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租稅法規之概念
1-2
第二章 稅捐稽徵法
2-2
第三章 所得稅法─綜合所得稅
3-2
第四章 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
4-2
第五章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5-2
第六章 遺產及贈與稅法
6-2
第七章 土地稅法
7-2
第八章 貨物稅條例
8-2
第九章 房屋稅條例
9-2
第十章 契稅條例
10-2
第十一章 娛樂稅法
11-2
第十二章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12-2
1-2 稅務法規
稅稅稅稅稅稅稅稅 適
用
考
試
名
稱適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升官等 考試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 三等考試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 三等考試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 三等考試 專業知識及核心能力
命
題
一、所得稅法 總則。 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 稽徵程序。 獎懲。 施行細則。 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總則。 減免範圍。 稅率。 稅額計算。 稽徵。 罰則。 施行細則。 三、遺產及贈與稅法 總則。 遺產稅之計算。 贈與稅之計算。
用
考
試
類
科
財稅行政 財稅行政 財稅行政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財稅行政、財稅法務 一、了解我國稅捐稽徵基本法規。 二、了解我國所得稅相關法規。 三、了解我國銷售稅相關法規。 四、了解我國財產稅相關法規。 五、了解我國各稅之稅收分成概念及租稅減免規 定。 大
綱
第一章 租稅法規之概念 1-3
稽徵程序。 獎懲。 施行細則。 四、土地稅法 總則。 地價稅。 土地增值稅。 稽徵程序。 罰則。 施行細則。 五、房屋稅條例及契稅條例 六、娛樂稅法 總則。 稅率。 稽徵。 獎懲。 七、貨物稅條例 總則。 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完稅價格。 稽徵。 罰則。 貨物稅稽徵規則。 八、稅捐稽徵法 總則。 納稅義務。 稽徵。 行政救濟。 強制執行。 罰則。 附則。 九、相關法規 財政收支劃分法概念。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減免部分)。 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 備 註 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1-4 稅務法規
一、租稅的名稱 租稅又稱賦稅、租賦、稅捐,皆稅之意。我國古代對田畝課徵者稱賦、稱租 ,對百貨課徵者稱稅。近代名稱已統一,經常課徵者除田賦外均稱稅,臨時 徵收者稱捐。 二、租稅名詞及原則 國境稅與國內稅: 國境稅:係一個國家對通過其國境之貨物所課徵之租稅,它是一種「國 境稅」,也是一種「對外關稅」。 國內稅:係在一個國家內符合特定條件所徵收之租稅,除了國境稅以外 之稅捐,皆可稱為國內稅。 直接稅與間接稅: 直接稅:納稅義務人為最後租稅承受者,如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證 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等。 間接稅:租稅透過交易轉移給最終消費者或購買者做為租稅承受者,如 關稅、貨物稅、營業稅、印花稅、娛樂稅等。 國稅與地方稅: 國稅:稅收歸屬於中央政府者稱之,如關稅、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 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貨物稅、營業稅等。 地方稅:稅收歸屬於地方政府者稱之,如地價稅、房屋稅、牌照稅、印 花稅、娛樂稅等。 累進稅、定額稅與比例稅: 累進稅率是隨課稅金額或數量的大小而決定課稅稅率的高低,例如綜合 所得稅、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等。 定額稅率是採一定金額作課稅的標準,也就是稅額固定不變的。 比例稅率是不論課稅金額或數量的大小,課稅稅率均相同之租稅,例如 營業稅、遺產及贈與稅。 從量稅與從價稅: 從量稅係以課稅客體之數量為課稅標準,如關稅、田賦及部分貨物稅。
第一章 租稅法規之概念 1-5
從價稅係以課稅客體之價值為課稅標準,如所得稅、營業稅及部分貨物 稅。 罰鍰與罰金: 罰鍰係屬於租稅行政罰,行政罰是以過失為主要要件,政府為了達成國 家行政的目的,對於達反行政程序上所做之處罰,主要可以區分為滯納 金、滯報金及怠報金等。 罰金係屬於租稅刑事罰,刑事罰是以故意、過失為主要要件,主要可以 區分為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等。 實體法與程序法: 實體法係規範納稅權利義務之法律,例如課稅主體、客體及稅率等。 程序法係規範如何執行實體法之法律,例如申報期間、方法及繳納期間 等。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納稅義務人課稅之實體必須按照租稅發生當時之租稅法律加以規範課徵, 但如果係屬不影響租稅之相關程序,係按照實際繳納當時之租稅法律加以 規範實施。
李四於民國 98 年 1 月 2 日死亡,漏報遺產稅額 300 萬元(適用稅率
50%),被裁處 1.5 倍罰鍰,目前仍在行政救濟程序中。民國 98 年 1 月 23 日遺產稅率調降為 10%,裁罰倍數亦調整為 1 倍。試問有關李 四之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遺產稅率改為適用 10%重新計算漏報之遺產稅,裁罰倍數改為 1 倍 遺產稅率仍適用 50%計算漏報之遺產稅,裁罰倍數仍為 1.5 倍 遺產稅率改為適用 10%重新計算漏報之遺產稅,裁罰倍數仍為 1.5 倍 遺產稅率仍適用 50%計算漏報之遺產稅,裁罰倍數改為 1 倍 【高考】 就租稅法之基本概念,下列何者錯誤? 實體從新,程序從舊
命令不得牴觸法律原則
