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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第壹篇 綱要表解 《第一章》總則部分

1- 3

第一節 基本概念

13

表解一 刑法的意涵 表解二 行為刑法與行為人刑法之比較 表解三 犯罪之意涵

1-3 1-4 1-5

17

第二節 構成要件 表解一 故意與過失之比較 表解二 意圖與動機之比較 表解三 預見與預見可能性之比較 表解四 純正不作為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比較 表解五 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之比較 表解六 狀態犯與繼續犯之比較 表解七 即成犯、狀態犯與繼續犯之比較 表解八 連續犯與接續犯之比較 表解九 舉動犯與結果犯之比較

1-7 1-7 1-8 1-8 1-10 1-10 1-12 1-12 1-14

1  15

第三節 違法性 表解一 阻卻違法事由 表解二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之比較 表解三 防衛性緊急避難與攻擊性緊急避難之比較

1  16

第四節 罪責與錯誤理論 表解一 責任能力 表解二 責任能力─精神狀態 表解三 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之比較 表解四 防衛過當與誤想正當防衛之比較

第五節 犯罪階段、共犯與正犯 表解一 不能犯、幻覺犯與迷信犯之比較 表解二 普通未遂、不能未遂與中止未遂之比較 C O N T EN T S

1-15 1-15 1-16

1

1-16 1-18 1-19 1-20

1  21 1-21 1-22


表解三 共同正犯與間接正犯之比較 表解四 共同正犯與對向犯之比較 表解五 參與犯罪結社罪與共謀共同正犯之比較 表解六 煽惑與教唆之比較 表解七 未遂教唆(陷害教唆)與教唆未遂之比較 表解八 未遂教唆、陷害教唆與教唆未遂之比較 表解九 共同正犯與教唆犯之比較 表解十 間接正犯與教唆犯之比較 表解十一 幫助、教唆與煽惑之比較 表解十二 共同正犯與幫助犯之比較 表解十三 間接正犯與幫助犯之比較 表解十四 教唆犯與幫助犯之比較 表解十五 純正身分犯與不純正身分犯之比較 表解十六 共犯之競合

1  38

第六節 競合論與刑罰論 表解一 各種競合理論 表解二 法律競合與不罰之前行為 或不罰之後行為之比較 表解三 刑罰與保安處分之內容 表解四 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比較 表解五 罰金與罰鍰之比較 表解六 沒收與沒入之比較 表解七 自白與自首之比較 表解八 不罰與免除其刑之比較 表解九 法律上之減免與裁判上之減免 表解十 緩刑與假釋之比較 表解十一 追訴權時效與行刑權時效之比較

1-38 1-40 1-40 1-43 1-44 1-46 1-47 1-47 1-49 1-49 1-52

1-56

《第二章》分則部分 表解一 文書與有價證券之區別 表解二 搶奪罪和竊盜罪之比較 表解三 竊盜罪與侵占罪之比較 表解四 竊盜罪、搶奪罪、強盜罪與詐欺罪之比較

C O N T EN T S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6 1-37

2

1-56 1-57 1-58 1-59


1-61

《第三章》實例解題 表解一 故意作為犯 表解二 過失作為犯 表解三 故意不純正不作為犯 表解四 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 表解五 加重結果犯 表解六 未遂犯 表解七 共同正犯 表解八 間接正犯 表解九 教唆犯 表解十 幫助犯

2─1

第貳篇 歷屆試題 《第一章》刑法總則的焦點題型

2- 3 23

第一節 基本概念  罪刑法定主義  禁止類推適用與擴張解釋  刑法不溯既往  時之效力學說與從舊從輕原則  空白刑法  地的效力(屬地主義與隔地犯)  一般國民的屬人主義與國內外刑法效力的競合  保護主義與屬人主義  外國裁判之效力  公務員之定義

2-3 2-5 2-8 2-9 2-14 2-20 2-23 2-24 2-26 2-28

2  32

第二節 構成要件  故意犯與過失犯  不作為犯  雙重行為的判斷  純正作為犯與純正不作為犯之區別  「故意純正不作為犯」與 「故意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比較 C O N T EN T S

