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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執行
廢死之路大倒退 2010 台灣死刑報告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2011 年 3 月 28 日
[ 2010 台灣死刑報告 ]
Taiwan Alliance to End the Death Penalty, TAEDP ADD: 104 台北市松江路 90 巷 3 號 7 樓 7F., No.3, Ln. 90, Songjiang Rd., Zhongshan Dist., Taipei City 104, Taiwan TEL: +886 (0)2 25218870 / FAX: +886 (0)2 25319373 BLOG: www.taedp.org.tw / E-MAIL: taedp.tw@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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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台灣死刑報告 摘要 整體來看,自 2000 年以來,台灣政府的政策雖然為「逐步廢除死刑」,但仍然執行死刑,並且 認為逐步廢除死刑不需要以暫停執行死刑來作為配套。同時也並未提出逐步廢除死刑的步驟和 時程表。 因此,在歷經 4 年的停止死刑執行後,雖然犯罪率沒有上升,且簽署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 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後,反而重啓死刑執行。 4 月 30 日,法務部執行了張俊宏、洪晨耀、柯世銘及張文蔚四人。雖然官方一再宣稱「依法行 政」,但卻仍被民間團體及學者專家認為違反了已經成為國內法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相關規定,包括 ICCPR 第 6 條及 ICCPR 第 14 條。 針對廢死聯盟協助死刑犯所提出的釋憲聲請,5 月 28 日,大法官用程序上的「不受理決議」, 甚至不敢直接做出「違憲解釋」來回應對死刑存廢的疑慮,這些大法官愧為「人權守護者」的 角色。 2010 年,有 4 位被告被判死刑定讞,有 4 位死刑犯被槍決執行,截至年底總計有 44 位定讞的死 刑犯處在隨時有可能被執行的危險中。 我們認為,在社會未能達成共識之前,先暫停執行,擬定一段時間,例如五年或者十年,讓這 段暫停執行的期間成為一個過渡期、觀察期與準備期。在暫停執行的這段日子裡,政府便應該 就死刑的替代方案、被害人保護措施,監獄的教化功能等方面著手加以改善,另一方面也應加 強與社會大眾的宣傳溝通。而社會大眾可以在這一段暫停執行的期間,感受一下沒有死刑的社 會,撫平擔憂與焦慮,也可以更切身的觀察這段時間裡不執行死刑,治安是否惡化。世界上許 多國家都以「暫停執行死刑」作為廢除死刑之前的一個過渡階段,台灣也應該朝向這個方向前 進。 因此,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對政府的十項建議如下: 1. 暫停死刑執行。 2. 在暫停死刑執行期間,應提出「台灣邁向廢除死刑」的步驟、時程表及提出替代死刑的 刑罰方案,並尋求社會共識。 3. 加強被害人保護制度。 4. 積極修法,包括(1)死刑判決由合議庭一致決為之;(2)最高法院針對死刑案件開言詞辯 論;(3)死刑案件第三審要律師強制辯護;(4)修改赦免法;(5)及其它違背兩公約的死刑相 關法令。 5. 死刑執行訊息應透明,包括應事先通知家屬及公佈執行名單及時間;同時主管機關也應 定期公佈死刑統計資訊,如死刑犯的性別、年紀、社經地位、是否為精神、智能障礙 者、是否為累犯等;檢察官求處死刑、法官判處死刑的數據;被判處死刑的主要罪名以 及犯罪率等統計。 6. 邀請專家學者對法官、檢察官宣講與廢除死刑相關之國際趨勢,加強推動法官、檢察官 的國際人權法教育。 7. 加強、落實監獄的教化功能。 8. 建置嚴格的假釋審核機制及假釋後的更生輔導。 9. 改進待決死囚在監所中的人道處遇方式。 10. 重新思考死囚器官捐贈的倫理問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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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報告摘要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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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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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台灣政府的死刑政策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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