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
92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檢覈考‧001 民法概要/002 土地法規/011 土地登記實務/017 土地稅法規/023
年度
92
地政士‧030 民法概要/030 土地法規/038 土地登記實務/045 土地稅法規/053
年度
93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檢覈考‧061 民法概要/062 土地法規/070 土地登記實務/076 土地稅法規/083
年度
93
地政士‧091 民法概要/091 土地法規/101
土地登記實務/109 土地稅法規/117 年度
94
第一次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檢覈考‧125 民法概要/126 土地法規/134 土地登記實務/139 土地稅法規/146
年度
94
第二次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檢覈考‧153 民法概要/153 土地法規/164 土地登記實務/171 土地稅法規/178
年度
94
地政士‧184 民法概要/184 土地法規/189 土地登記實務/196 土地稅法規/201
年度
95
地政士‧207 民法概要/208 土地法規/215 土地登記實務/223
土地稅法規/230 年度
96
地政士‧237 民法概要/238 土地法規/246 土地登記實務/253 土地稅法規/259
年度
97
地政士‧267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268 土地法規/276 土地登記實務/284 土地稅法規/292
年度
98
地政士‧299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300 土地法規/309 土地登記實務/317 土地稅法規/323
年度
99
地政士‧329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330 土地法規/340 土地登記實務/347 土地稅法規/354
年度
100
地政士‧361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362 土地法規/369 土地登記實務/376 土地稅法規/384
年度
101
地政士‧393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394 土地法規/401 土地登記實務/408 土地稅法規/412
年度
102
地政士‧421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422 土地法規/430 土地登記實務/438 土地稅法規/446
年度
103
地政士‧455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456 土地法規/465 土地登記實務/471 土地稅法規/478
年度
104
地政士‧487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488 土地法規/497 土地登記實務/506 土地稅法規/514
1
地 政 士 試題暨解答
◆◆地地 政政 士士
103
103 土地登記實務
土地權利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本應發給申請人權利書狀。但在何 種情形下,經申請人之申請,登記機關得免繕發權利書狀?其立法 意旨為何?請分別說明之。
解題技巧 有權第一次登記等三種情形之一者,土地登記規則第 65 條第 2 項規定, 經申請人之申請,登記機關得免繕發權利書狀。其立法意旨是可節省書狀 費支出或簡化公地管理業務。
◆◆土土 地地 登登 記記 實實 務務
土地權利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本應發給申請人權利書狀。但如有建物所
試試 題題 暨暨 解解 答答
擬答 經申請人之申請,登記機關得免繕發權利書狀之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申請人於申請書記明免繕發權利書狀者,得免發給 之,登記機關並應於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內記明之。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共有物分割登記,於標示變更登記完畢者。 公有土地權利登記。
(土登§65Ⅱ)
有關免繕發權利書狀之立法意旨: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實務上建商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均即時申辨建物所有權移 轉買賣登記,形成剛核發之建物所有權狀立即作廢,除不符合環保外 ,更浪費了申請人之書狀費,故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得申 請免繕發權利書狀。 共有物分割登記,於標示變更登記完畢者: 實務上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時,通常會先行申請標示變更分割登記, 471
而且同時連件辦理,於共有物分割登記完畢後,勢必依其登記結果繕 發權利書狀,故在標示變更分割登記時,得申請免繕發權利書狀。 公有土地權利登記: 公有土地之各管理機關所經管之公有土地筆數眾多,且移轉、異動情 形不多,為便利及簡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之公地管理業務,故公有土 地於申請權利登記時,得同時申請免繕發權利書狀。
472
2
茲有甲公司為回饋社會,擬將該公司所有建地一筆捐贈與財團法人 正義慈善基金會。假如你是代理申辦之地政士,請問甲公司應先完
◆◆地地 政政 士士
103
成何種手續?又於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時,因本案贈與人和受贈人 均非自然人,登記時有何特別規定?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請依土 地登記法規及實務上規定說明之。
解題技巧 法人捐贈建地與財團法人,申請登記前,應先完成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手續 止核發,目前於登記實務上,多以檢附公司法人檢附設立(變更)登記事 項表正本及影本(正本於登記完畢檢還)或抄錄本正本之方式申辦登記。
擬答 實務上: 本案為法人之間土地所有權移轉贈與登記,代理申辦之地政士除替
試試 題題 暨暨 解解 答答
法人捐贈建地與財團法人,應先完成土地移轉現值手續手續:
◆◆土土 地地 登登 記記 實實 務務
;另公司法人為義務人時,其商業印鑑證明書,法人登記機關目前業已停
雙方簽訂贈與之私契與公契以外,於申請登記前,應先完成申報土 地移轉現值手續,但法人贈與則無需申報贈與稅。 法人贈與無需申報贈與稅: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贈與稅的課徵,是以中華民國國民及 非中華民國國民所贈與的財產,也就是只對自然人的贈與行為課徵 贈與稅,其他如營利事業或社團、財團法人的贈與行為都不屬於贈 與稅的課徵範圍,不需要申報贈與稅。 (遺贈§3)(財政部 66.9.23 台財稅第 36513 號函) 土地登記法規: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 徵收土地增值稅。
(土稅§28)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 徵土地增值稅。
