 不 違 唯 識。﹂
塵聚,唯識師則主張這就是在自己的前等無間緣知覺上的能力體性。﹂是故,
此 不 共 差 別 之 主 因, 有 別 於 眼 知 的 另 兩 種 緣, 但 差 異 在 於, 經 部 師 承 許 此 是
體 性, 能 令 眼 知 只 執 五 塵 中 的 色, 而 非 執 他 者 的 不 共 差 別 ; 雖 然 二 者 皆 主 張
無 間 緣 的 方 式 一 樣, 然 而 承 許 增 上 緣 的 方 式 不 同。 眼 知 的 增 上 緣
但 卻 有 不 同 的 解 釋。︽ 七 部 除 意 闇 釋 ︾ 說 :﹁ 經 部 與 唯 識 二 者, 承 許 根 知 等
緣緣的最清楚依據。由此可見,經部與唯識二者,皆承許上文是自宗所主張、
是 所 緣 緣。﹂ 我 忖 思 : 若 照 其 說 法 探 究 可 知, 這 是 唯 識 師 主 張 內 在 能 力 為 所
緣 論 自 釋 ︾ 中 說 :﹁ 內 識 顯 現 為 義 且 從 彼 而 生 故 ; 唯 內 在 之 具 足 二 法 者 故,
的 所 緣 緣, 一 定 顯 現 於 執 青 眼 知 且 青 執 又 由 彼 所 生 起 故。 此 依 據 如︽ 觀 所 緣
所 緣 緣, 並 非 真 所 緣 緣, 因 彼 的 真 所 緣 緣 要 具 備 兩 個 條 件, 譬 如 : 執 青 眼 知
﹁ 同 時, 然 非 錯 故, 是 所 緣 緣。﹂ 在 此 僅 說 明, 如 同︽ 阿 毘 達 磨 ︾ 所 講 說 的
為假因,並非真所緣緣。如此安立為緣的理由︹如下︺:如︽觀所緣緣論︾說:
青 執 的 真 因, 或 是 若 主 張 靠 習 氣 成 熟 所 現 的 青 相 是 所 緣 緣, 如 此 則 只 承 許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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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緣與一個等無間緣。中觀應成師主張色也有等無間緣,如︽根本中論廣釋︾ 說:﹁佛護論師也如此承許,此即承許色也有等無間緣之派。﹂
講說延申之義 第三講說延伸之義可分為:一講說似現前、二講說意現前如何生起之理。
比 度 所 生 分 別、
憶 念 分 別、
錯 亂 分 別、
初者又分為三:︵一︶性相、︵二︶分類、︵三︶如何歸攝之理。︹初者︺,
比 度 分 別、
欲 求 分 別、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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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 自 顯 現 境 錯 亂 的 了 知 ﹂, 即 似 現 前 的 性 相。 此 有 七 種 : 世 俗 分 別、 5
是 第 六, 一 月 顯 現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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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 是 去 除 顛 倒 分 別 的 分 類, 因 為 是 為 破 除。 有 些 外 道 主 張 一
量論︾說:﹁謂亂知世俗,比度及彼生,念與強烈欲,似現前眼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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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類學
與分別同義,次者與無分別顛倒知同義,錯亂分別與分別顛倒知同義。如︽集
分 別、 比 度 所 生 分 別 四 者。 此 又 攝 於 分 別 似 現 前 與 無 分 別 似 現 前 二 者。 初 者
第 三 如 何 歸 攝 分 別 似 現 前, 若 再 攝, 可 攝 於 錯 亂 分 別、 世 俗 分 別、 比 度
是現前等人的顛倒分別而說的。
切 現 前 為 分 別 ; 有 些 主 張 一 些 分 別 為 現 前 ; 有 些 主 張 執 白 螺 為 黃 色 的 眼 知,
三類的分類
若 歸 攝, 則 前 六 者 是 分 別, 第 七 者 與 無 分 別 顛 倒 知 同 義。 此 並 非 排 除 第
二月的眼知是第七。
過 去 事 情 的 分 別 是 第 五, 今 日 強 烈 欲 求 未 來 事 的 分 別
是 第 二, 屬 執 因 心 的 分 別 是 第 三, 比 度 隨 後 所 生 起 的 分 別 是 第 四, 今 天 憶 念
分 別 似 現 前。 事 相 若 依 順 序 如 : 執 聲 常 的 分 別 是 第 一, 如 通 達 聲 無 常 的 比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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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如何生起意現前 二 講 說 如 何 生 起 意 現 前 有 三 派 :︵ 一 ︶ 主 張 交 替 生 起、︵ 二 ︶ 主 張 三 行 生起、︵三︶主張續邊生起。
交替如何生起之理 初者可分為:立宗與破斥二者。初者,有人說:﹁於觀現世者相續,︹首 先 ︺, 生 起 執 色 根 現 前 第 一 剎 那, 之 後, 生 起 執 色 意 現 前 第 一 剎 那, 然 後, 再 生 起 執 色 根 現 前 第 二 剎 那。﹂ 第 二 破 斥, 若 如 是, 執 色 根 現 前 第 一 剎 那 與
而生,
第 二 剎 那, 二 者 之 間 夾 有 執 色 意 現 前 第 一 剎 那 故, 此 二 者 理 應 變 成 不 是 無 間 而生、且會有應成不是執色根現前第二剎那的親因過失,所以不應理。
三行如何生起之理 第二有:申宗與破斥二者。初者申宗,執色根現前第一剎那無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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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類學
駁 說 ︺ :﹁ 那 麼 執 色 根 現 前 乃 至 執 觸 根 現 前 五 者, 於 一 補 特 伽 羅 相 續 中 同 時
生 起 許 多 異 質 的 同 類 識 故。 因 經 中 說 :﹁ 諸 有 情 識 皆 是 一 一 質 物。﹂ 故︹ 反
起 執 色 意 現 前 ﹂, 不 應 理, 倘 若 如 此, 則 變 成 在 一 個 有 情 的 相 續 中, 可 同 時
失。 義 不 應 理,﹁ 觀 現 世 者 的 眼 知 正 在 看 色 時, 除 了 執 色 根 現 前 之 外, 還 生
此 執 色 根 現 前 與 意 現 前 二 者, 也 同 樣 是 向 外, 那 麼 應 該 變 成 是 兩 行, 也 有 過
二,是故應變成是四行。假如答:﹁彼二自證分,因同是向內,所以無過。﹂
破 斥 有 二 : 名 不 應 理 與 義 不 應 理。 初 者, 若 如 此, 領 納 彼 二 者 的 自 證 分 也 有
的 自 證 分 三 者 一 起 生 起 ; 兩 行 向 外 的 義 證 與 一 行 向 內 的 自 證 分 共 三 行。 第 二
彼 直 接 引 生 的 執 色 意 現 前 第 一 剎 那、 執 色 根 現 前 第 二 剎 那, 以 及 領 納 此 二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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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起 時, 其 後 必 須 立 即 同 時 生 起 執 色 意 現 前, 乃 至 執 觸 意 現 前 五 者, 故 無 法 避 免 一 個 有 情 的 相 續 中, 同 時 生 起 許 多 異 質 同 類 識 的 過 失。﹂ 無 過 失, 因 典 籍 中 說, 此 等 五 根 現 前 何 者 串 習 力 大, 或 極 清 晰 的, 則 彼 之 意 現 前 將 生 起, 其 餘 的 意 現 前 無 法 生 起 故。 有 人 說 :﹁ 許 多 異 質 意 知, 也 不 能 同 時 生 起。﹂ 不 應 理, 因 典 中 說 有 六 轉 識 同 時 生 起、 且 若 同 時 生 起, 則 領 納 彼 六 者 的 六 個 自證分將同時生起,彼等是意知故。
承許續邊生起之理 第 三 可 分 為 : 立 宗 與 成 立 彼 是 應 理 二 者。 首 先, 續 邊 生 起 : 於 觀 現 世 者
第 二 成 立 應 理, 法 上 阿 闍 黎
主
相 續 中, 僅 生 起 執 色 根 現 前 五 剎 那, 且 不 多 生︹ 第 六 剎 那 ︺ 狀 態 下, 唯 在 生 起 第 五 時, 直 接 生 起 執 色 義 證 的 意 現 前。
, 不 應 理, 因 凡 夫 與 聖 者, 二 者 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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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類學
作 為 增 上 緣, 彼 之 所 取 義 之 第 二 剎 那 作 為 所 緣 緣, 才 生 起 根 現 前 第 二 剎 那,
首 先, 生 起 根 現 前 的 第 一 剎 那, 隨 後, 以 此 作 為 等 無 間 緣, 與 彼 同 時 的 色 根
現 前 滅 時 周 遍 會 生 起 意 現 前, 以 上 等 理 由 破 斥, 僅 於 相 續 邊 生 起。 自 宗 則 :
阿 闍 黎 僅 承 許, 意 現 前 的 生 起, 應 於 根 現 前 相 續 滅 時 而 生, 並 非 承 許 所 有 根
眼 正 在 作 用 時, 自 相 續 的 三 摩 地 定 知 覺 中, 清 楚 顯 現 色 的 情 形 甚 多 故。 法 上
顯 現 色 的 知 覺 除 眼 知 外, 說 其 另 外 有 別
除 意 闇 釋 ︾ 在 成 立 僅 於 根 現 前 之 相 續 邊 生 起 的 理 由 時 主 張 : 眼 作 用 時, 清 楚
等 疑 惑 而 造︹ 量 ︺ 經, 僅 依 典 籍 中 共 許 而 說, 於 此 並 不 尋 他 量 也。﹂︽ 七 部
蔽 分。﹂ 此 依 據, 即 法 上 阿 闍 黎 說 :﹁ 在 對 他 人 反 駁 無 有 意 現 前 時, 為 除 彼
不 定。 典 籍 中 說 :﹁ 由 於 是 極 隱 蔽 分, 所 以 彼 之 三 緣, 也 是 最 短 剎 那 和 極 隱
覺 皆 依 於 眼。﹂ 是 故, 彼 等 相 續 中 的 色 等 義 證 意 現 前, 均 是 最 短 剎 那 與 顯 而
張 :﹁ 承 許 意 識 復 於 眼 之 作 用 終 止 之 際 是 現 前。 而 眼 正 在 作 用 時, 凡 色 的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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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那 又 同 時 生 起 意 現 前 第 一 剎 那。 彼 之 等 無 間 緣、 所 緣 緣 與 根 知 第 二 剎 那 無 有 差 別。 增 上 緣 是 靠 根 現 前 第 一 剎 那 時 的 意 根 而 生 起, 差 異 在 於 不 由 色 根 而
可成立,因破斥交替生起與相續邊生起的正理可成立故。
產 生。 依 何 理 由 可 證 成 意 現 前 與 根 現 前 之 後 剎 那 等 同 時 生 起? 靠 遮 遣 餘 句 因 如 果 說 :﹁ 如 是 意 現 前 第 一 剎 那 與 根 現 前 第 二 剎 那 理 應 是 同 類, 因 由 一 個 近 取 因 生 故。 若 許, 一 個 補 特 伽 羅 相 續 中, 則 變 成 同 時 生 起 兩 種 異 質 同 類 識。 若 如 此, 此 補 特 伽 羅 則 變 成 兩 個 不 同 相 續 者。﹂ 這 是 博 學 者 起 疑 之 處, 故 我 今 當 說 :﹁ 如 是, 同 一 個 近 取 因 所 生, 可 成 立︹ 彼 ︺ 是 同 類 質, 並 無 法 成 立︹ 彼 ︺ 是 同 類 返 體 的 道 理。﹂ 以 上 已 述 說。 僅 說 一 個 相 續 中 生 起 兩 個 異 質的返體同類識是不應理的,然而,主張在一個相續中同時生起同類質的識, 並 不 會 有 多 相 續 之 過。 用 以 上 諸 道 理 來 成 立。 不 主 張 意 現 前 為 最 短 剎 那 與 極 隱 蔽 分, 論 說 :﹁ 是 故 說 意 現 前 是 極 隱 蔽 分, 唯 生 起 一 剎 那 等, 是 無 能 立 之
心類學
宗 而 已。﹂ 我 則 深 信 此 意 現 前 生 起 之 理。 那 麼, 忖 思 承 許 三 行 生 起 否? 不 一 定要用﹁三行﹂這個名詞,如果使用也無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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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桑嘉措院長小故事
不眠的傳說
上 師 未 承 擔 辯 經 學 院 重 任 前, 在 北 印 度 的 一 座 小 城
譯者
馬蘇日的西藏學 ──
校 當 老 師。 任 何 一 位 老 師 提 到 洛 桑 院 長, 都 會 從 內 敬 佩 至 極, 於 外 示 出 五 體 著地之禮。 上師還享有「不入眠」之稱的美譽。他在辯經學院擔任院長時,親口說, 未嘗整理好被褥而睡。
記 得, 我 有 幾 次 去 見 上 師 院 長, 不 是 看 到 他 老 人 家 趴 在 案 上, 就 是 閉 目 靠 著 椅 背。 我 們 的 院 長 沒 有 一 次 正 式 好 好 睡 過 覺, 他 所 做 的 一 切, 全 是 為 了 利 益 眾 生。 而 我 們 這 些 庸 俗、 平 凡 的 學 生, 每 天 時 間 稍 晚 或 睡 意 直 撲 時, 立 即準備入睡。 偉大的院長,每次都是為了迷茫大海中的群生寫書,或精進到自然睡著, 然後一醒,不管子時或何時,便再繼續研經、寫書。 本書中的「洛桑嘉措院長小故事」,我幾年前寫於澳洲。當時沒有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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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沒 有 健 康 的 身 體, 為 了 不 浪 費 時 間, 每 晚 用 一 點 點 力 量, 寫 下 偉 大 菩 薩 的 事蹟供後人緬懷。
洛桑嘉措院長小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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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說建立比度
第 二 根 本 科 判 講 說 建 立 比 度, 可 分 為 : 性 相、 分 類 二 者。 初 者 性 相, 有 人 說 :﹁ 新 不 欺 誑 的 耽 著 知, 是 比 度 的 性 相。﹂ 不 應 理, 因 比 度 不 周 遍 是 彼 性 相 故, 因 比 度 第 二 剎 那 是 比 度, 但 不 是 新 不 欺 誑 的 耽 著 知 故, 因 彼 是 再 決 知 故。 對 此 有 人 說 :﹁ 比 度 的 第 二 剎 那 為 有 法, 理 應 為 彼 性 相, 因 是 彼 名 相 故。﹂如此拋出︹破斥︺不應理,因彼非比度故,因彼非知覺故,因彼的剎那,
心類學
理 應 是 不 相 應 行, 因 彼 的 無 常, 是 心 不 相 應 行 故。 辯 說 :﹁ 那 麼, 比 度 第 二
覺知的七種分類.講說建立比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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剎那也應相同。﹂答:﹁不同。因為有呈現差別事、差別法
誑 的 耽 著 了 知 ﹄, 是 比 量
的區別故。﹂
的 性 相。﹂ 有 人︹ 反 駁 ︺ 說 :﹁ 若 說 此 是 比 量 的
知 ﹄, 是 比 度 的 性 相。﹃ 依 立 自 所 依 正 因 而 生 起、 且 對 自 所 量 隱 蔽 分 新 不 欺
自 宗 :﹁﹃ 依 立 自 所 依 正 因 而 生 起、 且 對 自 所 量 隱 蔽 分 不 欺 誑 的 耽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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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門 可 分 為 : 自 利 比 度 與 他 利 比 度 二 者。 前 者 與 比 度
覺知的七種分類.講說建立比度
心類學
安 立 他 利 真 論 式 為 他 利 比 度, 因 這 兩 者 同 義 故, 如︽ 集 量 論 ︾ 說 :﹁ 他 利 比
名 為﹁ 堪 以 聲 詮 ﹂ 有 其 原 因 : 為 讓 他 人 了 知 他 利 比 度 周 遍 不 是 比 度。 可
同義,如︽集量論︾說:﹁兩種比度中自利,是依三支因見義。﹂
又比度堪以聲詮
那,次者如:比度第二剎那。
以 通 達 的 方 式 之 門 又 可 分 為 : 比 量 與 比 度 再 決 知。 初 者 如 : 比 度 第 一 剎
初者如:通達聲無常的比度,次者則如:通達聲常空的比度。
又 比 度 以 行 相 之 門 也 可 分 為 : 具 成 立 行 者 比 度 與 具 遮 遣 行 相 比 度 二 者。
為﹁月亮﹂ 的比度。
是 極 成 比 度 的 性 相。 事 相 如 : 透 過 分 別 境 中 存 在 之 因, 通 達﹁ 懷 兔 ﹂ 可 稱 呼
﹁依立自所依極成正因而生起、且對自所量聲起共稱不欺誑的耽著知﹂,
是事勢比度的性相。其事相如:通達聲無常的比度。
﹁依立自所依事勢正因而生起、且對自所量略隱蔽分不欺誑的耽著知﹂,
戒生樂﹂的經文,於自開示義不欺誑的比度。
是 信 許 比 度 的 性 相。 其 事 相 如 : 藉 由 三 察 清 淨 聖 言 的 因, 而 通 達﹁ 施 得 財,
﹁依立自所依信許正因而生起、且對自所量極隱蔽分不欺誑的耽著知﹂,
三者。
第 二 講 說 分 類, 以 自 體 性 門 可 分 為 : 信 許 比 度、 事 勢 比 度、 極 成 比 度
因比度是新不欺誑耽著知故。﹂
性相,兔角為有法,理應是彼性相,因是彼名相故。彼為有法,理應是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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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者, 明 述 見 自 義。﹂ 一 般 而 言, 凡 是 比 量 周 遍 是 比 度, 然 比 度 不 周 遍 是 比 量,因通達聲無常的比度第二剎那是彼故。若以其事相聲無常為例作為說明, 則 有 四 句 : 直 接 通 達 聲 無 常 的 比 度, 對 聲 無 常 是 比 度 與 比 量 二 者。 直 接 通 達 聲 常 空 的 比 度, 對 聲 無 常 是 比 量, 可 是 對 彼 不 是 比 度, 因 於 彼 不 是 分 別 故,
是
說:﹁在此,一般而言,凡是現量周遍是現前,
因 不 見 彼 之 義 總 故。 通 達 聲 無 常 的 比 度 第 二 剎 那, 於 聲 無 常 是 比 度。 然 不 是 比量,就如︽明解脫道疏︾ 凡 是 比 量 周 遍 是 比 度。 然 宣 說 若 與 個 別 法 結 合 而 談, 則 對 所 有 自 順 帶 境
故。﹂
現 量 而 不 是 現 前, 對 彼 是 比 量 而 不 是 比 度, 對 彼 是 現 前 一 定 要 顯 現 自 相, 對 彼是比度,對彼必是分別,必執彼的聲、義
講說再決知
覺知的七種分類.講說再決知
心類學
量 故。 此 復, 如︽ 明 解 脫 道 疏 ︾ 中 說 :﹃ 予 縱 使 向 內 多 作 思 惟, 然 也 未 能 察
見, 但 第 二 剎 那 新 見 故。 不 能 承 許 根 本, 因 彼 是 量 故, 因 是 遍 智 本 智 周 遍 是
一 切 種 智 第 一 剎 那 所 見 的 一 切, 第 二 剎 那 亦 見 之, 而 無 有 一 法 為 第 一 剎 那 未
二 剎 那 為 有 法, 理 應 是 再 決 知, 因 是 已 通 達 再 通 達 的 了 知 故。 理 應 是 彼, 因
達 再 通 達 的 了 知, 是 再 決 知 的 性 相。﹂ 又 有 人 說 :﹁ 彼 不 應 理, 一 切 種 智 第
第 三 根 本 科 判 再 決 知 可 分 為 : 性 相 與 分 類 二 者。 初 者, 有 人 說 :﹁ 已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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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 有 非 量 之 遍 智 與 非 新 通 達 之 量。﹄﹂ 那 麼, 此 第 二 剎 那 為 有 法, 理 應 非 彼 性相,因是新通達了知故,因為量周遍是新通達,乃是引文之涵義故。 是 故, 對 承 許 :﹁ 引 自 之 前 量 已 通 達 的 法 再 通 達 的 了 知, 是 再 決 知 的 性 相。﹂ 以﹁ 一 切 種 智 第 二 剎 那 不 周 遍 故 ﹂ 的 能 立, 破 此 說 不 應 理。 此 破 斥 也 須探討,因為此一切種智是新不欺誑與新通達的了知二者,是上引文的涵義, 故 必 須 承 許。 若 如 是, 彼 為 有 法, 理 應 非 彼 性 相, 因 為 非 引 自 之 前 量 已 通 達
,則承許已通達再通達
的法再通達的了知故。若不成,理應是彼,因彼非已通達再通達故。理應是彼, 因 是 新 通 達 的 了 知 故。 承 許 因, 若 答 在 此 不 周 遍 與 新 通 達 有 同 位。 倘 若 如 此, 則 必 須 要 承 許 已 知 再 知 與 新 知 不 相 違, 已 學 再
的非量了知﹂,為再決知的性相,應當尋知理路何者為妥。
覺知的七種分類.講說再決知
心類學
是 故, 安 立﹁ 已 通 達 再 通 達 的 了 知 ﹂, 抑 或 安 立﹁ 引 自 之 前 量 已 通 達 再 通 達
也是遮遣法,因為爾的性相是遮遣法故。若許,則七種覺知均應成為遮遣法。
必 顯 現 遮 遣 相 故。 理 應 是 彼, 因 為 必 須 顯 現 非 量 的 相 故。 若 許, 再 決 知 理 應
說法,對此有如此疑惑:彼性相為有法,理應是遮遣法,因顯現彼的行相時,
又 有﹁﹃ 引 自 之 前 量 已 通 達 再 通 達 的 非 量 知 ﹄, 是 再 決 知 的 性 相。﹂ 的
的性相故。
則 妙, 因 往 昔 大 多 數︽ 心 類 學 ︾ 中 說,﹁ 已 通 達 再 通 達 的 了 知 ﹂, 是 再 決 知
之 前 量 的 比 度 已 通 達 再 通 達 的 了 知, 然 並 非 已 通 達 再 通 達。 若 如 上 仔 細 分 明
顯 現 的 青 色 行 相, 然 並 非 已 顯 現 青 相 再 顯 現 ; 而 聲 聞 見 道 無 間 道, 雖 是 引 自
並 不 是 已 通 達 再 通 達。 譬 如 : 於 執 青 現 前 所 呈 現 的, 雖 是 已 於 自 增 上 緣 意 根
該 較 妥。 此 一 切 種 智, 雖 是 引 自 之 前 量 已 通 達 再 通 達 的 了 知, 但 一 般 而 言,
不 僅 是 新 生, 亦 是 已 生 再 生 ﹂。 是 故 思 惟 : 對 第 二 應 成 以﹁ 不 周 遍 ﹂ 答 覆 應
以 不 明 顯 方 式 生 起, 所 以 是 已 生 再 生 ; 在 本 位 時, 以 明 顯 方 式 而 生, 故 承 許
學與新學不相違。若是如此,則可能無法避免數論派主張的,﹁苗在種子位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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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於 已 通 達 再 通 達 之 義, 有 人 說 :﹁ 引 自 之 前 量 已 通 達 之 義 再 通 達 的 了 知 是 其 義。﹂ 不 應 理, 因 聲 聞 見 道 解 脫 道 所 通 達 的 無 我, 雖 是 之 前 無 間 道 已 通 達 的 無 我, 然 而 彼 不 是 已 通 達 再 通 達, 因 為 彼 是 新 通 達 無 我 故, 因 對 無 我 是新而不欺誑的了知故。另外,也有一種情形,是通達無常的作用衰退之後, 再 由 憶 念 起 三 支 因 而 通 達 者, 一 定 是 比 量。 除 此, 沒 有 其 他 的 可 能 故。 因 為 尚 見 到 很 多 : 於 前 半 生 時 徹 底 通 達, 然 而 中 間 階 段 忘 記, 後 半 生 仍 須 殷 勤 努 力才能通達故。 自 宗 :﹁ 已 通 達 某 義, 其 作 用 尚 未 衰 退 期 間, 以 憶 念 之 力 再 次 通 達, 或 依 靠 前 量 之 力 通 達 任 一 者 ﹂, 乃 已 通 達 再 通 達 之 義。 如 : 對 於 無 常 非 常 熟 悉 者 等, 光 聽 到 無 常 之 聲 就 能 生 起 定 解, 憶 想﹁ 此 是 無 常 ﹂, 此 則 是 以 憶 念 之 力 通 達。 執 青 根 現 前 之 後, 無 間 生 起﹁ 此 是 青 色 ﹂ 的 定 解, 也 是 以 前 量 之 力 通達故。
在 一 些 教 科 書 中 使 用﹁ 觀 察 知 ﹂ 一 詞, 我 想 應 該 有 錯 謬, 因 為 這 必 須 理 解 成﹁ 了 知 已 觀 察 義 ﹂, 所 以 屬 根 現 前 的 再 決 知 與 屬 自 證 分 的 再 決 知 等, 皆 難 被 此 名 言 所 趣 入, 故 唯 前 者 無 謬, 因 為 再 次 趣 入 已 斷 除 增 益 之 義 是 其 義, 故足以完全顯出再決知的涵義。 第 二 再 決 知 可 分 為 二 : 屬 現 前 的 再 決 知 與 屬 分 別 的 再 決 知。 屬 現 前 的 再 決知又可分為:屬根現前的再決知、屬意現前的再決知、屬自證分的再決知、 屬 瑜 伽 現 前 的 再 決 知 四 種。 分 別 的 再 決 知 可 分 為 : 現 前 所 引 生 的 再 決 知 與 比 量所引生的再決知。前者可分為:四種現前一一所引生的四種再決知。譬如: 由 執 色 眼 知 所 生 起 念﹁ 此 是 色 ﹂ 的 憶 念 知, 是 執 色 根 現 前 所 引 生 的 再 決 知, 其 餘 也 應 了 知 如 此 類 舉。︽ 七 部 除 意 闇 釋 ︾ 說 :﹁ 憶 念 能 周 遍 再 決 知, 比 量
心類學
與 根 現 前 周 遍 是 量。﹂ 此 釋 疑 將 於 下 文 述 說。 第 二 比 量 所 引 生 的 再 決 知 如 : 比度第二剎那與已通達聲無常且修此的奢摩他。
覺知的七種分類.講說再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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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 決 知 又 可 分 為 三 種 : 依 思 所 成 的 再 決 知、 依 修 所 成 的 再 決 知 與 非 前 二 任 一 者 的 再 決 知。 初 者 如 : 已 經 通 達 無 常、 但 未 獲 奢 摩 他 時, 認 真 薰 修 彼 義 的 定 解 ; 次 者 如 : 在 奢 摩 他 的 當 下, 為 對 彼 義 生 起 明 相 而 修 習 的 定 解 ; 三 者 如:再次憶念寶瓶的憶念知。
第四講說伺察知
欺 誑 耽 著 知, 即 伺 察 知 的 性 相。﹂ 某 人 說 :﹁ 符 義 欺 誑 耽 著 知 是
覺知的七種分類.講說伺察知
心類學
領 納 力 與 自 因 隨 一, 而 直 接 斷 除 增 益 之 兩 種 決 定 的 其 中 一 者 ﹄、 況 且 是 新 一
一意執取,而未獲得觀察義的耽著知,是其性相。﹂又有主張說:﹁遠離﹃依
是 其 性 相。﹂ 有 人 說 :﹁ 不 依 任 何 領 納 與 所 依 正 因、 且 對 自 趣 入 境 無 錯 亂 的
其 性 相。﹂ 有 人 說 :﹁ 對 自 主 要 趣 入 境 法 雖 一 意 耽 著, 但 未 獲 觀 察 義 的 了 知
著的符義
第 四 講 說 伺 察 知 可 分 說 為 二 : 性 相、 分 類。 初 者, 有 人 說 :﹁ 對 自 境 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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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耽著真實自境的覺知,是彼的性相。﹂ 前 二 性 相 不 應 理,﹁ 忖 思 聲 是 常 抑 或 無 常, 想 大 概 是 無 常 ﹂ 的 合 義 疑 惑 為 有 法, 理 應 是 伺 察 知, 因 是 對 自 境 耽 著 的 符 義 欺 誑 耽 著 知 與 符 義 欺 誑 耽 著 知 二 者 故, 因 是 欺 誑 耽 著 知 與 符 義 分 別 二 者 皆 是 故。 不 能 如 是 承 許, 因 是 疑 故。 另 外, 非 不 欺 誑 的 了 知 是 否 必 定 是 欺 誑 了 知, 仍 需 探 討。 對 主 張 第 三 性 相者,當作此問:初修水遍處定的伺察知與如此修不淨觀的伺察知等為有法, 有否自主要境?若有,則水與骷髏理應遍滿大地,因唯有此二者是自主要境, 餘 者 皆 非 故。 因 不 成 立, 若 答 :﹁ 彼 二 者 所 顯 現 的 遍 滿 水 相 與 遍 滿 骷 髏 相, 是 彼 的 各 自 主 要 境。﹂ 那 麼, 彼 二 者 為 有 法, 理 應 對 自 趣 入 境 錯 亂, 因 不 但 對 自 顯 現 相 錯 亂、 而 且 彼 二 相 是 各 自 主 要 趣 入 境 故。 承 許 周 遍, 不 能 如 是 承 許, 因 我 忖 思﹁ 彼 非 顛 倒 知 ﹂ 故, 細 節 於 下 敘 述。 若 對 於 第 二 問 題 的 反 駁, 說 彼 等 若 無 有 主 要 趣 入 境, 則 非 一 意 耽 著 於 自 主 要 趣 入 境 法, 因 此 應 成 為 不
是 伺 察 知。 若 無 如 此 伺 察 知, 則 將 導 致 如 此 初 修 的 覺 知, 變 成 不 是 唯 以 聲 總 為 所 取 境 而 修 的 分 別。 第 四 性 相 也 難 成 為 應 理, 由 執 陽 焰 的 根 現 前 所 生 之 執 持 陽 焰 為 水 的 分 別 為 有 法, 理 應 不 是 不 依 領 納 而 對 自 趣 入 境 錯 亂, 因 依 領 納 而 錯 亂 故。 若 許, 彼 為 有 法, 理 應 是 伺 察 知, 是 彼 性 相 故。 理 應 是 彼, 因 不 依任何領納與所因正因、且對自趣入境無錯亂、而且是一意執持的顛倒知故。 理 應 是 因 中 前 項, 因 為 前 已 成 立 它 是 依 領 納 而 錯 亂, 是 未 獲 得 觀 察 義, 因 是 顛倒知故。另外,還有彼性相的用詞不甚周詳之過。第五性相理應也不應理, 因 為 在 決 定 成 立 聲 是 無 常 的 三 支 當 下, 有 趣 入 聲 無 常 的 伺 察 知, 然 彼 非 彼 性
悲心是伺察知,
相 故, 因 非 遠 離 此 二 種 定 解 之 任 一 者 故, 因 是 具 有 依 賴 自 依 因 的 定 解 故。 另 外,由異生相續中通達﹁有情無常﹂的定解,直接攝持的意轉
然 非 彼 性 相 中 的 前 一 項 故, 因 非 遠 離 這 兩 種 定 解 任 一 者 故, 因 具 有 彼 二 任 一
心類學
者 故, 因 有 彼 二 其 中 任 一 者 直 接 攝 持 故。 這 種 定 解 是 由 自 因﹁ 有 因 比 度 ﹂ 所
覺知的七種分類.講說伺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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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出的定解故。此定解也直接斷除增益,因直接通達自境故。因此,我認為﹁不 依 任 何 領 納 與 所 依 正 因、 且 對 真 實 自 境 是 一 意 的 新 決 定 耽 著 知 ﹂, 若 安 立 成 伺察知的性相為合理。 對 此 有 人 辯 說 :﹁ 領 納 之 果 的 伺 察 知 為 有 法, 理 應 不 是 不 依 領 納 且 對 真 實 自 境 一 意 的 新 決 定, 因 為 是 依 領 納 故。﹂ 不 周 遍。 那 麼︹ 反 ︺ 問 他 : 導 師 釋 迦 牟 尼 佛 為 有 法, 爾 能 了 悟 一 切 所 知 與 成 辦 所 有 三 種 性 的 利 益, 理 應 全 是 靠 母 親 摩 耶 夫 人 而 成 辦, 因 爾 是 彼 的 果 故。 若 許, 那 麼 理 應 是 依 自 乳 王 子 而了悟一切所知與證得一切功德,因爾是彼之果故。 又 有︹ 辯 ︺ 說 :﹁ 伺 察 知 第 二 剎 那 為 有 法, 理 應 是 新 決 定 的 耽 著 知, 因 是 伺 察 知 故。﹂ 答 :﹁ 承 許, 因 非 由 前 量 力, 僅 是 一 時 段 的 決 定 故。﹂ 性 相 中 的﹁ 領 納 ﹂ 一 詞, 可 排 除 現 前 與 伺 察 知 的 同 位 ;﹁ 不 依 所 依 正 因 ﹂ 一 詞, 可 排 除 比 度 與 伺 察 知 的 同 位 ;﹁ 一 意 ﹂ 一 詞, 可 排 除 與 疑 的 同 位 ;﹁ 新 ﹂ 一
詞,可排除與再決知的同位;﹁決定﹂一詞,可排除與顯而不定的同位;﹁真 實 自 境 ﹂ 一 詞, 可 排 除 與 顛 倒 知 的 同 位。 某 人 說 :﹁﹃ 不 依 領 納 ﹄ 之 詞, 可
自身的現
排 除 與 現 前 的 同 位。﹂ 不 宜, 若 如 此, 則 要 承 許 伺 察 知 必 定 不 依 領 納, 而 現 前 周 遍 依 領 納。 是 故, 伺 察 知 為 有 法, 理 應 是 依 領 納, 因 依 領 納
前 自 證 分、 且 彼 也 是 現 前 領 納 與 自 證 領 納 二 者 故。 另 外, 聞 知 所 引 生 的 緣 寶 瓶 伺 察 知 為 有 法, 理 應 依 領 納, 因 為 依 執 聲 現 前 故。 雖 是 現 前, 然 不 周 遍 依
有可依﹁意轉領納力﹂趣入者,並不成相違。 然 一 般 領 納 有 : 現 前 領 納、 自 證 領 納、 意 轉 領 納、 無 勤 勉
領 納、 修 所
察 知 趣 入 自 境 時, 一 定 不 以 領 納 力 趣 入, 也 一 定 不 依 正 因 之 力 而 趣 入 故, 但
非 如 上 所 說, 而 必 須 以 前、 後 連 貫 作 解 釋, 現 前 一 定 以 領 納 力 趣 入 境, 然 伺
領納故,因有現前是領納的因故。因此說﹁﹃領納﹄可排除此與現前的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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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領納、受領納等。﹁生為所取義的相、抑或自境赤裸呈現且無染清晰顯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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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 現 前 領 納 之 義。﹁ 以 與 自 所 取 境 成 為 無 二 的 方 式 而 成 為 清 晰 顯 現 ﹂, 乃 自 證 領 納 之 義。﹁ 以 對 自 所 觀 察 義 所 生 之 大 領 悟 力, 而 能 令 意 轉 變 ﹂, 乃 意 轉 領 納 之 義。 此 與 聞 所 成 領 納 同 一 關 鍵。﹁ 熟 悉 或 熟 練 自 觀 察 義 之 力, 能 在 沒 有專注的勤勉之下而運轉﹂,即無勤勉領納之義,此與思所成領納同義。﹁由 前 領 納 力 遠 離 沉、 掉 過 失 的 狀 況 下, 能 隨 心 所 欲 趣 入 所 緣 ﹂, 即 修 所 成 領 納 之 義。 當 獲 此 能 力 時, 即 獲 得 修 所 成 領 納 的 量。﹁ 自 己 與 境 的 互 動 當 中, 以 悅 意、 不 悅 意、 中 庸 三 種 任 一 者 作 為 直 接 境 之 力, 令 其 成 為 樂、 苦、 捨 三 種 隨 一 體 性 ﹂, 即 受 領 納 之 義。﹁ 具 有 這 種 不 共 業 用 者 ﹂, 即 領 納 之 義, 但 不 能主張六種領納中的任何一種周遍是領納,因一切種智以現前領納惡趣痛苦, 然 非 感 受 痛 苦 ; 領 納 樂 受 的 自 證 分, 並 非 感 受 快 樂 ; 屬 伺 察 知 的 受, 並 非 伺 察 知 性 相 中 的 領 納。﹁ 純 粹 領 納 且 明 了 ﹂ 中 所 指 的 領 納, 是 指 自 證 的 領 納, 於 彼 見 分 中 生 起 成 為 明 而 了 知 的 相, 必 須 安 立 為 是 彼 的 等 無 間 緣, 所 以 應 當
藉由觀察有法的差異,知道如何分辨不同的領納方式極為重要。 第 二 伺 察 知 可 分 為 : 無 理 由 伺 察 知、 不 定 理 由 伺 察 知、 依 相 似 理 由 伺 察 知 三 種。 第 三 者 又 可 分 為 : 依 三 種 相 似 理 由 的 伺 察 知 三 種。 譬 如 : 無 有 任 何 理 由, 僅 聽 聞 到 聲 無 常, 遂 念﹁ 此 是 無 常 ﹂ 的 分 別 是 第 一 者。 如 : 一 般 而 言
心類學
是 正 因、 但 自 己 未 成 立 三 支 任 何 一 者 時, 觀 察 所 立 的 伺 察 知, 則 是 第 二 者。 實是三種相似理由任一者,然不了知者觀察所立的伺察知,是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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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說顯而不定
第 五 顯 而 不 定 可 分 為 : 性 相、 分 類 二 者。 初 者, 有 人 說 :﹁ 清 晰 顯 現 自 境 的 自 相 與 未 能 引 生 決 定 自 境 的 自 相 同 位, 即 自 己 是 顯 而 不 定 的 性 相。﹂ 又 有人說:﹁不決定自境的清晰顯現無錯亂了知,即彼的性相。﹂又有人說:﹁清 晰顯現自趣入境的自相與未決定自境的同位了知,是彼的性相。﹂ 初 者, 不 應 理, 一 月 顯 現 為 二 月 的 眼 知 為 有 法, 理 應 是 彼 名 相, 因 是 彼
心類學
性 相 故。 理 應 是 彼, 因 為 清 晰 顯 現 自 顯 現 境 的 自 相, 對 彼 不 能 引 生 決 定 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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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許因,不能承許根本,因是無分別顛倒知故。 第二性相也不應理,領納執色根現前的自證分為有法,理應是顯而不定, 因 是 彼 性 相 故。 理 應 是 彼, 因 未 決 定 自 境、 且 是 清 晰 顯 現 的 無 錯 亂 覺 故。 後
說 :﹁ 不 僅 不 承 許 所 有 無 分 別 了 知 有 耽 著 境, 也 不 承 許 有 決
說 :﹁ 無 論 任 何 現 前 皆 無 法 作 決 定, 云 何 故? 顯 現 為 彼 故。﹂ 福 稱 論
項 容 易。 理 應 是 前 項, 理 應 非 決 定 自 境, 因 是 現 前 故。 有 周 遍, 如︽ 量 經 自 釋︾ 師︿ 現 前 品 ﹀ 定境。﹂ 第三性相不應理,當士夫的意耽溺於樂音時,相續中的執色眼知為有法, 理 應 清 晰 顯 現 自 趣 入 境 的 自 相, 因 是 顯 而 不 定 的 覺 知 故。 若 許, 彼 為 有 法, 理應是錯亂知,因自趣入境非自相,但卻清晰顯現為自相故。不能如是承許, 因凡是顯而不定,一定是無錯亂知故。 自 宗 :﹁﹃ 清 晰 顯 現 自 趣 入 境 的 自 相, 與 對 自 趣 入 境 不 能 引 生 決 定 之 同
位的了知﹄,即自己是顯而不定的性相。﹂ 第 二 顯 而 不 定 可 分 為 : 屬 顯 而 不 定 的 根 現 前、 屬 顯 而 不 定 的 意 現 前、 屬 顯 而 不 定 的 自 證 現 前 三 者。 前 已 述 說 無 顯 而 不 定 的 瑜 伽 現 前。 譬 如 : 當 士 夫
心類學
的 意 耽 溺 於 色 時, 相 續 中 執 聲 根 現 前 是 第 一 ; 觀 現 世 者 相 續 中 執 色 意 現 前 的 顯而不定是第二;領納彼的自證分即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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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說疑
第六疑可分為:性相與分類。初者,有人說:﹁懷疑自境是疑的性相。﹂
於二邊懷疑的了知,是彼的性相。﹂
有 人 說 :﹁ 於 自 境 有 二 念 的 覺 知, 是 彼 的 性 相。﹂ 有 人 說 :﹁ 於 自 境 有 二 念 的心所,是彼的性相。﹂有人說:﹁自力
有 主 張 說 :﹁ 自 力 於 自 境 有 二 念 之 分 所 安 立 的 根 本 煩 惱, 是 彼 的 性 相。﹂ 有 主張說:﹁﹃懷疑自境的了知﹄,即疑的性相。﹂
心類學
初 者 不 應 理, 相 續 中 具 足 現 行 疑 的 補 特 伽 羅 為 有 法, 理 應 是 疑, 因 懷 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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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境 故, 因 正 對 自 境 懷 疑 故。 另 外, 兔 角 為 有 法, 理 應 有 對 自 境 懷 疑, 因 有 疑故。 次 者 不 應 理, 分 辨 解 脫 道 與 非 道 的 智 慧 為 有 法, 理 應 是 疑, 因 是 彼 性 相 故, 理 應 是 彼, 因 內 心 執 取 道 與 非 道 二 者 而 作 觀 察 的 覺 知 故。 若 如 是 拋 出 反 駁, 爾 當 思 惟 如 何 應 答。 另 外, 所 謂﹁ 疑 惑 ﹂、﹁ 二 念 心 ﹂, 皆 是 疑 之 名,
經教與
但 彼 不 一 定 是 疑, 因﹁ 湖 生 ﹂ 雖 是 蓮 花 之 名, 然 湖 生 不 周 遍 是 彼 ;﹁ 具 手 ﹂ 雖是大象之名,然彼也不周遍是大象故。 第 三 性 相 也 不 應 理, 因 為 疑 不 周 遍 是 心 所 故, 因 並 無 任 何 具 量
於自開示義不欺誑﹂的合義疑
, 不 是 根 本 煩 惱 故, 因 彼 是 善 故。 復﹁ 因 對
煩惱故,因彼是無覆無記故。此復,即將通達﹁﹃施得財,戒生樂﹄的經文,
煩 惱 中 的 疑 一 定 是 煩 惱 故。 不 能 如 是 承 許, 因 為 如 懷 疑 有 無 沉 香 樹 的 疑 並 非
因 是 彼 故 ; 不 能 如 是 承 許, 因 彼 是 善 故。 此 復, 疑 理 應 一 定 是 煩 惱, 因 根 本
﹁見﹂理應一定是根本煩惱,因承許故。若許,世間正見為有法,理應是彼,
執因心,理應一定是心,因心或六識中的心,一定是心故。承許周遍。另外,
有人說:﹁疑一定是心所,因六根本煩惱中的疑一定是心所故。﹂那麼,
的覺知是疑的性相,但卻無任何詞句說必定是心所故。
理 由 說 疑 一 定 是 心 所 故。︽ 七 部 除 意 闇 釋 ︾ 中 也 僅 說, 自 執 取 有 二 邊 懷 疑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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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 福 薄 於 此 法, 連 疑 亦 不 起, 僅 生 57
說 :﹁ 此 於 自 宗 與 他 宗, 廣 修 遍 學 眾 教 時, 後 後 反 陷 疑 惑 網, 遍 極 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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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類學
等, 但 因 為 沒 有 對 他 們 宣 說 無 謬 的 二 諦 與 緣 起 安 立, 所 以 獲 得 卓 越 無 垢 的 智
燒 惱 我 意。﹂ 其 中 亦 述 說, 大 師 為 了 從 粗 品 煩 惱 漸 次 調 伏, 而 宣 說 四 部 宗 義
讚︾
外 道 典 籍 中 尋 找︹ 講 說 ︺ 根 本 煩 惱 能 夠 摧 毀 輪 迴 的 依 據。 不 但 如 此,︽ 緣 起
一 疑 惑, 輪 迴 即 摧 毀。﹂ 所 說 的 疑, 也 應 該 變 成 是 根 本 煩 惱, 是 故, 應 當 從
比 量 的 方 便 為 應 理? 又︽ 四 百 論 ︾
疑 說 故 ﹂ 中 所 示 的 疑, 理 應 一 定 是 煩 惱, 因 承 許 故。 若 許, 怎 能 承 許 彼 生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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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 者, 發 現 其 中 有 許 多 矛 盾 之 處, 因 而 產 生 疑 惑。 此 能 象 徵 彼 等 是 賢 者, 斗 膽 說, 即 是 依 此 而 生 煩 惱 乎? 故 汝 應 當 善 思。 此 復, 有 些 人 把 一 般 的 疑 與 染 疑 視 為 一 者, 而 反 覆 解 釋 阿 羅 漢 沒 有 疑。 這 些 人 也 是 在 黑 暗 中 揮 棍, 因 為 阿 羅漢也可能對遠時與遙遠國土等產生懷疑故。又有人說:﹁疑不一定是煩惱, 然 而 一 定 是 心 所。﹂ 此 也 不 合 宜, 因 為 在 不 區 分 心、 心 所 的 情 況 下, 講 說 覺 知 的 一 般 分 類 時, 若 指 定 是 心 所, 則 毫 無 關 聯 故。 若 如 此 解 釋, 則 有 說 者 不 善巧之過,譬如:在數馬時,數進山羊,將會引起笑話。假如是心所,則有善、
與 清 淨 典 籍 等,
等, 可 生 起 許 多 緣 業、
不善、無記三者之分,是故,爾當尋找︹疑︺應列入哪一組心所中。 第 四 性 相 也 不 應 理, 因 為 依 靠 惡 知 識 與 似 應 成 果 以 及 前、 後 世 等 的 不 合 義 疑。 依 清 淨 善 知 識、 正 應 成 言
之 勢 力 的 緣 故。 第 五 性 相 是 無 據 之 說 故, 以 前 說 能 順 帶 破 斥
概是常﹂的疑為第三。合義疑是符義分別,但後二者是顛倒分別。
覺知的七種分類.講說疑
心類學
或 無 常, 大 概 是 無 常。﹂ 的 疑 為 第 一,﹁ 聲 是 常 或 無 常 ﹂ 的 疑 為 第 二,﹁ 大
第 二, 疑 可 分 為 : 合 義 疑、 等 分 疑、 不 合 義 疑 三 者。 如 忖 思 :﹁ 聲 是 常
故。是故思惟:第六性相為自宗,方是應理。
三輪直接相違
可 生 起 許 多 合 義 疑, 因 此 彼 等 不 是 以 自 力 懷 疑 二 邊 故, 因 是 與 其 他 理 由 形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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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說顛倒知
第 七 顛 倒 知 可 分 為 : 性 相 與 分 類 二 者。 初 者, 有 人 說 :﹁ 對 自 耽 著 境 錯 亂 的 了 知, 乃 顛 倒 知 的 性 相。﹂ 又 有 人 說 :﹁ 對 自 境 顛 倒 的 了 知, 是 彼 的 性 相。﹂初者不應理,因顯現藍色雪山的根知,不是對自耽著境錯亂的了知故, 因 為 無 分 別 沒 有 耽 著 境 故。 所 謂 耽 著 境 必 定 是 耽 著 聲、 義 為 一 之 境, 如︽ 心 類 學 嗢 陀 南 ︾ 說 :﹁ 耽 著 境 即 分 別 專 有 之 法。﹂ 對 第 二 性 相 說 : 執 寶 瓶 的 分
心類學
別 為 有 法, 理 應 是 對 自 境 顛 倒 的 了 知, 因 是 對 自 顯 現 境 顛 倒 的 了 知 故。 有 周
覺知的七種分類.講說顛倒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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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 因 對 顯 現 境 顛 倒 周 遍 對 自 境 顛 倒 故。 理 應 是 彼, 因 對 自 顯 現 境 錯 亂, 周 遍 對 自 境 錯 亂,︹ 二 者 ︺ 同 故。 不 能 承 許 根 本, 因 彼 非 顛 倒 知 故, 因 彼 是 符 義 分 別 故。 此 外, 修 不 淨 觀 的 三 摩 地 為 有 法, 理 應 是 顛 倒 知, 因 是 對 自 境 顛 倒 的 了 知 故, 若 如 此 拋 出 反 駁, 則 應 當 思 惟, 如 何 答 覆 才 能 與 正 理 的 推 證 不 相違。自宗:﹁﹃對自趣入境錯亂的了知﹄,即顛倒知的性相。﹂ 第 二, 顛 倒 知 可 分 為 : 分 別 顛 倒 知 與 無 分 別 顛 倒 知 二 者。 前 者 與 不 符 義 分別同義,後者與清晰顯現無有之物為所取境的錯亂知同義。
七種覺知 相互為何?