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台灣重啓死刑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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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重啓執行違反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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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大法官不受理釋憲 愧為「人權守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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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台灣死刑面貌 一、法律規定 二、死刑判決及執行人數 三、死刑執行方式 四、死刑犯的基本樣貌 五、停止死刑執行,犯罪率並未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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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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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1: 台灣歷年死刑判決及執行狀況 Table 2: 台灣的犯罪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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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2010 死刑大事記 附錄二:關於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支持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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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執行 廢死之路大倒退 2010 台灣死刑報告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2011/3/28 發表1
壹、前言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於 2003 年成立,至今我們協助過國際人權聯盟2於 2005 年來台灣進行死刑現 狀調查,並於 2006 年完成《The Death Penalty in Taiwan: Towards Abolition?》報告,此外也協助 國際特赦組織3完成每年的死刑年度報告。 在台灣,和大部份的國家一樣,主要民意還是支持死刑。但根據中央研究院的調查4指出,民眾 對廢除死刑的意見是很複雜的,雖然台灣民眾有 76%的民眾表示不贊同的態度5,但相較於十餘 年來的調查,贊成者也從 9%大幅上升到 21%。 我們認為,要讓廢除死刑的議題能夠被社會大眾接受,進而達成廢除死刑的目標,需要仰賴死 刑相關資訊的透明:看見真正的死刑面貌,民眾才會接受廢除死刑。因此,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決定自 2011 年開始,於每年三月份發表台灣的死刑年度報告。
貳、台灣政府的死刑政策回顧 2000 年台灣歷經第一次政黨輪替,民進黨的陳水扁當選總統。2000 年 4 月 28 日,天主教台灣 區總主教單國璽主教拜會陳水扁總統時提出廢除死刑的建議,陳水扁當時回應「原則上同意, 但要請司法部門研究這一議題實現的可能性6」;隨即法務部陳定南部長於就職周年(2001 年) 記者會表示「希望在三年內,完成廢除死刑的刑事政策7」;司法院翁岳生院長於 2003 年 9 月, 於立法院審查司法院院長資格時也表示「廢除死刑是司法改革的方向8」。自此,台灣開始有 1
本報告於 2011 年 3 月 24 日的廢死聯盟執委會議上通過,主要撰寫者為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行長林欣怡,英文翻譯 為 Celia Llopis-Jepsen。 2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for Human Rights, FIDH。 3 Amnesty International, AI。 4 <遏止犯罪、生命價值與死刑:台灣民眾對廢除死刑的態度>,台灣社會學刊,瞿海源,2006, 37:133-167。 5 台灣民眾不相信無期徒刑及台灣的假釋制度,認為「壞人」被判無期徒刑只要被關 10 年就可以出來,且在監獄 裡面會越學越壞,因此就傾向於支持保留死刑。