(土稅§28-1 參照) 473
登記時有何特別規定? 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 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提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其為義務人時,應另提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 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及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依有關法令規 定完成處分程序,並蓋章。
(土登§42Ⅰ)
前項應提出之文件,於申請人為公司法人者,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 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土登§42Ⅱ)
實務上: 法人登記證明文件,現指的是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有關公司法人為義務人時,其商業印鑑證明書,法人登記機關目前 業已停止核發,目前於登記實務上,多以檢附公司法人檢附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及影本(正本於登記完畢檢還)或抄錄本正 本之方式申辦登記。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登記申請書: 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並蓋章。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土地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 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土地所有權狀。 申請人身分證明: 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義務人之公司法人之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及正本。 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土地增值稅免納證明書。 委託書:如委託代理人申請登記時,應提出委託書。 (土登§34Ⅰ參照) 474
3
土地複丈如發現錯誤者,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 始得辦理更正,但有何種情形得由登記機關逕行辦理更正?其應如
◆◆地地 政政 士士
103
何界定?
解題技巧 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與抄錄錯誤者,得由登記機關逕行辦理更正。
擬答 得由登記機關逕行辦理更正之情形:
,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者。 抄錄錯誤者。
(地測§232Ⅰ)
前項所稱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者,指原測量錯誤純係觀測、量距、 整理原圖、訂正地籍圖或計算面積等錯誤所致,並有原始資料可稽;所
試試 題題 暨暨 解解 答答
其情形之界定:
◆◆土土 地地 登登 記記 實實 務務
複丈發現錯誤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登記機關逕行辦理更正者外
稱抄錄錯誤指錯誤因複丈人員記載之疏忽所引起,並有資料可資核對。 (地測§232Ⅱ)
475
4
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築完成之建物,其建物第一次測量, 得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轉繪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請問有關轉繪 之規定為何?得為轉繪人之專業人員有那些?
解題技巧 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得依其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 轉繪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另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 測量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得為轉繪人。
擬答 有關轉繪之規定: 建物得轉繪之情形: 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其建物第一次測量,得 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轉繪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免通知實地測量。 但建物坐落有越界情事,應辦理建物位置測量者,不在此限。 轉繪之辦理方式: 前項轉繪應依第 272 條至第 275 條、第 276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283 條及下列規定辦理: 建物平面圖應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轉繪各權利範圍及平面邊長, 並詳列計算式計算其建物面積。 平面邊長,應以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上註明之邊長為準,並以公尺 為單位。 建物位置圖應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之地籍配置轉繪之。 圖面應註明辦理轉繪之依據。
(地測§282-1)
得為轉繪人之專業人員: 轉繪人之資格: 依前條規定轉繪之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 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為轉繪人。 476
轉繪人之責任:
◆◆地地 政政 士士
(地測§282-2Ⅰ)
103
依前項規定辦理之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應記明本建物平面圖、位置 圖及建物面積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建物起造人及轉繪人 願負法律責任等字樣及開業證照字號,並簽名或蓋章。 依本條規定完成之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應送登記機關依前條第 2 項 規定予以核對後發給建物測量成果圖。
(地測§282-2Ⅱ)
◆◆土土 地地 登登 記記 實實 務務
試試 題題 暨暨 解解 答答 477
103 1
地 政 士 試題暨解答
土地稅法規
何謂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之時機及應備 文件為何?逾期申請者,應如何適用?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及事實 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負有何種義務?違者,處罰規定如何?