1-61 1-62 1-63 1-63 1-64 1-65 1-67 1-68 1-69 1-71

3

2-32 2-34 2-35 2-37 2-38


 故意不純正不作為犯之保證人地位  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之保證人地位  繼續犯與狀態犯之區別  「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之區別  因果關係的理論與實務  加重結果犯

2-39 2-47 2-50 2-50 2-54 2-60

2  64

第三節 違法性  可罰的違法性之理論  依法令之行為  業務上正當行為  正當防衛與現在性原則  正當防衛與必要性原則  防衛意思的相關理論 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的比較  物的攻擊與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的成立要件  自招危難與緊急避難  「防衛性緊急避難」與 「攻擊性緊急避難」之區別  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與推測承諾  義務衝突

2-64 2-65 2-69 2-72 2-79 2-80 2-81 2-85 2-86 2-93 2-97 2-99 2-100

2  104

第四節 罪 責  罪責的意義  罪責理論  「行為責任」與「行為人罪責」  責任能力  原因自由行為理論  避難過當  誤想正當防衛(容許性構成要件錯誤)  防衛過當  原因自由行為

2-104 2-105 2-107 2-108 2-114 2-118 2-121 2-130 2-133

2  137

第五節 犯罪階段

2-137

 預備犯

C O N T EN T S

4


 未遂理論  「實行之著手」相關理論  普通未遂  不能犯、誤想犯與迷信犯之區別  迷信犯  不能未遂  中止未遂  中止未遂與普通未遂之區別  準中止犯的成立要件  中止犯與準中止犯於正犯與共犯的適用

2  178

第六節 正犯與共犯  共犯之從屬性  共同正犯與平行正犯  共同正犯與同時犯  共同正犯的過剩  共同正犯與同時犯的比較  共謀共同正犯  過失共犯  間接正犯  親手犯(己手犯)  教唆與煽動的比較  教唆犯的修法與限制從屬說  預備階段的教唆與教唆過剩  被教唆者之客體錯誤與間接教唆  教唆犯於贓物罪的適用方式  幫助犯與共同正犯的區別  幫助犯與犯罪支配說  中性幫助行為  消極的幫助行為  幫助犯與加重結果犯  幫助犯與片面幫助  身分犯

2-178 2-180 2-181 2-185 2-188 2-190 2-192 2-193 2-196 2-201 2-203 2-207 2-212 2-215 2-218 2-220 2-222 2-224 2-227 2-229 2-230

2  239

第七節 錯誤理論 C O N T EN T S

2-141 2-146 2-148 2-149 2-152 2-153 2-159 2-164 2-167 2-172

5


 打擊錯誤(構成要件層次)  容許性構成要件的錯誤(罪責層次)  空白刑法錯誤  不等價的客體錯誤  共同正犯之打擊錯誤  被教唆者之客體錯誤  間接正犯之客體錯誤

2-239 2-240 2-243 2-244 2-247 2-250 2-253

2  255

第八節 競合論  行為單數與行為複數  集合犯  法律競合與不罰前行為、 不罰後行為三者關係  不純正競合  不罰之後行為

2-255 2-257 2-259 2-260 2-262

2  263

第九節 刑罰論  一般預防理論  法人與刑罰制裁  刑罰減免事由  主刑與從刑  沒 收  易科罰金之要件  累 犯  量刑注意事項  裁判上加重減輕之規定  自 首  緩刑之目的與要件  緩刑與假釋之比較  假釋之目的與要件  追訴權及行刑權時效停止進行原因  責任能力與保安處分  禁戒處分  強制治療

C O N T EN T S

6

2-263 2-264 2-266 2-268 2-270 2-272 2-276 2-281 2-282 2-285 2-289 2-290 2-292 2-295 2-297 2-299 2-301


《第二章》刑法分則的焦點題型  叛亂罪  賄賂及不正利益  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違背職務行賄罪  枉法裁判罪  濫用追訴處罰職權罪  抑留剋扣罪  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 公務員圖利罪  不真正瀆職罪  妨礙公務執行罪  公然聚眾妨害公務罪  侵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 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  參與犯罪結社罪與共謀之區別  侮辱國旗、國徽罪  普通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 藏匿犯人或使之隱避罪  湮滅證據罪  偽證罪  誣告罪  放火罪  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  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自己所有物罪  損害公眾通路罪  劫持航空器罪  危險駕駛罪  危險駕駛罪的加重結果犯  肇事逃逸罪  持有危險物品罪  混雜毒化飲食物品罪的加重結果犯  偽造變造通用貨幣罪  預備偽造貨幣罪 C O N T EN T S