但是依據於 2006 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條文,無期徒刑需要執行超過 25 年才得以陳報假釋(得以陳報假釋不代表一定會被假釋),要出來的基本門檻比起其他國家算高,已具有死刑的 替代效果,但這一點法務部並未盡力向大眾宣傳。 6 詳見雷敦龢編,《台灣反對死刑》第 24 頁,台北:輔仁大學出版社,2001 年。 7 2001 年 5 月 18 日中國時報。 8 2003 年 9 月 9 日中央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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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明顯」的「廢除死刑政策」。 雖然官方有以上的宣誓,但是政府依然判決死刑並且繼續執行死刑,並沒有見到任何積極的措 施。「希望三年內能廢除死刑」的陳定南部長除了並未兌現這個承諾之外,在他任內(2000 年 5 月至 2005 年 1 月)也簽署了超過 30 位死刑犯的執行令9。繼任的施茂林部長於 2005 年 9 月 8 日提出<逐步廢除死刑之政策10> 。 2008 年,台灣再次政黨輪替。代表國民黨參選的馬英九當選總統。馬總統於競選總統時提出的 <馬蕭人權政策>中指出,《世界人權宣言》(UDHR)、《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ICCPR)、《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三者合稱國際人權憲章,他當選之後 要「落實我國對人權憲章的承諾,使台灣成為國際人權的楷模」。 2009 年五月台灣也正式的簽署了兩公約(ICCPR 及 ICESCR)的批准書,同年 12 月 10 日國際 人權日,兩公約施行法正式施行11。 扁政府時代,施茂林部長雖然公佈,<逐步廢除死刑之政策>說帖,但卻也持續簽署死刑執行 令。直到 2006 年底,施茂林部長停止簽署死刑執行令12,2008 年王清峰部長後上台依舊沒有執 行死刑,2010 年 3 月 11 日王清峰因死刑爭議下台後,同年 4 月 30 日曾勇夫部長簽署執行令, 槍決了張俊宏、洪晨耀、柯世銘及張文蔚 4 人,結束了橫跨兩黨執政,台灣維持 4 年多的停止 死刑執行。 整體來看,自 2000 年以來,台灣政府的政策雖然為「逐步廢除死刑」,但仍然執行死刑,並且 認為逐步廢除死刑不需要以暫停執行死刑來作為配套13。
參、台灣重啓死刑執行 2010 年 2 月,因吳育昇立法委員在國會質詢王清峰部長,要求執行 44 位死刑犯,讓死刑存廢的 議題浮上台面。王清峰部長於 3 月 11 日被迫辭職下台,隨即曾勇夫部長上台。法務部於 4 月 21~27 日舉辦四場公聽會,要「聽取民意、凝聚共識」,但部長卻在公聽會辦完的隔天 4 月 28 日簽署執行令,並於 4 月 30 日執行。(請參考附錄一:2010 死刑大事記) 針對 2010 年 4 月 30 日的執行,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於 5 月 1 日發表新聞稿指出執行的荒謬與錯 誤14。首先,死刑犯的家屬並未在執行之前得到通知,無法見最後一面,違反人道;其次,張俊 宏已授權委任廢死聯盟的律師提出釋憲,且大法官要求律師補正釋憲相關文件的期限未到,卻 仍遭執行,這是一個違法的處決;再來,四位被執行的死刑犯中,有三位在第三審時沒有辯護 律師,這違反了 ICCPR 中關於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廢死聯盟的律師團協助 44 位死刑犯向大法 官聲請釋憲,認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388 條違憲,大法官尚未對此做出回應,法務部長卻逾越 權限代大法官認定刑訴 388 不違憲而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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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李仰桓、林欣怡發表於《East Asian Law Journal》Vol. 1, No. 2, September 2010 的<The Status Quo of the Death Penalty Issue in Taiwan>, P 120, Table 7,歷年死刑犯執行人數及對照陳定南法務部長任期推估而來。 10 請參考法務部網站: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7083&ctNode=28252&mp=001。 11 台灣並非聯合國成員,因此以兩公約施行法來讓兩公約國內法化。 12 2006 年底施茂林部長簽署了鍾德樹的死刑執行令,但是最後並未執行,之後施部長就沒有簽署死刑執行令。關 於鍾德樹的故事,請參考由民間司改會出版的《大法官給個說法 2》。 13 聯合國大會分別於 2007 年、2008 年及 2010 年通過 62/149、63/168 及 65/206 的「全球停止死刑執行」決議。 