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編》刑法的理論 1-3
在第壹編中,主要在測驗刑法的基礎理論,包含刑法之形成、刑 法之效力、刑法的解釋與適用、刑法之理論演進、以及刑法上之行為 論等內容。 刑法,乃規定犯罪行為及其處罰,以收遏止犯罪、維持社會安定 之強制性法律也。其在人類歷史上出現甚早,因「有人就有犯罪、有 犯罪必須處罰」,是故有刑法理論之形成。 何種行為構成犯罪,對之應科以何種刑罰,預先在法律上予以規 定,稱之為「罪刑法定主義」。產生原因主要來自:保障個人自由 、造成心理強制、以及社會需求等歷史背景。當然,這也是刑法這門 法律科學最有趣的地方,考生若只會逐條背誦,則本編必然交出白卷。 至於在法條編排上,主要於刑法第一條至第十一條;其中第三條 至第八條,稱為「刑法的效力」,在於規範刑法適用的範圍、國際法 的因應、外國人民及司法對我國刑法的效力等。由於該部份涉及刑罰 論的配合,本書將此移至最後一編「刑罰論」,以為統一解題。
罪刑法定主義:即禁止溯及既往原則、禁止類推適用、禁止任意適用習慣法、禁止絕對 不定期刑等精神,來自對恣意侵害人權的法律觀,很基本的考題,可是很多學生不會, 因為法條上沒有寫。
1-4 架構式刑法總則攻略題庫 Q & A
1 何謂罪刑法定主義?種類為何?其所衍生之原則有那些?
Step 1
罪刑法定主義之名詞解釋。
Step 2
罪刑法定主義之種類。
Step 3
罪刑法定主義所衍生之四大禁止 原則;時間充裕時再寫出例外容 許。
罪刑法定主義: 所謂罪刑法定主義,乃對於何種行為構成犯罪,就其成立及其處罰, 均須以法律明確加以規定,法律如未明文規定處罰者,即無犯罪與刑 罰可言。即法諺「無法律即無犯罪,無法律即無刑罰」。 依我國刑法第一條前段明文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 明文規定者為限。」即明白揭示罪刑法定主義之精神。 其種類可分為: 絕對罪刑法定主義:對犯罪所科之刑,必須絕對確定,裁判者僅得就 法規定之絕對法定刑為宣告。 相對罪刑法定主義:對犯罪所科之刑,僅設一定裁量範圍,裁判者在 該一定範圍內,可斟酌個別案情,而為決定。 至於罪刑法定主義,其精神衍生出如下之禁止原則: 禁止溯及既往:刑法之效力如得溯及其施行前之任何行為,而使人人 相關考題: 一、在罪刑法定主義之下,習慣法不得為處罰之依據,但在習慣法對法官之認事用法尚 有何適用效力?【高檢】 二、何謂罪刑法定主義?我國九十四年二月新修正之刑法規定如何?試申述之。【司 法委升、身三、原住民】 三、罪刑法定原則為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之一,試申述其意義內涵。【身心三等】
《第壹編》刑法的理論 1-5
有恐懼之虞,顯與罪刑法定主義保障人權之機能不符。 禁止類推適用: 類推適用者,乃對於法律無明文規定之事項,援引其他類似性質事 項之法律,謂類推適用。罪刑法定主義,犯罪與刑罰均須有法律明 文,不許以未經明文規定者構成犯罪而加以處罰。 如許類推適用,則個人權益有可能受到國家公權力恣意之支配,易 以無罪為有罪,此乃罪刑法定主義之違反,應為其所不許。 禁止任意使用習慣法:罪刑法定之原則,須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 定者為限,故刑法之適用應以成文法為法源(含委任立法),而排斥 習慣刑法。 禁止絕對不定期刑:罪刑法定主義不僅規定何種行為構成犯罪,應科 何種之刑及刑罰之範圍均有明文,其目的在使裁判者適用法規時有一 明確標準,藉以防止其因個人之好惡而為擅斷,故要求「相對不定期 刑」,否定「絕對不定期刑」。
一、刑法之意義 刑法,乃規定犯罪行為及其處罰,以收遏止犯罪、維持社會安定之強制 性法律也。其在人類歷史上出現甚早,因「有人就有犯罪,有犯罪必須 處罰」,是故有刑法理論之形成。 二、刑法之特色 刑法為公法: 刑法規定國家與人民間權力服從關係,且為國家對犯罪人有制裁權之 法律,自屬公法之範圍。 刑法為實體法: 凡規定權利義務關係本體之法律為實體法,而規定實體法運用之手續 者為程序法。刑法在實質上規定犯罪之種類及刑罰範圍之法律,自為 相關考題: 一、何謂類推?刑法上對於類推的態度為接受或是禁止?試申論之。【北市基三】 二、何謂類推禁止原則?請舉例說明之。【身心四等】 習慣法之例外容許:不過,現今刑法上之通說多認為,習慣法僅是「不得作為刑罰權發 動之原因」爾,因構成要件之該當性,每繫於行為地之習慣(如刑§247Ⅰ之遺棄屍體 罪);因此,習慣法在「有利於行為人之前提」下,其認定犯罪事實及解釋法律方面, 得為補充資料,而成為間接法源。
1-6 架構式刑法總則攻略題庫 Q & A
實體法。 刑法為國內法: 凡規定國家相互間權利義務關係之法律為國際法,而規定國家與人民 ,或人民相互間權利義務關係之法律為國內法。刑法之效力,原則上 只能及於一國領域之內,故為國內法。 刑法為強行法: 法律具有絕對適用之效力,不容人民自由變更或選擇而必須絕對遵守 者為強行法,否則即為任意法。刑法規定犯罪之處罰,除告訴乃論及 請求乃論之罪外,苟有犯罪即應科刑,非當事人意思所能左右其適用 ,故為強行法。 刑法為成文法: 刑法之內容與人民之自由權利息息相關,必經立法程序之制定公布, 故為成文法。 刑法為普通法: 凡法律施行於一般地區、一般人民、一般時期以及一般事項者,稱為 普通法;凡施行於特定之人、地、時、事者,稱為特別法。刑法之效 力及於一般的人、地、時、事,故為普通法。 刑法為主法: 凡有助於他法完成其效用之法律,相對地稱為助法,該他法即稱為主 法。刑法為主法,刑事訴訟法為其助法。 刑法為司法法: 刑法為裁判上所適用之法律,故為司法法。 刑法為實證法: 刑法乃基於國家立法作用或社會習慣經驗事實而制定,其本身即具有 經驗事實性質之法律。 刑法為行為法: 刑法係規定人民犯罪與否的法律,乃行為的表現,故屬行為法。 三、刑法「罪刑法定主義」之精神 意義: 何種行為構成犯罪,對之應科以何種刑罰,預先在法律上予以規定, 稱之為「罪刑法定主義」。 產生原因: 三權分立論:為保障個人自由,而使立法、行政、司法分由不同機