實質課稅原則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1-6 稅務法規 【普考】 租稅法律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憲法第 19 條租稅法律原則係「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例如司法 院釋字第 706 號解釋。 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係「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 、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例如司法院釋字第 694、696 號解釋。 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係憲法「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 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 以法律限制之」。
司法院釋字第 694 號解釋,宣告有關民國 90 年 1 月 3 日修正公布之
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 目以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未 滿 20 歲或年滿 60 歲」始得減除免稅額之規定,為減除免稅額之限制 要件部分,違憲。其主要違憲理由係違反下列何者? 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誠實信用原則
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憲法第 19 條租稅法律主義 【高考】
司法院釋字第 696 號解釋,宣告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
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憲。其主要違憲理由係 違反下列何者? 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誠實信用原則 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 憲法第 19 條租稅法律主義
【高考】
司法院釋字第 706 號解釋,宣告有關財政部 77 年發布之修正營業稅 法實施注意事項(100 年 8 月 11 日廢止)第 3 點第 4 項第 6 款規定 及財政部 85 年 10 月 30 日臺財稅第 851921699 號函,關於法院之拍 賣或變賣貨物,應於稽徵機關徵得營業稅款後,買受人依稽徵機關所 填發之營業稅繳款書第三聯(扣抵聯),始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規
第一章 租稅法規之概念 1-7
定,違憲。其主要違憲理由係違反下列何者? 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 憲法第 19 條租稅法律主義 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誠實信用原則 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高考】
實質課稅原則: 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 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 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租稅救濟程序優於實體: 租稅之救濟以程序為主要受理依據,即表示程序法優於實體法,只要程序 不合,即不進行審查而直接駁回,故又稱「程序不符,實體不究」。 從新從輕原則: 租稅罰可分為行政罰及刑事罰,針對納稅義務人有利之論述,二者採用從 新從輕之規定。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相同之租稅事項,如有特別頒布特別法規定者,應優先適用於特別法,反 之,則適用於普通法之相關規定。 新法優於舊法原則: 相同之租稅事項,如有頒布新法規定者,應適用新法相關規定,而排除舊 法之應用。 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租稅法之適用,僅限於租稅法公布實施後所發生之事項,不得溯及租稅法 律公布實施前之已發生租稅事項。 立法院三讀程序: 一讀:依據相關機構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朗讀相關修正案標題後 ,送交相關委員會審查。 二讀:法律案之相關條文進行討論、修正、重付審查、撤案等議題。 三讀:只針對法律案文字做適當之修正,並交付表決,表決通過即完成
1-8 稅務法規 相關立法程序 水平公平(Horizontal Equity)及垂直公平(Vertical Equity): 水平公平:經濟能力或納稅能力相同的人應當繳納數額相同的稅收(經 濟能力相同者負擔相同的租稅)。 垂直公平:經濟能力或納稅能力不同的人應當繳納數額不同的稅收(富 有者應負擔較高的租稅)。 節稅、避稅及逃稅: 節稅:選擇稅負最輕的途徑,達到少納或免納租稅目的的行為。 避稅:合法但鑽法律漏洞,達到少納或免納租稅目的的行為。 逃稅:係指違反稅法規定,達到少納或免納租稅目的的行為。 共分稅: 稅收由多級政府共享者,稱為共分稅,如遺產及贈與稅。 財政收支劃分法: 下列各稅為國稅: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關稅;營業稅; 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礦區稅。 前項第款之所得稅總收入 10%、第款之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 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 40%及第款之貨物稅總收入 10%,應由 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上述分配款應保留 6%做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之用。 第項第款之遺產及贈與稅,應以在直轄市徵起之收入 50%給該直 轄市;在市徵起之收入 80%給該市;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 80% 給該鄉(鎮、市)。 第項第款之菸酒稅,應以其總收入 18%按人口比例分配直轄市及 臺灣省各縣(市);2%按人口比例分配福建省金門及連江二縣。 中 央 政 府地 方 政 府備
