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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論 0-3
一、商業會計法立法過程 商業會計法於民國三十八年公布,四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共有通則 、會計事項及憑證、帳簿表冊、財產估價、損益計算、決算及審核、 罰則與附則等八章,共計五十七條。 民國五十三年及民國五十七年皆小幅修正: 商業會計法於五十三年的修正,把第一章「通則」修正為「總則」 ,把第三章「帳簿表冊」修正為「會計科目帳簿及報表」,把第四 章「財產估價」修正為「入帳基礎」。民國五十三年修正後的商業 會計法有:總則;會計事項及憑證;會計科目帳簿及報表; 入帳基礎;損益計算;決算及審核;罰則;附則等八章 ,計七十條。民國五十三年之修正雖未增加章數,但條文數則由原 始公布時的五十七條增加為七十條,幅度甚大,該次修正明訂商業 會計法的主管機關、保障會計人員、記帳幣別、會計科目、憑證、 帳簿、報表名稱、入帳基礎等。 民國五十五年因公司法修正,其中有限公司業務之執行採用「執行 業務股東」及「董事」雙軌制。由於公司法規定的改變,影響商業 會計法第五條中有關公司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方式,於是,商業會 計法於民國五十七年亦配合公司法之修正而加以適當的修正。 民國七十一年研議「商業會計法修正草案」,於七十六年二月二十三 日送立法院審議,八十四年五月二日三讀通過,此次修正幅度頗大, 本次修正重點有: 擴大適用範圍:商業會計法之適用範圍,依本次修正後之第二條之 規定觀之,為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之商業,以 期公、民營事業之會計處理趨於一致,並且建立完整之財務會計資 訊體系。 定義商業及會計事務:商業會計法第二條第二項中明定:「商業會 計事務,謂依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從事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據以 編製財務報表。」 增訂兼任之商業會計記帳人:為解決中小型商業無力負擔僱用會計 人員之費用,於八十四年修法時增訂第五條第五項:「商業會計事 務,得委由會計師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商業會計記帳人辦理之
0-4 商業會計法
;其認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惟本項後經大法官 會議解釋為違憲。 規範商業支出之工具或方法:為節約現金授受時間、避免錯誤及防 止現金遺失被竊之危險,亦為強化勾稽功能,於八十四年修法時, 增列商業之支出若超過一定金額以上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 、劃撥等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以確保交易之安全並建 立查核勾稽之功能。 增列會計制度:為促使商業能編製公正允當之財務報表,首重健全 商業會計制度,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釐定會計制度規範,以利推 行,故於民國八十四年修法時,增訂商業會計法第十二條。 修正入帳基礎及損益計算:調整會計科目之分類及財務報表之種類。 參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 公報,修正第七章「入帳基礎」及第八章「損益計算」,期能以新 的會計理念,帶動實務進步,提升商業會計之水準至國際標準。 劃定會計處理與課稅所得之分界:目前一般中小企業關於帳目之記 載,大多遷就稅法規定,以便利納稅時稅額之計算,形成稅務領導 會計之情況,導致帳務之處理無法反映企業之真實狀況,故於民國 八十四年修法時,增訂商業會計法第六十二條:「申報營利事業所 得稅時,各項所得計算依稅法規定所作調整,應不影響帳面記錄。 」以排除稅務領導會計之情況。 加強會計人員之責任:於八十四年修法時增訂第五條第三項:「會 計人員依法辦理會計事務,應受經理人之指揮監督,其離職或變更 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目前商業之會計人員多受制於人 ,難以發揮會計獨立之立場,故本次修法時增訂第五條第一、二項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設置會計人員辦理之。公司組織主辦 會計人員之任免,在股份有限公司須有董事過半數同意(於民國八 十七年十月十四日修正為須有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 之同意);在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在無限公司、兩 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及第七十三條責任之 減輕及免除:「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或處理電子計算機有關人員,犯前二條之罪,於事前曾表
通 論 0-5