14 2010 年 5 月 1 日廢死聯盟新聞稿<抗議法務部違法執行死刑> http://www.taedp.org.tw/index.php?load=read&id=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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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重啓執行違反兩公約 台灣於 2009 年通過《兩公約》,並且在同年的國際人權日《兩公約施行法》正式生效,至此兩 公約已經成為台灣立即、必須要遵守的法律。但這次的死刑執行處處違反 ICCPR 的規定。 被執行的四位死刑犯當中,有三位第三審並沒有律師。依據 ICCPR 第 14 條規定的公平審判權 利也多次被人權事務委員會強調,要求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死刑犯應該有受全程、有效辯護 協助的權利15。 ICCPR 第 6 條第 4 款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 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我國赦免法固然規定「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 予大赦、特赦或減刑」;但對於公約所指「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赦 免法則乏明文的程序規定,以保障死刑犯的赦免請求權,就此部份,台灣的赦免法明顯違背公 約之規定。更重要的是,適用 ICCPR 第 6 條第 4 項規定的結果是,一旦死刑犯請求赦免,即應 有停止執行死刑的效力,以阻止死刑的執行,否則嗣後可能的赦免亦將失去實益。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 Chikunova 訴烏茲別克案,對烏茲別克沒有對死刑犯赦免申請做出回 應,仍然繼續執行死刑,認定了違反 ICCPR 第 6 條第 4 款的規定16。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協助 44 位死刑犯於 2010 年 3 月 29 日向馬英九總統提出赦免的請求,但截至 目前為止,不管是死刑犯、其家屬、辯護律師或者廢死聯盟都沒有收到任何的回覆。「馬英九 總統收到赦免的請求,已經做了決定嗎?如何作成決定?結果是否告訴法務部?或者是總統還 在考慮中,法務部長就代總統決定不赦免?」這些疑問就代表著赦免法的不完備、違反兩公 約,但台灣政府卻充耳不聞。 ICCPR 第 6 條第 6 款規定,「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的任何部份來推遲或阻止死刑 的廢除」。台灣於 2000 年開始,不管是陳水扁政府或者馬英九政府都一再宣誓台灣將逐步朝向 廢除死刑的目標邁進。2006 年停止死刑執行,但馬政府上台、簽署兩公約後,卻於 2010 年 4 月 30 日重啓死刑執行17。法務部雖然一再表示,ICCPR 並沒有規定立即廢除死刑,但是這樣的行 為,被國際社會認為是違反了第 6 條第 6 款的規定18。
伍、大法官不受理釋憲 愧為「人權守護者」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協助死刑犯於 2010 年 3 月及 4 月間提出的三個釋憲案,大法官迅速的於 5 月 28 日大法官第 1358 號會議中做了不受理決議。我們提出的釋憲主訴求為:(1) 現行<刑事訴訟 法>第 388 條,最終審無律師辯護侵害被告防禦權,違反 ICCPR 第 14 條「刑事被告全程應享有 15
請參考由民間司改會出版的《大法官給個說法 3》,P.359,張文貞教授的意見。 <我國大法官如何面對死刑議題:從神主牌到國際人權法的新挑戰>,吳志光,2011 17 於本報告發表之時,曾勇夫已經在不到一年的時間中,執行了九位死刑犯。分別是 2010 年 4 月 30 日執行了張俊 宏、洪晨耀、柯世銘、張文蔚以及 2011 年 3 月 4 日執行了鍾德樹、管鐘演、王志煌、莊天祝及王國華。 18 <The Progressiv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Standards Restricting the Scope and Applica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Towards It’s Eventual Abolition>,Saul Lehrfreund,註 13。(Saul Lehrfreund 律師應英國貿易文化辦事 處之邀,於 2009 年 11 月份來台與關心死刑議題的各界人士會面,並與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合作舉辦一場公開演講,同 時也在 11 月 17 日和司法官人員訓練所合作舉辦一場工作坊。這篇文章為工作坊之講稿的中文翻譯,由黃白雪翻 譯。)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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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辯護的權利」。(2) <刑事訴訟法>第 289 條和第 389 條,未針對量刑程序做證據調查及進行 辯論,導致法院量刑(特別應是最嚴謹的死刑)流於恣意模糊,違反 ICCPR 第 6 條禁止恣意剝 奪生命權的規定。這些也都違反憲法保障之訴訟基本權、平等權、生存權及比例原則等之規 定。(3) 在 ICCPR 具有至少國內法以上之效力後,要求赦免為死刑犯之法定權利,而<赦免法> 之規定闕如。(4) 釋字 263、329、476、512 號解釋(死刑是否違憲)已因時空背景有所不同而 應變更或補充解釋。 同時我們主張應該要開憲法法庭、甚至邀請法庭之友提供專家意見,使這個釋憲案成為一個契 機,讓台灣針對死刑做出深刻的討論。但是大法官不敢做出解釋,明確說出死刑是否違憲,卻 只用程序上「不受理決議」來回應對死刑存廢的疑慮,實在愧為「人權守護者」的稱號 。