解題技巧 自用住宅用地之意義、稅率及適用條件(共五款條件)。 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及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違者, 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以下之罰鍰。
擬答 自用住宅用地: 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 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土稅§9)
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之時機: 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優惠稅率之五款適用條件: 戶籍要件: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使用要件: 申請當時,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產權要件: 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
(土稅施§4)
處數要件: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 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478
(土稅§17Ⅲ)
面積條件: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
◆◆地地 政政 士士
103 (土稅§17Ⅰ)
應備文件: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時,應填具 申請書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 請核定之。
(土稅施§11)
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及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負有之義務:
(土稅§41Ⅱ) 違者,處罰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
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以下 之罰鍰。
試試 題題 暨暨 解解 答答
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土土 地地 稅稅 法法 規規
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規避繳納實物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應繳田賦實物額一倍之罰鍰 。
(土稅§54Ⅰ)
第一項應追補之稅額或賦額、隨賦徵購實物及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於通 知繳納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之;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土稅§54Ⅲ)
479
2
因重購土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其申請應備條件、出售與重購地 價之認定、退稅額度、重購土地移轉或使用之限制各為何?請依土 地稅法規定析述之。
解題技巧 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退稅時機,共有出典回贖及重購退稅二款,而其中重 購退稅,應符合六個條件或限制,始得申請退稅。
擬答 重購土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之應備條件: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 合於下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 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 ,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 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 地內購地設廠者。 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土稅§35Ⅰ) 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 ,始行出售土地者,準用之。
(土稅§35Ⅱ)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 租者,不適用之。
[(土稅§35Ⅲ)104.07.01 修正]
出售與重購地價之認定: 所稱原出售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所稱新 購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該次移轉課徵契 稅之土地,以該次移轉計徵契稅之地價為準。 480
(土稅§36)
退稅額度: 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
◆◆地地 政政 士士
103
,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 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土稅§35Ⅰ參照)104.07.01 修正]
移轉或使用之限制: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 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 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土土 地地 稅稅 法法 規規
(土稅§37)
試試 題題 暨暨 解解 答答 481
3
房屋稅之課稅基礎為何?據以計算房屋稅課稅基礎之房屋標準價格 ,其產生之程序及應考量之因素各為何?又,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決 定房屋稅徵收稅率應考量之因素及辦理程序各為何?請依房屋稅條 例規定分述之。
解題技巧 房屋稅之稅基為「房屋現值」其核計,係以「標準價格」為基礎;而該標 準價格,係透過合議制組織「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另房屋稅條例 第 5 條於 103 年 6 月 4 日修正房屋稅稅率,將是近年最夯考題。
擬答 房屋稅之課稅基礎: 房屋稅,係採比例稅率制,亦即將課稅基礎(房屋現值)乘以適用之稅 率,即可計算出其應納房屋稅額。 房屋現值之核計: 主管稽徵機關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 (房§10Ⅰ) 房屋現值之異議: 依前項規定核計之房屋現值,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 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證件,申請 重行核計。
(房§10Ⅱ)
房屋標準價格,其產生之程序及應考量之因素: 標準價格之評定及公告: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 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各種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 482
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 舊,按年遞減其價格。
◆◆地地 政政 士士
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房§11Ⅰ)
103
(房§11Ⅱ)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各直轄市、縣(市)(局)應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及建築技術專門人 員組織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應由當地民意機關及有 關人民團體推派代表參加,人數不得少於總額五分之二,其組織規程 由財政部定之。
(房§9)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述規定稅率範圍內,分 別規定房屋稅徵收率,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備案 。
(房§6)
◆◆土土 地地 稅稅 法法 規規
房屋稅徵收稅率應考量之因素及辦理程序:
試試 題題 暨暨 解解 答答 483
4
民國 98 年 1 月 21 日修正稅捐稽徵法後,對於納稅義務人溢繳之稅 款,其退稅條件、年期、利息加計為何?又修正後規定得否溯及適 用?另如遇退稅申請人另有欠稅時,應如何處理?請分別說明之。
解題技巧 對於申請退稅,視其責任可歸屬於納稅義務人或政府機關,而各有不同期 限之規定。退稅申請人另有欠稅時,稅捐稽徵機關則應先抵扣權。
擬答 對於溢繳之稅款,其退稅條件、年期、利息加計之規定: 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時: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 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稽徵§28Ⅰ) 可歸責於政府機關時: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 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 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稽徵§28Ⅱ) 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前二項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應自其繳納該項稅款 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溢繳之稅額,依繳 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 退還。
(稽徵§28Ⅲ)
修正後規定得否溯及適用: 本條修正施行前,因第 2 項事由(指可歸責於政府機關時)致溢繳稅 款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稽徵§28Ⅳ)
前項情形(指可歸責於政府機關時),稅捐稽徵機關於本條修正施行 4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