示拒絕或提出更正意見有確實證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八十七年十月十四日三讀通過修正第五條,並增訂第七十四條之一及 第七十四條之二: 第五條第二項修正為:「公司組織主辦會計之任免,在股份有限公 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 之;在有限公司需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 需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增訂第七十四條之一:「未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資格而 擅自代他人處理商業會計事務而有第七十一條或第七十二條各款情 事之一者,應依各該條規定處斷。」 第七十四條之二:「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前,未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 會計事務之資格而以從事代他人處理商業會計事務,且有報繳該項 執行業務所得者,得繼續執業至依法取得資格之法公布施行後七年 止,於其執業期間,並不適用第七十四條之規定。」(修正前之法 律適用或稱記帳業者之落日條款)。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八九)華總一義字第八九○○ 一○四四○○號令修正公布第三條條文。 本次修正主要是刪除有關「省」之規定,以達精省、凍省之政策目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八九)華總一義字第八九○○ 一○四四○○號令修正公布第三條條文(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其修法之重點在於將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主管機關及縣(市)主管 機關之權責予以明確化。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總統(九五)華總一義字第○九五○ ○○七四九一一號令修正: 立法院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通過「商業會計法」修正案,對於 因故意毀損、滅失、塗改、偽造、變造或遺漏會計事項、憑證及資 料,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外;其罰金上限,由現行的新臺幣十五 萬元,提高至六十萬元。 本次商業會計法之修正,主要是為因應經濟環境迅速變動,企業活 動日益電子化、國際化,會計理論日趨發展,商業會計法有全盤修 正檢討之必要,以因應企業經營實務變動的需要,並提昇會計資訊
0-6 商業會計法
品質、健全商業會計制度。 此次商業會計法之修法方向,是以促進商業會計及一般公認會計原 則接軌為原則,並提高部分條文的罰責額度,以預防及嚇阻會計舞 弊和經濟犯罪。修正後之商業會計法將使我國會計原則與國際接軌 ,並提昇我國商業的國際競爭力。 本次修正之要點如下: 明定商業會計法處理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的適用順序,以杜 絕適用上的爭議。 參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概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 編製」的規定,修正財務報表必要註釋的內容,加入下列兩項: 聲明財務報表依照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編製。 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為求登帳的正確性和時效性,使得延後的登帳期間予以縮短。 為預防經濟犯罪,提高罰金罰鍰的額度,以收嚇阻之效。 立法院於民國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三讀通過「商業會計法」部分條文 修正,本次修正係因應國際會計準則之發展趨勢,並檢討不合時宜條 文,修正重點為: 參酌國際會計準則,修正財務報表名稱,將「損益表」修正為「綜 合損益表」,並調整本法會計用語。 參酌國際會計準則,增列財務報表要素、認列條件及衡量基礎之原 則性規定;並修正有關會計項目分類、認列衡量及損益計算之規定。 將商業之決算期間(翌年二月底),由「必要時得延長一個半月」 (四月十五日),修正為「必要時得延長二個半月」(五月十五日 )。 為使企業有更充裕的時間配合因應,新法施行日期為民國一○五年 一月一日。並彈性規定商業得自願自一○三年會計年度開始日提前 適用新法。 最近一次商業會計法修正,係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檢討不合時宜 條文,俾使會計處理與國際接軌,降低企業適用之衝擊,並考量近 年來會計準則快速變動,本性難以即時配合修正,導致企業適用會 計準則時產生困擾,宜僅規範原則性事項,至相關細部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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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於商業會計處理準則或透過相關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規範,俾具 彈性。 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之規定,將「損益 表」修正為「綜合損益表」,並修正財務報表附註之揭露事項, 及調整本法會計用語。 參考國際會計準則「財務報表編製及表達之架構」之規定,增訂 財務報表要素、認列條件及衡量基礎之原則性規範。 配合本法修正後就會計準則僅作原則性規範。 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三十日立法院第八屆第五會期第十二次會議 通過之修正條文如下:增訂商業會計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十八 條之二、第四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之二條文;刪除第六十三條 條文;並修正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 十三條、第四章章名、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 三十一條、第六章章名、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一條 、第六十五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 二、商業會計法之性質 商業會計法本質上係屬公法。 商業會計法為一種經濟行政法。 商業會計法是規範有關「商業」內「會計資訊」的法律,其所規範的 對象主要是商業內的會計資訊及內容,包括--會計資訊之人員、產 生會計資訊者之義務與權利、如何表達會計資訊及如何使會計資訊更 可靠與相關。商業會計法中,雖然沒有一條條文明文規定其係規範商 業之會計資訊,但商業會計法在第一條第一項開宗明義即規定「商業 會計事務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由於商業在進行其會計事務處理 之後,所得到的產品就是財務會計資訊,所以商業會計法是一種規範 商業會計資訊的法律,亦可說商業會計法之最終產品為財務報表。 商業會計法所稱的「商業」,範圍相當廣,舉凡工業、商業、農業、 林業、漁業、礦業、畜牧業或其他例如:服務業、買賣業或製造業的 廠商,只要該商業設立係以「營利」為目的,即屬於商業會計法中所 稱「商業」的範疇。一般人所稱的商業,大都包括營利這一項目標,
