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論-政治學的學習架構 第一章 政治學緒論 第二章 政治學方法論 第三章 政治思想與意識形態 第四章 民主政治 第五章 政治民主化 第六章 民族主義 第七章 國家、政府與主權 第八章 憲法與憲政 第九章 政府體制 第十章 立法機關 第十一章 政黨與政黨制度 第十二章 選舉制度與投票行為 第十三章 政務領導與官僚組織 第十四章 司法機構 第十五章 政治文化與政治社會化 第十六章 政治參與與社會運動 第十七章 民意與政治傳播 第十八章 人權與公民權 第十九章 利益團體 第二十章 公共政策 第二十一章 全球化與國際政治 第二十二章 地方政府 第二十三章 政治經濟學 第二十四章 比較政府與政治 附錄 政治學各章節題目總集結
423 502 530 546 581 608 651 671 702 720 756 771 795 813
1 22 53 112 160 198 217 269 291 352 381
1
001
政治學緒論 亞里斯多德 城邦(Polis) 背景:政治的起源 理想的「群居」生活狀態 群居的生活 各種問題的解決 各種群體目的的實踐 哲學目標的探討與追求 規範性目的的實踐 構成政府的法律制度 「公共事務」 政治的定義 「權力」及其相關事務 衝突管理 合作 社群性─「群體生活」型態與 衝突 「個體生活」型態並不相同 互不干涉 「政治作為」通常皆是為了達成特定「目的」所做 目的性 之「後天」行為(目的決定行為) 政治的特性 群體的「生活目的」需要「多數人」共同配合、合 作始能實踐 意涵:倘 A 可以使 B 去做 B 原本不願意做 的事情,則 A 對 B 掌有權力 權威性─權力 價值:一種有助於達成政治目的的「強制力」 性質:又可區分成為公領域跟私領域的權力 爭議:公領域與私領域的權力是否皆屬「政 治」的探討範圍仍存有爭議
生存 秩序 政治的目的 富足 進步
002 倘若不行,理由為何?「市民 公領域(政治領域)是否 社會」的性質 政治的限度─ 可以侵入、干涉私領域? 倘若可以侵入,則侵入的標準 公私領域二分 為何? 倘若公領域完全介入私領域,可能產生甚麼樣的後果? 哲學 史學 人類學 政治學與其他學科的關係 社會學 經濟學 心理學 「Politics」(政治)一詞,乃是由希臘文「Polis」(城邦)以及「Politeia」 (政體)演變而來。政治哲學家亞里斯多德曾指出,「人類是『Polis』(城邦) 的生物」,即充分說明了西方社會「政治」的原點,正是一種來自於:「城邦」 的「群居式生活」。 「群居」 ,顧名思義,即是一群人為了達成「特定目的」 (如生育、生產分 工),透過「互動分工」以及「共同生活」的方式,所集結而成的一種「社會 互動模式」 。而政治研究者們很早就發現,人類在此種「社會互動模式」當中, 將會發展出與「獨居」狀態十分不同的「生活形態」。 蓋在「獨居生活」當中,個人的任何行為,僅需考量自己的「需求」以及 「意願」即可;但是在「群居生活」當中,人與人的互動,將使個人不可避免 的需要考慮群體裡「其他人」的「認知」、「立場」以及「感受」。而這也使得 個人在「群居」關係裡,受有比「獨居生活」更多的「限制」。 除此之外, 「群居生活」亦是一種「集體行為」 ,因此倘若個人或是團體希 冀完成某一個特定的「群體目標」 (如建立一個更民主的社會) ,則其亦往往需 透過「與他人協同合作」(集體協作)的方式,始能滿足、解決該目標需求。 而此亦說明了,人類在此「群居」的基礎之上,亦需發展出一套與「獨居」狀 態不同的「生活方式」,始得應付各種來自於「集體協作」的需求、挑戰或限 制。 對於亞里斯多德等古希臘哲學家而言,所謂的政治(Politics),即是在 此「群居」基礎之上,得以使「個人」或是「群體」追求、達成更「良善生活 目標」的一種生活方法。