註
所
得
稅
90%
10%
營
業
稅
60%
40%
貨
物
稅
90%
10%
遺贈稅(直轄市徵)
50%
50%
共分稅
遺贈稅(鄉鎮市徵)
20%
80%
共分稅
第一章 租稅法規之概念 1-9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下列國稅何者無須依法定比例分配給地方政
府? 所得稅
遺產稅
關稅
營業稅【高考】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中央政府應將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多少由
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10
20
40
50
【初等】
我國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稅課劃分為國稅、直轄市及縣(市)稅,
下列何者屬於國稅?印花稅營業稅娛樂稅遺產及贈與稅菸 酒稅
【稅務四】
工程受益費收入: 各級政府於該管區內對於因道路、堤防、溝渠、碼頭、港口或其他土 地改良之水陸工程而直接享受利益之不動產或受益之船舶,得徵收工 程受益費。 前項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以各該工程直接與間接實際所費之數額為限 ,若其工程之經費出於賒借時,其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以賒借之資金 及其利息之償付清楚為限;但該項工程須繼續維持保養者,得依其需 要繼續徵收。 工程之舉辦與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均應經過預算程序始得為之。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不得基於下列何種原因? 償付賒借工程資金
償付賒借工程資金利息
籌措新建工程資金
維持保養該項工程經費【高考】
三、我國的租稅制度 我國中央與地方政府租稅結構: 我國現行的租稅結構,是依照憲法和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區分為:國
1-10 稅務法規 稅(中央稅)、直轄市及縣(市)稅(地方稅)2 級。 各種稅目的介紹: 國稅簡介資料列表 稅
綜合所得稅
目課 徵 對 象 及 範 圍納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 得之個人,不論其為 本國人或外國人,亦 不論其是否居住中華 民國境內,均應就中 華民國來源所得課徵 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 外)經營之營利事業 ,不論其組織形態, 均應課徵營利事業所 得稅。 遺產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 境內之國民,死亡 時就其中華民國境 內境外全部遺產, 課徵遺產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 境外之國民,及非 中華民國國民,死 亡時在中華民國境 內遺有財產者,就 其在中華民國境內 之財產,課徵遺產 稅。 贈與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 內之國民,就其在中 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 財產為贈與者,及經 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 之國民,及非中華民 國國民,就其在中華 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
稅
義
務
人主
要
法
令
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所得稅法、所得稅法 之個人。 施行細則、營利事業 所得稅查核準則、產 業創新條例、產業創 新條例施行細則、所 得基本稅額條例、所 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 細則。 營利事業。
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 遺產及贈與稅法、遺 執行人;無遺囑執行 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 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 則。 贈人;無遺囑執行人 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 定之遺產管理人。
贈與人。
第一章 租稅法規之概念 1-11
貨物稅
證券交易稅
期貨交易稅
營業稅
與者,均應課徵贈與 稅。 凡貨物稅條例規定之 國內製造之貨物, 貨物稅條例、貨物稅 稽徵規則。 貨物,不論其在國內 為產製廠商。 產製或自國外進口, 國外進口之貨物,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為收貨人、提貨單 均課徵貨物稅。 或貨物持有人。 委託代製之貨物, 為受託之產製廠商 。但委託廠商為產 製應稅貨物之廠商 者,得向稅務機關 申請以委託廠商為 納稅義務人。 凡買賣有價證券,均 證券出賣人。 證券交易稅條例。 課徵證券交易稅,但 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 買賣,免徵證券交易 稅。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期 買賣雙方交易人。 期貨交易稅條例。 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 易,依期貨交易稅條 例之規定,徵收期貨 交易稅。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 業稅法、加值型及非 貨物或勞務,及進口 營業人。 貨物,均應課徵營業 進口貨物之收貨或 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 細則、統一發票使用 稅。 持有人。 外國之事業、機關 辦法。 、團體、組織,在 中華民國境內無固 定營業場所者,其 所銷售勞務之買受 人。但外國國際運 輸事業,在中華民 國境內無固定營業 場所而有代理人者 ,為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