7

2-303 2-303 2-304 2-305 2-307 2-311 2-312 2-314 2-316 2-320 2-323 2-324 2-326 2-327 2-328 2-330 2-331 2-332 2-334 2-337 2-340 2-341 2-346 2-353 2-355 2-358 2-365 2-367 2-370 2-377 2-391 2-394 2-396 2-399


 偽造有價證券罪  偽造私文書罪  變造公文書罪  變造特種文書罪 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偽造與變造之區別 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偽造印章罪  偽造公印、公印文罪  偽造準私文書罪  性交與猥褻之比較  普通強制性交罪  加重強制性交罪  強制猥褻罪  與幼年人性交罪  與幼年人猥褻罪  公然猥褻罪  販賣猥褻物品罪  相姦罪  普通和誘未成年人罪  供給賭場罪  人的「生命的始點」相關學說  人的「生命的終點」相關學說  普通殺人罪與因果關係  普通殺人罪與雙重行為  普通殺人罪與犯罪行為階段  普通殺人罪之犯意變更另行起意之區別  義憤殺人罪  生母殺嬰罪  加工自殺罪  業務過失致死罪  普通傷害罪

C O N T EN T S

8

2-401 2-405 2-409 2-414 2-417 2-421 2-423 2-426 2-427 2-429 2-431 2-432 2-433 2-437 2-440 2-441 2-442 2-443 2-445 2-447 2-451 2-453 2-455 2-456 2-457 2-459 2-462 2-464 2-466 2-469 2-471 2-472 2-482


 過失傷害罪  墮胎罪  有義務者遺棄罪  剝奪行動自由罪與加重結果犯  強制罪  恐嚇個人罪  侵入住居罪  誹謗罪與侮辱罪之區別  公然侮辱罪  洩漏電腦秘密罪  「他人之動產」之意義  普通竊盜罪  加重竊盜罪  準動產  搶奪罪和竊盜罪之區別  竊盜罪與侵占罪之區別  普通搶奪罪  強盜罪  準強盜罪  加重強盜罪  強盜殺人罪  業務侵占罪  侵占脫離物罪  詐欺取財罪  背信罪  恐嚇取財罪  擄人勒贖與強制性交之結合罪  贓物罪  毀損建築物罪  一般毀損罪

附 錄 一○三年刑法部分條文 最新修正對照表 C O N T EN T S

9

2-490 2-491 2-493 2-497 2-503 2-506 2-508 2-511 2-513 2-518 2-521 2-522 2-528 2-536 2-537 2-538 2-540 2-543 2-545 2-550 2-561 2-564 2-569 2-573 2-576 2-577 2-585 2-587 2-591 2-592

3─1


《第壹篇》第一章 總則部分

1-3

第一章

總 則 部 分 第一節 基 本 概 念 表解一 刑法的意涵 意

罪 刑 法 定

本 基

刑法是規範犯罪與刑罰之社會生活規範。 義 刑法是附隨國家權力之強制執行規範。 刑法是藉刑罰之執行,以國家權力強制人民遵守之規範。 質 公法、強行法、實體法。

主 義 從

意義:犯罪與刑罰以成文法律預先規定,如法律未予規定,無論 任何行為均不受罰,通常以「無法律即無犯罪,無法律就無刑罰 」表示之。現行刑法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 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明白 揭示我國採罪刑法定主義。 類型: 絕對的罪刑法定主義:指刑法不僅規定犯罪的構成要件,對於 所科的刑罰亦作確定規定,法官毫無斟酌餘地。 相對的罪刑法定主義:指刑法對於犯罪的構成要件雖設有明確 規定,但對於犯罪所科的刑罰,僅設有一定裁量範圍,使法官 可以斟酌個別情形而作決定。我國一般刑法規定,都屬此類。 現行刑法以相對的罪刑法定主義為原則,絕對的罪刑法定主義 為例外。 派生原則: 刑罰權之內容與範圍必須由法律明定。 習慣法不得作為刑事判決依據。 禁止類推適用刑法。 禁止溯及既往。 禁止絕對不定期刑。 實體的正當程序原則。 意義:係指行為時法與裁判時法都有處罰規定時,以適用行為時 法為原則,亦即不承認新法有溯及的效力(從舊原則);但如果 新法有利於行為人時,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的新法(從輕原則