那麼,七種覺知相互為何?屬色之果的覺知,有屬於自己的七種覺知;執 色 的 覺 知, 除 了 沒 有 屬 於 自 己 的 顛 倒 知, 其 餘 六 者 皆 有。 屬 色 之 果 的 分 別, 除 了 沒 有 屬 於 自 己 的 現 前 與 顯 而 不 定, 其 餘 五 者 皆 有。 顯 現 自 境 色 的 眼 知, 有 現 前、 再 決 知、 顯 而 不 定 與 顛 倒 知 四 種。 執 色 根 現 前 有 現 前、 再 決 知 與 顯 而 不 定 三者。通達色的分別,有比度與再決知。執色的伺察知,唯有伺察知一者。
心類學
復 次, 此 意 覺, 是 有﹁ 屬 於 自 體 性 的 七 種 覺 知 ﹂ 之 句。 一 意 的 符 義 意
覺知的七種分類.七種覺知相互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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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
, 是 其 體 性 中 唯 有 六 種 覺 知 之 句。 意 覺 分 別, 是 七 種 覺 知 中 唯 有 五 種 之
句。一意的意覺分別,乃唯有四種之句。意現前,乃僅有三種之句。意覺量, 則僅有兩種之句。意現量,乃唯有一者之句。 又 七 種 覺 知 中,﹁ 與 前 三 者 的 每 一 個 各 有 四 句 ﹂ 和﹁ 與 後 四 者 的 每 一 個 各 有 四 句 ﹂ 有 四 句, 如 : 觀 現 世 者 相 續 中 通 達 境 的 覺 知, 則 是 與 前 三 者 的 每 一 個 各 有 四 句, 然 與 後 四 者 則 非 各 有 四 句 ; 如 : 觀 現 世 者 相 續 中 未 通 達 境 的 覺 知, 與 後 四 者 的 每 一 個 各 有 四 句, 然 與 前 三 者 並 非 各 有 四 句, 譬 如 : 以 色 為 境 的 覺 知, 則 是 兩 者 皆 是 之 句。 又﹁ 與 前 三 者 的 每 一 個 各 有 三 句 ﹂ 和﹁ 與 後四者的每一個各有三句﹂也有四句:知覺乃二者皆是之句;符義的覺知是 與 前 三 者 的 每 一 個 各 有 三 句 之 句 ; 如 : 未 通 達 覺 知, 則 是 與 後 四 者 的 每 一 個 各 有 三 句, 然 與 前 三 者 無 如 此 之 句 等, 皆 須 類 推 了 知。 如 是 就 七 種 覺 知 中, 能 以 四 句、 三 句、 相 違 與 同 義 之 門 廣 泛 分 辨, 則 是 能 令 了 知 覺 知 的 分 別 與 其 粗、細執取法的智慧廣大增長的關鍵。
歸攝七種覺知之理
歸 攝 此 等 之 理 : 若 說 覺 知 的 七 種 分 類, 是 遣 除 顛 倒 分 別 的 分 類 或 排 除 第 三類的分類其中一者。若如初者,當指出是為去除對於何類的顛倒分別而說, 然 卻 未 見 於 諸 具 量 典 籍 中 如 此 說 明, 依 正 理 也 不 能 尋 得。 若 僅 是 因 為 有 所 要 排 除 的 顛 倒 分 別, 則 將 變 成 對 無 量 無 邊 覺 知 的 分 類, 都 須 排 除 顛 倒 分 別, 如 此, 不 就 變 成︽ 心 類 學 ︾ 教 科 書 中 異 口 同 聲 說 有 七 種 分 類, 理 應 也 不 適 當,
心類學
因 為 如 是 分 類, 無 有 特 別 目 的 故。 是 故, 若 思 惟 :﹁ 一 切 之 後 覺 知 的 分 類,
覺知的七種分類.歸攝七種覺知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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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 是 排 除 第 三 類 的 分 類, 所 以, 此 也 是 排 除 第 三 類 的 分 類, 是 則 為 善。﹂ 若 如是,則一切覺知皆須歸攝於此。所以,有情相續中的菩提心、慈與大悲等, 均 是 未 通 達 境 的 有 境 故, 這 只 能 說 是 伺 察 知, 但︹ 事 實 ︺ 並 非 如 此, 因 凡 伺
﹂ 對 此, 多 數 學 者 的 主 張 相 同 故。 菩 提
察知,乃隨著聲音而僅粗略執義,所以最終會產生懷疑之故,如︽量理寶藏論︾ 說 :﹁ 伺 察 不 待 因, 純 許 故 成 疑。 心 等 則 是 經 由 數 數 觀 察、 專 注 而 深 入 領 悟、 且 彼 覺 知 是 已 生 起 之 無 勤 勉 的 體 驗 故。 若 彼 等 皆 是 通 達 境 的 覺 知, 除 非 為 再 決 知, 否 則 不 應 理, 所 以 當 觀 察 是 由 何 量 引 生 的 再 決 知。 另 外, 也 須 觀 察 遍 處 定 與 修 不 淨 觀 的 定 等 是 七 種 覺 知當中的哪一個。 是 故 思 惟 :﹁ 覺 知 的 七 種 分 類, 僅 是 歸 攝 種 類 的 定 數, 並 非 排 除 第 三 類 的定數之主張為善。﹂此復,前三者攝於通達覺知,後四者攝於未通達覺知。 如︽ 心 類 學 嗢 陀 南 ︾ 中 說 :﹁ 前 三 即 證 覺, 餘 四 未 證 覺。﹂ 有 人 說 :﹁ 此 不
應 理, 因 伺 察 知 是 通 達 覺 知 故。﹂ 此 更 不 應 理, 因︽ 釋 量 論 ︾ 中 :﹁ 能 所 害 性故,說此於遠離,增益轉應知。﹂顯示分別如何通達境之理時,說通達彼境, 必須於彼境斷除增益,除此之外,並未說有任何通達境的方式。在宗大師父、 子 的 具 量 著 作 中, 亦 基 於﹁ 若 通 達 彼, 則 必 須 於 彼 斷 除 增 益 ﹂ 之 理, 不 作 變 更而闡述,除了這以外連伺察知如何通達的味道絲毫也沒有。 但 在 一 些 教 科 書 中 有 提 到﹁ 通 達 伺 察 知 ﹂, 明 顯 可 知 是 依 照 以 前 古 代 文 獻 的 若 干 詞 句 而 說。 若 非 如 此, 執 取 聲 無 常 之 聞 所 成 的 伺 察 知 為 有 法, 爾 理 應通達聲無常,因於彼是伺察知故。不能如是承許,因﹁第一次通達聲無常, 一 定 要 依 靠︹ 正 ︺ 因 才 能 通 達 ﹂。 此 即 內 道 宣 說 宗 義 者 的 共 識 故。 另 外, 對 無 常 與 無 我 有 深 入 理 解 者, 理 應 先 通 達 彼 等, 因 為 在 這 之 前, 伺 察 知 必 先 對 ︹ 無 常 與 無 我 ︺ 有 粗 淺 的 理 解 故。 不 能 如 是 承 許, 因 先 通 達、 後 理 解, 是 往
心類學
昔 未 曾 發 生 的 奇 聞 故。 此 外, 則 變 成 要 承 許, 修 習 道 的 證 量 增 長 順 序 顛 倒 等
覺知的七種分類.歸攝七種覺知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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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項過失,這就如同以耳根難忍之刺
為枕。
﹂,並不是通達的決定。
之 相 續 中, 其 決 定 彼 三 支 的 覺 知 不 須 透 過 餘 量, 但 以 其 力
心類學
示 執 色 意 現 前 ﹂, 並 未 被 領 納 自 己 的 自 證 分 通 達 故, 因 彼 對 於 異 生 而 言 是 極
因必定被領納自己的自證現前通達故。﹂此說也不應理,因異生相續中的﹁此
並 非 順 帶 通 達。﹂ 又 有 說 :﹁ 自 相 續 的 覺 知, 對 自 己 而 言, 周 遍 是 現 前 分,
﹁﹃ 說 聲 所 作 性, 此 類 皆 無 常, 亦 隱 喻 滅 心。﹄ 此 文 說 明 了 隱 喻 是 以 其 力,
可 漸 次 通 達 聲 無 常, 然 而, 此 並 非 彼 覺 知 順 帶 通 達, 如︽ 中 論 根 本 廣 釋 ︾ :
是無常的正敵者
但 是, 此 覺 知 的 順 帶 所 通 達 與 以 其 力 所 通 達, 二 者 卻 有 大 差 異。 證 成 聲
順帶通達,一定同時存在。此覺如無直接通達,則其順帶通達也不應理。
增 益, 自 然 消 滅, 因 而 引 發 決 定, 是 順 帶 通 達 彼 義 之 量 ; 覺 知 的 直 接 通 達 與
尚 未 消 失 的 情 況 下 斷 除 增 益, 即 直 接 通 達 彼 義 之 理 ; 同 時, 不 須 透 過 餘 量 而
此 二 若 以 淺 顯 易 懂 的 方 式 說 明 : 就 是 覺 知 朝 向 何 者 的 狀 態 時, 在 顯 現 相
﹁以不顯現彼義之相的方式通達﹂,是順帶通達彼義之義。
通達與順帶通達二者,﹁以顯現彼義之相的方式通達﹂,即直接通達彼義之義。
義 般 地 纏 繞 著 境, 且 能 引 生 出 對 彼 義 的 決 定 ﹂ 作 為 彼 義。 此 每 一 個 皆 有 直 接
總 混 合 的 通 達 方 式 ﹂, 即 以 義 總 方 式 通 達 之 義 ; 或 者 也 可 將﹁ 猶 如 義 總 滲 入
式 通 達 二 者。 以 清 晰 顯 現 不 混 合 義 總 的 勢 力 通 達, 即 現 前 通 達 義。﹁ 義 與 義
取 遍 計 增 益 的 生 起 時 機 ﹂, 即 斷 除 彼 增 益 之 義。 此 也 有 現 前 通 達 與 以 義 總 方
彼 義 之 義。 此 復,﹁ 依 憑 破 除 增 益 的 耽 著 境 之 力, 在 自 作 用 未 衰 退 期 間, 奪
那 麼, 什 麼 是 通 達 義?﹁︹ 我 今 宣 說,︺ 於 彼 義 斷 除 增 益 ﹂, 即 是 通 達
卻此義地作﹁決定
周 遍。﹂ 一 般 有 許 多 決 定 並 非 通 達, 此﹁ 伺 察 知 的 決 定 ﹂, 亦 僅 指 覺 知 不 忘
那麼彼伺察知,理應未決定自境,因未通達故。︹若如此辯駁。︺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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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蔽分故,此理也在︽明解脫道疏︾等中提到故。
覺知的七種分類.歸攝七種覺知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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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諸異生,即使在一日中生起無數分別與粗、細煩惱,︹有許多人︺ 因 為 沒 有 察 覺 這 些 生 起 故, 便 認 為 這 些 不 存 在。︹ 有 很 多 人 ︺ 因 未 能 了 知 自 己 反 覆 被 煩 惱 過 失 染 污, 還 認 為 自 己 沒 有 過 失。 假 使 能 察 覺 自 己 平 常 生 起 的 一 切 煩 惱, 誰 還 能 優 閒 度 日? 應 當 詳 細 剖 析。 此 理 也 在︽ 明 解 脫 道 疏. 第 三
︹ 所 主 張 ︺ 的, 凡 自 相 續 的 覺 知 都 要 靠 因 才 能 通 達、 且 凡
品 ︾ 中 說 :﹁︹ 有 人 反 駁 說 :︺ 那 麼, 對 於 自 心 應 變 成 是 隱 蔽 分, 只 是 在 破 諸彌曼差聲論師
譯者
自 相 續 的 覺 知, 周 遍 是 自 之 現 前 所 量, 這 連 帝 釋 天 也 無 法 證 成。﹂ 今 已 略 說 建立覺知的七種分類。
洛桑嘉措院長小故事
一個完全忘了累的人
世 界 上, 有 哪 位 住 持 天 天 上 早 殿 做 早 課? 有 哪 位 校 長, 在 沒 有 規 定 下, 天 天 參 加 升 旗 典 禮? 奇 蹟 真 的 發 生 了。 洛 桑 院 長 每 天 參 加 早 課, 不 曾 有 一 天 說 身 體 不 適 不 來 參 加。 那 堅 強 的 毅 力, 彷 彿 高 聳 的 峻 嶺, 猶 若 浩 瀚 無 邊 的 晴 空,倘可見,會對他嘆為觀止。
心類學
每次早課,我們先拜三十五佛,接著唸誦〈歸依發心〉〈釋迦佛讚〉〈供 洛桑嘉措院長小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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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達〉〈供養雲咒〉〈七支供養〉……校長都是在早課進行約十五分鐘後進來。 早 課 是 我 們 的 致 命 傷。 有 些 同 學 都 在 夢 中 度 過, 有 些 同 學 根 本 連 外 裙 都 沒 穿 就 來 參 加。 記 得 有 一 陣 子, 我 也 是 眼 睛 還 未 開 就 迷 迷 糊 糊 上 早 課, 等 到 快結束才頓時醒來,中間進行了什麼課誦,一問三不知。 院長的用意在於:如果他不來參加,大家的心力就退了,不會做好早課, 慢慢就會省略早課,所以他自己親自帶領。 世 上 做 什 麼 事 情 哪 有 不 累 的 道 理, 可 是 內 心 存 著 歡 喜 心, 縱 使 多 艱 辛 之 事, 也 覺 得 易 如 反 掌。 媽 媽 不 曾 說 過 我 好 累, 不 想 做 了, 這 全 是 愛 心 使 然。 從院長身上看不到一絲疲倦,永遠那麼有活力、有信心。 在 達 蘭 莎 拉, 由 西 藏 圖 書 館 到 辯 經 學 院 是 一 段 爬 坡 難 行 的 路, 年 輕 人 除 非 不 得 已 才 採 取 步 行, 一 般 都 是 搭 車。 那 一 段 路 程, 院 長 不 曾 想 過 搭 車, 都 是 辛 辛 苦 苦 步 行 登 上, 所 以 有 時 見 他 睡 著, 是 他 剛 從 圖 書 館 上 來 的 關 係。 他
沒 有 時 間 思 考 自 己 年 紀 與 身 體 狀 況, 也 完 全 忘 了 疲 倦, 一 心 一 意 緊 繫 眾 生, 培育僧眾。 大 概 是 一 九 九 五 年, 院 長 在 洛 杉 磯 時, 林 居 士 請 法, 時 間 有 限, 必 須 每 次 開 示 三 個 鐘 頭。 院 長 沒 有 說 這 個 時 間 太 長, 馬 上 答 應。 他 絕 口 不 提「 累 」 這 個 字, 對 他 而 言, 只 要 能 利 眾, 什 麼 都 可 以 犧 牲。 這 就 是 師 長 十 種 功 德 中 的「不厭倦」。
辦 公 室 一 本、 房 間 一 本。 有 一 次 我 問 他 為 什 麼 這 麼 ——
院 長 最 常 待 的 地 方 是 辦 公 室 與 房 間, 在 他 的 書 案 上, 躺 有 一 枝 筆 與 一 疊 紙。 他 同 時 寫 兩 本 書
心類學
做? 他 說 要 把 領 悟 的 留 下, 不 然 死 了, 這 些 就 煙 消 雲 散, 這 也 是 我 對 他 五 體 投地的原因之一。 執筆寫作的動作,常在我們找院長時可見,甚至可從窗戶一窺……
洛桑嘉措院長小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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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知的 三種分類
你聽過因「所取境」的不同, 可分出三種不同的覺知嗎? 「如牧者的發心」、 「如船夫的發心」、 「如國王的發心」, 哪一個才是真正的發心?
第二根本分類
三 種 分 類 : 以 義 總 為 所 取 境 的 分 別、 以 自 相 為 所 ──
取境的無分別無錯亂知與以清晰顯現無有之物為所取境的無分別錯亂知 三種。初者與分別同義,次者與現前同義,第三與顛倒無分別同義。 火 把 迅 速 旋 轉 時, 把 它 看 成
在 荒 漠 中, 從 遠 處, 把 體 積 小 的 物 體,
顯 現 髮 落 的 眼 知, 是 體 性 的 錯 亂。
半 夜, 顯 現
一月顯現為二月的眼
執 白 螺 為 黃 色 的 眼 知, 是 顏 色 的 錯 亂。
一 般 而 言, 錯 亂 知 也 可 分 為 : 譬 如 :
知, 是 數 目 的 錯 亂。
因 乘 船 顯 現 樹 木 走 動 的 眼 知, 是 動 作 的 錯 亂。
為 輪 的 眼 知, 是 形 狀 的 錯 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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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答:「《入中論》說:『說是顛倒作意故。』《釋量論》說:﹃不淨、
問 :「 清 晰 顯 現 無 有 之 物 為 所 取 境 之 覺 知 與 無 分 別 錯 亂 知 有 無 差
離的推算,可知我等『見月眼知』不是錯亂知。」
離 顯 現 龐 大 物 體 變 小, 是 符 合 遠 距 離 而 顯 現, 怎 是 錯 亂 知? 猶 如 依 照 距
顯 現 龐 大 物 體 為 小 物 體, 也 應 變 成 錯 亂 知。」 答 :「 不 一 樣。 因 為 遠 距
或說:「若顯現遠方的小體積為大體積的眼知是錯亂知,〔那麼〕,
反駁說,此不應理。被底層錯亂因所染的分別如:聲常執、我執。
間 緣。 有 人 說 :「 看 見 太 陽 黏 在 西 山 頂 是 錯 亂 知。」《 七 部 除 意 闇 釋 》
因 在 處 所, 第 四 與 第 五 是 錯 亂 因 在 所 依 上, 第 二 與 第 六 是 錯 亂 因 在 等 無
錯 亂 因 在 等 無 間 緣 四 者。 如 : 第 一 是 錯 亂 因 在 境 上, 第 三 與 第 七 是 錯 亂
因所染。此復,可歸攝於錯亂因在境上、錯亂因在處所、錯亂因在所依、
層 錯 亂 因 」 與「 暫 時 錯 亂 因 」 所 染 的 覺 知 兩 種, 但 這 些 都 是 被 暫 時 錯 亂
夢 知 是 分 別 顛 倒 知, 其 餘 皆 是 無 分 別 顛 倒 知。 一 般 錯 亂 因 有 被「 底
看成體積大的物體的眼知,乃度量的錯亂。
太 陽 的 夢 知, 即 時 間 的 錯 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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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遍等,雖非真實事,由修力所化,無分別明顯。﹄又說﹃餘者有染壞﹄ 等,是指不淨定、地與水等遍處定,皆顛倒作意與修習非真實〔事〕故。 此 等 定 如 自 所 顯 現 於 境 上 不 存 在、 且 是 無 分 別 知, 故 是 清 晰 顯 現 無 有 之 物, 但 是 否 為 錯 亂 知, 則 尚 待 觀 察。 因 為 克 主 傑《 現 前 品 廣 釋 》 中 說 : ﹃ 除 此 之 外, 其 餘 清 晰 顯 現 地 等 遍 處, 雖 無 分 別, 然 因 是 受 染 污 錯 亂 知 故, 非 現 量 矣。﹄ 又 問 :『 那 麼, 諸 遍 處 等 定 是 不 是 瑜 伽 現 前?』 答 : 若 依『 是 以 修 習 力 清 晰 顯 現 境 相 的 無 分 別 知, 然 由 於 錯 亂 故 非 瑜 伽 現 前。』」 等 文 主 張〔 諸 遍 處 等 定 〕 是 錯 亂 知, 而 無 分 別 錯 亂 知 與 無 分 別 顛 倒 知 二 者 同 義, 是 此 宗 的 共 通 說 法, 故 彼 等 則 應 成 顛 倒 知。 若 許, 彼 等 定 為 有 法, 理 應 是 障 礙, 因 是 增 益 故。 若 許, 斷 一 切 障 礙 之 際, 爾 的 同 類 續 流 理 應 也 滅 盡, 因 爾 是 障 礙 故。 不 能 如 是 承 許, 因 在 佛 地 有 爾 的
同類續流故,因有屬一切種智的十種遍處故,因有二十一種無漏聚故。 此外如:「非勝現勝味 」所說,顯現劣味為美味的佛本智為有法,
可 滅 盡 之 道、 覆 道
等〔 過 失, 又 犯 先 〕 認 為 某 些 道 是 功 德, 而〔 後 〕
許 大 乘 道 與 顛 倒 知 的 同 位 ; 若 如 此, 則 成 為 犯 有 被 量 遣 除 之 道、 對 治 力
因 想 一 切 有 情 比 自 己 早 或 同 時 成 佛, 然 不 可 能 如 此 故。 如 許, 則 必 須 承
此外如:牧者的發心與如船夫的發心,二者為有法,理應是顛倒知,
過矣。
理 應 是 顛 倒 知, 因 如 自 所 顯 現 於 境 上 無 且 是 無 分 別 知 故。 若 許, 則 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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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釋 量 論 》 :「 所 能 害 性 故。」 文 說, 成 為 與 爾 執 取 方 式 正 相 違 的 量
修 習, 也 不 能 無 邊 增 長, 故 犯 不 可 信 賴 等 過 失, 因 為 彼 等 是 顛 倒 知 故。
察 知, 不 論 如 何 修 習 始 終 也 會 有 過 失, 因 而 擯 棄〔 的 過 失 〕、 不 管 如 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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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毀 壞、 又 是 顛 倒 執 取, 所 以 是 所 依 不 堅 固 性 故。 不 可 無 邊 增 長, 因 彼 論 說 :「 依 不 堅 性 故, 別 等 雖 不 長。」 故。 另 外, 凡 是 道, 理 應 必 定 不 是 顛 倒 知, 因 經 說 :「 世 尊 告 曰 : 善 男 子, 若 有 比 丘、 比 丘 尼、 鄔 波 索 迦、 鄔 波 斯 迦, 緣 於 不 生 不 起 諸 法, 作 意 不 淨, 作 意 無 常 苦 空 無 我, 當
中 :「 有 辯 說 :『 如 牧 者 的 發 心 與 如 船 夫 的 發 心, 二
知 與 彼 無 異。 我 終 不 說 彼 愚 癡 人 是 修 正 道, 當 說 彼 等 是 行 邪 行。」 然 而 《善說金鬘疏》
海廣釋》
意 趣 相 符。 二 或 解 釋 為「 彼 雖 承 許 與 執 取 不 可 能〔 事 〕, 應
雖 是 顛 倒 知, 故 不 應 為 菩 提 心 」 而 反 駁, 是 不 應 理, 則 與《 釋 量 論 正 理
釋:一論中的「彼等不應理」,若解釋成,有人以「因承許不可能〔事〕,
多 不 能 成 辦, 故 彼 等 反 駁 不 應 理。』 論 中 僅 如 此 說, 所 以 有 兩 種 意 趣 解
理。』 答 說 :『 看 到 菩 薩 修 心 時, 有 很 多 是 不 可 能 的, 並 且 發 願 也 有 許
者 承 許 不 可 能 之 事, 故 應 成 為 顛 倒 知。 若 如 是, 則 說 是 大 乘 發 心 不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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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 事 例, 因 此 認 為, 若 主 張 不 淨〔 觀 〕、 水 遍 處 等 定 與 兩 種 菩 提 心, 也
同, 無 法 破 除 那 些, 也 可 見 藉 由 各 別 串 習 業 與 定 等, 形 成 各 別 行 境 的 多
然 不 同 類 別 補 特 伽 羅 各 自 形 成 各 別 行 境 ; 僅 以 同 類 者 所 見〔 行 境 的 〕 不
另外,若以少許餓鬼見瀑流為膿血的眼知為量等理來推之,雖同觀一境,
但 以 內 定 所 化 骷 髏 與 水 等 為 境, 是 故 觀 待 有 境 的 覺 知 並 非 無 趣 入 境 故。
成辦自所冀望,故與顛倒知不同。雖非觀待外在之境而執取骨頭、水等,
於 趣 入 境 非 錯 亂 故。 雖 如 自 所 執 取, 在 外 境 上 不 存 在, 但 如 此 執 取 可 善
是 為 提 昇 自 己 的 慧 力 與 凸 顯 特 色 而 刻 意 修 練, 並 非 由 錯 亂 因 所 自 主, 故
故 忖 思 : 唯 後 者 應 理。 此 原 因 即 不 淨〔 觀 〕、 遍 處 定 等 與 此 二 菩 提 心,
成 是 顛 倒 知 」 的 對 方 反 駁, 不 應 理, 則 完 全 吻 合 之 前 所 引 經 文 的 意 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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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顛倒作意,並非顛倒知則較為合宜。 那麼,賈曹傑《明解脫道疏.第三品》中有說:「修遍處與不淨〔觀〕 的 覺 知 為 有 法, 雖 清 晰 顯 現 境, 然 非 瑜 伽 現 前, 因 是 受 染 污 且 是 欺 誑 了 知 故。 毗 婆 沙 宗 師 問 說 :『 雖 串 習 量 所 成 立 義 可 產 生 明 顯 相, 然 而, 串 習顛倒義產生明顯相不應理,彼串習並無任何體性可顯現故。』答:『串 習 顛 倒 義 能 產 生 明 顯 相, 因 不 淨 與 地 遍 處 等 雖 非 真 實, 但 是, 由 串 習 力 化 現 和 生 起 的 知 覺, 也 是 無 分 別 與 清 晰 顯 現 故。』」 是 否 有 相 違? 答 : 「 並 無 相 違。」 因 雖 說 這 些 定 是 欺 誑 知 與 修 顛 倒 義, 然 卻 絲 毫 未 說 它 是 顛 倒 有 境、 錯 亂 知 與 顛 倒 知。 此 中 復 說 :「 那 麼, 於 自 宗, 聲 聞 乘 應 成 非 修 量 清 淨 義 、 且 成 為 對 自 耽 著 境 錯 亂 的 少 數 顛 倒 知, 因 實 無 外 境,
的覺知與現前有四句、與顯而不定有四句、與顛倒無分別有三句。
因 此 等 皆 是 底 層 錯 亂 因 所 染 故。 是 故 忖 思 : 清 晰 顯 現 無 有 之 物 為 所 取 境
實事。」闡述有「無分別的貪」。設若有此,則也應有「無分別的瞋」等,
如《 釋 量 論 》 :「 欲、 怖、 憂 所 惱, 夢 賊 等 所 壞, 如 現 前 安 住, 見 非 真
所以,清晰顯現無有之物的無分別錯亂知,也是被底層錯亂因所染,
錯亂的顛倒知。」等文明示道無有顛倒知故。
故。 無 有 任 何 一 位 大 車 軌 師, 於 自 宗 建 立 三 乘 中 承 許 聲 聞 乘 是 對 耽 著 境
是 無 常 』 等, 並 非 通 達 外 境 的 蘊 是 無 常 ; 瑜 伽 師 修 持 時, 也 唯 與 此 相 同
然卻以外境為基礎並建立無常與苦等故。答:『無過失。』量只通達『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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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知的 兩種分類 74
我們的心有哪些是國王, 不然怎麼會有「心王」。 五十一心所到底是什麼樣子?
第三根本分類
講說兩種分類有六組:覺知有量與非量知的兩種 ──
分類;分別與無分別的兩種分類;錯亂知與無錯亂知的兩種分類;意知 與根知的兩種分類;遣入覺 與成入覺的兩種分類;心與心所的兩種分 類等六組。
量與非量
初者講說量與非量可分說為三:抉擇量的所為、性相與如何分類。 初者,如同陳那大阿闍黎說:﹁現前與比度,真似為自悟,成立語能破, 真 似 為 他 悟。﹂ 與 法 稱 論 師 說 :﹁ 所 取 所 捨 事, 轉 趣 彼 主 故。﹂ 等, 若 是 已 稍開慧眼者,定會生起希求解脫的覺知,然多數人無法持之以恆,停在原點; 於 此, 少 數 人 雖 對 解 脫 的 覺 知 有 持 續 希 求 的 傾 向 狀 態, 但 其 中 大 多 數 卻 顛 倒
心類學
取 捨, 致 使 原 本 該 解 脫 的 卻 墮 於 鐵 縛 之 中 ; 理 當 達 到 究 竟 目 標 者, 反 而 徒 增
覺知的兩種分類.量與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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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明 顯 象 徵。 譬 如 : 不 知 先 前 所 食 有 毒, 心 中
不 想 要 的 包 袱。 這 乃 因 為 任 何 善、 惡 業 於 各 自 同 類 果 不 欺 誑, 所 以 此 即 顛 倒 誤 用﹁ 方 便 與 方 便 所 生 果 ﹂ 還 以 為 其 是 美 食, 吃 後 生 病, 才 知 先 前 所 食 有 毒。 雖 如 此 了 悟, 仍 愚 昧 不 知 是 何 時 吃 下 何 等 毒 藥 與 食 物。 有 些 人 雖 了 知, 然 卻 不 知 解 毒 的 方 法, 因 而 絕 望 難 受。 又 有 些 人 不 但 不 知 已 食 毒, 還 對 藥 與 醫 生 起 無 能 的 顛 倒 見, 秉 性 如 銼 刀 般 非 常 粗 糙 未 馴。 三 者 當 中, 後 者 最 為 劣 等。 此 等 人 對 上 師 的 教 授 無 有 專 一 的 信 心, 故 未 能 入 鈍 根 隨 信 行 者 中, 由 於 未 能 受 正 確 的 經 教 與 理 由 激 發 故,也未能入隨利根者;處於二者中間,將面臨自食其果的下場。 另 外, 尚 未 從 粗 分 取 捨 之 處 獲 得 決 定 正 量, 或 即 使 獲 得, 卻 無 法 透 過 憶
。這些人
念 而 持 續。 昔 日 雖 然 多 習 經 論, 一 旦 忘 卻 而 不 了 知 時, 則 對 昔 日 所 習 量、 量 的 所 量 以 及 果 等 起 顛 倒 見、 且 有 甚 多 喜 愛﹁ 現 世 美 好 ﹂ 的 見 行 者
覺知的兩種分類.量與非量
心類學
而 實 際 上 是 教 法 與 群 生 的 劊 子 手, 此 應 歸 咎 於 未 認 真 觀 察 自 心 相 續 與 未 生 起
範圍,致力求財,與他人競奪掌控他人權力,彼等即是利用大師的外在形象,
宛 如 鐵 球 堅 硬 不 變, 不 但 不 盡 力 廣 興 持 教 四 眾, 反 而 勵 力 擴 增 自 己 親 屬 朋 黨
出 幽 微 清 楚 訣 竅 的 甘 露 水 泡, 卻 永 遠 無 法 癒 合 自 己 心 續 的 傷 口, 加 上 相 續 團
又 毫 無 慚 愧 地 對 他 人 宣 揚 己 過, 傳 播 給 他 人 的 過 失, 自 己 也 不 在 意, 雖 似 湧
字意的廣大伺察意上之理解,傲慢地認為自己是博學導師,並多次講解經論、
一 者 越 久, 即 使 學 習 經 教 與 正 理, 也 會 離 獲 得 量 的 果 越 遠。 如 是, 僅 僅 依 隨
迷 於 分 析 與 辯 證, 不 慎 落 入 生 起 量 之 眾 因 緣 的 歧 途。 若 陷 入 於 上 三 項 中 之 任
所 決 定 的 視 為 精 要, 淪 落 於 量 的 性 相 的 歧 途。 三 或 是 喜 愛 邏 輯 推 證, 唯 是 沉
︹ 正 ︺ 量 次 第 的 歧 途。 二 或 心 總 是 向 外、 隨 波 逐 流、 人 云 亦 云、 且 將 伺 察 知
後 不 致 力 於 生 起 決 定 的 量、 且 因 急 切 高 攀 幽 微 高 妙︹ 的 法 類 ︺, 而 落 入 生 起
能 對 任 何 取 捨 處 獲 得 決 定 的 量, 有 三 個 原 因 : 一 剛 開 始 從 粗 層 累 積 經 驗, 爾
由 於 對 昔 日 所 學 不 深 入 而 顯 露 過 失, 豈 是 量 造 成 的? 雖 廣 學 多 聞, 然 而 量 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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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辨 義、 非 義 之 量 的 體 驗 所 致。 再 者, 典 籍 中 說 :﹁ 少 許︽ 阿 毘 達 磨 ︾ 中 所 述 及 的 阿 羅 漢, 雖 富 有 多 聞 的 持 藏 功 德, 然 因 於 解 脫 道 未 得 觀 察 義, 而 致 來 日, 一 時 見 自 己 因 業、 煩 惱 而 取 生, 遂 對 佛 陀 教 授 懷 疑, 因 而 墮 入 地 獄。﹂ 當 今 有 些 冒 牌 賢 者, 僅 熟 悉 能 令 他 人 相 續 速 疾 起 妄 念 的 推 證 因 理, 卻 自 稱 是 宣 說 正 理 者。 這 些 利 根 影 像 也 甚 危 險, 因 為 易 於 受 到 異 議 者 反 駁, 也 不 能 把 握 日 後 不 會 對 佛 陀 教 法 生 起 疑 惑, 怎 能 說 自 己 不 會 啟 開 惡 趣 之 門? 是 故, 有 體 驗 的 寡 聞 者, 是 極 好 的, 縱 然 僅 是 一 句 訣 竅, 也 會 以 量 的 體 驗 探 究, 不 為 異 議 者 所 能 奪 搶 且 不 再 起 疑, 把 所 學 極 適 當 地 用 於 調 伏 自 他 的 相 續, 因 此 所 學成果終將不失! 所 以 完 成 自 己 的 希 願 前, 必 須 分 辨 主 要 希 求 是 義 非 義。 再 者, 辨 者 當 了 知 量 的 建 立 極 為 重 要, 因 要 透 徹 了 知 是 義 非 義 尚 須 依 靠 量 ; 況 且 中 期 令 其 不 忘 卻, 也 須 依 靠 量 ; 最 後 臨 近 與 摘 取 希 求 果 時, 也 唯 依 此 量, 是 故 陳 那 阿 闍
黎 說 :﹁ 現 量 與 比 度, 真 似 為 自 悟, 成 立 語 能 破, 真 似 為 他 悟。﹂ 此 說 明 自 決 定 所 量 的 方 便 之 中, 量 是 不 可 缺 少 的。 若 非 如 此, 縱 使 僅 以 伺 察 意 或 大 概 的 理 解 了 知 百 論 萬 典, 最 終 內 心 仍 存 疑, 那 麼, 之 前 靠 艱 辛 所 成 就 的 功 德, 將 流 失 歸 無。 譬 如 : 當 要 前 往 親 眼 可 見 的 粗 糙 現 前 分 的 長 遠 路 途 之 前, 也 必
往 赴 究 竟 的 正 確 路 途 前, 不 消 說, 必 須 謹 慎 除 疑 斷 惑, 因 ——
須 為 了 解 除 疑 惑 而 深 思 熟 慮 並 仔 細 詢 問。 如 是, 前 往 經 由 無 垢 教 典 與 正 理 所 證明的隱蔽分
為倘有懷疑,則會退返。此復,如世親菩薩又說:﹁或不欲發起,迷道及疑道,
心類學
能 障 趣 解 脫, 故 唯 說 斷 三。﹂ 是 故, 若 欲 想 徹 底 達 成 自 己 內 心 的 理 想, 學 習 量論極為重要,略說已。
覺知的兩種分類.量與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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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說量的性相 第二講說量的性相有四:破除、安立、斷諍與抉擇破後結論。 初 者, 有 人 說 :﹁ 不 欺 誑 的 了 知 乃 量 的 性 相。﹂ 又 有 人 說 :﹁ 對 自 所 量 顯 現 境 新 證 且 不 欺 誑 了 知。﹂ 又 有 人 說 :﹁ 對 自 所 量 趣 入 境 新 證 且 不 欺 誑 知覺。﹂ 初 者 不 應 理, 執 青 現 前 隨 後 所 生 決 定 青 色 的 知 覺 非 量, 卻 是 彼 性 相 故。 理應是彼,因彼已斷除執青為非青的增益故。 次 者 不 應 理, 因 通 達 聲 無 常 的 比 度 是 量, 然 非 彼 性 相 故。 理 應 是 彼, 因 彼 非 對 自 所 量 顯 現 境 不 欺 誑 故, 因 彼 所 量 顯 現 境 不 存 在 故, 彼 對 自 顯 現 境 錯 亂 故。 若 彼 有 所 量 顯 現 境, 除 聲 常 空 之 外 找 不 到 其 他 者, 然 彼 未 顯 現 彼 故。 復問:﹁凡是比度,周遍沒有自所量的顯現境嗎?﹂答:不周遍,因﹁苗無我﹂
是 通 達 苗 無 我 比 度 的 顯 現 境 與 彼 的 所 量, 二 者 皆 是 且 比 度 通 達 彼 故。 凡 是 以 任何非所作性為直接境的分別,其主要顯現境與主要趣入境應視為同一關鍵。 對 於 第 三 性 相 破 斥 說 :﹁ 執 色 根 現 前 為 有 法, 理 應 有 自 趣 入 境 的 所 量,
講說︽七部除意闇釋︾宗與講說︽廣釋︾ ——
宗。
因 是 量 故。 若 許, 彼 為 有 法, 彼 的 趣 入 境 理 應 是 有 境, 因 有 彼 的 所 量 故, 承許因。﹂ 第二自宗
講說《七部除意闇釋》宗
的所量不欺誑知覺,是量的性相,其依據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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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類學
典 ︾ 所 說 :﹁ 未 知 亦 明 義。﹂ 其 涵 義 雖 表 示, 凡 是 量 周 遍 有 能 力 了 知 未 知 的
量 論 ︾ 所 說 :﹁ 由 彼 等 內 納 而 入 之 際, 於 動 作 不 欺 誑 故。﹂ 以 此 證 成。︽ 論
初者,自主地對自內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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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之 新 所 量, 但 卻 並 非 顯 示 其 是 量 的 性 相。 凡 是 比 度 與 現 前 之 任 一 者, 周 遍 非 再 決 知, 並 主 張 凡 是 再 決 知, 皆 是 前 量 之 力 所 生 的 憶 念 知。 復 說﹁ 引 生 自 之 前 量 已 決 定 之 義, 再 以 憶 念 決 定 的 覺 知 ﹂, 即 再 決 知 的 性 相。 總 之, 量 的 趣入境有兩種:量追求相續中具有量的補特伽羅所欲證之果故,所追求的境, 也被具其量的補特伽羅趣入故。因是量內納之境,故命名為﹁量的趣入境﹂。 雖 不 是 為 了 獲 得 境 的 果 而 趣 入, 於 內 納 彼 境 時, 量 的 作 用 所 趣 入 的 境, 皆 復 是 量 的 趣 入 境。 是 前 者 周 遍 是 自 相, 但 後 趣 入 境 不 周 遍 是 自 相, 因 典 中 說 : ﹁因量的內納作用施予的對象,乃是一切所量故。﹂ 為 令 易 於 了 知 其 內 涵, 以 譬 喻 稍 作 說 明, 如 : 患 黃 膽 病 者, 執 道 路 顏 色 為 黃 色 的 眼 知, 其 所 依 的 補 特 伽 羅, 仍 可 以 無 誤 行 走 達 到 自 己 的 目 的 地, 是 屬 對 量 內 納 的 作 用, 無 有 欺 誑。 因 為 它 是 顛 倒 知, 所 以 對 內 納 的 動 作 沒 有 欺 誑。 耳 聽 聞 尋 常 的﹁ 不 欲 聞 惡 言 ﹂ 的 執 聲 根 現 前, 因 為 是 量, 因 此 對 所 內 納
或 所 量 是 不 欺 誑, 然 而, 不 能 獲 得 所 依 補 特 伽 羅 欲 求 的 果, 故 對 量 內 納 的 作 用是欺誑,此僅以譬喻說明真實意趣之理。 總 之, 離 分 別 且 未 被 暫 時 錯 亂 因 所 錯 亂 的 知 覺, 作 為 現 量 的 性 相, 如 此 安 立 後, 說 現 前 與 比 度 任 一 者 周 遍 是 量, 且 主 張 凡 是 量 不 周 遍 是 新 證 ; 又 說 再 決 知 一 定 只 是 分 別 憶 念 知, 沒 有 現 而 不 悟。 此 理 由 若 仔 細 明 說 : 顯 而 不 定 的 事 相 如 : 一 意 耽 溺 妙 色 時 的 執 聲 聞 知, 若 於 聽 聞 之 後 能 引 生 定 解, 則 是 當 時 的 量 成 就 聲 音, 故 說 是 顯 而 不 定 不 應 理。 倘 若 不 能 引 生 定 解, 那 麼 就 連 聲 也 沒 聽 到, 故 不 能 說 那 時 有 執 聲 聞 知。 如 果 說 可 引 生 忖 思 :﹁ 我 有 聞 聲。﹂ 的 定 解, 那 時 的 聲 雖 被 聞 知 成 就, 然 未 能 引 生 想 :﹁ 有 此 等 差 別 或 所 詮。﹂ 的 定 解, 故 說 是 顯 而 不 定。 那 麼, 未 介 紹 寶 瓶 與 寶 瓶 聲 關 係 之 前, 執 寶 瓶 的 眼 知, 也 應 成 為 顯 而 不 定, 因 雖 可 以 對 寶 瓶 義 返 體 引 生 定 解, 然 而 不 能 引 生
心類學
忖 思 :﹁ 其 寶 瓶 的 名 言 以 及 其 是 何 等 差 別。﹂ 的 定 解 故。 若 許, 則 凡 是 異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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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續中的現前,必定是顯而不定。若是彼,皆唯對少許體性與差別引生定解, 但 對 少 許 法 卻 引 生 增 益。 同 樣 地, 承 許 一 意 耽 溺 於 樂 音 的 執 色 眼 知, 是 顯 而 不定的事相也有前過。除此之外,找不到任何顯而不定的事相。那麼︽釋量論︾ 中:﹁識功能定故,一唯是一因。由貪著餘義,識則無功能,不緣他義故。﹂ 難 道 不 是 在 講 說 顯 而 不 定 嗎? 文 中 極 明 示 說 :﹁ 意 耽 溺 於 妙 色 時, 卻 成 為 能 執 聲 的 等 無 間 緣 生 起 的 障 礙 故, 無 法 生 起 執 聲 聞 知。﹂ 故。 然 而, 以 許 多 感 受勢力的證成理由,證明無有顯而不定,乃是細微的正理。
講說《明解脫道疏》宗 第 二, 若 依 循﹁ 明 解 脫 道 疏 ﹂ 宗 的 意 趣, 則 主 張﹁ 新 不 欺 誑 了 知 ﹂ 乃 量 的 性 相, 彼︽ 釋 ︾ 中 說 :﹁ 顯 現 自 境 之 相 且 新 不 欺 誑 覺 知 為 有 法, 是 量, 因
主要成辦與量有間斷之果或非間斷之果的知覺故。﹂ 本文中:﹁顯不知義爾。﹂與︽應理論︾說:﹁現前與比度第一剎那是量, 與彼等續流之成住非異之後剎那,皆悉排除是量。﹂以上為依據。 那 麼, 於 一 基︹ 法 ︺ 上 不 得 承 許 兩 種 不 同 的 法, 所 以 當 依 循 何 者? 跟 隨 兩位正理自在王造釋的堪布,大多數隨順此︽廣釋︾解釋,故應以此為主要。 不 過, 並 不 能 像 別 人 說﹁ 一 切 大 海 唯 如 我 所 見, 反 之 則 非 ﹂ 一 樣, 兩 方 意 趣 極為深奧,其要理也極為嚴謹有力,應仔細觀察二者,極為重要。 第三斷諍,有人說:﹁執青現前隨後所生的決定青色的定解,理應是量, 因對青色的義總是新不欺誑知故。﹂答:﹁因不成。﹂彼非通達青色的義總故, 因 彼 對 青 色 的 義 總 錯 亂 故。 又 他 人 辯 說 :﹁ 是 量 理 應 不 一 定 是 知 覺, 因 清 淨
心類學
論 典 對 一 切 所 知 是 量 故。﹂ 答 :﹁ 不 成。﹂ 因 非 成 立 自 所 耽 著 增 上 生 與 決 定 勝的正因,也不是能量的量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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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 有 他 人 辯 說 :﹁ 是 量 理 應 不 一 定 是 知 覺, 因﹃ 有 依 眼 根 ﹄ 是 量 故, 因 依 此 可 見 色 故, 因 毗 婆 沙 宗 如 是 主 張 故。﹂ 答 :﹁ 如︽ 釋 量 論 ︾ 中 :﹃ 緣 於 已 取 故, 不 許 彼 世 俗, 覺 是 正 量 性, 所 取 所 捨 事, 轉 趣 彼 主 故。﹄ 所 說, 僅 以顯現自境相之門而新不欺誑覺知是量故,所以可知有依眼根非量故。﹂ 第 四 抉 擇 破 斥 後 的 結 論, 那 麼, 自 宗 新 不 欺 誑 之 義, 是 指 自 己 能 通 達 自 之 前 的 同 類 續 流 的 量 尚 未 通 達 之 境? 或 僅 指 自 己 有 新 通 達 之 分? 抑 或 指 非 由 引自之前量力通達,是自力通達者? 初 者 不 應 理, 倘 若 如 此, 嬰 兒 最 先 通 達 父 親 身 體 的 眼 知 第 一 剎 那, 雖 可 為 量, 但 那 之 後, 此 嬰 兒 相 續 中, 則 應 變 成 不 可 能 生 起 通 達 父 親 相 續 的 身 體 的眼量知覺;所有已滿一歲以上的孩童,也變成不可能生起執持色、聲、香、 味、 觸 等 量, 故 此 過 於 離 譜 ; 等 至 本 智 與 一 切 種 智 第 二 剎 那 之 後, 也 應 成 非 量, 因 此 與 一 切 典 籍 相 違。 再 者, 不 可 能 對 於 無 常 等 任 何 一 隱 蔽 分 是 現 量,
因周遍已被自因的比量通達故。 第 二 性 相 也 不 應 理, 倘 若 如 此, 則 根 現 前 與 自 證 現 前 後 剎 那 等 也 會 成 為 量,因彼等各自有新通達之分故。如:執色根現前每一剎那皆有一所緣緣故, 雖 屬 第 二 剎 那 所 緣 的 色, 是 被 第 二 剎 那 所 新 通 達, 並 非 被 第 一 剎 那 所 通 達 ; 雖 屬 第 三 剎 那 所 緣 的 色, 雖 被 第 三 剎 那 所 通 達, 然 非 被 第 二 剎 那 通 達。 如 此 詳 細 釐 清 方 為 應 理, 因 一 切 根 現 前 皆 憑 藉 境 與 根 接 觸 力 而 趣 入, 所 以 須 執 各 自增上緣的根所顯現︹法︺;彼根是﹁有色﹂的緣故,僅能顯現與其同時者, 不能顯現其他︹不同時者︺故,如︽釋量論︾說:﹁是剎那性故,非見過去義。﹂ 此 中 述 說 彼 等 根 現 前, 不 能 看 見 在 自 之 親 因 時 已 逝 與 未 來 諸 法。 如 是 自 證 現 前 的 前、 後 剎 那 等, 也 必 新 通 達 與 各 自 成 住 同 時 的 一 個 自 所 領 納 的 知 覺, 因 它有通達但自前剎那並未通達故。若許,則變成通達自境的自證分周遍是量。
心類學
有說:﹁此自證分第二剎那,唯通達第一剎那所通達,並未多通達任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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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領納執色根現前的自證分第一剎那,理應也通達執色根現前第二剎那, 因 被 此 自 證 分 第 二 剎 那 通 達 故。 若 許, 則 此 自 證 分 第 一 剎 那, 理 應 也 通 達 一 切 執 色 根 現 前 後 剎 那, 因 此 則 變 成 觀 待 色 續 流 是 遍 智。 另 外, 執 色 根 現 前 第 二 剎 那 為 有 法, 領 納 爾 的 自 證 現 前 與 爾 理 應 非 成 住 同 質, 因 爾 未 形 成 之 前, 領 納 爾 的 自 證 分 已 形 成 故, 因 為 此 自 證 分 第 一 剎 那 是 彼 故。 承 許 因, 不 能 如
第二剎那是新通達時說:
是承許,若爾是知覺,領納爾的自證現前周遍與爾,無論就境、時、自性而言, 皆是成住同質,乃是所有主張自證分者的共識故。 然 而︽ 廣 釋. 第 二 品 ︾ 在 :﹁ 證 成 遍 智 本 智 ﹃若存在,則彼新生者必被新通達,故許無有新通達量之說已破。﹄﹂又說: ﹁ 在 得 證 一 切 種 智 第 二 剎 那 後, 若 有 情 有 可 能 新 斷 盡 障 礙, 則 須 新 通 達 此 新 斷 盡 障 礙, 故 已 破 無 新 通 達 量 之 說。﹂ 若 觀 看 此 等 推 理 途 徑, 似 乎 顯 示, 彼 覺 知 若 有 新 通 達 之 分, 則 周 遍 是 新 通 達 者, 但 此 是 以 遍 智 本 智 為 有 法 而 作 斷
諍, 因 此 不 表 示, 此 推 理 證 明 所 有 有 情 的 知 覺 均 與 此 相 同。 主 張 執 色 根 現 前 第 二 剎 那 與 它 的 自 證 分 第 二 剎 那 等 是 再 決 知, 所 以 自 己 光 有 新 通 達 之 分, 不 一 定 是 新 通 達 ; 自 己 光 有 已 通 達 再 通 達 之 分, 也 不 一 定 是 已 通 達 再 通 達 者。 成 為 量 與 再 決 知 是 觀 待 於 自 主 要 境, 非 唯 觀 待 境。 譬 如 : 通 達 聲 無 常 的 比 量 對 聲 是 再 決 知, 然 而 對 自 主 要 境 聲 無 常 是 新 通 達, 故 是 量。 如 : 上 述 般 執 色 根 現 前 第 二 剎 那, 雖 對 屬 自 所 緣 緣 的 色 是 新 通 達, 然 而 對 主 要 境 色 是 已 通 達 再 通 達 故, 並 非 不 是 再 決 知。 領 納 執 色 根 現 前 自 證 分 第 二 剎 那, 也 對 自 所 領 納 的 根 現 前 是 新 通 達。 然 一 般 而 言, 對 執 色 根 現 前 是 已 通 達 再 通 達, 故 是 再 決 知。 復 成 為 主 要 境 之 理, 如 : 執 色 根 現 前 是 由 說﹁ 執 色 根 現 前 ﹂ 的 聲, 以 色與境、有境結合而表示,並未指出各別表示其色之前、後剎那等各別︹法︺, 僅依此就能說色是它的主要境,若尋找各別︹法︺,則非矣!