陸、台灣死刑面貌 一、法律規定 在台灣,唯一死刑已經於 2006 年底時絕跡。至 2010 年底,在刑法、陸海空軍刑法、妨害國幣懲 治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殘害人群治罪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水利法、民用航空法等 11 項法典中,總共有 52 條 條文可以判死刑19。但其中只有 20 條是侵害生命法益的罪名,其他 32 條為非侵害生命法益的罪 名。 二、死刑判決及執行人數 2010 年,有 7 人在一審時被判死刑,31 人在二審時被判死刑,4 人死刑三審定讞,扣除掉重複 的部份20,2010 年總計有 9 人是第一次被判決死刑。累積下來,至 2010 年底,總計有 73 位死刑 犯(包括定讞及未定讞者),其中有 44 位為定讞之死刑犯21,沒有女性的死刑犯。2010 年總計 有 4 人被執行死刑。 Table 1: 台灣歷年死刑判決及執行狀況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36 34 28 41 27 26 5 6 8 7 7 一審判決死刑22 23 110 107 74 93 94 91 71 71 43 35 31 二審判決死刑 24 22 11 7 6 7 8 11 5 3 13 4 三審死刑確定 17 10 9 7 3 3 0 0 0 0 4 死刑執行人數 依據《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及「以強暴、脅迫、欺瞞或 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都可處死刑。不過,自從 2002 年以來,雖然有在一、 二審被宣判死刑的案例,但至 2010 年底,都沒有因毒品犯罪而被死刑定讞的案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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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又七個月來政府落實兩公約及其施行法檢討》P28, 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2010 年 12 月 10 日出版。 有可能同一個案在同一年度,同時受一審、二審或二審、三審的判決,所以在計算人數時,必須扣除同一人的狀 況。 21 由法務部矯正署統計室所提供的資料。目前定讞的死刑犯都是男性。 22 司法院統計資料: http://www.judicial.gov.tw/juds/report/Sf-5.htm 23 司法院統計資料: http://www.judicial.gov.tw/juds/report/Se-5.htm 24 司法院統計資料: http://www.judicial.gov.tw/juds/report/Sb-5.htm 25 由司法院統計處所提供的資料。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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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死刑執行方式 依據法務部的《死刑執行規則》第三條規定,死刑執行的方式為「槍斃或藥物注射」,但實務 上都是由單一槍手26以近距離的方式朝背後心臟位置射擊,若是器官捐贈則射擊腦部。 四、死刑犯的基本樣貌 27 國外有許多研究,嘗試連結死刑與階級或弱勢族群的關係28 ,但台灣這方面的研究很少。1994 年行政院研考會所出版的《死刑存廢之探討》研究,可能是最全面性的調查,其得出的死刑犯 樣貌為「自民國 44 年至 81 年,我國死刑執行人數有 482 人,死刑犯的特徵為:普通殺人罪, 18~30 歲者,國(初)中畢(肄)業以下者,工人或無業。」這個結論很明顯地指出,台灣的死 刑多數被用來懲罰低教育程度的藍領階級或無業者。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為了要了解死刑犯的背景狀況是否有改變,在更生團契的協助下,於 2010 年 一月針對當時的 44 位死刑定讞個案進行問卷調查,共回收 38 份問卷,主要的發現和 15 年前研 考會的研究類似,約七成的死刑犯學歷為國中小學以下,僅有不到一成的人有大學以上的學 歷;近八成為藍領、工人階級,將近一成的人無業。 此外,廢死聯盟這次也特別關注到死刑犯是否都有得到律師合宜的辯護,他們發現有能力自行 聘請律師的佔少數,超過五成以上是由公設辯護人或者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的律師協助。第三 審的部份,經由廢死聯盟一一閱卷發現,44 人中共有 27 位三審並無律師協助。 五、停止死刑執行,犯罪率並未增加 在 2006 至 2009 停止執行死刑的四年間,無論是整體的刑案犯罪率或是暴力犯罪率,都呈現下 滑的趨勢。尤其 2008 年與 2009 年,這兩項均為十年來最低。因此,從客觀數據看來,這兩年 的治安是十年來最佳的狀態。雖然死刑的存在或執行是否影響犯罪率,在學界仍有不少爭論。 但台灣的例子顯示,停止執行死刑至少不會讓治安更壞。 Table 2: 台灣的犯罪率 29 2000 全般刑案犯罪人口率