1
>>
chapter 政治學緒論
003
換言之,對於亞里斯多德等人而言,只要透過「政治手段」 (如公眾討論、 制定城邦的律法),個人或是群體即可「妥善滿足各種群體需求」、「解決群體 衝突」 ,甚或是「提升個人及群體的內、外在價值」 (如成為一個更關心公眾事 務的人;或是建立一個更富裕的城邦) 。而此即為政治研究者們,對於「政治」 這個概念最早期的認知。 然而,「群居」固然是「政治」的起點,但是「群居」這個概念,就可以 直接等同於「政治」嗎?這個答案很顯然是否定的。誠然,在群居生活當中, 雖然有很多的事務需要透過「群體協力」達成,而這也構成了群體「參與」 、 「介 入」的基礎;但是在「現代」的「群居生活」裡,卻仍然還是有很多的事項, 就性質而言可能並不需要,或者是不適合受到公眾的介入、干涉亦或是限制。 如個人的婚姻生活、宗教信仰、職業選擇等,即可能在此種觀點之下被視為是 「私人生活」 ,而應與代表「群體公眾生活」的「政治」概念進行區隔。因此, 「到底甚麼是政治」,「群居生活當中的那些事項應該被視為是政治的管轄範 圍」 (也就是「政治的限度」問題) ,即成為政治學研究最初始,也是最核心的 關鍵主題之一。 本章將針對「政治的意涵」 、「政治的限度」 、 「政治的目的」以及「政治的 特質」等內容進行討論介紹。但由於該些「看似基本」的內容,實際上乃是政 治學兩千多年來各種不同觀點、看法的彙整,第一次接觸政治學的同學可能會 特別感覺本章較為抽象難懂。因此老師建議同學們在日後閱讀完二、三章內容 之後(以及接下來整本書內容閱畢之後),可再回過來閱讀本章,相信對於理 解本章節內容會更有幫助。 ※亞里斯多德與《政治學》 亞里斯多德為歷史上第一個,使《政治學》這個詞彙稱呼人類公眾活動的政 治研究者《政治學》亦為其著作名稱。因此其又有「政治學之父」的雅稱。
壹 何謂政治 在政治學兩千多年的學科發展歷程當中,不同時期的政治研究者,對於「何 謂政治」的這個問題,皆曾表達過不同的見解。而這也使得關於「政治」的內 涵,出現了各種分歧的觀點。 早期政治思想家對於「何謂政治」的看法較為統一,大多將其視為一種「群 居的生活方式」,其概念的核心價值即在於「為群體或是個人尋求更好的生存
004 狀態」 (例如如何追求幸福生活、如何追求自由與正義等價值) 。但當代對於「何 謂政治」的討論卻已揚棄了上述的觀點。 大體上,當代不同「時期」的政治研究者對於「政治」的界定,很大程度 會受到該時期「研究方法」以及「研究觀點」的影響(可見第二章內容)。對 於傳統政治哲學家以及法學家而言,政治乃是一種得以實踐「規範性目的」的 途徑;對於政治科學家而言,政治乃是一種探討「公領域當中權力運作模式」 (即公眾事務)的學科;對於馬克思主義以及女性主義者而言,只要與「權力」 有關的事物,不論其身處的環境為「公領域」還是「私領域」,其皆應被視為 是「政治事務」;對於某些特定的政治學者而言,政治即為一種「衝突管理」 的模式。以下即就此四個面向,為各位同學說明當代,關於「何謂政治」的四 種觀點。
一、政治是一套「規範性目的的實踐制度」 此為政治學最早期出現的觀點,亦為多數政治哲學家以及法學家所接受。 該派學者認為,政治學乃是一個以「改善社會」為目的的學科,政治以及 政治學研究的內涵,自也應以「規範式價值的探討與追求」(如正義的內 涵、自由的內涵等)以及「實踐規範性價值的制度」為核心。其又可以區 分為以下兩種內涵:
哲學目的的探討與追求(哲學觀點): 傳統的政治思想家,往往對於整體的國家社會抱有一種「規範式」的 期待,認為人類的生活「應該」可以有一種「較為理想」的狀態。而 政治研究的目的,亦「應」以探討或是追求一種「更良善」的「群體 生活以及狀態」作為目標。 如蘇格拉底一生即專注於探求,如何能夠在一個城邦當中尋得「正 義」 ;柏拉圖主張「哲君統治」 ;洛克、盧梭等人透過「契約論」的思 辨方式,試圖確立「天賦人權」 、 「主權在民」等規範性價值,皆為適 例。
規範性制度的設計(法學觀點): 「制度」,乃是一個社會當中,用以「實踐抽象規範價值」的工具, 而任何的「規範性目標」,最終亦仍需透過「制度性的規範」始能加 以實踐。因此「制度的設計」實際上亦可以被視為是一種「規範性目 的」的具體延伸。 如孟德斯鳩(Montesquieu)即主張,一個國家倘若採用「行政、立 法、司法」三權分立復又制衡的運作模式,則將可以有效的限制政府
1
>>
chapter 政治學緒論
005
的權利,確保民主;又如俾斯麥、馬基維利(Machiavelli)、加納 (J.Garner)等人,亦皆認為政治乃是一種「國家與政府的活動」 (政 治乃是政府的藝術),皆為適例。 ※「規範」(規範式;Normative) 「規範」一詞原意本僅是一種「供人們進行是非對錯判斷的『標準』」 ,然而 其在政治學的用語當中,卻往往會與「政治哲學」 、 「思想性」 、 「道德性」 、 「應 然性」、「抽象性」等概念進行連結。因此「規範」,此一概念在政治學的研 究當中,除了其原本的「標準」意義之外,亦增添了「方向性」、「評價性」 等意涵於其中(如勸人為善),成為了一種具有「方向性」及「評價性」特 質的「道德標準」。 ※「應然」與「實然」 「應然」與「實然」,代表的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政治學研究傾向。重視政治 學「應然面」的學者,往往會將研究焦點放置於特定政治現象、政治議題或 是政治制度「應該變成甚麼樣子」的研究面向之上(具有價值判斷的傾向); 而重視「實然面」的研究者,則通常會比較重視特定政治現象或結果「實際 上是怎麼樣」 (力求客觀,不帶有價值判斷) 。而此兩種不同的研究觀點,也 成為日後政治學之「規範」 (傳統)研究法與「實證」 (科學)研究法的衝突 基礎。 反思: 理論特點:上述將政治視為「規範性目的實踐」的主張,為早期政 治研究者所抱有的研究觀點。該種研究途徑固然引導出了政治學早 期的兩大研究核心─「規範價值」與「政府制度」,卻仍然受到了 後世政治學者的廣泛批評。 對「哲學」觀點的反思:針對早期政治研究者,對於政治研究所抱 持的「哲學探求」傾向,後世政治研究者主張,政治學的研究不應 建立在「空想」以及「道德推論」之上。批評者指出,「規範性」 的觀念固然有助我們「想像」一個美好的社會環境,但在缺乏「實 證研究」的基礎之上,對於改善「真實」的社會環境並無助益。除 此之外,「規範式概念」本身的「空洞分歧」以及「無法被驗證」 的特質,亦有可能會進一步導致大規模的紛爭以及衝突,甚或是戰 爭殺戮等負面後果(如法國大革命的瘋狂殺戮)。因此研究者應盡 量避免使用此種「規範式」的思維以及詞彙。 對「法學」觀點的反思:在規範性制度研究的部分,批評者指出,
006 政治實際上乃是一種「動態的過程」,因此僅倚靠「靜態不變」的 「規範性制度」規範,實際上很難確保政治目的的達成以及維繫。 除此之外,過分重視「制度」而忽略「行為者」的結果,亦可能會 造成坐視「行為者」操弄、扭曲制度的負面結果(如威瑪共和即造 就了希特勒的崛起)。因此批評者認為政治學的核心研究主題,應 為造就政治「動態結果」的「權力」以及「行為者」本身,而非陷 入「靜態」制度設計以及研究的窠臼之中。此種批評在二戰之後受 到廣泛的支持,而單純將「制度設計」視為是「政治」研究主要內 涵的主張,在當代亦已幾不復見。