心類學
在 應 成 派 中 也 應 了 知, 唯 名 言 安 立 就 滿 足 之 理, 乃 是 如 此 : 凡 聲 名 言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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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 立 處, 意 名 言 也 趣 入, 因 此, 正 理 也 須 把 持 至 此 界 限, 逾 此, 即 將 產 生 自 相 矛 盾 的 負 擔。 所 以 思 惟 : 唯 第 三 是 應 理。 是 故, 再 決 知 不 一 定 是 定 解, 它 可分為:有分別與無分別二者。 ﹁ 由 貪 著 餘 義 ﹂ 等 文 字 的 解 釋 中 說 :﹁ 一 個 前 識, 唯 是 一 個 同 類 者 的 親 因, 因 唯 僅 直 接 生 起 一 個 同 類 故。 理 應 是 彼, 因 意 識 耽 溺 於 其 他 的 境 色 時, 未能另執他聲故。理應是彼,爾時執持彼者的等無間緣能力已衰退消失故。﹂ 在︹ 上 面 的 ︺ 解 釋 文 中, 兩 位 造 釋 者 均 主 張 彼 論 文 未 示 顯 而 不 定, 然︽ 明 解 脫 道 疏 ︾ 承 許 顯 而 不 定。 有 人 說, 主 張 此 文 為 述 說 顯 而 不 定 的 依 據 等 者, 僅 是大概了解,是因尚未詳閱注釋之過。 且彼之第三品也說:﹁若多知覺俱生,則有時接近五塵,然只執持一境, 豈 非 矛 盾? 有 時, 有 情 的 意 對 妙 色 起 強 烈 貪 著 時, 近 處 雖 有 聲 境, 但 未 能 執 聲, 唯 執 色 者, 此 為 有 法, 並 非 因 多 知 覺 不 能 俱 生 的 原 因 而 執 持 聲 者 不 得 生
起, 因 意 對 妙 色 生 起 強 烈 貪 著 時, 另 外 生 起 執 聲 的 等 無 間 緣 的 能 力 衰 退 而 不
心類學
生故。﹂此中也明說,爾時不生起執聲聞知,故說其是顯而不定的依據不合理, 必另尋述說彼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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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桑嘉措院長小故事
與大家共患難
譯者
有 些 學 習 辯 經 的 寺 院, 教 辯 經 的 老 師, 因 年 紀 老 邁、 體 力 很 弱, 弟 子 往 往 都 會 烹 飪 加 菜, 供 養 老 師。 弟 子 為 了 顧 及 師 長 健 康, 不 讓 老 師 食 用 大 寮 提 供的菜。 洛 桑 院 長 為 了 使 大 家 協 心, 共 同 走 這 段 辛 苦 的 路 程, 他 的 飲 食 與 學 生 一 樣,沒有特別。
當 時, 吃 僅 僅 是 為 了 求 飽, 沒 有 第 二 考 量, 也 別 無 選 擇。 營 養、 美 味、 健康等,只有夢想裡可見,不存於現實生活中。 早 餐 的 大 餅 酸 到 不 行, 雖 不 像 吃 檸 檬, 但 說「 望 餅 止 渴 」 也 不 為 過。 那 是 前 晚 加 上 許 多 發 粉 揉 成 的 麵 糰, 經 放 一 夜, 隔 日 烤 出 爐 的。 中 餐、 晚 餐, 大家想像一下吧! 不朽的精神,崇高的領袖,他是大家的精神支柱。當時,沒有他的領導,
心類學
辯 經 學 院 隨 時 會 面 臨 解 散 ; 至 今, 學 院 栽 培 出 各 領 域 的 人 才, 遍 滿 世 界, 這 全是院長的功勞。
洛桑嘉措院長小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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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說量的分類 第 三 講 說 量 的 分 類, 有 五 科 判 : 講 說 他 宗、 安 立 自 宗、 斷 諍、 示 其 他 分 主張唯有現量是量。
則 承 許 :﹁ 有 現 前、 比 度 與 聲 所 生 量 三 者。 聲 所 生 量,
類與別說難處。初者,順世派 初 者, 數 論 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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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理派
則 在 前 三 者 之 上, 另 主 張 有﹁ 譬 喻 之 量 ﹂ 共 四 者, 事 例 如 : 因
三性因,故非比度。﹂
即 藉 由 聲 音 而 執 持 隱 蔽 義 的 知 覺, 因 是 隱 蔽 分 的 有 境 故 ; 其 非 現 前, 也 非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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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以上四者再加延伸領會、非事物量,共六者;延伸領會如:
故,因未入道,不知如何思惟理由者,也可生起多種量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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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類學
復 有 人 說 :﹁ 二 者 非 量 的 定 數。﹂ 不 應 理, 因 彼 可 分 為 此 二 者, 不 需 更
須依因
但 未 入 道 者 的 現 量, 周 遍 未 通 達 補 特 伽 羅 無 我 故。 彼 也 非 比 量, 因 生 起 彼 不
未 入 道 者 相 續 的 量, 非 彼 二 任 一 者 故。 彼 非 現 量, 因 彼 通 達 補 特 伽 羅 無 我,
第 三 斷 諍, 有 人 說 :﹁ 凡 是 量 周 遍 是 現、 比 量 任 一 者。﹂ 此 不 應 理, 因
量的分類,前已說畢。
的 根 現 前、 屬 現 量 的 意 現 前、 屬 現 量 的 自 證 分、 屬 現 量 的 瑜 伽 現 前 四 者。 比
但 由 於 後 二 者 攝 於 比 量, 故 定 數 分 類 即 現 量 與 比 量 二 者。 初 者, 也 有 屬 現 量
第 二 自 宗, 若 依 經 典 的 闡 述, 雖 有 現 量、 比 量、 聖 言 量 與 譬 喻 量 四 者 ;
其他六者,共十一個。
扎 爾 挌 巴 或 診 斷 派 者, 主 張 正 理、 無 緣、 他 許、 可 能 與 忖 思 量, 再 加 上
以外的通達者。
活 命 天 授 不 在 屋 內 故, 通 達 是 在 屋 外。 非 事 物 量, 即 是 其 他 五 任 一 能 量 的 量
伺察派
牛執持與彼相似。
見 田 野 有 黃 牛 後, 見 與 此 動 物 相 似 者 時, 心 想 :﹁ 此 是 牛 ﹂, 並 對 隱 蔽 分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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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但少也不能攝故。量有現量、比量,無未被攝於此二者之第三類的量故。 又 有 人 說 :﹁ 一 般 量 是 第 三 類 的 量。﹂ 此 也 不 應 理, 若 量 的 事 相 探 究 到 底, 不 外 乎 此 二 任 一 者。 又 他 人 辯 說 :﹁ 執 寶 石 光 芒 為 寶 石 的 覺 知, 理 應 是 現、 比 量 任 一 者, 因 是 量 故, 因 獲 得 義 自 相 的 所 依 故。﹂ 因 不 成, 倘 若 依 此 可 獲 得義自相,則必須獲得寶石,然依彼無法得到故,因彼與寶石沒有相屬故。 那 麼, 於︽ 釋 量 論 ︾ 中 :﹁ 如 於 珠 燈 光, 以 珠 覺 而 趣, 錯 知 雖 無 別, 於 作 義 有 別。﹂ 所 說 之 義 為 何? 今 當 說︽ 七 部 除 意 闇 釋 ︾, 並 非 說 執 持 寶 石 的 光 為 寶 石︹ 的 心 ︺ 是 比 量, 是 指 在 見 寶 石 光 的 方 位, 決 定 有 寶 石 光 的 覺 知 是 比 量, 莊 嚴 堪 布 的 解 釋, 也 與﹁ 故 由 寶 石 光, 執 為 是 寶 覺, 決 此 是 現 前, 抑 或 是 比 度 ﹂ 所 說 義 為 同 一 關 鍵, 並 非 解 釋 成﹁ 雖 同 是 倒 識 ﹂, 故 我 揣 測, 彼 可 能 主 張 此 比 度 也 是 顛 倒 知, 當 作 探 討。 若 如︽ 廣 釋 ︾ 的 意 趣, 此 文 義, 即 執 持 寶 石 光 的 眼 知 所 引 生 執 持 寶 石 光 為 寶 石 的 覺 知, 與 執 持 油 燈 光 的 眼 知 所
引 生 的 執 持 油 燈 光 為 寶 石 光 的 覺 知, 二 者 同 是 顛 倒 知, 此 點 無 有 差 異。 但 希 求 寶 石 的 士 夫, 依 靠 前 者 能 獲 得 寶 石, 依 靠 後 者 卻 無 法 得 到, 在 此 僅 指 出 二 者的差別,是故列為非量。 總之,量以現、比二者為定數,如︽釋量論︾本文中所說:﹁所量有二故, 能量唯二者。﹂一般而言,凡是所量周遍是自相與共相任一者,如是有境之量, 也 以 現、 比 二 量 為 定 數, 因 為 以 共 相 為 所 取 境 的 量 周 遍 是 比 量, 以 自 相 為 所 取 境 的 量 周 遍 是 現 量 故。 凡 是 量, 一 定 是 依 因 力 通 達 與 依 領 納 力 通 達 二 者, 因 初 者 必 定 是 比 量, 後 者 必 定 是 現 量 故。 量 為 有 法, 你 與 現 前 有 四 句 ; 與 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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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有 四 句 ; 與 後 四 者 每 一 個 皆 是 相 違。 非 量 知 為 有 法, 你 與 後 四 者 一 一 各 有 三句,故算法易於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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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決定與他決定 第 四 說 明 其 他 分 類 門 有 : 正 分 類、 性 相 與 別 說 分 類 三 者。 初 者, 量 可 分 為 : 自 決 定 量 與 他 決 定 量 二 者。 第 二 性 相 可 分 為 : 破 除、 安 立 二 者。 初 者, 有 人 說 :﹁ 是 量 且 對 自 所 量 能 自 力 引 出 決 定 者, 即 自 決 定 量 的 性 相 ; 是 彼 且 對自所量無法自力引出決定者,即他決定量的性相。﹂其不應理,因凡是量, 周 遍 對 自 所 量 能 自 力 引 出 決 定, 然 而, 是 彼 不 周 遍 是 自 決 定 量 故。 又 他 人 辯 說 :﹁ 是 量 且 對 自 己 能 自 力 引 出 決 定 者, 是 自 決 定 量 的 性 相。 即 初 者 是 量, 然 不 能 如 此 引 出 決 定 者, 但 依 靠 之 後, 其 他 的 名 言 量 能 引 出 決 定, 即 第 二 的 性 相。﹂ 此 不 應 理, 觀 現 世 者 相 續 的 執 青 現 前 為 有 法, 理 應 是 對 自 己 能 自 力 引 出 決 定 者, 因 是 自 決 定 量 故。 若 許, 則 變 成 觀 現 世 者 的 量, 周 遍 是 自 決 定 量。若許,彼為有法,理應自己通達自己,因對自己能自力引出決定故。若許,
則變成遍智。是故,以此也能破除第二性相。 又 有 人 說 :﹁ 是 量 且 領 納 自 己 的 自 證 現 前, 能 自 力 引 出 決 定 者, 即 自 決 定 量 的 性 相 ; 是 量 且 領 納 自 己 的 自 證 現 前, 不 能 引 出 決 定, 須 依 其 他 後 來 產 生 的 名 言 量 引 出 決 定 者, 即 他 決 定 量 的 性 相。﹂ 此 也 不 應 理。 凡 是 量, 周 遍 為 領 納 自 己 的 自 證 現 前, 能 自 力 引 出 決 定 故, 因 若 是 量, 周 遍 被 領 納 自 己 的 自證現前自力通達故。 又 有 人 說 :﹁ 對 自 屬 量 之 分, 能 自 力 引 出 決 定 或 不 能, 然 須 依 其 他 後 來 產 生 的 名 言 量 引 出 決 定 者, 是 其 性 相。﹂ 也 不 應 理, 因 凡 是 比 量, 一 定 是 自 決 定 量, 但 順 世 派 相 續 的 比 度 屬 比 量 之 分, 順 世 派 者, 對 此 並 不 能 自 力 引 出 決 定 故, 因 彼 未 通 達 彼 是 量 故, 因 順 世 派 者 真 實 耽 著, 並 承 許 此 等 覺 知 不 是 量故。若通達此比度是量,彼補特伽羅必須了知量的名、義相屬。
心類學
此 外, 此 二 性 相 也 不 應 理, 因 未 學 邏 輯 的 觀 現 世 者 相 續 中 執 青 現 前, 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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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能 對 自 屬 量 之 分 自 力 引 出 決 定 故, 因 彼 未 通 達 彼 是 量 故。 理 應 是 彼, 因 領 納 彼 的 自 證 現 前, 也 未 通 達 彼 是 量 故。 天 王 覺 阿 闍 黎 說 :﹁ 雖 對 於 見 分 無 有 差 別, 然 於 追 求 何 相、 串 習 與 時 等, 若 有 決 定 的 理 由, 則 能 決 定 彼 並 非 他 者 介入。﹂其又說:﹁因由自證而謂是量,彼知覺則僅成立有知覺,然非量矣。﹂ 自 宗 :﹁ 若 自 所 量 的 究 竟 體 性 於 境 上 無 有, 則 自 不 能 生 起, 對 彼 能 自 力 引 出 決 定 的 新 不 欺 誑 了 知 ﹂, 乃 自 決 定 量 的 性 相, 如 : 通 達 聲 無 常 的 比 度 與 執 青 現 前。﹁ 若 自 所 量 的 究 竟 體 性 於 境 上 無 有, 則 自 不 能 生 起, 且 對 彼 不 能 自 力 引 出 決 定, 仍 須 依 其 他 後 生 名 言 量 引 出 決 定 的 新 不 欺 誑 了 知 ﹂, 乃 他 決 定 量 的 性 相。 例 如 : 事 實 上 是 火 的 顏 色, 但 分 別 懷 疑, 是 否 為 火 的 顏 色 時 所 執 持 遠 方 紅 色 的 根 現 前 ; 事 實 上 是 沉 香 樹, 然 分 別 懷 疑, 是 否 為 沉 香 樹 時 執 持遠方樹的根現前。
講說自決定量
自 決 定 量 有 : 一 熟 悉 義 的 現 量, 二 見 能 作 用 的 現 量, 三 自 證 現 量, 四 瑜 伽現量,五比量,共五者。如:兒子相續中執父親身體的根現前,是初者。如: 衡量火為能燒煮作用的執火根現前,是第二。如:領納量的自證分,是第三。 如 : 現 前 通 達 補 特 伽 羅 無 我 的 本 智, 是 第 四。 如 : 通 達 聲 無 常 的 比 度, 是 第 五的事相。此也是︽量理寶藏論︾說:﹁二義證與二自證,比度皆是自決定。﹂ 的 意 趣。 在 此, 量 的 所 量 之 究 竟 體 性 與 量 的 所 量 有 四 句 : 如 : 聲 無 常 是 通 達 聲 無 常 的 比 度 的 所 量, 與 彼 之 所 量 的 究 竟 體 性 二 者 ; 此 樹 乃﹁ 事 實 上 是 沉 香 樹, 然 分 別 懷 疑 是 否 為 沉 香 樹 時 所 執 持 樹 之 根 現 前 ﹂ 的 所 量, 然 非 彼 之 所 量 的 究 竟 體 性 ; 沉 香 樹 是 此 現 前 之 所 量 的 究 竟 體 性, 然 非 彼 的 所 量。﹁ 自 己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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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何 者 而 成 為 量 的 究 竟 基 礎, 或 是 彼 的 究 竟 觀 察 義 ﹂, 即 所 量 的 究 竟 體 性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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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 例 如 : 初 通 達 聲 無 常 時, 彼 所 依 的 補 特 伽 羅 就 此 滿 足, 只 會 為 增 長 有 境 覺 知 的 熟 練 度 而 作︹ 修 練 ︺, 並 不 需 要 再 次 認 真 尋 求 觀 察 義。 上 述 生 起 執 持 紅 色 根 現 前 的 補 特 伽 羅, 並 非 僅 見 這 種 紅 色 就 滿 足, 此 狀 況 下, 依 然 必 須 更 認 真 尋 求 觀 察 義, 是 因 為 未 獲 得 彼 的 究 竟 觀 察 義 的 緣 故。 此 理 於︽ 定 量 論 廣 釋 ︾ 亦 說 :﹁ 是 新 不 欺 誑 知, 若 自 所 量 的︹ 究 竟 ︺ 體 性 於 境 上 無 有, 則 自 量 不能生起,對彼能自力引出決定,與須依其他量力引出決定。﹂︽正理滴論釋︾ 說 :﹁ 性 相 為 : 不 僅 是 新 不 欺 誑 知, 而 且 若 自 之 所 量 義, 如 所 顯 現 不 存 在, 則自己不能生起,對此引生疑惑是他決定,以及不引生者即自決定。﹂說:﹁凡 是比量周遍是自決定量。﹂是因為,凡是比度,周遍是由仔細觀察自境的體、 用與差別而生的關鍵故。
講說他決定量
他 決 定 量 堪 以 聲 詮 之 門 可 分 為 : 一 顯 現 自 決 定 事 實 他 決 定、 二 總 自 決 定 差 別 他 決 定、 三 連 顯 現 也 是 他 決 定, 共 三 者。 如 : 事 實 上 是 火 的 顏 色, 但 分 別 懷 疑, 是 否 為 火 的 顏 色 時, 所 執 持 遠 方 紅 色 的 根 現 前, 是 初 者 的 事 相, 因 對 自 所 顯 現 之 分 能 自 力 引 生 決 定, 然 對 事 實 或 施 設 的 主 要 分 無 法 引 生 決 定, 須 經 由 他 量, 故 如 是 說。 如 : 事 實 上 是 沉 香 樹, 然 分 別 懷 疑, 是 否 為 沉 香 樹 時所執持遠方樹的根現前,是第二事相,因只對自所顯現的總相能引生決定, 無 法 區 分 別 相 或 差 別 而 引 生 決 定, 故 如 是 稱。 如 : 引 出 自 己 懷 疑 見 青 與 否 的 顯 現 青 色 根 現 前, 是 第 三 的 事 相, 因 自 己 僅 顯 現 彼 境, 並 無 法 對 任 何 一 者 引 出決定,故如是稱。
心類學
此復,初二者乃真量,第三即是假量。此以音類別也有三種:第一現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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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未 想 者 與 有 錯 因 者。 初 者 的 事 相 如 : 先 前 未 曾 見 青 蓮 花 之 士 夫 相 續 中 執 青 蓮 花 顏 色 的 根 現 前 ; 第 二 的 事 相 如 : 因 意 耽 溺 於 妙 色, 而 未 能 對 聲 引 出 決 定 的 聞 知 ; 第 三 的 事 相 如 : 由 執 陽 焰 為 水 的 增 益, 直 接 生 起 的 執 持 陽 焰 顏 色 的
派、 講 說 法 上 阿 闍 黎 派 與 講 說
根現前。︽量理寶藏論︾說:﹁初與意不專,錯因他決定。﹂
第五講說難處 第五講說難處分有:講說勝王覺阿闍黎 中觀應成派三者。
講說勝王覺阿闍黎派 初 者, 有 何 理 由 可 知﹁ 現 量 之 義 ﹂, 僅 用﹁ 離 分 別 不 欺 誑 ﹂ 即 可, 不 需 多 加﹁ 無 錯 亂 ﹂? 承 許 顯 現 白 螺 為 黃 色 的 眼 知 與 顯 現 樹 木 行 走 的 根 知 等 皆 是 量, 因 為 初 者 對 顏 色 之 分 錯 亂, 然 對 形 之 分 乃 是 量 ; 次 者 對 行 動 之 分 錯 亂, 然 對 樹 木 之 分 是 量, 其 理 由 即 :﹁ 由 彼 等 獲 得 所 欲 義, 成 立 彼 不 欺 誑 故, 若
到 顯 現 白 螺 為 黃 色 的 根 知, 以 及 坐
僅 因 錯 亂 就 說 其 非 量, 則 比 量 亦 應 成 非 量, 因︹ 二 者 ︺ 同 是 錯 亂 故。﹂ 以 此 等理由證成。 ︽ 量 道 釋 ︾ 說 :﹁ 勝 王 覺 阿 闍 黎
船時見樹木行走的根知等,因皆悉獲得欲求之事。﹂又說:﹁因是錯亂而非量, 則 比 度 也 應 變 成 非 量。﹂ 彼 造 之︽ 釋 ︾ 說 :﹁ 雖 如 是, 然 對 黃 色 錯 亂, 對 形
心類學
無錯亂,故是獲得欲求義,所以安立為現前。﹂又︽七部除意闇釋︾也說:﹁是
覺知的兩種分類.量與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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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顯 現 油 燈 頂 端 的 光 圈, 與 觀 待 接 近﹁ 令 彼 得 見 之 境 ﹂ 的 顯 現
故, 以 不 觀 待 境, 而 顯 現 掉 落 毛 髮 的 行 相 等 知 覺 無 所 取 義 為 考 量, 而 說﹃ 髮 影等非義 一月為二月等錯亂根知,以皆有所取義為考量,而解釋:﹃唯由燈有故。﹄﹂ 又 說 :﹁ 凡 見 一 月 為 二 月 時, 周 遍 顯 現 一 月。﹂﹁ 顯 現 一 月 為 二 月 的 根 知 為 有法,爾對一月理應是現前,因爾親見一月故。若不成,彼則應成為非親見、 且 須 承 許 顯 現 油 燈 頂 端 光 圈 的 根 知, 也 不 親 見 油 燈 頂 端, 然 而 從 體 驗 上 卻 可 知 親 見 彼 等。﹂﹁ 見 陽 焰 顏 色 的 現 前, 也 對 青 色 波 閃 動 之 分 是 量、 且 對 彼 也 能 引 出 定 解, 因 爾 時, 若 連 青 色 波 閃 動 者 也 未 決 定, 豈 能 增 益 為 水?﹂ 以 此 等︹ 證 成 ︺ 顯 現 白 螺 為 黃 色, 與 顯 現 陽 焰 為 水 等 接 近 所 取 義 的 錯 亂 根 知, 這 些 也 必 定 顯 現 各 自 趣 入 境 中 的 一 個 自 相, 此 點 與 勝 王 覺 阿 闍 黎︹ 的 主 張 ︺ 相 同, 然 而 因 彼 等 並 非 如 實 顯 現 故, 承 許 彼 等 不 是 現 前 與 量, 則 與 勝 王 覺 阿 闍 黎 主 張 不 同。 證 成 這 些 的 理 由 : 有 青 色 眼 鏡 隔 著 的 眼 知, 雖 顯 現 道 路 與 青 色
的字形,但士夫仍能行走、閱讀文字等,能現前成立比之前達到更高的效率, 此 連 牧 羊 人 也 知。 倘 若 說 不 能 看 見 道 路 等, 則 變 成 世 間 的 笑 柄 ; 非 但 如 此, 而 且 連 為 了 清 楚 看 見 遠 方 的 人 等 而 使 用 望 遠 鏡, 或 為 了 容 易 閱 讀 文 字 而 戴 上 眼 鏡 等, 都 變 成 沒 有 意 義。 再 者, 上 述 正 見 樹 木 移 動 時, 仍 可 如 實 察 之 : 此 是 沉 香、 桃 樹, 此 有 好 果 實 或 此 無 好 果 實 等 差 異, 這 從 大 家 的 經 驗 可 知, 故 必 須︹ 承 許 ︺ 見 到 這 些 樹, 譬 如 : 未 見 金 子, 不 能 檢 驗 此 金 的 好 壞 與 輕 重。 我如是想。
講說法上阿闍黎派 第 二 法 上 阿 闍 黎 派, 彼 等 不 應 理, 因 顯 現 白 螺 為 黃 色 的 根 知, 並 無 有 未
心類學
被 黃 色 染 污 之 分 故, 與 顯 現 樹 木 行 走 的 根 知, 對 於 樹 木 的 任 何 一 分 皆 非 量,
覺知的兩種分類.量與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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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小 應 理 論 ︾
與班欽仁波切
說 :﹁ 若 是 顛 倒 知, 則 如 何 與 樹 木 相 遇? 無 絲 毫 相 遇, 因
皆悉承許後者故,應如是主張。﹂
。﹄ 說, 當 黑 暗 一︹ 法 ︺ 與 人 的 眼 根 相 遇 時, 則 成 為 生 起 見 色
順緣;若與烏鴉的眼根相遇時,卻變成生起眼知的不相順緣故。﹂
覺知的兩種分類.量與非量
心類學
乃 是 事 物 的 法 性 故。 如 是, 例 如 : 水 與 魚 的 眼 根 相 遇 時, 則 變 成 能 生 眼 知 的
色眼知的順緣。若具足順緣、遠離逆緣,則能生果;若不具足,則不能生起,
等 眼 知 的 不 相 順 緣 ; 然 如 與 夜 行 貓 頭 鷹 的 眼 根 相 遇 時, 則 成 為 生 起 可 見 其 他
頓作逆順緣
彼等眼知豈會變成非量?因為如:﹃喻如一光明,對夜行及餘,諸根觀色相,
太 陽 為 黑 暗, 在 夜 晚 中 把 黑 暗 作 為 順 緣 才 見 諸 色, 並 非 執 持 夜 晚 為 光 明 故,
知 中 不 可 能 有 量。﹂ 答 :﹁ 無 過 失, 因 貓 頭 鷹 的 眼 知 僅 未 看 見 日 光, 並 非 見
反 駁 說 :﹁ 貓 頭 鷹 看 見 太 陽, 或 白 天 為 黑 暗、 夜 晚 為 光 明, 則 變 成 其 眼
因凡是樹木,周遍沒有這種行走的動作故,以此可知如何類推餘者。
如是見樹木行走時,彼無見樹之分,因唯見樹木行走,然卻沒有這種樹木故;
︽賈曹傑阿毘達磨集論釋︾也說:﹁所謂螺,即是有特別形狀的顏色。﹂故。
理, 因 若 現 前 見 螺, 一 定 要 看 見 螺 的 顏 色。 且 若 看 見 螺, 則 須 見 白 色 故, 因
相 對 於 境、 時、 自 性 而 言, 皆 是 成 住 同 質 故。︹ 承 許 ︺ 此 根 知 見 螺, 也 不 應
見 螺 的 形 狀, 理 應 一 定 要 親 見 螺 的 顏 色, 因 螺 的 顏 色 與 螺 的 形 狀 二 者, 無 論
的 形 狀 故, 這 種 黃 色 並 非 螺 的 顏 色 故, 螺 的 顏 色 一 定 是 白 色 故。 再 者, 若 親
﹁ 形 狀 非 質 故, 除 了 顏 色 以 外, 沒 有 單 獨 的 形 狀。﹂ 故, 彼 黃 色 的 形 狀 非 螺
對形狀也必須錯亂,因無任何形狀的行相異於顏色故,因聖者無著阿闍黎說:
成 立 此 派 應 理, 顯 現 白 螺 為 黃 色 的 根 知, 對 所 有 顏 色 之 分 均 錯 亂, 所 以
度 脫 者 等,
二 者, 也 以 許 多 正 理 異 門 成 立 此 派 是 應 理。 不 僅 如 此,︽ 賈
所 內 納 之 樹, 即 種 種 行 走 相, 然 樹 無 行 走 故, 無 絲 毫 相 遇。﹂ 同 此, 賈 曹 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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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 傑 量 經 釋 ︾ 也 說 :﹁ 彼 等 依 隨 何 者? 兩 位 大 師 意 趣 深 奧 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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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此 僅 述 說 不 同 主 張 的 爭 議 之 處, 若 自 己 並 無 承 許 的 宗, 則 未 達 到 用 理 路 證 成、 破 斥 的 目 的。 因︽ 入 中 論 ︾ 說 :﹁ 故 汝 非 是 善 士 許, 汝 是 無 宗 破 法 人。﹂ 是 故 當 知 如 此 成 立 自 己 的 宗 : 二 宗 派 皆 以 凡 夫 體 驗 為 考 量 的 基 礎, 與 由 許 多 深 細、 睿 智 正 理 清 楚 明 說 故, 極 難 斷 言 此 是 應 理、 彼 不 應 理, 但 暫 且 秉持後宗為應理,而駁辯前宗可分為二:相同、自︹宗︺無有矛盾之理。初者, 眼 知 見 到 自 己 的 臉 的 影 像 在 鏡 中 顯 現 時, 就 可 知 臉 的 顏 色 與 形 狀 的 差 異, 自 然也知髒物等有何好不好看的地方,所以士夫做此動作的相關目的已達成故。 彼 眼 知 也 應 變 成 看 見 自 己 的 臉 與 通 達 自 己 的 臉 ; 雖 然 眼 睛 望 向 太 陽, 無 法 如 實 看 見 整 個 太 陽, 但 只 要 朝 水 中 影 像 一 望, 則 可 如 實 知 道 整 個 太 陽, 是 故, 彼眼知也應變成看見空中的太陽。︹不僅如此︺,對於無常有極強串習力者, 根 知 僅 顯 現 色 等 時, 即 可 生 起 清 楚 認 知 此 是 無 常 的 定 解, 所 以 彼 根 知 理 應 也 應 通 達 無 常, 因 為 宣 說 顯 現 白 螺 為 黃 色 與 顯 現 樹 木 行 走 的 那 些 根 知, 是 通 達
義 自 相, 況 且 與 上 述 理 由 全 然 相 同 故。 此 也 可 遮 一 月 顯 現 為 二 月 的 眼 知, 可 見一月之說。 第 二 於 自 宗 無 矛 盾 之 理, 如 : 舉 樹 木 為 例 說 明 : 因 為 坐 船 者 尚 未 退 失 昔 日 能 區 分 各 別 樹 木 之 量 的 作 用, 所 以 僅 將 看 見 樹 木 行 走 的 相 似 影 像 為 助 緣, 從而生起辨識各別樹木的覺知。︹實際上︺,看見樹木行走的眼知並未見之, 更 何 況 說 通 達。 如 是, 顯 現 白 螺 為 黃 色 等 具 有 錯 亂 因 的 這 些 根 知, 雖 沒 有 看 見 白 螺 等, 然 可 以 生 起 辨 識 的 覺 知。 有 些 人 則 是 靠 以 彼︹ 境 ︺ 相 似 影 像 的 原 因, 生 起 通 達 彼 的 比 度 ; 也 有 些 是 以︹ 境 ︺ 的 相 似 影 像 為 助 緣, 想 起 之 前 通 達 且 未 忘 卻 的 這 些 義 理 所 引 生 的 憶 念 知, 並 非 是 因 為 這 些 根 知 看 見 的 緣 故。 理應如是,能立如︽釋量論.第一品︾所說:﹁於差別若有,證緣亦當證。﹂ 此義乃指,實際上是住持,但見其從遠方走來時,依序去除執持此是非聚色、
心類學
非畜生、非人與非住持的增益等違緣,逐漸圓滿順緣,最後才逐漸生起:﹁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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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住 持。﹂ 的 通 達。 如 此 述 說,︹ 可 知 ︺ 根 知, 也 有 因 串 習 強、 弱 或 明、 不 明 的 差 別, 而 導 致 所 通 達 與 所 見 的 不 同。 同 樣 地, 定 解 也 有 生 起 難、 易 等 眾 多的差異故。︽釋量論︾復成立說:﹁有境之諸聲,結合能了知。﹂ 那 麼, 顯 現 白 螺 為 黃 色 的 根 知 與 執 持 白 螺 的 意 覺, 不 是 看 見 二 者 同 時 生 起。答:﹁並非同時生起,然︹極︺迅速產生故,耽著是同時或為一者。﹂︽釋 量論.第三品︾說:﹁有無分別意,由其頓轉故,或由速轉故,愚執彼為一。﹂ 再 者, 執 寶 瓶 套 的 眼 知 理 應 見 寶 瓶, 因 靠 此 油 然 生 起 念 :﹁ 此 是 寶 瓶。﹂ 的 定解故。若許,眼知理應能看見有間隔的色,因可見被寶瓶套間隔的寶瓶故。 不能如是承許,因︽釋量論︾說:﹁不待義功能,於有障隔等,根覺亦應生。﹂ 對 主 張 根 現 前 能 見 後 世 間 者, 駁 以 應 當 主 張 根 現 前 也 能 見 有 間 隔 之 法, 由 此 破斥之理可成立故。另外,此執寶瓶套的覺知若執寶瓶,則與︽釋量論︾說: ﹁ 若 是 一 義 者, 則 第 二 無 義, 應 無 次 第 起。﹂ 矛 盾, 若 說 此 二 者 雖 異, 仍 可
同 時 生 起, 則 與 某 論 :﹁ 若 心 共 同 起, 則 無 能、 所 立 ﹂ 所 說 相 違, 因 為 此 引 文 說, 決 定 寶 瓶 的 覺 知, 是 執 持 寶 瓶 套 的 眼 知 的 果 的 緣 故。 總 之, 執 寶 瓶 套 的 眼 知 雖 不 執 寶 瓶, 但 依 此 生 起 的 執 寶 瓶 定 解 不 成 相 違。 此 定 解 雖 是 由 此 眼 知 為 助 緣 而 生, 非 此 眼 知 自 力 所 引︹ 生 ︺, 其 主 要 是 前 同 類 的 串 習 力 所 生, 是 故 不 會 有 此 眼 知 變 成 通 達 寶 瓶 的 過 失。 以 此, 也 可 遮 除 執 持 白 螺 為 黃 色 的 眼 知, 能 通 達 白 螺 等 之 過、 無 分 別 且 具 有 錯 亂 因 者, 應 能 見 義 自 相 之 過 與 變 成 能 通 達 等 諸 過 失。 是 故, 對 於 諸 未 學 因 理 者, 前 派 乃 為 善 妙 且 不 會 損 毀 名 聲。但在此經部自宗,視第二派為應理。他人僅將論中矛盾文句前、後編排,
心類學
讓 論 著 華 麗, 卻 未 顯 自 所 成 立 之 宗, 只 是 滋 生 爭 議 話 題, 無 有 可 以 信 任 的 智 慧,徒增疑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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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說中觀應成派 第三講說中觀應成派,有總示與別說二者。
總示 初 者, 一 般 量 的 梵 文 對 應 詞 是﹁ 巴 爾 媽 那 ﹂。﹁ 巴 爾 ﹂ 的 音 可 趣 入﹁ 第 一 ﹂、﹁ 極 ﹂ 與﹁ 主 要 ﹂ 三 者 ;﹁ 媽 那 ﹂ 的 音 趣 入﹁ 衡 量 ﹂。 若 依﹁ 巴 爾 ﹂ 三 義 中 第 一, 則 量 義 是 第 一 衡 量。 再 者, 若 就 義 譯 而 言, 如 上 述, 宣 說﹁ 新 不 欺 誑 了 知 ﹂, 是 量 的 性 相。 中 觀 應 成 派 則 就﹁ 巴 爾 ﹂ 三 義 中 的 後 者, 解 釋 成﹁ 對 自 主 要 境 不 欺 誑 的 了 知 ﹂, 為 了 能 易 於 講 說, 故 主 張 對 自 主 要 境 不 欺 誑 了 知 為 量 的 性 相。 如 : 世 間 對 於 不 欺 誑 者 使 用﹁ 量 ﹂ 或﹁ 具 量 ﹂ 的 詞。 此
。 除 了 聖 者 的 等 引 智,
再 細 分 則 為 : 若 對 於 任 何 主 要 事 之 分 不 欺 誑 者, 則 視 此 補 特 伽 羅 為 量 且 尊 敬 他。 在 此 也 與 彼 相 同 故, 完 善 彰 顯 世 間 共 許 的 安 立
僅 於 下 宗 派 所 述 建 立︽ 心 類 學 ︾ 中 增 添 善 說, 但 不 是 破 除︹ 其 理 ︺。 不 欺 誑
知 覺 的 性 相。 是 故, 觀 待 自 主 要 境, 可 安 立 七 種 覺 知、 三 種 覺 知 或 兩 種 等。
﹁ 了 知 ﹂ 則 是 指 衡 量 與 了 知 所 顯 之 義, 此 即 澈 底 領 悟,﹁ 明 而 了 知 ﹂, 即 是
凡是知覺,周遍對自顯相或自境是現量。所謂﹁明而了知﹂是指顯現自顯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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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知的兩種分類.量與非量
心類學
義 即 : 如 : 覺 知 自 所 趣 入 之 義, 若 覺 知 由 自 尋 得 或 獲 得, 則 是 於 彼 不 欺 誑 ; 若顛倒彼義,則謂之欺誑。
別說應成派量理相關
第二別說,量如前可分為:現量與比量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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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量
初者也可分為:根現量、意現量與瑜伽現量三者,然不主張自證現前。 ﹁ 依 自 不 共 增 上 緣 有 色 根, 而 對 自 主 要 境 不 欺 誑 的 了 知 ﹂, 乃 根 現 量 的
, 餘 者 也 當 如 此 推 理, 事 相 如 前。﹁ 依 自 不 共 增 上 緣 意 根,
性 相。﹁ 依 自 不 共 增 上 緣 眼 根, 而 對 自 主 要 境 色 處 不 欺 誑 的 了 知 ﹂, 乃 執 色 根現前的性相 而 對 自 主 要 境 以 領 納 力 不 欺 誑 的 了 知 ﹂, 乃 意 現 量 的 性 相。 可 分 為 : 根 現 前 引 生 的 意 現 前、 思 所 成 引 生 的 意 現 前、 串 習 力 所 成 的 意 現 前 三 者。 不 言﹁ 修 所 成 引 生 者 ﹂, 因 修 所 成 是 意 現 前 故。 如 : 執 青 現 前 相 繼 而 生 之 憶 念 青 色 的 憶 念 知, 是 初 者 的 事 相 ; 如 : 異 生 相 續 中 的 神 通 與 通 達 無 常 的 修 所 成, 即 第 二 的 事 相 ; 中 陰 等 者 的 業 神 通, 是 第 三 者 的 事 相。 問 :﹁ 那 麼, 瑜 伽 現 前 也 是意現前故,分為三者,無有關聯?﹂可答說,此只是遣除顛倒分別的分類,
非定數的分類;或也可說,此不是所分三者中的意現前。 問 :﹁ 此 派 現 量 與 分 別 不 相 違 否?﹂ 答 :﹁ 不 相 違。﹂ 下 宗 派 解 釋 現 前 為有境,因為與義總不混合而赤裸行境,故稱﹁現前﹂。若依此解方成相違。 然 而 在 此 解 說﹁ 現 前 ﹂ 為 境, 彼 境 現 前 於 自 己, 抑 或 以 領 納 力 通 達, 故 稱 是 ﹁現前量﹂。凡夫相續中一切無欺誑憶念知,皆是現量與分別二者。然而,﹁以 現 前 通 達 ﹂ 與﹁ 現 前 通 達 ﹂ 有 極 大 差 異。 例 如 : 根 現 前 等 未 與 義 總 混 合 清 晰 通 達 境 者, 皆 是 現 前 通 達 與 以 現 前 通 達 彼 境 二 者。 往 昔 的 諸 憶 念 知, 雖 是 以 現 前 通 達 彼 境, 然 非 現 前 通 達 故, 當 知 有 三 句。 如 是, 對 彼 境 是 錯 亂 知 與 對 彼 境 是 量 也 有 四 句 : 執 雪 山 之 觀 現 世 者 的 眼 知, 對 雪 山 是 量 與 錯 亂 知, 二 者 皆 是 ; 如 : 執 青 色 雪 山 的 眼 知, 對 雪 山 是 錯 亂 知, 然 而 對 雪 山 不 是 量 ; 一 切 種 智 對 雪 山 雖 是 量, 然 而 對 彼 非 錯 亂 知, 此 關 鍵 亦 必 須 了 知, 因﹁ 凡 現 彼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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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 實 有, 對 彼 周 遍 是 錯 亂 ﹂, 乃 是 此 宗︹ 的 主 張 ︺ 故。 如 是, 例 如 : 執 持 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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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 分 別, 對 兔 角 雖 是 顛 倒 知, 然 而 對 兔 角 的 義 總 是 現 量 ; 例 如 : 顯 現 雪 山 為 青 色 的 眼 知, 對 青 色 雪 山 是 顛 倒 知, 然 而 對 它 的 顯 相 是 量。 一 般 而 言, 此 二 者 是 顛 倒 知, 因 前 者 的 主 要 境 是 兔 角 而 對 它 顛 倒, 後 者 的 主 要 境 是 青 色 雪 山 而 對 它 顛 倒 故。 是 故,﹁ 對 自 主 要 境 顛 倒 的 了 知 ﹂, 即 顛 倒 知 的 性 相。 此 復 如同前者,有分別顛倒知與無分別顛倒知二者。 如 是, 觀 待 單 一 境 是 根 現 量 與 是 意 現 量, 雖 是 相 違, 但 觀 待 異 境 則 不 相 違。 因 為 例 如 : 執 青 眼 知 雖 觀 待 青 色, 是 根 現 量, 然 而, 觀 待 青 色 的 相 則 是 意 現 量。 如 是, 主 張 現 前 分 與 現 前 同 義。 青 色 對 執 青 眼 知 而 言 是 真 現 前, 眼 知 對 青 色 來 說 是 假 現 前, 故 應 當 了 知 如 此 推 理 餘 者。 此 也 合 乎 世 間 用 語 中 通 稱 說,﹁ 此 對 我 而 言 是 現 前 ﹂ 故, 了 知 符 合 世 間 共 許 的 安 立, 即 是 應 成 派 不 共的特徵。如是再決知與比量相違,也與根現量相違,然與意現量並不相違, 安立再決知性相為﹁對自主要境已通達再通達的了知﹂也不相違。