《第壹編》刑法的理論 1-7
關掌理,互相制衡,法院只得適用立法者所制定之法律,以為裁判 之依據。 心理強制說:乃費爾巴哈所主張,以為人既有自由意思,即得以合 理化比較因實行犯罪之快感與隨著犯罪俱來之刑罰苦痛,而抑制其 犯罪之動機,故有預先以法律規定罪刑,預防或威嚇犯罪之必要。 現實需要:中世紀以來,犯罪與刑罰未規定於法律,國王與法官依 其意思自由,決定犯罪之型態與刑罰之範圍,國民之自由權利毫無 保障。法國大革命以後,自由主義及個人主義囂張,為防止上述之 侵害,乃有罪刑法定主義之誕生。 法條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 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中國大陸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 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張麗卿師對「罪刑法定主義」的說明: 刑罰權的範圍須經由法律明定(罪刑之安定性):犯罪與刑罰均須 法律明文規定。此法律乃立法機關依法律形式所制定的狹義法律, 故習慣法不包含在內。在此法定原則下之刑法須為成文法。習慣法 因其未經立法程序,只是經由長期的存在,形成法的確信性而成立 ,由於反覆被施行且國民有法確信的習慣,是一種法規則上的慣行 。在罪刑法定原則下,習慣法不得作為刑事判決的依據,禁止以習 慣作為可罰性的基礎。 刑法對於犯罪和罪行之規定應力求明確(罪刑之明確性):在罪刑 法定的原則下,必須構成要件明確及法律效果明確。法律的規定( 犯罪的明確性)及刑罰(刑罰的明確性)必須是一般國民可以預測 的,否則易造成司法之擅斷。犯罪的成立要件,仍須是一般國民所 得預測的範圍內。對於罪刑程度必須明確,不可使用絕對不定期刑。 溯及既往之禁止:刑法不能處罰在法律未公布前之行為,即尚未犯 罪化之行為,不得加以處罰。行為在先,立法在後,而行為時未規 定有處罰者,不罰。 禁止類推適用:類推適用(比附援引),對於法律所未規定之事項 張麗卿,《刑法總則理論與運用》,一品文化,94 年二版,頁 42~44 參照。
1-8 架構式刑法總則攻略題庫 Q & A
,類推於相似的法律規定,此乃法官之造法,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個人之自由權利,不應受到國家公權力無可限制地剝奪。刑法雖有 規範內容上的不完整性,仍不可以類推的方法加以填補。 從上述說明得知,、兩點是對於立法者的要求;而、兩點 是對於法官的要求。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二二號: 解釋文: 對證券負責人及業務人員違反其業務上禁止、停止或限制命令之 行為科處刑罰,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刑罰之構成要件,應由 法律定之;若法律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 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而自授權之法律規定中得 預見其行為之可罰,方符刑罰明確性原則。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一七七 條第三款規定:「違反主管機關其他依本法所為禁止、停止或限 制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 金。」衡諸前開說明,其所為授權有科罰行為內容不能預見,須 從行政機關所訂定之行政命令中,始能確知之情形,與上述憲法 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不符,自本解釋公布日起,應停止適用。證 券交易法上開規定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經修正刪除後,有關違 反主管機關依同法所為禁止、停止或限制之命令,致影響證券市 場秩序之維持者,何者具有可罰性,允宜檢討為適當之規範,併 此指明。 理由書: 立法機關得以委任立法之方式,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以為法 律之補充,雖為憲法之所許,惟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 體明確,始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意旨,迭經本院解釋在案。至於 授權條款之明確程度,則應與所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對人民權利 之影響相稱。刑罰法規關係人民生命、自由及財產權益至鉅,自 應依循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如法律授權主管 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須自授權之法律規定中得預見其行 為之可罰,方符刑罰明確性原則。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二二號解釋文,民國 90 年 3 月 9 日。
《第壹編》刑法的理論 1-9