2006
2007
2008
2009
818.7
2001 808.0
2002 826.9
2003 703.3
2004 781.5
2005 912.6
1004.2
1160.1
1179.2
1135.1
1976.7
2196.6
2241.0
2192.8
2306.3
2442.2
2246.8
2146.0
1971.7
1672.9
46.5
64.1
66.3
57.5
56.1
62.9
53.6
41.6
35.3
29.3
(人/十萬人口)
全般刑案犯罪 (件/十萬人口)
暴力犯罪的犯罪率 (件/十萬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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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執行者(槍手)由法警擔任。 <The Status Quo of the Death Penalty Issue in Taiwan>,李仰桓、林欣怡,《East Asian Law Journal》Vol. 1, No. 2, September 2010,P121。 28 例如,美國「死刑資訊中心」(Death Penalty Information Center)的網站就會固定公佈相關的資訊。 http://www.deathpenaltyinfo.org。 29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統計重要參考指標」, http://cidx.npa.gov.tw/NPAGip/wSite/lp?ctNode=11396&mp=1。此外,根據內政部「警政統計名詞定義」,「犯罪人 口率」指每 10 萬人口中嫌疑犯人數,其公式:犯罪人口率=(當期嫌疑犯人數/當期期中人口數)*100,000 ; 「犯罪率」指每 10 萬人口刑事案件發生件數,其公式:犯罪率=(當期刑案發生數/當期期中人口數)* 100,000;「暴力犯罪」包括故意殺人(不含過失致死)、強盜、搶奪、擄人勒贖、強制性交、重大恐嚇取財及重傷 害(含傷害致死)等 7 種案件。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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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結論與建議 台灣政府右手簽署兩公約,左手卻加速扣板機的速度。回顧 2010 年,我們看到血淚斑斑。但在 2006 年到 2009 年間暫停執行死刑的期間,犯罪率並未上升,在一些民間團體的努力及監督之 下,被害人保護的議題、替代方案的措施都已經開始討論。但重啓執行後,大家關注的就只是 「下一個該殺誰?」而真正重要的議題反而被排擠了。 我們認為,在社會未能達成共識之前,先暫停執行,擬定一段時間,例如五年或者十年,讓這 段暫停執行的期間成為一個過渡期、觀察期與準備期。在暫停執行的這段日子裡,政府便應該 就死刑的替代方案、被害人保護措施,監獄的教化功能等方面著手加以改善,另一方面也應加 強與社會大眾的宣傳溝通。而社會大眾可以在這一段暫停執行的期間,感受一下沒有死刑的社 會,撫平擔憂與焦慮,也可以更切身的觀察這段時間裡不執行死刑,治安是否惡化。世界上許 多國家都以「暫停執行死刑」作為廢除死刑之前的一個過渡階段,台灣也應該朝向這個方向前 進。 因此,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對政府的十項建議如下: 1. 暫停死刑執行。 2. 在暫停死刑執行期間,應提出「台灣邁向廢除死刑」的步驟、時程表及提出替代死刑的 刑罰方案,並尋求社會共識。 3. 加強被害人保護制度。 4. 積極修法,包括(1)死刑判決由合議庭一致決為之;(2)最高法院針對死刑案件開言詞辯 論;(3)死刑案件第三審要律師強制辯護;(4)修改赦免法;(5)及其它違背兩公約的死刑相 關法令。 5. 死刑執行訊息應透明,包括應事先通知家屬及公佈執行名單及時間;同時主管機關也應 定期公佈死刑統計資訊,如死刑犯的性別、年紀、社經地位、是否為精神、智能障礙 者、是否為累犯等;檢察官求處死刑、法官判處死刑的數據;被判處死刑的主要罪名以 及犯罪率等統計。 6. 邀請專家學者對法官、檢察官宣講與廢除死刑相關之國際趨勢,加強推動法官、檢察官 的國際人權法教育。 7. 加強、落實監獄的教化功能。 8. 建置嚴格的假釋審核機制及假釋後的更生輔導。 9. 改進待決死囚在監所中的人道處遇方式。 10. 重新思考死囚器官捐贈的倫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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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2010 死刑大事記 02 月 23 日|國民黨吳育昇立委質詢王清峰部長,要求執行死刑。 