講說比量
第二比量,﹁依三支的作用,對自主要境不欺誑的了知﹂,即比量的性相, 事相與分類如前。 某人說,不依正因,僅以應成足以通達所立,則與︽中觀顯句論︾成矛盾, 因︽ 顯 句 論 ︾ 說 :﹁ 隱 蔽 分 的 有 境, 靠 無 錯 亂 因 之 所 立 而 生 的 知 覺, 乃 是 比 度。﹂ 成 立 彼 的 正 應 成 與 成 立 彼 的 正 因 相 違。 故 忖 思 : 若 某︹ 法 ︺ 對 彼 補 特 伽 羅 而 言 是 正 應 成, 與 對 彼 補 特 伽 羅 而 言 是 正 因, 也 必 是 相 違。 此 乃 胡 言 亂 語。意指譬如:倘若某︹法︺對某補特伽羅而言,直接是成立聲無常的正應成, 就等同有某︹法︺對某補特伽羅而言,是聲無常的正因。若有如此的某︹法︺
心類學
對 某 補 特 伽 羅 而 言 直 接 是 正 因, 則 實 應 有 某 法 對 某 補 特 伽 羅 而 言, 是 正 應 成
覺知的兩種分類.量與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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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 通 達 聲 是 無 常, 怎 麼 可 能 僅 隨 著 一 個 理 由 而 通 達? 這 是 不 能 通 達 的, 可 詳釋。
講說第二非量知的性相
分別與無分別
有七種覺知。
第 二 非 量 知 的 性 相,﹁ 非 新 不 欺 誑 的 了 知 ﹂, 乃 是 其 性 相。 屬 此 體 性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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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 混 合 義 總 的 具 有 明 相 的 了 知 ﹂, 即 無 分 別 知 的 性 相。 某
或堪為混合﹄。﹂
覺知的兩種分類.分別與無分別
心類學
嫻 熟 語 言 的 分 別, 雖 執 持 聲、 義 堪 為 混 合, 但 非 執 持 為 混 合, 故 加 上﹃ 混 合
人 說 :﹁ 執 持 聲、 義 混 合 或 聲、 義 堪 為 混 合 任 一 的 覺 知, 乃 分 別 的 性 相。 未
非 明 現 義。
義 堪 為 混 合 的 耽 著 知 ﹂, 即 分 別 的 性 相。︽ 釋 量 論 ︾ 說 :﹁ 分 別 相 隨 屬, 並
第 二 分 別 與 無 分 別 的 兩 項 分 類, 可 分 為 : 性 相 與 分 類 二 者。﹁ 執 持 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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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謂﹁ 聲、 義 ﹂, 若 主 張 其 是 聲 總 與 義 總、 且 說 分 別 可 分 為 : 唯 執 持 聲 總 的 分 別 與 唯 執 持 義 總 的 分 別 二 者。 此 說 也 不 應 理, 若 有 唯 執 持 寶 瓶 之 聲 總 的 分 別, 就 不 能 執 持 寶 瓶,︹ 又 說 其 ︺ 是 執 寶 瓶 分 別 不 應 理 ; 若 執 持 寶 瓶, 豈 能 說 它 是 唯 執 持 寶 瓶 的 聲 總 是 為 應 理。 另 外︹ 辯 說 ︺ :﹁ 執 寶 瓶 的 分 別, 執 持 寶 瓶 的 聲 總, 也 不 應 理, 因 寶 瓶 的 聲 總 非 執 寶 瓶 分 別 的 趣 入 境 故。 在 執 寶瓶分別中顯現,執寶瓶的分別不周遍執持彼故。彼若非執寶瓶分別,那麼, 不 就 變 成 非︹ 執 ︺ 任 何 所 知 的 分 別?﹂ 答 :﹁ 沒 有 過 失。﹂ 因 可 說 此 種 分 別 是 執 持 寶 瓶 之 聲 總 的 分 別, 不 是 執 寶 瓶 的 分 別 故。 藉 此, 也 遮 除 了 有 唯 執 持 義總的執寶瓶分別。 ︽ 量 理 莊 嚴 疏 ︾ 說 :﹁ 何 謂 堪 為 混 合 義? 當 分 別 將 某 法 之 聲 總 與 義 總 二 者 作 為 其 境, 此 時 即 是 執 持 聲、 義 混 合, 未 嫻 熟 語 言 的 孩 童 相 續 的 分 別, 雖 以 聲 總 或 義 總 任 一 者 為 境, 然 非 以 二 者 聚 合 為 境 故, 僅 是 執 持 聲、 義 堪 為 混
合, 並 非 執 持 聲、 義 混 合。 是 故 謂 :﹃ 堪 為 ﹄ 有 其 目 的, 是 為 攝 未 熟 悉 語 言 孩 童 相 續 的 分 別。 然 而 嫻 熟 語 言 的 分 別, 不 周 遍 以 聲 總 與 義 總 二 者 為 境, 因 對 無 我 生 起 體 證 的 士 夫, 不 觀 待 聲 總 可 以 無 我 的 義 總 為 顯 現 境 故。﹂ 若 如 上 述, 則 執 持 聲、 義 混 合, 周 遍 是 執 持 堪 為 混 合 ; 然 而 執 持 堪 為 混 合, 不 周 遍 執 持 為 混 合, 故 此 二 者 須 安 立 為 三 句。 不 周 遍 之 句 與 二 者 皆 是 之 句, 由 上 文 可了知。 自 宗 : 所 謂﹁ 聲、 義 ﹂ 並 非 各 別 分 開 聲 總 與 義 總 二 者, 而 是 指 一 個 聲 音 的 所 詮 義 與 義 總 二 者。﹁ 彼 二 者 雖 非 混 合, 然 顯 現 似 混 合 ﹂, 即 執 持 堪 為 混
,彼即是
合 之 義。 如 是 彼 等 分 別, 雖 執 持 聲、 義 堪 為 混 合 或 執 持 為 混 合, 然 而 非 執 持 二 者 混 合 之 義, 也 當 了 知。 此 是︽ 釋 量 論 ︾ 所 說 :﹁ 若 知 緣 聲 義
分別。﹂與︽定量論︾所說:﹁分別乃與言說堪為混合顯現的知覺。﹂的意趣。
心類學
第 二 分 類 有 : 符 義 分 別 與 不 符 義 分 別 二 者。﹁ 執 持 聲、 義 堪 為 混 合 的 符
覺知的兩種分類.分別與無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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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 耽 著 知 ﹂, 是 初 者 的 性 相 ;﹁ 執 持 聲、 義 堪 為 混 合 的 不 符 義 耽 著 知 ﹂, 是 第 二 的 性 相。 初 者 有 : 屬 符 義 分 別 的 量、 再 決 知 與 非 彼 二 者 的 分 別 三 者。 第 三 事 相 : 所 有 再 決 知 與 有 學 相 續 的 菩 提 心 等 皆 是。 菩 提 心 等 多 者, 雖 普 遍 安 立為非通達覺,但仍須再觀察分析。
分別以目的分類 分 別 以 目 的 可 分 為 : 合 名 分 別 與 合 義 分 別 二 者。﹁ 介 紹 時 的 名 字 與 之 後 名言時的義結合而執持的分別﹂,即是初者之義。譬如:執﹁此花白牛是牛﹂ 的分別。﹁差別事義與差別法義結合而執著的分別﹂,乃是次者之義,例如: 執﹁ 此 士 夫 是 持 仗 論 師 ﹂ 的 分 別。 此 有 : 結 合 種、 事、 功 德、 質 的 差 別 而 執 持的分別四者,因以︽量經︾中示:﹁結合名、種等分別。﹂此二者也不相違,
不 符 義 分 別 與 邪 分 別 同 義, 此 可 分 為 : 未 通 達︹ 分 別 ︺ 與 顛 倒 分 別 二 者。 初 者, 即 是 不 合 義 之 疑, 第 二, 也 有 增 益 與 損 減 二 者。 初 者, 是 謂 多 餘 地 執 持
心類學
自所緣境義的分別,事相如:聲常執。第二,是謂斷見於自所緣境義的分別, 事相如:執持無業、因果的邪見。
覺知的兩種分類.分別與無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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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桑嘉措院長小故事
循循善誘,因材施教
譯者
教 育 是 一 門 學 問, 我 耳 聽 眼 見 一 位 從 未 對 教 育 做 過 研 究 的 人 的 行 誼, 深 感這樣的教育高尚且無與倫比。 辯 經 學 院 的 生 活 沒 有 嚴 格 的 校 規, 採 自 愛、 自 發 的 方 式, 也 沒 有 特 別 約 束 自 習 時 間 的 長 短, 因 院 長 覺 得 大 家 都 大 了, 都 會 思 考, 應 該 自 由 些, 才 不 會 由 於 不 當 約 束, 反 而 弊 大 於 利。 但 監 督 工 作 絕 不 可 少, 所 以 除 了 糾 察 師 之
外,還透過學生了解學生。 院長關心每位同學,對每個人的情況瞭若指掌,我真的不解他怎麼辦到的。 一位因法務行政與大、小瑣事纏身的人,哪有時間了解每位學生的學習狀況? 有 時, 學 生 家 裡 發 生 事 情, 心 神 不 定, 他 察 言 觀 色 得 知, 會 特 地 約 談 學 生, 並 幫 忙 尋 找 解 決 之 道 ; 有 時, 會 開 例 讓 學 生 回 家 處 理。 或 者 哪 位 學 生 不 太用功,他會訓話,並提醒當初進入學校的初衷,予以開導。 有 件 事 很 有 趣, 有 位 我 們 同 班 同 學, 自 從 見 到 一 位 女 鬼 後, 魂 飛 魄 散, 無 精 打 采。 有 一 天 早 課 結 束, 大 家 離 席 回 房, 他 仍 低 頭 坐 在 原 位 上, 院 長 對 他 說 :「 你 是 不 是 看 到 鬼?」 他 舉 頭 詫 異 望 了 院 長, 接 著 院 長 說 :「 好 好 把 每天該做的私人早、晚課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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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 神 奇 了, 過 幾 天, 這 位 同 學 康 復 了。 說 也 奇 怪, 院 長 怎 麼 會 知 道 同 學 見到鬼呢?其實,他早有神通了。
洛桑嘉措院長小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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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亂知與無錯亂知
第 三 覺 知 可 分 為 : 錯 亂 知 與 無 錯 亂 知 二 者。﹁ 對 自 所 顯 現 境 錯 亂 的 了 知 ﹂, 乃 錯 亂 知 的 性 相。 斷 疑 釋 惑, 前 已 說 完。 錯 亂 知 與 現 前 相 違, 爾 與 顯 而 不 定 相 違, 爾 與 再 決 知 有 四 句。 爾 與 比 量、 伺 察 意、 疑 與 顛 倒 知 四 者 各 有 三 句。﹁ 對 自 顯 現 境 無 錯 亂 的 了 知 ﹂, 即 無 錯 亂 知 的 性 相。 有 人 辯 說 :﹁ 比 量 為 有 法, 理 應 無 錯 亂, 因 通 達 自 顯 現 境 故。 凡 是 基 成, 周 遍 是 比 量 所 通 達
心類學
故。﹂ 答 :﹁ 今 此 不 周 遍。﹂ 那 麼, 理 應 無 有 所 知 的 義 總, 因 無 有 實 際 上 非
覺知的兩種分類.錯亂知與無錯亂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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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知, 然 顯 現 似 所 知 的 增 益 分 故, 排 比 周 遍。 又 有 人 說 :﹁ 通 達 聲 常 空 的 比 量 為 有 法, 理 應 對 自 顯 現 境 無 錯 亂, 因 爾 的 主 要 顯 現 境 是 聲 常 空 且 爾 對 彼 無 錯亂故。﹂答:﹁不周遍。﹂
意知與根知
第 四 意 知 與 根 知 的 兩 種 分 類 有 : 以 顯 示 性 相 的 自 性 門 認 知 根 的 體 性, 對 此提出疑點而示四緣的作用,示根、意知如何生起之理三者。 初 者,﹁ 依 自 不 共 增 上 緣 意 根 生 起 的 了 知 ﹂, 乃 意 知 的 性 相。﹁ 依 自 不 共增上緣有色根生起的了知﹂,乃根知的性相。此可分為:眼知至身知五種, 其 事 相 易 了 知。 意 知 與 根 知 兩 項 分 類, 是 以 根 門 分 類, 因 為 譬 如 : 鼓 所 產 生
心類學
的 聲 音 稱 為﹁ 鼓 聲 ﹂ 般, 對 青 稞 所 生 的 苗, 使 用﹁ 稞 苗 ﹂ 的 名 詞, 如 是, 依
覺知的兩種分類.意知與根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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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共 增 上 緣 有 色 根 所 生 的 知 覺 稱 為 根 知, 依 不 共 增 上 緣 意 根 所 生 的 知 覺, 使 用意知的名詞是為合理。︽量經︾說:﹁是不共因故,根作為彼名。﹂ 那 麼, 如 何 認 定 根? 先 第 巴 阿 闍 黎 所 著︽ 般 若 波 羅 蜜 訣 竅 ︾ 中 說 彼 等 六 界 所 依 的 六 根 即 是 界。 此 復, 是 清 澈 色 的 五 體 性。 一 者, 即 是 無 色。 如 是, 眼 球 內 的 眼 根, 猶 如 胡 麻 開 花 ; 耳 朵 根 中 的 耳 根, 如 樺 樹 扭 轉 後 切 斷︹ 之 狀 ︺ ; 鼻 子 經 脈 中 的 鼻 根, 如 細 針 排 列 狀 ; 舌 頭 經 脈 中 的 舌 根, 如 無 髮 梢 的 半 月 形 ; 遍 布 身 體 的 身 根, 則 如 身 體 ; 意 如 同 等 無 間 已 逝 之 意。 於︽ 欽 俱 舍 疏 ︾ 中 說 :﹁ 其 餘 相 同, 眼 根 如 黑 茴 香 花 狀, 鼻 根 如 小 銅 針。﹂ 雖 喻 不 同, 然同義!是故,明顯可知二實事師對根的認定相同,中觀自續師也與此相同。 唯 識 師 則 如 陳 那 阿 闍 黎 說 :﹁ 俱 生 根 能 力, 其 體 亦 是 根, 亦 不 違 唯 識。﹂ 所 以 根 的 認 定 與 二 實 事 師 不 同。 中 觀 應 成 派, 則 破 除 根 的 微 塵 聚 合 時, 每 一 個 塵是根,不僅如此,也不須在根依的內、外等尋找根,故︹根︺與根的微塵,
非 異 也 非 一, 並 主 張 依 靠 這 些 所 假 立 的 一︹ 法 ︺ 是 根 ; 與 下 宗 派 對 根 的 認 定 不同。︽菩提道次第廣論︾引用︽四百論釋︾所說:﹁破除根的微塵聚合時, 其 一 一 是 根 知 之 因 的 主 張、 且 根 等 也 非 即 此 或 他 者, 故 依 彼 等 所 假 立, 即 識 之 所 依。﹂ 又 說 :﹁ 雖 此 阿 闍 黎 與 清 辨 阿 闍 黎 二 者, 皆 主 張 外 境, 然 根、 境 的安立道理不同。﹂
提出疑點 第二,若僅對此提出疑點,我想有、經部派中,根的事相應如︽俱舍論︾ 說:﹁傳說不能觀,彼障諸色故。﹂︽釋量論︾說:﹁不待義功能,於有障隔等, 根 覺 亦 應 生。﹂ 有、 經 二 部 同 樣 都 承 許 根 現 前 不 能 看 見 有 間 隔 色, 然 而 不 能
心類學
看 見 之 理 有 差 異。 毗 婆 沙 宗 說 : 譬 如 : 執 持 色 的 根 現 前, 不 但 執 持 色 且 通 達
覺知的兩種分類.意知與根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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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因眼根間隔,故不能見色,也不能顯現色,是故承許彼等無相。倘若如是, 眼 根 也 理 應 不 能 見 色, 因 有 眼 根 的 所 依 眼 球 間 隔 故, 因 上 述 眼 根 事 相 的 安 立 之 理 應 理 故。 若 許, 則 與 有 依 的 眼 根 為 量 之 說 相 違 ; 若 不 成, 說 彼 眼 根 在 根 依 內 或 在 其 中 相 違 ; 若 不 周 遍, 如︽ 俱 舍 論 ︾ 說 :﹁ 眼 見 色 同 分, 非 彼 能 依 識。﹂ 有 依 眼 根 能 見 色, 能 依 識 無 法 見 色 之 說 相 違。 另 外, 設 若 彼 眼 根 是 同 類 微 塵 所 集 聚 的 粗 法, 說 它 是 極 隱 蔽 分 不 合 理 ; 若 是 各 別 的 一 一 微 塵, 則 無 法 生 起 根 知, 譬 如 : 青 色 的 微 塵。 假 如 是 極 細 微 的 清 澈 色, 則 無 法 障 礙 彼 看 見色,因僅有針口大、小間隔,無礙於生起眼知故。若如此反駁,如何答覆, 能 防 止 被 指 責 自 宗 派 有 過 失? 經 部 派 說, 譬 如 : 眼 根 幫 助 眼 知 能 自 主 地 生 起 故, 並 不 礙 於 眼 知 看 見 色, 而 且 若 境、 根 之 中 有 一 個 無 關 聯 的 其 他 粗 色 能 礙 於 眼 知, 眼 知 則 無 法 看 見 那 個 東 西。 所 有 根 知 皆 與 此 相 同, 而 意 知 卻 不 同。 然 而 對 於 如 何 安 立 根 的 事 相, 也 如 上 者 列 為 應 探 討 之 處。 再 者, 若 如 此 安 立
有 色 根 各 別 的 事 相 是 應 理, 則 與 一 些 教 科 書 中 說 這 些︹ 根 ︺ 是 極 隱 蔽 分 成 大 相違,是否為宗派︹自己︺的內部過失,仍須探討。對上︹引用的︺二文義, 如 同 經 部 派︹ 如 何 ︺ 解 說 其 意 趣, 諸 上 部 派 也 應 如 此 承 許, 但 主 張 肉 眼 與 天 眼 通 等 是 根 知 者, 不 同 於 彼 二 文 義。 因 此, 必 須 主 張 眼 知 因 望 遠 鏡 與 眼 鏡 等 間 隔, 無 法 看 見 色, 會︹ 徒 生 ︺ 許 多 與 世 間 平 常 用 語 相 違 的 爭 辯, 但 正 理 可 證成其義實無過失。
講說唯識派 唯 識 派 中 須 將 根 知 的 增 上 緣, 安 立 為 五 根 在 內 心 上 留 下 的 習 氣 或 能 力, 完 全 吻 合 前︹ 引 ︺ 文 之 意。︹ 而 此 派 中 ︺ 必 須 具 有 與 其 他 任 何 宗 派 不 同 的 特
心類學
徵, 可 由﹁ 亦 不 違 唯 識 ﹂ 之 文 成 立。 只 能 說 其 是 能 力, 即 前 文 之 意。 思 惟 :
覺知的兩種分類.意知與根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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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彼等根不是能力,則諸根知的不共所緣緣,也應成為不是能力。﹂若許, 則 五 根 不 就 變 成 不 是 色。 因 是 能 力, 所 以 是 不 相 應 行 故。 若 許, 則 變 成 無 內 色,與諸多典籍相違,而且以正理來看,亦是不合理。那麼,理應無有外色, 因 為 內 色 非 色 且︹ 二 者 ︺ 相 同 故, 此 二 者 同 是 內 在 習 氣 自 所 顯 現 故。 是 故 先 前 許 多 學 者 說 : 唯 識 派 不 主 張 真 正 的 色, 也 是 考 量 到 如 此 的 難 處, 但 五 根 是 否為色,顯然仍是必須探討之處。詳細內容應由上述得知。 應 成 派 承 許 根 的 道 理, 雖 於 實 義 上 不 存 在, 然 若 以 理 路 解 說, 必 須 以 淵 博的緣起理由成立應理。四部派共許:意根乃安立為個個知覺之前,無間︹生 起 ︺ 的 具 有 此 特 徵 之 意。 但 屬 於 彼 知 覺 的 直 接 近 取 因 的 意 與 增 上 緣 的 意 根, 須 探 析 二 者 有 何 差 別。 凡 是 根 知, 一 定 各 有 自 共 增 上 緣 與 不 共 增 上 緣 二 者 ; 意 知,︹ 如 ︺ : 天 眼 通 等, 則 必 須 有 共 增 上 緣。﹁ 此 示 觀 現 世 相 續 的 執 色 意 現 前 ﹂, 有 共 增 上 緣, 如 經 說 :﹁ 了 知 色 有 二, 依 於 眼 與 意。﹂ 譬 如 : 貪 則
如︽四百論︾說:﹁貪有從因生,亦有從緣起,從緣所起貪,易糾治非餘。﹂ 我想:有少許貪與瞋等,可能無其共增上緣,︹對此仍︺須探討。 光 明 與 貓 頭 鷹 眼 根 相 遇 時, 彼 為 生 起 眼 知 的 不 相 順 緣, 因 此, 眼 知 無 法 生 起。 但 彼 與 人 的 眼 根 相 遇 時, 彼 則 為 生 起 眼 知 的 順 緣, 是 故, 可 生 起 見 種 種 色 的 眼 知。 如 是, 黑 暗 作 為 順 緣, 令 貓 頭 鷹 的 眼 根 生 起 眼 知, 然 卻 成 為 人 的 眼 根 生 起 眼 知 的 逆 緣。 所 以 譬 如 : 人 生 起 眼 知, 必 須 經 由 光 明︹ 作 為 ︺ 俱 生 緣 而 生。 而 貓 頭 鷹 的 眼 根 生 起 眼 知, 必 須 透 過 黑 暗 為 俱 生 緣。 不 觀 待 黑 暗
人 與 家 雞 等 的 眼 根, 即 是 於 水 則 礙, 於 乾 則 不
或 光 明 作 為 俱 生 緣 者, 如 : 貓 等 同 類 動 物 的 眼 根。 如 是 例 如 : 魚 的 眼 根 是 於 乾 則 礙, 於 水 則 不 礙 之 句。
礙 之 句。 例 如 : 水 獺 的 眼 根, 則 是 於 乾、 水 二 者 皆 不 礙 之 句。 如 : 瞎 子 相 續
心類學
的 眼 根, 是 二 者 皆 非 之 句。 如 是 依 此︹ 理 ︺ 可 推 知, 於 日 夜︹ 也 ︺ 有 四 句 的 道理。原因是例如:﹁喻如一光明。﹂等上引文與其字義已解說故。
覺知的兩種分類.意知與根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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餓 鬼 看 見 瀑 流 為 膿 血 等, 是 因 由 業 力 而 變 成 膿 血 等, 並 非 由 增 上 緣 根 的
變
能 力︹ 而 變 成 ︺。 由 強 烈 瞋 的 力 量 見 到 一 切 都 是 血 色, 也 是 因 為 瞋 心 煩 亂 而 致 血 壓 升 高, 故 令 根 依 變 成 有 血 色 的 ; 患 膽 病 者 看 見 黃 色, 也 是 因 根 依
,即使主張無有知覺的宗義者也遑論,因為實際體驗是無可否認
覺知的兩種分類.意知與根知
的,
心類學
除 彼 等 後, 當 善 釋 自 義。 若 干 順 世 派 主 張 : 由 油 燈 產 生 油 燈 光, 同 樣 地, 由
故 不 必 向 誰 證 明 知 覺 的 生 起。 但 有 出 現 許 多 未 通 達 生 起 之 理 的 謬 論, 故 在 遣
通達
什 麼。 然 而, 能 直 接 導 出 身、 語 行 動 的 任 何 粗 分 知 覺, 有 情 各 自 可 從 體 驗 中
可 勝 數, 似 同 觀 看 市 集 的 眼 知, 雖 然 如 此, 但 也 無 法 一 一 分 辨 且 指 出 生 起 了
初 者, 一 般 凡 夫 有 情, 每 天 同 時 或 逐 漸 生 起 許 多 粗、 細 不 同 的 知 覺, 不
第三示生起根、意了知之理可分為二:總說與別說。
示生起根、意之理
與︽釋量論根本頌︾不相違,但仍當觀察。
時 是 現 前。﹂ 作 為 之 前︹ 講 說 ︺ 執 色 意 現 前, 唯 是 續 邊 生 起 的 理 由 依 據, 也
與 意 根 為 何。 我 忖 思 : 以 法 上 阿 闍 黎 所 說 :﹁ 承 許 彼 意 識, 亦 於 眼 作 用 結 束
安 住 於 無 動 搖 的 定 時, 也 有 見 色 根 知。 因 此, 必 須 探 究 這 種 根 知 的 等 無 間 緣
住 內 性 無 動, 眼 仍 見 色 法, 其 覺 是 根 生。﹂ 此 說 收 攝 一 切 往 外 散 亂 的 意, 而
然 而, 證 成 有 根 現 前 的 理 由, 如︽ 釋 量 論 ︾ 本 文 中 說 :﹁ 由 一 切 攝 心,
的根的能力。
等,應當了知蛇與西牛賀洲人的眼知可聞聲,也是由於累積不同業︹所獲得︺
此 復 如 是 傳。﹂︽ 真 寶 光 明 廣 釋 ︾ 說 :﹁ 能 以 聲 作 為 眼 之 所 取, 即 是 蛇。﹂
音,如是牛賀洲,眼亦能聽聞。﹂如同︽攝真實性釋難︾說:﹁諸蛇眼聽聞,
成 黃 色 的 緣 故, 此 易 了 知。 如 是︽ 四 念 住 經 ︾ 說 :﹁ 贍 部 洲 蛇 眼, 能 聽 聞 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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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體 的 某 些 部 分 作 近 取 因 而 生 起 識 或 知 覺。 有 些 順 世 派 則 主 張, 如 同 牆 與 牆 的 圖 案 般, 身 作 為 不 共 殊 依 而 生 起 意 覺。 有 些 人 說, 如 同 酒 與 酒 味, 這 些 知 覺 是 身 的 性 質, 處 於 身 的 一 部 分 ; 或 主 張 所 有 順 世 派, 皆 承 許 某 些 知 覺 是 由 身體的一部分作為近取而生,某些知覺是生為身的性質;或雖主張有些知覺, 是 因 特 殊 的 身 作 為 不 共 殊 緣 而 生 起。 總 之, 不 需 透 過 自 前 同 類, 僅 靠 今 世 之 身 而 生 起。 此 說 若 追 根 究 柢, 是 主 張 自 然 生 或 自 性 生, 彼 復 闡 述 只 有 現 前 而 無 有 分 別。 其 他 則 承 許 :﹁ 如 同 山 上 生 草, 與 境 相 遇 之 根 本 身 生 起 知 覺。﹂ 許 多 學 推 理 者, 雖 同 樣 主 張 :﹁ 如 同 一 個 電 源, 由 捆 繞 許 多 電 線 而 照 明, 一 個 識, 也 是 透 過 許 多 經 脈, 才 有 執 持 境 的 動 作。﹂ 然 而, 其 中 有 些 說 這 單 一 的識在頭腦中,有些說在心部。 初 者 不 應 理, 因︽ 釋 量 論 根 本 頌 ︾ 說 :﹁ 非 識 則 非 識, 親 因 故 亦 成。﹂ 其 廣 大 破 斥 殊 身 作 為 識 的 近 取 因。 即 使 說 其 是 作 為 能 遮 的 殊 依, 也 被︽ 釋 量
論︾中:﹁諸根一一損,意覺非有損。﹂等文廣大破斥。此二若略說無法理解, 但廣說又恐文字繁瑣,故此不錄,應當由其他著述了知。 第 二 也 不 應 理。 如 是 每 一 個 指 尖, 也 就 應 成 有 一 個 身 知。 因 有 各 別 的 眼 根, 所 以 兩 個 各 別 異 眼 知, 也 應 成 同 時 生 起。 如 : 割 斷 手 時, 手 掌 上 的 身 知 續 流, 應 成 已 斷 絕 ; 身 根 的 每 一 個 部 分 之 上, 都 有 生 起 身 知 的 一 種 能 力, 且 也 應 有 生 起 苦 受 的 一 種 能 力 故, 如 是, 割 斷 身 體 的 一 根 手 指 時, 許 多 異 熟 痛 苦不就自然息滅了。 第 三 者 也 不 應 理, 就 如 從 單 一 電 源 所 分 出 的 電 都 是 不 同 體 性, 若 也 主 張 根 知 等 有 境 的 覺 知, 也 是 不 同, 則 無 法 化 解 此 與 先 前 主 張 的 相 違 過 失, 因 為 安 立 為 一 個 根 本 而 不 同 體 性 故。 倘 若 彼 等 皆 是 一, 彼 等 所 依 的 根, 也 應 成 是 一,︹那麼︺,無論相遇哪一種可愛、不可愛境,也變成只會生起一個。
心類學
一 般 而 言, 藉 由 不 同 所 依 生 起 一 個 知 覺, 是 沒 有 相 違 的。 但 在 此 主 張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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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的 知 覺, 永 遠 為 同 一 返 體 以 及 同 一 續 流。 假 如 又 說 :﹁ 如 同 一 盞 電 燈 泡 的 光,從各別窗戶照出。﹂此說也與前面的主張相同。如同各別窗戶有各別的光, 對 五 個 各 別 的 境, 理 應 也 有 各 別 知 覺 趣 入, 因 你 主 張 所 有 知 覺 皆 在 經 脈 或 各 別 根 上 而 執 持 各 別 境 故, 而 且 從 頭 腦 內 或 心 部 顯 現 境 相 時, 主 張 之 間 的 傳 訊 者 是 知 覺。︹ 當 時 ︺ 若 問 彼 執 持 何 境, 內 部 相 違 的 瘡 疤 不 就 揭 穿 了? 若 不 同 上 述 所 說, 而 承 許 經 脈 可 見 境, 則 成 為 看 見 一 青 色 境 就 要 永 遠 看 見 ; 若 看 不 見,就永遠看不見,因經脈的體性續住故,因無法突然生且突然滅故。 有 主 張 說 :﹁ 享 用 諸 境 的 主 要 知 覺 在 頭 腦。﹂ 也 不 應 理, 倘 若 如 是, 腳 痛的苦,應在頭腦上感受,以及腳痛的話,頭腦應該會疼痛,如指尖被火燒時, 難忍的痛苦,應由頭腦納受,因為這種痛苦感受生於腦內故。還有,強烈的瞋、 我慢與貪等生起之時,應成在頭腦內生起。此類都是未朝內心仔細思惟之過。 是 故, 雖 頭 腦 裡 有 一 個 能 使 身 體 生 存 的 主 要 依 處, 但 僅 靠 此, 誰 也 不 能 證 實
所有的﹁知覺﹂皆在頭腦。如此主張在心部也與之相同,依上述破斥足以遮除。 那 麼, 為 何 心 僅 朝 內 看, 能 看 的 心 感 覺 如 從 頭 看 ; 心 向 外 看, 似 從 心 部 往 外 看? 答 :﹁ 因 為 我 們 過 於 習 慣 執 著 心 是 異 於 身 且 獨 立 的 因 緣 故。﹂ 實 際 上 並 非 如 此。 我 主 張 如 此 : 自 己 的 體 性 明 而 了 知 的 行 相, 即 是 經 由 前 前 同 類
或 體 性。 今 若 分 析 是 由 何 生 起 或 住 於 何 處 :
而 來, 然 而 所 有 自 境 執 持 方 式 的 別 相, 皆 是 由 串 習 力 或 臨 時 各 別 的 因 而 產 生 各 別 的 果, 此 即 一 切 知 覺 的 法
心 或 知 覺 彼 等, 也 非 在 身 體 外、 也 非 只 在 體 內 一 處, 也 非 由 自 增 上 緣 的 根 裡 生 出。 譬 如 : 現 前 雖 可 成 立 火 刀 與 火 石 相 撞 突 然 產 生 火, 然 而 火 並 非 從 火 刀 上 產 生, 也 非 從 火 石 上 產 生。 同 樣 地, 二 掌 拍 擊 突 然 產 生 聲 音, 也 非 從 左、 右 各 別 的 手 上 產 生 ; 心 或 識 也 是 由 境、 根 相 遇 與 聚 集 而 突 然 生 起。 當 二 者 分 開 時, 也 會 驟 然 消 失。 生 起 時, 無 法 指 出 是 從 哪 一 個 境 或 哪 一 個 根 上 生 起 ;
心類學
我 也 不 會 指 明, 滅 時 可 融 入 哪 一 個 境 或 哪 一 個 根 中。 另 外, 必 須 具 有 與 心 續
覺知的兩種分類.意知與根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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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屬 的 等 無 間 緣, 乃 是 知 覺 的 不 共 之 法。 同 樣 地, 每 一 身 根 的 一 一 部 分, 靠 與 境 相 遇 之 力, 能 生 起 一 一 身 識, 但 不 主 張 只 從 根 的 一 一 部 分 上 而 生 起。 典 籍 中 雖 有 說 :﹁ 身 體 能 存 活 與 心 續 流 的 主 要 所 依 之 心, 是 在 心 部。﹂ 但 並 未 曾 聽 說 是 在 心 臟 裡。 說 這 種 心 在 心 部, 也 是 指 原 始 心 住 在 中 脈 或 身 脈, 靠 此 力 造 成 身、 心 的 關 係。 當 三 緣 集 合 時, 可 以 突 然 生 起 識, 宛 如 一 個 水 庫 的 水 分出許多水管,然而並非由一個根本變成很多支分。說﹁心住在其脈﹂之意, 指 此 心 處 於 現 行 或 隨 眠 任 何 一 種 狀 況, 並 非 時 時 刻 刻 都 必 須 現 行 存 在。 這 些 就 是 符 合︽ 喜 金 剛 續 ︾ 中 :﹁ 大 本 智 住 身, 盡 斷 諸 分 別, 住 身 非 身 生。﹂ 字 面上所詮之義。梵文﹁之大﹂是指心或意。也有這種說法,住在意是住在心, 譬如:﹁我所教的應放在心上。﹂如此叮嚀,是指將放在心上的放在意上。
別說知覺各別生起之理
今當別說各別生起之理可分為:根知生起之理、意知生起之理。
講說根知生起之理 初 者, 僅 由 上 說, 即 可 證 明 根 知 生 起 之 理。 在 此 探 討 執 青 根 現 前, 是 如 何 成 為 具 青 相 之 理。 某 人 說 :﹁ 青 執 自 身 成 為 青 色 相, 而 執 持 是 其 義。﹂ 某 人 說 :﹁ 晶 瑩 剔 透 的 玻 璃 與 青 色 草 原 相 遇 時, 此 復 成 為 具 有 青 色 相, 如 是 從 境上向內呈現青色相時,青執自身也成為具有其相者。﹂又有人說不是這樣, 是增上緣根顯現青的色澤後,青執才變成具有彼相者。
心類學
兩 者 說 法 僅 有 粗、 細 差 別, 然 蘊 藏 著 同 一 個 關 鍵。 但 若 一 一 破 除, 則 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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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的 主 張 不 應 理, 因 為 青 執 若 生 為 青 相, 青 執 必 須 是 青 相, 如 是, 則 彼 理 應 是 青 色, 因 為 是 青 相, 而 且 是 青 相 一 定 是 青 色 故, 因 青 相 一 定 是 青 色 之 義 相故。 次 者 的 主 張 亦 不 應 理 : 青 執 若 成 為 具 有 青 的 色 澤, 那 麼, 它 就 理 應 有 青 色,因它有青的色澤故。有周遍,因所謂﹁青的色澤﹂即是青色故。
,鼻根為具有香相者,舌根為具有味相者,
第 三 者 也 難 成 應 理, 若 以 眼 根 為 例 似 可, 但 用 在 其 餘 的 四 根 則 有 困 難, 因為必須安立耳根為具有聲相者 身 根 為 具 有 觸 相 者。 倘 若 如 此, 則 與 各 別 的 柔 軟、 粗 糙 所 觸 相 遇, 身 根 也 應 成柔軟、粗糙各別相;還有與各別的好、壞氣味與味道相遇時,舌根與鼻根, 也 應 成 各 別 相。 是 故, 與 妙 音 相 遇 時, 耳 根 應 成 妙 音 相, 那 不 就 逾 越 教、 理 的界線,與名言也成大相違。我認為:﹁這些可能是尋找假義太過之失。﹂ 我 如 是 說 :﹁ 如 執 青 眼 知, 如 何 生 為 具 有 青 相 之 理, 境、 根 相 遇 之 力,
使 眼 知 自 身 成 為 具 有 青 色 明 顯 相 ﹂, 乃 是 青 執 自 己 成 為 具 有 青 相 之 義。 如 是 類 推 於 其 餘 的 四 個 根 知, 也 善 矣! 如 是 之 理 由, 即 經 部 派 主 張 :﹁ 以 爾 由 青 色 生 起, 也 與 青 色 相 似 的 理 由, 視 為 執 青 眼 知, 將 青 色 作 為 所 取 義 而 生 起 的 原 因, 並 說 相 似 之 理, 即 從 境 呈 顯 青 色 後, 自 己 成 為 清 楚 顯 現 彼。﹂ 由 何 可 知? 因 為 法 稱 論 師 秉 持 唯 識 宗 時 破 彼 說 :﹁ 執 青 根 現 前 第 二 剎 那 為 有 法, 理 應 是 以 青 色 為 所 取 義 而 生 起, 因 爾 由 彼 生 起 且 似 彼 故。﹂ 若 如 此 破 斥, 則 可 由 經 部 派 無 法 答 覆﹁ 因 不 成 ﹂ 的 關 鍵 可 知。 若 視 此 為 證 成 青 色 是 所 取 義, 則 有 如 此 極 大 過 失 ; 然 而, 若 視 其 為 具 有 青 色 相 的 理 由, 則 無 如 此 過 失。 有 人
﹄ 故。 若 駁 : 那 麼 有 境 理
說:﹁由境、根相遇之力生起不應理,因眼知與耳知等均未相遇境而執持故, 如︽ 俱 舍 論 ︾ 說 :﹃ 眼 耳 意 根 境, 不 至 三 相 違。
覺知的兩種分類.意知與根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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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遇、觀待,三者同義故。你怎麼答覆?倘說此是應成派,所以在此無關聯。
應 與 境 相 遇 而 形 成, 因 必 須 依 靠 彼 境 而 形 成, 而 且︽ 中 論 廣 釋 ︾ 說, 依 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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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也可說上文是分別部︹的說法︺。因此,在經部,此時不一定要堅持︹如 此 ︺ 承 許, 二 者 相 同 故。 上 文 內 容 即 是 : 論 典 中 說 所 謂﹁ 眼 知、 耳 知、 意 知 三者不相遇境的執持﹂,是指如同世間約定俗成中,接近後而碰觸的相遇故。 此也可安立﹁藉由觸及或聚集共同促成某事﹂為相遇義。因為是安立境、根、 識 三 者 集 合, 能 成 為 能 令 根 變 化 的 功 能 者 為﹁ 觸 心 所 ﹂ ; 況 且 假 如 境、 根、 識 三 者 有 集 合, 一 定 要 有 相 遇 故。 若 非 如 此,︽ 應 理 論 ︾ 中 說 :﹁﹃ 若 是 顛 倒 知, 應 如 何 與 樹 相 遇?﹄ 曰 :﹃ 沒 有 絲 毫 相 遇, 因 所 內 納 的 樹 是 各 類 的 行 走, 但 樹 木 沒 有 行 走, 故 毫 無 任 何 相 遇。﹄﹂ 等 文 述 說, 指 對 樹 木 是 量, 一 定要與樹木相遇的駁辯答覆,則變成無關聯故。然而,境與有境相遇的方式, 與 人 的 互 相 相 遇, 以 及 粗 糙 色 的 互 相 相 遇 不 同。 以 上 僅 是 概 說, 已 述 根 知 生 起成為具境相的道理。
別說意知生起之理 第 二 別 說 意 知 生 起 之 理 可 分 為 : 雜 染 品 法 與 清 淨 品 法 二 者。 初 者,︽ 俱 舍 論 ︾ 說 :﹁ 由 未 斷 隨 眠, 及 隨 應 境 現, 非 理 作 意 起, 說 惑 具 因 緣。﹂︽ 釋 量 論 ︾ 說 :﹁ 一 切 諸 過 失, 薩 迦 耶 見 生, 無 明 彼 彼 貪, 從 彼 起 瞋 等。﹂ 所 說 之義,在︽菩提道次第廣論︾中說:﹁生起煩惱有六因,其中生起煩惱之依: 即 是 煩 惱 隨 眠 常 住。 所 緣 : 生 起 煩 惱 之 相 順 境 的 所 有 顯 現。 猥 雜 : 跟 隨 惡 知
﹂從
識與惡友。言教:聽聞邪法和惡劣教誡等。串習:生起熟悉煩惱之力。作意: 增 益 悅 相、 不 悅 相 和 常、 淨、 我 見 等 非 如 理 作 意, 由 六 者 生 諸 煩 惱。
所 依、 串 習 與 非 理 作 意, 三 者 主 要 所 生, 皆 是 俱 生 煩 惱 ; 從 所 緣、 猥 雜 與 言
心類學
教三者主要所生,乃是遍計或暫緣所生煩惱。再者,此也如︽四百論︾說:﹁貪 有從因生,亦有從緣起,從緣所起貪,易糾治非餘。﹂
覺知的兩種分類.意知與根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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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如何生起清淨或善心,此與生起煩惱的方式相反,也分六者。 ︵一︶所依:善覺知隨眠恆住。 ︵二︶所緣:顯現隨順生起善法的相。 ︵三︶友伴:跟隨善知識與善友。 ︵四︶言教:聞法與良好教誡等。 ︵五︶串習:生起昔日善法的串習力。 ︵六︶作意:於諸善所緣認真如理作意。 此 復, 由 所 依、 串 習 與 作 意 三 者 主 要 生 起 的 善, 堅 固 持 久 力 大, 多 數 是 串習力所生善;所緣、友伴與言教主要生起的善,不能堅固持久又容易退失。 這些僅是舉例說明。