0-8 商業會計法
所以一般人所稱的「企業」,就是商業會計法所稱的「商業」,因此 ,本書也將「商業」與「企業」二詞混用,惟商業與企業相同,但與 公司不同。 商業會計法是一種規範會計資訊的法律,但不是唯一規範會計資訊的 法律,其他還有法律也對會計資訊作出規範,例如:公司法、證券交 易法、銀行法、會計法等。公司法中對公司組織之商業、證券交易法 對公開發行公司、銀行法對銀行的會計資訊作出規範,會計法則對政 府機構的會計資訊及其他財務管理層面作出規範。 商業會計法是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之法律。立法院在制定 商業會計法時,即授權主管商業會計法的機關(即經濟部)訂立並公 布商業會計法之相關子法。其子法有: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係根據商業會計法第十三 條之授權制定,主要內容是在規範商業通用會計科目的名稱、會計 憑證與帳簿的名稱,以及財務報表的名稱及編製方法等,商業會計 處理準則是商業會計法之子法中最重要的一項。 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 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係根據商業會計法第四十 條之授權制定,主要在於規範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資料商業 之要件、會計資料之處理程序、會計資料以電子計算機處理後的 保存形式(儲存於資料儲存媒體或輸出)及保存期限等。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一日經(八五)商字第八五二一四八 二○號令。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經(九五)商字第○九五○ 二四三一一七○號令修正,此次商業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 資料辦法修正總說明:為配合商業會計法(九十五年五月二十 四日)之修正,爰修正商業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資料辦法 。玆將修正重點分述如下: 配合本法第四十條將「電子計算機」,修正為「電子方式」 ,爰修正本辦法名稱及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二條至第八條 、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
通 論 0-9
電子方式處理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之控制程序有關密碼設定 ,應適當區分其權限,爰予明確規範(修正草案條文第五條 )。 商業應定期對其會計處理系統進行稽核(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 商業通用會計制度規範:商業通用會計制度規範,係根據商業會計 法第十二條之授權制定。主要係在規範商業在制定其會計制度時得 參考之內容,主管機關經濟部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公布。 會計師暨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受託辦理會計事務 登記及管理辦法:會計師暨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 (即兼任會計人員)受託辦理會計事務登記及管理辦法,係根據商 業會計法第五條第五項之授權制定。主要在於規範會計師及已依法 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如何辦理登記及主管機關如何管 理兼任會計人員之方式。經濟部已草擬其辦法,並於八十八年二月 十二日發出草案,徵求各界之意見,惟至今尚未正式公布。 三、會計資訊之限制 商業會計法並未要求商業提供所有的資訊,其主要原因係因某些資訊 缺乏可靠性,亦即一般人對這些資訊的衡量方法尚無共識,以致這些 資訊無法忠實表達其實際狀況之故。這些資訊在缺乏公認衡量方法的 情況下,若強迫商業自行主觀衡量,並對外提供的話,則易導致各商 業間所提供的資訊不可比較而產生更大的傷害。故商業會計法之立法 目的,主要在於加強財務會計資訊之「可靠性」。 會計估計為會計上不可缺少的項目,所以會計衡量方法的限制,使商 業不得不放棄某些攸關資訊的提供,除此之外,衡量方法的限制亦使 商業提供出來的資訊無法絕對的客觀。會計資訊在衡量時必須採用估 計,估計的使用即為一種對財務資訊而言不確定之原因。估計的行為 涉及對未來的預測,在估計時很難達成百分之百準確,於是也很難達 成絕對客觀或正確之保證。 估計是會計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所以,會計資訊是無法絕對客觀與 真實的,但至少入帳之事項除估計者外,應該依照真實之交易事項。 商業會計法中規定:「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
0-10 商業會計法
『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商會§14)、「非根據『真實事項』 ,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商會 §33)。