1-4

刑法(概要)主題式申論題庫 Q&A

從 輕 主 義

則 原

)(甘添貴、謝庭晃)。 舊法規定:舊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 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 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條第一項採從新從輕主義,其理由在於 新法是為改進舊法而制定,自較舊法為優,故原則上應適用新法 。但為顧及刑事被告利益,如舊法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時,仍應 適用舊法。 新法規定:現今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 ,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 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採從舊從輕主義。其理由如下: 本條與第一條之立法體系關係,第一條係明文揭櫫罪刑法定原 則,第二條第一項則以第一條為前提,遇有法律變更時應如何 適用新舊法律之規定。依舊條文「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 裁判時之法律」,即學說所謂之「從新原則」,雖長久以來, 此原則為實務及學界所認同,然難以與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 合,而有悖於法律禁止溯及既往之疑慮,為貫徹上開原則之精 神,舊法之從新從輕觀念應導正,配合第一條修正為「適用行 為時之法律」之必要,並兼採有利行為人之立場,爰將現行條 文第一項「從新從輕」原則改採「從舊從輕」原則。 第一項雖將「從新從輕」原則改採「從舊從輕」,然在法律變 更後新舊法之適用,依此二原則之結果並無不同(即改採從舊 從輕原則之結果,與現行之從新從輕原則相同),併予敘明。

表解二 行為刑法與行為人刑法之比較【簡升】 行

法 行

係客觀主義之犯罪概念,強調 係主觀主義之犯罪概念,強調 刑法上處罰之對象係行為。 行為係行為人之行為,應重視 者並非行為,而係實行行為之 現代各國刑法仍以行為而非行 行為人。 為人為處罰對象,故在目前之 源 刑法體系仍以客觀主義之犯罪 以行為人為處罰對象,行為人 概念為主。 之行為無關緊要,充其量為犯 罪徵表,僅為行為人性格或其 反社會性之表徵而已。 注重行為人之處罰的刑法,稱 係以行為之實行為處罰對象。 為行為人刑法,與傳統行為刑 法有別。 義 注重行為人之反社會性,自然


《第壹篇》第一章 總則部分

強調行為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 違 反 性 強調行為違法。

1-5

亦重視犯人之分類,依李斯特 之分類,犯人可分為偶發犯人 、改善可能之慢性犯人及改善 不能犯三種。 因以行為人為犯罪之核心,故其 所規定之構成要件,為行為人構 成要件。 注重性格違法,而非行為違法。

行為人僅就其所為之行為,擔 重視行為人之人格,此種責任 負刑事責任。 係行為人責任或社會責任。 強調行為責任:亦即個別行為 強調素行罪責:強調罪責除就 有 責 性 人之行為罪責,而非性格罪責 行為人與其犯罪行為而作判斷 ,故罪責係專就行為人對其個 外,尚應顧及行為人之生活方 人所違犯之行為的關係而作判 式,而提出所謂素行罪責。 斷。 主張刑罰個別化。 強調應報刑。 對於行為人所科之處遇,非在 科處刑罰 懲罰,而係對於將來之預防。 係人格刑或矯治刑,因此同罪 可以異罰。