對證券負責人及業務人員違反其業務上禁止、停止或限制命令之 行為科處刑罰,關係人民權利之保障,依前所述,其可罰行為之 類型固應在證券交易法中明文規定,惟法律若就犯罪構成要件, 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之目的、內容與範圍即應具體 明確,自授權之法律規定中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始符首開憲法 意旨。七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一七七條 第三款規定:違反主管機關其他依本法所為禁止、停止或限制命 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將科罰行為之內容委由行政機關以命令定之,有授權不明確而必 須從行政機關所訂定之行政命令中,始能確知可罰行為內容之情 形者,與上述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不符,自本解釋公布日起 ,應停止適用。惟人民之行為如依當時之法律係屬違法者,自不 得依本解釋而得主張救濟,乃屬當然,爰併予敘明。 證券交易法上開規定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經修正刪除後,有關 違反主管機關依同法所為禁止、停止或限制之命令,致影響證券 市場秩序之維持者,何者具有可罰性,允宜檢討為適當之規範, 併此指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七九號: 解釋文:得易科與不得易科之罪併罰而不得易科,無庸載明易科標 準之解釋,有無變更之必要?本院院字第二七○二號及釋字第一四 四號解釋與憲法第二十三條尚無牴觸,無變更之必要。 理由書: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為憲法第八條所明定,以徒刑拘束人 民身體之自由,乃遏止不法行為之不得已手段,如未逾越必要之 程度者,即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無違。易科罰金制 度係將原屬自由刑之刑期,於為達成防止短期自由刑之流弊,並 藉以緩和自由刑之嚴厲性時,得在一定法定要件下,更易為罰金 刑之執行。而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旨在綜合斟酌犯罪行為 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犯罪行為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決定 所犯數罪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本院釋 字第六六二號解釋參照)。至若數罪併罰,於各宣告刑中,有得 易科罰金者,亦有不得易科罰金者,於定應執行刑時,其原得易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七九號解釋文,民國 99 年 7 月 16 日。
1-10 架構式刑法總則攻略題庫 Q & A
科罰金之罪,得否准予易科罰金,立法者自得於符合憲法意旨之 範圍內裁量決定之。 本院院字第二七○二號解釋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因併合處罰之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無 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本院釋字第一四四號解釋進而宣示: 「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 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 ,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係考量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犯罪行為人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本有受自由刑矯正之必要,而對犯罪行為人施以自由刑較能達到 矯正犯罪之目的,故而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上開解釋旨在藉由自由刑之 執行矯正犯罪,目的洵屬正當,亦未選擇非必要而較嚴厲之刑罰 手段,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制度之本旨無違,亦與憲法第二十 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並無變更之必要。 惟本院釋字第一四四號解釋乃針對不同機關對法律適用之疑義, 闡明本院院字第二七○二號解釋意旨,並非依據憲法原則,要求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即必然不得准 予易科罰金。立法機關自得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針對得易科罰 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就得易科罰金之罪是否 仍得准予易科罰金,於符合憲法意旨之範圍內裁量決定之。 另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第六六二號解釋乃法院宣告數罪併罰, 且該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時,仍否 准予得易科罰金之情形所為之解釋。如各罪中,有不得易科罰金 者,即非上述二號解釋之範圍,而無上述二號解釋意旨之適用。 至是否得依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易服社會勞動,乃屬檢察官指揮 刑事執行之職權範圍,均併此指明。
2 何謂刑法之謙抑思想?
本題看似理論題,其實可巧妙予以結合法條成為評論題;如九十一年
《第壹編》刑法的理論 1-11
政大法研所將其轉換成為「通姦罪有無除罪化之必要」考題,請把握住 重點說明,以免言之無物!