02 月 24~26 日|第四屆世界反死刑大會於日內瓦召開。 03 月 09 日|王清峰部長發表<理性與寬恕>一文30。 03 月 11 日|廢死聯盟協助死刑犯向大法官聲請補充解釋:死刑違憲;大法官於 5 月 18 日做出 不受理決議。 03 月 11 日|白冰冰、陸晉德及多位立法委員召開記者會,批評王清峰且要求執行死刑;當晚王 清峰辭職下台。 03 月 19 日|法務部長曾勇夫上台。原本部長熱門人選還包括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但謝表示他 對死刑的看法「和王清峰一樣」,因此由願意執行死刑的曾勇夫擔任法務部長。 03 月 23 日|由王清峰部長規劃成立的法務部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第一次開會31。 03 月 26 日|國際人權聯盟(FIDH)與台權會發表「致法務部長曾勇夫的公開信」。 03 月 29 日|廢死聯盟協助死刑犯向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認為刑事訴訟法第 289、388、389 條 違憲。 03 月 30 日|國際特赦組織於全球發表「2009 年全球死刑報告」,亞太區副主任 Roseann Rife 來 台召開記者會,期待台灣維持停止執行死刑政策,作為亞太國家的表率。 04 月 13 日|台灣宗教界發表支持暫緩並廢除死刑的連署;天主教台灣主教團就廢除死刑發表聲 明。 04 月 15 日|廢死聯盟協助死刑犯向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認為刑法 271 條違憲。 04 月 21 日|法務部分別於於 4 月 21 日、22 日、26 日和 27 日分別於台北、高雄、台中及花蓮 舉辦四場公聽會,「公聽」會舉辦完隨即於 3 天後執行死刑。 04 月 30 日|法務部長於 4 月 28 日簽署執行令,並於 4 月 30 日槍決了張俊宏、洪晨耀、張文蔚 及柯世銘,台灣 4 年多的停止死刑執行破局。 05 月 01 日|廢死聯盟至法務部前抗議死刑執行。 05 月 01 日~04 日|歐盟外交與安全政策高級代表艾希頓女士,歐洲議會議員、歐洲議會人權 委員會主席 HEIDI HAUTALA 女士及歐洲議會議員、歐洲議會人權委員會副主席 LAIMA ANDRIKIENE 博士,德國聯邦政府人權政策及人道援助委任專員 Markus Loening,法國外交暨 歐洲事務部發言人 Bernard Valero 都對死刑執行發表譴責。 05 月 02 日|亞太綠人大會(APGN)於台灣舉行,大會通過停止死刑執行決議。 05 月 03 日|國際人權聯盟及台權會發表新聞稿<台灣:恢復死刑執行,嚴重倒退!> 05 月 12 日|監察院公佈調查報告,糾正國防部在江國慶案中,非法取供,草率執行江國慶。 05 月 18 日|大法官針對 3 月 11 日、3 月 29 日及 4 月 15 日的釋憲聲請做出不受理決議。 05 月 21 日|廢死聯盟拜會曾勇夫部長,並且遞交由近 200 位學者、教授致部長的公開信「暫停 30
全文請見法務部網站: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188169&ctNode=27518&mp=001。 在王清峰部長的規劃下,法務部於 2008 年 10 月成立工作小組;2009 年 11 月開始籌組「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 小組」,2010 年 1 月確認委員名單,2010 年 3 月 23 日小組召開第一次會議時,王清峰部長已經下台。這個小組由 次長吳陳鐶擔任主席,共有 27 位委員。根據法務部的說法,「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邀請相關領域的學者 專家及團體代表、官方代表,將規劃提出完整的廢除死刑 配套方案,包括死刑廢除後的刑罰替代方案、獄政之管 理教化配套方案、完善的被害人保護制度方案、強化治安方案、教育宣導方案,以化解民眾疑慮,提高民眾對於廢 除死刑的接受度,以縮短達到全面廢除死刑所需時程。不過,這個小組的運作並不順利,定位也不明,針對法務部 提出的建議也不一定被接受,例如對於赦免法爭議的修法建議。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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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台灣死刑報告 ]
執行死刑才是討論死刑存廢的開始」。部長表示和廢死聯盟「目標一致」。 06 月 02 日|廢死聯盟舉行記者會,共有將近百位社運人士、學者出席,呼籲台灣應立即停止死 刑執行。 06 月 03 日|亞洲反死刑網絡(ADPAN)發表聲明,對台灣執行死刑表示遺憾並為死囚請命。 06 月 04 日|廢死聯盟發表致台灣的公開信。 06 月 12 日|世界反死刑聯盟於舊金山召開大會。 06 月 15 日|廢死聯盟拜會馬英九總統,發表給馬英九總統的公開信,要求總統帶領台灣政府立 即停止死刑執行。但馬英九總統表示,自己並未主張廢除死刑,只是樂觀其成。 07 月 02~04 日|邀請美國謀殺案受害者家屬人權促進會(MVFHR)台來舉辦「飄洋過海來看 你:看見被害人」系列演講。 07 月 18 日|英國作家 Alan Shadrake 出版《Once a Jolly Hangman: Singapore Justice in the Dock》,在新加坡被逮捕。 