表解三 犯罪之意涵 一個行為必須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罪責性與應刑罰性等四個 意義 本質要素,始得經由刑事立法手段,加以犯罪化,賦予刑罰之法律效果 ,才成為犯罪行為。 具備行為。 基於罪刑法定主義,必須是刑法所列舉的不法行為。 必須對法益造成侵害。 行為必須出於故意或過失:刑法第十二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 成立 過失者,不罰(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Ⅱ 要件 )。」 犯罪行為必須無阻卻違法行為。 行為人必須有責任能力:滿十八歲而精神狀態健全者,對其犯罪為負 完全責任。 既遂犯與未遂犯: 既遂犯:係指行為人所惹起之犯罪構成事實,符合其所欲實現之構 成要件(故意犯),或符合客觀之構成要件(過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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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 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單獨正犯與共同正犯: 單獨正犯:犯罪構成要件由行為人一人單獨實現者。 共同正犯: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刑§28) 。司法院二十九年院字第二○三○號解釋指出:「事前同謀,事後 分贓,並於實施犯罪之際,擔任在外把風,顯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 而參與犯罪,即應認為共同正犯。」 直接正犯與間接正犯: 直接正犯:係行為人親自為犯罪之實行者。 間接正犯:係利用無責任能力人、不負責任之人或他人職務上或業 務上之行為為自己實行犯罪之人。 共犯: 意義:係指一人之犯罪,而由數人實行之情形。廣義之共犯包括共 同正犯、教唆犯與幫助犯;狹義之共犯包括教唆犯與幫助犯,而不 種類 包括共同正犯。 教唆犯: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刑§29Ⅰ)。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刑§29Ⅱ)。 幫助犯: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 情者,亦同(刑§30Ⅰ)。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30Ⅱ)。如乙明知甲有意越獄逃亡,事先將梯子置於監獄圍牆 旁,但甲不知梯子是乙所準備,乙的行為構成刑法脫逃罪的幫助犯。 初犯與累犯: 初犯:係指初次犯罪者。 累犯: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 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 ,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現行犯與非現行犯: 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 逮捕之(Ⅰ)。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Ⅱ )。」 非現行犯:犯罪,未在實行中或實行後即時發覺者,為非現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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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構 成 要 件 直 接 故 意 間

表解一 故意與過失之比較【司三(檢事官)】

接 故 意 無

意 過

認 識 過 失 有 認 識 過 失

意義: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 接故意。 規定: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實例:如甲朝著乙舉槍射擊,欲置乙於死地,即為直接故意。 意義: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 反其本意者。 規定: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地三( 政風)】 實例:如甲做射箭練習時,看見乙在靶心附近,甲雖未朝乙射箭, 但心裡想萬一射中乙也無所謂,此種心理即係間接故意。 意義:又稱為無意識過失、疏虞過失,係指行為人在客觀情狀下, 並就個人狀況,負有注意義務,且有注意能力,但竟不注意,而在 主觀心態毫無認識之情狀下,實現不法構成要件。 規定: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 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實例:護士甲疏於注意打錯針,致病人死亡,此時護士甲具有無認 識過失。 意義:又稱為有意識過失、懈怠過失,係指行為人雖認識其行為有 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之可能性,但因低估此等危險程度,或高估自己 能力,或單純認為自己正在好運當頭,而確信不法構成要件不致實 現,而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之主觀心態。 規定:刑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實例:甲於運動場上投鉛球,雖然看見乙在前方,但確信鉛球不至 於打到乙而仍投鉛球,造成乙受傷,於此,甲具備有認識過失。

表解二 意圖與動機之比較【委升】 意

圖 動

係指意圖犯的主觀不法構成要件 係指引致在行為外的內在原因。一 所明定的特定心意趨向。 個行為可能由一個動機或數個動機 所引起,同一種行為可能係由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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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的動機所引起,不同的行為亦 可能係由同一動機所引致,而且每 一個故意犯均有其動機。

意圖故意犯在主觀上除須具備構 成要件故意外,尚需具備法定意 犯罪成 圖,始能成立意圖犯。因此,行 立與否 為人主觀上有無法定意圖,事關 犯罪成立與否的問題。

動機與故意犯罪的成立與否無關, 而不會影響到故意犯的成立,只是 法官從事定罪科刑時在刑罰裁量上 所應審酌的情狀(刑§57 )。 因此,動機只會影響量刑,而不影 響故意犯的成立。

表解三 預見與預見可能性之比較【調查三、高三】 預

見 預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係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係 義 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 預見其發生,但確信其不發生。 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係未必故意之要素之一(知之要 為過失犯之檢證標準(有認識過 素)。 失)。

即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未必故意 即刑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謂「能 (間接故意)之規定。 預見」之意義。

類型: 客觀預見可能性:於構成要 件層次討論。 主觀預見可能性:於有責性 層次討論。 備 註 學說: 客觀說。 主觀說。 折衷說:刑法第十四條第二 項。 區分實益 藉以暸解未必故意與有認識過失之界限。