Step 1
刑法與其它法律最大之不同處。
Step 2
法律制度及位階: 多猛哥同時交往五個女朋友!道德; 借貸契約中,債務人遲遲不願還債。民法; 行為人不遵守大家的生活規範:例:搭乘計程車卻不願 繫上安全帶。行政法(罰鍰); 行為人侵犯了某種法律上的權益(法益):例:公務員 把公款帶回家。刑法、貪污治罪條例(徒刑、罰金)。
Step 3
刑法謙抑性所衍生之三個內涵。
刑法為一嚴苛之法律,其帶給犯罪行為人痛苦及懲罰,故刑法與其它法 律最大之不同處,在於刑法應為守護正義之最後一道防線,此即刑法之 「最後手段性」,亦即「刑法謙抑性」。 易言之: 刑法是所有法律規範中最為嚴苛之法律,其效力也是令受處罰人感到 就「通姦罪有無除罪化之必要」之爭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民國 91 年 12 月 27 日作 成《釋字 554 號》解釋文,仍然以家庭和諧為由主張維持通姦罪的罪與罰(本書個別意 見並不贊成):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 、第五五二號解釋)。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 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 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 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 前提下,始受保障。是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間之性行為應為如何之限制,以及違反此項限 制,應否以罪刑相加,各國國情不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定之。刑法第二三九條對於 通姦者、相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固對人民之性行為自由有所限制,惟此 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為免此項限制過嚴,同法第二四五條 第一項規定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以及同條第二項經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對 於通姦罪附加訴追條件,此乃立法者就婚姻、家庭制度之維護與性行為自由間所為價 值判斷,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之空間,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尚無違背。
1-12 架構式刑法總則攻略題庫 Q & A
痛苦之強力性。若刑法為優先性質,則濫刑之恐怖思想不啻興起。 所謂「謙抑主義」,乃刑法不應以所有之違法行為做為對象,而應僅 以有刑罰之必要者始有其適用之原則。 刑法因具有前述之謙抑性,因而導出以下三個內涵: 補充性:刑罰本身亦屬一種惡害,且在預防犯罪、遏止犯罪。就社會 統制之手段而言,刑法所扮演之角色,最好備而不用,故刑法具有防 止犯罪之最後手段的性質,此即刑法之補充性。 片斷性:刑法規制之範圍,並非及於人類全部之生活領域,僅於維持 社會秩序之必要及最小限範圍內,始成為刑法規範之對象,故刑法所 保護之人類生活利益,僅具有部分的性質,此即刑法之片斷性。 寬容性:刑法所處罰之對象,不僅須違法有責,且須限於刑法所特別 規定應予以處罰之行為。為保護法益之安全,倘介入刑法之手段,顯 非適當者,例如:使用刑罰所生之惡害,反較由犯罪所生之惡害為大 時,刑法即無發動之必要。因此,刑法以外之社會統制手段,縱對於 法益仍無法加以充分保護,刑法亦非即可全面介入。此即刑法之寬容 性。
3 甲為某大學碩士生,某日於市郊踏青時,發現路旁置有一箱保存狀態良 好之紙箱,箱外並有某某作戰指揮部字樣;甲一時好奇打開紙箱,發現 裏面放置許多軍事機密文件,甲心想應係國軍人員粗心大意遺留在現場 ,為使國防部有所警惕,甲遂挑選某件已依法核定為「軍事機密」等級 之兵力配置圖,照相後放在部落格上,並撰文痛批國軍單位任意棄置機 密文件。試問甲之所為有無刑責?
【地四(法律政風)】
陳子平師意見,《刑法總論》,上冊,頁 11 以下參照。 甘添貴師,《刑法總論講義》,頁 4~5、《月旦法學雜誌公法學別冊》,頁 160~161。 相關考題:甲為愛鳥人士。一日,甲見其鄰居乙攜帶鳥籠,廣步於社區中庭,並忙於閒 聊,將鳥籠置放座椅旁。甲趁機將鳥籠打開,鳥兒飛出,再不回籠。甲認為動物應該依 其本性,順乎自然而生活,釋出鳥兒乃符應天道之舉。乙怒提毀損告訴,甲則爭辯,鳥 兒並未死滅,而是逍遙回歸自然,何毀損之有?問甲是否有罪?【身三】 【解題關鍵】 甲僅有「易持有」而未為「為所有」,亦即,甲僅破壞鳥主人之舊持有,並未有轉換 成行為人或第三人之新持有之行為,無法成立竊盜罪。 又,該鳥兒亦無死亡、或身為一隻鳥之功能喪失問題,甲亦無法成立毀損罪。 結論,基於刑法之謙抑性,甲可能無罪,僅有民法上對乙之侵權問題。