遣入 與成入
入的性相。 117
覺知的兩種分類.遣入與成入
心類學
自境以排除相趣入與對自境是遣入的覺知,三者同義。﹂︽惹對攝類學︾說:
性 相 ; 對 自 境 以 欲 想 趣 入, 是 遣 入 的 性 相, 並 承 許 對 自 境 以 遮 遣 相 趣 入、 對
又 主 張 說 :﹁ 對 自 境 以 事 物
的 勢 力 趣 入 的 覺 知, 即 對 自 境 是 成 入 覺 的
斷 非 彼 的 方 式 趣 入 自 境, 是 遣 入 的 性 相 ; 非 以 斷 非 彼 的 方 式 趣 入 自 境, 是 成
第 五 說 明 遣 入 與 成 入, 可 分 破 除、 安 立、 斷 諍 三 者。 初 者, 有 人 說 :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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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自境而趣入,是遣入的性相;不區分自境而趣入,是成入的性相。﹂ 初 者 不 應 理, 執 持 色 的 現 量 為 有 法, 對 色 理 應 是 遣 入, 因 對 色 以 斷 非 彼 的 方 式 而 趣 入 故, 因 斷 除 色 與 非 色 增 益 而 趣 入 故。 執 色 現 量, 若 不 是 以 斷 非 彼的方式而趣入,則變成非量;倘以斷非彼的方式而趣入,則應成非成入故。 另外,凡是一切種智,趣入任何境時,周遍斷彼與非彼相而趣入。如果這樣, 則變成凡是一切種智周遍是遣入。 對 於 第 二 者, 說 那 是 遣 入 的 性 相, 理 應 不 應 理, 因 有 許 多 對 自 境 以 欲 想 力 而 趣 入 的 現 前, 然 而 這 些 不 是 遣 入 故。 理 應 是 彼, 因 為 有 許 多 刻 意 所 修 的 神 通 與 瑜 伽 現 前 等, 也 是 以 欲 想 力 趣 入 故。 若 因 自 己 努 力 成 辦 之 由 而 說 不 是 以 欲 想 力 而 趣 入, 就 很 難 找 到 以 欲 想 力 趣 入 了。 再 者, 說 對 自 境 以 遣 除 相 趣 入 與 對 自 境 以 遮 遣 相 趣 入 同 義, 也 不 應 理。 因 凡 是 分 別 周 遍 對 自 境 以 遣 除 相 趣 入, 但 彼 不 周 遍 對 自 境 以 遮 遣 相 趣 入 故, 因 面 對 自 境 時, 不 周 遍 顯 現 遮 遣
相故。 第 三 性 相 也 難 說 是 應 理, 因 一 切 種 智 周 遍 是 對 自 境 區 分 而 趣 入, 是 彼 應 成 周 遍 是 遣 入。 因 凡 是 所 知, 有 分 與 分 周 遍 各 別 存 在, 一 切 種 智 理 應 也 會 各 別而見之,因一切種智周遍符合事實而觀見故。 自 宗 :﹁ 對 自 境 以 言 力 趣 入 ﹂, 即 自 是 遣 入 的 性 相 ;﹁ 對 自 境 以 事 物 力 趣 入 ﹂, 即 自 是 成 入 的 性 相。 遣 入 可 分 為 : 聲 音、 覺 知 二 者。 遣 入 聲 與 能 詮 聲 二 者 同 義, 此 可 分 為 : 符 義 遣 入 聲 與 不 符 義 遣 入 聲。 遣 入 覺 與 分 別 同 義, 此也可分為:符義遣入覺與不符義遣入覺。成入與無分別知同義,此可分為: 現前與無分別顛倒知二者。 第 三 斷 諍, 執 兔 角 的 分 別 為 有 法, 理 應 非 遣 入, 因 非 以 排 除 非 彼 的 方 式 趣 入 故, 因 非 遣 除 非 彼 故。 答 :﹁ 不 周 遍, 因 可 以 從 自 方 以 排 除 非 彼 的 方 式
心類學
趣 入 故。﹂ 辯 說 :﹁ 一 月 顯 現 為 二 月 的 根 知 為 有 法, 理 應 非 以 事 物 力 趣 入,
覺知的兩種分類.遣入與成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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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非 符 合 事 物︹ 實 際 ︺ 狀 況 而 趣 入 故。﹂ 那 麼, 彼 為 有 法, 理 應 非 成 入, 因 非 符 合 所 成 立 的︹ 實 際 ︺ 狀 況 而 趣 入 故。 承 許 周 遍。 義 即, 所 謂﹁ 以 事 物 力 趣 入 ﹂, 是 指 依 著 清 晰 顯 現 事 物 境 的 勢 力 而 趣 入, 或 藉 由 近 觸 事 物 境 的 勢 力 趣 入 任 一 者, 並 不 一 定 以 事 實 之 力 而 趣 入。 如 是, 所 謂﹁ 以 言 力 趣 入 ﹂ 中 的 ﹁ 言 ﹂ 與 一 般 所 謂﹁ 名 言 結 合 ﹂ 以 及﹁ 針 對 彼 義 介 紹 名 字 ﹂ 的﹁ 名 字 ﹂, 是 僅 指﹁ 名 字 ﹂ ; 名 義 結 合 是 名、 言 結 合, 但 在 此 的﹁ 言 ﹂, 是 指 顯 現 為 非 非 取 境 之 義 或 彼 的 義 總, 這 是 諸 先 賢 智 者 的 口 傳。 總 之, 顯 現 為 非 非 彼, 故 其 是 以 義 總 之 力︹ 趣 入 ︺, 因 為 諸 分 別 對 境, 以 顯 現 義 的 義 總 之 力 而 趣 入, 所 有 能詮聲是以義的義總為正所詮的方式而趣入故,僅此足以成立︹彼是︺遣入。 我作如是解說:﹁以言力趣入﹂中的﹁言﹂與所謂﹁名、言結合﹂的﹁言﹂, 二 者 同 義。 言 即 是 能 詮 名 與 能 取 名 的 分 別 二 者, 若 隨 其 中 一 者 而 趣 入 境, 即 可 謂 是﹁ 以 言 而 入 ﹂ 之 意, 我 想 此 應 理。 若 再 作 分 析, 此 時 此 刻 所 取 的 名 與
分 別 二 者, 則 稱 為﹁ 言 ﹂。 語 言 溝 通 的﹁ 言 ﹂、 名 言 安 立 的﹁ 言 ﹂ 與 傳 達 語 言 的﹁ 言 ﹂, 皆 是 異 名。 所 謂﹁ 以 言 力 入 ﹂, 也 是 指, 藉 由 與 此 義 結 合 之 名 或 分 別 之 力 趣 入 境。 若 如 此 解 釋 為﹁ 以 言 力 入 ﹂, 則 善 矣! 有 人 說 : 遣 入 可 分 為 : 聲 音、 覺 知、 士 夫 三 者, 此 不 應 理, 因 沒 有 遣 入 的 士 夫 故 ; 如 果 有, 不 外 是 分 別 現 行 的 補 特 伽 羅, 然 彼 非 遣 入 的 士 夫。 若 是, 彼 也 有 現 行 的 成 入 覺,故也應變為成入故。然而,若如是說:﹁釋迦牟尼佛為有法,理應是成入, 因以事實力趣入境故。﹂福稱大班智達已說沒有遣入的補特伽羅,所以在此, 也 不 承 認 釋 迦 牟 尼 佛 是 成 入。 何 以 故? 之 前 就 已 證 成 無 遣 入 或 成 入 任 一 者 的 有 情。 之 所 以 沒 有 成 入 的 佛 聖 者, 是 因 為 所 有 佛 聖 者 不 管 趣 入 任 何 境 時, 也 唯 以 所 化 弟 子 的 欲 求 力、 願 力 與 慈 力 趣 入。 所 以 佛 對 境 的 動 搖, 皆 非 以 事 物
心類學
與其欲求以
為主,而是以﹁所為﹂為主故。彼等相續之智,是以實際情況的勢力而趣入境, 因 為 以 如 實 見 事 實 的 一 切 所 知 之 分 安 立 為 智, 因 應 所 化 機 之 界
及隨眠,以意趣或祕密的方式,無勤任運利他之分而安立佛聖者。 覺知的兩種分類.遣入與成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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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桑嘉措院長小故事
不一樣的帳戶
譯者
院長說過,他有個帳戶,裡面有五十元,這個帳戶是為了學院而留下的。 本 來 院 長 因 為 他 私 人 根 本 不 用 存 錢, 想 停 掉 它。 他 沒 有 個 人 的 錢 財, 他 把 所 有的一切奉獻給佛法與有情。他對一些台灣人開玩笑說:「你們存了很多錢, 是 給 未 來 生 病 之 用, 就 是 準 備 生 病。 我 沒 有 為 看 醫 生 存 錢, 所 以 未 來 也 不 會 生病。哈!」
心與心所
第六解說建立心、心所可分為:總說與解說各分類義。第一,一般而言, 所 知 可 分 為 : 有 為︹ 法 ︺ 與 無 為 二 者。 凡 是 無 為, 必 是 僅 依 附 在 一 個 有 為 上 假 立 的 法。 故 無 法 指 出, 開 始 從 此 時 生、 最 後 由 此 時 去 ; 諸 有 為 是 審 察 義 與 非 義 的 首 要 依 處, 也 是 尋 找 如 何 入 取 捨 門 的 主 要 基 礎。 此 後 可 分 為 : 色、 知 覺、不相應行。
心類學
在 此 問 :﹁ 知 覺 如 何 成 立?﹂ 答 :﹁ 譬 如 : 境 中 最 小 的 色 是 極 微, 不 管
覺知的兩種分類.心與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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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 多 麼 微 小, 也 是 由 四 大 與 不 包 括 聲 的 四 大 種 所 生, 八 者 集 合 而 成 的 體 性。 即使再分析,也絕不可能尋獲最好的、且與其他色不相伴的單獨一個︹法︺。 如 是, 主 要 的 有 境 乃 是 心, 無 論 它 多 麼 微 細, 終 究 與 受、 想、 思、 觸、 作 意 五 心 所 俱 生。 脫 離 此 五 之 任 一 者, 心 則 無 趣 入 境 的 能 力。 假 如 此 心 更 為 粗 糙 或 勢 力 大 增, 與 它 相 應 的 心 所, 也 會 隨 之 增 多、 勢 力 大 增。 譬 如 : 無 論 是 粗 分 或 細 分 的 任 何 塵 聚, 其 所 依 有 四 大, 而 且 由 四 大 一 一 發 出 共 與 不 共 的 各 別 作用而安住於自己的體性。因由四大互相轉變而各自的體性隨之轉變,同此, 心 不 管 多 細 微, 受 等 五 遍 行, 也 只 會 各 自 發 出 不 同 的 共、 不 共 作 用, 但 自 己 的 體 性 依 然 處 於 明 了。 若 加 上 信 等 善 心 所 為 助 伴, 心 則 變 成 善 心 ; 反 之, 若
,所以雖然是九物
與 無 慚 等 惡 心 所 為 伴, 自 心 則 成 為 惡 等, 皆 因 由 心 所 的 轉 變 力 造 成 心 本 身 的 改 變。 再 說, 雖 無 量 經 論 等 能 詮 聲, 皆 是 時 間 最 短 的 字
。
覺知的兩種分類.心與心所
心類學
體性,沒有開始與終止。是故,心趣入何境,也因各自區分出來的好、壞作用,
此 是 第 一、 此 是 最 終, 所 以 無 始 無 終。 是 故, 補 特 伽 羅 也 是 與 相 續 相 關 聯 的
始 也 無 終。 如 是, 有 境 的 知 覺, 須 由 前 知 覺 質 物 為 近 取 因 而 生 起, 無 法 指 出
四 大 種 所 結 合 的 微 塵, 無 法 指 出 彼 等 從 此 時 生 與 在 此 時 盡 的 界 限, 故 無
多心所為伴,藉由根依成為明而了知或能執境相者
內 在 心 或 了 知, 無 論 多 細 微, 都 須 有 心 的 前、 後 剎 那 之 分, 並 與 五 遍 行 等 許
等不同類的八種塵,以及許多同類的塵互相觀待,才能呈現出一個色。同理,
執 境 故。 總 之, 外 面 的 微 塵 無 論 多 麼 細 微, 仍 然 必 須 由 四 大 種 與 四 大 種 所 生
是 就 當 時 的 宗 派 而 論, 並 非 據 實 而 說, 因 知 覺 若 無 前、 後 剎 那 之 分, 則 無 法
是故可知,典中所說,觀現世者相續中﹁此示執色意現前﹂的生起沒有續流,
剎那,若沒有前、後剎那之分,是無法彰顯成為知覺的體性,也無法趣入境。
觀 待 二 或 三 字 的 集 合 的 緣 故。 如 是, 心 的 最 短 時 刻, 雖 是 最 短 剎 那, 但 這 種
聚 集 的 性 質, 但︹ 終 ︺ 不 能 發 出 任 何 一 個 字, 是 因 為 成 為 能 詮 的 體 性, 必 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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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 變 成 清 淨 或 雜 染 品 二 者, 以 此 力 形 成 輪 迴 的 流 轉 與 還 滅 二 次 第。 倘 若 希 求 解 脫 一 法, 必 須 有 條 不 紊 地 分 辨 善、 惡 心 所 的 各 自 作 用 而 作 取 捨, 否 則 就 如 同 敵 人 在 內 而 往 外 打 仗。 是 故, 了 知 善 心 所 與 煩 惱 各 自 的 作 用 與 體 性, 如 是 作 取 捨, 即 是 主 要 的 修 心 或 修 持。 因 此, 了 知 各 別 的 善、 惡 心 所 的 分 類 極 為 重要。
說:﹁見義乃為識,其別即心所。
﹂其解釋說:﹁唯獨見義即是識,
第 二 講 說 心、 心 所 的 分 類 可 分 為 : 略 說 與 廣 說。 初 者, 如︽ 辯 中 邊
講說心、心所的分類
論︾
倒 分 別 的 性 相。 排 除 不 同 類 的 性 相
則 為 :﹁ 與 自 眷 屬 心 所 相 應 ﹂, 乃 自 是
的 手 跡 等 其 他 差 別 的 返 體 之 門 而 趣 入 境 的 了 知, 是 心 所 義。﹂ 此 二 是 去 除 顛
並 不 須 以 其 他 差 別 之 門 安 立 的 了 知, 是 心 義。 在 緣 彼 境 的 基 礎 之 上, 以 作 用
執其差別是心所。﹂如是,賈曹傑所造的︽對法海心要︾說:﹁以唯緣此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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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知的兩種分類.心與心所
心類學
心 與 心 所 如 何 成 為 主 眷 的 道 理, 如 : 一 個 主 席 手 下 有 五 或 十 個 成 員 形 成
的心五種相應的了知,是心所的性相﹂。
排 除,﹁ 與 自 眷 屬 中 的 心 所, 五 種 相 應 的 了 知, 是 心 的 性 相 ; 與 具 有 自 眷 屬
中 的 受 心 所 相 應, 不 矛 盾 故, 因 為 說 不 出 不 能 互 為 主 眷 的 原 因 故。 在 此 也 可
為 有 法, 理 應 與 自 眷 屬 心 所 相 應, 因 與 自 眷 屬 心 相 應。 若 是 彼, 則 與 自 眷 屬
是 心 的 性 相 ; 與 具 有 自 眷 屬 心 相 應, 是 心 所 的 性 相, 皆 難 予 以 答 覆。 這 種 慧
故,因為此二者同是一個心的眷屬故。︹所以︺主張與自眷屬中的心所相應,
與自己的受等眷屬相應故。﹂答:﹁因不成。﹂因為此二者非主、眷︹關係︺
對 此, 有 人 駁 云 :﹁ 慧 為 有 法, 理 應 是 心, 因 與 自 眷 屬 心 所 相 應 故, 因
心的性相;﹁與自主要助伴心相應﹂,乃自是心所的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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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組 織, 其 手 下 每 個 成 員 都 有 自 己 的 責 任、 且 自 己 處 理 業 務。 主 席 則 是 掌 管 所有成員的共同業務,必須能夠干涉與掌控他們,是故安立為主要的︹角色︺。 如 是, 諸 心 所 各 自 也 有 不 共 的 作 用, 倘 若 作 用 改 變, 心 所 所 屬 之 組, 也 會 隨 之 改 變, 故 是 眷 屬 ; 心 的 眷 屬 中 無 論 有 多 少 心 所, 這 些 作 用, 心 皆 能 與 其 等 同作用,故稱之為﹁王﹂。一個心的眷屬必須有許多助伴,然心所聚集之中, 只有一個心王為伴,故是主眷。 那 麼, 什 麼 是 五 相 相 應? 若 以 眼 識 與 其 眷 屬 的 受 二 者 而 言, 眼 識 與 彼 眷 屬 的 受 二 者, 因 增 上 緣 同 義, 故 所 依 相 應 ; 彼 二 者 是 同 時 產 生, 故 時 相 應 ; 彼 二 者 的 所 取 境 同 義, 故 行 相 相 應 ; 彼 二 者 的 所 緣 境 同 義, 故 所 緣 相 應。 受
的第二者,故彼二是質
相應。
的 助 伴 唯 有 一 個 心 王, 不 會 有 其 他 的 心 王, 而 且 心 王 的 眷 屬 唯 有 一 個 受, 沒 有異質
,然是異質並不容許是能依、所依。 127
不是能、所依。
覺知的兩種分類.心與心所
心類學
如 是, 此 等 也 唯 是 具 有 依 賴 同 一 聚 集 親 因 的 相 屬 等 遍 同 質, 但 並 無 相 屬 故,
色二者,具有依賴同一聚集親因的相屬
那麼,這些能不能成為能依、所依?答:不能。譬如:蔗糖的味道與形、
有相應的心、心所,唯是互為異質。
之 派, 所 以 與 正 理 相 違 故。﹂ 以 此 等 文 證 成 這 些 心、 心 所 是 異 質。 是 故, 所
他 義︵ 異 體 ︶ 且 同 時, 而 且 一 者 對 於 另 一 者 相 互 生 起 殊 異, 乃 是 承 許 常 事 物
︽ 賈 曹 傑 阿 毘 達 磨 集 論 釋 ︾ 也 說 :﹁ 若 相 應 之 心、 心 所 二 者 同 時, 也 是
二諍皆承許心與心所是異質,無著兄弟等多數天竺的車軌師,也如此注解。﹂
相 應 的 這 些 心 與 心 所 是 同 質 或 異 質?︽ 金 鬘 疏 ︾ 說 :﹁ 若 如 是, 可 見 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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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說 第 二 廣 說 可 分 為 : 廣 說 心 王、 廣 說 眷 屬 心 所。 初 者 又 分 為 : 講 說 自 宗 與 述說他宗。
廣說心王
﹂, 這 是 根 識 的 性
初者,心、意、識三者同義。此僅可分為:五根識與意識,共六者。 性 相 則 :﹁ 依 自 不 共 增 上 緣 有 色 根 所 生 的 主 要 了 別
﹂ 故 唯 有 意 知 一 者, 僅 賴 各 自 所 依 之 根 得 見 各 別 境, 而
覺知的兩種分類.心與心所
心類學
不同光芒。﹂此是單一識的說法。破此說:﹁若如是,則意知與根知應成一者,
取 得 各 別 識 之 名, 譬 如 :﹁ 於 多 孔 屋 子 舉 起 一 盞 油 燈, 遂 可 從 不 同 孔 中 照 出
心, 是 名 為 梵 志。
首 先,︽ 法 集 要 頌 經. 梵 志 品 ︾ 第 三 十 三 說 :﹁ 遠 行 獨 遊 行, 為 伏 難 調
第二述說他宗可分為:主張一聚識、八聚識、九聚識三者。
講說他宗
如是,隨理行唯識師、中觀自續師與中觀應成師,也與此相同。
有 三 句 ; 與 心 所 相 違 之 理, 應 當 了 知。 此 時 的 自 宗, 是 屬 宣 說 實 事 之 二 派,
亂 知 各 有 四 句 ; 與 量、 非 量 知 各 有 四 句 ; 與 意 知 有 三 句 ; 與 根 知 相 違 ; 與 心
別與無分別一一各有四句;與遣入與成入的覺知各有四句;與錯亂知與無錯
的 性 相。 此 與 七 種 覺 知 的 每 一 者 各 有 四 句 ; 與 三 種 的 每 一 者 各 有 四 句 ; 與 分
即 眼 識 的 性 相, 以 此 類 推 其 他。﹁ 依 自 不 共 增 上 緣 意 根 所 生 的 識 ﹂, 乃 意 識
相。 可 分 為 : 眼 識 至 身 識 五 者。﹁ 依 自 不 共 增 上 緣 眼 根 所 生 的 主 要 了 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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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知也應成了知過去、未來與隱蔽義
﹂
第 二, 為 便 於 講 說, 故 先 述 說 九 聚 識 的 主 張。 正 實
;能緣可稱為﹁無垢識﹂或﹁原始了知識﹂。
阿 闍 黎 主 張, 在
破 此 則 說 :﹁ 若 有 與 八 識 為 異 體 的 識, 則 應 成 常 事 物 ; 所 緣、 能 緣 應 成
講說阿賴耶識
阿賴耶識,第八是末那識,前六識則如上述。
阿 賴 耶 識 亦, 與 七 識 共 住。﹂ 等 示 之。 八 識, 則 眼 識 乃 至 意 識 六 者, 第 七 是
﹁如來之胎藏,與七識共住。﹂︽大乘密嚴經︾說:﹁如是月星辰,共住於空中,
第 三, 主 張 八 聚 識 是 隨 教 行 的 唯 識 派 者, 其 依 據 乃 如︽ 入 楞 伽 經 ︾ 說 :
為一、且無有任何經教與理由的依據,故應成唯是謬論等。﹂
邊
上面 所 說 的 八 識 上, 再 加 上﹁ 無 垢 識 ﹂, 共 有 九 個。 它 的 所 緣 即 真 如、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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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知的兩種分類.心與心所
心類學
類 阿 賴 耶 或 異 熟 阿 賴 耶, 就 小 乘 而 言, 在 無 餘 涅 槃︹ 時 ︺ 捨 ; 若 大 乘, 則 在
賴 耶 而 言, 小 乘 於 阿 羅 漢︹ 時 ︺ 捨, 大 乘 則 於 獲 得 自 在 的 八 地︹ 時 ︺ 捨。 種
五 者。 產 生 的 差 別 : 自 無 始 以 來 如 水 流 般 無 有 間 斷。 捨 位 的 差 別 : 就 實 質 阿
阿 賴 耶 識 體 性 顯 而 不 定, 眷 屬 有 多 少 心 所? 唯 有 受、 想、 思、 觸、 作 意
為:所依異熟阿賴耶與能依種子阿賴耶二者。能依阿賴耶唯是假名非實者。
耶 二 者 同 義, 第 二, 與 根 本 識 或 異 熟 識 二 者 同 義。 阿 賴 耶 堪 以 聲 詮 之 門 可 分
可 分 為 : 實 質 阿 賴 耶 與 種 類 阿 賴 耶。 初 者, 與 述 說 末 那 識 執 以 為 我 時 的 阿 賴
性相。異名有:阿賴耶識、根本識、異熟識、一切種子識、有支識、取識六者。
習 氣 三 任 一 者、 且 是 不 分 類 的 行 相, 純 粹 無 覆 無 記 的 了 別 ﹂, 即 阿 賴 耶 識 的
第 七 講 說 阿 賴 耶 識 也 分 為 : 性 相 與 分 類 二 者。﹁ 緣 自 所 緣 境 的 根、 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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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道金剛喻定之後才捨。︽阿賴耶釋難︾ 中說:﹁阿羅漢與清淨地位︹時︺,
說 :﹁ 諸 無 漏 本 智 的 種 子 並 非 能 依 種 子
必死的習氣覺醒。譬如:對方雖無想殺生的惡念,卻因不小心導致對方死亡,
人 因 殺 生 的 微 小 行 動 而 致 死 亡, 乃 是 殺 者 必 定 要 殺 生 的 習 氣 覺 醒 與 之 後 對 方
如 是, 即 將 殺 生 的 習 氣 覺 醒 與 之 後 將 死 的 習 氣 覺 醒, 也 有 四 句 : 像 有 些
見,也有差異。
非 境 與 有 境 二 者 的 習 氣 覺 醒 之 句。 是 故, 以 習 氣 覺 醒 力 看 見 與 由 習 氣 覺 醒 而
境 的 習 氣 覺 醒, 然 非 境 的 習 氣 覺 醒 之 句 ; 如 : 異 生 相 續 的 無 漏 本 智 的 種 子,
覺 醒 並 非 有 境 的 習 氣 覺 醒 之 句 ; 導 師 釋 迦 牟 尼 能 仁 看 見 未 來 等 事 物, 雖 是 有
見 色 時, 是 境 與 有 境 的 習 氣 皆 覺 醒 ; 一 切 種 智 看 見 地 獄 痛 苦 等, 是 境 的 習 氣
覺 醒 也 有 : 境 的 習 氣 覺 醒 與 有 境 的 習 氣 覺 醒 二 者。 此 二 者 有 四 句 : 持 色 眼 知
方 是 種 子 ; 縱 與 任 何 俱 生 緣 相 遇, 能 力 也 無 法 成 熟 者, 則 僅 是 習 氣。 習 氣 的
與 習 氣 的 殊 別 在 於 : 相 遇 任 何 俱 生 緣 時, 若 自 己 的 能 力 完 全 成 熟 後 能 感 果,
阿 賴 耶。﹂ 據 說 無 漏 本 智 種 子 也 有 : 以 法 性 力 獲 得 與 修 練 力 獲 得 二 者。 種 子
賴 耶 上 ﹂, 然 而︽ 阿 賴 耶 應 成 鬘 ︾
與 有 境 的 習 氣 二 者。 如 何 薰 習 之 理, 即 謂﹁ 如 芝 麻 與 芝 麻 油 般 安 置 且 住 於 阿
者 如 : 末 那 識 的 習 氣。 三 者 如 : 異 熟 因 的 習 氣。 若 攝 之, 可 攝 為 : 境 的 習 氣
門 可 分 為 : 意 言 習 氣、 我 見 習 氣 與 有 支 習 氣 三 者。 初 者 如 : 分 別 的 習 氣。 次
性 之 門 可 分 為 : 由 善、 惡、 無 記 三 隨 一 所 安 置 的 能 力 三 者 ; 若 以 各 別 作 用 之
即 將 滅 時 安 置 的 能 力, 而 且 又 是 未 攝 於 無 漏 本 智 種 子 ﹂, 即 為 其 性 相。 以 體
能 依 種 子 阿 賴 耶 性 相 :﹁ 於 能 薰 七 聚 識 任 一 者 的 薰 處 阿 賴 耶 上, 在 自 己
之處,也是末那識執以為我的基礎,故如是稱。
活 動 時, 應 有 廣、 狹︹ 的 差 異 ︺。 釋 名 : 因 是 諸 善、 惡 等 習 氣 安 置 處 或 薰 染
阿 賴 耶 雖 捨, 然 異 熟 識 未 捨。﹂ 我 忖 思 : 阿 賴 耶 與 異 熟 識 二 者 雖 是 異 名,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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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類學
乃 是 將 死 的 習 氣 覺 醒, 但 將 殺 生 的 習 氣 未 覺 醒。 長 期 計 畫 謀 殺 對 方, 殺 戮 行
覺知的兩種分類.心與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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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 也 極 為 惡 劣, 但 對 方 仍 未 死 者, 是 即 將 殺 生 的 習 氣 覺 醒, 然 對 方 將 死 的 習 氣未覺醒。有人雖犯必被殺的重罪,然因為︹對方︺放棄殺心而獲得逃脫者, 是 兩 種 習 氣 皆 未 覺 醒。 天 授 與 杯 北 長 老 等 雖 絞 盡 腦 汁 計 畫 用 殘 酷 的 方 法 謀 殺 薄 伽 梵, 但 反 而︹ 世 尊 ︺ 燦 燃, 令 人 驚 訝, 此 是 因 為 殺 業 與 習 氣 粗 重 垢 染 皆 盡除的緣故。當如是類推,︹乃至︺有利益或傷害的一切大、小行動。 此 也 是 世 親 阿 闍 黎︽ 唯 識 二 十 頌 ︾ 中 :﹁ 一 者 因 一 者, 而 識 互 決 定。﹂ 所 說 意 趣。 自 己 必 殺 生 的 習 氣 覺 醒 之 力, 作 為 對 方 必 死 習 氣 覺 醒 的 助 伴。 有 些 是 靠﹁ 之 後 自 己 必 死 的 習 氣 ﹂ 覺 醒 力, 成 為 對 方﹁ 必 殺 生 之 習 氣 ﹂ 覺 醒 的 助 伴, 也 是︽ 唯 識 二 十 頌 ︾ 的 意 趣。 不 要 滿 足 於 字 面 上 的 應 付 理 解, 必 須 結 合所述真理理解究竟義理,才是通達了義智者的宗風。
講說末那識 第八末那識,﹁緣自所緣阿賴耶,純思我相之有覆無記的主要意了別﹂, 即末那識的性相。其與阿賴耶,從無始以來共轉,最終於無漏根本定時不轉, 阿 羅 漢 與 清 淨 地 以 上 絕 不 生 起。 助 伴 的 差 別 即 : 以 自 是 心 分, 故 有 下 述 的 五 遍 行 與 以 自 是 煩 惱 心 分, 所 以 眷 屬 中 出 現 六 煩 惱 地, 如︽ 俱 舍 論 ︾ 說 :﹁ 癡 逸怠不信,昏掉恆唯染。﹂與散亂、放逸、懈怠、不信、昏昧、掉舉六者相應。 別 說 末 那 識 的 差 別 即 : 與 四 煩 惱 相 應, 如︽ 唯 識 三 十 頌 ︾ 說 :﹁ 四 煩 惱
說 :﹁ 此
常 俱, 謂 我 癡 我 見, 并 我 慢 我 愛, 及 餘 觸 等 俱。﹂ 我 見、 我 貪、 我 慢 與 無 明 四 者 恆 時 相 應, 一 般 而 言, 是 與 十 五 心 所 相 應 生 起。︽ 密 義 論 ︾
與四煩惱與前述的五遍行相應,故其心所唯九矣。﹂則應成不應理。答:﹁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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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決定唯有九個實有心所,昏昧等六者,因是假有心所,故無過失,︹此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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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 賴 耶 釋 難 ︾ 與︽ 阿 賴 耶 應 成 鬘 ︾ 二 論 的 意 趣。 為 何 是 假 有? 施 設 於 我 慢 分者是散亂;放逸乃是施設於貪與癡二者之分;掉舉則是施設於貪分;不信、 懈 怠 與 昏 昧, 皆 施 設 於 癡 分, 此 僅 簡 略 說 明 建 立 阿 賴 耶 識 與 末 那 識 二 者, 詳 細應閱讀︽阿賴耶釋難︾等。
廣說心所 第二廣說心所可分為二:︽上對法︾與︽下對法︾。
講說《上對法》宗
切心王的眷屬,故名遍行。此有受、想、思、觸與作意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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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類學
最 初 五 遍 行, 何 以 稱 為 遍 行? 因 以 自 是 所 屬 群 組 之 分, 能 於 一 切 時 為 一
講說五遍行
當以性相、作用、分類三者講說。
由心生而依於心。﹂靠心生起故名﹁心所﹂。此復有五十一心所,可攝為六項,
首 先 問 : 為 什 麼﹁ 想 ﹂ 等 稱 之 為 心 所? 答 : 如 經 說 :﹁ 想 與 思 法 此 等 皆
少心所。
初 者, 有 三 : 心 所 各 別 的 體 性, 假、 實 之 別, 探 討 一 個 心 王 的 眷 屬 有 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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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初 者 受,﹁ 具 有﹃ 由 樂、 苦、 中 性︵ 捨 ︶ 任 一 門 領 納 ﹄ 之 不 共 作 用 的 心 所﹂,乃是受的性相。共通的作用:領納異熟果或享用異熟果。不共的作用: 引生貪、瞋、癡三者任一為業。可分為:身受與意受。每一者又可分為:樂受、 苦 受、 捨 受, 共 六 者。﹁ 根 知 與 其 眷 屬 皆 領 納 舒 適 之 受 ﹂, 乃 是 身 知 眷 屬 樂 受 之 義。﹁ 根 知 與 其 眷 屬 領 納 逼 迫 之 受 ﹂, 即 身 知 眷 屬 苦 受 之 義。﹁ 根 知 與 其 眷 屬 皆 領 納 非 舒 適 及 非 逼 迫 的 中 性 者 ﹂, 乃 身 知 眷 屬 的 捨 受 之 義。 意 知 眷 屬 受, 也 應 如 是 了 知。 眼 知 眷 屬 的 受 為 有 法, 稱 之 為 身 受, 因 是 依 自 增 上 緣 有 色 根 的 受 故。 緣 色 的 意 知 受 為 有 法, 稱 為 心 受, 因 是 依 不 共 增 上 緣 意 根 的 意識眷屬受故。事相易了知。 受 也 可 分 為 : 有 雜 亂 受、 無 雜 亂 受、 依 耽 著 受、 依 出 離 受 四 者。 事 相 依
次 如 : 與 近 取 身 蘊 貪 愛 相 應 的 受 為 有 法, 稱 為 有 雜 染 受, 因 為 是 與﹁ 能 生 起 輪 迴 所 攝 之 不 想 要 的 種 種 雜 亂 俱 生 緣 貪 ﹂ 相 應 的 受 故。 與 現 證 無 我 的 意 識 相 應 的 受 為 有 法, 稱 之 為 無 雜 亂 受, 因 是 與﹁ 直 接 傷 害 我 執 種 子 的 識 ﹂ 相 應 的 受 故。 與﹁ 對 妙 色 等 極 貪 愛 ﹂ 相 應 的 受 為 有 法, 稱 之 為 依 耽 著 受, 因 與﹁ 能 感 發 惡 趣 苦 等 的 欲 塵 貪 著 ﹂ 相 應 的 受 故。 初 禪 正 行 所 攝 的 受 為 有 法, 稱 之 為 依 出 離 受, 因 被﹁ 離 欲 界 貪 的 禪 定 正 行 ﹂ 所 攝 的 受 故。 初 禪 的 未 到 地 定 所 攝 的受,稱為﹁此之同分﹂,這些乃是集錄自︽賈曹傑阿毘達磨集論釋︾。 總 之, 無 論 了 不 了 解 佛 法, 未 見 有 漏 受 的 過 患, 反 而 更 加 重 視 有 漏 受 的 諸 多 者, 則 依 靠 苦 受 起 瞋、 由 樂 受 起 貪、 賴 捨 受 引 出 強 烈 的 癡, 靠 此 勢 力 生 起極大意的憂惱,令今世掉落苦厄瀑流中,逐漸淪落後世惡趣痛苦的大海裡, 是故具恩導師為令︹這些人︺得度,再三宣說無邊有漏受的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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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 外, 二 十 二 根 分 類 中 的 根, 也 分 有 五 種 : 樂 根、 喜 根、 憂 根、 苦 根 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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捨 根。﹁ 身 受 領 納 舒 適 的 根 ﹂, 為 樂 根 的 性 相。 此 與 身 知 眷 屬 的 樂 受 同 義。 ﹁ 與 自 相 應 的 意 知 眷 屬 領 納 舒 適 之 受 ﹂, 即 喜 受 根 的 性 相。 此 與 意 知 眷 屬 的 樂 受 同 義。﹁ 與 自 相 應 的 意 知 眷 屬 領 納 逼 迫 的 根 ﹂, 即 憂 根 的 性 相。 此 與 意 知 眷 屬 的 苦 受 二 者 同 義。﹁ 身 受 領 納 逼 迫 的 根 ﹂, 乃 苦 根 的 性 相。 此 與 身 知 眷屬的苦受二者同義。﹁領納非逼迫、非舒適的中性的受﹂,即捨根的性相。 此僅略說。
想
第 二 想,﹁ 具 有﹃ 透 由 分 辨 自 境 之 門 而 執 持 此 是、 此 非 相 ﹄ 之 不 共 作 用 的心所﹂,乃是想的性相。次者作用:安立境名,分辨之後,判斷﹁此是此﹂ 為業。
三 者 分 類, 以 所 依 門 可 分 為 : 眼 觸 所 生 想, 乃 至 意 觸 所 生 想 六 者。 復 以 所緣之門也可分為:有相想、無相想、狹小想、廣大想、無量想與無所有想等。 初者也可分為三者:精通名、義相屬的想,緣︹此︺是有為法、無常等的想,
真 實 義 諦 定 的 想、 無 有 ──
所 緣 行 相 清 晰 的 想。 無 相 想 也 異 於 前 三 者, 可 分 為 三 : 無 增 益 名 字 的 相 且 不 熟 悉 語 言 之 孩 童 的 想、 現 前 入 於 有 為 無 真 實 義 相
清 晰 顯 現 所 緣 行 相 的 相 而 又 是 入 有 頂 等 至 的 想 等。 第 三 狹 小 想 : 即 連 色 界 禪 定近分也未得證的欲界庸俗的想、且較上界壽命短促、煩惱繁多、財富匱乏, 對 器︹ 世 界 ︺ 也 生 起 卑 劣 想, 故 稱 之 狹 小 想 故。 第 四 廣 大 想 : 即 色 界 的 想, 因︹ 它 比 ︺ 欲 界 煩 惱 少 且 功 德 廣 大, 故 如 此 名 故。 第 五 無 量 想 : 乃 虛 空 無 邊 與 識 無 邊 想, 因 意 想 : 虛 空 與 識 是 無 邊, 故 如 是 說 故。 第 六 無 所 有 想 : 即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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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處想,因為緣無所有故。此復,倘若歸攝,可攝於錯亂想與無錯亂想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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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
第 三 思,﹁ 具 有﹃ 自 己 和 與 自 相 應 眷 屬 均 往 境 移 動 且 造 作 ﹄ 之 不 共 作 用
之所依並
的 心 所 ﹂, 乃 思 的 性 相。 第 二 作 用 : 磁 鐵 無 動 機, 然 僅 觸 碰 則 能 使 鐵 移 動, 同 樣 地, 只 要 有 此 思, 就 能 朝 向 過 失 與 功 德 等 境 移 動、 不 僅 是 有 由多門造作業。 第三以體性之門可分為三:善業、惡業、無記業。以界可分為:非福業、 福 業 與 不 動 業 三 者。 每 一 者 也 可 分 為 : 引 業、 滿 業 與 順 現 法 受 業 三 者, 然 均 是 有 漏 業, 並 不 包 含 無 漏 業。 這 些 可 攝 於 思 已 業 與 思 業 二 者。 初 者 與 身、 語 業 同 義, 次 者 與 思 業 同 義。 毗 婆 沙 宗 與 應 成 派 二 者, 均 主 張 色 的 業, 故 業 不 一定是思業。思業與意業同義。
觸
第 四 觸,﹁ 具 有﹃ 境、 根、 識 三 者 聚 合 後 能 令 根 產 生 轉 變 ﹄ 之 不 共 作 用 的心所﹂,乃觸的性相。所謂根轉變,即是觸能使根轉變成為苦、樂等所依, 故 說 是﹁ 根 轉 變 ﹂。 第 二 作 用 : 具 有 令 成 為 苦、 樂 受 等 的 所 依 者, 因 典 籍 中 說:﹁當主識趣入境時所引起任何悅意、不悅意、或苦或樂,皆是觸所造作。﹂ 故 謂﹁ 為 受 之 所 依 ﹂, 並 非 作 為 與 自 同 時 之 受 的 所 依, 而 是 作 為 生 起 後 受 的 所依,應當了知許多與此似同之處。第三分類:有眼觸乃至意觸六者。
作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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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作 意,﹁ 具 有﹃ 能 令 自 己 和 與 自 相 應 者 趣 向 所 緣, 以 及 不 忘 卻 ﹄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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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共 作 用 的 心 所 ﹂, 乃 作 意 的 性 相。 思 則 是 朝 向 總 相 移 動, 此 即 執 持 各 別 所 緣 且 朝 向 各 別 所 緣 移 動, 是 故 不 同。 第 二 作 用 : 緊 緊 執 持 令 心 不 向 其 他 所 緣 移動為業、且為念的所依。第三分類:顛倒作意與正確作意二者。
講說五別境 第 二 講 說 五 別 境 的 群 組 有 : 欲、 勝 解、 念、 定、 慧 五 者。 這 五 者 為 何 稱 為別境?答:﹁有能力分別境而作決定的作用心所,故如是稱。﹂
欲
第 一, 欲 的 性 相 :﹁ 具 有﹃ 緣 所 思 物 發 起 希 求 ﹄ 之 不 共 作 用 的 心 所 ﹂。
第二作用:發起精進的所依為業。 第 三 分 類 有 : 欲 想 相 遇 過 去 者、 不 欲 分 離 現 有 者、 欲 求 未 來 的 欲 三 者。 欲 又 可 分 為 : 希 求 五 欲 塵 者、 希 求 財 物 者、 希 求 見 解 者 與 希 求 解 脫 者 四 類。 其事相易了知。
勝解