表解四 純正不作為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比較 【司四、委升(補辦)】 純

犯 不

又稱為真正不作為犯,係指以一 又稱為不真正不作為犯,係指構成要 意義 定的不作為為構成要件要素的犯 件所規定的行為是作為,行為人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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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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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卻以不作為的方式予以實現的犯罪 (甘添貴、謝庭晃)。

純正不作為犯不具「結果非價性 係由判例與學說演繹發展而成。 」,故與強調「結果非價」之過 與罪刑法定主義之關係: 由於作為犯之不法構成要件原所 失犯本質不符,故也無所謂「過 適用的對象只有作為,而不含不 失純正不作為犯」之問題,而僅 作為,故歐陸法系國家之刑法為 有「故意不作為犯」之問題。 求符合罪刑法定主義,大多就不 純正不作為犯之一般性之法律要 性質 件,在總則編設置專條,加以規 定,以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之共 通要件。 此等共通要件,僅屬概括原則規 定,有待學說與判例補充。而在 客觀不法構成要件,則當然適用 作為犯之方式而明定之不法構成 要件。 如聚眾不解散罪(刑§149)、 如生母不哺乳,餓死甫出生之嬰兒而 不退去罪。此等犯罪因違反「解 成立生母殺嬰罪(刑§274Ⅰ),違 實例 散」、「退去」等「命令規範」 反「不能殺人」之「禁止規範」。 而成立犯罪。 故意不純正不作為犯。 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 違犯 乃違犯刑法規範僅就不作為之行 係以不作為而違犯刑法規範專就作為 不法 為方式而規定之不法構成要件之 之行為方式而規定之不法構成要件, 要件 不作為犯。 而成立之不作為犯。 類型

觸犯 係觸犯命令規範。 係觸犯禁止規範。 規範 如「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 如以不作為之方式觸犯殺人罪。 (刑§149)。 種類 違背 義務

係一般人均能違背之一般義務。 適格之行為人,僅以居於保證人地位 之保證人為限。故不純正不作為犯所 破壞之作為義務,僅有特定人始能破 壞,一般人則無由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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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解五 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之比較 【委升、港務員升、薦升(補辦)、律師】 具

犯 抽

係指將危險狀態作為構成要件要 係指由立法者依其生活經驗之大量 觀察,認為某一類型之行為對於特 素而規定於刑法條款中,法官必 定保護之客體具有一般危險性,故 須就具體之案情,逐一審酌判斷 預定該類型之行為具有高度危險, ,而認定構成要件所保護之行為 行為只要符合構成要件所描述之事 客體果真存有具體危險時,始能 意義 成立之危險犯。 實,即可認定具有此等抽象危險, 無待法官就具體案件作認定。 換言之,行為人依構成要件實行之 行為,因其行為本身已含有抽象危 險存在,故實際上有無危險並無判 斷必要。 所謂危險,乃指侵害法益之可 在法條中並未規定「致生危險」。 能性而言,係指行為之危險性 不以明確認識危險為必要。 ,而非行為人之危險性;故何 判斷 時發生具體之危險,自應就行 基準 為之客觀面加以判斷。 亦即公共危險是否發生,應以 一般人之判斷為基準,自客觀 上予以認定。 如刑法第一七五條第一、二、三 如刑法第一七三條第一項之放火罪。 實例 項等之放火罪或失火罪中之「致 生公共危險」等。 現行法中又有未將危險狀態當作 構成要件要素而規定於刑法條款 例外 中之具體危險犯,如遺棄罪(刑 情形 §293Ⅰ、§294Ⅰ),但在構成 要件解釋上應解釋為具體危險犯。

表解六 狀態犯與繼續犯之比較(林山田說林鈺雄說) 狀

犯 繼

係指行為一旦造成法定之違 係指行為人之意思,足以決定行 法狀態,犯罪即告既遂,通 為所造成違法情狀之久暫之犯罪 常亦告終了,而立法者之非 ,並非立法者之非價重點,而在