二、政治是公共事務 西方社會在早期的政治學研究當中,即開始發展出 「公、私」領域二分 的概念。 其中, 「公領域」即等同於我們前面所描述的「群居式的公眾領域」 (需要 受到他人限制及協助,始能達成共同目標的生活領域)。當人們身處「公 領域」時,雖然可能會受到群體的監督限制(如應遵守法律規範),卻也 可以透過「群體協力」的方式,來達成特定的群體目標。 而所謂的「私領域」,則通常是指涉那些「無關公眾」的生活領域。在私 領域當中,人們可以自由的選擇自己想要的生活,而無須受到他人干涉、 限制。 公私領域的二分,構成了傳統西方政治學認知「政治作用範圍的基礎」 (即 公領域始為政治作用的場域)。而其通常又可以分為以下兩種內涵:
政治是「公共領域」的活動: 早期政治研究者在研究政治時,往往重視政治運作當中的「公共」特質, 對於該些研究者而言,所謂的政治,即為在「公領域」當中所從事之各 種活動。 人是「城邦」 (政治)的動物(亞里斯多德) :亞里斯多德認為,所謂 的「政治生活」,即是指人在「城邦」當中,從事的各種「公眾」行 為。而亞里斯多德亦指出,人唯有在城邦的各種思辨以及群體行為之 中,始有可能建構出「良善的自我及生活」。 政治就是管理眾人之事(孫文):該種主張認為,群居的人類將會帶 來「管理」的需求(如衛生、住宿、飲食、治安等需求),而所謂的 「政治」 ,即為針對群居眾人實施「管理」的過程(制度設計、運作) 以及結果(是否有滿足管理的需求)。
1
>>
chapter 政治學緒論
007
政治乃是「權力在公領域當中」行使的一種過程: 此種說法為當代西方政治學界的主流看法。該種觀點同意(或至少具有 此種傾向)「公領域」確為「政治」得以發揮效力的主要場域。但是對 於該派學者而言,「權力」才是讓各種「政治行為」得以在公領域當中 順利運行的關鍵基礎。換言之,相對於傳統政治學者僅將研究焦點放置 在表層的「公共領域」議題之上,當代政治研究者更關注隱藏在各種「公 領域」表象背後的「動態權力關係」 ,並認為「公領域權力」 ,始為政治 學研究的核心內涵(但私領域的權力關係被視為是私人事務,因此不在 政治的討論範圍之中)。 “Politics : Who gets what , when and how?”( 拉 斯 威 爾 , Harold Lasswell):拉斯威爾指出,「政治」為一種「權力互動的現象」,而 政治學的意義,就是在探討這些握有權力的人「在甚麼樣的時機點, 透過甚麼樣的過程,得到甚麼樣的結果。」 (誰得到什麼?何時得到? 如何得到?)。 “Politics is the authoritative allocation of value for a society.”(伊士頓, David Easton) :伊士頓認為,政治行為的核心領域在於「權力」以及 「社會價值的分配過程及結果。」因此政治應被界定為:「社會價值 的權威性分配。」 政治為公共政策的制定及結果:近期的政治學研究則有部分學者直接 將政治視為「公共政策」的制定「過程」及「結果」。唯其對於「過 程」一詞採用較為廣義的界定,因此凡是與公共政策制定「過程」相 關的事項(如遊說、國際因素等)亦可被視為是政治的範疇。此種看 法乃是受到如上述伊士頓等行為主義學者的影響,屬於當代觀點之 一。 反思: 理論特點:上述「公、私領域」區分的觀點,為「政治」提供了一 種更具體的分析模式。而當代政治學研究對於「權力」現象的關注, 亦使得政治學的研究可以跳脫「靜態制度研究」的窠臼,讓我們更 清楚的理解在政治的運作過程當中, 「實際上發生了甚麼事情」 ,以 及「為什麼發生這些事情」 ,而非僅是單純的探討甚麼事情「應該」 或是「不應該發生」。 缺乏「私領域權力」要素的探討:然而,該種觀點過分重視「公領 域」 (正式的政治結構,如政府機關、投票場合)當中的權力關係, 卻忽略了在「私領域」(非正式的政治結構,如家庭、職場、勞資