第 二, 勝 解 的 性 相 :﹁ 具 有﹃ 於 已 決 定 境 如 實 堅 固 執 持、 且 不 被 他 者 引 轉﹄之不共作用的心所﹂。第二作用:珍惜執持自所緣並有堅固的憶念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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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分 類 : 因 眾 生 界 無 邊, 故 其 勝 解 也 無 邊, 但 可 歸 攝 於 倒 勝 解 與 正 勝 解 二 者。導師能仁王說,正勝解乃一切善法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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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
第 三, 念 的 性 相 :﹁ 具 有﹃ 對 曾 習 之 法 不 忘 卻 且 反 覆 現 起 ﹄ 之 不 共 作 用 的心所﹂。第二作用:具有對其所緣心不散亂、且為定的所依作用。問:﹁那 麼, 則 無 有 根 知 之 念, 因 為 不 能 緣 過 去 事 故。﹂︽ 賈 曹 傑 阿 毘 達 磨 集 論 釋 ︾ 答 :﹁ 緣 著 過 去 事 的 續 流 一 次 一 次 再 串 習, 故 無 有 過 失。﹂ 總 之, 如 令 一 切 善法不損壞的寶藏,此即是念。第三僅就﹁念﹂可分為:染念與非染念二者。 非 染 念 也 可 分 為 : 有 沉、 掉 動 搖 的 念, 無 有 沉、 掉 動 搖 的 念 二 者。 初 者 如 : 聞 與 思 所 成 的 念 二 者。 次 者 有 九 住 心 所 攝 的 念、 奢 摩 他 與 毗 婆 舍 那 各 別 所 攝 的念共三者。
定
第四,定的性相:﹁具有﹃對一所緣恆常一心專住﹄之不共作用的心所﹂。 此﹁ 一 心 專 住 ﹂,︽ 欽 俱 舍 論 疏 ︾ 中 說 是 同 一 所 緣。 第 二 作 用 : 慧 增 長 的 所 依, 能 自 在 成 辦 世、 出 世 一 切 法 為 業。 第 三 分 類 : 能 短 促 安 住 於 一 所 緣, 乃 至能長劫安住等無量無邊的定。但就歸納種類而言,可攝為:欲界心所攝定、 四 禪 與 四 無 色 所 攝 的 世 間 九 種 定、 出 世 定 共 十 種。 再 攝 則 可 為 : 緣 如 所 有 性 與盡所有性的定二者。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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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慧 的 性 相 :﹁ 具 有﹃ 對 憶 念 所 取 境 善 於 觀 察 分 辨 其 差 別 或 功 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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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不共作用的心所﹂。辯說:﹁此對所觀察的法有二意,故應成疑。﹂答:﹁不 會。﹂疑僅對未得定解之境,因不解而生起二意,慧性則是對自己所決定之義, 分 辨 且 作 二 意 觀 察, 故 不 同。 第 二 作 用 : 因 完 全 決 定, 故 可 排 除 懷 疑 或 疑 惑 為 業, 秉 持 一 切 可 見 與 不 可 見 功 德 的 根 本, 宛 如 照 見 隱 蔽 法 的 眼 與 燈。 第 三 分 類 : 俱 生 所 成 慧、 聞 所 成 慧、 思 所 成 慧、 修 所 成 慧 四 者, 可 攝 於 觀 察 如 所
三 者。 調 伏 天 阿 闍 黎 說 :﹁ 所 有 了 解 世 間 的 買 賣 等 用 語 並 非 由 正 理
有 性 慧 與 盡 所 有 性 慧 二 者。 所 觀 察 事 可 分 為 : 由 正 理 生 起、 由 非 正 理 生 起 與 他極分 生起,也非由非正理生起。﹂
講說十一善 第三講說十一善心所的群組中有:信、慚、愧、無貪、無瞋、無癡、精進、
輕安、不放逸、捨、不害共十一者。
信
初 者, 信 的 性 相 :﹁ 具 有﹃ 能 生 起 遠 離 煩 惱 心 與 近 煩 惱 污 濁 的 隨 喜 ﹄ 之 不 共 作 用 的 心 所 ﹂。 調 伏 天 阿 闍 黎 說, 心 的 污 濁 之 聲, 是 指 煩 惱 習 氣。 第 二 作 用 : 希 求 善 法 欲, 未 生 起 令 生 起, 已 生 起 令 增 長 的 所 依 為 業 ; 是 白 法 或 一 切 善 法 生 起 的 門。 第 三 分 類 : 勝 解 信、 清 淨 信 與 欲 求 信 三 者。 初 者 乃 是 緣 三 寶 的 功 德、 業 果 不 欺 誑 與 四 諦 的 取 捨 等 之 後, 忖 思 :﹁ 這 些 就 是 如 此 存 在, 沒 有 其 他 可 能 性。﹂ 其 心 專 住 一 方 不 被 他 所 引 轉。 清 淨 信 則 是 於 所 緣, 見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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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 德 且 珍 愛, 並 具 有 欣 喜 或 歡 喜 相。 欲 求 信, 乃 於 何 處 見 某 功 德 時, 自 想 有 能力獲得的具有欲求行相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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慚
第 二, 慚 的 性 相 :﹁ 具 有﹃ 以 自 或 自 法 為 理 由 而 畏 懼 罪 過 ﹄ 之 不 共 作 用 的心所﹂。調伏天阿闍黎說:﹁罪過﹂乃諸聖賢所呵斥,︹引生︺不欲異熟, 是 故 惡 即 是 罪 過。 第 二 作 用 : 防 止 三 門 惡 行, 自 身 為 一 切 律 儀 戒 的 所 依, 如 救護衣。第三分類:以自為理由與以自法為理由的慚二者。
愧
第 三, 愧 的 性 相 :﹁ 具 有﹃ 以 他 或 他 法 為 由 而 畏 懼 罪 過 ﹄ 之 不 共 作 用 的 心 所 ﹂。 第 二 作 用 : 防 止 三 門 惡 行 為 業、 為 自 戒 網 不 破 損 之 所 依 且 能 抑 制 他 人 的 不 信 等, 是 生 起 隨 喜 的 所 依。 第 三 分 類 : 以 他 或 他 法 為 理 由 畏 作 惡 行 二
者。 此 慚、 愧 二 者, 是 區 分 世 間 上 德 行 良 好 與 低 下 的 基 礎、 且 是 盛 存 一 切 戒 律的器皿與守護戒律的真城牆,如具德龍樹依怙說:﹁維護世間有二:即慚、 愧。﹂
無貪
第 四, 十 一 善 中 的 不 貪 或 無 貪 善 根 的 性 相 :﹁ 就 自 體 性 之 分 而 言, 是 緣 著 輪 迴 資 具 後, 貪 著 彼 的 正 對 治、 且 純 粹 是 厭 煩 輪 迴 資 具 的 不 貪 又 不 取 的 心 所﹂。此所謂﹁不貪﹂與﹁無貪﹂,其中的﹁不﹂與﹁無﹂︹聲︺趣入無、其他、 對治三者。此趣入貪的對治,並非趣入﹁無﹂或﹁他﹂義。︽欽俱舍疏︾說:
心類學
﹁︽ 大 毘 婆 沙 論 ︾ 中 言 :﹃ 如 是 亦 當 用 於 無 瞋 與 無 癡 ﹄。﹂ 第 二 作 用 : 作 為 減少貪念與增長對治的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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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瞋
毒、 ──
第 五, 無 瞋 的 性 相 :﹁ 就 自 體 性 之 分 而 言, 是 緣 三 法 任 一 者、 且 直 接 毀 滅 瞋 的 慈 性 心 所 ﹂。 此 三 法, 即 作 傷 害 的 有 情、 痛 苦 等 與 痛 苦 的 因 刺 等, 若 歸 納, 則 為 傷 害 者、 傷 害 物 與 能 傷 害 因 三 者。 第 二 作 用 : 減 損 瞋、 增 長 慈 與 忍 辱 力 量 的 所 依。 此 二 者 實 義 上 雖 有 分 類, 然 未 見 於 任 何 經 論 中 直 接述說。
無癡
第 六 ,無 癡 的 性 相 : 乃 是﹁ 由 俱 生 、聞 、思 與 修︹ 四 者 ︺隨 一 之 因 生 起 , 就自體性之分而言,是癡的對治、且具有觀察正確義的堅固慧﹂。第二作用:
減 弱 愚 癡、 增 長 四 種 慧, 並 能 自 主 成 辦 清 淨 功 德。 第 三 分 類 : 俱 生、 聞、 思 與 修 所 成 的 殊 慧 四 者。 因 為 不 可 能 與 兩 慧 質 相 應, 故 此 難 道 不 會 與 五 別 境 中 的 慧 有 重 複 過 失? 此 即 是 慧 的 各 別, 是 與 精 進 或 特 殊 定 相 應 的 堅 慧, 並 非 任 何 一 種 慧 皆 是, 如︽ 賈 曹 傑 阿 毘 達 磨 集 論 釋 ︾ 說 :﹁ 不 可 能 與 二 慧 質 相 應,
業 果 與 諦 等 體 性。﹂ 此 指 明 不 是 任 何 一 種 慧, 而 必 是 一 種
是故,此乃是與勤或定相應的堅慧。﹂調伏天阿闍黎也說:﹁此即癡的對治, 是故當視其為計
特殊慧。此三善根,是一切經論的精髓與主軸。世尊勤於宣說八萬四千法門, 唯 宣 說 調 伏 煩 惱 的 方 便,︹ 是 故 若 追 究 ︺ 諸 煩 惱 的 根 本, 可 知 是 三 毒。 此 三 者 的 對 治, 也 唯 攝 於 此 三 善 根。 由 於 這 些 力 量 與 技 能 的 大 小, 煩 惱 的 退 怯 狀 況 也 會 隨 之 增 減。 若 非 僅 追 求 文 詞, 而 是 一 個 真 正 的 希 求 解 脫 者, 不 應 該 往 外 尋 找 敵 人, 所 有 內 敵、 一 切 魔 之 王 或 一 切 魔 之 勇 士, 正 是 內 在 的 三 者。 為
心類學
斷 前 三 者, 應 著 眼 於 三 善 法 的 修 學。 此 理 如︽ 入 行 論 ︾ 說 :﹁ 吾 寧 被 燒 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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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遭斷頭苦,然心終不屈,順就煩惱敵。
精進
﹂
第 七, 精 進 的 性 相 :﹁ 就 自 體 性 之 分 而 言, 是 懈 怠 的 對 治、 且 具 有 歡 喜 善 事 的 作 用 的 心 所 ﹂。 喜 愛 作 非 善 之 事, 是 貪 著 劣 事 的 懈 怠, 並 非 精 進, 如 ︽經︾說:﹁凡此道以外的精進者,皆唯是懈怠。﹂調伏天阿闍黎也說:﹁凡 喜 愛 煩 惱 事 者 咸 應 呵 斥 故, 僅 是 懈 怠 非 精 進 矣!﹂︽ 欽 俱 舍 論 疏 ︾ 說 :﹁ 對 精 進 卑 劣 者 使 用 否 定 詞。﹂ 第 二 作 用 : 昔 善 未 得 令 得, 已 得 令 究 竟 為 業。 所 有 一 切 善 皆 由 精 進 途 徑 成 辦 ; 果 不 唐 捐, 成 熟 一 切, 也 是 精 進 善 作 而 來, 如 ︽ 經 ︾ 中 說 :﹁ 若 具 有 精 進, 則 有 一 切 法。﹂︽ 入 中 論 ︾ 也 說 :﹁ 功 德 皆 隨 精 進 行。﹂ 第 三 分 類 : 以 意 樂 之 門 欣 喜, 即 披 甲 精 進 ; 喜 愛 實 踐 行 動 者, 即
加行精進;以已生起善心不退怯而言,則安立無怯精進;無有﹁自卑的退怯﹂ 之 歡 喜, 任 他 人 阻 撓 也 不 退 轉 歡 喜, 即 不 退 轉 精 進 ; 以 令 不 退 失 臻 達 究 竟, 可 安 立 不 滿 足 於 少 許 善 法 的 喜 悅, 即 不 滿 足 精 進 五 者。 此 乃 是︽ 上 對 法 ︾ 的 意 趣,︽ 莊 嚴 經 論 ︾ 中 的 分 類 稍 有 不 同。︽ 入 行 論 ︾ 則 說 有 披 甲 精 進、 加 行 精進、不退不亂的精進、不滿足的精進四者。
輕安
第 八, 輕 安 的 性 相 :﹁ 純 粹 留 下 能 令 心 於 善 所 緣 隨 心 所 欲、 堪 能 安 住 的 手跡,並且斷除身、心粗重續流的心所﹂。若依︽欽俱舍疏︾,僅說輕安是﹁心 能 向 境 之 堪 能 ﹂, 故 可 為 一 切 善 心 的 眷 屬。 然 依︽ 阿 毘 達 磨 根 本 釋 ︾ 所 說,
心類學
性 相 則 如 同 前 述 般, 凡 是 善 心, 其 眷 屬 中 不 周 遍 有 輕 安。 依 此 意 趣, 故︽ 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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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疏︾說:﹁他派者主張﹃此等是自性善,其並非周遍於一切﹄乃是合理。﹂ 此 之 粗 重, 則 如 調 伏 天 阿 闍 黎 說 :﹁ 粗 重 : 身、 心 不 堪 能 性, 即 是 粗 重。﹂ 或 說﹁ 雜 染 諸 法 的 種 子, 即 是 粗 重。﹂ 故 我 忖 思 : 輕 安 的 所 斷, 應 以 前 者 為 主要。堪能:如調伏天阿闍黎說:﹁︹獲得︺身︹輕安︺自己的目的,起身、 輕盈,其所生之處,即身堪能。起身、輕盈是謂樂。﹂心堪能,也與其相似。 身 輕 安 不 周 遍 是 十 一 善︹ 心 所 ︺ 中 的 輕 安。 身 輕 安 是 特 殊 所 觸, 故︹ 說 是 ︺ 心所不應理,如調伏天說道:﹁於某特殊身的所觸,為喜所攝持,是謂輕安。﹂ 第 二 作 用 : 淨 除 身、 心 粗 重 且 為 止、 觀 攝 持 的 一 切 修 行 的 所 依。 第 三 分 類 : 一 般 輕 安 分 為 : 身 輕 安 與 心 輕 安 ; 有 人 把 輕 安 分 為 : 平 凡 輕 安 與 特 殊 輕 安, 並 主 張 凡 是 善 心, 其 眷 屬 周 遍 有 此 二 輕 安 任 一 個。 此 僅 是 依︽ 下 對 法 ︾ 為 據 之說。福稱論師則主張,凡是善心,自眷屬中不周遍有輕安。此與︽上對法︾ 根本頌與其解釋極為相符,細節當閱︽菩提道次第廣論︾。
不放逸
第 九, 不 放 逸 的 性 相 :﹁ 具 有﹃ 珍 愛 善 法 聚、 且 從 煩 惱 處 防 護 心 ﹄ 之 不 共 作 用 的 心 所 ﹂。 此 唯 是 假 立 於 無 貪, 乃 至 精 進 四 者 的 施 設 法, 如 調 伏 天 阿 闍黎說:﹁無貪至精進,乃是不放逸。﹂︽賈曹傑阿毘達磨集論釋︾也說:﹁假 立於無三毒與精進的假立法、且薰修善法,純粹令心從有漏中防護的了知。﹂ 第 二 作 用 : 圓 滿 世、 出 世 的 一 切 殊 勝 且 秉 持 令 不 唐 捐。 調 伏 天 阿 闍 黎 也 說 : ﹁ 此 業 乃 圓 滿 世、 出 世 一 切 殊 勝 功 德。﹂ 第 三 分 類 : 如︽ 欽 俱 舍 疏 ︾ 說 有 順 福 分、 順 解 脫 分、 順 抉 擇 分 與 串 習 無 漏 善 的 不 放 逸 四 者。 是 故, 無 論 行 任 何 戒 律 或 世 間 規 範, 倘 若 無 此 不 放 逸 良 衣, 則 如 同 女 性 裸 體 遊 奔, 將 被 一 切 上 等 與 下 劣 人 唾 棄 ; 縱 使 短 暫 與 其 為 伴, 也 是 生 起 厭 煩 之 故, 喪 失 活 在 善 趣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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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的, 猶 如 已 經 死 亡, 如︽ 法 集 要 頌 經 ︾ :﹁ 不 放 逸 為 甘 露 處, 放 逸 卻 為 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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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 處, 若 不 放 逸 不 為 死, 若 為 放 逸 恆 為 死。﹂ 聖 龍 樹 菩 薩 也 說 :﹁ 不 縱 放 逸 是為甘露苑,放逸死所能仁如是說。﹂
捨
第 十, 捨 的 性 相 :﹁ 純 粹 是 無 有 三 毒 並 假 立 於 精 進 的 假 立 法, 不 須 努 力 慎防沉、掉,然心可不為沉、掉衰損的心所﹂。此為︽賈曹傑阿毘達磨集論釋︾ 所 說, 調 伏 天 阿 闍 黎 也 如 是 說。 是 故 明 顯 可 知, 凡 是 善 心, 自 眷 屬 中 不 周 遍 要有捨。若如︽欽俱舍論疏︾所說:可知僅說它是心遠離沉、掉的正直安住, 是 故 一 切 善 心 有 捨, 不 成 相 違。 所 以, 我 認 為 前 者 是︽ 上 對 法 ︾ 宗, 後 者 是 ︽下對法︾宗。第二作用:心等住時,能正確如實了知故,是如實了知之依, 於 善 緣 正 直 安 住 為 業。 此 復, 作 為 不 被 沉、 掉 等 煩 惱 與 一 切 近 煩 惱 所 侵 入 的
所 依。 第 三 分 類 : 一 般 捨 可 分 為 : 受 捨、 行 捨、 無 量 捨 三 者, 然 此 是 行 捨。 也 可 分 為 : 安 住 於 善 緣 時, 稍 恐 沉、 掉 生 起, 但 專 注 入 定 時, 不 生 起 的﹁ 心 等 性 之 捨 ﹂ ; 安 住 時, 不 須 專 注 對 治 沉、 掉, 即﹁ 心 平 等 之 捨 ﹂ ; 最 後, 凡 入定時,即使不靠勤勉,也能確定沉、掉不生的﹁心任運之捨﹂三者。
不害
第 十 一, 不 害 的 性 相 :﹁ 就 自 體 性 之 分 而 言 是 絕 無 害 分、 且 具 有﹃ 想 讓 痛 苦 有 情 離 苦 的 不 忍 ﹄ 作 用 的 心 所 ﹂。 此 即 是 悲, 如 調 伏 天 阿 闍 黎 說 :﹁ 此 乃憐愍諸有情,去除福報衰退的悲心。福報衰退,是指樂,是故說是除樂。﹂ ︽ 欽 俱 舍 論 疏 ︾ 也 說 :﹁ 不 害 乃 悲 愍。﹂ 第 二 作 用 : 不 僅 對 有 情 不 殺、 不 打
心類學
等 損 惱、 又 是 成 辦 悲 慘 者 利 樂 的 巨 大 動 力 所 依。 第 三 分 類 : 緣 有 情 悲、 法 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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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無緣悲三者。 那 麼, 這 十 一 善 心 所, 並 不 是 同 時 作 為 一 個 善 心 的 眷 屬, 故 何 時 生 起? 攝 為 六 者 : 相 信 時 與 遮 止 惡 時, 生 起﹁ 慚、 愧 ﹂ 二 者 ; 行 善 時, 生 起﹁ 不 貪 等四者﹂;以世間道修離貪時,生起的﹁輕安﹂;出世道修離貪時,生起﹁不 放 逸 ﹂ 與﹁ 捨 ﹂ 二 者 ; 利 益 有 情 時, 生 起﹁ 不 害 ﹂, 以 上 是︽ 賈 曹 傑 阿 毘 達 磨集論釋︾所說。
講說六根煩惱 講說第四群組根煩惱可分為:貪、瞋、慢、無明、染見、染疑六者。
貪
第 一, 貪 的 性 相 :﹁ 具 有﹃ 就 自 體 性 之 分 而 言, 是 緣 有 漏 法 而 增 益 悅 意 且 追 求 或 希 求 ﹄ 作 用 的 心 所 ﹂。 第 二 作 用 : 以 俱 生 緣 之 門, 生 起 令 痛 苦 於 暫 時或長遠一切時持續的所依。第三分類:三界所攝的三種貪。或以時可分為: 對 於 過 去 所 嘗 味 道 的 貪 戀、 特 別 貪 愛 現 有 法 的 貪 與 願 求 未 來 的 貪 三 者。 調 伏 天 阿 闍 黎 說 :﹁ 任 何 特 別 的 貪 著 與 任 何 願 求, 皆 謂 是 貪, 因 為 於 現 有 諸 法 特 別貪著,於諸未來則生起希願故。﹂
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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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瞋 的 性 相 :﹁ 具 有﹃ 就 自 體 性 之 分 而 言, 緣 三 法 任 一 者 後, 使 相
覺知的兩種分類.心與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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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擾 亂 的 欲 想 傷 害 ﹄ 作 用 的 心 所 ﹂。 如 調 伏 天 阿 闍 黎 說 :﹁ 任 何 對 一 切 有 情 的 損 惱 心、 對 一 切 有 情 的 粗 猛 心 與 殺 縛 等 欲 想 傷 害, 即 是 瞋。﹂ 第 二 作 用 : 既 擾 亂 相 續 且 是 心 粗 猛 為 業, 因 為 作 為 自、 他 二 者 生 起 痛 苦 的 所 依, 直 接 造 作 痛 苦 或 痛 苦 之 因 的 俱 生 緣, 如 經 說 :﹁ 無 如 貪 之 眼, 無 似 瞋 之 敵, 無 同 蘊 之 苦, 無 樂 勝 寂 靜。﹂ 三 法 是 指 能 傷 害 者, 即 有 情 等。 如 何 傷 害, 乃 生 起 痛 苦 法, 由 執 相 因 等 傷 害。 第 三 分 類, 以 體 性 門 可 分 為 : 大、 中、 小 三 者 ; 以 所緣可分為:自、己伴與自之親屬等,三者一一以三時,也可分出:已傷害、 正傷害與將傷害的瞋九個,有兩組。
慢
慢 的 性 相 :﹁ 具 有﹃ 以 我 與 我 所 執 二 種 薩 迦 耶 見 任 一 者 為 其 所 依, 並 令
心 矜 滿 或 貪 著 高 舉 ﹄ 的 不 共 作 用 的 心 所 ﹂。 調 伏 天 阿 闍 黎 說 :﹁ 稱 為 住 於 壞 聚 見, 忖 思 何 以 故? 如 是 增 益 諸 蘊 為 我 與 我 所 性 : 此 即 是 我, 厲 害 非 常 ; 此 是 我 的, 故 我 很 富 裕。 如 是, 以 等 等 分 別 而 矜 滿, 超 越 他 人 的 傲 慢 心, 是 故 名 為 壞 聚 見。﹂ 第 二 作 用 : 障 礙 成 辦 上 品 的 功 德, 不 敬 他 人 與 損 惱 他 人 相, 令他人處於痛苦或不欲之處為業。第三分類,以所依門可分為:界的三種慢。 以因門可分為七個:慢、過慢、慢過慢、我慢、增上慢、卑劣慢、邪慢。︽般 若 經 ︾ 中 說, 七 慢 的 事 相, 若 依 調 伏 天 阿 闍 黎 所 造︽ 三 十 論 釋 ︾ 中 明 白 所 說 作 引 述,︽ 三 十 論 釋 ︾ 說 :﹁ 以 因 的 分 別, 故 有 七 種 不 同 的 慢, 如 : 心 想 我 較 其 他 劣 者 而 言, 種 姓、 學 識 和 財 勢 等, 我 勝 ; 想 種 姓 等 與 我 相 等 的 所 有 自 滿 心, 皆 是 慢。 心 想 : 種 姓 等 雖 相 同, 持 戒 或 布 施 等 己 勝 ; 或 想 種 姓 等 雖 他 勝, 但 學 識 與 金 錢 等 以 及 我 相 等 的 矜 滿 心, 均 是 過 慢。 心 想 雖 然 種 姓 等 勝 過
心類學
我, 但 學 識 與 金 錢 等 我 勝 過 他 的 矜 滿, 皆 是 慢 過 慢。 此 三 者 即 是 具 有 事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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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有 種 姓 等 而 產 生。 第 一, 相 較 下 劣 者, 第 二, 相 較 相 等 者, 第 三, 相 較 過 勝 者, 心 想 我 勝 利 的 差 別。 我 慢 : 實 際 上 雖 無 真 實 義 的 我 與 我 所, 但 耽 著 五 近取蘊為我和我所的所有矜滿心。增上慢:是由貪、瞋、癡等所產生的身、語、 意 業, 是﹃ 人 法 ﹄ ; 對 治 此 的 禪 定 與 等 至 等, 乃 是 高 於 人 法、 勝 過 人 法, 實 未 獲 得 這 些、 但 心 想 我 已 真 正 獲 得 的 自 滿 心, 皆 是 增 上 慢。 卑 劣 慢 : 乃 是 對 種 姓 等 長 勝 過 我 者, 心 想 種 姓 等 我 稍 卑 微 的 矜 滿 心。 邪 慢 : 事 實 上, 雖 懷 非 功德,但想自己懷有功德的任何自滿心。破戒等非功德,若誰具有,則具有﹃非 功 德 ﹄, 是 故 心 想 :﹃ 我 具 有 功 德。﹄︹ 實 際 上 ︺ 無 布 施 與 持 戒 等, 但 承 許 具有如此功德,因為無有此事,故稱為邪慢。﹂
無明
第 四, 無 明 的 性 相, 如︽ 菩 提 道 次 第 廣 論 ︾ 說 :﹁ 於 四 諦、 業 果、 三 寶 的 自 性 心 不 明 了, 染 污 無 明。﹂︽ 賈 曹 傑 阿 毘 達 磨 集 論 釋 ︾ 說 :﹁ 是 有 地 所 攝 之 無 知、 又 是 與 了 別 無 我 義 相 違 的 異 品。﹂ 前 者 是 總 含 遍, 忖 思 後 者, 應 該 主 要 是 以 陳 那 父、 子 的 意 趣, 闡 述 輪 迴 根 本 的 無 明。 何 以 故?︽ 明 解 脫 道 疏. 第 二 品 ︾ 說 :﹁ 薩 迦 耶 見 被 染 污 無 明 周 遍, 反 之 則 不 然, 因 俱 生 常 執 等 與 無 明 相 應 故。﹂ 月 稱 阿 闍 黎 也 說 :﹁ 以 薩 迦 耶 見 是 無 明, 而 解 說 龍 樹 依 怙 的 意 趣。﹂ 是 故, 若 有 俱 生 常 執 等 的 無 明, 彼 一 定 不 是 我 執, 是 彼 一 定 無 法 安 立 為 與 了 知 無 我 義 相 違 的 異 品 故。 第 二 作 用 : 煩 惱 的 染 污、 業 的 染 污 與 生 的染污三者的根本或為其所依為業。此復,調伏天阿闍黎說:﹁為示此業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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煩 惱 性、 業 性 與 生 性, 乃 是 雜 污 三 相。 如 是, 謂 發 生 獲 得 後 後 染 污 性。﹂ 第
覺知的兩種分類.心與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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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講 說 分 類, 一 般 無 明 可 分 為 : 對 真 實 義 愚 昧 與 對 業 果 愚 昧 二 者。 初 者 是 輪 迴 根 本 的 無 明, 具 德 法 稱 等 承 許 : 凡 是 此, 周 遍 是 與 通 達 無 我 慧 執 持 方 式 成 直 接 相 違 的 我 執。 無 著 兄 弟 則 主 張, 妄 計 真 實 義 與 唯 愚 昧 真 實 義 二 者 中 的 後 者。 此 又 分 有 : 妄 計 與 未 證 覺 知 二 者, 並 主 張 後 者 是 輪 迴 根 本 的 無 明。 輪 迴 根 本 的 無 明 與 十 二 因 緣 支 的 第 一 無 明, 二 者 有 何 差 別? 仍 是 應 當 略 作 分 析、 探討之處。︽菩提道次第廣論︾說:﹁如許薩迦耶見與無明異者,譬如盤繩, 略 降 黑 闇, 於 繩 實 體 不 能 明 了, 於 彼 遂 起 執 蛇 之 覺。 如 是 障 蔽 明 見 蘊 體, 由 無 明 闇 誤 蘊 為 我, 從 此 發 生 諸 餘 煩 惱。 如 許 彼 二 為 一, 前 者 唯 是 愚 昧 非 為 無 明,如是於業因果亦有唯愚昧與顛倒無明,是惡道業之時等起。是輪迴根本, 僅究於薩迦耶見。﹂雖諸博學有兩種不同的主張,但義理是一。
染污見
第 五, 染 污 見 的 性 相 :﹁︹ 自 ︺ 不 共 作 用 為 緣 近 取 蘊 後, 計 我 與 我 所 行 相 的 染 慧, 或 由 此 為 增 上 緣, 對 其 他 行 相 顛 倒 的 染 慧 任 一 者 ﹂。 第 二 作 用 : 為 煩 惱 過 失 與 一 切 惡 見 的 所 依。 第 三, 若 細 分 有 六 十 二 種 惡 見, 可 攝 於 十 四 種, 再 攝 則 五 種 : 薩 迦 耶 見、 邊 見、 邪 見、 見 取 見、 戒 禁 取 見。 初 者,﹁ 緣 自 所 緣 的 近 取 蘊 而 耽 著 我 或 我 所 行 相 的 染 慧 ﹂, 即 薩 迦 耶 見 之 義。 此 有 我 執 與 我 所 執 二 者。 作 用 : 一 切 過 失 的 所 依。 次 者, 之 前 緣 近 取 蘊 而 執 的 我、 我 所 等, 繼 之,﹁ 計 其 斷 滅 或 常 相 的 染 慧 ﹂, 即 邊 見 之 義。 此 可 分 為 : 依 前 邊 與 依 後 邊 二 者。 作 用 : 障 礙 通 達 離 邊 的 中 觀 道, 違 背 成 辦 增 上 生 與 決 定 勝 之 因為業者。第三,﹁對布施與持戒等善行、惡行性因、成熟之果與解脫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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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 減 或 計 其 是 具 有 成 立 相 的 顛 倒 染 慧 ﹂, 是 邪 見 之 義。 此 可 分 為 : 損 減 邪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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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 增 益 邪 見 二 者。 作 用 : 顛 倒 造 作 已 生 起 的 所 取、 所 捨 且 顛 倒 引 生 將 來 的 所 取、 所 捨, 並 遮 止 一 切 善 行 的 所 依 為 業。 第 四,﹁ 對 其 他 惡 見 與 近 取 五 蘊 任 一 者, 計 其 為 妙、 為 勝、 為 主、 為 上 等 的 染 慧 ﹂, 是 見 取 見 之 義。 就 作 意 之 分 而 言, 可 分 為 : 因 為 我 所 擁 有 的 這 個 是 最 好 的, 故 認 為 此 為 妙 之 見。 無 有 超 越 此 者, 故 認 此 為 主 之 見 ; 認 為 此 超 勝 他 者, 故 念 此 為 勝 之 見 ; 無 有 與 此 相 等 者, 故 念 此 為 上 之 見。 作 用 : 對 惡 見 增 長 耽 著 的 所 依 為 業。 第 五, 如 : ﹁以惡見所引出的持戒與苦行下劣差別者中,計某些能令污垢清淨、能解脫、
解脫等,卻獲不欲之果,努力無果的所依為業。 ──
能 盡 除 的 染 慧 ﹂, 即 戒 禁 取 見 之 義。 此 中 也 有 戒 取 見 與 禁 取 見 二 者。 作 用 : 靠此無法獲得所樂果
染疑
第 六, 根 煩 惱 染 疑 的 性 相 :﹁ 對 業 果、 諦 與 三 寶 等 真 理, 起 二 意 懷 疑 且 不 合 義 的 心 所 ﹂。︽ 賈 曹 傑 阿 毘 達 磨 集 論 釋 ︾ 說 :﹁ 唯 疑 不 可 以, 必 須 是 心 所 且 障 礙 善。﹂ 是 故, 邪 見 由 疑 的 銜 接 而 生 起 的 正 見 且 能 使 善 根 恢 復, 故 成 立 疑 不 周 遍, 是 根 煩 惱 的 疑。 再 者, 是 根 煩 惱 疑, 一 定 是 緣 業 果、 諦 與 三 寶 等 無 欺 誑 法。 此 與 所 有 具 量 的 論 典 相 符, 因 此, 緣 外 色、 聲 等 疑, 不 會 變 成 根 煩 惱。 另 外, 懷 疑 業 果 是 否 真 不 欺 誑, 然 想 大 概 是 真 實 的 合 義 疑, 即 近 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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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業果不欺誑,故不是根煩惱。因此,是因自己成為疑,而令其變成煩惱者, 才稱為染疑。已說完六根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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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隨煩惱
心類學
心 未 能 觸 及 樂 為 作 用, 是 屬 癡 分。 分 類 : 覆 藏 少 許 罪 或 一 切 罪。 此 中 也 有 暫
罪惡的心所﹂。四道:欲行、癡行、瞋行、畏行。作用:直接悔惱,間接令身、
三 覆 之 義 :﹁ 他 人 非 由 四 道 任 一 門, 然 以 饒 益 意 樂 講 出 過 失 時, 欲 覆 藏
覆
受的心病與瞋為業。其分類同忿。
何 屬 於 思 考 復 仇 時 機 的 瞋 分 ﹂。 作 用 : 無 法 忍 受 的 所 依、 且 反 覆 引 造 無 法 忍
二 恨 之 義 :﹁ 心 想﹃ 往 昔 受 害 於 某 某 ﹄, 不 忘 卻 堅 固 執 著 的 心 結, 是 任
恨
的分類,有依九種瞋基的九種瞋。
使 他 試 圖 做 傷 害 行 動 為 業。 是 瞋 心 強 烈 的 時 刻, 也 屬 瞋 分。 分 類 : 如 上 述 瞋
一忿之義:﹁純粹由瞋增長而突然欲想傷害的嫌隙﹂。作用:直接傷害、
忿
害、無慚、無愧、昏昧、掉舉、不信、懈怠、放逸、失念、不正知、散亂等。
賴根煩惱而生,故是隨煩惱。其數目為:忿、恨、覆、惱、嫉、慳、誑、諂、驕、
講 說 第 五 群 組 二 十 隨 煩 惱, 屬 六 根 煩 惱 任 一 分 且 是 親 近 根 煩 惱, 直 接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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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覆藏或永久覆藏等多罪,故罪數有多少,覆就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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惱
四 惱 之 義 :﹁ 藉 由 之 前 起 的 瞋 或 恨 故, 他 者 說︹ 自 己 ︺ 過 失 時, 持 續 懷 恨 且 令 心 引 發 粗 言 的 心 所 ﹂。 作 用 : 屬 瞋 分 的 作 用, 是 語 門 累 積 非 福 業 的 所 依,並障礙自、他內心安樂為業。分類:依靠與自相等、卑劣或高上三個對象, 想說傷感情的言詞與粗暴語言三者。
嫉
五 嫉 之 義 :﹁ 純 粹 由 貪 著 利 養 恭 敬 等, 而 對 他 人 的 美 好 無 法 忍 受 且 擾 亂 內 心 的 心 所 ﹂。 是 屬 瞋 分, 為 直 接 生 起 憂 惱 的 所 依 且 減 少 自 己 的 美 好 為 業。 分類:可分依資具生起或依名聞聲譽等生起二者。
慳
六 慳 之 義 :﹁ 具 有﹃ 因 貪 戀 利 養 與 恭 敬, 而 不 想 施 予 資 具 且 緊 緊 握 持 ﹄ 的 作 用 心 所 ﹂。 作 用 : 屬 貪 分, 珍 愛 令 資 具 不 減 少 為 業。 分 類 : 絕 對 不 願 施 捨資具、暫時不願施捨。
誑
心類學
﹄ 作 用 的 心 所 ﹂。 作 用 : 屬 貪、 癡 分, 且 是 成 就 邪 命
七誑之義:﹁具有﹃因過於貪著利養與恭敬,︹生起︺想欺騙他人的意樂, 而偽裝擁有特別功德
的所依與產生妄波羅夷罪的因。可分為:由貪分所生與瞋分所生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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諂
八 諂 之 義 :﹁ 具 有﹃ 因 貪 著 利 養 恭 敬 的 力, 欲 令 他 人 蒙 在 鼓 裡, 並 想 表 現讓他人不知己過﹄的作用的心所﹂。作用:屬貪與癡分,不給予明白的答覆, 能障礙獲得如理作意的教授。分類:有由貪分與癡分所生兩種。
驕
九驕之義:﹁具有﹃由作意自己圓滿的相,生起的煩惱勇氣且使心自在﹄ 作 用 的 心 所 ﹂。 作 用 : 作 為 生 起 隨 順 一 切 煩 惱 與 隨 煩 惱 的 所 依, 障 礙 成 辦 上 品 功 德 為 業, 屬 貪 分。 分 類 : 因 種 姓 驕、 因 相 貌 驕、 因 多 聞 驕、 因 少 年 驕 與 因大權勢驕五者。
害
十 害 之 義 :﹁ 具 有﹃ 因 對 他 人 無 有 憐 愛、 反 而 生 起 傷 害 心 想 損 惱 ﹄ 的 作 用的心所﹂。作用:損害自、他圓滿與製造戰亂的所依,且傷損他者身、心, 屬瞋分為業。分類:因自己欲想損惱而無有憐愍心,或教他做的無有憐愍心, 以及見、聞他者做時,隨喜的無有憐愍心。
無慚
十 一 無 慚 之 義 :﹁ 純 粹 以 自 或 自 法 為 理 由, 而 不 畏 懼 罪 過 的 心 所 ﹂。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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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 屬 三 毒 任 一 分, 作 為 一 切 煩 惱 與 隨 煩 惱 的 助 伴 與 撕 毀 防 護 戒 網 的 所 依。 分類:以自為理由與以自法為理由生起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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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愧
十 二 無 愧 之 義 :﹁ 具 有﹃ 輕 視 他 與 他 法, 不 畏 懼 惡 行 並 想 造 作 ﹄ 作 用 的 心所﹂。作用則如前者,係屬三毒任一分、且作為對他起不信與擾意的所依, 破梵行網為業者。分類有:屬三毒各自之分的無愧,共三者。
昏昧
十 三 昏 昧 之 義 :﹁ 具 有﹃ 因 心 的 黑 暗 降 臨 而 昏 鈍 不 明 之 後, 以 致 不 能 如 實 通 達 所 緣 ﹄ 作 用 的 心 所 ﹂。 作 用 : 係 屬 癡 分, 造 成 心 無 法 堪 能 與 沉 重、 且 是增長沉沒與睡眠等的所依。分類有:粗、細兩種。昏鈍如調伏天阿闍黎說: ﹁愚癡心故昏鈍,不能通達所緣,故謂是﹃昏鈍﹄。﹂
掉舉
十 四 掉 舉 之 義 :﹁ 具 有﹃ 因 貪 力 使 心 無 法 專 住 於 一 所 緣, 而 讓 心 由 其 他 所 緣 再 至 他 處 散 動 ﹄ 的 作 用 的 心 所 ﹂。 作 用 : 係 屬 貪 分, 主 要 障 礙 奢 摩 他, 令 心 掉 舉 旁 騖 與 趣 入 遊 樂 嬉 戲 等, 如 調 伏 天 阿 闍 黎 說 :﹁ 掉 舉 指 任 何 心 不 寂 靜,皆礙於奢摩他為業。﹂可分粗、細掉舉兩種。
不信
十 五 不 信 之 義 :﹁ 不 信 或 不 敬 業 果 等 善 處 與 信 相 違 品 的 心 所 ﹂。 作 用 : 係 屬 癡 分, 為 懈 怠 的 所 依 與 衰 退 信 根 ; 對 善 法 不 相 信、 不 尊 敬、 不 樂 求。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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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 僅 因 為 沒 有 看 見 善 法 的 目 的 或 成 果 而 不 信、 因 妄 計 彼 等 或 計 彼 等 無 有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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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信,共二者。總之,為斷善根或將斷善根的所依。
懈怠
十 六 懈 怠 之 義 :﹁ 具 有﹃ 緊 緊 握 持 暫 時 的 快 樂 相, 而 不 希 求 善 事, 或 雖 欲 求, 但 令 退 卻 ﹄ 的 作 用 的 心 所 ﹂。 作 用 : 係 屬 癡 分, 減 弱 精 進 根、 令 自 己 累 積 的 善 法 退 失、 不 起 新 善 法 的 所 依 為 業, 如︽ 念 處 經 ︾ 說 :﹁ 諸 有 煩 惱 一 處 所, 即 是 懈 怠 餘 何 有, 若 誰 存 有 一 懈 怠, 於 彼 則 無 一 切 法。﹂ 以 障 善 之 門 可 分 為 : 最 初 就 認 為, 成 辦 善 無 有 意 義 的 顛 倒 作 意 懈 怠 ; 雖 知 能 成 辦 善 法, 但 想﹁ 像 我 這 樣 沒 有 能 力 ﹂, 而 對 自 己 輕 視 或 怯 懦 的 懈 怠 ;﹁ 像 我 有 能 力 成 辦 ﹂, 但 想 還 有 時 間 拖 延 的 懈 怠 ; 雖 知 現 在 必 須 成 辦, 但 被 貪 著 惡 事 壓 伏 的 懈怠,共四種。