《第壹篇》第一章 總則部分

價重點,僅於一定違法狀態 之導致。 意

如重婚罪(刑§237)、殺 人罪(刑§271)、傷害罪 (刑§277、§278)、毀損 罪(刑§352、§353Ⅰ、§ 354)。 實

犯 罪 行 為 狀態犯刑為一旦既遂,即屬 終 了 完成、終了。 有適用餘地。 從輕原則 之 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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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行為人以其意思決定此一違法 狀態之期間。 行為人之行為只要實現不法構成 要件,導致一定違法狀態,犯罪 即屬既遂;惟行為人假如未放棄 犯罪之實行者,則犯罪之違法情 狀即繼續進行,而不法構成要件 猶如不斷地繼續被實現,直致該 違法狀態結束,犯罪始告終了。 如私行拘禁罪之既遂犯(刑§ 302Ⅰ),只要實質上是一個私 行拘禁行為之繼續進行,或是私 行拘禁狀態之違法情狀之繼續即 可。 其他如略誘未成年罪(刑§241 Ⅰ)、加重略誘罪(刑§241Ⅱ )、使人為奴罪(刑§296Ⅰ) 、略誘婦女罪(刑§298ⅠⅡ) 、妨害居住自由(刑§306)、 擄人勒贖罪(刑§347Ⅰ)。 繼續犯行為雖以既遂,但仍未完成 、終了(79 臺非 264)。 繼續犯縱使行為期間橫跨新舊法, 亦以行為完成時的法律為行為時法 ,不生新舊法比較及從輕問題(95 臺上 906 判決)。

成立共同正 狀態犯既遂後,即不生共同 繼續犯雖已既遂,但實行行為若未 犯、幫助犯 正犯或幫助犯的加入問題。 完成,即可能成立(相續)共同正 之可能性 犯或(行為中)幫助犯。 追訴權時效 起 算

狀態犯自犯罪成立日起算。 繼續犯自犯罪行為終了日起算(否 則會發生犯罪尚在繼續,但追訴權 時效已完成而無法追訴的情形)。

告 訴 期 間 狀態犯自犯罪成立日當時或 繼續犯至早於行為完成日起算,縱 之 起 算 之後知悉犯人時起算。 使被害人之前已經知悉犯人者亦同。 行 為 地 之 狀態犯既遂與完成時點通常 繼續犯在既遂後完成前所有的行為 判 斷 相同,因此較少生跨連行為 地或結果地皆為犯罪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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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概要)主題式申論題庫 Q&A

地的問題。 區 分 標 準 依據行為人之意思決定及違法情狀之久暫為區別標準。

表解七 即成犯、狀態犯與繼續犯之比較(甘添貴說)【高檢】 即

犯 狀

犯 繼

乃發生一定法益之侵害 乃發生一定法益之侵 乃一定法益之侵害狀態 或危險,其犯罪行為即 害,犯罪即為完成, 繼續間,犯罪事實仍為 意 義 為完成或終了之犯罪。 其後法益侵害之狀態 存續之犯罪。 縱為繼續,已不認其 為犯罪事實之犯罪。 區 分 無論行為或法益侵害皆 著重於法益侵害之「 著重於法益侵害之「行 標 準 立即完成。 狀態繼續」。 為繼續」。 行 為 立即完成。

立即完成。

行為持續。

法 益 隨即終了。 侵害

侵害持續。

行為完成侵害終了。

如殺人罪(刑§271) 如竊盜罪(刑§320 如私行拘禁罪之既遂犯 、傷害罪(刑§277)。 )中動產被竊取之狀 (刑§302Ⅰ),被害 實例 態繼續。 人自由被剝奪之期間久 暫可由行為人決定。 區 分 狀態犯與即成犯之區別實益在於競合論中與罰後行為之適用問題,亦即 實 益 只有「狀態犯」可以成立不可罰之事後行為。

表解八 連續犯與接續犯之比較【普考(政風)、高三】 連

犯 接

係行為人在同一機會接續而為同 一性質之行為,依一般社會觀念 ,此數次行為並無時間之間斷, 得認係一個行為之持續者而言。

係同種犯罪行為之反覆實行,在 本質上係屬於行為複數,在法律 義 上不使其適用數罪併罰之規定, 而視為行為單數予以加其刑之情。

舊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連續 無。 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 定 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已刪除)

依德國學說:本屬行為複數, 如依國內通說,接續犯為包括一 在刑法評價上當作一個行為, 罪。 質 而形成法之行為單數。 依國內通說:連續犯為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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