008 關係等)當中) ,仍然也會具有某些「政治性」的、 「需群體介入始 得以改善」的「權力」要素存在(如性別歧視、剝削、階級差異等) 。 而這些存在於「私領域」的「政治性」要素,在某些學者眼中(如 馬克思主義、女性主義學者),卻可能才是「真正重要的存在」。 忽略「權力」以外的「環境因素」:除此之外,將政治界定成為單 純的「公領域權力關係」,亦有可能忽略文化、鄉土民情、法令規 章等,會對行為者產生直接或間接影響的其他環境要素,而這也有 可能降低政治學者們理解特定國家之特定政治現象的能力。
公領域 (「正式」領域)
私領域 (「非正式」領域)
如政府、政黨等
理論上 不得為 公領域侵犯
如個人、企業等
圖解:政治的公私「領域」劃分 ※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 市民社會一詞,最早的意涵可溯及雅典時期,原意指為「城邦」;而到了西 元一世紀左右,透過思想家西賽羅的詮釋,「市民社會」一詞又被指涉為是 一種「已經發展到可出現城市文明之政治社群或國家」 ;一直到了 19 世紀, 德國哲學家黑格爾才針對「市民社會」一詞,發展出具有現代性的理論意涵。 黑格爾認為,人類社會總共有三種性質不同的「領域」存在,分別為:國家、 家庭、市民社會,而其中,「市民社會」即意指為相對於「國家」存在的一 種「私人領域」。在「市民社會」當中,所有的人都被設想成為一種理性自 利的獨立經濟人,皆會以追求自己的利益為其最高考量;而相反的,當人們 處於「家庭」或是「國家」這兩個領域時,由於領域特質的不同,人們即會 被要求「以他人的利益」為最優先的考量。因此,「市民社會」一詞,在現 代的政治學詞彙當中通常即泛指為:「不具有或不應具有政治或公眾性質的 私人領域或空間」(其在性質上即等同於「私領域」概念)。
1
>>
chapter 政治學緒論
009
※市民社會、私領域與個人自由 在傳統西方的政治學研究當中,「公、私領域」二分的概念之所以會如此受 到重視,其主要原因在於政治學者們很早就發現到:在人類的社會生活當 中,「公領域」的生活固然可能有助於我們完成集體的公共目的,卻也有可 能對個人造成極大的限制,甚或是侵害。 舉例來說, 「政府」 ,乃是公領域當中,最重要的「公權力機制 」 。而人們在 政府的帶領之下,亦有可能「共同建構」出更穩定的社會秩序,或者是更繁 榮的經濟發展;然而,在諸如腐敗官員強行向人民索求賄金、統治者強拆民 房或是武力鎮壓等某些特定情況之下,政府也有可能搖身一變,成為侵害人 民權利的壓迫者。因此,如何界定那些事情是「政府可以做的」(屬於公領 域事項) ,那些事情是「政府不應該介入的」 (屬於私人事務,不應由政府干 預),即成為劃分「公私領域」的關鍵實益。 換言之,對於西方多數政治學研究者而言,「公領域」之所以是一個「可能 可以」達成眾人願望的場域,乃是來自於其具有一種「集結眾人力量」的特 質(如眾人繳稅,即可讓政府有足夠的資金投資、建設)。然而,此種「群 力」的特質倘若在特定人士的操弄之下,反而亦可能會成為「侵害個人權利」 的基礎(且個人根本無法與「群力」對抗)。 因此,為了確保個人在公領域空間外,仍可保有一部分「自主決定」(即自 由)的行動空間,一個在「理論上」得以不受「公領域」控制(必要時還得 以反抗)的「私人領域」即有其存在的必要。 