07 年 28 日|日本法務大臣千葉景子簽署執行令,執行了兩位死刑犯。 08 月 27 日|馬英九總統提名的司法院院長候選人賴浩敏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死刑只能依法執 行。 09 月 07 日|廢死聯盟與司改會、台權會舉辦「在你我之間 追尋人間的正義」活動,紀念盧正 被錯誤執行十週年。 09 月 16 日|2010 年第一個死刑定讞個案:沈岐武。 09 月 23 日|第二個死刑確定判決:蕭仁俊、廖家麟被判死刑定讞。 10 月 07 日|第四個死刑確定個案:鄧國樑。 10 月 10 日|世界反死刑日。廢死聯盟於 10 月 8 日到 24 日之間,在台北、桃園、新竹、嘉義、 台南、花蓮舉辦第三屆殺人影展。 10 月 10 日|國際反死刑委員會(ICDP)成立,總部設在西班牙馬德里。現任的主席 Federico Mayor 曾經擔任過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UNESCO)的秘書長,此外包括帶領法國廢除死刑 的前司法部長 Robert Badinter、前瑞士總統 Ruth Dreifuss、擔任過兩任義大利總理目前是 World Justice Project 榮譽主席的 Giuliano Amato 以及前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 Louise Arbour...都是成 員。ICDP 的目標是推動 2015 年達成全球零死刑的目標。 10 月 28 日~11 月 11 日|蘇案平反行動大隊舉辦「正義。無罪。自由人」一系列活動,為蘇案 宣判暖身。 11 月 12 日|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案,再更二審高院宣判無罪。 11 月 30 日|張娟芬出版《殺戮的艱難》一書。 12 月 10 日|兩公約監督聯盟發表<一年又七個月來政府落實兩公約及其施行法之檢討>報告。 12 月 21 日|聯合國第 65 屆大會通過第三份要求全球暫停施行死刑的決議文(65/206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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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關於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於 2003 年成立,目前聯盟主要參與團體有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 進會、台北律師公會、輔仁大學和平研究中心、東吳大學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國際特赦組織 台灣總會、綠黨等。由律師、教授、社運工作者組成的執行委員會議,每月召開一次,討論及 執行聯盟決議的工作。 除了執行委員會議,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有四個主要的工作小組。組織倡議小組:工作主要設定 是向國會修(立)法遊說、公部門施壓、國際串連、募款等等工作;教育傳播小組:主要負責 向社會大眾倡議,吸取國際經驗及國際合作,但強調本土化在地化的廢除死刑運動以及生命教 育,增加民眾的討論及民意支持;研究論述小組:則是希望持續的產出台灣本土化死刑研究論 述,作為廢除死刑倡議及社運的堅實基礎;死囚看守小組:工作主要設定是個案救援、了解每 個死刑犯目前的狀況並提出具體方法協助,包括再審、非常上訴、特赦以及釋憲,希望達成死 刑全辯護、死刑零執行的目標。未來,我們也希望能延續目前的方向,針對犯罪被害人保護有 更積極的行動。 此外,廢死聯盟也是世界反死刑聯盟(World Coalition Against the Death Penalty)及亞洲反死刑 網絡(Anti-Death Penalty Asia Network)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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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台灣死刑報告 ]
目前,台灣廢死運動,面臨最嚴苛的考驗,需要您的支持! 成為「怕死之友」,參與我們的行動! 500 元(一般人士) 200 元(學生) 每年繳交固定費用,即可成為怕死成員。將不定期收到廢死的電子報、活動通知,也可參加「怕死 讀書會」,及優先參與各項活動及其它專屬「怕死之友」的優惠。 參加「廢死後援會」,每月固定捐款(至少一年),支持我們的行動! 固定捐款金額:300 元/月 500 元/月 1,000 元/月 2,000 元/月 5,000 元/月 元/月 捐款期間:自民國 年 月至民國 年 月,共 期。 (參加廢死後援會,限用信用卡捐款,每月固定 5 日扣款,於年底統一寄發捐款收據,做為抵稅之 憑證。) 除了和「怕死之友」相同的優惠外,當廢死有新的出版品時,將免費贈送後援會成員一本。 單筆捐款: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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