放逸
十 七 放 逸 之 義 :﹁ 具 有﹃ 因 懈 怠 而 不 修 善, 且 心 不 防 護 有 漏、 心 曠 恣 意 行樂﹄的作用的心所﹂。作用:假立於三毒任一與懈怠,令惡增長、善法減少、 且 令 所 依 的 補 特 伽 羅 喪 失 具 量 體 性 為 業, 調 伏 天 阿 闍 黎 說 :﹁ 於 貪、 癡 與 懈 怠等施設放逸;作用則是令惡增長與令善減弱之因。﹂總之,退失信等五根。 以作用可分為:心放逸,身、心二者放逸兩種。
失念
十 八 失 念 之 義 :﹁ 具 有﹃ 喪 失 執 取 善 的 所 緣 行 相 之 後, 憶 念 煩 惱 的 所 緣
心類學
行 相 且 能 引 發 散 亂 ﹄ 作 用 的 心 所 ﹂。 作 用 : 衰 損 持 善 器、 念 根 與 趣 入 諸 煩 惱
覺知的兩種分類.心與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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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所 緣 行 相。 如 調 伏 天 阿 闍 黎 說 :﹁ 失 念 乃 任 何 與 煩 惱 相 應 的 念。﹂ 分 類 : 因 善 的 所 緣 行 相 不 清 晰 而 變 成 失 念、 由 於 作 意 煩 惱 的 所 緣 行 相 而 變 成 失 念 二者。
不正知
十 九 不 正 知 之 義 :﹁ 具 有﹃ 不 作 任 何 觀 察 或 因 觀 察 粗 率 而 變 成 染 慧, 即 於 三 門 的 行 為 不 了 知, 仍 輕 率 行 動 ﹄ 作 用 的 心 所 ﹂。 調 伏 天 阿 闍 黎 說 :﹁ 不 正 知 乃 是 任 何 染 慧 者, 凡 當 下 不 知 身、 語、 意 行 為 而 發 起, 即 謂 是 染 慧, 淪 落 之 因 為 業。﹂ 作 用 : 退 失 慧 根、 增 長 三 門 過 失 的 所 依 ; 障 礙 追 悔 往 過、 障 礙 不 再 犯 等 四 力 對 治 生 起 為 業。 分 類 : 為 惡 見 助 伴 的 不 正 知、 障 礙 如 理 觀 察 慧生起的不正知,與障礙奢摩他的不正知三者。後後者更為細微。
散亂
二 十 散 亂 之 義 :﹁ 具 有﹃ 由 三 毒 任 一 分 生 起, 令 心 無 法 專 注 於 善 所 緣 且 於 種 種 境 散 動 ﹄ 的 作 用 的 心 所 ﹂。 作 用 : 令 定 根 退 失、 遺 失 止 修 或 觀 修 的 諸 所緣行相所依為業,如調伏天阿闍黎說:﹁此乃假立而有,施設於﹃由諸貪、 瞋、 癡, 引 出 於 定 的 所 緣, 隨 引 而 散 動 ﹄。﹂ 分 類 : 以 時 位 散 亂 分 為 六 : 四 種 令 心 自 然 不 安 住 的 散 亂, 與 兩 種 安 住 但 具 有 過 失 的 散 亂。 前 四 者 依 次 如 : ︵ 一 ︶ 五 根 知 為 有 法, 稱 作 自 性 的 散 亂, 因 為 在 入 定 當 下, 倘 若 五 根 知 任 一 現 行, 則 心 不 能 住 於 內 等 至 中, 而 往 外 奔 出 故, 此 乃 初 學 時 期。︵ 二 ︶ 聞 與 思 等 諸 欲 界 善 心 為 有 法, 稱 之 散 亂 於 外, 因 心 不 能 長 久 專 住 在 善 所 緣, 而 又 由 他 處 散 動 於 他 處 的 了 知 故。︵ 三 ︶ 入 定 時, 生 起 的 沉、 掉 與 生 起 定 時 對 嘗
心類學
味 的 貪 愛 為 有 法, 稱 為 內 散 亂, 因 純 粹 令 散 動 於 真 止、 觀 或 同 分 止、 觀 他 處
覺知的兩種分類.心與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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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煩惱故。︵四︶若他人認為且相信自己是禪定師該有多好,而行善為有法, 稱 為 相 散 亂, 因 為 使 他 人 對 自 己 的 功 德 生 信 而 心 散 動 於 外 故。 第 二, 雖 安 住 但 有 過 失 的 兩 個 散 亂, 依 次 如 : 一 壞 聚 見 與 我 慢 等 為 有 法, 稱 為 粗 重 散 亂, 因 對 行 善 厭 煩, 與 對 安 住 善 法 具 有 無 法 忍 受 的 恐 懼 等 故。 二 想 從 上 品 禪 定 入 下 品 與 從 大 乘 入 小 乘 為 有 法, 稱 為 作 意 散 亂, 捨 棄 前 勝 者 入 後 者 故。 這 些 不 一 定 是 煩 惱, 因 為 典 籍 中 有 說, 第 一 是 無 覆 無 記, 第 二 是 善, 最 後 也 有 些 是 善故。 二 十 隨 煩 惱, 此 等 由 相 應 之 門 歸 納 為 三 : 首 先 的 十 種, 與 相 異 煩 惱 心 各 別 相 應 ; 之 後 的 兩 種, 與 一 切 不 善 心 相 應 ; 之 後 的 八 種, 是 成 為 一 切 煩 惱 心 的眷屬,︹明︺說於︽賈曹傑阿毘達磨集論釋︾中。 總 之, 根 煩 惱 與 隨 煩 惱 彼 等 共 同 的 作 用, 即 是 : 此 等 於 任 何 補 特 伽 羅 中
的 基 礎。 以 詮 說 名 字 的 方 式 而 言, 或
生 起, 使 其 相 續 極 不 寂 靜, 令 成 暴 躁、 不 堪 能 性。 是 故, 成 為 諸 大 德 所 輕 視
處 並 施 予 不 可 愛 果, 作 為 再 次 生 起 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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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類學
睡 眠 之 義 :﹁ 具 有 使 心 昏 濁、 收 攝 一 切 根 知 對 境 的 趣 入, 使 任 何 粗 分 心
睡眠
不定。︹其有︺:睡眠、惡作、尋與伺,共四者。
第 六 群 組 講 說 四 不 定, 由 意 樂 與 暫 時 而 變 成 善、 不 善、 無 記 任 一, 故 是
講說四不定
煩惱也有其無邊的低賤異名。
說 是 墮 落、 瀑 流、 束 縛、 糾 結、 心 的 毒、 大 邪 魔、 厲 鬼、 魔 之 勇 士 等, 每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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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 不 能 執 持 身 的 作 用 的 心 所 ﹂。 作 用 : 具 有 退 失 心 的 所 緣 行 相 且 喪 失 一 切 事 的作用。是屬癡分或不染無知分。
悔
悔 之 義 :﹁ 看 見 以 前 所 作 的 事 是 惡 作 後, 耿 耿 於 懷 而 不 快 樂 或 令 心 熱 惱 作用的心所﹂。作用:心不正住,引起心不安的所依為業。調伏天阿闍黎說:
,唯是尋求粗分的
﹁若思忖何是惡作?在此,是指對惡事之境,心不欣喜或耿耿於懷,即是悔。 如是為心所的救護。﹂
尋
第 三, 尋 之 義 :﹁ 純 粹 依 賴 思 或 慧 於 任 一 有 名 之 義
心 所 ﹂。 調 伏 天 阿 闍 黎 :﹁ 有 時 假 立 於 慧 與 思 二 者, 爾 時 即 是 尋 求。﹂ 如 其 所說,︹其︺是假立於心、思與慧三者任一。
伺
伺 之 義 :﹁ 純 粹 依 賴 思 或 慧, 對 境 仔 細 分 辨 的 心 所 ﹂。 此 也 假 立 於 慧 與 思 分。 調 伏 天 阿 闍 黎 說 :﹁ 如 果 此 二 者 都 是 思 與 慧 的 體 性, 何 故 各 別 而 說 ;
心類學
此二者分為:粗、細,是故各別而說。﹂此二者的作用:由尋、伺好壞的緣故, 對此生與後世生起欲求與不欲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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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之, 此 明 五 十 一 心 所, 乃 是 觀 待 內 道 宗 派 所 共 同 承 許 之 心 的 分 別, 而
心 所。︽ 明 解 脫 道 疏 ︾ 說 :﹁ 有 些
決 定 不 同 功 用 心 所 等 類 別 的 歸 攝 ; 並 非 一 切 心 所 皆 歸 攝 於 此, 因 在 一 個 有 情 的 相 續 中, 也 有 言 語 所 不 能 盡 述 的 異 別 士 夫 的 分 別 等 不 可 作 為 所 詮 而 闡 述 故。﹂ 與 有 許 多 粗、 細 的﹁ 沉 沒 ﹂ 等 心 所 之別,不能盡攝於其中故。略說之。
假有與實有的差別 第 二 講 說 假 有 與 實 有 的 差 別, 五 十 一 心 所 可 攝 於 善、 惡 與 無 記 三 者 ; 此 復 可 攝 為 假 有、 實 有 二 者。 所 謂 假 有、 實 有, 一 般 有 許 多 意 思, 然 今 之 假、 實 有 心 所 則 是 :﹁ 心 所 自 身 不 共 的 作 用, 不 須 透 過 其 他 心 所, 似 自 主 地 被 認 知 ﹂, 即 實 有 心 所 之 義 ;﹁ 心 所 自 身 不 共 的 作 用, 須 透 過 其 他 心 所 而 安 立、
且非似自主地被認知﹂,是假有心所之義。 可 攝 於 :﹁ 不 須 依 賴 其 他 心 所, 就 能 取 自 己 的 名 字 的 心 所 ﹂, 是 實 有 心 所 之 義 ;﹁ 必 須 依 賴 其 他 心 所, 才 能 取 自 己 的 名 字 的 心 所 ﹂, 乃 是 假 有 心 所 之義。 若 以 淺 顯 易 懂 的 方 式 說 明 : 以 自 不 共 的 作 用 之 分 而 言, 能 不 與 其 他 群 組 混 淆 而 認 知, 即 是 實 有 ;﹁ 以 不 共 作 用 之 分 而 言, 雖 是 其 他 群 組, 然 因 時 與 位之分,令名字或群組而變成其他者﹂,乃是假有之義。此與︽下對法︾相同。 ︽集論︾說:﹁若有諸法不待所餘、不依所餘施設自相,應知略說是實有相; 若有諸法,待於所餘、依於所餘施設自相,應知略說是假有相,非實物有。﹂ 那 麼, 這 些 心 所 如 何 攝 於 假、 實 二 者? 五 遍 行、 五 別 境、 十 一 善 中, 除 了 無 癡、 不 放 逸、 捨、 不 害 以 外 的 七 個、 六 根 煩 惱 與 二 十 隨 煩 惱 中 的 失 念 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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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正 知 二 者, 共 二 十 五 個 是 實 有 心 所, 剩 餘 的 二 十 六 個 是 攝 於 假 有 心 所。 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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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欽 俱 舍 釋 ︾ 中 加 上 染 污 見、 失 念 與 不 正 知, 宣 說 有 二 十 九 個 假 有 心 所。 然 調 伏 天 阿 闍 黎 所 造 的︽ 三 十 論 疏 ︾ 與︽ 賈 曹 傑 阿 毘 達 磨 集 論 釋 ︾ 等, 卻 只 明 說 二 十 六 者, 故︹ 前 者 ︺ 不 合 理。 倘 若 染 慧 是 慧、 染 念 是 念, 不 就 變 成 染 精 進是精進、染定是定,則犯假有、實有認定錯誤之過。再者,則犯煩惱正行, 也 變 成 正 行 等 之 過, 故 前 者 為 善。 我 思 惟 :︽ 欽 俱 舍 論 疏 ︾ 中 講 說 的, 大 概 是依照︽下對法︾而說。至於施設於何實有心所之理,配合前各別性相的講解, 則易於了知。 如 是, 假 立 於 貪 分 的 假 有 與 假 立 於 瞋 分 的 假 有 心 所, 二 者 有 四 句 ; 假 立 於貪分與假立於癡分,二者也有四句。如是,若想了知其餘,也有四句或三句, 則當配合前各別性相講解而了知。 或 疑 :﹁ 然 而, 典 籍 中 說, 憍 心 所 是 假 立 於 貪 分 ; 懈 怠 假 立 於 貪、 癡 二 分。 若 憍 除 了 貪 的 執 取 方 式, 沒 有 憍 的 執 取 方 式, 應 只 是 貪, 別 列 於 其 他 群
組 中 應 成 不 應 理。 如 果 有 兩 種 執 取 方 式, 則 變 成 一 個 心 所 有 兩 種 不 同 的 執 取 方 式, 豈 能 說 是 假 立 於 貪 分? 如 是, 懈 怠 若 沒 有 貪、 癡 這 兩 種 執 取 方 式, 說 假 立 於 二 者 是 不 應 理 ; 若 有, 則 一 個 懈 怠 變 成 有 兩 種 不 同 的 執 取 方 式。﹂ 這 些是綜合眾多粗、細知覺的執取方式,故難斷言,但為設立觀察分析的基礎, 故 如 是 概 說 : 憍, 是 由 貪 的 力 量 大 為 提 昇 時, 成 為 具 有 矜 滿 或 競 爭 相 故, 主 屬 貪 分, 因 為 與 貪 的 執 取 方 式 混 合 而 執 持 故 ; 但 不 會 與 貪 混 合, 因 在 貪 的 執 取 方 式 上, 還 持 有 特 殊 的 執 取 方 式 故。 是 故 兩 種 執 取 方 式 混 合 而 執, 並 非 顯 現 兩 種 不 同 的 執 取 方 式。 同 樣 地, 懈 怠 也 是 貪、 癡 兩 個 執 取 方 式 混 合 而 執, 生 為 具 有 不 欣 喜 相 故, 不 僅 不 犯 非 屬 貪、 癡 分 之 過, 亦 無 單 一 心 所 具 有 不 同 執取方式之過。 那 麼, 何 為 執 取 方 式 混 合 之 義? 譬 如 : 水、 乳 分 開 時, 執 二 者 的 覺 知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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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 生 起。 此 二 者 混 合 時, 生 起 一 個 執 此 的 覺 知。 此 覺 知 也 混 合 執 取 水 與 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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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各別而執取。這些當應用於一切假有心所。 或 者 答 說 :﹁ 懈 怠 是 由 貪、 癡 二 者 的 手 跡 所 生 的 對 善 法 的 不 喜 悅, 故 屬 此二者之分,然沒有此二者的執取方式。﹂也可以。 無 癡 善 根, 雖 是 前 別 境 中 所 闡 述 的 慧, 然 與 精 進、 特 殊 定 為 伴 時, 安 立 為 無 癡, 當 未 與 此 等 伴 相 遇 時, 僅 是 慧。 是 故 說 其 是﹁ 假 立 於 慧 分 ﹂, 也 是 由 於 助 伴 的 緣 故, 並 非 因 執 取 方 式 的 原 因, 如 : 單 一 的 信, 在 未 得 加 行 忍 位 時 是 信 根, 獲 得 忍 位 後 就 成 為 信 力。 有 人 說, 憍 是 假 立 於 貪, 則 有 智 慧 粗 率 之 過。 如 是 一 個 心 王 眷 屬 中 的 相 異 實 有 心 所, 前 已 成 立 是 異 質。 我 思 量 諸 假 有心所應與自己主要假立的施設處為同質。
心所如何生起之理 第 三 講 說 心 所 如 何 生 起 之 理, 未 曾 見 經 部 以 上 的 任 何 經 典 中, 建 立 何 種 心 的 眷 屬 會 有 何 等 心 所 的 數 量, 是 故 在 此 無 法 如 是 詳 細 解 說。 然 而, 一 般 一 個心,最少周遍會有五個遍行心所為其眷屬。凡是善心,其眷屬定有五遍行。 在 此 基 礎 上, 加 上 五 別 境 與 十 一 善 任 一 者, 然 不 周 遍 十 一 個 皆 有, 如︽ 賈 曹
所造的︽釋量論.第三品︾中明說:﹁不周遍具有十一善。﹂
傑 阿 毘 達 磨 集 論 釋 ︾ 說 :﹁ 由 建 立 十 一 善 的 生 起 次 第 攝 為 六 者 而 證 成 故。﹂ 大班智達仁波切
︽ 欽 俱 舍 論 疏 ︾ 也 說 :﹁ 其 他 派 者 主 張, 謂 此 等 是 自 性 善, 此 等 並 非 遍 於 一 切 善 心, 乃 合 理 也。﹂ 如 此, 則 不 用 更 加 詳 說﹁ 善 心 一 定 具 有 輕 安, 但 不 一 定具有殊勝輕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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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不 善 心, 以 爾 是 心 之 分 具 有 五 遍 行 ; 以 爾 是 不 善 心 之 分 則 具 有 無 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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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愧二者;以爾是染心之分而言,周遍具有昏昧、掉舉、不信、懈怠、放逸、 失念、不正知與散亂八者,尋、伺二者為其眷屬,再加上之前的所有染心所, 或 具 有 四 不 定 任 一 者, 如︽ 欽 俱 舍 論 疏 ︾ 說 :﹁ 講 說 隨 煩 惱 有 三 : 十 個 與 染 心 各 別 相 應 者 ; 兩 個 與 一 切 不 善 心 相 應 ; 八 個 與 所 有 煩 惱 心 相 應。﹂ 以 此 證 成已。這裡僅說不善心一定是欲界心,若是彼一定具有自眷屬與尋、伺二者。 凡 是 染 心 自 眷 屬 中 周 遍, 有 隨 煩 惱 中 後 八 個 與 五 個 遍 行 心 所。 除 此 之 外, 其 他 的 則 具 有 各 種。 忖 思 :﹁ 無 覆 無 記 的 心, 不 僅 周 遍 有 五 遍 行, 之 上 還 有 五 別 境, 因 為 眼 識 眷 屬 中 有 念 故。﹂ 若 如 彼 所 說, 推 知 諸 根 知, 也 一 定 含 有 五 別 境 眷 屬, 故 大 概 所 有 無 覆 無 記 的 心, 也 應 該 如 此。 此 乃 仍 有 探 討 之 處。 凡 是 染 心, 自 己 眷 屬 中 周 遍 有 失 念 與 不 正 知。 若 如 是, 則 其 眷 屬 定 無 念 與 慧, 因其有染念與染慧故。如是欲、勝解與定三者,也應視之與此相同。
講說《下對法》宗 第 二 講 說︽ 下 對 法 ︾ 宗 可 分 為 三 : 心 所 的 分 類, 假、 實 有 的 差 別 與 探 討 一個心王有幾個眷屬心所。
心所的分類 初 者, 十 大 地 法、 十 大 善 地 法、 六 大 煩 惱 地 法、 二 不 善 地 法、 十 小 煩 惱 地 法、 八 不 定 地 法, 共 四 十 六 個。 初 者, 如 上 述 的 五 遍 行 與 五 別 境, 此 十 個 於一切心的眷屬中生起,故命名為大地法。︽念住經︾說:﹁如是十大地法, 即 : 受 、想 、思 、觸 、作 意 、欲 、勝 解 、念 、定 、慧 ,如 是 一 所 緣 ,各 別 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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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 等 十 一 法 亦 同。﹂︽ 俱 舍 論 ︾ 說 :﹁ 受 想 思 觸 欲, 慧 念 與 作 意, 勝 解 三 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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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遍於一切心。﹂第二,除了無癡以外的十者,於一切善心的眷屬中生起, 故 名 善 地 法, 如︽ 俱 舍 論 ︾ 說 :﹁ 信 及 不 放 逸, 輕 安 捨 慚 愧, 二 根 及 不 害, 勤唯遍善心。﹂ 第 三, 癡、 放 逸、 懈 怠、 不 信、 昏 昧、 掉 舉 六 者, 遍 存 於 一 切 染 心 的 眷 屬故,稱之為﹁煩惱地法或大煩惱地法﹂。如︽俱舍論︾說:﹁癡逸怠不信, 昏掉恆唯染。﹂ 第四無慚與無愧二者,乃遍生於一切不善心的眷屬,故號之為不善地法, 如︽俱舍論︾說:﹁唯遍不善心,無慚及無愧。﹂ 第 五, 忿、 恨、 諂、 嫉、 惱、 覆、 慳、 誑、 憍、 害 十 者, 相 應 伴 小, 乃 指 其 唯 與 根 本 無 明 相 應, 所 斷 是 小 種 類, 故 唯 是 修 所 斷。 生 起 是 小 所 依, 因 僅 為 意 識 眷 屬, 故 名 小 煩 惱 地 法, 如︽ 俱 舍 論 ︾ 說 :﹁ 忿 覆 慳 嫉 惱, 害 恨 諂 誑憍,如是類名為,小煩惱地法。﹂
第 六, 尋 伺 二、 睡 悔 二、 瞋、 貪、 我 慢 與 疑 八 者, 乃 非 定 處 於 前 五 群 組 各 一 故, 稱 為 不 定 群 組。 此 說 的 不 定 群 組, 所 謂 的﹁ 不 定 ﹂ 與︽ 上 對 法 ︾ 所 說 的 理 由 不 同。 所 謂﹁ 心 大 地 ﹂, 因 為 是 一 切 心 所 生 處 或 與 心 齊 入 境 的 伴 侶 聚集,故如此稱之,應知其他亦應與此同樣了知。說﹁小煩惱地法﹂而不說﹁大 地 ﹂, 是 因 為 這 些 不 會 一 起 為 一 個 心 王 的 眷 屬, 如︽ 欽 俱 舍 疏 ︾ 說 :﹁ 不 取 小煩惱大地法之由:因非唯相應故。﹂︽上對法︾所講的二十隨煩惱中的失念、 非 正 知 以 及 散 亂, 依 次 假 立 於 念、 慧 與 定, 唯 與 彼 等 所 緣 不 同, 作 用 並 沒 有 差 異 故, 因 此 沒 有 另 外 列 出。 無 慚 與 無 愧, 列 於 不 善 地 法 中, 所 餘 的 十 五 個 當 中 之 不 放 逸、 懈 怠、 不 信、 昏 昧 與 掉 舉 五 者, 加 上 六 根 煩 惱 中 的 無 明 或 癡 共六者,列為大煩惱地法。剩餘十者,則是小煩惱地法。無癡正是別境的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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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 見 亦 是 染 慧, 所 以 僅 是 慧, 故 不 另 列 之。 因 此, 若 以 實 有 心 所 而 言, 只 列 四十六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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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說假、實有心所之別 第 二 假 有、 實 有 心 所 之 別。﹁ 以 各 自 不 共 的 作 用 之 分 而 言, 是 不 觀 待 其 他 名 與 原 因 而 能 認 知 ﹂, 即 是 實 有 心 所 之 義, 與 自 己 所 假 立 的 實 有 不 共 作 用 一 樣。 然﹁ 因 所 緣 行 相 變 成 他 者 而 獲 有 他 名 或 原 因 ﹂, 則 是 假 有 心 所 之 義。 總之,應安立不但是心所、且以其不共作用之分而言,未更改而保持原名者, 即 實 有 心 所 ; 同 是 彼, 以 其 不 共 作 用 之 分 而 言, 更 改 為 他 名 者, 則 是 假 有 心 所。 可 知 此 是 因︽ 上 對 法 ︾ 與︽ 俱 舍 論 ︾ 二 部, 對 假 有、 實 有 心 所 的 認 知 有 所 不 同, 導 致 其 理 由 也 稍 有 不 同。 貪 與 別 境 之 欲 二 者, 只 有﹁ 執 式 境 ﹂ 有、 無 之 差, 然 同 是 生 為 具 有 欲 求、 希 願 行 相 者, 貪 則 應 成 假 立 於 欲 ; 懈 怠 與 精 進 二 者 僅 是 所 緣 不 同, 但 都 是 生 為 具 有 歡 欣 相, 故 懈 怠 應 成 假 立 於 精 進, 因 失 念 假 立 於 念, 非 正 知 假 立 於 慧, 且 彼 與 此 理 相 同 故。 我 想, 持︽ 下 對 法 ︾
者豈不難作答? 未見心所各自的性相及其中的分類,與前說有巨大不同之處,此不別錄。 然而,依各別的性相各有不同的理解與關鍵作答,應依當時的狀況而了知。
探討一個心王有幾個眷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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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 十 大 地 法, 六 大 煩 惱 地 法, 二 不 善 地 法, 尋、 伺 二 者, 共 有 二 十 個, 但
不 違, 若 有 皆 增 一。﹂ 若 不 善 心 唯 與 不 共 無 明 相 應, 彼 的 眷 屬 中 只 有 二 十 心
﹁ 欲 有 尋 伺 故, 於 善 心 品 中, 二 十 二 心 所, 有 時 增 惡 作。﹂ 又 說 :﹁ 睡 眠 遍
惡作其中一者,就有二十三個;若二者皆有,則為二十四個。︽俱舍論︾說:
眷屬中至少具有十大地法,十大善地法,尋、伺二者,共二十二個;加上睡、
第 三 探 討 一 個 心 王 有 幾 個 眷 屬, 倘 若 是 欲 界 所 攝 的 善 心, 一 定 在 自 己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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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加 不 共 無 明, 因 它 攝 於 大 煩 惱 地 故。 如 是, 與 惡 見 取 見 相 應 的 心, 也 如 前 者只有二十心所。見取見,因是慧質,故不多加。邪見和與戒禁取見相應者, 也 同 前 者 有 二 十 個 心 所, 如︽ 俱 舍 論 ︾ 說 :﹁ 於 不 善 不 共, 見 俱 唯 二 十。﹂ 因 未 與 任 何 根 煩 惱 相 應, 故 名 不 共 無 明。 欲 界 的 貪、 瞋、 我 慢、 染 疑 與 其 他 具 有 忿 的 不 善 心 等, 至 少 有 前 述 的 二 十 個, 加 上 貪 與 瞋 等 個 別 一 者, 共 二 十 一。 如︽ 俱 舍 論 ︾ 說 :﹁ 四 類 惱 忿 等, 惡 作 二 十 一。﹂ 具 有 欲 界 的 見 或 邊 見 其 中 一 者 的 心, 其 眷 屬 中 僅 有 十 八 心 所 : 十 大 地 法、 六 大 煩 惱 地 法 與 二 尋、 伺 共 十 八 個。 此 二 因 是 有 覆 無 記, 所 以 沒 有 不 善 地 法。 除 了 見 以 外 不 多
譯者
加﹁慧﹂則如所述,欲界的無覆無記心有十大地法與尋、伺二者,共十二個, 如︽俱舍論︾說:﹁有覆有十八,無覆許十二。﹂
洛桑嘉措院長小故事
院長轉世!
一 個 你 心 愛 的 人 或 你 非 常 尊 敬 且 感 恩 的 人, 離 開 人 世 又 重 返, 我 知 道 這 個消息後,內心多麼撼動,百感交集。
心類學
前 一 陣 子, 我 的 上 師 洛 桑 嘉 措 院 長 轉 世 到 人 間 來, 不 只 被 認 證, 而 且 已經登基坐床。
洛桑嘉措院長小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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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攝諸義
第 三 總 攝 諸 義, 復 次, 薄 伽 梵 暢 演 所 有 法 門, 無 非 為 了 令︹ 我 們 ︺ 能 夠
﹂ 宗 大 師 說 :﹁ 盡 尊 所 垂 教, 依 緣 起 性 轉, 彼 為 涅 槃 故, 尊 無
逐 漸 斷 除 一 切 煩 惱, 漸 次 增 長 一 切 功 德, 如 世 親 賢 者 說 :﹁ 或 隨 蘊 等 言, 如 實 行 對 治。
不 趣 寂。﹂ 是 故 善 辨 過 失 與 勝 利 後, 再 如 理 取 捨, 此 即﹁ 世 尊 能 仁 之 王 於 無 量 劫 前, 為 利 他 發 心, 多 劫 中 積 聚 二 資 糧 成 就 圓 滿 正 覺 之 後, 隨 即 遍 滿 化 現
心類學
於 淨、 不 淨 剎 土 世 界 中, 宣 說 無 邊 法 門 之 旨 ﹂, 或 取 其 精 要, 因 此, 可 成 為
總攝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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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 歡 喜 的 供 雲 ; 反 之, 縱 使 處 於 導 師 懷 中, 卻 不 遵 守 導 師 教 誨, 不 僅 令 導 師 降臨世間的目的成空,而且背棄了導師,譬如:父母不想要有不聽話的小孩, ︹ 因 為 不 聽 話 的 孩 子 ︺ 會 漸 漸 背 離 家 長。 是 故, 若 追 隨 導 師 且 打 從 內 心 對 導 師 有 信 心 者, 必 須 聽 聞 導 師 教 誨、 分 辨 過 失 與 功 德 且 如 理 取 捨, 此 乃 善 盡 弟 子之責。 問 :﹁ 那 麼, 導 師 言 :﹃ 邪 道 無 邊 故。﹄ 過 失 與 功 德 的 種 類 無 量 無 邊, 淨 除 這 些 的 方 法 也 應 無 量 無 邊?﹂ 答 :﹁ 若 去 除 一 一 過 失, 必 須 別 說 一 一 方 便 與 對 治, 則 有 此 過。 然 此 並 非 如 是, 任 有 多 少 過 失 與 過 患, 追 究 其 根 本 或 源 頭, 唯 是 根 煩 惱 與 隨 煩 惱。 這 些 若 能 拔 出 或 斷 除, 則 彼 等︹ 過 失 ︺ 悉 皆 自 然 消 毀。 如 : 一 株 樹 有 無 數 枝 葉, 然 其 根 本 是 樹 幹, 若 令 其 乾 枯, 則 一 切 枝 葉也自然乾枯。﹂ 何 謂 過 失、 功 德 的 體 性? 絕 對 損 惱 自、 他 快 樂 與 歡 喜, 或 先 賢 所 呵 責 之
處,即是過失。何者現行時能施予妙果的體性,值得諸先賢或具量士夫稱頌, 乃 此 處 所 指 功 德 體 性。 因 由 外 情 器 世 間 所 顯 現 的 所 有 過 失, 皆 是 自 相 續 煩 惱 過 失 的 影 像 顯 現, 並 非 自 性 過 失 或 真 實 過 失。 因 為 斷 盡 煩 惱 者, 皆 無 此 等 過 失的顯現故。有些雖是真實過失,然自己若能善用不同角度觀看或善於行持, 自 己 則 不 為 過 失 所 染 污, 反 而 能 轉 成 增 長 善 法 之 處, 故 非 絕 對 的 傷 害 性 質。 如 何 能 證 成 彼 乃 自 己 過 失 的 影 像? 多 數 是 由 自 相 續 煩 惱 作 意 的 變 化 相 而 現 為 過 失 相 ; 或 某 人 因 自 往 昔 煩 惱 之 力, 而 於 他 相 續 播 下﹁ 過 失 的 種 子 ﹂, 它 的 果 現 在 才 成 熟。︹ 原 因 ︺ 必 定 是︹ 二 者 ︺ 其 中 之 一, 僅 是 自 造 作 的 過 失 現 於 自 己 罷 了。 煩 惱 唯 是 自 性 過 失, 其 不 論 處 於 何 處, 則 唯 是 絕 對 的 傷 害, 因 其 處於何處,唯是絕對的傷害,不可能有裨益之處故。 總 之, 凡 是 想 修 心 者, 當 知 一 切 過 失 的 巢 穴 或 依 處, 並 視 其 為 怨 敵, 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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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 多 大 師, 在︽ 上 對 法 ︾ 與︽ 下 對 法 ︾ 等 中 明 白 抉 擇 彼 等 體 性、 業 用 與 分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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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即 是 於 心 的 傷 口, 以 善 說 針 刺 之, 沒 有 較 此 更 明 白 的 了。 如 是, 從 根 鏟 除 此 等 過 患 與 過 失 所 不 可 缺 少 的 對 治 或 武 器, 即 是 信 等 十 一 善 法, 這 些 是 自 性善故。此等若越增長,煩惱則隨之削弱,如冷、熱般。是故,善等十一者, 就 是 一 切 妙 善 成 就 的 基 礎 與 能 成 辦 二 者。 珍 惜 並 視 之 為 如 意 寶, 盡 力 令 其 增 上而努力者,則已全然展現出﹁解脫靠自並非他﹂的內涵。若未了知其關鍵, 講 說、 聽 聞﹁ 僅 改 變 身、 語 之 法 ﹂, 並 沉 迷 於 其 中, 此 即 僅 以 表 皮 味 為 足, 擯棄妙味,如︽增上意樂請問經︾說:﹁喫表皮之人,不能享蔗甘。﹂此外, 以 艱 辛 苦 行 成 辦 神 通、 神 足 與 共 悉 地 等 之 後, 美 名 遍 布 世 間。 若 對 於 取、 捨 要 點 未 開 智 慧, 極 可 能 錯 失 了 長 久 的 意 圖。 往 昔 自 在 於 神 通、 神 足 與 獲 得 共 悉 地 者, 卻 有 甚 多 持 有 無 前、 後 世, 三 寶, 業 果 等 邪 見, 典 籍 中 明 說 六 十 二 邪 見, 大 多 是 從 彼 等 而 出。 是 故 雖 未 得 證 此 等 功 德, 然 而 能 依 循 無 垢 經 教、 正 理 與 訣 竅, 用 理 由 的 勢 力 分 辨 功 德 與 過 失, 此 為 最 上。 因 依 循 無 垢 經 教、
正理者,絕不可能成為邪見者故。 基於此意旨,故蓮花戒大師說:﹁如是心穩住於所緣已,以慧數數觀察。 如 是 將 獲 明 慧, 煩 惱 種 子 將 得 斷 除。 反 之, 則 如 諸 外 道, 依 定︹ 終 究 ︺ 無 法 斷除煩惱。﹂ 克 主 傑 所 造︽ 現 前 品 之 廣 釋 ︾ 說 :﹁ 僅 是 未 見 教 典 中 屢 次 述 說, 縱 然 獲 得 神 通 的 仙 人, 還 妄 計 無 有 前、 後 世, 是 故 我 則 許 : 神 通 僅 僅 觀 見 些 許 超 越 ︹五︺根所能見義,而靠正理勢力斷除實相增益的諸學者,我說其是大智者。﹂ 如 是, 大 多 數 唯 用 卜 卦、 曆 算、 招 財 運 等 大 略 預 知 未 來 事、 表 現 得 如 阿 羅漢,心中念﹁我超勝他﹂、﹁我法深奧﹂的見取見與戒禁取見並欺誑俗世者,
心類學
此 等 皆 是 無 垢 經 義 的 敵 者, 應 當 捨 棄。 是 故, 已 略 說 一 切 前 期 學 者 與 得 成 就 者,以染污、清淨多種方式,非常清楚說明的目的。
總攝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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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
跋文
導 師 事 業 勝 中 勝, 諸 語 事 業 所 趣 處, 一 切 心 圖 映 此 鏡, 恆 為 有 情 璀 璨 。 願 勝 導 師 無 量 難 忍 行, 殷 重 精 勤 成 辦 心 要 此, 由 何 方 便 能 令 此 復 增,
晝夜專注恆常作思察。此善令眾生,積集福慧糧,願得福慧糧,所成二勝身。 此︽建立大理路心類學必備集錦︾承蒙智慧圓滿,趣入顯、密典教,深、 夏果堪仁波切日幢尊者為主的所有一切善知識恩惠 ──
心類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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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精要關鍵處的恩師
加 持, 以 及 因 尚 未 尋 得 詳 細 的︽ 心 類 學 ︾ 教 科 書, 以 教 導 新 創 辦 理 路 學 院
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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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學 僧 之 故。 哲 蚌 寺 鋪 康 康 村 比 丘 洛 桑 嘉 措
, 為 能 易 於 方 便 教 學, 故 親 自
造 之, 願 吉 祥 圓 滿。 蔣 巴 悲 久 轉 世 的 財 力 協 助 與 院 生 葛 瑪 葛 勒 寫 下 原 稿 等 的 一 切 善 緣, 願 此 善 根 能 去 除 一 切 覺 知 的 污 垢, 速 疾 成 辦 一 切 功 德。 始 於 西 元
︶ 的︽ 法 集 要 頌 經 ︾, 也 有 相 近
一九七四年五月十三日,圓滿完成於九月二日。吉祥如意。
譯注
另 外, 中 華 電 子 佛 典 協 會︵
的 文 字 :﹁ 心 為 諸 法 本, 心 尊 是 心 使, 心 若 念 惡 行, 即 言 即 惡 行, 罪 苦
︵ T04n0213_p0795c01
︶ 00
自 追 隨, 車 轢 終 于 轍, 心 為 諸 法 本, 心 尊 是 心 使, 心 若 念 善 行, 即 言 即
︶。 00
善 行, 福 慶 自 追 隨, 如 影 隨 其 形。﹂ 請 見 ︵ T04n0213_p0795c06
無邊事勢正理異門:無量無邊的事勢正理種類。
譯注
心類學
∼
300 301
159
C B E T A
1
2
另 外, 中 華 電 子 佛 典 協 會︵
︵ p0795b21
︶ 00
了 知 境︵ 藏 文
︶。 00
ᨋᨑᨵ︶ ᨋᨎ : 辯 經 時, 與 有 法 一 起 使 用, 有 二 義。 一 為 了
境是所了知︵藏文
有二義。一為了知境,二為境被了知之義。
︶:了知境。辯經時,與有法一起使用, ᨋᨓᨋᨋ᪣ᨋ᪠ᨎ
使用,有二義。一為於境能作了知,二為境被了知之義。
︶ : 於 境 能 作 了 知。 辯 經 時, 與 有 法 一 起 ᨋᨑᨵᨋᨋ᪣ᨋ᪠ᨎ
知境,二為境是了知之義。 境 被 了 知︵ 藏 文
T04n0213_
︶ 也 有 相 近 的 文 字 :﹁ 心 多
︵ T04n0213_p0795b22
為 輕 躁, 難 持 難 調 護。 智 者 能 自 正, 如 匠 搦 箭 直。﹂ 請 見
C B E T A
﹁入正說﹂即科判表中的﹁正說論義﹂。
∼
﹁講說現前﹂,藏文原書作﹁現前﹂。在此,為了統一標題,所以加上﹁講
說﹂二字。
根本:指論式中最先的主張,故言根本。
ᨼ᪠ᨋ᪠᩶ᨓᨋ᫊ᨋᨵᩖᨑ︶ ᨵ:有一法周遍有另一法。
᫅ᨋ᪱ᩲᨕ︶ ᩏᨓᨋᨎ : 凡 夫 。
﹁ 合 名、 種 分 別, 離 其 是 現 前 ﹂, 法 尊 法 師 譯 為 :﹁ 現 量 離 分 別, 各 種
等合者。﹂ 觀現世者︵藏文
天授:人名。
成住同質︵藏文
指佛經中﹁了知色有二,依於眼與意﹂所說的意現前。
指 特 殊 的 不 周 遍。 一 般 而 言 是 周 遍 的, 但 在 此 必 須 承 許 不 周 遍, 因 為 另
有別意。
心類學
從﹁ 講 說 根 現 前 ﹂ 到﹁ 講 說 瑜 伽 現 前 ﹂ 這 四 個 標 題, 藏 文 原 書 內 文 有,
ᩴ᪄ᨋ᪱ᨕᩏᨋ᪱ᨋᨑ᪄︶ ᨋᨎ :特殊。
但藏文原書目錄無。 不共︵藏文
譯注
302 303
3
4
5
6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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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7
᫄᩶ᨋ᪱ᨋᨑᨵᨋᨵᩧᨓ︶ ᨎ , 薩 迦 班 智 達 所 造 。
︶ : 辯 經 時, 與 有 法 一 起 使 用, 有 二 義。 ᨑ᩶ᨋ᪱ᩏᨕ᪄ᨋ᪱ᩏᨕ᪄ᨋ᪱ᨎ
︽量理寶藏論︾︵藏文
意 現 前︵ 藏 文
︶ : 辯 經 時, 與 有 法 一 起 使 用, 有 二 義。 ᩏᨋᨑᨵᨋ᪱ᩏᨕ᪄ᨋ᪱ᨎ
ᨕᨋ︶ ᨪᨓᨎ :指凡夫。
一為意現前,二為意現前是現前之義。 無間:立即。
異生︵藏文