選擇題 商業會計法主要目的,在於確保商業之會計資訊具備何種特性? 攸關性
可靠性
及時性
可比較性 【記帳士】
依商業會計法對「商業」之規範,係以何者作為規範基礎? 設立目的
組織型態
產業別
業務型態 【記帳士】
:商業會計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 ;其範圍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既然以「營 利」為目的,即明確說明,不論何種組織型態,只要商業以「營利 」為目的,就受到商業會計法之規範。 下列何者非屬商業會計法之子法? 商業通用會計制度規範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管理辦法 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
【記帳士】
下列有關商業會計法性質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商業會計法屬公法 商業會計法是規範會計資訊的法律 商業會計法為經濟行政法 商業會計法屬程序法
【記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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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適用位階 、商業會計法自從立法以來,一直被視為商業會計界之憲法,一切商業 會計之相關行為,應當依照商業會計法之規定,所以商業會計法於第 一條(適用範圍)中第一項明確規範:「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依本 法之規定。」而於商業會計法第二條第二項亦規定:「商業會計事務 之處理,係指商業從事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載、分類、彙總及 據以編製財務報表。」另外,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二條內明定:「商 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本法、本準則及有關規定,其未規定者,依 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而所謂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其範圍包含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所公布之 各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國際會計原則、會計學理及權威機 構發布之會計文獻等,其適用之次序依序為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公報 解釋、國際會計原則、會計學理及權威機構發布之會計文獻。 :有關一般公認會計原則(GAAP)之解釋名詞,係參考經濟部(八十七、七、二十七 商八七二一七九八八函)之行政解釋。
、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 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依經濟部八十七、七、二十七商八七二一七九八 八號函解釋,係指下列各項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所公布之 各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上述各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之解釋。 國際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又稱為國際會計原則)。 會計學理。 權威機構發布之會計文獻。 四、特別法與普通法之分別 公開發行公司之適用順序: 當商業為公開發行公司時,其適用的會計原則與各原則之優先順序如 下: 證券交易法(其中與衡量會計資訊有關的規定)。 公司法(其中與衡量會計資訊有關的規定)。
0-12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其中與衡量會計資訊有關的規定)。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其中與衡量會計資訊有關的規定)。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其中與衡量會計資訊有關的規定)。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之解釋。 國際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又稱為國際會計原則)。
GAAP
會計學理。 權威機構所發布之會計文獻。 非公開發行公司之適用順序: 當商業為非公開發行公司時,其適用之會計原則與法律時之優先順序 如下: 公司法。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之解釋。 國際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會計學理。 會計文獻(限權威機構發布者)。 其他商業之適用順序: 當商業為非為小規模之獨資、合夥時,其適用之會計原則與適用各法 律之先後順序,如下: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之解釋。 國際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會計學理。 會計文獻(限權威機構發布者)。 :背誦方法: 以公開發行公司之十項為藍圖。 非公開發行公司刪除證券交易法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