除此之外,「私領域」的概念,亦包含有「得以免除他人關注以及干涉」的 意涵在其中。蓋在「群居」生活當中,「公領域」的事項往往會受到眾人的 討論、關注。但另一方面,眾人的討論以及關注,亦有可能對個人造成各種 壓力、甚或是限制。因此,在「群居」生活當中,保有部分不受他人討論; 關注以及干涉的空間(如戀愛、職業選擇、宗教信仰),即為構成個人「社 會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的一個重要部分。 當代政治學在概念上,很常使用「市民社會」這個名詞,取代「私領域」的 概念。而市民社會在當代民主政治當中所象徵的,亦為那些「政府應竭確保 其自由多元、繁榮自主且權利不受侵害的私人活動領域」。 事實上,雖然在大多數情況當中, 「公領域」始為「政治」發揮效力的領域。 但就性質而言,「政治」終究仍是人們達成「生活目的」的手段。因此,對 於許多西方政治學者而言,「私領域」自由與權利的確保(並使其在必要時 具有抵抗公領域侵害的能力),才是我們從事政治研究以及政治實踐的最終 目標。
三、政治即為「權力及其相關事務」 相對於前述當代西方學者,僅將「政治」限縮在「公領域的權力關係」之
010 上,馬克思主義以及女性主義的政治研究者,對於「政治與權力」關係的 理解,採取的是一種更為廣泛的分析觀點。支持該種論點的學者指出, 「權 力」實為政治學研究當中最重要的一個現象。而任何的權力關係,在缺乏 群體監管的情況之下,亦皆有可能會導致「不平等」 、 「壓迫」或是「剝削」 等負面現象。而「政治」的目的既為尋求群體生活品質的提升,則不論「公 領域」或是「私領域」的權力關係,只要有可能損害個人的生活品質,即 皆應屬於「政治」探討以及干涉的內容。因此,該派學者主張,只要是與 權力有關的事務,不論其所處為公領域還是私領域,其就性質而言,皆應 被視為是「政治事務」。
新、舊馬克思主義: 「權力」是馬克思主義最核心的論述內容。從馬克思主義的角度觀之, 所有事物只要具有「權力特質」 ,則其必定具有所謂的「政治特性」 。因 此,大至政府決策,小至家庭糾紛,只要事件內容具有「強制性」及「不 平等關係」,皆為「政治」所涵蓋的範圍。新馬克思學派更將此種「權 力特質」深入至文化、意識等面向,認為文化的散播亦同樣具有「政治 特性」(文化霸權)。
女性主義: 女性主義者對於「政治」的觀點,很大程度受到了馬克思主義學者的影 響。傳統的政治學並不將「性別」議題納入「政治」的討論當中,而女 性主義者則主張,不論是在公領域或是私領域(如家庭),只要是會涉 及到「性別權力」的事項,都屬於「政治」應介入並改善的範疇。
反思: 理論特點:「權力」無庸置疑是「政治」最核心的概念之一,而社會 上許多涉及「權力」的事物,也大多需要透過「政治力量」的介入, 才得以使其維持合理的運作關係。然而,倘若將「所有」與「權力」 相關的事項皆納入「政治」內涵,則亦會產生「界定範圍過廣」的問 題。 「權力事件」未必皆應與政治有關:如家庭當中父母是否有意願給予 子女零用錢,此即涉及了「權力」的問題。然而倘若將其視為一件「政 治事件」,甚至需動用到「強制力」處理,則未免有妨害個人選擇自 由之虞。因此,雖然「權力」與「政治」的關係十分密切,但「政治」 在運作上仍有其限制,不宜與「權力」此一概念合而為一。 權力不應為政治的唯一主題:除此之外,「政治」的目的應為「尋求 人類整體的幸福生活」,因此「權力」或為「政治」達成目的之「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