自 證 現 前︵ 藏 文
一為自證分,二為自證分是現前之義。 這兩句偈頌法尊法師譯為﹁大慧由見性,能定一切相﹂。
︶:顯現而通達。 ᩶ᩏᨕᨋᨋᩬᨕᨵᨋᨎ
供施:西藏人的名字。
直接通達︵藏文
這 四 句 偈 頌 玄 奘 大 師 譯 為 :﹁ 內 色 如 外 現, 為 識 所 緣 緣, 許 彼 相 在 識,
及能生識故。﹂
青執:執取青色的眼知、意知或補特伽羅。
這兩句偈頌法尊法師譯為:﹁即此內識依功能,妄執名為色根眼。﹂
強烈欲求未來事的分別:強烈欲求實現未來夢想的分別。
第三類的分類:不包括在這些分類之外的另一個分類。
﹁ 探 討 如 何 生 起 意 現 前 ﹂ 到﹁ 承 許 續 邊 生 起 之 理 ﹂ 這 幾 個 標 題, 藏 文 原
書的層級與本書不同。 無伴:單獨。
此 說 法 與︽ 明 解 脫 道 疏 ︾ 說 法 不 同。︽ 明 解 脫 道 疏. 第 三 品 ︾ 說 :﹁ 主
心類學
張 若 以 事 勢 成 立 根 現 前 最 後 一 剎 那, 以 彼 亦 應 成 立 其 是 意 現 前 的 等 無 間
ᨕ᪠ᨋ᩶ᨕ᪄ᨋᩚᨕᨋ᪱ᩚᨕ。 ᨵ
緣之分,是種不了解正理的現象。﹂ ﹁法上阿闍黎﹂的藏文是
另外有別:另外有其他的。
譯注
304 305
18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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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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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34
35
ᨱ᩶ᨋᩚᨕ︶ ᨎ : 特 徵 。
︶ : 辯 經 時 與 有 法 一 起 使 用 時, 有 二 義, 一 為 ᩞᨓᨋ᩶ᨵᨋ᫄᩶ᨋ᪱ᨎ
︶ᨎ :主體。差別法︵藏文 ᨱ᩶ᨋᨵᫍᨑ
遮遣餘句因:排除其他可能的理由。
差別事︵藏文
比 量︵ 藏 文
ᩍᨋ᪠ᩞᨕ᩶ᨋᨑᨵ︶ ᨎ :以發音來分類。
比量,二為比度是量之義。 堪以聲詮︵藏文 ᩲᨋ᪱ᨋᨵᨋ᪣ᨓ︶ ᩶ᨎ , 賈 曹 傑 大 師 造 。
︶:了知直接境時,同時附帶施予動作的對象。 ᨵᨋᨎ
︽明解脫道疏︾︵藏文
順帶境︵藏文
聲、義:聲總與義總。
︶:一般有周遍,但在此處不周遍,是特例。 ᩶ᨑᨋ᪱ᨋᨱ᪠ᨎ
﹁ 講 說 再 決 知 ﹂ 到﹁ 歸 攝 七 種 覺 知 之 理 ﹂ 這 幾 個 標 題, 藏 文 原 書 的 層 級
與本書不同。 在此不周遍︵藏文
再通達:再次的了悟之前所了悟。
﹁ 第 四 講 說 伺 察 知 ﹂, 藏 文 原 書 目 錄 作﹁ 講 說 伺 察 知 ﹂。 藏 文 原 書 內 文
︶:符合實際狀況。 ᩶ᨕ᪄ᨋ᪱ᩴ᪄ᨎ
與藏文原書目錄的標題不同。 符義︵藏文
心類學
︶, 或 稱 自 乳 輪 王 子。 釋 尊 前 世 中 曾 為 自 乳 ᩂᨋᨕᨋᩏᨋᨋ᪆ᨎ
意轉:內心有感觸和感動。
自 乳 王 子︵ 藏 文
王子。
ᫀᨕལ་མེ︶ ད། : 不 須 刻 意 努 力 。
藏文的感受與領納是同一個詞。
無勤勉︵藏文
︽量經自釋︾:陳那論師︽集量論自釋︾。
︿現前品﹀:︽釋量廣論要釋善顯密意疏︾第三品。
自力:靠自己的力量。
具量:正確。
譯注
306 307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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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合義疑︵藏文 ︶,提婆菩薩造。 བཞི་བᩂ་པ།
。 ᨮᨕᨋᨵ᪱ᨋ᩶ᩏᨕᨋᨵᨎ
。 ᩲᨋᩏᨵᨋᩏᨋ᩶ᨵ
。 ᩲᨋᨺᨋᩮᨋ᪉ᩏᨋᨎ
ᩬᨓན་འབྲེལ་བསྟོད︶ ་པ། ,宗喀巴大師造。
དོན་འᨺར་ᨹᨑ་ཐེ་ཚོ︶ མ། : 合 乎 正 確 義 理 的 懷 疑 。
︽四百論︾︵藏文
︽緣起讚︾︵藏文
﹁似應成﹂的藏文是
﹁正應成言﹂的藏文是
﹁三輪直接相違﹂的藏文是
ᨑ᩶︶ ᨋᪧᨕᨎ :與意知同義。
七種覺知:全名為七種覺知了知。
意覺︵藏文
這兩句或譯為﹁伺意觀待因與否,是唯誓立成猶疑﹂。
︶:外道師之一。 ᪕ᨕ᩶ᨋᨋ᪠ᨎ
︶:齊備條件的敵者。 ᨑᨋᩀᨕᨋᩏᨋ᩶ᨵ
ᩏᨓ︶ ᨋᨎ :認為是如此的意思。
耳根難忍之刺:比喻不合道理,難以入耳。
決定︵藏文
正敵者︵藏文
彌曼差聲論師︵藏文
︶ᨎ, 克 主 ᫄᩶ᨋ᪱ᨋ᪇᪱ᨋᨻᨓᨋཊᨑᨙᨋᩚᨓ᪄ᨋᨑᨵᨋᨑᨋᩂᨋ᫄᪱ᨕ
ᨓᨵᨋ᪠᩶ᨋᨵᨓᨋᨹᨑᨋᨓᩏ︶ ᨋ᪠ᨎ , 宗 喀 巴 大 師 所 造︽ 現 觀
︶:不僅是障礙又是道。 ᩍᨑ᪠ᨋᨋᨺᨋᨑᨋ᪱ᨎ
﹁非勝現勝味﹂,出自法尊法師翻譯的︽現觀莊嚴論.第八品︾。
覆道︵藏文
︽ 善 說 金 鬘 疏 ︾︵ 藏 文
莊嚴論︾的解釋。 ︽ 釋 量 論 正 理 海 廣 釋 ︾︵ 藏 文
傑著。 量清淨義:量所通達的義理。
心類學
﹁ 覺 知 的 兩 種 分 類 ﹂, 藏 文 原 書 作﹁ 講 說 兩 種 分 類 ﹂。 在 此, 為 了 統 一
ᨓᨋᩝᨵᨋᨵᨑ。 ᨋᪧᨕᨎ
標題,所以﹁講說﹂改為﹁覺知的﹂。 ﹁遣入覺﹂的藏文是
顛倒誤用﹁方便與方便所生果﹂:比喻只求果報而不努力積因。
譯注
308 309
56
57
58
59
60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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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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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73
74
75
76
﹁現世美好的見行者﹂藏文是
︽廣釋︾指︽明解脫道疏︾。
。 ᫅ᨋᨕᨋ᪱᫇ᨓᨋᨋ᪠ᨎ
᪇᪱ᨋᨋᨵᩖᨕ᩶︶ ᨋᨎ 。
﹁講說︽七部除意闇釋︾宗﹂到﹁講說︽明解脫道疏︾宗﹂這兩個標題,
藏文原書的層級與本書不同。
ᩂᨋ᩶ᨕᨵ。 ᨋᨎ
。 ᨑᨵᨋᨋᩖ᪄ᨋᨎ
。 ᨻᩏᨋᩖ᪄ᨋᨎ
ᩂᩏᨋ᪙ᨓ᪄。 ᨋᨎ
ᨓᨋᨓ。 ᨎ
內納:通達。與﹁內納﹂相對應的詞是﹁外排﹂︵藏文
﹁本智﹂的藏文是
﹁順世派﹂的藏文是
﹁數論派﹂的藏文是
﹁正理派﹂的藏文是
﹁伺察派﹂的藏文是
因:理由。
﹁ 自 決 定 與 他 決 定 ﹂, 藏 文 原 書 目 錄 作﹁ 講 說 自 決 定 與 他 決 定 ﹂。 藏 文
原書內文與藏文原書目錄的標題不同。 在 這 段 的 下 一 行, 藏 文 原 書 內 文 有 一 個 標 題﹁ 別 說 分 類 ﹂, 藏 文 原 書 目
錄 則 作﹁ 別 說 ﹂, 此 標 題, 因 與 藏 文 科 判 的 層 次 不 同, 在 此 遵 照 藏 文 科 判,所以刪除這個標題。 ﹁ 講 說 自 決 定 量 ﹂, 藏 文 原 書 目 錄 沒 有 這 個 標 題, 但 藏 文 原 書 內 文 有。
﹁ 講 說 自 決 定 量 ﹂ 到﹁ 講 說 他 決 定 量 ﹂ 這 兩 個 標 題, 藏 文 原 書 的 層 級 與 本書不同。 ﹁講說他決定量﹂,藏文原書目錄沒有這個標題,但藏文原書內文有。
﹁ 第 五 講 說 難 處 ﹂, 藏 文 原 書 目 錄 作﹁ 講 說 難 處 ﹂。 藏 文 原 書 內 文 與 藏
。ᨎ ᨕ᪠ᨋ᩶ᨕ᪄ᨋᩂᨋ᩶᪠ᩏᨋᪧᨕ 心類學
文原書目錄的標題不同。﹁第五講說難處﹂到﹁講說比量﹂這幾個標題, 藏文原書的層級與本書不同。 ﹁勝王覺阿闍黎﹂的藏文是
譯注
310 311
77
78
79
80
81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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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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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92
。 ᩲ᩶ᨋ᪀᪄ᨋᩛᩏᨋ᪠ᨎ
﹁髮影等非義﹂,出自法尊法師︽釋量論︾。
﹁小應理論﹂的藏文是
班欽仁波切:福稱論師。
引自法尊法師翻譯的︽釋量論.現量品︾。
藏文原書目錄沒有這個標題,但藏文原書內文有。
世間共許的安立:指世間一般人所安立的法。
藏文原書目錄沒有這個標題,但藏文原書內文有。
藏文原書在這裡是寫﹁執色根現前的性相﹂,但比照上面所安立的性相,
應該是﹁執色根現量的性相﹂。 藏文原書目錄沒有這個標題,但藏文原書內文有。
﹁ 講 說 第 二 非 量 知 的 性 相 ﹂, 藏 文 原 書 目 錄 作﹁ 講 說 非 量 知 的 性 相 ﹂。
藏文原書內文與藏文原書目錄的標題不同。
﹁ 分 別 與 無 分 別 ﹂, 藏 文 原 書 作﹁ 講 說 分 別 與 無 分 別 ﹂。 在 此, 為 了 統
一標題,所以刪去﹁講說﹂二字。 ﹁並非明現義﹂,法尊法師譯為﹁義不明了現﹂。
﹁若知緣聲義﹂,法尊法師譯為﹁若識緣聲義﹂。
此 說 法 與 瓦 拉 納 西 大 學 福 利 委 員 會 出 版 的︽ 俱 舍 自 釋 ︾ 第 三 十 頁 第 十 行
所說不同。 根依:器官。
﹁體驗中通達﹂,或譯為﹁由現前所成﹂。
﹁無可否認﹂,或譯為﹁現前無法歪曲﹂。
法:特性。
心類學
﹁ 別 說 知 覺 各 別 生 起 之 理 ﹂, 藏 文 原 書 目 錄 作﹁ 講 說 知 覺 各 別 生 起 之
理﹂。藏文原書內文與藏文原書目錄的標題不同。
譯注
312 313
93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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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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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110
111
﹁ 耳 根 為 具 有 聲 相 者 ﹂, 本 書 二
一九九八年版中有,故加之。
二 年 版 中 並 無 此 句, 然 比 較 早 的 ○○
這兩句偈頌另譯為﹁眼意耳根境,不觸三餘非﹂。
參 考 法 尊 法 師 翻 譯 的︽ 菩 提 道 次 第 廣 論 ︾ :﹁ 能 生 煩 惱 之 因 分 六。 所 依
者 謂 煩 惱 之 隨 眠, 所 緣 者 謂 順 生 煩 惱 境 界 現 前, 猥 雜 者 謂 隨 學 惡 友 非 善 士 夫, 言 教 者 謂 聽 聞 邪 法, 串 習 者 謂 增 長 煩 惱 昔 串 習 力, 作 意 者 謂 妄 增
︶, 他 譯 是﹁ 立 入 ﹂、﹁ 緣 體 ﹂。﹁ 遣 入 與 成 入 ﹂, ᩎ᪠ᨋᩝᨵ
︶,他譯為﹁排入﹂、﹁遮遣趣入﹂。 ᨓᨋᩝᨵ
益愛非愛相,及於無常妄執常等非理作意。﹂ 遣入︵藏文
成 入︵ 藏 文
藏文原書作﹁說明遣入與成入﹂。在此,為了統一標題,所以刪去﹁說明﹂ 二字。
︶:種性。 ᨮ᪱ᨎ
事物:實物。
界︵藏文
﹁ 心 與 心 所 ﹂, 藏 文 原 書 內 文 作﹁ 第 六 建 立 心、 心 所 ﹂, 藏 文 原 書 目 錄
᫄ᨑ︶ ᨵ:指字的聲音。
作﹁講說建立心、心所﹂。在此,為了統一標題,所以改為﹁心與心所﹂。 字︵藏文
ᩃᨋ᫄ᨕᨵᨋᨋᨵᩖᨑᨵᨋᨋᨵᨋᨋᨑᨋ᪥ᨓ。 ᨋ᪠ᨎ 譯注
心類學
︵ 00 ︶。 T31n1601_p0477c24
︶ 的︽ 辯 中 邊 論 頌 ︾, 也 有 相 近
᩶᪢ᨋ᪱ᩲᨋ᪇᪱ᨋ᪣ᨓ︶ ᩶ᨎ , 慈 氏 造 。
能執境相者:能夠執持境之行相的心。
︽辯中邊論︾︵藏文
另 外, 中 華 電 子 佛 典 協 會︵
。 ᫊ᨋᩲᨋ᩶᩶ᨎ
﹁排除不同類的性相﹂的藏文是
﹁異質﹂的藏文是
質:事。
﹁依賴同一聚集親因的相屬﹂的藏文是
ᨑᨵᨋ᪱ᨑᨋ᪱ᩴ᪄ᨋᨓᨋ᪠ᨑᨋ᫄᪱᪄ᨋᩡᨑ。 ᩶ᨎ
的文字:﹁唯了境名心,亦別名心所。﹂請見
C B E T A
314 315
112
113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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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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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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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125
126
127
﹁主要了別﹂的藏文是
中 華 電 子 佛 典 協 會︵
ᨵ᪽ᨕᨋ᪠ᨕᨋ᪇᪱ᨋᨑ。 ᨵ
︵ T04n0213_p0799a26
︶ 00
︶ 的 版 本 是 說 :﹁ 遠 逝 獨 遊 行, 隱 藏 無
形 影, 難 降 能 自 調, 是 名 為 梵 志。﹂ 請 見 ︶。 00
ᩏᨋ᩶ᨵᨋ᪠᩶ᨓ᪄。 ᨋᨎ
︵ T04n0213_p0799a27
正實的藏文為
正邊:正確的邊。
ᨚ᪄ᨋᨵᫍᨑᨋ᩶ᨙᨋᨻᨓ︶ ᨎ ,宗喀巴大師造。
﹁ 講 說 阿 賴 耶 識 ﹂ 到﹁ 講 說 末 那 識 ﹂ 這 兩 個 標 題, 藏 文 原 書 的 層 級 與 本
書不同。 ︽阿賴耶釋難︾︵藏文
ᨚ᪄ᨋᨵᫍᨑᨋᩲᨋᨓᩏ︶ ᨋᨎ ,得瑪洛桑確英大師造。
︶,密義堪布著。 ᩶ᨕ᪄ᨋᨵᩏᨋᨎ
︽阿賴耶應成鬘︾︵藏文
︽密義論︾︵藏文
藏 文 原 書 內 文 未 標 出 正 確 標 題 的 層 級, 但 目 錄 中 有 標 出, 所 以 在 此 依 照
目錄的層級。 ﹁ 講 說 五 遍 行 ﹂ 到﹁ 心 所 如 何 生 起 之 理 ﹂ 這 幾 個 標 題, 藏 文 原 書 的 層 級
與本書不同。
ᨑ᩶︶ ᨋᨎ :輪迴。
從﹁受﹂到﹁作意﹂這五個標題,藏文原書內文有,但藏文原書目錄無。
有︵藏文
從﹁欲﹂到﹁慧﹂這五個標題,藏文原書內文有,但藏文原書目錄無。
他極分:他類。
從﹁信﹂到﹁不害﹂這十一個標題,藏文原書內文有,但藏文原書目錄無。
計:錯誤的認為。
這四句偈頌的譯文引自如石法師譯本。
從﹁貪﹂到﹁染疑﹂這六個標題,藏文原書內文有,但藏文原書目錄無。
心類學
﹁ 二 十 隨 煩 惱 ﹂, 藏 文 原 書 目 錄 作﹁ 講 說 二 十 隨 煩 惱 ﹂。 藏 文 原 書 內 文
譯注
316 317
∼
C B E T A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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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與藏文原書目錄的標題不同。 從﹁忿﹂到﹁散亂﹂這二十個標題,藏文原書內文有,但藏文原書目錄無。
功德:長處。
﹁悔﹂,或譯為﹁惡作﹂。
從﹁睡眠﹂到﹁伺﹂這四個標題,藏文原書內文有,但藏文原書目錄無。
義:境的意思。
異別:不同各別。
大班智達仁波切:福稱論師。
﹁講說假、實有心所之別﹂,藏文原書內文有,但藏文原書目錄無。
心類學
﹁探討一個心王有幾個眷屬﹂,藏文原書內文有,但藏文原書目錄無。
這兩句偈頌另譯為﹁諸行之對治,法蘊相順言﹂。
璀璨光:祥瑞光。
理路學院:北印度辯經學院。
洛桑嘉措:善慧大海。
譯注
318 319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附錄一
《心類學》科判表
概說論義目的 正說論義(入正說)
覺知的七種分類 ◆ 探 討性相 探 討分類 現 前 .性相
破除
― ― 安立
斷諍
― ―
― ―
.分類 根現前
意現前
― ―
― ― 自證現前
瑜伽現前
講說似現前
.說延伸義
三、講說如何歸攝之理
二、分類
一、性相
附錄一.《心類學》科判表
心類學
322 323
― ― ― ― ― ―
第三根本科判
第四根本科判
第五根本科判
附錄一.《心類學》科判表
講說意現前如何生起之理(探討如何生起意現前)
(一)申宗
一、主張交替生起
(二)破斥 二、主張三行生起 (一)申宗 (二)破斥 名不應理
義不應理
第二根本科判
(二)成立彼是應理
(一)申宗
三、主張續邊生起
講 說 建 立 比 度 .性相 .分類 講 說 再 決 知 .性相 .分類
講說伺察知 .性相 .分類
講說顯而不定 .性相
.分類
1 2
心類學
324 325
― ―
― ― ― ― ― ―
― ―
講 說 疑 .性相 .分類
第二根本分類
第七根科判
第六根本科判
講 說 顛 倒 知 .性相 .分類
覺知的三種分類 ◆ 覺知的兩種分類 ◆
第三根本分類
覺 知有量與非量知的兩種分類
抉 擇 量 的 所 為 性 相 ( 講 說 量 的 性 相 ) .破除 講說《七部除意闇釋》宗
.安立︵自宗︶ .斷諍
講說《廣釋》宗
.抉擇破後結論
講說量的分類
.講說他宗
.安立自宗 .斷諍
附錄一.《心類學》科判表
心類學
326 327
― ― ― ―
― ―
― ―
― ―
― ―
正分類
.示其他分類︵第四講說其他分類門︶
性相
― ― 別說分類
二、立
一、破
講說勝王覺阿闍黎派
.別說難處︵第五講說難處︶
二、講說他決定量
一、講說自決定量
講說法上阿闍黎派
講說中觀應成派
二、自宗無有矛盾
一、相同
一、總說 二、別說
以顯示性相的自性門認知根的體性
對此提出疑點且示四緣的作用
示根、意知如何生起之理
附錄一.《心類學》科判表
錯 亂知與無錯亂知的兩種分類 意 知與根知的兩種分類(第四意知與根知的兩種分類)
分類
分 別與無分別的兩種分類 性相
― ―
心類學
328 329
― ― ― ―
― ― ― ―
.總說 如何生起根知
.別說知覺各別生起之理
別說意知生起之理 一、染污品法 二、清淨品法
遣 入覺與成入覺的兩種分類 破 除
安 立 斷 諍
心與心所的兩種分類 總 說
解 說 各 分 類 義 .略說心、心所 廣說心王
分類
⑴
講說末那識
⑵
.廣說 一、講說自宗 二、講說他宗 (一)主張一聚識 (二)八聚識
性相
講說阿賴耶識 1
2
附錄一.《心類學》科判表
心類學
330 331
― ―
― ―
― ―
(三)九聚識 廣說眷屬心所 一、《上對法》 (一)心所各別的體性 (二)假、實之別 (三)一個心王的眷屬如何生起 二、《下對法》 (一)心所的分類 (二)假、實有的差別 (三)探討一個心王有幾個眷屬心所
《心類學》中、藏對照表
附錄二
總攝諸義
― ―
332
15 ᨱ᪠་་ᩍᨑᨵᨎ 排比周遍 16 ᨳᨓ་᪱ᨓ᩶་ᨎ 無愧
18 ᪱ᨱᨓ᪄་ᨎ 智
2 ᨚ᪄ᨋ᪠ᩩᨋ᩶ᨋཊཱིཀᨎ 《賈曹傑阿毘達磨集論釋》
17 ᨳᨕᨋ᪠ᨎ 忿
1 ཀ་མ་ལ་ཤཱི་ལᨎ 蓮花戒
19 ᨴ་ᩃᨋᩖ᪄ᨎ 有錯亂因者
20 ᨵᩏ་ᨵ 補特伽羅
21 ᩶ᨵᨵ་ᩬᨕᨵ 遮遣分別 附錄二.《心類學》中、藏對照表 心類學 335
ཀ
3 ᨓᨋᨕᨋᩃ᩶ᨎ 《喜金剛續》
ག
22 ᩶ᨵᨵ་ᨎ 遮遣法
4 ᨦᨕᨵ་ᨺᨎ 隱蔽分 5 ᨩᨋ᩶ᨓ᪠ᨎ 損減 6 ᨪᨓ་᪢ᨎ 士夫
7 ᨬ་᩶་᫇ᨵ་᪉ᩏ་ᨎ 顯現髮落、髮影
23 ᩶ᨵᨵ་ᨑᨋ᪇᪱་ᨎ 遮遣相
25 ᩶ᨵᨓ་᪂ᨑᨵ་᩼ᨓ་᪱ᨑ་ᨎ 善、惡夾雜業
9 ᪱ᨮ་ᨼ᪠་ᩞᨓᨎ 克主傑
24 ᩶ᨵᨵ་᪠ᫍᨵ་᪓ᨕᩏ་ᨵ᪱ᨎ 破除、安立與斷諍三者 26 ᨵᨋᨎ 相違品
27 ᨵᨋ᪠ᨋ᪱ᨑᨋ᪱ᩴ᪄ᨋᨕᨵᨎ 相違的異品 28 ᩂᨵᨋᨎ 驕
29 ᩂᩏ་᪙ᨓ᪄་ᨎ 順世派者
30 ᩂ᪄་᪱ᨮ᪄་ᨕᨎ 莊嚴堪布
ᨮ
8 ᨮ་᪄ᩏ་᪠ᩮ་ᨑ་ᨓ་ᨎ 向內知
10 ᪱ᨮᨋ᪱ᩚᨕᨵᨋ᩶᪣ᨑᨵᨋᨵᩡᨓ᪄ᨎ 世親賢者 11 ᨮᨕ᪄ᨋ᫇ᨑ᪄ᨎ 恨
12 ᨱ᩶་ᩚᨕᨎ 差別法 13 ᨱ᩶་ᨵᫍᨑᨎ 差別事
14 ᨱ᪠་་ᨮᨎ 已承許周遍 334
49 ᩍ་᪤ᩏ་ᨻᨵ་ᨎ 聲起共稱
31 ᩂ་᩶ᨕᨵ་ᨎ 伺察派
51 ᩎ᪠་᪣ᨓ᩶ᨎ 能立
33 ᨻᨵ་ᨑ་ᩬᨵ་ᩏ་᩶ᨵ 極成正因
50 ᩎ᪠་ᩝᨵ 成入
32 ᨻᨵ་ᨑ་ᩞᨓ་᩶ᨵ 極成比度
52 ᩎ᪠་ᩬᨕᨵ 成立分別
53 ᩏᨓ་ᨓᨎ 定解 54 ᩏᨕ་᪠ᨕᨎ 體性
34 ᨻᩏ་ᩖ᪄་ᨎ 數論派
ᩏ
55 ᩏᨕᨋ᫄ᨋ᪱ᨓ᩶ᨋᨎ 無慚 附錄二.《心類學》中、藏對照表 心類學 337
56 ᩶ᩏᨕ་ᩰᨕ᪠་ᨑ་ᩬᨵ་ᩏ་᩶ᨵ 事勢正因 57 ᩶ᩏᨕ་ᩰᨕ᪠་ᨑ་ᩞᨓ་᩶ᨵ 事勢比度 58 ᩶ᩏᨕ་ᨕᨎ 事物
59 ᪱ᩏᨕ᪄་ᨺᨎ 現前分
60 ᪱ᩏᨕ᪄་᩹་ᨺ་ᨑ་᫅་ᨹᨑ་ᩬᨕᨵ་ᨎ 以現前的方式通達
61 ᪱ᩏᨕ᪄་᩹་ᨺ་ᨑ་᫅་᩹་ᩬᨕᨵ་ᨎ 處於現前的狀態中通達 62 ᪱ᩏᨕ᪄ᨋ᪱ᨎ 現前
63 ᪱ᩏᨕ᪄ᨋ᪱ᨋ᩶ᩏᨋᨕᨋ᪠ᨎ 第一現前 64 ᪱ᩏᨕ᪄་᪱་ᩮ་᪉ᩏ་ᨎ 似現前
35 ᨼ᪠་᪱ᩲ་᪼་᪠ᨎ 宣說宗義者
36 ᨼ᪠་᪠᩶ᨓ་᫊་ᨵᩖᨑᨵ 成住同質
37 ᨻᨕ་ᨵ᪱་᩹་ᨪᨓ་བᨎ 三行生起 38 ᩀᨕ᩶ᨋᨎ 掉舉 39 ᩃ᩶ᨎ 相續
40 ᩃ᪄་᪱ᩲ་ᨪᨓ་᪠ᨎ 續邊生起 41 ᩆᨓ་ᩚᨕᨎ 專有之法 42 ᩆᨕ་᪱ᩏ་ᨎ 果芒 43 ᩌᨎ 誑
44 ᩍ་ᩬᨵ་᫇ᨑ᪄ᨎ 聲常執 45 ᩍ་ᩬᨵ་ᩰᨕᩏ་ᨎ 聲常空 46 ᩍ་᩶ᨕ᪄ᨎ 聲、義
47 ᩍᨕ་᩶ᨕᨵ་᪠ᩖ᩶་ᨎ 斷除增益
48 ᩍ་᩶ᨕ᪄་᩼ᨓ་ᩏ་᩹་᫇ᨑ᪄་ᨑ་ᫍᨓ᪄་ᨑᨵ 執持聲、義堪為混合的 耽著知
336
76 ᩜᨑᨵᨋᩮᨎ 薩迦耶見 77 ᩝᨵ་ᨎ 趣入境
ᩜ
78 ᩞᨓ་᩶ᨵ 比度
79 ᪠ᩞᨓ᩶ᨋᩏᨎ 失念
80 ᩡ᪄་ᨓᨎ 聞知
附錄二.《心類學》中、藏對照表 心類學 339
81 ᩡ᪱་་᪳ᨕᩏ་᪠ᨎ 領納
ᩡ
83 ᨵᩡᨑ་᪉ᩏ་᪱་᪆᪠་ᨑ་ᪧᨕᨎ 二現未隱沒的覺知
84 ᨵᩧᨑᨋ᪲ᨵᨋ᪱ᨓ᩶ᨋᨎ 無癡
66 ᪱ᩏᨕ᪄་᪱་᩹ᨋᩬᨕᨵᨋᨎ 現前通達 67 ᩔᨕ་᫇ᨑ᪄ᨎ 青執
82 ᩡᨕ᪄ᨋ᪱ᨕᩏᨋᩚᨓ᪄ᨋᨕᨑᨋᨋ᪱ᩏᨋᨎ 大煩惱地法
65 ᪱ᩏᨕ᪄་᪱་ᨹᨑ་ᩬᨕᨵᨋᨎ 以現前通達
ᩧ
ᩖ
68 ᩗᩏ་᩶་ᨦᨕᨵ་ᨺᨎ 略隱蔽分 69 ᪠ᩖ᩶་ᨓᨎ 再決知
70 ᪠ᩖᨕ᪱་᪀᪄་᩶ᨎ 薄伽梵
71 ᩚᨎ 分
72 ᩚᨋᩖ᪄ᨎ 有分
ᩚ
73 ᩚᨕ་ᩡᨑ᩶ᨎ 法性 74 ᩚ᪠ᨎ 覆
75 ᪱ᩚᨕ᩶་ᩊᨑ᪄ᨎ 供施
85 ཊཱིཀᨋᩚᨓ᪄ᨋ᩶ᨓᨋᩡᨑ᩶ᨋ᪉ᩏᨋ᪠ᨎ 《真寶光明廣釋》 86 ᩬᨵᨋ᫇ᨑ᪄ᨋᨓ᪱ᨎ 執因心
338
᩶
102 ᩶᩶ᨋᨑᨋᩞᨓᨋ᪥ᩏᨎ 隨信行者
103 ᩹ᨋ᪱ᩲᨑᨋᨨ᩶ᨋᩖᨑᨵᨋ᪱ᨎ 最短剎那 104 ᩹ᨋᨓᨎ 想
105 ᩶ᨓᨋ᪱ᨋᩲᨵᨋᨤᨓ᪄ᨎ 等無間緣 106 ᩶ᨓᨋᩲᨎ 理應是彼
107 ᩶ᨕ᪄ᨋᨵᨕ᪱ᨋᨋᩖ᪄ᨋᨹᨑᨋ᪱ᩏᨕ᪄ᨋ᪱ᨋ᫄᩶ᨋ᪱ᨎ 熟悉義的現量 108 ᩶ᨕ᪄ᨋᨺᨋᨹᨑᨋᩲᨓᨋ᫄ᨕ᪱ᨎ 合義疑 109 ᩶ᨕ᪄ᨋ᪱ᩴ᪄ᨎ 符義 附錄二.《心類學》中、藏對照表 心類學 341
110 ᩶ᨕ᪄ᨋ᪱ᩴ᪄ᨋᨹᨑᨋᪧᨕᨎ 符義的覺知、符義覺
87 ᩬᨵᨋᨋ᩶ᩏᨋᨕᨎ 因中前項 88 ᩬᨵ་ᨎ 因易成
89 ᩬᨓ᪄་᪠ᩖ་ᨑ་᪱ᨑᨵ་᩶᪠ᩏ་ᨎ 有依眼根 90 ᩬᨓ᪄ᨋ᪥ᨓᨋ᪠ᩰᨕ᩶ᨋᨎ 《緣起讚》 91 ᩬᨕᨵᨋᨎ 尋、分別 92 ᩬᨕᨵᨋ᪥ᨎ 離分別
93 ᩬᨕᨵᨋ᪱ᨓ᩶ᨋᨑᨋᨓᨋᨎ 無分別知
94 ᩮᨋ᪠ᨋ᪠ᨙᨋ᪠ᩧᨵᨋᨑᨋᨵᨋᩂᨋ᪠ᫍᨑᨎ 四法印 95 ᩮᨋ᪠ᨋ᪱ᩚᨕᨵᨋ᫇ᨑ᪄ᨎ 見取見
111 ᩶ᨕ᪄ᨋ᪣ᨓ᩶ᨋ᪉ᩏᨋᩖ᪄ᨋᨹᨑᨋ᪱ᩏᨕ᪄ᨋ᪱ᨋ᫄᩶ᨋ᪱ᨎ 見能作用的現量
113 ᩶ᨕ᪄ᨋ᪕ᨑᨑᨋ᫅ᨋᨹᨑᨋᩬᨕᨵᨋᨎ 以義總方式通達
97 ᩴ᪄ᨋ᪱ᨕᩏᨋ᪱ᨋᨑ᪄ᨋᨎ 不共
112 ᩶ᨕ᪄ᨋ᪕ᨑᨎ 義總
114 ᩶ᨕ᪄ᨋᩊᨕᨋᩬᨕᨵᨋᨎ 合義分別 115 ᩶ᨕ᪄ᨋᨑᨵ 義證
116 ᨵ᩶ᨵᨋᨵᫍᨑᨎ 施設處 117 ᪠᩶ᨵᨋᨤᨓ᪄ᨎ 增上緣
118 ᪠᩶ᨓ᪄ᨋᨑᨋ᪇᪱ᨋᩖ᪄ᨎ 具諦相
96 ᩲᨋᨺᨎ 應成
ᩲ
98 ᩴ᪄ᨋ᪱ᨕᩏᨋ᪱ᨋᨑ᪄ᨋᨑᨋᩬᨓ᪄ᨋᨱ᩶ᨋᨋᩖ᪄ᨎ 不共殊依 99 ᩲ᩶ᨋ᪀᪄ᨎ 《應理論》
100 ᩲ᩶ᨋ᪀᪄ᨋᩛᩏᨋ᪠ᨎ 《小應理論》 101 ᪱ᩲᨋᩮᨎ 邊見
340
135 ᪇᪱ᨋᩏᨓᨋཊཱིཀᨋᩚᨓ᪄ᨎ 《定量論廣釋》
119 ᩶ᨕ᩶ᨋ᪄ᨎ 若許
137 ᪇ᨋ᪣ᨕᨋ᪱ᩏᨕ᪄ᨋ᪱ᨎ 瑜伽現前
121 ᩼᪄ᨋᨓᨎ 憶念知
136 ᪇᪱ᨋᨓᨋᨑᨵᨋ᪱ᩴ᪄ᨋ᫊ᨋᩲᨋ᩶᩶ᨎ 異質同類識 138 ᪇᪱ᨋ᪱ᨱᨓ᪄ᨎ 一切種智
139 ᪇᪱ᨋ᪠᩶ᨋᩲᨋ᪱ᨋᨵᨋ᪣ᨓ᩶ᨎ 《明解脫道疏》 140 ᪉ᩏᨋᨎ 顯現境
141 ᪉ᩏᨋᨋ᪱ᨋᩏᨓᨎ 顯而不定
附錄二.《心類學》中、藏對照表 心類學 343
144 ᩶᩶ᨋ᩶ᨕ᪄ᨋ᪱ᩲᨋᩴᨵᨋᨎ 究竟觀察義 146 ᪓ᨓᨋ᪱ᨋᨪᨓᨋ᪠ᨎ 交替生起 147 ᪕ᨑᨋᨨ᩶ᨎ 共識、共許 148 ᪕ᨑᨋ᫄᪱᪄ᨎ 共相
123 ᩬᨓ᪄ᨋᨱ᩶ᨋᨋᩖ᪄ᨎ 殊依 124 ᪂ᨓᨋ᫄᪄ᨎ 群組
126 ᪱᩶ᨕᨋ᪂ᨓᨋ᩼᪄ᨋᨋᩡᨓᨋ᪠ᫍᨵ 《四念住經》
143 ཎᨋᩚᨓ᪄ᨋ᪠ᨕ᩶ᨋᨻᨵᨎ 福稱論師大班智達 145 ᩶ᨕ᩶ᨋᨎ 伺
122 ᪠ᨋ᩹ᨋᨑᨋ᪱ᨑᩏᨋᨎ 介紹時的名字
125 ᪂ᨓᨋ᪠᩹᪄ᨋᨑ᩶ᨋᨑᨋ᪲᪄ᨋᨓᨎ 《七部除意闇釋》
142 ᪉ᨕ᩶ᨋ᪠ᩗ᩶ᨎ 情器
120 ᩶ᨕ᩶ᨋ᪱ᨑᨋ᪆ᨋᩧᨓᨎ 不能如是承許
127 ᨵ᪄᩶ᨋᨵᩖᨑᨵ 同一關鍵 128 ᪠᩶ᨓ᪄ᨋᫍᨓ᪄ᨎ 真實耽著
᪄
129 ᪇᪱ᨋᨻᩏᨎ 異門
130 ᪇᪱ᨋᨻᨓᨎ 《釋量論》 131 ᪇᪱ᨋᨋ᫄ᨓᨋ᪠ᨎ 害
132 ᪇᪱ᨋᨋᨓᨋᨎ 識 133 ᪇᪱ᨋᨵᨓᩏᨋᨎ 散亂 134 ᪇᪱ᨋᨑᨵ 了別
342
163 ᩶᪠ᩏᨋᨕᨋ᪠ᨎ 利根者
164 ᩶᪠ᩏᨋᨕᨑᨋ᪱ᩏᨕ᪄ᨋ᪱ᨎ 根現前
166 ᩶᪢ᨋ᪱ᨋᩝᨵᨋᨎ 《入中論》
150 ᩏᨋᨵ᪱ᨋᨎ 第三類
165 ᩶᪢ᨋ᪱ᨋᩂ᪄ᨎ 《中觀莊嚴論》 167 ᪣ᨋ᪣ᨓ᩶ᨋᨋᨵ᪱ᨎ 動作、作者、施予動作的對象 168 ᪣ᨑᩏᨋ᪠ᨎ 沉沒
169 ᪣ᨓᨋ᪥ᨵᨋ᪼ᨋ᪠ᨎ 分別部
172 ᪧᨕᨋᨑᨵ 《心類學》、覺知 附錄二.《心類學》中、藏對照表 心類學 345
173 ᪧᨕᨋ᪂ᨕ᪱ᨎ 《心類學嗢陀南》 174 ᩶᪣ᨓᨋ᪠ᨎ 分類
175 ᪤ᩏᨋᨯᩏᨎ 本源
177 ᪱ᨋᨑᨵᨋᨎ 無明
152 ᪙ᨵᨋᨋᩲᨕᨵᨋ᪱ᨓ᩶ᨎ 聖者無著 154 ᨵᨋ᩶ᨕᨵ 嫉
171 ᪧᨕᨎ 覺知、覺
176 ᪱ᨋ᩶᩶ᨋᨎ 不信
151 ᨵᨋᨑᨋᨴᨋᩃᨎ 底層錯亂因 153 ᨑᨋ᪱ᨋᨎ 後項容易
170 ᪣ᨓ᩶ᨋᨎ 作用
149 ᪙᪱ᨋᨎ 波羅夷罪
᪙
155 ᩶ᨋᨎ 相遇
156 ᨋᨹᨑᨋᨴᨋᩃᨎ 暫時錯亂因
᪱
178 ᪱ᨑᨋ᩶ᨵᨓᨋ᪠ᨑᨋᨋ᪱ᩏᨋᨎ 不善地法
157 ᪠ᨵᨋᩚᨵᨎ 習氣
᪠
158 ᪠ᨵᨋᩚᨵᨋ᩶ᨋᨎ 習氣覺醒 159 ᪠ᨵᨋ᪱ᨓ᩶ᨎ 不放逸
160 ᪢᪱ᨋ᪉᪱ᨎ 寶瓶套 161 ᪠ᨓ᪱ᨋᨕᨎ 塵聚
162 ᩶᪠ᩏᨋᩬᨓ᪄ᨎ 根依 344
᫄
192 ᫄᩶ᨋ᪱ᨋᨚ᪄ᨋ᪠ᩩᨎ 《集量論》
193 ᫄᩶ᨋ᪱ᨋ᪇᪱ᨋᨻᨓᨋཊཱིཀᨋᩚᨓ᪄ᨋᨑᨵᨋᨑᨋᩂᨋ᫄᪱ᨕᨎ 《釋量論正理海廣釋》 194 ᫄᩶ᨋ᪱ᨋᨑᨵᨋᩂ᪄ᨎ 《量理莊嚴疏》 195 ᫄᩶ᨋ᪱ᨑᨋ᪱᩶ᨕᨎ 《量經》
196 ᫄᩶ᨋ᪱ᨋ᪱᩶ᨕᨑᨋ᩶ᨋཊཱིཀᨎ 《賈曹傑量經釋》 197 ᫄᩶ᨋ᪱ᨋ᪱᩶ᨕᨑᨋᩏᨋᨻᨓᨎ 《量經自釋》
198 ᫄᩶ᨋ᪱ᨑᨋ᩶ᨓᨋᨮᨕᨋ᪄ᨋᩡᨑ᩶ᨋ᪠᪃ᨋᨎ 《攝真實性釋難》 199 ᫄᩶ᨋ᪱ᨑ᪄ᨋᨹᨑᨋᨓᨋᨎ 非量知 附錄二.《心類學》中、藏對照表
200 ᫅ᨋ᪱ᩲᨕᩏᨋᨎ 觀現世者
201 ᫅ᨋᨳᨑ᪱ᨋ᪠ᩭᨋᫎᨵᨋ᪱ᩚᨕᨵᨋ᫇ᨑ᪄ᨎ 戒禁取見
179 ᪱ᨑᨋ᪠ᨋ᪠ᨎ 不欺誑
180 ᪱ᨑᩏᨋᩊᨕᨋᩬᨕᨵᨋᨎ 合名分別
181 ᪱ᨓ᩶ᨋᨋᨵᨋ᪉ᩏᨋᩖ᪄ᨋᨵᩏᨋᨋ᩹ᨋ᪣ᨓ᩶ᨋᨑᨎ 清晰顯現無有之 物為所取境 182 ᩶᪱ᨑᨵᨋ᪠ᩬᨵ 《觀所緣緣論》 183 ᩶᪱ᨑᨵᨋᨤᨓ᪄ᨎ 所緣緣
184 ᪳ᨋᩏ᪄ᨋᨋ᩶ᨋᨎ 涅槃 185 ᪶ᨵᨋᨎ 昏昧 186 ᪵ᨕᩏᨋᨎ 癡
187 ᪸ᨑᨵᨋᩌᨎ 陽焰
᪽
202 ᫄ᨕᨋ᪠ᨎ 受
204 ᫄᪱᪄ᨋᨵᫍᨑᨎ 事相
189 ᫀᨋ᪠ᨋ᩶ᨕ᩶ᨋ᪱ᨑᨋ᪆ᨋᩧᨓᨎ 不能承許根本
203 ᫄᪱᪄ᨋᩡᨑ᩶ᨎ 性相 205 ᫄ᨑᨵᨋᨎ 惱
188 ᨵ᪽ᨕᨋ᪠ᨕᨋ᪇᪱ᨋᨑᨵ 主要了別
190 ᫀᨋᨓᨋཊཱིཀᨋᩚᨓ᪄ᨎ 《根本中論廣釋》 191 ᫀᨋᩡᨕ᪄ᨋᨵ 六根本煩惱
心類學 347
346
220 ᨵᨵᨋᨑᨋ᪥ᨋ᪢ᨋᨺᨋᨑᨋᪧᨕᨎ 屬色之果的覺知 221 ᨵᨵᨋᩖ᪄ᨎ 有色
222 ᨵᩏᨋᨎ 所取境
224 ᨑ᩶ᨎ 意 附錄二.《心類學》中、藏對照表 心類學 349
226 ᨑ᩶ᨋᨺᨎ 意轉
227 ᨑ᩶ᨋᩚᨓᨋᨑᨋᩬᨵᨋᩏᨋ᩶ᨵ 信許正因 228 ᨑ᩶ᨋᩚᨓᨋᩞᨓᨋ᩶ᨵ 信許比度 230 ᨑ᩶ᨋᪧᨕᨋᩬᨕᨵᨋᨎ 意覺分別 231 ᨑ᩶ᨋ᪱ᨋᨵᩧ᩶ᨎ 意不專 232 ᨑ᩶ᨋᨋ᪣ᨓ᩶ᨋᨎ 作意 233 ᨓᨋᨓᨎ 本智
207 ᫇ᨑ᪄ᨋᨎ 執取
209 ᫊ᨋᨵᩖᨑᨵ 同質
225 ᨑ᩶ᨋᨑᨋ᪱ᩏᨕ᪄ᨋ᪱ᨎ 意現前
229 ᨑ᩶ᨋ᩶ᨕ᩶ᨎ 伺察知
206 ᪱᫇ᨕ᩶ᨎ 《俱舍論》
208 ᫇ᨑ᪄ᨋᩰᩏᨋᨑᨋᨎ 執式境
223 ᨵᩏᨋ᩶ᨕ᪄ᨎ 所取義
᫇
210 ᫊ᨋᨕ᩶ᨎ 實有
ᫍ
211 ᫍᨑᨋᨵᨋᩏᨋ᪥ᨓᨎ 止觀雙運 212 ᫍᨑᨋᨵ᪄ᨎ 奢摩他
213 ᫍᨓ᪄ᨋᨎ 耽著境
214 ᫍᨓ᪄ᨋᨋ᪄ᨋᩏᨋ᪠ᨎ 破除耽著境 215 ᫍᨓ᪄ᨋᨑᨵ 耽著知
216 ᪠ᫍᨑᨋ᪠ᩂᨋᨎ 《四百論》 217 ᨵᫍ᪄ᨋᨑᨵ 他證
218 ᨵᫍ᪄ᨋᨋᩏᨓᨋᨑᨋ᫄᩶ᨋ᪱ᨎ 他決定量 219 ᨵᫍᨋ᪠ᨎ 衡量、量
348
249 ᨵᨋ᪀᪄ᨎ 具手 250 ᨓᨋᨕᨎ 懈怠
235 ᨵᨕᨎ 諂
251 ᨕᨵᨋᩮᨎ 邪見
253 ᨕᨵᨋᩬᨕᨵ 顛倒分別、邪分別
237 ᩏᨋᩚᨋᨋᨪᨓᨋ᪠ᨎ 與生俱來
252 ᨕᨵᨋᨓᨎ 顛倒知
附錄二.《心類學》中、藏對照表 心類學 351
234 ᨕᩏᨋᨋᨵᩖᨕ᩶ᨋᨎ 內納
254 ཤཱᨋᪧᨕᨎ 釋迦覺
255 ᨑ᪄ᨋᩩᨋᨦᨕᨵᨋᨺᨎ 極隱蔽分 256 ᨑᩏᨋᩬᨋᩚᨓ᪄ᨋᨕᨎ 大車軌師 257 ᨓᨋᨎ 知覺、知
258 ᨓᨋ᪠ᫍᨑ᪄ᨋ᪱ᨋᨑ᪄ᨋᨎ 不正知
259 ᨵᨋᨑᨋᩬᨕᨵᨋᨎ 以……之力通達 260 ᨵᨋᨎ 順帶境
261 ᨵᨋᩬᨕᨵᨎ 順帶通達 262 ᨓᨋ᪠ᨎ 慧
236 ᩏᨋᨻᨓᨎ 《自釋》 238 ᩏᨋ᫄᪱᪄ᨎ 自相
239 ᩏᨋ᪠ᫍᨑ᪄ᨎ 本質、性質
240 ᩏᨋᨑᨵᨋ᪱ᩏᨕ᪄ᨋ᪱ᨎ 自證現前
241 ᩏᨋᨋᩏᨓᨋᨑᨋ᫄᩶ᨋ᪱ᨎ 自決定量
242 ᨋᩰᨕ᩶ᨋ᪠᪃ᨋགྲྭᨎ 《惹對攝類學》 243 ᨑᨵᨋᨎ 了知
244 ᨑᨵᨋᩃ᪄ᨎ 類續流、類流
245 ᨑᨵᨋᩲᨑᨵᨋཊཱིཀᨎ 《正理滴論釋》 246 ᨑᨵᨋᨵᩧᨓᨎ 《量理寶藏論》 247 ᨑᨵᨋᨋᩖ᪄ᨋᨎ 正理派 248 ᨓᨵᨋᨎ 觸
350
275 ᨋᩖᩏᨋᩲᨋᨕᨎ 太過矣 276 ᨋ᩶᪠ᩏᨋᪧᨕᨎ 天王覺
277 ᨵᨋ᪠᪱ᨋ᪠ᩬ᪄ᨋᨋᫎᨋᨑᨋ᪱᩶ᨕᨎ 《增上意樂請問經》 278 ᨋ᪣ᨑ᪄ᨎ 天授
279
青蓮花
263 ᨓᨋ᪠ᨋᩡᨕ᪄ᨋ᪱ᨕᩏᨋᩖ᪄ᨎ 染慧
264 ᩏᨋᩂᨋ᪠ᨪᩏᨎ 佛護論師 265 ᨓ᪱ᨎ 心
266 ᨓ᪱ᨋᨎ 思
267 ᨓ᪱ᨋᨑᨋᨋ᪱ᩏᨋᨎ 大地法 268 ᨓᨋ᪠ᨑᨋ᪇᪱ᨋᨎ 遮遣相
269 ᨵᨋᫍᨑᩏᨋᨑᨵᨋᨎ 明而了知
附錄二.《心類學》中、藏對照表
270 ᨵᨕᨋ᩶ᨓ᪠ᨎ 滋潤
271 ᨕ᪠ᨋ᩶ᨕ᪄ᨋᨕᨵᨋᨾᩏᨋᨎ 陳那阿闍黎 272 ᨕ᪠ᨋ᩶ᨕ᪄ᨋᩚᨕᨋ᪱ᩚᨕᨵ 法上阿闍黎
273 ᨕ᪠ᨋ᩶ᨕ᪄ᨋᩂᨋ᩶᪠ᩏᨋᪧᨕᨎ 勝王覺阿闍黎 274 ᪠ᨋ᪠ᨎ 欺誑
心類學 353
352
附錄三
《心類學》名相、性相表
根 現前
現 前
2
知 覺
1
離分別且無錯亂的能取行相。
依自不共增上緣意根而生、又是離分別的無錯亂了知。
依自不共增上緣眼根而生、又是離分別的無錯亂了知。
依自不共增上緣有色根而生、又是離分別的無錯亂了知。
離分別的無錯亂了知。
明而了知。
了知。
性相(定義)
執 色根現前
3
名相
意 現前
4
依 自 不 共 增 上 緣 止 觀 雙 運 三 摩 地 而 生、 又 是 聖 者 相 續 中
覺 知
自 證現前
5
離分別且由堅固習氣生起的了知。︵唯識派︶
現前 對自顯現境錯亂的了知。
比度
比量
信許比度
事勢比度
極成比度
誑的耽著知。
附錄三.《心類學》名相、性相表
心類學
依 立 自 所 依 極 成 正 因 而 生 起、 且 對 自 所 量 聲 起 共 稱 不 欺
誑的耽著知。
依 立 自 所 依 事 勢 正 因 而 生 起、 且 對 自 所 量 略 隱 蔽 分 不 欺
誑的耽著知。
依 立 自 所 依 信 許 正 因 而 生 起、 且 對 自 所 量 極 隱 蔽 分 不 欺
耽著了知。
依 立 自 所 依 正 因 而 生 起、 且 對 自 所 量 隱 蔽 分 新 不 欺 誑 的
著知。
依 立 自 所 依 正 因 而 生 起、 且 對 自 所 量 隱 蔽 分 不 欺 誑 的 耽
似現前
瑜 伽現前
6
離分別的無錯亂智。
7
356 35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再 決知
再 決知
伺 察知
已通達再通達的了知。 引自之前量已通達再通達的非量了知。 不 依 任 何 領 納 與 所 依 正 因、 且 對 真 實 自 境 是 一 意 的 新 決 定耽著知。
自主地對自內納的所量不欺誑知覺。
對自趣入境錯亂的了知。
懷疑自境的了知。
之同位的了知。
自 己是顯而不定 清 晰 顯 現 自 趣 入 境 的 自 相, 與 對 自 趣 入 境 不 能 引 生 決 定
疑
顛 倒知
量 新不欺誑了知。︵︽明解脫道疏︾宗︶
︵︽七部除意闇釋︾宗︶
量
若 自 所 量 的 究 竟 體 性 於 境 上 無 有, 則 自 不 能 生 起, 對 彼
心類學
依 自 不 共 增 上 緣 意 根, 而 對 自 主 要 境 以 領 納 力 不 欺 誑 的
︵應成派︶
依自不共增上緣眼根,而對自主要境色處不欺誑的了知。
︵應成派︶
依 自 不 共 增 上 緣 有 色 根, 而 對 自 主 要 境 不 欺 誑 的 了 知。
對自主要境不欺誑的了知。︵應成派︶
的新不欺誑了知。
彼 不 能 自 力 引 出 決 定, 仍 須 依 其 他 後 生 名 言 量 引 出 決 定
若 自 所 量 的 究 竟 體 性 於 境 上 無 有, 則 自 不 能 生 起, 且 對
能自力引出決定的新不欺誑了知。
自決定量
他決定量
量
根現量
執色根現量
意現量
了知。︵應成派︶
附錄三.《心類學》名相、性相表
358 359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顛 倒知
再 決知
比 量
非 量知
分 別
無 分別知
符 義分別
不 符義分別
對自主要境顛倒的了知。︵應成派︶ 對自主要境已通達再通達的了知。︵應成派︶ 依三支的作用,對自主要境不欺誑的了知。︵應成派︶ 非新不欺誑的了知。 執持聲、義堪為混合的耽著知。 不混合義總的具有明相的了知。 執持聲、義堪為混合的符義耽著知。 執持聲、義堪為混合的不符義耽著知。 對自所顯現境錯亂的了知。 對自顯現境無錯亂的了知。
錯 亂知
無 錯亂知
依自不共增上緣意根生起的了知。
心類學
緣 自 所 緣 境 的 根、 塵、 習 氣 三 任 一 者、 且 是 不 分 類 的 行
依自不共增上緣意根所生的主要了別。
依自不共增上緣眼根所生的主要了別。
依自不共增上緣有色根所生的主要了別。
與自主要助伴心相應。
與自眷屬心所相應。
對自境以事物力趣入。
對自境以言力趣入。
依自不共增上緣有色根生起的了知。
意知
根知
自是遣入
自是成入
自是心
自是心所
根識
眼識
意識
阿賴耶識
相,純粹無覆無記的了別。
附錄三.《心類學》名相、性相表
360 361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安置的能力,而且又是未攝於無漏本智種子。
與自相應的意知眷屬領納逼迫的根。
與自相應的意知眷屬領納舒適之受。
身受領納舒適的根。
的心所。
具 有﹁ 由 樂、 苦、 中 性︵ 捨 ︶ 任 一 門 領 納 ﹂ 之 不 共 作 用
緣自所緣阿賴耶,純思我相之有覆無記的主要意了別。
能 依種子阿賴耶 於 能 薰 七 聚 識 任 一 者 的 薰 處 阿 賴 耶 上, 在 自 己 即 將 滅 時
末 那識
受
樂 根
喜 受根
憂 根 身受領納逼迫的根。 領納非逼迫、非舒適的中性的受。
苦 根
捨 根
具 有﹁ 透 由 分 辨 自 境 之 門 而 執 持 此 是、 此 非 相 ﹂ 之 不 共
心類學
具 有﹁ 於 已 決 定 境 如 實 堅 固 執 持、 且 不 被 他 者 引 轉 ﹂ 之
具有﹁緣所思物發起希求﹂之不共作用的心所。
之不共作用的心所。
具 有﹁ 能 令 自 己 和 與 自 相 應 者 趣 向 所 緣, 以 及 不 忘 卻 ﹂
作用的心所。
具 有﹁ 境、 根、 識 三 者 聚 合 後 能 令 根 產 生 轉 變 ﹂ 之 不 共
作用的心所。
具 有﹁ 自 己 和 與 自 相 應 眷 屬 均 往 境 移 動 且 造 作 ﹂ 之 不 共
作用的心所。
想
思
觸
作意
欲
勝解
不共作用的心所。
附錄三.《心類學》名相、性相表
362 363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念
定
慧
信
慚
愧
具 有﹁ 對 曾 習 之 法 不 忘 卻 且 反 覆 現 起 ﹂ 之 不 共 作 用 的 心所。 具有﹁對一所緣恆常一心專住﹂之不共作用的心所。 具 有﹁ 對 憶 念 所 取 境 善 於 觀 察 分 辨 其 差 別 或 功 過 ﹂ 之 不 共作用的心所。 具 有﹁ 能 生 起 遠 離 煩 惱 心 與 近 煩 惱 污 濁 的 隨 喜 ﹂ 之 不 共 作用的心所。 具 有﹁ 以 自 或 自 法 為 理 由 而 畏 懼 罪 過 ﹂ 之 不 共 作 用 的 心所。 具 有﹁ 以 他 或 他 法 為 由 而 畏 懼 罪 過 ﹂的 不 共 作 用 之 心 所 。
心類學
純 粹 是 無 有 三 毒 並 假 立 於 精 進 的 假 立 法, 不 須 努 力 慎 防
心所。
具 有﹁ 珍 愛 善 法 聚、 且 從 煩 惱 處 防 護 心 ﹂ 之 不 共 作 用 的
並且斷除身、心粗重續流的心所。
純 粹 留 下 能 令 心 於 善 所 緣 隨 心 所 欲、 堪 能 安 住 的 手 跡,
作用的心所。
就 自 體 性 之 分 而 言, 是 懈 怠 的 對 治、 且 具 有 歡 喜 善 事 的
之分而言,是癡的對治、且具有觀察正確義的堅固慧。
由 俱 生、 聞、 思 與 修︹ 四 者 ︺ 隨 一 之 因 生 起, 就 自 體 性
慈性心所。
就 自 體 性 之 分 而 言, 是 緣 三 法 任 一 者、 且 直 接 毀 滅 瞋 的
十 一善中的不貪 就 自 體 性 之 分 而 言, 是 緣 著 輪 迴 資 具 後, 貪 著 彼 的 正 對 治、且純粹是厭煩輪迴資具的不貪又不取的心所。 或 無貪善根
無 瞋
無 癡
精 進
輕 安
不 放逸
捨
沉、掉,然心可不為沉、掉衰損的心所。
附錄三.《心類學》名相、性相表
364 365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不 害
78
貪
79
瞋
80
慢
81
染 污見
學習傳授佛陀經論典 研討力行佛陀正知見 建立傳承佛陀正教法 利益廣大群眾諸有情
根 煩惱染疑
82
台內社字第 0990217609 號 http://www.panditatranslation.org/
內 頁 設 計 江宜蔚
校 對 佛子、班智達達蘭莎拉翻譯小組、班智達編輯群 排 版 江宜蔚
印 刷 沈氏藝術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9月 初版
ISBN 978-986-87752-1-3
◎免費結緣
版權所有.翻印必究 Printed in Taiwan 如發心助印,請洽佛學會,功德無量。 本書如有缺頁、破損、裝訂錯誤,請寄回調換
就 自 體 性 之 分 而 言 是 絕 無 害 分、 且 具 有﹁ 想 讓 痛 苦 有 情
封 面 設 計 班智達編輯群
離苦的不忍﹂作用的心所。
主 編 班智達編輯群
具 有﹁ 就 自 體 性 之 分 而 言, 是 緣 有 漏 法 而 增 益 悅 意 且 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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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或希求﹂作用的心所。
電 話 (06)5794479
具 有﹁ 就 自 體 性 之 分 而 言, 緣 三 法 任 一 者 後, 使 相 續 擾
地 址 72046 台南市官田區南廍里 79-26 號
亂的欲想傷害﹂作用的心所。
出 版 者 中華妙宗班智達佛學會
具 有﹁ 以 我 與 我 所 執 二 種 薩 迦 耶 見 任 一 者 為 其 所 依, 並
譯 者 佛子
令心矜滿或貪著高舉﹂的不共作用的心所。
作 者 洛桑嘉措(ᪧᨕ་᪠ᩏ་ᩂ་᫄᪱ᨕᨎ)
︹ 自 ︺不 共 作 用 為 緣 近 取 蘊 後 ,計 我 與 我 所 行 相 的 染 慧 ,
全稱:建立大理路心類學必備集錦
(Ḉᨑᨵ་᪱་ᩚᨓ་᪠་ᪧᨕ་ᨑᨵ་ᨑ་᪇᪱་ᨵᫍᨵ་ᩡᨓ་᪱ᨮᨕ་ᨚ᪄་᪠ᩩᨎ)
或由此為增上緣,對其他行相顛倒的染慧任一者。
五部大論 ❷
心類學(ᪧᨕ་ᨑᨵ)
對 業 果 、諦 與 三 寶 等 真 理 ,起 二 意 懷 疑 且 不 合 義 的 心 所 。
幸福 002
366
國家圖書館出版品預行編目(CIP)資料 心類學 / 洛桑嘉措著 ; 佛子譯 . -- 初版 . -- 臺南市 : 中華妙宗班智達佛學會 , 2012.09 376 面 ; 17 x 22 公分 . -- (幸福 ; 002)(五部大論 ; 2) ISBN 978-986-87752-1-3 (平裝) 1. 藏傳佛教 2. 注釋 3. 佛教修持 226.962
101012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